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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对策思考
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经过20多年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和民主法治创建,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初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还偏低、农村依法治理的能力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引起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
(一)制定完善农村法律法规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规章,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完全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通过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要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当前农村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加大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其三,通过法律促进农村的医疗、教育体制改革。解决农村“看病难、上学贵、社会保障差”的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落脚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进一步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群众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实施法治惠民工程。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是农民安身立命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是贯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利。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把“四民主、两公开”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镇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促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时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有的城市农民工占到城镇人口的1/3,农民工诉求不断在增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非常狭窄,以致经常发生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现象。针对公力救济不够、法制不够健全的状况,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和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非凡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治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农民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新概念,这一重要命题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进入了新的阶段,确立和实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价值目标,指明了新的奋斗方向。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治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猜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文字化的法律转化为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的权益,在广大农村大力倡导干部群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社会风尚。
同时,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帮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利行为作斗争。
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阳光洒遍农村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级政府还必须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实,做到应援尽援,使之受到法律保护。
(四)提高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目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仍有一些乡村干部法治观念不强,有的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并以此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村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以改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
(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保障。
要围绕村务管理、计划生育、集资提留、廉政建设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和专项治理。对农村别是乡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政府工作人员中出现的害农、坑农事件,要厉行法治,决不姑息。
同志们:
根据培训班安排,为大家讲讲农村平安稳定。我讲的题目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平安××》。主要讲五个问题:
一、稳定、平安的基本内涵:即什么是稳定、什么是平安、什么是平安××?
要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稳定、什么是平安、什么是平安××?
1、稳定的概念:稳定即平稳、安定,也就是平安。
2、平安的概念:
(1)、狭义的平安:词典上是这样描述的:没有事故,没有危险,平稳安全。也就是平和、平稳,安顺、安康。
(2)、广义的平安:即社会稳定、环境和谐、秩序井然、生产安全、人们安居乐业等的总称。
3、“平安××”的概念。“平安××”中的“平安”,不是仅仅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方面的狭义“平安”,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平安”,是广义的“平安”,内涵十分丰富,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包括了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治安状况良好、确保经济运行稳健、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二、为什么要建设“平安××”
“平安”才能发展,“太平”才有盛世。平安,历来是中国老百姓最基本最执着的追求。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平安仍然是人们所向往的。
2003年底,省委着眼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建设“平安××”的战略决策,随后,全省各地迅速开展了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平安××”活动,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社会政治更加稳定,治安秩序更加良好,法治环境更加规范,投资环境更加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成为全省最稳定的县市之一。保障和促进绿色生态经济强市建设,确保提前三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1、建设“平安××”,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治才能久安,安居方能乐业”。无数事实证明,哪一地哪一域是“平安无事”的,必然就是建设顺顺利利,发展稳稳当当的;必然就是花香招蝶来、风好引凤舞。这一点,我市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村,近几年来,村里社会平安稳定,没有群众上访,也没有重大的刑事、治安案件,群众安居乐业。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吸引了客商的投资,先后引进了××几个规模工业企业,村民进厂务工,基本上都成为企业工人,月收入平均达××多元,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本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了村民的现金收入,而且吸引了周边乡镇、村的群众来务工,促进了全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全市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村因工业平台建设征地问题,多位村民到工业平台施工现场,采用以身体挡住推土机的方式阻挠施工,影响了工业平台建设进程,致使工业平台企业引不进、项目难落实。市里采取果断措施,依法逮捕了三名为首分子,平息了事态。工业平台建设从此飞速发展,落户企业、进园项目逐年增多,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吸纳了当地村民进入园区企业务工,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因此,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平安稳定的发展环境是基础,是保证。没有平安稳定的环境,外商不肯进来,外资引不进来。要让外商在我们这里投资放心、经营安心,首先必须有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以稳定的社会环境招商,以平安的生活环境安商、稳商,进而才能富商,促进我们的发展。
2、建设“平安××”,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客观要求。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增多,影响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仍处在高发增多状态。因征地拆迁、林改、村财村务等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接连不断。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上访与案件、事件,不仅牵扯了各级领导大量的精力,影响了××对外的整体形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也耗费了群众大量的时间,群众无心、也无力讲发展、干发展。在座的都是村主干,试想:如果你的村各种案件迭出、事故不断、群众上访突出,群众整天找你不是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就是要你解决被打、被偷的案件,你有时间抓经济、有精力抓发展吗?回答是肯定的。现实中,摆在我们面前的例子很多。要有效防范和控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与群众上访,有效控制和减少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就必须依靠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村一级通过创建“平安村”、“平安家庭”等措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从最基层抓起,从最初始的问题抓起,从每一件影响稳定的问题抓起,保持稳定,才能确保有一个安定稳定的发展环境,也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
3、建设“平安××”,是广大群众安居乐业的迫切要求。平安、稳定与民最相关。社稷稳定、国泰民安,历来为统治者所重。唐代的杨炯说过,“能扶天下之危者,必据天下之安;能除天下之忧者,必享天下之乐。”民以食为天,更以安为乐,有道是“国乱无安家,家乱无安身”。纵览古今治政之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闾巷气象,百姓才能放心做事、安居乐业、高枕无忧。反之,如果一个地方各种案件不断,白天上山、下田劳动担心家里财物被盗,回到家里担心财物被劫、人身没有安全不能安睡,能有精力,能抓好生产、发家致富吗?回答当然也是肯定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多起类似的案例。记得有一起案件说的是一个村,在短短的一个多月里接连发生多起投毒杀人案件,村民议论纷纷,整个村庄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村民白天不敢轻易出门劳动,担心哪天家里没人,投毒者将毒药投到自己家里;晚上天色一暗,便家门紧闭,足不出户。在这样的环境里,能谈得上发展,谈得上致富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加快发展,是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安居乐业、平安稳定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社会安定稳定了,就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作为村一级干部,只有创造出太太平平、安安稳稳的社会环境,才能稳人心,群众才有心思讲发展、谋发展、干发展,才能凝聚村民的智慧与力量,共同促进全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建设“平安村”、“平安家庭”的相关标准
“平安××”的内容很丰富,从平安乡镇到平安单位,从平安村居到平安校园,从平安企业到平安家庭,相关的标准也很多。在座的都是村两委的主干,要建设“平安村”,首先大家要了解平安村、平安家庭的标准。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有关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家庭的标准。
1、“平安村”的主要标准
(1)机构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综治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落实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党支部、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健全,人员、工作、报酬落实,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2)网络完善。村群防群治网络延伸到了村民小组,入户到人;民间纠纷调处率达100%、成功率达95%以上,做到一般纠纷调处不出村;建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暂住人口登记率达100%,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0%以上。
(3)依法治理。普遍开展了依法治理、民主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了各种自治章程;“四五”普法措施落实。
(4)社会稳定。无集体越级上访、群体性纠纷械斗和宗族纠纷械斗;连续两年以上无政治案件;每年发生刑事案件数和治安案件数低于上年水平;无车匪路霸、地痞村霸和其他突出的治安问题。
2、“平安家庭”的主要标准。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明确成员职责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妇女维权站”,有专人负责具体接待工作;成立人民调解机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小组、困难群体帮扶小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小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困难群体帮扶率、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率均达100%;
(3)强加普法宣传。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宣传教育活动,群众知晓率达90%以上;
(4)创建成效显著。平安家庭创建实现“七无一好”:无暴力、无、无、无赌博、无黄丑、无纠纷、无犯罪,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好,“平安家庭”户达到80%以上。
四、维护农村稳定的意见与要求
1、要用宣传的办法发动群众参与。建设“平安××”,创建“平安村”,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至关重要。特别是村一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还不够高,参与率更低,必须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单、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用群众能通俗易懂的语言,切实加大“平安××”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建设“平安××”的目的、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投入到“平安××”建设上来,真正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努力在全市形成声势大、气氛浓的创建氛围,推进平安建设的深入扎实开展。
2、要用防范的措施维护辖区稳定。从村一级来看,建设平安村的主要措施是防范,就是要坚持严防不放松,预防、控制各类案件、纠纷与事故的发生。要坚持把抓好农村治安巡防工作作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基础和落脚点,通过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努力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要建立健全村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综治机构建设,选好配强治保会主任、调委会主任与综治协管员,充实人员力量,加强物质、经费保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地缘、人缘优势,发挥他们在维护基层农村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本村范围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减少各类案件、事故与矛盾纠纷的发生。要组建村义务治安巡逻队、抓好平安中心户长建设,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利用广大群众参与治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结合各村实际,开展重点路段、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及时掌握各种治安、调解信息,提高防范控制能力与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违法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与安置帮教工作,防止其重新犯罪。
“法治”的内涵一般主要包括:用于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法律由公民的普遍意志上升而来,代表着国家意志和保障人权;用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规范每一个公民的行为,以避免和排除人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时介入个人的情感偏好,而造成不公平;由于法律的程序性、稳定性以及强制性特征,使法律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时突出了权威性和秩序性,进而每一个人的选择都更加趋于理性,公民个人可以预期行为的后果,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调节而达到的有序、平和;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每个人在受教育程度、财产、职业、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超越的特权。因此,法治社会是理想的社会模式。同样,法治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进步程度影响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不可忽视的是几千年来传统的“人治”文化成为制约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法治建设势在必行。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年的经验累积,是用实践检验出来的真理。了解依法治国比较容易,但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却绝非易事。学界对依法治国有不同的理解,简单来说,依法治国就是必须依照宪法、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任何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有超越乃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由于我国土地辽阔,各区域发展不平衡,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时就转换为地方性法治建设的具体目标。在河北,贯彻依法治国,推进河北新农村法治建设就成了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这是有现实意义的: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国家和社会也没有实现一体融合,必须通过地方法治来弥补国家法在向地方渗透和延伸时具有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就河北来说,河北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就是得益于法治建设的正确引导、合理规范和有效促进。不仅如此,和谐包容的河北人文环境,也为法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完全可以以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果,推进河北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对推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只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容之一。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新农村法治建设并不是要制订多少具体的地方法律法规,也不是要审理多少司法案件,而是为推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法治文化环境。
(一)均衡发展改善农村法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优劣、人口素质的高低影响着经济增长的方式、速度和质量,可以说,没有文化教育的均衡发展,经济社会也不会完整、持久地发展。在河北农村地区,文化教育水平落后、较高文化素质量人才外流比较严重,这不仅成为了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也大大阻碍了河北农村整个地区的社会发展。固有的生活方式在河北省农村地区很难迅速得到改变,在短期内也不能消除遗留的封建意识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发生纠纷以后,大多数人很少借助法律之武器而是习惯于求助私力救济。社会管理模式大都是习俗为法、以礼为法,再加上河北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较低,不及沿海省市,在人口素质较低的农村进行法治建设任务会比较艰巨。
(二)提高农村执法与司法效率。近几年,河北快速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经济社会与城市融合、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新阶段。这得益于河北大力加快城镇化进程之举,在农村积极探索实施土地入股、土地租赁、土地转让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大大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率,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但河北农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明显不足就是人口素质不高。与经济的发展相比,河北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实现程度尚低,农民对村务公开满意度和农民对社会安全感的满意度不高。河北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决于发展滞后地区的发展程度,农村地区短板影响了河北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三)给最少受惠者以最大的利益。河北省城乡二元结构存在,收入差别较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由于城乡差别较大,进城务工农民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另外,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缺乏民主法治意识。村干部在村民的心目中,就是“当官的”,就是政府。在我国两千多年皇权制度的影响下,许多农民对民利没有明确的认识,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只知道照着“当官的”说的做,不照做就会吃亏。至今,这种封建思想依然广泛存在,许多村干部正是利用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维护自身权利的弱点,利用各种“政策”直接损害农民权益。而新农村法治建设坚持的是公平原则,即通过法律的调整,使人人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和利益。
三、推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构架下的新农村法治建设
(一)加强法治宣传与培训,培养农民法治信仰。法治也是每个人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参与制度的制定。对法治的信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动员。虽然在许多地方都开展着送法下乡活动,但许多都流于形式,为宣传而宣传,没有起到实质作用。送法下乡需要经常开展,需要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需要丰富多彩,更需要落到实处,以提高群众法律修养,提升法律影响力。既能自觉、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将守法行为转变为自觉行为,在生活中,不违法、不犯罪,主动履行自身义务;在权利受损时,能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公力救济,而非靠私力蛮干。同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建设农民宗族意识得到淡化,血亲关系得以超越,彼此之间相互了解、互相信任和互相合作的法治文化,使农民成为具有法治信仰的真正法治主体。
(二)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法治社会所要实现的最高价值和我国宪法所要追求的最高理念,皆是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必须破解城乡间的二元结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尽管其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完全消除,但可先从寻求突破:一是要进一步减轻农民各种负担,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二是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其自身能力;三是在招工原则上逐步取消省内身份限制,鼓励进城务工农民以平等身份竞争择业,并适时善待和提高其工作生活待遇;四是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得到进一步巩固的基础上,为农民与政府间的沟通和对话开拓更多渠道,反映农民的需求。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政府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但每次变迁的结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供给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出现了失衡,其中供给主体的失衡尤为突出。本文试图在界定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农村私人产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层次公共产品本身特性的差异,决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涉及三个基本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吴金明,2004)。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机构或组织;生产者直接组织产品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志愿性组织或是消费者自身;安排者(也称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物品的生产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组织,甚至于消费者自己。本文谈及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仅仅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农村公共产品有谁来提供。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和社会公众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实现这一局面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就行为主体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产上,私人组织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逊色;在提供社区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见得比社区自治组织更有效;在对行业进行管理时,政府也不见得比行业协会更有效。就政府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仅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则会陷入另一种不对称关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战略能力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原因及其效应分析
1.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表现及其原因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供给主体方面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为:1私人组织(包括企业)参与不够。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联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公共产品的产权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的激励。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同其他多数人一样,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自己能成为“免费搭车者”。2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滞后。第三部门通常是指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集合,是那些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负责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几乎已成为拓展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社区性公共问题、自给社区性公共物品、实现社区性公共利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的表达农民的意愿,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村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供给责任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1有关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明显特征是纯公共产品少,准公共产品多,并且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农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环境的差异,其生产带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与否的收缩性较大。在我国,当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时,中央政府、各省、市、县及乡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推给了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来负责。2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生产性支出处于萎靡状态,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3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村委会是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的组织者,但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村委会,从而影响到村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3)中央与地方固有事权及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把本应由自己供给的公共物品,通过转移事权交由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只能由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自行解决,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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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负面影响
(1)单靠政府提供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单一的政府供给主体,因财力限制和供给的强制性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有差异的公共产品需求,既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
(2)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农民不堪重负。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政府筹集不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加重了农民负担。
(3)单一、失衡的供给主体制度,使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了充分的寻租机会,最终导致城乡公共产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马晓河、方松海,2005)。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政策,使有限的资源源源不断的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农民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而且公共产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产品,这对于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的制度安排
对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状况,必须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1.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
2.政府提供相应政策,充分调动其他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
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以及提供补贴、奖励、直接委托或各种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参与,并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来界定。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4.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的统筹供给。大家普遍认同应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在我国,由于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才能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并制定、出台新的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
3.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02)。
曾经在灾后重建安置点普遍存在的农民吃菜难、生活成本高的问题通过“微田园”得到了解决。
田在院中 院在田中
所谓“微田园”,诞生于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期的德阳绵竹市清平乡。清平乡耕地面积因地震灾害、水毁锐减。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清平乡政府有意识地将房前屋后留给农民作小菜园:聚居点可以种蔬菜瓜果,既有了小菜园,又美化了环境。村民们把这种“农田式绿化”形象地称为“微田园”。
萌芽于乡间,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实践,“微田园”展现出无限活力,并迅速在全省各地农村绵延开来。
成都市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的鹤鸣村曾经率先完成了农村土地实测、确权工作。2009年以来,柳街镇依托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全域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在鹤鸣村安置点筹建之初,公共绿地作为“微田园”概念的雏形就被融入规划建设中,镇党委、政府按照群众自主原则,因地制宜,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实际,以院落为中心采取庭院组团式规划建设。以种植蔬菜的方式来代替绿化,形成了“田在院中、院在田中”独具田园特色的安置大院的总体规划。全镇共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20个,建设“微田园”19亩,人均占有量8.97平方米。
“草坪没效益。”45岁的卫生保洁员赵志华说,“我种的菜地一年换两三季,利用一早一晚的空余时间种菜。农用地种粮食,我们一家人基本不用买菜,减轻了生活压力,现在的生活比城里好。”
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导郭晓鸣认为,新农村建设是要建设农民的美好家园,不能把城市的钢筋水泥崇拜搬到农村去,必须要保留农村的乡村特色、田园风光、农家情趣等差异性形态,以乡村异质性特征保持对城市的吸引力,建设“微田园”正是对现代新村建设理念的鲜活体现。
“自己管自己的家务”
经历了确权、灾后重建、新农村建设三个阶段,再次见到余跃,他的职务也由八组组长、村主任变成现在的鹤鸣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眼前的他,已经没有了确权时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时的疲惫,而是神情自若地摆谈村民自治。
在鹤鸣社区,与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改革相呼应,村级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改革水到渠成。余跃等基层干部认识到提高村级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必须加强农村社会管理。
农民变成社区居民,社区一度存在环境卫生差、乱搭乱建现象严重的情况,更谈不上绿化美化环境。这一问题普遍存在于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和新村聚居点。“村‘两委’和议事会认为,建设容易管理难,应该让老百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管理好社区各项事务,让大家住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余跃说。
2012年4月,经过投票选举,52岁的肖光旭走马上任,成为鹤鸣社区第一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程小华和其他3名成员共同管理社区事务。为此,肖光旭还专门参加了都江堰市物业管理专业培训。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肖光旭只能慢慢摸索。“这种新型社区刚开始开展工作很困难,群众不理解,沟通也难,我就从治理脏乱差做起。”肖光旭回忆说。社区有1748人,除了400多名外出务工人员,剩下的1300多人每人一年缴纳35元清洁费,聘用本社区5个村民作为保洁员,负责全社区的清洁卫生工作。“我专门打扫村办公室卫生,一天工作8小时,一个月有600元收入。”赵志华说。
居住环境越来越干净,渐渐地,村民们开始信任这个组织。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蒋远胜认为,“微田园”有效利用了房前屋后的土地资源,但是需要规范管理、合理规划,避免发生占用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行为,使“微田园”与新村园林景观和谐相融。
“通过召开住户大会,我们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对房前屋后的绿化区域进行人均分配,并制订了《菜地管理细则》和《五优菜地评比标准》等,形成了长效管理和激励机制,要求住户对照细则对自家‘微田园’进行种植、维护和管理,既保持了小区的环境优美整洁,又倡导农民树立文明新风。”肖光旭在全社区开展每季度“五优菜地”(品种优、种植优、管理优、长势优、环境优)评选,并对“文明示范户”和种菜能手进行表彰奖励,对换季不种或荒废的菜地连续两次通知不整改的予以收回,交由种菜能手种植。
“肖光旭是我们的‘钻家’,随时钻了这家钻那家,给我们讲各种管理规定。”社区妇女主任黄志如笑着说,“正是他们艰辛的付出,管理好了我们这个大家庭的家务,才有我们今天的田园生活。”现在,每天来鹤鸣社区参观学习、旅游的人络绎不绝。鹤鸣社区“微田园”的实践表明,“微田园”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种植蔬菜层面,而是赋予田园生活更新的时代内涵。
“今后还要更好地发展产业”
“要说问题,目前我们经济上还是有点困难。”黄志如说,“社区只有蔬菜和花卉两个基地。”
“应该多搞产业,增加收入还是要靠发展产业,增收致富才是真正的幸福美满生活。”经营了10多年花卉产业的肖光旭也有同样的看法。
鹤鸣社区群众迫切要求发展的渴望在都江堰市农业发展局局长兰天雪那里找到了答案。“都江堰这个国际旅游城市相当于一个大盆景,我们的努力方向就是,移步换景,能够实现景城一体、景村一体。为此,我们请四川农业大学按照国际农旅产业之都的定位,帮助我们做规划,构建农旅融合、一三互动的产业体系,尽可能把最鲜明的资源特色、生态特色、产业特色转化为最突出的产业优势。”
资料表明,2009年―2012年,都江堰市乡村旅游接待人次和综合收入分别增长36.8%和23.6%,一三产业互动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
省农科院党委副书记、教授吕火明认为,“微田园”建设,要注重规划,与新村的集中居住有效结合起来,达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农村;权利;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第二种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是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制度;第三种认为法制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然而大多数学者趋向于将法制定义为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认为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依法办事是其中心环节,“十六字方针”是其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基本要求是互相联系、不可或缺的,只有达到了这四项基本要求,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和民主。农村法制,是指运用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保护农业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增长、保障农民权利得到实现的治农方法和措施。
从法制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农村的法制建设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搞好农村的法制建设,就得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二)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容
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概念,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法制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强化农村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法律体系,这些举措在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第二,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以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完善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体系;第三,完善农村的司法机构和农村基层仲裁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利用有效手段和措施进行普法建设,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全体农民的法律文化和权利意识,使得农民能更好地维权和守法,以便推进依法治农的进程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五,加强农村的法律监督,让农民能懂法守法还能充分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监督。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使得农村的法律得以充分的贯彻实施。第六,建立和强化农村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我国农村法律的落实。第七,进一步落实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建立农村法制建设科研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这是关系到加强法制建设理论指导,提高整个农村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并向我国农村输送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大事,应当摆在法制建设的重要轨道上。
二、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一)农民权利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1.教育权方面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70%大学生来自城市地区,只有30%来自农村地区。目前我国文盲数额仍高达数千万,且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人为地造成农民群体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都将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绊脚石。
2.社会保障权方面
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城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滞后。
(二)立法上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立法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和立法滞后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难以得到实施的现状。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已存在一部《农业法》,但是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其步调,导致了农村立法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造成了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政策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模式与规范且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很好的解决的话,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影响。此外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其他缺陷,比如农民权利缺乏保障、法律的普遍认同感较差等。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农村开展了近20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但仍然存在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够深的现象。而且,许多农民遇到纠纷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了”,降低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也说明了农民的维权意识差。
(四)“村官”作用没充分发挥
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农村基层“村官”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村官”违纪违法;农村的大学生“村官”跳槽现象屡屡发生;有些“村官”虽然懂得一点法律,但却不用法,或将“人治”的执政方法渗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一些“村官”缺乏依法治理农村的意识,他们流露出不希望农民了解法律知识,只要其服从于“村官”的领导即可;还有些“村官”关心的只是行政命令,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却有失偏颇,这些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有些“村官”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农村加强的法制建设的途径
(一)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本身隐含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价值,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在法律上赋予农民真正平等的权利,使农民信仰和认同法律,是建立我国现代农村法制最根本的出发点。具体到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应该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选举、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自由迁徙等权利。
(二)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
建立我国农村法律体系,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有益的东西,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特点的,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制。一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二是以《农业法》为标准,支持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三是注重立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四是注重农村法制与时代的相适应性;五是进行开放式农业立法,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六是注重立法的层次和统一性。
(三)提高法律意识
关键词 民主文化 社会化 制度化 生活化
作者简介:封顺,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
一、农村民主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区域间民主文化建设的不平衡――社会化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文化在村民自治的带动下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从民主效能上看,农村民主文化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地区不平衡。以江苏为例,苏北与苏中地区,因“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村民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程度较苏南地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因此,加大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努力创建一种大众文化,使整体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在一个和谐互动的体系环境下得到改善和提高。
(二)民主意识与民主参与程度不足――生活化不够
在村民自治模式的治理下,农民群众表现出对民主的强烈渴望,可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加上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农民对民主文化的认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增加了农村流动人口的数量。加上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的民主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参与热情。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四项民主开展的基本前提,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程度不足,直接影响了农村民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民主制度与民主活动的建设不够完善――制度化不全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下,现有的制度或简单粗糙,或处于萌芽状态,这就难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民主制度的完善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然而许多村庄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制章程缺失实际的可操作性和不能表达出农民的真正意愿,因此导致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信心和村组织形式化的存在。所以,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文化制度化建设,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求。
其次,文化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成长和发展。可许多农村民主活动的开展还只停留在国家制度刚性的要求下。农民参与各项民主活动,在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只能趋于“盲从”化。因此,努力培养村民民主的生活习惯性养成,使农民在一些实践中体会与领悟民主文化的内涵,对农民自身自主性和积极性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二、推进农村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法制化和生活化
(一)民主文化的社会化建设
“社会生活是否民主则起着巩固或消弱政治民主的作用。” 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就是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广泛的社会机制和渠道,以丰富了农民自身的民主政治素养。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是其成为公民文化的过程。目的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认知,端正民主行为,在全民族人民普遍共识和认可下,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1.培育现代性民主理念的主体。“政治生活需要文化支撑,而文化素质需要教育的培养。” 首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是农村得以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性工作。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必然依附在广泛的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之上。努力创建办学实施规划,加大农村文化基础物质条件的建设和促进一些奖罚机制的建立等,为实现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其次,培育和营造高素质的村干部,用以起着带头模范和更好为群众服务的引领作用。对干部素质的提高,我们要把好三关。一是要做好选拔工作,让满足农村发展需要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是加强干部的培训,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文化素质要求。三是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村干部做好公正、公开与民主的性工作。最后,就是要加强村民的民主法制培育。“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可见法制健全是民主建设的前提保障。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因积极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民主意识,使他们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道路上成熟的主体。
2.完善民主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加大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民主文化的物质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着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农业现代的重要任务。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壮大,才能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扩大农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才能有利于农村建立普遍的奖惩机制,激发农民的民主参与积极性。其次,大力发展基础组织,拓展民主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基层组织在我党方针政策制定到宣传与实践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引导作用。一个村庄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职能,就能带动这个村庄的整体发展;反之,基层组织建设落后,则村庄就会处于一个被动混乱的局面。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将之打造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组织体系。最后,加快农村公民社会建设,促民主文化大众化的。公民社会狭义理解为“一个由自主、多元开放的社会团体所组成的公共领域。”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一种让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联系、沟通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 就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而言,需要公民文化的成熟给予一种生活习惯上的公民共识来维持其可持续性发展。
3.促民主文化的内外和谐。文化和谐是指我们追求的文化所达到理想价值的一种状态。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促民主文化的价值认同。这样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民群众的凝聚力,从而为实现共同的理想不断前进。其次,以和谐理念为取向,促多元民主文化的“美美和谐”。一方面,认知自身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学习和运用和谐理念,努力创造多元民主文化“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良好环境。正确处理好多元民主文化的关系,促进不同民主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以和谐理念构造出民主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民主文化的制度化建设
1.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民群众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主要有政权机关民主建设和农村自治群众性组织民主建设两大部分。一方面,要以“四项民主”为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尊重民意为前提,进行民主选举;以民主议事为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以财政事务公开为基础,实施民主监督;以“三自”要求为重点,进行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农村自治的各项民主内容、形式、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完善农村民主机制。
2.健全有序的参与机制,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订过程”。 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国家法规决策制定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民主化的基本特征。因此,必须健全农民民主参与机制,拓宽农民的民主参与渠道,让农民广泛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中去,以提高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为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一是建立多方位的交应互动机制,将国家、地方政府、村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促民间社团的建立。民间社团或协会把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纽带,起着保障与促进农民行使其自身民主权利重要作用。三是建立提升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通过“自励、他励、互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来激发农民参与的热情。
3.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创新民主信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民主监督制度,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以提高农民对国家、党和村干部的信任。首先要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农民只有对村庄事务有所了解,并得到真实可靠信息,才能有动向去参与到管理和监督中,去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力。它是“四项民主”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其次,整合和改善农村家族的信任机制。家族力量在现今农村社会依然不可忽视,正确处理和引导家族力量,将对农村的整体发展提供巨大的助力。
(三)民主文化的生活化建设
农村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经过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让其回归生活,才能为人们所掌握并在生活实践中创新和发展。
摘 要 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我国农村社会中唯一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农村文化的前沿阵地,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维系当地政府和农村基层群众感情的纽带和桥梁,它肩负着对我国农村社会文化活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农村文化建设是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乡镇 综合文化站 区域差异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落后的农村文化供给同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文化供给跟不上需求增长。现阶段,建设适应农村社会发展需求、思想积极向上、活动形式多样的新农村文化是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举措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战略问题。然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一项复杂、长期的任务,具体到怎么构建的问题,社会各界争议较大。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培育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从乡镇政府角度看
目前,部分乡镇领导在发展建设中没有一定的重视,特别是财政的收支没有建设相关的经济概念。由于农村的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资金投入不充足,导致农村文化建设出现一定误差。而且,政府职能错位,我国乡镇政府处于社会发展底层阶级,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忽视了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而政府是农村建设中的保障,不仅具有一定的管理形式看,也发挥较大的行政功能,所以较弱的服务方式根本不能满足群众对文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主要公共服务是由县级及其以下政府供给的,县乡两级政府向全国70%的人口提供了主要公共服务,其中农村人口占到了 60%以上,但县乡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差,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差。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往往需要乡镇政府投入部分配套资金。乡镇文化事业建设经费的缺乏以及监管不力,致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与农村群众实际需求脱节、供需不均衡的现象出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从乡镇综合文化站角度看
农村文化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群众文化生活提供服务的物质设施,是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一般物质条件。农村文化基础设施滞后已经成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瓶颈。 在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期间,没有充足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地区发展比较滞后,基础设施也没有得到较大改善。而且,选择的人才机制比较落后,由于农村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属于基础建设,没有一定的治理条件,所以文化站在选择人才机制中也存在较大困难。也没有充足的文化资源,很多农村的文化资源还没有得到有效开发与利用,在传统文化影响下,不仅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也没有得到相关的科技结合形式。
(三)从农村群众角度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高等教育也有所发展。然而由于城乡社会经济文化的 “二元结构”以及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村高等教育人才流失严重。大部分留守农村的群众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其基本情况是科学文化素质较低,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农村公共文化的发展。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一些高等教育人才,在农村发展中存在一定流失性。而且,群众也没有良好的参与性,人民群众对建立的文化活动不感兴趣,实现了文化活动在内容发展中也没有均衡性发展。所以导致人民群众在发展形势上,与文化活动建设存在一定的脱离现象。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我国群众自治的历史不长,广大农村群众对自治的内涵、方法、步骤等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另外,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之间的非均衡性发展,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农村地区人才空虚,进一步削弱了群众的自治能力。
二、新时期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培育与发展
(一)实现乡镇政府的主导作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离不开乡镇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而以往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与发展,由于乡镇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以及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乡镇综合文化站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首先,应认识到乡镇政府在建设期间发挥的主导力量,以乡镇政府为主导,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央财政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在乡镇建立综合文化站是一项重要发展形势,它能够促进乡镇建设基础文化设施发展,实现群众发展的文化事业。在设施建设中,应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乡镇政府的发展和建设为主导力量,根据乡镇发展文化的基本情况,实现乡镇文化站的综合建设方式。在前期发展中,要积极对文化站的建设进行科学选址工作,然后根据已经确立的资金、设备、人才以及相关的材料进行宣传、教育,从而实现文化站在建设期间的各种功能。文化站是人们交流、团结的发展地,在国务院发展文化产业实施下,不断将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发展,并以捐助形式创造文化事业,不仅能保证乡镇政府在建设期间形成的主导作用,还能聚集社会力量,从而推动文化服务的建设和发展。乡镇政府要把综合文化站正常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上级规定,县(区)乡(镇)每年财政对文化投入要达到年度预算支出的 1%,并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然而受到乡镇政府财政困境的影响,乡镇综合文化站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弱化,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低下,难以有效开展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文化活动。
(二)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镇综合文化站作为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阵地,其自身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决定着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成败。乡镇文化站在建设期间,是根据党和政府的基本工作来开展的,发挥着主体作用。它不仅能实现精神文明的建设与服务,还能丰富农村的文化需求。文化站建设期间,首先,要根据农村地区中党的发展政策进行决定、实施,然后利用黑板、报纸以及广播等载体进行宣传,特别是政府、党委以及乡镇府在一些大事上进行宣传,使群众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理念。还要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条件创建项目,在本地区开展经济发展、科技研究相关活动,使群众认识到建立新农村的重要性。还要发展乡镇文化的中心作用,文化站在发展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提供一定帮助,还要解决一些潜在的发展问题。所以说,建立综合文化站是群众不断发展的伟大愿望,根据群众在文化活动中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了群众对文化发展的较大需求,也促进了农村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三)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性
加大文化站的人才建设,实现素质教育与技术教育的综合发展。在建设期间,首先,各级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群众的重要性,根据文化站的相关制度和任务明确群众主要的责任和意识。因为人民群众发挥主体性,所以在文化站建设中要选取合适的人才,充实文化站的基础建设。对一些素质、技术比较低的群众,还要增加相关的培训工作,使相关人才在建设与发展中都能具有良好的道德氛围,建立强大的文化队伍,从而实现乡镇文化在建设期间的保障性。我国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依靠乡镇政府,尤其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来实现。而乡镇综合文化站在乡镇地区拥有处于垄断地位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缺乏市场竞争压力,其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对农村群众来说,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可以加强自身的话语权,改变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弱势地位,有效遏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随意性,并使其反馈的情况得到政府的回应和重视,从而得到改进。
三、结语
要建设良好的文化事业,保证农村文化的完善和发展,就要建立乡镇综合文化站。绿春县大水沟乡文化站在本文中根据乡镇文化站在建设期间产生的不足进行改善,实现了新时期文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和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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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新农村;建设;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在现代化农业建设过程中,加快新农村的发展步伐,已成为推动现代化进程的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倡导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农业生产与农业生活的低碳转化,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关实现低碳经济的新农村建设,具体途径分析如下:
一、加大农村地区的低碳宣传力度
对于农村发展来说,“低碳农业”尚属新概念,大多数人缺乏对低碳农业、低碳经济的基本了解。各级政府作为带头人,引导农村认识到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提高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首先,积极应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低碳经济宣传;其次,在农村基层教育中渗透低碳经济理念与尝试,不断提升学生的低碳意识,以学生带动家庭、以家庭带动社会,确保低碳经济深入千家万户,在农村地区形成浓厚的低碳氛围。再次,树立典型形象,通过示范点、示范户等以点带面的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提高农村地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动性、积极性。只有低碳农业、低碳经济的发展深入千家万户,才能形成整体意识,共同努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发展生态农业与循环农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农业生产是重中之重,如何提高农民收入,也是发展低碳经济同时需思考的问题,低碳农业理念应运而生。所谓低碳农业,强调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清洁能源生产。因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努力:①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将农业生产中的落后产业、落后技术淘汰,强化规模性生产,积极引入新思路、新技术、新设备,同时发挥农业产业链的积极作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现“碳平衡”;②优化调整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能源状况,能源的深入开发以及利用效率问题,是现代低碳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积极发展低碳农业,必须研究并开发生物质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真正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③加快科技水平提高,优化改良传统农业生产工艺,实现农业生产效率与质量的提高,通过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再加上产业链的支持作用,开发捕集二氧化碳技术,深入挖掘农业生态服务体系,强化碳存储能力,促进农业循环发展;④建立健全发展制度,为低碳农业发展铺平道路。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以及行业的规范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农业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力,全面推动低碳农业发展;⑤循环利用农业废弃物。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步伐的加快,随之产生的废弃物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现代化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应推动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满足循环利用、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规模化、无污染化。
三、倡导低碳农村社区
在农村建设新房子时,也应注重绿色化、低碳化发展,充分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积极应用节能材料、节能技术。在低碳绿色房屋中,尽量采取可降低能源消耗的构造方式,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建设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应保持良好的节能方式与建筑风格,做好农村社区的整体规划,包括沼气池的建设位置、规模等,合理定位、科学应用,同时注意房屋结构,为应用太阳能留有空间。
四、积极开发生物质能源
所谓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太阳能中的应用,通过应用生物链,将其转化为地球生物物质的形态,为社会提供各种原料,同时支持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生物质能源的应用,具有多方面优势,属于清洁能源,在燃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较小,可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避免“温室效应”加剧;另外,由于生物质能源的蕴含量较大,是可再生能源,只要存在阳光,植物的光合作用就存在,生物质能源就源源不断。
五、树立低碳价值观念
过去,农村大量生产、大量废气、大量浪费的作业方式与生活习惯,不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制约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对环境产生影响,也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民来说,低碳生活渗透于点点滴滴中,包括生产与生活过程中的节水节电、节肥节药等,都是较好的体现途径。同时不断扩张的消费欲望,也给世界能源、资源的短缺带来威胁。低碳经济的发展不能仅靠个人、单方面的努力,而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改善以往人们“身份消费”、“面子消费”的不良思想,倡导低碳生活,讲究生活品质,同时体现了农村的社会责任感。
由上可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全面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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