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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movement of children’s education, but there have been a number of issues of discord, the reasons are manifol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change its hostile attitude towards the movement of children; to break the pattern of distribution of urban-rural; the Government to play a leadership function, clearl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school to adhere to the form of public-oriented, supplemented by the private Principle, to explore the persity in the school system; proceeding from reality and explore the education of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turn to their home school students should be encouraged and supported.
Key words: movement of children; a harmonious society; education; floating population; basic education
前言
目前,建设和谐社会最主要和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加强关爱城市农民工,他们约占目前中国流动人口的70%,地位也最为尴尬和特殊。对城市而言,他们是农村来的,是农民;而对于农村而言,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不再单纯地属于农民,就是这种尴尬的角色造成了多数流动儿童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即使有幸进入学校,仍然没有机会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这些问题如鲠在喉,刺痛着我们关于美好和谐社会的憧憬。笔者限于学养,无法纵论,谨就所涉猎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提出若干浅见,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 流动儿童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
流动儿童主要指6~15周岁,随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农村来到城市并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据估计,全国现有流动人口约1.3亿,约有300万流动儿童面临受教育的困境。
1.辍学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流动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2005年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生活状况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这项调查历时一年,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访问了12000多名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和7800多名儿童。在调查中,3~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1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另外,在学儿童的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失学的12~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
2.流动儿童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学习环境较差。大部分农民工居住在房价便宜的城市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环境杂乱,住房拥挤,不可能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同时,父母忙于生计,起早贪黑,家长有心无力,很难有时间过问孩子的学习,即使有时间宁可用于自身的娱乐也不愿过问孩子的学习,甚至有的家长对于老师家访都不闻不问。此外,家庭收入剩余有限,用于教育的投资也严重不足。
3.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的心理问题日益严重。流动儿童往往存在很强的自卑心理,性格大多内向,不容易与同学和老师沟通。由于流动儿童介入城市和农村这两个群体之间,他们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城里的生活,也不愿意再回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流动性大频繁转学,使一些流动儿童错过了最佳受教育的时期。所以,他们最后形成的价值观念即人格核心,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4.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弱,流动性大,办学合法化问题很难解决。
5.优质教育需求矛盾问题。
6.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缺位。流入地政府和公立学校没有将流入儿童少年平等地视为当地的教育对象,不认为是一种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1]具体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对流动儿童的总体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和全面。特别是存在为数不少的非法流动人员,他们结构复杂,居住分散,自由,有关部门难以把握他们的行踪。即使进人政府监管的合法流动人员,有关部门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源库和信息传递渠道。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流动儿童教育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人,没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社会体系,于是外来工子女的求学变成了完全的自发行为,由于人地两生,一些学生四处奔波却入学无门。而在城市的一些公立学校,由于生源不足,校门大开却来者寥寥。这种状况既给农民工带来诸多不便,也造成了现有教育资源的空置浪费。由于政府的这种态度,导致到目前为止全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促进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制度,但执行的力度和实施性并不强,流动儿童的上学之路依然艰辛。
二、建构和谐社会,改善流动儿童教育
造成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出现“不和谐”问题或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分析,在此,笔者仅就如何改善这些问题提出若干浅见。
(一)旧观念的扭转
“和”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不同东西的统一,即“以它并它谓之和。”(《国语·郑语》)用现代哲学语言说,“和”就是一与多的统一、多样性的统一。传统哲学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阴阳相生异味相和”;“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国语·郑语》)。世界上只有两种或几种不同东西统一在一起才能产生新事物,发生质变。如此理解,“所谓和谐,如果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是指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性、同一性、一致性、协调性、共处性、平衡性、适应性。矛盾双方的统一性,不是相互吃掉对方,也不是相互分裂、对抗,而是相互依存、渗透,相互促进、转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存在的条件。”[2] 当我们用这样的
和谐观念去重新审视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时,想必是另一种心态:流动儿童学校作为与公办学校处于对等的地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是相互协调、依存、制约、公平竞争、促进发展;流动儿童并不必然的与城市儿童争夺优势的教育资源;流入地政府敢于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并不必然对其城市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口压力,为农民工解决孩子受教育问题使它们无后顾之忧,更安心贡献于城市的发展;通过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正在执行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挑战的同时,也促进了其进行改革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来说是大煞风景的,但它同时也暴露了我们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我们不断的改善、发展。综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来接纳流动儿童,剔除一些不合理的屏障,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学习和生存环境,使整个社会的发展更加和谐一致。
(二)具体措施的实施
1.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打破户籍制度的障碍;改变过去传统的以“公办学校”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追加对民校的教育投入;等等。给予流动儿童以相同的受教育权和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实现儿童真正的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的平等,这对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等都有着积极意义,这也是“和谐社会”与“和谐教育”[3]的最基本要义之一。
2.在办学形式上要坚持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具体的执行模式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慢慢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教育资金的投入是底线。
3.要实现真正的教育权和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教育、财政、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民政、计划生育、工商、物价等部门积极配合。所以要发挥政府的领导职能,进一步明确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这样做到权责明确,不会出现由于权责的真空而导致流动儿童无人接受,无人管理,各级政府或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同时,政府还要转变对打工子弟学校的态度,将对民校的管理纳入到公办学校的体系之内,使公、民办学校享有同样的政府待遇,而不是像没娘的孩子一样无人看管。
4.在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管理方面,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符合民工子女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4]
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学籍管理问题。由于流动儿童的流动性很大,导致学籍管理混乱,不利于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考核,也不便于学生接受系统的教育。这就要求对它们的学籍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学生“来去自由”,既可以控制辍学又可以提高办学效益。另一个焦点是民校的财务管理。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做法: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工子弟学校的财务采取委派转专人负责,纳入统一管理;收费方面,各学校允许学生按分期付款,暂时拖欠部分款项,对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对中途转学的可按实际就学时间返还部分学费。[5]
5.在今天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想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还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政府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彻底,一些地方政府自身对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也是“顶风作浪”,更不用说那些打工子弟学校。
6.笔者以为,对一些想返回原籍读书的学生要鼓励和支持。这就要求两地政府做好协调和接受工作,为返回的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做到一视同仁,做到“不歧视、不怠慢、不恶语中伤”,保障返还的学生没有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流动儿童教育出现上述“不和谐”问题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必然出现的问题,但并不是说只能被动去接受。流动儿童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推动者之一,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理应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教育权。把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好,适应日益增强的社会流动性需求,推动其教育走向和谐,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候靖方.杭州市民工子弟学校调查报告[J].教育研究,2002,(1).
[2]赵学勤.城市流动儿童基础教育问题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01,(2).
[3]张斌贤.流动人口教育研究的现状与趋势[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4).
关键词:北京市;流动儿童;生存状况;受教育状况
中图分类号:G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262-02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方式由“单身外出”向“举家迁徙”的转变,北京市流动儿童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流动儿童性格忧郁、孤独感强、计划免疫率低、受教育状况欠佳等一系列社会现象开始涌现,且受教育问题表现的最为突出。如何解决好流动儿童问题将成为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因为它不仅关系着流动儿童的生存权益保障,更关系着北京市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北京市流动儿童的基本特征
1.流动儿童的规模增长速度很快。1997年全市流动儿童为15.5万,占全部流动人口的6.73%,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市的流动儿童规模扩大到19.4万,占全部流动人口的9.15%,1997―2000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7.77%;到2006年,全市流动儿童约50.4万,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4.1%,2000―2006年间的平均增长率升至17.25%[1]。
2.流动儿童的流动时间一般较长。1997年北京市外来人口普查结果分析显示,3~5岁流动儿童中有较多自出生后就生活在北京,而6~14岁流动儿童中在京生活超过五年的也较多。3周岁和4周岁儿童在京流动时间超过三年的比例分别为32.34%和35.22%,5周岁儿童在京流动时间为五年的占20%,8~12岁儿童在京流动时间为五年以上的比例均在35%以上[2]。
二、北京市流动儿童生存及受教育状况的问题表现
(一)流动儿童性格心理上不良因素的发生率高于本地常住儿童
一方面,流动儿童家长缺乏对孩子进行言语、思想、行为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流动儿童自身尚未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观,缺乏真假是非的辨识能力,因此,流动儿童极易出现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内化行为表现突出。2006年11月,周皓等对北京市某区的“流动儿童教育与社会融合状况跟踪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孤独感和抑郁感均高于本地常住儿童。并且,反映孤独感分布状况的标准差表现为流动儿童数值低于本地常住儿童的,说明流动儿童的孤独感分布较为集中[3]。2008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对北京市806 名流动儿童和319 名城市儿童进行问题行为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内、外化问题行为显著高于城市儿童[4]。
(二)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状况差于城市儿童
由于流动儿童家长难以及时获得预防接种信息,对计划免疫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也较低,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状况远远落后于城市户籍儿童,建卡(证)率、免疫接种覆盖率相对较低。2004年郭春晖等对北京市138名5岁及以下流动儿童进行计划免疫情况的调查发现,建卡率为94.9%,其中出示接种卡的45名流动儿童的四苗覆盖率为62.2%,五苗覆盖率为37.8%,而城市儿童的建卡率、接种率和覆盖率均为100%[5]。
(三)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与城市儿童相比较为恶劣
1.流动儿童难于进入北京市公立学校就读。首先,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流动儿童无法在公立学校入学。2002年《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中第6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须持其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在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流动儿童少年持“在京借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方可向暂住地附近学校申请借读[6]。但对于许多流动儿童家长来说,办理到所有的证明文件是一件难事,使不少流动儿童不得不在私立学校或打工子弟学校就读。《2008教育蓝皮书》中指出,2006 年北京市教委统计表明,总数约40万流动儿童中,就读于公立学校的仅占62%。其次,公立学校的就读费用超出了流动儿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成为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又一制约因素。2003年,据北京市某教委统计,公立学校儿童每学期需交1 000元~2 500元[7]。而2006年杜文平等调查发现,流动家庭月收入在500 元以下的占被调查家庭的19.6%,801 元以下的占47%,1 001 元以下的占69%[8]。最后,流动儿童因户籍问题而无法获得参加北京市高考的报名和考试资格。2009年3月,国家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再次明确规定“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而流动儿童只能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2.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条件和生存能力较差。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落后。教室的设置极为简陋,多媒体、电脑等教学工具以及图书馆、体育场等教学文化设施都较缺乏,办学条件和教学环境差。大多数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不少老师还一人负担多门科目,师资力量严重不足。2001年,海淀区行知学校仅有35%的教师曾任教于国家的正式学校(包括农村学校)或是师范学校毕业;其余65%的教师没有任何从教经验[9]。2009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多元文化教育中心承担的“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项目”的试点学校中,37.5%的老师所负责的教学科目在2门以上[10]。
打工子弟学校既面临着“是否合法”的问题,又面临着被拆除和搬迁的窘境。2006年起,北京市各区县都基本停止了对打工子弟学校的审批,其中朝阳区于当年8月决定不再审批新的打工子弟学校。[10]按北京市城乡一体化的规划,2010年6月前,朝阳区、丰台区、大兴区等将陆续完成面积不等的搬迁,这次搬迁同时涉及到3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会有万名流动儿童的就学受到影响[11]。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构建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参与的流动儿童情感支持网络[12]
流动儿童家长应做好与孩子间的亲子交流,倾听孩子的内心世界,及时疏导孩子出现的不良情绪,并多对孩子加以鼓励,确保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学校应给予流动儿童更多的关注,老师应鼓励城市儿童与流动儿童主动交往,努力创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并适当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流动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社区应增加对流动儿童的照顾,将对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怀和教育作为工作的内容之一,使流动儿童能够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二)提高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水平
加强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护流动儿童享受北京市社会服务的权利。应积极将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纳入到城市人口的管理体系,并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系统。各社区在提供服务时,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等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提高流动儿童家庭的卫生保健意识和利用公共服务的能力[13]。
(三)改善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
1.维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实现公办教育资源的享用均等化。加强政府的资金投入,逐步放宽公立学校对流动儿童的入学条件要求。北京市各区县应试行并确立将教育经费的划拨标准更改为按照包括借读生在内的实际在校学生数来划拨,对于朝阳、丰台等流动儿童的集中区和接受流动儿童较多的公办学校,市财政部门应给予专项补贴。同时,还应对贫困流动儿童设立专门津贴,或对流动儿童进入公办学校后的书本费、校服费等费用实行减免[8]。公立学校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也应力图放宽流动儿童的入学条件,逐渐取消烦琐的就学手续,减轻各种“证件”对流动儿童入学的束缚。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流动儿童受教育的制度壁垒。上海市已经在原有户籍改革的基础上尝试新的进展,该市于2009年2月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14]。其中对流动人口申办上海市户口做了具体的规定,且规定流动人口的子女可以随迁,这对北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2.规范打工子弟学校,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提高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环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财政补贴、经费资助等资金支持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各种社会捐赠,积极动员公办学校将其图书馆以及部分闲置的校舍、教学器材等或无偿或适度有偿地提供给打工子弟学校[15]。
增强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一方面,要提高现有打工子弟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授课水平,加强对他们的组织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对其给予一定的培育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打工子弟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应做好新加入教师的把关工作,并提高自身对教师的吸引力以壮大教师队伍。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办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此类学校良性发展。市政府应逐步规范和承认打工子弟学校的法律地位,给其一定的制度化发展空间[16]。加强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大力实施教学评估,实现打工子弟学校规范化、科学化发展。针对三十多所打工子弟学校的搬迁问题,相关部门应切实了解民情,结合实际对在校流动儿童进行妥善安置,努力杜绝流动儿童因学校搬迁而失学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关注流动儿童问题 促进和谐社会[EB/OL]..
[11]3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拆迁 北京万名学生面临失学[EB/OL].中国新闻网,省略/edu/news/2010/02-24/2135899.shtml.
[12]高全蓉.再议流动儿童心理问题及对策思考[J].科技信息,2008,(33):629.
[13]中国儿童中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流动人口中儿童状况抽样调查[J].中国妇运,2005,(6):10.
[14]上海人事[EB/OL].218.242.131.171/sxbftz.jsp.
关键词:多重流动;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1—0056—03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是指0—18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我国的学制,高中毕业生基本上处于18岁半到19岁的年龄段,因此,高中及其以下教育阶段的学生都可以称为儿童。本文中的儿童,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也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流动儿童,是指跟随家长移动迁徙、没有居住地户口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儿童(即农民工子女群体中的大多数)。“流动儿童”是一个习惯称谓,近年来有一些官方文件将其称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文简称随迁子女)。本文中,二者系同一含义。人口多重流动所造成的不稳定状况,对随迁子女的学习及其流入地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相关问题如随迁子女学前教育缺失、辍学比例升高、犯罪的可能性增加等急需研究解决。本文拟从随迁子女学业适应、行为适应、情绪适应、关系适应等方面,提出城市化背景下实现教育公平的思路和措施。
一、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内涵及其实现问题
从受教育过程的角度划分,儿童受教育权包括入学权、在校期间获得帮助权和升学权。入学权是指适龄儿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在“一个都不能少”的教育原则下在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权利。这里,就近入学即就读于离家最近的学校。在校期间获得帮助权,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在与学习有关的各种事情方面得到学校和老师帮助的权利。升学权是指小学毕业生、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进入高一等级教育阶段学习的权利。对于随迁子女来说,其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平等权的实现问题,即与有城市户口的儿童一样,享有平等入学权、在校期间平等获得帮助权和平等升学权的问题。平等入学权,是指在同一学区内居住的儿童在入学时被同样对待的权利。随迁子女群体在遭遇过被拒绝入学、被收取高额入学赞助费等不堪之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就近入学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近年来随迁子女数量逐年增加,但由于资金问题、规划问题、决策者对随迁子女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随迁子女集中居住地周边学校的学位一般比较紧张。在教育资源短缺和不均衡的情况下,随迁子女的就近入学利益往往被牺牲。在校期间平等获得帮助权,是指实践中,随迁子女经常遭遇被单独编班、教学资源配置歧视、教师与同学的精神排斥、被责令退学或强迫留级等不被接纳、难以融入正常教学环境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平等升学权,主要是指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学生同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在升学过程中被同等对待的权利。由于教育资源短缺、学位紧张,随迁子女在小升初过程中往往被区别对待。其在初中升高中的过程中,也经常面临优质教育资源的享用问题。在高中主要依据考试分数进行竞争性录取的情况下,随迁子女中的大部分无缘享用优质教育资源,一些人因此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在高中毕业考大学时,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学生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报考,这给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此甚至引发了多起,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现行教育制度的缺陷
流动儿童相对来说是个新生事物,而过去的法律、法规产生于限制迁徙的宏观制度架构和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下,造成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在实现过程中遭遇到种种不合理限制。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应受财产状况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但是,这一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近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补偿和特殊关照随迁子女的教育政策,但仍然难以促成随迁子女受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之局面的基本改观。现行教育制度面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需求,显现出来的缺陷主要有:
1.对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没有强制性的责任规定。随迁子女入学有《义务教育法》的强制性保护,目前已经基本不成问题。但是,对于落实“就近入学”的小学生入学原则,由于没有统一、具体的“就近”标准,在学位不足的情况下,随迁子女往往被作为最后考虑的群体。现实中小学属地管理,其资源往往优先满足本地学生需求。当前,教育资源配置对于学龄人口峰谷变化的调节、适应能力不足,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教育制度没有规定相关决策者承担决策风险的责任,导致其缺乏解决问题的动力。
2.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教育资源配置包括师资培训、学校信息化达标、民办学校学生和教师待遇、教师编制等方面内容。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优化”,简言之就是实现教育资源享用、利用方面的公平和效益最大化。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会导致就业不平等、收入不平等、生活不平等,进而导致下一代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行教育制度对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主要是规定了总体指标和单项指标,几乎没有比例性指标和关联性指标,如对各级政府对各个教育阶段经费投入的比例,学校内部各种教育资源占用经费的比例,各级教育转移支付总额以及分配情况的说明等,都没有明确的要求。现行教育制度对于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力度太小,没有规定均衡分配的时间表,也没有规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评判标准和针对规避政策行为的措施,导致随迁子女应该享用的教育资源被隐性剥夺。现实中,随迁子女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享用非常有限,这影响到其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选择,也间接决定了这一群体走向社会后的阶层定位。
3.对随迁子女受教育的特殊性关注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强调了“户籍地”,而对于居住在非户籍地的随迁子女,只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尽力安排其就近入学,没有硬性规定。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一些城市或明或暗地抵制随迁子女参加异地中招和高考。二是现行教育制度对民办学校存在歧视性对待,如民办学校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性质,其教师退休待遇与企业人员相同,由此导致民办学校教师流动频繁、不能全身心投入教学,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难以提高,而民办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随迁子女。三是在现行教育制度下,教学评价仍然以升学率、学生学习成绩为最重要的标准,而随迁子女因经常处于流动境况中而多数学习成绩不佳,这导致许多随迁子女在学校遭遇种种歧视,其在各个教育阶段都难以融入学生群体的主流。
三、教育公平理论下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
制度建构(一)当代主流教育公平理论
概括而言,教育公平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横向的公平,即受教育权的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二是纵向的平等,即有差别的平等。这两个方面也可以表述为均等性公平和非均等性公平:前者是指平等地对待条件相同者,是一种水平的、平均的公平;后者是指不均等地对待条件不同者,是一种垂直的、不均等的公平。对于教育资源配置而言,这两种公平要同时兼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均等性公平主要用于评价基于身份、能力方面的非歧视性分配,反映的是人格平等和机会均等;非均等性公平主要用于评价基于地区、群体、个体差距方面的补差性分配,反映的是人道主义关照和历史性补偿。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一种公平,都不应该被理想化、绝对化和表面化。所谓公平,是指基本公平、相对公平、实质公平。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建构要点
我国解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目前最关键的是进行制度构建。制度塑造意识,意识推动制度形成,制度与意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掣肘。相对而言,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法律层面的宏观性制度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其对各级教育决策者的意识塑造非常重要。当前我国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建构,需要着力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修改《义务教育法》,变革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和投入,解决以地方投入为主带来的教育设施配置水平悬殊和地方对教育设施需求的峰谷调节能力不足的问题。或者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由中央政府投入资金对小学进行标准化建设,全国城乡所有学校的校舍和主要教学设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建设和供应。地方再穷,学生再少,学校的规格不能降。
2.由地方法规对就近入学作详细规定,明确学区所在地行政负责人的教育决策责任。建议把“就近”限定在小学一年级学生步行10—15分钟的范围内,新建学校选址时要优先考虑这一点。另外,由于人口分布态势的极大变化,现行制度关于“三公里”的小学生就近入学范围规定,早已经不适应城市人口高密度聚居的需求,应当予以修改。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改革教学评价标准和对学生个体的评价标准,并拓展对学校进行考核评价的主体范围。在教学评价标准中应把帮助学生进步作为重要指标。在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中,应把历时性进步作为重要指标,不进行横向比较。在针对学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这一指标分配较大的权重,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和家长的满意度,彰显教育事业服务大众的本质。如此,受益最大的将是随迁子女群体。
4.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升学户籍限制。要在相关政策中给出改革时间表,每年都要有切实的举措。具体措施如,要求一线城市每年允许一定比例的随迁子女就地(在非户籍地)考试,二线城市相应地增加比例,三线城市增加更大的比例,这样既可以给随迁子女相对的教育公平,又可以避免城市教育资源遭受猛烈冲击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5.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设定教育资源共享的有力举措。应把公平和均衡作为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明示原则,改变过去过于青睐高等教育的做法,教育资源增量投入优先保障刚性需求,优先用于随迁子女急需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存量管理突出优质资源共享。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方面,教育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不少好的做法,应该及时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在优质教育资源无法迅速增加的客观条件下,资源共享是实现资源公平分配的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一种内涵式发展方式,能够快速解决随迁子女受教育质量问题。具体措施如进行教师无校籍管理的制度创新,实行校长流动性任职的校际人才交流,实现优质课件的信息化共享等。
本文系2012年景德镇市社科规划项目《高校共青团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作用及推进策略研究——以景德镇市为例》阶段研究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而他们的子女却因为户口、经济等原因,只能留在农村随着祖父母辈或其他亲戚生活和读书。农村留守儿童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问题,如知识学习后劲不足、素质拓展途径缺乏、人格养成引导不够等。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眼1?演。在2010年初,团中央就作出统一布置,把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以下简称“关爱行动”)作为履行团的基本职能、体现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高校共青团,在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中具有其他系统无可比拟的组织、人力和资源优势,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助力,成为摆在高校共青团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因留守儿童自身教育方面的原因,以及整个社会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支持系统跟不上,导致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针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课题组在景德镇周边的农村中小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发出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70份。通过问卷分析,我们发现,留守儿童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知识学习后劲不足
据调查,留守儿童中,学习目标明确的仅有40%,而不明确甚至没有目标的,占到了60%,这说明留守儿童中,绝大多数孩子都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你认为学习最大的障碍什么?”的调查显示,31%的留守儿童认为是学校老师素质不高,25%的认为是自身素质差,21%的认为是学校硬件设施不完善,还有18%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不能辅导,这说明学生普遍对老师、学校不认同,甚至对自己也缺乏信心;留守儿童遇见学习上的问题时,有36%的表示会向老师求教,有39%的表示会向同学求助,这充分说明留守儿童在解决学习问题时,更多的是依靠老师和同学,而农村中小学老师的普遍素质不高,学生成绩也普遍不是很理想,这就导致留守儿童要提高学习成绩有很大的困难。在学习方面表现为学习成绩较差或下降,家庭监督不够,学习动力不足,自觉性差,经常产生厌学情绪,出现逃学旷课甚至辍学的现象?眼2?演。
(二)素质拓展途径缺乏
农村中小学教育中,主要是以语文、数学、英语等主要科目的教学为主,对于美术、音乐、安全等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得不到重视,甚至被忽略。留守儿童获取课外知识的途径也很少,在“你经常看课外书吗?”的调查显示,有56%的留守儿童偶尔看,表示经常看的仅有35%,还有9%的表示从来不看;有56%的留守儿童表示只有在自己要求买课外书时,父母才会给买,而有27%的留守儿童的父母从来没有给他们买过课外书;留守儿童的信息来源途径有36%的是来自课本,30%的是来自电视,而来自课外书籍的只有13%。由此知见,农村留守儿童综合素质的培育非常受局限,途径也很缺乏。
(三)人格养成引导不够
农村留守儿童一般都是跟着祖父母辈或亲戚生活,与父母沟通少,在“父母与你沟通的方式?”的调查显示,35%的留守儿童认为是管教式,有33%的留守儿童父母很少与之沟通,能够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的父母仅有27%;同时,有33%的留守儿童表示父母不太关心或不关心他们的学习。这就导致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遇见问题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加之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会造成他们在人格养成、行为习惯、身心健康等方面出现问题,非常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高校共青团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行动的必要性
(一)高校共青团推进关爱行动是贯彻落实十精神的重要举措
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眼1?演。高校共青团推进关爱行动,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解决了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也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能让广大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眼3?演。高校共青团作为全团工作中具有基础战略性地位的组织,在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中具有其他系统无可比拟的组织、人力和资源优势,可以说,关爱行动是高校共青团帮助农民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落实贯彻落实十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高校共青团推进关爱行动是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共青团的基本职责。结对帮扶是青年志愿者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具有可操作、易量化、重长期等优势和特点?眼4?演。高校共青团推进关爱行动,要把结对帮扶作为重要抓手,组织青年志愿者利用课余时间及假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学业辅导、心理咨询、亲情陪伴、安全教育、素质拓展等帮助,可以弥补留守儿童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足,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条件和环境,提升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心理素质,拓展综合素质,完善人格养成,促进其健康成长。
(三)高校共青团推进关爱行动是提高共青团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渠道
高校共青团从人力资本投资和培育的高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能接受持续性的良好教育,也可以为青年大学生搭建一个锻炼自我、服务社会的平台,达到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升人力资本存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同时,高校共青团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全团一盘棋的布局推进工作,结合实际实,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按照项目化运作、社会化推进的模式,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大有可为,不仅能体现出高校共青团服务社会的能力,也能体现共青团的价值所在。
三、高校共青团推进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行动的策略
围绕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校共青团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相结合的优势,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志愿服务,可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组织对组织”的帮扶模式,建立完善的帮扶机制,按照全团一盘棋的布局推进关爱行动,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进行学业辅导,增强留守儿童的学习能力
高校共青团通过组织协调,引导青年志愿者作为校外辅导员,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学习和功课辅导,帮助其提高其学习效果。辅导的方式可采用一个志愿者结对一个留守儿童,每周开展爱心家教活动,帮留守儿童答疑解惑,帮助他们消化所学的知识,掌握好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与此同时,广大青年志愿者还可以利用暑期社会实践的时间,深入农村广泛开展留守儿童学业辅导活动,通过到留守儿童家里开展学业辅导,或开设辅导班进行主要课程的综合辅导,义务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家教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学习能力。
(二)开展教育活动,拓展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
在素质拓展方面,高校共青团可以通过团支部或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广泛开展工作,以一个团支部结(志愿者组织)结对一个农村留守儿童班级的模式,充分发挥团支部(志愿者组织)的人力资源优势,利用下午下课后的时间,依托留守儿童所在学校场地,开展每周一课活动。即,每周利用一个下午下课后的时间,给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孩子们热爱祖国,树立报效祖国之志;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孩子们不仅关注生命本身,还要学会提高生存能力,提升生命价值;开展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活动模拟演示、安全图片展等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贴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安全教育内容,帮助孩子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引导他们学会远离危险,学会自救;通过开展美术小制作、音乐欣赏、舞蹈练习活动,扩大留守儿童的知识面,提高艺术修养,陶冶情操,从而提升其综合素质。
摘要:采用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从研究场所、研究地域、研究者身份、研究内容等维度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田野研究的文献加以梳理分析,发现目前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已有了多方面的探讨研究,但运用田野研究方法进行的研究还很少,并且目前的研究在研究对象、研究假设、研究的维度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关键词:农民工子教育;田野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当前,外出务工所带来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问题成为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很多文献从不同视角作了分析和探讨。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方法的选择上,种类纷呈,有量化的调查式研究、有质化的深入研究,亦有理论层面的探讨。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田野研究方向
(一)研究对象的选择及研究者进入的角色
田野研究最大的特征就是进入现场,保证对研究对象的“深度了解”,并对研究对象进行“深描”。因此,研究者在整个资料收集过程中承担怎样的角色对整个研究非常重要。在所查阅到的文献中,研究者更多的是以“朋友”的身份进入研究对象的生活,因此,所获得资料真实生动。对于研究对象的选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留守儿童,一类是流动子女。田野调查的场所主要集中在:留守儿童所在的村庄、就读的学校;流动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研究的地域集中在我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民工输出省份。
(二)研究的内容分析
1、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1)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留守儿童学习问题、心理健康教育问题、道德品质和行为社会化问题、日常生活的教育问题、安全教育问题。研究表明,父母的外出对留守儿童这些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2)流动子女教育问题
已有研究发现,流动子女教育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地方政府面临经费困难、各种教育费用是流动儿童少年迈进正规学校大门的一道“门槛”、低收入流动人口家庭子女上学问题是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难点和焦点、经就学的流动儿童少年依然面临着一些学习、心理和社会问题。
2、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对策分析
(1)留守儿童教育的改进对策
如何减少父母外出对留守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给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充满关爱的、健康的成长环境?目前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应该从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几个方面入手,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增加社会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并由相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解决。如林宏(2003)对福建省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进行调查后建议应从政府、学校、社区入手,并建立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管理机制。
(2)流动子女教育的改进对策
为改善和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研究者们均认为国家应当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和维护教育公平的长远考虑出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完善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管理机制,包括发挥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作用、体现教育系统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能、社区方面的相应措施等。
(三)研究者的视角
综观已有的研究,研究者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所选取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弱势地位、农民工适龄子女的义务教育状况、教育公平、教育政策执行研究、农民工子女的污名化研究、留守儿童的隔代教育功能及家长制研究等方面。
此外,除了对学校教育所作的研究外,也有学者注意到流动人口的家庭对子女的影响。该类研究的对象以随父母流动的子女的家庭教育为主;研究的区域以流入地为主;研究的内容多为揭示现状、发现问题继而提出对策。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田野研究述评
(一)田野研究方法的运用不足
在诸多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研究中,运用田野研究这一方法的研究很少,并且在运用该方法时也未能达到标准,如艾琼(2005)进行研究的时间仅仅只有2个月的时间,远远未达到田野研究所要求的“至少一年以上”的要求。另外,也有研究者未能真正的去“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更多只是以一种研究者的身份参与研究之中,这样,很难收集到研究对象最最真实的资料。
(二)研究对象的缺失性
纵观已有研究,其研究对象的缺失性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工“流动子女”的学校教育研究多,对 “留守子女教育”、对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研究不够。这是二元体制下“城市中心本位”思想在研究趋向上的反映。另外研究的教育阶段集中于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小学阶段,而对于学前阶段以及高中阶段则没有涉及。
(三)研究假设的片面性
在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及原因探究中,往往仅是以某一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做假设推导。比如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究竟哪些问题确实是父母外出打工造成的,哪些又是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对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以留守儿童所处的整个成长环境为背景,加以综合性的考察。而在这方面,以往的研究涉及非常少。
(四)现象的调查和描述性分析多,学理性研究不足,跨学科分析视角欠缺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不仅涉及农民工的家庭和城市管理,更涉及到国民的教育权利、涉及到教育机会的平等和中国未来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教育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多学科协同研究,提出有深度的研究成果。而目前,多数研究停留在现状、原因和对策的分析上,结论大同小异,对策性研究多,地方特色明显,缺乏有理论深度的分析。
(五)制度性分析多,对文化分隔和歧视的现实关注较少
在制度上进行探讨,寻求制度变革之道是必要的,但我们还应该关注农民工子女这个群体如何融入城市生活的问题。他们如何随父母融入到与流出地完全不同文化环境中,不再延续他们不利的社会弱势地位,这是目前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无暇顾及,也是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
(六)关注现实的紧迫问题多,前瞻性研究欠缺
学者们主要关注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和教育平等问题,但对 “第二代移民”的继续成长问题,即在义务教育之后,他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如何提供给他们适合的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高等教育等问题缺乏相应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任运昌.空巢乡村的守望:西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社会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27.
[2]史伯年.城市边缘人―进城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5-30.
[3]艾琼.从乡野的主人到城市的边缘人―一项进城民工子女教育的人种志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5.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农村;留守儿童教育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大批农村人口纷纷离开土地涌向城市,选择进城务工的生存发展道路。这种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打破了长期稳定不变的家庭结构,导致父母与子女长期分离,农村出现了大批留守儿童。对这些孩子如何施以恰当的教育,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教育研究领域中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研究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思考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关爱留守少年儿童,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留守少年儿童充分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最需要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他们的教育问题,关系着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着广大家庭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全国妇联日前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的比例达28.29%。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需要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的群体。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家庭经济条件,为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和可能性,但是从总体上看,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角色的长时间缺位,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完整的家庭教育和监管,致使他们在学习、生活、情感、教育等方面产生诸多问题。
(一)亲情关怀缺失
家庭成员经常性缺位导致的亲情关怀缺失,是留守儿童面临的最大无奈,也是留守儿童各种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多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起生活,他们长期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中,不能像其他儿童那样拥有父母的呵护,得到应有的亲情关怀。这种长久的亲情隔离导致很多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疏远,有些子女不愿张口叫其父母,有些甚至还对父母充满了怨恨。
(二)心理问题骤增
由于缺少情感和心理关怀,缺少和父母相处、交流的机会,很多留守儿童没有倾诉和寻求帮助的对象,与外界接触较少或不愿意接触。他们常常表现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悲观消极、不善于表达等自闭倾向,存在不同程度的性格缺陷和心理问题,有的自卑懦弱、多疑敏感,有的性格怪异、暴躁叛逆,有的忧郁焦虑、自暴自弃,严重的甚至有轻生倾向。长此以往,这些儿童将很难树立正常的自我价值观。
(三)学习兴趣减低
由于家庭监管的缺失和学校教育的疏忽,多数留守儿童学习较为困难。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他们有的经常课堂违纪,有的撒谎逃学,有的很少参加集体活动,对于学校和学习的兴趣大大减低,个别留守儿童甚至对学校和学习产生抵触情绪,学习成绩下滑较为明显,辍学现象比较严重。
(四)道德意识淡漠
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在情感上得不到足够的关心,在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上也难以得到父母的引导和帮助,缺乏道德养成教育和纪律约束,容易偏离主流的道德价值观。一些留守儿童出现了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偏差,养成了自私自利、好逸恶劳、乱花钱、摆阔气等陋习,有的还染上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嗜好,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
(五)安全问题频出
部分留守儿童因年龄太小,父母又不在身边,缺乏约束和监管,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在生活中,有的留守儿童患病得不到及时医治,由溺水、触电、斗殴等引起的意外伤亡事件也屡屡出现。同时,留守儿童还是不法分子侵害的主要目标,特别是留守女童受到侵害的风险更大,近年来留守儿童被拐卖、拐骗、猥亵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社会转型的产物和结果,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带来的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和农村基础教育的现存问题交织在一起。这些问题的形成,既有制度性因素,也有政策性因素;既有学校教育的因素,也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因素;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认真分析研究。
(一)社会因素
政策性壁垒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主要因素。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制结构是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最大障碍,也是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性壁垒。由城乡二元制结构衍生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不仅人为形成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界限,也加剧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分化。这种现阶段难以跨越的城乡鸿沟和羁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员的自由流动和发展,也对城乡教育产生着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中考、高考户籍地考试制度等一系列限制性政策,使得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子女不得不在户籍地学习生活。
在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思想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关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而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建立外出务工家庭的专门档案,也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做过任何详细统计,更没有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这些因素导致了目前个别地方政府的教育责任缺位。
(二)家庭因素
健全而有效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家庭教育的主体由父母变成了其他抚养者,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一部分是其他的亲戚。这些老人一般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文化程度偏低,加上老年人大多对孙辈较为溺爱,对孩子基本上是有求必应,对其顽劣行径舍不得严加管教。其他亲戚因为留守儿童不是自己的孩子,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放任自流,对留守儿童监管不力甚至根本不管。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寄宿在亲戚家中,很难产生归属感,总有寄人篱下的感觉,也容易和亲戚家年纪相近的孩子产生矛盾。这种溺爱或放纵性的家庭环境,使得留守儿童几乎生活在无限制、无约束的状态下,无形中助长了他们自私任性、霸道蛮横等极端性格。
家长观念的偏差也是影响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因素。一些家长认为让孩子读书,还不如早打工、早赚钱,不上学可以省很多钱、不上学还可以挣很多钱,这种观念无形中降低了对孩子学习上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进步。部分外出父母因无法长期照顾、陪伴孩子,于是更多地采用物质的方式进行补偿,用金钱弥补愧疚,使得留守孩子手中零花钱过多。处在这个年龄的儿童,生理和心理都还很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现象的影响,手里过多的零花钱往往进一步助长了他们的不良习气,极易使孩子形成功利主义价值观和享乐主义人生观。这种监管不力和畸形补偿,对孩子的人格发展、道德发展和个体社会化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三)学校因素
目前,在很多农村地区,中小学的办学条件较差、教学设施较为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合格师资紧缺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中小学除了讲授文化课的智育教师之外,思想品德教育、美术、音乐、英语、体育等方面的教师比较缺乏,基本没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生活指导教师,不能为学生尤其是留守学生提供更悉心的关怀和照顾。同时,由于农村教师教学负担过重,一些教师几乎没有与学生的课外交流和谈心活动。这种缺少特殊性、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基本对策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是社会转型中的成本和代价,这个成本和代价需要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同时提供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强化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义务教育质量的差距。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分割体制,逐步弱化或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体制,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促进城乡居民之间的合理均衡流动。凸显政府的教育责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促进城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亲情有护、安全有保。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改变不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能够与城市儿童平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
(三)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做到“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法制观念,促进留守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学校应着眼于学生的健康成长,着眼于学生的长远进步,适应社会发展规律,遵循留守儿童学生学习成长规律,深入了解掌握留守儿童的思想、心理、生理、学习和生活状况,关心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四)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
我国现行的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主要来源于1998年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办法>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4](<办法>第七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简易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允许其租赁坚固适用的房屋为校舍。(《办法)第八条)”[5]该办法实际上对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提出了三种解决途径:一是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即不得随父母流出户口所在地;二是申请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三是进入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然而,这三种解决途径在现实当中却遇到了困难。首先来看第一种途径,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既然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是因为流动而产生的,那么干脆不让你流动,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这就是第一条解决途径的思路。是的,“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没有了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自然就没有了,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有流动人口,就不可能限制儿童的流动。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需要父母。教育学家认为父母对孩子的一生影响非常大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孩子最初所学的都是从父母的言行之中学会的,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成年之后都会出现心理问题,对社会造成伤害。同时父母是孩子的最好监护人,有哪个父母不关心自己的孩子呢7因此父母旦在城市扎下脚跟,就会把孩子也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养护。即便让孩子在户口所在地上学父母也是不放心的。在户口所在地上学虽然有亲戚朋友照顾孩子,但终究不如父母自己照顾得周到。另外,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对孩子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限制孩子随父母流动的办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第二条途径让孩子进入流入地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开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简易学校。这也是办法规定的最需要解决途径。但是这途径在现实面前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1.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问题。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政府是负责筹措经费,设置学校的主要负责部门,教育经费也是按户籍学生人数下拨。目前,一些特大城市自身义务教育经费比较紧张,加之特大城市流动儿童少年的基数相对较大,再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专门投入笔经费,负担较重。
2.公办学校的现实状况。近几年各地,尤其是特大城市,相继出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高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位非常紧张。许多学校都存在着超大班额教学的状况直接影响了义务教育的质量。在此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着学额的现实局限。3.学费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投入经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并不现实。为此,有人提出,这部分经费应由流出地政府承担。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大,且来自四面八方,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目前,现实中比较通行的办法是由学校向流动儿童少年的家长收取借读费或教育补偿金。但由于一些学校收费都很不规范使得流动人口中的低收人群体难以承受,除此之外.各个公办学校名目繁多的收费却让那些低收入的民工望而却步。因此,在实际当中,公办学校并不能成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主要途径。那么就剩下最后条途径了,进人社会力量举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这类学校通常是由流动人口自身开办的习惯上称作打工子弟学校,打工子弟校是在城市和城镇现有教育资源不足以完全吸收流动儿童少年时的一种合理而必然的选择。由于流动儿童的空间分布极其集中,他们一般分布于城乡结合部地区.这就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全日制中小学难以全部承担流动儿童少年人口的教育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允许流动人口中的一些人开办“打工子弟校”来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各地流动人口在开办学校方面已经走在了政策的前面。早在90年代初期,北京市的流动人口就开始举办“打工子弟校”了。迄今.共有百余所规模不等的“打工子弟校“,小者只有10来名学生,而大者学生人数将近2000人。对于这些打工子弟校.流动人口家长是普遍持支持和欢迎的。各种“打工子弟校”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收费低廉,管理灵活基本解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然而,这些受到欢迎的打工子弟学校却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而受到各地的查禁。“打工子弟校”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卫生条件较差。为了节省开支打工子弟学校尽量减少投入每班的人数尽量最大等。第二,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狭小的校园简易的校舍使得些学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第三,教学质量问题。由于打工子弟校的工资一般较低因而难以吸引较高水平的老师。新开办的“打工子弟校“是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城市和城镇的办学标准的,因此很难获得办学许可证,大部分还戴着”黑帽“。但是这些学校被取缔之后,孩子们怎么办呢?实际上,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是在家长的配合下和教育主管部门打游击,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孩子有书读。这也是打工子弟学校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
二、结语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 教育政策 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
2010年7月29日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四次出现“留守儿童”一词,并在第三章“学前教育”、第四章“义务教育”和第二十一章“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三个章节专门论述了留守儿童教育,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留守儿童教育的高度重视。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家乡或寄宿在亲戚家中,长期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留守儿童主要是农村留守儿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工作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向城镇的工作人口不断增多,留守儿童也随之增加。近几年来,留守儿童教育已成为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分析
留守儿童问题自古就有,但我国留守儿童教育成为社会问题是近几年的事。分析留守儿童规模等基本情况,是分析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前提。
1.留守儿童规模。我国目前有多少留守儿童,还没有精确的全国权威数据。近年来,一些学者和机构对留守儿童规模进行过分析,但结果不一,差距较大。根据罗国芬评述,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庞大是有共识的,然而,由于统计口径不一,具体版本较多,如2004年5月31日,教育部召开留守儿童问题座谈会,提到农村留守儿童已近1000万人,这里的留守儿童是指16岁以下的儿童;段成荣、周福林估计,我国0~14岁农村留守儿童有1981.24万人;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组织河南省城调队对河南鲁山、叶县4个乡镇的4所学校500名学生进行调查的结论是,留守儿童比例为33%。而段成荣、杨舸的研究结论是,全国17周岁及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高达5861万人,其中6~14周岁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总规模为3264万人;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迅速,2000年至2005年间增长了140%。根据对赤壁市神山镇的调查统计,全镇在校中小学生1598人,其中留守学生达613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8.36%,这个数据与上述33%的比例接近。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大约三分之一是留守儿童。
2.留守儿童分类。目前,多数研究者将留守儿童分为单亲监护型(父亲或母亲)、隔代监护型(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上代监护型(亲友)、同辈监护型(哥嫂姐)或自我监护型等。实际上,留守儿童主要有二种:一是隔代监护型,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父母对这种监护比较放心,但监护人大多对孙辈过于溺爱,生活满足较多,宽容放任过多,管束引导较少;祖孙年龄差距大,代沟明显,沟通困难,祖辈往往以他们自己的成长经历来教育孙辈,观念保守,方法简单,而孙辈见多识广,喜欢新潮、刺激和创新,做事不拘一格等,对祖辈的思想观念和教育方法难以接受。另外,老人岁数大,健康欠佳,精力不济,监护力不从心。二是上代监护型,即由父母同辈人如叔、伯、姑、姨、舅等亲友进行监护。由于监护对象并非自己儿女,监护人有所顾虑,不敢严格管教,导致上代监护也多属物质型和放任型,容易养成留守儿童的任,对较为敏感的留守儿童,则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形成怕事、孤僻、内向的性格。
二、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虽然在生活自理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发生长时间的亲子分离,其教育问题已成为基础教育的重大问题。
1.学习滞后问题。由于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学习监护不力,与学校教育配合不够,导致留守儿童学习滞后。特别是在隔代监护情况下,监护人文化水平偏低,加上存在重养轻教倾向,致使留守儿童学习得不到有效辅导、督促和引导。同时,有些打工父母工作不顺,怨天怨地,对留守儿童不闻不问,使留守儿童的幼小心灵承担着很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正常学习;还有些打工父母认为“能读就读,读不好打工也能挣钱”,甚至认为“读书无用”,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没有明确要求,甚至带来负面影响。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整体上学习滞后,且男生学业失败的风险大于女生,具体表现为:学习自觉性较差,迟到早退较多,上课不专心听讲,作业草率了事,纪律性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成绩显著下降,个别甚至产生厌学逃学辍学情况。
2.心理健康问题。亲子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因素直接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特别是心理健康。由于留守儿童长期缺乏正常的亲子互动,很少有机会向父母表达自己的心理感受,父母也很少有机会直接传达对子女的关爱,导致留守儿童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健全的关爱和沟通,遇到困难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亲情支持;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帮助、引导,久而久之,会使父母与子女产生心理隔阂,使留守儿童丧失基本的心理归属和心理依恋,形成心理问题,产生心理障碍。观察表明,由于亲情长期缺失,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整体上不如非留守儿童,主要表现为:内心封闭,亲情淡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自信心不足,性格变化明显,人际交往困难,不主动与人交流,压抑、苦闷与孤独感严重,有些甚至冲动易怒、常为小事与人发生纠纷。
3.德行失范问题。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父母担负着对儿童的养育责任。养育不仅仅是抚养,更重要的是教育儿童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习得正确行为习惯,为长大成人奠定基础。由于留守儿童监护人缺乏必要的监护能力,对其学习、生活监护尚且困难,更谈不上德行教养。正是缺乏有效的德行教养,有些留守儿童是非不分,不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容易受社会负面因素影响,养成不良习惯。观察表明:有些留守儿童经常说谎、爱说脏话、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学的东西;有些由于家庭经济有所改善,零花钱较多,养成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个别甚至利用零花钱沉溺于网吧玩游戏等。虽然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德行表现整体无显著差异,但留守儿童德行缺乏必要约束,分化明显,个别留守儿童违法乱纪严重,成为留守儿童教育的难点问题。
4.安全保障问题。如前所述,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多数是隔代监护人,由于年龄偏大、健康欠佳以及劳动负担重等影响,导致其安全监护能力不足;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引发安全问题。留守儿童面临玩耍、劳动、生活中的安全问题,与非留守儿童相比,更易遭欺负,交通安全威胁比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此外,还面临三种安全隐患:一是学校布局调整后,多数留守儿童上学较远,没有监护人接送,安全隐患较大,特别是女孩的安全隐患更大。二是临时监护人不住一起的留守儿童,有的独守一栋房子,存在侵扰、盗窃等安全隐患。三是临时监护人缺失时,留守儿童生病了,在学校有老师、同学们关心,回家便无人照顾,如果在家突发疾病,安全就更无保障了。
三、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
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加强留守儿童教育,要落实新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作用。
1.政府落实政策。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以新纲要为依据,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多管齐下,落实留守儿童教育政策。一是落实农村学前教育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二是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三是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投入,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
2.社会积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社会积极参与留守儿童教育,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留守儿童教育合力,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妇联、团委、少工委等组织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难题;村镇组织要要创新管理模式,考虑以村、组、镇为单位,创办托管中心,配备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和安全;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大中专学生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为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支持;组织社会爱心人士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同时,基层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把关心留守儿童作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帮助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3.学校加强教育。学校要在留守儿童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做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留守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一是制定留守儿童教育规划。将留守儿童教育纳入学校主要议事日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二是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建立“镇村组”和“镇校班”两线三级调查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三是全面推行家长制度。发动广大教师争当家长,为每个留守儿童确定一位学校临时监护人,重点加强“问题”留守儿童的转化教育。四是解决留守儿童实际困难。认真落实生活补贴政策,改善住宿环境,开展互助活动,解决留守儿童实际困难。五是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在学校建立留守儿童家长联系花名册,开通亲情热线和师长热线,方便家长与留守儿童电话联系,让老师随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利用春节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强化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感。六是加强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教育。配备生活和心理辅导教师,加强留守儿童的生活指导和心理辅导,定期进行体检,传授健康知识,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4.家庭主动配合。学校要组织监护人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意识。家庭要主动配合留守儿童教育,强化监护意识,尽量避免双亲同时外出;外出后要经常与留守儿童进行电话和书信交流,询问其学习、生活、安全、健康情况;利用节假日定期回家探望,寒暑假可接孩子到自己身边团聚,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父母双方均外出时,要委托责任感强的监护人,否则,如果为了打工赚钱而放弃对孩子的教育,那就本末倒置了。留守儿童父母教育责任缺位导致的家庭教育缺失,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需要家庭主动配合,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强化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监护人的教育功能,促使他们切实承担家庭教育作用,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罗国芬.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问题评述[J].青年研究,2006,(3).
一、什么是流动儿童的教育起点公平?
公平问题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但到底教育起点公平对流动儿童意味着什么,《从》文并未进行必要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不对流动儿童教育起点公平的内涵进行清晰的说明,在实践层面上就会失去考察的指标,因此,对这一概念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梳理很有必要。
从理论上看,众多研究者并未对“公平”下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界定。与公平相似的概念还包括公正、平等、正义等,有时甚至混淆使用。在西方,平等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民主的平等”。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的平等”是一种以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平等,因而,机会总是向才能高的人倾斜。教育层面,由于社会、经济、阶级、文化条件的差异,教育权利的分配倾向于社会地位高、经济条件强、文化程度好的城市子女,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以流动儿童为代表)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鉴于此,罗尔斯提出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使教育资源不仅在应然层面上开放,而且在实然层面上开放,进而使弱势群体的儿童确实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民主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是一种最高级别的平等。他认为,社会差别是客观存在并且不可避免的,但社会在承认差别存在的同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一种社会安排能最大程度地有利于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即使它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这样的安排也能被称为“民主的平等”,也是正义的。也就是说,教育资源不仅不应该对弱势群体儿童关闭,相反应该向其倾斜,以缩小弱势群体与城市子女之间的教育差距。
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由瑞典教育学家胡森提出的一种分类方式。将罗尔斯和胡森的观点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主要是在公平的层次或程度上进行探讨,而胡森则是在事件的先后顺序上进行分析。无论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还是结果公平,都可以包含罗尔斯的平等的三个层次。对于教育的起点公平而言,只有所有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入学权利,并且具备平等的入学机会,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适龄儿童还能得到相应照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起点公平。
从上述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认识,即在实践层面,对于流动儿童而言,教育起点公平就应该是指:不会因经济、制度、文化等方面的排斥而使流动儿童平等的入学权利受到剥夺、平等的就学机会受到损害,要让流动儿童真正“进得来”,更要“融得入”,不只是走进了公办学校的课堂,更要走进公办学校的文化。这具体体现为:流动儿童能够享受同等进入公办学校的权利,不因生源、户籍等种种理由遭到拒绝;流动儿童能够享受同等质量的教学资源,教师、同伴群体不会对其有地域和文化歧视,而是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学校文化。
二、取消借读费就能实现流动儿童的教育起点公平吗?
目前关于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的研究多从户籍制度、财政拨款体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从“借读费”角度切入的还比较鲜见。最初的研究始于2003年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李钰的《我国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难成因探究:由公办学校“借读费”引发的思考》一文①,此后北京师范大学周序博士对借读费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②。《从》文中关于借读费的分析思路和结论与周序博士的系列研究几乎完全一致,但周序博士只是将借读费问题放在农民工的纳税义务与其子女的入学权利的关系范畴内进行探讨;而《从》文则将取消借读费这一政策的价值抬得比较高,认为它可以保障流动儿童教育起点公平的实现。取消借读费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不是真正能够保障教育起点公平的实现,则是一个需要谨慎探讨的话题。
1.教育权利的起点公平
教育权利的起点公平指的是与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权利相对应的教育上的平等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多年来,城市公办学校一直都以户籍为理由,以收取借读费为手段,将流动儿童阻隔在公办学校的门外。诚然,借读费的确是困扰流动儿童就学的诸多困难之一[4]。但真正使流动儿童无法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限制,文化观念上的限制更不可忽视。流动儿童的家长,即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农村,具有很强的“离土不离乡”的特点,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至今不能意识到教育对子女的重要性,教育支出方面处于“贫困水平”。笔者在北京市多家打工子弟学校进行调查时,一些校长指出:“我们并不担心取消借读费会减少我们学校的生源,因为很多家长送孩子到学校不是为了学习,而是因为自己工作的时候家里没人看管孩子,他们送孩子到学校更多的是出于看管孩子的目的,只要孩子有人管,他们就能放心地出去打工挣钱。而且,打工子弟学校的收费比公办学校低,因此我们绝对有着竞争优势。”该校长的这番话并非信口之言。国家财政部在2004年初就已经明确提出:“今后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再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或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及摊派其他费用。”[5]但政策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的打工子弟学校数量并未相应减少。在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出台两年之后,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多元文化教育研究中心和华中师范大学共同承担完成的《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项目总结报告》中显示,依然有“53.2%的农民工子女家长勉强或难以接受上公办学校的学费”。因此仅从经济上考虑,即便将借读费排除在外,大量流动儿童的家长依然不愿承担公办学校的学费,而是偏好教育质量低但收费低廉的打工子弟学校。从这个意义上讲,很多流动儿童在教育权利上受到学校和家长的双重剥夺,依然处于起点落后的位置。
2.教育机会的起点公平
按照罗尔斯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教育机会的起点公平指的是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教育机会和资源向所有人平等开放。取消借读费可以在经济上保障流动儿童和普通市民儿童享受“公平”的待遇,但机会的公平是否真的只限于经济上的公平呢?
流动儿童家庭一般分布于城乡结合部,该地区的特点是人口密度较小,生活成本低廉,因而适合打工者居住。由于自身是“外来人口”,考虑到经济、交通、社区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离家近”成为农民工在城市为孩子选择学校优先考虑的因素,而学校的办学性质、文化观念则是其次。在农民工广泛分布的城乡结合部,由于当地常住人口并不多,因而公办学校数量也相对较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工大量涌入城乡结合部,由于政府长期对流动儿童进入公办学校持抵制态度[6],因而城乡结合部的公办学校数量并未增加。如今虽然取消了借读费,但流动儿童依然面临“无校可去”的尴尬局面:公办学校虽然不收借读费了,但早已人满为患;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远在城市中心或者更加遥远的农村。家长权衡再三,只好依然选择打工子弟学校。综上可见,虽然法律赋予流动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借读费的取消赋予了流动儿童经济上的平等待遇,但事实上,政府并未在他们的生活地区增加相应数量的公办学校,很多流动儿童依然面临着有权利进公办学校、但无公办学校可去的尴尬局面。
3.民主的起点公平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民主的起点公平要求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予以必要的、甚至是更多的优先照顾。取消借读费政策真正惠及的是那些家长对教育较为重视,同时能够“有幸”进入公办学校的流动儿童,而且应该承认,这类流动儿童占了所有流动儿童中的大部分。对他们来说,取消借读费的政策对于保障其入学权利的起点公平和入学机会的起点公平确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但仍然无法照顾到“民主的起点公平”。
事实表明,流动儿童很难融入公办学校师生群体,他们被看做“插班生”“外来人口”,这些标签让流动儿童倍感辛酸与失望。原本梦寐以求的城市公办学校,没有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他们在费尽周折进去之后,反而新添了苦恼[7],比如儿童对新学校的适应问题。早在1998年,原国家教委出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14条中就明确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流动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少先队、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不得歧视”。这项规定本身就反映了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在很多方面都被歧视、被边缘化。时至今日,这种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改观。2001年《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流动儿童中,“有一半以上的流动儿童(58.3%)不喜欢、甚至讨厌北京孩子。理由主要是他们欺负人(26.2%),看不起人(37.1%)。同在一个城市生活,有些孩子甚至从来没有和北京孩子接触过(3.1%)”。有研究甚至发现公立学校的教师对流动儿童也存在文化排斥现象[8]。作为教育的主体,教师对城市公立学校接纳农民工流动子女事件的评价和态度直接影响他们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待流动子女的态度[9],教师的“排斥”也大大阻碍了农民工子女顺利平稳地融入。这些问题不解决,民主的起点公平就无从谈起。所以,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并非简单依靠取消借读费这一政策就能奏效。
三、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缘何难为?
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其根源在于户籍制度造成的显性和隐性双重隔阂。在显性隔阂方面,限制人口流动、收取借读费、拒绝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等规定建立起了一道道人为的栅栏。在隐性隔阂方面,将流动儿童视作外来人口,在心理上歧视和疏远他们,更是阻碍教育公平的屏障。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户籍制度长期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他们的生活圈子局限于田间地头,因而看不到教育的价值。而当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开了城乡之间的屏障,将大量青壮年农民吸引到城市的时候,他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城市经济的繁华和挣钱的重要性,而子女的教育始终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即便自己的孩子上了一个还不错的学校,但由于自己工作地点变动,孩子也不得不随之“流动”到新的工作地点附近去居住、上学。生计的压力让子女的教育始终处于家长工作的附属地位。这样一来,农民工家庭自己就已经将孩子的教育放到了一个起点不公平的位置,孩子在尚未到达入学年龄之前,已经在观念上、文化上落后于当地孩子。
笔者无意否认取消“借读费”这一政策对于流动儿童教育的积极意义。不久前,北京市政府甚至还出台政策,在入学资格和费用上取消了户籍限制,所有儿童不分本地、外地,一视同仁。这些政策当然都应该获得肯定。但无论是早已提出的取消借读费,还是北京市新近尝试的取消户籍对入学的限制,都只能从经济或者管理层面上消解部分显性隔阂,而更为根本的隐性隔阂并未得到消除。因此,取消借读费之于教育公平,哪怕只是教育的起点公平而言,都只能说是万里的第一步,远未达到有“实质性突破”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看,《从》文未能厘清教育公平的实践内涵,也没有说明对流动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教育起点公平到底应该包含些什么内容,因此在分析过程中带有经济决定一切的片面化、理想化倾向。《从》文的观点虽有一定深刻性,但不利于我们从全局角度予以流动儿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也不利于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的最终实现。如果我们能够以辩证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看待这一问题,也许能够为流动儿童教育公平的实现做出更多有价值的工作。
注释:
①参见《我国流动儿童少年入学难成因探究:由公办学校“借读费”引发的思考》,刊于《基础教育研究》2003年第3期。
②参见《对公办学校“借读费”的思考:受北京市取消“借读费”所引发》,刊于《基础教育研究》2005年第5期;《关于借读费研究的文献综述》,刊于《上海教育科研》2006年第9期;《流动儿童就学保障问题分析》,刊于《基础教育参考》2007年第4期;《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中的社会控制理念》,刊于《江西教育科研》2007第5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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