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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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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法

第1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一、把握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一)内部控制环节

重点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各级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单独核算各项社保基金;对应建立个人账户管理的基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是否清楚;出纳人员、记账人员和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二)基金征缴环节

审计重点:一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征收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保基金;二是是否按规定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有无搞多头开户、账外存储等问题;三是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四是征缴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完备;五是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

(三)基金管理环节

审计重点:一是基金管理部门上缴的基金是否全部及时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二是财政补助的资金是否到位;三是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审核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批复经办机构的预决算;四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结余的营运、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五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用于投资、放贷、经营、搞基本建设等。

(四)基金支付环节

审计重点:一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基金,二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基金,三是经办机构是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基金,四是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计划。

(五)政策法规执行环节

从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自身履行管理职责方面寻找突破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适用实效、范围与效果。重点审计是否存在地方出台政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相符的问题;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老工伤”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群体未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等问题。

二、不断改进社保基金审计的方式方法

(一)审计与审计调查和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

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监督,应该注重与财政审计的结合,从总体上了解和掌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掌握本级预算执行中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减变化情况、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资金的支撑能力,为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奠定基础;注重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同有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重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调查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性,不被固定的审计程序所拘束,简便易行,尤其是对涉及单位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社保审计项目,更应采取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只有将审计与审计调查和其他审计相结合,才能全面把握社保基金状况,完整地反映和揭示社保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以及制度缺陷。

(二)实施计算机审计,实现实时监控

社会保险基金自身运行存在着资金量大、环节多、管理的重复性、时效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与此同时,社会保险会计信息系统也在迅速发展,使审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已不能满足信息化高速发展的要求。全面利用审计通用软件和社会保险基金专业软件对被审计对象的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分析,并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审查输入、输出数据库的真实性、可靠性,测试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审查计算机舞弊,评价数据的保密性和系统防错控制,审查和评价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效率性、效果性,是社会保障审计发展的目标。

(三)微观审计基础上加强宏观分析研究

第2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每个月领工资的那一天,当你看到工资单上扣除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基金时,你知道这笔钱去了哪里吗?

据调查,绝大多数市民都不清楚这笔款项的去向,对它的使用也是一知半解,有的甚至不知道由哪个部门在管理它。所以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五个险种。它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事业,其性质与保险公司所承办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广州市具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管辖。

社会保险一直被比作社会的“安全网”、“防震器”。行内人士更将它形象地比喻为“蓄水池”。

社会保险的功能与蓄水池相似。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进行合理流动。企业改革转制出现问题,职工离退休,发生工伤事故。因病失去工作能力……日积月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了用武之地。社会保险基金保障的是职工在出现了上述情况时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是职工的“养命钱”、“保命钱”。因此,这笔基金的保管和营运,成为当前社保部门及市民最为关注的焦点。

焦点:基金有否被挪用?

回答是肯定的。社保基金的流失和被挤占挪用,已成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在我国,社保机构挤占挪用基金投资,且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有些最终难以收回的事件普遍存在。据权威部门介绍,1997年全国养老基金被挪用的就达数十亿元!这其中有多少没有收回也就不得而知了。事实上,政府部门早已看到了情况的严重性,广东省政府在1994年9月决定暂时停止保险基金的营运,并对已经营运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1997年,国家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增值:基金的本能要求

过去人们普遍都有一种误解,觉得社保基金只有存入银行不被动用才有保障。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把保险基金存在银行确实最省事且无风险,但这可能也是最消极的做法。

社保机构必须保证所收的保险基金增值,才能够有充裕的资金进行社会保障。新加坡1997年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已达851亿坡币,相当于5000多亿人民币,而新加坡只有300多万人口,如此充裕的资金,一般人认为可以不必再积累了,但该国政府认为,不能高枕无忧,如果新加坡连续5年出现经济危机,怎么办?

广东省各地目前累计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过才100多亿元,如何救急?更严峻的现实还摆在眼前:广东现有离退休人员150多万人,相当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7.5%(未含乡镇企业)。广东在下世纪进入退休高峰期,2030年前后退休人数超过650万人。如不积累,高峰期征收养老保险费将要高达工资总额的30%以上,远远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近几年,由于经济大气候的影响,部分企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目前下岗形势又严峻,这都让社保机构增添沉重的压力。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积累,也必须增值。如果仅把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单从获得利息的角度看,基金增值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社会保险基金要增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进行多元化投资。

基金:不准擅自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拿去投资,几乎不允许有一点闪失,因为这笔资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和“救命钱”,一旦回收不了,后果不堪想象。

广东早在80年代就着手试探基金营运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支付和留足周转需要外,结存基金不超过30%的额度,经审批后可用于营运增值,并规定基金主要使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委托银行贷款和由政府提供风险小的重点项目。规定基金营运要具备担保、抵押,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条件,逐项审查,逐级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定,市县一级不准擅自使用。

从1989年到1996年,广东省养老基金先后投入营运累计55亿元,减除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营运纯收益4.25亿元,增值率为7.7%。

然而,在市场经济里,任何一种投资,都会有风险。缺乏较高的基金投资运营知识,没有一套完善的投资运营法律程序与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造成一些地方部分基金在投资中流失挤占,最终迫使基金的投资不得不暂时停止。

基金管理:寄望体制改革

只存银行无法有效增值,搞投资又漏洞多多,社保基金,到底该如何管理?

只有加速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有效地“亡羊补牢”。

如何改革,现在已有一些基本共识,即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管理必须法治化,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应政事分开,走专业化运营之路,基金管理与运营监督机制必须加强等。

第3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第4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及时、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组织编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3〕46号)及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通知》(劳社险局函〔1999〕28号)同时废止。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编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略)

第5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一、引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等,都采取的是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以及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金是由我国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经营,并且不得挪作国家相关规定以外其他用途的支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性。虽然在我国的《预算法》修改以后,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了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中,仍需遵循财务独立性的原则,也就是在具体的财务运作过程中,社会保险财务仍独立于国家国库预算管理,这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也提出了新的不同要求。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独立性概述

(1)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国家财政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诸如医疗、工伤以及生育保险等,都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等由于需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承受能力,因而要求以支定收、略有结余,进行统一归集后集中管理。因此,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源自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运作收入,但是都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资金都是独立于国家财政的基金。

(2)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基金同样独立运作。在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基金,都同样有着财务独立性的要求。各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基金由于支付对象以及支付范围的特定性,同样要求需要分别建账,并进行独立核算,基金彼此之间采取独立运作的模式,而且相互之间不能进行共济使用。

(3)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财政自负盈亏。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支出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以及具体的标准都有着法律规定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支出并不是由政府部门等通过预算来确定的,而是独立于财政资金、自负盈亏进行运作管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功能以及财务独立性对其要求分析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功能概述。在我国的《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在支出范围、标准以及对象上,也并不是按照政府预算进行控制,而是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预算控制也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不同主体之间的平衡,从这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基金并不应纳入政府预算范围。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源自于缴费收入,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的主体、标准以及时间等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而且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足时由政府补贴,一般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列入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因此,综合这些相关的规定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的收支依据并不是预算基础,而是法律规定的缴费支出标准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重在对基金收支的预测,并不是对基金的整体控制。

(2)财务独立性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要求。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应该以保险法作为基础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也不同于公共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上,应该以社会保险法作为基础依据,按照社会保险法中的具体规定要求来对社会保险支出进行核算。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应该重点围绕着预算核算收支以及统筹规划资金余缺的功能,特别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提前明确基金补充来源,而不应该按照当期的收入来安排当期预算支出。2)社会保险基金的编制应该遵循分类核算的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务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对于收支平衡的原则应该在不同类别的基金中实现,而并不是整体的社会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上,应该实行分类合算的模式,实现各个基金的收支平衡。3)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与支出之间应尽量平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来自于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国家的财政补贴,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提升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基金运作、增加保费收入等方式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措施分析

(1)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水平,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健全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首先,应该结合我国的《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相关条例细则,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其次,应该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运作程序,特别是相关的主管职能部门等,以确保预算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此外,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机构的设置水平,可以联合财政、社保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独立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2)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编制、审批以及执行决算管理。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应该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不同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全面的考虑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数等一系列的参数,同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等相关要求。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由保险机构编制以及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部门审批后,应该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依据。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调整,对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必须重新调整方案,严格遵循审核审批程序执行。

(3)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发挥。社保基金在预算编制上是遵循的财务独立性原则,而且是以保险法等作为基础,具有明显的分析预测功能。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的基础依据功能,加强对参保、征收、核算、核发、经办、运作等部门的调度管理,以尽可能地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在缴费、拨付、存储以及运作等环节都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计划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同时,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出现的与预算中有较大的差异内容,应该及时分析原因,进而制定相应的调整管理措施。

五、结语

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属于全口径预算体系的一部分,但是由于《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等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标准、条件以及范围等有着明确的要求,因此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功能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在社会保险金的预算编制上也应该全面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功能的有效实现。

(作者单位为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第6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摘要】审计机关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需要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力量,实施有效的控制手段。文章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近年来,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目前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第7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给保险对象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进行缴纳,以及其他手段进行筹集的合法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包括养老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及失业保险基金,而且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在内的总共五项基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能够实现的前提与物质基础则在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的出现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在对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有效减少的同时,对实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有重要意义。此外,社会保险还是国家在宏观调控上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社会保险,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调控,避免收入差距的扩大,能够一定程度地阻止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在兼顾效益的同时,得到平衡的目的。社会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在新形势下,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基金来源渠道少

作为一种造福于大众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据法律建立起来的。所以,既然建立了制度就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但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上个世纪末所遗留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在财务部与劳动部门刚刚颁发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在时代的发展的日新月异下已经完全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上显现出了不完善的地方,面对新形势,其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构成部分是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和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还有小部分来源于基金在银行的利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太少,在结构上的不合理,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支付上的风险。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不明晰,基金存储渠道过多

上世纪末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中明确规定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条线管理,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开进行管理。虽然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这种工作思路已经不适应社会,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经常出现管理职能错位,渠道不畅,员工职责不明确,效率低下等各种问题,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此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在储蓄上的渠道过多,国有银行、金融机构都有,造成基金的不必要流失,使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进行更好地管理。

二、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完善社会保险新法规,规范会计行为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应该加快出台,这样才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只有适应当今的新形势发展,才能发挥更好地效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社会保险机构应该依据《会计法》以及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等的现实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中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定期对未完成预算的原因进行检查、预测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安全有效运行。

2.对约束机制进行健全,明确职责,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仍然在不断地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不应该因循守旧,而应该从新时代的企业管理中吸取经验,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使管理人员真正做到各司其责,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其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部门不仅要重视制度的建设,还要对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进行加强,定期对员工进行各种培训和考核,只有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上去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才能真正上去,管理水平才能提高。

3.加大财政投入,对其筹集渠道进行拓宽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加大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进行拓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需要。国家应该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对社会保障预算的比重进行提高。其次,应该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进行扩大,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增量。再次,应该对社会保障税进行开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此外,还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机构进行探索,保证其顺利运行。

面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各种问题,只有对其一一解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J].中国社会保障,2010,7(21):80-81.

[2]金正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9,11(34):138-140.

第8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目标,通过核算控制和监督手段,合理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调节和筹备等财务活动。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这一方面看,基金的收缴支付是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基金收入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要任务。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的,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又是基金制度的基础,如果无法征集到基金,社会保险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要做好保险工作,首先要做好基金的及时足额收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部分。这是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工工资和各种福利也难以兑现,加之少数企业领导者的一些错误思想,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这种现象,各社会保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与服务”的思想,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企业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统筹是利国利民、造福企业和职工的大好事,推动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的强制职能,通过强制手段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2.个人缴纳部分,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职工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对于这部分基金,各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实践证明,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多一分宣传就少一分阻力,增加一分动力。以上收入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安全运作管理,就要做到:

(1)按计划的要求,及时收缴和储存社会保险基金,正确地支付退休费,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台帐,监督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欠缴情况,以便及时催缴,使基金及时到位。

(2)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社会保险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如果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社会保险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做到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账,防止欺报,瞒报,漏报基金。防止截留问题的发生。加强会计业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防止保险基金乱支冒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审计,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挪用。

二、基金支出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投保人遇到意外事故,疾病和失去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环节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现在主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1)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2)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发放;(3)由企业或单位代为发放。实践证明,采取前两种方式效果最好,基金运作最安全。第三种情况往往不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存在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法定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也没有约束机制,当企业发生资金短缺、生产滑坡等情况时,就会发生本企业受保人不能及时足额领到社会补助资金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就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筹集的资金。这笔钱,如果以货币的形式存在,随着经济的增长,其价值——总的购买力要降低。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就是通过一定的资金运营方式,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降低;而增值就是在保值的基础上,使其购买力增加。从这一方面看,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物质基础的基金,保证它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定向债券。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保险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而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的险种,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经营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四、完善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实现保险基金的最优化运行。

第9篇:社会保险基金法范文

一、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特点

(一)以财政部作为管理主体。

虽然美国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由社会保障署负责支付,全国统筹管理,但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主体是财政部。基金收支全部经国库流动,基金结余以购买政府债券为主。社会保险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在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之间建立起一种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即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增加,基金对政府一般预算的债权增加,政府一般账户和基金账户之间相互增减。这样,在整个基金流动的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明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采用信托基金专户的管理方式。

美国财政部对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的管理采用预算外基金专户的模式。基金专户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专门用来核算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的金融账户,与我国的财政专户相似,专款专用。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是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其征收过程与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由各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统一汇缴国库。但是与其他税种不同的是,两者在进入国库以后记入不同的账户。其他税种记入政府一般账户,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记入社会保险信托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署负责支付,其支票需经财政部兑付。

(三)以基金为会计主体。

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要以各自的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其会计科目、会计要素、会计平衡等式、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核算程序等都是以基金作为会计主体设计的。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一般预算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会计主体,两者分别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而两者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需要在各自的基金会计主体中分别做出完整的记录和报告。

在编制预算时,需要以各种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为单独的会计主体,由专门的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国会报告以及向全体国民披露基金信息,既包括当年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也包括基于保险精算的未来中长期基金预测报告,这种信息披露方式已被长期化和制度化。

(四)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与其他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相似,美国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也采用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单一支柱、现收现付、经济业务比较单一、明显属于公共性质等特点,与权责发生制相比,更适合采用收付实现制。另外,美国虽然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过改革,但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始终是现收现付,并且与个人账户基金相互分离,单独核算,这种基金的单一性保证了美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管理模式顺利进行。

(五)各级政府责任明确。

政府直接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政府预算内管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采用信托基金专户的形式在政府预算外单独管理,而对于以市场管理为主、政府不直接管理的补充社会保险,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进行监管,这使得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开,责任明晰。美国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地方政府为主,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责。如果某个州订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则该州政府就可以保留各地上交的失业保险税的九成作为州税,记入由联邦财政部管理的失业保险信托账户,剩余的缴付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及州政府失业保险制度的日常行政费用。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中美两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纳入美国政府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单一支柱的、现收现付的、政府责任的公共社会保险基金,而纳入我国财政专户管理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混合基金。由于我国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基金采用相同的会计管理模式,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范围界限比较模糊。美国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范围界限十分清晰,政府直接管理的基金是属于公共所有的基本社会保险,而其他的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有的社会保险基金均不在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内。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比较广,界线比较模糊。其主要包括属于政府责任的社会统筹基金,在政府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个人账户基金及在政府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而且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由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管理的范围界限更是模糊不清。这些必然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混乱,各级部门权责不对称,责任不明确,存在很多资金浪费、挪用、贪污的隐患。

(二)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混合管理,有违科学原理。将个人账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由政府统一管理,共用一套会计管理模式,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认可。而且在实践管理中,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使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缺失,基金流转过程混乱、难以统一,缺少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保护,难以实现其增值的愿望,而且影响基金的监管,埋下安全隐患。

(三)缺乏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明显地以社会统筹基金为基础设计的,不仅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单独设为会计主体,而且没有将个人账户基金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也没有在会计报表、统计信息中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单独披露和报告,明显缺乏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而且,基金利息及其他一些分别归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收入,没有分别核算,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账户,难以使个人账户的会计核算准确到位。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披露不足。

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种基金的混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我国除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网上公布了年度报表资料外,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披露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劳动和财政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不一致,造成政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困难。另外,允许各统筹层次独立出台会计制度,基金管理主体的混乱,使基金的监管严重不足。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美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预算法、信托基金法、会计准则等相当齐全,而且执法严格。例如为了防止产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议案,专门制定了“防火墙”法案,对于养老金会计处理,制定了第19号和第26号会计准则等。我国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已取得了很大进步。例如,我国新会计准则第10号就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作了详细的规定,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会计制度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别开来。但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应该在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有法可依。

(二)明确相关各方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基金范围界线不清,各级部门责任不明确,存在一些隐患。因此,应该根据各种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各种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各管理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彩票基金等公共性质的基金实行管理,而对于个人账户基金等个人私有属性的基金,应适当选择委托或民间管理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财政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和会计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资金安全的间接监管。此外,还需根据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明确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险责任,统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便于基金的监管。

(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

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两套会计体系,分别核算管理。社会统筹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实行预算管理,建立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为会计主体,以实现当期资金平衡为目标,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政府基金会计管理模式。其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会计信息。

个人账户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管理人,实行安全目标下的投资运营管理。建立以个人账户基金为会计主体,以实现长期资金平衡和基金安全增值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权益性基金会计模式。其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定期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从而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