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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城市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城市及其人员、财产、城市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是城市依法有序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以及进行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由此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就是通过调整危险源、防护保卫目标、应急救援力量和设施三者的地理布局,减小危险的影响范围,提高城市灾害发生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达到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是城市问题和安全问题的耦合,涉及到城市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如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通讯、环境、商品供应、社会稳定、灾害防控等。
[关键词]公众参与 维护 环境安全 重要性 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对公众参与已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各种活动。公众的范围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境安全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种:(1) 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地将环境安全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响和督促他人加强环境安全的行为和意识。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危害的良好状态。事实上,技术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安全,都以环境资源作为介质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环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例如,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政治性的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时,往往离不开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是基础,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和综合,后者是前者严重化到一定程度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后者包括前者。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近几年来,人类和世界各地连续遭遇了海啸、地震、飓风、暴风雪、大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还遭遇了SARS、禽流感、疯牛病、艾滋病等全球大面积传染病的危害和侵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自然灾难普遍爆发时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与过度消耗正在不断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毁灭,也造成了生态灾害和灾难的不断发生。自然灾变的频临将成为今后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全世界都将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解决或寻求人类面临环境危机中――求其长久生存以及寻求另外一种生存生态文明!
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更是令人担忧,除了上述的灾难和危害曾经出现,且有的危害还在不断发生外,在我国还存在以下影响环境安全的因素:①环境污染严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十分突出。2006年,七大水系197条河流、408个断面中,四、五类水体占28%,劣五类占26%;全国38%的城市环境空气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居民健康不断遭受到大气污染的侵害,有些城市近几年还出现了非常恶劣的空气污染危害,一遇到大雾或沙尘暴天气城市居民就已经到了窗户不敢开、门也不敢出的地步,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污染呈现加重趋势;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发生较重酸雨城市的比例已有所增加。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业污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造成农村环境安全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②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增长,但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严峻,生态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万公顷;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资源流失严重,有害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1200亿元经济损失。海洋生态破坏严重,物种急剧减少,赤潮灾害频发;以江河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为主要特征的水生态失衡问题仍未解决并呈扩大趋势。③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土地荒漠化仍呈蔓延趋势。④环境风险居高不下。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环境事件引发的重要原因,一个是安全生产事故,另外一个就是企业违法排污。这既是一个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的问题,又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些地方忽视环境安全问题,甚至急功近利,项目建设中选址不当,把一些化工、石化、冶炼等高危行业建在饮用水源地、江河沿岸、城市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和人群密集地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灾难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⑤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近年来,群众的环境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严重影响社会稳定。⑥经济结构建设不合理,重要战略资源短缺。经济结构的内在缺陷可能直接导致对国家环境安全的威胁。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拥有量较少,入水资源、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能源资源、矿产资源等,特别是天然气和石油供给不足,无疑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的环境安全。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为了实现和维护环境安全,国外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能象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认为它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她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将环境的产权(所有权)赋予国家,由国家作为环境的所有权人将环境分配给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关系,从而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地的悲剧”,之所以不直接将环境的产权授予各个利益主体,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有些环境要素如大气产权难以界定;二是让国家持有产权可以使国家保留调控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权力。另外,环境安全按照覆盖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地方环境安全和国家环境安全,如果一种环境安全的效应外溢到到其他地方比较少,就可以将它视为地方环境安全。地方环境安全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环境利益,可以由地方政府来营造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为全体民众提供环境利益如大的湖泊或者森林,政府就应承担保护和改善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环境安全建设中的作用。公民和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应理解为帮助和监督政府履行职责,也就是民主机制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公民组成社会团体、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政府决策、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政府。政府应当在建设环境安全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起的是辅助的作用。但是,社会自治在国家之外扮演独立角色,在现阶段起到补充作用;同时,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全国民众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又不能滥用委托权。针对政府失灵,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而应该发挥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来避免。这就是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之所在。
总之,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安全现状,每一位公民和每一个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有序的参与维护我国的环境安全,这也是当今中国政治、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履行应尽的职责,企业和相关人士履行应尽的义务,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否则,维护环境安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环境安全意志上升为国家环境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可以通过公民自己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广泛积极参与,依法监督和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事务,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公民和各种社会团体有序的积极主动参与维护环境安全,还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参与和秩序、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结合,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程舸,李冬梅.环境安全概念及重要性探讨.广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04).
[2]谢有奎,陈灌春,李永青,谯华,敖漉.环境安全概念探讨.后勤工程学院学报 ,2006,(02).
本章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如以不同的方式杀妻定不同的罪名。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弹构成不同的罪名。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则,定后面章节的罪名。
【例题·多选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0)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一、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
二、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3
三、 第三人防卫的必要限度……………………………………………………4
四、 国家、公共利益和财产及其它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6
论 文 摘 要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重要,本文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电大相结合,针对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略抒己见,主要从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对第三人防卫限度的理解,国家、公共利益和财产及其它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等四个方面对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应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作为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应根据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来综合考察分析,作出的判断。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和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卫,第三人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第三人的防卫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同时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才能构成。根据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不同,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也不同,国家、公共利益的防卫限度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限度,紧急情况下的防卫应按照绝对防卫执行,实行特殊防卫权,财产防卫是以财产免受或不受损失为必要限度,其他防卫是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为必要限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第三人防卫 其它权利防卫 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关重要,怎样把握有限防卫的限度,亦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标准是什么?“等量论”开始倍受推崇,即正当防卫行为强度小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则肯定不会过当,然而在具体工作中,防卫限度是无法用斗量或用秤称的办法来衡量二者的强度,这样难以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1]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形形,都有各自的独特性。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不同,防卫利益的性质不同,时间、环境和地点不同,侵、防双方力量对比不同等等,都会导致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不同,这就需要我们把握一个原则,具体具体分析,既有利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有利于鼓励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本文结合所学知识和社会实践就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问题略抒己见,敬请指导老师及各位师长、同学不吝赐教。
一、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准了,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必须考察以下四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一是要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如果不法侵害属于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防卫行为的强度不论有多大,都应认为是实际需要的,既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如果不法侵害只属于一般的小偷小摸,一般的侮辱或殴打,则不需要采用重伤或致死的去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只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则不必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否则,对一切违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给某些动辄行凶、随意杀人、伤人的人以可乘之机。[2]
二是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来看。这里所说的强度,是指不法侵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力量大小。防卫的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应当是一种水涨船高的正比例关系,既不法侵害的强度大,防卫的强度应跟着大,不法侵害的强度小,防卫的强度也跟着小。一般来说,在防卫强度小于或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既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应认定为是需要的,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伤害,虽可以认定为不需要,但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为过当。是否过当还应从不法侵害的性质、被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以及不法侵害的缓急上来具体分析来决定。
三是要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上来看。一般来说,为保护重大的合法权益,既使防卫的强度比较大,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也应认定为实际需要,不存在过当问题。如为防止银行、枪、弹、仓库被抢,为防卫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防卫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等,而致不法侵害者死亡,也是必需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虽然防卫保护的是重大的合法权益,但若不法侵害的强度小,则不必致侵害者于死地;如果保护的是一个轻微的合法权益,则不允许使用重伤、致死的方法去防卫。如某甲为侮辱某乙,逼迫某乙跪下磕头,某乙就一刀捅死了某甲。又如某丙抢了某丁的一顶帽子,某丁就将某丙打伤致残,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认定为实际需要,而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是要从不法侵害行为的缓急上来看。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突然,防卫行为往往是仓促应战,而来不及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因而在此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不轻易认定为过当。
2、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赋于防卫人了特殊防卫权,即无限防卫权。这是针对暴力性犯罪的特点来考虑的。对这些暴力行为,只要其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许防卫人实施特殊防卫权,这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公民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自卫权和见义勇为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要特别慎重,不能对防卫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不能轻易地认定为过当。尤其是在防卫者为了保护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更要慎重对待。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文明进步,否则将会挫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违背立法的意图。
同时,也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立法意图还是从刑法条文中这种“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表达方式来看,那种认为上述犯罪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实施,达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的观点,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如采用投毒手段杀人,以不作为杀人,以诱骗手段绑架,对这些行为事实上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杀人、抢劫、、绑架”行为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四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适用的标准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立法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
二、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客观条件是防卫人在防卫心态支配下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因素的总和。它包括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防卫对象条件、防卫时间条件和防卫限度条件等方面。防卫挑拔、互殴案件,都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为保护一个很小的利益,借正当防卫之机而将轻微的侵害者置于死地,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为或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时,继续对侵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
根据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可以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是防卫过当。刑法显示出采纳“必要”说的观点,增加了“明显”和“重大”的规定。这有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易掌握必要限度之尺度。笔者认为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之判断。
1、从客观方面来讲,可将受损害的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正当防卫既是授权性规范又是禁止性规范,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为保护一般的或较小的合法的财产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权益,也是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的。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防卫行动系实现目的所绝对必要的,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性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即使为防止某项财产的重罪侵害,也不容许使用致命暴力。对人身权的侵害,分为致命性暴力侵害与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对致命性暴力侵害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能致人死亡或重任的暴力,可以加以无限度的特殊防卫,体现了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惩罚的精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对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则应依据“必要说”,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不法侵害的个人情况,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和他的环境,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特别应注意时间(如深夜)、地点(如荒野、偏辟地)等对防卫限度的。
2、主观方面来讲,应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的心理。因为不法侵害往往带有突发性和瞬间性,在此种情境下,防卫人一般是很难判断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而且,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行为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违法行为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如防卫人遭到突然的不法侵害时一味强调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前,必须弄清不法侵害人主观意思及其责任能力如何,但是,谁都知道在这种突发危急时刻防卫人是不可能有能力和时间来确认的。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对违法和犯罪都允许实行正当防卫。[3]防卫人的恐惧、惊慌心理因素出于人的本能进行防卫而造成的损害,即使造成较重大损害也不应认为“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对于我们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标准会有裨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掌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还要从不法侵害者和防卫者两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如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缓急、主体及主观方面,不法侵害的人数、工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防卫者的时间、地点、环境、体力以及主观认识等方面。
三、第三人防卫的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不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卫,他人也可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
如张某的妹妹张甲曾与陈某谈恋爱,张甲因陈某好逸恶劳,遂提出中止恋爱关系。陈某后多次殴打张甲,要求恢复恋爱关系,张甲未答应,还将被打的情况报告了派出所。2002年4月某日,陈某身藏匕首一把,三刃刮刀一把等在张甲回家的路上,准备报复张甲。张甲下班回家时,被陈某拦住,陈某拨出匕首,威逼道:“你跟我走!”张甲开始假装答应,后乘陈某不注意拨腿就往家跑,陈某在后紧追不舍。张甲逃回家中,并向正在睡觉的哥哥张某呼救,此时陈某追至张家,声称:“我让你们上告,咱谁也别活”。说着抓住躲在厨房里的张甲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张某闻声赶到厨房,见陈左手掐住张甲的颈部,右手举起匕首,欲杀张甲,便冲上前抓住张某的衣服并顺手从案板上拿起菜刀,照陈某的头部连砍数刀。陈某被砍后仍持刀转身朝张甲扑来,但因失血过多倒地死亡。随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4]
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正当防卫的成立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5]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侵害”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侵入、伤害的意思;而“不法”这是对行为的否定评价;不法侵害是指客观上违反法律秩序,对国家、、单位、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危险,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负刑事责任的必备要素之间不该也不能划上等号。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6]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也就是说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已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时间段实施,既不能在不法侵害发生前先实施所谓的“防卫”,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后再作“防卫”。第三人防卫的时间和被害人被不法侵害的时间是一致的。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7]无论是第三人还是受害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是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任何人,不法侵害人,既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一起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犯罪人。第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8]他人防卫的必要限度原则上应和受害人本人防卫的限度相一致,即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不好掌握的综合性指标。但是不法行为的性质,对客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及造成这种结果的手段,工具和打击的部位等可以衡量出不法侵害的强度。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第三人对人身的防卫,其必要限度与受害人本人防卫的必要限度相一致;二是第三人对国家、公共利益的防卫,不必受“必要限度”的限制,应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来执行。三是第三人对财产的防卫应严格把握必要限度,应以犯罪嫌疑人已经造成或可能继续造成更大的损害来确定其防卫的必要限度。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首先,张某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陈某在张某的妹妹与其解除恋爱关系后,怀恨在心,携带杀人工具,企图杀死张甲,对这种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害人及第三人张某不但可以而且应当实行正当防卫。其次,张某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陈某左手掐住张甲的颈部,右手举起匕首欲杀张甲,张某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再次,张某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的。张某的行为是在陈某举起匕首欲杀张甲时才直接对陈某实行的。最后,张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见陈某举起匕首欲杀张甲,唯恐其把妹妹杀死,才用菜刀朝陈某连砍数刀。从侵害和防卫双方的手段来看都使用的是刀子;均可能致死人命,二者基本上相适应的,因此,张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四、国家、公共利益和财产及其它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
1、对国家、公共利益防卫的必要限度。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对其防卫也采用相应的防卫。根据对国家、公共利益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程度,可分为一般情况下的防卫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对万分紧急不采用较强的暴力就不足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害,应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绝对防卫执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般的情况下的防卫是指情况不是万分紧急,不采用较强的暴力也能制止不法侵害时所采用的防卫方法。此时的防卫就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2、财产防卫的必要限度。财产防卫的对象是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对财产防卫的必要限度掌握的更加严格,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应以使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为限,超过这个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具体地说,一是对非暴力的侵犯合法财产的案件。如盗窃、抢夺等,则用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的防卫方法来制止犯罪嫌疑人对财产的损害,如犯罪嫌疑人反抗,则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绝对无限防卫的方法实施对财产及人身的防卫。二是对暴力性的侵犯合法财产的案件,如抢劫,即使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其他侵犯公私合法财产的案件。如侵占、挪用公私资金、物资等,对财产的防卫应采取举报、控告、检举到政法机关,使政法机关立案查处,以达到公私合法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目的。
3、对其他权利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他权利是指除国家、公共利益、人身财产权利以外的权利,如权利、宗教权利等民主权利。对于民主权利的不法侵害时实施的防卫,就必须考虑必要限度,因为侵害公民民主权利不涉及人身生命安全,不是情况万分危急或不实施暴力的防卫方法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暴力的防卫方法。如对于侵害公民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利等民主权利的防卫,则应采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由政法机关立案侦查,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如果侵害者对被侵害人或他人的举报进行暴力性打击报复的,被侵害人可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防卫。
资料:
[1]丁泽芸,正当防卫——有限防卫和无限防卫统一,《刑法施行疑难问题与适用》第234页,杨敦先、苏惠渔、刘生荣、胡云腾主编。北京:检察出版社 ,1999年4月第一版。
[2]、[3]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第123页、1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
【活动目的】
1、切实加强冬季,尤其是春节期间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2、向学生进行防冻、防火、防盗、防骗、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学生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活动形式】
师讲述,生理解议论
【活动过程】:
为了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大家过一个愉快而又充实的寒假。彻底杜绝寒假假期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请大家遵守以下规定:
一、外出活动及交通安全
1、不到水库、机井、塘坝、水窖、河道沙坑等地方滑冰。恶劣天气不在危险建筑物、大树下避雨雪、不玩火、学会防火、防电、防煤气中毒等安全常识。
2、不到悬崖、陡坡、易塌方的沙、土坑等地方玩耍,不攀爬树木、高大建筑物等。
3、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4、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
5、外出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骑自行车上路,不乘坐无证车,不乘坐酒后驾驶的车辆,出行注意交通安全。
6、未经家长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探亲、访友,离家时一定要与父母打招呼。
7、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不做任何损害老百姓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
二、饮食卫生安全
1、不饮用不卫生食物,不喝生水,不吃凉饭菜,寒假期间,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不要暴食暴饮。
2、注意个人饮食卫生。
3、不食用三无食品。
三、用电用火用气等方面的安全
1、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靠近有电电源,不随便动各种插头,不撕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需由家长指导。
2、掌握正确使用液化气常识,不单独开液化气炉灶,预防煤气中毒。
3、不玩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不玩火、远离火源,注意消防安全。
四、社会公德方面
1、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不做任何损害老百姓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情。
2、崇尚科学,不参加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和组织;严禁参与赌博与变相赌博,严禁听、看不健康的音像与书刊,严禁进电子游戏室、网吧、歌舞厅活动,看有益电视节目。
7、孝敬父母、团结邻里、关爱幼小,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帮助父母干力所能及的家务活。
五、假期作业方面
期末考试即将来临,希望大家在寒假假期里以复习功课为主,好好学习,认真复习功课,保质保量完成假期作业;
要理解和掌握好任何一项法律规定,都应该首先着眼于认识其立法本意。现行《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在于强化对人们在户内也即在家里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家在人们的观念中历来就是一个很温馨的概念,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人们在家外要提防着种种意外和不便,在家里则可以让身心完全放松,充分感受自由和安宁;在心理上家是最安全的地方,没有任何地方比在家中关起门来让人们更具安全感,人们在这个空间内没有任何自我防卫的心理准备;家还是财产的安全存放场所。因此可以说,家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财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人们在家中都没有安全感的话,那么整个社会还有何安全可言﹖人们一旦失去了最基本的安全感,将产生巨大的心理恐慌,以至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信赖丧失殆尽。正是由于入户抢劫行为对人们安全感的打击十分沉重,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也很强烈,严重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应予严厉打击。
何为“入户抢劫”中的户﹖一般认为,户有人家、住户的意思,因此户指的应该是家,即人们日常居住、生活的场所。具体而言,凡户在实质上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户的功能在于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这是户的最基本特征;二是户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及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三是户还具有排他性,即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拥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出入。至于户的外在形式则不应受到严格限制,它可以是华丽的别墅,也可以是简陋的茅屋、帐篷。在掌握户这一概念的外延时,我们应该留意它与室的区别。室通常指屋子,可以理解为房屋的空间范围,如办公室的公共场所。而公共场所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因此户与室在实质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各地法院在认定“入户抢劫”问题上出现的偏差,统一认识标准,曾在2000年11月颁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上述《解释》,结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尚存在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应着重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入户抢劫”不同于在户内抢劫,它指的是行为人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先,继而为使犯罪目的得逞而闯入他人家里实施抢劫的行为,这体现了犯罪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至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目的,则只是犯罪形态问题,与能否认定“入户抢劫”并无关联。实践中,有些类似案件的被告人虽实施了在户内抢劫的行为,但其在入户之前主观上并不存在抢劫的犯罪故意,其犯意形成于入户之后。例如被告人甲某于某日来到其老乡乙某家喝酒,闲谈中甲某得知乙某家中有数千元现金存款,于是顿生抢劫念头。后甲某趁乙某家人外出之机,以暴力手段将乙某存款劫走。此案中对甲某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作为一般抢劫对待。当然,如甲某的抢劫数额达到巨大或因抢劫致人重大伤害,则属其他情形中的加重处罚情节。
其二,为了照应《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又阐明:行为人在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关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与《解释》中的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其要求具备的条件是否相等同﹖笔者认为,《刑法》所述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相互转化,着眼点在于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一应具备,因此,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中的“当场”,既可以是实施盗窃行为的场所,也可以延伸到行为人实际控制所盗财物之前被追捕过程中的任何处所。而《解释》中的由入户盗窃转化而成的“入户抢劫”,所强调的乃是一种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中的“当场”的外延的理解,就应当比前者更加严格,不得随意扩充。笔者认为,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是认定“入户抢劫”的必备要件,故《解释》中的“当场”只能限定于在户内。倘若行为人是在被追赶至户外时才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则不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其三,在集体宿舍、宾馆旅店、临时工棚内实施的抢劫行为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上述场所在一般情况下均是用于休息和群体活动的地方,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并不具备户的属性中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及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因此不能以户对待。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以上场所也可能转化成户。如某人全家都生活和居住在其长期租住的旅店,以此作为家庭居住场所,此处的旅店就具有了家的属性,应以户看待。
汽车的出现,不但方便了人们出行、运输,还成为社会结构中身份认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汽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随着汽车逐渐普及之后,汽车和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密不可分。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会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点就行了。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尤其是我们这样爱情之花还没有盛开的有为青年,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摘 要:物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难的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细致人微到不留任何安全隐患,用科学的物业安全观为基础,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指导管理工作,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安全防护工作是确保物业安全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物业;安全系统工程;安全观;环境;安全防护
本研究以物业安全观为基础,阐明了物业安全观在物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分析传统安全观的特点和差异,论述了在新的物业安全观的指导下如何创新物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安全需求。
一、物业安全观的树立
(一)传统物业安全观
传统的物业安全观认为物业安全管理只包括消防管理和治安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小,所以管理起来完全凭借经验,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标准,没有科学理论基础,安全意识淡薄,对物业可能造成的人和财产安全的威胁不清楚,当安全事故发生时才会去重视安全隐患问题,不能依靠科学知识和方法来提前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
物业指已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各种房屋以及和它相配套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场地。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仓库、酒店、写字楼、工业厂房、购物中心等等。所以说,物业时刻在我们的周围,为我们提供各种生活、工作和娱乐的场所。物业安全的定义是由人、机、环境构成的处于良好安全状态的物业系统,人和物都不受威胁,没有危险,不出事故。
(二)物业安全管理的环境变化
这样传统的物业安全观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新时期下,物业安全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物业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多。随着物业配备的设备、场地、设施越来越复杂,不安全因素也大幅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类型也日益增多,例如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有发生:其次,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求生产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拌如果有事故发生要追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就硬性要求了物业管理者必须重视物业安全的管理,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人们的安全意识有很大加强。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加重视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都希望有一个轻松、愉快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尽量远离危险和不安全因素,所以物业管理者需要对物业安全进行更高要求的管理。
(三)科学的物业安全观
科学的物业安全观是以安全系统工程理论为基础,借鉴了安全科学的观念,以安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指导物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相关的安全问题。安全系统工程有非常优越的特性,它有效的打破了传统物业安全的片面性,用定性、定量、直观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分析,能够合理科学的解决全方位的安全问题,从人和物、人和环境的关系等诸多关系中找到事故原因和解决方法。通过系统的分析,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物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通过评价和优化技术,可以找出最适当的方法使物业各分系统之间达到最佳配合,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和大幅度p少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二、物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物业安全管理包括“防’’和“保”两个方面的内容誓防”是预防伤害性事故的发生,“保”是通过各种措施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物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业主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要确保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防范措施的顺利进行。涉及范围很广泛。所以物业安全管理工作一定要全方面的落实到位。
(一)建立物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制度是安全的保障,通过制度的规范执行,对监管者的言行进行约束,能够及时的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的改进。物业安全管理包括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管理三方面;治安管理方面,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行为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对物业管辖区域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行为如发出噪音、乱扔垃圾等要及时制止;消防管理方面,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日常活动中要大力宣传防火安全知识,按时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修;车辆道路管理方面,要指挥好车辆行驶和停放,保证车辆和人身安全。
(二)加强安全教育
首先,要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全体员工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例如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安全案例教育、消防演练等,使他们对安全有明确的意识,清楚怎样应对安全突发事件,怎样合理解决安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把不必要的安全损失减到最小。其次是对物业管辖范围内业主和使用者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人们意识到安全与每个人的行为息息相关,只有积极地配合物业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共同的维护大家庭的安全健康。
(三)加强安全保障
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要加强安全保,障,首先要有一支强大的秩序维护员服务队伍,这是提供秩序服务的前提:其次在秩序维护员数量方面,应足以承担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员服务任务,所有秩序维护员应经过严格培训,掌握一个秩序维护员应该具备的的一切能力:同时,还应该配有使秩序维护员完成服务任务的必要工具和装备。秩序维护员服务要经过缜密研究确定,并以严格执行的秩序维护员服务方案、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做保障,确保工作有效和接受监督。
(四)提高应变能力
对于物业安全管理工作来说,最难控制、危害性最大的是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的灾害性风险。怎样预防和应急突发事件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应急突发事件分为三类:消防事故、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面临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冷静、高效地处理。针对自然灾害,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地区的环境有熟悉的认识,并对有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针对消防事故,要建立一支专业性很强的消防队伍,日常加强训练,开展区域内的消防培训,强化防火意识和防御灾难的常识,使每一个人都了解和掌握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方法。同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通过实际演练不仅能检验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而且可以进一步锻炼消防员的业务技能,使业主和用户增强消防意识,树立消防观念,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损失。
参考文献:
网络安全是信息安全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网络安全也已经成为国家、国防及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薄弱的认证环节,系统的易被监视性,易欺骗性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直接危害到一个网站的安全。但一直以来有很多网站在设计的时候对安全维护并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因而也不可能认识到安全维护对于网站的重要性.然而,在internet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成为人们快速获取、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它在人们政治、经济、学习、生活等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安全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加强壮大。目前,在信息通信的发展过程当中,网络安全始终是一个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问题。本人国政府在大力推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对于网络安全问题也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协调处置、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加大互联网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力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建立起强大的网络安全维护措施体系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网站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在这里能够学到一些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一些安全维护方面的知识,让用户们的合法私隐权得到保护,随时了解网络安全的最新新闻的动态,积极提供实用的网络安全维护软件等等,让用户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就能学到网络安全相关方面的知识和找到自己需要的软件。下面就该网站,谈谈其开发过程和所涉及到的各类问题及解决方法。
1 概述
1.1问题描述
简单的说在网络环境里的安全指的是一种能够识别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安全的一般性定义也必须解决保护公司财产的需要,包括信息和物理设备(例如计算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