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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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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

第1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1.1装卸作业不规范我国许多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于想节约成本,增加利益,导致招聘的管理人员都是临时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虽然工资要求比较低,但是他们没有专业的危险化学品知识,不了解这些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方法,导致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不规范,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按规定低闪点的易燃液体在装卸时应垫胶皮,但有的仓库却直接将这些易燃品在水泥地上滚,这样操作很容易产生火花而引起火灾;有的仓库在给桶装易燃液体物品开口、拧口时使用的是铁制工具,而铁制工具极易与包装桶摩擦产生火花从而引起火灾。

1.2仓库的选址及库区布置不当正确选择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位置,以防在发生储存事故时对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必须合理布置仓库储存区域,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环境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时相互影响,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

1.3仓库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并设置明显标志,如:¹仓库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仓库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º超过四层的仓库,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等。但许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为了节约费用,很少或者根本不配备灭火器材,更谈不上依照不同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不同的消防器材;许多仓库设在城市的远郊区,没有市政水源,消火栓等于摆设,一旦发生火灾,很难扑救。

1.4存在混存现象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没有配备专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人员不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将危险化学品混存乱放,没有分区分类,造成性质互相抵触的商品混存、危险化学品与一般商品的混存、灭火方法不同商品的混存等[4]。如有关部门在检查中曾发现性能互抵的危险化学品氧化剂硝酸盐类与易燃液体丙酮、苯混存等问题,而这种性能互抵的危险化学品混存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的安全储存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的对策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行业作为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行业更是迅猛发展,所以怎样更科学地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行业进行管理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5]。我国也在积极地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管理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跟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的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安全储存技术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的以下主要对策和措施。

2.1建设规范的安全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正确选择库址,合理布置库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沿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按具体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在仓库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防噪声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总之仓库的一切建筑要求要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大型仓库的行政管理区和生活区应该设在库区以外,并用不低于2m的围墙将其与仓库隔开;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者其他地下建筑;且仓库中必须保证日常以及消防用电设施的良好运行。

2.2严格从业人员录用条件,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业人员在录用前要进行资历以及专业知识的考核,看其对危险化学品的了解程度是否适合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是关系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十分重要,也是当务之急[6]。目前国家财力物力有限不可能大量兴办正规院校培养更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人员,在此状况下应首先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储存知识培训教育。针对本行业情况,采取/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0目标,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储存业务水平。

2.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储存规定(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储存使用场所应该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其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7]。(3)危险化学品在入库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危险化学品经过运输、装卸、搬运后,包装及其安全标志容易损坏、散失,或受到雨淋、日晒,或外部包装上黏附有可燃物等;有的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定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对于没有包装的散装危险化学品更容易发生变化[8]。

2.4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0,要想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利用硬性的指标来约束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应及时的进行妥善处置。

2.5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性日常工作中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比较多,仅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就涉及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这些部门有各自负责的区域,从表面上看好像对危险化学品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有效地管理,但其实不然,这些部门之间仍存在管理的漏洞,有些方面仍属于无人管状态。各行政机关之间职责相对分散,又缺乏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遇到比较麻烦的事,彼此互相推诿,而有利益时各部门之间又相互争抢。但是我国又没有将各个部门有效整合,所以各个管理部门在危险物品管理中应当团结合作,共同管理,坚决杜绝各自为政。只有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注意工作中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形成整体的联动性才能将工作做到位,但同时要注意各个部门不能超过各自的管理权限,这样我国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管理才能有序。

3结语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虽然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但只要不断增强安全管理的观念,严格储存仓库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通过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我国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水平必将得到长足的发展和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储存事故的发生率也将会大幅度降低。

第2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笔者结合日常物资供应工作实践,谈谈对在用危化品的认识及储存环节如何加强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发电企业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烧碱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易燃气体乙炔、氢气、助燃气体氧气等)、易燃液体(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对危化品的危险源进行了评估,其中主要有:酸、碱、氨车的接卸,有可能发生酸碱氨的泄漏,造成伤人、水体污染、土地污染;化学试剂有害气体挥发,造成人员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离遇火种,发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员滑倒伤人、对皮肤造成伤害;氧气、乙炔使用未按规定摆放、固定、漏气,发生爆炸伤人。针对这些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制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化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化学药品库管理规定、化学主要危险品事故处理预案、公司危险化学品概述与防范及处理措施、化验人员和仓管人员取危化品证上岗等。

    二、危化品仓储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设计及施工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设计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储存室或仓库的构造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资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护拦坝等安全设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资的储存都必须与相关法规相适应,不得随便存放。具体实施:对于储存的易燃液体,应建立适当的拦坝,以容纳任何溢出或泄漏;评估仓储物资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兼容性;对于小型仓库的危险物资储存应分间、分类、分堆储存;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资要单独储存;所有装有易燃液体的窗口都必须贴上相应的标签或标记;所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气瓶装载,并贴有相应的标签或标记,使用中的压力气体必须做好记录(如压力、数量、存放地点等),用后的空瓶必须送回到专门地点存放,并做好标记;安装在仓库或储存室的通风、照明设备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定期检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仓库都应适当加锁,以防止未经许可者进入;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必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证;对不用的、过期或老化的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妥善封存及处理。

第3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发电企业;危化品;存储管理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一家燃煤发电企业,其正常生产所用的部分物资从属性上说,属于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范畴。为加强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及储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移动式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燃油罐区火灾事故处置方案》、《氨站氨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仓库火灾事故处置方案》等,通过这些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要求从制度上确保了危化品在运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保,建厂十几年来没有发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笔者结合日常物资供应工作实践,谈谈对在用危化品的认识及储存环节如何加强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发电企业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烧碱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易燃气体乙炔、氢气、助燃气体氧气等)、易燃液体(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对危化品的危险源进行了评估,其中主要有:酸、碱、氨车的接卸,有可能发生酸碱氨的泄漏,造成伤人、水体污染、土地污染;化学试剂有害气体挥发,造成人员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离遇火种,发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员滑倒伤人、对皮肤造成伤害;氧气、乙炔使用未按规定摆放、固定、漏气,发生爆炸伤人。针对这些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制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化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化学药品库管理规定、化学主要危险品事故处理预案、公司危险化学品概述与防范及处理措施、化验人员和仓管人员取危化品证上岗等。

二、危化品仓储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设计及施工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设计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储存室或仓库的构造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资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护拦坝等安全设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资的储存都必须与相关法规相适应,不得随便存放。具体实施:对于储存的易燃液体,应建立适当的拦坝,以容纳任何溢出或泄漏;评估仓储物资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兼容性;对于小型仓库的危险物资储存应分间、分类、分堆储存;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资要单独储存;所有装有易燃液体的窗口都必须贴上相应的标签或标记;所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气瓶装载,并贴有相应的标签或标记,使用中的压力气体必须做好记录(如压力、数量、存放地点等),用后的空瓶必须送回到专门地点存放,并做好标记;安装在仓库或储存室的通风、照明设备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定期检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仓库都应适当加锁,以防止未经许可者进入;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必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证;对不用的、过期或老化的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妥善封存及处理。

2.仓库的整洁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保持整洁,仓库内必须有统一的划线保持人行走道的畅通。所有易燃品、化学品、爆炸品必须分类,分间存放,贴有标签并在货架上排列整齐。所有装载危险物质的容器(无论是气态、液态或固态)都应处于完好的密封状态。对于有可能倾倒的气瓶、液罐等物资应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内或搁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体应立即清除。储存危险品的仓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装卸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和重压。应在大门入口及储存室内显眼处张贴“严禁明火”和“禁止吸烟”等必要的图形标志。及时消除仓库内使用过的旧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适当的位置标明最大库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仓库应按标准使用接地装置(避雷针),接地电缆和接地状况良好,并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对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当将易燃液体从一个容器倒换到另一个容器时,为了防止静电荷的积累,应进行适当的接地连接。接地连接用的导线或电缆、线夹应状态良好,且正确使用。连接用的设备应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强调倒换过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标志应张贴在工作现场。

4.容器及包装

进库的所有物资都必须在包装容器或箱上清楚标注。标注必须正确无误,对于特殊的物资除注明常规参数外,还应显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项。物资应存放在适合的容器内或包装箱中。入库时应详细核对品名、规格重量、容器包装等,如发现品名、包装不合规格,容器渗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转移到安全地点处理,不得进库。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备用或换装的需要外,尽量减少容器的库存量,以降低风险。员工应有适当的培训,以便学习、了解物资标注的含义。

5.hcs大容量储罐

hcs大容量储罐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防爆裂。设计时应考虑在周边增设拦堵坝,以防止泄漏时污染周围环境或河流。正常运行或使用时应有一定的措施确保排放阀全关闭。应有合适的监控手段和设备并制订应急措施(预案)以满足意外危急时的需要。大容器储罐必须按要求加标签。

三、危化品仓储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资需用计划制订

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制订危品厂区运输路线图:其中对大宗用槽车罐车装运的酸(碱、氨)的进厂应专人专车按指定路线带路监督过磅,且设有液氨(酸、碱)车辆交接记录表,包含日期、车牌号码、带车进出厂人员签字及接卸车人员签字、交接时间、车辆的毛重、净重。装卸过程中注意使用ppe防护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仓库严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进行收发料,危险品库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温湿度计,仓管员应每天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在高温季节应每天检查危险品库室内温度,如危险品库室内温度高于30℃,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危化品仓库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库房的照明、通风、堆放、整洁状况。库内显眼处悬挂有储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便于仓储人员或使用人员及时了解物资的属性及采取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2.确定公司区域范围内危化品的存放点

每月对各工作区域的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制订公司所有危化品现有的库存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储存或使用的化学品的名称、化学品类别及危险性分类、化学品数量、存放场所。同时检查各点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建立仓储管理系统

将储存场所要求、储存标志、储存安排与储存量、收发储存化学品、储运条件、禁配关系、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与管理、废弃等按要求进行有机整合,同时利用仓储管理系统制订标准的工作程序。

四、加强危化品仓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基础性安全规定是保证危化品安全存储和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面罩、呼吸防护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相关的岗位及人员必须配备、配齐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放置或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位或岗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标志或警告牌;标明危险品的名称,注明其危险性质,如“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剧、有、腐蚀品”,“防止腐蚀、防止中毒、严禁烟火”等。

排气设施:由于化验或水处理工作中常常产生有毒或易燃的气体,因此凡是有药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我公司的通风设施一般采用通风柜及排气扇。

冲洗设施:应在大量使用或储放酸、碱、氨等部分或岗位设置喷淋器,以便人体不慎接触药品后的冲洗;应在上述部分设置冲洗水装置(冲洗水阀、水管等),以便在发生药品泄漏或扩散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冲洗用水。

消防器材:应根据储放或使用药品的化学性质及其危险性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安全保卫:化验班或仓储班应将腐蚀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锁在专门的药品柜中,按《化学药品库管理规定》进行领用及双钥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学危险品台账。

应急药品:在储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位或岗位,应配设急救箱,内含急救包、云南白药、红汞、紫药水、碘酊、胶布、美宝烫伤膏、绷带、创口贴、纱布、棉花等药品或用品。

化学药品:在储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位或岗位,应配备洗眼装置及洗眼液;同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与性质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氢钠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钠溶液,作为酸碱烧伤时的应急涂洗之用。

2.不断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讲座

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危化品工作的员工要重点进行安全专业培训,这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拟现场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

以此检验相应人员执行《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水平,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第4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绿色物流储运;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安全储运;安全废弃;全面控制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8021402

0 引言

近些年来,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量以及运输次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亦逐渐增多,并且在此过程中屡次出现事故,为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威胁。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对危险化学品的储运安全予以重视。

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会威胁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呢?之所以称之为危险化学品,主要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特性,即:“两易四有”,其中“两易”是指易燃性和易爆性;“四有”是指“有害性、有毒性和有放射性及有腐蚀性,”而又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才使得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造成威胁和伤害。

进过这几年来危险品货物的储运多次引发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已充分意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以下就是通过相关叙述对其相关问题以及其解决措施和方案进行的分析和探讨。

1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平房仓库占65%以上的比例,还有一小部分属于储罐式仓库、立体仓库、货场和货棚五种库型,我国规定禁止使用楼房仓库。总体来说,我国的危险化学品仓管水平还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近几年来一些中小型的民营化工企业以及个体仓储企业发展的比较快,然而其规模以及管理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一般,其企业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缺乏专业操作及运输知识,难免会因操作性失误引发事故。如:杭州、晋济高速、沪昆高速等多地均发生过类似运输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时刻产生威胁,故必须要加强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

2 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力度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一些危险的化学品是一定要进入到储运,这一过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安全问题,社会以及环境的大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如果在这些环节中控制以及监管出现了纰漏就会对社会带来不小的危害。危险的化学品指的就是我们平时所听到或熟知的会对人身、设备、环境等造成一定的损伤和危害的产品,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易爆、易燃、有毒、有辐射性和放射性的制剂产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危险品使用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种类以及数量方面逐渐变得多样化,这些危险品,其本身的性质,就已经注定了倘若出现事故,事故的性质就属于严重性事件,造成的后果以及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为了确定其在储运的安全,就应该加大力度的对危险化学品的流通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样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带来长久的发展和效益。

3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源头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源头安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及信息平台尤为重要。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体制进行完善,有利于突出管理的重点,从而获得更好的管理效果。企业有必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环节起到监督的作用,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阶段,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其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合格,需要密封的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密封,若否,可要求其重做,知道合格为止,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在装车或卸货之前,监管部门可监督其运输装车人员是否事先严格检查车辆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无问题后,由相关人员签字方可装车或卸货。

完善信息平台,可更加有效准确的对其危险化学品储运进行监管,在信息平台上,企业、车辆以及从业人员可以进行信息互动,更具时效性,并且方便快捷,即使是长距离、跨地区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工作分配和监管,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非法储运。从而更好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增强安全系数。

4 危化品储运安全管理措施

4.1 危化品储存仓库

危化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害性、有毒性和放射性以及腐蚀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经济存在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储存危化品之前,对其存储仓库进行合理的选址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避免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在选址时,首要做的是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如果遇到江河湖海农田等地也一定要避开;第二则是要注意,一定要避免设在人群集中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等地;第三,对于易燃易爆品因当注意防热,对于有毒、放射以及腐蚀性的危化品在存放时一定要严格密封,以免泄漏。总而言之,生命至上,安全才是第一位,定期做好安全检查。

4.2 对运输路面加强管理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的事故发生率,加强对运输路面行车秩序的管理力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1)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且明确的交通法规,对其运输类车辆的行驶日期和行车路线以及行车的时速明确标定和控制。

(2)制定专属的危化品运输的运输路线,远离水源及居民区。对于道路的修建过程,一定要严格监督,根据时速和吨位对车道进行严格划分,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一旦发现违规则处以重罚。这主要是由于超速行驶特别容易导致碰撞、倾翻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对于危险品运输出现此种状况后果会不堪设想,所以,严格卫星定位系统管理,严格的控制超速现象。为减少或避免车辆时常出现超速和超载的现象,有必要在车上安装车辆定速和定载装置,一旦超载或超速,就自动报警以提示司机,从而进一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是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

4.3 加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作为企业单位,尤其是经常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对于员工要有足够严格的要求。在雇佣时,必须要为其开设专业的培训技能班,提高员工的执业技能;向其宣传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可进行案例模拟,制定行管的应急措施及方案,以培养和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如: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以及机械故障等),做到将其损失降到最低。对员工的心理素质进行培养与锻炼,倘若出现偶然事件,学会冷静处理,保证良好的心态从而积极的应对。

4.4 运用安全科学为物流科学保驾护航

科学技术中,物流科学属于其中一个重要组成环节。物流科学看似简单,实际上其中包含了工程科学和技术科学以及基础科学理论等多方面知识,运用安全的思维方法研究实现安全目标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实现本质安全,以达到事物或系统的安全最优化。物流学是研究物质资料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流转规律,尽可能得到时间效益与最大空间的科学。

4.5 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

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属于一项长期系统化的工程,在这一系统中相应部门应该积极的进行监管整治,一定要消除其存在的任何一种安全隐患,危险品货物运输与其他物品运输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政府本身应该起到带头作用,与此同时应该联合其他的相关部门,从而形成一支严格的执法队伍,要定期对一些不良的想象进行调整,要让多个部门形成完整统一的整体,使法律效力运用起来能够得心应手,发挥其本质的作用。

5 结束语

本文在对危险品货物储运安全展开了仔细的探讨,将危险品货物运输实际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一一列出,并且针对每项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方案。由于国家的科技水平在不断地提升、国家经济也迅速发展,危险品货物运用的数量越来越大,运输这个过程是无法避免的且频率越来越高。根据最近几年运输状况来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方面以及生态方面都带来了严重污染以及破坏。不仅如此,其还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经济以及技术还有信息化等手段,开阔思路,大胆探索、创新与实践,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危险化学品监管最近今年才有所得到关注,许多手段还不够成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事故依旧在我们身边发生,为了能够杜绝这类危事故我们更加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让危险化学品发挥其优势尽量变得不再危险。

参考文献

[1]方茔.我国化学品安全生产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4,(2):2324.

第5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我市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并核发上岗证的做法,效果很好。建议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也应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核发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6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消防;乙类仓库;危险性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005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化工企业的不断扩大发展,化学危险品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该类仓库是易燃易爆等物质存储的重要场地,理化性质各异,一旦因外界或内在原因激发,可能引起施放毒物、爆炸、燃烧等事故, 甚至会造成恶性灾害事故,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力巨大。 本文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消防设计对照规范进行了评析。内容包括该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仓库的防火设计、防爆设计等。通过消防设计评析,探讨该类场所的消防设计薄弱环节,并提出合理意见。

2 仓库概况

本文研究的某化工厂乙类仓库是单层建筑,建筑高度7.5m,建筑面积2314m?,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属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面。此仓库用于存放乙类,2、5、6项物品。分为四个防火分区。

3 乙类仓库危险因素分析

3.1 储存物质的危险性分析

(1)易燃气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会生成预混云团,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遇到明火将会发生爆炸,破坏力巨大。

(2)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氟气,有火源的情况下,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3)常温下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硫化铁、褐煤等。此类物品在储存时,要密闭、不接触空气,或者采取通风散热措施,以防积热。

3.2 储存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1)着火源控制不严。危险化学品仓库在维修、搬运、输转等过程中,应严格管制明火,并设法避免因碰撞、坠落等引发的火花。对仓库区动火维修等操作,要进行事前的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如二硫化钠、高碘酸等遇热、还原剂、酸、碱等能分解爆炸。

(3)产品变质。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产品,是有保质期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因长时间存储未用,逐渐变质,从而发生灾害事故。

(4)仓库养护管理不善。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维修保养不力,巡防不到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在移动、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外包装或容器破损,也有本身属于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这些都为灾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6)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没有按规定分类分区存储,混堆混放的现象时常出现;将库房当成加工间,违规拆包打包;货物垒放过高,出现倒塌坠落,从而造成事故。

4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消防设计评析

4.1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储存乙类2、5、6项物品,耐火等级为二级,为单层仓库,总建筑面积2314m?,符合规范2800m?的要求。仓库分为四个防火分区,一、三防火分区面积为642m?,二、四防火分区面积为515m?均符合规范规定的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70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3.3.2中要求的: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该仓库采用防爆隔墙,耐火极限大于等于4小时,符合规范要求。

4.2 仓库的防火设计

4.2.1 防火间距

该乙类仓库与北侧氨基树脂车间的间距为29.35m,符合规范要求的12m。与南侧装卸区间距为33.5m,与西侧甲类仓库(四)的间距为27.4m,与东侧甲类罐区的间距为37m,均符合规范要求。

4.2.2 消防车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仓库为乙类仓库,占地面积2314m?>1500m?,故应设置环形车道。该仓库周围已设置环形车道,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该仓库南北两侧宽度为10.0m,西侧宽度为6.0m,东侧宽度为8.0m,均符合规范要求的4.0m。

4.3 乙类仓库的防爆设计

该乙类库房为单层建筑,层高7.5m,长度54m,宽度42m。故仓库最大长度为54m,仓库横截面积为315m?,横截面周长为(42+7.5)×2=99m,则该仓库的长径比为:,故将库房分为两个长分别为24m和30m的计算段,其长径比

每段仓库体积:

,,查上表泄压比为0.110 m?/m?,则每段泄压面积为

根据该库房布局可知,每个开间外窗宽度和高度。防爆分区一有10个窗口,防爆分区二有12个窗口,每个窗口开窗面积为:11.7+7=19.7m?,故防爆分区一的泄压窗面积为197m?,防爆分区二的泄压面积为236.4m?。此外,防爆分区一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008m?,防爆分区二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260m?。均符合泄压面积要求。

5 结论

本文针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实际情况,对其储存物品的危险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该乙类仓库的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防爆设施等进行了全面评析,发现消防设计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第7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8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化工 物流 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人们环保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化工行业物流的关注也在不断加深。化工行业也更加注重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如何让化工行业物流为化工行业助力添彩,是每个化工工作者都在关注的问题。

一、化工行业物流特征

化工行业物流是紧随着化工行业的产生而产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化工产品。其物流设施主要包括码头、管道、储罐、仓库以及公路和铁路等。码头主要起到原料或产品船运时船舶的停靠作用;管道主要作用是对液态或气态的油品、天然气或化工品的传输;而储罐和仓库分别提供不同形态的油品、天然气或化工品的储存。相对于其他行业的物流,化工物流有着很多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化工物流所运输的化工产品多为液态和固态,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气态;

2.化工物流的危险系数高,有着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特性;

3.化工物流所运输的化学品在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都有其特殊性;

4.化工物流所运输化学产品的包装多样化;

5.化工物流的安全工作是尤为重要的;

6.化工物流的专业性较强,要明确分类,一般分为散装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两类;

7.化工物流着重强调健康、安全及环保(HSE)的要求。

化工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一系列化工项目的建设,而对于化工物流的需要也相应加大。化工物流作为一个发展潜力充分的市场,极具市场拓展空间。而化工物流的发展也会为化工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

二、化工行业物流发展的特点

1.危险化学品仓储集中度逐渐提高

目前,现代化的专业码头和化工物流园已经在沿海经济区的化工园区周围逐渐建立起来,成为了园区应对未来发展和规划的重要组成手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金山区建立的漕泾化工物流园区和亭林综合物流园区,在对这两处园区进行重点建设的同时,还附带了一定数量的仓储基地和专业物流中心。与此同步,上海、天津和常州等地也建立起了危险品交易市场,并都相应配备了仓储设施。仅是天津市自身就已有多个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这些交易市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集中交易、专业储存和统一配送的工作。同时,上海、江西等地也先后建立起了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这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建立充分反映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仓储集中度逐渐提高的特点。

2.信息化辅助化工物流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我国,大型石化企业中基本都实现了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附的管理,以此来提升化工物流的管理水平。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石化。中国石化建立起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了公司本部、华东、华南、华北、华中区域的分公司以及外部的承运商、仓储服务商等一系列的相关单位,在业务方面则涵盖了物流订单的生成、运输委托、发运、运输、卸货、入库、出库、配送回单、物流费用的结算等一系列的业务。通过在这些方面实施信息化辅助,实现了化工物流的计划管理和运行管理,拓展了物流分析和综合展示的功能。通过信息技术的辅助作用,企业能全面掌控化工产品的物流动态,实现了物流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也提高了企业面对突发状况的应急反应能力,为企业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3.我国散化海运方面技术取得突破并进入实际运营

随着2010年7月上海中化思多而特船务有限公司“紫丁香”轮圆满完成第一个内贸航次二苯甲烷异二氰酸脂的散装海运,我国化工物流技术在散化海运方面展开了新的篇章。次二苯甲烷异二氰酸脂的品质掌控难度大,人员的防护工作也较特殊,但是在经验丰富的海务船长对运输过程及装卸作业进行的全程监控和指导下,该货物还是实现了散化海运的运输。这次货物内贸船运的成功案例填补了我国散化海运在散装液体异氰酸脂方面的技术空白,同时也为国内其他化工企业在托运此类货物时提供了借鉴、增加了选择。在散化海运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为化工物流增添了新的动力。

三、化工行业物流发展趋势

1.基于大部分化工品的危险属性,政府应该全方位加强对化工物流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运输工作受制于消防、公安、环境、交通及卫生等部门,以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而由于形势不断变化,过去由这些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很难适应、满足现阶段化工物流的要求,有的甚至与目前状况有所出入,致使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储存工作的物流企业无所适从。

针对这种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规划出一套针对风险级别而区别制定的运输网络,并提前建立起应急机制,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迅速作出反应并妥善处理,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这种运输网络的规划下,化工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操作管理,对危险品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进行优化,使企业的经济成本降到最低。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使化学危险品的物流工作既能满足化工产业的需要,又能兼顾到社会效益。

2.罐式集装箱运输将有望发展成为化工物流的标准运输方式

相对于传统槽车运输方式,罐式集装箱更为安全、环保、经济、灵活和高效,是实现液体化学品门到门运输及多式联运的有效工具和有力载体。罐式集装箱的运载单元不仅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多式联运,还能针对大客户实现长距离的铁路运输,罐式集装箱的租赁。

值得一提的是,罐式集装箱的运营形式灵活,在化工物流市场中有巨大的潜力,因其优势,必将逐步取代槽车、包装桶等传统运输载体。如同干散货的标准运输方式是集装箱一样,化工物流的标准运输方式必将由罐式集装箱所占据。

3.安全管理将始终是化工供应链管理的重点

危险化工品的供应链复杂性、群体性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而安全隐患在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有分布,只有在生产、分销、物流以及运输仓储环节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才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很多企业已经在安全建设方面投入了很多努力和精力,通过对化工供应链的全程管理,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通过针对不同类型化学品制定的不同管理办法,已经对很多种化学品建立起了HSE管理方案,并逐渐从对危险品的管理过渡到常规化产品。同时,在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方面,很多企业也相应建立了HSE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了化学品的存储安全。安全管理是化工供应链的重点,这在过去的模式下是,在当前的情况下也不会变。

除却以上几点外,化工物流企业专业化运营模式也亟待形成,从而以化学工业园区的形式将园区内特定化工产品的供应商和制造厂商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供无缝隙的供应链方案,进而实现企业的低成本运营 。

四、结语

化工行业物流对于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时代要求的不断变化以及人们环境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给化工行业物流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证化工行业的经营和发展,就要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物流的水平,化工行业物流的发展趋势也必将为化工行业提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马骏.化工物流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经贸导刊,2012(3).

第9篇: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范文

1.1安全管理体系不顺畅,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目前,部分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等多部门共同管理,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体制与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同时,由于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编制较少,许多涉及化学、环境、生物类院级单位尚无专职安全管理员,导致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安全工作。此外,实验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作为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学校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重视不够,致使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强,安全技术知识不够全面,未能发挥队伍应有的作用。1.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近年来,高校开始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涉及面、内容、数量和可操作性均不够理想。特别是在执行层面,许多制度未能落实,制度约束性明显不足。2003年“非典”事件后,国家卫生、农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检验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先后了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规标准,但针对高校实验室环境、卫生、危险化学品管理、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依然较少。因此,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还缺乏严格、明确、系统的法规和标准,不便于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参照执行。1.3校园安全教育体系不健全,实验室安全文化缺乏。长期以来,学校师生员工对校园安全的认识尚停留在感性层面,校园内“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尚未形成,危险性实验和仪器设备缺少实验指导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实验过程中,师生还未养成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等习惯,均以“被动安全”为主,未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部分高校仅将消防讲座、消防演练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消防演练以观摩为主,师生参与度明显不足,未能发挥应急演练的积极作用。同时,院系和实验室层面的安全教育依然薄弱,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参与性不强。此外,很多高校未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够,以致于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素养不高。1.4安全检查推进不均衡,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管理。2015年以来,教育部依据《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进行了实验室安全大检查,起到了很好的工作成效,但各高校的重视程度、安全规范、检查成效不均衡,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与此同时,部分高校也定期自行开展安全检查,但是检查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未能严格按照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的“五查”要求开展工作,尚未形成安全检查的闭环管理。1.5实验室建设不规范,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由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未能按照安全规范设计和建造,在通风系统、逃生通道、废气处置等方面均有不符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实验室建设质量和安全设施难以有效保障。另外,部分学校由于办学经费有限,未设立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由于实验室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足,实验室通风系统、危险化学品存储、消防设施、紧急喷淋装置等实验室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配备不到位,大型仪器设备未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验,设备带病工作或超期服役等情况比较普遍,存在安全隐患,易发生安全事故。1.6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严,废弃物处置不及时。危险化学品事故是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类型,经常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目前,部分高校尚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对实验室采购量、供应商资质和配送安全未进行审核和控制。与此同时,有些高校未建设规范化的化学品库房或暂存库,大量化学试剂存放在实验室,存储不规范,化学品动态记录、使用台账记录不全,未形成闭环管理。此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液种类繁多、组成成分复杂,因具有处理全部废液合格资质的环保公司较少,导致处置价格垄断、处理周期长和价格偏高。更为严重的是,含卤族元素、含重金属、含少量剧以及不明成分的废旧试剂、锂电池、树脂凝胶废弃物、凝固态废油料等固体或混合废弃物长期被拒收,只能将这些特殊类型危险废弃物长期堆放在校园内,成为学校的危险源之一。

2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实践

近年来,在我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学校认真落实各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教育部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实验室安全工作。同时,学校从制度设计、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和实验室的主体责任,逐步构建起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涌现出了一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本文以我校环境与测绘学院的环境实验室为例,介绍环境实验室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与经验。我校环境实验室始建于1983年,目前为江苏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承担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环境实验室围绕学校和学院发展目标,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全面打造了安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实验室,提升了实验室安全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2.1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为保证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链接”的“学院—实验室—导师”三级管理组织构架,并在管理的每个环节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明确到岗位和人头,形成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新局面[3-5]。一是学院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是特殊场所如化学品仓库、气瓶房等配备了兼职安全员,每个实验室明确了安全责任人,确定了工作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与学院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协议后,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院长与实验室主任签订了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了实验室安全协议。2.2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6-7],涉及水电安全、火灾与消防、生物制毒物质处理、化学废液处置、固体废弃物处置等。近年来,学院根据学科特色、专业特点,先后出台了《环测学院安全管理办法》《环测学院危化品管理办法》《环测学院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实施细则》《环测学院应急预案》等文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与此同时,环境实验室根据学校、学院有关要求,先后制定了《环境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环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等多项规章制度,做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2.3改进优化实验室安全硬件设施。近年来,环境实验室通过教育部修购专项、校内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等,提升优化了实验室安全硬件设施,先后建设了实验室门禁与视频监控系统、实验室通风系统、实验室集中供气系统、化学品采购与管理系统、实验室废弃物收集系统等,改造了实验室化学品仓库。通过系列项目的实施,实验室的安全环境显著提升,更好地保障了师生的实验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药品库配备降温空调、通风设施、防盗设施、自动灭火设施、个人防护设施等,实现了药品分类存储和分类管理,实验室药品库更加规范,保障了药品库的存储安全;二是建设了规范的室外气瓶房和集中供气系统,将氢气、乙炔、氮气、氦气和氩气等实验气体分类存放,并通过输气管线集中输送至各用气实验室,实现了人瓶分离,降低了用气风险,保障了实验人员的安全;三是为相关实验室配备了通风橱、防爆排气扇或集气罩,对实验室废气进行净化排空,彻底改善了实验室的通风环境,保障了实验人员的健康;四是配备了符合规范和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对实验室的废液、化学试剂空瓶全部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同时学校依托环境实验室建设了“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实训中心”,该中心解决了实验室废液无法处置的问题,同时也为环境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8-9]。2.4严格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完善的安全教育是实验室安全的基础,如果没有较好的安全教育保障机制,安全教育过程难免会流于形式,教育效果会大打折扣[10]。为此,环境实验室根据专业和学生特点,建立了完善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准入体系,具体做法如下:(1)每年新生入学之际,学院组织实验室教师针对实验室安全开展入学教育。学生在进入专业实验室之前,实验室通过安全讲座、安全展板、安全视频等方式开展具有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然后组织学生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实验室安全常识和专业知识及个人防护知识等。考试通过者(≥90分)可自行打印《实验室安全准入合格证》,具有准入证书的学生方可进入实验室;为获得准入证书的学生发放实验服,要求学生实验课前将手机、书包等相关物品存入学生寄包柜内,穿实验服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2)上实验课前,实验课教师结合实验项目特点和使用的具有危险特性的仪器设备,如烘箱、马弗炉、高压灭菌锅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教育内容记录在《实验教学计划登记表》中。同时,要求学生在实验预习报告中写入实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自主实验(如大学生科研创新训练计划)的本科生,除上述措施外,学生还需填写《实验申请书》和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申请书中写明实验原理、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并根据实验原理产生的物质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阐述实验防护和应急措施,然后由指导教师签字上交实验室。实验室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实验申请书内容,进行一对一考核,无问题后,方可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3)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工作。2016年,环境实验室率先在全校开展了实验室一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认可;2017年,环境实验室承办了学校一级、二级和三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练工作,并录制成视频,在每年的安全教育中为学生播放,丰富了学生的应急知识。同时,该视频也得到了教育部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组的一致好评。开放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学院每年将行政运行经费的1%作为从事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2.5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和查管理。在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二级单位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季节性检查与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强化各类责任制度的实施,真正实现“计划—落实—检查—整改”的闭环管理。在安全检查工作中,环境实验室的具体做法是:每学期实验课开课前,实验室全体教师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以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正常开课后,实行定期检查(1~2个星期)制度,并形成常态化。每次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室值日和安全检查。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注重关键部位(化学品仓库、气瓶房)的安全防范、关键人员(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关键时间(节假日)的安全检查和关键环节(隐患整改)的安全监督。采用实验室视频监控系统和语音对讲系统,随机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如学生不穿实验服)及时要求整改。2.6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在学校和学院的大力支持下,环境实验室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验室安全活动,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构建完善可行的实验室安全文化体系,变学生的“被动教育”为“主动教育”。自2016年以来,环境实验室率先在全校开展了“实验室安全文化月”活动,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讲座、网站与展板文化宣传、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实验室评比等主题活动。以各类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了实验室安全文化的辐射作用,实现了师生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达到了预期效果。2.7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档案归档。实验室安全档案记载了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11-12],在教学评估、专业认证、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工作评比、安全事故追责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档案归档工作至关重要。一直以来,环境实验室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档案的归档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配备35种安全工作记录本,并按照责任体系、安全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奖惩、队伍建设、安全培训、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等设置了23个档案类别,每学期末集中归档,档案实行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