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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朱井余
副指挥:孙登臣、张洪霞、
成 员:马文海、王志刚、李文昌、孙海艳 郑善子
2、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1)、各班主任
(2)、各科任教师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防火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严禁学生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学校。
(2)、严禁学生在教室里使用用电设备等。
(3)、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废纸、树枝、树叶等。
(5)、组织师生听取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6)、进行学生自护疏散、消防器材使用及紧急状态时切断电源等学习、演练。
(7)、教育学生不私自上山,必须有家长陪同上山,严禁携带火种上山。
2、应急预案:
(1)、出现火警:立即组织有效扑救,切断电源、燃气源等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2)、迅速组织学生从最靠近的安全通道疏散(不得组织学生扑救)。
(3)、在实施第一、第二条款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直接向街道领导报告,必要时打119火警电话,以求援助(火警电话必须讲清楚事发地点、所处地域、方位、火情种类等)。
(4)、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用电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组织对学生及老师进行用电安全知识辅导。
(2)、教师宿舍内严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毯等高度危险用电设备。
(3)、师生不得在学校内私自拆、卸电器及开关、插座等。
(4)、学生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5)、组织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范知识学习。
(6)、定期检测学校线路是否正常。
2、应急预案:
(1)、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
(2)、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3)、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必要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援。
(4)、及时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以便组织施救。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三)、食品卫生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定期组织人员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辅导。
(2)、教育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三餐的用餐习惯,不挑食,少吃零食。
2、应急预案:
(1)、发现有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送往医院诊疗。
(2)、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腹胀、腹泻、出疹等症状,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3)、发生上述第二条款情况,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
(4)、调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追究责任。
(四)、体育课及活动课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要求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体育课、活动课前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然后才实施活动项目。
(3)、按规定开展学生跳高、长跑等课程项目,事前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4)、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2、应急预案:
(1)、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或发生其它安全意外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2)、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3)、发生上述第一、第二条款情况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4)、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五)、教室课间活动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2)、学生在教学区,不得在走廊内打闹,不得撞击玻璃栏板或攀爬走廊护栏,以免发生坠楼事故。
(3)、严格禁止学生攀爬教室窗台。
(4)、要求学生在教室活动或打扫卫生时注意安全,不要碰电源插座。
(5)、要求门卫到点锁好大门,落实来人、车辆登记制度。
(6)、定期检查教室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
(1)、遇有发生安全伤害事故,伤情严重的立即送往医院诊治。
(2)、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严重伤害事故,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六)、交通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患意识。
(2)、在校门附近树立好交通安全提示牌,提示来往车辆注意行人安全。
2、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2)、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3)、迅速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街道、学校、家庭、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4)、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5)、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流行传染病预防教育。
(2)、加强个人卫生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电话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街道及相关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八)、外出大型活动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外出前认真做好安全防患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先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文明礼貌教育,杜绝师生在外滋事。
(2)、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外来未经允许人员,学校门卫(保安人员)不得放行。
2、应急预案: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保安人员)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十)、其它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师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2)、及时向街道、学校、家庭、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基本情况 。
1.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成立了由区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安监局、环保水务局、建筑工务局、经济促进局、民政局、财政局、__交警大队、__消防大队、各街道办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__区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到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逐步完善。我局今年以文件印发实施《__区建筑工程抢险应急预案》、《__区住房和建设局防洪防风应急工作预案》、《__区住房和建设局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应急预案。每项预案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都明确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对每个建筑工地的应急工作组织发动等具体事项都做了详细周密的安排,全区建筑系统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通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整体水平。2015年,区住房和建设局共组织“防洪防汛”联合演练、消防应急救援演练、暴雨天气防台风救援演练、触电急救演练等大小应急演练近92次,通过演练,有效地检验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我区建筑工地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整体水平。
3.进一步完善应急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队伍在我区从事工程队伍的建筑施工企业中选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用,常设1个专业抢险中队,为深圳市__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是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管理。通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月、建筑工地汛前防汛防洪专项检查、消防专项检查、九打九治专项检查、防台风瀑雨灾害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并做好相应的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台帐,落实整改措施及人员,积极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较好地掌握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状况,并对其开展有效监管,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形成检查、监控、救援三位一体的监管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模式,有效遏制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提高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为及时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修订和专家评估组建设。由我局施工科牵头,负责组建由科研、勘探、设计、施工、质监、检测中心、安监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库,制定及修订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开展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四是设立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根据区政府职责分工,由区国资委按“先征调、后补偿”的原则,负责协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工程抢险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工作。
4.应急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抓值守。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信息渠道畅通,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有人接听、有人处理、有人反馈、有人办结。明确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应急信息工作做到了及时、准确、有效,提高了应急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二是抓预防。针对不同的时期、不同施工项目特点,市、区住房和建设局及区应急办分别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关于应对强降雨天气的紧急通知》、《关于认真作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做到早预防,将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三是抓管理,建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首先是抓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其次是坚持定期召开应急管理会议及时
总结讲评和安排全区建筑工地应急管理工作.5.施工企业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全面提高。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工地的“两进”活动为宣传主题。采取多种形式,使应急知识宣传有声有色。一是设置现场宣传场点、悬挂横幅标语、宣传气球、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向建筑工人宣传应急知识。二是媒体宣传。利用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媒体,充分利用社区体育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进行宣传。又利用短信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公众应急小知识,还组织全区建筑工地主要负责人观看了应急知识教育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知识。三是结合各种主题活动日,如“安全生产月”、“千万农民工共上一堂课”、“国际减灾日”、“消防日”、“法制宣传日”等进施工工地开展应急科普宣教,发放宣传资料、普及专项应急知识。
6.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我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值班登记、交接班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要素、时限、渠道和责任主体,强化对重要值班信息的查询、研判、跟踪和汇总,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采集和报送工作。
(二)存在问题。
1.建筑工地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参差不齐。由于今年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较多,大小不一及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特别是个别旧改项目,虽有应急管理管理机构体系,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未能到岗履职,造成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没能充分发挥建筑工地的应急管理的优势,施工企业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2.应急培训力度不大,培训面不广。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个人应急管理水平的不足成为制约应急管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应急管理培训是这一问题最直接和有效的解决办法。我区建筑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培训机制,只有为数不多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参加过区、市里组织的培训,无论从培训的面和效果上都是不足的。
3.应急保障能力有待提高。一是应急专业应急队伍种类不全,装备不足,技能掌握不全,需要形成长效的培训演练机制。二是应急物资分散且装备落后,救灾物资准备不充分,还处于较低水平、低标准阶段。三是储备物资数量少、运输时间长、储备品类单一,影响到实际救助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健全应急管理组织网络。通过健全指挥部、救援队及专家队伍,明确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真实。
2.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按照依托专业队伍,整合社会力量,提高装备水平的要求,坚持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做好人力资源的统筹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养和训练。
3.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突发事件隐患进行分析和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实时监控,实现风险隐患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加大督促力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具体明确专人负责隐患排查的具体工作,认真做好隐患的统计汇总、分析评估和信息报送。
4.精心组织各类应急预案演练。坚持以应急预案演练为着力点,努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一是配合市、区应急办做好应急演练。二是区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要加强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后要有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预案,达到落实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真正将专业应急队伍打造成一支叫得响、打得胜的应急队伍。
5.加强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应急管理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积极参与省市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演练活动,不断加大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力度,做好辖区建设系统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建筑工地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基本情况。
目前,__辖区有6家瓶装燃气企业,共计7个瓶装燃气供应站、52个瓶装燃气服务点。在我局编制的《__区燃气行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框架下,各燃气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瓶装燃气服务点相应制定有《应急事故处置方案》。在我局的督促要求下,各燃气企业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在每季度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中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同时,由我局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实兵演练。
现__辖区范围内已铺设次高压燃气管网11.9公里,中压燃气管网339.2公里,低压燃气管网700多公里。主要以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编制《燃气管网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专业的城市应急救援队伍。结合__区燃气管网实际情况,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全完善突发事故应变处置框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物资设备储备,加强对次高压、中压、低压管线的日常巡查。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达到“完善机制、磨炼队伍”的目的。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__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变化,结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标准要求,与时俱进,完善和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一支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完善瓶装燃气经营站防爆设备、瓶库间管理措施、车辆安全运输等关键环节的防恐应急工作。
2.推进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标准化建设。针对燃气安全供应的行业特点,在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逐步统一规范各燃气企业和站点的应急基本措施,包括前期预警小组、物资保障小组、救援应变小组、疏散分导小组等,进一步规范标准化统一建设,确保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时有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职责,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灾害包括各类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灾、水灾、地震、气象灾害,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损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及其它市政设施损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国家处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区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区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区卫生局、*技监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经贸局、区气象局、区人劳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粮食局、*地电公司等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二)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向有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资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三)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一般(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副区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委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大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人武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区安委办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联系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方面专家,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尽快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区应急救援队。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调的城区各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应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和预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值班信息快报为主渠道。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三)预警信息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预警信息。
(四)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IV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形式主要包括授权、举行新闻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预案的启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区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展或演变,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四)响应的终止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先期到达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人员,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区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织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区级部门及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需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区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区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预警信息的机构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
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3、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六、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灾难或抢险救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遭损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关键词:天然气 长输管道 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
天然气的输送主要依靠长输管道,各大气区均有长输管网与终端用气市场相通。我们中石油目前已建成和在建的天然气长输管网,规模十分庞大。辽河油田燃气集团代表辽河油田在辽宁省内依托秦沈、大沈两条天然气主干管道开展中下游天然气市场工作,目前在建的管道有朝阳支线,海城支线、辽阳支线等。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研究工作重要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天然气长输管道现状分析
1.油气田内部集输系统
油气田内部集输系统是天然气集输配总系统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的源头部分,它的主要功能是集各气井的天然气、油井伴生气在油气处理厂进行脱水、脱油、脱硫等处理成为合格的干天然气,最后计量调压后外输。
2.天然气长输管道系统
是由输气站库、线路工程、通讯工程和监控系统四个基本部分构成。输气站库包括储气库、压气站、清管站、分输计量站、阴极保护站等;线路工程包括管道、截断阀室、穿跨越工程和管道标志等;通讯工程包括通讯基站、通讯线路和内交换系统。监控系统包括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终端监控和调度三大部分。
3.城市配气管道系统
3.1城市门站或配气站,又是城市配气系统的首站,它主要用于城市燃气配送、计量、调压、添加臭味添加剂等。
3.2各种类型的储气和调峰设施;
3.3配气管网及用户支线;
3.4气体调压所,它的任务是调节各级管网和用户的用气压力,满足用户需求。城市配气管网按形状分为树枝状和环状管网,按压力分为低压管网、中压管网、次高压管网和高压管网。城镇燃气输送压力分级为(高压:0.8
二、天然气特性与管道输送风险分析
1.天然气的组成
辽宁管输天然气主要包括塔里木天然气、中亚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并有少量乙烷、丙烷、丁烷等烃类,以及少量二氧化碳、氮气和微量的氦。另外中亚天然气中还含有微量硫化氢成分。气田中甲烷含量占90%以上,油田伴生气中甲烷含量一般占天然气总体积的80%-90%。
2.天然气理化性质(0℃,101.325kPa)
组分
物性 甲烷 乙烷 丙烷 异丁烷 其他烃类 二氧化碳 硫化氢
CH4 C2H6 C3H8 C4H10 C6-C7 CO2 H2S
密度
(kg/m3) 0.72 1.36 2.01 1.977 - 1.977 1.539
爆炸下限(V%) 5.3 2.9 2.1 1.9 1.4 - 4.30
爆炸上限(V%) 15.0 13.0 9.5 8.4 8.3 - 45.5
自燃点(℃) 645 530 510 462.22 - - 290
理论燃烧温度(℃) 1830 2020 2043 1973 - - -
燃烧1m3气体所需空气量(m3) 9.54 16.7 23.9 - - - 1900
最大火焰传播速度
(m/s) 0.67 0.86 0.82 0.36 - - 7.16
3.天然气的危险特性
3.1易燃、易爆性。
3.2高可压缩性和热膨胀性
3.3腐蚀性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等酸性气体。硫化氢和二氧化碳在有水存在的条件下将形成酸性腐蚀环境。
3.4易扩散性
天然气密度比空气小,具有易挥发的特点,因此泄漏后可随风四处飘散。
3.5静电荷聚集性。静电产生于物体间的相互摩擦或感应。当带电体与不带电体或静电电位很低的物体接近时,就会发生放电现象,并产生火花。
三、天然气气质对管道运行风险及安全措施
1.输气设备保证
输气安全问题是从管道设计源头、管道建设过程到投入运行都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新管道建设,首先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长输工艺上设计了干线紧急截断、阴极保护、清管、越站、紧急停车(ESD)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泄压系统及SCADA系统等,能够达到预控事故的目的。
2.天然气(燃气)管道运行
2.1一般规定
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工作中必须谨慎小心,精神集中。做好十防:防火灾、防爆炸、防静电、防雷击、防触电、防中毒、防窒息、防高温灼烫、防滑倒坠落、防人为破坏;输气站员工必须穿戴统一的劳动保护服装。现场配置防毒窒息、防火防护服,便于应急取用;站区内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拍照录像和使用非防爆相机、手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的重要危险因素(点、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2.2站内设备设施定期安全检测规定
每半年对一次仪表进行一次检定工作;每季度对二次仪表和SCADA系统进行一次维护;每年对计量仪表和设备进行一次检定;站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每年雨季前应对建筑物、储气罐等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2.3站内防火防爆提示
设备、管道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燃气调压阀室、压缩机房应设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保证标定完好。
3.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检)查
3.1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无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管道、种植深根植物(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等)及搭建(构)筑物等。
3.2管道沿线发现天然气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泄出声响等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3及时巡查穿越跨越处、斜坡、河滩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的安全情况及水工保护完好情况。
3.4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是否经过开工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并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3.5巡查对管道附件(阴极保护测试桩、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有无丢失或损坏。
一、基本情况
(一)应急能力建设方面。我市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览,相继编制出台了常见自然灾害、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126个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应急预案结构和体系,基本实现了政府、部门间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明确了各类型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和响应流程,发挥了应急预案防范和处置灾害事故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在总体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的基础上,在森林消防、防汛、医疗救护、电力、通讯、交通、海上、城镇燃气等各重点领域建立行业保障需要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加强市、乡镇、村三级联防联控救援队伍建设,建成了包括消防救援、卫生应急、心里干预、道路抢险、水上搜救、气象、防汛、森林防火、地震救援等53支镇级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把培育发展社会志愿者救援力量纳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体系,现已建有社会义务救援队2支、红十字救援队3支、危化品企业应急队伍5支。
(二)信息化建设方面。目前社会应急救援报警信息以公安110指挥中心为主要信息枢纽,各领域应急值班电话为辅助,实现应急救援报警信息的收集。同时建设有防汛视频会商系统、森林资源监控系统、地震信息预警系统、山洪预警信息平台等风险监测和应急预警、会商系统。在机构改革后,我局通过组织到有关地区参访学习、与有关软件公司研讨交流、学习上级有关规划文件等形式开展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前期调研活动,目前尚处于建设地址规划中。
二、存在问题
(一)应急能力建设方面。一是应急领导机构不明确。机构改革后应急委和减灾委改组进度慢,制约了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二是市、镇、村三级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不够平衡,乡镇以下力量缺少,基础偏弱、能力薄弱;三是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有待于大力加强,专业领域救援队伍建设力度不足,社会救援力量缺乏规范性管理和政策支持;四是应急救援高精尖特色装备配备和应急物质合理储备还难以满足需求要求。
(二)信息化建设方面。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较慢,在统筹应急指挥调度和应急资源管理调度等方面缺乏信息化技术支撑,应急管理整体信息化应用程度相对薄弱,研发应用力度不够,创新技术水平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发展。
三、规划建设
(一)在应急能力建设方面。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总目标,改组应急委,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管理规划,创新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二是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专家或社会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疏理、调整、整合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架构,理顺新的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完成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修编;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预案修改修订,推动做到上下级、综合与专项、政府与企业之间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和有效联动,提升应急演练质量和效应。三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会商制度。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与驻地军队、民航、铁路、红十字会等单位的应急联动,形成对接机制,满足特种任务需要;完善与公安、消防、气象、水利、环保、自然资源、森林防火、交通运输、海上搜救等部门在监测预警、应急决策、救援力量使用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建立会商制度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情况沟通、信息互通,定期分析研判事故灾发生、发展趋势,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防范化解工作。四是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强化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提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体能力,加快实现全灾种、大应急的技术战术能力提升。同时大力支持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基层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基层应急指挥和救援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五是优化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资源普查,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调度的装备物资信化数据库管理系统,加大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抢险救灾装备的采购和装备。通过引入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企业有偿储备的市场办法和借助社会力量应急救援公益物资储备,全面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工作。
(二)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推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具体要求,立足指挥调度、值班备勤、资源整合等功能,建设集通信、指挥调度和管理一体化、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综合应急指挥中心。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大连市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自2008年建成以来,凭借出色的反应能力、强大的调度指挥功能、灵活的移动指挥平台,充分提高了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成功处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出色完成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以某起危险化学品起火爆炸事故救援经过为例子,简要阐述一下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创新性做法和应用经验。
事故救援经过
接报处置阶段
某日18时左右,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接到某港口企业原油储运公司输油管道起火爆炸的报告。应急平台根据来话人员信息,自动搜索基础数据库,匹配重点单位名称、显示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等企业基本信息,并自动在地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关联定位,寻找事故点附近可利用的各类应急资源。通过点击事故点附近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在地理信息系统上的摄像头,可看到现场一片浓烟滚滚,远处有火光。值班员按照处置流程,利用应急平台的事故快报系统迅速上报事故情况,并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准备。
应急响应阶段
大连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市级响应,成立指挥部。值班员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数字预案,按照预案中生成的组织机构和任务目标,利用综合通信平台,向预案规定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要求各成员单位完成任务。值班员通过资源调度系统调集大连石化、西太平洋石化、大连染化、交运集团、天诚燃气公司等6支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与此同时,值班员从应急平台专家库中紧急调集了8名有丰富经验的危化品事故处理专家奔赴现场。移动指挥车向现场出发,与固定指挥中心协同配合,组织相关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阶段
移动指挥车到达现场后,按照地理信息系统预先根据气象信息、地理信息、预案等综合因素标绘的现场指挥部位置,展开与应急中心实现数据对接后,指挥车成为现场指挥中枢。车上配置的通讯、视频采集传输、照明、会商等先进装备和应急指挥软件系统,为指挥员查看现场情况,了解、分析事故实时态势提供了保障。车载单兵系统将现场视频图像及救援情况实时回传至应急中心,应急平台的辅助决策系统综合事故情况、三维实景、现场气象、安全知识库、案例库等因素会同专家的意见生成智能方案,交由现场指挥员进行决策参考。智能方案被现场指挥员认真查看并全部采纳执行。
由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得当,经过应急队伍与消防官兵的通力合作,十几个小时后,明火被基本扑灭。大连市应急委终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响应,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现场保护和监测,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应急平台对任务完成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整体评估,生成应急评估报告。
应急平台的创新功能
应急指挥“一张图”
电子地图系统是综合应用矢量化电子地图、航拍遥感图、三维实景图、模拟仿真等先进的地理信息处理技术构建的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对智能地图系统的深入开发,既实现了隐患、事故、企业、应急资源等的密度分布专题图,为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宏观分析依据,也实现了事故后果模拟仿真、事故点周边环境分析、标绘系统等实战应用的空间分析功能。
本次救援多次使用三维实景图,针对重大危险源采集的三维影像,配合预先标注的处置方案,为应急抢险时还原重大危险源的原始情况提供帮助。救援指挥全程使用的标绘系统,能将包含危险区域、监测点信息、警戒点、道路封闭点、疏散线路、搜索路线、物资接应点、医疗急救点、现场指挥部等信息的救援处置方案示意图直接绘制在电子地图上,为可视化指挥提供了技术支撑。电子地图系统还与预测预警、数字预案、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模块完全融合,将事故的发展趋势、影响区域与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相结合,进行危险性分析和综合研判,充分满足应急指挥“一张图”的要求。
数据采集是关键
基础数据是资源调度系统的核心、辅助决策系统的支撑,也是本次救援成功的保证。基础数据采集是对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考验,应急中心组织专家和专业的采集队伍,对企业基础信息库、地理信息库、应急资源库、案例库、重大危险源库、预案库、模型库、知识库、三维实景影像库等信息进行高标准数据采集。应急平台共采集应急机构、应急专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11大类专业应急信息数据;采集企业位置、重大危险源位置、导航数据、数字高程模型、危险源三维实景等8大类27个图层的电子地图系统数据;采集企业基本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等23类企业信息;还采集了大量的预案库、知识库、模型库、案例库、法规库等应急辅助信息。应急平台通过共享数据库、数据同步、开放数据服务接口等方式,实现了以上各类信息的共享访问,为“战”时的资源调度、辅助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依据。
[关键词]燃气管道 安全设施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062-01
引言:近年来,我国的能源消耗现状表明,煤的使用在逐渐减少,而天然气所占比例在不断上升,天然气的使用规模增加的同时,地下燃气管道在城市的运行越来越广泛。鉴于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城市居民的财产甚至生命都会受到很大的威胁,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城市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由于城市地下燃气管道用户各自的需求不相同且复杂,处于不同时期的管道在施工设计时所遵循的标准不同,导致管道样式具有多样性。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由于城市中心人口密度大,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导致人们没有准备而措手不及,另外在爆炸、火灾等发生时还会造成高温灼伤、机械伤害等,医院对伤员的救助以及事故发生以后的善后工作都有很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充分了解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影响因素,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对于保证燃气管道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稳定并构建和谐安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1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相应禁止行为
安全保护范围: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2米内;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5米内;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相应禁止行为: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0.7米~6.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6.5米~50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建养殖场、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50米~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未按国家和本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敷设其它管道设施;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2 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安全管理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下列作业的,应当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挖掘、钻探;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并且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书面说明作业事项、无法避免安全保护范围的理由、施工范围及期限;(2)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技术标准;(3)施工或者作业方案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4)有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5)事先已征求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定期对燃气管道免费安检: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此外,燃气经营单位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事项的巡查。
3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单位,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
由于,很多人对城市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知识了解很少,一些无知人员可能对城市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因此,应该注意对城市进行整体、合理的规划,加强对管道施工时技术水平的监督,不断完善城市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普及管道安全知识让城市中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安全意识,以保证城市地下燃气管道不被破坏。
结束语
燃气管道的应用范围极广,燃气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大、中城市几乎都使用了各类燃气。城市燃气管道设施是保证城市用气的基础工程,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精细管理是为了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和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是为了为人们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的正常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力度,不断创新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 吴正辉.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1年23期
关键词:城镇化;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1当前城镇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一是城镇居民生活、工作方式的变化,很难统一安排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致部分用户燃气安全检测工作滞后。二是城镇人口的增加,燃气用户数量的攀升,所带来的安全压力,增加了燃气公司逐户检查的难度。三是对于商业场所燃气用户来说,由于使用空间多分布于地下室,或者密闭空间,存在较大的用气安全隐患。如果未能给予合理引导和改进,可能带来人员和财产安全。尽管在燃气设施使用管理上明确限定了使用环境,但在一些商户使用过程中,私自改装、改动燃气设施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用气场所及用气结构的变化,无形中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政府及燃气企业在日常监督与监管上,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和有效管理,也留下了安全隐患。四是燃气用户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很多城镇燃气用户为了节省成本,降低维修费用,私自对表前、表后管道进行迁改、包裹、圈围等问题;一些用气户燃气具、连接管线已经出现劳损,原则上应该给予更换,但未进行换装;燃气企业在日常入户检查中,对存在的用气安全行为、用气隐患进行说明,用气户消极应对,未能给予有效整改,违章隐患大量存在。
2完善城镇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2.1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城镇用气户管理体系
一方面,燃气企业要加大对城镇燃气用户的细分管理,如小区居民用户、商业用户、集体用户、工业用户等等,并根据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规格、种类、数量、规模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室内用气环境、燃气设施使用时间、运行状况、检查、维修记录等进行管理,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用气行为进行标识,照相,并对一些重点用气户燃气设施进行跟踪监控。同时,结合燃气用户信息管理体系,建立每一位燃气用户联络方式,根据室内安检计划提前向用气户发送短信预约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等方式,做好室内用气设施的定期安检;对部分拒绝入户检查的用户,根据所属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等部门进行及时协调处理,全面落实安检工作。
2.2做好商业用气场所的安检工作
商业用气场所是城镇燃气用户的重要部分,也是特殊的用气户。由于人群密集度高,对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更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危害更大。必须要从具体安全管理措施上,强化监管,保障用气安全。一是做好商业用气场所的安全管理宣传,定期组织商业用气用户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和督促各商业用气场所做好安全用气管理制度。比如签订《商业用气场所用气安全协议》,对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附属设施的产权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二是做好商业用气用户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在检查频率、安排临时突击检查上,对存在重大隐患又拒不配合整改的场所,实施停气处理,直至隐患消除方可通气。三是做好商业用气户专项备案管理,从用气场所设施、室内环境、安全检查隐患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等附属安全设施定期检测和校验记录等资料,并强化动态管理。比如对于需变更燃气设施时,需要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结合专人现场查勘,审核合格方可实施;另外,引入高新技术手段,特别是在燃气管道材料、铺设工艺上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比如采用厚壁不锈钢管,加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和机械送排放系等,做好用气安全防范。
2.3协同政企合作,营造城镇室内燃气监管氛围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大局,燃气企业要与政府加强合作,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构建行之有效的室内燃气安全管理体系。政府要积极参与到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加强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燃气安检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制定室内燃气安全管理实施制度。同时,结合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章程,对燃气使用安全知识进行全面宣传,每年都要进行燃气安全用气宣传月活动,在城镇居民社区等等方面张贴用气安全海报,发放“安全用气常识”说明册子;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租房、公租房、老人等特殊群体,展开针对性安全用气宣传,现场进行安全用气操作示范;借助于现代公共媒体,微信、电梯间等视频媒体,全方位开展用气安全宣传,确保用气户提升安全用气意识。
2.4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不能放松应急抢险和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燃气企业要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结合演练工作进行完善和研究,增强演练协同配合能力,提升对不同抢险设备、设施的熟练运用,确保应急抢险工作协调、有序。另外,建立应急值班电话首问责任制,做好燃气安全抢险接警、出警、处警工作,提升处置各种燃气安全突发事故能力。
3结语
燃气作为清洁能源,因其易燃易爆等特性,对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挑战。面对城镇化建设室内燃气设施、燃气用户数量的剧增,无论是燃气企业,还是城镇用户,都应该将安全管理工作置于首位。燃气企业要从强化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力度上,给用户提供安全、优质、可靠的燃气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有礼.居民室内燃气事故原因分析与防范措施[J].工程与建设,2013,27(01):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