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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
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障碍,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禁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 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 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 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 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关键词]证券市场卖空机制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但有很多学者发现融券卖空并没有引起股市的重大波动。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结果表明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效应是引起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破坏力,是加剧市场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8月,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卖空份额(shortinterest)与NYSE综合指数间呈现出较为相似的变动趋势,这表明卖空交易量同股价指数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指数高涨时卖空量大,指数低迷时卖空量小,即卖空交易能起到平缓股价指数剧烈波动的作用。Hong和Stein(2003)通过建立一个异质人模型(heterogeneousagentmodel)研究对卖空交易者的卖空约束能否阻止股市下跌却发现限制卖空反而可能引起市场崩溃。廖士光和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在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间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加权指数是卖空交易额的Granger原因,而卖空交易额不是加权指数Granger原因,即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同时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这说明卖空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平抑市场波动的作用。
二、融券卖空机制的稳定市场功能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可以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各种证券本身没有相应的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边运行,在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在这样的市场运行机制下会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在证券现货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样一种机制实现的,即当证券市场上某些股票的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或投机性卖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预期这些股票的价格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会下跌,于是他们会通过卖空机制来卖空这些价格明显被高估的股票,这样,这些价格被高估的股票供给量会明显增加,这一方面缓解了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这些投资者的卖空行为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高估的信号,这种“示范效应”会使过度高涨的证券市场重新趋于理性,及时让投资者清醒地认识到股市中的泡沫,使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的投资价值上来。另外,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样一方面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给其他投资者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同样,通过卖空机制的这种“示范效应”可以改变股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从而会使股价能回复至真实的价值水平上,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同理,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市场上的卖空力量会很弱,此时的卖空交易者会买入被卖空的股票以备在未来到期日进行交割,这样,当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对股票需求量较低且他们大多又持币观望时,卖空交易者的“回购补仓”行为会增加股票的需求量,同时也会带动其他投资者纷纷入市进行交易,这样就缓解了市场上股票供过于求的状况,重新唤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会对整个市场的波动起到了“缓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上的暴涨暴跌现象起到平抑作用,而不会加剧整个市场的波动。
三、结论
从上文看出,卖空机制的推出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没有造成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反而卖空机制可以对市场的波动起缓冲作用。因为卖空交易机制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构建投资组合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和手段,一方面为投资者分散投资提供了避险工具,另一方面解决了单边市中股价虚高、暴涨暴跌、投机盛行的弊端,起到了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卖空交易机制是金融深化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证券市场卖空机制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但有很多学者发现融券卖空并没有引起股市的重大波动。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结果表明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效应是引起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破坏力,是加剧市场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8月,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卖空份额(shortinterest)与NYSE综合指数间呈现出较为相似的变动趋势,这表明卖空交易量同股价指数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指数高涨时卖空量大,指数低迷时卖空量小,即卖空交易能起到平缓股价指数剧烈波动的作用。Hong和Stein(2003)通过建立一个异质人模型(heterogeneousagentmodel)研究对卖空交易者的卖空约束能否阻止股市下跌却发现限制卖空反而可能引起市场崩溃。廖士光和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在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间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加权指数是卖空交易额的Granger原因,而卖空交易额不是加权指数Granger原因,即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同时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这说明卖空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平抑市场波动的作用。
二、融券卖空机制的稳定市场功能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可以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各种证券本身没有相应的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边运行,在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在这样的市场运行机制下会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在证券现货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样一种机制实现的,即当证券市场上某些股票的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或投机性卖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预期这些股票的价格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会下跌,于是他们会通过卖空机制来卖空这些价格明显被高估的股票,这样,这些价格被高估的股票供给量会明显增加,这一方面缓解了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这些投资者的卖空行为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高估的信号,这种“示范效应”会使过度高涨的证券市场重新趋于理性,及时让投资者清醒地认识到股市中的泡沫,使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的投资价值上来。另外,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样一方面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给其他投资者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同样,通过卖空机制的这种“示范效应”可以改变股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从而会使股价能回复至真实的价值水平上,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同理,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市场上的卖空力量会很弱,此时的卖空交易者会买入被卖空的股票以备在未来到期日进行交割,这样,当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对股票需求量较低且他们大多又持币观望时,卖空交易者的“回购补仓”行为会增加股票的需求量,同时也会带动其他投资者纷纷入市进行交易,这样就缓解了市场上股票供过于求的状况,重新唤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会对整个市场的波动起到了“缓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上的暴涨暴跌现象起到平抑作用,而不会加剧整个市场的波动。
三、结论
从上文看出,卖空机制的推出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没有造成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反而卖空机制可以对市场的波动起缓冲作用。因为卖空交易机制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构建投资组合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和手段,一方面为投资者分散投资提供了避险工具,另一方面解决了单边市中股价虚高、暴涨暴跌、投机盛行的弊端,起到了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卖空交易机制是金融深化的必然趋势。
一、信用交易的发展优势和风险识别
目前信用交易已经成为世界证券市场的一个不可逆转趋势,那么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必须要对自身的信用交易进行发展,以能够和世界经济发展相符合。其中信用交易的实施主要有一些几点发展优势:(1)当长期资金无法得到储蓄的需求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交易市场便可为企业获取低成本资金起到快速促进和积极支持的作用,使长期投资获得成功的一定保障。(2)市场一旦出现过度上涨的趋势时,供应量因为融券的卖出而不断被放大并最终导致价格回落。其过渡下跌的阶段,会因为信用交易卖出的融资,而逐渐扭转价格下跌的惨境使之回升。(3)实际金融市场中,其每个投资者都存在这一定差异性的偏好。而在很大程度上,信用交易则可通过对不同投资人群的投资份额的不断扩大,来满足其不同的偏好需求,以正规渠道,将高成本资金汇入投资者的囊中。
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极其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融汇,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近年来也徐徐打开了证券之门。但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信用交易亦是如此;其积极作用若想得以充分发挥,就必须做好风险的规避工作,否则证券市场的进程必将受到阻碍。引申来讲,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同样隶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就目前出现的风险类别上来看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
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严格意义上当属于系统性风险。主要反映由于体系中存在的纰漏而致使国家金融滋生风险隐患或者增加了风险程度。而信用交易机制在对银行信用规模进行扩大时,其自身所具备的创造虚拟供求性能与银行信贷来完成融资的形式,将很容易引发两种后果的产生。一种是;虚拟资本将因为信用交易而增长,且信用乘数的扩张效应远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乘数效应要更为复杂。间接性地提高了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要求。另一种是;证券的价格极有可能会因为虚拟供求助推而不断上涨,最终导致与实际经济状况脱轨的泡沫现象。
2.信用交易的信用风险
明确的说,信用风险即是指一方道的违约而导致另一发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风险的发生多因为交易双方对彼此间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于是便有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信用风险的规避,金融机构尤为看重。
3.信用交易的市场风险
信用交易市场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的变动所致。一旦信用交易失控或出现其他变故,其市场的操控权,将无疑受到那些雄厚实力的投资者的瓜分。倘若联手证券商,那么整个市场局势必将为此受到大幅度的震荡,甚至最终损害了一般投资人群理应享有的利益。或许这就是我国目前为什么仍存在一大部分人群抗拒信用交易体制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信用交易体系仍涉及到其它方面的一些风险。比如;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等。而从客观形势上来看,体制、信用以及市场是最具代表性的三大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已经成为信用交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
1.加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1)为了保证投资理念的良好发展,杜绝恶性或不切实际的负面、消极性的炒作,信用交易资格的认证制度必须要加强。其考虑因素主要涉及的范围是:股价波动幅度、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以及管理基层的诚信度等。
(2)为了更好的对融资保证金和融券保证金双方各自比例形成完善的管理,以及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限额的同时管理,所以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制度必须要加以强化或重新实施改革。
(3)为了防止股票市场的过度融资融券,从而更好地对单只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比例限定,可建立起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的专项管理制度。
(4)建立信用交易的初期阶段,为投资者加强审定制度的建立。以拥有多年经验的股票投资者为标准,并对投资者的信用和股市市场交易历史等情况,进行银行系统个人征信体系的考察。
2.尽快为转融通建立管理机制
从《管理办法》的条列中可获知,融资融券因为主要依赖靠券商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来进行完成,故此便造成风险的承担问题只能自己来肩负的后果。而国外却不然,所有券商抵押的资产,若想变成具备可流通性的资金,信用交易往往可通过融通机制来实现,且于一定程度上促进并优化了券商的投资结构。而为了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政权来源渠道,我国应基于信用交易制度,加快转融通机制的建立步伐。这样不仅能对合理化分散券商风险,而且还能加强政权的托管工作以及抵押比率的有效制定,从真正意义上提升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现行条件下,可将券商与基金公司、保险基金等限定于转融通范围中,随着不断地发展,进而将范围朝券商和商业银行之间过渡。
3.信用交易监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针对我国国情,信用交易监管体系,可从“立法、监管、自律”三个方面来着手建立。
(1)建立法律监管。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律法,来作为监管机制的法律准绳。
(2)证监会与人民银行的集中行政监管。证监会主要以证券流通为基准,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实施相应的交易条规以及有效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而人民银行方面,则主要是针对银行以及非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集中制的监管手段。根据市场货币供求情势来对资金比率进行调整。
(3)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凭据市场或者单只证券的信用交易的实际情况,来对信用交易资格进行详实的确定。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异动,要及时做好警示工作,情节严重则有权代行证监会职权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4)制定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体制。从行业道德规范出发,对协会成员实施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与监管。
三、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建立的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不断进行着发展,目前不管是在市场规模,还是交易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之上,均具有一定的成就,其已经成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其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想要建立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其具体措施可以从一些几点着手:
1.对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高
只有逐渐把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有效的提升,才能够促进强大市场推动力的产生,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中关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则主要包括市场规模和人才引进等。证券市场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的一个主体,因此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作用,关于其对于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推动力,则集中在这两方面,其一为采用核准制对额度管理进行替代,其二为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进行加强,从而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升。只有是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才能够稳定,才能够为其扩容提供有效保障,从而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
2.对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居民受众所能够拥有的剩余资金也随之增多。那么在这一情况之下,则就需要依照目前居民、企业及金融机构需求等的不同投资需求,对其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便捷性、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综合考虑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拓宽,不但要对其融资渠道进行拓宽,同时也要对其资本市场结构进一步进行完善。只有在以上各项均进行完善的基础上,那么建立政权市场信用交易制度,才会变得更加迫切。
3.对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展
投资者本身也就是资本市场不断进行发展的生力军,只有不但对其投资者数量进行增多,才能够有效推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繁荣景象。目前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就必须要对其投资基金进行大力发展。那么对其结构投资者进行增加,就是其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是对投资主体结构失衡进行调整的主要手段,其不但能够对市场活动水平进行提高,还能够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能够进一步对证券市场规模进行扩大,同时对其投资功能进行强化,最大化的减少投资盲目性,这一方式的实施将会对我国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巨大的意义。其投资者越大,那么股市的稳定性也就会越高,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
一、融资融券的定义
(一)融资融券的的涵义融资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模式之一,包含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既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又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融资业务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标的证券,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通俗地说就是借钱买证券,又称为“买空”。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通俗地说是借证券来卖,又称为“卖空”。
(二)融资融券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二、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一)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具体表现在:
(1)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市场“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都是单边运行, 缺乏稳定运行的内在机制,从而导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而融资融券则提供了多空双向交易机制, 这种信用交易机制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在股市非理性上涨时, 投资者的看空预期可通过融券卖空实现,促使股价下跌, 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 在股市非理性下跌时,又能通过融资做多, 促使股价上涨, 以给予市场支撑。 这种内在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又传递了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两方面的作用使得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投资价值上来,避免因暴涨暴跌而损害到实体经济,使得股市平稳运行。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方向相反,相辅相成,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但是,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卖出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资金,融券卖出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买入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证券。因此,融资业务并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上升,融券业务也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下跌。所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不会改变证券市场长期运行的趋势,而且会减小价格波动的幅度和缩短波动的时间周期。
(2)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当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从宏观上看,是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将在最高层次上融合。我国证券公司现有的几种融资渠道,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政府的管制行为,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融资融券业务放开后,融资融券渠道得以拓展,使得证券公司扩大了可支配资源,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这就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增量,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能有效放大市场内的存量资金,从而增强市场的资金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进行交易,而且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特别是融券业务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深度,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客观上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完善,更加科学、合理地发现价格,这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欧美资本市场发展的经历表明,融资融券参与者往往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其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可以说融资融券参与者是价格发行机制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
(5)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成熟市场经验表明,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始终是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这正是我们的资本市场所迫切需要的。
(二)提高证券公司盈利能力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拓展业务范围,获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从而改变证券公司过分依赖经纪业务收入的结构,提高了盈利能力。
(1)增加证券公司的收益。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成为证券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融资融券业务将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融资融券业务会产生借款费、借券费、咨询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除了为证券公司带来数额不菲的收益外,还衍生出许多产品创新机会,也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2)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最近6个月的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等条件。因此,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优质证券公司会吸引原经纪业务的新老客户,这就有望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强者更强的局面。
(三)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手段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双向交易机制。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倍数;在市场持续走弱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股票卖出再于低位买回平仓,仍然可以获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和手段。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给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为证券市场带来收益的同时,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融资融券初期一般可能会先推出融资业务,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融资业务不但起不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其次,在融资业务“单飞”的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还要少,这就增强了市场的投机性,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纵。最后,融资融券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开展融资业务,银行信贷资金会进入证券市场,如控制不力,将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则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二)加大证券公司的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者,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其风险主要有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等。所以,如果证券公司盲目地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不能为公司增加利润,反而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自有股票和融资买入股票的风险,还要支付融资的利息。另外,限于一般投资者资金充裕度和投资技术,容易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形成亏损,而这种亏损在杠杆机制下将比现金交易严重得多。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使证券交易变得更加容易纵,从而使投资者更加容易加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四、有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则体系近几年,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陆续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至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已形成了完整配套的体系。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造成了融资融券业务不确定性的风险,如信用账户担保财产的质押关系对抗第三方、强制平仓的法律基础等问题。应当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相配套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根本上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的,待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同时,我国处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使我国证券市场中有许多地方不同于于其他发达国家,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1)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就是要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以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进行、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扩大融资融券的渠道。
(2)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会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
(3)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这将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设定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时,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稳健运行的原则。
由于融资融券的业务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又比较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差,因此必须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加以明确。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证监会从风险控制角度认真评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股票交易实行现货交易;融券交易实行提价交易规则;初期只允许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等制度。这些防范制度总体上使融资融券的风险受到严格控制。但是,为了充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发挥其优势,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
(1)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不过,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名单。
(2)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我国内地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较低,与早期的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可参照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注重对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3)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都应当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把购得的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一定标准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或通知证券公司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
(5)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当某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一定比率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一定标准以下时再恢复交易; 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应该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开始交易。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国外成熟市场例如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因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五)开展投资者教育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特征,应让参与交易的投资者知晓风险。尤其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投资者设立高门槛,初期只让有资金、有技能、有经验者进入市场交易,并在多个渠道明确和提示风险与规则。融资融券的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绝不是一蹴而就。
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对于提高证券市场运行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律,及时调整证券监管的思路和方式,积极防范和化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稳妥有序地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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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是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证券市场基础和投资者信心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和制度的缺陷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的桎梏。因此,加强证券制度调整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效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抉择。
一、创新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做到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证券市场结构的统一
一是改变单一的市值配售方式,采取网上竞价、战略投资者认购、市值配售、拍卖竞价等多种发行方式,建立多元化、竞争有效的股票发行机制;打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资源垄断优势,尽快建立创业板和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股、法人股交易市场,增加MBO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解决“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问题。二是改变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交割T+1加资金清算T+0”的交易结算制度,采取国际通行的股票、资金T+0的交易结算制度;改变单一的“做多”交易机制,建立“做多”与“做空”并存的证券交易机制;引进指数期货交易,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与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三是完善吸纳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总理在2002年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难的问题,应在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下,适当放宽高科技公司、民营企业上市的条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一个类似于创业板的科技板块,以方便高科技企业上市,也为建立创业板积累一定的经验;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单向吸纳功能的现状,打破“父爱主义”和“保护主义”,建立退出机制,发挥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积极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增加股市资金供给。在基金公司普遍亏损,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加强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因此,应在提高监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允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直接进入股市,同时实现其保值和增值,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五是进一步完善QFII制度,吸引外资进入A股市场,促进股市的诚信建设,从而引导国内储蓄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投资,化解居民高储蓄和银行高风险的矛盾。
二、实行佣金自由化与降低印花税并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一是改革佣金制度,实行佣金自由化。佣金自由化是目前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券商收入中,佣金收入超过其收入的60%,因此,实行佣金自由化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意欲,而且有利于打破券商的资源垄断优势,激发券商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券商的国际竞争力。二是降低印花税,减少交易成本。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考虑,大部分已停止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使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英国、瑞士、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其税率也普遍较低。而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采取歧视性的政策,即对A股和B股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它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则免征印花税。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虽有所下调,但与其它国家平均水平相比,仍高出1—2个百分点。因此,在目前不可能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情况下,应进一步下调印花税税率,并实行“买入免征,卖出征收”单边收税制度。三是改变基金管理费收费办法,将基金的管理费率与基金的业绩结合的市场化准则,避免固定费率产生的“道德风险”。
三、创新券商融资手段,为证券公司建立畅通的融资通道
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无权享有作为一个“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有的“国民待遇”,不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进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金融功能。这样,证券公司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出现证券业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对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我国证券公司出现“成立———亏损———增资扩股/再亏损/再增资扩股/”的恶性循环,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应在依法堵住违规融资渠道的同时,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有效的融资渠道,实现证券公司与金融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是组建证券金融公司。二是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允许银行资金合规进入股市,建立证券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通道”。三是加快券商直接融资的步伐,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证券公司兼并重组,在竞争中实现整合和壮大。
四、增强约束机制与监督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一直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一大“瓶颈”。因此,必须改革,打破“瓶颈”,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保持信息的对称性。一是建立信息披露承诺制,增强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树立诚信理念,并对所披露和出具的会计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以增强对这些负责人言行的约束,并形成追究失信责任的有效机制。二是以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治理结构为重点,确保证券中分机构行为的独立性。目前,我国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或多或少具有“官办”的性质,独立性和自我约束机制较弱。为确保证券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应进一步完善证券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协调财政、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证券中介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无效的问题。同时,强制执行会计师、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采取替代和补救措施,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状态,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三是加强IRM(即投资者关系管理)建设,促进诚信建设。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只是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还没有形成完整的IRM概念。引进IRM,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深度、频率和清晰度,而且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扩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和认可感,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摘要:本文分析了各国证券市场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取向,论证了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协议佣金制度对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和对证券经纪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最后文章探讨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交易佣金制度改革对证券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并得出了三条分析结论:(1)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减小证券买卖价格差,并实现投资者、证券商、证券市场和国家增加税收额的多赢格局;(2)由于证券商的业务竞争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证券交易的市场份额会因证券经纪商之间的客户争夺战的加剧而进入一个重新分配的过程;(3)证券业的重组整合步伐会明显加快,证券行业的结构优化将成为下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各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取向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当时美国实施的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规定是:(1)所有的经纪公司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费率收费。(2)佣金费率不因交易量的大小而变化,证券买卖的大户和散户所需支付的佣金相同。(3)这种制度还规定所有经纪公司不得给客户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补贴。纽约交易所也规定:交易所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价格竞争,非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批发业务,而且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也不准许进行交易佣金的分割。当时实行这种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限制经纪人在价格上的竞争来维护市场的稳定。20世纪60年代后期相继进入证券市场的工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基金、互助基金(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尽管改变了证券交易环境和投资者结构,固定佣金制度限制竞争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在表面上看,证券经纪公司对大额证券交易和小额证券交易上没有收费率差别,但实际上,固定佣金率的做法应属于一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和不合法的价格锁定。因为有关业内人士估计机构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负担的佣金有2/3本来是应当可以节省下来的。
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迈出了放松金融管制的重要一步。在此之后,1984年澳大利亚实施了证券商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的浮动佣金制,法国在1985年先是实行了大额交易协商佣金制,随之在1989年7月1日又取消了交易固定佣金和采取了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佣金费率的制度;1986年10月27日英国证券业实施重大变革(BIGBANG)后取消了固定佣金制,随之证券经纪商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和客户实际情况来协商决定佣金收取标准或是否收取佣金。在亚洲地区,日本于1999年10月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于2000年10月实行佣金自由化;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由定价;香港联交所董事局在2000年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和引入佣金协商制的改革方案。(张弘,2001)。
我们从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股票市场交易佣金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实施协商佣金制度是主要的特点,但是具体到某个国家的情况,这项改革的市场化程度则有所不同。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有的交易所实行佣金自由协商制度;有的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方式;还有的则是实行佣金“有限”协商制度。但总的原则是佣金改革必须符合行业自律的公平竞争原则,不能通过非理性化的“倾销式”的竞争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
二、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影响
美国国会通过《1975年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后推行了以废除固定的交易佣金制度和实行协商佣金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改革。SEC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压力和要求下,于1975年5月1日取消了固定的经纪人佣金规定,经纪人可以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手续费比率。在短短的几年内,机构经纪业务佣金跌落了30%一70%,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成交量,则由1975年的3700万跳到了1980年的5100万。竞争机制的引入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交易量显著提高,服务种类更加多样化,因此有效提高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竞争。
在协商佣金制下,佣金按交易量的大小而不同,而不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也不同。一般来说,一次买卖所涉及的交易量越大,佣金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越小。而提供单项经纪服务的经纪公司所收取的佣金费率比提供全套服务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要低得多,一般低30%�80%。从已实行协商佣金制度的国家的实践来看,废除固定佣金制度会对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1)大宗交易的佣金率大幅下跌,因此大机构投资者是协商佣金制的主要受益者,小投资者虽然没有在直接的交易佣金下降方面显著收益,但他们也在经纪公司提供的广泛服务中间接降低了交易成本而获益。1975年美国佣金制度改革以后,美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每股交易佣金从1975年的平均26美分下降到1980年的11.9美分,到1997年已降到平均每股5美分(有网上交易造成佣金大幅下降的因素)。英国1986年改革佣金制度之后,平均佣金费率由0.7%下调到0.28%,其中个人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1.07%降为0.28%,机构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0.42%下调到0.21%。(张弘,2001)。
(2)服务种类多样化,由于SEC废除了固定佣金制度,因此,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将许多的服务项目从固定费率价目表中分拆出来,并对履行订单分别收取费用和规划更多新的服务项目组合以提高对投资者的整体服务水平。
(3)贴现经纪商(discontbroker)应运而生,一些经纪公司转变为贴现经纪人,减少了多数辅助服务,同时相应削减了手续费,这样他们对小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一些全国性的零售贴现经纪公司通过对小额交易提供相当折扣,以便争取更多的小投资者业务。因此,小投资者也从中获益。到1980年,美国70家以上的贴现经纪公司掌握了9%的市场份额。
(4)竞争使经纪公司数目减少,一些经纪公司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被迫合并或清算。经营不善的经纪公司纷纷倒闭,或者若干小的经纪公司重新组合,改组内部结构,以增强竞争力,结果是经纪公司数目减少,存活下来的经纪公司规模增大,力量增强,证券经纪业的集中程度提高。
(5)证券商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佣金收入占经纪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在佣金收入中,机构佣金收入比例也呈下降趋势。美国在1978年,佣金收入占经纪公司总收入的43%,1980年降至35%,1982年下跌到26%,1991年只占到16%。在80年代末,在大的证券商中机构经纪佣金收入比例从1980年的29%下降到只占14%。
三、对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优化证券经纪业结构的争议
佣金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最低固定佣金费率和交易所会员资格准入限制(即进入壁垒)的取消。那么,固定佣金费率和进入壁垒是否是维持证券市场有效稳定和证券经纪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呢?还是价格竞争和市场竞争(即取消固定佣金费率和进入壁垒)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证券经纪业的竞争力呢?围绕佣金制度改革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不在于是否要改(改革固定佣金制度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普遍趋势),而在于实行协商佣金制度的市场绩效究竟如何。因此,协商佣金制度改革实践就成为了运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市场交易成本变动,交易价格差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变动,不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变动以及市场效率问题的重要方面。
反对推行协商佣金制度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它会损害市场的效率:
(1)进入壁垒的取消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进入证券行业,从而引发利益冲突问题,这会损害证券业的独立性。
(2)自由协商的佣金费率对小投资者不利,会增加他们的交易成本从而给市场造成损害,对小投资者的佩金收费率预期会上升,交易鼠本上升会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对于那些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损害更大。
(3)交易成本上升造成更多的个人投资者退出市场,这会导致市场分割;交易量下降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从而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
(4)经纪服务和研究服务的分解会造成更为冒险的投资行为,从而损害市场的稳定;而且,由于贴现经纪商的出现和搭便车问题会进一步导致研究服务的缩减。
(5)对范围经济和竞争力的追求造成证券业内的重组,证券机构数目减少,可能造成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市场运作效率。
然而人们通过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证券市场实施协商佣金制度的实践可以看到:
(1)小投资者每股交易成本的上升反映出证券商提供该类经纪服务的实际成本,实际上,放松管制更可能导致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交易成本出现不同程度的同方向下降;
(2)激烈的竞争必然导致一些经纪商退出市场,但这不会造成市场分割问题,因为进入壁垒的取消必然会促使更具竞争力的证券经纪商随时进入市场,自由的市场竞争会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3)交易成本的降低有效促进了市场交易量的上升,竞争机制使投资者能够以更合理的价格迅速交易,因此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有效竞争程度的提高使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提高,并且有效降低了证券交易的波动性;
(4)经纪服务与研究服务的分解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或购买多少相关研究服务,而不再是被迫购买纵向的一揽子服务,而且由于客户是单独付费购买研究服务(不再是免费提供),经纪商会向市场提供更多的质量更高的专家研究咨询服务;
(5)竞争会促使很多经纪公司倒闭而退出市场,这有利于证券业进行合理的结构调整,从而有利于减少证券交易成本,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这并不会导致市场垄断问题,因为当潜在的垄断者提高收费价格时,自由进入的竞争者会促使市场重新达到均衡,只要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水平,竞争者就会不断进入市场,直到价格重新达到均衡,因此,市场准入壁垒的取消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改善了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运行效率。
四、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与中国证券业的结构调整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进程中,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大多实施了旨在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的交易佣金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采用的还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由交易所制定的固定比率。
2000年10月,国内部分证券商公开宣称佣金5折,这使原私下对部分大中客户的“返佣”被“公开化与扩大化”。有的证券营业部对大中客户的返佣达到50%,有的已私下采取了“佣金费率协商制。”。这也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我国证券交易中实行协商佣金制度和在证券商之间是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时机已基本成熟。版权所有
首先,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与网上交易方式的兴起降低了证券经纪商的经营成本,使证券交易佣金的下调有了相当的空间。
截至2000年底,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额已超过1100家,证券交易市值超过3万亿元,网上委托的业务增长潜力巨大。而且,网上交易服务商具有降低佣金的内在动力,因为网上服务能否盈利关键在于客户规模的大小,佣金费率越低,就越有竞争力。网上交易会在降低佣金、拓展客户,更大的交易量、更低的交易佣金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为确定市场化的经纪服务定价机制创造了条件。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改革战略将会不断提高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特别是随着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中外合作基金等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不仅证券交易价格波动的稳定性会得到改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确立一个公平有效的经纪服务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再次,改革固定佣金制度将提高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有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最终必将融入世界证券市场,与国外的基本市场制度接轨也是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当前尤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证券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因此亟待提高我国证券业的整体竞争力,而靠固定佣金制度来限制竞争和进行行业保护的做法只会使我国的证券业更加缺乏竞争力,人为延长我国证券业的幼稚期。我国进行佣金制度改革,必然要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才是维护证券市场可持续稳步发展和证券商整体素质提高的根本保证。
依照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三条结论:
(1)佣金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已具备条件,协议交易佣金制度的引入可以降低证券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流动性,缩小证券买卖的价格差和交易价格的波动,并确立使投资者、证券商、证券市场和国家税收征收等多方面受益的多赢格局。
关键词:证券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3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49-02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化正日益融入人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之中。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证券业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急先锋,证券业与网络经济结合即形成了证券电子商务。证券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在证券领域的应用,是证券业以因特网为平台,向投资者提供的全新证券业务。随着电子商务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延伸,证券电子商务的范畴也在不断的扩大。
一、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证券市场是一个快速多变、充满朝气的市场。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证券电子商务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一)交易撮合“无纸化”和证券交易“异地化”
一方面,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由手工竞价到电脑自动撮合、由分散过户到中央登记结算、由实物交收到电子簿记的过渡,实现了证券交易方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效率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也为我国证券电子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卫星证券通信网络”,使得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利用该网络实时接收两个交易所的行情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席位“无形化”和资金清算“电子化”
首先,“无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发的“无形化电子交易系统”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其次,“证券资金法人结算”制度标志着证券资金清算进入全新的“无纸化”时代,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深远。
(三)委托方式“多样化”
我国证券交易委托方式已从传统的柜台填单委托发展到条码委托、电话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络委托,方式日趋多样化。最近,券商借助电信、电视等现代化媒体将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手段不断创新[1]。
二、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问题
证券电子商务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依托互联网络,以在线方式开展传统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业务,因而网络信息技术的瓶颈也会给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股市行情火爆时,常常会出现网络掉线及堵单现象;同时,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电脑的普及程度以及投资者对电脑的掌握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网上证券交易所能达到的规模。因此,改善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硬环境条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安全问题
互联网络本身即为一个开放的网络,任何人均可使用它。同时,网络产品的共享性、可变性和再创造性就使网络安全问题提上日程,成为证券电子商务所面对的首要问题。随着网络系统处理能力和网速的不断提高,证券电子商务中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为证券的网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一旦受外部攻击造成系统终端,或网络犯罪使信息泄漏,客户数据就可能被盗或被更改,甚至将会造成资金重大损失。因此,网上交易业务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而目前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系统的被攻击、入侵、破坏,以及客户委托及资料被盗或被篡改。
(三)法律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专门针对证券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有关网上证券交易者的资格审查、网上证券交易的技术标准及技术体制、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监管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标准,致使券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开展底气不足。行业壁垒高,分业经营的障碍一时还难以打破,非证券公司不能从事网上证券业务,限制了网上证券交易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出台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表明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积极态度。不过就长远而言,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证传统交易和网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规范一致,提高网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四)监管问题
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
三、我国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
证券电子商务是世界金融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电子商务是在金融市场逐步放开过程中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各方都要重视证券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对策,以使我国证券电子商务得到更大的发展。
(一) 强化网上证券交易基础建设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业务发展迅速,网上证券交易也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离信息经济时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且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中心及沿海开放城市,内陆广大地区还很薄弱,广大的农村更是一片空白。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前提是加强整个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因此,需要国家从产业政策上加以引导、从财税政策上加以扶持等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政府出面主导并整合现有各大网络体系的资源,以优化配置、促进集中、提高效率;需要提高网上交易主干网、券商与交易所之间以及券商与所属各营业部之间网络的通讯容量、速度、安全性、稳定性及可靠性,可考虑网上券商在两市交易所各专门设立网上交易专用席位,证券营业部的网上委托下到券商总部后则直接下到交易所,减少券商总部到营业部的回单环节,提高网上交易的速度。
(二)提高证券电子商务安全性
控制风险的技术措施应在券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落实。要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中建立网络安全防范体系,防范系统风险和控制风险;要加大硬、软件建设,特别是软件的开发;要不断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来保证网上交易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要加快发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术,使正确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证券投资者和券商之间传递。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要使用己经通过国家安全权威机构认证的安全产品,有效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修改。要大力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防止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建立监管制度,加快立法
证券电子商务的发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证传统交易和网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规范一致,提高网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表明,电子网络交易方式已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主流方向,我国证券市场要与国际接轨,只有顺势而为,尽快制定相关政策,让券商放开手脚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保证市场规范,形成有序竞争格局,大力培育网上证券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发展新业务,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注入创新活力,应当成为完善与改革网上委托资格认证制度的方向。此外,必须以制度形式确立数字签名技术,并加以大力推广,确保证券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加强证券电子商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针对某些攻击或威胁而设计的,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单独或组合使用。网络中所使用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加密和隐藏机制、认证机制、审计机制、完整性保护机制、权利控制和存驭控制机制、业务填充机制。
(五)加大对信息监控和管理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对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互联网已成为一种广泛、实时的通讯方式,具有低成本、互动性、超链接、分散性、匿名性、灵活性等特点。正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以上的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大量一些非法信息,甚至从国外过来,给投资者带来的一定的风险。《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等进行核实。”[2]按法规要求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监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