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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专项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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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专项方案

第1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根据《XX镇安全生产专项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强力推进“清单制”管理落实,抓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落实完善管理工作

1.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清单制管理、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和引入市场机制等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2.强化资源管理,践行绿色发展。认真落实《XX市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利用我镇石材资源,做到开发与保护并行,进一步加强资源勘查,摸清资源家底。规范矿山管理,持续推进矿山经营规范化、矿山开采标准化、矿渣综合利用化“三化”模式,打造绿色矿山,支持企业科学开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开采的总体意识,消除矿山开采安全的先天不足。在矿山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时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态、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矿山生产活动对周边设施影响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1.守好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县部门要求的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把控准入门槛。

2.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XX省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提请县政府作为重点关闭对象。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施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日常安全工作清单》《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等为基础,推动企业制定和实施“3+N”清单制管理模式,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同特点,制定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有效防止企业各层级人员职责出现真空地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根据应急管理部新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完善三级标准化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加强日常管理,推动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3.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企业实施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配备足够的从业人员,特别要配齐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强化考试管理,推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升。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

4.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按照应急管理部即将出台的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清单制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按照县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逐项严格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上报。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至8月)。按照县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8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我镇对相关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含问题隐患、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在内的清单制管理体系,并及时上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清单制管理体系中各类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制管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落实县级部门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细化目标任务与工作措施,统筹推进。要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处理。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上报实施联合惩戒。

第2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推行企业标准化建设、中深孔爆破、机械通风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专项行动,切实做到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综合治理,确保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揭制一般事故。

(二)全面开展地下矿山顶板片帮,提升运输、通风管理三大关键环节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违法爆破专项整治。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行动,乡党委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安监站站长)

×××(安监站副站长)

×××(派出所长)

×××(国土所负责人)

×××(安监站工作人员)

×××(安监站工作人员)

×××(安监站工作人员)

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下设办公室在乡安监站,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4月1日开始,7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隐患排查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1日)

安监站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硫铁矿、采石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检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企业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实现机械通风,是否形成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是否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是否防尘降尘,提升运输系统、电力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是否做到一坡三档,是否强化顶板和片帮管理。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有开采设计,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5万顿以上采石场是否实行中深孔爆破,是否加强排土场管理,是否加强边坡稳定性检测,是否强化作业管理,作业过程中是否对危石、浮石进行清理,是否使用安全防护设备、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要立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消除隐患上下功夫,严格排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死角。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安监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深刻吸取近段时期各地发生的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究,要结合2009年全县非煤矿山“三推行”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资金,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列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预案和监控“五落实”,严防隐患酿成事故。乡安监站要深入企业,对排查登记的隐患整改情况逐条进行检查。督促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办证程序。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违法生产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为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乡党委政府将安排工作督察组,对各村、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安监站日常监管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查列入三推行企业工作进展情况;三是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四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以及相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六是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台帐的情况;七是查未按要求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企业的停产关闭处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监站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监站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扎实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切实整改

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切实做到责任清、情况明、数字准。要按照“七个一”的要求,做到一矿一张隐患登记表、一矿一个整改指令、一矿一个整改方案、一矿一个整改责任书、一矿一个整改督办人、一矿一个验收结果、一矿一个整改档案。排查出的每条安全隐患都要注明基本情况、类型、需整改的内容、整改时限、主体责任单位、监管单位、措施落实情况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生产经营企业将整改完毕情况书面上报乡安监站,安监站经实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尚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查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有利的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对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排查出来,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都要由主体责任单位列出计划,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治事故发生。

第3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完善排查机制,创新治理措施,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我镇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矿山本质安全。具体目标是:

(一)矿山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下。

(二)露天矿山开采技术明显提高。露天矿山全部实施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杜绝“一面墙”开采。

(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完善,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符合设计要求,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提高。所有矿山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台帐。

(五)认真开展非事故违法案件查处。加大对非事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非事故案件查处件数应达到上年生产矿山数的50%。

(六)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矿山布局更趋合理。新设矿点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和“一证多点”矿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重点地区监管联系制度。我镇将新民、众缘、白石、彭家、槎源坞、杨家等行政村的矿山列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企业。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排查与整治的隐患重点是:1、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作业平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2、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3、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4、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5、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采矿方法不符合开采规程;6、尾矿库防排水设施不完善。

四、工作安排

(一)各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照《矿山企业(尾矿库)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见省局文件附件1)和有关矿山开采规程、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首次排查整改情况7月底前报镇安监办,以后每季度上报一次。对排查隐患和整改情况应建立台账。

(二)我镇将按照本方案安排,结合《*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进行检查,对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和矿山的将增加检查的频次。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矿山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二是镇安监办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认真的企业,我们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检查,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4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9年“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以降低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非煤矿山开展“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专项工作,逐步向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发展,突出重点,治理隐患,努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08]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第5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普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第6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要以科学、安全的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执法年”为契机,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手段,突出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工作基础;通过强化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矿山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努力实现全省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确保下降20%、力争下降30%的总体目标,为建设“平安*”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实施条件及范围

今年要在矿山企业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台账。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均应参加安全标准化活动。各地在选择拟达标矿山企业时必须是具备正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使用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台帐、已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分台阶(分层)式开采的露天矿山和“五大系统”硬件齐全的地下矿山。今年全省要求有700家以上的矿山企业能够达到国家和省、市级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

三、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计划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月至6月):各地要根据省局安全标准化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所辖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76号)和《*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96),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意义、目标和要求,动员和部署矿山企业参加安全标准化活动,在此基础上,确定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各市于6月20日前将确定的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报送我局。

第二阶段:企业自评阶段(7月至8月):各市要督促参加标准化考核的矿山企业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分系统剖析矿山自身存在的问题,严格把握考核评分标准的尺度,逐项对照考评标准,自觉地、客观地开展自我评分。对存在的各项隐患,要落实“三定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分析矿山企业考评过程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撰写有深度认识的自评总结报告。

第三阶段:市局检查和分类阶段(9月至10月份):各市对经当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的,由矿山企业提交的*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等四份材料进行审核查验,结合矿山近二年安全生产的实际、矿山现场情况及企业的申报等级要求进行初步分类,拟文上报省局。

第四阶段:考评阶段(11月至12月份):省、市安监局根据各市推荐的分类情况分别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考评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提交《*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备案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考评机构的备案表、评审意见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核准意见,确定评定等级。

四、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建立安监部门、矿山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成的安全标准化考评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市、县安监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企业特点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立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着重解决制约本地区、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突出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要把实现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工种、各岗位,建立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标准化考核制度,形成层层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标准化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教育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培育安全标准化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认清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差距,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7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三)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2、《先导区核心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政办函[]111号)中所提出应关闭的非煤矿山。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每个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2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区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区、镇两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各镇人民政府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12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区国土分局审核确认。

2、区国土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12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3、区安全监管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区环保局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4、区安全监管局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其中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过期的分别由国土、工商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由环保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5、区工商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1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

6、4月中上旬,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县(市)和重点矿区派工作组,重点督办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定点指导。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我区范围矿区的重点督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8月10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区、镇两级政府组织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区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安监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电力部门要切断电源,停止电力供应。8月15日前,区、镇两级政府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行为发生。

4、8月10日前,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安全监管局,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区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成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督查组,通过随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9月30日)

1、8月10日起,各镇组织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政府组织对区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8月31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月1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政府,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区、县(市)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市)政府。

4、迎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验收工作的督查和重点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对各镇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刘立同志任政委,吴江同志任组,为副组,区国土分局副局尹家伦、区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队副大队高飞翔、区监察局副局、区环保局副局刘熙靖、区城管综合执行大队常务副大队刘青辉、区安全监管局副局吴浪、区工商分局副局文国良、城西供电局副局杨杜及四镇分管国土、安全生产的副职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各镇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验收,由有关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镇政府,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注重部门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注重配合、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土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发放火工品时,应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要建立国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第8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1.区委、区领导春节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开展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执法巡查;

3.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

4.春节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检查;

5.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1.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区政府与各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开展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执法巡查。

4.召开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5.开展雨季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6.20xx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7. 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8.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生产企业换证。

9.制定落实工商贸行业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1.开展全区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

2.召开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3.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4.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5.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

6.拟定并印发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7.加油站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换证、生产企业换证。

1.召开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开展“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

3.制订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缆车、特种设备、防雷装备、航道、酒吧、网吧歌舞厅等进行重点检查;

4.开展剧使用单位执法巡查。

5.抽查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情况。

6.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7.督促矿山企业签订《20xx年度矿山救护协议》。

8.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

10.帮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1.召开全区安全生产月工作会议,部署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

2.制定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3.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执法巡查。

4.会同经贸、水利、电力、质监等职能部门开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5.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

7.启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升级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

1.召开全区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开展全区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

4.开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金属、轧钢企业专项检查和执法巡查。

5.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

7月份至12月份

1.上半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总结。

2.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

3.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执法巡查。

4.开展加油站执法巡查。

5.组织检查、指导、督促各镇开展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行业分类分级管理方案实施工作情况。

6.抽查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建项目。

7.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情况。

8.对区直重点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9.20xx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

1.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

2.举办全区粤港澳“安康杯”知识竞赛。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执法巡查。

第9篇:矿山安全专项方案范文

总体目标:全市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达到无人员死亡事故。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要求。通过矿山、冶金有色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业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场占应实施矿山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开采总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已在进行实施台阶式开采的开拓准备。

(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取证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100%。

(四)冶金有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逐步提高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市安监局将根据当地矿山的事故情况和安全条件,作为矿山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分别列出重点整治监控的乡镇或区域。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将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冶炼炉和冶炼、铸造的隔离防爆措施等作为重点予以整治。

(三)切实做好整治检查工作。*市安监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有矿山进行两次以上整治检查和复查,台州市安监局也将对矿山进行抽查。

(四)切实落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工作。市安监局绘制一张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分布图,制作一张A、B、C、D企业分类表,建立一套企业概况数据库。企业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台帐。

(五)继续加大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液压破碎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六)督促企业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214号)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七)掌握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冶金有色企业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与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自查自纠事故隐患为主,安监部门督查指导为辅。

(一)矿山、冶金有色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改正。

2.矿山企业对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采现状与开采设计不相符合的,如属于开采设计不合理,须委托编制单位完成开采设计的调整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如属于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须及时完成整改或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冶金有色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自查自纠。

3.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AQ标准)达标评定或升级评定,冶金企业按照浙安监管〔20*〕36号文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4.积极开展技术革新,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5.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指导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进行技术、管理革新,引导其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其中省部属企业主要由省局负责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局进行检查,其它企业由县局负责检查。

3.对检查后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跟踪督查与整改复查验收,并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在年中组织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5.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市安监局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台州市局对各县(市、区)组织一次整治工作验收抽查。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各矿山企业在市安监局部署召开矿山安全监管会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本矿监管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各矿山企业于6月底前上报《矿山企业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实阶段(7月—9月)。

各镇(街道)对矿山企业组织两次以上整改检查,完善台帐资料,并指导督促取证矿山企业按照隐患排查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月)。

市安监局将对矿山企业逐家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治工作,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予以行政处罚。各镇(街道)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局综合科。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一是按照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立足于通过完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等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二是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矿山、冶金有色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