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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学培养思维品质
长期以来,由于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数学教育过于重视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现代教育观要求培养具有全面素养的学生,作为全面素质的一个分支——数学素质,如何适应时代赋予的使命;如何顺从教育发展潮流,达到学科培养目标,是摆在教学面前一个十分现实的课题,而数学素质通过数学能力来体现,而数学能力反映在思维品质上,思维品质是评价和衡量学生思维优劣的重要标志,在数学教学中这样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下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激发学生质疑,培养思维的深刻性
思维的深刻性是指善于深入钻研与思考问题,能够从一些复杂的事物中把握其本质,并深入地加以分析和解决,而不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迷惑。思维的深刻性还有一个特点是不满足于某些特殊结论,而能从特殊中探其一般规律。
质疑一般经过有疑——无疑——有疑的过程。要使学生有疑,教师就应启发、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促使学生在问题中产生疑问并大胆质疑。经过质疑后,学生往往以为问趣已经解决,便开始处于无疑状态。在此情况下,教师要抓住学生似懂非懂的问题和时机,再次"激疑",以产生新的疑难问题,再从"无疑"中求"有疑",这个过程就是使学生在脑得以"开窍"的过程。
数学教学中教师就要结合学生在解题中出现的错误,给学生提供一个对基本概念重新理解的机会,使学生在认识错误的过程中易理解基本概念的本质。在解决了一个或几个问题以后,再启发学生进行联想,从中寻找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一般规律,使问题逐渐深化,从中还能使学生的抽象思维得到发展。数字中有许多问题,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其内在本质却往往一致,通过适当的数学变换,都可以把它们归结为同一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变式"。"变式"教学可使学生对数学知识的本质理解得更加透彻。
另外,要鼓励学生大胆质疑,追根求源,把一切似是而非的问题弄懂。教师还要经常创设新的问题,促使学生去探索,使学生在认识问题的过程中掌握问题的实质,学会从事物之间的联系中找出事物的一般规律,学会全面地认识事物,以达到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
二、引导一题多解,培养思维的广阔性
思维的广阔性,即善于全面地看问题、思路开阔、多角度探求、多方面思考问题的一种品质。在思维活动中,它的表现是既注意把握事物的整体,又不忽视重要的细节,能够从广阔的层面上捕捉有效的信息,广泛地对比、联想,不但能研究问题本身,而且能研究相关的问题,做到一题多解或一法多用。通过"一题多解"的教学,是培养这种思维品质的重要途径。
如,"三角形三边关系"不要求学生对其进行严格的推理论证,但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引导学生思考推理过程:方法一是复习前面学过的公理"两点之间线段最短",应用此公理可以解释三角形三边关系;方法二是通过让学生动手画图,任意画一个三角形,测量三边a、b、c的长度,研究任何两边之和与第三边的大小关系即可得出结论。通过这种一题多解的动手操作,开阔了学生的视眼,培养了学生思维的发散性。
三、多向思考问题,培养思维的灵活性
数学思维的灵活性,又称思维的变通性,是指能依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思维的方向、摆脱思维定势的影响、灵活地运用有关的知识、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的能力。思维的灵活性是数学思维的重要品质,它与思维的深刻性结合,构成了思维的机智,常可导致发明创造,爱因斯坦把它看作是创造性的典型特点。
在解题中有"法"可循、有"路"可行。但有些学生往往忽视知识的灵活运用,打不开思路,受到某些方法的局限,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势,影响了思维的灵活性,因而在教学中应设法克服学生的某些思维定势,注重多角度思维,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全面性。有些问题用代数方法困难重重,而构造符合题设条件的几何图形,用几何方法却相当简便;一题多解、一题多变,不同的解法既可以揭示出数与形的联系,又沟通了几类知识横向联系。
因此,教师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克服思维定势,让学生用不同的思路、方法来思考问题,这样在学习中才能随机应变,更具灵活性。
四、积极联想,培养思维的创造性
数学思维的创造性,是指思维的结果相对于已有的认识成果来说,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这是思维品质中最宝贵的品质。数学思维中表现为独立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和解题模式,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和采用新的方法。
一般地说,数学思维的创造性并不是数学家创造发明数学的思维活动,它是可以通过有效的训练加以培养的。学生很容易从直观的图形中发现一些问题、规律等,而透过表面现象引导学生充分联想,挖掘问题的实质,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
如,在研究了三角形的两边之和与第三边的关系后,学生自然会联想到三角形的两边之差与第三边又有怎样的关系呢?这时,我们可以引导学生通过直观画图来研究它们的关系,也可以引导学生从抽象思维方面去研究,应用不等式性质得出性质定理的推论。通过这样的引导让学生充分联想,开阔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的思维进一步向创造性方面发展。
五、敢于自我反思,培养思维的批判性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校教育;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12-0350-112
随着我国党校教育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的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党的十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出了建设法治强国的目标。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领导干部对法治有了更加本质的认识,要求领导干部在执政理念和方式及行为准则上更加贴近依法治国的要求。现阶段,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等。随着时展,党校法治教育不能照搬以往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应该要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党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为前提
领导干部在形成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之前一定要先形成法律理念,因为理念对思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律理念是指在依法治国前提下的与此相关的观念、信念、价值观的总和,它对立法、守法、用法起着指导和调节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和领导干部,培养其法律理念是进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要形成强大的法律信仰,要使公民从内心对法律的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产生信仰,尊重法律,切实地将法律当做法治国家的灵魂和支撑。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重要前提,是领导干部重要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是形成法治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与经济健康的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时候与人民的期待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极少数领导干部经常无视法律的存在,坚持个人主义和特权主义,利用非法律手段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的管理,甚至干涉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诋毁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领导干部没有形成法律信仰,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功能价值。因此,党校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教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律信仰,能够是领导干部通过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其执政作用。在党校法治教育中要帮助领导干部树立起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念,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能够自觉运用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当做行为规范,能够运用法律头脑和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前进,自觉拥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做遵守法律的领头人。
二、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基础
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形成的标志是指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能够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的尊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能够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够不断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之上,深刻把握执政规律,在执政能力能够做到高级自觉性。同时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结合的强弱直接影响党的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党校的法治教育中,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法治思维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众人的意志和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则性思维强调了普遍性要优于特殊性,同样的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事务,要求众人服从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底线。其次,法治思维要求执行者具有权利义务思维,要求执行者要站在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后,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要求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要符合公开透明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在程序规则上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平正义。
领导干部通过党校法治教育的培训,能够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和进一步培养法律思维的能力。对于广大领导干部来说通过党校的法治教育学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拥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保证做到公平正义。另外,领导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和行为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坚决守法护法,不搞特权和专制。最后,领导干部要带头普法学法,努力弘扬我国的法治建设。
三、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
党校法治教育要明确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起来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制性的平台,党校的法治教育在扩展其广度的同时还有赋予法治教育的内涵,从而进行深度地法治推广。党校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内容,一是注重党校法治教育的总体设计,注重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确定工作制度保障,形成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同时要形成失效理念,避免培训的形式化和过程化。二是优化党校法治教育的内容,注重其时代性的提高,着重介绍当前的相关法治领域的发展趋势,扩充领导干部的发散式思维。三是进行教育模式的创新,针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内容,要注重导向型、参与型和渗透型课程的设计。四是强化党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发挥党校专制法学教师的作用,加大教师的政治意识和发展意识的培养,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同时可以建设专门的法律顾问团,发挥将其作为领导干部助手的作用。
总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是必然性的要求。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社会重视和推行的潮流中,我国党校法治教育应该要与时俱进,通过法治教育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有效结合。因此,我国党校的法治教育必须严抓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提升师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建设法治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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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谭正航,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68―03
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错位与重新定位
《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对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却越来越脱离职业培养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不太符合,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现在,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大纲主要是关于知识点的讲授,而基本上没有关于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
2.经济法教材缺乏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安排。传统的经济法教材倚重对形式上经济法理论的阐述,缺乏与经济法实践作经常性的衔接,从而陷入“填鸭式”教育的窠臼,在这种指导方针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可能会出现学生只接受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经济法律、法规背后经济法治精髓的结果。
3.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知识的传授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略知其中的理论,缺乏司法实践和应用能力。这种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教学方式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注重于书本知识的记忆,不可能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有多少帮助。
4.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经济法律条规,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津津乐道于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授。对经济法学课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数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缺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和保障机制的探索。
5.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无法激起学生的兴趣与欲望。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手段是“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没有更新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唤起学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课程教学成绩考核方法侧重于经济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考试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大多死记硬背,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忽视或轻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与考核,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可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它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提高其职业能力,从而减弱了其职业适应能力,影响人生理想的实现。可见,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向,许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而不是职业化教育。笔者认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根本对立,职业教育过程也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就会相对轻视学生职业能力的重点训练,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实践教学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影响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专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经济法教学也应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律本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推动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也应该顺应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强化法律职业化培养与训练,把实现职业能力培养与提高作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经济法课程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而且要使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质的飞跃。这些目标主要有:
1.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法治意识是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信任和依赖程度。法律的功能发挥更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如何。对法律产生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终极标志。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治社会重要主体的法律专业学生,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程度。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国家依法管理与调节市场经济的规范体系。它是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基本专业课程。在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2.培养与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主体。这些法律人的共同点就在于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
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经济法课程对于培养与训练法科学生经济法律思维作用很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活动紧密相关。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市场竞争规范化、宏观调控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
3.培养与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法律职业化训练的核心和关键主要在于法律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实践和养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学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检验标准。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与辩护表达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养成既需要课堂内的训练,也离不开课堂外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训练。经济法课程主要训练经济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财政支付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等的处理能力。这些经济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处理方法的运用,也具有经济法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律。比如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同时还要考虑一国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结果可能截然有别。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坚持严厉的政策取向,自19世纪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纪60年代,严厉的反垄断立法使许多大企业,如贝尔电话电报公司、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铝公司等,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对反垄断的立场发生了从严厉转向宽容的戏剧性变化,这种变化从“格林奈尔公司案”和“通用电力公司案”可见一斑。
4.培养与形成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备起草与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也是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之一,其要求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结构、拟定的基本程序、规范性文件条款设计的方法等技能。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法规范文件管理与干预市场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使法科学生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针对性训练就非常必要。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拟制方面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改革的实现路径
把经济法教学模式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是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该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强化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适应能力。具体来说,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1.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适当缩减理论讲授的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强化实践教学内容,在经济法大纲中规定理论讲授要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为基本取向,注意联系实际法律问题和强化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外,经济法教学大纲应规定相应的职业训练时间与环节,主要包括经济审判庭审观摩、专业辩论、企业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体规定。
2.对现有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如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时,可紧扣经济法的“回应性”特性,密切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分析与思考,借此教给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思维。比如讲授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功效与方法的时候,就可以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所采取的“救市”措施来分析。结合教学内容,编写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参考资料和经济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及模拟考试资料,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
3.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也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电教化案例教学和探索问题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精心组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创造自由探讨气氛,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以达到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
4.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引人多媒体技术,把对教学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教学;利用多媒体设备,演示一些录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的案例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现实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习获取法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率。
5.改革经济法课程考试制度。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是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应改革学生经济法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推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操作考试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的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应实行笔试与口试、理论分析与实践操作结合的考试形式。对于笔试可通过期末测试、经济法律规范的起草、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而口试与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通过课堂提问,案例分析、立题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模拟审判等形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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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文精神;法学教育;法治法学
关注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法学传递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所以,法学属于人文科学。人文科学以人的存在为研究对象,人文科学,不仅仅进行真理性探索,其代表的价值观点和社会利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其他科学如自然科学、思维科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则更注重事实和逻辑。所以,科学教育以求真为主题,人文教育应以求善为根本。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1]以人文为科学导向,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社会才能得到全面进步和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造成了科技能解决一切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唯科学主义”,在教育领域,表现为对自然科学的培育过分倚重,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授和习得,人文精神的培育被淡化。现行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市场取向、功利思想日趋严重,法学教育被异化为一个机械地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的过程。对人文素养及人文精神的关注不够,即使有所关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及塑造手段。爱因斯坦曾说过:我们切莫忘记,仅凭知识和技能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
1人文精神之涵义
人文,首先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人文思想是人文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人文制度又是人文思想的实现,是人文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文精神,是一种主张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关怀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思想行为。[2]西方的人文主义或者是人文精神是从近代开始提出来的,是针对西方中世纪的以神为本提出来的,在西方的中世纪,神权超过世俗的王权,一切都要以神的意志为根本。凡是不符合上帝的思想的文化都要受到宗教裁判所的裁判,甚至于被处死。所以西方在向近代社会迈进的时候,在思想文化上面也进行了一次革命。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思想体系、也是这一时期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以人为本就是对神本位和君(王)本位的反对,是对现实生活幸福而非来世幸福的追求,也是对专制统治说不。对人的尊重即尊重个人,就是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是一个人生存、体面地生活、追求幸福的基础。首先,作为个人,要尊人尊己。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也只有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正如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爱惜自己的生命,同情他人的生命”,“保护自己,不损害他人”就形成了社会的力量,社会的道德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以人为本,它是道德的源泉。诚实守信的基础是自我尊重,人之所以信任他人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相信他人亦是自我尊重,可见诚实守信是以双方共有的对于人的尊重之意识为基础的。正因为尊重个人,所以,任何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权阻止任何他人的侵犯;同样,任何他人也有其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所以,要尊重他人,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尊重个人指的是有权力的政府及其机构,要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是人文思想的基点,由此,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总之,人文精神尊重人,不止于生命的存在,更在于人之精神。精神生活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精神生活可相对区分为智力生活和心灵生活,前者面向世界,探寻世界的奥秘,体现了人的理性,后者面向人生,探寻人生的意义,体现了人的超越性。人文精神表现为三个尊重,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尊重头脑的价值,尊重灵魂的价值[3]
2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
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社会中普遍尊崇的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综合,其内涵丰富。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法治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众内心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治。民众不能处在旁观者的地位,并因此对法治表现出“被动”和“冷漠”,民众应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将法律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精神源于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自己都有个人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每个个人都应理直气壮的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容他人侵犯;同样,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有自己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等权利和合法利益,所以,任何时候,决不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如何判断是否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最好的方法那就是制定规则。制定以保护人为宗旨的规则和制度。这就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观念,规则和制度以保护人为宗旨。作为个人,违背规则和制度也就是损害了他人,需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作为个人,遵守规则和制度就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于是,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就成为国民的基本素养。[4]每个人都应养成规则意识,养成法律至上和守法的意识。作为有权的政府及其各机关,其职责就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政府作为有权的机构如何做到不强制、不侵害无权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政府应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政府非依法律不得强制或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等权利和利益。强者尊重弱者,这就是人文思想的基点。人文精神开创了依法治理社会的新理念:治理社会应该依靠规则,依靠制度,依靠法制而不是依靠口号和清官。法制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制度,是一种人民能真正制约政府的制度。只有法律(良法)至上、保障人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所以,人文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两者一脉相承。
3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育人文精神为先导
我国自清末引入西方法学教育百余年以来,至今还没完全走出法律文化转型的阵痛期。因为移植了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实现与本土化法律文化的融合,成为社会真正认可和接受的法律文化,可说是作为继受法国家普遍存在的挑战。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理念、始终无法在我国本土茁壮成长,这种现象,自然源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深植于民众心中的儒家文化自然成为影响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儒家思想强调伦理、秩序与责任本位,注重个人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等级观念明显,与自由或正义等法治观念相差甚远。[5]作为继受法国家的中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不如西方深厚。现代法治建设仍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牵引,结果依旧无法形塑现代公民应有的法治精神。制度的移植不能缺乏本土法律文化的支撑,而我们传统礼治文化的大量残存阻挠着现代法律文化在我国的生根。我们国家传统上是个“伦理型社会”,法治文化比较淡薄,德治文化比较浓厚,长期以来重人情重人际关系,信人信权不信法,所以,在法学教育中要补上我们的短板,首先要培育法律人的人文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所以,重视法学教育,形塑法治国家内涵的法律文化,培养具备社会形态的公民意识,培育法律至上与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神,法学教育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法学教育应主动应对新时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挑战,在教学理念、方法和目标、教学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法学教育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培育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司法技能。更要注重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和品德修养。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现代法律文化发生变迁,法治国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各方面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不只以培养法官和律师为目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建构一个健全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的职责是传递秩序和自由、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学教育除传授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宽厚基础知识,培养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以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外,还应特别注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法学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前提,法学教育尤其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财产等等权利和利益。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总之,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中,应倡导以人文精神的培养为先导,并提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融合,唯此,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只有以人文精神为先导,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才有灵魂和生命,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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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军.从法律文化视角审视法学教育模式的定位[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5.
论文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论文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法治
作者简介:寇晓燕,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方略。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作为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学子的法律素质高低无疑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然而近年来,刘海洋伤熊事件、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学生违法犯罪、命案要案频频发生,这些典型个案不但折射出大学生群体存在的亟需关注的心理问题,同时也凸显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质是指通过经常研习和日常生活获得的法律知识,经过深入思考、判断和分析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意识和由此确立的源于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服从以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它对一个人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普遍认为,它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三个维度所构成。首先,法律素质养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设的。只有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 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为培育正确的法律观念意识和提升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奠定基础。其次,法律素质培养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确立,法律意识包括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程序意识等,是主体对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体现了主体对于社会法律现象的精神态度,其标志是在对法的科学认识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维基础上对法律真诚信仰的确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纪守法和良好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具备积极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上的效力与最高权威地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与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蓝图越来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顶层设计的指导,还必须有具体的实践落实,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意识,才能让法治国的理想照进现实。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沃克所说:“归根结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发展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只有当普通人也认真守法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没有普通群众遵守法律的态度,就没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内化为民众的主体意识与潜在素养,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个充满了法律精神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先生曾说:“欲知明日之社会,先看今日之校园。”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达成,大学生作为其推进主体本身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是一个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无疑承载着大学生法律精神养成的重要使命。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国家发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促使其将法律素养内化为自身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这一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未来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群体成为国家法治理想实现的中坚力量,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就显得特别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及其这个群体在多元化时代展示的法律态度对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力,站在促进国民整体法律素质提升,加速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视野和高度,而不是仅仅囿于大学生这个特定群体本身,来深刻认识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法律素质蕴含的三个维度来考察,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质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想的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间,具体表现为:
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维有待强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语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们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获取并没有经过系统化的训练,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尤其是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义缺乏整体的系统把握和深刻的认识。总体而言,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较模糊的、感性的阶段,还未达到作为未来社会精英群体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科学认知,因而无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杂的复杂情境时往往会习惯以伦理、人情思维来作出评价,容易被感情或情绪所左右,无法作出理性客观的判断与分析。
对法律源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尚未真正确立。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实现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冷漠态度。虽然法治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实践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由于受到社会上司法腐败等亚文化现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权大于法”以及“以权代法”等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产生了质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负面价值观念的冲击甚至导致一些大学生为实现个人目的,无视法律的权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存在的高度认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难以做到用法律的准则和法律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参与法律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脱节现象。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指出: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很多大学生虽然通过学习储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的层次性还不高,遇到问题时还不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寻求解决方法,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权利赋予与保护,缺乏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并且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不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学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尽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费、兼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但不少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可见,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对理想的法治社会极其向往,对法律的学习也极具热情,但同时在实践中参与法律生活的积极性不高,反映出其现实行为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间的联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具体路径―――基于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课程体系的设置而言,面向全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须依托这门课程并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增强课程教育实效的具体路径以达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
(一)明确教学目标
布莱克斯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学习法律,但不是学习法律的技术细节,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没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觉,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表现为制度却形成于精神,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最为关键的是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已从最初的向大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发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标的阶段。这意味着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建立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等内在法律精神。教学实践表明,试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的教学在有限的课时内使非法学的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法律素质的训练应以帮助学生认识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思想,学习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关于法律基础部分的修改正是在传递着这样的理念,具体的部门法律和法条几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传达以及法律思维的培育。教材的这一变化也要求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学目标,正确处理和把握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法律素质培育无疑是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但是,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并不必然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存在正相关关系。“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学中单纯追求学生对具体法律条文掌握的数量而忽视法治理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与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育, 应更注重实现大学生内在法律意识、精神的整体提升。
(二)精心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制约着大学生的情感体验,自然也会影响教育目标的达成。如前所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当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传达,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能融会贯通提炼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来对学生进行渗透教育。一个国家浩繁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有机体系,就在于这些法律条文遵循或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学内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观念,将其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挖掘出来,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整个课程讲授的一根主线,并将其融入到相应的具体知识传授中去,潜移默化地渗入到学生的观念中,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真正实现提升大学生内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教师需要对当下日新月异的现实教育环境有准确的把握,因此,教学内容要结合新媒体时代教育环境的改变,尤其是虚拟环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导学生识别网络虚拟空间下的法律风险,正确认识新出现的法律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为习惯。同时,要注意把握学生的心理,认识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为过程中处于起点位置。尤其是在人们接受外部信息时,需要决定着‘灌输’是否有效。” 所以,在内容的讲授与安排上,应密切结合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和日常实际需求,结合大学生在消费、恋爱婚姻、兼职、择业中可能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专业择取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重点讲解,这更容易激发他们主动学习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关键词:法学教学;学科建设;教学主体;教学改革;教学文化
中国法学教育恢复三十余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学院系已达到六百余个,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九百多个。 法学教学规模大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门槛也高了,但是法学学生的就业困境也严重了。作为地方性高校法学院如何做好法学教育,如何立于发展之途,不断向上攀升,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现就结合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法学学科建设,打造法学教学自身特色
一个法学院要被社会承认,必须拥有自身在专业学科领域的某些强项,才能走出去服务社会,形成专业教学的特色内容,显示自身的真正实力所在。
加强学科建设,是法学院重要的工作内容。引进学科带头人,不啻是最好最有效的方式;可是引不进或者没有条件引进学科带头人,就要进行自我挖掘现有的师资潜力,针对性地论证法学院自身应该或者可能具有的潜力,有目的地培育学科强项,逐步产生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要形成可持续的公平的激励措施,构建严谨的学术气氛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建立内外交流、理论联系实践的渠道,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和发挥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法学院必须站得高看得远,身先士卒,科学及时地抓住学科发展的机会,充分发挥已有师资的能量,寻找外在可利用的资源,有目标地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一步一步向前向上迈进,最终形成有自身特色有影响的专业学科特色和教学特色。
二、准确法学人才培养定位,着力实施科学的法学教学,输送有潜力、社会适应性强的毕业生
法学人才培养定位是基本决定法学教学及其人才培养内涵的重要因素。但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何在众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拟定、选择、论证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培养人才的定位,我想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法学人才应是应用型职业化人才,实施综合性全面动态的法学教学
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学人才应具有应用型,并且要走向职业化。“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因此,我们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出发,既要重视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也要注重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应用性教学;既要注重专业基础知识的把握和积累,又要重视能力、技能的教学及知识面的扩展;既要重视理论教学的精炼化、体系化,又要注重必要的实践训练课程和一定的社会实践,关注理论与实践、社会的对接,关注理论修养对实践的作用;既要体现一般法学教学应该设立的课程,又要根据学院学科强项和社会需求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性课程。
(二)注重形成多元化多样性教学,强调法学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良好构建
作为地方性高校法学教育要率先加强教学理念的改观,关注课程设置的基础性、课程方向的多元化、课程教学的多样性,改革课程传授与学习的途径,推进师生教学互动、教学相长;通过课程教学及其他教学环节,激发学生的潜能与学习积极性,构建学生良好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使之协调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的综合实力,使培养的法学学生具有比较全面和综合的素质,形成一定的综合能力。但是,法学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需要社会知识或者其他专业知识进行陪衬,法律职业越来越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而四年大学法学学习的知识容量还是有限的,因此,可能的话,根据社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层次,有必要建议学校延长法学人才培养时间,实行六年制教学,鼓励学生在学习法学专业基础上再修一个方向性的其他专业,为法律应用的专业职业化提供法学与应用专业的基础。
(三)树立高校法学教学“双主体”观念,发挥“双主体”相互促进作用
高校教师是高校教学的主导者,除传道、授业、解惑之外,还进行一定科学研究,推进知识服务社会,创新知识发展。教师既是高校教学的承担着,也是高校发展的生力军。因此,法学院的教师是法学教学的关系一方,是法学教学重要的主体。法学学生是高校教学的接受者、学习者,他们旨在通过大学学习获得某种专业或学科知识,获得学习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获得思维、分析、批判、创新的能力,获得人生的升华,为服务社会、提升发展奠定优良的知识、能力、素养基础。因此,法学院学生是法学教学的关系另一方,也是法学教学重要的主体。“以生为本、以师立校”,比较充分地说明法学教师与法学学生缺一不可、互为联系的状态。教师关注学生,坚持以生为本,一切教学活动必须以学生的成人成才为宗旨,全过程全方位地为学生全面发展服务。学生尊师重学,积极投入课程学习和课外学习,注重各门课程的学习环节和学习活动,主动与教师的教学活动相对接,关注社会实践活动,提升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着力将自己培养成对社会有用高素质的法学人才。法学教学要紧紧围绕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做文章,要促使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推动教学相长,共同提高,最后达到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目标。
三、实践教学改革,扎实教学建设,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高校要积极有效地进行教学改革,扎实开展教学建设,使高校教学逐步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法学教学同样需要改革,把握好现代法学教学的质量,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
法学教学改革,第一,理念要先行,我们要在观念上树立人本思想,探索有利于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的法学教学,改变以往人才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法学教学模式,重在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启发学生探索真理的欲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改革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强调知识点的整合与联系,精讲重要知识点,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课程其他知识点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考查。第三、改革高校法学教学方式,开展以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强调以探索和研究为基础的教学,推进启发式教学、探究式教学、研究性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第四,改革和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而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创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构与理论教学相衔接的多样化的实践训练课程体系,同时创设相关素质拓展项目,有系统地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第五,改革法学课程教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改进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强调教师对学生思维方式的启迪、专业学习的引导和课程教学的针对性。改革课程考试方式和学生评价制度,建立多样化的学生评价体系。加强课外自学指导和专题讨论学习,推行实践训练,构建平时考核与最终考试相结合相均衡的多元化评价方法。第六,为了提升与确保法学教学质量,必须进行有组织有目的地教学建设,并且这种建设最好是可持续的,而非形式意义上的。
四、规范教学考核,促进教学相长,营造法学教学文化
高校法学教学需要优秀的教学文化,法学教学在此基础上还应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文化,并且通过法学教学特有的教学文化,影响学生法律人格的形成,激发法学学习的兴趣,促进法学教学的教学相长。
营造法学教学文化,首先,要倡导诚信与责任的风气。诚信与责任是法学教师应具有的师德师风,也是法学学生应养成的人格素质。法学教师从事法学教学,应该属于法律人之列,法学学生是社会法律人的预备力量。作为法律人,诚信是最重要的职业要求之一。因为,只有每一个法律人做到自身的诚信,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实现法律人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责任是法律人应具有的秉性,切实履行责任,尽职尽责对待和做好自己的工作,勇于承担工作中的责任,是法律和道德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人应该首先要求的。责任是法学人才培养中蕴涵的重要内容。其次,要树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之治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尊重客观事实。法学教学通过各门课程的教学和学习,培植公平正义的基本法治观念,探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途径,提高维护社会主体地位公平与利益平衡的实践能力。法学人才具有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养成了正直之心,才能在今后从事工作过程中努力去实践崇高的法治目标。再次,要培植民主意识。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没有民主很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说,没有民主就不会有共和国。法学教学要宣传民主,教师教学过程中注重实践民主,让学生知道民主的价值,培养法学学生民主意识和为民主法治斗争的精神,探寻实现国家民主的道路。还有,要形成严谨科学的态度。教师的课程教学与科研,学生关于课程知识与其他各种知识的学习、知识的运用、事实的认定、真理的探索,均需要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素养。最后,要营造宽松的教学环境,展现法学教学的主体意识、独立意志、批判与协作精神。法学教学要体现法律精神,尊重教学主体,鼓励独立思考、刻苦钻研、敢于批判、注重协作的精神,营造一个生动活泼、严肃认真、开放有序、和谐有为的法学教学氛围。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第一,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及其原因。笔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项调研。调查的对象是,在随机挑选的几所法学院校中随机选出数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调查的内容是,让这些学生(老生)思考笔者现场提供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生活案例。调查结果显示,大概有70%的学生只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条文;大概有10%的学生以这问题太难或是课堂上没学过为由拒绝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从不同角度(主要是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为案例提供解决方案。这份调研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即欠缺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问题。即不正确地求学法学知识,所谓的方法论错误。他们常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纯属机械性记忆、理解和运用。法学实践就是到律师事务所或是相关司法部门打小杂。其二,教师教学的问题。暂且抛开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刚开始求学的学生难不了对法学求学方法论的认识存在误差,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引导。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师常常忽略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三,法学教育的问题。无论是本科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教师教学的问题,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下,应该主要归根于法学教育问题。首先,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行政式教学,其次,当前的法学教育以“工匠式教育”为主要模式,即以职业培训教育为模式。把学生类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让这些“工匠”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术”。第二,培养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学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务应放在对法科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对只是死板地输入,无法很好地法律思维,形成自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素养——法律思维能力。”与此同时,它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学院校的教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学本科生需同时具备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具备了体系化、网络化的灵活的法律知识框架,同时能不断挖掘出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来扩大框架;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能自信地将理论化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具备逻辑分析能力,能灵活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并重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建构一定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翻看了相关文献和参考文书,国内外一些法学院校有着值得思忖以及学习和借鉴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笔者重点总结并比较分析了如下几种模式。通过下文的比较分析,会发现它们的目标都是:意图改变传统的教学和求学模式,追求多样的灵活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第一,读书会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学在课堂之外设立了“终南山法学小组读书会”,它是一种在院校领导、青年教师指导和广泛邀请校外知名学者参加下,由学生和教师自发组成的以研讨法学原著为主要内容,采用主题报告、评论或者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发挥,进行思维碰撞和融合,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终南山法学小组的读书会模式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课余的时间,在课时之外实现教师和学生间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学者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头脑风暴、发散理论性思维、通过逻辑突破涵摄限制。当然,读书会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论性思维培养为目标且是精英式培养,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第二,导师辅导的模式。导师辅导模式指院校通过分散学生集体学习的方式,任命每个教师负责指导几个学生,其中指导的内容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模式它一方面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因为它是一个教师负责少数学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采用“一对少数”的方式进行创新性因材施教,避开记忆流,采用灵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别是在本科阶段。主要原因是导师辅导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论的指导,总体上缺乏一定的生动性,并且这种模式留给学生的自由空间过大,这样学生积极性、自觉性、重视性和主动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讨会的模式。研讨会培养模式为德国法学教育最是常见,即学生在参加研讨会之前需花费较长的时间精力准备某一论题并撰写论文,研讨会开始时学生需先宣讲论文,然后评讲自己的思路,再由学生和教授评论。研讨会的最后,学生需要上交一份报告。这种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让学生通过舌枪论剑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的思维,因此,德国以研讨会及其他类似的培养模式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这种模式以理论性研讨为主,所以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方面局限性和读书会模式相类似。因而在2013年,德国颁布并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法,用于弥补理论性教学的不足。第四,法律诊所的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国的教学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视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亲自参与和诊断,从而“对症下药”。〔4〕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思维的,但大体都是针对本科3年级以上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培养模式的有很多优点,能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诊所类型,同时它重视实践效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类似一个机构),让学生真实投入现实中产生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感(类似在工作),即以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来审视问题,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逻辑思维。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虚拟层面上的模拟法庭培养模式的。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考虑到出台类似德国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笔者结合国内的教育国情即逐渐转变传统记忆性教学,暂且只从具体可操作的角度,围绕理论性思维能力培养和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建构如下模式。第一,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其一,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这是由导师辅导式和研讨会式引发的设想。导师辅导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思维碰撞,研讨会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能直抒己见,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创新了这些特色。想象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模式,它应该成为法学教师教学的主流方法。它的关键是让学生不受束缚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将抽象的法学概念或是命题有形化,同时又要造成恰当类型的混乱,仿佛每一个法学概念或命题都是看得见的又四处蹦跳的小精灵。通过想象型教学,一方面教师教学轻松,另一方面学生能饱含兴致,通过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论问题。脑图型学习是学生在课上和课下培养理论性思维能力的模式。脑图型学习源自“头脑风暴”,即借鉴图表的方式,把自己头脑所思索的或是人与人间所交流的形成无限制的头脑网线,并将该网线一一记录下来。脑图型学习的关键作用是有着哲学上所阐述的非线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会式交流。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会模式引发的设想。考虑到读书会模式会带给学生压力,笔者构建了类似社团交流的培养模式——聚会方式的交流“。聚会式交流”即要求学生和教师像家人一样聚在一起畅谈,只是畅谈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相关的问题、事宜,参加聚会的人通过畅谈能形成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思维“。聚会式交流”应该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项品牌教学模式,让每个人(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是教师,同时也都是学生。法学院校应该隐形地把学生和教师在“聚会式交流”中的表现当成他们素质(教师是教学质量等)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第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重在引导学生积极实践,引导他们将理论性思维同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实践性逻辑思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虽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经在多所法学院校践行,但还是处在雏形阶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拟法庭的发展成熟度相较诊所式更高;三是模拟法庭模式的虚拟程度较深,无法让学生真切感受现实。笔者借鉴了法律诊所式的优点和模拟法庭模式的发展程度,在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上,构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包含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质。二是具有模拟法庭的性质。当然,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前提需要各法学院校向校内校外宣传“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获得大量的案件。其次,虽然该模式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也应该设定一定的实践性绩效管理机制,避免该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学生自主性应起关键作用,需要学生明确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援助型模拟法庭来。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建构理论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对国内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提升有所帮助,对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培养一大批具备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刘风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联恭:“法曹养成教育之课题与展望”,载其所著《程序制度机能论》,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继:《读书会与法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 法学专业 法学教育 面试
一、市场需求是法律面试改革的推动力
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传统模式下那种只要能做好本职工作的思想已逐渐不适应时下市场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公司和单位,更倾向于有创造力、有想象力的员工,能够在本职岗位上进行拓展思维,以扩大市场效益和单位的辐射面。这就给处于变革过程中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面对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应转变教学理念,把知识传授、理念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融合在一起。为何提出这种转变呢?从教育属性看,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而从法律属性看,法学专业属于应用性学科,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即可得出法学专业教育走向的结论――在培养扎实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应重点培养法治理念和职业技能。
所谓法治理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当前的许多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公安阶层,也包括以法律为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阶层,普遍存在着法律幸福感不强,社会功能弱化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权力阶层对法律人的看法和法律人自身的看法,而这些情况将影响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方法,并能影响整个法治建设的步伐。简而言之,当权力机关与代表民间法律维护者的律师产生对抗时,如何看待律师的职业,就称为影响法治思想是否健康的关键,通说认为:只有被制约的权力才是良性的权力,只有被监督的权力才是健康的权力。因此,当公权力与私权利产生对抗的时候,正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理念贯彻实施的关键时期。另一方面强调做人的坚守和对诱惑的摒弃。在当下物质财富丰富的时代,法律人往往面对的是形形的诱惑,对于这些诱惑,如何面对、如何处理、如何变通就称为考验法律人基本人格精神的试金石。
而职业技能的培养则重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执业的基本技能――沟通能力,所谓沟通能力,不仅仅是说话的能力,而是面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态度、不同的紧急环境下,运用法律语言的技巧,化解危机,转危为安,并能顺利解决矛盾的能力;其次是辩论的能力。法律人经常需要面对与对方针锋相对的时刻,在这种危急状态下,如何有礼有节的据理力争,如何运用法律的知识灵活说服对方,如何结合社会实际寓景于情,成为法律人走上社会后最重要的一门人生课程,在这门课程里,法律人不仅要学的是“争”,更要学的是“让”,在“争”与“让”之间,方能显示出法律对社会的突出贡献;最后是法律人对社会的最大贡献――文书能力。法律对社会矛盾的解决通常分为事前隐患的预防和排除、事中纠纷的缩小和杜绝、事后矛盾的化解与平息,无论哪个过程,都需要慎重的将矛盾的解决方案付诸文书,而文书的写作规范、用词准确、言简意赅就成为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经常修炼的基本功。这些都是大学教育应当完成的基本任务,反言之,考查一个法学毕业生是否合格也应至少包括上述方面,这也就为法律面试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法科毕业生的面试不能等同于其他专业毕业生,应突出法律专业的特点,在设置面试方案时,应强调对这些方面的考察,又不失法律效率的精神。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转变是法律面试改革的指挥棒
法学教育的目标实质上就是要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经过长期的讨论,法学教育界形成的共识是:培养高层次或高级法律人才。而什么是“高层次或高级法律人才”呢?是能够解常人难解之法律问题的人才,重在对疑难问题的解决能力。可以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都是从生活矛盾激化酿成的社会纠纷,而这些纠纷的解决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更要考虑到社会的积极效果。这就需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而且要领悟社会的厚重和底蕴,领悟上千年来中国社会国情的绵延和转变。
反观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模式,学制四年,基本都是在完成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而职业技能培养方面的课程几乎没有,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教育机构不重视,没有紧迫意识,只能守城,而无拓土之志,欠缺对社会需求的压力感;另一方面在于投入太少,学校缺乏拥有专业技能的教师或外聘条件。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没有这些资源,处于懵懂时期的学生只能照本宣科,只能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挣扎,久而久之,也就缺乏了认识世界的眼光和勇气。
因此,大学四年的课程设置,应尽量突出对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取消常规考试模式,替换成案件模拟和文书写作方面的考察;在大学一、二年级,重点培养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并将子部门法作为学习主干课程的课外阅读空间,而到了大学三、四年级,则将各门主干课程转变成不同门类的实践课堂,聘请专业的法官、律师团队担任学校客座教授,为学生现场指导实践生活案例中的各种问题和解决技巧,开拓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最终以法律文书的方式结束课程的考核,不仅锻炼了学生面对陌生事物的胆量,而且扩充了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更强化了学生的忧患意识和面对困难百折不挠的品质。
三、法律面试模式的构建
面对与日俱增的法律条文,法学教育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而是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律面试的过程中就是通过师生双方的互动,提问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法律面试过程中较为系统的学习和训练,学生们掌握的是如何检索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从办案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学习各种职业技能、法律的检索和运用、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需要强调的是:在培养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案例,重点不在于找出标准答案,甚或很多案例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应摒弃传统教育中一定要给出一个既定答案的做法,因为生活的矛盾重在解决,而不在于答案。所以,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是一个“观察者”。
法学教育已经走过了批量生产的年代,面对社会就业压力的反差,应当走向精英教育、技能教育的路径。针对法律人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的困境,借鉴法律专业面试模式的思路,将理念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融入法学专业教学之中,提高法律人的幸福感,强化法科生的沟通、辩论和文书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合作精神,增强他们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激发他们对法学浓厚的学习兴趣。
本文为自治区高校实践实战项目“法律人才就业面试模型构建”研究成果,项目编号“MY2013075”。
参考文献:
[1]许建丽,牟逍媛.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J].诊所式法律教育与21世纪法学教育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2000(12).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