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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的危害
(1)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听觉系统是人体感受声音的系统,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最早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目前,噪声危害的评价及噪声标准的制订等主要还是以听觉系统损害为依据。(2)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听觉器官受噪声后,经神经传入大脑,在传入过程中,经脑干网络结构时发生泛化,投射到大脑皮质有关部位,并作用于丘脑下部植物神经中枢,引起一系列的神经反应。可出现头痛、头晕、心悸、睡眠障碍和全身乏力等神经衰弱综合征,还有的表现记忆力减退和情绪不稳定。(3)噪声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在噪声作用下,心率可表现为加快或减慢,心电图ST段或T波出现缺血型改变。(4)噪声对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的影响:接触噪声工人的免疫功能,发现免疫功能降低,并且接触噪声时间愈长,变化愈显著。(5)噪声对消化系统及代谢功能的影响:在噪声影响下,可以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胃紧张度降低、胃蠕动减慢等变化。(6)噪声声对工作效率的影响:在噪声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工作质量。在煤矿许多作业场所,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2煤矿噪声按照噪声来源则
(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撞击、摩擦、转动所产生的噪声,如凿岩机的钻进、采煤机的运转等发出的声音。(2)流体动力性噪声:气体压力或体积的突然变化或流体流动产生的声音,如空气的压缩或释放发出的声音。(3)电磁性噪声:电磁铁产生吸引力不足,致使吸合不良、变压器运行所发出的声音等。
3煤矿噪声产生主要设备和来源
煤矿企业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有:地面的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副井提升机,锅炉、木锯、钻具、车床、洗煤厂的压滤机、振动筛等;井下的采煤机、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掘进机、凿岩机、耙岩机、电机车、水泵等设备。
噪声主要来源于上述各种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震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动力噪声和由风管、汽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
4煤矿预防及控制噪声措施
4.1控制噪声源:选择低噪声设备
给产生噪声的部位加剂;使接触表面光滑、采取减振地基;使用正规厂家的电气部件;煤层预注水软化煤层降低煤层硬度和强度等。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例如选用低噪声的局部通风机;采用液压装置;提升机、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皮带机等机械旋转部位及时添加剂;选择合理的截齿数的采煤机和掘进机。
4.2控制噪声的传播
在噪声传播中,应用吸声、消声和隔声技术。 吸声是减少噪声强度的重要措施,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如在墙壁或屋顶或在工作场所内悬挂吸声体,吸收辐射或反射的声能,可以使噪声的强度减低。消声是降低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常用的有阻性消声器。隔声就是利用隔声材料隔断噪声的传播措施。例如:在提升机房内设置单独司机操作室,并设置双层玻璃门窗。在主通风机房设置值班室并用隔声材料隔断机壳产生的噪声。空压机进气口配备消音器,采用减振基础。井下空压机设置值班硐室,进口处安装消声器;局部通风机安装消声器;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采用落地布置方式,减少振动;对皮带机机头采用隔声罩。
4.3做好个人防护
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一项有效措施。对日常接触85分贝和90分贝之间的职工必须提供听力防护用品,总噪声级不超过100分贝时,可使用耳塞或防声棉耳塞;总噪声级在100至125分贝之间时,需佩戴耳罩。
4.4健康监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者岗前、在岗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安排职工到具有职业卫生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触噪声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特别是听觉器官需进行电测听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复查。
4.5 加强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一次能源中69%靠煤炭,煤炭产量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近年来,对由矿难产生的“红伤”己引起广泛重视,但尘肺病等煤矿职业危害引起的“白伤”仍被忽视。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越来越多职业病患者,一些患Ⅲ期尘肺病的老矿工从一楼走到五楼,已经是上气不接下气,这种场面深深震憾着笔者,本文谨就笔者所认识的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及保护提出窥管之见。
2 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现状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五大类,矽肺、电焊伤害及噪音伤害被称为煤炭行业的三大职业危害,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
2,1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种类
2,1,1粉尘
在煤炭开采中,无论是露天开采还是井下开采,掘进、回采、提升运输等生产过程以及地面煤台和发运站大部分作业环境中,均能产生粉尘,而且井下作业空间狭小,煤矿工人长期在粉尘环境中工作,可引起各种疾病,如尘肺病、肺气肿、尘源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危害最大的是尘肺病(矽肺、煤肺等)。
2,1,2毒物
包括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砷化氢及其化合物,这些在成煤阶段就掺杂在煤层中的,还有一些是煤炭长期赋存生化反应所产生的有机化合物,如三硝基甲苯、苯及其化合物等,虽然只是少数,但矿工长期在狭小空间内直接接触这些物质,仍然会造成慢性中毒而且后果比较严重。
2,1,3振动与噪声
长期在强噪声下工作,内耳听觉器官不断受到强噪声刺激,暂时性听力偏移转化为永久性听力偏移,甚至导致噪声性耳聋,还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精神疲倦、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候群。长期接触振动会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肌肉系统和骨组织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可以对内耳调节平衡功能和胃肠蠕动以及血压产生不良影响。
2,1,4高温高湿
工人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主要的生理功能改变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中枢神经系统运动区受抑制。高湿的工作环境则使工人的两手等处发生皮肤糜烂,同时也容易诱发皮肤病。
2,1,5不良(姿势)
不良(姿势)对工人的影响在发达国家已经引起高度重视,在我国仍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空间狭小,工人经常在不良(姿势)下工作,不适当的强迫性或工具很容易引起工人的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劳和全身疲劳,反复紧张性损伤和腰背痛等。
2,2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伤害数量及原因
2,2,1统计数据
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2007年。全国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69%,而尘肺病中89.37%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5.84%、10.12%和6.38%。截至2007年底,累积报告的尘肺病例627405例,而尘肺病例中约50%是来自煤矿。据不完全统计,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从2009年9月2日,国家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召开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近20年,每年平均新增尘肺病病例超10000人。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对国有大型煤矿的抽样调查测算,全国每年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亿元人民币,间接损失更是高达四五百亿元人民币。尘肺病例数据分析还表明,尘肺病发病工龄正在缩短。最短接尘时间不足三个月,平均发病年龄40.9岁,最小发病年龄20岁。21.49%的病例实际接尘工龄在10年以下。
2,2,2原因
(1)企业重视不够是直接原因。煤矿工作条件十分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往往只是针对易于直接构成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威胁的“五大”自然灾害的防范,而忽视了职业危害。突出地表现在:对职工的职业健康保障投入严重不足。如不按国家有关要求对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矿井综合防尘设施严重缺失;未提供给从业人员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等。
(2)个人认识不足是间接原因。随着全社会用工制度的变革,各地煤矿大量招聘农民工,特别是乡镇小煤矿几乎是农民工的世界。我国现有煤矿工人700万左右,井下工人有500多万,其中85%是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低,对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另外农民工的频繁流动性,许多农民工在离开煤矿后,身患的职业病症状才反映出来,得不到及时的诊断与治疗。近几年尘肺病大量向农民工身上转移便是佐证。
3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1)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国有煤矿作业点的粉尘监测率不到50%,乡镇煤矿则更低,有的根本就不检测,矿区职业病防治力量薄弱,导致小病拖成大病。
(2)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职业病防治法》已实施7年了,而其中规定的“前期预防”、“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5个章节中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目前就连国有大型煤矿都没有落实,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更是一片空白。
(3)对职业危害保护工作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在职业危害保护上投入不足,导致保护措施难以落实。由于现阶段用工方式的多样化,煤炭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建立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仍然存在。统计结果显示,即使国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也仅在30%左右,乡镇煤矿的健康检查率仅有17%左右。
4 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保护对策
做好煤炭行业劳动者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提高政府和企业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煤矿领导和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促使其增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意识,保证职业危害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危害保护职责,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4,2配备专业人员做好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在煤矿企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尽快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进展情况。
4,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要健全粉尘监测、防尘、防毒等设施及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管理、作业环境安全卫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程项目及职业病的统计、分析、上报等职业危害保护工作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好职业危害保护工作。
4,4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一是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井下现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和粉尘中游离SiO=含量、生产性毒物、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煤体注水、掘进和回采均采用湿式作业,在回风巷道和产尘作业点设置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技术,控制粉尘危害程度,改善小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二是做好措施保障,加强科技装备。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装备。完善煤矿企业的职业危害保护制度、防治设施、应急救援预案、劳动保护等工作,做好“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配齐劳保用品,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经常演练。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1986年5月,一个专注于职业危害调查研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救助工作的公益性科研机构在北京成立。27年来,他们从事着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尊严的工作,始终没有改变。这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职研中心”)。
2013年3月,记者走访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职研中心。在职研中心马骏主任的介绍下,看到了他们长久以来的坚持和执着。
开展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
根据马骏介绍,职研中心成立于1986年,现有288人,下设职业危害检测分析与研究中心、职业卫生评价中心、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职业病诊断中心、职业卫生技术研究与咨询中心,以及石龙医院、石龙护养院。27年来一直开展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与尊严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承担了大量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形成了粉尘危害防治尤其是尘肺病防治等优势专业。
2012年12月,职研中心还通过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甲级资质专家评审。目前,职研中心已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所有资质,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资质、职业健康监护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这使职研中心成为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从现场到诊断治疗康复全方位技术服务和支撑的技术服务机构。
职研中心参与了多部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2012年完成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设计要求》等7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总局职业健康司甲级机构的审核和“三同时”预评和控评报告的评审工作;参与甲级机构资质延续复审,包括9个行业18份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为国家安监总局做出最终审核决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参加国家煤矿安监局重庆、福建两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调研工作;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处理意见。
此外,职研中心还对云南、新疆、山西、安徽、北京等地安监局、煤监局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2012年,职研中心共接受1万6000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共诊断出尘肺病例1074例、噪声聋9例,完成职业健康体检近2万9000人。
活跃在一线的研究集体
职研中心始终注重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康复护养团队建设。2012年,北京市举办首届全市职业卫生技能选拔赛,职研中心的参赛者与众多竞争对手同台竞技,一路过关斩将,包揽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个人单项前三名,并获得“北京市卫生监督岗位能手”的光荣称号。
成绩的取得不是偶然,在这个集体中,职研中心的工作人员立足岗位实际,以踏实、严谨、刻苦的作风,奋战在我国防治职业病的一线。职业危害检测分析与研究中心、评价中心主任王雪涛告诉记者,“我们在高温40多度的砂石厂工作过,也在野外被黄蜂追赶过。”百米井下、工厂车间都是该中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地点,无论严寒、酷暑,只要工作需要,他们都会马上带着检测设备赶到现场。检测工作离不开专业设备,平时,技术人员每次去现场都要根据需要携带近20台设备,在参与一些调研课题和项目时,出去一趟至少要携带50台设备。这些专业设备需要精心呵护,且不允许带到飞机上,因此无论去哪儿,技术人员只能乘坐汽车,一路风尘仆仆地赶过去。2012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中心与评价中心共完成现场检测与评价数十家,涉及机械加工、化工、电子、家具制造、建筑材料、印刷等行业。不但进行现场危害因素的检测分析,而且根据职业危害程度和疑难职业中毒的鉴别诊断,进行生物检测。
发挥专业优势
就是这样一个专注于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尊严工作的集体,在谈到未来的发展时,他们有着无限的畅想和缜密的规划。马骏告诉记者,2013年是职研中心全面推进“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对职研中心未来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的一年。“如何做到在职业卫生领域,发挥引领作用和建设国家级研究院所,既是总局领导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更是我们单位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充分发挥我们单位已经形成的职业病专业优势,对我们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是我们今年着力解决的问题。”
2013年,职研中心将积极参与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建设,围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加强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建设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关司局做好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三同时”的评价和审核;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发挥职研中心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的技术优势,为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件提供技术支撑。参与职业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发挥职研中心在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高危粉尘等职业危害的综合治理工程的有关工作;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参加煤矿“三同时”和职业卫生许可工作。
解读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1 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3 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5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 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7 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8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2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3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简化,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 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 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1)注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大势所趋。随着时展和科技进步,特别是“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在煤矿各大生产系统中的广泛应用,现代化矿井的系统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加之日益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重大伤亡事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或杜绝。推动安全管理由保障人的生命权向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转变。(2)注重作业场所粉尘治理是现实要求。煤矿组织生产过程中,综采、放炮、锚喷、装运、选煤等工序均可产生大量粉尘,其中呼吸性粉尘可引起尘肺,严重危害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煤尘在达到一定浓度和条件时还会引起爆炸。因此,煤矿粉尘治理不仅是职业卫生的要求,也是“一通三防”管理的重要方面。尽管通过传统的防尘、降尘措施,现场粉尘浓度得到了一定程度控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受特殊作业岗点易产尘、职工劳动防护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不同程度存在尘肺病威胁。(3)国家对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越来越严格。《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明确将因接触粉尘引起的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并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国家对煤矿作业场所总粉尘和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控制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监测程序越来越严格。
2强化粉尘治理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要做法
2.1强化宣传、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1)思想理念发生根本性转变。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重新规范设计并统一安设了现场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牌;井口、选煤厂等重要场所设置公告栏。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全员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关注安全、关心健康、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日益浓厚。(2)组织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从严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职业安全健康领导机构,在矿医院设立职业病防治部门,配备管理、技术、医护等专职人员,各单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小组;成立无尘化矿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区队明确一名分管综合防尘工作的副职,采掘单位设立专职防尘员。做到了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3)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修订出台《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以及听力保护、振动防护等一系列制度,专门制定《职业卫生考核细则》,形成了符合生产现场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体系。在全煤系统率先建立并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家完成了三体系运行与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的优化整合,正式启动运行全面一体化管理体系,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奖惩挂钩,矿井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2强化综合防尘管理,推进技术装备升级
(1)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采煤工作面安装了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进回风巷安装了旋转喷雾、捕尘帘;破碎机、转载机机头转载点实行封闭式喷雾降尘;回风巷安装了粉尘在线监测喷雾系统;改造了风流净化水幕。综掘工作面推广使用新型湿式大功率除尘风机、加压泵及控尘系统;综掘机承载段安装了高压喷雾泵,实现了水电闭锁;工作面回风流安装了捕尘帘。普掘工作面安装了喷浆大功率除尘风机,喷浆机与除尘风机实现了联动;安设了放炮远程压气自动喷雾降尘装置,职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显著改善。(2)不断强化井下综合防尘管理。安装先进的安全监测系统,粉尘、瓦斯检测仪器等监测监控设备,设立日常粉尘监测点160余个。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注水措施,制作使用矿车防尘罩,强化洒水除尘、地面冲尘管理,建立清洁运输流程。建立健全巷道管路、电缆及其他机电设备日常清洁除尘制度。统一设计、规范使用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冲尘管理牌板及冲尘责任范围管理牌板。强化各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转载点等产尘地点监督检查,确保了现场喷雾降尘效果。(3)着力推进地面重点区域粉尘治理。以煤场和选煤厂作为地面粉尘、噪声管理的重点,结合现场管理样板化企业创建,突出抓好了煤场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深化选煤厂、煤场标准化车间、标准化岗点建设,全面实施跑冒滴漏、防尘降噪治理,健全完善现场洒水降尘设施,装车线综合治理、储煤场喷淋降尘系统、东煤场标准化建设工程全面完成,“两场”环境优化、美化、绿化工作同步推进,井上下粉尘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观。
2.3坚持依法管理,严抓个体防护
(1)强化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严格落实个体防护用品专人管理制度,建立了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体防护用品登记卡和发放领用台账。累计投入1000余万元,购置200多个工种60余类劳动防护用品,个人使用配置率达100%。为井下区队配足配齐了电子血压计、急救箱等医疗器械。(2)强化个人防护知识教育和使用检查。深化“三三联动”培训机制,将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作为矿井准军事化封闭式安全轮训的重要内容。积极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动态抽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情况,在井口严查不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的职工,现场提问职工所在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正确佩戴率、必知必会率达100%。(3)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全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新扩建装修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室,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严密组织接尘、接噪以及放射作业人员健康查体,查体率、合格率均为100%。对历史遗留的65名职业病人调离接害岗位,积极安排恢复治疗或健康疗养,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无新增尘肺病例。
3结语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各矿井应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前安全生产的严竣局面,结合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按本计划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治,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不断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各矿井必须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从组织措施上提供有力保障。
2、建立健全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一通三防”等矽肺病综合治理措施进行修订,使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矿井粉尘综合治理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矿井、各部门、各作业班组,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3、健全生产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加强通风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能够满足通风防尘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确实保障通风防尘工作正常开展。
4、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采空区封闭和风门的管理工作,增加矿井有效风量,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确保井下人员有符合质量和风量要求的新鲜风流;同时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应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造和完善通风系统,加强“一通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较为全面的矽肺综合治理的基础设施,为矽肺病综合治理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认真落实地面和井下产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的监测工作,强化煤矿粉尘检测,并按有关职业病防治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促进粉尘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6、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①公司、矿井对通风系统进行经常性检查,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时有效地排除,减少粉尘的危害。
②各矿井建立井下防尘系统。
③掘进工作面实施湿式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的产生。
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配带、正常使用,努力减少粉尘的危害程度。
2019年我们按照煤监局和煤管局的工作部署,在集团和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关于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努力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2019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累计投入1113万元。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全力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建设。
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11人,其中2人为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17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完善了35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种操作规程,在335项岗位责任制中补充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关内容;对主要负责人1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1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7人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率达到了100%;在入井长廊附近设置了职业危害因素公告栏一处、在井上下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地点设置警示告知牌58处;今年7月份,委托黑龙江安科职业健康技术中心完成了我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772人,其中接触粉尘类危害人数714人,全部配备了防尘口罩,接触噪声危害人数473人,全部配备了防噪声耳塞;并为采掘一线职工配备了防砸胶靴、为采煤机司机和综掘机司机配备了正压送风式防尘口罩。接害职工772人已全部在劳动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2017年职完成职业健康体检442人,2019年完成职业健康体检510人,接害职工已全部体检完毕,并按照规定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建立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矿目前无职业病病人。
二、完善设施,加强职业危害治理
一是重点防治粉尘危害,采掘工作面、避灾硐室、主要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巷、主要运输巷均已均敷设防尘管路,掘进工作面业采用风机入风净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放炮喷雾、回风净化、转载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采用尘源跟踪系统、煤体注水、风流净化水幕、采煤机内、外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降尘。2019年对部分防尘喷雾进行了升级改造,在采掘工作面设置了风水联动喷雾装置12道,掘进工作面设置了放炮自动喷雾洒水降尘装置8道,各主要大巷设置了光控自动防尘喷雾装置10道,截止目前共计设置防尘喷雾装置135道,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浓度大大降低。
二是减少噪声危害,对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安装了消音器,购置带有消音装置的锚索钻机,在主副井绞车房、水泵房、钢带机硐室内安设了隔音间。局部通风机噪声由改造前的102分贝降低到目前的85分贝以下,掘进锚索钻机工作时下降至75分贝,主副井绞车房司机操作位噪声分别由原来的105分贝和102分贝降低到目前的80分贝和82分贝。
三是补充各类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能力。针对矿井监测点较多,监测仪器在使用上比较紧张的问题,2019年在原有监测仪器的基础上,追加采购了直读式粉尘检测仪、噪声检测仪、多参数测定器(CD4)、便携式一氧化氮气体检测仪、便携式二氧化氮气体检测仪、便携式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等监测设备。
矿目前共配备了直读式粉尘检测仪4台、噪声检测仪4台、粉尘个体检测仪17台、CD4气体检测仪13台、便携式一氧化氮气体检测仪2台、便携式二氧化氮气体检测仪2台、便携式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2台,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14台、一氧化碳传感器11台、甲烷传感器48台、温度传感器23台,实现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时在线监测。
三、“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以数字化矿山引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按照省煤管局“提高煤矿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集团与公司领导提出 “要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煤矿发展难题” 的指示要求,在省煤炭生产管理局的安排指导下,引进了“人工干预自动化开采”项目,该系统配备有独立直饮水级别的水质净化系统,有效的杜绝了因水质问题造成的采煤机内喷雾堵塞失效;配备有尘源跟踪系统,机组经过时架间喷雾自动开启,保证了喷雾降尘的质量;配备有液压支架降架、移架喷雾系统,解决了降架、移架过程中降尘的历史难题,通过液压支架自动移架、推溜和升架,自动完成工作面跟机作业,减少了工作面作业人数,工作面劳动用工从原来的97人减少到现在的45人,比原来减少54%,生产班人数由原来的13人减少到7人,比原来减少46%,大大减少了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在网络建设的基础上,搭建了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矿井综合自动化操控平台。将安全监测、人员定位等系统进行整合,实现了集中管理,分散控制,实现矿井各个自动化系统间的无缝连接。目前投入资金300余万元,实现部分岗位的远程操控和无人值守,情况如下:
①地面压风机启停实现远程操控;②井下负190变电所、负300变电所、负450变电所以及北一采区变电所实现地面远程操控;③井下中央水泵房实现了地面远程操控,无人值守;④北一区、南一区系统皮带实现了地面远程操控,无人值守;⑤井下给煤机皮带实现了地面远程操控,无人值守。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逐步减少,劳动生产率和安全系数得以提高。井下部分关键设备已经实现了无人值守,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目标将逐步实现。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有关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和各投入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水平,按照岗位工种,定期组织员工到定点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三是强化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职业健康防护意识,自觉遵守职业健康相关制度;督促职工不断学习并不断完善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培训考试关,严格准入条件。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狠抓管理创新,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矿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区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专项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等活动,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事故和瓦斯、水害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切实推进精美、和谐、安全矿区建设,确保煤炭产业科学安全健康发展,为建设精美城市、渝西高地、辛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方式
(一)区煤管局各片区监管组汇同各产煤镇(街),每月对被评定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C级的煤矿和B级的高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每两月对所辖片区的A级高瓦斯煤矿和B级低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每季度对所辖片区的A级低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进行解剖式安全检查。
(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点煤矿进行专项监察。
三、工作重点矿井及内容
(一)重点矿井
1、全区所有的高瓦斯矿井;
2、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
3、确定为“七个十”示范工程建设的矿井;
4、发生事故的矿井。
(二)重点内容
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煤矿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机电运输和放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排查采、掘、机、通、运各大生产环节、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3、检查停产整顿矿井、事故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整顿整改措施和规定,是否落实了任务、资金、时限、责任、监管、验收。
4、检查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各类传感器设置、数量、布点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畅通。
5、检查“五证一照”是否过期,“五长六科五队”机构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档案,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等制度。
6、检查各煤矿是否存在“三超”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检查各煤矿是否加强职业卫生危害防治管理,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建立相关制度等,是否做到综合防尘和个体防尘相结合,减少职业危害。
8、检查各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每月、每季度的自查验收。
9、排查存在的其他隐患。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各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煤矿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项措施。各片区监管组每月必须制定监管计划,到矿检查时,听取煤矿汇报后,结合煤矿采掘部署和监管计划,制定检查行动方案,确定检查的采掘头面,对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要特别注意围绕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矸石山隐患治理等工作,把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与该阶段的安全生产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质量。
一、尽职尽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开了一个好头
(一)职业卫生与三大高危行业监管有机结合
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分别依据两部法律,各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为有效开展职业健康规范监管达标活动,我县首先在非煤矿山、危化品领域积极探索和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相融合的机制。凡进入非煤矿山和危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必查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县所有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都安装了除尘设备,在建危险品企业都按照要求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二)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执法专项检查
一是突出重点。对全县铅酸蓄电池、冶金、制鞋企业、木制家具等企业的员工体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制度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铅蓄电池、冶金、制鞋企业进行了检查。二是抓好落实。严格按照检查工作要求,深入生产第一线,采用检查台账,当场抽检,现场询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督促不合格的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检查企业60家,下达执法文书48份,发现隐患190条,责令当场改正96项,责令限期改正94项。三是加强学习,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全省县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为了更好的掌握职业卫生执法工作,我局执法人员还参与了全市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程序现场观摩执法。
(三)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今年四月底是第十四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在此期间,我县在车站和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通过横幅、展板现场咨询活动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国家安监总局避“一规定四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职业病相关知识。宣传周期间,我县一共出去宣传人员3人,企业宣传6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接受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另外,我县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6月13日,在建设东路开展了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活动日当天,组织我局发放职业卫生宣传小手册、宣传资料800余份,接受咨询群众200余人。通过这些老百姓喜闻乐见又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使广大群众对职业病及职业病防治法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提高了他们职业健康意识和职业病防治能力。
(四)切实抓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通过加强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沟通,掌握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摸清应申报企业底数,在去年己申报基础上制定今年申报工作计划,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申报工作,根据我县实际,选择对石材加工、制鞋、冶金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率先申报达标。力争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局下达我县申报企业数不少于40家的任务。
二、几点体会
我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深刻感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具体讲:一是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多。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多、企业数量大、接触人数多。二是多数企业主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不以为然,职业病防治投入不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得过且过,给职业病防治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三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基础差,有些领导对该工作思想认识有偏差,认识不到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四是执法力度不够。五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水平有待提高。
三、创新方法,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突出源头防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并依法依规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留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欠账”。对于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不依法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继续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有效规范监管达标活动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
生基础工作全面开展,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规范行为,有效改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实现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规范化、执法内容规范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处罚规范化,强化职业卫生监管的有效性。(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个宣传周活动,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6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宣教活动,各用人单位要运用企业墙报、黑板报和闭嘴电视、广播站等渠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入厂教育、日常学习的机会,向劳动者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让法律法规走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着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四)继续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和申报工作
继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摸清本县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监管提供科学数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