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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储存管理的工作人员。
1.3职业等级
由低到高分为三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高温、低温、有毒、腐蚀。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智力,身心健康,色觉、嗅觉正常,四肢灵活,良好的沟通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参照《东营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1.7.3鉴定方式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实践课题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7.4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技能考核: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装卸工具、储存场所检查工具、专用事故处置设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要求
2.1“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2.2各等级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四级)、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2.2.1危险化学品保管员(五级)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Q42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且生产大多在高温、高压等条件下进行,储存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和管理不当极易引发事故。2014年,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事故在我国频繁发生。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火灾往往会伴随爆炸、毒气扩散事故,威胁周边安全[1,2]。本文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和体会,在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一般原则,对人员和制度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1 一般原则
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因此,储存时应根据化学品的特点加强某方面的管理。
(1)分类存放。不同的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有很大差异,碱金属、活泼金属粉末如铝粉遇酸容易爆炸;许多氧化剂不能和硫酸接触,如过氧化二苯甲酰、氯酸钾、高酸钠、高锰酸钾等,遇到硫酸后会立即引起爆炸。硝化甘油遇到强酸剧烈反应可能引发爆炸。一些金属,如铝、锌等,与碱液接触容易产生氢气,可能导致爆炸。另外酸碱容易腐蚀化学品外包装,导致化学品泄漏。因此,存放时应分类存放,避免性质不相容的产品同库储存。
(2)防止高温。一些物质在高温下容易分解、自燃、气化、升华,需要常温或低温存放。如许多铵盐、碳酸盐、硝酸盐、高价态金属酸盐、有机酸盐、硝化有机物、有机物、不活泼金属氧化物等,在高温时容易发生分解。一些硝酸物,如硝酸铵在高温时容易发生剧烈分解爆炸反应,硝化有机物在遇高温时容易发生爆炸。在储存此类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防止高温环境的产生,加强通风降温。
(3)预防潮湿。化学品吸湿时,一般会释放出热量,导致系统温度升高,并且形成的溶液可能会腐蚀包装,导致化学品泄漏。一些物质如浓硫酸可以存储在铁质容器中。但是如果铁质容器中仅余少许浓硫酸,密封不严且长期存放,浓硫酸可能从空气中缓慢吸湿而变稀,进而腐蚀铁质容器,引发泄漏事故。而有些危险化学品遇湿会产生可燃性气体,如碱金属、电石等[3]。因此,应加强储存场所的防潮措施,避免危险化学品吸潮引发事故。
2 人员管理
人的失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人员的管理,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预防储存事故发生的一个有效手段。
(1)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只有员工掌握了危险化学品的知识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好地针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特点做好个人防护及预防措施,才能纠正自身在操作中习惯性的违章违纪,从而提高了执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更好地履行员工的职责[4]。
(2)加强岗位知识的培训。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对员工进行岗位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岗位知识培训应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传、帮、带的方式,手把手的教会员工正确操作,能够在储存的操作中融会贯通,有效防止泄漏、喷溅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树立企业安全文化,提高员工思想认识。每个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设立安全口号,张贴安全标语,营造安全氛围。让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如“安全月”活动,事故案例视频观看活动等,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
3 制度管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一,企业要从公司级、工段级、班组级与班组各成员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抓实、抓死,做到不留死角。第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广泛开展“三标一体化”创建活动,并以此为有效载体,全面推进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第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到位。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更加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更加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和结案效率;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2)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出入库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人员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建立厂级、车间、班组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加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的处罚和教育。同时,企业应对本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立档案,配备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3)编写应急预案,避免重大损失
企业应制定库房专项应急预案,详细规定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和应急预案管理等几个个方面的内容,同时,预案应同时具备3个层面的含义:事故预防、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作出细化、明确、具体的要求,体现“科学分析,提前预防,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和“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应急预案前应经过专家评审并签署完整,并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储存岗位人员在面临紧急事故时的应急处置能力,明确应急处置小组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落实情况,考察发生紧急事故时企业的应急反应能力及相关人员协调作战的能力,验证应急预案处理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危险化学品储存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崇义,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3(7): 66-68.
[2] 陆旭,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监管的思考与建议[J]. 物流技术与应用, 2014(2): 67-6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各单位安监科(办)要认真宣传和落实和安监总厅管(详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严禁倒买倒卖。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
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三、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物品加强控制,严格管理,根据文件工作要求,加强对中石油、中石化和本辖区个体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一是督促加油站严格控制成品油的罐装零售。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零售罐装成品油的,加油站应要对购买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购买数量和用途等进行认真查验和登记。二是督促辖区内的加油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加油站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并配置专兼职安保人员,确保24小时值守,同时切实加强加油站油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三是督促加油站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我市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并核发上岗证的做法,效果很好。建议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设立批准手续,严禁引进低水平、低效率、小规模、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其他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严格控制,把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认真落实“三同时”,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深化专项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深入开展“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一是切实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单位;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单位;4、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5、今年以来发生了安全事故的单位。二是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关闭工作: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2、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甲乙种)的初审、申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组织省局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负责监督隐患治理和组织事故查处。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及时将有关拟新、改、扩建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含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核发的剧购买凭证、准购证建立数据库,依法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经贸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时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交通局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造成安全距离不足)的违法建筑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章建筑的查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同时,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选址和规模确定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依法报批用地。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对未取得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相关证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十)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保设施组织专业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临界量、单元
中图分类号:TQ086.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year 2009 the state quality inspection administration promulgated "dangerous chemicals of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GB18218-2009), the standard alternative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GB18218-2000), the revised GB18218-2009 and the original GB18218-2000 had great changes, the author of his own safety evaluation work experience, talk about in major hazard identification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the process of some ideas.
Keywords: major hazards, critical amount, and the unit
前言: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潜在的危险特性与储存量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因此辨识企业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但有利于安监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危险程度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危险化学品引发的重大事故。
正文:
一、重大危险源概念的起源
重大危险源概念起源于20世纪初工业高速发展的欧美,当时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频频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尤其是英国1974年Flixborough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1976年ACMH首次提出重大危险源标准,在该标准中提出了八类危险物质及相关事故物质的量,1979和1984年进行了修改,提出了4类共25种物质的临界量。1982年欧共体以ACMH的工作为基础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法令中列出了180种物质及其临界量。1996年又补充了39种物质及临界量。之后,英国、爱尔兰、法国、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冰岛、芬兰等国都颁布了相应的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和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线的单元。
(2)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采用的标准、依据及区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采用的标准和依据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协调字[2004]56号),这2个文件的区别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在辨识过程中的应用于物质的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协调字[2004]56号)是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的辨识,现安监总管协调字[2004]56号已不再使用。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的重要性
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时,化学品就成了危险源。当化学品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就成为重大危险源。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安全管理的缺陷就会导致这些能量意外释放,而发生灾难性事故。例如: 1974年英国Flixborough泄漏爆炸事故,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二恶泄漏,导致22万人疏散。1984年墨西哥的LPG大火、1985年印度的博帕尔MIC毒气泄漏事故等。我国也发生了不少灾难事故,如2006年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7.28”爆炸事故,死亡22人,受伤29人,其中3人重伤;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所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充分认识危险源的构成要素、危害特性及找出如何防止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五、GB18218-2000与GB18218-2009的区别
1)GB18218-2000存在问题:
①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不能涵盖所有申报项目;
②与国内其他危化品标准不同步;
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值太低;
④单元界定不清晰;
⑤未包括矿业等非危化行业各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源。
2)18218-2009改动的内容
①将《重大危险源辨识》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②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③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④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⑤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⑥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⑦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间临界量的区别。
六、辨识单元划分对辨识结果的影响
1)按照物质划分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表1和表2是对物质分别列表说明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物质的临界量,在辨识的过程中,如果单纯按照物质进行辨识,当所辨识的企业在500m范围内,就简单的将辨识的企业划为一个整体进行辨识,辨识结果是这个企业已构成重大危险源,那么企业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时,只能是将企业的生产场所、储存场所、公用辅助设施、办公楼(假如办公楼内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内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都要进行申报,导致重大危险源的范围扩大,结果辨识错误。
2)以500米范围划分单元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单元定义:“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在辨识中对单元仅限于一个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的情形比较好处理,但将500m以内几套生产装置也划为一个单元,不同的处理方法,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辨识结果。国家标准在两种划分方法之间用了一个“或”字,这就表明,可以这样可以那样,对于部分以间歇式生产工艺为主的中小化工企业而言,以一套生产装置为单元,常常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而以500m内几套生产装置为单元,又构成重大危险源。
如果在一套生产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时,而将500m以内有关联的几套生产装置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进一步的辨识,我认为,用“关联”一词加以限定恰到好处,这一处理方式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解决了以往因单元划分而造成的误判和遗漏问题。
七、重大危险源辨识物质及临界量的确定
1)辨识物质的确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列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不能误将危险货物全部列入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因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仅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适用、储存和经营单位,所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危险物品,不宜以该标准为依据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
2)辨识物质临界量的确定
对于部分物质同时被列入表1和表2中,物质的临界量应首先以表1为准,例如苯和环氧丙烷,在表1中的临界量分别是50t、10t;如果按照表2的临界量是1000t,对物质临界量取值错误,将直接导致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的错误。
八、结束语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目的是要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区域辨识出来,有利于企业有重点地对重大危险源区域加强安全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控。
重大危险源辨识不但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责任,希望参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能够熟悉、掌握与重大危险源辨识有关的法规、标准、依据,科学、合理、准确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参考文献: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措施
1.危险化学品造成化学事故主要特性
1.1易燃易爆性
在常温常压下,若有摩擦、撞击、火源、热源等条件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可能发生自燃、剧烈燃烧甚至爆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结构和物质组成以及当时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其燃烧爆炸的能力。
1.2毒害性
化学物质分为脂溶性和水溶性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都能渗入机体并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
1.3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经常在很短时间内甚至是瞬间发生,时间短,威力大,没有先兆,猝不及防的事故会加重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1.4扩散性
有害化学物质溢出之后,会向周围环境中扩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性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非常迅速,其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随着气流飘荡各处,会使危害蔓延扩大。比空气密度大的物质一般聚集在地表、沟河、角落等地势低洼处,如果长时间积聚不扩散,会存在潜在危险,比如迟发性燃烧、爆炸和人员中毒等。
2.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的现状
2.1我国危险化学品储运现状分析
中国当前贮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有平房库房存储、储罐式储存、立体库房储存、货场露天存储和货棚存储五种库型,其间平房库房占60%以上的比例,而且我国还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禁止采用楼房库房。目前我国大型国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储运管理水平相对比较高,大多数符合现代化规范,实现了机械化、科学化、自动化作业水平,仓储管理人员的作业素质和责任意识较高,安全作业保证较好。而民营和个体仓储公司一般规划不大,管理水平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较差。
2.2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现状分析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运送每年重大事端频发,安全管理状况不佳,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严重损失,其间绝大部分是短少资质的个体运送户和非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企业。剖析形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首要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掌握较少,对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当,违背危险化学品运送管理规定,行车过程中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行车;其次驾驶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缺少专业运送常识,预防认识不足,险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差。
3.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
3.1危险化学储存的安全管理措施
3.1.1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
在挑选危险化学品仓库建造地时,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人群密集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和交通干线、江河湖海、农田等地进行选址,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放置在地势低洼处,桶装易燃夜体放在库内,而炸药和爆破物品贮存于专用的地下设备和防爆防热设备仓库以内,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城市总体规划,挑选距人口密集地较远的空位选址。
3.1.2危险化学品库内安全管理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了相关企业应当实行挂号和报告的责任,要严格实行出入库准则,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控规章办理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色,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分区贮存,分库贮存,分类贮存与养护的管理准则。在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仓库进出人员,细心核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核查危险化学品品名、标准、用处、包装、标志、数量等信息,在断定无误后做好挂号作业,值班人员做好交接作业。
3.1.3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在装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装卸工作的操作规章制度,要做到文明装卸工作,防止碰击、碰擦、震晃和跑、冒、滴、漏等清况。装卸转移危险化学品宜选在白天进行,在户外应尽量防止日晒。夏天宜在早晚进行,避开高温时段,如必须在夜间进行的危化品装卸车工作,应保证现场足够的照明,在冰雪恶劣气候时,应落实现场的防滑措施。各种装卸工具要注意每年定时检修和年审,保证满足的安全系数,每个器械须事前进行消除发生火花的办法。装卸操作人员应一致规范着装,穿带防护服装防止静电。
3.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依据国务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专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从事运营,保证运送安全。运送危险化学物品要事前了解货品的性能和消防、环保等应急处理办法,对包装容器、物品和防护设备要仔细检查,禁止危险化学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转。禁止将有理化特性冲突的危险化学品混装在同一辆车运送,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场所时,必须在消声器上安装阻火器后,方能进入。危险化学品运送的车辆,应对槽车罐体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完好备用,要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在清洁、消毒时,应主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洁、消毒办法常识,避免污染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3.3建立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在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上应当充分的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合作。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源,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在危险化学用品管理上的法律,确保从业单位有法可依,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必严。制定的法规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依据变化应当及时的对法规做出调整。
3.4对安全监管进行全程监控
要从法律上强调危险化学用品登记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制度强制企业对危险化学用品进行登记,将危险化学用品登记作为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必须条件,生产条件不符的企业无法通过审计审核,相关部门可取消该企业生产、运出、存储危险化学用品的资格。危险化学药品涉及的行业多、环节多、部门多,因此监管过程繁琐,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危险化学药品登记,建立危险化学药品数据库,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药品的生产、运输、运用、废弃处理等实施实时的监管。
3.5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对预案体系进行完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围绕危险化学用品引发的事故建立急救应急体系,并不定期的进行急救演练,全面提高对危险化学用品引发事故的急救水平。国家应当加大在应急救援上的投资,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分工明确、降低内耗。在我国的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强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引起发事故上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
4.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虽然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国家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努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定会得到完善。 [科]
【参考文献】
[1]王欢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