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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
关键词:刘诗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现代财富观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87-05
刘诗白教授是我国享有盛誉、功勋卓著的经济学大师。他长期从事经济学教育与研究工作,主要代表性论著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若干问题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探索》、《产权新论》、《论体制创新》、《现代财富论》等等。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体制转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及现代财富理论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创新研究。
刘诗白教授的论著理论深邃系统、论述高屋建瓴、阐释植根实践。他的学术思想启发和教导了一批批中青年学子,培育了不少经济学骨干与精英。对刘诗白教授的学术思想与学术贡献难以用简短的文字进行归纳与凝练。我们在品读刘诗白教授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现代财富观和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等学术论著的基础上,深刻地领悟到刘诗白教授无愧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与现代财富观的开拓大家。
一、刘诗白教授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创新性探索
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体系,独具特色,其创新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认同,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所佐证。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学界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但刘诗白教授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历史地、客观地评价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对商品经济的历史地位与功能进行科学解读。刘诗白教授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社会分工的存在为前提,同时,商品关系又通过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为促进生产社会化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杠杆。刘诗白教授认为,当代资本主义之所以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商品经济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息息相关。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刘诗白教授很早就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证,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真知灼见,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一,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刘诗白教授认为,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仍然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与促进生产社会化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切摒弃商品关系而在非等价的实物交换或无偿的活动交换基础上建立普遍的社会劳动的联系的做法,都是不成功的。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因此,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刘诗白教授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应与社会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论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其二,对于欠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发展商品经济更为必要。欠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发展方面还十分落后,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刘诗白教授认为:需要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更大规模的商品交换;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专业化协作;需要发展商品化、社会化的生活服务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科技文卫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促进国际经济联系。所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重要保证,是欠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赶超所必须历经的阶段。
在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研究中,刘诗白教授还以他敏锐而独到的眼光,创新性地提出了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刘诗白教授指出,社会主义需要重视市场机制,社会主义的计划调节,不能脱离市场和市场机制。同时,他也认为,市场机制并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调节机制,不能因为强调市场而否认计划指导的作用,还必须发挥计划机制的调节作用,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他认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具有各自的特点,具有互不相同的和互不替代的功能,从而适用于不同的对象领域;人们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状况和要求,分别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调节形式,使计划机制的调节与市场机制的调节各得其所,互相配合,彼此补充,使二者的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不仅如此,刘诗白教授还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体系的构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建设性贡献。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兴未艾的今天看来,刘诗白教授的许多学术思想与学术观点,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关键词]明朝 社会开放 原因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12-0038-02
一、明朝中后期社会开放概况
(一)政治表现
明朝中后期朝廷中党派林立。万历后期,朝廷中形成了很多派系,主要分为浙党、齐党、楚党、宣党和昆党。这些派系致力于争权夺利,互相攻讦,在政治方面并没有什么作为。东林党的创始人顾宪成与同志高樊龙以“致君泽民”为宗旨在无锡东林书院讲学,得到了在野士大夫和部分在朝官员的应和,形成了影响很大的东林党议,随之形成了风靡一时的东林党,并在天启改元后受到重用,盛极一时。然而在此时,宦官魏忠贤为了掌握大权,谋取更多的利益,与熹宗乳母客氏勾结,形成了客魏集团,而东林党的反对派也和客魏集团狼狈为奸,形成了臭名远扬的阉党集团。他们在政治上党同伐异,排挤东林党人。在天启四年,东林党人杨涟上疏弹劾魏忠贤24条“大奸恶”,群臣响应,一时间弹章纷纷而来。从此,阉党对东林党人恨之入骨,对东林党人进行血腥的镇压,两党纷争由此也发展为了党争,一直持续了二十多年才结束。
(二)经济生活表现
明朝中后期,虽然自然经济仍居统治地位,但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逐渐扩大,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并且日益繁荣。明朝中后期,白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取得法币地位,商人和商业资本也十分活跃,形成了许多地域性的商业集团,其中最著名的为徽商、晋商。他们资本雄厚,人数多,经营范围广,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集团,如徽商“藏镪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商人的活动沟通了南北各地商品经济的流通,繁荣了市场,也推动着小商品生产的增加。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促进了市场与城市经济的繁荣,形成了许多都会,如北京、南京、苏州等。北京“四方财货片骈集于五都之市”,南京则“天下南北商贾争赴”,苏州自“阊门至枫桥,列市二十里”,城市经济的发展表现出了不同区域的特色,新兴的市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核心,形成了区域性商品经济体系。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
(三)思想文化表现
思想文化发展上出现了很多的哲学家。王守仁,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今属宁波余姚)人,是我国明代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和军事家。他自号阳明子,是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精通儒、道、佛三家,被学者尊称为阳明先生。明朝初年,程朱理学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受到了社会上层的大力提倡,成为维护其统治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武器。虽然程朱理学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明清时期日益走向繁琐和僵化,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自我,否定权威的王阳明心学的出世,在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它有利于人们思想的解放,受到了广泛传播。王阳明思想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先秦思孟学派与佛教禅宗对他造成的深刻的影响,二是他继承发展了陆九渊的“心学”。在这两个基础上,王阳明自身的哲学思想体系――阳明心学形成了。“心即理”“致良知”“知行合一”这三大部分是阳明心学的思想精髓。他提出“心无外物”的哲学命题,认为人心是一切事物的本源,“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所在便是物”。即“心即理”,“心外无理”的本体论思想。另外,他认为人生来就具有“良知”,“天理”不是社会的产物而是人的本性,是“良知”的本质,是“不假外求”。
二、明朝中后期社会开放的原因
(一)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社会变化的总根源
明朝中后期,在农业上生产工具日臻完善,耕作技术日益进步,耕作经验越来越丰富, 因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在手工业上,工匠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的高速发展。在此基础上,明朝中后期的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商业也日益繁荣,资本主义萌芽也随之产生。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也对传统重农抑商观念造成了影响,商人和商业资本活跃起来,形成了不少地域性的商业集团,其中徽商、晋商人数最多,资本最为雄厚。商人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出现了经商热潮,不仅商人和手工业者追求盈利,连农民也得“变谷以为钱,又变钱以为服饰日用之需”,那些往日自谓“清高”的士大夫们也竞相追逐金钱,贪图财力。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发生了转变,开始变得重利重商,社会风气也不复明初的节俭淳朴,奢侈之风盛行,人们逐利拜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市民文化得到发展,出现了大量倡导自由的文学作品,新的观念也随之产生,阳明心学被广泛的传播,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升。由此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明朝中后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明朝中后期社会产生变化的总根源。
(二)西学东渐的影响
明朝中后期,天主教会大批教士来中国传教,他们以某些方面较为先进的科学知识为手段, 向皇室或地方官吏贡献一些西洋之奇巧物件,受到了中央或地方当局的赏识,敲开了中国上层社会的大门。这些传教士在宣传天主教教义的同时,自己或与其他人也合作翻译一些书籍,介绍西方的文化和自然科学,如利玛窦的《几何原本》《同人算指》《测量法义》《句股义》, 汤若望的《西洋测日历》《远镜说》, 应用科学方面如龙华民的《地震解》,熊三拔的《泰西水法》等。传教士所带来的西方的文化、自然科学等为晚明的有识之士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他们积极与西方传教士进行交流,吸收他们带来的西方文化和自然科学,了解其他国家的发展状况,希望从中寻求挽救社会危机的办法,这也打破了“中国独居天下之中,东西南北皆夷狄”的传统观念。
西方宗教文化和自然科学的传入冲击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开阔了人们的视野,对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他们开始接受新的事物、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科学技术,丰富了中国的文化,促进了中国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三)王阳明思想的广泛传播
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商业逐渐繁荣起来,城市经济也随之发展起来,市民阶层登上历史舞台,外来文化带来的冲击,人们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变化,这一切都在要求一个新的社会思潮的出现来解开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束缚,王阳明的思想应运而生,并且风靡一时,被广泛的传播。王阳明死后,他的弟子继承了他的衣钵,发展成为王门后学,逐渐形成晚明的学术主流,动摇着程朱理学的地位。王阳明的思想对晚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新的四民观念的确立,对商业的繁荣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成为工商皆本的先声。王门后学所强调的追求个性自由,解放人们的思想,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和社会风气的转变,同时,也对市民文化和小说的兴起产生了推动作用。
三、明朝中后期社会开放的影响
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繁荣,西学东渐出现,王阳明思想的广泛传播,使明朝中后期的社会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政治上,朝廷中政派林立,官员谏言之风盛行,士人公开议论朝政;经济上,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思想文化上,王阳明思想的广泛传播,文学小说的兴起和西方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传统价值观方面,价值观念逐渐向重利、重商方向转变;社会风气方面,奢侈之风盛行,人们逐利拜金。这一切都说明明朝中后期社会的开放。
【参考文献】
摘要: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契约精神;市民社会;社会契约论;契约信守;市场经济
一、契约精神的含义与内容
1.契约精神的含义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tractus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1]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2.契约精神的内容
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主要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西方人权理念中就一直存在经济自由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的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各自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2]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
二、契约精神的历史渊源与法治理念契合
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亚氏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等价交换原则与慷慨理论,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数量,对适当对象施行财物上的给予,恪守允诺。[3]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债划分为契约与私权两大类。在此基础上托马斯·阿奎那在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的划分。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承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再现,都可见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十八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英国史学家梅因曾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权力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新兴的市民阶级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代表了新的社会秩序。用社会契约的方式说明国家和法律及一切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天赋人权”为基础,以“自然状态说”为前提,人们放弃自然权利,交给一个人或某些人,缔结契约来治理国家,实质上是有关权力分配与控制的理论。
2.契约精神与法治理念的契合
契约精神是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契约精神与法治的理念是契合的,张扬着理性的精神。社会的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运用自身的理性自由的订立契约,缔约本身就是一种在市场经济中的理。契约精神与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契合。首先在订立契约时,缔约的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履行契约时双方互享权利义务,没有超出契约的特权。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会得到救济,体现了公正的精神。地位平等的主体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受外界得到干涉,若有其他因素影响缔约方的意思自治则契约不会发生效力。契约精神在控制权力方面与法治的精神,控权精神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按照社会契约的理论,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为公益而行使权力、代表的公民的意志,在契约面前国家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力,并且现代社会,在行政领域也出现了契约化的趋势。行政契约最为典型,通过订立行政契约来实现政府的服务性目的。
三、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发展空间
1.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
市民社会是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最早提出的概念,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文明,一、经济和权利多元化。二、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三、契约社会。四、高度自治。[5]市民社会是培育契约精神的土壤。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商业文明,商业文明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引导商品经济中,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公平、合理、安全、稳定的交易秩序。商品经济的特点是频繁的商品交易,市场化的流通的模式。开放式的经营与商业运转,交易主体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对交易主体的限制很少,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的选择订立契约,契约的内容与方式,各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发达的商品经济孕育了契约精神的丰厚土壤,在基于互信互利的基础上人们需要订立契约,以实现交易的规范化,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两方达到合意,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的目的。交易方通过契约,达成了交易,防范了风险,实现了利益。
市民社会是一种高度自治的社会,在典型的市民社会里,国家的任务只不过是排除资本主义经济的障碍这样一个消极作用而已。[6]在市民社会存在自由交易的市场,市民社会主体需要自治而非他治,而契约自由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恰好提供了这种精神,契约的意思自治理念一直贯穿于契约的始终,缔约者订立契约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的干涉,意思自治在市民社会尤为重要。意思不自由,权利行使不受保护的社会,不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市民社会重视权利与个体的独立性,在商品经济状态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人们无需外力的干涉,独立的自由的订立契约,通过自己的义务的履行换取对方的对待的义务履行,从而享有契约上的权利,当权利无法实现时,利用契约实现救济。
2.契约精神的发展空间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已经从传统的私法领域发展到了公法领域,传统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以合意为核心,面临着巨大的困境。1974年美国学者吉尔莫抛出了契约死亡的言论。日本学者内田贵以《契约的再生》来回应了这股浪潮,他认为死亡的是古典契约交易理论,契约没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环境中得到重生。契约精神发生了一定变化。甚至出现了关系契约的说法。也就是将契约发展到社会人际关系中,横跨公法和私法的领域。
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发展为公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同时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微观不介入,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实现、引导、支持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力肆意干涉契约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主要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
四、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的秩序价值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订立契约,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定纷止争,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是其集中表现。
无可否认,市民社会需要契约精神,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存在状况复杂,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状况复杂,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其主要目的是给予彼此的一种安全感,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人们透过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对各自的关系进行梳理,理清各自的利益所在。各自的经济交易能力,实现承诺的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简化。从而上升为一种成文的书面形式。通过这一系列的形式化的要求,便是契约的形成过程。当契约订立之后,便建立了一个安全的环境。彼此相互信任。在一般情况下,订立契约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和恶意串通。当违反这种常态时,将得到违反契约的不利益,即惩罚,在没有契约的状态下,必然会产生意思不自由、欺诈、胁迫、以强凌弱、以假乱真、趁人之危,那么拥有更多财富者或掌握更多资源的人便会在交易中占有优势。从而削弱交易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商品经济自由、良性的发展。因此在市民社会需要契约来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在复杂的商品经济交往中,人们可以有一个大致可能实现的预期。这个预期便是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和缔约者信守承诺。
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成为一种主流精神后,可以避免更多的交易纠纷,人们不需要为证明自己的权利而束手无策,只需要书面或有证明力的口头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依契约便可实现自力救济。而无需借助公权力的干涉,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纠纷的解决,首先是通过书面的契约双方按照契约内容协商,只有在协商无果时,才会寻求公力救济的解决方式。因此,契约精神在定纷止争,实现救济方面有重要意义。
契约精神中的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市民社会中尤为重要,发达商业文明史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繁荣的商品经济需要私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订立契约,从而实现个体利益。自由的订立契约不得违公共利益,虽然私主体可以自由的订立契约,但同时必需遵循契约形式化的要求。
与契约自由相伴而生的是契约信守精神,在市民社会,契约信守原则为契约自由提供了安全的预期。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在订约时契约信守意味着不恶意缔约,不借缔约隐瞒真实情况,并且履行必要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不作为等义务善良管理人。及基于信守原则对合同完全履行。
五、契约精神的中国化构建
(一)契约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比较
在西方,明文规定的契约概念是在罗马法中出现的,但作为一种精神却可上溯到古代希腊,西方思想家与中国古代哲人不同,用自然的“天道”来说明社会“人道”的来源,而是用契约来解释人类社会规范的起源。中国古代儒家文化也强调守信,“信”甚至被作为“五常”中重要内容确定下来。但儒家的“信”更多是“诚信”意义突出的,与西方的“契约”不同,诚信作为个体的一种道德品质,诉诸的是自律的良知。而契约依靠外在的裁判力量。在儒家诚信伦理中,违反信诺更多的得到良心的谴责,而不像基督教文化一样,违约要受灾祸和惩罚的。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和宗教文化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西方的契约精神,是西方法律最终脱离伦理法走向形式化的道路的重要背景因素。而中国古代“法自天出”,“圣人作法”观念。使中国法律带上了人治的枷锁,z于政府的重农抑商,自给自足,不鼓励商品交易,因此在中国法律失去了来自契约精神的内在推动。
在传统的东方社会,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农村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主导兼具地域性的组织体,尽管在历史进程中,农村公社开始割断村社之间在血缘上的牢固狭窄的联系。但这种血缘关系联系并未被彻底割断,而是表现为自然的宗法关系积淀下来,在中国,作为华夏的伦理文化,集大成者的儒家伦理,使一种特别注重宗法伦常的秩序信念伦理体系。与西方的市民伦理、契约精神不同,传统的东方宗法伦理排拒法律形式主义,追求实质公道,以“仁”为主体的个人信念伦理,必然排拒契约精神,克己为人。
(二)契约精神在中国的移植的可能性与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1.契约精神在中国移植的可能性
所谓的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法律是否有可移植性,学说众说纷纭,但可以肯定地是相同和类似的法律可以相互借鉴与吸收。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份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的很大部分对已经通行的市民社会的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靠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中国的传统社会并不存在契约精神的空间,传统的中国社会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商品交易靠的是诚实不欺的信用伦理,并没有形成契约精神。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构建也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而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契约精神的形成,是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自然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西方存在发达的市民文化,而这些在我国并不存在,所以如果生硬的套用西方的契约精神,而不加改造,其效果并不会十分的理想。而单纯的自然进化,时间未免过于持久,比较稳妥的方式是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在形成契约精神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的时,契约精神的本土化,充分的利用本土的资源,对西方的契约精神,全盘吸收,未必合理,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在吸收西方契约精神的合理内核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设定契约精神的外延,最终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完成。西方的契约信守精神与我国道德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精神在城市商品经济繁荣地区,发展态势良好,而在农村通过城镇化进程的深入,也有助于契约精神的形成。
2.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下的建构
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构建,这首先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作为依托,西方通过数百年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才形成了契约精神,并日臻完善,而我国的契约精神的形成,无疑需要走相同的道路,但我们可以将这个阶段缩短,这就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一方面保持契约精神的自然进化,另一方面在自然进化的同时,通过政府的引导权威推进,最终实现契约精神在我国的构建。只有在繁荣的商品经济交往中,市民在交易过程中,订立契约、信守契约。在全社会领域,形成契约的观念,当这种观念上升为习惯,而习惯上升为精神时,契约精神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精神,只有形成了这种精神,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形成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的良性的交易秩序,发挥市民在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最终完善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构建,首先是内力的作用,即市场经济本身的作用,由于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存在着交易的风险,要消除这种风险,单靠克己的道德风尚,是不可能摆脱这种风险的,这就需要市民主体自发的结成契约,来对自己进行有力的保护,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市场经济的需求推动了契约精神的形成。只有市场经济内部推动,由市民自发形成契约理念,才能最终形成稳定的契约精神。另一方面,是外力的作用,即政府的权威推进,作为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主要起到宏观指导的作用,在契约精神的形成的过程中主要是引导、支持、鼓励以及当契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寻求公力救济.。政府鼓励市场经济中遵循契约精神,首先自身做出表率,践守契约。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契约精神,即加强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民法理念。只有通过两方面形成合力,才能最终在中国传统商品经济滞后,先天发育不良,通过后天的市场经济建构的环境下,最终形成契约精神,进而完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只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形成契约精神,才能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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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客观地说,在商品经济意识的作用下,今天的人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都在发生着新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促使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演讲者,重新以商品经济的眼光观察社会、透视人生、辨析复杂的人际关系,阐发深刻的思想哲理,以把握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例如:
“改革开放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竞争已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优胜劣汰中,每个有识之士都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然而人才何在?在于发现、寻找,更重要的还是在于自我推销。”
这是陈驹在题为《时代需要推销你自己》的演讲中说的一段话。演讲者以充满商品意识和竞争观念的“推销”一词立论,深入阐述了在人才竞争中勇于“自我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我们翻阅报刊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诸如《市场——一所新大学》《幸福未涨价》一类的演讲题目。由此可见,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使演讲这一现实活动,体现出了多么鲜明的时代特色。
二、商品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无论是商品广告、市场营销,还是商贸洽谈、交易论辩,都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演讲作为一种有效的媒介手段,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无庸置疑,正是一些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一片独具魅力的风景所在。例如:
“恩格斯说过这么一段话:‘庸人把唯物主义理解为贪吃、酗酒、娱乐、、虚荣、爱财、吝啬、贪婪、牟利、投机,简言之,即他本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公司经营从根本上是服务于顾客,但绝不能以‘庸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来迎合与满足之,用这种方式赚来的钱也必然是肮脏与不洁的,因为它损害了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
这是在公司开业典礼上以《商道与尊严》为题发表的一段演讲。演讲者引述恩格斯的言论,旗帜鲜明地鞭挞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损害人类尊严的“一切龌龊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给人以强烈的警示。这类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对演讲业的发展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商品经济语汇的介入演讲是一种语言艺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量传播商品经济信息的语汇已介入到各种商务演讲中来了。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与深入,许多体现现代商品经济色彩的外来语汇也被大量地吸收过来,并派生出各式各样的新语汇,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交际语言的实用性与表现力。这种符合语言发展客观规律的文化现象,也就成了演讲业发展的一个强力推动剂。例如:“在当前我国经济仍面临着生产建设资金投入短缺问题的同时,消费品的生产量和进口量的强势增长却偏偏要处处挤投资,争原料,抢能源,占市场,形成难以抑制的、居高不下的膨胀刚性,而这又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初始阶段的大忌。难怪一些海外朋友曾不客气地指出:国内的进口狂热和超前消费简直就是‘破产行为’!”
这是史策在题为《快从集团消费中警醒》演讲中的一段话。演讲者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矛盾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集团消费”的严重危害。语势强烈的表达中融入了不少经济语汇,鲜明地体现了具有时代信息的语言特色。
四、新形势下演讲的社会效应那么,新形势下演讲的这种新的发展态势将会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效应呢?
(一)交际效应。演讲是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活动。它采取商业性实践活动方式的意义,不仅反映在扩展的交际领域上,而且表现在获取的交际效应上。不管是开业庆典、公益赞助,还是商务宴请、经贸馈赠,演讲者的致辞都将产生特定的社会交际效应。这种效应,既可以调节人际关系,又能够增强社会效益。
(二)广告效应。演讲是一种公开性的现实活动。它势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发挥作用。强烈的广告效应,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竞选、应聘、营销、义卖等社会活动中,人们就是充分利用了演讲的广告效应,为自己或企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的。这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个人的才智,而且能够为群体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不要采集我的
【关键词】 明清浙江 多商帮兴起 影响因素
明清时期,浙江狭小地域内有多个商帮兴起,龙游帮、湖州帮、宁波帮、绍兴帮、杭州帮等,多商帮的兴起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浙江经济发展、人文思想孕育的一个必然结果。
一、浙东学派经商思想的影响
明清之际由黄宗羲开创的浙东学派,是浙东地区发达的商品经济和中华民族经世致用的文化传统相结合的思想成果。自成一体的浙东文化中的“经世致用”、“实功实用”、“工商皆本”思想,孕育了浙江人强烈的经商意识,因此,根深蒂固的重商思想和经商传统是浙江地域多商帮兴起的原因之一,形成了深厚的民间经商基础和庞大的商人群体阵容。浙东学派的重要的思想取向是“经世致用”,对浙江地域经商思想的影响,主要体现再以下几个方面。
1、经世致用思想
黄宗羲等一批具有经世精神的浙东知识分子依据市民社会的生活规则批判君主专制制度和程朱理学,竭力反映“士、农、工、商”的利益,要求经书研究要与当时社会的迫切问题联系起来,并从中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方案,反对空谈。明末清初,经世致用之学大兴,形成了一股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生活在浙江地域内的人们深受浙东学派思想的侵染,在浑然不自觉中深深刻上了“经世致用”,思想的烙印。“经世致用”思想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地方人文精神的实质,强调个性、个体、能力、功利、注重实际成为他们的主导思想。
2、工商皆本思想
在经济观念上,浙东学派揭示了“工商皆本”的合理性。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重本(农业)抑末(工商业)”作为基本国策。明清时期,统治者更是变本加厉地推行这一国策,规定“各守其业,不许游食”,严禁弃农从商。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浙东学派从反对“重本抑末”的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着手,提出了“工商皆本”的经济思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从理论上说明了“工商皆本”经济观念的正确性,从而为人们经商,发展商品经济提供了思想武器。
3、民富先于国富的思想
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儒家学说。而儒家的民本思想植根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主张以农为本,以“强本”、“务本”的办法富民;富民的目的是强国;富民的原则是“均富”。而浙东学派的富民思想立足于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他们所重视的富已不是“本富”而主要是“末富”,认定“商贾”与“力田”一样都是致富的正途;认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富,富民是第一位的。因此,他们反对国家压制、侵夺富民的财产,赞同追求财富,只要君子取之有道即可。认为只有民富,才能使官民和谐,使国家变的易于治理。这种富民观念顺应了百姓及时展的要求。
4、义利统一思想
在“义利”观念上,儒家义利观的基本观点是重义轻利。浙东学派则主张义利统一。陈亮曾说:“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将“理、德”和功利统一起来是浙东学派对商业精神发展的一大贡献,使商业的发展具有了理论上的支撑,尤其是在道德上的支撑,确立了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的义利观。
总之,浙东学派对商业比较赞同,主张提高商人和商业地位,其所倡导的公私观、经济观、富民观、义利观,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他们的经世致用和工商皆本的思想,对后世尤其是明清以来对浙江社会有深刻的影响,成为浙江人的文化自觉,而强调个性、个体、能力、功利、注重实际也成为浙江人文精神的重要表征。正是浙东学派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思想道路,明清时期在浙江狭小的地域范围内纷纷兴起经商之潮,继而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商人群体。
二、自然地理条件对浙江地域商帮兴起的影响
明清时期兴起的浙江地域内以地缘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多个商人集团,与当时的自然地理条件也是密切相关的。
1、迫于生计去经商
纵观明清时期各地商帮的形成,凡是兴起商帮的地方,其客观条件之一大都是地狭人稠,自然条件恶劣,人田矛盾突出,经商成为当地人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属于被逼经商。浙江虽相对富裕,地土肥沃,但地域狭小,并且产生商帮的地方恰恰人多地瘠,条件较差,单靠农业产出难以养家糊口,不少人是被逼经商。明后期,人田矛盾更为突出,兴起商帮的龙游、宁波、绍兴在浙江都是自然条件不够好的地方,单纯的务农已无法解决生存问题。龙游地处浙西山区,多山少田,生存困难;宁波“滨大海,居斥卤之中,其土瘠而无灌溉之源,故耕者无终岁之给”,“人稠地狭,丰穰之岁犹缺民食十之三”。湖州虽地理位置优越,自然环境较好,但由于运动后,大批人口为躲避战略聚集于此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单靠农田所入,已无法正常维持生计。在此情况下,经商成为这些区域内人们无奈也是必然的选择,一批又一批地地道道的农民被迫走上了经商道路。
2、浙江境内便利的水陆交通
明清时期江南水运事业很发达,浙江境内盘踞着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条长龙,密布着杭嘉湖、姚慈、绍虞、温瑞、台州五大平原河网。密布的河网、水系连接着大江南北,为商人的商品贩运提供了便利,沟通了浙江与其它区域的经济文化交流,为商帮的兴起提供了客观交通运输条件。
三、浙江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
明清时期,浙江多种经营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导致了市镇经济的繁荣,传统的产业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一大批中小城镇兴起,为浙江地域内商人的聚集、商帮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农业种植的变化
明清浙江农业经济的变化主要反映在由单一的水稻种植逐渐向麻、丝、茶种植转变。
(1)蚕桑业兴起。由隋唐以后至宋元时期,浙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地,农业经营方式是单一的水稻作种植。元末明初时期,这种单一的稻作经济发生了变化,以蚕桑棉麻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业与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入明以后,浙江北部地区逐渐成为当时全国丝织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杭嘉湖成为全国植桑饲蚕的著名地区。该地区的广大农村,桑蚕种养业极为普遍,几乎达到人皆植桑,户户养蚕的地步。养蚕收入的提高,推动了农业的转型,到了清中期以后,桑蚕种植在浙江农业中占据主要地位,粮食种植降为次要地位,浙江单一的稻作经济为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以丝佐谷”的新的主从关系。
(2)棉麻业兴起。浙江棉花的种植以宁波、绍兴、温黄平原为最普遍。当时绍兴府的余姚县所产“浙花”极为著名,至明清时,棉花种植普遍,推动了当地棉纺业的发展。除种植桑棉两宗大的经济作物外,浙江各地还大量种植麻、茶、豆、菱、烟草、柑桔等。
2、手工业的兴盛与专业生产区的出现
浙江的手工业在明代初年还处于手艺人或手艺人作坊的阶段,到成化年间,民间私营手工业在原来基础上逐渐兴盛起来,尤其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更促进了城市手工业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并由此带动了商业及整个城市及城市辐射区域内农村经济的起飞。
浙江手工业以丝织、棉纺为主,杭嘉湖是当时全国丝织生产与交换的中心,那里桑麻遍野,全国茧丝棉大都出于此地,引来无数商人云集。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的不断提高,杭州一些丝织手工作坊还扩大为手工工场。明末以后,在杭州还逐渐形成了专业生产区。嘉兴、湖州二府的丝织业及其他手工业亦相当发达,丝织行业还有了相当细密的专业分工,形成了比较有名的丝织、棉纺专业市镇、生产其他商品和进行农副产品加工的专业城市。遍布乡村的大大小小市镇,构成了密集的市场营销网络,到明代中后期,嘉兴、湖州两府就有各种市镇近七十个,至清代又有增加。
3、商业与贸易的兴盛
明清时期的浙江,各种农业区域之间的各种农产品的交换,使生产物转化为商品,推动了整个区域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品种的增加,促进了商品流通的扩大,带动了其他商业与服务性行业的繁荣。如杭州,就有“杭民半商贾”之称,湖州的双林、南浔经商者更是超过大半。
在贸易方面,浙江的宁波、温州是对外贸易、海外交通的重要城市,浙江区域的商品如丝绸、瓷器、木材等得以通过这两个港口城市输送到国外市场,国内外贸易异常繁荣。由于海外贸易的需求,又刺激了浙江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湖州的南浔镇,既是当地丝、茶特色产品的专门性生产基地,又是国内生丝的集散中心,搭起了湖州丝、茶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除了南浔外,宁波、温州、杭州都曾是明清时期贸易的主要集散地。浙地各种农副产品大量运销全国各地和海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对小农家庭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为浙江商人走向海内外创造了条件。
随着经济、交通等因素的迅速发展,明朝以后浙江区域先后兴起了大量崭新的经济型的城市,如嘉兴一府,称为市镇的就有33个之多、湖州府有31个、温州府在乾隆前已增至39个。城镇的兴起使大量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同时,大量人口的聚集与消费也成为商人经商的基础。
总之,明清浙江商品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促进了贸易的繁荣,大量城镇的形成,使农民逐渐摆脱土地,浙江地域内的商人队伍不断扩大,造就了一种世代相传的商业智慧和商业技巧,脚步踪迹遍及天下,形成了浙江地域内大大小小各具特色的商帮群体。
(注:本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明清地域商帮兴衰及借鉴研究――基于浙江三地商帮的比较》(批准号:11YJA770018)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潘起造:明清浙东学派对经世致用传统的传承[N].光明日报,2004-11-16.
[2] 陈学文:明清时期江南的商品流通与水运业的发展[R].中国经济史论坛,2005.
[关键词]竞争协作非价格竞争
正确认识竞争与协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相互关系、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对于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与协作的关系
市场竞争是各种市场主体的当事人,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市场行为的优胜劣汰而展开的争斗和较量。市场协作是各种市场主体的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协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既定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与协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竞争与协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这是竞争与协作的内在联系来决定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上讲,竞争与协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觉参与竞争。同时,市场经济也需要协作,协作是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2)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协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3)这是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必然趋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基本途径一是改革,二是开放。不改革旧体制,难以建立新体制;不对外开放,难以形成统一大市场。
2.竞争是贯彻价值规体的客观要求,协作是生产杜会化的劳动形式。竞争与协作是一对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加强了商品生产者彼此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协作的要求。
3.加强社会主义的竞争与协作,是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纵然它更强调协作,但不排斥、也排斥不了竞争。深化改革不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而且要有意识地引入竞争机制。
二、竞争与协作有机结合的意识
竞争与协作是两种经济行为,是矛盾的统一体。二者可以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推力实现有机结合,优势互补。
努力培养竞争与协作的意识。一方面,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竞争与协作意识。竞争不是排斥协作,协作也不是不搞竞争。另一方面,要从理论上弄懂竞争与协作的辨证关系,积极参与竞争与协作的实践。
三、广泛开辟竞争与协作的途径
我们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走到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去,参与竞争。同时也要搞好协作。要搞好区域协作。长江流域以上海为龙头,以浦东开发和三峡工程为契机,以长江三角洲和沿江地区为开放带,带动长江流域广阔腹地加速发展;东北三省取消一切封锁,实行跨省联合,迅速建立全东北地区的大流通、大市场,参与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大循环;西南五省七市利用独特的地缘、人缘优势,发挥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丰富的特色,联合起来,走向南亚和东南亚;西北地区协力进行能源、交通建设,通过欧亚第二大陆桥,联合起来走西口。搞好集团协作,跨行业协作,跨所有制协作。五是国际协作。在竞争与协作中,各级各部门要有所作为,特别是经协部门,要名正言顺地走上整个经济活动的舞台。
四、在竞争与协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协作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获得最佳经济效果的。问题在于竞争的目标是否选准、竞争的手段是否正当以及联合的对象是否合适等。因此,对竞争和协作要加强引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1.竞争与协作必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我们的竞争,不是盲目的竞争,必须在国家宏观统一调控下进行。国家应该制订长远战略规划,运用经济杠杆,调整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平衡发展。
2.要有明确目标,避免企业在竞争与联合中的盲目性。当人们确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应当倡导竞争和加强横向经济联合时,各企业应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专长,综合拟定出在经营战略上具有相当水平、经过奋斗可以达到的目标。
3.要重视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熟知的,非价格竞争是价格竞争的对称。它是指在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品的品种、款式、质量、包装、服务等方面所开展的竞争。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除价格竞争外,非价格竞争便成为更广泛更高层次的竞争。
4.要防止横向经济联合、特别是企业集团走向垄断。当前,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出现了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企业集团。与常见的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相比,已由单个的、分散的企业变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这种联合不仅是生产上的联合,而且还包括了销售、科研、服务等更广泛的内容,使资金、人才、物资、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最佳组合和合理配置,从而具有更高层次的竞争力,更大规模和更强的凝聚力。
5.要充分运用法禅手段,保护联合,维护企业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制定出企业法、竞争法、联合法等有关法令,使企业在联合与竞争中有法可依,企业的行为受法律的监督、约束,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受法律的保护,并依法调整好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北京:人民出版社,l995
[2]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l993.28
[关键词] 商品经济 代位权 债权人 清偿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