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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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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

第1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根据20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一、投资入股方式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除外),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

(一)投资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母公司该项房地产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和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该项房地产投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母公司的该项房地产投资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此,应视同转让财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4.8125万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费125.5625万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资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应按房地产投资价值1500万元的4%计算缴纳契税60万元(1500×4%)。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以上,子公司共计应纳税费60.75万元(60+0.75)。“投资入股”方式纳税分析,母、子两公司共计应纳税费186.3125万元(125.5625+60.75)。中兴煤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听完笔者解答后,对于母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表示满意,但对于子公司需要缴纳60万元契税却不大乐意,随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缴契税?笔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资入股方式投资房地产,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接受投资方必须缴纳契税。该财务负责人问:如果采用“资产划转”方式,母公司将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缴契税?笔者回答:中兴煤业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将其房地产权属划转给所属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无需缴纳契税。需要提醒,虽然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能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所以,“无偿划转资产”业务,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划入方虽然无需缴纳契税,但却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划出方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显然增加了税负。

二、无偿划转方式

(一)资产划出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属于赠送行为,应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84万元[1500×5%×(1+7%+3%+2%)]。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商务楼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应为10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415.25万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应为30%。因此,母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4.575万元(415.25×30%)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5)用于对外捐赠。”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因此,母公司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商务楼权属,属于对外捐赠,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及所纳税费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转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2.66875万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款281.99375万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资产划入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可不缴纳契税。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属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公允价值1500万元确定捐赠收入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1500×25%)。

第3篇: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两种主要形式。从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现金红利即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国,分配现金股利常用“10派几元(含税)”的说法,表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多少元(含税)”。

送红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而言,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总额不变,但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对股东而言,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在我国,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送红股多少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资本性账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将利润分配方案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列披露。因此,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形式,笔者也将对其进行分析。在我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常用“10转增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转增多少股”。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时,虽然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承担代扣代缴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可由此获得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也要进行涉及纳税的会计处理。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另一种是以盈余公积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根据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对外公布。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亏损,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则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有时为了保持投资者对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维护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83条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特殊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用盈余公积支付现金股利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项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二是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股利支付前注册资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应超过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对外宣告实施。同时,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应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润分配顺序,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利润分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时,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账户的结转,不能像分配现金股利时那样方便代扣税款,对股票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不仅理论界存在“红股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对红股扣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各地有权自行决定减免税事宜。一些地区的上市公司未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免税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1)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日,转增股本的同时作扣缴税款的分录: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计算税款总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2)上缴税款时,按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税款总额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收到个人股东缴来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税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收到个人股东应缴纳的税款,则应于会计期末对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坏账损失。

3.缴纳印花税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办理增资手续后,应以“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的应缴纳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

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应注意,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从印花税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相比,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得到类似的结果,即:股东权益总额不变但结构改变,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摊薄,每股市价下降。但是,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可使股东免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也不必补缴印花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经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按转增股本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实例分析

笔者根据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公布的资料,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伊利股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2股。

1.分配现金红利的会计处理

(1)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2006年3月28日)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扣税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91264988×0.26=101728896.88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2)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2006年4月14日)

对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0.26-0.26

×50%×20%);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个人股和投资基金共计257710710股,代扣税款合计6700478.46元(257710710×0.26×50%×20%)。

借: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银行存款 95028418.42

(3)上缴代扣税款时(假定为2006年4月30日)

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计算应得的手续费收入为:

6700478.46×2%=134009.57元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贷:银行存款6566468.89

营业外收入 134009.57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2股,将增加股本125204796股(391264988×0.32),转增后总股本将增至516469784股。由于每股面值1元,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增至股本账户的金额为125204796元。公司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作如下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