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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不再躲避,现在,有时我喜欢看一点恐怖片让自己的神经来经受一下刺激,就像看灾难片来让自己明白生活是多么美好一样,看恐怖片也能让自己感受周围是多么温暖。尽管如此,我还是不对这样的影片抱着多大的热情,它总像一个鬼魅般让人感到畏惧。
但我还是接触到恐怖的另一种意境,是平淡形态下人的自我紧张。
《飞车杀机》这部1971年的老片子,制作成本才30万,是斯皮尔伯格导演的第一部影片,故事简单的不能再简单,从头至尾就是一辆轿车被一辆卡车追赶,在美国的州际公路上狂奔的场面。但为什么这么一个简单到让人不明白为什么卡车要去追杀轿车的影片会让人在90分钟的时间里被它如此吸引呢?我觉得这就是导演的功夫了。
导演是天才导演,自不必说,他的卓越成就只要上网一查就可知全貌。问题是这么一部片子却为何也让人感觉恐怖呢?有那种压抑的、紧张的、急迫的感觉袭来,让人不觉得其枯燥单调,也不觉得其乏味。镜头里那辆载着易燃物品的大卡车是整个悬念的主因,它由开始的阻挡到后来的追赶再到后面的追杀,我也跟随主人公的心绪从开始认为是轻松的玩笑到后来的紧张逃避、发狂般求助及至最后拼死绝命的逃遁绝杀,都让人环环相扣而无暇他顾。
我佩服导演的本事,他让人始终感觉有那么一种危机,但这种危机是什么呢?却似乎不是影片带给你的,而是你心中的意念,只不过我们在它的引导下产生出了那么多的担心、忧虑、惊恐,我们会害怕突然的不测,会担心事局的突变,会忧虑意外的发生。这种恐怖是人在平淡中的自我幻想,在那样的环境中,谁都会产生一些看似不必要、却不知道有没有必要、实际上很必要的想法,这就是恐怖。
事情是这样真实地发生了,那辆看不见司机真面目的卡车、那辆我一直以为可以是搞笑的或恶作剧的或误会而追他的卡车,终于让我确认是想实实在在地置他于死地了,然后我知道那是非常恐怖的事情了,先前主人公的疑神疑鬼也确实是值得担心的,我就为他捏着汗了。生命在这时显得如此重要,不像另外的恐怖片中无所谓的死亡了。
1.知识目标:理解观点和支撑观点的材料之间、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间的关系;
2.能力目标:培养独立阅读、认真探究、积极讨论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激活思维,激发想像力,崇尚科学。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进人中学以来我们吟诵过不少古诗文,我想苏轼的《题西林壁》大家一定不陌生,谁来谈谈对“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理解?其中包含着怎样的哲理?
大干世界多姿多彩,千变万化,即使是同一个事物,角度不同,答案无穷。美国实业家罗迦·费·恩格由四个几何图形引发出“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的观点。请大家阅读,看看能否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二、研读过程
1.分组自学
要求:
A.阅读课文,找出作者的观点和支撑观点的依据,归纳一下,派代表写在黑板上。
B.提出值得探究的问题。
2.辨析什么是论点、论据及两者之间的
关系。
久明确论点的定义——写出本文的论点
——明白中心论点与分论点之间的关系。
B.明确论据的定义——归纳本文的论据
——明白论据的作用。
巴将有关系的论点和论据用线连接起来——明白两者之间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
3.创造性地设计图表展示作者的思维顺序,文章的结构脉络。
4.动笔练习
A.请把“创造力不仅仅是贝多芬、爱因斯坦以及莎士比亚他们的”“任何人都拥有创造力”作为一个观点,再举例证明这个观点。(如太空笔的事例等)
B.评议,重点在于事例是否支撑观点,事例与观点之间的衔接是否自然。
三、探讨延伸
1.讨论学生发现的问题。(机智应变)
2.创设情境,引发思考。
放赤壁风光画面——请同学说说感受——同一个“赤壁”,为什么苏轼就高歌“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而杜牧却低吟“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由此联系我们今天学习的课文“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谈开去。
四、小结
生活是一个多棱镜,总是以它变幻莫测的每一面,面对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不必介意别人的观点不同,不必担心自己的思维偏差,坚信你自己的眼睛,因为你用敏锐的视角去注视这个世界,执著于你的感悟,因为你用善于感悟的心灵去体味这多彩的人生,一定能获得丰富的答案。
关键词:关爱 尊重 信任
我从多年的工作中深切感受到关爱后进生的必要性,并从正确认识后进生,如何尊重、关爱后进生,抓住机会培养后进生的自尊与自信,认真进行综合素质考评,运用多把尺子衡量学生等方面谈了自己对关爱、转化后进生的一些做法。
小航,男,13岁,初一学生,学习习惯差,经常不完成作业,上课不认真听课,时不时把头埋到课桌底下,老师批评没办法接受。没有良好的劳动意识,每次值日都会有逃离现象。平时以自我为中心,经常跟同学发生纠纷。语文考试的时候,故意不写作文。同学们讨厌他的习惯、做法,看不起他,认为是他拉了全班的后腿。在他经常流露出的不在乎的神情背后,有时也不经意地流露出一种无奈。
为什么一个正值青春年少,正值努力拼搏的花样年华的男孩会如此的冷漠,如此的灰心呢?还有救吗?我下定决心救救这个男孩子。
我经过调查走访,终于掌握了一些情况:
小航的父亲在小航8岁那年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了,母亲为了补贴家用不得不到远离家乡的珠海打工,过年才回来一次,有时为了省下来回的车费,两三年才回来看他一次。从小都是爷爷奶奶带,祖辈对其比较宠爱,可是本身的教育能力不高,未能正确的指引孩子是非能力。平时对孩子要么放任不管,要么只会责骂,一听说成绩不理想,就是一顿打骂。
他的情况让我感到有点棘手,但是要我放弃对他的关心帮助是办不到的,我不要悲剧在这个男孩身上一步步加剧。我该如何去给予他关爱,才能让他乐意接受,自尊心又不至于受到伤害呢?
作为教师,只有给予相应的帮助和心理疏导,促使她在心理上能逐步健康,成绩能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加强。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曾说过:“了解什么样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个人得了什么样的病更为重要。”了解了她的心理特点及其成因后,那么我们老师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她的心理建设,加强对她的心理监护,使她的心理健康发展,树立信心,从本质上转化她,进一步提高教育实效。
1.深入家庭,进行家教指导
孩子是家庭的折射,孩子的成长离不开良好家庭环境的影响。要想解决她的不良表现,还得从他的家庭入手。
首先,我利用家访,向家长提出:“凡是孩子自己能做的事,让他自己去做。”帮助家长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进而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其次,要求家长督促孩子完成家庭作业,经常查看孩子的作业。不要以分数来衡量孩子的成绩,当他的成绩不理想的时候,家长也不要以打骂相威胁。作为孩子的母亲虽然不能常回家看看孩子,但是每周的周末都应该打电话回来和孩子说说话聊聊天,让孩子学会理解母亲,读懂母亲的艰辛,同时也感受到母亲深深地爱。这样,形成浓厚的家庭文化教育氛围,帮助孩子形成自觉学习的态度,改变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2.鼓励他积极参与班级活动,培养他的责任心
我在课堂中,多为小航提供表现机会,结合班上具体情况,开展一些集体的活动和竞赛,鼓励他积极参与,让他感到被信任和责任感,在活动中,他的主动参与使她觉得班上的活动,自己也是一份子,从而达到消除行为惰性的效果。
3.教导同学接纳他,帮助他,大家共同进步
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我在培养她的正确的交往能力的时候,还注意发挥集体和伙伴的作用,通过同学的忍耐和爱护,帮助他在集体中找回自我,学会交往。我利用恰当时机做好班级学生的思想工作,告诉她们不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孤立班集体中的任何一员,向学生讲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班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主动伸出真诚的手去接纳他,帮助他,让他感受到同学的友爱,这样班级也就共同进步了。
4.尊重和信任他,培养他健全的人生观
信任是一种人格力量,它促人奋进,使人努力。对她来说,只有信任她,才能得到她的信任。信任她,也是尊重她人格的表现,也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她自暴自弃的心理。过去,他经常不交作文,问他他总是说忘记拿来了。我知道这肯定是借口,但是我不能揭穿他。只是耐心的指导他,提醒他下次一定记得拿来。反反复复的提醒,他尝到了被尊重和被信任的滋味,他终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此以后,他开始认真的写作文。我也适时地表扬他,小航也彻底改掉了不交作文的坏习惯。
小航的案例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生活中,有多少学生需要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啊,这不得不引起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素质教育要求教师面向全体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把所有学生都得到全面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但由于一些客观的原因,在教育过程中,学生里面出现了“后进生”。所谓“后进生”,通常是指那些在遵守纪律、学习成绩、行为表现方面暂时处于落后的学生。但是,后进生也是受教育的对象,后进生也是可以转变的。作为教师,要在教育过程中逐步消除这种落后现象,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进步,这是素质教育的必须要求,是每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许多人在认识后进生时,认为后进生什么都差,看到的全是后进生的缺点,提起来就摇头,看到后进生就心烦,教育时也多是粗暴的训斥,这样只能使后进生的自尊心日益流失变得越来越差。其实,再差的学生也有它自身的优点,他们在某些方面可能比“优等生”还要优秀,关键是老师、家长怎样去聆听他们的声音,怎样去正确认识他们。
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谈到后进生时说:“这些孩子,不是畸形儿,它是人类伟无限多样的花园里最脆弱,最娇嫩的花朵。”因此,让我们牢记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对后进生要多一点赞扬,少一点批评;多一点鼓励,少一点指责;多一点关爱,少一点冷漠;多一点沟通,少一点隔阂;多一点理解,少一点埋怨,挖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鼓励他们挥动前进的翅膀,追求人生的目标,这是我们教师的责任,也是时代对教育的呼唤。
参考文献:
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之后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现在的初中在校生、非试点地市仍执行原来的考试招生办法不变。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一个基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中考也要改变成绩简单相加
根据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一个“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模式。重在改变目前高中招生将部分学科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克服唯分数论。
根据改革意见,以后将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考试 “两考合一”,合并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用”,减轻学生多次备考负担。
其中包括,改变考试科目构成:语文、数学、外语为基础学科,统一作为录取计分科目。将体育也纳入录取计分科目,科学确定考试分值或等第要求,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同时,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由试点地区确定其他纳入“录取计分科目”,防止群体性偏科。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但并不要求将所有科目纳入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以免增加学生负担。
学生可自选中考部分科目
这次改革也提出,在每门课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学生适当的选择权,发展学生优势特长。所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将可以选择除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之外的其它“录取计分科目”。但是,不能只选文科类科目,也不能只选理科类科目,要文理兼顾。没有选择的科目,不仅“要学”、“要考”,还要达到“合格”。
意见希望改革减少中考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素质。在成绩表达方面,可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成绩,重申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的要求,避免学生分分必争、过度竞争。
“综合素质评价”成为主角
一、董事会应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
公司治理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指引》的出台,使董事会成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交叉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指引》指出,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起核心作用的是董事会。具体表现在,董事会应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检查评价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等。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存在两层委托—关系,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实现科学决策、高效经营和有效控制。企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的能力和董事会的效率,上市公司治理应重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与作用,使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内部控制是渗透企业各方面、各环节,融合企业人、财、物管理的系统工程,公司治理规范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构建提出基本要求,从公司治理角度为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控制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保证。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约束,有力地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营运效率、保证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1)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2)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配备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3)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该办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配合义务;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方式;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相关责任的划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激励制度。(4)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5)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6)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上述工作。(7)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可将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8)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年。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需要结合上市公司业务特点及组织结构特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部门的设置。内部控制检察监督部门的设置必须考虑经济性原则,同时还应体现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建议,以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由内部审计人员担任专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作出评价,并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以减轻对企业的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所有记录、信息将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使董事会具备决策和监管所需要的精力和能力。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内部审计委员会,直接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这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董事会在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同时,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中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需提高其执业水平。
(一)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建议应以不影响其独立性为原则 有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向客户提供有关决策方面的建议与为客户作出决策存在着清晰的不同。注册会计师能够也应该向其客户提供会计及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报告》(gaas no.2)也没有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竖起一道墙。因为拒绝向客户提供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既不利于客户利益,也不利于公众利益。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一直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会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议。
(二)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 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最终将成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固定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结合起来,研究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相互支持的方法,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例如,在确定财务报告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时,两种审计相互结合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更加信赖。
(三)适当运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项新业务,有些注册会计师不太愿意应用职业判断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这会使审计计划与特定客户财务报告中独特的风险和问题失去联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审计程序的奴隶,注册会计师会因为在对寻找重大缺陷没有实质性帮助的控制测试上花费过多的时间而增加审计成本。提高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的效率与效果,要求注册会计师适当运用职业判断,而不是采用机械的方式。即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以风险审计为基础,在实施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有所侧重。注册会计师应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来决定对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度,应开展哪些必要的测试来确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能合理确保财务报表不包含重大差错的证据。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自1996年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规。从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深度和广度来看,我国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正不断成熟完善。但从《指引》的具体实施来看,还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其可操作性。如《指引》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但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一套统一、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都缺乏明确的标准。
关键词:城乡教育一体化;城乡教育资源;师资队伍;农村教师补充
中图分类号:G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178-02
一、解读城乡教育一体化
城乡教育一体化是乡村、城市打破城乡二元的教育体制,形成整体化的教育系统,实现教育领域的城乡和谐发展、优质发展,并通过教育传承、分享和发展人类共同的文化成果。其实质就是让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过程中,对于城市学校资源的优质化来讲,农村学校无论是从其硬件条件(如校园环境、教育设施设备等)还是从软件设施(如教育信念、师资水平、生源、教学质量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因此,农村教师的补充就成为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瓶颈。
二、城乡师资队伍的现状阐述
教育质量评价的核心表现在于教师的质量的提升和数量的不断扩大。我国城乡教育资源的差异不仅凸显在师生平均教育支出和教育教学环境的不均衡,同时还表现在城乡基础教育范围内的师资规划和编制上。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世界范围的教师教育发展,农村适龄儿童的锐减,及时缓解了农村教师短缺的问题。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我国城乡基础教育的教师和学生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说明此阶段的城乡教育的差异性不强。当时的调查数据,正为此提供了数据依据,诸如:城市小学和农村小学的生师比分别为19.49:1和18.38:1,城乡普通初中的生师比分别为15.76:1和16.08:1(农村地区甚至好于城市),城乡普通高中的生师比分别是16.58:1和17.23:1。因此,可以看出,2007年的时候,我国的城乡教师在数量上以实现平衡。
城市和农村教师的差距在师资水平和教师专业素质等方面表现明显。2007年全国范围高中教师、初中、小学教师学历过关率已经分别达到90%、97%、99%。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城乡教师的达标率差异不明显。但是高中阶段城市明显高于农村。事实上,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学历标准提高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农村教师所提高的学历基本上都是通过函授以及各类水平参差不齐的自学考试来获取的,这将不可避免出现教师在获取学历的过程中的避难就易现象[1],而在现行教育环境下,学历教育也日渐衰退。此外,城乡高学历教师差异非常明显,也因此,更加加剧了城乡教师水平的差异。城乡小学高学历教师比例相差26.77%,普通初中高学历教师比例城乡相差36.01%,高中阶段高学历教师比例普遍偏低,但城乡差异仍然清晰可见。
三、农村教师的补充政策解析
针对农村教师补充的现状,各级政府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调控措施。
2006年起,教育部对聘用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等问题,开始进行大规模收编及清退工作;国家推出了“特岗计划”“顶岗计划”“免费师范生政策”“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培养计划”等诸多措施对中西部农村教师欠缺问题予以解决;针对农村教师培训问题,国家推出了农村教师培训计划;针对薪酬待遇问题,绩效工资将向农村倾斜,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到基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2]。对城乡教师流动问题,全国颁布了多种文件以解决此问题。2002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2004年颁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指出需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全国有90%以上的省份都推出了教师城乡交流政策,让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农村教师择优进城,实现师资城乡区域互动[3]。
然而,以上政策虽然颁布了,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与政策本来目标相差甚远或者背道而驰的现象。也因此,这些政策都停于表面,流于形式,很多人只是形象地称为“红头文件”的走过场。在对农村尤其偏远山区吸引优秀毕业生、出色人才、并且长期在农村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并没有起实质性作用,只是暂时缓解了问题的发展,而农村教师的素质依旧偏低甚至出现了越来越低的惨淡局面。诸如关于西部教师补充的“特岗计划”、部署院校招收“免费师范生政策”、现有的城乡教师交流等措施,都是所有教师被动地接受,没有实现农村和城市教师发展的双赢,没有凸显他们的比较优势和互补优势。也因此,这些政策没有落到实处,只是一份成型文件而已。
四、农村教师补充的可能解决策略
(一)拓展教师补充政策视域
近年来,我国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成效显著,全国各地通过支教、返聘、送教等多种形式,使农村教师的培养补充机制有了成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部分,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方面,明确提出:“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4]
然而,从客观上讲,在中国现实的教育语境下,并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健全和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尤其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背景下,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问题日益凸显。于是才有政府的政策挽救和帮扶。目前,仍然存在城市的教师资源过剩和农村教师资源短缺的区域内矛盾。尤其在农村出现了更为奇异和怪诞的现象,即优秀的教师无法补充,而相比较差的教师又继续盘根于农村。于是,有专家学者指出,教师初次和再次分配,在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进程中,既可以实现城市教师的合理配置又可以实现农村教师补充的有效性。
(二)完善农村教师补充内容
第一,落实城乡教师同工同酬,甚至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要高于城市教师。这是农村教师坚守岗位的物质保障。同时国家的政策要向农村倾斜。满足农村教师的物质需求,形成比较优势。除此,还可设置多层次的农村教师荣誉称号。吸引更多地有志青年去农村从教,并建立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晋升制度,使得农村教师的薪酬待遇和个人发展机会更为切实和殷实。第二,适时修订现行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制度。改革城市教师编制的臃肿,农村教师尤其偏远山区教师稀少的现状,编制须向农村地区大力倾斜。有学者指出,农村教师的补充应当以学校为单位制定教师编制。学校才是素质教育的直接实践机构,教师编制要服从教育工作实际的要求,就应该以学校为单位核定[5]。第三,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完善合理适当的退出机制,在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视角下,最棘手的是如何对待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研究专员解释,代课教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编制制度问题造成的民办教师、无编制师范院校毕业生等,第二类是部分偏远农村由于生存条件较差,语言、文化的隔阂等原因无法接纳来自外地的人员从教,从本地聘用受过教育的,还可以识字的人作为教师[6]。前者,却因农村教师编制紧张,教育部门可以制定流动补充机制,实现合同管理。其最终还是政府责任,因此,政府在相关政策上必须惠顾。后者,应当适时保留,采用定向生源、城乡派遣等方法逐步对调。
(三)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农村教育的提高核心在教师,难度和重点也在教师。在农村目前生源急剧下降、校舍合并加速的困境中,大范围内引进新教师,已经困难重重。因此,发觉现有教师潜力、提高现有教师素质成为当下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主题和关键。一是以师德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教师行为规范。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普及教育活动,号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为师精神,引导广大教师心甘情愿扎根农村、服务农村教育,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农村优秀教师。二是多方式培训教师。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互联网、卫星电视、视频等方式,为农村教师传递新的教育理念,解读现行的教育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教师提供高水平、专业性、针对性的培训。三是抓住特岗教师配置和城乡教师交流的机会,充分发挥城市和农村各自学校的资源优势进行校本培训,大幅度提高培训质量。尤其是要加强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对新课程改革的认知能力和践行能力,全方位深入地推进农村新课程改革和实施。
(四)制定长期流动的规划
政府尤其当地教育部门应针对农村现实状况制定一个长期的教师补充规划。遵循“以县”为单位,根据县级当前教师编制、学生和教师流失数量、乡镇财政状况、县域学校的布局规划、教师年龄结构、学科分层因素等,合理制定农村教师补充政策,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提供充裕的教师数量和质量,是保证分配足额与合理的基本条件。其次,出台教师补充的总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对农村教师的补充与稳定要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将农村教师补充的条件、程序、方式、渠道以公文的形式确立。最后,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为杜绝教师补充过程中“人情”、“关系”等个人因素的介入,应明确人事、教育、计划等行政部门在农村教师补充与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农村教师补充与稳定在运行中,更加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把人才用到急需的岗位。
参考文献:
[1]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缩小差距——中国教育政策的重大命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6.
[2]周济.推行绩效工资吸引更多人到农村任教[J].教育发展研究,2009,(18).
[3]叶忠,王海英.教师城乡交流的成本收益分析[J].教育科学研究,2009,(2).
[4]佚名.我国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成效明显[J].中国农村教育,2008,(11).
一、医院内部控制的重要价值
( 一) 对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落实有推动作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通过新闻或报纸等看到有关于医院医疗事故的内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各地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医院发展的重视。目前,政府针对医疗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其中一项主要针对于规范市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政策,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大对医院才物成本费用的计算与分析。医院内部控制不断强化过程中使各项政策得到了深化落实,有效对医院的职能起到了约束和加强的效果。
( 二) 更有力的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有效性
会计信息都是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实际进行记录和存档而形成的,保证医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能够为医院进行财务预算和控制时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对医院内部控制进行强化可以起到约束工作人员行为的作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有效规避了各种会计造假或作弊行为的发生。
( 三) 对提升服务质量有促进作用
为了确保医院内部各项活动及工作能够在有序的状态下开展,需要在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规章制度,让各项财务业务及工作的开展有章可依,从而保证医院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此外,还应创建公平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及态度进行约束,提升整体的服务质量。
( 四) 能够让医院实现最大化经济利益
医院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想要让各部门之间通畅沟通,联合协同运作,各司其职,需要对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对医院内部实施有效管理,让整个医院的工作处于高效的状态运作,从而推动自身的发展,为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奠定基础保障。
二、医院财务管理视角下内部控制的完善模式
( 一) 为内部控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虽说是财务管理基础上实施内部控制,其实整个控制过程中所包含的内容及事项几乎覆盖到整个医院,因为医院每个科室之间都有着相应的联系,所形成的会计行为也都相互关联,结合成一个整体后记录到财务部门中。目前,医院管理人员已经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了解到只有通过不断规范和坚强才能够保证医院更好的发展。所以,医院管理人员应针对内部控制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以此监督工作人员的内控行为,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
( 二) 对内部控制体系不断规范和健全
实际工作中医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在医院内部形成科学的监管机制。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医院财务部门的会计信息进行控制,同时还要强化与财务工作有紧密关系的活动业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其次要对工作人员内部控制意识不断提升,更新其管理观念。工作人员是保证医院管理工作实施的基础,医院应让财务内控人员与设计部门协同合作,对医院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健全,确保医院工作顺利开展。
( 三) 对医院内部稽核制度深入优化
实际上内部稽核制度主要是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形成的,能够将内部控制的职能充分体现出来。医院内部稽核制度必须要做到有章可依,对各项工作的责任及权利清楚规划,保证既可以促进内控管理,又可以制衡内控工作。另外,医院还应针对资金形成高效的管理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支出和收入都有一个准确的管理和记录。不仅如此,对内部稽核制度深入优化还可以保证工作热源素质得到提升,在工作时以最佳的状态面对。
( 四) 利用互联网加大对信息化系统的创建力度
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带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当前社会已经离不开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医院发展中也是如此。作为系统性很强的医疗机构需要借助现代化科技实现长远发展,所以医院可以利用互联网创建信息化系统,并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将信息化系统运用到各项工作监督与管理中。医院财务部门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形成了会计管理系统、成本核算系统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机技术也是通过人进行操作的,所以医院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黑夜里,张聪听到房间里总有脚步声在走来走去,他把灯打开,在房间找了个遍,发现除了他,没有其它人。
但脚步声还在响起,象是来自楼下,又象是来自自己家里。
他想了一下,便趴在地上,把耳朵贴着地板仔细听。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而集中精力去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的财产性长期不被承认,不动产被排除在财产法之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权分散,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极为混乱。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登记规范。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担保法》等之多,另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规则,如国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这些性质、渊源、效力不同的登记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根据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地产、森林、矿产等所有权或抵押等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产、林木、地质矿产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行使。
在这种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具有自己管理不动产登记的领域,体系庞杂,弊端重重:当事人登记时经常要到多个部门才能登记完毕,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记制度给有关不动产交易机关带来查阅信息不够全面的困难,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等现象;各登记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争相登记,形成重形式轻审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缺乏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关于不动产登记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的畸形现象。登记机关仅指向收费的权利,而对登记错误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因为登记机关不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负责,不利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缺乏压力和动力去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够公开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1](P76-P85)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二分法”与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对其的合理补充。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只有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才能制定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之下。
3.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
现阶段构建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范围应以后一类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为限。这种复合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有两重意义:一是公法上的意义,一是私法上的意义。前者的意义在于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的监督管理和给国家税收提供依据;后者的意义在于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的安全。
有学者认为这种复合行为性质的不动产登记“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2](P9)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行政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效果意思还是观念表示为标准,分为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依照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准行政行为是介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种观念表示行为虽然也伴随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与法律行为不同,该种行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因此,行政登记属于准行政行为,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3](P33)
该行为之所以属于准行政行为:其一,登记行为是一种观念表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记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只是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其二,登记行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该行为表明的是国家对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确认。从行政主体的意思参与程度讲,不动产物权登记中,行政主体一般无自由裁量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其负有登录的义务与职责,是对私权状况的予以证明而非干预。所以,这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应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证明行为,如梁慧星老师所言,“不动产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证明行为,而不是批准行为”。
作为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证明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权利是正确、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登记内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做的记载,代表着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三. 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思考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如前所述,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统一绝非易事,所以暂且维持现状。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典型物权的登记是准行政行为和证明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问题。
(一)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关确定在哪一个部门,应当根据法理和国际惯例确定。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登记机关,无非是司法部门和地政部门两种。德国实行的是司法部门登记的做法,他们的土地登记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登记,而且这种登记仍可以为不动产的交易秩序提供由国家公信力支持的、公开的、统一的法律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必然对裁判产生影响。比如由于工作人员的一些原因造成登记错误,本应承担责任。但如果由法院自己去追究,是会有一定干扰的。并且登记在我国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登记由行政机关承担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目前以地政部门的登记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当说较为实际和方便操作。理由是:第一,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其他不动产产权也以土地产权为基础,因此登记机关的统一,必然是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和核心的统一。第二,我国自1987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已基本完成城市土地和大部分农村土地的登记工作,可以说我国的绝大多数土地的初始登记工作基本完成,这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基础。
在这方面有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台湾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是由县市地政机关办理的。从台湾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市县依法在辖区内分设登记机关,即地政事务所,这又大大简化了土地登记作业的流程,便利人民申请登记,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
所以,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我们可以充分学习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大陆实际,不动产登记应以原土地登记部门为基础,在土地管理部门内另设机构,成立统一规范符合实际的不动产登记局。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节约社会成本,便于实践操作。此外,不动产登记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规定严密的登记程序,以加强管理的力度,防止不动产登记机关利用自己的服务进行牟利。
(二)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涉及的面很广,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草原、林地、水库、道路也是不动产,探矿、采矿、养殖、电力和通讯等设施都涉及不动产。哪些不动产应当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哪些不宜统一登记,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加以区分。
根据前述准物权与典型物权的划分,不动产登记性质的“二分法”,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变动,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与行政管理关系无关,依据准行政行为属性,将其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当属无疑。但是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些准物权,行政机关依行政许可等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宜纳入进来。因为这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目前尚不成熟。
(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理,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行为。如果登记发生错误,也就是交易基础发生错误,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登记人员责任感,有必要建立权利人登记救助机制,完善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度。
权利人救助机制已为《物权法》所确立,增设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制度,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主要讨论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登记的准确、真实及完整是登记工作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已完全满足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从主体角度讲,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工作是由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来完成;其次,登记行为同样是一种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第三,登记行为确实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现实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第四,登记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登记行为是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第五,滥用职权以及不当或错误的登记,说明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对相对人应尽的义务,构成行政赔偿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登记机关应设立登记赔偿备用基金。从国外立法实践上看,德国和瑞士专门设立登记赔偿基金,以弥补可能造成的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我国也可以仿此例设立专门的登记基金。登记基金的来源应考虑:在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中,将按件收取的费用,纳入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登记机关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设立责任保险;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追偿权,以保证有足够的赔偿基金。
(四)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
1.窗口式办公
窗口式办公,就是以单独对外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受理业务,公民、法人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结果,受理人和办理人相分开,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封闭办公,集中对外。[4](P478)
2.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公开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公开由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这一根本性事实所决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应当为权力的授出人——所有人知晓;另外一方面,公开也是行政权力健康运行的本质要求。[5](P21)
首先是政务信息公开。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政务信息,逐步定期披露,既增加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又增强登记机关的责任感。
其次是建立资料信息的可查询制度。信息公开的对象应是社会全体成员,改变目前仅是向特定群体(当事人、法官、律师等)公开的做法,体现透明化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所有资料,彻底改变目前仅能查询或使用有限登记资料的做法,只有全面的信息才能使当事人作出正确的不动产交易决策;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布告栏、咨询服务小组、网上公告等,以实现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信息的公开畅通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避免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重复抵押或不法分子恶意登记等现象。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3,(3).
[2] 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
[3] 皮宗泰、王彦.准行政行为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