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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围
在黄石镇东甲村海域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并逐步推进整个流域的综合治理。
二、整治目标
整治范围内的环境有较大的改善,海岸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基本得到集中管理;渔船、渔港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不排放入海;海岸带的固体废弃物得到基本清除,海上漂浮物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整治内容
1、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基层干群的意识,营造全面整治的氛围;
2、引导渔民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加大岸线巡查和查处污染海域案件的力度,以强有力的执法推进整治工作的实施;
4、打捞清理海漂垃圾;
5、引导、督促参加整治的村庄建立制定长期管理制度,健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整治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
在整治区内,开展清洁卫生、环保知识教育、海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海洋环境污染警示等,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2、设立环保标志牌
在码头及近岸海域设立环保标志牌,提高群众环保意识,禁止向海中、渔港、滩涂丢弃垃圾、废弃生产设施、生活污水等;
3、进行执法检查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清除、规范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养殖设施,并定期开展海域巡查和岸线巡查活动。
4、建立长效机制
引导、督促参加整治的村庄建立制定长期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由办主任为组长,办副主任、北高镇、黄石镇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统一领导。
2、加强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检查、督促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公布。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如滨海砂矿,目前多属中、小矿型,主要集中在广东、海南、福建沿海,山东和辽宁也有一些矿点。海盐盐化工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仅限于从卤水中提取氯化钠、氯化钾、溴、镁和芒硝等,而经济价值高的微量元素,如铀、碘等尚未开发利用。我国滨海旅游资源丰富多样,但开发的很少。如山东有115处滨海旅游景观。已开发的只有50处,占43%。上海140处古迹旅游点,开发利用的仅有17处,占12%。全国100多处滨海沙滩资源,只有39处作为海水浴场被利用。在多种海洋动力资源中,我国只开发了潮汐能,其它如波浪能、海流能等仍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
2、海洋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中国海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度锐减。海洋渔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鱼的过度捕获、传统渔业资源衰退。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划管理、捕捞失控以及海洋环境污染加剧。部分河口、海湾及沿岸浅水区,由于不适当的拦河筑坝、围海造田、修筑海岸工程以及排污等,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沿海除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外,其它生物资源也未得到应有保护。如山东的胶州湾,1963年曾有141种生物,70年代还有30种,到80年代初只剩下17种。一些珍稀生物,如中华白海豚、斑海豚、海龟、文昌鱼等,减少更加明显。几乎濒临灭绝的危险。
3、近海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目前中国近海日益受到城市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海港、船舶海上石油平台作业或事故排污的污染。80年代初期,每年排入沿海海域的工业废水达4.5亿吨,生活污水约15亿吨。其中以陆源污染为主。污水入海量以进入东海沿岸的最大,次为南海沿岸、渤海沿岸和黄海沿岸。
石油是近海海水中最主要的污染物,污染范围较广,东海近岸区和渤海部分海区的港湾和河口污染较为严重。石油污染不仅能使鱼、虾、贝类等海产品变味,严重时能产生毒性效应。油污染还会使海滨风景浏览区及海水浴场的环境质量恶化。影响游览和休养活动。1980~1995年间我国海域发现有一定规模的海面溢油事件115起。因污染对鱼虾产卵、繁殖及资源衰退等慢性影响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达数十亿元。
重金属的污染主要见于锦州湾、辽河口、珠江口等近岸海区。重金属易在底质中蓄积,不易降解,往往被生物富集,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威胁。
由于大量生活污水排入近海海域,近几年使浮游植物大量繁殖,形成“赤潮”。其发生的次数、规模和持续的时间有增加趋势,对渔业造成影响。据不完全统计,1980―1997年在我国海域共发现赤潮灾害380起,平均每年20起。90年代后,平均每年30多起。
4、特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岛屿生态环境恶化
珊瑚生长极为缓慢,造礁率仅为1~3mm/a,一旦遭到破坏,再行恢复很难。但由于挖礁制作工艺品和烧制石灰,我国的珊瑚礁资源破坏严重。海南岛沿岸的珊瑚礁80%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既是海岸屏障,又是鱼虾栖息繁殖场所的红树林,由于大规模围垦造田和肆意砍伐,面积锐减,全国现存红树林只有2万hm2。同样具有较高经济和生态价值的滨海滩涂湿地,也在大规模的围垦下严重破坏,累计丧失滩涂湿地约100多万hm2,相当于原有滩涂湿地的一半。很多岛屿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红树林破坏严重。开采鸟粪、过量捕鸟、过分采石和工业废物的倾倒已经使岛屿生态环境恶化。
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1、海洋的开发要统筹规划和管理
海洋拥有生物、化学、矿产、动力及海洋空间等多种资源,这些资源处于同一环境之中,在开发利用时涉及众多部门,彼此既紧密关联,又互相制约,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从全局观点和长远利益出发,统筹安排海洋的开发和管理,制定海洋的开发规划,监督执行有关海洋的法规。
2、加强海洋环境及资源的调查研究
中国海洋环境复杂。资源储量还不是很清楚,这给海洋的保护和利用带来一定困难。为此,应进一步加强海洋水文、气象、化学、生物及地质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当前调查研究应以近岸和浅海大陆架海域为主,也要组织适当力量对大洋进行考察。为今后开发大洋公有资源做好准备。在海岸带资源调查中,除对各类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外,还应重视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调查和研究。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的分析和预报,以便顺利地和合理地利用各类资源。
3、大力发展沿海水产养殖业,保护近海渔业资源,逐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
近海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已严重衰退,必须坚决采取保护措施。对于资源已遭严重破坏的种类,除应保护产卵场、设立幼鱼保护区之外,对其中某些种类要采取禁捕和增殖的措施,以恢复资源。对于尚有一定资源数量的种类,则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控制捕捞强度,使其持续利用。对于与邻国共同捕捞的对象,则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加以保护。
海洋水产增殖、养殖是今后增加水产品产量的重要途径。中国有广阔的浅海水域可利用,也有相当的技术力量,发展养殖可以减轻近海的捕捞压力。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是开创海洋渔业新局面的一个重要步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近期内取得较大的进展。
4、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海洋污染
1)加强海洋污染监测。根据中国海洋环境及资源的特点,划定各海区所属类别、范围及界线,进行监视、监测。对已污染的海区,不仅要了解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更应注意是否产生污染损害。
2)控制陆地污染,实行对陆源污染总量控制。应确定沿海排污口和可接受的排放量水平,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可采用污水处理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可能在海洋环境中富集到危险水平的有机卤化物和其他有机化合物以及引起沿海水域富营养化或赤潮的氮磷污染物的排放;开发实施无害环境的土地利用技术和方法,减少水道和港湾产生污染海洋环境的径流量。
3)控制与管理海上活动引起的海洋污染。应要求海运企业或海上活动作业者具备防治油污染和核放射事故的应急能力和设施。在港湾地区设立收集船上废油、化学品废物和垃圾的设施,逐步禁止在海上倾弃和焚烧危险物质。
5、加强海岸带、海岛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1)根据海岸带与海岛资源的种类、分布、集中程度和开发价值,优先开发综合价值高的海洋资源。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第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
(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填报。
第九条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
第十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
第十五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
第十六条 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
第十七条 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及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岸边油库,应当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库场地面冲刷废水的集接、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滨海矿山,在开采、选矿、运输、贮存、冶炼和尾矿处理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应当建造防护堤坝和场底封闭层,设置渗液收集、导出、处理系统和可燃性气体防爆装置。
第二十一条 修筑海岸防护工程,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设施、航道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应当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设构不成基本建设项目的养殖工程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零星经营性采挖砂石,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采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
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灾害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灾害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
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
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区域海洋项目;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合作
区域层级已成为海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就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区域合作而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4年发起的“区域海洋项目”(Regional Seas Programme),成为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突出的应对海洋污染的国际性努力。至今,已有超过143个国家参加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13个区域海洋项目①。地中海行动计划是其中最早的一个,并成功地为其他区域的实践提供了模板与经验,被誉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王冠上的宝石。本文在回顾总结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成就之后,将重点论及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发展,在结语部分则将探讨地中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经验对中国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启示。
一、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成就
地中海沿海国在20世纪70年代对环境问题采取集体行动的初衷是担心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在冷战的背景下,地中海沿海国一致反对区域外大国涉足地中海的环境问题。因此,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建立的地中海渔业总理事会率先开展协调,推动调查污染状况的合作②[1](P323-327)。在区域海洋项目得到批准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承担起了推进地中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工作。1975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了保护地中海政府间会议(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当时地中海18个沿海国中有16个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还有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及非地中海国家的代表。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5页篇幅的《行动计划》。在这份文件中,地中海行动计划被定义为包括整体规划资源开发与管理,监测、评估污染状况,法律(框架公约及议定书),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部分:“Ⅰ.整体规划地中海盆地资源的开发与管理;Ⅱ.协调关于污染状况及保护措施研究、监测、交换信息及评估的项目;Ⅲ.保护地中海环境的框架公约以及附有技术附件的相关议定书;Ⅳ.行动计划的制度与财政支持。”①上述四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检测与评估部分(或称科学技术部分)帮助形成对环境问题严重性的共识;法律部分构成了对共识及相应措施的正式表达;包括建立相关国际组织在内的制度支持,负责管理与协调落实合作的相应措施;完成这些工作将产生巨大花费,财政支持可缓解各国由此产生的忧虑;最后,整体规划则旨在调和对发展的需求及对改善地中海环境质量的需求,这一点对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为了执行行动计划中污染评估与监测的部分,地中海沿海国发起了“地中海污染监测和研究协调项目”(Coordinated Mediterranean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Research Programme),旨在为各国政府提供执行行动计划的科技能力与科学证据。整体规划部分处理的问题则不仅限于海洋污染,还涉及更广泛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具体体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的“蓝色计划”(Blue Plan)和“优先行动项目”(Priority Actions Programme)。在制度安排方面,地中海行动计划的最高决策主体为每两年举行的《巴塞罗那公约》缔约方会议,并在1982年成立了地中海行动计划协调机构(MAP Coordinating Unit)作为行动计划的秘书处。除此之外,各区域活动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s)具体协助长期项目及相关议定书的执行②。在财政支持方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行动计划起始阶段提供了财政支持。而在1983年之后,资金一方面由缔约方通过向地中海信托基金(Mediterranean Trust Fund)缴纳捐助,另一方面来自欧盟、联合国机构以及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为具体项目或活动提供的捐款。至于法律部分,1976年地中海区域沿海国全权代表会议(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fCoastal States of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通过了框架性的《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The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Sea Against Pollution,简称1976年《巴塞罗那公约》)以及两个议定书,即《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协议书》以及《合作防治在紧急状况下石油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地中海议定书》。这种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被称为“巴塞罗那公约体系”:框架性公约构成了各国对执行行动计划的明确、有约束性的正式表达;针对各种污染源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功能性议定书实际是地中海行动计划的核心,为管理具体污染源规定了详细的标准、程序及措施。同时,框架性公约加议定书的模式也为制定后续的议定书留下了空间。至今巴塞罗那公约体系下已有7个议定书通过并生效(如表1所示)。地中海行动计划所设立的原则、公约及议定书、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了一个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意义上的国际制度。在总结其成功原因时,对功能性路径的选择尤其值得强调:从时间上而言,地中海行动计划的发起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准备与召开几乎是同时的。沿海国扩大管辖海域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推动力。但许多地中海国家很早便认识到在半闭海的地理条件中,以扩大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方式应对海洋环境的困难①。对此,地中海沿海国正确地选择了功能性合作以应对海洋污染问题。对于区域内的欧共体国家,功能主义的合作是不陌生的。在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学术探讨中,功能主义是最早出现的理论解释:不同于政治合作,功能合作局限于明确的有限领域,并由此创设出新的国际性机制。而地中海区域内呈现出巨大差异的其他国家也更容易接受以功能性合作处理政治敏感度较低的问题[2](P648)。
二、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发展
受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影响,1995年6月5至8日在巴塞罗那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新的行动计划以及对《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标志着地中海行动计划进入了第二阶段。
(一)1995年行动计划
1995年《关于保护地中海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明确提出了第二阶段主要的目标,包括:“确保对海洋与陆地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及将环境整合到社会及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政策当中;通过防止污染、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来源,无论是长期性的还是事故性的,保护海洋环境及海岸区域;保护自然,保护并改善具有生态或文化价值的地点和景观;加强地中海沿海国之间在为当代及后代的利益管理共同遗产及资源方面的团结;为提升生活质量作出贡献。”②可见,1995年行动计划将可持续发展列为最重要的目标。1995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地中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Mediterranean 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推进环境与发展相整合。该委员会于1996年建立,作为智库性的咨询机构,其职能为评估区域内国家共同关心的,或由国际及区域议程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向缔约方提供相关建议③。2005年,缔约方会议通过了由该委员会筹备的《地中海可持续发展战略》(Mediterran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份框架性文件回应了1995年行动计划中对达成区域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也为国家层面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指南。其中提出了如下7个“优先行动与协同领域”④:(1)更好地管理水资源;(2)提升能源合理使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缓并适应气候变化;(3)以适当的运输管理实现可持续交通;(4)可持续旅游业作为主导经济产业;(5)可持续农业及农村发展;(6)可持续城市发展;(7)海洋、海岸区域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二)《巴塞罗那公约》的修订
经修订的《巴塞罗那公约》被重新命名为《地中海海洋环境和沿海区域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the Coastal Region of the Mediterranean,简称为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当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22个缔约方。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中的重要修订包括:1.接纳了《21世纪议程》提出的主要原则与办法,包括:可持续发展;预警原则;环境影响评估;海岸区域综合管理;①采用可获得的最佳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推进环保型技术的应用②。2.扩展了适用范围。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1条保留了1976年公约对“地中海区域”的地理界定③,但通过删去关于原则上不包括缔约方内水的条文。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适用区域扩展至了缔约方内水,并且为落实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还进一步规定可扩展至“各缔约方在其领土内指定的海岸区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展功能区域的同时,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中也有明确的“权利保留”条款,即“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任何内容不损害任何国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权利与立场”④。3.扩大了参与面。在制度安排方面,第20条增设了“观察员”制度,缔约方可决定非缔约方或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另外,第15条还对“公众信息与参与”作出了规定,要求缔约方确保公众获得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的信息,并确保获得参与相关决策的机会。
(三)议定书的修订与增补
虽然1995年行动计划与《巴塞罗那公约》都在篇幅上有了扩充,但具体标准与措施仍通过议定书进行制定。为适应上述新的目标与原则以及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许多第一阶段制定的议定书经过了修订(修订情况见表1),并增补了1996年《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鉴于本文的篇幅,下文仅分析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这两份议定书反映出地中海行动计划落实生态保护及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努力,并且议定书适用范围的扩展也尤其值得关注。1.《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1995年通过的该议定书于1999年12月12日生效后取代了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域议定书》。(1)适用范围的突破。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为缔约方范围之内,主要为领海。新的《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有了引人注目的扩大:适用于地中海全部海域,并且适用于海床及其底土,以及各缔约方指定的包括湿地在内的陆上海岸区域⑤。地中海的特点之一是沿海国未充分主张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仍保留大面积的公海,并且存在一些划界方面的困难及纠纷。议定书在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海的同时,也特别制定了“权利保留”条款:“本议定书的任何内容或任何在本议定书基础上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任何国家与海洋法有关的权利、当前及未来的主张以及法律观点,尤其是关于海域的性质及范围、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在公海的航行自由、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权利及形式、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以及沿海国、船旗国及港口国管辖权的性质及范围”;并且,“在本议定书基础上采取的行动不应构成主张、竞争或质疑任何关于国家或管辖权的主张的理由”①。如图利奥•斯科瓦齐(TullioScovazzi)所指出的,这种处理所体现的功能路径为,“一方面,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应不妨碍其他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存在这些法律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不应妨碍或拖延采取保持地中海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3](P99)。(2)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在合作管理特别保护区的方面,新的议定书增设了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List of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 of Mediterranean Importance)制度。该清单可包括如下的地点:“对保护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的要素起到重要作用的;包括地中海特有生态系统的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在科学、美学、文化或教育上有特殊意义的。”②议定书第9条详细规定了制定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的程序。其中,对于部分或全部位于公海的区域,提案须由“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缔约方”提交,并向特别保护区区域活动中心(Regional Activity Centrefor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提交一份关于地理位置、自然及生态特征、法律地位、管理计划及其执行,以及对地中海之重要性的介绍性报告③。清单的订立须经缔约方会议同意④。至今,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已包括33处地点,其中有一处涵盖公海海域,即由法国、意大利及摩纳哥为海洋哺乳动物设立的海洋生物保护区(Pelagos Sanctuary)⑤。对于清单的效力,缔约方同意承认清单内各地点对地中海的特殊重要性,并承诺“遵守适用于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的措施,不授权或进行任何可能违反设立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之目标的活动”⑥。同时,地中海重要特别保护区清单并不排除各缔约方在清单外设立保护区的权利。由于特别保护区(尤其是位于公海的特别保护区)限制其他海洋使用的性质,议定书第28条专门规定了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缔约方应“邀请非议定书缔约方的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合作执行本议定书”。(3)物种保护与养护。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除序言部分明确提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外,第三部分专门对物种的保护与养护作出了规定,这是对1982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议定书》的重大增补。类似于1976《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地中海协议书》的结构,这一部分只规定了缔约方应采取的国内措施以及应采取的合作措施,而具体的受保护物种则由附件列举。对于附件II“濒危或受威胁的物种清单”(List of Endangered or Threatened Species)中的动植物,缔约方应确保最大可能地保护和恢复这些物种。对于附件III“开发受规制的物种清单”(List of Species Whose Exploitation is Regulated)中的物种(包括鱼纲物种),缔约方在授权开发及管理这些物种的同时,应与主管国际组织(即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合作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⑦。2008年,负责推进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实施的特别保护区区域活动中心与国际粮农组织(代表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同意在如下领域展开合作:(1)在地中海区域发展并参与落实渔业的生态系统方法(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2)探明生态系统中的敏感海洋栖息地;(3)为海岸区域管理制定可持续发展框架及指南;(4)加强科学研究,尤其是保护象征性物种;(5)发展并加强地中海海洋环境与渔业之间的沟通合作。[4](P116)2.《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自地中海行动计划进入第二阶段以来,在区域和国家层面同时推进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就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点。1995年行动计划中提出“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应逐渐成为处理影响地中海沿海区域的问题的标准办法”。而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4条第3款(e)项进一步规定“推进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是缔约方的一般义务之一。2008年1月21日,《地中海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于马德里签署被认为是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该议定书已于2011年3月24日生效。(1)适用范围的界定。议定书的目的是在地中海海岸区域运用综合管理,那么首要的便是定义“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及“海岸区域”。“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被定义为:“可持续管理和使用海岸区域的动态过程,同时考虑到海岸生态系统及景观的脆弱性、各种活动及使用的多样性及彼此的相互作用、某些活动与使用的海事定位及其对海洋与陆地部分的影响。”①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是议定书谈判中的难点,最终“沿海区域”的定义巧妙结合了明确的界限及灵活性:海岸区域的向海界限明确为缔约方领海的内部界限;而海岸区域的向陆界限,则为缔约方指定的适当海岸单元。②结合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第1条,沿海区域的界定实际由缔约国指定。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在向陆上扩展的同时,也尊重了缔约方的领土,反映出区域路径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与妥协。与《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类似,议定书第4条特别规定了“权利保留”的条款,除对海洋管辖权主张的保留外,第4条第4款还特别强调议定书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安全及防卫活动及设施,但是缔约方同意此类活动及设施在合理且可行的情况下应以符合本议定书的方式操作或建立”。(2)框架性的规定。《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议定书》的内容实际是框架性的③,涵盖的内容有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目标、原则、要素、办法,海岸区域面临的威胁,为执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合作,以及制度安排,即优先行动计划区域活动中心的职能。在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方面,议定书的用语非常宽泛,尤其需要科学证据的支撑,如“保持海岸生态系统、景观及地貌的完整”④,“防止并(或)减少自然灾害尤其是气候变化的影响”⑤,考虑到“潮间带的生物丰富性、自然活力及功能”⑥,“不超出海岸区域的承载能力”⑦,“应平衡整个海岸区域的利用分布”⑧等等。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为:“缔约方应遵守国际及区域法律的规定,应努力确保海岸区域的可持续使用及管理,从而维护海岸自然栖息地、景观、自然资源及生态”。“应努力(Shall Endeavour)”表明了一种行动的义务,而非达成结果的义务。与1995年行动计划尤其相似,议定书第二部分“海岸区域综合管理要素”为农业、工业、捕鱼、水产养殖、旅游业、体育及娱乐活动、对特殊自然资源的利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海事活动等方面的经济活动管理提供了指导。同时,还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改善对湿地和河口、海洋栖息地、海岸森林、沙丘、海岸风景地貌以及岛屿的保护,特别要注意对地中海地区丰富的文化遗产(包括大量的水下遗产)进行保护。在第三部分“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方法”中,议定书除强调了监测及观测机制、《地中海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战略、环境评估的作用外,还要求缔约方制定恰当的土地政策及经济财政措施。如马尔科•普雷姆(Marko Prem)所指出的,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跨部门性质以及需要缔约方修改现存国内法是执行议定书的困难所在[5](P259)。(3)议定书的执行。在确保议定书得到执行方面,第7条规定的“协调”制度与第31条规定的“报告”制度尤其重要。由于海岸区域综合管理的跨部门性质,第7条要求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及地方层级协调各个部门,尤其是主管海洋与主管土地的部门之间,“避免部门办法(Sector Ap-proaches),便利综合办法”。为在区域层面监督议定书的执行,第31条规定缔约方须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关于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其效果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制度是地中海行动计划中监督各缔约方履行义务的重要制度。2008年7月,遵约委员会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遵约机制。遵约委员会为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由从缔约方提名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产生的7人构成。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能为向缔约方提供建议与协助,以帮助其遵守巴塞罗那条约体系下的义务,并总体地促进、监督和确保遵约①。依据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关于遵约机制及程序的文件,对于缔约方严重的、正在发生的或反复发生的未遵约问题,遵约委员会可:(a)警告;(b)未遵约报告;(c)考虑和采取任何为达成公约及议定书目的所需的行动。②(四)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的特点在地中海行动计划40年的发展当中,最引世人瞩目的是缔造了一个动态的制度,在高度多样性、冲突与合作共存的地中海区域维持了以海洋污染问题为导向的政府间沟通与协作。而在自1995年以来的第二阶段中,可以概括出如下发展特点:(1)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重点是监测及应对污染,而第二阶段的重点则是通过落实可持续发展减少并尽可能消除污染。其中,执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是关键。(2)覆盖面的扩大。首先,如前文所述,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了缔约方内水,而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以及2008年《地中海整体海岸带管理议定书》反映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向公海和海岸区域扩展的趋势。其次,规制的海洋使用增多。《保护地中海免受因勘探和开发大陆架、海床及其底土污染议定书》与《防止地中海区域受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导致污染议定书》的生效使得大陆架开发活动及有害废物运输活动受到约束,而海岸区域综合管理则涉及更为广泛的行业与部分。此外,正是因为上述发展,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进一步强调了公众参与以及第三方参与。
三、结语:地中海经验对中国周边海域的启示
概括而言,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路径较之全球性措施更为适宜的原因尤其在于:(1)对于陆源等特定类型的污染,由于其性质,区域路径较之全球性措施更为适当;(2)海洋的差异性要求考虑区域性差异;(3)在紧急情况下区域性的防污机制更容易发挥作用。[6](P53)因此,在海上交通繁忙、易受工业污染的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合作尤其重要①。“闭海或半闭海”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唯一明确定义的海洋区域。第122条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在赋予了“闭海或半闭海”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后,第123条设立了鼓励闭海或半闭海沿海国在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科考方面进行功能性区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虽然有学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包括第122条与第123条两个条款)未建立起具体的制度,但“闭海或半闭海”概念可以作为海洋区域合作的地理基础与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切实的区域合作实践。区域海洋项目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1982年总结区域海洋项目经验的区域海洋项目政府专家会议(The Meeting of Government Experts on Re-gional Marine Programmes),在项目适用范围方面作出的建议为:“区域行动计划(包括相关区域协议的发展)的网络应扩展至包括闭海或半闭海以及存在明确共同问题的海洋与沿岸区域。”②中国周边海域,即黄海、东海以及南海都是典型的半闭海。在区域海洋项目中,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覆盖了黄海及东海,东亚海项目则覆盖了南海。较之于地中海区域的实践,这些区域项目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地中海的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如下经验尤其具有启示意义:1.就东海与南海而言,海洋划界问题及岛礁争端是阻碍合作进一步展开的原因之一。地中海同样面临复杂且困难的划界问题。有学者估计,要完成地中海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至少需要划定30条界限,而当前已达成划界协议的仅有10条左右[7](P71)。除地理条件外,地区内长期存在的政治问题使得划界问题更为困难,包括英国在直布罗陀及伊比利亚半岛的军事基地,塞浦路斯的南北分裂,土耳其与希腊之间的岛礁争端,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间的冲突,等等。但在地中海的实践中,我们看到通过各议定书明确的功能界定,并辅之以“权利保留”条款,功能性合作可以与海域管辖权问题并行不悖。2.地中海行动计划包括了整体规划、监测与评估、法律、制度与财政支持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的完整性保障了行动计划的落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框架下的多数区域效仿了这一结构。但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与东亚海项目在这组结构上均有欠缺,尤其是法律部分欠缺区域性公约。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结构相对完善,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了包括专项监测及海岸环境评估区域活动中心(Special Monitoring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Assessment Regional ActivityCentre)在内的4个区域活动中心①。而东亚海项目的运作方式主要是促进遵守已有的环境公约并基于成员国的友好协作开展工作。这种缺陷直接导致行动计划执行困难。如有学者对东亚海项目的评价:“东亚海项目建立了用以保护区域海环境的框架,然而几乎尚未产生成效。”[4](P82)3.地中海行动计划40年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其目标与工作重点均在变化。对此,应注意的是全球性质的海洋环境法(包括软法与硬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些变化。如《21世纪议程》对1995年《巴塞罗那公约》的影响,1989年《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污染地中海议定书》的影响,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1995年《地中海特别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议定书》的影响。中国周边海域的海洋环境合作也应随着全球性海洋环境法的发展而在合作的功能、目标、路径等方面继续发展。
作者:郑凡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参考文献
[1]Boxer,B.Mediterranean pollution:Problem and response[J].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1981,(1).
[2]Hoyos,D.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The mediterranean conferences[J].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1976,(3).
[3]Scovazzi,T.Th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Barcelona System”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editerranean a-gainst pollution[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1996,(1).
[4]Dimento,J.F.C.,A.J.Hickman.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of the Great Seas:Law and Effect[M].Chel-tenham,Northampton:Edward Elgar,2012.
[5]Prem,M.Implementation obstacles of the ICZM protocol and mitigation efforts[J].Journal of Coastal Con-servation,2010,(4).
摘要:随着舟山市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导致海洋污染状况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和海洋倾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四条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舟山海洋倾废探析
海洋倾废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及广阔的区域面积,并节省了较多的经济开支,是海洋空间良好资源环境及生态效益的重要体现。虽然海洋的自净能力是巨大的,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它与海洋的空间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水文条件、水温、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倾废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些国家把海洋当作廉价的倾废场所,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经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了许多悲剧与灾难。在我国,随意向海洋倾倒有毒物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工厂将铬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广州市水源的严重污染。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们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
舟山市目前拥有定海污水处理厂、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展茅镇污水处理厂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从2005年以来,通过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各排污口以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普遍,海洋油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未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团、浙江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在内的工业码头。这些港口、码头均需要定期维护疏通而进行关系到海运经济发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倾倒废物的80%-90%,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倾废市场。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学耗氧量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各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情况相对较差。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2007年,各排污口状况依旧不佳。其中,定海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无底栖贝类。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展茅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二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一类,生物不劣于第一类。环境质量等级极差,无底栖贝类。六大排污口管理不当,施工不规范,致使海水质量均处于差等,严重污染了周边海洋环境,同时也对过往船只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海洋倾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整体腾飞,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纷纷开建或扩容,用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倾倒,给海洋环境带来新的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一些倾废口所属单位、个别船只管理不规范,也给海洋倾废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1.倾废船自身管理不规范
舟山近海作业的倾废船只的船长多为船主临时雇来的,船员则多为船主随意在劳动力市场招来的。船主、船长、船员间主要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不够健全,且很难完全得到遵守、执行。随着舟山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需处理的废物废渣等也多了起来,但一些施工单位、倾废船舶等不按规定倾废,甚至还和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常常趁着夜色将废弃物倾倒入海。
2.倾废仪安装不规范
我国目前多采用倾废仪作为执法监督仪器。倾废仪作为现代化海洋监察管理手段,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它是一种新的计量工具,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仪器的生产、安装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的计量认证,而目前该仪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仪器的安装生产、数据记录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点应当引起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该问题,尽快从法律上予以补充。
3.海上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规范
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边防等三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互不隶属,彼此间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虽说三者均在海上从事执法工作,但对于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不敢随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执法、违法执法情况。这也就造成了彼此间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
海洋倾倒区的划定是海洋清倾废管理的关键。根据舟山市近海区域情况进行合理区划,把倾倒区域划分为几种型式,阐明其自然条件优势,将废弃物按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倾倒在指定区域。废弃物倾倒前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与检验,尤其是占倾废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预处理与检验,通过固化或增加比重改变其物理状态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倾倒成为可能。
2.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
舟山近海倾废区经科学选划并正式启用后,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由于倾废活动造成对舟山近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倾废区进行检测。对海洋倾废区的检测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常规检测和专项监测对倾废区的水深、水质、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资源状况等作出评价,进而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状态、沉降、扩散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3.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
舟山海洋管区要严格履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审批手续。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只都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未配备该仪器的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禁止其倾废作业。而海洋倾废收费,是排污收费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收费形式,是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经济手段,同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防治,从减少污染源和对污染源的治理两个方面,保护舟山近海环境不受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4.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
加强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各个海上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日常海上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时独立负责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对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学习,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理顺相互间的管理关系,明确全市海洋倾废仪的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海洋倾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正宝,倪成有.中国海洋倾废历史和现状及对策研究[J].海洋环境科学,1989,8(2)
[2]杨文鹤主编.中国海洋年鉴(1999-2000)[K].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3]国家海洋局.2002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R]
[4]伊杰.海洋倾废管理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2003年特刊
[5]虞志英,张勇.疏浚物倾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述评[J].海洋与湖沼,1999,30,(40)
(1)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章节。职业卫生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油田开发基本情况及要求、职业卫生分析、主要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费用估算等。
(2)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向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职业健康司)申请备案或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3)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和职业危害预评价中提出的与职业健康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并确保在辐射、噪声、震动等职业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阶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安全章节。全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简述油田开发和周边环境中需关注的与安全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安全隐患,说明对安全的具体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质、油藏、钻井与完井工程、采油工艺、工程建造、生产设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特点,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风险应急对策及保障。
(2)安全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中的要求,提出了对海洋石油建设项目需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要求。安全预评价实际上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主要依据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中要求进行编写。安全预评价的程序浅析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张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健康安全环保三同时有序开展。笔者尝试介绍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经验,以便于指导海洋石油开发。关键词: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主要是准备、实施评价和报告书编制三个阶段。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需要在设计中考虑到修改和落实,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组织审查及备案。
(3)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并获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的立项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与安全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确保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及“ALARP原则”,保障建设项目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3前期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章节。环境保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的基本状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估算等。
(2)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环境影响报告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