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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中,民主法治是居于首位的要求和目标。其中,民主侧重于从社会本质意义上规定和谐社会的性质,法治侧重于从社会现实意义上规定和谐社会的状态。民主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而言,都是一种全局性、整体性的要求和目标。
民主政治表明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民主或者形象地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属性,也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内在于和谐社会之中,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表达。
民主政治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将民主政治纳入和谐社会的要求与目标之中,也就意味着人民民利在和谐社会中的实现,意味着社会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能够体现人民的愿望与要求。
民主政治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社会是否和谐、和谐的程度如何,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的重要尺度。和谐社会是一种秩序良好、发展协调的社会,这种理想社会状态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表征和谐社会的进程,是和谐社会的重要评判尺度。
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开放的制度体系,为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提供了整合、妥协、平衡的制度架构和运行机制,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础和保障。
民主政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取向,而民主政治是一种否定等级特权、促进社会公平的政治。民主政治通过宪法确立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民主政治通过建立在机会和发展面前人人平等的竞争机制,实现人与人之间机会与发展的平等;民主政治通过司法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正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同时,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社会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分配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解决的,这就避免了因政治人物的主观随意性而带来的秩序混乱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
民主政治有利于促进社会整合。和谐社会是允许差异存在的社会,又是整合程度较高的社会。但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利益诉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也势在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畅通民主参与渠道,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反映各种民众意愿,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和社会整合,才能增强民众的政治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
民主政治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前提,和谐社会是稳定的社会。从当前社会冲突的根源来看,相当多的因素来源于民主的沟通渠道不畅,或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不高。民主政治通过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范,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民主政治是透明政治,这样的政治有利于化解因政治不信任而导致的社会冲突,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民主政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人民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则有赖于民主政治。只有当人民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中的民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共建共享者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说,和谐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来自民主,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获得持久的动力,社会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
有步骤地发展民主政治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发展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诉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改革和完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和机制,确保民众利益表达的畅通无阻,避免利益主体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健康有序发展。民主必须奠基于法律之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重新审视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没有法律规定的民主诉求要进行补充,对没有到位的法律规定要具体落实,对不准确不适当的法律规定要进行修改,对已经过时甚至有悖于和谐社会要求的法律规定要进行清理。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切实做到民主执政。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当前,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益、反对腐败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增进社会和谐为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孔子;微博;和谐社会;思想渊源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024-02
一、从孔子“微博”中透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
(一) “君子和而不同”——“和”思想
孔子是“和”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前人“和”、“同”理论的积淀基础之上,在其“微博”中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第十三》)的经典话语,他认为和谐的本质是“和而不同”。“和”是和谐,是统一,“同”是相同,是一致;“和”是本质的,深层的,“同”是具体的,表象的。“和而不同”,其本质就是在追求内在的和谐统一,而不是表面上的相同与一致。“君子所见略同”,我们耳熟能详,其实追其根源,正是人们的内心见解一致,而表面上却未必相同。
当今时代,孔子“微博”的“和”思想是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准则,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标志性的价值符号,体现了我们华夏文明的突出特点,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仁者爱人”——“仁”思想
“仁”字在孔子“微博”中出现109次。其弟子樊迟向他请教什么是“仁”时,孔子的回答是“爱人”(《论语·颜渊》)。其实“爱人”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是从爱自己的亲人出发,而后“推己及人”,爱所有人,爱整个社会。如果整个社会都施行“仁政”,那么社会的和谐就会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可见,孔子的“仁”思想充分体现了古代统治阶级与百姓和谐相处的重要性,也暗含了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必要性,一个仁爱的社会是我们古往今来的不懈追求。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保证,孔子“微博”中的“仁”思想,恰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营养,蕴含着恒久的生命力,它超越了历史的,超越了时空的界限,为今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克己复礼”——“礼”思想
孔子主张对社会实行礼治。当弟子颜渊问仁时,孔子回答:“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又问,孔子答:“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孔子生活在礼仪被普遍破坏而得不到遵守的年代,因此,呼吁人们要实践“礼”的要求,践行“礼”的规范,从而创造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
孔子“微博”的“克己复礼”对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自古以来中国就被国际上誉为“礼仪之邦”,但面对当前道德的滑坡,诚信的缺失等现象,作为龙的传人的我们,对目前的“礼仪之荒”应该感到悲哀和心痛。这对于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孔子“微博”的 “礼”思想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对于今天我们社会秩序的维护,人民生活的安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推进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中庸”思想
“中庸”也是孔子“微博”中和谐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孔子“微博”中“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阐明了“过”与“不及”两种极端,说明治理百姓的有效方法是中庸之道。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贯彻“中庸”思想,掌握温和之道,对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推进整个社会的全面文明和进步,具有深远的指导价值。
二、孔子“微博”中透视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外延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人与自然的和谐
孔子“微博”中强调:“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可见,孔子主张天地与人的和谐相处。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也体现了儒家思想“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人类应该尊重自然,服从自然发展的规律,认识自然,保护自然。自然是我们人类的伙伴,为我们提供生存必不可少的各种资源,为我们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物质条件,可以说,没有自然就没有我们人类,自然与人类是一个统一体。
孔子“微博”中提倡的“天人合一”思想,在当今时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环境形势严峻,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孔子“微博”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思想,对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人与社会的和谐
孔子“微博”主张“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第九》),也就是说在处理人际关系的时候,不要主观臆断,不要自以为是,不要故步自封,不要以自我为中心,孔子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他的“微博“中还主张“君子衿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也就是说不结党营私,不与他人争执,不搞小团体,始终保持与他人的和谐。这些都表明孔子非常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孔子“微博”中有关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充分强调“人和”的重要性。
当今社会,孔子“微博”的这一思想,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建设和谐社会,除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更需要我们全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人与人和谐相处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个人身心的和谐
孔子“微博”有关个人身心和谐的论述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强调自省。孔子强调“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里仁第四》。第二,强调自律。孔子主张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所谓“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卫灵公第十五》。第三,强调诚信。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为政第二》第四,强调学习。孔子主张“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阳货第十七》)
孔子“微博”中关于个人身心和谐的思想,其实质是儒家一直追求的“中庸平和”的意境在个人心理的反映。孔子眼中的君子,就是能在其内心达到一种中庸和谐的状态,并拥有自省、自律、诚信、理性、学习等品质,真正达到个人身心的和谐的人。这样的思想对当代处在和谐社会中的人仍不失启迪意义,他要求我们每个人要注重自身本能和良好习惯的培养,注重自身素质的修养和提高。可见,个人身心的和谐才能更好地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核心。
关键词:人性 自私 批判 和谐社会
一、明确自私的内涵是科学认识人性的前提
(一)分析社会上形形的自私论点, 其内涵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
第一种是极端利己主义,第二种是合理的自利行为。极端利己主义以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为基础,简单的、形而上学的套用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把人类社会也看成是自然选择、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化过程。这种观点只看到了人与动物共有的自然属性,然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更没有看到社会属性对自然属性的作用,认为只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自己的享乐欲望, 就算达到了自己的人生目的。因而,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以自我为中心, 自我利益高于一切,忽视甚至否定自身与社会的联系, 他们宣扬“拔一毛而利天下, 不为也”。[2]合理的自利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内涵:当一种行为不仅对自己有利,而且对他人也有益时,是受到社会欢迎和赞许的;当这一行为对自己有利,而又不妨碍他人利益时, 也是允许的;当这一行为只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有害时 ,是会受到社会谴责甚至惩罚的。
(二)极端利己主义和合理自利行为的本质区别
二者的本质不同就在于如何看待个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前者把自己看成一个封闭的、与一定社会关系相脱离的独立的人,追求的是一种抽象的个人权利,其结果只能是随着私欲的膨胀,走向与社会的对立,走向自我毁灭。后者不是抽象地谈论人的需要,而是看到人的社会性,看到了人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根据个人所尽责任的优劣,所做贡献的大小,来评价一个人的品质和人格的。当谈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这一观点时,也需要具体分析,只有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人,才可能真正做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
(三)科学界定极端利己主义和合理的自利行为
科学的“自私”应该是一个关系概念,属于道德评价范畴,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脱离社会关系就无从谈及自私,更涉及不到道德判断问题。即使在社会生活中,当一个人的自利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时,也不能说它是自私的。生活中,只有当个人行为与他人、社会发生关系,并且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才会做出自私与无私的评价。对此人们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本位,其行为动机是为了个人,其行为结果或是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另一种是以社会为本位,社会利益高于一切,一切行为的动机都是为了集体和社会,贡献社会是行为的归宿,甚至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这两种行为动机表现出的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境界和道德追求。
二、正确认识人性自私论有利于全面理解关于人的本质学说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一以哲学的主体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第二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主体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仅要尊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且要尊重人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尊重人的政治知情权和政治参与权。
第三也最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最高体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发展归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人性自私论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人性自私论有利于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
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如果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那么,符合人民愿望、以人为本的结果也就是顺应人的自私本性,取消公有制, 实行私有制,否则,就是违背人性。如果认为自私不是普遍的人性,认识到它是私有制的必然结果, 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继续以科学原理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有充足的信心引导和教育好我们的人民,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二)正确认识人性自私论可防止它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腐蚀作用。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发地趋向于把一切人际关系都变为买卖关系,人性自私论的盛行会更加助长这种趋势。当今,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这种理论起着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彻底私有化正名和摇旗呐喊的作用。因此,只有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人性自私论,才能引导社会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它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腐蚀。
综上所述,只有明晰自私的内涵,才能撩起人性自私论的面纱,认清其本质, 引导社会主流价值目标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加砖添瓦。摆脱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是一个“口号”的误区,而应体现在我们内心的深处,并付诸于实践。
参考文献:
(一)辩证的和谐
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非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是辩证的和谐。
1、民主与法制的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既讲民主又讲法制,只讲民主不讲法制,就会使民主失去正确的方向;只讲法制不讲民主,就会使法制变成个人专制,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制和谐统一的社会。
2、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如果没有效率,即不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公平和平等都是空话”。和谐社会也不可不讲公平,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平,就会缺乏效率。
3、发展与秩序的和谐统一。经济的停滞、社会的贫穷不仅不能带来和谐,而且会导致动荡,和谐社会必然以经济与发展为基石。但社会没有稳定的秩序,也不可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纸上谈兵,因此,和谐社会既要讲发展又要讲秩序,形成发展和稳定良性互动,达至和谐统一。
4、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人不仅在生产与生存的意义上依赖于自然,而且在更初始的意义上,人就是自然界的产物。和谐社会里人与自然是和谐统一的。
(二)积极的和谐
和谐社会的“和谐”是自觉、双赢、可持续的积极和谐。积极的和谐是指人们自觉地对世界积极改造,使具有不同特性的矛盾各方和谐共处的一种良性竞争态,与表面一团和气但却相互争斗的消极和谐相对。
自觉和谐。和谐社会是人们设定的理想目标,人们按照这个目标有意识有目的地自觉从事社会活动,因此,“和谐”状态并不会自己主动呈现,需对社会发展方式、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理性选择和自觉创造才能达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的“和谐”是一种自觉和谐。
共赢和谐。社会有机体内各要素如协调运作就能达到共赢,如彼此冲突、尖锐对抗,就会停滞不前。和谐社会里,矛盾各方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不是消灭对手,而是商定如何共同发展;发生冲突时通过多方对话,相互理性地协商,形成化解矛盾冲突的和谐氛围。
可持续和谐。和谐社会的和谐是可持续的,人们积极转化各种矛盾、化解各种冲突,使已有和谐持续地更好地发展,在和谐中实现发展,在发展中寻求和谐,在更高层次的和谐中寻求新的意义上的发展,如此循环往复。
(三)动态平衡的和谐
积极的和谐追求的是动态平衡的和谐,在发展中多种因素密切配合,矛盾双方或诸方相互协调达到平衡。
和谐社会的和谐具有动态性,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这种“变化”不是杂乱的,是人类自觉协调矛盾的有序发展,保持社会内部各矛盾因素之间的张力,达到一种动态平衡,是发展与平衡的统一。
(四)实践的人的和谐
人的和谐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追求和谐离不开人的实践;其二是追求的最终和谐是人的和谐。
追求社会和谐的过程就是人的实践过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通过人的实践得以实现的,在人与自然之间,人是主动积极的一方,通过人的积极的实践,人与自然实现和谐。至于人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则更明显的是通过人的自觉实践而实现的。离开人的实践,所有的和谐都不可能实现。
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和谐社会只能在个人全面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人的和谐是最终的落脚点。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意味着造就和谐的人,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和谐都被打上人的烙印,最终归结为人的和谐。
二、从哲学视角对和谐社会进行诠释,思考和理解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好的理论指
导,在构建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马恩曾断言,生产力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和谐转化各种社会矛盾提供物质基础和社会保障。如果减慢发展速度,可能使某些正在显露的社会矛盾暂时退隐,使某些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暂时缓和,但最终只能造成社会矛盾的“积蓄”效应,使和谐转化矛盾的工作陷入更大的被动乃至成为死结。所以,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原则,
第二,坚持和谐转化利益矛盾的原则。为了某种利益,各利益主体会会发生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矛盾本质上就是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得到合理调节,各类社会矛盾就都可以进行有效化解。能否和谐转化利益矛盾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一,如果利益矛盾得到和谐转化,各利益主体间形成一股合力,达到共同发展,社会处于稳定的发展状态。其二,如果利益矛盾没有得到和谐转化,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就会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由于经济利益矛盾可以上升为政治、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从经济关系入手,坚持以和谐转化各种利益矛盾为中心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坚持动态平衡原则。组成动态平衡态势的各因素也是组成社会的各因素,当各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动态平衡态势体系时,就会构成一种聚张力,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少不了这种聚张力。社会各要素全面、协调发展,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状态;社会内部各因素的相互作用处于失衡状态,社会发展的速度就会放慢,甚至停滞不前,和谐社会就实现不了。人类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消除各方面的不平衡以维护和推动动态平衡态势,并使之由一个较低形式向一个较高形式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解决以保持社会诸要素动态平衡的原则,从总体上把握各种矛盾间的关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良性的动态平衡中。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083-02
作为一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要的法律体系,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当今的美国金融危机的下经济法在调和经济矛盾,缓解经济压力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经济法的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本文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以及金融危机引发的对经济法制的思考诸方面来浅谈经济法在现实社会中的积极运用。
一、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及作用
1.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之间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和谐社会的提出,要着重解决经济问题。经济法调整对象都是一定的经济问题,也就是说,两者有共通性。这种共通性不是在非根本属性方面的共通性,而是在决定他们根本属性方面的共通性,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为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和规制性经营关系,具有竞争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的特征。经济法的健全完善是落实宪法中人民经济权利的关键,是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制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内容就是通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建设健康运行,而调整这一领域的经济法的发展恰好包含了这一方面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秩序,规制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和其他违背实质正义原则的经济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实质正义,从制度层面提供公平正义的保障,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个基本要求就是公平正义。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具有平衡协调和规制的功能,经济法维护正常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的竞争机制,目的是促进和激励横向经济活力,抑制扰乱横向经济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经济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但当这种经济关系的发展足以负面影响整体社会经济进程时,符合经济法制调整的规则要件,则也应依法进行干预,起到维护经济活力而不是支配经济活力的作用。必须加强经济法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的作用还体现在保持政府经济管理的规范、有序与稳定,这与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是不谋而合的。此外,经济法从来不忽略对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来都是走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建设前沿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五个统筹,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应当重视经济法的规范;经济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的理念,更多地体现在事前调整而不是事后救济,更好地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矛盾解决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上面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
2.经济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在宏观调控法中,经济法致力于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稳定增长。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日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经济法意识到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比例关系。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和再生产各环节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而这些比例关系又受到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因此,通过宏观调控法,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才能保持这种比例关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好经济发展中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协调的基础之上的,宏观调控法就是要协调各方面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宏观调控不到位或不能有效地协调好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宏观调控就很难获得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也就谈不上实现公平正义,从而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法与和谐社会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法是分不开的,两者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当今的世界中,特别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波及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制的角度上看,现在实行的经济法制是有不足的。
1.金融危机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根据总书记所指出的,所谓和谐社会,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是中国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现在的金融危机却给我们的和谐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机。
中小型企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的影响。由于中国经济的增长由出口贸易来拉动的比重占了很大一部分,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数是出口外向型,由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美国国内的影响巨大,而美国为中国最大的出口国,美国的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外贸出口企业影响是巨大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东南沿海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数量在剧增。再者,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显示,2008年前三季度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如果这种局面持续发展,金融危机引发的实体经济动荡会大大影响中国就业的增长空间。中小型企业是提供大学生就业岗位的主要机构,中小型企业的倒闭剧减了其可以提供的岗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逐渐浮现出来。而大学生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本身所具有的知识与认识正是新时期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元素。大学生就业问题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是否能够顺利建设。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就业的稳定,而就业的稳定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2.金融危机下经济法的漏洞。各利益主体的法律激励存在偏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多地偏离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在现代社会形式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的背景下,可能会过度保护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另一方的权利。而这种偏离达到一定程度就孕育着危机。因此,华尔街的金融危机是一场法律危机:是在纯粹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虚拟经济要求而发生的危机。当今的经济法制并没有完善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规,这也就解释了当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无法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金融危机源头的复杂程度,我们的经济法制并没有预测到,也没有相应的手段来监管,以至现在对于其的评定还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实施。这样的法制监管漏洞带给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有负面作用的。法制的不健全,对社会的和谐有着不利的影响,它直接影响到法律主体的利益博弈的问题。
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法制的漏洞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有极大危害,也正是因为这点,国际各界都在努力制定法制监督机制,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发现经济法制的漏洞并且及时完善经济法制体系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须要考虑的方面之一。
三、总结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市场与国家的法,它的本质是平衡协调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关系。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经济法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并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经济法的保障经济利益主体的本质和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地位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以人为本的主体之间的多元化利益以及提高执政能力的理念和客观要求之间不谋而合,而正是这种天然的契合,决定了经济法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经济法制在当前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的不足之处,监管不善导致的全球性的经济伤害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如何合理全面制定和完善经济法规是我们必须要深入考虑的事实,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雷红丽,王菁.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功能探讨[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0.
[2]杨爱仙.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时代商业,2009,(36):17-19.
【关键词】实事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联系
在中国化的理论体系中,“实事求是”成为其共性本质、精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实事求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之中,后者是对“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和展开,后者包含着前者。这就是二者的内在联系。
一实事求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一)实事求是的科学内涵
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物质世界共同的根本的唯一的特性和本质是客观实在性。意识可以反映物质。物质不依赖意识并且决定意识。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正是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必然要求,是我们最根本的方法论。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实事求是”的内涵。(1)实事――客观事物、客观实际。它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对象和形成正确认识的出发点。这一层内涵要求我们深入实际、尊重实际,要排除主观随意性,反对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现实的错误。坚持这一点就坚持了从实际出发、从物到意识的唯物论。反之就陷入了从主观想象出发的唯心论。(2)是――客观规律。它是人们认识世界的深层次目标和着眼点。(3)求――人们去认识研究规律并运用规律改造世界。这两层内涵要求我们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的基础上掌握事物内部的客观规律,并运用规律能动地改造世界。坚持这两点就坚持了辩证法。反之就必将陷入形而上学片面性的错误。 可见,“实事求是”是人类
在实践基础上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相统一的能动过程。它包含着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包含着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统一。它是我们最根本的方法论。
实事求是还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实质与核心。它内在地包含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内容。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中的共性本质、精髓。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社会中充满了复杂的矛盾、社会关系。人们如能较好地解决矛盾,处理好社会关系。社会就呈现出和谐状态。反之,社会将呈现出紧张、对抗、冲突状态。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处在理想状态的概括总结与描绘。和谐社会绝非无差别、无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社会中总是包含着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谐社会中,和谐因素占主导、支配地位;社会矛盾总体上较缓和,无尖锐剧烈的对抗冲突,人际关系较协调。和谐是相对的。解决矛盾,处理好社会关系,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唯一途径、根本方法。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总体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文将探讨它们与实事求是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实现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实事求是的内在联系
诚信友爱指社会民众严守承诺讲信用,诚实待人、互助互爱、融洽相处。安定有序指社会管理完善、安定团结、秩序良好、民众安居乐业。它们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标志之一。它们体现了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的客观要求,这也正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重要作用、意义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作用也受客观规律支配。人们只有正视这种客观实际并严格约束自己,才能担负起诚信友爱的责任;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客观规律创立、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行为规范,广大民众才能严守秩序,形成社会和谐的局面。充满活力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一切促进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活动、才能和成果得到尊重、支持、发挥和肯定。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必将促使民众充满活力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以回报社会的关爱。充满活力体现了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要求,它又为巩固发展安定有序的局面创造了物质基础。实事求是包含着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统一。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体现了这种统一,因而是对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
三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与实事求是的内在联系
(一)社会公平与民主、正义和法治的内在联系。社会公平指协调好各方面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尊重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标志之一。它要求控制差别,关照弱势群体,防止社会矛盾尖锐化和两极分化,在公正平等的原则下为每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条件机会。公平就是通过统筹兼顾解决、协调好复杂的社会矛盾关系,去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的局面。民主是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群众基础、动力,正义为之提供了社会舆论风气和环境,法治为之提供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三者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
(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与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的内在联系。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民众正确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才能主动投身到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去,才能完善监督制约的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才能形成以正压邪、惩恶扬善、主持公道、扶危济困、与人为善的舆论风气和环境。可见,民众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实现社会公平和谐的群众基础、必要条件。尊重客观实际、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功;反之,实践必然失败。可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体现了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统一,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从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到这种理念体现为具体制度安排并逐渐成为真实社会结构的内容,需要一个构建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不断化解利益矛盾、避免激烈社会冲突的过程中探索前进的。要从社会冲突中探索和研究满足群众需要的方法和途径,以此化解利益矛盾,逐步制订出越来越科学的、越来越人性化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在这种过程中,政府的公信度和执政行为中所体现的对各阶层(首先是弱势阶层)的人文关怀程度的不断提升,更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越来越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条件。
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既高度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又充分说明了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密切关系。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针对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别加大的现象,党和政府提出,“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社会的基础。诚信是公民的一种道德品性,在公民个人道德品性的养成及其人生历程中起着基础的作用。缺少诚信,人与人的关系就会失去信任,处于紧张和摩擦之中,自然就谈不上友爱,也就不能互相帮助。一个由缺少诚信友爱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因此,它要求全社会成员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公民个人诚信品性的高低是发展社会信用度的基本保障,而社会信用度的普遍建立又是公民个人诚信度发展的环境因素。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前提。社会要和谐,安定是前提。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安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等几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面。安定还要与有序相结合,安定是有序的安定,这才是和谐。如果社会处于无政府、无组织的混乱状态下,不仅安定不可能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也会不断出现并激化,社会成员就不能彼此和谐相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和谐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价值的体现
和谐社会的标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繁荣和物质财富的丰裕,它还应包括社会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提高、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全体公民道德水准的提升。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培育和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1、社会经济生活模式的形成,是培育和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基本社会条件。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使得绝大多数公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显著好转和自身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并对未来的社会发展和幸福生活充满信心。这是培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因为一种能被公民所认可和期待的经济生活,本身就意味着对生活之善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要求,它支持公民培育有益于自身发展的道德精神。
2、公民自主意识的增强,是培育和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保证。我国的社会变革使公民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的样式,公民可以不再将某一单位或村落作为终生的生活依托,能够从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考虑,自主地进行工作流动和职业选择。公民道德的培育需要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力量的推动,但更需要公民个人的主动实践精神,这是由道德自律性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公民自主意识的觉醒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即公民可以通过自我主动的而不是外在强制的生活选择、生活实践来体认和发展道德价值与道德品性。公民自主和权利意识的发展也是和谐社会的伦理本质之一。
3、公民社交范围的扩大,为培育和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提供了有益的环境。随着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公民不仅要与自己熟悉的人交往,还要与更多的“陌生人”发生联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良好人际关系的有利因素。这种因交往范围的扩大而变得复杂起来的人际网络,不同于传统上形成的主要以亲情和友情这种“人情”纽带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为培育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的伦理环境。道德突破了“人情”界限,公民之间相互尊重人格和权利,人和人之间组成了相互依赖的道德共同体,这就使得社会的道德状况成为全体公民共同关注的事情。
4、社会民主与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培育和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保证。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表明,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里,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公民道德。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取得了相当的成效,推进了公民道德的养成。当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达到较高的程度时,也将带动公民道德水准的逐步提高;法律法规中本身就包含部分道德内容,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公民理解道德意义、遵守道德规范、调节道德关系大有裨益。
三、公民道德的建设――是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因素看。只有当广大群众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性因素时,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才会真正获得内在的推动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可能不断持续,和谐程度才可能不断提升。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共生活、职业场所和家庭是对公民道德养成至关重要的交往、工作和生活场所。
1、加强学习是公民道德素质提高的前提条件。公民的道德学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个人自觉学习基本的道德知识。这些知识包括中国优秀的传统美德、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成年人的社会教育是学习道德知识的现实途径。二是向道德典范和榜样学习。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涌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典范和榜样,他们在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岗位上,努力实践崇高的道德理想,以实际行动告诉人们如何做一个有道德的和高尚的人,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其他人学习和借鉴。
2、注重实践是公民道德素质提高的关键环节。是发展市场经知道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的,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进行道德实践。“知”是“行”的基础,“行”是“知”的结果,知行合一对公民道德养成具有关键性意义。道德实践的第一步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做起。这些看起来容易做到,而又经常被人们所忽略的小事,渗透于公民自身的日常生活之中,只要稍加留意和关注,自觉地从自己做起,就会影响到周边的其他人。整个社会的道德环境与每个人微小的道德行为息息相关,每个人如果都做得好一点,就能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如同涓涓溪流汇成大海。
一、和谐社会环境下刑事法律理念的转变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理念是我国和谐社会环境下社会生活中对人们加以制约的上层建筑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社会条件下的刑事法律时代特征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当代的刑事法律理念起源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在近代刑事法律理念的基础上不断的融入刑事法律的一些深入的探讨,是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现阶段的刑事法律理念就是指人民群众对于刑事法律的基本性质、根本目的、主要职能以及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各种问题的根本认知与态度的总称。刑事法律的基本理念是人们主观意识的范畴。人们生活的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政治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文化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同,都会让在人们的主观意识里形成不同的刑事法律理念。在现阶段和谐社会的环境下,人们对于中国刑事法律观念进行了一些变革,提出了一些转变刑事法律理论的方法,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是刑事法律的本质观点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国社会的组织、社会习惯以及人员关系都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这也就要求刑事立法部门与刑事司法运作的过程中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进行一些全方面的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完善刑法实体的不断规范,也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是把发展经济作为主要的目标的,这也就直接的导致人们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忽略了刑事法律的本质,造成了人们重视权力而轻视刑法,重视社会而轻视个人的现象。例如在针对一些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国家为了达到消灭犯罪的根本目的,花费很大的成本,有的甚至以牺牲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来作为打击犯罪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出现就是忽略了刑法本质的一种体现,这样的行为往往会激化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让人们失去对国家机构的信任与支持,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协调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应该把转变放在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尊重的方面上。其次是刑事法律功能观念的基本转变。刑事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指在刑事法律的实际操作过程的作用以及使命,是刑事法律社会价值的本质根据以及客观存在的基础。我国在刑事法律的立法以及司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法律的保护机能,但是在我国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在开展和谐社会的刑事立法中要实施刑法多元化的机能价值目标。在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法律理念并不是要打击犯罪,抓捕烦人,同时也要对犯人进行一定的保护,刑事法律的根本目的不单单是指国家的刑罚权利,同时也是在根本上制约着刑事法律的这个权利,所以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刑事法律功能观念的基本转变。
二、和谐社会环境下刑事法律理念的转变研究的基本路径
(一)提高刑事法律理念的时代性是和谐社会环境下刑事法律理念转变的有效方法
首先是要提高社会治理与刑事法律理念的转变。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当代刑事法律理念的不断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刑事法律理念的转变要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管理创新的任务有着一定的吻合性,刑事法律就是要通过对罪犯的惩罚来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刑事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进行一些转变,要把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来进行完善,不断地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在刑事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要明确的认识到刑法的权利,要在最大程度上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要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刑法对社会和人们的保障。在和谐生活环境下,我国的刑事法律理念的发展一定要实行宽严并济、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理念的国际化原则。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例如,可以充分的利用宗教、道德习惯、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非刑法法律规定进行治理,我们要在和谐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提高刑事法律理念的更新和相关的刑事法律治理手段,在最大程度上采用多元化的治理犯罪的方法,全面的力遏制一些泛刑主义与重刑主义现象的出现。其次是要通过增强宪法的发展来提高对刑事法律理念的转变。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所以宪法的发展和更新一定会带动刑事法律理念的进本以及更新,在我国现阶段刑事法律理念之中的主要转变的观念就是树立了一个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适度犯罪化的基本理念、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以及重视刑罚效果的基本理念。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的宪法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刑事法律理念在不断地转变创新,在根本上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基本的人权下进行一定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公正的、平等的保护社会主体的基本权益。在现阶段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下,我们要根据我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全面的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在转变刑事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宪法为最终归依。
(二)加强对和谐社会环境下中国刑事法律理念研究的深化
社会有序、社会有效、社会有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序的社会
在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发展的历史上,以法律和道德为主的任何行为规范调节方式都根源于社会劳动活动的某种客观需要和社会历史条件,并以此来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和谐需要一套符合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和制度来维护和保证。稳定有序的社会不一定是和谐的社会,但和谐的社会必然是稳定有序的社会。
有序首先体现在民主法治和社会安全稳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上。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法治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状态,是社会和谐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表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重要的规则就是法律,依法治理社会,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和保障。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
其次,有序体现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各阶层和谐的制度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包括民利保障、法律、司法、公共财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六个方面在内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完整的、具体的制度体系。要坚持把落实责任和加强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要正确处理动力与平衡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动力与平衡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调节运行机制体系,包括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以及权益保障机制等。
第三,有序还体现在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各得其所的实现上。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和谐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有序协调的共存状态,是事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式。有序就是要努力使每个成员或群体都按照一定的规范各获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得其所、各享其成,就是要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能力与他们所获得的岗位相匹配,能自觉遵循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做好本职工作,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又能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收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相互协调,整个社会始终保持有序和稳定的状态。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效的社会
社会有效主要是指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有效首先体现在加快经济发展,不断增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上。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的发展首先决定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必定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快经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同志明确指出,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实现国富民强都无从谈起,必须在发展的基础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解决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只有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才能不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信心和动力。
其次,社会有效也体现在改革开放上,体现在通过竞争而充满活力上。发展求和谐,竞争促发展。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要通过竞争,通过改革开放,使社会充满活力,焕发蓬勃生机。要坚决破除各种障碍,鼓励竞争,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全面提高开放水平,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要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
第三,社会有效还体现在共同发展上,体现在发展的科学性、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上。经济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更加和谐又能保证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和管理,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为经济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为和谐社会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外部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情的社会
和谐社会不仅包括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观念层面的和谐。社会有情实质上是在协调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价值观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内含着文化、精神和道德建设,以构建文化和谐和主体精神世界的和谐,即既要建设以社会主义道德和价值为支撑的和谐文化,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又要关照主体的意义和价值,建设和谐的精神家园。
社会有情首先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上。和谐社会不但要使人们安居乐业、事业有成、心情舒畅,还要形成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和良好的公民道德,形成有利于团结群众、凝聚人心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坚持用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以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