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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爆炸 火灾 化学危险品 临界量
[中图分类号] TU19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42-2
0引言
目前各领域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定义比较混乱,为了在防雷检测中能快速准确的界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正确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执行定期检测制度,本文将根据最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界定。
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现状
目前各部门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定义比较混乱,特别是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不统一,也导致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测工作中,经常与被检单位在“是否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给正常的防雷检测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导致雷电灾害隐患无法得到消除。
例如气象部门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确定建筑物防雷设计类别,《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如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及临界量确定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发放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2~3年;质监部门根据产品物理或化学特性确定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如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等爆炸场所,每年实行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火灾危险场所范围更广包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酒店、商场、歌厅等场所,强调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检查制度,由辖区消防员负责监督检查。
2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依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顾名思义就是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的场所,气象防雷服务中普遍是参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的“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来判定。由于爆炸和火灾环境分区主要体现爆炸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危险程度和持续时间/物质状态,防雷检测中无法作出判断。当前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等发放危险品生产或存储许可证,也把这类企业作为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象。本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来阐述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界定。
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
3.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定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定义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可以得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定义。即,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且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分类根据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分类及数量确定。存在多品种危险物质时,临界量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
(引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式中:q1,q2 ……qn ――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 ……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3.2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场所界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将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分为四大类即:
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易燃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其它低燃点、自燃点、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可以将当储存或生产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分为如下四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即: 第一类:爆炸品爆炸危险场所(见表1);第二类:易燃液体爆炸危险场所(见表2);第三类:液化气体爆炸危险场所(见表3);第四类:易于自然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等(见表4)。
防雷检测中根据以上四大类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临界量,对照委托定位提供的存储化学品名称及存储量,能快速界定是否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界定意义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来判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与安监部门给企业发放化学危险品许可证依据一致。防雷检测机构可以根据安监部门公布的取得化学危险品许可证的企业,落实开展防雷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法定检测工作中,不会再存在与被检单位在“是否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检测周期”等方面产生意见分歧。
参考文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 A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等性质,以及在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任何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分类方式多样,在化工生产中,按照危险特性,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GB13690―9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可分为类:即爆炸物质、放射性物质、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物质、易燃固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腐蚀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二、危险化学品造成化学事故主要特性
1、易燃易爆性
在常温常压下,若有摩擦、撞击、火源、热源等条件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可能发生自燃、剧烈燃烧甚至爆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结构和物质组成以及当时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其燃烧爆炸的能力。
2、毒害性
化学物质分为脂溶性和水溶性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都能渗入机体并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
3、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经常在很短时间内甚至是瞬间发生,时间短,威力大,没有先兆,猝不及防的事故会加重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4、扩散性
有害化学物质溢出之后,会向周围环境中扩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性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非常迅速,其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随着气流飘荡各处,会使危害蔓延扩大。比空气密度大的物质一般聚集在地表、沟河、角落等地势低洼处,如果长时间积聚不扩散,会存在潜在危险,比如迟发性燃烧、爆炸和人员中毒等。
三、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的现状
1、我国危险化学品储运现状分析
中国当前贮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有平房库房存储、储罐式储存、立体库房储存、货场露天存储和货棚存储五种库型,其间平房库房占60%以上的比例,而且我国还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禁止采用楼房库房。目前我国大型国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储运管理水平相对比较高,大多数符合现代化规范,实现了机械化、科学化、自动化作业水平,仓储管理人员的作业素质和责任意识较高,安全作业保证较好。而民营和个体仓储公司一般规划不大,管理水平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较差。这些公司没有重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库、分区位、分类贮存养护,常会把化学性质不一样、灭火方法不一样的危险化学品堆积同一库房,致使应急管理无法实施,人员的安全责任心无法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中去,容易导致发生事故。
2、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现状分析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运送每年重大事端频发,安全管理状况不佳,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严重损失,其间绝大部分是短少资质的个体运送户和非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企业。剖析形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首要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掌握较少,对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当,违背危险化学品运送管理规定,行车过程中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行车;其次驾驶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缺少专业运送常识,预防认识不足,险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差。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
1、危险化学储存的安全管理措施
1.1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
在挑选危险化学品仓库建造地时,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人群密集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和交通干线、江河湖海、农田等地进行选址,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放置在地势低洼处,桶装易燃夜体放在库内,而炸药和爆破物品贮存于专用的地下设备和防爆防热设备仓库以内,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城市总体规划,挑选距人口密集地较远的空位选址。
1.2危险化学品库内安全管理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了相关企业应当实行挂号和报告的责任,要严格实行出入库准则,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控规章办理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色,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分区贮存,分库贮存,分类贮存与养护的管理准则。在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仓库进出人员,细心核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核查危险化学品品名、标准、用处、包装、标志、数量等信息,在断定无误后做好挂号作业,值班人员做好交接作业。危险化学品出库时,仓库装卸车管理人员要仔细核对危险化学品信息,对营运单位车辆、人员信息要认真检查核对,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营运资质和车辆信息认真登记,杜绝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及车辆进行危化品的装卸。在应急处置方面,危化品库房应当具备满的消防设施和稳定的配电系统,电源线路严格按照防爆要求设置,禁止仓库周围堆积其他货物或其他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危化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储运过程中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温度,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
1.3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在装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装卸工作的操作规章制度,要做到文明装卸工作,防止碰击、碰擦、震晃和跑、冒、滴、漏等清况。装卸转移危险化学品宜选在白天进行,在户外应尽量防止日晒。夏天宜在早晚进行,避开高温时段,如必须在夜间进行的危化品装卸车工作,应保证现场足够的照明,在冰雪恶劣气候时,应落实现场的防滑措施。各种装卸工具要注意每年定时检修和年审,保证满足的安全系数,每个器械须事前进行消除发生火花的办法。装卸操作人员应一致规范着装,穿带防护服装防止静电。当危险化学品库房出现紧急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向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采取应急措施。相关作业人员应定期对危化品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保证发生事故时人员的应急处置步骤对事故现场的有效控制。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包装容器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不得遗留污染危险。剧毒危险品、放射品、爆炸品等危险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避免对社会发生损害。
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依据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专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从事运营,保证运送安全。运送危险化学物品要事前了解货品的性能和消防、环保等应急处理办法,对包装容器、物品和防护设备要仔细检查,禁止危险化学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转。禁止将有理化特性冲突的危险化学品混装在同一辆车运送,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场所时,必须在消声器上安装阻火器后,方能进入。危险化学品运送的车辆,应对槽车罐体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完好备用,要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在清洁、消毒时,应主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洁、消毒办法常识,避免污染或引起中毒等事故。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装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警示标志品等。道路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泊车。对于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各单位应当在上岗前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证合法经营、各单位定期组织对最新有关危化品运输管理知识的学习,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常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训练。
3、建立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在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上应当充分的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合作。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源,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在危险化学用品管理上的法律,确保从业单位有法可依,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必严。制定的法规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依据变化应当及时的对法规做出调整。
4、对安全监管进行全程监控
要从法律上强调危险化学用品登记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制度强制企业对危险化学用品进行登记,将危险化学用品登记作为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必须条件,生产条件不符的企业无法通过审计审核,相关部门可取消该企业生产、运出、存储危险化学用品的资格。危险化学药品涉及的行业多、环节多、部门多,因此监管过程繁琐,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危险化学药品登记,建立危险化学药品数据库,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药品的生产、运输、运用、废弃处理等实施实时的监管。
5、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对预案体系进行完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围绕危险化学用品引发的事故建立急救应急体系,并不定期的进行急救演练,全面提高对危险化学用品引发事故的急救水平。国家应当加大在应急救援上的投资,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分工明确、降低内耗。在我国的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强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引起发事故上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
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虽然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国家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努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定会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欢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7:288.
[2]丛尧,刘洪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工管理,2014,32:76.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问题;对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
1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
国际劳工组织170化学品公约对化学品做了如此定义:“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则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我国化学工业的安全现状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建设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学工业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化学工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生产和进口化学品的大国
化学品的广泛应用为相关的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了极大的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在能够生产大约70000多种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人类在应用化学品进行生产生活的同时,危险化学品固有的腐蚀、易爆、有毒、易燃特性也给人类的生活及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化学工业,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监督机制相对落后,化学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带来威胁,同时也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重大危险源数量多;生产单位数量多且分散;危险性大,事故多发
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作用及其必要性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为实现系工程、系统安全,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分析,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安全评价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协助政府搞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可靠性数据的积累和各项安全标准的制定;能改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能提供有效的安全措施;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便于有效、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
2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窒息、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明显的递增趋势。安全管理规范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极其重要。
2.2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薄弱
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往往把安全工作放在次要位置,没有事故隐患意识。对其作安全评价的时候,态度恶劣不配合
2.3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知识缺乏
大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充分地了解自己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影响安全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我国的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和国际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家了一系列的安全评价导则,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打下基础,但是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性仍面临较大的挑战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面临的困难
主要面临的困难有:企业对于安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陈旧;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少,人员素质低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2.1企业配合程度低
虽然有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了安全评价,但是不知道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更加不知道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虽然进行了安全评价,但根本不关心评价报告的内容,不会应用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企业的配合程度给安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不利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2.2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安全检查表针对性不强
因为我国化学品生产数量众多,而且每种化学品的特性不同,所以,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价方法。有些机构的报告,应用于所有的化工企业,缺乏评价的针对性
2.3提出的安全对策要求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
安全评价要从实际的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不能够过高地强调安全性,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合理性
3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存在的问题
部分评价机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3.1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不同,主要围绕验收两个字,所以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应与设计标准、设计法规区分开来
3.2安全验收评价资料收集不充分
安全验收评价在对生产装置、设备的性能测试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充分,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资料收集、分析不够都将影响安全验收评价的质量。
3.3没有理解《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实质
在没有对《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进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对评价对象的安全对策措施的设计、施工情况不能够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所作出的安全验收报告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意义不大
3.4安全现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涉及的面广、评价主体繁多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评价机构没有按照国家安全评价过程质量监控的要求,没有明确各个阶段安全评价人员的资金投入和任务,不能全面收集安全评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导致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没有针对性、实用性;有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不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不够准确;缺少对于装置、设备的失效分析和评价
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4.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对策
针对危险化学品品种多、从业单位多,为了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有效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危险辨识;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增强责任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安全教育的认识;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有效的业务培训
4.2对于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案及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要合理、公正。评价部门要确认安全评价的结论符合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有众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周边单位存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建议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下,制定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评审团队也应该被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应由技术、管理两方面组成。对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方法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供全国安全评价机构使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结语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化工业的发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符合当下安全生产要求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是保证化工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企业应该逐步认识和发现安全评价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起到的作用,制定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严格的标准,让安全工作为企业带来长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政府应组织对安全评价内容的修订,使其符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指导体系,更加全面地引导企业的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当前欧美工业技术发达国家企业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而我国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目前大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而且多数是定性分析或事故后分析,这种管理办法较为被动、反应慢,很难适应现代生产管理的要求。大多企业在运用计算机辅助质量与安全管理时,由于缺乏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基础,系统建设和应用很不理想。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生产经营管理模式的多样化,企业公共安全生产情况日益复杂,生产数据信息急剧增加,传统的工作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运用现代通信、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指导、服务于企业公共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体系,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0。
1国外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研究进展及现状时
许多发达国家在化学品理化性质测定、毒理试验、风险评价、优先名单筛选、信息系统建立、事故预测和制定应急措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研究与建设等诸多方面,较早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都有着自己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1. 1美国危化品信息系统进展与现状
美国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开发能力居世界之首,尤其是数据库产业,无论其生产规模、产值、数量、质量、品种、类型,还是服务方式和手段,均居世界领先地位,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国和输出国。中国的数据库产业仍步履艰难,蹒跚于起步阶段,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信息资源工作的滞后,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比较中美两国信息系统发展的历程,我们发现两国除在历史、经济、技术、社会方面有差异外,还在管理方法和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同。美国信息资源开发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化学物质信息网CSIN,通过CSIN可检索的数据库有:①DIALOG商业数据库;②MEDLARs(MediealLiteratureAnalysisandRetrieralSystem,医学文献分析与检索系统);③ChemicalAbstraetsOn¬line(联机化学文摘);④CTS(ChemicalInformationService,化学信息服务);⑤HACs(HazardAssesmentComputerSystem,美国海岸卫队的有害物质评价计算机系统)。DIALOG和ORBIT还联接175个以上独立数据库,信息范围包括科学、技术、医学、商务等内容。CSIN系统支持多种检索操作,包括自动引导检索、直接联机检索和辅助联机检索。不熟悉CSIN系统的用户,可按菜单提示用自动引导检索系统。
1. 2其他发达国家危化品信息系统进展与现状英国DESCNET系统,英国国际斯坦福研究所编辑出版,属计算机信息管理与普通文书档案管理相结合的有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库存化合物约10万个。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开始组建潜在有毒化学品国际登记系统。1976年,正式成立并改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潜在有毒化学品国际登记中心(IRPTC)。RPTC负责收集有毒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资料,鉴定潜在的有毒化学品,提出控制有毒化学品的政策、措施和标准方面的建议与对策。向网络成员国提供权威性最新有毒化学品情报资料,作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及对化学品的风险评价和实现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IRPTC系统是世界上著名的有毒化学品信息数据库。建在IBM-370计算机上,采用世界四大著名商业软件之一的ADABAS网状数据库管理系统,使用NATURAL语言编程。加拿大开发的化学品数据库(TRADENAMES)、化学安全数据库(CHEMINFO)都在该国的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管理中起到很重要的角色。日本开发有化学品事故数据库(Relationalin¬formationSystemForChemicalAceidentsDatabase),该数据库具有以下特点:
(1) 事故可根据详细情况检索,并且数据库可提供基于结果的统计分析。
(2) 以图表方式提供检索结果,帮助形象的理解检索结论。
(3) 每个事故都链接了该次事故中的化学物品危险特性及其医疗救援方法。
(4) 每个事故都附加了很多信息,以便做更多的分析研究。
2国内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研究进展及现状
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在本世纪初起步,国家安监总局成立以后,也逐步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信息化基础性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由于各级机构组建不久,经费投入较少,各地、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发展不平衡。2003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纲(2004-2010年)》中指出:“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并开始着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研究和开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测控制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索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系统、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等08。
近年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努力,我国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信息化方面的研究与应用上得到长足的进步,但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与缺陷有待完善。
2. 1基于多功能系统模块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研究
开发研究系统模块功能强大,管理决策服务高度专业化、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空间跨度大的共享平台,将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化建设的一个主导方向。
2006年,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在国家‘‘十—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课题编号:2006BAK01B03)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制开发了"CASST-HazChem危险化学品应急信息查询系统”08。该系统主要用途是针对政府和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需求,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与处理的需求,提供危险化学品详细特性及应急辅助信息支持。主要包括获取危险化学品详细特性信息的‘‘已知物质查询”功能;根据性状和健康危害表现确定物质的“未知物质识别”功能;以及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隔离距离和防护距离的“应急辅助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危险化学品详细特性和应急辅助信息查询结果的pdf格式文件导出和打印功能。
但是该系统在对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及文件管理上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失。专业数据库可进一步细化,数据浏览的方式较为单一。
2008年,中国安科院和北京科技大学联合研究开发了《区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平台》09,信息平台将采用B/S结构,即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结构。在安监部门信息中心对服务器(Server)进行安装和维护,各成员单位(客户端)将采用浏览器(Browse)进行对服务器访问。在这种结构中,服务器端安装应用程序,各种的命令的执行、数据的处理都在服务器端完成。客户端不安装应用程序,所有的日常操作可通过浏览器来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由用户权限管理、基础信息管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申报、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管理、安监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报表和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信息、安监部门内部各科室管理等几个模块组成。
该平台已在北京市宣武区安监局成功开发运用。平台根据北京市宣武区安监局的主要职责进行设计和建设,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综合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需求,简化了工作步骤,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用户的好评。该平台对B/S结构的运用方便了各单位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该系统在较小区域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上有着自身的优势与不足,该系统的信息量有待进一步扩大与深化,在安全信息共享上存在很大局限性。
2008年,天津相关部门研究推出了《危险化学品信息支持系统》,该系统包安全技术说明书、括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事故处理方案、法规及标准、应急预案等功能模块。该系统2008年通过天津市政府组织的有关专家论证,既可为危化品相关企业日常运营、事故处理、员工培训与考核、管理决策等方面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也可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危化品相关企业的管理、考核与服务提供高校的工具平台。
2010年,江苏省安科院成功研究开发了类似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M,该软件系统设计多种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功能,同时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结合,可全面了解与展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概况,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管理。软件系统模块包括: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统计分析、事故后果模拟以及用户管理等大功能模块。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地理位置分布、危险化学品种类、行业分布等统计特性,在GIS系统上进行各种专题图分析,为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综合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有力途径。江苏和天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的共性,以上两个系统都存在系统模块功能不够全面,不够细化。并且在数据库技术上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2. 2基于专项功能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研究
不少科研工作者在危化信息系统的专项功能研究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使得危化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更加的细化与完善。2007年,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研究开发了《化学品相关紧急事故处理及决策支持信息系统》。该系统提出建立北京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所需要的软件条件及硬件设施,应急技术中心正常运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外相应应急咨询机构的成功经验,确定北京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的运行模式。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推动成果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建立危化品公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该项目成果的应用实施,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政府安全监管及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持,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效益。但在权威数据库的连接,人员管理,文件管理省存在缺失和不足,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2008年,中国安科院易高翔研究小组为提高突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研制开发了《基于GIS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系统》。系统首先针对应急处置实时性强要求,根据事故泄漏基本情况,借鉴国外的ERG2000初始隔离距离标准,快速在电子地图上画出紧急隔离区域和防护区域,报告泄漏物质的危险特性和基本防护措施。软件系统只要求输入化学品名称、泄漏模式、泄漏量、简单气象条件等简单参数,便可自动从内嵌的危险化学品热物性数据库中调出相应的热物性参数,确定最大/瞬时空间污染范围、在下风向特定位置污染物的浓度分布、任意点污染物浓度随时间的变化。
该系统在应急泄露处理上有着较好的操作性,但是由于针对事故类型单适用面很窄,在应用推广上存在不小的难度。
2009年,中国安科院的桑海泉高级工程师提出了基于GIS、GPS、GPRS和无线传感网络技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及该系统的软件架构和功能设计M。该系统利用无线传感网络技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利用GPS和GPRS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跟踪和监控,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及运输车辆信息的查询检索、综合分析、动态管理等功能,从而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监测提供科学依据,对抑制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伤损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系统并在大连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应用上去的良好的效果,很值得借鉴学习。
2010年,吉林化工学院与中石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研究了《危险化学品突发泄漏事故应急决策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危险化学品查询系统、决策生成系统、技术支持系统构成。其中危险化学品查询系统主要为方便用户了解泄漏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提供服务。决策生成系统主要是在危险化学品发生突发泄漏事故时根据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情况、自然环境,从数据库中筛选出最适合的处置方法,生成应急处置预案。技术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堵漏的方法及器材的组成和操作方法。
该系统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上有着很好的应用,但是事故的类型多样化,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事故处理技术的要求,需形成多功能,多模块的安全技术信息系统。专项功能系统的深化研究可以为开发多功能系统提供很好的平台与基础,两者相得益彰。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多样化,开发研究一种系统模块功能强大,管理决策服务高度专业化、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空间跨度大的共享平台,将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化建设的一个主导方。
3国内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当今我国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建设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只有少数几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依靠原省级煤管局的基础,开展了部分安全生产计算机应用工作,建立了不同规模的计算机网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监督信息化水平远远落后,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不能满足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我国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研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便是案例数据的收集,大多数系统是通过政府部门获得数据资源,然后由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录入。但政府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不能保证及时的公布事故的信息;有些事故单位,因害怕受到处罚,故意瞒报事故,这就使得数据库中的事故案例信息不全面,因样本数量太少造成统计分析结果可信度降低。
(2) 通用性差,行业针对性弱。不能完全涵盖企业特有的管理活动,应用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动态质量数据的随时更新,难以达到企业的特定要求。系统各应用模块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难以实现综合的质量信息管理。
(3) 在功能方面,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数据库以提供数据检索、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为主,没有与人工智能技术、案例推理技术结合,并且系统模块功能较为单这使得数据库的应用范围狭窄,没有发挥出现代电子计算机运算速度快的优势。部分数据库系统采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用户浏览数据库中的信息需要先安装客户机软件,限制了用户使用数据库系统的灵活性。
(4) 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还相当落后,我国大部分管理部门和企业依靠经验进行管理,造成管理与实际脱节,例如管理人员难以准确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供求情况,对存在的基本问题不清楚,难以准确对运输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并制定决策;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难以获得全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等。因此,要改善危险货物管理现状,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的研究力度,尽快建立适合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5) 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不健全。从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情况看,主要是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资源浪费,运行效益差;覆盖面小,技术服务面窄;缺乏资金,技术升级困难。有关化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在我国的建设几乎是空白。
4结论与展望
4. 1结论
综上所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监督信息化水平远远落后。从安全技术与信息管理的角度入手,开发研究一种系统模块功能强大,管理决策服务高度专业化、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空间跨度大的共享平台,将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化建设的一个主导方向。通过我国安全科技工作者的公共努力,定会在我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道路中树立新的里程碑。愿我国安全科技工作者公共努力,使我国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工作不断深入,硕果累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4.2展望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危险品包装 检验监管
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从2012年2月1日起,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即法检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疫,这是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履行把关职责确保国门安全的重要举措。
1、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部门会同质监总局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
危险品包装容器,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以及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所界定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以及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点火枪等。
2、检验监管现状及典型案例
依照相关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将主要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分类、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等项目进行符合性检验。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经广东口岸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货值超过100亿美元,现场检验发现190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186批。不合格情况主要包括:
(1)危化品泄漏
因运输、包装等原因,2012年国内数个口岸曾发生皮革助剂、锰粉等危化品泄露。N局检出两批来自印度的危化品发生泄漏,货物包装桶封口处已有深褐色残渍和金属锈蚀现象,并散发出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危险公示标签也被腐蚀褪色。检验检疫人员责令企业对货物进行隔离存放进行技术整改。
(2)品名和/或危险性类别与申报不符
G口岸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依据有关规定判定其货证不符,涉嫌虚假申报,移交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3)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不符合要求
D口岸在现场查验中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监管人员监督下对不符合项进行了整改。
(4)缺少运输包装标记或与其危险性不符
我口岸对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判定该批货物包装不合格,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5)逃避检验检疫
在利益驱使下,个别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其人通过瞒报方式逃避检验监管。H口岸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根据相关规定监管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对策
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应对日益繁杂的进出口贸易环境,进一步提高检验监管执法把关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1)加强法规政策宣贯,增强企业安全意识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是2012年2月新列入法定检验的商品,企业对现行政策理解和重视不够,仍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监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使企业尽快熟悉有关法规、标准及检验要求,掌握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公示和安全数据单等方面的知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安全、企业追求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检验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检验监管能力
危险化学品涉及面广、风险性和危害性高,部分检验监管人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然而,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情况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一线检验监管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坚持“打”“建”结合,创新监管机制
本着“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结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尝试实施分类管理,在对进出口危险品进行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及危化品风险技术档案,以方便货物通关放行服务企业。
在加大加强诚信教育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广度和深度。坚持“打”“建”结合,以“打”促“建”,不断促进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危化品“拒之门外”,坚守国门安全底线。
(4)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1.铁路危险品运输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1)业务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专业知识匮乏
在从事铁路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中,其中有不少人对与危险品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都知之甚少,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经常因为顾全局部利益,而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如装载超重或超高等。其中一些押运员的个人素养和文化层次不高的限制,也是造成他们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不很熟悉的原因之一。尤其从业者一旦对所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了解不清楚的话,会导致他们在出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火灾等事故时茫然,无法利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来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干预控制。还有一些押运员会出现擅离职守的现象,这种不实时监控的做法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主要因素。此外,还有一些托运人为了顺利完成危险品的承运、实现尽早发送、方便配车、节约运费等一己私利,在报备中会故意匿报、谎报危险品的名称,甚至隐去了货物的特性、瞒报其真实危险、危险成分含量、浓度和含水量等,甚至有人还会将危险品的品名瞒报成非危险品的品名,这种情况下如果车站手里承运人员不对其进行合规检查的话,就会出现误承运,使安全运输隐患重重。
(2)危险品运输车辆本身的技术问题
在引发危险品事故的原因中,有不少都是由于装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好引起的,具体表现为罐车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状态不佳等导致的货物泄漏或火灾。
(3)危险品运输管理漏洞多
当前,危险品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地理位置在城市化推进中经受的考验日益严峻。一些专用线老化且几经易主,有的是由普通的货物装卸线改造而来;一些是临时加线、沿线,长期性不足;一些多家布线、储罐多且复杂。这就表现出了城市规划长期性和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视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危险品设施设备陈旧简陋、办理站专用仓库多由旧库改造而成,现代化报警、自动灭火、检(监)测、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太少;综合性办理站的装卸作业水平低、作业工具防爆、防静电功能丧失;相关制度建设未能与时俱进、针对性不强、手续不严;一些企业或车站对新规定的落实不到位;铁路运输各级管理部门受理承运把关不严、相关从业者无从业资格等都给安全运输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4)事故救援不当导致灾情扩大
在现实的案例中,已出现多起因危险化学品在出现泄漏及火灾等事故后处理不当导致灾情进一步扩大。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有:事故现场的施救者不清楚危险品的特性,如这类化学品是否与水相溶?哪种消防器材和消防措施最合适?此外,救援力量弱也是导致灾情扩大的又一主因。
2.关于如何提高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几点建议
(1)资质认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并重
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都必须有相应的运输资质才可以完成运输交接,具体要求为: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者,如货运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等均必须在有相关资格培训的专业部门培训并拿到合格证后方可入岗。当前铁道部的培训方案和考核办法已相对完善,并对具体的培训内容、实践和考核标准等进行了明文规定。而对于专业培训机构来说,培训中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从管理层到具体的运输人员的所有参培人员都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对于参培者来说,一定要重视培训过程,而不能将拿证过关作为参培的目标。综上,只有使培训机构和参陪人员均对培训有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认识,才能提升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
(2)提升承运管理,加强运输审查
危险品办理站在承运危险品时,必须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对铁路危险品托运人资质的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尚未列入规定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危险化学品品名均不予办理运输。具体的审查内容有:托运人资质、货运单的填写、运输协议的签订、装运品的特性和品名是否一致、包装运输车辆是否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等。
(3)安全措施到位,严格装车严控
铁路危险品装车选车要合规,危险品装车应专车专用,杜绝租借、混用;整车货物装车时要按要求码货,并做好防护。同时要加强对装车作业人员的全程监装,人员管理中采取重点监控的方法。对运输量较大的第二类(气体)和第三类(易燃液体)危险品,装车必须以罐车充装计量标准为准,严禁超装。装车站也要严格审查托运人装运危险品的品名特性等,对允装重量、体积等严格把关。并制定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当途经专用线的过轨站时,站企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运输协议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做好阀、盖等部位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和装车单位取得联系并做相应的处理,此间实行双向签认。
(4)建立健全的铁路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对铁路危险品的运输来说,具有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的特点。主要是由于其危险系数高,如果出现事故,一方面将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为了使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有保障,必须要确保在危险品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快速的反映和行之有效的干预,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健全的《铁路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包括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信息网络等。同时各级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还应以危险品托运人、办理站、专用线的变化情况和危险品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等的进行假想,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相应的预警方案。此外,还应经常进行安全预案演练,以打造素质和能力过硬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通过安全防护和救援器材的完备来提高反应能力和救援效果,以此来维护铁路运输的政策秩序,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结束语
总之,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同时也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意味着要做好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就必须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为铁路安全运输奠定基础,同时也能使危险化学品在经济建设中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危化品 新员工 培训
一、80/90后新员工的特点
1.叛逆性。他们基本的焦点都集中在时尚、消费、社交、人际关系、婚姻爱情等自我范畴上。他们的言语、行为、思想,比起60年代的愤青,就像长不大的宝宝,和70年代的小资站在一块,他们又很是古惑仔。
2.崇尚自由。80/90后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长,没有经历过任何风雨,似乎没有受过制度的禁锢。这造就了他们对自由的无限期望,有时候太过于随性,却被更多的人认为是自私和没有责任心。而事实上,一切随性的来源都是因为他们对自由的无限崇尚。
3.藐视权威,等级观念不强。80后员工讲究公开、公平,与前辈相比,更有市场精神――公开表明自己的利益,不委曲求全。在他们看来,时逢乱世,君择臣,臣亦择君。他们等级观念不强,不会因为职务级别而尊重自己的上司,甚至有时会藐视权威。80后比以往的任何一代人更具有自己的意见,更强调彰显自我价值,不加掩饰地表达自己的野心。
4.跳槽频繁,快乐至上。大度咨询公司2007年的一份针对“80后”工作状况的调查显示:“80后”上班族极不安分,仅有25%对现有工作很满意。而剩下的75%中,47.1%表示有机会就找更好的,典型的骑马找马心态;更有13.5%的感觉决定一切,表示不开心是换工作的标杆;还有14.4%表示按兵不动、伺机而行。现在“80后”中2年换3份工作的确不算什么奇怪的事情。在他们眼中,快乐才是第一要义,而赚钱并不是工作的第一和唯一目的。
二、危化品使用企业的特点
危化品企业,主要包括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笔者从事的是一家涉及危化品的储存和使用的生产型企业,而且企业所涉及到的危化品种类多,还有一气站,储存有液氧、液氮、氢气,尽管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储量也不少,气站要求与周围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为30米。辐射的岗位广。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来说,特点更为显著。
所谓危化品,即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或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正是因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和有腐蚀性的这些特性,赋予了危化品使用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型企业的特点。
1.事故发生率高。安全事故发生率高,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伤害。危化品使用企业未必会像危化品生产企业一样有复杂的生产工艺流程,或是严格的生产条件。但是危险化学品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特性,如果员工尤其是新员工不能对危化品进行正确的使用和操作的话,必然会对自身或是企业的财产造成伤害,成为事故高发企业。
2.防患措施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拥有良好的辅助措施。一旦使用不当,除了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外,还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时候,设备必须是完好的,操作控制的条件要求严格把关,安全管理到位,具备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在发生错误使用后的抢救方案。
3.安全培训行之有效。作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对危化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及专业知识的要求相对于一般生产企业更高,更严格。因此,作为危化品使用企业,做好危化品使用者以及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尤其是新工三级安全培训,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三、三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及考核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是企业新入厂员工正式上岗前适应企业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所必须经过的一个安全教育培训过程。对于安全教育的内容,虽然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其基本的思路应该是一致的。而对于危化品使用企业的有针对性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更多的应该体现在车间及班组级的教育之上。
1.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一是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新入厂的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二是介绍企业的安全概况,工厂设备分布情况,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介绍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在一般性的生产型企业都有相同的特性。四是厂级教育至少8学时。
2.车间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一是介绍车间的概况。如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点,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及注意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介绍车间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二是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在车间安全教育上,可以引入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如果是涉及危化品使用的车间,就可在车间级的安全教育上介绍本车间所涉及的危化品的种类、特性以及危害等方面的内容,也可为新员工介绍本车间因没有按照正确操作步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三是介绍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的情况、防火的要害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车间消防组织情况、遇到火险如何处理等。四是车间教育至少8学时。
3.班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一是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二是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重点讲思想上应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三是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危化品使用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尤为重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率。四是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怎样操作是安全的,不遵守操作规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五是班组教育至少8学时。
4.考核要求。危化品使用企业的危化品使用者,是对危化品进行操作的一线员工。他们的正确操作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安全生产。因此,对于危化品使用者的考核,相对于一般的生产操作岗位来说,要求更加严格。能够正确操作危化品的前提是对各类危险化学品性能的正确掌握。因此对于危化品使用者来说,必须严格对危化品使用者的考核。理论上要使用者了解危化品的种类及特性。在具体的实践中,不仅需要使用者有穿戴防护用品的安全意识,更重要的是需要劳动者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对危化品剂量的控制,以及一般的储存方式。
四、探索与思考
1.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危化品使用企业“三级教育”培训大纲,按照“三级教育”程序进行上岗前教育培训。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度,及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教育的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对新进员工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成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奖惩制度,强化对企业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发现违规上岗,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2.领导重视,加强指导。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充分认识开展“三级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抓好落实。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应带头指导安全员及车间操作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尤其是涉及危化品操作的岗位,更需加强指导。
3.加强管理力度。现在企业内很多员工都是80/90后员工,80/90后员工的性格特性,要求企业管理者采用特殊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能,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力度上有所加强,但是现在的80/90后员工却又不甘于被束缚。笔者认为,良好的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前提条件。虽然新生代的员工不喜欢被制度束缚,但是,赏罚分明的管理制度是可以被员工接受甚至欢迎的。因此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者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赏罚分明,加强管理力度。
4.“软硬”兼施。所谓“软硬”兼施,即完善企业的软件及硬件条件。软件即在企业内部组建一支安全培训队伍,人员可以由企业各个车间的安全员组成。安全员不仅负责车间内部的日常安全工作,还需对车间新近员工做车间级或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以及车间内部另外一些安全培训事宜。硬件条件即用于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配置及另外一些配套设施等等。只有拥有完善的培训条件,才能保障新工安全教育的正常进行。
5.“走出去,请进来”。当企业的80/90后员工占据企业员工的主流,就不得不考虑80/90后员工的特性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现如今的80/90后员工都是刚刚从学校里走出来的新生代员工。一般来说,他们都比较重视自身未来的发展,因此他们愿意接受新鲜的事物。他们喜欢走出去学习别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办法。参观一些优秀的企业对新员工危化品使用的培训方法,比起企业自身对员工的培训更起作用。另外,我们还可以请外面优秀的培训讲师或危化品管理行业的专家为新员工做岗前培训或是专业知识的讲座。2011年我们聘请了大专院校的教授、安全中介、注册安全师事务所、安监局的专家17人次到公司就“危化品安全使用与管理”培训新工和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就很受欢迎。
6.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演习。居安思危,每年举行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演习,邀请安监局、消防、环保局、医院等相关人员参与演习,以便全面检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整体水平。特别是为80/90后新进员工上了一次实战课,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危化品企业“三级教育”工作现状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