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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从“小散弱”向“高聚强”转变的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简称:G20工程),就是北京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
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样,生物医药产业的底色就是创新。创新不仅包括科技创新,还包括制度创新。要想让建立在新技术、新产品之上并具有战略意义的生物医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势必要改革、完善现有的体制、机制,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创新成本的最低化、成果转化的最快化。
北京市委市政府为G20工程制定了24字发展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顶层设计、聚焦支持对象、贡献规模增量,其中第一条就是“创新工作机制”,明确了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
作为实施G20工程的牵头单位,北京市科委结合生物医药产业的自身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重点在创新工作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第一,按照“一盘棋”的理念,建立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与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链条相对应的政策支撑链条,着力提升创新效率。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链条,涵盖了上游的产品创新、中游的药品生产和下游的临床应用,涉及科技、药监、卫生、人保等多个部门,只有部门联动才能拧成一股绳、形成一条链。为此,北京市科委与北京市药监局合作,共同建立“北京生物医药创新促进平台”,搭建新药审批绿色通道,监管部门提前进入新药研发阶段,及时给予服务,缩短了审批周期;与北京市卫生局合作,形成了“一品两规三剂型”的新型管理模式,使创新品种获得加分;与北京市人保局合作,推动了以重点企业创新品种为代表的医药新品种及时纳入北京市医保目录,在解决百姓健康需要的同时促进了创新。这些措施打通了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任督二脉”,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效率,激发了创新的内生动力。
第二,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量身定制服务措施,推行“一企一策”的服务模式。充分考量企业不同规模特点、创新能力、市场化前景等要素,把企业分为规模企业、潜力企业和引进企业,确定了创新实力强、研发投入比例大、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或有很大发展潜力的100余家创新型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建立档案和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新版GMP、药品招标、企业重点实验室认证等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支持措施,“贴身、贴近、贴心”服务好企业,使政策资源切实落在需求上、落在企业里、落在产业中。
第三,政府引导与发挥市场作用并重,鼓励企业依靠创新实施“大品种战略”。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把重视科技研发、加大研发投入作为跨越发展的内生动力;“有计划、成系统、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专项、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等专项。在科技计划组织方式上,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择优委托和稳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经费安排上,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等不同形式,调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同时,组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平台搭建和标准创制活动。坚持政府引导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重。顺应市场需求,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结合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与有关区县携手,为生物医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投资大、设备全、水平先进的公共服务平台,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不可或缺,但又远非一家企业所能为之。市科委携手创新企业聚集的大兴区(亦庄)和昌平区,共建以大兴(亦庄)生物医药基地和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为核心的一南一北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生物医药创新所需的基础设施,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成本,形成产业集聚发展的良好态势,两个区域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贡献率达到60%以上。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精神,实施好《*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计划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计划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创新计划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安全、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创新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创新计划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且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组织方式
第九条创新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创新计划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项目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向社会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创新计划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则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三条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立项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对拟招标项目向社会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项目,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项目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项目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项目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项目组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创新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组织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鼓励对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初评、上报国家科技保密委员会评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部门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十三条创新计划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式。
第五十四条创新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二条科创中心以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为宗旨,是为孵化企业从事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条件,为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综合机构。科创中心通过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孵化器管理、探索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第三条科创中心隶属于下城区科技局。
第二章企业入孵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孵化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创办,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受孵化器指导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入孵条件:
(一)、必须是在下城区注册登记、纳税登记和统计登记,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中有30%以上的科技人员,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三)、拥有合法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
(四)、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五)、原则上为工商登记后成立期未超过1年的初创企业。
第五条科技创业孵化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高新产品目录或符合下城区产业导向的研究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第六条入孵企业包括入驻孵化楼和各单位新引进的初创科技企业。申请入孵的企业应向区科创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区科创中心对科技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认定,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入孵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孵化企业毕业的标准是企业达到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八条区科创中心负责与入孵企业签定孵化协议,设立年度目标,每年进行跟踪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孵化的依据,考核期未达到标准的入孵企业,由区科创中心对其进行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孵化。停止孵化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即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九条入驻区科创中心孵化楼的孵化企业,区科创中心依据孵化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孵化用房。入驻企业从进入之日起,在50平方米用房以内,原则上免收二年房租,第三年起缴纳50%房租。免收房租期间需交纳相应的押金,达到孵化考核目标的,押金于次年退回,达不到孵化考核目标的,押金充抵房租。
第十条入孵企业从批准入孵之时起,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前二年以企业利润形成区地方财力为限,第三年以企业利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50%为限。
第十一条对有突出技术成果的“151”、“131”及区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来科创中心创办高科技企业,经专家按三个方面(项目的先进性、成长性、可行性)论证后,经区科技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次性给予3万元科研补贴,同时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可按《下城区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获得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同时推荐争取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持。符合*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和考核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科创中心将沟通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等事项。
2、帮助入孵企业科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
3、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和新产品认定、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服务等提供帮助。
4、组织入孵企业参加各种科技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推进入孵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5、协助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级重大创新专项等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发展项目。
6、通过下城公共科技信息平台等载体为入孵企业有关方面的需求提供咨询、协调、培训等服务。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区科创中心履行对入驻企业的评估、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责。
>> 教育管理制度变革的人学解读 完善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创新驱动的关键是科技创新 传媒内部管理变革的关键是转变 管理制度是高铁运行安全的关键因素 刘勘:金融创新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企业科技档案超前管理制度的建设 雄安新区的关键是制度创新 试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 浅析高校管理制度的创新 创新我国国债的管理制度 略论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 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高校管理制度创新的价值追求 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思考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研究 构建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创新思考 论现代管理制度的创新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6] Jacobs, A. Rampant fraud threat to China’s brisk ascent[N/].The New York Times, 2010-10-06.?_r=3&src=me&ref=homepage.
[7] 朱军文,刘念才.我国高校基础研究产出变迁轨迹:1978-2009[J].高等教育研究,2010,31(11).
[8]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1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R/OL]. http:///portals/0/documents/kxpj.
[9]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0)[Z].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10] 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科 技 统 计 报 告: 2010年我国高等学校R&D活动分析[R/OL].http://.cn/tjbg/gdxx/documents/2011/20120214.htm
[11] 明炬.高校基础研究现状分析与发展建议[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10,(9).
关键词:质量监督检验 科技创新 产品质量 质检机构
产品的质量密切的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水平,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便成为了影响着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
一、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作为我国重要的技术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能否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加大质检工作的科学性与安全性,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入市场的商品功能丰富、种类繁多,新型的生产工艺更是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做好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技创新力度的意义
我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决定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只有走上科技创新的道路,才能紧跟时展的脚步,提高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效率和检验水平,保证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关的标准。而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发展道路上,科技创新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创新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发展的原动力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发展史,也可以看作是质检工作科技创新的前进历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的发展,离不开面对新挑战的新探索,只有通过加大质量监督检验的科技创新力度,才能够推动质检工作的技术进步。因此,创新是质检事业发展的核心动力。
2.科技创新是提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水平的基础
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着质检工作是否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质量问题。加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创新水平,有利于提高质检机构的综合实力,促进质检技术的发展,使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更加科学、准确,能够及时的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加客观、公正的依据。
3.科技创新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解决突发事件的有力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只有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提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才能够让质检工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拥有良好的处理能力,快速化解面临的问题,让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始终走在时代的最前沿。
4.科技创新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核心思想
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就是提升各个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全面的促进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维护我国市场秩序、保证我国社会安宁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质检工作的科技创新力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质检工作的快速发展,是“科技兴检”战略的核心内容和中心思想。
5.科技创新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服务于民的重要手段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服务于民,通过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目的。而质检工作的目的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才能确保实现,想要提高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产品质量需求,就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支持。只有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才能在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前提下,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提高执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6.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人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逐渐提升的今天,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带动全社会发挥创新精神的良好保障,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友好型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加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质检工作人员的科技创新意识,对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乃至国家科技创新工作企业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提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1.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是质检工作科技创新的前提
想要全面的提升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技创新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意识,推行科学的管理模式,建立专业的科研管理机构,来负责质检技术的研发、改进与推广,并完善相关的管理条例,使科技创新形成结构紧凑的完整链条,加快科技创新工作向规范化与系统化的转变。同时,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应该在政策上鼓励科技创新的发展,合理的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并对科研课题进行全程的监督,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最后,质检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与实际应中之间的联系,使新技术与新方法能够快速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有效地提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重视人才的培养是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技创新的保障
创新型人才是推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才能真正的将科技创新落到实处,促进质检工作科技创新的发展。首先,应当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在质监部门内部形成重视科技创新的良好风气。其次,要重点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创新能力,制定重点培养的计划,充分挖掘优秀人员的创新潜力,使优秀人才成长为推动质检工作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
3.加大学术创新的力度是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科技创新的基础
技术标准既是质量监督检验的基础,也是质量检验的法律依据,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水平和工作人员对技术标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检验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积极研究技术标准,必要时可向专家进行咨询,准确领会标准的实质,熟练掌握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步骤,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
在大力倡导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下,加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创新力度,能够有效的提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水平,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为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童玲.浅谈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如何做好科技创新[J].广州化工,2010,(1)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蓬勃兴起。然而我国现今的公司治理,多以传统产业为出发点,没能考虑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2014年9月,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其合伙人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同类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治理开辟了新的契机。本文从当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入手,分析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探讨了此制度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技创新;公司治理;阿里巴巴;合伙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方式、调结构”阶段,高耗能、低附加值的传统产业遭遇了发展瓶颈。与此同时,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随着技术进步而蓬勃兴起,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和高速的成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现今的公司治理,多以传统产业为出发点,没有考虑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2014年9 月19 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其合伙人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同类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治理开辟了新的契机。本文从当前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入手,分析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此制度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的治理背景
科技创新企业一般拥有某种或某些核心技术,是具备极强技术创新能力的技术精英与具备极强管理能力的管理精英的结合体。科技创新企业通常有如下特征:首先,独特的技术是大多数科技创新企业崛起和发展的支柱;其次,科技创新企业对专有人才的依赖性非常强烈,吸引、留住人才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另外,科技创新企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群体,其成长是一个较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最后,科技创新企业主要为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自身的这些特征使之与传统产业,在其受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这正是科技创新企业治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由物质资本的所有者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在股东的资本和管理者、生产者的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中,为公司提供物质资本的股东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而提供技术或劳动力的管理者或生产者只是服务于股东资本的雇佣者。然而,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形势下,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生产要素,科技创新企业的核心价值被掌握在人力资本所有者手里。而且,随着分工也越来越细,科技创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高度专业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专有知识与专有信息的独占性与日俱增,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变得愈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公司治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人力资本要素在科技创新企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对人力资本依赖程度极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中,需要在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之外,开辟新的治理实践与创新,以至于在协调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权利关系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长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
自1999 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便一直坚持合伙人精神,并于2010 年7 月正式确立了合伙人制度,并取名“湖畔合伙人”。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为人正直、性格好;必须在阿里巴巴服务满5年;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以及认同公司文化,品质和行动与公司的使命、远景和价值观保持一致;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有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2.合伙人委员会及其职权:合伙人委员会有5 名合伙人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每三年选举一次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
3.合伙人的相关权利: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4.关于合伙人的退出和免职:当停止在阿里巴巴集团或其关联公司的工作时,合伙人将退出合伙人关系,但是马云和蔡崇信将保持合伙人资格直至他们自己选择退出合伙人关系或被免除合伙人资格;如果过半数合伙人投票同意,任何合伙人都将被免除合伙人资格;当马云和蔡崇信停止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工作后,即使仍拥有合伙人身份,也不能获得年度红利基金的分红。
5.合伙人红利基金的分配:每年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红利基金,基金金额为公司税前营业利润的一部分。合伙人对公司业务的贡献以及对公司使命、远景和价值观的促进将决定其分配到的红利。
此外,阿里巴巴还列出了一些限制条款,以确保其合伙人制度实施的稳定性。
可见,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并不是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此制度主要意义在于董事提名权:它不是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来提名董事,而是由管理层选择确定的“合伙人”来提名董事,即“合伙人”拥有大部分董事提名权。以马云为代表的阿里巴巴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公司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而被逐步稀释。然而,通过设计合伙人制度,这些创始人则控制了董事提名权,进而控制了董事会。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了董事会即意味着控制了整个公司。同时,通过合伙人制度设计,非合伙人的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实际已被架空。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对我国科技创新企业治理的借鉴意义
(一)科技创新企业可以改变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至上”是传统的公司治理所持有的原则,它强调了物质资本在企业中的核心作用。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普遍以保障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目的,而设计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然而,在科技创新企业里,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发挥着核心竞争力的作用,这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不适应于科技创新企业。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一层特殊权力机构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以保证其创始人和管理层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这符合科技创新企业中人力资本对控制权进行要求的特征,不但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传承企业的理念和文化,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与此类似的科技创新企业应该借鉴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精神,由创业团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其控制权,做到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有效结合的基础上,突出人力资本的作用,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科技创新市场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以鼓励相关企业发展,并且通过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消除双重股权结构的弊端
按照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法律法规,除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差异之外,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均实行同股同权制度。同股同权的刚性原则会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僵化,与之相比,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则更注重科技创新企业治理中的特殊性,更利于公司发展,值得同类公司借鉴。
科技创新企业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具有高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层,带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为了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科技创新企业往往会在资本市场进行筹资,从而同股同权制度的要求会稀释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控制权,降低甚至完全剔除其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驾驭。因此,适当在科技创新企业引入双重股权结构,一方面可以让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不至于因担心失去控制权放弃在资本市场融资,而错失企业的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即使融资之后,原创团队仍然掌握了企业相当部分的控制权,有利于延续企业的经营理念,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然而,合伙人所体现的双重股权制度对公司治理也有着消极影响。最主要的缺陷则是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通过超级投票权而掌握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会有管理者独断专行滥用控制权进而危害股东权利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已有如派生诉讼制度、独立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来遏制这类风险,减少控制权集中的成本。另外,很多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分类表决制度、对发行无投票权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等,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制权滥用的风险。因此,针对双重股权制度对公司治理的风险影响,应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以完善信息披露、集团诉讼等制度,在强调人力资本的同时,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李勇.宋丽萍:为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灵活化公司治理[N].经济网,2014-03-12.
[2]龙勇,吴洋.产权、人力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J].科技管理研究,2007,(11).
关键词:应用型学术基层学术组织制度创新教授研究室制度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形式在我国长期以教研室制度为载体,立足于理性规则,重视目标、规章制度、运行程序等“硬性标准”,通过正式命令和互相交流使学者和学术相关人联结在一起,教研室制度形态的学术组织内部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多层次权力机构,也即严格规定权力与资源配置的上下级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级机构对低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基于制度弱化的大学基础学术组织创生性驱动力
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权力构架总体而言,上层即政府权力极大,大学权力次之,学术权力较弱,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以管理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治校模式,“促使了组织的理性化与官僚制度现象的产生。带有理性、官僚制特征的学校教育,容易使人们(制度内之人)产生具有强制性和抑制性的性格”[1]。被管理者有可能向高级权力部门请求一个有关低级部门的决定,而这种请求是以一种明确的、规则的方式进行,因而具有强烈的官僚化倾向,至今它依然是我国实施范围最为广泛的高等教育基层学术组织运行和研究决策的重要模式。
大学是学术组织已成定论,这就要求大学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学术水平并非一个深奥莫测的附属物,它处于教师职业生涯的核心”[2]。而就现存的教研室制度而言,其过度偏重于学科单元化和科层制的行政化功能,使人们相信应当存在另一种关于基层学术组织的概念,它应该像一个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一样,可以明确的表达出对学术组织和人与人之间的学术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这个概念就是教授研究室制度,教授研究室制度预示大学的基层学术组织内置功能被重新以学术研究者为核心的功能化与资源的效能化实现制度化的重组,而且组织里的各种专门化可以相互协调。旧有的官僚色彩浓厚的基层学术组织制度设置不利于对那些似乎远离日常生活的事情进行长远和平静的研究,也排斥了对更接近教育教学和价值反省对象进行客观和公正的研究诉求,其所从事的是一种诊释性论证而不是一种引领提升,大学学术创新的低能限制了大学基层学术组织功能的发挥。凡有发展意图和求进取向的社会组织,其有效管理行为均起始于准确的组织定位。没有准确的组织定位,就不可能有准确的组织发展思路、方向、目标及措施的选择,其发展和管理也就难免盲目和混乱。大学基层学术组织以教授研究室为载体改变了原有隶属于行政机构建制的教研室制度的等级结构和理性的管理程序,这种组织形式倡导研究者在学术活动中的个体自由与身份平等,强调一丝不苟和深思熟虑的作风。更为重要的是摆脱了官僚制的权力禁锢,在制度体系内部的决策形式基本上都是根据教授和管理人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而生成的,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做出的,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机会来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和考虑同事的意见,专业能力的权威应受到重视,教授与行政人员之间彼此坦诚、互信。这种组织特性实现了学术权力的升位,与行政权力在高校发展决策选择中享有同等的投票权重。
二、基层学术组织中教授的身份角色认同与价值重建
由于传统的教研室型学术组织结构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就需要制度创新生成新的学术组织架构来替代过时的低效率的旧有模式,以便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应用型本科大学的教授研究室制度。在理论上,教授研究室制度比传统型组织具有更高的组织再造能力和竞争能力,它强调了学者身份认同的重要性,追求更高的学术开放性与创造性。大学的教学活动不是单纯的书本知识的复制、转移和传播,而是在探索知识和创造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知识迁移性活动,教授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其内涵即从事探索和创造知识的实践,这不仅满足了大学发展学术职能的需要,其同步效应是提高了大学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功能的综合质量。被置于教授研究室制度下的知识共同体内部成员是建立在共同知识研究基础之上的平等关系,而且从空间角度看,它又可超越大学校园的屏障,成为一种更为广泛意义的存在,就内部成员的主体而言,学校是搞学术的,学校的水平主要取决于教授,而且将来愈来愈加的如此[3],教授的角色认同与在界定是制度创新的生命载体,也可以称之为人性的职业化认知。教授角色认知的式微预示着学术道德与制度性道德的博弈开始出现关系的扭结,教授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化与学术形象,教授的水平与人格如何,以及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实体边界是明显存在的,但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实体制度,这种边界却逐步模糊和边缘化,这主要是因为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正常学术功能的运行需要外置的机制性保障,这种基层学术组织是多重教授角色的结合体,这种复杂的角色又被分解到不同的环境亚组织中。教授研究室取代教研室从本质而言是一种超越式的制度革命,标志着学者的角色认同和学术边界由学者的集团化、学科化外延被延伸,学术活动看作是学者基于制度轨迹的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学者作为自然个体和社会群体成员的精神存在物,其信仰、理想、要求自主、个人成长、追求挑战和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希望能在工作中寻找到生命的意义以及价值尊重。
三、应用型本科大学学术权力合法化提升的制度依赖
组织是权力的前提,同时也构成了权力关系得以展开的空间和场所。对于大学基层学术组织中的学术研究者其环境内置是不能游移于相应的学术组织与机构之外而存在的。理解这种学术生活的运转逻辑以及与之相应的学术权力的表达与合作形式,就演变成为教授研究室制度创新的学术权力合法化提升的理念性植入背景。所谓学术权力即大学内外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对学术机构的学术活动、学术资源等方面的控制力。所谓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调是基于我们学术权力过小过弱而言提出的权力调整对策,也是根据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提出的一种要求。教授研究室制度实现了学者权力的释放,其重要方式就是以学术权力对象入手,以教授研究室为界,对大学内部学术权力的结构、特征、功能、合法性等的关注。
从大学本身来看,学术性是其主要特征,学术生产力是其第一要素。大学所具有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特权的合理性在于它们不断地呈现出对人类最高智慧和改造能力持久的信任的教育机构所体现出来的永久价值,即学术真理的本真接近规律揭示。而学术权力的合法化提升,就形式而言主要是从权力来源的角度审视学术权力,在制度框架下对于相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规则、方式的行为属性分析,而非恪守规则性文本的价值判断;就实质性而言即是学术权力所尊奉的原则及其功能在理性、正义、自然法的行动属性分析。学术权力的实质和形式性的概念辩护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离开实质合法,形式上的合法性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而形式合法则为实质合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和表现形式。要实现大学学术权力在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的统一路向,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双向互动过程,而教授研究室制度提供了这种规则习化的路径依赖。由于其不同学校学术制度传统及学术理念的不同,故而对学术活动的规格和沿袭模式也各有差异,由此自然导致为实现学术产出多样化与效益化的设计亦即基层学术组织设置呈现多样性的特征。
研究者的个性,通常指作为个体的研究者区别于组织中的其他研究者或其他领域中其他者的独特的、整体的心理特征,即研究者的个体独特性。研究者的个性表现在学术活动中就形成了其个体的学术品格,有赖于多重环境与组织条件影响下,通过学术实践活动形成和发展的。教授研究室制度中的研究者个体作为其学术品格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场域,有助于促进人格及其学术品格的充分发展。立足教授研究室的信息平台和研究空间,作为研究者的教师会创造出一个以他为核心的学术生态环境,由此进而带动一个学科方向、一个学科领域、一批学生、一个组织,甚至是一个学院、一个大学的发展。
基层学术组织的独立性与开放性是综合了大学既是崇尚自由、尊重真理的学术机构又是开放的与社会交互作用的平台之双重特性,既满足大学之学术独立又满足大学之社会功能服务的需要,开放性选择为组织的独立性创造了自己拥有主动权的条件,而独立性又为学术组织的开放提供了丰富内容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2005[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2](美)博耶.学术水思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第五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在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对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学习,并坚持学习致用,积极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分管的基层农村组织班子建设和自身建设,取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个方面,提纲挈领,切中实质,使我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全党掀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推动科学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是组织部门当前的第一要务。如何为科学发展选优配强组班子、凝神竭力建队伍、拓宽渠道聚人才、打牢基础固根基?作为组工干部则显得尤为重要。面对这次新形势、新挑战、新要求、新任务,组工干部要具备三种精神。一是耕牛精神。要坚持做到“五点”。嘴勤,遇到不懂、不会、不明白的问题时,要以“小学生”的态度向身边的领导同事请教,扫除知识“盲区”,增进彼此间的交流沟通;手勤。要不停地尝试着去写、去练、去磨砺,才能提高总结归纳能力,提升写作水平;脚勤。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掌握基层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挖掘问题根源,对症下药,破解难题;干事要实,要时刻抱着“干就干到最好”的态度干事,绝不做表面文章;待人要诚。在接待来人时要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要让办事的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自律要严。要做到慎交友、严律已,守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用实际行动争做党员干部的榜样和表率。二是骆驼精神。将功用在平时。要善于学习,拓宽知识视野,丰富知识内涵,汲取知识养分,力争做到对分管工作心中有数,运用起来得心应手,回复他人有理有据,确保在关键时刻“用得上、拉得动、打得赢”;勇于破解难题。在处理各种棘手事情时,要周密考虑,冷静面对困境,理性正视问题,沉下心思查根源、积极探索寻出口、对症下药破难题,权衡利弊关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遇到困难挫折,要迅速调整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三是蚯蚓精神。做人要低调,不趾高气扬、不颐指气使,平等待人,热情、真诚地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甘为人梯。坚持做平常人,持平常心,筑牢理想信念,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谱写不平凡的业绩;要淡泊名利,抵制名利欲望的侵蚀,在逆境时不枉自菲薄,遇事宠辱不惊,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作为一名分管基层农村组织班子建设的组工干部,我深知农村组织班子建设在推动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在深入农村进行细致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目前农村干部队伍现状堪忧。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任职时间长。后继乏人已成为制约基层农村组织班子建设的突出问题。我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快农村组织班子改革,增强农村组织班子的活力。一是请企业老板回村“主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有经济和智力的支持。村干部老化,文化水平偏低,开拓意识不强,是阻碍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原因。要注重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这一“先富群体”中选拔村干部,把那些政治可靠、群众认同、品行端正的优秀分子充实到农村干部队伍里来,同时,广泛宣传发动,在这一群体中形成“献策、出力、添钱”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格局;二是聘退休干部入村“当家”。退休(提前离岗、二线)干部有丰富的阅历和工作经验,是宝贵的人力资源,为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才能优势,要大力选聘退休(提前离岗、二线)干部到后进村和贫困村任职,帮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是选大学生进村“为官”。当前,有的村支部战斗力不强,后继乏人,村干部轮流坐庄,后进面貌难以改善,突出问题是缺乏优秀的支部带头人。大学毕业生年龄轻、学历高、眼界宽,通过选拔大学生到村任职可以为大学生锻炼成长搭建平台,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岗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四是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为培养锻炼机关年轻干部,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的方法,选派机关党员干部到后进村和贫困村任党支部副书记或党建指导员,帮助指导党的建设、了解村情民意、发展农村经济、建好村级班子。五是让退伍军人在村“理事”。要十分注重从回乡退伍军人中选拔培养农村干部,特别是在部队期间入党的,明确专人跟踪培养,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参加村务、党务工作,帮助村党支部“理事”,促使他们尽快成长。
[关键词] 创新型城市内涵构成要素
作为城市发展知识化的产物,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理念和模式――创新型城市走进了我们的视野,这标志着现代国家城市形态出现了转型,也标志着在工业化初期和工业化日趋完善阶段城市发展的主要矛盾已基本解决,现在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实现经济的内涵式增长,人类进入了真正的信息和知识社会。
一、创新型城市的内涵及意义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了最早的“创新”概念,他在 1912年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从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创新理论。后来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与层次对创新理论进行分析与研究。创新是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创新可以凭借其创造性、整合性和开放性,通过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将知识转换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因素,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提高城市产业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与国外研究者秉持“服务以人为本”,强调城市治理方面的创新,文化理念十分突出,讲求精神与物质同步发展的思想略有不同,国内学者根据对创新概念的理解,更强调创新对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创新型城市的英文表达有两种,“Creative City”和“Innovative City”。在本文更趋向于后一种提法,它包含了目前关于创新型城市研究的主流含义,即研究“创新(innovative)”作为驱动力的一种城市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模式,并不断融合社会发展的理念和思想。创新型城市(Innovative City)是新经济条件下,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一般是由区域科技中心城市发展演变形成,是知识经济和城市经济融合的一种城市演变形态。
创新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持续不断、似无穷尽的过程,是民族的活力与凝聚力所在。创新型城市是一种全方位覆盖、全社会参与、全过程联动的城市整体创新,是城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时代的呼唤、市情的需要、发展的必然,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
“创新型城市”是能够激活创新意识,集聚创新资源,发挥创新作用,创造创新成果,把创新作为基本驱动力推动城市发展的城市 ,其对所在城市群或更大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具有高端辐射与引领作用。它是涵盖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融资创新、营销创新等全社会创新的一个创新体系。从创新氛围来看,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从创新主体来看,城市本身就是人才和技能的聚集点;从创新条件来看,城市拥有齐全、标准的设施设备,能够自我成长出最具附加价值的服务部门。
建设创新型城市,有利于发挥徐州市的科技优势作用,从而有力地主导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整个城市经济的增长动力,加快富民强市和率先发展的进程;有利于增强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新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和谐徐州。
二、创新型城市构成要素分析
西方学者在对几十个创新城市进行考察和研究之后,提出了创新型城市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要素:
1.创新主体
所谓创新主体即开展整个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作为创新型城市,其创新活动主要由创新主体来完成,创新主体是创新型城市中最重要的能动要素,其它要素均作为环境要素服务于创新能动要素,它位于最顶端,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徐州科技、教育发达,拥有各类高校12所,在校生10万人;拥有科研院所30余家,各类科技开发机构335个,各类专业技术人才21万人,在全国地级市中有明显优势。我们将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以高层次学术带头人、企业家、党政领导骨干为重点,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要素分配制度,着力引进一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和人力资源开发,努力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从而加快构筑区域性人才高地,在徐州市这个“进取型政府”的带领下形成推动各项创新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2.创新资源
创新资源是创新活动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从数量看已经有了很大增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即R&D/GDP)已经从最低时的0.48%提高到目前的1.2%左右,预计到“十五”末期能够达到1.5%的战略目标。近年来,徐州市以加快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为抓手,启动实施了高新技术产业“双倍增”计划,实现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去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达到40%以上。今后一个时期,徐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重点在现代装备制造、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环保等六大工业科技领域,集中优势力量和资金,着力支持智能化网络化工程机械、创制药物、医疗电子、半导体材料研发、污染控制技术与应用、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等24个重大科技项目,力争取得一批重要创新成果,在推动产业创新上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我们应引导自主创新资源的有效集聚,为推动“徐州制造”向“徐州创造”转变创造重要条件。
3.创新制度
创新制度是创新体系有效运转的保障,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首要因素。政府在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的明确定位本身就是“创新制度”首先要创新的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高于、大于单纯科技创新之外的基础性创新。没有这个创新奠基,科技创新就缺乏基础平台。为什么这么多年由中国原创的东西如此拿不出手,不是中国人不聪明,而是中国社会发展到现在,仍然缺乏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支撑的体制环境、法制(治)环境包括文化生态。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主导的现实背景下,创新制度的改革和推进,必须首先将行政部门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中的职能重新定位并尽快转变。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搭建鼓励创新的机制和平台,在基础研究领域,通过建构良好的科研院所体制,保障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在技术开发领域,保护知识产权。行政创新、政府创新和政策创新应该也必须成为我国创新体系的主导力量,因为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制度”的创新基础和原动力。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制度创新的前提。2004年徐州市被评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获得“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称号。我们应牢牢把握这一有利契机,精心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扶植与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企业集团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群,使知识产权成为提高徐州市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
4.创新文化
创新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涵。创新文化是维系和促进创新的基本环境。创新文化是有利于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氛围,是科技活动中产生的与整体价值准则相关的群体创新精神及其表现形式的总和。园区环境、整体形象和规章制度是创新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创新精神、科学思想、价值导向、伦理道德、爱国主义精神是创新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创新文化和创新制度共同构成了创新活动能够持续进行的软环境,创新文化为创新活动提供文化上的支撑,而创新制度则为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成为了创新型城市运转的有效机制。美国硅谷之所以成为全球信息产业的摇篮,主要在于其有独特的创新文化。建设良好的科研环境,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对于徐州激励和培育创新思维、造就创新人才、做出创新成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顺利推进知识创新工程,全面提高徐州市整体创新能力的有效保证。徐州市近年来对创新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良性互动的局面初步形成,为激励和培育创新思维、造就创新人才、做出创新成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模式选择
创新型城市的发展模式是政治、历史、经济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目前根据政府和市场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不同组合,可将其发展模式分为三种: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混合型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指有城市政府指定明确的创新型城市的发展战略,指定和颁布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国际、国内创新型资源要素的聚集,营造一种利于创新的氛围,引导全民参与到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中来。如果把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划分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成长阶段,根据城市的创新能力,我们可以将成长阶段分为:前创新型城市经济阶段、创新型城市经济初级阶段、创新型城市经济中级阶段、创新型城市经济高级阶段。从国家统计局2005年11月的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来看,徐州目前尚处于创新型城市经济初级阶段,那么依靠自上而下的力量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我们的最佳路径选择。
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要求政府要积极介入当地的创新建设,在创新中的每一个治理项目都需要其强有力的掌控与支持。政府的领导能力是整合各部门力量、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的能力。积极强大的政府是城市进行社会复兴和创新发展的必然因素。基于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的特征,政府管理模式要向重在培育城市自主创新能力转型。政府职能要由一般服务型政府转向加强创新激励型政府;工作重点要由一般的营造亲商投资环境,向打造科技创新高地、集聚创新资源转变;管理重点要由规范市场秩序,转向引导创新资源、激励创新要素的制度保障。
市场主导型发展模式更侧重于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自发的在城市地区形成产业创新集群和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此模式主要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采用。相比较前两种模式而言,混合型发展模式强调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同时吸收政府与市场的力量,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创新型城市建设不仅需要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创新要素向城市的聚集,还需要利用政府的强势加大对城市科技和知识竞争力的投入。因此,未来的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更趋向于这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
四、结束语
自主创新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思想观念、体制改革、机制完善、科技创新、环境优化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予以整体推进。创新型城市是二十一世纪城市知识化发展的主要形态,是城市实现跳跃式发展的途径。城际间的发展竞争已越来越趋于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竞争,创新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重要的内在动力和决定性因素。创新型城市以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制度、创新文化这些核心要素为支撑,形成城市持续创新能力,推进了城市基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基础之上的城市双赢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冬梅赵黎明闫凌州:创新型城市:概念模型与发展模式[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8)
[2]尹继佐:世界城市与创新城市: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3]李娜于涛方陈爽:城市竞争优势的驱动阶段分析[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6)
[4]杜辉:“创新型城市”的内涵与特征[J].大连干部学刊,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