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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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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第1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收益普遍在5%以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

在扣除认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认购/申购、赎回基本为T+1天)等费用成本之后,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达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产品由于到期赎回,其收益总体要比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型产品略高。

第2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 投资信托 地产公司 融资

作者简介:马骁宇,人民法院出版社。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出台专项立法,我国的法律中涉及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条文可以说是遍布于各个部门法当中,例如信托法、证券法等部门法。

其中,涉及信托的立法可以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法中寻得踪迹。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立法通常散见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

证券领域的立法则主要被规定在《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部门法当中。其中涉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在我国信托界,《信托法》可以说是母法,同时它也是针对信托领域的其他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和根据。这部法律对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的范围、经营原则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均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如何称呼信托公司、如何管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从事哪些业务、内部架构与管理体制、如何确定关联交易、如何划定谁是合格的投资者等。该办法将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范围进行了极大压缩,注重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同时针对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体制实施了大幅改革,在具体管理方法上,对其采取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办法。该办法站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立场上,对信托公司究竟应该承担哪些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还创设了“受益人大会”这一新的法律概念。出来上述这些内容以外,该办法在监管方面还进行了大胆地创新。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信托领域的实务操作作出明确规定,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信托计划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委托人需具备的条件、如何对风险申明书进行认购、签订信托合同的具体事宜、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妥善管理、管处信托资金后如何制定相关报表、受益人大会由哪些人构成以及如何形成决议等内容。该办法还对委托人进行了精确限定,同时严格划定了自然人的数量,但是机构投资者除外。

4.《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成效,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吸纳优秀的投资伙伴,引入专业的管理精英。该指引同时还针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关及各地的政府监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其核心要义就是要求上述管理机关在对信托公司实施监管时要切实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逐步扩大监管范围,积极引导信托公司实现其内部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信托投资公司如何披露信息、哪些可以披露及如何进行披露。投资公司的经营现状、统计报告、账目明细等内容均应被写入公司的年度总结,同时,若上述事项属于临时重大事项,也应作出总结。

6.《证券法》的内容主要由何为证券、如何发行证券、证券如何进行交易、怎样上市、信息如何披露、哪些行为被禁止交易以及如何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7.《证券投资基金法》内容包括何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如何筹集基金及其如何交易、基金怎样进行运作、基金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等。

8.《公司法》,顾名思义,它主要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约束力同样适用于信托机构的内部法律关系。公司型信托机构从出生到死亡也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以外,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打破了旧法对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这种做法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实现跨越式发展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不足

(一)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缺位

信托投资公司集中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组合方式运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融资于房产开发项目;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投资协议将由信托投资公司和开发商同时进行签订,并为开发商偿还贷款和开发商股东回购股权合法的担保方案设定出来。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信托,但是很多不同之处存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和信托之间,专门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项法规还是应当制定出来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体现出下列特征,即公开筹集性、相对封闭性等。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基金制度在进行架构时的核心要义就是如何才能做到切实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以前相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需在两百份以下,且每份合同之金额需在五万元以上。这就决定了信托投资规划具体实施时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募集。而根据新修订的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单独的信托计划中,自然人的数量上限为五十人,而合乎标准的机构投资人的数量自由。新法的这种规定极大拓展了信托计划的规模,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自身流动性强的优势。一方面,公司型基金在与信托型基金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彼此之间时刻能够感受到对方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这样就可以迫使它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以期能够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较之信托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内部具有更加健全的治理结构,这就有助于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信托型房地产投资信托不同,公司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并未授予管理人以全权,取而代之的是部分授权的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投资人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实行递进式的部分授权。房地产投资信托采取何种运营方式取决于该公司的经营现状如何,而上述两种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型的运营情况要明显超过信托型。 但是,新法对旧法所进行的调整看起来似乎依旧没能切中要害,这其中,新法在 “合格投资人”这一问题上所作出的调整,将投资人的标准设定得有些过高,这无形中挫伤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另外,有关哪些委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的规定也偏离了信托领域的原有轨道,与信托的核心精神及信托法有关规定无法实现无缝对接。

(二)业务经营方面的法律缺位

尽管我国当下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实行的是类似计划经济的模式,法律保障已经一定程度的具备了,但是这些法规还没有完全满足对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要求。根据我国信托投资领域的相关立法的规定,只有在信托合同的份数不超过两百份,且每份不低于5万元金额的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才有权利对信托资金进行集合地处置。这条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融资规模进行了大大的限制,也把较大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之路阻断了。第4条,禁止公开的公共媒体营销宣传的规定,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融资形式完全钳制住了,即只能使私募的方式被采取。

我们应当看到,当下,我国房地产领域因产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频发。刨根问题,我们可以发现两方面的原因,这其中历史因素固然应考虑进来,但我们应给予重点关注的是我国的现实国情,那就是我国针对房地产的立法规制仍旧有诸多亟待解决的缺陷。由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在其国内早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且成熟的行业,这一行业投资对象主要是面向那些相对发展完善的物业,因为只有以它们为投资对象,房地产投资信托方能获得可靠的资金收入,这就要求上述的商业产权应确定和完备。然而,反观我国目前的现状,若想满足上述要求其难度可想而知,退一万步讲,即便信托业在我国创建成功,但那也无法解决我国当前房地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及诸多房地产商在开发房地产时压根儿就不曾获得其所开发土地的使用权。

另外,房地产开发商想要获得一个相对安全可靠的资金来源的前提条件就是他们应当是所开发房产的所有权人。然而,我国的现实国情却是,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完成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后,通常是将其产权分割为数份并同时面向社会不特定的购房者进行发售,这就使得每一个买房者都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房屋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商如果想以其拥有的房屋产权对外募集资本,囿于其自身所持有的产权状况而难以在证券市场上获得立足之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信托财产及其投入市场的方向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中的重要内容,它往往与产权及其孳生的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在产权无法确定的场合,房地产投资信托也只会是一纸空谈。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被定义为适格的受托人。言外之意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行主体仅局限于信托投资公司,这就无形中赋予信托公司以寡头地位。法律的这一规定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使得房地产界的某些本来具有相关资质的管理团队无法涉足到房地产投资信托领域。很明显,我国法律应当明确授权给那些具备相应条件的金融机构,让他们可以作为适格的发起人参与到信托当中。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完善

(一)在房地产法中完善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规制

要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首先应该考虑,对房地产产权的转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制度涉及信托财产、投资方向等房地产所有权或相关权利,因此立法上需要界定产权归属,不具备清晰的产权,信托根本无法进行。包括申报主体、受理机关、程序等有关信托的登记的规定,可以参考日本相关法律,立法中设定统一的登记机构,这样才能落实《信托法》中信托登记的规定。我国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规,为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稳定前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实施,该法是指引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管理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在开发房地产用地、交易以及权属登记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正在日趋完善。我们还应扩大房地产相关权利的范围,增加信托财产种类的发展。

(二)在证券法中完善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规制

纵观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将受益凭证纳入证券的范畴,允许其拥有证券的地位,它的上市、发行、转让能提高其流通性,这种做法无疑与国际接轨。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可以上市流通,这既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又可以满足投资保值、增资的需求。现如今,受益凭证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中法律地位并不十分明确。相反的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含有信托受益凭证,比如在美国,证券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皆把这类受益凭证界定为证券。由此说明,在我国《证券法》范畴,需要把证券界定的范围增大。

第3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关于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对收益权的核算问题。如果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类比到某种金融债券,那么其核算问题就不会太难。问题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与一般金融债券(比如国债)是有本质区别的。受益凭证具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因为持有信托凭证者对信托资产拥有剩余权。那么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为该凭证的持有者不能对信托资产的运用、处分施加影响,而只能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实施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受益凭证持有者对受益权的核算类比“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可能较为合理。

第4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关键词】刚性兑付 信托计划推介

对信托行业进行观察不难发现,很难再找到比“刚性兑付”关注度更高、讨论更为热烈的话题。

对于“刚性兑付”,各方态度不一。监管层不置可否,投资者趋之若鹜,学界极力否定。具体到信托行业,虽然信托业普遍否认“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刚性兑付”仍然是信托公司化解信托计划兑付风险的重要手段而并非被弃之不用。

具体到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作为为高净值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前沿业务部门。如何妥善处理打破“刚性兑付”后的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及客户维护问题,对于财富中心的客户维护与业务拓展甚为重要。

一、“按期足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兑付标准

2007年后,随着信托行业“新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颁布,信托行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与此同时,由于高净值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托计划(特别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成为商业银行推介的重要金融产品。

出于行业发展和维护行业信誉的需要,“按期足额兑付”成为信托行业的宣传核心用语。而这也恰好满足了投资者希望实现稳定收益的现实需求。

为了确保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按期足额兑付”的持续实现,“刚性兑付”成为信托行业的重要标志。

在这种现实氛围下,基于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按期足额兑付所应运而生的“刚性兑付”,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优势,也逐渐成为信托行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二、对“刚性兑付”进行准确界定

需要说明的是,“刚性兑付”实际上只是涉及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计划,而并不涉及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等浮动收益型信托计划。而本文所提及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则泛指在信托推介文件中明示预期收益率的信托计划。

目前业内尚无对“刚性兑付”的准确定义。本文认为:“刚性兑付”是指在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到期时,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信托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对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按期足额兑付。

而在各种措施中,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接盘”(即受让到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的按期足额兑付,则是最有力的“刚性兑付”手段。

三、“刚性兑付”受制于“接盘”资金规模,难以持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刚性兑付”能否实现,核心在于能否有足够资金“接盘”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计划。

从这个角度分析,进入2014年,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信托计划兑付危机案例逐步显现。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是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自然会有部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由于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这是难以避免的。第二个方面,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接盘(即受让到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则受制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规模,显然难以持续。

四、对打破“刚性兑付”后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风险应进行客观评价

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打破“刚性兑付”,实际上就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并且没有足够资金“接盘”,则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

打破“刚性兑付”和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已。

(一)应当客观认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其所投资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产生心理恐慌在所难免。这也是我们在客户维护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诸多投资者实际上对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危机”抱有恐慌心理。

在这种特定情形下,对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及阐述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并非意味着投资者必然遭受投资本金损失。

从具体情况来看,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可以分为“流动性风险”与“实质性风险”两种类型。

“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方由于经营等方面原因,导致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没有足额资金用于兑付信托计划。但通过处置资产、融资方进行再融资等方式,仍然可以实现信托计划的兑付。

“实质性风险”是指融资方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债务危机,再融资难以进行,即使对融资方资产进行处置也难以实现信托计划的足额兑付。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需通过向担保方追索等方式,方可实现信托计划的兑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程度低于“实质性风险”。

据分析,目前出现的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主要是由融资方的“流动性风险”造成的。对此,信托公司仍然有多种手段对信托计划的兑付危机进行处置。

即使出现“实质性风险”,信托公司仍然也可通过向担保方追索等方式,全力维护投资者权益。

目前,风险控制已经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要务。信托公司均须对信托项目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在交易结构设计中通过设置抵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融资方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来有效控制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兑付风险。

抵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风险控制措施,则为信托公司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及“实质性风险”,实现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足额兑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延期兑付是打破“刚性兑付”的现实体现

如果融资方违约未按期还款,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就会形成信托计划兑付危机。

一旦出现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信托计划未按期足额兑付,延期兑付自然成为客观事实。

如果以“按期足额兑付”作为信托计划的兑付标准,目前行业内已经有“诚至金开2号”等多笔信托计划延期兑付。从这点来说,打破“刚性兑付”已成事实。

(三)处理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仍有债务追索等多种化解手段

对于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有着相应的明确要求。如果信托计划未按期兑付,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充分采取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信托计划未能实现按期兑付,但信托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债务追索等各种方式为投资者实现投资回收。如果债务追索状况理想,投资者实现本金及预期收益回收,也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只是司法诉讼、资产变现等各种措施,均需要有一定的操作周期。

所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兑付,并非意味着不能兑付、投资者遭受投资本金损失。包括债务追索在内的各种手段,均有可能实现信托计划兑付。这是需要对投资者予以明确的,也是投资者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客户维护中,客观准确对信托计划延期、债务追索等信托计划兑付风险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对于消除及化解客户疑虑、维护及开发客户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及时对信托计划延期后的债务追索及司法诉讼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妥善进行信托计划延期兑付后的投资者维护。

五、充分认识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及投资价值

(一)典型的绝对收益型投资产品

回顾2008年之后的金融行业发展,我们不难发现,以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成为增长速度最快的投资品种之一。固定收益金融产品已经成为各类型投资者重要的资产配置品种。

这跟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推介信息清晰(明示预期收益率)、投资操作简单(买入即持有到期)、整体投资回报状况良好、风险相对可控等特点是分不开的。

固定收益信托计划作为具有较高明示收益率的金融产品,则对高净值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具有一定的现实吸引力。

预期收益率明确、为投资者实现“绝对收益”,这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比较优势所在。这也是我们在进行客户开发与客户维护中需要予以强调的。

(二)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市场规模较大,难以替代

随着信托行业整体转型的需要,信托公司财富中心也面临“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的转型挑战。

但我们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固定收益信托计划仍然是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资品种之一,目前尚难以被替代。

以对冲基金等权益投资型产品为例,由于投资操作的需要,这类产品往往需要将产品的投资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对冲基金等权益投资型产品替代固定收益信托计划,存在一定难度。

单个固定收益信托计划数亿元甚至超十亿元的发行规模,为高净值个人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近些年在信托公司财富中心的具体工作中,我们也能感受到机构客户对信托计划配置需求增加这一显著变化,而这实际上是跟固定收益信托计划较大的市场规模分不开的。

市场规模较大,可以成为高净值个人客户以及机构客户的核心资产配置品种,这也是固定收益信托计划的优势所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打破“刚性兑付”绝非信托行业的世界末日。

作为信托公司财富中心的从业人员,应该从专业角度准确认识和阐述“刚性兑付”、“信托计划延期”、“债务追索”等问题,以专业精神维护客户及实现业务拓展。

第5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我国信托公司真正开展本源业务是从2002年第五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开始的,时间不超过5年,从发展时间和成熟度来看,我国信托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我国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实力较弱的现状,不过从行业内来看,强弱分化的格局已经开始显现,经过重新定位和组合,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目前信托公司的发展机会在哪?

机会一:产品创新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2006年以来,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形成燎原之势,虽然这个品种出现的时间较早,但仍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该产品也在不断创新:从投资标的看,该产品由最初的仅投向股票二级市场,发展到新股IPO的网上、网下申购,进而发展到仅针对一只新股IPO申购的超短品种;从投资人结构看,逐渐演化出结构性产品,区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从投资管理人看,有的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担,有的由证券公司承担,而有的则由私募基金承担。

目前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基金、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以及没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基金公司追求的是规模和相对收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规模受到监管层的严格控制,而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受到限制,对于偏好高风险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私募基金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据估计,当前私募基金的规模有数千亿元,但这种私募方式并不能给投资者财产以合法保护,于是出现了以信托方式发行的所谓“阳光化”的私募基金产品。目前监管层正考虑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而以信托产品方式发行是非常好的一个选择。假设未来5年有60%的私募基金逐步转化成信托产品,则每年将新增1000亿以上的信托资产规模。

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股市被排除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外。为了给其理财业务客户提供高收益产品,银行往往采取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对接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参与股市投资。2007年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的数量占比达到24.58%,规模接近2000亿元。目前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是参与打新股,未来随着发行制度的改革,打新股的收益率会下降,预计打新股的产品将会减少。不过随着股市金融工具的丰富,未来参与股市套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有望增加,如股票与股指期货间的套利、指标股与ETF之间的套利。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是银监会支持换发新牌照的信托公司开展的创新业务之一。从国际市场看,私人股权投资方式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上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巨大。相对于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目前的投资规模远远不够,巨大的市场容量为信托公司介入该领域提供了广阔空间。

目前可以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基金)、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上,信托公司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优势在于税收的优惠(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出台),相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在于财产权的确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对于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资格和规模的限制较少;一些风险偏好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虽然看好私募股权投资,却难以凭一己之力介入,此时,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正好可以满足其要求。目前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的金融工具很少,因此这类信托产品的需求很大。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最大困难在于通过IPO退出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证监会规定,以IPO上市的企业其股东持有的股票必须有明确的所有权界定,以避免关联交易,这就给信托公司持有的企业实现IPO带来了困难。为了规避这一政策,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成立合伙公司,再以合伙公司的身份投资拟IPO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计划的名义持有股权。

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通常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可预计且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再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的信用加强,把这些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实现资金的融通和资产的流动。

目前在美国的广义信托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仅次于年金计划和共同基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由于我国信托产品无法实现单位分割和凭证化,因此信托公司还不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现阶段信托公司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信贷资产受让产品,收益率不高,且规模较低。从短期来看,由于银行有降低贷款规模从而规避监管的需要,信贷资产受让产品的规模将获得较快增长;从长期来看,随着信托业制度环境的改善,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目前,国外开展资产证券化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但在我国,SPC和现行《公司法》差别过大,SPT方式一直被认为是相对更优的选择。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理。虽然目前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也正在积极准备开展这项业务,但监管机构的态度并不明朗。信托公司有望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抢占优势地位。

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和实业资产的证券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产品,就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机构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比较强烈。通过信托公司受让信贷资产,可以实现信贷资产的表外化,减少银行的信贷规模,降低银行的存贷比。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实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不大,基本上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实一切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实业资产,都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房地产信托实质上也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一种,实业资产证券化的开拓空间非常大。长期来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制度的健全,资产证券化将是信托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开拓方向。

房地产信托(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公司将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给股东。REITS和证券投资基金很相似,同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种类型,最大的不同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投向证券,而REITs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权利。REITS在美国、日本、香港等地发展非常迅猛(见表1),虽然开展时间较晚,但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其他信托产品。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发行了类似REITS的信托产品,但规模仍然较小,影响这类产品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业政策的限制。监管层正在对REITS的开展进行积极研究,未来发展REITS的方向是明确的,且发展空间是巨大的。

房地产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REITS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融资渠道,而且方式灵活多样。随着国内物业存量的急剧增加,REITS的项目标的非常丰富。而REITS的出现,也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享受租金收益的高回报提供了机会。因此,从REITS的供需来看,存在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国外开展REITS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信托方式、投资公司方式和有限合伙方式。目前看来,后两种方式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广泛开展,因此信托公司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具有较好的先发优势。

近年来我国部分信托公司推出了房地产信托产品,不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REITS:首先,运作方式上主要以抵押贷款为主,并非投资于权益;其次,以私募方式发行,不能实现上市交易,缺乏流动性;再次,没有信息披露的机制,运作上不透明;另外,并非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增加了产品的风险。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REITS,但该品种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在短期内房地产信托还不具备快速发展的条件,但长期来看,房地产信托将成为重要的信托产品之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第一,由于制度的限制,不能公募发行,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产品发行规模有限;第二,近期房地产行业投资规模过大,风险不断积聚,在政府严格控制房地产融资规模的情况下,有可能限制房地产信托的发展速度。

机会二:专业理财机构

银信整合。银行参股和控股信托公司,通过股权的联结实现业务上的合作,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从美国和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来看,都是在信托业和银行业实现兼营后,开始出现稳定的盈利和发展模式,而后随着制度的放松和创新产品的开拓,信托业务取得快速发展,信托规模开始大幅增长(见表2、表3)。

我国银行和信托公司存在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因此,在项目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另一方面,在较为严格的制度管制下,银行和信托公司都需要通过与对方的合作,来开拓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在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由于规模、实力和制度约束等原因,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信托公司与银行通过股权合作来加强业务合作,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银行有入股信托公司的动力。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存贷款业务,使得银行风险过于集中于信贷资产。为改变这种情况,银行力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低风险资产替代高风险资产。为达到这一目的,银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表外化;二是发展理财业务,扩大中间业务规模。银行采取这两个方式,都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另外,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为其高端客户提供私人理财业务,通过广泛的投资渠道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因此,对于银行来说,银行有动力通过参股和控股信托公司,来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

信托公司也有寻求银行支持的要求。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的客户限制在高端私募的范围内,使得信托公司很多原有客户流失,而开拓新客户的努力难以在短期内见效,因此,寻求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对接,成为信托公司最为现实的选择。目前信托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争夺较为激烈,与银行有股权关系的信托公司,则具有非常好的排他性优势。另外,银行自身积累的项目非常多,有的项目如果通过信托形式来做,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银信整合的局面已经打开,未来可能成为信托业重要的重组模式。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银行入股其他金融机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2007年6月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是表明监管层态度的重要信号,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等实力金融机构股东,增强信托公司的实力,优化股东结构,提升业务能力。银信整合的案例将不断上升,银信合作将是近期信托业取得业绩突破的重要途径。

金融控股平台下的专业理财公司。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途径,除了原有的几个金融控股集团外,许多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纷纷着手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见表4)。信托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广泛的投资范围和灵活的产品设计功能,信托公司可以成为金融集团中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国外金融集团的发展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发挥的就是为集团各类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作用。作为金融集团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望改变目前在金融价值链中的弱势地位,有利于自身价值的提高;金融集团的品牌、资本实力、资源优势,可以有效地提升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金融控股平台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客户,都可能成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客户来源,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长将受益于整个集团的客户资产的增长;集团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几大业务领域,这让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可以比其他信托公司更加灵活,而且由于集团在经济领域的渗透更加深入,也为信托公司积累项目资源提供了丰富的来源。

投资策略

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有望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自身盈利水平。由于操作简单,贷款类信托产品一直是多数信托公司的主打产品。随着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提高,信托产品的发行成本提高,贷款类信托的价格优势下降。目前信贷类产品基本上是在银行贷款业务的夹缝中求生存,信托手续费率比较低。

为摆脱过分依赖贷款类产品的局面,一些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开始开发新产品,一方面拓宽本源业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收入。2004年开始发展的证券投资类信托、2005年开始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房地产信托、2006年后蓬勃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逐渐成为信托公司拓展本源业务的主力品种。2007年股市出现的投资机会使得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出现数倍的涨幅,2008年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规模增速将有所下降。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结束试点进入常规发行,2008年信托业的机会在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所具备的增长潜力,而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将处于有利地位。

股东背景为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托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将受到股东的有力支持;银信对接的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摆脱高端私募的限制,也使得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限制被突破。2008年政府将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因而,银行仍将面临信贷规模的硬性约束。为实现业务优化,规避政策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银行将中间业务的开拓作为发展重点,增加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另外,为满足优质客户随时提出的贷款需求,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存量信贷规模,从而达到新发贷款的目的。因此,银行将在资金供给、项目资源等方面支持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发展。

第6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机构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第7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银行红包

30天左右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区间4.5%-5%,最低5万元起。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通常为现金类金融工具,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等,这些产品具有交易性,流动性较强,安全等级很高。若存款安全等级为最高等级5级的话,这类产品等级可以定为4.5级。

30天左右非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区间在5%-6%,最低5万元起。其投资范围在上述保本类产品投资类别之上,通常会加入限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的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由于信托和资产管理计划尚无交易市场,因此在流动性方面不如交易类产品。风险方面也有所提升,产品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但通常会有预期收益,目前这类产品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由于暗含了银行信用,因此产品的安全等级仍然较高,可以定为4级。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通常由于存在购买期、到期后资金到账延期,投资人往往拿不到标识的收益率,如标识30天年收益率为5%的产品,如果在募集期最后一天打款,但第二天才开始计息,在到期日后第三天结账,投资人实际得到的年化收益率为4.6%。

购买途径:各大银行的柜台或其网上银行。

证券基金红包

年末各大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又要应战排名了,其中货币基金是基金公司扩冲规模的主力产品之一。

货币基金。投资范围与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类似。自2003年有货币基金以来,也就发生过两三次、有两三个产品出现一两天的微亏,主要是由于其仓位里有1年期以下的债券产品,若债券产品出现下跌,而恰逢大额赎回,可能会出现亏损的极端情况。综合来看产品的安全等级很高,由于不像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含有银行信用,将其定为4级。

从整年度看货币基金的年收益率在3—4%,目前资金紧张,最新的货币基金7天年化收益率最高达到7.6%,平均也在4.2%以上。

货币基金的流动性较好,可以在正常的交易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柜台或网银进行申购和赎回,赎回日设为T日,资金通常是T+1或T+2日到账。

名噪一时的余额宝实际是货币基金产品,其相联的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198),其上周的7天年化收益率为5.12%,在148只货币及短期理财基金中收益率排名第33。但余额宝实现了T+0资金划转,目前是流动性最好的货币基金。

货币基金的购买起点100元,是一种适合普通大众特别是日常较为忙碌人群的短期理财品。

证券公司的红包

现金类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多家证券公司推出加强证券保证金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双方签署协议后,证券公司可于每日收盘后,自动抓取签约客户存放在证券账户内的闲置保证金,用于投资银行间货币市场,第二天现金自动归还账户,不需要客户动手,不影响买卖股票。其收益率水平与货币基金类似,但通常资金起点在5万元以上。

债券逆回购。指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个产品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席位通道进行交易,需在证券公司开立相应的交易账户,已有的股票账户也可使用。

交易行为由交易所进行撮合交易,并设定了多项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度较高,安全等级可定为4.5级。

流动性方面,回购的期限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在交易的同时即锁定了利率。收益率水平在不断地变化中,主要受利率水平和资金紧张度的影响,近期7天的回购利率在4.6%-7.3%之间波动,最近两周每天都有6%以上的年利率机会。

参与起点,上海交易所为10万元,交易代码为204***,如204001是1天的回购交易代码。深圳交易所为1000元,交易代码为1318**,如131801是7天回购交易代码。

信托公司的红包

货币型的信托中信托(TOT)。货币型TOT,信托公司提供期限1天、7天、30天、60天、90天等产品,投资范围除了货币市场工具外,通常会有一定比例投向信托产品,由于这类产品没有公开交易市场,因此要注意该类产品的流动性方面有哪些安排,这是风险潜在因素,安全评级为3.5级。目前年化收益率水平5%-6.4%,最低起点20万。

操作上,投资者需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将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需要结束时,按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发出申请,并在合同约定的划款期限到账。

第8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高出银行存款利率很多的信托预期收益率使这些房地产信托无不热销,在北京,很多产品都是一周内售罄。然而在市场的过度追捧之下,个别信托产品已经暴露出了细小的危险信号,主管部门的监察工作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展开。

    1、信托计划抢着出炉

    由于银行贷款业务的收紧,开发商不得不开始寻找新的“钱途”,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信托似乎成了京城众开发商颇为中意的一种融资方式,各类产品竞相出炉。荣丰2008、世纪星城、三环新城、太阳星城、车公庄危改小区等都在去年推出了周期不等的信托计划。而今年1月份,今典集团与北国投又同时推出了国内首只房地产消费信托产品以及“苹果社区优先购买权信托”两样产品。在银行收紧银根的情况下,信托方式不但筹得了资金还炒热了项目,开发商心里怎能不乐?

    著名金融专家、重庆国信总裁助理孙飞博士介绍说,所谓房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在国外,房地产金融市场十分发达,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公司上市、抵押、发行债券、房地产基金、房地产信托等手段在金融市场融资。一方面融资渠道多样;另一方面,社会金融风险较低。

    2、收益可观引来追捧

    至今为止,在北京发行的房地产信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市场追捧,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与市民投资结构单一有关。据介绍,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为1-3年,预期年收益率普遍在4%-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8%;而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3年期为2.52%,两年期只有2.25%;3年期国债年利率也只在2.3%左右,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等相比,信托的预期收益明显要高出一大截。

    以预期收益率达6%的世纪星城信托计划为例,认购起点60万元,如果在银行存两年定期,存款收益为600000×2.25%×2=27000元,缴纳利息税后为27000-27000×20%=21600元。如果购买该信托产品,按其6%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收益则为600000×6%×2=72000元。

    如此可观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其间,不少上市公司都从替他人做委托贷款的过程中获利匪浅。

    3、高收益并存高风险

    北京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去年本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早已突破5000亿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82.6元,这些数据表明北京很多家庭具备投资的能力。银行利率的降低、股市的低迷以及房地产信托相对优惠的条件,也促成了一些中小投资者转投信托。

    虽然很多人对信托公司承诺的高收益率不放心,但房地产信托的投资收益率并不一定虚假,而且已有部分投资者从中获利。今年3月2日,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康居工程”系列的第一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合作社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期终止,信托贷款本息已全额回收,投资者顺利实现了3.75%的信托预计收益率。

    但是信托毕竟不同于银行储蓄,虽然预期收益率较高,但“预期收益率”并不等于“投资收益率”,预期的收益完全取决于市场变化,如果发生风险,收益率会降低,同时也有部分或全部丧失本金的可能。因此,投资者必须冷静对待信托的高回报率和高风险。业内人士指出,房地产信托的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本身的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讲,如果融资对象是银行,那么遇到资金困难时还可能申请追加贷款以保证项目顺利销售后还本付息,但融资对象如果是信托投资机构和分散的投资者,开发商不可能得到追加融资,一旦陷入困境,很容易产生恶性循环。

    另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透明,这导致投资者投资具有盲目性,很多购买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都认为购买信托与在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收益更好。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缺少转让平台,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银监会为信托降温

    据透露,在央行收紧房贷的政策背景下,今年年初银监会曾召开了一个小型的信托业座谈会,以较温和的方式“提醒”各信托公司要注意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给全国范围内的信托热降降温。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信托热实际上是与央行政策背道而驰,银监会必须做出表态,以避免政策冲突;其次,有的信托产品过于冒进,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银监会也必须加以控制,以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同时业内人士也认为,房地产信托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大,迄今并无一家房地产信托募资超过200亿,这跟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其次从风险上看,信托资金的运用还是作了一些风险控制的,如控股和担保,如果不是信托公司蓄意违规,风险并不大。

    太阳星城的销售负责人胡琳表示,房地产信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也不可忽视,投资者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在选择信托时也应注意考察该房地产项目的实力和前景。中煤信托的高层人士表示,信托投资机构在选择项目的时候,都非常慎重。今年北京市场销售的几笔房地产信托产品选择的项目本身品质都比较好,它们在法律上具有财产独立性,拥有超支资产做保证并且有担保单位,其实风险很低。

    无论如何,银监会“降温”在使信托业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影响了信托的业务空间。金融立法专家王连洲表示,信托业虽没有自己的专属领域,但具有灵活、广泛的优点,关键还是需要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对信托业务创新不能一味地“卡”。另外,信托公司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发出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投资产品,比如“烂尾楼”项目信托就比较有特色。

    房产信托的四大风险(链接)

    赔偿风险

    央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不负责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项目风险

    虽然房地产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信托产品时,都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但这些只是参考并不是承诺。房地产信托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如果项目做得不好,将来销售就成问题,那么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

    操作风险

    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几亿甚至十几亿的投资。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这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第9篇: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

【关键词】私人银行;信托;风险管理;功能完善

1.国内信托业发展状况

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可追溯到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2007年3月,银监会规定了信托公司须在三年内达到新法规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才可获发新营业许可证。截止2012年6月底,已注册信托公司的数量为66家。

在2009年-2011年3年间,信托全行业合计为居民带来超过2400亿元的投资性收益,75%的信托投资者获得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从2008年底的1.22万亿元到2012年6月末5.54万亿元,中国信托业几乎每年以约1万亿元的规模实现着信托资产的增长。

2.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情况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信贷类集合信托收付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部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信托公司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信托计划并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一项中间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高收益固定期限产品。

二是一对一单一信托推荐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作为撮合的平台,为单一投资客户和单一融资客户设计信托通道实现资金转移的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一对一定制产品。

三是信托理财业务,即信托作为通道将银行的私人理财资金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投放。

3.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发展信托类业务存在的问题

3.1业务风险的主动管理机制尚需完善

对于信托类产品,私人银行一般只是收付或者向客户推荐,不承担信托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但私人银行是经营口碑和品牌的业务,相比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更重要的是声誉风险,假如在出现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业务的无法到期兑付即使是应由信托公司承担第一责任,对私人银行的负面影响却是无法估量的。

3.2信托业务范畴较狭隘,功能不全

从国外先进的信托经验看,成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包括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保护资产等。但从国内私人银行推出的信托品种来看,还是以融资业务、投资业务的资金隔离为主,主要目的是把行内资产转移表外,而国外先进私人银行往往是运用信托产品实现高净值客户的遗产安排、合理避税、资产隔离等。

3.3私人银行对信托业务的审查方向单一,效率较低

由于私人银行的信托业务多是融资型业务,因此在审查业务时,审查角度均是从控制信用风险的角度出发,而像业务本身只具有市场风险的业务仍要按照信用风险审查的流程进行。比如股权收益权项目,应该把业务标的股票的市场情况作为审点;再比如PE股权投资业务,应该把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上市可能性作为审点,而不应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审查要点。这样的审查降低了业务审批效率,也阻碍了创新型业务的开展。

4.国内私人银行进一步发展信托业务的建议

4.1运用风险拨备金建立主动风险管理体系

从巴塞尔协议II开始,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主要针对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资本充足比率角度讲,有三个层面,第一层是核心资本, 第二层是次级资本,第三层是只可用做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的对象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信托业务在商业属于表表外业务,按规定不需要计提资本;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管理人,承担第一位的责任,私人银行机构只承担声誉风险,而对于声誉风险的计提方法和规定目前还是空白。

根据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将信托业也纳入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视野。通过净资本指标的计算标准系数设置引导信托公司达到信托规模和资本金的平衡点。

下表主要体现了投资性业务和融资性业务、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两个维度的区别,相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系数简化很多,且该系数相对于商业银行相似业务也偏小,仅从这点看,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并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无论是对于宏观经济、微观行业的投研能力还是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对信托项目的把控能力不强。因此,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完全依靠信托公司垫付是不可行的。

因此,随着私人银行机构信托类产品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必要在每年的利润中计提一部分风险拨备金以补充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拨备不足。对于拨备金的计提笔者提出两个思路

4.1.1思路一

确定出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根据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所对应的业务品种确定以下要素:

产品风险系数R(可根据各信托产品类型确定,如股权融资、流动资金融资、贸易融资就可以设定不同的系数。)

产品对应主体所处行业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信用暴险值(EAD,Exposure at Default)

违约后损失(LGD,Loss given difault)

根据公式:单个项目拨备=R*PD*EAD*LGD,确定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的风险拨备后加总。

这个思路的主体思想是完全从自身存量业务出发,通过风险计提确保存量信托一旦出现风险,私人银行有在极端情况出现后的先行兑付能力。

4.1.2思路二

以私人银行机构为个体,考察每一个有合作的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指标,根据各个信托公司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的杠杆比例分列到A、B、C、D四类范围内,对各类别给予一定的系数R,同时确定与每一个信托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规模(M)占该信托公司总体信托规模的比例,该比例设为P,通过公式R*M*P确定每一个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的风险拨备,加总后确定总体拨备。

这个思路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总规模和净资本的结构不同确定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风险程度,根据这种风险程度和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产品规模确定风险拨备的总额。

4.2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大力发展创新类信托产品

当前,信托公司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及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的问题,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因此,私人银行机构应该从自身需要出发,支持信托公司设计创新产品。

4.2.1信托资金池业务

信托资金池业务一种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A、信托公司成立项目池,项目池由信托公司的自营项目和私人银行机构推荐的项目组成,由信托公司出具保证流动性和收益返还的承诺。

B、私人银行行内对成立项目池的信托公司和操作模式进行审核审批后,私人银行客户通过系统购买,并在约定的开放日进行申赎。

C、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机构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在产品存续期间,根据产品申赎情况向项目池中补充项目,若出现大额赎回造成项目池规模大于资金规模,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D、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根据央行对当期存款利率的调整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同幅度调整。

4.2.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

对于私人银行机构而言,协助信托公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有效解决产品规模和风险的问题。具体是采取多个某一行业的相关企业打包融资的形式,通过与政府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深入合作,设立相关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相关、具有区域特色或一定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

4.2.3另类期权信托业务

纵观市场,另类信托种类繁多,除红酒、白酒、艺术品、茶叶、红木等常见品种,近期比较有特点的是山东信托做的钻石信托和中粮集团推出的生猪信托。从另类期权信托的模式看,所涉及的产品均具有生产周期较长、产成品附加值较高或具有一定可预见的升值空间、产品交易具有较为完善流通市场等特点。因此,具有上述特点的标的产品均可嵌入另类期权信托的方式。

同时,每一个另类期权信托对应的产品价值均具有价格波动性,因此,产品到期价格的不确定性是另类期权信托的主要风险。对此,可以把产品生产期限较为匹配,产品价格走势的相关系数较低的两个产品或产品组合打包成组合型另类期权产品,可以有效对冲另类期权产品的价格风险,也是另类期权产品做大规模的创新模式。

4.2.4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信托产品在2010年和2011年中大受追捧,发展势头迅猛。2011年银监会继续了一系列的通知,旨在促使信托公司进一步评估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相关风险,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房地产信托的扩张。这些措施直接影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比例不断下降,占新发集合信托产品的比例由2011年6月的49%骤降至同年12月的16%。但是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其在产业链上、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单纯从房地产信托角度来看,整体风险是在监管当局和信托公司掌控之内的,只有极端少数情况下才会产生大规模的损失。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客户作为准私人银行客户,为这些客户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也是私人银行的服务范畴。

所谓REITs,属于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即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旗下部分或全部商业物业资产(如写字楼、购物中心、公寓、产权酒店甚至仓库等不动产)打包上市,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并由专业的基金公司或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的一种信托基金。

有消息称,我国的首笔REITs或将落地天津,一旦试点成功,在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近一年来得不到有效释放的情况下,必将迎来爆炸性增长。

4.3完善信托功能、扩展业务范围

4.3.1打破国内信托业务传统模式,完善信托功能实现新的收入来源

就目前国内信托发展现状来讲,信托公司的定位并不清晰、其业务范围也是较为狭隘,以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资产隔离为主要业务模式。信托公司更像一个金融中介,其业务功能和商业银行、基金、证券都有交叉。而国内私人银行机构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也仅仅停留在合作投融资信托产品的层面上,而且更多的是借用信托公司的信托通道实现商业银行或投行业务。

客户关系管理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石,通过私人银行专属产品实现客户的保值增值具有复制性和可替代性,通过产品收益建立起的关系并不牢固,只有为客户,及其家庭、企业的资产提供一系列的规划和安排才能和客户建立起长久的客户关系。现在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在遗产安排、家族计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方面有需求,这些需求完全可以由信托功能实现,而信托公司也有解决此类需求、创新业务发展的诉求。私人银行具有获得这些信息的天然优势,因此可以将这些需求模式化,利用信托功能设计出品牌类的信托产品。

4.3.2以境外信托公司为依托发展跨境金融业务

根据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经验,以信托方式实现客户的对外投融资、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等是最为普遍的方式。因此,打破现有信托业务的惯有思维,在国内各大私人银行仍在国内争夺领地的时候,通过联合境外信托公司率先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在境外市场上布好局将对我国私人银行机构走向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