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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度,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况,评定分类
(一)监管类别及评定方法
参照《危险度评价取值表》(附件2)确定企业危险度分值,并将企业分为A、B、C类:A类企业(低危险度,0≤危险度分值≤10);B类企业(中危险度,11≤危险度分值≤15);C类企业(高危险度,危险度分值≥16)。
监管类别评定方法: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度评价法为基础,从是否涉及生产、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以及生产、使用物质的数量和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定量、定性和综合评定。
在开展全区企业安全情况普查基础上,安监分局组织各大总(集团)公司和中小企业办对辖区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类别评定。
(二)监管类别的动态管理
在根据危险分值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事故等情况,对企业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1、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考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B、C类企业,可相应升级为A、B类企业。
2、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等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或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A、B类企业,应相应降低为B、C类企业。
3、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A、B类企业,降低为C类企业。
4、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等级评比。
二、分类指导,加强督查
(一)检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内容,各大总(集团)公司、社区安全办和中小企业办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及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次数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监管类别,实行相应频次的差异化监管:
1、A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
2、B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类企业:安监分局组织所属的集团公司安全办或中小企业办对企业开展督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不含重复督查同一企业的次数),且重大节假日前应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规范安全档案管理
安监分局督查人员在开展督查前,应填写企业督查台帐。对企业进行督查时,督查人员应逐项对照督查内容详细记录督查结果,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度评价取值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核报告;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职工培训情况记录;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申报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半年报表(附件4);
(7)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查情况记录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督查记录表、现场安全核查表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8)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配合安监分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评级、分类、检查各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开展安全情况自查,填写普查情况表格。
(二)全面实施,狠抓落实
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查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各大总(集团)公司安全办、中小企业办要按照本方案对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检查频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检查督查工作,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督查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加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频次,督促企业搞好隐患整改。新晨
[关键词]爆炸 火灾 化学危险品 临界量
[中图分类号] TU19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42-2
0引言
目前各领域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定义比较混乱,为了在防雷检测中能快速准确的界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正确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执行定期检测制度,本文将根据最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界定。
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现状
目前各部门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定义比较混乱,特别是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不统一,也导致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测工作中,经常与被检单位在“是否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给正常的防雷检测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导致雷电灾害隐患无法得到消除。
例如气象部门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确定建筑物防雷设计类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如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及临界量确定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发放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2~3年;质监部门根据产品物理或化学特性确定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如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等爆炸场所,每年实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火灾危险场所范围更广包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酒店、商场、歌厅等场所,强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检查制度,由辖区消防员负责监督检查。
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依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顾名思义就是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的场所,气象防雷服务中普遍是参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的“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来判定。由于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主要体现爆炸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危险程度和持续时间/物质状态,防雷检测中无法作出判断。当前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等发放危险品生产或存储许可证,也把这类企业作为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本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来阐述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界定。
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
3.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定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定义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可以得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定义。即,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且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分类根据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分类及数量确定。存在多品种危险物质时,临界量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
(引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式中:q1,q2 ……qn ――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 ……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3.2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界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将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分为四大类即:
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易燃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其它低燃点、自燃点、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可以将当储存或生产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分为如下四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危险场所(见表1);第二类:易燃液体爆炸危险场所(见表2);第三类:液化气体爆炸危险场所(见表3);第四类:易于自然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等(见表4)。
防雷检测中根据以上四大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临界量,对照委托定位提供的存储化学品名称及存储量,能快速界定是否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意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来判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与安监部门给企业发放化学危险品许可证依据一致。防雷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安监部门公布的取得化学危险品许可证的企业,落实开展防雷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测工作中,不会再存在与被检单位在“是否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
参考文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危害;安全管理;措施
【分类号】:X937
前言: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容疏忽的安全隐患。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纵向的层层监管,又需要横向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广泛协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视与管理,也需要企业与大众的关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加强技术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学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一)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1.刺激:二氧化硫、氯、煤尘会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
2.过敏:环氧树脂、胶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出现皮疹或水疱等症状。呼吸系统过敏可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一般包括咳嗽,特别是在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引起这种反应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酯单体,福尔马林等。
3.窒息:麻醉和昏迷: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地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化学品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中毒:致癌: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易引起膀胱癌;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易引起皮肤癌;接触氯乙烯单体易引起肝癌;接触苯易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危险化学品的腐蚀性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细胞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时,严重的会引起炎症,如肺炎,甚至会造成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使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危险化学品的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化学品能从原子核内部,自行不断放出有穿透力、为人们肉眼不可见的射线,其放射性强度大,危险性就越大。人体组织在受到射线照射时,能发生电离,如果人体受到过量射线的照射,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在极高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下,能造成3种类型的放射伤害:对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的伤害;对肠胃的伤害;对造血系统伤害。
2.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性
压缩气体如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而导致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
除了爆炸品之外,可燃性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有可能引发爆炸。如硝酸铀、硝酸钍、酸铀酰(固体)、硝酸铀酰六水合物溶液等都具有强氧化性,遇可燃物能引起着火或爆炸。
二.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建议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性大法,是各专项法律的依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作业人员活动的影响;保证建立一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预防工作中出现的危害和事故。由于执行过程中将涉及到国家各个部门,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应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明确的规定。这样可理顺各方关系,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可为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机制。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程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建立后应保证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监管。
1.建立新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
我国对农药、药品及首次进口的化学品都已建立了申报登记制度。但实际生产中,有很多化学品不在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5版中),危险化学品登记中企业一般只登记在名录中的产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业实际生产且不在名录中的这一大类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上指导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建立我国化学品鉴别分类的管理体系,建立不同类别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实验方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认定、公众知晓、数据准确可靠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3.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
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
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安全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延伸,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中国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不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政策;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许可证制度。应针对中国主要的危险废物,确定和评价适合中国危险废物特点和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包括填埋、焚烧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设备,建立示范工程,为中国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场、焚烧厂提供可以直接应用的范例和信息库。要重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机构、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源头,加强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众,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的宣传;规范废品收购市场秩序;加强综合监管,预防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无序流动,杜绝事故的发生[4]。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企业管理者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所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部门都应根据企业特点、部门职能、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既要学习管理上的知识,更应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实际操作人员,要安排上岗前的培训、在岗时的教育等。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技术知识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事故;危险化学品;鉴定
中图分类号:O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大部分化学品都有害、有毒,且易爆易燃,故可能会在运输、生产、保存以及使用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引发火灾爆炸、泄露,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领域当中,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属于多发、常见事故。然而,如今我国很缺乏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经验,大多数研究主要是以理论为着眼点的,这不符合现场应战的需要。因此,在事故调查分析鉴定的过程当中充分挖掘科学规律,把经验概括起来转变成理论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而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分析鉴定工作亟待科学的方式与合理的程序去开展,一旦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应当严守程序开展事故鉴定工作,而这就需要相关人员针对细节的掌握、程序的设计以及手段的选择进行深入探索,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为事故鉴定提供良好的条件。
1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取证和调查
要想做好事故管理工作,拥有良好的事故调查技术是前提。一般而言,事故是由危险因素的能量、性质以及感度组成的。而管理缺陷是推动危险因素发展成事故的催化剂。笔者将依靠对于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推论出事故发生的必要因素。
1.1 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之后,应及时救护受伤害者,按火焰热辐射牵扯的范畴或化学品泄漏扩散的情形设定警戒区,并针对前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的交通进行管制,以最快的速度撤离污染区与警戒区的闲杂人员。同时,还要仔细保护好事故现场,尽量别破坏和事故相关的东西,必要时应做好标志。
1.2 收集现场物证、绘图、摄影
针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与摄影是在现场收集物证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主要是拍摄现场的一些痕迹,在必要的时候,需绘出事故现场的流程图、收风向、示意图等。而在收集物证时则应选用良好的个人安全防护手段,按已有危化品信息挑选耐腐蚀、耐氧化的采集容器与采集袋,尽量维持物件原来的样子。同时,还需在采集容器与采集袋上贴上标签,标注好采集地点、时间、参数、采集方法等诸多信息。
1.3 搜集人证与事故事实材料
事故发生之后,必须及时搜集人证物证,充分考证人证的口述材料的真实性。同时,选用录音、笔录等手段针对有关人员与当事人进行取证,从而搜集到证人材料,并将相关材料记录在册。此外,还应如实地记录下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以备查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
2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中的检材和分类
所谓检材,指的是在前期物证采集过程当中所获取到的检测材料。因危险化学品是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主导因子,故大多数检材均和此事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存在一定的联系。按对于现场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的初步剖析,我们可把检测材料划分成和空气会发生反应生成的物质B、危险化学品原物质A、和水发生反应产生的物质C、对附近环境中别的物质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D、和危险化学物质A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物质F等。按照这种分类方式可选择不一样的分析、采集手段,不一样的量程与精度,当然,也可按检材的物理性质划分成液态、气态以及固态检材,也可按照状态性质的差异挑选出不一样的收集器皿与采集手段。
3 鉴定方法的选择及其类别的划分
事故物证的分析鉴定的方法有许多,其涵盖了计算机模拟、实验模拟以及残留物分析等手段。在实践操作时,我们可按事故性质以及反映繁杂程度的差异挑选出一种或者多种鉴定方法加以综合剖析。其中,实验模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故无法以一套实验材料、器具很好地处理多种别、多状况的火灾爆炸事故;计算机模拟就可做到这一点,其依靠改变参数,能以较快的速度剖析出结果;而残留物分析这种手段的采用,可将分析结果传至计算机模拟系统,进而提升其精确度,又叫物证分析,如今最为常用的残留物分析涵盖了物理分析、化学分析以及近代仪器分析等。因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之后会出现很多反应,且形成很多物种,因此,在残留物分析时会牵扯到诸多化学分析方面,故化学分析在事故鉴定的过程当中至关重要。大家度知道,化学分析方法不同,其分析条件与基本原理也会不一样。依据其分析所得到的结果的计量学特点,大概可把化学分析方法划分成三种,即:(1)已获取到广泛认同并凭借着标准专业技术分析方法的形式出现的化学分析方法,毋庸置疑,此分析方法具备合理的测量不确定度与证明过的计量学上的溯源性;(2)得到一个特定技术领域中普遍认同且在国内外权威科技刊物上发表了的化学分析方法,此种分析方法已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并且时常被当成实验室间比对实验与实验室间合作研究的标准分析方法;(3)部分实验室中取得的重复性能较佳的且在一个范围不大的技术圈子当中复现性蛮好的化学分析方法,此种分析方法的溯源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未得到普遍认同,通常适用于实验室内部控制使用。在鉴定现实事故时,因鉴定分析的结果富有严肃的法律意义,故应尽量选择化学分析的第一种方法;而在行业间技术研究塔伦、实验室研究时,选用第二类比较前言的方法较为适宜。
4 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
按事故鉴定类别的划分,可从三大角度来配置有关仪表、仪器。在实验模拟方面,可按高频事故案例制作器具模型将实验平台组装起来;计算机模拟平台的搭设的中心在于开发软件;在建设残留物分析平台上,因化学分析环节与危化品种类繁杂、多十分则需很多样仪器设备,这就让化学分析仪器仪表的配置工作转变成实验室建设的重要部分。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事故的相关特征,化学实验室在建设时需谨记下面几点。
4.1 危险化学品的基础数据
针对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的获取,一般来说,将介质的相态作为着手点是比较适宜的。气态危险化学品大致涵盖了液化气体与压缩气体,而在常温常压的实验室条件下获取到的危险特性数据与基本物性主要有溶解度、临界温度等。液态危险化学品涵盖了腐蚀品、自燃液体等。其危险特性与物性数据主要涵盖了沸点、相变温度、电导率等。而固态危险化学品主要有过氧化物、易燃固体等,其危险特性与基本物性数据主要有溶解度、沸点、粉尘特性等。为此,在挑选实验仪器时,一定得严格按照实际状况进行选择。
4.2 便携式检测、检验仪器
站在现场采集数据的角度搭配一定种别与数理的便携式检测检验仪器以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
4.3 大型实验仪器
为了促使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能稳居危化品物性分析、检测与分类方面的主导地位,提升公众可信度,应自科研的角度出发选择高精密实验仪器获取精确的危险特性数据与物性数据。
4.4 辅助或配套设施
自火灾爆炸的危险性与危险化学品的有毒害性着手,重视实验与物证采集时的安全防护工作,尽量配备有关的实验室辅助或配套设施。
5 结语
从事故分析、调查、鉴定过程中挖掘出科学规律,将其上升至理论高度,并指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避免重蹈覆辙。为此,研究并鉴定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建设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鉴定实验室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与探索价值。
参考文献
[1] 史聪灵,钟茂华,罗燕萍等.地铁车厢汽油火灾的模拟计算与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6(10):32—36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锚地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锚地9处,锚地水域总面积671公顷。专供危险化学品船舶停泊的锚地有南京宝塔水道,南京栖霞危险品锚地和仪征油锚地3个,日均在专用锚地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近200艘,其中栖霞危险品锚地同时设有油船水上过驳作业专用水域一处。
(二)南京长江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和污油水回收船舶概况。南京长江水域设有水上加油站22座,趸船48个,趸船最大的储油量为8000t,最小储油量为200t,年柴油销售约70万t。有加油船8艘,年柴油销售约10万t。在南京长江宝塔水道内,设有水上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1座,储存量为2×250m3。在南京长江水域活跃着各种收受船舶机舱污油污水的船舶10余艘,总载重量近万吨。22个水上加油站分别属于18家油料销售单位,其中国有企业7个、合资合作经营企业11个。随着我国80年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长江水上运输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运输需求的增加导致运输船舶的增加,同时带动了水上加油站的发展和建设,属于新兴产业。但由于国内尚无水上加油站建造的规范和标准,适用的是船舶建造规范和陆地加油站建造标准建设,造成水上逃生设备、冷却降温系统、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等硬件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在水上实际安全需要存在一些差异。而在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没有相应针对性强的法规。
(三)南京长江沿江化学危险品储罐概况。南京沿江两岸石化企业众多,为方便水上装运,在南京新生圩、栖霞、大厂和仪征港区周围,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管道直接相连的储罐达900余座,最大容量15万m3,最小容量150m3。
(四)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港口、船舶企业及运力概况。截至目前,在南京市交通局登记注册的港口经营企业143家,其中长江水域的企业111家;共有94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有水路运输企业191家,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38家(长江34家、内河4家)。南京籍运输船舶1737艘,其中内河1201艘、沿海422艘、远洋114艘,运力净载重量为1399万t,据统计,有油船240艘、化学品船33艘。据统计,2012年到达南京港口的货船总数达到11042艘,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2953艘,其中油船1369艘(万吨级以下的1003艘、1至5万吨级的366艘);散装化学船1357艘(万吨级以下的1233艘、1至5万吨级的124艘);万吨级以下液化气船227艘。
(五)南京过江输气管道和输油管道概况。1.南京过江天然气输气管道主要有川气东送管道和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南京支线管道起点位于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的溧阳市社渚镇大田村,终点位于扬子石化输气站。南京支线长江南岸入土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社区,北岸出土点位于仪征市青山镇砖井村,定向钻水平穿越长度约4.25km(含乌鱼洲内362.51m开挖敷设段),管线与入土点的高差最大埋深52.9m。天然气西气东输管道干线西起新疆塔里木轮南,东至上海白鹤镇,西气东输长江盾构北岸盾构起点位于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大王庄村,南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滨江村。2.南京过江输油管道有仪金线、金扬线、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线。金仪线即仪征输油站—石埠桥输油站原油输送管道,管径为406mm,管道全长26.545km,管道在南京市境内埋设17.706km。金扬线即石埠桥输油站-扬子输油站原油输油管道,管径为508mm,管道全长43.699km,途经南京市栖霞区及六合区。金陵石化至扬子石化有2条过江输油管道,均从金陵石化1号码头上游600m处入江,直径为150mm,管长2000m,其中一条为柴油运输管道,一条为石脑油运输管道。由于建筑市场对砂石旺盛的需求量,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暴利丰厚,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长江河道大肆盗采江砂,不仅严重影响了通航安全,时常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而且盲目采砂对过江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必然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
(六)南京长江取水口概况。南京长江共有取水口41处,其中生活用水取水口16处。主要涉及南京浦口、大厂、六合、江宁、夹江、上元门燕子矶、龙潭等水域。因为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船舶流量较大,一旦在生活用水取水口处发生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因泄漏到长江的危险化学品的不可控性,势必对该区域乃至其下游水域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
(七)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概况。目前,列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管辖的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线主要是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专用线,总长约1048m,6股车道,有1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2座石油化工散装液体物料的装卸栈桥,年装卸货物80万t左右。
(八)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分布。南京是我国五大石油化工基地之一,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原油、汽油、柴油、重油等成品油和烷、酮、醇、苯类等液体化工中间体等196种,涉及到国内危规中的8种类别,据统计,目前年危险化学品吞吐量4336万t。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3大危险化学品集散区域,共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8类140种,其中大厂和新生圩港区87种,栖霞港区39种、仪征和龙潭港区77种。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火灾危险性
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状况呈现危险化学品码头数量多、危险化学品船舶密度高、吞吐量大,危险货物种类多、成分复杂,火灾荷重高、危险性大,火灾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力强等特点。历年来,南京长江段水域年均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事故2~3起。
(一)危险源多、密度高,火灾危害性大。据统计,近年在南京水域进行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船舶每年达3000余艘,每天在港作业和锚泊的危险化学品船舶约300艘。特别是在南京大厂、栖霞和仪征3个危险化学品集散的水域内,两岸沿线密布危险化学品码头75个,占该水域码头总数的42.85%,水上加油站13个。平均每千米水域有1.56个危险源,密度最大的岸线内,每千米设有危险品码头达7座,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将会造成连片成灾。
(二)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燃烧爆炸诱因多。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其理化性复杂,危险货物的状态主要为液体、气体和少量固态,绝大多数采用液(气)货船运输,少量使用集装箱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多样性,决定了其危险隐患的增多,诱发燃烧爆炸的因素增大。
(三)单位面积火灾荷重大、成灾损失大。南京水域邻江危险化学品储罐和到港船舶数量多、容量大,储存的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和爆炸,单位面积的火灾荷重很高、燃烧热质强,破坏性大。
(四)装卸工艺复杂、安全管理不到位,易发泄漏和火灾事故。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工艺涉及到管线安装、压力、流速、扫线、加温、防静电等措施,操作程序要求高,作业种类多、工艺复杂,一旦出现差错极易产生不良后果。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南京水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行政单位有南京市交通局、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公安局和水上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水上救助力量的部门主要有南京海事局搜救中心、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南京港轮驳公司、扬子石化等。
(一)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靠港船舶安全现状。据统计,目前年进出南京水域港口作业的液体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船舶达2900余艘。通过历年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液体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船舶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占比例较重的有五类:一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二是擅自停用、撤除消防设备、器材;三是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四是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五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究其原因,主要有四方面问题:一是消防管理不到位。许多5000t级以下船舶挂靠在某个航运公司进行营运,而航运公司只管收取挂靠费而实际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了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真空;二是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审核、验收技术监管不到位。在小于3000t级的危险化学品船舶中,部分存在厨房等舱室内壁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固定消防设施和设备配备标准不统一、不齐全等消防硬件设施不达标现象,这是船舶在建造和审验中遗留下的硬伤;三是码头、锚地停泊船舶数量没有标准,危险源和火灾荷重增加,隐患重重;四是对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的准入条件过低。千吨级以下的船舶主要是私人家庭式或个体性质,许多船员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造成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不了解,极难应对技术含量高、危险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要求。
(二)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管理现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南京海事局、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公安局及其水上分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对南京水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都行使行政管理事权,形成管理交错态势和职责不十分清楚的状况。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地方政府协调不到位,造成职能部门难以落实具体管控措施;二是个别地方职能部门不愿放弃原有管辖,造成管理与现实的差距;三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个别法规相冲突,造成行政单位在管理上的实际交错;四是行政管理单位之间合作协调性不强,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可能还出现漏管和失控点;五是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单位与消防机构协同作战的意识不强。这些必然导致一些港口危险化学品单位和船舶单位对行政管理单位存在某些不满和看法,同时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现状。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中游至下游的大厂、新生圩、栖霞、龙潭港区和仪征水域,水域总长度约50km,危险源多、火灾荷重大,但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却相对薄弱。目前,只有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在仪征水域设有一个公安专职水上消防中队,配备380t级消防艇一艘,距南京大厂港区最远的危险化学品码头约40km,航行需要2个多小时,不能满足所面临的危险化学品水上灭火救援的需要。拖消两用船是港口企业重要的消防硬件设施和自救必要手段,也是水上专职消防灭火力量的主要助手。目前南京水域内只有南京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配备3艘,扬子石化1艘,日常分别在栖霞、龙潭、大厂和仪征港区进行港作作业。由于拖消两用船的装备管理、药剂配备、活动区域、人员配置、业务训练等与消防战备执勤有关,以及接警出动、现场救援、损耗补偿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事项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造成消防机构监管依据不足。企业在重生产的前提下,4艘拖消两用船不同程度上存在设备老化、功效弱化、药剂配备不足、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等问题,从而再次削弱了现有不充足的水上灭火救援力量,也与社会化消防的精神相背离。
四、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消防安全监管状况
南京分局现有消防执法资格民警89人,其中83人在消防执法岗位。分局水上消防支队有民警44人、辅警10人、消防战斗员24人。有消防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4人。有消防指挥艇1艘、380t消防船1艘、9.6m玻璃钢消防船1艘、26.13m交通船改造后的消防船1艘、依维柯抢险救援车1台,以及企业委托管理的斯太尔泡沫消防车4辆、斯太尔消防水车1辆、东风泡沫消防车1辆、斯太尔泡沫高喷消防车1辆。配有11万余元的现场勘查工具箱类、现场气体检测类、海洋王现场照明类、现场勘查数据采集储存类以及个人防护类等器材,40余万元的破拆、堵漏、照明、水上救生、救护等20套抢险救援器材。
针对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成分复杂、危险源多、密度高,燃烧爆炸诱因多、火灾危害性大、成灾损失大,而实际监管却存在管理交错,加之水上救援力量相对薄弱等实际,南京分局不等、不靠,坚持科学建警、服务发展的理念,精心谋划,创新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是建立预警机制。每年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进行重新确定,划片落实责任,开展年度火灾隐患分析,建立重点跟踪关注区域,设立举报箱,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预警在先。针对水上长江首家LNG天燃气加气站投入运营,以及宝塔水道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南京分局还积极沟通上级有关部门,在该水道增设警务室,申请警务使用岸线、建设警务工作囤船,投入消防力量来积极应对。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研发了消防信息化平台投入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实现了消防监督检查的现场记录、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适时传输,实现了对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证据的适时固定和跟踪。三是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定时对消防信息化平台终端固定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对能当场整改的依法指导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实行专人负责制,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到底,对履督不改的实行单位法人约谈制度。四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危化品码头、船舶、加油站、铁路运输线特点,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分别制定灭火预案。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购置消防应急救援车,成立抢险救援突击队,改造消防船提高灭火性能,购买船舶改造成消防船投入使用,近日,为应对南京青奥会水上消防安保,南京分局又积极与南京港(集团)协商购入1艘消防艇,使长江南京段水域能有4艘消防船艇投入战备执勤,力争在青奥会前,长江南京水域灭火船舶从接警到达水域时间控制在30min左右。此外,分局还正在建设消防应急指挥分中心,有效提高应急处突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贯穿全年的“消防平安杯”活动载体,包括动员部署、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培训、消防板报巡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消防安全互查、职工消防运动会、总结表彰等,让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抓手、有内容,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综合治理环境。同时,积极整合水域人力和装备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重视参与消防工作,全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五、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探索
长江水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到行政管理、技术研究、防控结合、工艺研发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于一体,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综合性、管控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复杂又危险的水上危险化学品,我们认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有科学的态度和细致精准的工作,才能保证万无一失。综合南京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调研状况,我们建议:
(一)加强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重点是修改、制定有关水上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油锚地管理、船舶靠泊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规范、危险化学品船舶等级管理、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和管理、收受污油污水船消防管理、水上消防站建设标准、水上消防站人员配备标准、拖消两用船管理等一批消防法规。
(二)疏理行政单位事权管理职权,提升管理能力。应当理顺行政单位的管理事权,明确责任。重点要解决长江南京中央管理水域公安事权管理归口问题,建立水上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机制,加速建立信息化共享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单位管理能力。
(三)加强南京长江水上消防站建设。按照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急需在新生圩港区和栖霞港区增设至少一个水上消防站,分别配备能够扑救5万t级油轮火灾的500t级消防艇一艘,同时配备90m消防警备码头,以及相应的救生、破拆、堵漏、侦测、照明和防护等特勤抢险救援专业器材。
(四)加速长江社会化消防进程,科学整合社会消防资源。目前,南京长江许多危险化学品码头单位靠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做到打造一艘消防艇、管养一支水上消防队,为解决这一难题和实际需求,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方式,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消防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水上专职消防队伍。同时,要强化与港口拖消船单位、码头单位和南京市公安消防等陆地消防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形成多种消防力量协同作战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化消防的资源优势。
(五)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提高专业应对能力。长江危险化学品管理需要具有化学专业强的专业人才,水上灭火和抢险救援更需要既懂危险化学品理论又懂灭火作战指挥的专业人才。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自2004年体制改制以来,消防队伍未招入过新人,原有3名消防高级工程师也临近退休,出现了断层现象和消防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因此,急需招入或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才。
六、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对策。
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业将会随着长江经济的发展得到进一步拓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如何更好地应对,结合历年来的经验做法,我们建议: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资料库。在消防信息平台中建立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分布等信息资料库,并将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保证信息资料库的资料最新准确,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查找依据。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要切实落实公安消防监管责任。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片管理,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消防民警,保证消防安全监管不留盲区和盲点。二要切实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到部门、船舶、车间、岗位。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事故,逐项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明确人员、船艇、车辆、装备、手段、处置程序等,并强化演练。遇有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火灾爆炸事故时,通过分局消防指挥室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按照预案实施处置。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装备建设。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指南的要求,结合南京长江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目前应加强个人防护、气体监测、堵漏洗消、远程监护等处置不同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装备建设,达到靠的近、控的住、清的净的处置要求。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号)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沪安监管危化〔20**〕85号)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县)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2005年起多次派专家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标准制定,修订国际会议。
2006年:按照GHS编制的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爆炸物等26项(GB20576-2006~GB 20602-2006)。
2007年:第8届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三方同意建立包括GHS在内的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年:国家标准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2)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GB-T 22234-2008)
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合作举办GHS亚洲区域研讨会,28个国际组织、大学、非政府组织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院所、企业集团等共12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国家标准
(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2)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2010年5月1日实施
(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2010年5月1日实施,过渡期一年
2011年5月1日起,强制实行GHS制度。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2)成立实施GHS部际联席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13个部门组成。
(3)在北京举办GHS高级培训班,联合国专家授课。
美国GHS实施情况
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新修订的危险公示标准,该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于2012年5月25日生效。该标准于2015年6月1日起强制实施,在强制实施之前,行业有足够的时间根据新标准制作新标签和安全数据单(SDS),在此期间,新旧两种标准均被接受。OSHA要求,2013年12月1日前,企业应完成对员工的培训,让他们了解新的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数据单规范内容。
韩国GHS实施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根据GHS的要求进行了修订,2009年10月再次修订(GHS分类、标签和SDS);有毒化学品控制法2008年7月修订(有毒化学品按照GHS的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KSM1069:2006)。
(2)设立实施过渡期:物质 2010年6月30日;混合物
2013年6月30日(过渡期间,用户可选择使用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或继续使用修订前版本)。
(3)以下GHS危险类别未采纳: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5;皮肤腐蚀/刺激 子类别 1A 1B和类别3(只采纳类别1和类别2);严重眼损害/眼刺激:子类别2B(只采纳类别1和子类别2A);急性毒性,类别2和类别3。
(4)新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于2008年7月1日强制实施。
其他信息
2003-2004:研究分析实施GHS的影响;建立部际委员会进行协调,使现有法律适应GHS的要求。
2005-2006:出版GHS第一版韩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修订劳动部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及MSDS的标准;出版标准KSM 1069: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
2007:启动对2500种化学品的GHS分类和标签项目。出版GHS第一修订版韩语版;根据GHS的要求修订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
2008:根据GHS第二修订版修订劳动部标准: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和MSDS标准;延长对重新分类的过渡期(物质为2010年6月30日前,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在省略上3410种根据GHS分类和标签的物质清单(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启动对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的项目;第二届中日韩三国政策对话(首尔);根据GHS修订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
2009:在省略上11377种物质的GHS分类、标签和SDS(分类不强制),仅对会员;混合物SDS编写规定;物质和混合物GHS分类和标签规定;能力建设活动:分类、标签和SDS编写的课程。
日本GHS实施情况
2001-2004年:现状与差距分析;举办一系列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GHS提高认识和能力培训活动。
2005年:GHS第一版日语版本;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以适应实施GHS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厚生劳动省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业行业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的框架下实施GHS标签;按照GHS的要求国家标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JIS Z 7250:2005);启动GHS分类项目;出版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
2006:出版GHS第一修订版日语版本;出版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JIS Z 7251:2006);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劳动安全卫生法(2006年12月1日)。
2007: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化学物质控制法进行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公布在国家技术和评价研究院(NITE)网站,政府分类结果不是强制的;GHS第二修订版日语版本。在东京举行第一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8:混合物分类在线工具;修订GHS分类手册和技术导则;在NITE网站上公布1500种化学物质分类结果;完成149种物质分类;在韩国首尔召开第二次中日韩化学品政策对话。
2009:国家标准:基于GHS的化学品分类;GHS日语版再次修订;GHS电子培训工具可以在网上下载;对355种物质进行了分类。
欧盟GHS实施情况
1.2009年1月20日实施CLP法规,CLP法规对物质和混合物重新分类和标签设立了过渡期,物质于2010年11月30日前重新分类,混合物于2015年5月31日前重新分类。即从2010年12月1日起和2015年6月1日起分别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全面执行GHS分类。
第一步,适应技术进步(ATP)的CLP法规于2009年9月25日生效。供应商应最晚2010年12月1日前执行相应的标签和包装的规定。
第二步,使CLP法规符合GHS第三次修订版的规定,预计将在2011年上半年公布。
2.CLP法规:主要实行企业自我分类制度。
采用GHS的一般原则;CLP法规使用GHS“积木原则”和其他一些选项,以适应欧盟的需求;尽可能使范围接近欧盟现有规定。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菌剂在生产和使用方面的GHS分类和标签法规的范文与欧盟现行制度相一致。
欧盟尚未由GHS所覆盖涵盖的其他领域应保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例如EUH014(“与水反应剧烈”)或EUH066(“反复接触可能导致皮肤干燥或开裂”)。
确保与运输法律的一致性。以下危险等级/类别,其中不包括在欧盟对生产和使用的现行法律中,但作为交通领域法律的一部分已经实施,包括“压力下的气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类型C至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3类)、“氧化性固体”(3类)和“金属腐蚀”。
不包括下列危害类别(因为它们不是欧盟现行法律的一部分,且并不需要与运输的法律保持一致):“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刺激“(3类)、“吸入危险”(第2类)和“急性水生毒性”(第2类和第3类)。
关键词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消防安全;建设与对策
1化工新材料园区简介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是浙江省乍浦经济开发区的主要功能区块之一,地处上海南翼,杭州湾跨海大桥北端,与上海、杭州、苏州、宁波(74海里)距离都在100km左右。园区规划面积10km2,一期开发面积约4.5km2,经过近年来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英荷壳牌、日本帝人、以色列化工、德山化工、韩国晓星、新加坡美福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和嘉兴石化、三江化工、浙江信汇、嘉化能源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已相继落户,特别是近年来,化工新材料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已成为港区第一大支柱产业,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循环经济体系,2008年7月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在嘉兴港区授牌,使嘉兴港区成为了我国化工新材料重要产业基地之一。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重点发展以工程塑料、硅材、表面活性剂、新型阻燃剂、聚氨酯等为主导的化工新材料产业,目前入区的化工新材料企业共37家。2014年园区首次从全国近500家化工园区中脱颖而出,跻身“全国十强”。但随着嘉兴港区化工新材料园区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在看到这一产业为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大量危险化学品存在给消防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目前,园区内共有化工新材料类国内外知名生产企业37家,储存企业6家,其中包括对乙烯储罐10万m3,丙烯储罐15万m3,二甲苯储罐16万m3、汽油储罐20万m3、沥青储罐15万m3等,另有环氧乙烷、光气等重大危险源。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储运过程中,诱发爆炸、火灾事故的因素多。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连锁爆炸、发生火灾后具有燃烧快、爆炸威力强,火场面积大,生产装置破坏严重,同时有多种化学物品被焚,火灾情况非常复杂[1,2]。嘉兴港区消防大队根据园区消防与企业消防的大量事故抢险经验以及现有的消防预案,在实际工作中对园区消防安全预案不断加以实践完善。
2园区危险目标分析
2.1危化品性质分类
中国化工新材料园区(嘉兴)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装置、设备种类繁多,经资料统计分析[3],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年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及《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进行辨识,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已知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包括醇类、芳烃类、烷烃类、烯烃类、酯类、酮类、醚类、酸、酸酐、油品等10类有机化学品及其衍生物、聚合物;以及液氯、氨、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双氧水、五氧化二钒等无机化学品。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版)进行辨识,园区内剧主要有氯气、光气、三氯化磷、丙烯腈、五氧化二钒等。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文件中重点监管的60种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园区中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分析,其中涉及氯、氨、汽油、甲醇等27种。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按危险物质的类别和项别来进行统计分析。可知园区的危险物质分布种类较多,主要包括第3类易燃液体、第2.1类易燃气体,占比达89.51%。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的腐蚀性物质则主要包括硫酸、氢氧化钠、四氯化硅、盐酸、乙酸、氯磺酸、二乙醇胺、一乙醇胺、烟酸、次氯酸钠、磷酸等。在整个区域内腐蚀性物质最大储存量37761.05t,在整个区域内占5.20%。
2.2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事故的种类一方面与其理化特性有关,另一方面又与其生产、存储和运输的方式有关。中国化工新材料园区(嘉兴)内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同时其生产装置和存储设备类型各有不同,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类型也大有不同。我们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根据园区内各企业资料提供情况,同时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艺路线等资料,同时考虑各企业生产工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较多,我们对中国化工新材料园区(嘉兴)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共有27个企业的8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25个、二级重大危险源5个、三级重大危险源25个、四级重大危险源25个。通过对火灾爆炸与毒物泄漏典型工艺的专篇论述确定三江化工等26企业等72个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工艺危险性为火灾爆炸,嘉化能投等4家企业的8个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工艺危险性为中毒。
3园区消防应急预案建设措施
3.1园区消防安全评估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主要的产业定位集中在化工新材料,尤其发展以环氧乙烷及衍生物、有机硅、表面活性剂、阻燃剂为化工新材料的衍生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在园区内实现“自我消化”,最终实现园区与宁波炼化工业和上海石化工业的协同发展、互联发展。园区最大的区位优势是其处于长江三角洲发展经济带,远离城市可减小化工园区的消防安全压力;且嘉兴地区为平原地形,位于杭嘉湖平原腹地,这两个因素均为该化工园区的长远发展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园区在多年的内部建设发展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化工企业厂区布局合理,严格把关化学品(特别是火灾风险高、危险性大)的生产、运输、储存等步骤,技术工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4,5];嘉兴港区消防大队装备精良,官兵训练有素,综合素质高。另外部分企业已建立属于自己的专职消防队。在近几年发生过类似合盛硅业、金利化工等厂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都是可控制的火灾事故,总体上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系数较高。但园区内部分企业正扩大规模,积极开发新一期项目,为了更加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需要加强对在建厂区的安全评估。
3.2园区消防监督管理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内化工企业伴随有生产、储存、运输等步骤,消防监督管理乃整个园区的重中之重。因其特殊的火灾危险性,化工企业必须加强其厂区布置规划,园区的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审核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些部门严格审核图纸后,实时监督项目施工情况,确保消防安全。提高监督人员对工艺的熟悉程度,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园区消防安全流动监督岗,从而提高监督效率。新工艺试车阶段为监督重点,由于技术参数不完善,操作人员缺少本工艺经验,该阶段极易发生事故,加强试车车间的消防监督,遇到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现象,执法部门会立刻叫停。
3.3园区消防安全事故运行机制
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内已初步具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合理的厂区布置,严谨的操作流程是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要想提高园区消防安全系数的关键在于建立园区事故的运行机制[6,7]。3.3.1事故预警园区已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有关安全事故的求助信息后,该部门立即根据抢险预案制定应对方案,根据求助信息和现场监控分析事故的严重等级,立即预警事故。预警级别按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划分为四级: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按国家统一使用的颜色表示,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确定事故预警等级后,抢险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应急部门通过网络媒体、车辆宣传等方式预警信息,最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应对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3.3.2应急联动在整个突发公共事件前后处置过程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调配有各援助单位的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指挥部主要负责与有关单位、驻扎武警部队等协调联系,实施应急联动。园区管委会和嘉兴市应急办已在嘉兴市港区社会联动指挥中心联合建立一个指挥系统,该系统解决了之前各地应急指挥单位资源共享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相关单位还建立了现场指挥系统,最终与园区管委会和应急办指挥系统互联互通,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并准确及时得反馈指示给救援现场。3.3.3后勤援助后勤援助包括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在事故救助的同时,园区管委会应加强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公安部门联系合作,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的同时疏散群众,及时救助事故受伤人员。3.3.4后续工作事故抢险结束后,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评估小组,综合检测、评估现场,及时上报实时数据,联合市长办公室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信息。
4园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相比其他行业,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方面危险性更大,主要表现为生产工艺中的原料和产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的特点,生产过程的自动化要求高,且基本都属于24小时不间断生产;其生产规模较大,且大部分化工装置处于爆炸环境,若在生产工艺的某个环节发生故障,有较大可能将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从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危化品事故具有其特定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和后果严重性,所以就决定了危化品企业在应急救援时具有复杂性和突发性的特点。2015年“8•12”天津港危化品爆炸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虽然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内已初步具有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机制,但是还需从以下几点推进化工园区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8]。1)推动企业专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加快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同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嘉兴石化、嘉化能源、合盛硅业等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化工新材料园区应急救援可调用的应急力量,对规模较小的危化企业,应当鼓励其相互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积极配合嘉兴港区管委会和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区域应急救援力量同意调派,能与化工新材料园区的应急抢险需求相适应。2)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战术学习和交流,科学编排技战术训练科目,对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火灾、爆炸事故加以重点学习、举一反三,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明确各消防重点监管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配备、装备设施和岗位职责等标准,提高相应的标准化水平。同时,要积极开展正规化管理和准军事化训练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强化训练,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提高队员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3)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战略储备制度,依托嘉兴港区消防大队,所有危化企业应储备具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装备和灭火救援药剂的储备水平。根据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内规划与建设的进度,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应急救援物资战略储备库,确保所有储备物资能够紧急调用,满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同时要提高应非现役急救援队伍人员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稳定。
5结论
本文中国化工新材料(嘉兴)园区为例,阐述了园区危险化学品源及重大危险源识别分类,提出了在整个化工新材料园区的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对化工企业建设、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审核、监管;作为园区安全的重要保障,消防队则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文末重点对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高救援保障能力提出几点对策。本文为化工新材料园区内的应急预案做出整体上的系统研究,以期能对进行编制更为科学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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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监管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排除环境安全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开展全省铅蓄电池及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巩固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电子监察档案,督促企业落实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排除环境污染隐患,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行业企业
1、铅蓄电池企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组装、回收的铅蓄电池企业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检查现有企业生产状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停产整顿和停产治理企业,包括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中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自行停产企业环境管理及监管情况;依法取缔、关停企业执行到位情况。
2、其他涉重金属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内涉及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排放的行业。重点检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记录、污水和废气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监测记录、废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等情况;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被查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分别是:
(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冶炼,贵金属冶炼-金、银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钨钼冶炼);
(2)皮革/皮毛(绒)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锌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金、银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钨钼矿采选);
(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碱<烧碱>、盐<铬盐>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合成材料PVC制造业);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内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重点检点流域、水库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和历次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演练、评估、备案及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情况。
(二)环境监管情况
检查地方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重点检查年以来,对本次检查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下达环境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及监管档案信息建立等情况;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铅蓄电池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执法工作。3月13日前,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分管局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连同实施方案一并报省环保厅。
(二)自查阶段。各地按照检查内容和所属行业分别核实、核定本辖区各类企业名单,结合辖区内企业类别及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涉及企业进行逐家排查。3月31日前,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各重点企业基本信息、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同时报送铅蓄电池企业执法检查专项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数及现状、存在主要环境问题和查处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等。
(三)督查阶段。各省辖市对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地结合日常环境监管,逐级建立铅蓄电池等涉重金属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态管理数据库和电子监察档案,认真总结本次检查成效,研究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必须持续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排除环境污染隐患。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等活动成果,结合当地实际,逐级制定实施方案,有针对地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按时保质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