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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置业者
贷款方式:商业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金
案例再现:
小张是外省人士,在成都一家外企任职,工作时间超过8年,月薪10000元左右,收入较稳定,享有公积金福利,名下尚无房产。现准备在成都市内购置一套房产,住房面积不要求太大,足够个人居住。小张现看中一套房源,房屋面积70㎡,房价为75万元,小张父母愿意赞助小张20万元购房款,减轻儿子的购房压力。目前,小张比较迟疑的是,对于剩下的这50多万元购房款该使用何种贷款方式。另外,小张有提前还款的打算,同时希望自己在购房总支出上不要有太大的超额。
专家分析:
对于小张这类房产首次置业者来说,选择商业贷款为首选。对于首次购房人群,目前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在首付方面无太大差别,只是还款利率上有略微的差别。但是商业贷款可以贷款的额度比较高,能够满足小张所需的贷款额度,因此建议小张选择商业贷款,并且部分银行针对首套房的借款人政策相对实惠,在个人资质良好的情况下,仍可申请到下浮15%的优惠利率。
置业妙招
建议小张选择商业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方面,小张有提前还款的打算。另一方面,虽然等额本金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但是比较等额本息还款法来看,等额本金能够节省部分贷款利息,在购房总支出上能有所缩减。所以,综合两方面因素来看,等额本金还款法更加适合像小张这类需求的购房人。
再次置业者
贷款方式:公积金贷款
还款方式:自由还款
案例再现:
李女士是成都当地人,月薪15000元左右,收入稳定,享有公积金福利,名下有一套房产,于10年前商业贷款购买,现已还清贷款。李女士希望改善父母的居住条件,为父母买套小户型的房产,能让自己的父母也能住上好点的房子。在空闲时间,李女士陪父母看房,一处住房面积为65㎡,房价60万元的房源令老两口特别动心。李女士自己手头上有近20万元的存款,父母手上也有近5万元的存款。这是李女士购买的第二套房产,由于对二套房的贷款政策不是很了解,对于选择何种贷款方式上有点犯难。虽然剩下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不是太高,但是李女士不希望自己的前期还款压力太大。另外,李女士有提前还款的意愿。
专家分析:
对于李女士这类购买二套房的借款人来说,选择公积金贷款为首选。专家分析,一方面,在李女士保留名下房产的前提下,无论使用商业贷款或是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都是60%。但是从还款利率上来比较的话,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55%,二套房基准利率上浮10%,而公积金贷款利率4.9%相对较低,尽管同样上浮10%,但相对还款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公积金贷款恰好能满足李女士的贷款额度。所以,综合两方面因素来看,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更加适合李女士这类人群的需求。
置业妙招:
建议李女士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还款方式选择自由还款。由于自由还款能够设定每月最低还款额,所以前期还款压力较小。另外,自由还款另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随时有钱随时还”,更加方便李女士提前还款的本意。所以,综合分析认为,自由还款更加适合李女士这类需求的借款人。
中小企业主
贷款方式:商业贷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案例再现:
戴先生是成都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客户群体也比较稳定。在成都城区已有两套小户型的房产。一处位于东三环外,房屋面积为55㎡,目前房价为40万元。另一处位于建设路,房屋面积50㎡,房价65万元,且名下两套房产均无贷款。由于店面的生意越来越红火,戴先生也有扩张店面的打算,重新装修加上扩张人力以及填充库存,总体的预算下来已经接近50万元了。戴先生目前手头上有10万元的存款,但是凭他多年的经商经验来看,这部分存款暂时不能挪用,以备不时之需。所以,他目前不知道有没有其它的途径来解决他的融资问题,另外不希望自己前期的还款压力太大。
专家分析:
像戴先生这类中小企业主可以选择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来解决他的融资需求。戴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可以向银行抵押申请个人抵押消费贷款用于店面扩张的资金。贷款额为房产评估值的七成左右,也就是说戴先生能向银行申请到70万元左右的贷款,用于店面装修事宜,费用上绰绰有余。
融资妙招:
那天有同事点拔,说现在加息了,对于像我这样正在还贷的购房者来说,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要不要在新利率开始实行之前提前还房贷。于是,我连忙打电话到银行咨询,按照银行业务员告诉我的提前还贷小窍门、我重新安排了还贷计划,发现在同样条件下,还真能节省不少的利息:
因为我的住房贷款是由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构成的组合贷款,而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补贴的成分,所以贷款利率在加息前比商业贷款要低不少。此次加息幅度也比普通商业贷款低,所以,如果我提前归还贷款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要相对划算些。另外,提前还商业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利息,尤其是在贷款的最先几年当中,因为本金基数大,利息相应也高。因此我决定在贷款的前几年中,争取能多还款,使总贷款申的本金基数下降,那么在剩余的贷款中,也许只有十几万元,这样一束偿还年限即使还要十几年二十年,但利息负担却会小下来。
最后,我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也有一个小心得:在建行办房贷时,我同时申请办理了“存贷通”增值账户,当代扣账户存款超过3万元以上时,建行将按一定比例的存款视同我提前还贷。这样一来,我就可以节省一部分贷款利息支出。
5年内经济适用房不能贷款购买
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
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可贷款购买
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主要看抵押房屋的产权,这样,即使出现坏帐等情况,银行也比较容易处理。因此,只要购买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者就可以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不宜太少
由于经济适用房单价低、总价也低,为了节省利息支出总额,很多购房家庭
将绝大部分存款用于支付首付,而申请很少额度的贷款,这样一来,经济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负担重重。
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保留基本装修费用和家庭应急存款的基础上支付首付,可适当多申请一些贷款。
贷款年限不宜过短
同样的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越短,月还款压力就越大,单纯为了节省利息,而承担高月供,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大忌。通常,将月还款额控制在家庭收入的30%以内是比较合适的,这样不会才不会影响正常生活。
因此,如果月收入有限,可以适当延长贷款年限,减轻还款压力。将来如果有富余的存款再提前还款,同样可以节省利息。
尽量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目前,绝大多数借款人所使用的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等额本金是每月还款的贷款本金是相同的,利息是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因此,整体看,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每月的还款额是逐渐减少的。但是前期还款压力比较大;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比较合适,虽然利息支出总额可能比等额本金稍微多一点,但是却可以大大缓解贷款压力,有利于做出家庭长期理财规划。
充分利用公积金
公积金的最大优势就是省钱省息。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角色转变,办理公积金相关政策也越来越趋向便民、利民。去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调了贷款额度、降低了担保服务费、缩短了办理周期,大大方便了普通工薪阶层贷款购房。而且在二手房市场,越来越多的卖方也愿意接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
因此,建议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
资金监管交易才有保证
二手房交易流程复杂,办理周期长,容易增加交易风险。近年来不规范中介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
贷 款 程 序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或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的,借款人还需出具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同时由其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对借款人资信等级进行评审,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并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 款 偿 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所涉及的保险费、担保费余下部分可在贷款全部清偿后返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贷 款 抵 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自住普通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抵押期内,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贷款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用国债、封存的国有商业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抵 押 物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评信委员会评审确认需办理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或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一) 借款人连续4个月(20xx年12月31日前借款的为连续两个季度)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借款人已办理了担保的,担保人代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抵押权或质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9 贷 款 监 督 编辑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代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10 附 则 编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对〈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若干说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偿还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可对贷款利息给予适当的减、免、缓。
1 问题的提出
住房公积金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大量的购房资金,提高了城镇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加大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随之加剧。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典型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但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同样有风险,并正逐步步入违约高风险期。
2 国内外相关研究
由于公积金的非普遍性,国外研究很少涉及政策性住房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角度研究。国外研究者应用期权理论研究住房贷款违约风险,得出结论是住宅的资产净值若低于抵押贷款价值,那么违约就发生,但不一定立即违约。还应考虑如下因素:①与违约相关的交易成本;②借款人偿还能力;③贷款人通过决定是否取消抵押物赎回权的作用影响借款人违约。此外,重大突发事件如失业、离婚等因素影响着提前还款和违约行为。
外国学者把造成逾期的决定性因素分为三大类:结构性因素(法律、收入贷款比、利率水平、政府补贴的资格或程度、其他社会保障的支持等)、家庭收入和支出因素(家庭类型、失业、工作时数、疾病、意外的修缮和其他家庭支出)、个人因素(个人理财能力、家庭关系的破裂、个人主观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的事件等)。证实了逾期的几个关键因素是借款人年龄、家庭类型和贷款价值比等。
国内学者可以直接针对公积金研究。于晶(2013)从借款人对还款方式的不了解以及借款人有意赖账,恶意不还款角度阐述了贷款逾期的原因,此外,她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长,额度大,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担保物在还款有效期内可能发生变化,也是造成贷款逾期的重要因素。于伟(2012)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导致逾期的原因:贷款条件过于粗糙,贷款对象资格审核简单流于形式: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过于单一;贷款利息的贴息申请条件过于模糊,申请贴息人员条件和贴息比例规定不合理。肖文(2010)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表现形式,分别是国家相关政策给公积金贷款带来的风险;交易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导致的法律风险;通货膨胀对投资的固定收益波及使投资者所获固定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风险;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使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通过贷款转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操作失误或决策不当而造成贷款损失的风险;借款人例如收入减少失业等原因造成的贷款人信用风险。
国外对商贷住房贷款的违约和逾期研究视角是贷款人角度,并用实证的方式分析。国内对公积金贷款违约和逾期倾向于定性研究,实证比较少见。他们同时缺乏对非贷款人的逾期因素的考虑并实证,比如,个贷类型、房屋类型、划扣方式、还款方式、委托银行这五个单一因素对逾期期数的影响。
3 研究内容和方法
从影响公积金贷款的非个人因素出发,借助非参数检验的方法,分析每个单一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然后实证分析。数据来源武汉市某银行2012.1.1-2012.12.31的90条贷款逾期记录。
3.1 非参数检验 非参数检验是在总体不服从正态分布且分布情况不明时,用来检验数据资料是否来自同一个总体假设的一类检验方法,由于这类方法一般不涉及总体参数,因此称为非参数检验。非参数检验的前提比参数检验少的多,也容易满足,适用于计量信息较弱的资料。论文主要涉及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和多独立样本的Kruskal-Wallis检验。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5%。
3.2 贷款逾期因素的检验
3.2.1 个贷类型 公积金贷款的个贷类型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在随机抽取的90条逾期记录中纯公积金贷款共有65条记录,组合贷款共25条记录,65条纯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平均逾期为1.48,组合贷款的平均逾期期数为1.8,判断这两种贷款类型对逾期期数是否有显著影响进行非参数的检验,用SPSS非参数检验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如表1。
表1中可以看出,纯公积金贷款的秩均值为46.66,组合贷款秩均值为42.28。表中渐近显著性值为0.374,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来自的两个总体分布无显著差异,两种贷款方式对逾期期数没有构成显著的影响。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都包含了公积金贷款的部分,但组合贷款资金只有公积金部分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余部分资金来自委托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是简单的资金操作,并不涉及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因此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资金,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其逾期和违约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产生影响,与委托的商业银行无关,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逾期数据只是针对组合贷款中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出的那部分资金的逾期,而商业银行贷出的那部分资金的逾期则作为商业银行的内部数据。因此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与逾期期数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
3.2.2 房屋类型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提取主要包括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到国外和港澳台定居、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几大类。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针对的是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三类住房。在90条逾期样本中,商品房是最主要的房屋类型,占总体的65.56%。这三种房屋类型对逾期期数影响用SPSS非参数检验多独立样本K-W检验结果如表2。
表2中三种房屋类型的秩均值分别为41.18、43.83、46.87,卡方为0.933,渐近显著性为0.672。由于其渐近显著性远大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不拒绝原假设,即认为这三个独立样本来自的三个总体分布没有显著性差异,房屋类型对于逾期期数没有显著性影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要求和条件决定发放何种类型的住房贷款,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经确定了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一般来说,借款人在选择房屋类型时除了考虑房屋本身的实际状况外,还会涉及自身和家庭的生活和经济状况。资金相对充足的购买人在选择房屋时优先考虑的是商品房,因为商品房的购买不像经济适用房需要排队等候和一系列严格的审核,而购买二手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往往在短时间内资金来源有限,尤其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他们往往由于资金条件的限制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因此,排除房屋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等因素,仅针对三种房屋贷款类型,其借款人在经济状况上是存在差别的。然而这种差别并没有对逾期期数构成显著影响,经济状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借款人的购房类型,但并没有影响借款人的按期还款和违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状况只是影响购房类型的一部分因素,并不完全决定购房者的选择,且这种影响往往只发生在购房过程,而在后期还款过程中,借款人的经济因素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因此经济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不显著只在某一程度上。
3.2.3 划扣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划扣方式有两种,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划扣方式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做规定。逐月扣划还贷就是在每月20日自动扣划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逐年扣划还贷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借款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在90条逾期记录中只有58条划扣方式的有效记录,其中包括48条逐月划扣记录和10条逐年划扣记录。这两种划扣方式对逾期期数的影响用SPSS非参数检验Mann-Whitney U分析结果表3。
由表3,两种划扣方式的秩均值均为29.50,渐近显著性为1,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这两个独立的样本来自的两个总体的分布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别。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初确定以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综合了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便于委托银行办理资金业务,另一方面能够方便借款人还贷,同时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方式,可使用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希望提前还贷减少贷款利息负担的借款人多选择逐年划扣。选择逐月扣划还贷方式,借款人自贷款发放后的第2个还款月即可减少现金还款,在还款期间能充分使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减轻每月还款压力的借款人大多选择此类还款方式。
3.2.4 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该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相同,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便于借款人安排家庭收入的支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该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金相同,利息随贷款本金余额的逐月减少而相应减少,每月还款金额逐月递减,但贷款前期的还款压力较大。在90条随机抽样样本中只有10条记录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80条记录为等额本息,约占全部的记录的90%,两种还款方式的平均逾期都在1-2之间。研究还款方式的选择对逾期期数的影响,SPSS非参数检验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如表4。
表4中渐近显著性为0.731,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两个独立样本来自的总体分布无显著的差异性,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对逾期期数没有构成显著性的影响。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这两种还款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还得较少,适用于收入稳定,还款前期资金紧张的人群。等额本金方式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亦逐月递减,较适用于还款资金充裕,未来收入上升空间有限的群体。借款人选择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考虑目前的经济状况外还与今后的期望收入有关。
3.2.5 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采用的是一种委托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不能从事资金有关的业务操作,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负责相应的审核和考察,所有的资金业务均由指定的银行办理,不同委托银行的借款人在逾期的期数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别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抽取到的武汉市某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数据中包含武汉市的9家某银行,由于有几家银行的数据较少,论文只用其余5家贷款逾期较多的记录进行分析,这5家银行分别为桥口支行、武昌支行、青山支行、黄陂支行、营业部,SPSS非参数检验多独立样本K-W检验结果如表5。
表5中,检验的渐近显著性为0.228,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5个独立样本来自的总体分布无显著差异,委托银行与逾期期数没有显著性的联系。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对相关的资金业务进行处理,而所有的审批程序都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批和核准,因此委托银行对逾期期数的影响不显著。银行作为和借款人直接接触的第一方,可以很方便地获知借款人相关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变动,可以获得关于借款人各方面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可以迅速针对这些变化制定相应的措施,应对借款人的变化产生的贷款拖欠和逾期。然而,公积金贷款中所有的风险都归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所以银行在处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只是简单的操作者,而没有从管理主体的角度出发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这使得借款人的逾期变得不可控,违约情况和逾期期数也相应增加。
4 结论
论文通过随机抽取武汉市某银行2010年的90条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利用SPSS软件的非参数检验,分析了个贷类型、房屋类型、划扣方式、还款方式、委托银行五类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分析结果证明这五类因素与借款人的逾期期数之间都没有显著性的联系,不是影响贷款逾期期数的主要因素。当然,这个结论的得出可能因为,仅从某银行的抽取数据做研究,样本数据太少。另外,若上述结论可靠,那么主要的逾期因素应该回归到个人因素上来考虑,这就需要在更多的数据支持下做统计研究,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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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市(县)区(镇)_________路(街)_____号_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号和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一)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二)___年___月___日,金额(三)___年___月___日,金额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万元,共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____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号和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 借款人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存款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二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储蓄卡,信用卡还款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保证人: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 (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18 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 押 条 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 7 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 证 条 款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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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定义
按照现代商业银行对流动性定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就是在不承担任何损失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满足对各种资金需求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同样表现为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于职工的强制缴存,这一方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因此,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基本上不具有负债的流动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资金运用上只有发放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两种选项可供选择,并且优先用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规定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最多将以三种形态存在,即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债,但现行政策不鼓励购买国债,且国债持有量相对较少,事实上只有银行存款构成流动性资产。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上的特殊性。与银行流动性资金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负债的流动性单一、稳定
与商业银行不同,住房公积金获取流动性资金的途径单一。从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即可看出,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按照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规定实质上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即自动的强制缴存,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没有别的途径获取流动性资金。
(2)资产的流动性单一
如前所述,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国债购买数量相对于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非常有限,住房公积金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上,其中委托存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产集中表现为委托存款。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委托贷款不具有流动性,事实上委托贷款是流动性极低的资产。
(3)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封闭性
住房公积金的流转在自身内部形成了一个封闭环,它只是在房地产市场这个特殊的板块循环,本身并不参与产业资金、金融资产等各种市场资金的循环(这里忽略了对国债的购买,下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其他行业风险的渗入,但根据马克维茨(Markowitz)资产组合理论,这种封闭运作方式同样面临这单一投资的高风险。
不过,这种封闭式循环不能简单地以好坏论之,住房公积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实现住房保障功能以及限于资金实力,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不可能实现多元化配置。
(4)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区域分割性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是独立运作的,行业内部没有实现资金拆借,这也是与商业银行的显著不同点。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的结构分析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Gap,用G表示)将取决于归集(Accumulation,用A表示)、提取(Detraction,用D表示)、贷款回收(Repayment,用R表示)、贷款发放(Loan,用L表示)。借用会计恒等原理,可得如下恒等式:
A+R=D+L+G
即:G=(A+R)-(D+L)(1)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公积金,这其中就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也就是说,中心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本金,最终会以回收贷款的形式返回;另一方面,在假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总是大于职工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职工偿还多少住房贷款本金,可以提取相等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对于中心来说,资金总量并不会因为贷款本金的回收而增加。用M表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用N表示除M以外的所有提取总额,则有:
D=M+N(2)
另外,可以假设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与提取公积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事实上,委托提取使这种时间间隔几乎为零),则下式成立:
M=R(3)
将(2)、(3)带入(1)可得:
G=A-(N+L)(4)
(4)式表明,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额减去贷款及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差值,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反向影响流动性余额。
住房公积金归集(即缴存)是职工工资收入乘以一定的缴存比例,由于缴存比例在一个缴存年度保持不变,且缴存比例不会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可以认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是职工工资收入的函数,即:
A=A(W)
其中,W表示职工工资收入。
对于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N),还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如离退休、出国定居等)往往随时间(t)表现出较大的稳定性,可以表示如下:
=(t)
住房消费提取中除支付房租提取外,其他都与购买住房有关。假设房地产销售市场对于不同的收入阶层具有同质性,那么住房消费提取也将与购房贷款高度相关;如果商业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高度相关,则非相关提取可表示如下:
N=N(L)+(t)
令:F(L)=N(L)+L
则:G=A(W)-(F(L)+(t))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的制度性因素(如市场利率、贷款限额等)时间一致性较强,短期内波动较小,暂略去。影响贷款发放的非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住房价格与职工收入的对比(P/W)、市场需求存量(X,或称城镇潜在购房人数,与人口总量相关)等,表示如下:
L=L(P/W)
从而:F(L)=f(P/W)
G=X·[A(W)-f(P/W)]-(t)(5)
(5)式表明,流动性余额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这为流动性余额的预测提供了一个数理模型。
3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
1.流动性评估
流动性评估,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赋以权重,对流动性现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的过程。
(1)评价指标
流动性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归集评估、贷款评估、综合评估等三个方面,并以三者为基础,建立流动性余额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在表1中指标一列,括号中的数值表示权重大小。其中,归集、贷款、综合共享一个总体权重值,三个指标项分别各设置一个总体权重值,经过两次加权求和即可得到最终评估分值;再根据分值所在的区间,判断流动性现状。流动性状况分为五种情形:过多、富余、正常、警惕、过少。
上述五种状态中,除了过多或过少外,其他三种状态都是可以接受的;流动性余额调整的目标就是使流动性余额始终处于富余、正常、警惕三种状态,或者说在这三个状态所对应的区间波动。
2.流动性预测
如果说流动性动态评估是流动性预测的“基本分析”手段,那么这里要讨论的流动性预测将从“技术层面”着手。
前面,我们得出了下面这个等式:
G=X·[A(W)-f(P/W)]-(t)(6)
该式表明,流动性余额(G)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除此之外,还有下述表达式:
G=(A+R)-(D+L)(7)
它表明,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R)加上贷款回收(R),再减去提取(D)和贷款发放(L)两项。
(6)(7)两式同为流动性余额表达式,所不同的是,(6)式是流动性余额各个影响因素的符合函数,对应的是投资理论中的多因素分析模型,我们将用(6)式采用多因素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1,由于它囊括了各主要经济变量,运用基本分析手段,因此G1是理论上的适度流动性余额;(7)式是流动性余额的自我分解,其实质与流动性余额的定义无异,它对应的是计量经济学的时间序列模型,这里我们将用(7)式采用时间序列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2,由于它并没有考虑任何基本经济因素,完全采用技术分析手段,因此G2是预期发生的流动性余额。
在对(7)采用技术分析手段进行预测时,往往将该定义式转换为时间序列表达式,即:
(8)式符合时间序列模型的自相关表达式,实事上,它赋予了定义式实际应用价值,因为定义式的主要功能是计量流动性余额的实际数值。
有了理论值和实际值,就可以对预测流动性余额进行评价。这里用G2对G1的偏离程度λ(λ=[(G2-G1)/G1])考察未来流动性余额状况,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总之,对于流动性余额的预测可采用基本分析和计算分析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分别对应多因素模型和时间序列模型;通过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进而判断预期流动性余额状态。
3.流动性调整
在对流动性状况作出准确评估之后,往往需要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调整,因为流动性正常状态是一个“不稳定均衡”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在某一个时点的流动性适度规模在下一个时点可能就不再是适度规模了。所以,流动性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流动性调整应该具有前瞻性。
在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规模上的调整时,需要动用调整工具。流动性调整工具主要有两大类,即制度调整工具和市场调整工具。由于制度调整工具受政策支配较强,中心运用政策调整工具的自主性较弱,因此下面将对制度调整工具作简单论述,而将重点放在市场调整工具上。
(1)制度调整工具
制度调整工具是指通过改变某些制度设计来达到影响流动性余额的目的,这些制度涉及归集和贷款两大类。制度调整工具对社会的震动性较大,不宜过多采用;当流动性余额长期偏离正常状态,则可以认为这种偏离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当造成的,此时可以考虑采用制度调整工具。
①与归集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通过限定缴存基数上下限,或者改变缴存比例,或者限制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影响职工月缴存额,进而影响归集额。
调整提取办法:通过限定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范围,或者直接对提取额度作出规定等,影响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以至影响流动性需求。
加强归集执法力度: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处罚措施,提高公积金执法人员的执行效力等。
②与贷款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贷款条件:如改变对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期限的限制,对是否负有公积金债务的限制,对职工户籍的限制等等,以此影响贷款需求。
调整贷款额度:如对余额倍数的限制,对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各变量的限制,对首付款比例及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等等。
调整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即调整最高贷款期限,人性化设计还款方式,对提前还款特别规定等。
(2)市场调整工具
市场调整工具,是指在不影响公积金现有制度设计的情况下,通过开发非主营业务品种,建立表外项目,达到改变流动性余额的目的。由于这些非主营业务品种较少受到计划调控,故称“市场调整工具”。相对于制度调整工具,市场调整工具对流动性的影响更为直接、迅速,便于经常性使用。
①同业拆借。在城市间建立公积金拆借市场,一方面,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该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拆借行为对拆借双方来说实现了互利共赢,双方有参与建立拆借市场的积极性。
②银行自营贷款补贴。即由职工申请银行自营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补贴给职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转移到商业贷款上来,以此减少公积金流动性需求。银行自营贷款补贴的充要条件是中心增值收益充裕且个贷率较高。
③贷款出售。是指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是中心贷款资产向商业银行的贴现,可以增加中心流动性余额。作为流动性调整工具之一,贷款出售的针对性较强,操作起来简便易行,对满足流动性需求更加及时。
钦女士今年42岁,在一家中型企业任财务部主管,税后年收入接近20万元,社会保障齐全。老公长她一岁,今年43岁,是一家企业的销售经理,年收入随着销售业绩会有些波动,但税后最低也能达到20万元。为防范风险,钦女士为两人购买了充足的重疾和意外伤害险,还为老公购买了终身寿险。儿子已上初中,喜欢运动,也购买有教育险和附加住院补贴。
钦女士从内地来上海四年,在上海购置了两套住房。一套自住房现值250万元,房贷15万元,用两人公积金还贷;另一套为小户型学区房,现值150万元,房贷50万元,作为投资,每月有2000元的租金收入。家庭存款有30万元,经常买些短期理财产品。股票和基金市值6万元。
钦女士家庭每月固定支出为1万元,其中还房贷4000元,孩子教育1000元,生活费5000元。年支出大项为交保险3万元,旅游3万元,孝敬双方父母4万元。
■理财目标
由于两人没有时间进行股票等投资产品的操作,致使股票基金的收益很不理想。而房产带给他们的稳定升值使他们对房产投资情有独钟。但随着上海等城市的限购政策出台,他们没有机会在上海购买房子或贷款,便将投资目光转向了暂没有进行限购的老家――内地三线城市L市。
经过一番考察,钦女士看中了L市市中心的房产,环境闹中取静,交通便利,医院、名校近在咫尺,是数一数二的好地段,也是该市最贵的房产。钦女士打算投资最小的一个户型,全额付款30万元。按照当前的行情,租金收入应该有每年1.2万以上。
临近交款,钦女士却犹豫起来。加息步伐越来越密集,房贷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钦女士夫妇虽正是为事业打拼的黄金期,但工作繁忙职场竞争激烈,使两人都感到有很大的压力。提前还完房贷也是钦女士的一个愿望。孩子刚上初中,如果想享有更好的教育资源,也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
■财富分析
投资品种单一
钦女士家庭的自用性资产占总资产的57.34%,投资性资产占35.78%。当家庭处于稳定期阶段时,正常的投资比例应为60%左右,钦女士家庭当前的投资资产比例较低,不利于提高净资产增长率。
一般一个家庭的流动性资产应满足3-6个月的家庭开支,而钦女士将所有的流动性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基金等,由于理财产品在封闭期时是不能够进行赎回,即使是短期的理财产品也不能替代现金的流动性,钦女士需要准备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来预防不时之需。
现阶段钦女士的现金结余均用来储蓄,因此自由储蓄率(自由储蓄额/收入)达到50%,理想状态一般应控制在30%左右,目前钦女士的家庭该项比率较高,可适当增加支出比率。财务自由度是指依靠家庭理财收入来支付生活支出的比率,理想状况是1,而钦女士该项比例为0.19,说明钦女士的理财收入过低。投资的资金量偏低且投资品种单一造成的风险聚集,使得整体收益率不理想。
抗风险能力较强
钦女士家庭的负债率为15%,大大低于40-50%的警戒线,且贷款成数只有16%,显示出钦女士家庭财务稳健,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钦女士持有的投资资产大部分是现金,用来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目前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是个较好的选择,但也存在收益较低,需是时时关注以及衔接产品不及时等缺点,会影响资金的使用和收益。
钦女士家庭属于财务状况良好的家庭。收支比率适当,储蓄率较高,处于事业的稳步上升期。而且钦女士对家庭的保障意识很强,已为家庭购买了以重疾险和寿险为主的保险产品。其家庭财务中核心问题在于储蓄的合理运用上。
■理财建议
用储蓄提前还贷
按当前钦女士的收支情况,每年都可以有20万元左右的现金结余。如何合理运用储蓄是钦女士理财的关键。建议钦女士将现有的30万元存款除留够紧急备用金外,可考虑提前还款。
首先钦女士的贷款为等额本息,刚开始还款不到一年,现在提前还款能够节省较多的利息。
其次钦女士虽然现在职业生涯进入上升期,但工作压力较大,梅先生从事的销售行业也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趁事业顺利的时候提前还完房贷,可有效减低每月的现金支出和心理的焦虑感。按照现在的收入情况,钦女士家两三年即可还完房贷,届时孩子初中毕业,夫妇俩下一步的理财目标是为孩子出国深造筹备资金,并为自己筹备养老金。
再者,购买老家的物业虽说是个不错的选择,二三线城市可能会有一轮涨价风潮,但由于没有人进行打理,出租存在管理问题,何况房产投资有流动性差,受政策影响较大,占用资金较多等缺点,不适合资金有限的钦女士。
基金定投两不误
钦女士家庭预计年储蓄结余为20万元,可将储蓄的20%即4万元(每月3000多元)进行基金定投,定投股票型基金。如果收益率为6%的话,7年可积累35万元,可作为孩子的部分出国深造费用。15年可积累100万元,可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准备。按照退休后余寿25年计算,3%的通胀率,每年可获得4万元的补充养老金。
给未来再上一份保险
钦女士家庭目前年交保费合计为3万元,约占到家庭年收入的8%。家庭年缴保费占年收入的10%左右,均属于合理的范围。从险种结构来看,主要是保障型险种,说明钦女士有着很强的人身风险意识和家庭责任心。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份责任心,钦女士渴求财富的稳定增长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并改善家庭的生活品质。
按照目前上海的消费水平来计算的,到儿子大学本科毕业预计还将发生30万-50万元的费用,月均费用为3000元左右,目前每月储蓄和已有的教育险已经能够满足这部分费用。如果钦女士还有子女留学计划,预计还需增加50万-100万元的费用。将投资方式单一的寄托在房产上,不尽合理。房产固然有保值功能,但也有固有的劣势,如前期投入太大,租金收益率低,流动性差等。
创新组合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在降低利率的同时,将利率浮动区间放宽这一组合具有创新性,既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又实现了事实上的非对称降息,这是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殊的安排。
存款利率的上浮,会加剧本来已经激烈的揽存争夺战,导致存款利率价格上升,即使降低基准利率,实际存款利率也不会变动。实际上在政策出台后,就有六大行包括工、中、建、农、交和邮储,对自己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进行上浮,最高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了3.575的上限。存款利率上浮也为货币宽松之后未来通胀治理预留空间。贷款利率方面在下调后,最低利率可以低到5.04%,这在投资回报率下降,信贷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保证企业投资热情与正回报,可以有效的刺激信贷增长。利率浮动放宽后可以依据市场的资金供给需求进行资金价格的调整,不至于扭曲了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有利于抚平资金供给不平衡时所产生的资金流动不畅,这是利率市场化的主要作用。
在降息的同时扩大存贷款利率幅度区间,显示在保持商业银行存贷款名义利差大致平稳的同时,有更大积极性进行差异化利率浮动来激发贷款需求,将会考验不同银行的定价能力和创新能力。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可能继续其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探索,但从目前的区间管理来看,留给市场的空间确实已经变大很多。
存款、贷款需要“货比三家”了
利率浮动之后,各大商业银行就有空间根据自身客户情况,以及议价能力,调整本身的存贷款利率,这样就会有存贷款在不同银行出现利率不同的情况,所以存款也好、贷款也好,都需要睁大眼睛了,这对中国存贷款客户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特别是家庭存款者。需要更多的注意各家银行利率的变化,这对以前的家庭储户来讲,是一个全新的任务。比如说以10万元一年期存款为例, 按照最高优惠率存款与最新基准利率计算相差325元。同一笔10万元5年期存款,存在不同银行,目前执行基准利率的银行利率仅为5.1%,执行上浮10%利率的银行利率最高,为5.61%,两者相差0.5个百分点。如果市民存款10万元,存在利率最低的银行,5年后利息收入共计为25500元,如果存在执行上浮10%利率的银行,则5年后利息收入为28050元,两者相差2550元。市民存款理财时,可“货比三家”,选择最优惠存款利率银行。
降息对房地产市场来说是个好消息
降息对于购房者们来说是个好消息,减轻了购房者的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以20年期限的100万元的贷款为例,此次降息后,基准利率调整为6.8%,以此计算购房者每月的月供为7633.4元,下降了接近150元,利息总额83.2万元,减少了3.6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由于目前贷款利率较高,很多房贷族都会想要提前还款,但是今年提前还贷却需要三思而行。以现行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6.80%计算,八折以后是5.44%,而即使拿不到八折的优惠,八五折后的利率也达到了5.78%。尽管当前投资环境不太理想,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不少理财产品可以达到5.5%以上的收益率。同时,明年的经济情况还是一个未知数,谁也不能保证是否会有好的投资机会,因此,与其将闲钱拿去提前还贷,不如留在手里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
对于房地产商而言,他们就“乐呵了”,降息对楼市具有刺激效果是毋庸置疑,信贷和货币政策转向宽松,使得开发商最坏时期已经过去了。首先是刺激房贷需求量,释放更多市场有效刚性需求和部分改善需求,有利楼市销售成交继续保持上升。其次是房企贷款融资成本下降和销售回款压力相对降低,有利提振楼市信心。最后,下降购房者的贷款支出成本,可缓解还贷压力和对信心的恢复。
5月在各地地方政府已经对房地产调控进行了有限的松绑,刚性需求开始苏醒,成交量开始回升,在这个时刻降息,将继续刺激刚需入市,回升的房价也会让很多有购房意愿者蠢蠢欲动。
但不需要对房价重新走入上升通道有太多担心,因为房地产调控整体上并没有放松,限制了投机性需求后,仅凭刚需,要消化空置房的库存需要时间。下半年保障房的投入也可以为熨平供需矛盾提供弹药。
经济下行担忧“KO”降息利好
面对6月4日到6月7日四个交易日连续下跌的不利局面,尽管央行8日意外降息,但是从8日市场表现看,并不为利好所动,除了早盘跳空高开后,全天基本处于弱势震荡格局中,在降息利好与经济下行风险的PK中,空方明显占据上方。期盼的反弹并没有随着降息利好的出台而出现。从近日的走势看,股民仍需继续煎熬,等待市场情绪从根源上发生变化,即对经济下行的担忧情绪的缓解。
更巧合的是此次降息和上次降低存款准备金时A股走势如出一辙,上次跌破2400点,这次跌破2300点,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说明中国的货币政策其实早已关注股市在内的资产价格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