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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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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

第1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经济形态 经济逻辑 计划经济 逻辑矛盾 结论

关于计划经济:历史结局还需逻辑结论

由社会主义国家信奉并实践的计划经济作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形态、经济体制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先后宣告结束。近年朝鲜、古巴也宣布“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看来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践行将结束,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内容。

但是,如何看待这种“历史终结”?计划经济的终结是不合时宜、不服水土、还是不合逻辑?换一种说法,就是如何看待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关系?由于计划经济在记忆犹新的现代经济史上曾经具有相当的时空影响,作为一种理论构想有其思想源流,更由于计划手段在现代国家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计划或者计划经济的问题在今天仍然是现实话语。由于现代经济问题的错综复杂,乱象丛生,市场经济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也不可能到达理想状态,甚至在经济生活中市场失灵无效的状态成为市场软肋,计划又是观察这一问题的重要角度。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对诸如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显得复杂多样,也是很正常的。就我们要讨论的计划经济在历史舞台上日渐式微以至消失的客观现象,人们的评判观点莫衷一是,大相径庭。这反映出:一是计划及计划经济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二是对其认识的过程性,有待于从更高层面去作出逻辑结论。

关于计划经济:不同经济形态的历史表现及逻辑比较

(一) 不同时空下经济形态的历史表现

人类经济活动史表明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经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三种经济形态或者说经济运行方式。从微观角度去观察,自从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来,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计划经济的经济因素和形式,在人类经济生活中是同时并存的,构成一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整体。但是从宏观角度去观察,三种经济形式或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经济总体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很不相同。一般认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漫长历史上,自然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此一时期的经济形态从性质上就被称为自然经济形态。而在奴隶制社会以来的自然经济形态中,作为经济形式的商品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成分,就已经存在,只不过从数量、比重、地位上都是从属性质的。此时社会占主导地位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商品经济便取代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自此以后的经济形态便被称为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形态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成分仍然存在着,只不过处于从属地位。强大的商品经济并没有消灭或者排除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反在整体经济中包容着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交换经济,经济活动不仅是为了生产者自我满足,而且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计划经济如果把它看作一种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调控,或者说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活动的话,它由来已久,自从有了国家,国家发挥经济职能必然会产生计划经济因素或形式。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在经济总体中,国家主导的经济活动始终不占优势数量和地位,长期经济史没有出现计划经济形态。而计划经济理论是在18-19世纪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批判中初步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都有各自的计划理论,其它学派如马尔萨斯也有计划经济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构想的时候,提出了其影响很大的计划经济理论。在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按照计划经济理论构建计划经济的制度、模式和经济形态。世界上凡社会主义国家都先后创建计划经济模式,但在计划经济形态下,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成分。虽然计划经济的推行者试图用计划经济、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要消灭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所谓资本主义的尾巴,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其设想。计划经济的显著特点是国家(政府)的计划、指令、管制成为经济运行的枢纽,国家的经济活动尽力按照一套计划方案和蓝图来实施,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成分都被国家大大削减,甚至一度试图将其消灭。但是计划经济形态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谓昙花一现,其历史时空最为短暂,其中玄机需要揭示。

(二)不同经济形态的基本逻辑比较

经济活动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是人类满足自己吃穿住行用等经济需要的能动活动。人类通过自觉的目的性的活动满足对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需要。经济活动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的经济目的。经济目的,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性价值,经济产品是经济活动的产物,是经济活动的客体性价值。人的能动实践活动是架通二者,实现主客体统一的中介。因此,目的性原则是经济活动的首要原则,从目的到活动到手段,人的经济活动是人的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之间通过人的劳动活动形成的能动的平衡关系。传统经济(自资本主义以前)由于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是一种相对短缺的目的和手段的平衡关系,但仍然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因为经济平衡与人自己的平衡能力直接相联系。而现代经济以来由于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过剩性的平衡关系(尽管在资本主义早期存在的是相对过剩,实质短缺),但经济总要维持一种平衡状态。因此,经济活动的一般逻辑就是遵循实现经济目的一定的经济平衡状态。

自然经济的一般经济模式或者逻辑可以描述如下:

作为经济活动出发点的我和落脚点的我是统一的,即“我满足我自己。”在外部条件正常的情况下,此一模式可以达到人的经济目的。这一模式实现经济目的的特点是目的与手段的平衡性,包括人自我的平衡性以及自我平衡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平衡;同时表现出满足经济目的的封闭性即小范围内的自我满足;以及满足经济目的的经济性或节约性,即以自我的经济需要确定生产的数量,不进行过量生产,过量生产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是无价值的。

商品经济的一般经济模式或逻辑可以描述如下:

这一模式包含了自然经济“我满足我” 的简单内容,在此之上形成了多重叠加关系,其满足经济目的的特点具有简单性自我平衡之上的复杂社会平衡性,即在此条件下人们的生产仍然包含着为自己生产的目的性或目标性,同时也表现为他人和社会生产的扩大性。表现出满足手段和范围空间的开放性、满足程度和数量的丰富性。但与此同时生产活动自我预见的范围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比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大大弱化。商品经济的经济风险、在全社会范围的生产不经济状态(浪费性)也显然比自然经济条件下有所增长。但是,商品经济在逻辑上包含着自然经济,其在正常条件下达到人们最基本的经济目的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而计划经济模式或逻辑可以描述为:

在这里经济活动的直接出发点是国家,而落脚点是人民(我们),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不具有统一性;国家成为经济的出发点,也违背了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目的是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从平衡性来看,国家(或政府)是拟制主体,其数量是一,而国民的数量是多,一和多之间是一种很难平衡的关系。“一”不能代表“多”,“一”不能满足“多”。尽管这里的“一”是超越个人的一个庞大的组织或机构,但是从其主体性、人格性来看,其无疑是“一”。从逻辑模式上显而易见,计划经济偏离最基本经济目的逻辑风险已经是显而易见,其满足经济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不足的。这样一种逻辑结论也被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践证明了。前苏联,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曾经创造了大量的产品,但是直接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基本需要的产品却相对短缺;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来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中人们的生活质量处于低水平,而这种状态在生产力水平较落后的历史上,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体制或形态下却是没有出现的。因此,计划经济对基本经济目的的背离性、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平衡关系上严重失衡,成为计划经济不能主导经济生活的根本逻辑根据。

根据上述分析,三种经济形态的区别在于:在满足经济目的上,自然经济是“我满足我”;商品经济是“我们满足我们”(隐含了我满足我);而计划经济则是“它(国家)满足我们”;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都体现经济目的与经济活动(手段)的统一性;而计划经济在逻辑上却反映为经济目的和经济手段的背离性;在经济目的与经济手段平衡的数量关系上,自然经济是“1人(我)满足1人(我)”,商品经济是“多人(我们)满足多人(我们)”,而计划经济则是“1人(国家)满足多人(我们)”。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具有这种数量关系上的平衡性,而计划经济则不具有这种平衡性。因此从逻辑上得出,在一定条件下,主导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都能实现经济活动的目的性和平衡性,而主导性的计划经济却会背离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性和平衡性。

关于计划经济:在什么意义上宣告终结

如前所述,在一般逻辑意义上,一个国家或社会试图采取主导性的计划经济形态或体制,在经济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既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试验的失败也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出于基本逻辑问题,在将来的社会(国家)计划经济模式也不会成为未来的现实。因计划经济从逻辑上不能成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形态,即使在任何现实的经济条件下。

在历史经验和理性思辩之上,对曾经在社会主义国家占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理论的思考和批判由来已久,不乏真知灼见。在20世纪30年代自由主义者与计划经济论者、国家干预论者之间的争论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提出过反对计划经济的经典性思想。哈氏主要从计划经济获取信息的成本接近无穷大,无法分清企业经营失败或过错的责任,甚至人的智力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计划经济具有低效性,据此哈耶克不相信集中计划经济的模式能够正常运转。而现代制度经济学也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经济理论等对计划经济作出否定性评价。学者党国印在《计划经济制度及其理论的历史终结》一文中对提出计划经济的零交易费用假设、利他人假设、人类理性天赋差异假设等三个前提假设,作出辩驳批评,也对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与计划经济的必然联系性提出否定性分析;甚至对“完善计划论”试图把市场交换规律转变为计划者的自觉行为来一个对市场机制的人为模仿进行了批判。

虽然在历史验证的立场和理论分析的立场计划经济及其理论都日趋被归于错谬和荒唐,但本文的对计划经济及理论的否定,不是从经济技术、经济活动假设的角度提出的,而是基于计划经济在经济目的统一性、经济手段的平衡性上存在的基本逻辑错谬和障碍,得出计划经济不能作为一种基本的主导的经济形态正常地存在于人类经济生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而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补充性的经济形式和因素,计划的存在既有其经济的现实性,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石齐平.朝鲜与古巴:计划经济模式的真正终结[J].中外管理,2010(10)

2.程慧敏.试论马克思的计划经济思想[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4)

3.党国印.计划经济制度及其理论的历史终结[J].开发研究,1994(5)

第2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是不争的事实,但对其演变的轨迹则有不同的看法。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时代,或交换经济时代,并强调这种商品经济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货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它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 我们认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一、 战国秦汉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

战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战国秦汉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与市场发生较多的联系,按孟子的说法,他们“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谑谐∩瞎郝蛞恍┧窃偕匦氲纳柿虾蜕钭柿希饕褪恰豆茏印匪档摹榜珩曛逐Α焙秃捍芳谐3L岬降摹盃琅V质场薄N耍┟癖匦胂蚴谐√峁┫嘤Φ纳唐罚谒堑募彝ゾ弥校丫艘徊糠治私换欢械纳煌保笔迸┮道投室烟岣叩健懊袷呈参逯取钡乃剑┟褚灿锌赡芟蛏缁崽峁┫嗟笔康氖S嗖贰T谡庵智榭鱿拢哟呵镎焦士迹鱿至肆街智八从械耐怀鱿窒螅阂皇桥寮小!豆茏?#8226;乘马》说“聚必有市”,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都是指的农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他们利用小农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各地交替频繁发生等特点所导致的地区间、年度间、季节间的丰歉不均、余缺不均,从事贱买贵卖活动。又因此有政府平籴政策的出台。小农经济的这种变化,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最广阔的基础。不过,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在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2] 。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不过按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从而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记载比较具体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汉末年樊重的田庄。史称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是一个拥有“田土三百余顷”、“赀至巨万”的大地主,他的经营以“陂渠灌注”的大田农业为主,包括畜牧业、渔业、桑麻、果树、经济林木、手工业、商业等项目,还放高利贷。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如“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够做到“闭门成市”。[3] 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田庄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但时代已经比较晚。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较大地主的情况,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另一些地主从事大规模商品生产。如《西京杂记》卷四载陈广汉资业:有米二囷,分别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诸蔗二十五区,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另有羊豕鹅鸭、果蓏肴蔌无算。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产品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者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货殖型”。《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货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营农业。如春秋战国之际著名商人范蠡,在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致产数十万”。后至陶,“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訾累巨万”(《史记越世家》)。故《盐铁论水旱》云:“陶朱为生,本末异径,一家数事,而治生之道乃备。”又如入汉以后“以铁冶为业”的宛孔氏,“大鼓铸(冶铁业),规陂池(灌溉农业),连车骑,游诸侯,通商贾之利(长途运销的商业)”(《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酒业、剪刀业等工商业的“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等,也同时是“兼并役使”的豪强地主(《汉书王尊传》)。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4] 由此可见,所谓“货殖型”和“田庄型”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的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汉代的确存在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举几个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晋封建论者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使用奴隶从事专业化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具体证据。汉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为主,当然也应该包括主要从事商品性经营的地主在内。这并不是单纯的推测,而是有据可查的。东汉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就是大史公所说“江陵千树橘”、“收入与千户侯等”的一例,应属“货殖型”商品经营,而他所使用的劳动力是依附农——“客”。[5] 李衡的行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时和以前应该存在类似的经营模式。如东汉末年东海郡的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后来他还送给刘备“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为僮奴和客两种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身份类似僮奴的客。无论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从事“货殖”活动的,这正可与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证。如果说,这些例子时代太晚,不能算数,那么,好吧,让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宁成的例子吧。宁成经营土地是当作买卖来做的,所以他说:“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属于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型”地主,他“致产数千金”的家当亦足以与汉代最著名的货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这种货殖型经济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当一部分当是来自租谷,或是从租谷转化而来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使用奴隶可能较多,也未必都是奴隶,甚至主要不是奴隶。例如,在深山穷泽从事盐铁生产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细民”,而不是使用奴隶[8] 。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汉代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家都是利用奴隶劳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上述材料我们还可以看出,汉魏的依附性佃农,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们从事某种劳动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佃农,但由于书阙有间,已难考其详了。

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与近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经济观念和经济行为,价值规律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类似平均利润率的倾向,但是,广大农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据价值规律来行事的,价值规律并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个问题牵涉广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研究,人们注意到在长期战乱中人口的的耗减,耕地的荒芜,城市的萧条,钱币的废弃等等事实,作了不少很好的论述,但是,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的探讨仍然不够。我们打算对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强化已是公认的事实,需要讨论的,主要是农民和地主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是否已经消失?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天津会议论文。

[2] 参阅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汉书樊宏传》,《水经注》卷29《比水注》。

[4] 参阅耕播:《战国秦汉工商业家兼营农业小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注引《襄阳记》。

[6] 《三国志》卷38《蜀书糜竺传》。

第3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斯密难题”;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矛盾;经济活动

1文献综述

对于“斯密问题”,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大体来讲,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斯密问题并不存在,利己和利他是人的两个方面。陈三三,朱振元就是持这样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是自利和利他的统一体,即“经济人”和“道德人”是统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幸福,人一方面更关心的是自己,自利自爱,但是人也有利他的方面,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和自我节制的能力。武经伟,方盛举认为斯密本身也是持这种观点的,在他们看来,两部著作之间并不矛盾,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将“道德人”和“经济人”统一了起来。[1]而蒋自强等教授也认为“斯密难题”不存在,《道德情操论》中所描述的就是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怎样控制他的感情或行为,尤其是自私的感情或行为,以及怎样建立一个有确定行为准则的社会。[2]但是,很多经济学家则认为“斯密问题”是由于亚当・斯密自身的局限性所产生的一个悖论,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到底是对立的还是统一的。在本文看来,利己动机和利他动机是对立统一的,并且也在不断的转换着,究竟如何转换取决于经济环境。

2不同的经济时代产生不同类型的人

2.1自然经济时代的“道德人”

在自然经济时代,人要生存就必须依赖他人,因为凭借一人之力来对抗自然是根本不可能成功的,生产力水平的极度低下使得人与人只能紧密的相互依附,个人与集体直接同一,[3]集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也就是说必须保证他人的存在,这样的事实就要求个人必须关心他人,具有利他之心,为他人付出自己的努力,成为“道德人”。[4]所以正如陈其人所说的“道德人”产生在剩余产品出现之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物质基础,相反,正是大家共同获取物质资料来达到生存目标的事实,使得人人都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所以 “道德人”的出现是由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精心研究古代印第安人的原始经济生活后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即在很大程度上生活中的共产制是印第安部落的生活条件的必然结果。”[5]

2.2商品经济产生的“经济人”

分工和私有制导致了商品经济的出现,人们从对他人的依赖转向了对物的依赖,获得尽可能大的物质利益成为人们普遍的追求,对财富的无尽追求使得“经济人”出现了。此外,经济人如果想实现最大的利益,就必须生产别人所需要的产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这样才能获得价值,所以必须以利他为手段来达到利己的目的。正如《国富论》中所说的“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我们自己需要”。[6]亚当・斯密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物质财富并非十分充足的时期,所以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只会使人们客观上关心别人的需要,但却并非出自主观动机。在这一阶段,人们参与交换的程度不深,交换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的交换会导致人们的眼光不够长远,思虑不够周全,或者说交易双方的博弈更多的是短期的、暂时的,所以这种状况下的经济生活中以自利而损人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这一阶段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这主要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充分,人们的认识不可能深入,只是明白通过交换可以获得货币,有了货币就可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并不会对如何获取更多更长远的利益进行决策。在英国的经济转型时期,即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就曾因人们的极度自利而发生过“羊吃人”的悲惨事件,当时这一现象震惊了世界,同样也引起了英国的极大反响,经济发展使得人们付出了道德等精神方面的巨大代价,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丝毫不会顾虑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别人造成的危害。[7]

当商品经济取代了自然经济并且有所发展的时代,人们脱离了自然经济时代对他人的依赖,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但是却摆脱不了对物的依赖,拥有商品就意味着拥有了财富,商品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财富的多少,这就容易导致财富诱惑下的人的“异化”,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事件自然就会屡见不鲜。[3]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群体本位转向个体本位时,物质的极为稀缺使得人们追求物质的动机极为强烈,自利性也就表现得更为突出。

2.3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人”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参与交易的频率不断的增加,物质满足的程度也随之不断的增加,在此基础上,人们的自利观也渐渐的发生改变,在获得物质满足的基础上也会更多的追求精神的满足,比如获得别人的尊重与认可,获得心灵的安宁,这些会促使人们开始从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所以为更好地满足自己利他不是客观需要而成为一种主观动机,成为更高程度上的“道德人”,这种“道德人”区别于自然经济时代的“道德人”的地方在于为别人考虑不是出于生存而是为了生活。这一现象在“后工业国家”,例如西欧、北欧和北美的一些国家表现得相当的明显,当人们拥有了足够多的物质财富之后,更多的财富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微不足道,精神的满足变得更加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助人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远远大于获得更多的财富所带来的满足。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甚至愿意牺牲一定的经济效益作为寻求精神满足的代价。[8]的确,当物质资源相当匮乏时,一个人很难产生出非经济偏好;反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质资源越丰裕,一个人的非经济偏好,比如道德偏好、情感偏好、审美偏好等就越丰富、越强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支持这一结论。

商品经济并不是永恒的经济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商品经济最终会被产品经济所取代,在产品经济时代,人们将摆脱物的束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时的人们精神境界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达到无与伦比的高度,就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人”。

3结论

利他究竟是一种客观需要,还是出于主观动机是由经济发展程度决定的,当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时,物质财富的追求会导致人客观上考虑别人的需要,利他是一种生存需要;而当经济发展水平足够高时,利他就会成为一种主观动机,利他主义或者对别人的爱就会成为一种生活需要。在现阶段的物质发展水平下,主流经济学所采纳的“经济人”假设遵从了斯密的自利假设,即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获得物质利益最大化,这种假设是合理的,因为总体上来讲人们的生理需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假设就不再合理,在那种情况下,自利是一种开明的,是一种广义的,即不仅要实现物质满足,还要实现精神满足,利他不再是客观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利他动机会逐渐取代自利动机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29-230.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2.

[3]武经伟,方盛举.经济人・道德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7.

[4]陈其人.论“经济人”和利己与利他[J].北京:当代经济研究,2003(1).

[5]摩尔根.印第安人的房屋建筑与家庭生活[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4.

第4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近年来,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学术界开始重估中国传统经济,特别是明清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彭慕兰、弗兰克等为代表的美国加州学派力主“明清经济发展论”,如彭慕兰《大歧变》一书认为中国在1800年前一直在领跑;弗兰克《白银资本》一书认为1840年前世界上白银产量的二分之一都流入了中国,如此强大的白银吸收能力说明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清代才是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其成就超过唐宋时期。对彭慕兰和弗兰克的批评已有黄宗智、秦晖等长文刊布①,极具说服力,读者自可参阅,本文不再置评。因此本文论域限定在中国传统经济,主要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能否找到一个科学的评价尺度以资比较(包括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二是按此尺度如何判断宋代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三是如何解释宋代如此发达的工商业文明为何未能带动宋代社会实现近代转型。行文中间或会与明清进行对比。为节省篇幅计,本文只讲观点和思路,具体论证和支撑材料请参阅已出版的拙著《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②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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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 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秦晖:《谁,面向哪个东方?——评弗兰克〈重新面向东方〉》,见秦晖著《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葛金芳:《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一、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看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段落

为了找到一个进行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的共同尺度,须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入手。这条共同道路若从生产力角度看,无非是手工劳动逐步发展到机器生产;若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则是封闭体制(自然经济)向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这两个方向是彼此涵摄的,共同耦合成一个有生命力的经济运行系统。本文关于经济体制演进方向的认识得益于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他在出版于1969年的《经济史理论》中认为,现代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而此前出现的“习俗经济”(如村社共同体经济)和“指令经济”(如封建领主的采邑经济)则是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古代经济形式①。这是从经济体制着手的科学分析,非常精辟,但缺少了生产力这个维度。推动着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不断演进的生产力,来自于劳动技能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机械的出现。所以考虑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或曰方向,还必须加上从手工劳动到机器生产的发展这个维度。我们将上述两个维度(生产力、生产关系)所涉及的四个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的经济类型:

1.手工劳动+封闭体制=传统经济(古代社会的自然经济)

2.手工劳动+开放体制=原始工业化经济(由古代向现代经济的过渡形式)

3.机器生产+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现代经济)

4.机器生产+封闭体制=计划经济(前苏联、东欧模式)

如果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横坐标,把经济体制的演讲作为纵坐标,这四种经济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由上可知,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大致是从封闭的古代自然经济,中经原始工业化阶段之过渡,逐步迈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演讲轨迹,这也许体现了东西方各类经济体演进嬗变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方向。各国经济发展会因地理环境、资源禀赋、自然和人文环境种种的不同而呈现出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但是地无分中西,人无分南北,各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人民都要走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诉求,却是古今一理,中外皆同的②。显而易见,仅就经济层面而言,谁要发展,谁就应该朝高效率的机器生产和开放的市场经济这两个方向走。从亚当·斯密开始,中经马歇尔、凯恩斯,直到今天的新古典综合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现代经济学的充分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由此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就中国传统经济的再评价而言,无论唐宋还是明清,哪个朝代更接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那么这个朝代就更先进,更有发展前途。推而广之,不论是纵向比较(如明清和唐宋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如18世纪的中国江南和英格兰),都应该从这两个维度即机器生产和市场体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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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二、宋代经济:工商业文明因素的急速成长和海洋发展路向的初现

宋代,正处在汉唐和明清之间。在我看来,汉唐是同质社会,宋明是同质社会,插在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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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唐和宋明之间的辽夏金元又是一种同质社会。而清朝则是宋明与辽夏金元社会的综合①。汉唐的立国基础是小农经济,自然经济气息浓厚;宋明虽然仍以农业立国,但在高度发达的农业经济之基础上,已经生长出城市、货币、商业、信用、海外贸易等诸多工商业文明因子,雇佣劳动、包买商惯例、商业信用、集资合伙等新生事物均有踪迹可觅,已然处在迈向近代社会的前夜。换言之,汉唐和宋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异质社会。与汉唐相比,宋代经济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商品经济成分在传统社会母胎中的急速成长。晚唐以降,特别是入宋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剩余率的提高,煤铁革命的出现,手工业生产的扩大,以及运输工具(如漕船、海船)的进步和交通条件(如汴河和沿海海运)的改善,商品经济继战国秦汉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高涨时期。以前未曾见过或者虽有征兆却并不明显的诸般新气象,此时却一一凸现在我们面前。

一是商品性农业的成长。以桑麻、竹子、茶叶、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商品性种植业加速扩展,特别是在两浙路的太湖流域、成都平原和福建沿海地区,专业茶农、果农、蔗农、菜农大批涌现,他们与独立手工业者一道,开始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

二是都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膨胀,城市中工商业从业者增多,地域性经济中心城市层出不穷,导致传统的政治性城市向经济性商业城市转化,都市化势头日见明朗。与此同时,城市格局因古典坊市制的崩溃而有重大改观,城市商业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临街设店的近代型城市风貌已可初见端倪。

三是商品构成的变化和商业性质的转折。社会商品构成发生重大变动,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如粮食、布匹、茶叶等)和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木材、煤炭、农具等)进人流通领域。原先主要为社会上层服务的、以奢侈品和土特产为主的贩运型商业,开始转变为以黎民百姓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用品为主的规模型商业。

四是草市镇的勃兴和地方性市场的初步形成。在经济发达或人烟稠密的乡村地区,以及水陆码头和交通孔道沿线,“草市”成批涌现,以草市——镇市——区域经济中心为三级构成的地方性市场开始形成,商品货币关系获得了更多的前哨据点来浸润、啃啮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五是商人群体的崛起和“谋利”观念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官僚、地主、士人、农民投入经商活动,沿海农民甚至集资投入海外贸易(所谓“带泄”)。随着商人队伍的扩大、商业资本的雄厚,商人阶层的实际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社会影响亦在扩大。与此同时,体现商人意识的谋利观念(所谓“市道”)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力日益增强。以叶适、陈亮为代表的浙东功利主义学派的崛起,表明传统儒家义利对立论的一统天下裂开了缝隙。

六是海外贸易的拓展。汉唐时期的陆上丝绸之路此时已被海上“香料之路”、“陶瓷之路”所取代,其规模之大是陆上中西交通所无法比拟的;而且范围更广,与宋朝建立外贸联系的已达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宋朝与辽、夏、金、吐蕃、大理等周边政权的物资交流和经济联系不仅一刻也没停止过,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形式日趋多样,榷场贸易、走私贸易、茶马贸易和朝贡贸易等形式各显神通,互相补充。宋代每年所铸数百万贯的铜钱亦因之流向周边地区,几乎成为“国际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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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几种同质社会,这里只是一个简略的表述,肯定不完备。如先秦夏商周三代,都建立在村社共同体经济之上,也是一种同质社会。这几种同质社会以一个否定一个的方式发展下来,其间既有联系(历史传承)又有区别(性质相异),还有交叉和融合。因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便展开,我已另文论列。

七是纸币的出现和白银的货币化。在国内外市场同时得到开拓、商业规模远远超迈前代的情况下,原先具有神奇魅力的铜钱这种交换手段,因其分量重又价值低而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日趋普遍的长途贩运和交易量扩大的情况下),于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在北宋前期的川蜀地区率先登上商品交换的历史舞台。稍后,以白银为代表的贵重金属称量货币亦开始跻身于流通领域,从而形成了铜钱、铁钱、楮币、银两并行的过渡性货币体系。遍布于汴京、临安城内的“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就是各种不同货币的兑换处。仅临安城内这种金银交易铺就有100多家①。

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相信,宋代的商品经济的确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时我国商品经济的繁盛,无论是就规模还是水平而言,依然遥遥领先于当时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即与18世纪的清中叶比,亦毫不逊色,至少是各有千秋①。

特别是宋代东南沿海地区,在海外贸易的拉动之下,一个新型的、充满活力的开放型市场经济得以崛起,这是汉唐以来农业经济内部真正带有路标性意义的重大变化。在我看来,秦汉“第一帝国”和隋唐“第二帝国”,都是以农业经济为立国基础的大陆性帝国,不仅经济重心位于司马迁所说的“三河”,即黄河中下游地区;而且汉唐间历时千年的“丝绸之路”更是向着亚洲内陆延伸。可以说宋以前的历代王朝,都是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内陆国家。然自中唐以降,我国开始由内陆型国家向海陆型国家转变:广州、泉州等大型海港相继兴起,东南沿海地区以发达的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为后盾,表现出向海洋发展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宋室南渡之后,为形势所迫更加依赖外贸,刺桐港即泉州正在此时成为当时世界上的第一大港。在迅猛发展的海外贸易的刺激下,东南地区以生产交换价值为己任的商品经济日趋繁盛,以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于是原先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立国态势,一变而为头枕东南、面向海洋。这个转折的实质性内涵是从自然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从单一种植经济过渡到多种经营,从基本上自给自足到专业分工有所发展,从主要生产使用价值转为生产交换价值,从习俗取向变为市场取向,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③。这一切表明,宋代,特别是南宋东南沿海地带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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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3“铺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第5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第6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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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第7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 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 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第8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第9篇: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

[关键词] 工业革命 自然经济

(1840年6月~1842年8月),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自乾隆后期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同时清政府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时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头号老大——英国,国内的商品打不入中国市场,在对华的贸易中处于逆差的地位。英国想扭转在对华贸易中的逆差地位,于是对华进行鸦片输出,通过鸦片贸易改变英国在对华贸易的逆差地位;而英国的鸦片贸易却严重的损害了清政府的利益,清政府禁烟以维护其利益,却严重的损害了英国的利益;英国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以图打开中国市场。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不积极的应战,致使战事不利,迫于英国的压力,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在条约中第一次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等,严重危害了中国,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使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的最终结果是中国的清政府战败,英国取得了胜利,而当时拥有4万万人口的清政府为什么会失败呢?我们对战争前中英双方的现状进行一下对比,从中我们不难找出清政府失败的原因。

战争前的中国:从经济体制上看,当时清政府的经济是以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皇帝、贵族、官僚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必然尖锐;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其主要特征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经济中始终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严重的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对新的生产方式具有极强的排斥力,特别是中国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自然经济的顽强阻碍,发展十分缓慢;清政府时期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往往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农民还要向清政府交纳各种税收和从事徭役,生活是极端困苦。同时中国封建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没有地位,怕自己的投资失败,往往把通过资本主义工商业赚到的钱不在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购买土地,把土地作为其财富的象征,导致在中国封建社会无法解决的问题——土地兼并严重,这样的恶性循环,致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无法或者是艰难的发展,而农民手中土地的进一步流失,使农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无力购买市场的商品,使早期的资产阶级更不愿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发展。在社会内部,也缺乏促使工业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有效机制,造成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迟滞。从政治上看,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制,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开始,历代统治者不断的加强皇权,以维护“家天下”的统治,特别是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了顶峰,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中国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从社会结构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其保守性在清政府时则日益增强,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文化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思想体系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自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以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严重束缚了思想的发展。清政府的八股取士严重桎梏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把知识分子培养成为统治阶级的奴才、工具,并采取镇压异端、大兴文字狱等手段,实行文化专制主义,使老百姓都成为统治阶级的顺民,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从军事上看,清政府还是以八旗军为主,辅以地方的军队,武器多以大刀、长矛,拥有少量的火器,而且大多落后于英军的武器,在加上英国对华的鸦片输入,当时戏称清政府的士兵是“双枪”即烟枪和红缨枪,其战斗力可见一斑。从对外关系上看,清政府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严重地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中国与世界的交流,闭门造车的结果就是对世界的不了解,开始后,清政府竟然还不知道英国在哪?把英国的先进武器还看成是“妖法”,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呀!随着清政府统治的日趋腐败和对人民剥削压迫的加重,国内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王朝的统治面临深刻的危机,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