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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主要课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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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主要课程

第1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关键词:中职;物业管理法规;教学

物业管理行业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新兴行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房屋管理模式,对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十分严格,法律关系十分明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业主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的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仅应具备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预防行业风险,减少行业纠纷,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顺等问题逐渐显现,物业管理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贫乏,有法不知、有法不依。面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对物业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主要课程,然而物业管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包括电力、煤气、热力、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因此,《物业管理法规》课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种类也非常多,不仅要掌握《物业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和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掌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等。因此,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并能在实际中灵活应用,必须结合中职学校学生的自身特点,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中职学校以职业技能教育为基本目的,对理论知识要求较少,而对应用技能的要求较高。同时,中职学校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相对欠缺,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鉴于这两方面原因,中职学校的课程教学应采用理论讲解通俗、突出实用、定位准确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中职学校的《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讲授内容应是适用的最新知识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国家和地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步伐加快,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技术规程等。同时也有一部分规章制度已经废止。作为《物业管理法规》学科的任课教师,必须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关注正在讨论或起草的有关法规。在选用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时,应注意选用较新版本的教材或资料,并在教学中区分教材中哪些内容符合现在的规定,哪些内容已经过时。在教学过程中,辨别相关内容是否与新的法律法规一致,以保证学生学到最新的知识。

讲授过程应条理清晰、思路明确在整个课程的教学中应首先介绍物业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然后按照物业管理工作程序介绍各阶段、各类别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在具体法律规范的讲授中应遵循以下教学过程:(1)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中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2)如果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律要点。(4)课后让学生完成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思考题。这样将法律规定、违法责任与实际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的、便于学生接受的知识,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讲解的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针对中职学生基础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教师在说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并辅之以丰富的典型案例。例如,在教授业主与业主大会的相关知识时,教师可以通过“不是业主,而是业主的亲属能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案例来说明“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可以通过“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以不接受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案例来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等等。案例应少而精,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采用以学生分析为主、教师适当引导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能够解决实践中的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多媒体和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节省很多板书的时间,并且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知识信息。教师在平时还可以从身边搜集或录制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场景或案例,通过多媒体播放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但是也应适可而止,因为传统的“粉笔加黑板”式的教学方法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教师有较多的肢体语言和学生进行即时的交流;教师还可以通过板书关键字、词强调有关内容,准确、工整的板书还可以引导学生规范地书写。另外,进行多媒体教学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电脑操作,使授课方式显得机械、呆板。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综合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适当采用学生讨论或模拟法庭等灵活的形式利用课堂或课余时间给学生安排一些与所学知识紧密联系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情,寻找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处理方法或者让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在讨论或辩论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总之,中职《物业管理法规》课的教学应紧密联系中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使学生熟练掌握课程内容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汤腊梅.物业管理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第2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关键词:地方工科院校;法学;创新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包括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地方高校等。虽然各高校的办学层次不同,但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是趋同的,即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的同质性完全忽略了不同高校的有差异的培养能力,使毕业生千人一面,毫无学校特质、个人特质,造成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突出。连续四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位于倒数十名之列。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性工科院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对培养目标、核心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形式等进行个性化的研究,以实现应用型创新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找准目标定位

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重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面向基层,服务于地方,如基层公检法,律所,企业,社区,司法所等。根据统计数字,目前全国大约有5千万家企业,但只有4万家聘请了法律顾问,企业中的法务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思路应及时予以调整,逐渐从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出符合国家需要、人民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

安徽省的一些省属高校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如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已调整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建筑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 删除了高级二字,突出了服务地方基层需要。安徽工程大学在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时,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实现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优化课程体系,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训练,以便掌握实践操作的技能。如协作沟通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技能,协商和争端解决技能等。法律辩论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锻炼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重要的实践环节。法律辩论赛让学生在准确理解辩题的基础上收集组织辩论材料,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这是一种法律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体协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的综合训练。在模拟法庭中,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例,根据不同的角色分工模拟案件的审判过程,象法官一样判案,向律师一样为当事人辩护。在诉讼中具体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在法律诊所中学生能在老师指导下具体承办真实的案件,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优化课程体系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按照教育部法学本科指导委员会设立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确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这种全国整齐划一的课程体系约束了各法学院自身特色的发挥,也忽略了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要实现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各地方高校应根据本校特定的培养目标确定合适的理论课程体系。

在确定课程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突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法学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之处在于它极强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不仅应当向学生传授系统、精深的书本知识,更应当培养和锻炼其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要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防止脱离社会的封闭的人才培养。且地方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需要更多的实务经验和技能。

其次,突出法学理论的系统性。16门法学核心课程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有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极少,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部开设不仅占用了课时,造成学生学业过于繁重,疲于应付,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应压缩核心课程的门数,鼓励地方法学院开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方向性选修课。即各院校应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方向机动的设置16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安徽工程大学为例,法学专业主要是知识产权方向,在核心课程的设置上应注重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适当增加这些课程的课时,对于国际公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课时应缩减,凸显主干课程的地位。

第3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1、翻译专业是一种大学专业。

2、翻译是将一种相对陌生的表达方式,转换成相对熟悉的表达方式的过程。其内容有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的翻译。是增强促进人们社会交流发展的重要手段。

3、翻译专业主要课程:笔译板块课程主要有英汉翻译技巧、汉英翻译技巧、文学翻译、商务笔译、科技翻译、法律翻译、旅游翻译、新闻翻译、计算机辅助翻译等,口译板块课程主要有视听译、随同口译、政务口译、商务口译、同声传译入门等,以及跟翻译能力紧密相关的其他专业选修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缺失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争议由来已久,不管如何争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确实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培养模式上,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脱离司法实践、脱离法律职业、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实际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带有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思维,不能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一)法学本科生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

大多数法学院系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往往不知从何下手,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不知如何接待当事人,怎样查阅案宗,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写书、答辩状、,法庭上该说些什么,职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只能从事简单的或辅法律事务工作,造成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缺失有以下原因:

1.课程设置不合理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把法律按照部门法分门别类地进行教学,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分离,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会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脱离的板块,〔‘〕而且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重视法学理论课程,实践性法律课程定位偏差。课程设置层次不明,甚至出现盲目对应立法,出现有法必有课的情况。即使有少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但实践效果较差。

2.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满足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要求

法学教育方法虽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但在根本上仍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大多数教师重理论轻实践,在课堂上主要讲授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甚至有的教师还过多地纠缠一些复杂、有争议的学术观点,追踪所谓的学术前沿问题,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口才、技巧、办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与此相关的是考试方法、教学设施等方面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其结果是学生只满足于对所学知识的掌握,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许多学生对法学理论问题口若悬河,而提起法律实务中的细节技术问题却一筹莫展,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保障环节,但由于扩大招生,法学院又没有足够的教学实习基地,无法组织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监督。一些学生即使能到实务单位实习,也不能真正办理案件,只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或作一些整理和装订案卷的杂事等。不少法学院模拟法庭利用率低,参加该实践课的学生人数有限,仅仅作为一项课外活动,学生穿上服装排练、演戏即完成任务,根本找不到身临其境的感觉,而且这样的实践课程由于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没有课本,老师也很难评价学生的成绩,最终使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3.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无法给予学生职业指导

我国法学院的师资来源存在缺陷,绝大部分的教师都是毕业留校的,从本科一硕士一博士毕业,然后留校教学。从没干过法律实务,对实务操作一窍不通,却在课堂上传授法律应用知识,三尺讲台打官司,理论到理论,“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无法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思维的指导。许多教师在教学中也运用案例教学方法,但只是照本宣科,既无详细的卷宗,也无证据支持,与现实脱节过大,致使教学苍白无力,缺乏吸引力。加之评定法学院校好坏的标准是所谓的学术水平,主要依据学术成果的多少,法学院教师评定职称、评定硕博导师、岗位级别,主要参考的是学术成果而不是教学质量,这就引导教师拼命搞科研,也是从理论到理论,造就了一大批“书本型教师”。教师本身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又怎能把法律理论生动而现实地传授给学生?

4.法学院系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

我国的法学院系与实务界十分疏远,各自自立门户,很少来往,甚至互不承认012〕法学院自成一派,不愿意与实务界打交道,甚至耻于与实务界交往。法学教育闭门造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确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致法学院与实务界互相抱怨,法学院报怨实务界太过实际,实务界抱怨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适应岗位能力差。

(二)法学本科生缺少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在我们国家,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一些学生只是抱着找一个工作混饭碗的想法在学习法律,没有形成未来法律职业的内在压力和内在特质,缺乏职业荣誉感013〕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我国自高等院校恢复法律院系设置后,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当前不仅综合性大学开设法学专业,甚至理工、农医外语院校以及地方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再加之其他层次的法学教育冲击,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后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其二,巨大的法律人才市场需求是法学院发展壮大的基础,中国没有那么大的市场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开始饱和,法学院学生就业率较其他专业低得多。其三,国家对法学院学生就业不保护,存在专业错位现象。一方面是我国司法准人标准偏低,大量的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经过自学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进入法律部门;另一方面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进不了法律部门,造成法学教育投资的巨大浪费,许多学生将来学非所用。失去学习动力的学生,其学习态度差、学习的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法学本科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教育

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司法的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良好的法律最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发挥出实际效果。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低下不无关联。而我国的许多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没有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方面的课程,学生没有受到这方面的教育,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培养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优秀品格,以后在法律执业.中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法律与事实、枉法断案。

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设想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国家法治的前途。”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教育和文化逐步趋向融合,法律的全球化已经体现在包括一百四十几个成员方参加的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各国的法学教育也通过各种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4〕学习及借鉴外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应当服务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以社会和市场的需要为导向。要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法律职业者,必然对现行教育模式产生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打破法学院系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一)改革课程结构体系,加大法律实践课程

我们的法学院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巧,教会他们以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判断、解决问题。就课程结构体系而言,首先,应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即《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议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1核心课。据调查,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的设置均是以此该十四门课程为主要内容,各校又根据自身情况对少数课程有所调整和充实。〔5〕为适应加人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当把WTO规则列为主干课程。同时应改变按部门法分门别类教学,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全分离的教学模式,将其融为一体,使法律教学更具实践性和真实性,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鉴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就要求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实用性。实践课程教学能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提供真实的具体情境,案例不再是虚构的案例,结论也不会早已预设。课程的指导思想是把知识掌握和能力的培养统一在一个过程中完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主要教育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笔者认为还应增加旁听审判、证据实验课程、律师实务、法律诊所课程,并适当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课时量,还应制定实践大纲、实验计划等规范实践性课程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法律实践课程还应配合不同年级法学理论的学习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必不可少。要把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要让学生明白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外,更要固守高尚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要具有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使命,修养品德,为使自己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好基础。除了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还要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经济类、政治学、计算机技能、外语等相关知识的教育,以加强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当说明的是实践性教育课程的数量和教学时数在整个课程结构体系中所占比重要恰当,要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摆正二者的位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共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有机的统一。强调重视实践教学,并非要取论教学,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即使在实践性法学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法律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对法学院的本科学生而言,他们在校学习仅有四年时间,在校期间应当在集中精力学习理论课程,打好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性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律技能,从而具备未来法律职业主体的基本职业素质。忽视法学理论教育,不可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

(二)多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法律职业教育贯穿四年教育的始终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发挥引导、监督的作用,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动地去思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师教授的每门课程可采取课堂讲授、练习课、讨论课等多种方法,且应各有侧重、层次分明。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练习课注重训练对法院真实案例的分析能力,研讨课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批判精神及论证说理能力。要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真实的案卷材料直观、鲜活地呈现给学生。教师在组织法学实践课程时,应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当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学生必须针对具体案件以不同的身份去分析案件事实、甄别案件证据、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学会如何适用法律,实现认识一实践*认识的二次飞跃。要强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力度,应加大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学生像律师、检察官或法官那样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使学生的听、说、思、写、辩等多种能力得到系统的训练。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可对律师的辩词、检察官的控诉、法官的判决进行讨论、质疑。应完善实习基地教学实践功能,利用假期适当延长实习期,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监督,并完善考核手段,真正将法学实习落到实处。

(三)改变专业师资来源和结构,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要求法学院系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不管有无实践经验。相反,如果教师兼职做律师业务,还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对法学专业教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法学专业教师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胜任法学教育工作,除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要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并尽可能多地参加司法实践。首先,改变法学专业教师的来源和结构,不再以毕业留校为主要来源,而要把高素质的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引进法学院系。其次,倡导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兼职仲裁员以获得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会将真实的案件材料、证据带给学生,改变仅从案例书上拿来案例,就案例讲案例,无生动性和启发性的状况。第三,应鼓励、引导教师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考虑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师的任职条件。

(四)加强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的沟通与合作

要改变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疏远的局献法学院系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研究,更要加强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形成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寻求校内外沟通与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具体设想为:首先,通过实务界把最新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介绍到课堂。可以固定聘任一些著名法官、律师、检察官作为兼职教师,向学生们讲授司法感受、经验和心得,并对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课堂进行指导,使他们在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进行实践性教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不仅派学生去实习,也派教师去实习锻炼,使学生、教师在加深对司法部门了解的同时,法律实践能力也同步提高。

三、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有限性

第5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关键词: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课程改革

近年来,随着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因而,食品企业的生产和监管等岗位以及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都急需大量具有食品法律法规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应用人才。高职高专院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知识、食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知识,能够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的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优秀高端技能型应用人才。所以,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等知识在该专业中的地位就凸显重要。但是,在课程教学上,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主要以标准介绍与法规解读为主,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方式单一,所以对该课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一、根据专业需求,加强教材建设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业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的主要条款,熟悉常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食品标准,能查阅、解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编写简单的食品企业标准、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文件,了解国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法制观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整合不同版本的教材内容,确定本课程的基本理论教学内容为: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标准化和标准化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国际食品标准、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

二、紧跟时代步伐,更新教学内容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促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顺应时代要求进行及时的修改,所以课堂教学内容不能拘泥于课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与更新。同时,要参考国内外相关网站的有关知识,丰富教学内容,注重知识的前沿性和实用性。

三、结合课程特点,创新教学模式

传统的课堂教学是教师单向讲授,学生被动听课,课堂互动少,授课效果较差。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采用多种授课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授课效果。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运用语言、音像、多媒体、教具等多种教学手段,选择典型案例并以恰当的形式在课堂上展示,启发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讨论,甚至让学生作为案例定的角色进入实践场景进行体验,通过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和记忆。授课时可以案例开题,通过案例分析,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通过提问、交流,最后教师总结,得出结论,引出所讲内容。例如,在讲解《食品安全法》时,以“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为例,由事件造成的危害入手,引领学生分组讨论事件发生的原因、触犯的法律以及作为食品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讨论,学生收集信息的能力、剖析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团结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培养;通过发言,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也不断提升。

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较多,在本课程中,主要指以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通过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在实践中良好运用的教学方法。例如,在讲解《产品质量法》时,以“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为例,提前把模拟法庭的任务布置给学生,学生根据分工查阅、整理相关资料,将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活龙活现地展现在模拟法庭的现场。此种教学方法,学生不仅熟练掌握了理论知识,而且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3.角色互换法。角色互换法是指师生角色互换,由“学生教师”完成课堂授课过程的一种教学法。此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给学生极大的自主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刺激学生的求知欲,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还可以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时,先把学生分组,给每组分配不同国家的食品标准,而后学生通过自己查阅资料,在课堂上以PPT的形式把内容展示给其他学生和教师。每组授课完毕,由台下的老师和同学对讲解内容、授课水平等进行点评,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

另外,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通过企业参观实习、社会调查、情景剧表演、交互式教学等形式进行授课,提高学生参与课堂的程度,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四、改革考核方式,激发学习热情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传统的考核方式以“一卷式”的终结性考核为主,此种考核方式重理论轻实践、重分数轻能力、重讲授轻互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的培养,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本课程考核方式以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考核是在教学过程中基于对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持续观察、记录、反思而做出的发展性评价,是一种动态、全面、客观的评价体系,兼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评价与反馈的多重功能。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设计终结性考核和形成性考核所占总分的比例分别为40%和60%,其中形成性考核的方式由平时纪律(5%)、平时学习表现(作业5%、模拟法庭15%、情景表演10%、角色互换10%)、社会调研报告(10%)、企业参观作业(10%)、自主学习(15%)、专题讨论(10%)等形式组成。

五、结论

根据课程授课任务和特点,通过整理教材资源、改革教学方式和考核方法,学生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自我学习和管理能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合作意识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课程改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姚国荣.案例教学法在管理学原理教学中的运用探索.高等农业教育,2008,8(10):66.

[2]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1):62-64.

[3]张毅辉,曲升霞,顾龙涛.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和应用.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1,5(2):61-65.

[4]陈新东,慕玉东,王娟等.角色互换法在分子病毒学教学中的应用.西北医学教育,2008,16(6):1169-1170.

第6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1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高职法律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从教育属性看,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素养,养成自主性和创造性品质。从法律属性看,基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高职法律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高职法律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高职法律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高职法律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终身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意,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要通过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学习,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职业道德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归纳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十字。除了学习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学生也必须了解和学习《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一部分的信仰。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为政府、检察院、法院和企事业等与法律有关的辅助应用型岗位的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高职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高职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

3优化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实施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课程体系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进行设置和优化。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目前,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由下列课程群构成: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律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二是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法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课程所组成;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高职法律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四是选修课程,即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培养法律人才素质要求所开设的系列课程,允许学生任意选修;五是实践课程,包括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及其他顶岗实习的实践课程。在进行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这一课程体系。如,拓宽基础课程,强化核心课程,遴选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支持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的掌握,较高的人品素质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课程体系的设置、一定课程模块的安排来完成。为此,课程体系应体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在遵循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使培养出来的人才充分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及学生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又要满足学生个体选择的多样性,为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智力和综合能力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在保证法学学科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为满足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的需要,设置一些体现院校特色和适应地方需要的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以往那种“以教室为舞台,教师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粉笔、课本是道具”的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其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疑问,课堂讲授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成了教师的单边活动,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知识的角色。二是过于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一定要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入手,以学生为本位,教师为主导,教学相融。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技能,缩短与实践部门的距离;三是有利于强化教与学的互动性。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师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其次,案例教学应主张开放、允许辩论,建立开放性的课堂,使学生特别享受这种教学,寓教于乐。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方法,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在启发式的教学活动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起着启发、诱导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解惑。新的教学理念要侧重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动机。

5注重实践能力

第7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化教育 复合型人才 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人才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可或缺的建设者,如何提高法律人才的质量水准,就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1法学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同时并举的多种法律教育构成。

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的最重要形式;成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政法或公安专科学校,司法职业高中等;各种业余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指广播电大、函授大学、夜大、职业大学、自学考试等;各种非学历教育,指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培训。

从法律教育的类型与性质来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学科教育,又有专业教育;既有脱产,又有半脱产和业余教育;既有正规教育又有非正规的教育。法学教育体系的庞杂,使得法学教育产出呈现“低入高出”的状态①。正是这种低门槛的入学条件,使得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年年亮起“红灯”。

由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法学专业亮出了本科生就业红牌警告。从就业蓝皮书提供的2009届至2011届主要专业门类本科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分别为82.3%、86.7%、86.8%,连续三年垫底。近几年来,法学就业难的问题,并没发生实质性的改观。

2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困境分析

2.1过度重视理论教育,忽视职业技能训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确定的法学教育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同时,其还对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罗列。作为主要承担法学教育的高校,其中大部分只是落实了第一步,即要求学生完成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主干课程的学习,而对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即使有要求也规定得比较随意,有些学校甚至不要求实习的单位必须是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与法律实务密切联系的部门或单位,只要有实习证明即可,实习期限也未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一般不少于20周”。故此,不难发现,目前一元化的教育模式很难做到法科生毕业即能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既定目标。

2.2“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逐渐偏离“法”本位

“术业有专攻”,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要想将其学好,本应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经历。而在实践中,有很多非政法类院校,特别是一些理工类院校,往往是以学校自身特色为出发点,学校开设的任何专业都要与优势专业挂钩,其它非法学课程挤占法学课时,在总学分学时一定的情况下,这些“特色课程”的大量开设,必然会挤占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而使得实践类课程极少,甚至没有②。这种教育模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学校抱怨学生不好好学习课程知识,而学生埋怨学校大量开设与本专业无关课程,这些学生毕业后呈现的状态是其它课程没学好,法学专业知识也不扎实,最终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为此,在笔者看来,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一些具有理工科课程,虽然可能利于部分学生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但是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这或许是一种资源“浪费”。法学专业应该有自己的体系完整性与系统性,特色类课程应当纳入选修课范围。否则,复合型人才将会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而非正确的方向。

2.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欠缺

传统的法学教育并不注重法律思维、法律技巧的培养,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强制灌输书本知识,忽视培养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学生遇到具体案例时,往往有着无法下手的迷茫和无奈。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一种“填鸭式”教育,难逃讲授式教育模式的窠臼,法学教师根据统编教材分课时与章节在规定的学期范围内讲授完毕,其教学任务即算完成,而学生通过以考前突击和死记硬背的方式通过期末考试,即算做该门课程已合格。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学生,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欠缺的主要原因有几点:首先,“应试教育”模式造成学生对职业认同感低,只注重学历的获取。据笔者了解,很大一部分法科生,选择法学专业并非其意愿,其是在未获第一志愿录取的情况下,被调剂到法学专业,这在一些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尤为常见。其次,高等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基本不涉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学生无从接触职业伦理的内容。最后,“唯考试主义”的观点盛行。大多数法科生中存在“考试择业论”的思想,通过几个月的复习,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就相当于拿到就业证,其本身没有对法学深厚的兴趣,进而没有对法律做深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动力,法律思维的养成又从何谈起?

3关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完善建议

3.1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任何一种思维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其行为的引导。法律思维也不例外,其养成离不开充分的法律实践。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养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③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养成决然不能与法律实践相分离,法律思维其实是潜藏与法律的职业技能培训之中,比如,当你第一次审查合同的时候,不知从何开始,因为你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层面,没能将抽象性的理念具化为实践,当你有着丰富的审查合同的经验时,你就会觉得审查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快速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只有不断的接触生动鲜活的生活事例,只有不断的体会新鲜案例,从法律实践中出发,才能形成法律思维。

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毫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激情,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3.2注重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职业化着眼于正规学校教育与训练,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使得法律人才的培养达到法律职业标准,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进程也正是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关键点。从宏观上考虑,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主要是公、检、法、司和律师等,这些职业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即使是以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学硕士、博士,但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选择。所以法学教育体制的宏观设计还是应该立足于如何使学生具备能更好运用法律的能力,学生最希望的是通过法学教育能够为将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这正是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首要要求。建立职业化教育模式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条重要思路,它走出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知识性培养的误区。法学作为一种应用性学科,其学习目的就是运用于实践,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争端,而非纸上谈兵。传统的知识性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的研究和学习,这并不符合法律应用性本质要求。

开设实务技能课程,由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担任课程指导老师。具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对课程的教授,将不会局限于法学概念的厘清和法律条文的解读,而更多的是以自己的亲身办案经历为样本,进行技能、技巧方面的传授,这其实是一个经验输出的过程,通过这种“经验”的输出,可以弥补才进入社会法科毕业生实践经验不足之缺陷。

3.3加大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力度④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是建立在法律诊所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它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诊所式教育模式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更为重要的是,它把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直接定位于“培养健全的法律职业者”。2000年9月,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最初的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但是目前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的院校比例还很低。截至到2010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为134个,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630多所高校中,只有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等领域。

与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援助等教学方式不同,诊所式法律强调的是“真实性”与“亲力亲为”,其处理的是客观真实存在的矛盾纠纷,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把自己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真实的案件处理中。首先,法律诊所的活动是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真实的面对当事人,当事人来咨询案件主要采取的是口头表述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具备速记的能力,能够在当事人口述完毕之后,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其次,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是学生直面当事人的,与虚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学生在给予当事人意见的时候必须要谨小慎微,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主观的自我评判直接告知当事人,只要言之有理,学生的主观论述都是被认可的。法律诊所教育是最接近法律实践的教学方式之一,不仅有法律知识的应用、法律技巧的磨练还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考验,是最为全面的检测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情况的手段。经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培养,可以完善法律知识的漏洞,熟练法律技巧的运用,感受法律职业伦理的力量,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精英化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

注释

① 在满足学历条件的前提下,即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通过自学法律相关课程,只要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从事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行业。

② 经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工科学校所开设的法学专业中,由于其条件的限制,法学学生所能享受到的资源极其有限,甚至本科四年的学习生涯,举办与法学相关的讲座次数,也是屈指可数。

第8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材料化学专业主要课程

在学习高等数学、化学、物理等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关实验技能的基础上,本专业主要学习材料科学基础、结晶化学、高分子化学、高分子物理、现代材料分析技术、材料研究与测试方法、材料性能学、材料化学、材料工艺学以及材料基础实验、材料化学专业实验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接受计算机课程模拟及应用,实验技能、信息获取、工程设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能培训。该课程体系设置使学生既掌握了材料化学方面的扎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又具备材料专业特长。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等,一般安排10--20周。

材料化学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无机材料、高分子材料等材料及相关技术领域从事质量检验、产品开发、生产、教学及技术管理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石油、新能源、电子技术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石油/化工/矿产/地质;

2、新能源;

3、电子技术/半导体/集成电路;

4、制药/生物工程;

5、原材料和加工;

6、其他行业;

7、建筑/建材/工程;

8、环保。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研发、工艺、材料工程师等工作,大致如下:

1、研发工程师;

2、工艺工程师;

3、化验员;

4、质检员;

5、材料工程师;

6、销售工程师;

7、技术员;

8、实验员。

1.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材料制备(或合成)、材料加工、材料结构与性能测定及材料应用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实验技能;

3.了解相近专业的一般原理和知识;

4.熟悉国家关于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科技开发及相关产业的政策,国内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5.了解材料化学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动态,以及材料科学与工程产业的发展状况;

第9篇:法律专业主要课程范文

【关键词】艺术;艺术法教育;课程内容

艺术活动首先表现为艺术家们的创造性劳动,其次包括具有艺术品作为商品在主体中流转所形成的交换关系。换言之,艺术活动包括艺术创造、艺术接受、艺术消费以及艺术传播等各种社会关系。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通过买卖、租借、赠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艺术品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对之进行精神消费的消费者。这一消费过程同其他消费过程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社会冲突和问题,如:艺术品的伪造和仿造、艺术赞助合同中的欺诈、艺术品价值的虚假评估、艺术品鉴别以及艺术品跨界流动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相关权益、维护艺术创作和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识,作为潜在的艺术活动当事人,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艺术类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应纳入艺术法学课程,使学生了解艺术创作、艺术消费、艺术传播以及维权索赔等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业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艺术法教育现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发展比较早。在1970s,艺术法即已经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很多高等学校设置了艺术法专业课程,讲授规范艺术创作、艺术品生产、传播、流转的法学原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和解决艺术品创造、发掘、流传、收藏与修复等环节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能力。通过学术研究,“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意识,保证艺术家的权益”,并推动艺术立法进程,促进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并促进不同文化圈之间艺术交流与合作。

国内最早开设艺术法课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对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反响热烈。但是由于本科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的艺术法学研究又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教师虽然采用了法学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学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识仍显肤浅。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才见起色,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法教育逐渐规范化,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也开始对艺术法教育和研究有所关注。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艺术法教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现有的艺术法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法律类必修课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具有一定专业性、可操作性内容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此外,艺术类学生的法学选修课较少,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造成艺术类学生课堂兴趣不浓,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我国艺术类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进而导致我国艺术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难以繁荣。

(二)教材建设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材建设滞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出现艺术法教材,目前数量仍然不多且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脱离我国艺术活动发展实际、实用性不强、教学体例刻板、内容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等等。艺术法教材建设的不足阻碍了我国艺术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契合度不够。我国现有艺术类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并非为艺术类学生专门设计,没有顾及艺术活动各环节的一般规律,启迪意义不强。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普遍认为法律深奥、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导致学生的兴趣不足,排斥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接受。我国艺术法相关课程往往由非法学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泛讲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常成为课程的教授模式,教学内容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我国众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学术研究滞后,艺术法教学推广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基础研究、推进专业教材建设、变革教学内容、研究调整传统的课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强艺术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艺术法研究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人员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出自少数学者,大多数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系统,由于艺术法的研究学者几乎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国内的艺术法研究一盘散沙、极其缺乏导向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整合国内艺术法学研究资源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集中而系统的科研攻关;最后,社会成果转化率低,我们的研究工作缺乏对艺术法教学、艺术法普及等实践的推动作用。艺术法研究上的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艺术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艺术专业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所以相关研究应着力于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梳理出关于艺术创作、艺术品流转和保护、艺术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以及权利保护途径等知识脉络,并将其按照方便艺术专业学生接受的方式予以体系化。

三、艺术法教育的内容

(一)艺术法课程体系的建构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教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课程体系合理与否决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构建专业、科学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艺术法课程纳入艺术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成为我国提高艺术法教育水平的关键。艺术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层次的不同而不同。艺术类高等院校以培养高层次艺术专业人才为己任,对毕业生的要求应是“专业精、知识面广”,可以将艺术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对于师范或高职类学生,则可以选修课程形式进行艺术法教学。

教材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设计科学的艺术法教材。一方面,这反映出当前艺术法学研究滞后的困窘;其次,这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加强艺术法教材建设。从法律角度而言,艺术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法律部门,借用法学专业教材显然不妥,因此需要为艺术类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编制艺术法课程标准与教材。

(二)艺术法课程内容的选择

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加强艺术法教育,是为了提高专业人人才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艺术创作和其他艺术活动的自觉,提高艺术类人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艺术市场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艺术法课程应能够使教学对象对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艺术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流转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等等。所以,在艺术法课程设计中,重点应对艺术创作、艺术品的销售、展览、收藏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鉴定、拍卖、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以及诉讼基本知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阐明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艺术法教学涉及众多法律门类。国内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税法、刑法、行政法等。艺术院校学生缺乏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艺术法的教学内容又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强调面面俱到,要求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掌握上述各门类法律知识,显然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艺术法课程设置应坚持“因材施教、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向学生教授与艺术创作、艺术市场运行、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等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

(1)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学习法律的首要目的。这部分内容包括艺术创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与版权的具体内容、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艺术创作及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艺术家资助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基本知识;维权的法律技巧等。

(3)艺术品流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迭起,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应了解和掌握艺术品流转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包括:艺术品转让、鉴定、委托管理以及艺术品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等。

2、程序法

(1)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当艺术家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因艺术品的保管、流转等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术家就不得不进入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本部分重点介绍诉讼和仲裁法律知识,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资格、条件、诉讼时效、证据及其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取得律师的帮助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当代社会是国家公权力深入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社会,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艺术活动各个环节,艺术家无时无刻不在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我们的权利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艺术类学生学习基本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在艺术法教学内容涉及中,这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执行等。

3、国际私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跨国转让日益频繁,艺术类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艺术品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冲突规范与系属公式、我国对涉外艺术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外艺术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事关艺术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关系到艺术创作的动力和源泉,艺术类院校学生是我国未来艺术人才的主力军,理应具有相当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文件主要调整和规范艺术创造、艺术品使用与转让、工商业标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权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法调整因专利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