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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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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1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 项目竣工决算 财务审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审计人员依法对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财务监督的重要工作。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和民生的发展,基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作为财政批复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审计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进行简单阐述。

一、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内容

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工程的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概括来讲是基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所有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通常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器具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审计。

从审计工作的监督性和精细性来说,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依据与执行部分,比如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概算的依据、内容、执行情况等;二是费用部分,比如工程资金的渠道、实际投入、到位资金、建设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建设成本及使用、结算、入账等情况,资金结余、债券真实性等情况;三是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全性、成本核算的正确性等;四是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五是工程扫尾阶段的未完工量及预留资金;6、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决算资料的完整性,说明书的完整性,审计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一般分为审前调查、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结案和审计档案五部分。

第一步,基建处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送达的审计材料及资料后进行登记,之后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对送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不完整、不准确的资料全部退回并符函原因,符合要求的送交审计处,进入审计的下一阶段进行待审。第二步,进行审计实施前的准备,主审制定审计方案,草拟审计通知书。第三步,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审计处审计和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或社会中介)、基建处相互配合实施审计。第四步,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的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进行意见征集,编制反馈意见说明书。基建处收到审计报告后,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第五步,由基建处将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整理归档。

三、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审计是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项目顺利运行的重要监督手段。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使审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原来费用归口的时候项目二级或三级明细入账错误;或者项目窜户都会导致在决算过程中与财政拨款金额不对等,还有开发区有许多零星工程,通过任务书来下达,这些零星工程在做财务竣工决算是要特别仔细,因为零星工程每年都有,先要查出当时是入哪一年的零星或是不分年份的零星,这种种情况都需要通过审计来重新核查,最后根据审计后的批复使所有入账费用归集到固定资产中,并与财政拨款对冲来结平该工程项目。因此加强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对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审计对竣工财务决算的作用

审计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中是一项客观独立的监督,在基建工程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保障国家财产有效利用、达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手段。

(一)强化财务控制,实现财务监督功能

由审计法的规定可知,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产的合法使用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效益进行审计,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基建资金的有效利用,减少损失,促进投资效益的提高。同时,财务审计无论是对基建部门还是工程施工部门来说,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的财务体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审计,促使基建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

从现代审计的范畴看,审计监督是现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现代财务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会计收支,更拓展到整个项目活动范围,因此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从项目整体进行把控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端正行业风气。

宏观上讲,竣工决算审计独特的经济监督地位和监督职能能够给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预警、反馈信息,审计结果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调整监管体系,保证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微观来讲,基建竣工决算审计从财务上监督企业是否合法有效的使用国家委托经营的资源,其效益是否具有经济性和有效性。一方面,通过审计部门对国债资金流向的审查,可确定国债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通过审计可有效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施工单位的成本控制,使基建资金专项专用。同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可有效防止征地拆迁费用层层截留,验证施工地点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另一方面,对于完工后不能显现的隐蔽工程部分,竣工决算审计可以验证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推算隐蔽工程的造价成本。

竣工决算审计能够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随着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加强,工程建设中层出现的设计浪费、高估冒高、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提高取费级次等想象可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避免腐败产生。

参考文献:

第2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风险导向审计是指通过审计风险模型展开的审计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从财务管理战略层面来规避重大风险,适用于财务审计的整个流程,同时,“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实践机制本身就是源于企业组织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风险缺陷,这意味着这一工作的理论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基础上的,即“审计风险”不可忽视企业组织内部的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工作人员品质、主要业务性质等,但却忽视了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风险导向审计不能仅局限于理论研究,更应该落实到具体审计对象、过程中去,从而提升财务决算审计的质量。 一、风险导向审计概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出现与现代社会审计环境剧变存在密切关系,全球经济一体化、互联网经济崛起、信息技术等对传统企业经营产生了颠覆性影响,也不断地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模式、会计准则等发生嬗变,企业之间的单一联系,逐渐被市场主体多元化打破,由此产生的业务和财务合作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机率增加,如财务报告舞弊现象。同时,“风险导向审计”在广义上包括“传统”和“现代”两个定义范畴,其特征区别在于:(1 )前者注重审计测试,而后者注重风险评估;(2)风险评估从直接类型转变为间接类型;(3)后者更加重视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实现以分析性复核为中心的态势;(4)风险评估模式逐渐由零散走向结构化,从统一标准化买入个性针对化。

结合一般企业组织的特点,在进行财务决算的过程中,通常会把范围限定为基础建设业务、货币资金业务、收入核算业务、项目研发业务、物资采购与支付业务、物流与仓储业务、其他投资业务等七个方面。相应的,确定风险的层级主要有三类,分别包括错报风险、特殊风险和过程风险,每一种风险对应的风险要素不同,因此风险导向审计本身就是一个针对性概念,事先必须了解不同风险类型的容纳体系,以及不同风险因素的权重大小。二、风险导向审计在财务决算审计领域的价值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经济问题。尤其近年来,国内外不断出现审计失败事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大量不良影响,也导致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缺陷显露出来。一方面,我国企业组织中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模型设计存在缺陷,而依据审计模型展开的审计工作,包括控制风险、固有风险、审计风险等在内,往往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审计结论也停留在“基本可信”的程度。另一方面,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往往采用“实用主义”、“简化主义”的观点,暴露了其审计不符合系统理论的特征,缺乏对企业之间、内外环境之间联系的关注,由此导致“一叶障目”的问题。此外,我国企业组织所采取的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中容易忽视资源分配集约性问题,由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审计形式,设计中会全面考虑可能性,从而导致审计资源配置“面面俱到”,从而造成严重的浪费。基于此,“风险导向审计”在财务决算审计领域的价值如下。第一,满足内部审计转型需求、降低企业组织审计风险。基于现代企业组织内部的审计提出从“账目审计”向“风险审计”的转变诉求,结合风险评估的成果,可以集中力量实现重大风险制定审计的工作规划,以及确定相关审计内容实施的要点;同时,由于风险导向审计本身是围绕着预期目标展开的,那么以此为依据圈定的审计范围也更加能够突出企业业务特征,在分析风险成因、影响、规避措施等方面体现出针对性。

第二,符合财务决算过程中高风险特征的规避需求。客观上,财务决算审计离不开大量数据报表的审查工作,而立足企业经营状况而言,审计者必须对企业组织全年的经营情况有详细的了解,由此就产生了时间和效率的矛盾。由于财务决算审计往往发生在年底或项目结束后的一个短周期内,为了达成任务,就只能采取审计抽样的方法,因此财务决算审计本身就具有很高的风险;结合风险导向审计的特征,可以将审计集中到重点项目或财务活动上,从而实现高风险的可控性。比如说,审计人员重点关注某一个周期内的财务情况,或较为容易出现风险的业务环节。第三,有效提高财务决算审计效率。“十三五”期间,我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其成长速度也是不容小觑的。但企业的快速发展存在制度更新滞后的制约,对于内部审计的需求也不断提高,由此又产生了资源矛盾。即企业组织内部可分配的审计资源是有限的,即便在领导层重点关注下,也会存在单一审计项目中的资源缺失,特别是“财务决算审计”这样在短时间内需要解决大量数据报表的工作,所以实践中为了提升效率,就要做到有选择性的审计,尽可能挑选审计价值高的项目(即高风险项目),突出重点内容和要素。三、风险导向审计在财务决算审计领域的应用策略第一,审计目标。审计是一种评价,“财务决算审计”则是对会计财务报表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意见提交,明确审计目标是一个前提条件,也是风险导向审计挖掘重点的依据。具体的判断内容包括会计报表的余额是否合理,是否包括了全部经济业务金额,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等。第二,风险识别。财务决算审计风险能否识别,很大程度上依赖对被审计项目整体情况的了解,如被审计单位的属性,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定性要求。如果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进行确认,那么以查阅方式来了解以往审计报告、资料的做法也就没有意义,它并不能实现该单位在当前社会形态下的因素结合,如经济制度、政策法规等。第三,风险评估。在完成“风险识别”之后,可按照财务决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后的影响程度等进行风险评估,其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判断依赖风险存在证据的多少,风险影响的判断则涉及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合理性,需要通过量化对比的方式实现。

第四,审计重点。很显然,在审计人员获得了风险评估的结果之后,也就相当于获得了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内容,以此为依据进行确认,有利于设计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排除小概率风险,满足审计重点得以突出的需求。第五,审计规划。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规划主要包括了实施流程、资源分配、人员协调、部门配合等,特别在人员和资源上,考虑到审计组织往往是临时建立的,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隔阂和不足,这需要在审计规划中提前准备。

四、结束语积极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组织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强化了企业组织的财务安全,有效降低审计自身的风险机率。我国社会中的风险导向审计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在大量中小企业中,内部审计并没有从传统模式中跨越出来,或者用到了些许风险导向审计的方法,因此,还有待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

第3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第4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高校基建; 内部控制; 问题; 对策

一、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高校基建财务制度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因此高校基建会计根据财政部1995年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核算和管理。2009年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基建账纳入高校(大账),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核算,对高校基建财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一种是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全面负责,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另一种是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指挥部,挂靠基建办,接受校财务监督。

(三)当前高校基建财务现状

目前各高校的基本建设已初具规模,学校基建财务核算也进入至关重要的资产清缴、交付使用阶段,但大部分高校的基建项目,由于资金来源性质不同、资金不到位等各种原因,只能停留在建筑安装投资成本,甚至是预付款成本。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人为加大建设成本

项目合同是与承包单位总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却是总公司下属项目部,工程款也是以项目部的收据要走;个别项目部为少向总公司缴管理费,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甲供材料不计入工程结算值方式结算;项目迟迟不定案,不及时与施工单位对账,核对已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占合同比重,项目定案前付款比例超出合同值或达到提报值的90%或95%还要付款,项目超付现象时有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严格按工程总概算控制严重超支,招待费也没有按管理费总额的10%控制支出;很多项目已投入使用却迟迟不定案结算,贷款利息资本化时间随之延后;因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后期应计入日常维护费用的计入建设成本,导致建设成本加大。

(二)未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实施控制

一个基建项目的确定往往以基建人员为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施工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都是由基建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只管按合同规定付款、记账、算账、报账,对于违反项目决策程序、合同不合理变更、随意挪用基建资金等不合理现象财务监督实施不力。

(三)未对投入使用的竣工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大批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却没有相应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交付使用资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四)基建、审计、资产、财务等部门协调度不足

作为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基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工程施工管理,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工程决算审计,资产部门主要对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财务部门主要是付款、记账和竣工财务决算。由于专业分工细化、部门利益分散化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各部门相互误解等。如项目没有资金预算就开工建设,资产转账不及时,竣工项目定案不及时等。

(五)基建财务人员能力单一

目前基建财务复合型人才匮乏,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工程预决算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六)缺乏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近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改扩建校区,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国家拨款不足10%,大量投资为学校自筹,国有资产不能抵押,高校资金运作风险很大;基建项目概预算粗糙,为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项目变更缺乏论证,随意性大,“先斩后奏”,建设成本增加,财务监督失位;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基建财务人员首先要掌握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批准文件及合同。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标合同,施工企业若将合同进行分解和转包,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支付工程款收据或发票章必须与合同章相符。学校应制定变更项目预算审批权限,确实因设计变更需要追加预算,须经有关会议同意后,按实际发生数或费用预算定额确定变更后的预算增减额。项目完工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审查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核对工程项目决算审定书中的甲供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全额扣除,数量及金额是否正确等。

(二)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财务参与、监督、控制

实行基建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管理职能是实现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从制定项目建议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勘测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监理、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各个环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并找准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三)成立专门小组,联合各外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高校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处应成立专门小组,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一,准备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发改委批复投资计划,项目施工设计资料(包括施工图、勘查设计图等),相关施工、采购、设计合同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报告书等资料;第二,开展自查,有无不应在基建项目中列支的各项费用,有无超概算超标准的各项支出,有无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或主要功能等情况;第三,归集整理项目各种档案资料,逐项清点核实施工现场和库存的材料物资;第四,梳理账务,清理各项债权债务;第五,合理分配待摊投资,正确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第六,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资产。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

基建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进度、变更情况,以便财务合理安排资金、审计及时监督;财务部门要经常与基建、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并经常通报项目款支付情况,避免超付;国资部门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要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对已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的资产采用暂估价方式调整资产。

(五)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加大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基建财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基建项目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计划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向广深型和多能型发展,成为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的高层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

(六)建立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目前,高校领导未能充分认识基建财务人员参与学校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高校领导有责任去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审批制度、供材采购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等),将基建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教育部严禁高校进行风险性投资的规定,对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应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高校基建资金的监管,对高校基建资金往来、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将基建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之一,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合理控制贷款规模,严格按照教育部与财政部规定的高校贷款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贷款资金,以防范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平.新形势下高校基建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6).

第5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6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

[DOI]10.13939/ki.zgsc.2017.08.234

1引言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于2003年10月联合的《关于证券期货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国资委于2004年2月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

烟草企业审计师也实行定期轮换,但却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烟草总公司聘请的主审所的轮换周期,往往大于为各省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只有通过公开招标进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计业务定点供应商库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参与轮换。某家事务所轮换后,可能会成为另一家烟草企业的年报审计服务供应商。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是否会造成审计师定期轮换产生的影响发生变化呢?文章将从烟草企业的角度分析审计师定期轮换可能产生的影响。

2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的有利影响

2.1有利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首先满足了审计形式上独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经审计财务报告的信任度。从审计实质性独立的角度来看,随着审计师连续提供审计服务时间的增加,其与客户的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密切,审计师对客户的依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审计师也会更容易受客户的影响。审计师出于维系客户关系的考虑,在与客户产生分歧时,可能会牺牲独立性进行妥协,以此与客户达成一致。

定期对审计师进行轮换,有助于减少审计师因担心失去客户而牺牲独立性的动机,为其开展独立审计工作提供支持。并且,由于只有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审计业务定点供应商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参与烟草企业审计师的轮换,为了避免因丧失审计独立性,导致未能发现相关风险及问题,而被总公司剔出审计业务供应商库,审计师也有动力在审计时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发表客观正确的审计意见。

2.2有利于审计师形成行业专长

烟草企业包括烟草工业企业、烟草商业企业、烟草机械制造企业、烟叶复烤企业及各多元化企业等。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审计师有机会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烟草企业进行审计,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烟草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殊的会计准则会更好地评估其风险。并据此对事务所员工进行相应培训,丰富其烟草行业专业知识结构。审计师也可在轮换过程中,不断完善针对烟草行业客户的特有审计程序及审计方法,逐渐在烟草行业形成行业专长。

审计业务委托者往往认为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对相应行业的企业进行审计时,审计质量往往更高,更能发现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经其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往往更加可靠。审计师一旦具备烟草行业审计专长,很有可能增加其以后期间获得烟草企业审计业务的机会,与烟草行业企业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2.3有利于提高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质量

随着审计师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客户的了解也会逐渐增加,有可能会导致审计师谨慎性的降低,从而缩小抽样调查的范围及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及r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长时间为同一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有可能形成思维定式,不利于发现疑点。

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审计师在首次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出于降低审计风险的考虑,往往会进行较多的审计测试并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进而提高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质量。

不同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及审计方法不同,对审计师进行定期轮换也可打破前任审计师的思维定式,也有利于问题的发现。并且,后任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促使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审计。

3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的不利影响

3.1增加审计师及企业成本

审计师首次对烟草企业进行审计时,若审计人员对烟草企业缺乏了解,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其进行相应培训,从而导致审计成本增加。并且,由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出于谨慎性的考虑,会扩大审计范围,并增加需执行的审计程序,也会造成审计成本增加。从被审计企业的角度来看,定期轮换审计师会导致选择成本增加。

烟草企业属于国有独资企业,更换审计服务供应商,需经过立项、审批、招标等流程才能确定新的供应商,若轮换期较短,则会增加企业选择供应商的时间及人力成本。同时,由于轮换后的审计师,对企业的不了解,会增加被审计企业与审计师沟通协调的工作量,从而间接导致企业成本增加。

3.2降低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会随着其及时性的降低而不断降低。不及时的信息,即便再有用,也难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支持。而烟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只有经过审计师审计,并通过总公司的审验后,才能用于编制总公司的合并财务报告。

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是年度财务报告及时性的重要影响因素。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后,由于继任审计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熟悉被审计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内部控制制度,并与前任审计师沟通,会导致初次审计时审计师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制订审计计划,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以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降低审计风险。继任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时间也会相应延长,从而导致烟草企业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时性的降低。

4结论

尽管烟草企业实行审计师定期轮换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但笔者认为烟草企业审计师定期轮换利大于弊。

虽然定期轮换审计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师及企业成本,降低财务报告及时性,但却可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有助其形成行业专长,提高审计效率及质量,确保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下一步研究方向应为烟草企业审计师轮换周期的确定,只有确定一个恰当的轮换周期,才能实现审计师、烟草企业及其监管者的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汪月祥,孙娜.中央企业审计招标和审计师轮换研究――基于一项调查问卷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9(1):50-54.

第7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临时管理机构(指挥部或建设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及可行性研究审计等。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工程跟踪审计制度,视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全面审计等办法进行。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预留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经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据其结论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编制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报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抄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后、下达结算文件之前,应将评审结论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对其评审结论认定后,才能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对没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前述评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告知是否依据政府指令对该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等情况;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扫尾工程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当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包括建设方和承建方)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8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内容;步骤;实践意义

进入新时期以来,公路建设一直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公路建设推动沿线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先导效应已越来越明显,全国一大批公路新建和改革扩建项目的完成,极大地改善了各地区的交通条件,带动了运输、旅游等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形成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公路建设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重复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带来不少隐患,审计部门采取事后审计,“走过场”,完成任务,监理部门不很好的配合,“和稀泥”、“睁只眼闭只眼”,导致建设项目存在不少问题,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为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最有效的方法是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概念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即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施工期间审计,即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即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财务收支审计、建设期间财务收支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也不是指审计决定(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后续审计。而是由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的单位)派出审计组(或社会审计组织)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预算、施工组织、施工现场、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变更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全过程进行实际的跟踪审计监督。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步骤

跟踪审计步骤一改原来的事后审计步骤,事后审计可以说是一般现在时,跟踪审计那就是现在进行时。它们的区别十分明显。

事后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收集资料:公路施工单位提供的预结算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预算定额、当地相关部门颁布的数据信息。甲乙双方签定的材料价格、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招投标价,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图集等。熟悉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计算工程量。2、了解工程情况:主要是针对变更资料不全时采用的。在施工现场对照图纸、设计变更和结算文件,实施测量、查看,将二者进行比较核对,看图纸与实物是否一致,有无偷工减料、私自减少工序。3、核对工程量:甲方将审计底稿报交乙方,通过交流核对,使乙方认可,做到审核结果双方认可同意。有近似于“走马观花”,根本不能审计出实质性的东西。

跟踪审计。审计组所做的工作:1、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审计组人员分工及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并考察施工地点。2、审计组进入被审计计单位后应独立租用方便到现场监督的工作驻地,并自备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3、监理处对承包商进行计量验收时,必须联合审计组同行;验收后,施工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组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4、审计组收到建设单位签字的承包商计量支付申请后,专业造价工程师应逐项审核,提出核定数量和价款。若申报数量与审计现场验收记录不符或计价不准确时,专业造价工程师可修改计量支付文件,并编制审计签证单(审计记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人员三方在签证单上签章认可。5、审计组负责人只在最后审核无误的计量支付文件上签章。该计量支付文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6、发生工程变更设计时,若需新定工程结算单价,先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后再交审计组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组审定的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7、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划等号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在留足质保金的前提下,根据审核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8、建设中期审计组应向派出(委托)单位出具一至两次投资控制情况和财力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审计组应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资部分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0、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一般采用当面交换意见、当面签字确认的方法,如果当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采用书面交换意见的方法进一步协商;被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同默认;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认为反馈意见正确的要相应修改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认为反馈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在附主中说明此事。

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实践意义

跟踪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方法,新生事物可能一下子难让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受,必须对其意义及作用作广泛宣传,大力宣传。《审计法》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3年3号令)、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跟踪审计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宣传,使广大参建人员认识到跟踪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控制,更加公正、合理、准确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证,这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同时,通过审计认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大胆地计量支付,相应的加快了工程结算速度,确保了施工单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时收回和民工工资的支付,这样促进了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施工单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讲清跟踪审计与原来的事后审计的区别与优势之处。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有利于监理工作。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认为,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监督,使监理单位领导对基层监理人员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问审计组作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眼踪审计,工程竣工之日,就是审计结束之时。不留下一点后患,什么问题均可消失在萌芽之中。

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长远意义看,这才是跟踪审计为出资人的投资控制作出的最大贡献。

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9篇: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