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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从“假说——演绎法”的含义、特点、形式及应用举例等方面谈些粗浅的认识。
假说必须经过科学实践的检验才能发展为科学理论。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推理方法。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反,它是从已知的某些一般原理、定理、法则、公理或科学概念出发,推论出新结论的一种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
一、“假说——演绎法”的形式
假说演绎推理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如果H,那么E,
E_____
所以H可能真。
上述表达式中,H表示所提出或论证所依据的假设,E表示对未知事物的预测,“如果H,那么E”表示从假说演绎出对已知事物的解释或未知事物的预测。
二、假说演绎推理的解释
假说演绎推理,实质上是一种解释归纳推理,即通过归纳得到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假说,这个假说的合理性有多大,即归纳所得结论的可靠性有多大,需要接受事实的检验。如果假说能够合理地解释已知的或可预测的经验事实,则假说的确证度就增大。
假说演绎推理与溯因推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假说演绎推理是在溯因推理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溯因推理,在已知的事实E和科学原理(如果H,那么E)的基础上推测出结论(假说)H以后,如何确定这个假说(结论)的可靠性呢?这就需要从假说H得到确证。因此,溯因推理是一种发现(假说)的方法,假说演绎推理则是一种验证(假说)的方法。
三、“假说——演绎法”的基本特点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在观察、实验的基础上,对所获得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制作,首先提出某种作为理论基本前提的假说来,然后以假说作为出发点,逻辑地演绎出可由经验检验的结论,构成一个理论系统。用这个理论系统解释和预见所研究对象系统的各种现象,并用实验来进行检验和修正。通俗地讲,“假说——演绎法”是在观察和分析基础上提出问题以后,通过推理和想象提出解释问题的假说,根据假说进行演绎推理,再通过实验检验演绎推理的结论。如果实验结果与预期结论相符,就证明假说是正确的;反之,则证明假说是错误的。
四、“假说——演绎法”应用举例
1.基因分离定律和自由组合定律的发现,基因位于染色体上的证实。美国遗传学家萨顿发现,孟德尔假设研究,对基因与染色体关系的探究历程也是假说——演绎的过程。
孟德尔用豌豆做实验研究一对相对性状(以下简称孟一)和两对相对性的(以下简称孟两)遗传规律,以及摩尔根用染色体做实验证明基因在染色体上(以下简称摩尔根)。下面针对人教版高中生物教材内容,根据假说——演绎法的步骤进行列举并作以比较。
(1)实验。
孟一 孟两
P纯种高茎×纯种矮茎P纯种黄色圆柱×纯种绿色皱粒
F1高茎F1黄色圆柱
F2高茎矮茎F2黄色圆柱绿色圆柱黄色皱粒绿色皱粒
摩尔根
P红眼雌×白眼雄
F1红眼(雌、雄)
(雌雄)
F2红眼(雌、雄)白眼(雄)
(2)观察和分析。
孟一:无论正交,还是反交,F1代总是高茎,F2生性状分离。
孟两:无论正交还是反交,F1代都是黄色圆柱,F2代出现新的性组合。
摩尔根:F1全为红眼,F2红眼和白眼数量比是3∶1,这样的遗传表现符合分离定律,表明果蝇的红眼和白眼受一对等位基因控制,白眼性状总是与性别相联系。
(3)提出问题。
孟一:①为什么一代都是高茎而没有矮茎的呢?
②为什么子二代矮茎性状又出现了呢?
③F2中出现了1∶1的性状分离比是偶然的吗?
孟两:①为什么会出现新的性状组合呢?
②这与一对相对性状实验中F2的3∶1的数量比有联系吗?
摩尔根:F1全为红眼,F2红眼和白眼之间数量之比是3∶1,白眼性状表现总是与性别相联系。这些如何解释?
(4)提出解释问题的假说。
孟一:
①生物的性状是由遗传因子决定的。
②体细胞中遗传因子是成对存在的。
③生物体在形成生殖细胞——配子时,成对的遗传因子彼此分离,分别进入不同的配子中,配子中只含有成对遗传因子中的一个。
④受精时,雌雄配子的结合是随机的。
孟两:①F1在产生配子时,每对遗传因子彼此分离,不同对的遗传因子可以自由组合。
②F1产生的雌配子和雄配子各有4种,即YR、Yr、yR、yr,它们之间的数量比为1∶1∶1∶1。
③受精时,雌雄配子的结合是随机的,结合方式有16种,遗传因子的组合形式有9种,性状表现有4种。
摩尔根:控制白眼的基因在X染色体上,而Y染色体不会有它的等位基。
(5)演绎推理。
孟一:如果假说正确,那么F1测交后代高茎∶矮茎=1∶1。
孟两:如果假说正确,那么F1测交后代黄色圆粒∶绿色圆柱∶绿色皱粒=1∶1∶1∶1。
(6)实验检验。
孟一:用杂种子一代高茎豌豆(Dd)与隐性纯合子矮茎豌(dd)杂交,后代中高茎与矮茎比接近1∶1。
孟两:无论是以F1作母本还是作父本测交,后代黄色圆粒、黄色皱粒、绿色圆粒、绿色皱粒四种表现型比接近1∶1∶1∶1。
摩尔根:测交验证。
2.DNA复制方式的提出与证实,以及整个中心法则的提出与证实,都是“假说——演绎法”的案例。DNA分子的复制方式的阐明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此外,遗传密码的破译是继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提出后,现代遗传学发展中的又一个重大事件。
五、“假说——演绎法”在遗传探究题中的运用
中国数学教育的某些优势是明显的,上海参加PISA测试的学生在65个国家的同龄学生中脱颖而出,在阅读(Reading)、数学(Math)和科学(Science)三项评价中均大幅领先排在第一位。在2014年5月召开的首届华人数学教育会议上,有专家认为:中国数学教育的主要优势是“双基+变式练习”,中国数学教育主要有三个弱项:独立思考、问题解决、创造性。因此,中国学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在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数学年会上,美国陶森大学孙伟教授认为:美国数学教育学生分为三个层次:前20%,高中学习Advanced Placement(大学先修课,其中有一批优秀的学生已经修完了微积分课程);中间60%,基本达标;20%,不达标(上社区大学后需要补中学甚至小学数学的内容)。修完微积分的学生主要是基于兴趣学习数学,其中部分学生进入大学后继续研究数学。
美国特拉华大学蔡金法教授通过比较中美学生在四类数学任务上的表现后发现,中国整体水平(平均数)高于美国,极差和方差小于美国,高水平的低于美国,低水平的高于美国。这说明中国保底教育搞得好,人人获得良好的数学教育;但是上面封顶了,不同的人在数学上没有得到更好的发展,中国尖子生不如美国的发展得好。
作为一名小学数学教师,首先要恰当地继承我国数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和经验,改变教师讲授、学生听的单一模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应该加强主体性教学,引导学生学会数学地思考,会运用数学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还应学习西方的优点,今后应该把天花板盖高一些,给优秀的、有兴趣学习的孩子提供更大的空间,减少不必要的过度的训练,让那些想学习的孩子不要在题海战术中消磨了进一步学习的热情和创造力。其次,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培养人才打造小学数学教育的升级版:①构建小学数学核心素养(学什么),②探索主体性教学模式 (如何学好),③建立新的评价考试体系(到底学得好不好)。
二、小学数学核心素养主要指标
《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了“四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基本活动经验)、“四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十大核心概念(数感、符号意识、空间观念、几何直观、数据分析观念、运算能力、推理能力、模型思想、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
高中数学课程总目标(修订草稿)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基础上,通过高中数学课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数学素养,特别是数学核心素养,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使学生获得“四基”、发展“四能”、学会“三用”。高中数学课程标准跟小学义务教育课程总目标一致,进一步明确了至少未来5年、8年我们要沿着“四基”“四能”的方向去努力。
数学核心素养包含具有数学基本特征的思维品格和关键能力,是数学知识、技能、思想、经验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数学核心素养既反映课程内容的主线,聚焦课程目标要求,也是学业质量标准的集中反映。高中阶段数学核心素养包括: 抽象能力、逻辑推理、数学建模、直观想象、运算能力、数据分析。更一般地说,还包括学会学习、数学应用、创新意识。
小学数学核心素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知识:概念、公式、法则、性质、定律等是基础。
能力:运算、推理、空间想象、数据分析、几何直观、解决问题(纯数学、联系实际、开放性)建模。
思想方法:理性思维的升华,是核心素养的核心。
三、小学阶段重要的数学思想
抽象、符号化、模型、化归、推理、方程和函数、数形结合、分类讨论、统计、极限、假设、分析与综合、变中有不变、变换、算理算法都是小学阶段涉及的重要的数学思想。
(一)抽象思想
1. 抽象思想的概念。数学抽象是对现实世界具有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真实材料进行加工、提炼出共同的本质属性,用数学语言表达进而形成数学理论的过程。数学抽象思想是一般化的思想方法,具有普遍的意义。
2. 如何理解抽象思想。(1)数学抽象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无处不在。 任何一个数学概念、法则、公式、规律等的学习,都要用到抽象概括。(2) 数学抽象是有层次的。随着数学的发展呈现出了逐步抽象的过程。如,数的发展,从结绳记数得到1,2,3,……等有限的自然数,再通过加法的运算,得到后继数,形成了无限的正整数序列: 1,2,3,……,n, ……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正整数集合N。
3. 抽象思想的应用。抽象思想在数学中无处不在。如一年级上册,在教学10的认识时,多数教师会结合计数器、点子图、小棒等直观教具认识到9添上1是10,然后再进一步学习10的组成及加减法。没有引导学生思考:10与前面学习的0~9这些数有什么不同?这里实际上隐含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方法――数学抽象,它比8和9的抽象水平更高,因为10不仅是对任何数量是10的物体的抽象,而且进一步地说它已经不再用新的数字计数了,而是采用了伟大的十进位值制计数原理。
4. 数学抽象思想的教学。
具体 抽象 具体
情境 模型 应用
注意,这里的模型是广义的,数学概念、法则、公式、数量关系、规律等都可以理解为模型。
(二)模型思想
1.模型思想的概念。数学模型是用数学语言概括地或近似地描述现实世界事物的特征、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一种数学结构。从广义角度讲,数学的概念、定理、规律、法则、公式、性质、数量关系式、图表、程序等都是数学模型。数学模型思想是一般化的思想方法,数学模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数学符号表达式和图表,因而它与符号化思想有很多相通之处,同样具有普遍的意义。不过,也有很多数学家对数学模型的理解似乎更注重数学的应用性,即把数学模型描述为事物系统特定的数学关系结构。如通过数学在经济、物理、农业、生物、社会学等领域的应用,所构造的各种数学模型。为了把数学模型与数学知识或是符号思想明显地区分开来,主要从狭义的角度讨论数学模型,即重点分析小学数学的应用及数学模型的构建。
2.模型思想的重要意义。模型思想在数学思想方法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说符号化思想更注重数学抽象和符号表达,那么模型思想更注重数学的应用,即通过数学结构化解决问题,尤其是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当然,把现实情境数学结构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抽象的过程。
2011版课程标准与原课程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在课程内容部分中明确提出了“初步形成模型思想”,并具体解释为“模型思想的建立是帮助学生体会和理解数学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基本途径。建立和求解模型的过程包括:从现实生活或具体情境中抽象出数学问题,用数学符号建立方程、不等式、函数等表示数学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求出结果并讨论结果的意义。这些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初步形成模型思想,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应用意识”。
3.以数学模型为核心的问题解决的教学。传统上应用题的结构与四则运算、混合运算相匹配,包括有连续两问的应用题、相似应用题的比较,现在有问题串,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和经验,是知识结构的基础,但这种结构是线性的。
我们以基本模型和问题为核心,构建问题链,可以是网状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整合丰富多彩的问题。以s=vt为例,模型结构图如下,a是常数。请老师自己编题。
(三)推理思想
1. 推理思想的概念。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有的判断得出另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所根据的判断叫前提,根据前提所得到的判断叫结论。推理分为两种形式:演绎推理和合情推理。演绎推理是根据一般性的真命题(或逻辑规则)推出特殊性命题的推理。演绎推理的特征是:当前提为真时,结论必然为真。演绎推理的常用形式有:三段论、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关系推理等。合情推理是从已有的事实出发,凭借经验和直觉,通过归纳和类比等推测某些结果。合情推理的常用形式有: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当前提为真时,合情推理所得的结论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2. 推理思想的重要意义。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合情推理有助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发现结论;演绎推理用于证明结论的正确性。人们在利用数学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虽然大量的计算和推理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完成。但是就人的思维能力构成而言,推理能力仍然是至关重要的能力之一,因而培养推理能力仍然是数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3.推理思想的教学。就演绎推理和合情推理的关系及教学建议,根据《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关于推理思想的理念和要求,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推理是重要的思想方法之一,是数学的基本思维方式,要贯穿于数学教学的始终。第二,合情推理和演绎推理二者不可偏废。合情推理多用于根据特殊的事实去发现和总结一般性的结论,演绎推理往往用于根据已有的一般性的结论去证明和推导新的结论。二者在数学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事实上,小学数学教材和教学长期重视归纳法,现在应加强类比法、演绎推理。如,整数乘法运算定律推广到分数,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是分数的运算顺序、整小数运算律;教学时,可不必再探究,直接引导学生类比。第三,推理能力的培养与四大内容领域的教学要有机地结合,在教学过程中要给学生提供各个领域丰富的、有挑战性的观察、实验、猜想、验证等活动,去发现结论,培养推理能力。第四,把握好推理思想教学的层次性和差异性。推理能力的培养要结合具体知识的学习,同时要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
四、如何进行数学思想方法的学习研究
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建立现代数学教育观、落实新课程理念,培养人的理性精神、逻辑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提高教学水平,授人以渔、既见树又见林,实现高观点下的小学数学教育;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培养“四能”,认识数学的价值(不能单纯地认为数学是考试升学的工具)。
其次,注重团队研修。有条件的话,本校所有数学教师全员参与,按照主要的核心素养和思想方法,如抽象、推理、转化、数形结合、模型、方程与函数、统计、其他等分成若干个专题,在一年的时间内,大约一个月搞一次专题研修活动,所有教师分成几个小组,每次活动以一个小组为主,汇报一个专题的学习研究成果。
再次,将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结合。在一年的时间内,可根据教学进度确定每个月的交流专题,每个教师的汇报能够结合案例,最好是在课堂中进行几次教学实践探索,总结比较成熟的经验,便于在全校教师中推广。
当然,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表现为,如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最终目的都是解决争议或纠纷;二者的适用步骤大致相同。都要经过确认案件事实、寻找并确定可以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推导出判决结论三个环节。区别主要在于:(1)价值观念不同。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指形式逻辑推理,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变现为演绎推理。由于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因此它能为推理的结论提供可靠性的依据,按照演绎推理进行法律推理,就可以做到完全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基本保持法律的“原汁原味”,从而实现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多种多样,其追求的主要是“合理性”价值。也就是说,合乎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即可,它并不要求“绝对正确”。因为实质法律推理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因此,推理的结论只能达到合理性的程度,而达不到必然性的程度。(2)适用范围不同。在适用形式法律推理的场合,要求法律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一致性、完备性等特点,而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博登海默在谈及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必然性时,列举了三种情况:“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亦即在逻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质法律推理都起作用。(3)具体推理形式不同。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辩证推理的方式。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当然,实际上,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此,它的适用形式是多种多样且灵活多变的。(4)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极为有限,但却是实质法律推理的灵魂。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某种逻辑推理模式就可以推导出案件结论。实质法律推理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因而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就是价值判断。
实际上,两种推理经常是交叉使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密不可分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两种推理形式互有侧重。一般来说,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的,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家,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范围就非常广泛。从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比较中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出实质法律推理的特征:其一,实质法律推理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推理形式。实质法律推理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是从法律条文之外的更深层、更实质的方面,即立法目的,立法价值判断,社会利益衡量、社会效果等等方面,追求法律的合理适用。其二,实质法律推理更侧重推理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实质法律不涉及或很少涉及法律条文的判断结构形式,不具有形式逻辑方面的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因而,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核心标准。其三,实质法律推理的结论具有可争辩性。由于实质法律推理不具有形式逻辑方面的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实质法律推理追求的是结果的妥当性、合理性、可接受性。而由于其不具有形式法律推理结论所具有的必然性,不可争辩性,因此,实质法律推理的结论必然具有结论上的可争辩性。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依据“一定的价值理由”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价、选择,最终得出对案件的处理结论,而这一结论并非是唯一确定的,无可辩驳的,但是,推理者却要尽可能地实现推理结论的妥当、合理,为绝大多数适用者可接受。
一、实质法律推理的合理性
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的“智者”们便开始将法律与正义结合起来进行论述。而亚里士多德则完成了辩证推理的理论化工作,他把推理区分为“证明的推理”和“辩证的推理”,他认为:“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则是辩证的推理”,认为执法者应对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根据情况进行解释,并按照公平原则做出判决。此后,古罗马法学家建立的直接严格解释、衡平原则适用、解决法律冲突的解释三种解释理论,以及中世纪奥古斯丁所倡导的神学价值判断论,阿奎纳将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本质上都是自然法学和实质推理的理论主张。至19世纪末,西方法学界则提出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以反对单纯、机械的形式法律推理。如,“法律的自由探究运动”的代表人物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官依据政策裁判案件,不进行规则的形式演绎,因为“一般命题不能裁决具体的案件”。二战后,当代西方法学家大多都不提倡完全的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法律推理,而主张应接受法官在司法判决中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衡平,以获得合理的判决结果。在中国,早在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情、理、法就作为法律的三种渊源而并存。尽管在立法方面可能确定了关于较明确的标准,但司法则可以择“情”而定。在裁判案件时,强调情、法两尽,以情、理、法相互结合为手段,务求达到法意与人情两不相碍,人情与法意的协调。如汉代司法中的“引经入典”、“春秋决狱”,成为当时裁判案件时的重要方法,从而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显示出了强烈的价值取向,也经充分体现了实质法律推理倾向。依据该种司法原则,当案件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有损儒家大义时,司法官吏就以儒家经典所载的事例及其道德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和量刑标准。至明清时期,官方更强调,若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候,则法律与情理伦常互用,作为价值取向;若法律无明确规定或矛盾时以情理为根本价值取向,从而使法律与道德结合更加紧密。在司法过程中依据伦理、道德、习惯等进行实质法律推理,已成为明清时期审判案件的常用手段。如,清律在做出“正当防卫”相关规定时,就明确录入“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这一条,其目的就是对当时礼教的妥协。总之,中国古代的司法,早已经呈现出“非形式化”和注重“实质性思维”等典型特征。可以看出,无论中西,实质法律推理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注重案件的实质正义,而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实质法律推理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实质法律推理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是因为形式法律推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形式法律推理主张在推理过程中,法律适用者必须严格按照逻辑推理形式进行法律推理,而不得考虑如政治、经济、伦理、价值观念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不因人而异,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即便是不同的法官,也会选择相同的法律规范,最终得出相同的结论。因而学者们将这种法律推理形式形象的比喻为司法的“自动售货机”。形式法律推理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只能适用于能够与明确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案件事实,但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瞬息万变,法律规范不能统摄所有的案件事实,“即使是那些‘用确定的语言表述’的规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问题都能给出精确的结论。”而当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空隙”,或者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或者是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等等情形,形式法律推理的作用就会变得较为有限。
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中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如改变法律,解决争端和社会问题;不当先例,通过对社会主流意见的适当背离、打破社会平衡,作出司法裁判,实现通过司法来矫正立法的目的;此外,还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核心价值等等。其一,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在司法活动中,当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时,就需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价值分析,运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做出价值选择,确定某一价值取向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围绕这一价值取向开展具体的司法活动。在个案的审判实践中,判决过程绝不仅仅是法官将法律规范运用于事实的无涉价值的形式法律推理过程,因为法律推理要求法律必须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全部依据。因此,纷繁复杂的司法现实对法官的要求是,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者,还应当是法律目的阐释者、法律漏洞的填补者、社会利益的维护者,甚至是社会价值的引领者。而由于司法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多元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官就不得不对各价值目标进行考量、比较和权衡,力图在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平衡以迎合最大多数利益主体的需要,以提升司法结果在最大程度上的正当性和民众的可接受性。当法律规范本身的意义模糊、出现“法律空隙”和“法律漏洞”等情形时,法官可依据公共道德、风俗习惯、正义观念及党的政策等,进行实质法律推理,以实现达到在法律范围公平、正义地判决疑难案件;或者是,优先从社会整体利益、普遍道德准则出发,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或立法意图的裁判结论,以化解法律漏洞空缺之不足,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的具体方法。其二,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校正形式法律推理之不足。形式法律推理主张司法就是对逻辑三段论的运用,认为法官只需机械地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进行三段论操作即可。
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单纯、机械、片面的观点遭到诸多法学流派的批判。因为,若遇到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出现可供选择的条文、裁判结果存在“合法”与“合理”的矛盾等情况下,当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会导致不公正的困境时,简单机械地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就可能导致司法的严重不公。而实质法律推理能够很好的弥补形式法律推理的不足。实质法律推理注重通过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方法得出案件的裁判结果,更注重立法目的的实现,因而可以矫正片面严格司法带来的司法不公。其三,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更好地化解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任何法治的最终目标,都需要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这一目标决定了仅仅依靠形式法律推理是不够的,形式法律推理虽然有利于实现形式正义,确保法治的统一性,但形式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唯一方式。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有效运用,可以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和技术的保障,保障司法裁断既合法,又合理。实质法律推理的合理运用可以更好地使司法满足社会对公正的司法需求。
二、实质法律推理的主要表现形态
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其一,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立法者在制定该法律规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二是该法律规范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立法实践中,法律的目的通常是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试图达到的目标,以及立法所要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限于考虑制定法律时的最初目的。但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就需要确定原先的法律目的是否符合当前的需要,并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法律解释,从而通过目的解释这种实质法律推理的方式,使法律得到了适应社会发展,适应了社会追求平等和公正等需求。其二,个案衡平。个案衡平是实质法律推理形式的重要方式,衡平可以弥补严格法律的不足,使法律的一般规则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特殊情况、弥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规则的严酷后果。如,衡平法一开始是作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而存在的,是对普通法的修补、拾遗和改善。在大陆法系国家,虽无所谓的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融、发展,大陆法也不断借鉴判例法国家中的个别衡平的实质推理方法,用以弥补成文法的遗漏与不足。其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利益衡量是在两种甚至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作出选择、取舍,而非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决定。在利益冲突发生时,司法者应当根据法律蕴含的权利配置原则或者正义、公平的理念或者公共政策慎重权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出主次,分出哪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应予特别保护,哪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应置于次要地位,从而确定其中一种利益以相对重要的地位。司法者应当确定案件中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序,从而明确最应优先保护的利益。一般而言,国家利益重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重于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重于其他利益。权衡利益虽然主要是司法者个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但其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受一些原则和规则的制约。一般而言,司法者应当根据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国家政策、社会习惯、公共道德等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
特别是,不应仅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应考虑因不同的利益取舍而作出的判决可能带来的某种社会效果。如曾发生在四川泸州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判决,便是利益衡量的经典案例。在审判中,法院显然考虑到不同的判决可能带来的不同社会效果:如果支持原告张学英的主张,判决其胜诉,则以后可能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如果判决原告张学英败诉,虽损及了原告作为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利益,但维护了社会的良好风尚和道德秩序。最终,在原告受遗赠的权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与道德秩序之间,法院做出了自己的利益衡量,选择了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四,运用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而非议会等立法机关。公共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理应具有约束、引导公众行为的规范功能。如《民法通则》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然,相比较法律而言,公共政策制定和修改较为容易,且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在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漏洞、缺陷、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公共政策对法律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调节和导向作用。此外,以过去判案的原则为根据和推理前提,对需判决的案件作出结论,或者引用既有的判例规则来增强当前案件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也是实质法律推理的形式之一。四、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范围和限度实质法律推理虽然可以起到克服法律僵化、矫正形式法律推理不足、适应变革的社会需求等作用,但是,实质法律推理若运用不当,则可能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最终伤及法治。尤其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中国人偏爱的法律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然形成了形式法治实现的某种障碍,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范围,以防止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偏离法治的轨道。
通常,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应限于疑难案件中。这里的疑难案件,不是指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而且特定的肌肤恩争议,法律没有做出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又或者虽然有规定但出现了与情理严重不符的司法情形。这时法律适用者就需要另辟蹊径,对案件结果进行正当性分析,通过价值判断来实现司法的正当性。具体来讲,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法律未曾规定简洁的判决原则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待处理的案件所涉及的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款,已确认的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司法归类活动归属于任何一项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中,出现无可供援用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即出现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空缺。但是,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职责,决定各法官需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运用实质推理寻找妥当的司法大前提。其二,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前提但却必须在它们之间做出真正选择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规范冲突”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当运用“法律竞合”的处理原则依然无法解决法律的冲突问题时,就需要法官进行实质上的决断。其三,司法中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一般认为,严格司法导致的一般性的司法不公或司法不合理,并不是法官拒绝适用法律的接口,因为司法的一项原则就是“恶法亦法”,“法官不得拒绝适用法律”。仅仅当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极大的社会不公时,才可以超越法律,诉诸于法官良心、正义,进行司法裁断。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说:(1)法律规定清晰、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不适宜运用实质法律推理;(2)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证据规则,不能搞所谓的实质推理,即便是民事活动中的事实认定,也要遵循以证据为依据,遵循盖然性的原则,而不能搞所谓的实质推理和判断;(3)适用法律导致的轻微不公并不是实质推理的理由。(4)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不仅要考量个案的公正,而且必须充分兼顾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如果个案裁断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时候,就更应当审慎。
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区别于其他理论的优点,但也必然会有其不不足。实质法律推理并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的导出其裁判结论的,也就是说,它不具有形式逻辑推理的结论必然性,而只具有价值理由方面的妥当性和合理性。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实质法律推理时,可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只注重经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而忽略法的形式稳定性,影响司法公正和判决的执行效果。这也容易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和任意判决,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制的统一。如人们所熟知的南京彭宇案,法官基于所谓的“常识”而认定彭宇撞到了他人的判决,本质上就是对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失去了限制,违反了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原则。就实质法律推理适用的领域来看,实质法律推理主要运用于民商事司法领域。因为,民商事法律规范一般都会在总则部分规定其适用原则,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等立法中对实质正义的考量,都为实质法律推理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奠定了基础。而且,民商事活动的高度复杂性以及对民事活动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决定了仅仅通过形式法律推理是无法完全解决形形的民商事案件的,因此法官在案件裁断中运用实质推理方法就不可避免。在行政案件中,由于需要兼顾行政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等原则,决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判断,必然会留给法官,故行政案件审判中实质推理也无法避免。但在刑事司法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严格禁止类推适用和法外定罪,故而在定罪方面只能采用形式法律推理,绝对排除实质的法律推理。但是,在量刑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刑种、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上都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法官在量刑中则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方式,以实现其心中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初中学生几何教学教学对策
一、初中几何教学特点
1.1几何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需要而诞生,几何学知识具有超强的抽象思维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这使得刚接触几何的学生中相当部分产生畏难情绪,无疑也构成了初中数学教学重点,几何学习要求一定的生活积累和相应的观察与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学习几何兴趣,是初中几何教学的首要课题,教师首先要完成几何入门训练,在备课、教学等环节中针对初中生特点,逐渐介绍几何的产生、发展以及应用在生产与生活中的巨大贡献,在教学中尽量结合实际生活,现实场景,要求学生多观察,体验图形实际应用与变化,使抽象转为直观效果。
1.2朱熹说:教人不见意趣,心不乐学。在几何教学实践中注重灌输生活几何知识,几何思维训练,图形绘制工具的使用,平时尽量多引导学生观察身边事物形体,增加感性认识,逐步过渡到想象与思维习惯。几何语言精练、严谨,授课过程中,多注意语言规范、精确。正确组织学生练习,循序渐进培养学生集和思维和技能训练,在不断练习中逐步形成。教师制定几何教学计划,要尽量做到从教学内容和教学环境出发选取习题与教学密切结合,联系现实生活的集和问题设计与解决,坚持练习多样性和学习的丰富性,不只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还能够帮助学生对几何知识的理解。
二、初中学生学习几何困难原因分析
2.1教材的原因
现行中学几何教材中过于注重几何学自身体系表达,使用元素素材显得严谨和抽象、枯燥与单一的表现形式。但由于初中生,尤其是初一学生刚接触几何学,对其内容体系,专有的表达形式陌生,对过分抽象,强调科学体系的逻辑思维和演绎推理,很多学生一时难以接受,教材的过分"几何化",可能导致知识与现实生活连结性不够,教材部分几何章节缺乏系统严谨和层次性,使学生产生跳跃感,经常处于形空间想象、空间位置观念的矛盾中。娱乐和趣味性不够,导致学生的学习方式呆板,缺乏灵活与创造力,针对教材中僵硬的几何概念,演绎推理和逻辑证明容易形成更多的学生畏惧几何,拒绝几何,对几何乃至整个数学教学都丧失信心和兴趣。
2.2学生的原因
部分学生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地知识与技能不扎实不系统。缺乏耐错与持久学习兴趣和信心,欠缺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和主动性,到了初中几何数学阶段,教学手段与环境与小学阶段教学相比发生改变,初中数学学习难度增大,使学习中一遇到困难和挫折就退缩,特别是几何语言的陌生,甚至失去学习数学的兴趣和信心。由于逻辑性与抽象性特点,缺乏联系生活实际的能力,产生隔离感加之学业任务比较繁重,每天功课任务繁重,造成学生畏学情绪。如此循环导致学生成绩下降,恶性循环更加剧教学困难。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给数学学习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3教师的原因
初学几何,难免生疏,而初中阶段又与以前的学习环境与方式是具有很多不同,如果教师忽视这些存在,一味按照教材照本宣科很难克服学习几何的心理障碍。几何教学特有的抽象与逻辑语言,使得学生难以找到现实依据,为此教师应该紧密联系实际,多注意培养学生观察生活实景,充分利用身边的几何素材,避免枯燥乏味。多训练几何数学语言,重视学生的口头表达训练和文字叙述方式,做到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多鼓励多肯定,帮助学生树立信心,克服畏难情绪,使学生的知识不断巩固提高。
三、克服几何学习困难的对策
3.1培养学习几何兴趣
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没有兴趣的学习,将会扼杀学生探求真理的欲望。若果一个学生丧失了学习欲望与求知好奇心,对几何学习望而却步,那将会对今后的学习产生巨大阻碍。为此教学中首先考虑增进学生学习兴趣,联系实际使学生发现几何的美感与生活的启迪。如在医院患者床栏,利用平行四边形边长不变,驱使面积变小,节省空间也方便操作;设计情景使学生感觉新奇与乐趣,引导学生积极性;结合几何发展史讲授历史小故事,如勾股定理中的大禹治水,其中利用河道确立两处高底差的故事;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多媒体,使学生增加参与感,引发学生全感官参与,不仅有助于学生对几何知识直观逼真的学习,也促进动手动脑能力发展,极大增强了教学效果。
3.2重视几何学入门培养
首先学习几何离不开各种图形,以往的代数语言习惯在文字与数字上思维,不熟悉图形表述与几何语言。而没有图形识别与绘制,就不会正确理解题意,不会有正确的几何思维,逐渐训练学生的图形基本常识,养成看到图形就联想到图形的性质。帮助学生逐渐熟悉并确立图形意识,由简到繁,化繁而简,比如线段,三角等,由他们组成图形,同时也能够把复杂图形分解为各种简单几何图形组成,久之可以做到对"背景图形"视而不见,只关注当前需要解决和观察的图形。对于几何语言与生活描述的区别,这是几乎困扰大部分学生的难点,多阅读多训练,认真领会每个字符的表达意义,逐步形成对几何语言的熟悉与感悟,逐步消除学生畏难情绪,积极帮助学生应对和克服新接触几何产生的困难。
3.3用爱心和鼓励对待学生
要真正解决学习几何困境,除了教学方法还离不开心灵关爱,初中阶段自尊心脆弱,渴望得到教师和同学的关注与帮助。尽量避免歧视、讽刺、刺伤自尊的语言和方式,多一份关爱,多一些帮助,感受到在充满教师与同学友爱中学习,多一份鼓励,多一些耐心,减轻学习心理压力,增强主动性学习,综合运用各方面动力源泉,如品格、口才、知识、聪慧各方面调动学生。课下争取多与学习困难的交流,拉近情感隔阂,打造温馨学习环境。几何教学中对学习困难生通过长期的、细致的、循序渐进的工作,使他们有所逐渐提高,引领学生走向几何教学的美丽世界。
四、结语
从初中几何教学开始,学生进入到全新的领域,告别单纯的数、式思维,进入到图形和空间思维方式,教学中应该全方位考虑学生的陌生与畏惧心理,尽量采用新颖教学设计和实景应用,给学生以生活感悟拉近距离,同时也不忘循序渐进的培养和训练几何语言与图形化思维方式,争取学生刚接触几何时不发生抵触情绪,清除几何在生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于空间思维、空间观念的培养的特殊意义,加深认识,产生兴趣,更好的完成初中几何阶段的学习任务。
参考文献
[1]赵明.几何教育中注意事项[J].教育艺术,2012(10)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文科·课程标准试验·2012年版)》(以下简称《大纲》)和《2010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数学教学实际情况,制定了《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陕西卷(数学)考试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数学(文)科部分。
制定《说明》既要有利于数学新课程的改革,又要发挥数学作为基础学科的作用;既要重视考查考生对中学数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查考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潜能;既要符合《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的要求,又要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和普通高中数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利用高考的导向功能,积极推动我省心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Ⅰ.命题指导思想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命题的指导思想如下:
1.按照“能力立意”的命题原则,将知识、能力和素质融为一体,全面检测学生的数学素养.
2.命题注重考查考生的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数学思想方法,考查考生对数学本质的理解水平,体现课程标准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目标要求.
3.命题注重试题的基础性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探究性和开放性.既要考查考生的共同基础,又要满足不同考生的选择需求.合理分配必考和选考内容的比例,对选考内容的命题应做到各选考专题的试题分值相等,力求难度均衡.
4.试卷应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适当的难度.
Ⅱ.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二、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分为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必考内容如下:
数学1:集合、函数概念与基本初等函数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幂函
数).
数学2:立体几何初步、平面解析几何初步.
数学3:算法初步、统计、概率.
数学4:基本初等函数Ⅱ(三角函数)、平面向量、三角恒等变换. 数学5:解三角形、数列、不等式.
选修1-1:常用逻辑用语、圆锥曲线与方程、导数及其应用.
选修1-2:统计案例、推理与证明、数系的扩充与复数的引入、框图. 选考内容具体如下:
选修4-1:几何证明选讲.
选修4-4:坐标系与参数方程.
选修4-5:不等式选讲.
注意:涉及上述考试范围的我省现行教材中,除标*号者外,所有内容均在考试范围内.
三、试卷结构
1.试题类型
全卷分为第Ⅰ卷和第Ⅱ卷两部分,满分为150分.试卷结构如下:
2.难度控制
试题按其难度分为容易题、中等难度题和难题.难度在0.7以上的试题为容易题,难度为0.4—0.7的试题是中等难度题,难度在0.4以下的试题界定为难题.三种难度的试题应控制合适的分值比例,试卷总体难度适中.
Ⅲ.考核目标与要求
一、知识要求
知识是指《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所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系列1和系列4中的数学概念、性质、法则、公式、公理、定理以及由其内容反映的数学思想方法,还包括按照一定程序与步骤进行运算,处理数据、图表绘制等基本技能.
对知识的要求由低到高依次是了解(知道、模仿)、理解(独立操作)、掌握(运用、迁移)三个层次,且高一级的层次要求包括低一级的层次要求.
1.了解(知道、模仿):要求对所列知识的含义有初步的、感性的认识,知道这一知识内容是什么,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照样模仿,并能(或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识别和认识它.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了解,知道、识别,模仿,会求、会解等.
2.理解(独立操作):要求对所列知识内容有较深刻的理性认识,知道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能够对所列知识作正确的描述说明并用数学语言表达,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内容对有关问题作比较、判别、讨论,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问题的能力.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描述,说明,表达、表示,推测、想象,比较、判别、判断,初步应用等.
3.掌握(运用、迁移):要求能够对所列的知识内容能够推导证明,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能够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
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行为动词有:掌握、导出、分析,推导、证明,研究、讨论、运用、解决问题等.
二、能力要求
能力是指空间想像能力、抽象概括能力、推理论证能力、运算求解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
1.空间想象 能力:能根据条件作出正确的图形,根据图形想象出直观形象;
能正确地分析出图形中基本元素及其相互关系;能对图形进行分解、组合;会运用图形与图表等手段形象地揭示问题的本质.
2.抽象概括能力:对具体的、生动的实例,在抽象概括的过程中,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从给定的大量信息材料中,概括出一些结论,并能将其应用于解决问题或作出新的判断.
3.推理论证能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已获得的正确数学命题,论证某一数学命题真实性的初步的推理能力.推理包括合情推理和演绎推理,论证方法既包括按形式划分的演绎法和归纳法,也包括按思考方法划分的直接证法和间接证法.一般运用合情推理进行猜想,再运用演绎推理进行证明.
4.运算求解能力:会根据法则、公式进行正确运算、变形和数据处理,能根据问题的条件寻找与设计合理、简捷的运算途径;能根据要求对数据进行估计和近似计算.
5.数据处理能力:会收集、整理、分析数据,能从大量数据中抽取对研究问题有用的信息,并作出判断.数据处理能力主要依据统计或统计案例中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解决给定的实际问题.
6.应用意识:能综合应用所学数学知识、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包括解决在相关学科、生产、生活中简单的数学问题;能理解对问题陈述的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将实际问题抽象为数学问题;能应用相关的数学方法解决问题进而加以验证,并能用数学语言正确地表达和说明. 应用的主要过程是依据现实的生活背景,提炼相关的数量关系,将现实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构造数学模型,并加以解决.
7.创新意识: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综合与灵活地应用所学的数学知识、思想方法,选择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分析信息,进行独立的思考、探索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创新意识是理性思维的高层次表现. 对数学问题的“观察、猜测、抽象、概括、证明”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对数学知识的迁移、组合、融会的程度越高,显示出的创新意识也就越强.
三、个性品质要求
个性品质是考生个体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数学视野,认识数学的科学价值和人文价值,崇尚数学的理性精神,形成审慎的思维习惯,体会数学的美学意义.
要求考生克服紧张情绪,以平和的心态参加考试,合理支配考试时间,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解答试题.
四、考查要求
数学学科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决定了数学知识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包括各部
分知识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要善于从本质上抓住这些联系,进而通过分类、梳理、综合,构建数学试卷的框架结构.对数学基础知识的考查,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对于支撑学科知识体系的重点知识,考查时要保持较高的比例,构成数学试卷的主体,注重学科的内在联系和知识的综合性,不刻意追求知识的覆盖面. 从学科的整体高度和思维价值的高度考虑问题,在知识网络交汇点设计试题,使对数学基础知识的考查达到必要的深度.
数学思想和方法是数学知识在更高层次上的抽象和概括,蕴涵在数学知识发生、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迁移并广泛用于相关学科和社会生活.因此,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的考查必然要与数学知识的考查结合进行,通过对数学知识的考查,反映考生对数学思想和方法理解和掌握的程度.考查时要从学科整体意义和思想价值立意,要有明确的目的,加强针对性,注重通性通法,淡化特殊技巧,有效地检测考生对中学数学知识中所蕴涵的数学思想和方法的掌握程度.
数学是一门思维的科学,是培养理性思维的重要载体,通过空间想象、直觉猜想、归纳抽象、符号表达、运算推理、演绎证明和模式构建等诸方面,对客观事物中的数量关系和数学模式作出思考和判断,形成和发展理性思维,构成数学能力的主体.对能力的考查,强调“以能力立意”,就是以数学知识为载体,从问题入手,把握学科的整体意义,用统一的数学观点组织材料.对知识的考查侧重于理解和应用,尤其是综合和灵活的应用,以此来检测考生将知识迁移到不同情境中去的能力,从而检测出考生个体理性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进一步学习的潜能.
对能力的考查,以思维能力为核心.全面考察各种能力,强调综合性、应用性,切合学生实际.运算能力是思维能力和运算技能的结合,它不仅包括数的运算,还包括式的运算,对考生运算能力的考查主要是对算理和逻辑推理的考查,以含字母的式的运算为主.空间想象能力是对空间形式的观察、分析、抽象的能力,考查时注意与推理相结合.实践能力在考试中表现为解答应用问题,考查的重点是客观事物的数学化,这个过程主要是依据现实的生活背景,提炼相关的数量关系,构造数学模型,将现实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并加以解决.命题时要坚持“贴近生活,背景公平,控制难度”的原则,要把握好提出问题所涉及的数学知识和方法的深度和广度,要结合中学数学教学的实际,让数学应用问题的难度更加符合考生的水平,引导考试自觉地置身于现实社会的大环境中,从数学的角度看待自己身边的事物,促使学生在学习和实践中形成和发展数学应用的意识. 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是理想思维的高层次表现.在数学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知识的迁移、组合、融会的程度越高,展示能力的区域就越宽泛,显现出的创造意识也就越强.命题时要注意试题的多样性,设计考查数学主体内容,体现数学素质的题目,反映数、形运动变化的题目,研究型、探索型或开放型的题目,让考生独立思考,自主探索,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究问题的本质,寻求合适的解题工具,梳理解题程序,为考生展现创新意识、发挥创造能力创设广阔的空间. Ⅳ.考试范围与要求
一、必考内容和要求
(一)集合
1.集合的含义与表示
(1)了解集合的含义、元素与集合的属于关系.
(2)能用自然语言、图形语言、集合语言(列举法或描述法)描述不同的具体问题.
2.集合间的基本关系
(1)理解集合之间包含与相等的含义,能识别给定集合的子集.
(2)在具体情境中,了解全集与空集的含义.
3.集合的基本运算
(1)理解两个集合的并集与交集的含义,会求两个简单集合的并集与交集.
(2)理解在给定集合中一个子集的补集的含义,会求给定子集的补集.
(3)能使用韦恩(Venn )图表达集合间的基本关系及集合的基本运算.
(二)函数概念与基本初等函数Ⅰ
1.函数
(1)了解构成函数的要素,会求一些简单函数的定义域和值域;了解映射的概念.
(2)在实际情境中,会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方法(如图像法、列表法、解析法)表示函数.
(3)了解简单的分段函数,并能简单应用(函数分段不超过三段).
(4)理解函数的单调性、最大(小)值及其几何意义;了解函数奇偶性的含义.
(5)会运用基本初等函数的图像分析函数的性质.
2.指数函数
(1)了解指数函数模型的实际背景.
(2)理解有理指数幂的含义,了解实数指数幂的意义,掌握幂的运算.
(3)理解指数函数的概念及其单调性,掌握指数函数图像通过的特殊点,会画底数为2,3,10,1/2,1/3的指数函数的图像.
(4)体会指数函数是一类重要的函数模型.
3.对数函数
(1)理解对数的概念及其运算性质,知道用换底公式能将一般对数转化成自然对数或常用对数;了解对数在简化运算中的作用.
(2)理解对数函数的概念及其单调性,掌握对数函数图像通过的特殊点,会画底数为2,10,1/2的对数函数的图像.
(3)体会对数函数是一类重要的函数模型;
(4)了解指数函数数.
4.幂函数
(1)了解幂函数的概念. 与对数函数(a >0,且a ≠1)互为反函
(2)结合函数
况.
5.函数与方程 的图像,了解它们的变化情
结合二次函数的图像,了解函数的零点与方程根的联系,判断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存在性及根的个数.
6.函数模型及其应用
(1)了解指数函数、对数函数、幂函数的增长特征,结合具体实例体会直线上升、指数增长、对数增长等不同函数类型增长的含义.
(2)了解函数模型(如指数函数、对数函数、幂函数、分段函数等在社会生活中普遍使用的函数模型)的广泛应用.
(三)立体几何初步
1.空间几何体
(1)认识柱、锥、台、球及其简单组合体的结构特征,并能运用这些特征描述现实生活中简单物体的结构.
(2)能画出简单空间图形(长方体、球、圆柱、圆锥、棱柱等的简易组合)的三视图,能识别上述的三视图所表示的立体模型,会用斜二侧法画出它们的直观图.
(3)会用平行投影与中心投影两种方法,画出简单空间图形的三视图与直观图,了解空间图形的不同表示形式.
(4)了解球、棱柱、棱锥、台的表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公式(不要求记忆公式).
2.点、直线、平面之间的位置关系
(1)理解空间直线、平面位置关系的定义,并了解如下可以作为推理依据的公理和定理.
公理1:如果一条直线上的两点在一个平面内,那么这条直线上所有的点在此平面内.
公理2:过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三点,有且只有一个平面.
公理3:如果两个不重合的平面有一个公共点,那么它们有且只有一条过该点的公共直线.
公理4:平行于同一条直线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
定理:空间中如果一个角的两边与另一个角的两边分别平行,那么这两个角相等或互补.
(2)以立体几何的上述定义、公理和定理为出发点,认识和理解空间中线面平行、垂直的有关性质与判定定理.
理解以下判定定理.
如果平面外一条直线与此平面内的一条直线平行,那么该直线与此平面平行.
如果一个平面内的两条相交直线与另一个平面都平行,那么这两个平面平行.
如果一条直线与一个平面内的两条相交直线都垂直,那么该直线与此平面
垂直.
如果一个平面经过另一个平面的垂线,那么这两个平面互相垂直. 理解以下性质定理,并能够证明.
如果一条直线与一个平面平行,经过该直线的任一个平面与此平面的交线和该直线平行.
如果两个平行平面同时和第三个平面相交,那么它们的交线相互平行. 垂直于同一个平面的两条直线平行.
如果两个平面垂直,那么一个平面内垂直于它们交线的直线与另一个平面垂直.
(3)能运用公理、定理和已获得的结论证明一些空间图形的位置关系的简单命题.
(四)平面解析几何初步
1.直线与方程
(1)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结合具体图形,确定直线位置的几何要素.
(2)理解直线的倾斜角和斜率的概念,掌握过两点的直线斜率的计算公式.
(3)能根据两条直线的斜率判定这两条直线平行或垂直.
(4)掌握确定直线位置的几何要素,掌握直线方程的几种形式(点斜式、两点式及一般式),了解斜截式与一次函数的关系.
(5)能用解方程组的方法求两直线的交点坐标.
(6)掌握两点间的距离公式、点到直线的距离公式,会求两条平行直线间的距离.
2.圆与方程
(1)掌握确定圆的几何要素,掌握圆的标准方程与一般方程.
(2)能根据给定直线、圆的方程,判断直线与圆的位置关系;能根据给定两个圆的方程,判断两圆的位置关系.
(3)能用直线和圆的方程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
(4)初步了解用代数方法处理几何问题的思想.
3.空间直角坐标系
(1)了解空间直角坐标系,会用空间直角坐标表示点的位置.
(2)会简单应用空间两点间的距离公式.
(五)算法初步
1.算法的含义、程序框图
(1)了解算法的含义,了解算法的思想.
(2)理解程序框图的三种基本逻辑结构:顺序、条件分支、循环.
2.基本算法语句
理解几种基本算法语句――输入语句、输出语句、赋值语句、条件语句、循环语句的含义.
(六)统计
1.随机抽样
(1)理解随机抽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会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从总体中抽取样本;了解分层抽样和系统抽样方法.
2.用样本估计总体
(1)了解分布的意义和作用,能根据频率分布表画频率分布画频率分布直方图、频率折线图、茎叶图,体会它们各自的特点.
(2)理解样本数据标准差的意义和作用,会计算数据标准差。
(3)能从样本数据中提取基本的数字特征(如平均数、标准差),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4)会用样本的频率分布估计总体分布,会用样本的基本数字特征估计总体的基本数字特征,理解用样本估计总体的思想.
(5)会用随机抽样的基本方法和样本估计总体的思想,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
3.变量的相关性
(1)会作两个有关联变量的数据的散点图,会利用散点图认识变量间的相关关系.
(2)了解最小二乘法的思想,能根据给出的线性回归方程系数公式建立线性回归方程(线性回归方程系数公式不要求记忆).
(七)概率
1.事件与概率
(1)了解随机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和频率的稳定性,了解概率的意义,了解频率与概率的区别.
(2)了解两个互斥事件的概率加法公式.
2.古典概型
(1)理解古典概型及其概率计算公式.
(2)会计算一些随机事件所含的基本事件数及事件发生的概率.
3.随机数与几何概型
(1)了解随机数的意义,能运用模拟方法估计概率.
(2)了解几何概型的意义.
(八)基本初等函数Ⅱ(三角函数)
1.任意角的概念、弧度制
(1)了解任意角的概念和弧度制概念.
(2)能进行弧度与角度的互化.
2.三角函数
(1)理解任意角三角函数(正弦、余弦、正切)的定义.
(2)能利用单位圆中的三角函数线推导出π
2±α,π±α的正弦、余弦、正
切的诱导公式,能画出y =sin x , y =cos x , y =tan x 的图像,了解三角函数的周期
性.
(3)理解正弦函数、余弦函数在[0, 2π]上的性质(如单调性、最大和最小
⎛ππ⎫值、图像与坐标轴交点等). 理解正切函数在区间 -, ⎪的单调性. ⎝22⎭
(4)理解同角三角函数的基本关系式:sin 2x +cos 2x =1; sin x =tan x cos x
(5)了解函数y =A sin (ωx +φ)的物理意义;能画出y =A sin (ωx +φ)的图像,了解参数A , ω, φ对函数图像变化的影响.
(6)会用三角函数解决一些简单实际问题,体会三角函数是描述周期变化现象的重要函数模型,.
(九)平面向量
1.平面向量的实际背景及基本概念
(1)了解向量的实际背景.
(2)理解平面向量的概念,理解两个向量相等的含义.
(3)理解向量的几何表示.
2.向量的线性运算
(1)掌握向量加法、减法的运算,并理解其几何意义.
(2)掌握向量数乘的运算及其意义,理解两个向量共线的含义.
(3)了解向量线性运算的性质及其几何意义.
3.平面向量的基本定理及坐标表示
(1)了解平面向量的基本定理及其意义.
(2)掌握平面向量的正交分解及其坐标表示.
(3)会用坐标表示平面向量的加法、减法与数乘运算.
(4)理解用坐标表示的平面向量共线的条件.
4.平面向量的数量积
(1)理解平面向量数量积的含义及其物理意义.
(2)了解平面向量的数量积与向量投影的关系.
(3)掌握数量积的坐标表达式,会进行平面向量数量积的运算.
(4)能运用数量积表示两个向量的夹角,会用数量积判断两个平面向量的垂直关系.
5.向量的应用
(1)会用向量方法解决某些简单的平面几何问题.
(2)会用向量方法解决简单的力学问题与其他一些实际问题.
(十)三角恒等变换
1.两角和与差的三角函数公式
(1)会用向量的数量积推导出两角差的余弦公式.
(2)会用两角差的余弦公式导出两角差的正弦、正切公式.
(3)会用两角差的余弦公式导出两角和的正弦、余弦、正切公式,导出二倍角的正弦、余弦、正切公式,了解它们的内在联系.
2.简单的三角恒等变换
能运用上述公式进行简单的恒等变换(包括导出积化和差、和差化积、半角公式,但对这三组公式不要求记忆).
(十一)解三角形
1.正弦定理和余弦定理
掌握正弦定理、余弦定理,并能解决一些简单的三角形度量问题.
2.应用
能够运用正弦定理、余弦定理等知识和方法解决一些与测量和几何计算有关的实际问题.
(十二)数列
1.数列的概念和简单表示法
(1)了解数列的概念和几种简单的表示方法(列表、图像、通项公式).
(2)了解数列是自变量为正整数的一类特殊函数.
2.等差数列、等比数列
(1)理解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的概念.
(2)掌握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的通项公式与前n 项和公式.
(3)能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识别数列的等差关系或等比关系,并能用等差数列、等比数列有关知识解决相应的问题.
(4)了解等差数列与一次函数、等比数列与指数函数的关系.
(十三)不等式
1.不等关系
了解现实世界和日常生活中的不等关系,了解不等式(组)的实际背景.
2.一元二次不等式
(1)会从实际情境中抽象出一元二次不等式模型.
(2)通过函数图像了解一元二次不等式与相应的二次函数、一元二次方程的联系.
(3)会解一元二次不等式,对给定的一元二次不等式,会设计求解的程序框图.
3.二元一次不等式组与简单线性规划问题
(1)会从实际情境中抽象出二元一次不等式组.
(2)了解二元一次不等式的几何意义,能用平面区域表示二元一次不等式组.
(3)会从实际情境中抽象出一些简单的二元线性规划问题,并能加以解决.
4
.基本不等式:a +b ≥a ≥0, b ≥0) 2
(1)了解基本不等式的证明过程.
(2)会用基本不等式解决简单的最大(小)值问题.
(十四)常用逻辑用语
(1)理解命题的概念.
(2)了解“若p ,则q ”形式的命题的逆命题、否命题与逆否命题,会分析四种命题的相互关系.
(3)理解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与充要条件的含义.
(4)了解逻辑联结词“或”、“且”、“非”的含义.
(5)理解全称量词与存在量词的意义.
(6)能正确地对含有一个量词的命题进行否定.
(十五)圆锥曲线与方程
(1)掌握椭圆的定义、几何图形、标准方程和简单几何性质(范围、对称性、顶点、离心率).
(2)了解双曲线的定义、几何图形和标准方程,知道其简单的几何性质(范围、对称性、顶点、离心率).
(3)了解抛物线的定义、几何图形和标准方程,知道其简单的几何性质(范围、对称性、顶点、离心率).
(4)理解数形结合的思想.
(5)了解圆锥曲线的简单应用.
(十六)导数及其应用
1.导数概念及其几何意义
(1)了解导数概念的实际背景.
(2)通过函数图像直观理解导数的几何意义.
1 (3)能根据导数的概念求函数y =C , y =x , y =, y =
x 2, y =. x
(4)能利用下面给出的基本初等函数的导数公式和导数的四则运算法则求简单函数的导数.
常见基本初等函数的导数公式:
(C为常数) ;, n∈N +;;
(a>0,且a ≠1) ; ; ; ; .
常用的导数运算法则:
法则
1 .
法则2 .
法则3 .
(5)了解函数单调性和导数的关系;能利用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会求函数的单调区间(其中多项式函数一般不超过三次).
(6)了解函数在某点取得极值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会用导数求函数的极大值、极小值(其中多项式函数一般不超过三次);会求闭区间上函数的最大值、最小值(其中多项式函数一般不超过三次).
(7)会利用导数解决实际问题.
(十七)统计案例
(1)通过典型案例了解回归分析的思想、方法,并能初步应用回归分析的思想、方法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
(2)通过典型案例了解独立性检验的思想、方法,并能初步应用独立性检验的思想、方法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
(十八)合情推理与演绎推理
(1)了解合情推理的含义,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体会合情推理在数学发现中的作用.
(2)了解演绎推理的含义,了解合情推理和演绎推理的联系和差异;掌握演绎推理的“三段论”,能运用“三段论”进行一些简单推理.
(3)了解直接证明的两种基本方法:分析法和综合法;了解分析法和综合法的思考过程和特点.
(4)了解反证法的思考过程和特点.
(十九)数系的扩充与复数的引入
(1)理解复数的基本概念,理解复数相等的充要条件.
(2)了解复数的代数表示法及其几何意义.
(3)能进行复数代数形式的四则运算,了解复数代数形式的加、减运算的几何意义.
(二十)框图
(1)通过具体实例进一步认识程序框图.
(2)通过实例了解工序流程图.
(3)能绘制简单实际问题的流程图,体会流程图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4)通过实例了解结构图.
(5)会运用结构图梳理已学过的知识、整理收集到的资料信息.
二、选考内容与要求
(一)几何证明选讲
(1)理解相似三角形的定义与性质,了解平行截割定理.
(2)会证明和应用以下定理:直角三角形射影定理;圆周角定理;圆的切线判定定理与性质定理;相交弦定理;圆内接四边形的性质定理与判定定理;切割线定理,并能用以上定理解决问题。
(二)坐标系与参数方程
(1)了解坐标系的作用,了解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伸缩变换作用下平面图形的变化情况.
(2)了解极坐标的基本概念,会在极坐标系中用极坐标刻画点的位置,能进行极坐标和直角坐标的互化.
(3)能在极坐标系中给出简单图形(如过极点的直线、过极点或圆心在极点的圆)表示的极坐标方程.
(4)了解参数方程,了解参数的意义.
(5)能选择适当的参数写出直线、圆和椭圆的参数方程.
(三)不等式选讲
(1)理解绝对值的几何意义,并了解下列不等式成立的几何意义及取等号的条件:
|a+b|≤|a|+|b| (a,b∈R);
|a-b|≤|a-c|+|c-b| (a,b∈R).
(2)会利用绝对值的几何意义求解以下类型的不等式:
关键词:实证主义;批判实在;比较分析
经济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科学哲学的进步间存在密切关系,不同流派的科学哲学,对经济学研究中对象的选择、方法的使用,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实证主义科学哲学,在其不断发展完善中,经由经济学家推动,逐渐在经济学研究中占据支配地位。但是,从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来看,实证主义仍然主导着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而实证主义遭到批判和挑战,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这种源自不同科学哲学流派的实证主义批判,并未对主流经济学研究造成影响,一是因为经济学忽视科学哲学研究中的新进展,也是因为在经济学领域的(主流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造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世纪之交影响领域迅速扩展的批判实在论,对实证主义进行了较全面的评价和批判。对批判实在和实证主义进行比较研究,借鉴科学哲学领域的新进展,是创新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
一、实证主义的基本类型及其发展简史
一般认为,有三种彼此分离,但又存在有机联系的实证主义哲学流派。第一种是19世纪孔德和马赫的实证主义;第二种是20世纪20-30年代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第三种是在20世纪中期成为英美科学哲学领域占主导地位的逻辑经验主义。在这三种流派中,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最为系统,最具凝聚力。因此,人们更多的时候谈论的实证主义指的是逻辑实证主义(Davis &Hands,1998:347)。“实证哲学”一词由孔德所创,随后演变为实证主义。孔德将人类知识的进展分为神学、形而上学与实证主义三个阶段,他的目标是建立以自然科学方法为基础的社会科学,他认可的自然科学方法是观察,认为所有科学都能通过方法论达致统一。这种实证主义由穆勒、斯宾塞、涂尔干等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实证主义的知识,是科学地规划社会和引导社会的基础……所用的方法一般是归纳主义的方法”(贝尔特,2002:233)。逻辑实证主义是对维也纳学派哲学纲领的恰当描述,因为该学派的成员极力整合“逻辑主义和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的目标和方法,在主要由Hahn、Neurath和Carnap(1929)撰写的小册子《科学的世界观:维也纳学派》中表现的最为充分,这个宣言指出,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目的是造就各专门学科和人们能够获得的全部知识的统一。他们所采用的方法是逻辑分析,运用这一方法的目的是:(a)在其消极方面,从自然科学、数学以及广而言之从人类知识中清除形而上学的陈述,(b)在其积极方面,澄清科学的概念和方法,表明一切人类知识是从经验与料中构造起来的”(D.J.奥康诺,2005:935)。一般认为,数学和逻辑命题是分析性的,它们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是真的,从而代表了一种先验的,而不是后验的或经验的知识。而科学是关于事实和经验的,它的命题是综合的,并且只有在某种经验条件下才是真的。逻辑实证主义认为,除经验科学的综合性事实性真理和逻辑与数学的纯粹形式分析的真理之外,包括唯心主义哲学、神学和伦理学,都是形而上学,都是无意义的。实证主义的第三种类型,通常被称作逻辑经验主义。主导近几十年来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正是这种逻辑经验主义。它的主要特征如下:(1)逻辑主义:科学理论必须符合演绎逻辑;(2)经验证实:陈述必须可由经验证实或证伪,或是定义在分析上为真;(3)理论与观察分立,观察可以在理论上是中立客观的;(4)休谟式的因果律理论:从被观察的事件之间发现不变的关系”(Smith,1996:14-15)。在第三种类型的实证主义中,影响较大的是Braithwaite、Hempel和Nagel等的逻辑经验主义,这种逻辑经验主义是对维也纳学派哲学项目的延续和发展。考德威尔认为逻辑经验主义是某种更为成熟的逻辑实证主义,他认为逻辑经验主义是逻辑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结合(Caldwell,1994:19-35)。在对先前类型的实证主义做出的发展上,逻辑经验主义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理论和证据之间关系的理解上,从强调归纳方法转向强调假说—演绎方法;二是重新把解释视为科学活动的合理目标。在对科学理论和经验证据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上,假说—演绎方法,不同于先前维也纳学派的归纳方法。这种方法认为,科学理论和经验证据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演绎式的。检验一个科学理论的第一步,是从理论和它的初始条件中推论出某种经验预测;第二步是根据可观察到的证据检验这些预测,如果经验预测被证明是真实的,理论就得到了确证,如果经验预测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理论就得到了反驳。推动由归纳向假说—演绎转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为了避开在归纳方法中存在的休谟难题。无论人们对假说—演绎方法有什么样的评价,有一点是明确的,它与逻辑经验主义的第二个重大贡献:科学解释的演绎法则模式密切相关。假定—演绎模式这个正式术语,首先出现在Hempel和Oppenheim的论文中。他们认为,所有真实的科学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结构,所有科学解释都至少包括一个一般规律,再加上对有关初始或边界条件的阐述,规律和阐述组成了前提,从这个前提出发就可以推论出待做的解释,即关于所要解释的事件的阐述,在这个推论过程中,不需要借助任何其它帮助,只需要推理逻辑。这里所说的规律是指“在所有情况下,只要事件A发生,事件B就发生”这种命题。Hempel和Oppenheim进一步指出,解释和预言都采用了同样的逻辑推理法则,两者的唯一区别在于,解释发生在事件发生之后,而预言发生在事件发生之前。对于解释来说,是从需要解释的事件出发,找到至少一条普遍规律和一套初始条件,这些条件在逻辑上包含了对所要解释的事件的说明。由于这个原因,Hempel和Oppenheim的批评者把他们的模式称为“解释的覆盖率模式”。而对于预言来说,是从一条一般规律和一套初始条件出发,推论出关于一个未知事件的说明,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倒过来的预言”。这种认为在解释的本质和预言的本质之间存在完美的、逻辑对称的看法又被称为“对称论题”,它构成了科学解释的假定—演绎或覆盖率模式的核心。在解释中用到的一般规律,并不是通过对个别例子进行归纳和一般化而得到的,一般规律仅仅是一种假定,如果愿意可以进行猜想,通过把一般规律运用于对特定事件的预言对规律进行检验,但是一般规律本身不能被简化为对事件的观察结果。尽管存在不同类型的实证主义,但实证主义却遵循着某些相同观念。比德辨析了实证主义的主要特征:(1)科学知识,包括逻辑与数学,是知识唯一有效的形式;(2)形而上学的申辩、规范的陈述、论点、价值判断和意见不是有效的知识;(3)建立在常识经验基础之上的经验数据,是除逻辑与数学外的有效知识的唯一来源;(4)有效知识只能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获得,尤其是物理学、应用逻辑与数学;(5)归纳、原则和科学理论(除逻辑与数学之外)只能通过推理的方法从经验数据中得到;(6)归纳、原则和科学理论(除逻辑与数学理论外)只能通过经验数据得到证实;(7)归纳、原则和科学理论应当以数理逻辑的形式加以形式化和表达;(8)规范的观点、价值判断、信仰与意见不应当进入经验数据搜集、理论的形式化或证明的范围内;(9)获得有效科学知识的方法对于所有经验领域都是相同的(Beed,1991:459-494)。
二、实证主义对经济学研究的影响
经济思想史学家和经济学方法论学家认为,在经济学领域,把实证主义引入经济学中的三位重要经济学家是Hutchison、Friedman和Samuelson,尽管他们中,没有哪一位实际上以精确或系统的方式使用实证主义的哲学语言或文献。但是,他们都“深受实证主义观念的影响”(汉兹,2009:52)。Hutchison的工作是试图将逻辑实证主义的某些核心理念引入经济学,他反复强调,“经济学家的言行举止,应当转变,要像负责任的经验科学家那样”(Hausman,1989:118)。Hutchison强烈主张,经济学像自然科学一样,是一门科学,经济学应当超越政治和意识形态争论,经济学命题应当从客观经验事实中系统地提炼出来(Hutchison,1996:10)。Friedman在其著名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中指出,对于实证经济学的目的而言,理论假设的真实性无关紧要,在比较不同的经济理论时,唯一重要的一点是,进行经验预测时哪一个理论最为成功。Friedman说,“理论被看作是由大量的假设组成的,对于它要‘解释’的对象,要根据它的预测力来判断。只有实际的证据才能表明理论是对是错,或者更恰当地说,暂时‘接受’它为有效,或‘抛弃’它……唯一重要的对假设的有效性的检验,是将它的预测与经验相对照”(Milton,1953:8-9)。Samuelson的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通常被称为操作主义或描述主义。“与一种实证主义科学哲学在知识方面相匹配的发展,……便是Samuelson的操作主义”(Boylan &O’Gorman,2006:15)。这种实证主义的核心思想在于,“科学理论仅仅描述经验证据,而不能超越证据去解释任何现象更深的、内在的或隐藏的原因”(汉兹,2009:68)。Samuelson认为:“对于我的观点,即科学由经验规则的描述构成,尚未被成功地;对我的一贯主张,即科学中所谓的解释总是可以被看作不同层次上的描述,也是如此———通常一个高层次的描述是由于它成功地适合范围广泛的经验规则”(Samuelson,1947:3)。三位重要经济学家主张的不同类型的实证主义变种,很大程度上塑造了20世纪主流经济学的研究特征:第一,经济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者坚持演绎主义。19世纪的实证主义,主要依赖归纳法优越论的逻辑,在20世纪的发展进程中,实证主义逐渐放弃了对归纳主义的效忠,转而赞同演绎主义。根据演绎主义的观点,科学活动是从理论中演绎地推断出经验假设,然后根据经验检验这些假设而进行的。因此,观察、感觉再次成为健全的科学实践的基础。实证主义者对“观察语言”和“理论语言”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假定观察陈述是没有理论预设的。观察陈述是属于经验世界的,因此它们十分可靠。第二,经济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者坚持自然主义,也就是说,他们坚信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的统一性。自然主义通常伴有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一般说来社会领域内的知识比自然科学知识欠发达。因此,经济学要想成为成熟的学科,它就必须采用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得到成功运用的方法。第三,经济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者坚持实事与价值的严格区分,坚持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严格区分。他们基本上接受了休谟的观点,即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反之亦然。在社会科学领域,坚持这种实证和规范严格两分的学者数目众多,他们认为,尽管在人们选择研究课题时,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会起作用,但是在完成研究本身的过程中,它们就不再起任何作用。第四,经济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者坚持形式主义。经济学研究中的公理化、模型化和形式主义倾向与实证主义对经济学产生的影响密切相关(Boumans &Davis,2010:9-30)。实证主义影响经济学的直接表现,就是要求经济学研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应用计量方法和数量表达。实证主义提供了现代主流经济学智力活动的脚手架。20世纪一些重要的经济学方法论观点,从Hutchison到Friedman,再到Samuelson的操作主义与Popper的证伪主义,都是受实证主义的激励产生的,无论这种激励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当然,经济学领域还存在其他哲学理念,比如奥地利学派的本质主义,美国制度学派的实用主义,但是这些流派只是经济学学科中的少数派。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哲学潜台词,一直都是实证主义的科学和知识理念。
三、批判实在与逻辑实证主义的比较
今天人们称之为“批判实在”运动的发展的原因之一,源自对实证主义方法的批判,实证主义方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支配许多社会科学的分支”(Danermark &Ekstrm etc,2002:4)。同其它各种“思潮”或“主义”一样,“批判实在”是一个有着广泛含义的称谓(Collier,1994,Ⅺ)。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批判实在,是为理解哲学家Bhaskar对社会科学做出的哲学贡献,而对他加以分析和应用的两个术语“超验实在和批判自然主义的融合”(Harvey,2002:164)。Bhaskar开展自己的研究工作时,正是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或明确或隐含地全面渗透在哲学思想中的时期。因此,他的分析是从对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所坚持的前提开始的。在Bhaskar看来,经验实在论者(实证论者)的谬误表现在两个方面:(1)把存在化约为知识的认识论谬误(epistemic fallacy),即把存在或者当成只是知识(由知识所建构),或者认为可用(有关客体的)知识来分析。Bhaskar称这种谬误为“实在的去实在化”(derealization of reality);(2)把知识化约为存在的本体论谬误(ontic fallacy),即认为知识或者只是绝对存在物(being simpliciter),或者可以通过客体的存在来分析。Bhaskar称这种谬误为“科学的去社会化”(desocialization of science)(Bhaskar,2009:23,253)。实证论者的认识论谬误,认为寻求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系,是在将研究客体存在与本质的本体论,简化为产生知识的认识论的谬误。这种谬误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造成传统科学哲学和本体论之间的紧张。传统科学哲学认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找到事物之间的恒定联系,Bhaskar认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找研究客体背后所隐藏的因果机制和力量;第二,科学试验需要控制其它变量,人为制造出封闭系统,从而找出单一因果机制所产生的力量,事物间的恒常联系,只在试验或假设条件下存在。为解决上述问题,Bhaskar提出了超验实在论。主张任何事物都有三个领域构成:经验、实际与实在(empirical actual and real domains),经验与实际是经验实在主义研究的客体,实在是超验实在主义者的思考对象。前两个领域的研究得到的事物之间的恒定联系具有可经验的性质,是科学探索的结果,实在领域,包含产生事件的机制、力量、趋势等,一般具有不可经验的特性,是科学研究者探索的真正目标。Bhaskar的相关著作引发了广泛的兴趣,他的思想被一些重要的社会科学家吸收并运用,其中Lawson对批判实在在经济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时至今日,批判实在已成为一种包含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运动”(Palermo,2007:541)。尽管Lawson等人应用批判实在的核心观点,对主流经济学做出了激烈的批判,但是主流经济学家始终不为所动。当前经济学领域的现实状况是,在实证主义哲学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日趋下降的同时,它仍在当代主流经济学中牢牢占据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使得经济思想史学家麦克洛斯基感叹,“经济学方法论被局限在一种基于严格意义上的实证主义规范式方法论框架内,但这种实证主义既是不必要的,又同诸如经济学这类学科的主体没有多大关系”(Boylan &O’Gorman,2006:36)。随着科学哲学研究新进展对经济学方法论研究的推动,人们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质疑日益增加。比如,接受诠释学传统的学者认为,尽管实证主义能够应用于自然科学,但它并不适用于社会科学。温奇在《社会科学的理念》中表达了上述观点,他把社会世界看成是充满意义的,认为人不同于自然的对象,他们能够把意义赋予周围的世界,并且依照意义而采取行动。因此,要用不同的方式对待自然和社会领域的规则。再比如,批判理论的支持者也提出了对实证主义的批判,这种批判指出:即使研究者追求的是“客观性”,但价值与兴趣,必然既会影响课题的选择,也会影响研究过程本身。此外,纯客观研究本身也许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从积极的视角看,社会研究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描述或说明社会实在;而从消极的视角看,价值无涉事实上往往是为某种特殊的社会价值服务的。对实证主义经济学的批评,学界提出的意见很多,笔者主要分析批判实在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一)与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相对照的批判自然主义
与实证主义者坚持自然主义不同,批判实在坚持批判自然主义。批判自然主义追求一种“自然主义的可能性”,一方面它批判实证主义所曲解的科学观,另一方面它批判人文主义传统下的反科学倾向,再通过挖掘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共通的特质,尝试发展出一种统一的科学观。Bhaskar将批判实在论者对社会科学持有的立场称为“批判自然主义”。他指出,“在批判自然主义看来,社会科学可以在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意义上是科学的,但同时鉴于其对象的特殊性与差异性,这是一种具有严格条件的科学”(Bhaskar,1986:135)。也就是说,尽管两种科学体系在一些具体的分析方法上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社会科学的对象仍然可以‘科学’地加以研究”(Bhaskar,2013:22-23)。批判实在论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一些根本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世界的活动依赖性与观念依赖性:(1)社会世界(与自然界不同)并不独立于人类活动之外而存在;(2)社会世界(与自然界不同)并不独立于行为者(对于自己活动)的观念认知之外而存在(Carter,2000:67)。
(二)实证主义的经验实在论与批判实在的超验实在论
每一种科学哲学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特定类型的本体论,批判实在把实证主义中隐含的本体论称为“经验实在论”。Bhaskar指出,实证主义所秉持的经验实在论是典型的化约论:将本体论的问题化约为认识论的问题(Bhaskar,1978:16)。这种化约是一种认识论谬误,也就是说,“将现实理解、界定为以经验为基础的观念”(Danermark &Ekstrm etc,2002:205)。更具体地说,实证主义坚持的是一种扁平本体论,社会世界与自然世界完全被等同于人类有关它们的经验知识。然而,这种扁平本体论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如果‘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开放的,如果现实是透明的,那么就不需要科学了,所有的科学都只不过是资料的搜集罢了”(Danermark &Ekstrm etc,2002:20)。与经验实在论相对照,批判实在提出了超验实在论,认为,“世界不仅是由事件和我们对于它们的经验或印象构成的,而且是由结构和机制、力量和趋势等构成的,后者虽然也许无法被直接观察到,但它们构成了我们经验中的实在事件的基础,统治着或者创造出现实中的事件(Lawson,2004:262)。批判实在的这种本体论也被称为“深层本体论”或“分层实在”中,这种本体论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实在或层面:经验的(经验和印象)、现实的(事件以及事件的状态)、深层的(结构、机制、力量和趋势)。批判实在论者认为,这些不同的领域不必然是同时发生的,事实上,它们相互之间经常不是同时发生的。比如,在批判实在论者看来,现实的和深层的层面的共时化意味着:基本机制在现象的层面上以直接的方式显现出来。如果科学规律只是像实证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是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系,那么现实的层面和深层的层面就是共时的。于是,规律就会在现象层面上清楚地表现出来。但是,批判实在论者认为不同层面的共时性是十分罕见的。根据上述超验实在的本体论思想,批判实在认为,科学不是像实证主义所规定的那样,局限于或依赖于找到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系。实际上,它首先应当关注的并不是事件,而是注重去辨明和解释那些左右着或促发了经验现象的结构和机制、力量与趋势。(三)休谟式因果关系概念和批判实在的机制研究批判实在经济学研究的代表人物Lawson指出,“历史地看,对科学概念的寻求和对问题的解释,事实上产生于某种版本的实证主义,它根植于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中,或者说至少来源于休谟的讨论……实证主义这一称谓,首先是关于知识、知识的性质和局限的理论。特别地,它表明人类知识是以感觉经验或以印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Lawson,2004:261)。实证主义者通常赞同休谟式的因果关系概念。在这种因果关系概念中,事件之间的规则性联结对因果性质而言,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恒常地发现事件X由Y相随,那么就可以认为X是Y的原因。比如,在对经济增长与民主政体之间关系的理解上,许多经济学家会认为,经济增长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直接的正向关系,并且可以找到大量的数据支持这种观点。但是,这种分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理论质疑与经验挑战。因为,抛开休谟的因果关系概念,从社会机制(暗含了因果关系)的视角看来,经济增长和民主政体之间呈正向关系的涵盖律,并不能真正解释经济增长影响政治制度的机制。已有的研究,至少提出了四种重要的社会机制:(1)经济增长通过灌输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促进民主政治;(2)经济增长通过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形成促进民主政治;(3)经济增长通过培养公民社会或中间组织促进民主政治;(4)经济增长通过改变国家—社会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王绍光,2008:82-83)。以休谟式因果律(事件/事态的恒常联结)为基础,完全是经验层面的操作,无法深入到批判实在强调的深层层面(结构、机制与趋势)。也就是说,涵盖律模式,只是描述了类似律则的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挖掘出造成事件发生的生成机制,也就是说,没有做出任何因果解释(Sayer,1992:171-172)。批判实在论者批评休谟式因果关系概念的重点在于,要说明某种现象就必须说明它是如何发生的,而规则性联结无法做到这一点。此外,在开放系统中,许多抵消机制可能也在发挥作用,因此,事件之间的规则性联结的因果关系概念,既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充分的。在批判实在看来,要在经验层面上说明现象的原因,只有诉诸深层的生成机制或因果力量,才能得以完成。(四)区别于归纳和演绎的溯因推理或外展推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在当前的经济学研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批判实在提倡溯因推理或外展推理。用塞耶的话说,溯因推理或外展推理就是通过“假定有(或辨识出)有能力产生某些事件的机制,藉以解释事件”的推论方式(Sayer,1992:107)。只关注实证主义或休谟式的关于事件联系的归纳和概括,最多不过是引发了关于归纳法与演绎法相对优劣的争论。对于批判实在而言,基本的推理方式,既不是归纳法也不是演绎法,而是一种可叫做溯因推理(Retroduction)或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方式可以通过一个例子理解,比如,如果演绎是从“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这个一般判断,推进到人们看到的下一只乌鸦是黑色的这种特殊结论,而归纳是从无数的黑乌鸦这样特殊的观察,推进到“所有乌鸦都是黑色的”这个一般判断。那么,溯因推理或外展推理,则是从对无数黑乌鸦的观察,推进到关于内在于乌鸦,并使之成为黑色的一个机制的理论。从范式上看,这种推理是从“表面现象”到某些“更深层的”有因果联系的事物的一种运动。批判实在之所以坚持这种推理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所坚持的深层本体论和社会系统的开放性质。在开放系统中,不同的结构之间会相互影响并产生新的机制,同时会有许多外在的偶然条件,使得同样的因果机制造成不同的结果,比如激烈竞争的自由市场,可能会使厂商运作的更有效率且乐于不断进行创新,但也可能导致厂商倒闭。另外,不同的因果机制可能产生相同的结果。所以批判实在论认为,在开放系统中,科学家的目的不是建立一个一般化的法则,而是要了解研究客体的结构、因果机制,以及这些因果机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启动或被改变,进而造成事件的当前状态。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大致对实证主义与批判实在进行较全面的对比(见表1)。
四、结语
在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对经济学的渗透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批判实在的分析,实证主义研究取向对经济学研究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比如,形式主义演绎模型的构建,使得经济学研究远离了现实经济问题;为了构筑实证模型,人为地建立的封闭系统,把找到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结作为研究的重点,从而忽视了大量潜在地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力量,使得对经济问题的研究流于肤浅等等。通过对批判实在和实证主义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经济学研究,应当充分吸收科学哲学领域对实证主义提出的各种批判,全面反思实证主义对经济学研究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一步推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创新:第一,坚持对研究对象的本质进行考察,并找到与研究对象的本质相契合的分析方法。这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理解,用一个大棒可以很好地打掉坐垫上的灰尘,但是却不能用它来清除玻璃上的灰尘。实证主义在推动经济学的发展和进步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是把它推广到所有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则会产生很大的弊端。因此,应提倡不同方法之间的沟通和跨学科的研究,而不是顽固地坚持实证主义的演绎—法则式模型构筑方法。比如在分析个体和社会结构的关系时,不能只把原子般的代表性个体作为分析的出发点,而应当在个体和结构的辩证关系中考察经济关系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以的阶级分析为例,实证主义者指责阶级分析缺乏微观基础,因为它缺乏对个人动机、信念和行动的分析,而只是把个体的行动诉诸阶级利益。这是对经济学阶级分析方法的误读,这种误读忽视了马克思对阶级形成的历史过程的分析,在马克思那里,个体明显受到历史地形成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影响,但是个体仍然具有改变(更多的是通过革命)资本主义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当然是个体行动能力和集体力量汇聚的综合结果。第二,应当关注对造成某种现象的各种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分析,关注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而不是像实证主义那样,只关注事件之间的规则联系,并把这种规则联系视为是规律般的东西。比如,以计量经济学为例,尽管计量经济学研究文献数目巨大,但是计量经济学家通常对他们的研究成果的政策含义保持沉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在经济学领域内不可能观测到明显不变的实证规则。计量经济学尽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没有导致人们像自然科学一样在经济学里找到精确而普遍的规律。在本质上,计量经济学事实上还受困于这样的事实:新的发现往往导致人们曾经承认的变量之间的规则性联系不复存在。第三,要把规律作为一种趋势,通过对各种机制的综合分析,判断事物的发展变化。比如在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趋势分析中,应综合考察导致利润下降的因素或机制与起反作用的趋势或机制间的辩证关系,而不是因为发现利润率在某个阶段上升,就否定利润率下降趋势的理论。同样,也不能像置盐定理那样,认为作为个体的资本家的利润最大化选择,必然决定了利润率不可能下降,因为个体理性可能造成集体非理性的结果;同样,仅抓住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因素,不考虑地理———历史因素造成的影响,主张利润率一直呈现下降的趋势也不可取,这正是一些者招致批判的根本原因之一。
作者:常庆欣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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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haskar R.(1978).A Realist Theory of Science.Hassocks:Harvester Press.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推理/人工智能
【正文】
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历史
计算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注:转引自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法律推理的定量化也许还要相对简单一些。尽管理论上的可能性与技术可行性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令人惊叹。从诞生至今的短短45年内,人工智能从一般问题的研究向特殊领域不断深入。1956年纽厄尔和西蒙教授的“逻辑理论家”程序,证明了罗素《数学原理》第二章52个定理中的38个定理。塞缪尔的课题组利用对策论和启发式探索技术开发的具有自学习能力的跳棋程序,在1959年击败了其设计者,1962年击败了州跳棋冠军,1997年超级计算机“深蓝”使世界头号国际象棋大师卡斯帕罗夫俯首称臣。
20世纪6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课题是博弈、难题求解和智能机器人;70年代开始研究自然语言理解和专家系统。1971年费根鲍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学家系统”之后,“计算机数学家”、“计算机医生”等系统相继诞生。在其他领域专家系统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律师提出了研制“法律诊断”系统和律师系统的可能性。(注:SimonChalton,LegalDiagnostics,ComputersandLaw,No.25,August1980.pp.13-15.BryanNiblett,ExpertSystemsforLawyers,ComputersandLaw,No.29,August1981.p.2.)
1970年Buchanan&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文章认为,理解、模拟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需要在许多知识领域进行艰难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如何描述案件、规则和论证等几种知识类型,即如何描述法律知识,其中处理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是主要难题。其次,要了解如何运用各种知识进行推理,包括分别运用规则、判例和假设的推理,以及混合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推理。再次,要了解审判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的实际过程,如审判程序的运行,规则的适用,事实的辩论等等。最后,如何将它们最终运用于编制能执行法律推理和辩论任务的计算机程序,区别和分析不同的案件,预测并规避对手的辩护策略,建立巧妙的假设等等。(注:Buchanan&Headrick,SomeSpeculationAbout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egalReasoning,23StanfordLawReview(1970).pp.40-62.)法律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在这一时期主要沿着两条途径前进:一是基于规则模拟归纳推理,70年代初由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二是模拟法律分析,寻求在模型与以前贮存的基础数据之间建立实际联系,并仅依这种关联的相似性而得出结论。JeffreyMeld-man1977年开发了计算机辅助法律分析系统,它以律师推理为模拟对象,试图识别与案件事实模型相似的其他案件。考虑到律师分析案件既用归纳推理又用演绎推理,程序对两者都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且包括了各种水平的分析推理方法。
专家系统在法律中的第一次实际应用,是D.沃特曼和M.皮特森1981年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研究者探索将其当作法律适用的实践工具,对美国民法制度的某个方面进行检测,运用严格责任、相对疏忽和损害赔偿等模型,计算出责任案件的赔偿价值,并论证了如何模拟法律专家意见的方法论问题。(注:''''ModelsofLegalDecisionmakingReport'''',R-2717-ICJ(1981).)
我国法律专家系统的研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注:钱学森教授:《论法治系统工程的任务与方法》(《科技管理研究》1981年第4期)、《社会主义和法治学与现代科学技术》(《法制建设》1984年第3期)、《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和法制建设》(《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等文章,为我国法律专家系统的研发起了思想解放和理论奠基作用。)1986年由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确定为国家社科“七五”研究课题,它在建立盗窃罪量刑数学模型方面取得了成果。在法律数据库开发方面,1993年中山大学学生胡钊、周宗毅、汪宏杰等人合作研制了《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注:杨建广、骆梅芬编著:《法治系统工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4-349页。)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注:赵廷光等著:《实用刑法专家系统用户手册》,北京新概念软件研究所1993年版。)它由咨询检索系统、辅助定性系统和辅助量刑系统组成,具有检索刑法知识和对刑事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
专家系统与以往的“通用难题求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它要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而不是规则简单的游戏或数学定理证明问题;(2)它面向更加专门的应用领域,而不是单纯的原理性探索;(3)它主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域,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表达和运用特殊的知识,而不强调与问题的特殊性无关的普适性推理和搜索策略。
法律专家系统在法规和判例的辅助检索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了律师一部分脑力劳动。但绝大多数专家系统目前只能做法律数据的检索工作,缺乏应有的推理功能。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进入了以知识工程为主要技术手段的开发时期。知识工程是指以知识为处理对象,以能在计算机上表达和运用知识的技术为主要手段,研究知识型系统的设计、构造和维护的一门更加高级的人工智能技术。(注:《中国大百科全书·自动控制与系统工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9页。)知识工程概念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人们认为几个推理定律再加上强大的计算机就会产生专家功能的信念。以知识工程为技术手段的法律系统研制,如果能在法律知识的获得、表达和应用等方面获得突破,将会使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产生一个质的飞跃。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源于两种动力。其一是法律实践自身的要求。随着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实践需要新的思维工具,否则,法律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将无法承受法律文献日积月累和法律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负。其二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以模拟人的全部思维活动为目标,但又必须以具体思维活动一城一池的攻克为过程。它需要通过对不同思维领域的征服,来证明知识的每个领域都可以精确描述并制造出类似人类智能的机器。此外,人工智能选择法律领域寻求突破,还有下述原因:(1)尽管法律推理十分复杂,但它有相对稳定的对象(案件)、相对明确的前提(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及严格的程序规则,且须得出确定的判决结论。这为人工智能模拟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法律推理特别是抗辩制审判中的司法推理,以明确的规则、理性的标准、充分的辩论,为观察思维活动的轨迹提供了可以记录和回放的样本。(3)法律知识长期的积累、完备的档案,为模拟法律知识的获得、表达和应用提供了丰富、准确的资料。(4)法律活动所特有的自我意识、自我批评精神,对法律程序和假设进行检验的传统,为模拟法律推理提供了良好的反思条件。
二、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价值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和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方法论启示。P.Wahlgren说:“人工智能方法的研究可以支持和深化在创造性方法上的法理学反思。这个信仰反映了法理学可以被视为旨在于开发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之方法的活动。从法理学的观点看,这种研究的最终目标是揭示方法论的潜在作用,从而有助于开展从法理学观点所提出的解决方法的讨论,而不仅仅是探讨与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有关的非常细致的技术方面。”(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在模拟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法学家通过与工人智能专家的密切合作,可以从其对法律推理的独特理解中获得有关方法论方面的启示。例如,由于很少有两个案件完全相似,在判例法实践中,总有某些不相似的方面需要法律家运用假设来分析已有判例与现实案件的相关性程度。但法学家们在假设的性质问题上常常莫衷一是。然而HYPO的设计者,在无真实判例或真实判例不能充分解释现实案件的情况下,以假设的反例来反驳对方的观点,用补充、删减和改变事实的机械论方法来生成假设。这种用人工智能方法来处理假设的办法,就使复杂问题变得十分简单:假设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论证产生于一个经过修正的老的论证的过程。总之,人工智能方法可以帮助法学家跳出法理学方法的思维定势,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来重新审视法学问题,从而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是提供了思想实验手段。西蒙认为,尽管我们还不知道思维在头脑中是怎样由生理作用完成的,“但我们知道这些处理在数字电子计算机中是由电子作用完成的。给计算机编程序使之思维,已经证明有可能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注:转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与第N代计算机》,载《哲学研究》1985年第5期。)童天湘先生认为:“通过编制有关思维活动的程序,就会加深对思维活动具体细节的了解,并将这种程序送进计算机运行,检验其正确性。这是一种思想实验,有助于我们研究人脑思维的机理。”(注:转引自童天湘:《人工智能与第N代计算机》,载《哲学研究》1985年第5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的直接目标是使计算机能够获取、表达和应用法律知识,软件工程师为模拟法律推理而编制程序,必须先对人的推理过程作出基于人工智能理论和方法的独特解释。人工智能以功能模拟开路,在未搞清法律家的推理结构之前,首先从功能上对法律证成、法律检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法律推理的要素和活动进行数理分析,将法理学、诉讼法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模型化,以实现法律推理知识的机器表达或再现,从而为认识法律推理的过程和规律提供了一种实验手段。法学家则可以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推理过程、方法和结论与人类法律推理活动相对照,为法律推理的法理学研究所借鉴。因此,用人工智能方法模拟法律推理,深化了人们对法律推理性质、要素和过程的认识,使法学家得以借助人工智能科学的敏锐透镜去考察法律推理的微观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ryanNiblett教授说:“一个成功的专家系统很可能比其他的途径对法理学作出更多的(理论)贡献。”(注:BryanNiblett,ExpertSystemsforLawyers,ComputersandLaw,No.29,August1981.note14,p.3.)
三是辅助司法审判。按照格雷的观点,法律专家系统首先在英美判例法国家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浩如烟海的判例案卷如果没有计算机编纂、分类、查询,这种法律制度简直就无法运转了。(注:PamelaN.GrayBrookfield,ArtificialLegalIntelligence,VT:DartmouthPublishingCo.,1997.p.402.)其实不仅是判例法,制定法制度下的律师和法官往往也要为检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由于人脑的知识和记忆能力有限,还存在着检索不全面、记忆不准确的问题。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可以弥补人类智能的某些局限性,帮助律师和法官从事相对简单的法律检索工作,从而极大地解放律师和法官的脑力劳动,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更加复杂的法律推理活动。
四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推理虽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法官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差异个体,所以在执行统一标准时会产生一些差异的结果。司法解释所具有的建构性、辩证性和创造性的特点,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差异。如果换了钢铁之躯的机器,这种由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差异性就有可能加以避免。这当然不是说让计算机完全取代法官,而是说,由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推理标准和评价标准,从而可以辅助法官取得具有一贯性的判决。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正像计算机录取增强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电子监视器提高了纠正行车违章的公正性一样,智能法律系统在庭审中的运用有可能减少某些现象。
五是辅助法律教育和培训。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凝聚了法律家的专门知识和法官群体的审判经验,如果通过软件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实现专家经验和知识的共享,便可在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例如,(1)在法学院教学中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巩固自己所学知识,并将法律知识应用于模拟的审判实践,从而较快地提高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2)帮助新律师和新法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迅速获得判案经验,在审判过程的跟踪检测和判决结论的动态校正中增长知识和才干,较快地接近或达到专家水平。(3)可使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律师和法官及时获得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建议,弥补因知识结构差异和判案经验多寡而可能出现的失误。(4)可以为大众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六是辅助立法活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不仅对辅助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完善立法也具有实用价值。(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例如,伦敦大学Imperial学院的逻辑程序组将1981年英国国籍法的内容形式化,帮助立法者发现了该法在预见性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和法律漏洞。(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立法辅助系统如能应用于法律起草和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有可能事先发现一些立法漏洞,避免一个法律内部各种规则之间以及新法律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
三、法理学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中的作用
1.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想来源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之法理学思想来源的追踪,不是对法理学与人工智能的联系作面面俱到的考察,而旨在揭示法理学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所产生的一些直接影响。
第一,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18-19世纪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推理的形式方面,认为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这种以J·奥斯汀为代表的英国分析法学的传统,主张“法律推理应该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解决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如法律能如此运作,那么无论谁作裁决,法律推理都会导向同样的裁决。”(注:(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页。)换言之,机器只要遵守法律推理的逻辑,也可以得出和法官一样的判决结果。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与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注: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92页。)如果法官违反三段论推理的逻辑,就会破坏法治。这种机械论的法律推理观,反映了分析法学要求法官不以个人价值观干扰法律推理活动的主张。但是,它同时具有忽视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僵化的缺陷。所以,自由法学家比埃利希将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推理说称为“自动售货机”理论。然而,从人工智能就是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的意义上说,法律形式主义对法律推理所作的机械论解释,恰恰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开发提供了可能的前提。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的实际过程来看,在其起步阶段,人工智能专家正是根据法律形式主义所提供的理论前提,首先选择三段论演绎推理进行模拟,由WalterG.Popp和BernhardSchlink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发了JUDITH律师推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作为推理大小前提的法律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被计算机以“如果A和B,那么C”的方式加以描述,使机器法律推理第一次从理论变为现实。
第二,法律现实主义推动智能模拟深入到主体的思维结构领域。法律形式主义忽视了推理主体的社会性。法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其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其社会体验和思维结构的影响。法官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机械地遵循规则,特别是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往往需要作出某种价值选择。而一旦面对价值问题,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决定论便立刻陷入困境,显出其僵化性的致命弱点。法律现实主义对其僵化性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霍姆斯法官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注:(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78页。)的格言。这里所谓逻辑,就是指法律形式主义的三段论演绎逻辑;所谓经验,则包括一定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及直觉知识,甚至法官的偏见。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强调,促使人工智能研究从模拟法律推理的外在逻辑形式进一步转向探求法官的内在思维结构。人们开始考虑,如果思维结构对法官的推理活动具有定向作用,那么,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若要达到法官水平,就应该通过建立思维结构模型来设计机器的运行结构。TAXMAN的设计就借鉴了这一思想,法律知识被计算机结构语言以语义网络的方式组成不同的规则系统,解释程序、协调程序、说明程序分别对网络结构中的输入和输出信息进行动态结构调整,从而适应了知识整合的需要。大规模知识系统的KBS(KnowledgeBasedSystem)开发也注意了思维结构的整合作用,许多具有内在联系的小规模KBS子系统,在分别模拟法律推理要素功能(证成、法律查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评价、理由阐述)的基础上,又通过联想程序被有机联系起来,构成了具有法律推理整体功能的概念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
第三,“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打开了疑难案件法律推理模拟的思路。法律形式主义忽视了疑难案件的存在。疑难案件的特征表现为法律规则和案件之间不存在单一的逻辑对应关系。有时候从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推出几种不同的结论,它们往往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有时一个案件面对着几个相似的法律规则。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主义推理说都一筹莫展。但是,法律现实主义在批判法律形式主义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它否认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法律规则的存在,试图用“行动中的法律”完全代替分析法学“本本中的法律”。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虽然是使法律推理摆脱机械论束缚所走出的必要一步,然而,法律如果真像现实主义法学所说的那样仅仅存在于具体判决之中,法律推理如果可以不遵循任何标准或因人而异,那么,受到挑战的就不仅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且还会殃及法治要求实现规则统治之根本原则,并动摇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存在的基础。哈特在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争论中采取了一种折中立场,他既承认逻辑的局限性又强调其重要性;既拒斥法官完全按自己的预感来随意判案的见解,又承认直觉的存在。这种折中立场在哈特“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概念既有“意义核心”又有“开放结构”,逻辑推理可以帮助法官发现问题的阳面,而根据社会政策、价值和后果对规则进行解释则有助于发现问题的阴面。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使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模拟在受到概念封闭性的限制而对疑难案件无能为力时,找到了新的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疑难案件法律推理模型,通过逻辑程序工具和联想技术而建立起来。Gardner博士就疑难案件提出两种解决策略:一是将简易问题从疑难问题中筛选出来,运用基于规则的技术来解决;二是将疑难问题同“开放结构”的法律概念联系在一起,先用非范例知识如规则、控辩双方的陈述、常识来获得初步答案,再运用范例来澄清案件、检查答案的正确性。
第四,目的法学促进了价值推理的人工智能研究。目的法学是指一种所谓直接实现目的之“后法治”理想。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他们认为,以法治为标志的自治型法,过分强调手段或程序的正当性,有把手段当作目的的倾向。这说明法治社会并没有反映人类关于美好社会的最高理想,因为实质正义不是经过人们直接追求而实现的,而是通过追求形式正义而间接获得的。因此他们提出以回应型法取代自治型法的主张。在回应型法中,“目的为评判既定的做法设立了标准,从而也就开辟了变化的途径。同时,如果认真地对待目的,它们就能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而减轻制度屈从的危险。反之,缺少目的既是僵硬的根源,又是机会主义的根源。”(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美国批判法学家昂格尔对形式主义法律推理和目的型法律推理的特点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前者要求使用内容明确、固定的规则,无视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不能适应复杂情况和变化,追求形式正义;后者则要求放松对法律推理标准的严格限制,允许使用无固定内容的抽象标准,迫使人们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之间做出选择,追求实质正义。与此相应,佩雷尔曼提出了新修辞学(NewRhetoric)的法律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只是根据演绎法或归纳法对问题加以说明或论证的技术,属于手段的逻辑;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是关于目的的辩证逻辑,可以帮助法官论证其决定和选择,因而是进行价值判断的逻辑。他认为,在司法三段论思想支配下,法学的任务是将全部法律系统化并作为阐释法律的大前提,“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就成为对法律的三个要求。而新修辞学的基本思想是价值判断的多元论,法官必须在某种价值判断的指示下履行义务,必须考虑哪些价值是“合理的、可接受的、社会上有效的公平的”。这些价值构成了判决的正当理由。(注: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446页。)制造人工智能法律系统最终需要解决价值推理的模拟问题,否则,就难以实现为判决提供正当理由的要求。为此,P.Wahlgren提出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5种知识表达途径中,明确地包括了以道义为基础的法律推理模型。(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引入道义逻辑,或者说在机器中采用基于某种道义逻辑的推理程序,强调目的价值,也许是制造智能法律系统的关键。不过,即使把道义逻辑硬塞给计算机,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生理需要,也很难产生价值观念和主观体验,没办法解决主观选择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波斯纳曾以法律家有七情六欲为由对法律家对法律的机械忠诚表示了强烈怀疑,并辩证地将其视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之一。只有人才能够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能够发现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价值。因此,关于价值推理的人工智能模拟究竟能取得什么成果,恐怕还是个未知数。
2.法理学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制的理论指导作用
GoldandSusskind指出:“不争的事实是,所有的专家系统必须适应一些法理学理论,因为一切法律专家系统都需要提出关于法律和法律推理性质的假设。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说,一切专家系统都必须体现一种结构理论和法律的个性,一种法律规范理论,一种描述法律科学的理论,一种法律推理理论”。(注:GoldandSusskind,ExpertSystemsinLaw:AJurisprudentialandFormalSpecificationApproach,pp.307-309.)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不仅需要以法理学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为知识基础,还需要从法理学获得关于法律推理的完整理论,如法律推理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历史,法律推理的标准、主体、过程、方法等等。人工智能对法律推理的模拟,主要是对法理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知识进行人工智能方法的描述,建立数学模型并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从而在智能机器上再现人类法律推理功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专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吸收法理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成果,包括法理学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成果。
随着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从低级向高级目标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法律推理的微观机制认识不足已成为人工智能模拟的严重障碍。P.Wahlgren指出,“许多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开发项目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许多潜在的法理学原则没有在系统开发的开始阶段被遵守或给予有效的注意。”“法理学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问题的关注已经有几百年,而人工智能的诞生只是本世纪50年代中期的事情,这个事实是人工智能通过考察法理学知识来丰富自己的一个有效动机。”(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因此,研究法律推理自动化的目标,“一方面是用人工智能(通过把计算机的应用与分析模型相结合)来支撑法律推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应用法理学理论来解决作为法律推理支撑系统的以及一般的人工智能问题。”(注:P.Wahlgren,AutomationofLegalReasoning:AStudy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ComputerLawSeries11.KluwerLawandTaxationPublishers.DeventerBoston1992.Chapter7.)在前一方面,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充当法律推理研究的思想实验手段以及辅助司法审判的问题。后一方面,则是法律推理的法律学研究成果直接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所应用的问题。例如,20世纪70年代法理学在真实和假设案例的推理和分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已为几种人工智能法律装置借鉴而成为其设计工作的理论基础。在运用模糊或开放结构概念的法律推理研究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法律解释的形式化等问题上,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已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所借鉴。
四、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究的难点
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尽管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许多令人振奋的成果,但它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这些困难构成了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的目标。
第一,关于法律解释的模拟。在法理学的诸多研究成果中,法律解释的研究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制起着关键作用。法律知识表达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法律规范在一个法律论点上的效力,是由法律家按忠实原意和适合当时案件的原则通过法律解释予以确认的,其中包含着人类特有的价值和目的考虑,反映了法律家的知识表达具有主观能动性。所以,德沃金将解释过程看作是一种结合了法律知识、时代信息和思维方法而形成的,能够应变的思维策略。(注: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7.p.75.)目前的法律专家系统并未以知识表达为目的来解释法律,而是将法律整齐地“码放”在计算机记忆系统中仅供一般检索之用。然而,在法律知识工程系统中,法律知识必须被解释,以满足自动推理对法律知识进行重新建构的需要。麦卡锡说:“在开发智能信息系统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任务既不是文件的重建也不是专家意见的重建,而是建立有关法律领域的概念模型。”(注:McCarty,Intelligentlegalinformationsystems:problemsandprospects,op.cit.supra,note25,p.126.)建立法律概念模型必须以法律家对某一法律概念的共识为基础,但不同的法律家对同一法律概念往往有不同的解释策略。凯尔森甚至说:即使在国内法领域也难以形成一个“能够用来叙述一定法律共同体的实在法的基本概念”。(注:(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尽管如此,法理学还是为法律概念模型的重建提供了一些方法。例如,德沃金认为,法官在“解释”阶段,要通过推理论证,为自己在“前解释”阶段所确定的大多数法官对模糊法律规范的“一致看法”提供“一些总的理由”。获取这些总的理由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从现存的明确法律制度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则,用自我建立的一般法律理论来证明这种法律原则是其中的一部分,证明现存的明确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其次,再以法律原则为依据反向推出具体的法律结论,即用一般法律理论来证明某一法律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再用该法律原则来解释某一法律概念。TAXMAN等系统装置已吸收了这种方法,法律知识被计算机结构语言以语义网络的方式组成不同的规则系统,解释程序使计算机根据案件事实来执行某条法律规则,并在新案件事实输入时对法律规则作出新的解释后才加以调用。不过,法律知识表达的进展还依赖于法律解释研究取得更多的突破。
第二,关于启发式程序。目前的法律专家系统如果不能与启发式程序接口,不能运用判断性知识进行推理,只通过规则反馈来提供简单解释,就谈不上真正的智能性。启发式程序要解决智能机器如何模拟法律家推理的直觉性、经验性以及推理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即人可以有效地处理错误的或不完全的数据,在必要时作出猜测和假设,从而使问题的解决具有灵活性。在这方面,Gardner的混合推理模型,EdwinaL.Rissland运用联想程序对规则和判例推理的结果作集合处理的思路,以及Massachusetts大学研制的CABARET(基于判例的推理工具),在将启发式程序应用于系统开发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法律问题往往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人工智能模拟法律推理的一个难题。选择哪一个答案,往往取决于法律推理的目的标准和推理主体的立场和价值观念。但智能机器没有自己的目的、利益和立场。这似乎从某种程度上划定了机器法律推理所能解决问题的范围。
第三,关于法律自然语言理解。在设计基于规则的程序时,设计者必须假定整套规则没有意义不明和冲突,程序必须消灭这些问题而使规则呈现出更多的一致性。就是说,尽管人们对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争论不休,但输入机器的法律语言却不能互相矛盾。机器语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LDS基于规则来模拟严格责任并计算实际损害时,表现出的最大弱点就是不能使用不精确的自然语言进行推理。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律家对某个问题的任何一种回答都可根据上下文关系作多种解释,而且辩论双方总是寻求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智能法律专家系统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自然语言理解研究工作的突破。牛津大学的一个程序组正在研究法律自然语言的理解问题,但是遇到了重重困难。原因是连法学家们自己目前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大家一致同意的专业术语规范。所以EdwinaL.Rissland认为,常识知识、意图和信仰类知识的模拟化,以及自然语言理解的模拟问题,迄今为止可能是人工智能面临的最困难的任务。对于语言模拟来说,像交际短语和短语概括的有限能力可能会在较窄的语境条件下取得成果,完全的功能模拟、一般“解决问题”能力的模拟则距离非常遥远,而像书面上诉意见的理解则是永远的终极幻想。(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
五、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开发策略和应用前景
我们能够制造出一台什么样的机器,可以证明它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从检验标准上看,这主要是法律知识在机器中再现的判定问题。根据“图灵试验”原理,我们可将该检验标准概括如下:设两间隔开的屋子,一间坐着一位法律家,另一间“坐着”一台智能机器。一个人(也是法律家)向法律家和机器提出同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提问者不能从二者的回答中区分出谁是法律家、谁是机器,就不能怀疑机器具有法律知识表达的能力。
依“图灵试验”制定的智能法律系统检验标准,所看重的是功能。只要机器和法律家解决同样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相同,就不再苛求哪个是钢铁结构、哪个是血肉之躯。人工智能立足的基础,就是相同的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结构来实现之功能模拟理论。
从功能模拟的观点来确定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策略,可作以下考虑:
第一,扩大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发主体。现有人工法律系统的幼稚,暴露了仅仅依靠计算机和知识工程专家从事系统研发工作的局限性。因此,应该确立以法律家、逻辑学家和计算机专家三结合的研发群体。在系统研发初期,可组成由法学家、逻辑与认知专家、计算机和知识工程专家为主体的课题组,制定系统研发的整体战略和分阶段实施的研发规划。在系统研发中期,应通过网络等手段充分吸收初级产品用户(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意见,使研发工作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之间形成反馈,将开发精英与广大用户的智慧结合起来,互相启发、群策群力,推动系统迅速升级。
第二,确定研究与应用相结合、以应用为主导的研发策略。目前国外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实验室领域,还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但是,任何智能系统包括相对简单的软件系统,如果不经过用户的长期使用和反馈,是永远也不可能走向成熟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如果不能将初期研究成果尽快地转化为产品,我们也难以为后续研究工作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因此,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必须走产研结合的道路,坚持以应用开路,使智能法律系统尽快走出实验室,同时以研究为先导,促进不断更新升级。
第三,系统研发目标与初级产品功能定位。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发目标是制造出能够满足多用户(律师、检察官、法官、立法者、法学家)多种需要的机型。初级产品的定位应考虑到,人的推理功能特别是价值推理的功能远远超过机器,但人的记忆功能、检索速度和准确性又远不如机器。同时还应该考虑到,我国目前有12万律师,23万检察官和21万法官,每年1.2万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他们对法律知识的获取、表达和应用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初级产品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先研制推理功能薄弱、检索功能强大的法律专家系统。可与计算机厂商合作生产具有强大数据库功能的硬件,并确保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的网上及时更新;同时编制以案件为引导的高速检索软件。系统开发的先期目标应确定为:(1)替律师起草仅供参考的书和辩护词;(2)替法官起草仅供参考的判决书;(3)为法学院学生提供模拟法庭审判的通用系统软件,以辅助学生在、辩护和审判等诉讼的不同阶段巩固所学知识、获得审判经验。上述软件旨在提供一个初级平台,先解决有无和急需,再不断收集用户反馈意见,逐步改进完善。
第四,实验室研发应确定较高的起点或跟踪战略。国外以知识工程为主要技术手段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开发已经历了如下发展阶段:(1)主要适用于简单案件的规则推理;(2)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推理;(3)运用判例和假设的推理;(4)运用规则和判例的混合推理。我们如确定以简单案件的规则推理为初级市场产品,那么,实验室中第二代产品开发就应瞄准运用开放结构概念的推理。同时,跟踪运用假设的推理及混合推理,吸收国外先进的KBS和HYPO的设计思想,将功能子系统开发与联想式控制系统结合。HYPO判例法推理智能装置具有如下功能:(1)评价相关判例;(2)判定何方使用判例更加贴切;(3)分析并区分判例;(4)建立假设并用假设来推理;(5)为一种主张引用各种类型的反例;(6)建立判例的引证概要。HYPO以商业秘密法的判例推理为模拟对象,假设了完全自动化的法律推理过程中全部要素被建立起来的途径。值得注意的是,HYPO忽略了许多要素的存在,如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政策考虑,法律概念应用于实际情况时固有的模糊性,信息是否已被公开,被告是否使用了对方设计的产品,是否签署了让与协议,等等。一个系统设计的要素列表无论多长,好律师也总能再多想出一些。同样,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不可能仅限于商业秘密法判例,还可能援引侵权法或专利法的判例,这决定了缘由的多种可能性。Ashley还讨论了判例法推理模拟的其他困难:判例并不是概念的肯定的或否定的样本,因此,要通过要素等简单的法律术语使模糊的法律规则得到澄清十分困难,法律原则和类推推理之间的关系还不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描述。(注:EdwinaL.Rissl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Law:SteppingStonestoaModelofLegalReasoning,TheYaleLawJournal.(Vol.99:1957-1981).)这说明,即使具有较高起点的实验室基础研究,也不宜确定过高的目标。因为,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不能脱离人工智能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人-机系统解决方案。人和机器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各有所长。人的优点是能作价值推理,使法律问题的解决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从而具有灵活性。机器的长处是记忆和检索功能强,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一贯性。人-机系统解决方案立足于人与机器的功能互补,目的是解放人的脑力劳动,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该方案的实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人为主,机器为人收集信息并作初步分析,提供决策参考。律师受理案件后,可以先用机器处理大批数据,并参考机器的和辩护方案,再做更加高级的推理论证工作。法官接触一个新案件,或新法官刚接触审判工作,也可以先看看“机器法官”的判决建议或者审判思路,作为参考。法院的监督部门可参照机器法官的判决,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某种监督,如二者的判决结果差别太大,可以审查一下法官的判决理由。这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司法腐败。在人-机系统开发的第二阶段,会有越来越多的简单案件的判决与电脑推理结果完全相同,因此,某些简单案件可以机器为主进行审判,例如,美国小额法庭的一些案件,我国法庭可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一些案件。法官可以作为“产品检验员”监督和修订机器的判决结果。这样,法官的判案效率将大大提高,法官队伍也可借此“消肿”,有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薪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未来的计算机不会完全取代律师和法官,然而,律师和法官与智能机器统一体的出现则可能具有无限光明的前景。(注:Smith,J.C,MachineIntelligenceandLegalReasoning,Chicago-KentLawReview,1998,Vol.73,No.1,p277.)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将为法律工作的自动化提供越来越强有力的外脑支持。电脑律师或法官将在网络所及的范围内承担起诸如收债、税务、小额犯罪诉讼等职能。自动法律推理系统将对诉讼活动发挥越来越多的辅助作用,例如,通过严密的演绎逻辑使用户确信全部法律结论得出的正当性;在解决相互冲突的规则、判例和政策问题时提示可能出现的判决预测;等等。正如网络的出现打破了少数人对信息的垄断一样,电脑法律顾问的问世,将打破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极大地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迅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使法律真正变为群众手中的锐利武器。
勿庸质疑,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已成为当代会计理论研究之中的两种主流。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两种研究的支持者们互不相让,曾掀起一场理论大“论战”:规范会计研究者们认为实证会计研究只注重对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缠不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人们已经熟知的既定事实,因而对整个会计理论并无贡献;实证会计研究者则抨击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不科学,认为规范会计研究忽视对已有会计理论的检验。结果,整个会计理论框架仍摆脱不了“空中楼阁”的尴尬〔1〕〔2〕!而这场论战也恰恰反映了我国会计研究者对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存在着的普遍模糊认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西方会计学界已经开始平心静气地评价这两种各具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3〕,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来客观地评价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的会计研究有所启发。
一、名称考辨关于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基本内容,马克·图恩曾作过一个简明扼要而又比较全面的对比分析〔4〕,即:
实证是手段事实现实描述真或假精神的问题解释分析
规范应该目的价值理想规定好或坏心灵的问题评价政策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区分涉及语言形态、研究领域、内容性质和作用特征等多个方面,如果具体到会计理论研究中来,多数会计学者首肯实证会计研究主要回答会计“是”什么,认为进行实证会计研究时应该超脱或排斥一切价值判断,只考虑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之中的会计处理程序之间关系的规律;而规范会计研究一般着重回答会计“应该是”什么,因此往往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需要提出某些准则,作为进行会计处理的标准和制定会计政策的依据。进一步详细来讲,规范会计研究(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的范式是(1)研究、分析大量的会计实务,从中概括出良好、理想的会计实务,并作为日后指导会计实务的标准;(2)规范会计研究并不满足于现有的会计惯例,而是试图从逻辑性方面指明怎样才算是良好的会计实务;(3)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以演绎法为主,但是并不排斥使用归纳法〔5〕,而恰恰从利用归纳法得到少数基本概念出发,然后演绎出会计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再从中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程序与基本方法,用来指导会计实务。
而对于实证会计研究(PositiveAccountingResearch),由于我国近年来还处于介绍和初步运用阶段,所以对“实证会计研究”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关于实证会计研究的“实证”一词,我国会计学者在引入的过程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绝大多数同志从“positive”和“positivism”(实证主义)词根的相似性入手,从哲学角度探讨实证会计研究的哲学基础,试图从中概括出实证会计研究的一般范式〔6〕。但是,对“实证”一词最权威的解释应该来自“实证会计学派”(或称罗切斯特学派)。按照实证会计学派的代表——瓦茨和齐默尔曼的解释,“‘实证’一词来自于实证经济学,之所以将其研究冠名‘实证会计研究’,主要意图是为了区别于业已存在的传统的规范会计研究”(WattsandZimmerman,1990)。那么,“实证”一词到底应该如何解释呢?笔者在查阅了大量相关的经济学文献(樊刚,1995;光,1997;张宇燕,1993)和典型的实证会计研究经典文献(WattsandZimmerman,1978,1979,1990;BallandBrown,1968;)以后认为,实证会计研究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或阶段——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理论实证的目的是用来提供一个基本体系,对现实会计实务本身究竟是怎样的问题作出理论和逻辑上的分析和解答。理论实证过程包括(1)三个基本要素——有关会计问题的基本假设、一套逻辑严密的系统化的推理机制和方法以及最终的理论结论;(2)提出理论假设、建立分析模型以及进行逻辑推理和证明三个紧密联系的步骤。经验实证是指对理论实证得出的结论进行经验检验的过程。对于经验实践和理论结论相符合的部分,就应该当作正确的理论加以运用,直到被经验证伪为止,而对于被经验直接所证伪的理论结论,就必须逐渐修改原有的理论假设,再次进行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
二、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之比较
1、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分化——一个简单的回顾。
会计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演变,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它学科的影响。哲学家、科学家关于方法论的论述(如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科学范式”、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都对会计研究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真正对会计学产生直接影响的无疑是经济学方法论的演变和发展。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和变迁对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影响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直到本世纪初以前,经济学方法论的讨论,都主要是围绕着抽象演绎法和历史归纳法哪个更适合于经济分析而展开〔7〕。在此影响下,会计理论研究亦是以这两种方法为代表,如佩顿(WilliamPaton)、坎宁(Canning)、爱德华兹和玻尔(EdwardsandBell)、穆尼茨和斯普瑞斯(MoonitzsandSprouse)等都是演绎法的典型代表,而井尻雄士(YuijIjin)和利特尔顿(Littleton)等则极为推崇归纳法——一言以蔽之,该时期的会计理论研究主要以定性的文字描述为主,十分注意会计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而忽视对既有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的检验,我们将之总称为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一般认为,本世纪60年代末期以前,会计理论研究中是规范会计研究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规范会计研究的形成,一扫19世纪末期以前会计理论研究混乱、无目的的状况,在其大力推动下,会计理论体系于19世纪末20世?统醴礁娉醪叫纬伞5诙?从本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经济学和财务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的扩大化和广义化,与此同时,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流派研究方法已不再满足于定性的演绎或者归纳推理,而是逐步转向实证分析。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财务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下(目前从事实证会计研究的学者更直接地从财务学中获得或移植某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实质上财务学承担了经济学研究方法对会计理论研究产生影响的“载体”和“催化剂”的作用),一大批年轻的会计学者(以罗切斯特学派为主要代表)逐步竖起实证会计研究这面大旗,并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给会计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震撼。(1)1968年,鲍尔和布朗的“会计收益数据的经验性评价”一文标志着实证会计研究初露端倪;(2)70年代中期“罗切斯特学派”代表人物简森(Jensen)的“关于会计研究现状及会计管制的评论”一文可视为是向规范会计研究挑战的宣言;(3)瓦茨(Watts)和齐默尔曼(Zimmerman)1978年“决定会计准则的实证理论导论”、1979年“实证会计研究的供需:一个借口市场”两篇论文的发表及1986年《实证会计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实证会计研究已逐渐与规范会计研究分庭抗礼。乃至1986年-1989年期间提呈给美国权威会计刊物《会计评论》(AccountingReview)的论文仅有一小部分可归类为规范研究〔8〕。
2、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优缺点
规范会计研究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作用表现在:(1)规范会计研究对理论的论证具有重要作用,规范会计研究从假设或初始理论命题推导出下一层次的理论命题,并可对某一个理论命题作出演绎证明。这样,在对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前,可预先对理论进行检验以使理论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性,这在会计基本理论和对整个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规范会计研究可从理论命题推导出事实命题,也可用来解释已知的会计理论或会计行为。(3)规范会计研究同时还对已有会计理论进行逻辑检验,以发现错误理论及现存理论的内部矛盾。但是,规范会计研究又有其不可克服的系统性缺陷。这表现在:(1)规范会计研究忽略了对作为演绎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或前题的判别和检验。(2)规范会计研究往往忽视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不重视会计主体的行为因素,仅将会计环境中的不同利益集团简化为一个总体来看待。(3)运用规范会计研究得到的结果往往由于缺乏经验支持而仅代表了“闭门造车”式的个人观点和论断。实证会计研究的作用表现在:(1)实证会计研究从评价规范会计研究所依据的前提入手,对规范理论赖以依存的前提的现实有效性进行检验,进而肯定或否定规范研究成果。(2)运用实证会计研究得到的实证理论不仅对所观察到的会计实务提供解释,说明现存会计实务程序、方法在应用程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而且还对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实务和那些虽已发生,但尚未通过数据搜集和分析获得系统性证据加以证实的现象和实务提供解释。实证理论不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而是告诉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能够做些什么。可以说,实证会计研究使会计理论研究的目标从理想转向现实。(3)实证会计研究十分重视对会计主体行为及其动机的研究,并大量引进了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如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企业理论,拓宽了会计理论的研究范围。实证会计研究将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视为各种“契约关系”的结合体,对各种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会计准则呈现出的态度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经验分析,得出了许多规范会计研究所不能认识的有益结论。
实证会计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1)实证会计研究力图使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遍命题,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的只具有概率或然性。(2)实证会计研究过分强调模型化和定量化,经常由于忽略某些想当然是次要的因素,结果有时会导致研究对象过于简化和研究的系统性偏差。(3)实证会计研究在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也有不尽合理之处,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作为“经济人”的会计研究者,在进行实证会计研究的过程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个人偏好所带来的先入为主的干扰。(4)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相比往往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如对与具体某项会计准则相关的问题研究总是在会计准则公布之后若干年,确切地说总是等到有足够的样本数据建立数学模型进行经验分析时才能得以实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Watts/Zimmerman在《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实证会计理论的作用只在于解释和预测,而并没有提及实证会计理论具有对会计实务的指导作用。
3、关于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总的评价
(1)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都具有自身所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规范会计研究在理论证明和构建会计理论时具有优势;实证会计研究则具有获得新知识、新理论的优势作用。
(2)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在运用时应该相互依赖、互相渗透。规范会计研究的大前提要接受、依赖实证会计研究来进行经验检验,实证会计研究中的分析要依赖规范会计研究。
(3)单纯依靠规范会计研究或实证会计研究都有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各自的系统缺陷。如实证会计研究结论的概率或然性质,规范会计研究大前提的来源及正确与否的问题。
(4)规范和实证会计研究都忽略了人的认识本来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又从一般到特殊的不断往复的过程,是渐进性和飞跃性,逻辑主义和非逻辑主义的统一。因此,片面强调任何一种方法都是不科学的。
(5)实证会计研究往往适合于对具体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证实或证伪,但如若涉及到对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则无能为力,而此时便必须依赖规范会计研究。
本文以上的论述可以说明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存在着相互结合的必要性,以下将两者的结合简称为规范—实证会计研究。
三、试论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互补性
1、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互补性——会计理论发展模式的启迪〔9〕
会计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保持会计基本理论与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可用于指导会计理论研究,对会计理论研究起到规范的作用。同时,它一般经受得住某些“反常”的冲击、诘难,具有一定的弹性,并通过对理论的局部调整或修改辅前提、假说,把反对转化为支持,此时会计理论就处于上升时期。但是,任何会计理论总并非尽善尽美,总有其赖以存在的会计环境,一旦其在强大的“反常”面前一筹莫展并不能将其纳入自己原有的理论框架之中时,就势必将会被新的会计理论代替,这时就需重新调整会计理论的内涵及其基本结构。此时,会计理论就处于显著变动状态,就强烈需求质变。但是,新的会计理论并非对旧的会计理论的完全抛弃,而是一种“扬弃”。新旧会计理论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包含或对应关系,新理论是对旧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整个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是前进的上升运动,是向绝对真理逼近的过程。由此可见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是“相对稳定显著变动相对稳定…”这样一个不断往复的过程。这样,在会计理论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相应的主要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也应有区别:在会计理论体系相对稳定的阶段,会计理论表现出对会计研究的指导作用并具备应付反常冲击的弹性,因而可以在原有理论和思路指导下,主要运用规范会计研究(收敛性思维)继续进行研究,通过辅命题克服理论的困难,使理论作为规范较好地发挥作用。当会计理论发展进入显著变动阶段后,原有的会计理论如果继续存在势必会产生阻碍作用了,因而必须另辟蹊径,从新的角度解决问题才能克服困难,因而主要采用实证会计研究(发散性思维),持批判的态度从会计实践、现象的经验分析中创造出新的会计理论。总而言之,只有在会计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着重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才能更好地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会计理论发展的特定阶段,采用某种研究方法并不排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研究方法。我们对会计理论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人为的,而事实上,会计理论体系中不同会计理论的各个发展阶段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所以科学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综合的而非单一的,是各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是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统一。如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SFAC)”便是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共同配合、协作成功的范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科学研究从问题开始。”会计理论研究也不例外,它也必须从问题着手进行研究。作为会计理论研究起点的问题可以直接来自于会计实践,也可以来自过去会计实践的产物——已有会计理论。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长期会计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已有会计理论,同时不断从会计实践中吸收“营养”,发现新问题,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绝不允许忽略会计实践。但是,从实践中得到的会计知识由于其归纳特征不可避免地具有概率或然性,因而必须从会计理论高度运用规范会计研究进行演绎推理,以发现其有无逻辑矛盾,得出正确的认识然后上升为会计理论。所以会计理论研究的整个过程可归纳为“会计理论会计实践新的会计理论…”这一不断往复、逐渐完善的过程。相应的,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可归纳为“规范实证规范…”这样一个循环过程。概括来讲,规范—实证会计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者根据已有的知识,对会计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说,并通过对假说的实践检验、修正,逐渐使假说演变为新的会计理论。
2、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互补的可能性
如果详细比较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大量会计文献之后不难发现两者在以下重大方面各具特色,也正是在这些重要方面,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需要互补:
(1)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从少数几个基本会计概念(会计基本假设或会计目标)出发,主要运用演绎法来推出一套用来指导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而大凡实证会计研究,一般总是先根据大量的会计现象归纳出一个或多个命题,然后利用来源于会计信息市场的若干会计数据来进行经验检验;或者对规范会计研究的既有研究成果进行证实或证伪。一言以蔽之,规范会计研究代表了会计人员对会计现象的本质特征由一般到具体的认识,而实证会计研究则代表了会计人员对会计现象的本质特征由具体到一般的认识。根据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我们对会计现象的认识是由一般到具体和由具体到一般的有机结合,因此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不应有所偏颇。
(2)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从较高的会计理论层面上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如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其研究结果往往会作为制定会计政策的依据;而实证会计研究则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会计理论如存货发出的计价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先进先出法,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后进先出法等。近年来,实证会计研究的趋向是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小、越来越细致,一些规范会计研究者借此攻击实证会计研究对整个会计理论体系没有贡献。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实际上,实证会计研究是规范会计研究的基础,因为实证会计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会计现象的本质是什么(Whatitis),只有掌握了各种会计现象的本质,才能从逻辑高度上来进行探讨会计应该是什么(Whatitshouldbe)的问题;规范会计研究是实证会计研究的前提和终极目的,因为研究会计现象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探讨会计是什么,而必须研究会计应该是什么。可以这么来讲,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与会计目标系统的层次相关(实际上,Trueblood报告就曾指出,会计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会计目标层次越低,其研究的实证性就越强;会计目标的层次越高,越需要对之进行评价,因此其越具有规范性。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目标不同层次上的研究,角度不一、相互联系、相互?钩?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研究整体。
(3)规范会计研究的较高层次性决定了其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而实证会计研究则由于侧重于在较低会计目标层次上进行研究,则涉及到事实判断。那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如何呢?两者的关系如下所示〔10〕:自然事实存在人类经验认知或判断事实判断主观需求与客观环境制约价值判断(肯定或否定)由此可见,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具有相互关联性的,因此规范会计研究不可能排除事实判断,实证会计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摒弃价值判断。此外,按照哲学观点,“是什么”(事实判断)先于“应该是什么”(价值判断),所以实证会计研究是规范会计研究的基础;但是由于“是什么”总有些捉摸不准的味道(如会计基本假设来自于客观会计环境,具有客观性——“是什么”,而会计目标代表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观需求即“应该是什么”,但是会计界却并没有厚此薄彼,而是两者并重,这是否对我们有所启发?),所以需要对“应该是什么”进行某些规定,这样规范会计研究同样必不可少。
3、小结
(1)会计理论研究之中,“是”与“应该是”,或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往往交织在一起,并无明确的界限可以辨别或者有意识地去遵循。
(2)从逻辑上来讲,事实的描述先于价值的形成,尽管在现实的会计研究之中,由于会计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不可捉摸性,是什么总有点捉摸不准的特点。
(3)虽然在会计理论研究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研究者个人先入为主的干扰,但是追求实证会计研究的“纯洁性”,将人为的干扰降低到最小仍是一种会计研究者所应该具备的科学精神。
(4)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之间并无人为的鸿沟,作为实证会计研究精神的对事实解释和预测最终必须过渡到规范会计研究的主旨——会计应该是什么上来,换句话来讲,实证会计研究应该以规范会计研究的目的为归宿。
(5)在会计理论研究之中,由于两者的互补性,绝对地将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对立起来的态度固然不可取,但是绝对抹杀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的做法也同样不可取。
(6)规范会计理论研究由于是从逻辑高度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研究过程,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和会计实务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则立足于会计实务,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与会计实务中的结果比较吻合或基本接近,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孰优孰劣——“存在的未必合理”!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规范会计研究的成果说到底是把会计实务界暂时认识不到的结果展示给会计界,在理论的指导下,我们虽然不能改变既定的利益格局,但是我们确实可以借此改变会计人员的认识格局,并可能最终因此影响他们的选择。
四、规范—实证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比较及应用
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区别大致有二:
(1)实证会计研究以有用事实为基准来检验假说,但“有用”并无一确定标准,对某一利益集团有用未必对另一利益集团也有用,因而实证会计研究的检验标准实质是以利益为导向并由此制约的社会需求为标准。而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以社会需求确立的课题为出发点,这既是形成会计理论的最终归宿,也是逆向思维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具体应用。概而论之,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检验标准是思维模拟检验和社会实践检验的统一,其中思维模拟检验大量运用了形象思维,直觉逻辑思维的方式将从会计实践中抽象出的理性客体蒸发、升华为理想客体,使其既保持了本质特征,又保持了思维过程的逻辑性;社会实践检验则是对假说概念予以具体化,使之具备可度量性,从而将理论性假说转化为可实践性假说。
(2)实证会计研究片面强调感性经验对假说的检验,却忽略了作为会计理论研究主体的研究者的能动认识能力以及其创造性思维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所以最终也未逃出对会计实践进行描述和解释的传统思维的来源。规范—实证会计研究辩证地运用发散性思维和收敛性思维,突出了研究者的主观能动性及认识活动所应遵循的思维规律,因而具有明显的综合及辩证特征,并且具有在不同认识阶段调整认识方法和认识手段的内在调节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会计准则是按规范(演绎)方法制定的,是准则制定者在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基础上做出的主观规定,它代表了规范会计实务的理想准则。但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环境是一个在经济体制改革下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因而对准则的实际效用及预期目的之间关系的检验就变得尤其重要。准则制定者必须了解,现有准则的执行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否强化、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是否增强了外部利益集团及企业内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而要获得以上各项认识,既不能依赖研究者的个人主观判断,又不能从原有理论中演绎推理而知,而必须展开广泛的会计实践,通过调查、征集意见,获得有关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反馈信息,才能不断修改原有准则,使会计准则不断地发展完善。规范—实证会计研究吸取了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优点,不仅弥补了传统会计理论研究中的方法论缺陷,而且可促使研究者更加注意接触会计实践,按科学的程序,从会计实践中获得对会计准则更深刻的认识。
五、关于进行多样化会计研究的建议
诚如本文上述,实证会计研究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滞后性,并不能在会计准则制定之前就为准则制定者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意见,因此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也并非尽善尽美。为了克服这个缺陷,笔者建议:
(1)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大量开展实地研究(FieldStudy)和案例研究(CaseStudy)。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证实和证伪什么,但是却可以力求在会计准则制定之前对会计实务和会计现象的本质及其矛盾运动过程作出恰当的描述和中肯的分析。
(2)应该尽量学习美国和台湾目前应用较好的实验会计研究(ExperimentalAccountingStudies),通过建立会计实验室,模拟与所要研究的会计准则相似的会计环境,对搜集的专家或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分类、分析和概括,事前为会计准则制定提供有益的意见。
(3)在会计研究之中大量运用数学方法、模型开展量化研究。也许有的同志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大量存在,由此搜集到的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往往值得质疑,因而提倡在应用数学方法和数学模型进行研究时应该谨慎,并对国外会计文献中充斥着数学表示担忧和不理解。笔者认为这些同志混淆了会计研究中数学模型的两种类型——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前者是用数学符号对会计理论研究过程进行的表述,无须使用来自于会计信息市场的具体会计数据;而后者则必须带入会计数据,并要设定某些参数。笔者此处主要提倡会计研究的理论模型,因为数学语言表达最为简洁明了、无歧义,可以加强对会计理论问题的论证力度,逻辑严密并且更容易被证实或证伪,因而更符合科学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一门学科只有在成功地使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马克思)。此外,笔者也赞成利用恰当的计量模型进行会计研究(实际上,与国外的会计数据相比,我国的会计数据来源也许更加可靠),关键在于建立我国自己的大型数据库,为日后利用计量模型进行大量的会计研究奠定条件。
注释:(1)CharlesChristenson:“TheMethodologyofPositiveAccounting”,1983。
(2)Watts/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ATenYearPerspective”,TheAccountingReviewVo1.65,No.1,January1990,pp131-156
〔3〕葛家澍:“关于市场条件下会计理论与方法的若干基本观点”,原载于《财会月刊》,1996.2-6。—01—No.1.2000LIAONINGFINANCIALCOLLEGEJOURNALVol.2,SumNo.7
〔4〕马克·图恩:《自决的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9,第279页。
〔5〕Hendrikesen:《AccountingTheory》1995,5thed,Chapter2。
〔6〕刘峰:“实证会计的方法论基础及批判”,《会计研究》,1997.7。
〔7〕樊刚:“思维方式的自我批判”,原载于《读书》1988年第12期。
〔8〕HaimMozes:“AFrameworkFor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JoumalofAccountingLiteratureVol.11,1992.P.93-120。
〔9〕本部分主要参考了西方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玻普尔和拉卡托斯的观点,如“范式理论”、“证伪主义”和“科学研究纲领理论”,是将上述理论应用于会计理论研究之中并结合会计理论研究的具体情况后得到的结论。
〔10〕陈秉漳:《价值社会学》,台北市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90.8第314页。
主要参考文献:〔1〕Wattsand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1986。
〔2〕陈岱孙:“规范经济学、实证经济学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经济科学》,1981年第三期。
〔3〕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光:“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1996年,原载于《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一书。
〔5〕[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黎明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6〕关士续等编:《自然辨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
〔7〕周忠惠:《会计研究方法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
〔8〕Watts/Zimmerman:“PositiveAccountingTheory.ATenYearPerspective”,TheAccountingReviewVo1.65,No.1,January1990,pp131-156。
〔9〕Watts/zimmerman:“TowardsaPositiveAccountingTheoryofDeterminationofAccountingSandards”,TheAccountingReview(Jan),1978,P.112-134。
〔10〕Watts/Zimmerman:“TheDemandforandSupplyofAccountingTheory:TheMarketforExcuses”,TheAccountingReview(April),1979,P273-305。
(11)Ball/Brown:“AnEmpiricalEvaluationofAccountingIncomeNumbers”,JoumalofAccountingResearch,196
〔12〕葛家澍:《市场经济下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5/13。
〔13〕刘元亮等编著:《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
〔14〕Hung-ChaoYu:“IntroductiontoExperimentalEconomicsStudies”,参见俞洪绍先生1997年10月1日在厦门大学会计系的报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