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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逻辑 逻辑方法 中医
任何一种理论要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并将反映的内容准确地表述出来,就必须使思维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中医理论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地反映自然、人体和疾病的本质和规律,就是因为中医思维遵循了一定的逻辑规律。虽然中医没有明确提出逻辑的概念,但却一直在不自觉地运用着逻辑的思维方法,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因关于逻辑方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故笔者搜集近十年文献,作一综述,以期对广大中医工作者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思路。
1 中医理论体系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吴永贵等[1]认为中医学科学发现和理论构建的逻辑方法,既有通过归纳法发现一般原理,建立理论体系,也有通过类比、想象、提出假设、逐步验证而形成理论;认为中医学逻辑方法的基本特征是:①多向性和多面性一体的特征;②辨证思维的特征。任秀玲[2]认为古医家运用中国先秦逻辑的“应因之术”建构了中医理论体系。“应之道”指导中医学认识和发现生命运动的客观规律,构筑了生理之应、病理之应和天人之应的理论框架。同时作者认为“应因之术”是以客观事物的实(实体)与形(形象、征迹)为基础,提出的解决名实如何一致、相符的逻辑方法。
刘喆[3]认为类比推理方法贯穿于经络学说的形成过程及其应用。认为脉、经、络的提出,是以类比法为依据的。在经络生理方面,类比推理方法被用于说明阐释其功能作用。文末作者综合地评价了类比法的应用价值,认为类比法在经络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中,一方面给予医家们在理论创新上以重要的指导作用,使经络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获得了形象的基础,促进了它的形成。
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经络学说的深入研究,使经络的认识停留于表象。高京宏等[4]通过分析历代医家对体质从现象分类到本质分类的认识过程,从初步的现象分类、进一步的归纳分类和深入的本质分类三方面对中医体质理论中的逻辑思想作了简要论述。
邢玉瑞等[5]认为类比思维是中医学广泛使用的逻辑思维形式,属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范畴。它与形式逻辑学中的类比法并不完全等同,有其显著的特征与重要的价值。探讨了类比思维的概念、推理形式及特点。认为类比思维是指古人受天人合一理念的影响,在对自然界观察的基础上,将具有相似或相同特征(即象)的事物划为类,并在类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推导,确定不同类间的联系,使知识在不同类间迁移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在中医理论体系中的运用称为中医类比思维;类比思维的基本形式分为比类、类推、比附3种;类比思维具有横向运动和联想性的特点。同时还论述了类比思维在建构藏象、经络理论,推论经脉气血运行与多少,阐述脏腑功能及阳气生理等方面的作用。孙雨来[6]认为中医对于治则、治法的确定,多是利用类比思维,取法自然之理,推入医学之中,成为医学之治则、治法。王志红[7]认为以五行为主线的类比法是中医学的主要逻辑方法之一。在五行类比的逻辑式中,其结构是:特殊-(五行)-特殊,五行是中介,借此中介过渡,才完成了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此外,中医学结合具体的医学理论及诊疗经验,借用五行相生、相克、相乘、相侮的理论类比说明人体的生理、病理,指导诊断及治疗,在这些类比的逻辑应用中,都是以五行作为中介而展开的。周唯[8]认为以辨证论治为主的中医诊疗活动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实践活动,逻辑思维是其中普遍存在的思维现象。论述了逻辑思维方法的应用及特点。章新亮[9]认为中医作为传统医学,虽然是通过象形思维来认识事物,但同时中医之象注入了逻辑思维,由象而进入理性分析。即中医认识人体的方法是象形的逻辑思维方法。文中从3个方面进行阐述:①物象以形和意构造逻辑思维;②形和意相结合的辨证思维逻辑;③中医象形观的逻辑形式,其中分为归比逻辑和推理逻辑。卓同年等[10]认为中医历代以来之所以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施治,除了依据长期的经验效果之外,善于运用成熟的逻辑方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医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积极吸收了东西方各类逻辑思想并不断运用这些逻辑来指导临床实践的整个过程,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逻辑形态。从本质上说,中医的这些逻辑思想和方法是一种蕴含在各种具体问题之中的应用逻辑,是发展中医学的重要思维工具。鲁兆麟等[11]通过对近代名老中医医案的总结,指出其中运用的一般逻辑思维方法为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临床中分析与综合常结合使用,归纳与演绎也常互用互补。
2 《伤寒论》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陈宝明[12]认为《伤寒论》之所以能确立祖国医学完整的辨证论治体系,成为历代医家所推祟的不朽之作,正是由于张仲景掌握和运用了正确的思维逻辑方法,从而揭示了六经病证的内在规律。作者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①六经辨证的归纳演绎法。②六经辨证的分析综合法。③六经辨证的假说验证法。其中作者将假说验证法分为了病因的假说验证、诊断上的假说验证、六经病治疗的假说验证、六经病传变的假说验证以及六经病预后的假说验证五点。④六经病的比较分类法。陈瑞春[13]就《伤寒论》中常用的逻辑方法,如比较、分类、分析、综合、推理等方面做了简单的归纳整理。王历等[14]就《伤寒论》中常用的比较法、推理法、分析和综合法以及归纳法作了初步探讨。其中,比较法分为对举比较法和互参比较法;推理法分为判断推理法、排除推理法以及试探推理法。钟玲[15]认为《伤寒论》通过许多条文具体表述了诊断假说的建立和验证过程。如第56条,就体现了一个诊断假说建立和验证的3个步骤。
3 《金匮要略》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宋建平[16]认为《金匮要略》中所涉及的科学逻辑思维方法有取类比象、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抽象与具体等,而且这些逻辑方法在中医学中有着较广泛的运用,并举出《金匮要略》中相应的原文逐条进行了论述。赵力维[17]将《金匮要略》中所运用的比较、分析、综合和归纳等逻辑方法作了简要论述。文中指出《金匮》一书分别从症状、脉象、病机和治疗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举出关于“异病同治”和“同病异治”的原文为例;对于分析和综合的应用,以《虚劳病篇》为例进行了阐述。
4 《内经》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史新民[18]认为《内经》中的全息逻辑方法(全息思想:局部显现的信息是整体的信息的浓缩),以天人相应为基础,以生命活动的各层次系统为对象,运用阴阳、表里、寒热、虚实、动静、刚柔等范畴形成具有自我修补功能的公理系统,从而克服了用静止的概念把握运动的状态,用抽象的范畴把握具体生命活动的局限。特别是比类取象、司外揣内、比类别异、慧然独悟等方法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中医的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赋予《内经》以无限的生命力。作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特点:①《内经》全息逻辑范畴的具象性;②全息逻辑范畴的对偶性;③全息逻辑的非线性因果思维;④全息逻辑体系的自我修补特点。董尚朴等[19]简要阐述了归纳、演绎、类比以及验证在《内经》中的体现。
5 中医教学中逻辑方法的应用
邢玉瑞[20]从明晰概念、严密推理、辨证思维3个环节探讨了逻辑方法在中医教学中的应用情况:①概念的界定与匡正。中医教材对概念的正确定义重视不够,常有疏漏之处,如中医学两大特点之一的整体观念,《中医基础理论》中没有明确的定义;②推理方法的应用。中医学对阳气的生理功能、节律变化的认识,采用了类比的推理方法,如《素问·生气通天论》言:“阳气者,若天与日。”③辨证逻辑方法的应用。如反佐法是《内经》提出的组方配伍方法之一,是针对方剂的主要治疗作用与部位趋向,配伍一二味性质、作用相反的药物,以达到纠偏克弊,或顺应四时变化,治不违时的目的,具体应用可分为寒热反佐、升降反佐、开合反佐、动静反佐等,反映了中医辨证思维对立统一的特点。
6 小结
通过大量文献的搜集和整理,发现对中医关于逻辑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其中逻辑方法的研究更是寥寥。透过此综述可以看出,逻辑方法的研究虽然遍及中医理论体系、中医经典著作以及中医教学等各个方面,但论述多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地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只论述了个别逻辑方法,很不全面,存在诸多问题。逻辑学虽然对中医来讲是一个新概念,中医学没有具体讲述逻辑学的知识,然而中医学这个严密而完备的理论体系,却处处体现着逻辑学理念和方法的运用。中医经典著作作为中医的根基和灵魂,逻辑方法的运用更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故加强中医领域内,尤其是经典著作的逻辑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新的突破口,同时也为广大中医人提高临床辨证的思维能力,加速自身思维的改造,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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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邢玉瑞.孙雨来类比思维与中医藏象学说的建构[J].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报, 2002,26(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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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史新民.《内经》全息逻辑方法的内涵及其特点[J].中医药学刊, 2003,21(9):1543.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2).
[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关键词:中考化学 简答题
简答题是近年化学高考中常出现的题型。它主要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的准确性,思维的完整性,推理的严密性和表述的条理性。近几年化学高考题中简答题的分值占到10%左右,在总分值中已占有一定的份量。简答题看起来似乎不难,但要准确回答确不易,学生多感到有力无处使,造成失分较多。学生在简答题中常见错误是:①基础知识不牢固,对有关概念、基本理论理解不透彻,不能回答出知识要点;②思维混乱,缺乏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③表达不规范,不能用准确的化学用语回答问题。如何才能准确、完整、简练、严谨地解答此类题呢?我认为,除应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外,还应培养学生认真审题、抓住答题的关键和要点、使用准确化学用语表述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加强此类题解法的指导。下面就以近年高题为例,分析这类题的解答方法。
例1.80℃时,纯水的pH值小于7,为什么?
答案:水的电离H2OH++OH-是一个吸热反应。室温时,纯水中[H+]=[OH-]=10-7摩/升,因而pH=-1g[H+]=7.但温度升高到80℃时,水的电离度增大,[H+]和[H-]均大于10-7摩/升,故pH=-lg[H+]
分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学生易混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学生往往错误认为在任何温度下纯水的pH值都是7.80℃时,纯水的pH值虽小于7,但仍是中性的,[H+]=[OH-],这是不以温度升降而改变的。因为水的电离是吸热反应,随着温度升高,水的电离度增大,80℃时,水中[H+]和[OH-]均大于10-7摩/升,故纯水的pH值小于7.答题不仅要求学生回答:是什么“,着重要求回答:为什么”。不少学生仅回答“因为[H+]>10-7”,这只是pH[OH-]、[H+][OH-]
例2.当化学反应PCl5(气)PCl3(气)+Cl2(气)处于平衡状态时,向其中加入一种37Cl含量较多的氯气,平衡发生移动,在建立新平衡以前,PCl3中所含37Cl的百分含量比原平衡状态时是否会增加?请说明理由。
答案:加入37Cl含量较多的氯气后,平衡向左移动,使PCl5的分解反应也在进行,所以,PCl3中含37Cl的百分含量也会增大。
分析:本题是用同位素示踪法考查学生关于可逆反应中的化学平衡是动态平衡这一基本概念。“动态平衡是化学平衡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是中学教学反复强调的重点。题目没有直接问PCl5,而是问PCl3的变化情况;不是问建立平衡后而是问建立平衡前;不仅要回答是否会增加,而且要求说明理由。这样,把基础知识作了两次转换,答题难度加大。因此,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生思维灵活性、变通性的训练。
例3.甲、乙两瓶氨水的浓度分别为1摩/升和0.1摩/升,则甲、乙两瓶氧水中[OH-]之比(填大于、等于或小于)10,说明理由。
答案:在同一温度下,对于同种弱电解质,浓度越小,电离度越大。甲瓶氨水的浓度是乙瓶氨水浓度的10倍,故甲瓶氨水的电离度比乙瓶氨水的电离度小,所以,甲、乙两瓶氨水中[OH-]之比应小于10.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电解质浓度对电离度的影响。考生常常把浓度对电离度的影响和对电离平衡常数的影响相混淆,造成错解。有些考生虽对“同一弱电解质,浓度越小,电离度越大”这个大前提清楚,但要应用这一大前提分析具体问题时,却显得思维混乱、表达的逻辑关系不清。其实“答案”中用到的推理方法是我们思维中常见到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三段论”。除此而外,还有因果、先总后分或先分后总等思维方法在近年的高考简答题中均有体现。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生逻辑思维、推理能力的训练。
例4.在25℃时,若10个体积的某强酸溶液与1体积的某强碱溶液混和后溶液呈中性,则混和之前该强酸与强碱的pH值之间应满足的关系是。
答案:pH酸+pH碱=15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溶液酸碱性和pH值之间关系等知识的认识。25℃时,10体积的某强酸溶液与1体积的某强碱溶液混和后溶液呈中性,说明反应中强酸的H+离子和强碱中OH-离子物质的量相等。令强酸中H+离子物质的量为0.1摩,1体积为1升,则强酸中[H+]=0.1摩/升,pH酸=1,强碱中[OH-]=1摩/升,强碱中[H+]=10-14摩/升,pH碱=14,因此,pH酸+pH碱=15.
关键词: 初中数学教学 推理能力 逻辑思维
所谓推理就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另一未知判断的思维形式。合情推理是根据已有的知识与经验,在某种具体的情境中推出可能出现的结论。合情推理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推理,一般包括观察、概括、归纳、类比、猜想、顿悟等思维形式。推理是逻辑思维的工具之一,是学好数学不可缺少的条件。
一、理解基本概念,发展逻辑推理能力
培养与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是数学教学的重要任务。在教学中应该揭示教材的内在逻辑性,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在解数学题时,只重视对公式与定理的记忆,一般不重视对数学概念的透彻理解,因而常有偷换概念等错误现象的发生。例如:在求解汽船往返甲、乙两码头之间顺水速度为60千米/小时,逆水速度为30千米/小时,往返一次的平均速度时,学生错解为平均速度是(30+60)×1/2=45(千米/小时),其中对“平均速度”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把它与两个数的算术平均数混淆起来。违反思维的基本规律,造成结论的错误。正确的解法应该是:设两码头距离为s公里,那么往返一次的距离应为2S,顺水所用的时间为未小时,逆水时间为S/60小时。因此,平均速度是:V=2S/(S/60+S/30)(千米/小时)。从本例可以看到,若运用逻辑推理方法理解“平均速度”这个概念,就可以加深对平均速度这个概念的理解。在教学中,若教师掌握这一规律,就能强调对这概念的理解与使用,从而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思维。
二、恰当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观察
合情推理并不是盲目的、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想,而是以中某些已知的条件为基础,通过选择恰当的材料创设具体的数学情境,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观察。数学家Euler说:“学习数学这门科学需要认真的观察,同时还需要实验。”观察是人认识客观世界的开始。观察可以调动各种感官在已有知识与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联想,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观察力也是衡量一个人能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对必要的时间与空间进行观察,养成良好的观察习惯,在提高观察力的同时进行合理的推理。例如:把20,21,22,23,24,25这六个数分别放在六个圆圈中,让三角形的每边上的三个数之和相等。通过观察图形及这六个数后,我们就应该想到三角形边长定理,较大的几个数或较小的几个数不能同时放在三角形的某一边上,否则其和就会太大或太小。也就是说,可以把较小的三个数分别放在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上,再把三个较大的数放在相应的对边上。
三、培养空间观念,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初中数学课程标准》把“空间观念”作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内容。对数学的空间观念是培养创新思维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没有空间观念几乎谈不上学习数学。因为很多的发明创造都是以空间的形态呈现的,设计者要先从自己的想象出发画出设计图。再根据设计图做出实物模型,根据模型修改设计,直到最终完善成型。这是一个充满丰富想象力与创造性的探求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人大脑思维不断在二维与三维空间之间转换、利用直观进行思考的过程,空间观念在这个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明确空间观念的意义、掌握空间观念的特点、提高学生的空间观念,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在教学“长方体与正方体表面”时,让学生先通过认真观察长方体与正方体的图形,再想象它的展开图,并把脑子中所想的图形画出来,然后动手操作,这样就能充分验证学生对图形的空间想象力。
四、培养推理能力,掌握数学思想方法
美国密歇根大学教育学院的德博拉·鲍尔说:“数学具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能够引导学生进行奇妙的推理。”所以,我们在数学教学中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那么怎样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推理能力呢?实践证明,要让学生掌握一定的推理方法。数学概念、定理等是推理论证与运算的基础,让学生明白在教学过程中要提高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认识能力。在例题中要把解(证)题思路的发现过程作为重要的教学环节,不仅要知道怎样做,还要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在习题练习中要认真的审题、细致的观察,对解题起关键作用的隐含条件要有挖掘的能力,会运用综合法和分析法,并在解(证)题过程中尽量要求学会用数学语言、数学符号进行表达。此外,还应强化学生分析、综合、类比等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加强对逆向应用公式与逆向思考的训练,提高学生逆向推理证明能力。学生一旦掌握思想方法,推理能力就会不断提高。
总之,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合情推理能力,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因此,教师要不断改进教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合理的推理能力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努力的探索,就会使之成为学好数学的工具。
参考文献:
[1]胡勇.改革教学方法,加强素质教育的初步尝试[J].考试周刊,2012(4).
【关键词】合情推理;合情推理能力;培养
合情推理一词来自于波利亚的P1ausible reasoning被翻译成过“合情推理”“似真推理”“似然推理”等.《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认为:推理能力一般包括合情推理和演绎推理,合情推理是从已有的事实出发,凭借经验和直觉,通过归纳和类比等推断某些结果,合情推理用于探索思路,提高中学生合情推理能力对于培养中学生数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培养中学生数学合情推理能力的建议。
一、培养学生数学兴趣,提高合情推理能力
在数学教学过程之中,应重视学生在合情推理方面的兴趣,教师授课之中,可根据需要穿插部分数学家的故事,阐释数学定理和规律的发现历史,从而增强学生对于数学学习的兴趣,提高学习热情,不仅如此教师还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当学生作业不认真完成时,应给予及时反馈,当学生在课堂上走神时,教师应及时提醒,充分地调动课堂气氛,使学生在课堂中积极思考,进而达到锻炼思维目的。
二、传授数学思想方法,提高合情推理能力
数学思想方法是影响初中生合情推理能力的主要因素.史宁中认为数学思想的实质在于三方面:抽象、推理和模型.他从哲学的视角,通过形象的数学实例解释了上述三方面的意义,数学思想方法是数学的核心所在,传授知识的内容,莫不如向学生传递学习知识的技巧,初中数学学习中较常用的数学思想方法有:等量替换法、数形结合法和分类讨论等一系列的方法。所以,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之中应该将数学思想做成对应的专题,利用分类的方式向初中学生讲授,从而增强学生合情推理的实际水平。
例如在讲授“有理数”时可以给学生讲授奇数一般用2n+1或2n一1表示,偶数可以用2n表示等等。
三、加强解题策略训练,提高合情推理能力
教师对W生进行解题训练过程中,应关注一题多解、反证法、逆向思维法等推理方法,从而促进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最简单的、最易想到的解题策略,推理方法。
例如,若一道题目由条件难以得到答案,则可引导学生从结论出发来逐步得到对应的答案.使学生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例如思考变换题目中的条件,结论是否成立等问题。
四、提高学生在解题中的自我监控能力
研究表明学生的自我监控能力与思维品质、数学学业成业均成显著正相关.因此培养初中生的自我监控能力可以提高学生的合情推理能力,波利亚在《怎样解题――数学思维的新方法》一书中,详述了解题步骤,他认为解题分为四步:理解题目制定方案执行方案回顾,在每个大步骤中又给出了具体的说明,教师应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给予解题指导,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及时调整计划,教师还可以训练学生的出声思维以达到提高学生在解题过程中自我监控的能力。
例如,学生解完一道题,教师可以让学生说出自己解这道题时怎么想的和具体的推理思路。
五、提高学生的演绎推理能力
初中数学增强合情推理的比重,会导致演绎推理的降低.为避免学生在解题之中盲目地猜测,提高学生思维的逻辑性和严谨性,有必要加强对学生演绎推理的训练.如果说合情推理是灵感的火花,那么演绎推理就是验证真理正确的途径.因此在提高学生推理能力的过程中,注意演绎推理与合情推理互补,使合情推理与演绎推理相辅相成,才能真正使学生的推理能力更好地发展。
六、培养学生数学直觉。提高合情推理能力
数学创造性和猜想紧密相关,而猜想和直觉思维又有着紧密的关系,合情推理存在着内在的逻辑性,直觉思维存在着相应的非逻辑性,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对学生的合情推理能力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古往今来,科学家们往往在人文方面有着很高的造诣,数学的发现,往往对美感的追求和哲学思辨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家庭要提供一些可供学生人文素养提升的相关条件,学校教育应能开设一些人文性质的讲座、活动等.数学教师应给予学生推荐一些提高科学素养的书籍,供学生暑假、寒假阅读。
七、通过合作学习促进中学生合情推理能力的发展
例1.80℃时,纯水的pH值小于7,为什么?
答案:水的电离H2OH++OH-是一个吸热反应。室温时,纯水中[H+]=[OH-]=10-7摩/升,因而pH=-1g[H+]=7。但温度升高到80℃时,水的电离度增大,[H+]和[H-]均大于10-7摩/升,故pH=-lg[H+]<7。
分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学生易混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学生往往错误认为在任何温度下纯水的pH值都是7.80℃时,纯水的PH值虽小于7,但仍是中性的,[H+]=[OH-],这是不以温度升降而改变的。因为水的电离是吸热反应,随着温度升高,水的电离度增大,80℃时,水中[H+]和[OH-]均大于10-7摩/升,故纯水的pH值小于7。答题不仅要求学生回答:“是什么”,着重要求回答:“为什么”。不少学生仅回答“因为[H+]>10-7”,这只是PH<7的同义反复,由于没有回答出“为什么”而被扣分。不是他们不知道:电离是吸热反应“,而是答题时没有抓住要点。至于答题中出现的[H+]>[OH-]、[H+][OH-]<10-14等错误,则属于基础知识的缺陷。
例2.当化学反应PCl5(气)PCl3(气)+Cl2(气)处于平衡状态时,向其中加入一种37Cl含量较多的氯气,平衡发生移动,在建立新平衡以前,PCl3中所含37Cl的百分含量比原平衡状态时是否会增加?请说明理由。
答案:加入37Cl含量较多的氯气后,平衡向左移动,使PCl5的分解反应也在进行,所以,PCl3中含37Cl的百分含量也会增大。
分析:本题是用同位素示踪法考查学生关于可逆反应中的化学平衡是动态平衡这一基本概念。”动态平衡是化学平衡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是中学教学反复强调的重点。题目没有直接问PCl5,而是问PCl3的变化情况;不是问建立平衡后而是问建立平衡前;不仅要回答是否会增加,而且要求说明理由。这样,把基础知识作了两次转换,答题难度加大。因此,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生思维灵活性、变通性的训练。
例3.甲、乙两瓶氨水的浓度分别为1摩/升和0.1摩/升,则甲、乙两瓶氧水中[OH-]之比(填大于、等于或小于)10,说明理由。
答案:在同一温度下,对于同种弱电解质,浓度越小,电离度越大。甲瓶氨水的浓度是乙瓶氨水浓度的10倍,故甲瓶氨水的电离度比乙瓶氨水的电离度小,所以,甲、乙两瓶氨水中[OH-]之比应小于10。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电解质浓度对电离度的影响。考生常常把浓度对电离度的影响和对电离平衡常数的影响相混淆,造成错解。有些考生虽对“同一弱电解质,浓度越小,电离度越大”这个大前提清楚,但要应用这一大前提分析具体问题时,却显得思维混乱、表达的逻辑关系不清。其实“答案”中用到的推理方法是我们思维中常见到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三段论”.除此而外,还有因果、先总后分或先分后总等思维方法在近年的高考简答题中均有体现。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加强学生逻辑思维、推理能力的训练。
例4.在25℃时,若10个体积的某强酸溶液与1体积的某强碱溶液混和后溶液呈中性,则混和之前该强酸与强碱的PH值之间应满足的关系是。
答案:pH酸+pH碱=15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溶液酸碱性和pH值之间关系等知识的认识。25℃时,10体积的某强酸溶液与1体积的某强碱溶液混和后溶液呈中性,说明反应中强酸的H+离子和强碱中OH-离子物质的量相等。令强酸中H+离子物质的量为0.1摩,1体积为1升,则强酸中[H+]=0.1摩/升,pH酸=1,强碱中[OH-]=1摩/升,强碱中[H+]=10-14摩/升,pH碱=14,因此,pH酸+pH碱=15。
解此题的关键是先要把一般关系转化成具体数值,再把由具体数值推出的特殊关系推及到一般。由于答题中涉及到由“一般特殊一般”这两个推理过程,因而增加了答题难度。
【关键词】类比;非逻辑方法;发现;数学命题;心智活动
数学命题的不断发现是数学的生命力。正如美国数学家哈尔莫斯(P。R。Halmos)所说:“数学的真正组成部分是问题与解。”数学命题的发现,一方面是一个重要而又难以论述的课题,它涉及思维科学、认识论、方法论、逻辑学、心理学以及数学的思想方法等,非常令人信服的完整的论述仍然处在探索和讨论之中;另一反面,长期以来数学教科书都是按演绎逻辑的方法编写的,数学的训练也几乎都是证明、推理的逻辑训练,形成了对数学认识上的偏颇,只重视逻辑的方法。然而,对于数学的发现,非逻辑方法更为重要。正如庞加莱所说,逻辑告诉我们走这条路保证不会遇到任何障碍,但它不会告诉我们走哪一条路能达到目的。本文所论述的正是非逻辑方法中的类比与数学命题的发现及其过程中的心智活动。
一、类比与数学命题的发现
类比是根据不同的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相同或相似的一种推理方法。它是一种以比较为基础的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是一种合情推理,是数学命题发现的重要方法。
例1 类比勾股定理:“在ABC中,ABAC,则AB2+AC2=BC2。”
1. 科学经验方法
科学经验方法是一种通过观察、实验、测量等实际操作,直接作用于自然对象,获取科学事实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方法:
(1)科学观察
科学观察是运用感官或者科学仪器,有目的、有步骤地考察自然现象和研究对象的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科学发现的重要途径。在化学领域使用观察方法表现在:观察物质的颜色、气味、形态,各种化学变化的反应现象,如火焰、热效应、生成物的状态、反应快慢等。化学观察要求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入微,现代科学仪器为化学观察提供了先进的科学手段。
(2)科学实验
科学实验方法是人们通过科学仪器和设备在有目的地干预控制或模拟客观对象条件下,获取科学事实的一种研究方法。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实验方法是化学研究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化学实验一般可分为定性实验和定量实验,其中定性实验用于判定对象物质是否存在及成分是什么,或者用来检验物质的性质,证明化学规律等。定量实验是在定性实验基础上,利用化学仪器测量各物质间的数量关系,及探索化学规律的数量特征等。
(3)科学测量
化学是一门精确的科学,许多科学数据需要准确的测量,例如各种化学物质的密度、硬度、熔点、沸点、相对原子质量、电极电势、反应热等,需要运用仪表工具进行科学测量和统计。随着现代测量技术的不断提高,化学测量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仪器越来越精密,测量数据越来越准确。
2. 科学抽象方法
科学抽象就是在思维中排除事物次要的、非本质的因素,抽取出其固有的、本质特征的一种科学方法,是透过现象获取本质的过程。化学研究的是物质内部的微观结构,感官直接感知不到,化学反应的过程也是转瞬即逝,很难把握。所以要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透过物质的外观和反应现象,解释物质的组成和反应机理。例如,元素、原子、分子等化学概念是具体的微观物质存在,并不能直接感知,需要运用抽象的方法进行提炼。而象分子—原子学说、化学平衡移动原理等化学原理也是在经验材料和实验事实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来的化学规律。 转贴于
化学符号是描述具体化学物质、状态、反应、过程、操作等标志性的化学用语,其形成就是一个抽象过程。现代化学符号体系包括元素符号、化学式、化学方程式、电离方程式、离子方程式、电子式、结构式、原子和分子轨道表示式,及一些辅符号,如===、、、、等,是国际通用的,具有交流和传播化学信息的功能,使化学研究变得方便、快捷。
3. 逻辑推理方法
归纳和演绎是两种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归纳是从实验和观测事实材料出发,推导出理论性的结论,是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例如,拉瓦锡根据H2SO4、HNO3、H3PO4都含有氧元素,便归纳出酸中都含有氧元素的结论,是归纳在化学中的最早应用,后来化学家发现HCl、H2S等属于酸,才进一步归纳出氢元素是酸的本质。
演绎是一般规律推导出科学事实的方法,是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俄国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律之后,指出元素镓的密度并不是当时所公认的4.7,而是在5.9—6之间,这令远在法国的科学家、镓的发现者瓦博布朗十分诧异,当他带着怀疑的态度进一步测定镓的密度,结果是5.96,完全证实了门捷列夫的演绎推理结论是正确的。
4. 分析与综合方法
分析是把客观对象的整体分解为几部分,并分别加以认识和研究的方法。波义耳在《怀疑的化学家》一书中写道:“化学的目的就是认识物质的结构,而认识的方法就是分析”。分析内容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的任务是鉴定物质的组成,而定量分析的任务是测定各组分的相对含量。
与分析方法相对应的是综合方法,它是把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的特点和性质联系起来考察,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方法。化学上,当确定物质的组成和结构时,需要一一分析所含的每一种元素,再把这些元素和结构信息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物质的构成。分析和综合虽然是两个相反的思维过程,但它们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5. 比较方法
比较是辨别异同、区别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逻辑方法。比较方法在化学探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化学家波义耳就是比较了古代泰勒斯的“水”、赫拉克利特的“火”、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等元素说,以及恩培多克勒的“水、火、气、土”四元素说和炼金术中的“汞、硫、盐”三原子说,得出了科学的元素概念。
理性一词源于古希腊时期赫拉克利特提出的“逻各斯”(logos)说,它兼有客观规律和主体理性思维的双重含义。博登海默曾说过,“理性乃是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基本关系。有理性的人有可能以客观的和超然的方式看待世界和判断他人。他对事实、人和事件所作的评价,并不是基于他本人的未经分析的冲动、前见和成见,而是基于他对所有有助于形成深思熟虑的判决的证据所作的开放性的和审慎明断的评断。”①随着学科分类的细化,对于理性的研究也呈现出一种细化的趋势,司法理性就是在这一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新生的词语,它也是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的产物。尽管司法理性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界定,但在一般意义上指司法者(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这种理性与法官职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事实上构成法官这一特定职业的内在要求,在这一层面上,司法理性可以定义为法官的职业理性。②作为专司裁判之权的法官职业来说,他需要在具体与抽象、规范与事实之间思索和决择,司法理性因而也成为人们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恒久期待。
司法理性既表现为一种法律适用中的形式理性,同时也包含着实质理性。司法理性,从外部视角看,在形式上体现为司法者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技能,如关于程序、证据、推理、解释的技能。司法理性以司法的程序为依托,借助于司法的程序技术得到表达,是在程序中通过程序技术发展起来的。从这一点上看,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将其视为“技艺理性”,很恰当地凸显出司法理性的形式特点。但司法理性并不等同于程序技术,隐含在程序技术背后的则是一种道德视角,是以程序技术为依托和表达形式的由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以及职业经验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对司法者的判断和推理产生指引和控制作用的内在视角,是司法者行为选择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机制,是对各种价值、原则、政策进行综合平衡和择优选择的结果。这种特殊的内在视角是由一系列基本的理念所支撑的,如独立自主的精神、作为正义守护者的使命感、法律家的思维方式等等。一个充分体现司法理性的司法过程既包含了司法官对法律条文形式上的遵守,又包含了司法官以其睿智解读所形成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理论的逻辑正当性。换言之,司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并不以表面化的法律形式为限,更强调对法的实质性内涵的遵从,只不过这种遵从是通过一种正当化的形式所展现出来而已。
司法形式理性是程序性的理性,首先要求法官具有通过程序进行思考,在平等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立意见的前提下进行判断、在对话和论辩的基础上形成结论的职业习惯和程序伦理。其次要求法官严格遵循逻辑原则谨慎地运用各种法律推理方法来保证司法裁判结论的确定性和妥当性。在我国法学界,形式理性不仅备受关注,而且被赋予很高的地位。在法哲学研究领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形式合理化是“以法治现代化为关键性变相的法制现代化”的判定标准之一。③这是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制国家,司法过程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和程式化色彩,程序正义乃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的实质价值包容于其形式价值之中,并通过形式正义体现出来。但在司法过程中,一个被高度认同的司法裁判除却形式符合逻辑外,还有该裁判对公平、正义、善良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单纯的形式理性并不是实现公正裁判的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严格遵守推理的形式要求,做出的裁决却背离法律的一般价值要求司法理性是与法官的自主判断和选择联系在一起的,并体现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之中。司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官能动地运用理性,妥善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沟通和对接,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中实现司法实质理性,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
司法理性在本质上又是一种实践理性,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理性的存在是基于司法实践客观存在的制度性事实,法官面对的是各种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他要做的就是运用理性解决这些现实发生的社会矛盾。法官的司法实践解决的都是活生生的社会问题。其次,法官的司法理性只能通过司法实践才能得以表现出来。审判当中法官运用的方法更多的是实践的方法,而非单纯的科学方法。再次,司法理性与实践的作用是反复和循环的。理性的获取、提升和实现都离不开实践活动,理性反过来对实践的方法和方式产生影响,司法实践对于司法理性来说是决定性的。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即使最简单的案件也绝不是“1+1=2”的过程。法官的经验在司法理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练就的一些技艺,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在法庭之外是无法达致的。这些技艺因人而异,各有千秋,充分体现了司法理性的实践性特点。④
二、法律推理中的司法理性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律推理来进行论证说理,在多种相互竞争的论据和理由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并获得最佳选择的过程,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法律推理首先体现了司法形式理性。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等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也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结果的推理过程。这一法律推理所反映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司法三段论,它是“一种利用演绎推理中的涵摄特点把法律作为大前提,事实作为小前提,法官根据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逻辑涵摄关系进行的推理。”⑤这种演绎推理所体现的司法形式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至为有效的。在法律形式主义看来,司法三段论是以逻辑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逻辑是司法三段论的重要工具,它对于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三段论裁判模式是一种最基本的裁判模式。在此种裁判模式下,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过程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展开,是一种严密的逻辑思维活动,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体现了形式理性的基本要求。此外,法律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着“平等而无偏见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类案件相同处理”,因此三段论模式在形式上的特点即意味着平等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从而尽力保证了法律规范与司法判决的一致性。这种推理至少从外在形式上告诉人们法官的判决是符合大众的一般认识规律的,判决给出的结论不是某一位法官的个人认识与选择的结果,而仅仅是规则,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二者勾连起来后逻辑运行的结果。如果把司法三段论看作是一种程式,则形式理性就意味着对这种程式的严格恪守,通过合理的推理规则或者规律实现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有效性。法律推理同样也体现了司法实质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件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同时法律规则对某种利益要求或权利主张的保护是明晰的、确定的,法官可以在确定了利益冲突的事实后,进行权利义务分析,运用三段论式的演绎逻辑推理方法,作出最终的法律决定,这类案件就是所谓的简单案件。在简单案件中不存在所谓利益衡量问题,因而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时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然而我们知道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创制完美的制定法注定属于徒劳。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则不可能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规则的普遍性、抽象性、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变易性的矛盾也不可能依靠立法的方式得到根本的解决。实践也表明,“无论怎样精心设计的审判制度,在其中总是广泛存在着委诸个人自由选择的自由领域”⑥,这就使得司法过程不可能成为一个机械的纯粹逻辑化的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使是在严格规则主义的约束下,法官的能动作用也不可能彻底排除,而且机械的裁判也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立法者的意志。没有法官的自由选择和裁量,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活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下,对多元的法律意义进行权衡和选择,并充分考虑他的选择会有怎样的后果。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质推理,它体现了一种司法实质理性,相对于形式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法治而言,实质理性代表了一种实质法治观。
司法实质理性通常出现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场合,凭借法官个人对公正、善良的价值观为指导的司法裁判实现个案中的正义。实质理性实际上代表了个案实质正义实现的理性路径,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包含着法官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解释、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对具体情境的斟酌、对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以及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张力下对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的探求。具体而言,法官所适用的作为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不是法律文本中自在自为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官“发现”的结果,是法官针对特定案件事实对相关法条进行理解和解释的法律规范,这种理解和解释包含着法官针对该事实的具体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判断。同样,法律事实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判断,即对事实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官不是要恢复已经逝去的客观事实,而是对由证据建构起来的事实形成一种内心的确信。这就是说,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往往都有赖于法官的主观认定。从推理的实际过程来看,法官的推理作为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并非是一个由前提到结论的线性推理,而是一种基于经验的由前提到结论和由结论到前提的双向结合的实质推理。⑦法律推理更是一种实践推理活动。法律推理不仅仅是一种思维领域的现象,是法律实践主体的逻辑思维活动,它还是一种可以实际运用和操作的方法和过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法律适用中,推理的运用就是要建立起待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某种关联,并依据这种关联的“正当性”得出待决案件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在适用法律的作业中,法官对待决案件事实的确认,对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选定,以及对待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关联性的论证,不是单凭逻辑思维就能解决的。霍姆斯因此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它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依靠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学习和探索逐步掌握和积累起来的。因此法律推理所蕴涵的司法实践理性,是与智慧、审慎、深思熟虑联系在一起的以司法程序技术为依托的实践推理能力。另外,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一种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的灵魂则是价值与目标判断。⑧无论是法律漏洞的填补、规则歧义的消除、抽象规则的具体化还是推理的后果评价,都需要推理主体借助于价值论和目的论评价在多种可替代的规则解释方案中作出选择。在同一案件中,由于推理主体的价值与目的偏好的不同,同一规则的适用也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法律推理不同于纯粹形式的逻辑推理,也不同于与价值无涉的科学推理,法律推理实质上是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法律推理主体不是机械地受到法律规范的决定与支配;以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为核心的行为选择也不会成为法官的个人专断,法院也不被认为是纯粹的强力机构。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成为防止司法专横的手段。
法律推理的这种实践理性虽然不排除个人价值判断、个人的利益主张与要求,但它要求法律推理主体应该使个人的主张和意见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因为只有可普遍化的理由才能为各方所接受,使个人的利益主张具有正当性。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活动,法律推理“既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又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过程。说它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指任何行为的选择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任何行为最终都必须与他人发生关联,都必须接受一定的社会评价;说它是一个个性化的过程,是因为行为的选择最终是由行为者自己做出的,根本上取决于对自身行为目的的认识和把握”。⑨法律推理作为法律职业者实际地处理自身与世界之间关系的活动,它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观念为范导的,是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处理人与世界之问关系的活动。
三、运用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
笔者认为,理性的司法就是当司法机关对待舆论背后的民意、司法官面对人性之中的情感,首先必须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人性情感易于“升温”,这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司法官要避免“头脑发热”,首先必须理性思维,而理性思维就是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的解释技术和法律的推理方法去裁决案件。我们说法治社会的生成需要很多条件,如必须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具有崇尚理性的民众与政府、具有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等等。但在这其中,司法思维的理性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而法律推理的运用,最集中的反映了司法思维的理性化。理性的司法首先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靠理性,而不是依赖感性作出裁决。理性裁判的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认真思考,对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说明的过程。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经过头脑的仔细思考,用法律的严谨思维和缜密逻辑进行推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结论,这就是我们主张法官重视并运用法律推理的目的之所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的正当性,是法治精神的要求和体现。因为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它决定法官判决必须排除一切干扰因素,排除一切压力,遵从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的要求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必然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我国的司法传统上,司法者运用的一直是感性化的司法思维方式,他们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根本不追求严格的法律逻辑,而是充满着情感化的非逻辑色彩。传统司法者关注的是如何在尽量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将一个个的个案顺利解决,而决不会去考虑什么严格的规则治理问题。以个案的解决牺牲普遍的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这种传统的司法思维方式一直延续到了今天。实际上,这种一厢情愿的越俎代庖能否达到这些法官们所希冀的“社会效果”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相反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法院的错位必将导致人们认为法律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从而失去对法律的敬畏,最终,法律信仰无从形成,司法权威无法树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