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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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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

第1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发电企业;危化品;存储管理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是一家燃煤发电企业,其正常生产所用的部分物资从属性上说,属于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范畴。为加强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及储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移动式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燃油罐区火灾事故处置方案》、《氨站氨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仓库火灾事故处置方案》等,通过这些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要求从制度上确保了危化品在运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保,建厂十几年来没有发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笔者结合日常物资供应工作实践,谈谈对在用危化品的认识及储存环节如何加强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发电企业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烧碱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易燃气体乙炔、氢气、助燃气体氧气等)、易燃液体(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对危化品的危险源进行了评估,其中主要有:酸、碱、氨车的接卸,有可能发生酸碱氨的泄漏,造成伤人、水体污染、土地污染;化学试剂有害气体挥发,造成人员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离遇火种,发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员滑倒伤人、对皮肤造成伤害;氧气、乙炔使用未按规定摆放、固定、漏气,发生爆炸伤人。针对这些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制订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工作)、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化学实验室管理办法、化学药品库管理规定、化学主要危险品事故处理预案、公司危险化学品概述与防范及处理措施、化验人员和仓管人员取危化品证上岗等。

二、危化品仓储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设计及施工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设计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储存室或仓库的构造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资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护拦坝等安全设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资的储存都必须与相关法规相适应,不得随便存放。具体实施:对于储存的易燃液体,应建立适当的拦坝,以容纳任何溢出或泄漏;评估仓储物资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兼容性;对于小型仓库的危险物资储存应分间、分类、分堆储存;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资要单独储存;所有装有易燃液体的窗口都必须贴上相应的标签或标记;所有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气瓶装载,并贴有相应的标签或标记,使用中的压力气体必须做好记录(如压力、数量、存放地点等),用后的空瓶必须送回到专门地点存放,并做好标记;安装在仓库或储存室的通风、照明设备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定期检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仓库都应适当加锁,以防止未经许可者进入;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必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证;对不用的、过期或老化的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妥善封存及处理。

2.仓库的整洁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保持整洁,仓库内必须有统一的划线保持人行走道的畅通。所有易燃品、化学品、爆炸品必须分类,分间存放,贴有标签并在货架上排列整齐。所有装载危险物质的容器(无论是气态、液态或固态)都应处于完好的密封状态。对于有可能倾倒的气瓶、液罐等物资应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内或搁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体应立即清除。储存危险品的仓库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装卸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和重压。应在大门入口及储存室内显眼处张贴“严禁明火”和“禁止吸烟”等必要的图形标志。及时消除仓库内使用过的旧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适当的位置标明最大库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仓库应按标准使用接地装置(避雷针),接地电缆和接地状况良好,并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对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当将易燃液体从一个容器倒换到另一个容器时,为了防止静电荷的积累,应进行适当的接地连接。接地连接用的导线或电缆、线夹应状态良好,且正确使用。连接用的设备应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强调倒换过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标志应张贴在工作现场。

4.容器及包装

进库的所有物资都必须在包装容器或箱上清楚标注。标注必须正确无误,对于特殊的物资除注明常规参数外,还应显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项。物资应存放在适合的容器内或包装箱中。入库时应详细核对品名、规格重量、容器包装等,如发现品名、包装不合规格,容器渗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转移到安全地点处理,不得进库。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备用或换装的需要外,尽量减少容器的库存量,以降低风险。员工应有适当的培训,以便学习、了解物资标注的含义。

5.HCS大容量储罐

HCS大容量储罐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防爆裂。设计时应考虑在周边增设拦堵坝,以防止泄漏时污染周围环境或河流。正常运行或使用时应有一定的措施确保排放阀全关闭。应有合适的监控手段和设备并制订应急措施(预案)以满足意外危急时的需要。大容器储罐必须按要求加标签。

三、危化品仓储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资需用计划制订

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制订危品厂区运输路线图:其中对大宗用槽车罐车装运的酸(碱、氨)的进厂应专人专车按指定路线带路监督过磅,且设有液氨(酸、碱)车辆交接记录表,包含日期、车牌号码、带车进出厂人员签字及接卸车人员签字、交接时间、车辆的毛重、净重。装卸过程中注意使用PPE防护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仓库严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进行收发料,危险品库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温湿度计,仓管员应每天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在高温季节应每天检查危险品库室内温度,如危险品库室内温度高于30℃,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危化品仓库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库房的照明、通风、堆放、整洁状况。库内显眼处悬挂有储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便于仓储人员或使用人员及时了解物资的属性及采取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2.确定公司区域范围内危化品的存放点

每月对各工作区域的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制订公司所有危化品现有的库存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储存或使用的化学品的名称、化学品类别及危险性分类、化学品数量、存放场所。同时检查各点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建立仓储管理系统

将储存场所要求、储存标志、储存安排与储存量、收发储存化学品、储运条件、禁配关系、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与管理、废弃等按要求进行有机整合,同时利用仓储管理系统制订标准的工作程序。

四、加强危化品仓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基础性安全规定是保证危化品安全存储和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面罩、呼吸防护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相关的岗位及人员必须配备、配齐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放置或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位或岗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标志或警告牌;标明危险品的名称,注明其危险性质,如“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剧、有、腐蚀品”,“防止腐蚀、防止中毒、严禁烟火”等。

排气设施:由于化验或水处理工作中常常产生有毒或易燃的气体,因此凡是有药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我公司的通风设施一般采用通风柜及排气扇。

冲洗设施:应在大量使用或储放酸、碱、氨等部分或岗位设置喷淋器,以便人体不慎接触药品后的冲洗;应在上述部分设置冲洗水装置(冲洗水阀、水管等),以便在发生药品泄漏或扩散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冲洗用水。

消防器材:应根据储放或使用药品的化学性质及其危险性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安全保卫:化验班或仓储班应将腐蚀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锁在专门的药品柜中,按《化学药品库管理规定》进行领用及双钥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学危险品台账。

应急药品:在储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位或岗位,应配设急救箱,内含急救包、云南白药、红汞、紫药水、碘酊、胶布、美宝烫伤膏、绷带、创口贴、纱布、棉花等药品或用品。

化学药品:在储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位或岗位,应配备洗眼装置及洗眼液;同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与性质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氢钠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钠溶液,作为酸碱烧伤时的应急涂洗之用。

2.不断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讲座

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危化品工作的员工要重点进行安全专业培训,这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拟现场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

以此检验相应人员执行《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水平,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4.加强企业内部的检查、监督力度

第2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钢铁厂;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首次把“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作为专门条款写入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同时,“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首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与“总量削减”、“质量改善”并列为《“十二五”规划》的三大战略任务。《2014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环办[2014]16号)明确要求开展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指导并督促企业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划分环境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督促业主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依,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备案”。2015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通知,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

钢铁厂工艺复杂,主要生产工序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连铸、热轧、冷轧以及原料场、自备电厂、制氢、空压站、水处理设施、煤气柜等辅助生产设施,原辅材料主要有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氨、酸、碱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周围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钢铁厂进行环境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并制定应急管理措施,以此降低环境事故发生概率,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司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本文以某钢铁厂为研究对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调查总结,从风险源辨识、风险危害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厂区环境风险相关的技术要点实际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为公司环境风险监管及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一、风险物质和风险单元识别

(一)环境风险物质

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对某钢铁厂化学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有有丙烷气、氨、煤气和油类物质,其中丙烷、煤气及油类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值,属于重大环境风险物质,煤气主要成分为CO、H2等易燃气体。环境风险物质的主要用途及环境危害如表1所示。

(二)风险单元区划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建设场地地形,以流程布置合理、紧凑为原则,进行风险单元划分。风险单元划分按功能与环境风险物质分布把公司分为七个主要风险单元:分别为原料场区、烧结区、炼铁区、炼钢区、轧钢区、能源中心区和仓库区。

原料场承担炼铁车间高炉以及烧结车间烧结机的原燃料贮存、运输和混匀作业,进入原料场贮存和处理的原料主要有:烧结所用含铁粉矿、熔剂、无烟煤,高炉所用焦炭、球团矿、块杂矿等。各种含铁原料在原料场进行混匀后由胶带机送到烧结车间,烧结区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有煤气和油类物质(液压油、油),煤气作为烧结过程中点火及燃料通过管道输送,液压油、油在液压系统中起着能量传递、抗磨液压油、系统、防腐、防锈、冷却等作用。炼铁工艺由槽下供料系统、上料系统、炉顶系统、粗煤气系统、炉体系统、风口平台出铁场系统、炉渣处理系统、热风炉系统、煤粉喷吹系统、碾泥机室组成,炼铁区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有煤气、丙烷和油类物质(燃油、液压油、油),煤气作为炼铁过程中燃料通过管道输送,丙烷为钢厂切割气通过钢瓶集中存放并做好预防措施。能源中心是新钢铁的动力心脏和血脉,承担着为全公司各生产厂提供电、风、水、汽、气等能源介质的供应任务。转炉炼钢厂设转炉、CAS站、流方坯连铸机和LF精炼炉,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有煤气、丙烷和油类物质等。轧钢区分为棒材和线材,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有煤气、油类物质(液压油、油)等。仓库区由公司营销部管理运营,主要用于存放油、脂、废油、废油脂等,仓库区主要涉及环境风险物质为各类油品。

二、风险识别与危害分析

结合公司生产、使用、贮存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风险程度以及在各种异常、紧急情况下可能引起的重大事故特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危害如下:

1、废气的事故性排放:废气事故排放主要为装置设备故障造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排放以及火灾事故产生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废水的非正常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在处理过程发生故障,废水未处理达标排入环境;废水输送管道损坏导致废水泄露;消防废水未及时收集,直接进入周围环境;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清洗废水未及时收集,直接进入周边环境。

3、化学品泄漏风险:危险化学品在贮存、使用、卸车环节中可能存在泄漏风险,此类事故发生率概率很低,主要原因是人为操作失误、设施维护不到位、物品看管不严造成的;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因碱酸储罐的破裂等原因引起的酸、碱等有毒物料的泄漏。一旦发生泄漏,如不加控制和处理,直接进入周围环境,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危险废物在收集、装车过程中,人为操作失误、贮存设施破损,或者因为台风、暴雨造成构筑物破坏,造成泄漏。若不及时控制和处理,直接进入环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台风等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氨站等危险化学品存储装置存在泄漏风险;其他化学品泄露产生事故的原因为主要为操作失误、设备失修、腐蚀或设备本身的原因等。可能产生容器破裂、阀门断开或加药管线破损而引起泄漏,最严重是因反应速度控制不当导致压力过大产生爆炸,气体或原料扩散形成危害。

4、火灾爆炸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火灾爆炸事故对本公司员工、周边居民的安全造成较大影响,进行消防时会产生大量的消防废水,消防废水携带物料的污染物,若不加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进入地表水体,对周围水体造成严重影响。

5、极端天气下的环境风险:由于大风、台风、暴雨造成厂区地面以下管沟和坑井等漫水;由于台风、洪水、强对流天气造成的构筑物、支撑物倒塌,设备设施的滑移或倒塌;由于倒塌、洪水、台风、强对流天气造成的人身伤亡。由于洪水造成变、配电设备的损坏;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生活设施倒塌或房屋进水,导致财产损失;因暴雨、强对流天气造成电气设备绝缘降低或雷击引起线路跳闸,使系统中断。由于洪水的侵袭造成人员淹溺;台风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强阵风对码头安全生产和机械安全构成威胁,雷暴灾害对码头安全生产和电气系统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台风、雷暴灾害是公司危险因素之一。

三、环境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一)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本工程原料场区、烧结区、炼铁区、炼钢区、轧钢区等均安装除尘设施,并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烧结区设置了脱硫设施,安装脱硫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运行。实际运行过程中若相关环保设备出现故障,将及时调整运行工况或停止生产以减少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较小。

(二)非正常工况废水排放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本工程的废水控制措施分为2个层次,在各生产单元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供水系统,全厂设置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各生a单元循环系统排出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和全厂的零星废水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无废水外排,公司设能源中心,定期对废水进行检验,确保达标以满足回用水质要求。厂区雨污分流,雨水排口设控制闸板,确保事故废水不随雨水进入周边环境。

(三)环境风险物质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环境风险物资方面,公司在煤气管道设水封切断阀、燃气燃烧设备等煤气可能泄漏处设置CO监控报警装置和警示标志,中央控制室、主厂房主要通道设置有煤气声光报警器,满足预警要求。企业在存放丙烷的供气房设置了报警装置和警示标志,满足预警要求。企业在可能泄漏有毒气体的场所设置有通风柜和机械排放装置。

酸碱罐区周边设置了围堰及综合应急水池,满足应急要求。厂区氨存放并设有警示标识,加氨间设有截流排水渠,有效收集泄漏氨并集中处理。厂区油品进行集中存放,存放区设置了综合围堰、地面硬化及防雨防晒措施,防止油品泄漏影响周边环境,同时在围堰近处配置必要的标识牌及消防等设备。

(四)消防废水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公司主要环境风险源为高炉、转炉煤气柜,丙烷气站,油品仓库,酸碱罐区,主要环境风险为高炉、转炉煤气柜泄漏导致煤气中毒并引发火灾、爆炸;丙烷泄漏引发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以及酸碱泄漏导致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同时潜在的环境风险为上述事故发生时处理过程中洗消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周边环境,针对消防废水项目采取以下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1、煤气柜区域。煤气柜区域设置了围墙及周边雨水管网,为防治洗消废水经煤气柜四周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外环境,在煤气柜区域雨水网连接主雨水管网处设置了雨水控制阀,在进行事故处理时关闭雨水阀门,防止事故废水进入主雨水管网,事故废水通过泵及时抽至厂区污水管网,进入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若事故废水产生量超过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可通过公司消防队槽罐车将事故废水送至应急池暂存,待废水处理站能力恢复后统一处理,经处理后的水作为水质要求不高的辅助生产用水、绿化、厕洗等用水,不外排。

2、丙烷气站。丙烷气站设置围墙及进行了地面硬化,并在出口处设置排水沟及事故缓冲池,事故发生时,及时将洗消废水截流并收集至缓冲池,同时通过泵将事故废水抽至污水管网,进入公司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若事故废水产生量超过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时,可通过公司槽罐车将事故废水送至应急池暂存,待废水处理站能力恢复后统一处理,经处理后的水作为水质要求不高的辅助生产用水、绿化、厕洗等用水,不外排。

3、油品仓库。成品油仓库:油品存放仓库设置排水沟及事故缓冲池、地面硬化及防雨防晒措施,防止油品泄漏影响周边环境,同时就近配置必要的标识牌及消防等设备。事故状态下事故废水通过截流后通过事故缓冲池统一收集,防止事故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收集的事故废水通过公司槽罐车统一送至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废水处理站工艺流程为调节、除油、混凝、沉淀等。

废油品仓库: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油统一存放于废油品仓库,废油品仓库根据现场专家意见重新设置排水沟及事故缓冲池,同时就近配置必要的标识牌及消防等设备。废水处理处置同上。

4、主雨水管网。项目在煤气柜区域、丙烷气站、成品油仓库以及废油品仓库等火灾易发区域采取了阀门、截排水渠以及事故缓冲池等措施防止洗消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同时在雨水主管网设置了2处雨水闸门,事故时可及时关闭闸门进一步防止事故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流出,闸住的事故废水通过泵及时抽送至厂区污水管网进入厂区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置。

5、事故废水收集池。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废水通过雨排管网进入外环境,事故废水统一经厂区污水管网收集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的水作为水质要求不高的辅助生产用水、绿化、厕洗等用水,不外排。

综上,公司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相对完善,针对环境风险源区域,均按要求设置围堰或应急池设施,基本满足环境应急要求,但需加强日常维护及管理,及时排查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结语

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文以某钢铁厂为研究对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调查总结,从风险源辨识、风险危害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对钢铁厂环境风险相关的技术要点实际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为公司环境风险监管及应急处置提供依据,通过风险评价与应急管理能有效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及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3]赵春丽,杜娟,刘甜田.钢铁企业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辨识[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年04期.

[4]赵江平,周慈,张遵毅.关于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技术的讨论[J].安防科技,2004年06期.

[5]亮.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预警系统的探讨[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年11期.

第3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4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机场油库;危险源;辨识;控制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规定的临界量,当前绝大多数机场油库将被列入重大危险源。因此,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理论运用到机场油库系统的安全管理上,对于进一步搞好油库整体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1.机场油库危险源的特点

1.1危险源的基本概念

willie hammer 将危险源定义为可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不安全因素。田水承教授将 “突变信息” 引入危险源的范畴,认为危险源是(安全)认识对象中产生和强化负效应的核心,是危险物质、能量和灾变信息的爆发点。此外,多数学者也依据事故致因理论解释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以此界定危险源的概念以及各个危险源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这种界定危险源概念的方式是为解释事故致因理论服务的。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

1.2机场油库危险源的特点

机场油库规模大小不等,但多数都具有转运站、储存库、汽车加油站、泵房(棚)、附油仓库等作业场所,承担着收发储航空煤油、汽油、附属油料等成品油的任务。保障项目多,任务繁重,作业类型多。并且机场油库通常距离机场跑道较近,一旦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原因而遭受严重破坏的话,就有可能造成油罐、管道等设备的破裂、穿孔、爆炸,发生油品的大量泄漏。如果消防处置不力,防火堤、拦油堤等防止油品扩散的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当或被破坏,油品就会四处流淌,严重威胁附近的油罐、飞机、库房、候机厅等重要设施的安全,甚至所在附近居民区、城市的安全。虽然此类事故发生几率相对较小,但一旦发生事故必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机场油库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系统主要由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安全管理、安全报告、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察等部分组成。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关键措施之一,也是危险源管理、监控和安全改造的重要依据。

2.1危险源lec法风险评价

机场油库内的危险源辨识可以按照“道化学”法、事故树分析法和lec法进行风险评价,笔者推荐采用半定量的lec法。美国的格雷厄姆和金尼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评价危险性的方法:即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l)、作业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及危害后果(c)作为自变量,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根据实际经验给出了3个自变量的各种不同情况的分数值,然后根据公式计算出其危险性分数值,再按危险性分数值来确定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半定量方法,即d=lec。

2.2机场油库主要存在的危险源

根据对重大危险源油库区的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价,对事故隐患进行集中治理改造,尤其应重视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设备。当前,还有不少油库存在地面油罐的防火堤不符合要求、覆土油罐的防火堤的容量不足、护体罐护体半截子工程、洞库和覆土罐未设排水阻油设施和水封井等安全隐患。这部分安全改造的投入所需要的经费不多,却能够大大降低事故造成的灾害性损失。

处于山区及高地势的洞库、覆土油罐、露天油罐,由于其所处的“高处优势”,对下游产生严重的威胁,一旦发生大量油料泄漏事故,不仅极易污染周围环境。泄漏可能使库区及周边居民区油气浓度加大,如果遇到火花或明火,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衍生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机场油库的防扩散设施仅仅依靠防火堤,没有健全系统、科学的安全分析、风险评价、改造设计、安全审核等机制。我们应当深刻吸取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泄漏事故的经验教训,防止高地势油罐的大量泄漏。一旦油料大量泄漏,在无火的情况下应当“以堵为主”,并能做到有效的分离、回收;在油罐及防火堤内油品着火的情况下,采用“导油阻火、集中歼灭”的“疏堵结合”的解决方案。

3.机场油库危险源的控制

3.1建立系统的危险源控制体制

目前各机场现存的安全度评估方法长时间未更新,而且缺乏对事故危险程度的考量,缺乏对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应急救援设备等安全投入的评价指标,有必要进行全面系统地重新制订。

各地机场油库应加强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定期安全报告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本油库的安全情况向上提交安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等等。

3.2切实做好应急培训和演练

加大应急培训的力度,避免出现应急器材虽然配备齐全,但由于缺乏培训和演练,造成多数人不了解用法,应急器材成为摆设,形同虚设。应急培训不仅仅是进行内部培训,还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外部培训,如向周边居民发放《应急知识须知》、《告居民书》、《紧急公告》等。应急演练可以采取三种形式:模拟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可以是书面示意图的方式,也可以进行计算机模拟演练,一般在会议室进行,其目的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协作和职责划分。

3.3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救援能力和救灾效果。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修订)、审核、批准程序,保证预案的及时更新和有效性;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编制样本;建立应急预案的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南,并按计划组织专家评审和上级评审。编制预案的重点在于现场处置方案,应尽量把 “事故消灭在现场”,提倡“五分钟”之内解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具体、简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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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5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报告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对此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根据郑教明电[2019]122号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成立了以校长XX为组长、行政副校长XX为副组长,各处室主任和年级长为组员的的安全检查小组,学校总务处牵头,联合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等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了对校园安全排查工作,现对照此次安全排查整治的要求,将我校工作简单汇报如下:

一、排点人员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立即对在校学生和在职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家庭和思想状况进行了深入摸排,经过严密排查,未发现有思想偏激、行为偏执、状态异常人员。我校学生住校生1580人,走读生420人,学生精神状态积极良好,思想端正,无异教参与情况,无思想隐患,能够安全、积极、向上的开展日常学习生活;我校在职教职员工精神状态积极饱满,充满正能量,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与学生关系融洽,无异教参与情况,无思想隐患,能够安全、有序的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过程。

二、排查安防设施

我校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组织体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疏散领导小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巡逻队,应急救援分队,火灾扑救分队等),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学校聘用专业保安负责学校门卫的值班和校园安全,并配备有钢盔、橡胶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有详细的来校人员登记记录和学生非正常时间离校登记记录(一卡通管理)。制订有一套完整的的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门卫管理规定等);制订有符合校情的各项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郑州**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疏散方案,学生防火、防震、疏散和防突发事件演练方案,疾病防治应急预案,郑州**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郑州**食物(水源)中毒应急抢救预案等);校长与副校长、副校长与各处室主任、各处室主任与相关负责人、校长与班主任层层签订有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学校设计有完整的监控布局方案,已在大门、教学楼、餐厅、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了80余个监控摄像头;学校每天安排4名行政值班人员,由校级领导负责,24小时值班,维持学校的各种安全秩序;实行午间静校制度,加强学生管理。学校食堂操作间必须做到生熟分开,杜绝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蔬菜,不卖凉菜,禁止出售发芽土豆和四季豆。食堂操作间加强管理,严禁外人进入,人走必须落锁。学校有晨检制度,每日进行各班学生晨检报告,教室内安装定时紫外线灯,定期对宿舍、教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消杀作业,并利用宣传版面、开展手抄报、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宣传。

三、排点部位

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教学楼、学生公寓、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通畅;学校内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能保证配备到位并完好有效;校内无私拉乱扯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在上下楼的高峰期,由学校领导和年级老师在楼梯引导,在关键部位张贴礼让右行的醒目标语,防拥挤踩踏措施得力。学校定期对校舍、围墙、体育等教学教育设施定期排查,并建立每月排查制度,建立相应的排查台账,及时消除潜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同时,为加强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到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讲座,并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地震演练、消防演练等,提高学生的逃生技能。

四、排查违禁物品

学校定期对违禁物品、实验实训设备、易燃易爆放射性危化品和师生携带物品的检查排查。按照文件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设置,确保及时消除潜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室存放、铁门铁锁、双人双锁,并建立严格的进货、购买、领用、登记等管理规范;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保障正常运行;每学期开学组织实验室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装备产品质量专业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仓库等进行排查和整改,并建立每月排查制度,建立相应的排查台账,及时消除潜在隐患

五、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学校由总务处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定期与派出所、办事处联合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调解决。学校周边无违章及易倒塌的危险建筑,周边200米内没有网吧,没有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等,校外有报警点,周边有治安联防人员定时巡逻。学校面对农业路是主干道,有农业路高架上桥口,由于校门口施工导致道路不通,所以校门口在学生大规模进出校园比如放假、开学、家长会等时间会出现车辆较多、交通拥堵等现象,有交通安全的隐患,学校西墙外勤工街为新整修街道,但停车较多,校园西门口也加装了监控设施和保安,加强巡视。校园东边为文化路,北边是俭学街,分别有学校临街营业房和家属院围墙,管理比较规范,对教学影响不大。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是南门口因电力施工造成交通不便,也有外卖快递等到校送货的现象,针对此类情况,我校一方面多次与办事处沟通,另一方面学校也加强了保安巡视,并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一起进行疏导,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完全无小事,改善学校周边环境,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为学校和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育人和生活氛围,是一项长期的日常工作。我们将始终坚持,常抓不懈,绝不掉以轻心,努力为建设良好平安的校园环境而不断努力。

第6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1.铁路危险品运输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1)业务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专业知识匮乏

 

在从事铁路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中,其中有不少人对与危险品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都知之甚少,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经常因为顾全局部利益,而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如装载超重或超高等。其中一些押运员的个人素养和文化层次不高的限制,也是造成他们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不很熟悉的原因之一。尤其从业者一旦对所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了解不清楚的话,会导致他们在出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火灾等事故时茫然,无法利用自己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来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干预控制。还有一些押运员会出现擅离职守的现象,这种不实时监控的做法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主要因素。此外,还有一些托运人为了顺利完成危险品的承运、实现尽早发送、方便配车、节约运费等一己私利,在报备中会故意匿报、谎报危险品的名称,甚至隐去了货物的特性、瞒报其真实危险、危险成分含量、浓度和含水量等,甚至有人还会将危险品的品名瞒报成非危险品的品名,这种情况下如果车站手里承运人员不对其进行合规检查的话,就会出现误承运,使安全运输隐患重重。

 

(2)危险品运输车辆本身的技术问题

 

在引发危险品事故的原因中,有不少都是由于装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好引起的,具体表现为罐车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状态不佳等导致的货物泄漏或火灾。

 

(3)危险品运输管理漏洞多

 

当前,危险品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地理位置在城市化推进中经受的考验日益严峻。一些专用线老化且几经易主,有的是由普通的货物装卸线改造而来;一些是临时加线、沿线,长期性不足;一些多家布线、储罐多且复杂。这就表现出了城市规划长期性和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视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危险品设施设备陈旧简陋、办理站专用仓库多由旧库改造而成,现代化报警、自动灭火、检(监)测、个人防护设备和用品太少;综合性办理站的装卸作业水平低、作业工具防爆、防静电功能丧失;相关制度建设未能与时俱进、针对性不强、手续不严;一些企业或车站对新规定的落实不到位;铁路运输各级管理部门受理承运把关不严、相关从业者无从业资格等都给安全运输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4)事故救援不当导致灾情扩大

 

在现实的案例中,已出现多起因危险化学品在出现泄漏及火灾等事故后处理不当导致灾情进一步扩大。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有:事故现场的施救者不清楚危险品的特性,如这类化学品是否与水相溶?哪种消防器材和消防措施最合适?此外,救援力量弱也是导致灾情扩大的又一主因。

2.关于如何提高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几点建议

 

(1)资质认证和从业人员培训并重

 

根据国务院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托运人、承运人都必须有相应的运输资质才可以完成运输交接,具体要求为: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者,如货运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等均必须在有相关资格培训的专业部门培训并拿到合格证后方可入岗。当前铁道部的培训方案和考核办法已相对完善,并对具体的培训内容、实践和考核标准等进行了明文规定。而对于专业培训机构来说,培训中必须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从管理层到具体的运输人员的所有参培人员都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对于参培者来说,一定要重视培训过程,而不能将拿证过关作为参培的目标。综上,只有使培训机构和参陪人员均对培训有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认识,才能提升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

 

(2)提升承运管理,加强运输审查

 

危险品办理站在承运危险品时,必须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对铁路危险品托运人资质的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对尚未列入规定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危险化学品品名均不予办理运输。具体的审查内容有:托运人资质、货运单的填写、运输协议的签订、装运品的特性和品名是否一致、包装运输车辆是否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等。

 

(3)安全措施到位,严格装车严控

 

铁路危险品装车选车要合规,危险品装车应专车专用,杜绝租借、混用;整车货物装车时要按要求码货,并做好防护。同时要加强对装车作业人员的全程监装,人员管理中采取重点监控的方法。对运输量较大的第二类(气体)和第三类(易燃液体)危险品,装车必须以罐车充装计量标准为准,严禁超装。装车站也要严格审查托运人装运危险品的品名特性等,对允装重量、体积等严格把关。并制定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当途经专用线的过轨站时,站企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运输协议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做好阀、盖等部位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和装车单位取得联系并做相应的处理,此间实行双向签认。

 

(4)建立健全的铁路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对铁路危险品的运输来说,具有要求高、难度大、责任重的特点。主要是由于其危险系数高,如果出现事故,一方面将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为了使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有保障,必须要确保在危险品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出快速的反映和行之有效的干预,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均应建立健全的《铁路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包括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信息网络等。同时各级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还应以危险品托运人、办理站、专用线的变化情况和危险品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等的进行假想,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相应的预警方案。此外,还应经常进行安全预案演练,以打造素质和能力过硬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通过安全防护和救援器材的完备来提高反应能力和救援效果,以此来维护铁路运输的政策秩序,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结束语

 

总之,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同时也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有着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意味着要做好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就必须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为铁路安全运输奠定基础,同时也能使危险化学品在经济建设中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

第7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五个不能”要求,以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针对我县秋冬季节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深刻汲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理、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有效的防控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力的基础保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

全县水利系统“秋冬会战”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重点突出季节性、针对性、全面性、关键性、创新性。突出季节性,紧盯秋雨秋汛、暴雪冰冻等极端天气易发,国庆节、春节、全县“两会”等重点时段较多,生产经营越发活跃等特点,盯住重点,整治难点消除弱点;突出针对性,深刻吸取去年以来长春“1·30”燃气爆炸、白城“10·14”建筑坍塌、“12·21”道路交通和省外等秋冬季节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做好重点领域安全防范;突出全面性,全系统开展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死角、盲区;突出关键性,紧扣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这个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自主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突出创新性,坚持长效制度机制建设贯穿始终,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安全监管,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夯实基层单位安全基础,全面强化系统化、根本性安全治理。

组织领导

水利局成立安全整治“秋冬会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整治范围及重点

分析研判秋冬季节水利工作特点,深刻吸取山西襄汾“8·29”重大坍塌事故、前郭县哈拉毛都镇“9·10”民房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农村水电站、河湖管理、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一)加强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各单位要持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加强办公楼、仓库、食堂等重点部位用火用电安全监管,尤其办公楼要做到下班关闭电源,日常杜绝超负荷用电,有效防范电气火灾安全事故发生。(局安监科牵头,其它单位配合)

(二)秋冬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源的安全防范措施。

冬季停工前,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选派优秀职工留守工地,加强留守人员安全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不发生失火、中毒事故。复工前要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设备维修保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作业。(局工程科牵头,其它单位科室配合)。

(三)秋冬水利工程运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订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情预警监测、日常巡视管理到位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到位情况;重点项目及部位的安全检查(包括大坝安全、闸门启闭设备、机械设备操作、施工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的落实。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日常巡查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局运管科、防御科、各水库分工负责)。

(四)秋冬农村水电站运行。水库电站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水电管理和运行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水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电站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地方水电管理站牵头,小椅山水库、青顶水库单位协同配合)。

(五)秋冬河湖管理。加强冬春季节冰面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河长制”以江河冰面安全管理为重点,加强安全巡查监测,特别要加强入冬封冻、开春解冻期巡查排查,监督冰上娱乐设施和行人安全;禁止在江河、水库冰面凿冰捕鱼,避免行人误坠危险;禁止机动车辆在河道、水库冰面行驶。设立警示标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冰面安全。(河道站、河湖科牵头,各水库协同配合)。

(六)秋冬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边界不明、存在监管盲区、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有条件交给专业单位管理未及时移交、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未及时处置等。各水库、灌区、施工单位根据设备特点,对备用电源所需用柴油要加强安全管理,原则上随用随运不存储。

五、方法步骤

全县水利行业安全整治“秋冬会战”专项行动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3月1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2020年9月23日至9月30日)。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全面整治(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要求,确保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单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水利局安监科上报本地水利系统“秋冬会战”专项行动统计和总结。

(三)全面提升(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全面评估安全整治“秋冬会战”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专项行动总体情况,上报水利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站位。开展全局安全整治“秋冬会战”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力推动全县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抓手,是全面防范化解秋冬安全风险的重要招法,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力戒形式主义、,把握主动权,打好主动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强化责任落实。局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冬季安全生产监管的督促检查;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抓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监科协调各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特别是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要时段加强安全巡查、抽查。

第8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要求,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2.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海上石油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设计审查的备案,建造过程的监理,设施结构、钻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专业设备的检验等情况。

7.海上石油设施劳动定员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设施岗位的设定,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劳动定员逐步减少的措施等情况。

8.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八)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9篇:化学品仓库应急预案范文

一、时间范围

1.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5月31日。

2.大排查大整治范围:全场各村(居)队,各行业领域。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建筑施工、消防、校园及农林牧渔等行业领域。

二、排查内容

(一)垦殖场层面

1.贯彻落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情况。

2.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3.前期发现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5.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情况等。

(二)企业层面

1.排查共性内容

(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

(4)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全员培训等方面。

(5)事故应急体系是否完善,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应急装备设施、应急演练等方面。

(6)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7)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建立。

(8)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完善,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等“三违”纪律行为。

(9)《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落实情况。

(10)长时间停产停工后的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是否到位。

(11)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和安全生产信息零报告是否落实到位。

2.排查整治内容

(一)煤矿。重点排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失效,安全生产标准是否达到最低等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否到位;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实施探放水作业;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

(二)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安全设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规范。露天矿山是否超前剥离,是否按设施设计要求在平台上实施凿岩爆破和铲、装、运作业,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边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排土场稳定性是否安全可靠。

(三)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仓库防静电设施是否足够并能正常使用;防雷设施是否按时检测;仓库堆放是否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是否无证经营,是否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四)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是否按照“两个导则”要求,摸排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涉及“两重点以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设计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并有效运行;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试生产活动,是否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对生产现场进行确认,并有序开展试生产活动;是否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双十五天”要求上线运行;是否落实现场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

(五)道路交通。重点检查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准入审核把关情况;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长途客运和旅游包车管理、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及落地休息和驾驶时间控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驾驶员培训考核管理、车辆安全性能及运行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等情况;深入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情况;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和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情况;加强对接送学生校车的管理和检查,打击私自运送学生的非法车辆。

(六)建筑施工。重点排查病毒隔离观察场所、复工复产企业集中居住场所(如集体宿舍、板房等)、临时建筑和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包括随意改建、扩建等)建筑老楼危楼、农村危房改造等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认证审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是否到位;是否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拆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商贸。重点排查加油站、民爆销售企业、大型商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演练落实情况。重点整治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或违规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黑市油、违法寄递物流等行为。

(八)消防。重点排查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用场所及其他各类场所用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燃烧性能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场所用电用气设置是否规范;厨房及其他用火区域是否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电动自行车是否按规范要求停放。

(九)工贸行业。重点整治工贸行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以及爆炸粉尘、熔融金属、涉陶煤气站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问题。重点防范高处坠落、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发生。

(十)城市运行。重点排查城市桥梁、地下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企业、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和余土消纳场、高空广告牌、综合交通枢纽(含客运站场)、城市道路交通、通信线路、电力线路、广电线路三线交越区等场所。重点整治无证经营、黑气点、气贩子、无证施工、无证运输钢瓶、为不合格钢瓶充装、对不具备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重点排查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设立和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

(十二)校园安全。整治校园周边非法或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销售点、出租房、校外学生食宿点等问题;整治学校门卫管理、校舍安全、防踩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和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到位问题;整治无证办园行为,对达不到安全标准,难以整改到位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取缔。

(十三)旅游。重点整治旅游景区内高风险旅游项目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旅游景区内的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设施设备突发保障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完善问题;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十四)农林水。重点查处变型拖拉机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查处采砂船非法开采作业行为,整治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防汛相关责任人以及水库大坝日常管护落实不到位问题;严格整治饲料生产和林业加工企业粉尘防爆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十五)能源安全。严格整治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场所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保障投入、安全改造、隐患治理等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电网工程、水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不到位问题;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非法违法行为。

(十六)森林防火。重点检查森林防灭火责任体系是否健全,网格化管理是否到位,“一长两员”责任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了哪些宣传活动;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有没有烧荒烧田埂等违规野外用火;各项防火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机具装备是否正常使用;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制定,扑救的组织、任务是否明确;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否做好应急准备;林区内企业、厂矿、民宅生产生活用火用电情况,对森林是否构成威胁;对火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生违规用火是否严肃处理肇事者。

其他行业领域检查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并督促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工作计划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7日前):结合我场实际情况,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主线,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4月8日至4月25日):以查漏补缺、深入排查为主线,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各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5月20日):以实效检验、强化效果为主线,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在前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加强检查频次,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单位,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

第四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以总结梳理、巩固提升为主线,在全面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固化经验做法,反思问题不足,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整治工作。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工作,构建场党委、垦殖场统一领导、场安委办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牵头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分工;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特点,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确定整治内容和重点防范的事故类型,有效组织好本地、本行业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