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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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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第1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交通 突发事件 应急系统 宁波

城市交通是由机动车辆及各种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组成部分。城市交通突发事件是发生在城市道路网上,由于一些自然或人为的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交通通行能力下降,引起社会连锁反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给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带来损失的事件,较为常见的有交通事故和非周期通拥挤。

尽管近年来,一些城市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了城市通行能力,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私人汽车大增,给城市土地资源容量和城市环境容量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首都变成了“首堵”。道路基础设施不可能无限制扩容,城市交通的复杂局面仍然将长期存在。依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的交通管理虽然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件的发生几率,但是,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提高城市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是政府交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各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

一、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

1 发生的不确定性

虽然部分突发事件有发生征兆或预告,但是确切发生的时间、地点是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其发展轨迹。最初仅仅是道路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处理不及时,最后却有可能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进而可能出现城市的局部混乱。这就是其中的“连锁反应”和“放大效应”。

2 处置的高难度性

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上相对车流量大,交通比较拥挤。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往往使得救援力量无法或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到现场后,又往往局限于地形环境因素,大型设备施展空间有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路面人车混杂,还使得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存在极大的危险性。

3 后果的广泛社会性

城市道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其影响面会迅速扩大,产生“涟漪”效应。可能导致城市交通进入危机状态。

二、宁波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处理系统现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和水上搜救部综合应急预案和部分预案。宁波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及时化解行业内存在的矛盾,有效预防和处置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宁波市交通局出台了《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将突发性出租汽车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并列出不同的处置方法。预案要求市公管处建立监测网络,及时将一般性以上的出租汽车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局里。

为促进宁波市交通系统“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在台风、洪水、潮汛等自然灾害面前,车辆、船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宁波市交通系统“三防”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制定了《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预案》。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疏运,保证应急求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宁波市交通局制定了《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近年来,宁波市应急反应机制初步建立,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但现有机制总体看应急指挥系统还缺乏标准、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地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增强城市交通应急反应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成为政府交通部门以及相关各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

三、宁波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思考

1 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21世纪的交通将是智能化的交通。智能交通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交通信息的采集、处理、决策和指挥调度,使交通基础设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表明智能交通在缓解交通拥挤、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宁波初步建立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总体框架,建设了包括交通信息综合业务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视系统、 “电子警察”系统、智能卡口系统、高清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无线移动警务系统等一大批先进的交通管理应用系统。在交通管理智能化发展方面,重点加强了五大系统的建设,即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一期、二期项目)、道路实时交通信息(事件)采集、监测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高清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无线移动警务系统。智能化、高科技化交通管理系统为宁波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 建立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

为了提高城市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需要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映灵敏、保障有力的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结合宁波实际,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认为,宁波城市应该建立预警联动总中心,在该中心下,建立交通突发灾害预警联动分中心。

(1)实现在“总中心”下的资源共享

将城市电力部门、排水部门、气象部门、地质部门、消防部门、治安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建筑部门、交通部门等等各部门都纳动中心,各部门建立预警子系统,通过联动中心实现资源共享。联动中心必须将会影响交通系统运营的预警信息及时传入城市交通灾害预警子系统中,便于该子系统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2)建立统一的报警号码台

目前,110、119、122,120等多个号码台的存在,使人们在危急关头求助时,还需要首先想一想自己所处的状况和应该拨什么号码,因此必须将各类不同的社会服务号码,如交警96122报警,医疗122急救,高速路政、高速拯救、业主管理处指挥中心、

FM93电台收入交通信息导航等等多报警系统的联动,可以建立统一的报警号码台,或者使各个信号台之间相互沟通,无论是哪个信号台收到报警信息,都有责任将其信号转传给正确的信号台,确保指挥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报警信息,同时向多个部门同时发出指令,立即展开抢险、排险、救护、疏导、保卫、侦察等工作,势必会极大地提高救援的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统一的应急领导和指挥体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应急工作

设立专门负责机构,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设立值班电话,健全应急反应网络。其职责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事故的破坏;领导和协调紧急事件管理系统。其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人员培训、处置演练、消防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紧急事件;给予下属机构在处置紧急事件时所需人员、技术和资源的支持。

3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预案是将突发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的有效补救措施。应急预案分总预案与专项预案。总预案是指对突发事故(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原则、组织、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对策、措施等总体要求。专项预案是按照突发事故(件)的类别,组织指挥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体对策、措施。公管处、航管处、公路局等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针对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适时对各级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1)完善交通管理和疏导的联动应急预案

宁波是个台风、暴雨多发区,有关部门须制定和完善非正常天气状况下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应急预案。交管部门应与气象、水电、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天气变化情况。如台风来临后,交管部门要派出警车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必要时断绝社会交通,确保交通安全。交管部门还要重点加强环路、桥区等重点区域的交通维护疏导,根据情况,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主路车辆走辅路。还要建立救援车辆绿色通道,凡执行紧急救援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等,一律派出警车开道,确保特种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2)完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的较完备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如要求学习驾车者首先须参加急救培训班并取得证书后,才有资格考驾照:要求司机在车里预备急救箱等等。我国作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的国家,宁波作为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大城市,有必要尽快建立现代化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除了培训驾驶员、交通部门管理人员等,同时在各级急救中心设立交通事故急救队,保证一定的人员数量、装备和技术,并建立急救培训系统。这些预案和制度的出台会很大程度上杜绝或缓解交通堵塞等灾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慧艳: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交通科技[J]2005(11):23-25

[2]朱嘉:谈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5(5):65-67

第2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雪防滑工作的认识,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立足于认真贯彻**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把防雪防滑工作当作一件事关人民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有领导有组织工作到位,四方区成立防雪防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可刚区建管局局长

成员:田吉义区建管局副局长

明吉田区建管局副局长

魏建国区城维总公司经理

陆德兴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建管局办公室,

三、应急抢险启动程序

(一)融雪物资及积雪清运设备储备。

区城维总公司配备车辆20台,储备防滑物料黄沙300m3、固体融雪剂150吨、铁锨200把、铁镐200把、扫帚200把。各单位要备足铁锨、扫帚等清雪工具,保证值班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充分做好防雪防滑前期准备工作,一旦下雪能够保证立即出动。要做到雪中上岗,主干道要在早7时前采取清雪防滑措施,确保道路畅通。

(二)道路融雪。

在强降雪情况下,优先组织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高架道路、桥梁等区域的清雪融雪工作,以迅速疏通城市交通,保证正常的出行秩序。路面积雪以机械清扫为主,辅助实施化学助剂融雪。当白天发生强降雪时,各责任单位集中人员和机械设备按区域划分组织道路清雪,要在雪停后两小时内或在下午16:30前完成清雪及融雪剂播撒任务;当夜间发生强降雪时,各责任单位及各级专业融雪作业队伍要在早7:00前全部完成道路清雪及融雪剂播撒任务。其中,公共交通线路的道路清雪及融雪剂播撒工作应在早6:00前全部完成。

(三)积雪清运。

融雪工作形成的废渣,包括沙土、冻结物等融雪垃圾,由城维总公司在雪融后二天内打扫、清运完毕。建管局对各单位的融雪工作做好监督,不得将融雪剂及融雪所产生的垃圾等腐蚀性物料播撒入周边绿化带中。

四、工作要求

在强降雪天气下,各责任单位要时刻保持通讯和信息通畅,确保决策果断、措施得力、行动迅速、收效明显。各单位要通力协作,资源共享,随时调动应急所需要的人力、物资和设备等资源,全力以赴做好融雪及积雪清运工作。

第3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据预测,世博会期间将有7000万人次往返世博园区,平均日客流量为40万人次,高峰日客流量达印万人次,极端高峰日客流量或将有80万人次。对上海的城市交通而言,将是有史以来最大的考验。2009年底,轨道交通1号线频发事故,个别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又出现运力不足人流拥挤等情况,更增加了人们对于世博交通的担忧。

原本就“行路难”的上海,如何确保7000万游客“进得来,游得好,走得出”?

3月中旬,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就世博交通保障方案、2009年一号线轨道交通事故,以及世博安保等热点话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9月至10月交通运行压力最大

《望东方周刊》:世博会期间,7000万游客平均每日往返世博园区40万人次,交通是否能够畅通无阻?

孙建平:目前来看,世博期间道路交通总体运行情况仍然比较严峻:轨道交通8号线和6号线等少数断面高峰时段拥挤情况可能会较为严重;此外,根据历年经验,世博期间的9月至10月交通运行压力最大。

不过,世博交通保障工作是我们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确保世博期间交通出行顺畅,力争实现游客通过公交、轨道方式,内环以内30分钟、内外环间45分钟、外环外近郊区60分钟、远郊区90分钟到达世博园的客运服务目标。

《望东方周刊》:为应对世博会的交通出行,交通局专门制定了二个《上海世博会交通保障方案》,这个方案针对游客有什么样的出行指导?孙建平:这个方案突出集约化交通理念,力争让90%以上游客通过轨道交通、地面公交及团体客车等集约化交通方式入园,以减少道路交通压力。比如,世博交通保障组规划了42条世博公交专线,投运了1000多辆公交车。

另外,方案划定了管控区、缓冲区和引导区三个交通管控区域:管控区只

允许持有世博通行证车辆、世博专属出租车和公交车才可以进入。区内居民和企业车辆可按规定申领通行证。园区周边设置大型停车场,专供世博专线巴士和团体客车等持证大巴使用。

缓冲区内设置194公里的世博交通保障通道,重点保障公交、团体客车等集约化车辆快速到达园区。

引导区主要是结合高速公路出入口引导入沪车流,并通过P+R方式,方便长三角自驾车游客停车后换乘专线车或轨道交通入园。在F1赛车场、虹桥枢纽、松江等区域设置P+R停车场,提供10000个换乘泊位。

借鉴了大阪、爱知世博会和奥运经验

《望东方周刊》:这个方案酝酿了多久?是否参考过其他国家的经验?

孙建平:从上海申办世博之时就已经把交通管理作为重点开展研究,具体的实施保障方案则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编制,到今年1月份最终对外公示。

交通方案的研制过程中参考了历届世博会的交通组织经验,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的有史以来参加人数最多的日本大阪世博会、2005年最近一届的日本爱知世博会,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交通保障经验。

比如,本次世博会交通保障采用的集约化公共交通理念,就是借鉴了爱知世博会主办方以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为主的原则,以此减轻道路通行压力。

又比如,为提高交通设施的服务效率、均衡客流,我们借鉴了爱知世博会非常注重交通信息系统应用的经验,重点建设了交通综合信息平台、世博交通信息服务应用平台和世博园区交通信息子平台三个平台,精心设计打造上海世博交通网、世博交通指南等七种交通信息人性化服务方式,为中外宾客全天候、多方位提供世博交通信息服务。

再比如,这次推行的194公里世博专用保障通道,就是借鉴了北京奥运会的奥运专用通道的经验,以此提升地面公交和团体客车的通行效率。

世博园区地处城市中心地区,且持续时间长达半年,最大的挑战就是世博交通保障与日常交通的正常运行二者如何兼顾。

一号线事故后,全员“大检查、大反思”

《望东方周刊》:上海一直推行公交优先的策略,但去年年底地铁一号线接连发生事故,市民抱怨地铁软件服务不够、信息告知不通畅、应急机制欠缺等问题。通过这一事故,上海汲取了什么经验教训?

孙建平:在轨道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当前确实面临着在老设施运行需要调整维修,新设施集中启用需要调试,以及服务质量一时难以满足市民需求的矛盾。

去年底一号线事故发生后,我们开展全员全覆盖的“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努力寻找差距和问题,并采取了以下措施,以确保世博会期间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一是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每天安排1000余名工作人员,利用夜间停运时段仔细检查轨道、触网、车辆,并将2010年列车大修计划提前至年初进行,力争在世博会前完成缺陷整改。

二是提升抢险保障能力。将全网络的应急抢险点从12个增加到22个,每个抢险点负责一块区域内的应急抢修工作并做到全网覆盖。目前,轨交维修保障部门已提前进入了“一级保障维护”状态的演练。

三是提高轨道交通突发故障应对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大面积客流拥堵或网络性故障,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站台广播、地铁电视、志愿者引导等多种方式告知乘客。

四是强大志愿者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已经建立了6支、8000余名志愿者参加的志愿者队伍,他们也将成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倡导城市文明、服务世博盛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20个应急预案

《望东方周刊》:在世博会期间,交通港航业将有什么样的安保措施?

孙建平:我们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世博安保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主要做了这样几项工作:

一是签订安保责任书。2009年,我们局与全市18个区县交通港航部门、11个局属单位以及830余家公交、长途、道路危品运输和码头单位签订了二级安保责任书,落实安保责任。

二是编制交通港航安保方案。目前已经编制完成了世博公交、长途、轨道等12个专项方案。其中与旅客有关的公交、长途、轨道、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方面,主要安保措施有:

公交方面,世博周边、世博专线车及在虹桥枢纽、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始发的4700辆公交车安装应急逃生窗和实施“一车一人”安检要求,内环线内8000辆公交车和公交枢纽站安装视频监控,途经站点落实平安志愿者服务。

长途客运方面:所有进出上海的长途客运班车安装GPS,本市长途班车加装视频监控系统,所有长途客运站点对进站出发和到达旅客实施安检,到达安检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水路客运方面,浦江游览、轮渡、国客、省际、三岛客运码头配置安检设备和人员对旅客(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检。上述客运码头配置彩色监控,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进出口通道、候船区域、船港界面、限制区域等重要部位。

轨道交通方面,计划设置约650个安检点,对进站乘客大件包裹和行李实施安检。

另外,还组织200余家港口、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反控防范专题培训,以及对交通港航相关员工进行安保培训等。

《望东方周刊》:世博会期间交通安全问题,设立了什么样的应急预案?能否举个具体例子,比如园区内如有突发事件发生,人流要紧急疏散,提供怎样的交通保障?

孙建平:截至目前,已经形成了市局层面一个总体预案和19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轨道交通保障、公交过江、出租车、内河水上、港口客运、道路危品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等预案。

第4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交通;交通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都市;发展

城市交通问题是本世纪以来,工业发达国家一直为之困扰的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经济贸易和社会活动日益繁忙,城市交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各种交通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1、大城市交通管理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机动车密度还比较低。尽管如此,由机动车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城市交通堵塞问题也很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体制上、行政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1.1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到2008年底,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已发展到118个,城镇人口已超过6亿人。再加上数目膨大的流动人口,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强度增加,使城市内部客货运交通承受沉重的压力。

1.2大城市作为区域交通的枢纽作用日益明显

大城市交通运输量在全国交通中占了很大比重。大城市负担着大量的客货运输、换乘、换装、中转、集散任务,突出表现为出入通和过境车辆的增加,严重地冲击着城市内部交通运输。

实践告诉我们,城市交通特别是大城市交通,必须要有一个适应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当前,世界现代城市交通正进入以信息化为目标的新时期,一个包括道路建设、客货运体系和交通控制管理组成的快速、便捷、舒适、高效的城市交通系统,是衡量当前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现代化水平,既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才能整治我国的城市交通紧张、逐步实现城市的交通现代化呢?我们首先必须弄清问题――特别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的生成原因;制定适合国情的发展目标;然后,采取现实的瞻前顾后的有效对策。

2、山东青岛市道路交通的现状及主要存在的五大问题

几年前,青岛的第一条快速路建成,解决了东西交通的问题。但目前,其问题多多,卡脖子路段存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建设一个项目,首选应该充分评估其带来的效果,同时应该评估其风险。显然,第一条快速路的诟病,是建设之初始料未及的,至少也是估计不足的。第二条快速路的建成,又是一个缓解交通压力的重大举措,然而,它对于杭州路立交桥周边的交通状况,并未起到很大的缓解作用。目前充其量也就是解决了快速连接胶州湾高速公路的问题。 任何一个大交通项目的成功,都是一个综合性的成功,把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完全寄托于某条道路的建设,或者某项措施的出台,都是片面的,也是不科学的。当前,市民出行的交通方式是:乘公交车、出租车或自驾车。

青岛的另外一个现状,就是城市空间布局的问题。城市核心功能区过度集中在香港路、山东路周边,是造成目前交通压力的又一个直接原因。青岛市区三面环海,只有北面是出口,这本身就很容易导致交通压力过度集中。城市功能规划的片面性,又加剧了这种局面。因此,尽快落实政府提出的黄岛、红岛、青岛三点布。

2.1道路交通压力越来越大

近两年青岛市年均新增各类机动车8万余辆,其中私有小汽车每年增加近4万辆,使城市交通压力骤增,连锁产生停车难和部分道路高峰时段出现拥堵等一系列问题。与此同时,青岛市旧城改造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展开,给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压力和难度。市内交通的压力逐年增大的原因,有下列几个:

①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②城市车辆,特别是私家车的快速增长;③城市地面交通设施的陈旧;④城市空间布局过于局促;⑤交通管理水平赶不上交通状况的发展。

2.2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由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整体素质不高,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诸如酒后驾驶、闯红灯、车辆超员超载、不礼让“斑马线”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由此导致的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3管理手段不适应形势需要

管理手段单一,现代科技管理手段应用率还比较低,路面管理仍以执勤交警纠违疏导为主,警务效率和管控力度受到了制约。

2.4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下

由于历史和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城市中交通控制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设施很少。从停车场看,大城市别是中心区严重短缺停车设施,车辆大都停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加剧了拥挤堵塞和事故发生。此外,国际上正在研究并开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

2.5忽视公共交通的发展

公共交通是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了痛苦曲折之后,都鲜明地选择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高,适宜于公共交通运输,所以国家早就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城市交通疲于应付,导致了公共交通的萎缩。

3、针对青岛交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3.1采取三个措施加强公路安全管理

(1)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资格培训。(3)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加大设施和装备投入,完善应急机制。

3.2做好四个方面工作加强交通管理

(1)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不断提升畅通工程水平。(2)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加强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水平。(3)加强交通科学组织与管理。(4)强化交警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战斗力。

3.3采取十个办法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1)深化文明交通“三让”活动、推进“五进”工作,巩固创城成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大力倡导“六不”,有效地改善城市交通软环境。

(2)树立严管理念,持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不间断地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公路以治理客货运车辆超载为重点,整治超速、客货混装、农用车载客等违法行为,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城区加强违法停车治理,整治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违法,规范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行为。坚持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打击盗抢机动车等违法行为。

(3)提高交通事故防范能力。科学分析全市交通事故成因及特点,确定一批交通事故黑点,从警力投入、设施完善等方面进行整改。

(4)加强恶劣天气和重点时段高速公路的管理,全市公路确定多发事故段,实行承包责任制,确保重大事故指标零增长。

(5)通过设立举报奖励机制等办法,有效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

(6)进一步完善路路路联勤网格化管理的公路管理模式,科学部署公路警力,扩大公路管理覆盖面,提高“见警率”和处置突发事件、交通拥堵的快速反应能力。

(7)运用交通视频监控系统,提高非现场执法比率,进一步规范道路行车秩序。

(8)围绕城市交通发展需求,加快《青岛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立法进程,落实《青岛市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争取资金,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审批,推广应用停车诱导系统。

(9)要积极争取智能化交通建设资金,加快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增加路口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诱导显示屏、交通流量监测设备等,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

(10)要做好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利用,本着实用、方便、高效的原则,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效能。

4、建议与展望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市区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的内容,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改进存在问题的路段和交叉通组织形式;在停车、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系统、道路交通设施、监控系统和法规政策等领域中逐步落实规划方案。为了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建议尽快开展世纪大道、重要干线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交通控制问题及综合交通管理方案的交通设计工作,提高交通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达到模范管理水平的目标。

总体来讲,青岛市道路交通在城市布局、道路网及车辆拥有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基础条件,加上青岛市日趋成熟的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这一切均表明,青岛市已具备了向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迈进的条件。可以相信,随着《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与实施,青岛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与规划必将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之,一个好的交通状况是市民所需,也是城市发展的必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同时还依赖于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这是科学,是硬道理,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效的世纪,我们要真正的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再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交通管理经验,尽快提升管理水平。朝着建设大城市现代化的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这个目标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海岩.中国交通发展与研究[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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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俊来.单向交通条件下信号交叉口通行能力计算方法[J].公路交通科技,2005,22 (4): 103-107

[4]王丰元.青岛市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策略研究[J].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5,26 (2):67-70

第5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第6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软基处理 基本原则 施工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2(c)-0045-01

1 城市高架桥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

1.1 交通组织设计的原则

(1)系统最优的原则。在高架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时,既要考虑项目所影响范围内路网的整体效益,同时也要保证在建工程项目的通行效益,而选择组织方案的重要依据就是整个路网系统效益的最大化。所以,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时,应尽可能小的影响周边路网,切忌出现以整个路网交通效益换取单点利益的现象;(2)经济合理。在高架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设计的交通组织方案与很多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施工的方法和施工现场的条件等,施工时不能随意地扩大施工场地,也不能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而对施工的便利性产生影响,应从整体上来考虑合理性和经济性;(3)以人为本,公交优先。城市公交系统的完善情况对于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质量都是有着重要的影响的,而高架桥施工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干扰到周围居民的正常出行,因此,设计交通组织方案时应尽可能的不影响公共交通,以保障周围居民的顺利出行;(4)依据进度计划合理的组织交通。城市高架桥的建设过程通常都是发生在狭小的空间内的,施工的场地容易受到限制,并且不同的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作业空间也是有一定差异的,所以,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不同的进度情况以及道路的总体宽度,合理的组织行人和社会车辆,从而最大化的利用施工场地。

1.2 区域交通组织

在道路的施工过程中,正在建设道路的交通运行情况肯定是要受到影响的,并且还会向周围的道路大量分流,而在一些路网不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明显,所以,进行城市高架桥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工作时,既要考虑到项目所在道路的实际情况,同时更要考虑到项目影响范围内的整个路网交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施工需求的情况下,还应符合当地居民的出行习惯,同时尽可能地减少交通分流给周边路网带来的压力,具体的区域交通组织流程如图1。

1.3 作业道路的交通组织

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结构形式发生了变化,那么施工作业空间的需求也会随之变化,并且随着施工进度的不同也会产生不一致,所以,在高架桥项目的施工期间应同时考虑到空间因素和时间因素,合理的进行交通组织。所设计的交通组织方案应尽可能地避免频繁翻交,同时应将运营区和作业区隔离开来,保证运行和施工的安全性。

根据城市高架桥工程项目进度的区别,我们通常都将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并且应根据结构施工的具体要求来确定每一个阶段的施工方案:(1)第一个阶段应进行中间桥墩的立柱、承台和桩基等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为了方便社会车辆的顺利出行,应在围挡两侧保持双向四车道具有一定的通行宽度;(2)第二个阶段应进行匝道桥墩、管线迁改、临时便道以及路基拓宽等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而现有管网的实际位置都是不同的,那么对迁改施工的空间就会产生不同的要求,同时路基拓宽的宽度也不尽相同,所以,应根据不同的断面形式和不同的路段分别设置围挡,运营时也建议采用双向四车道;(3)第三个阶段应进行现浇箱梁的施工作业。因为在这一阶段要搭设满堂支架,那么就会占用很大的道路空间,在支架的两侧还应保证泵车和吊车的顺利施工,所以,第三个阶段的交通组织是最复杂的。吊机的施工作业通常都要占用一个车道,那么在施工梁段只能维持两侧各一个车道双向运营。而分合流段的两侧是不对称的,那么道路加宽的宽度就无法满足双向运行的要求,因此,建议采用单向通行的方式,并且为尽可能的满足车辆通行的需求,还应设置交通转换通道;(4)第四个阶段应进行地面行车道的施工作业,浇筑完成现浇箱梁后,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和路基两侧的辅道通行,建议采用双向四车道;(5)这一阶段应进行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施工作业,行驶的车辆应在双向六车道和中间行车道通行;(6)最后一个阶段应进行各附属工程的施工作业,如照明、绿化以及交通安全等设施,应采用双向六车道通行。

2 临时交安设施设计

在城市高架桥项目的施工建设阶段,临时交安设施实际是整个交通组织设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其也是保证交通组织方案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其主要有引导标识和临时预告等设计内容,通过设计防落、防撞等安全设施以及限高、限速等警示标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行驶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也实现了车辆的合理分流,确保了高架桥项目施工的有序进行。

3 应急预案设计

在城市高架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难免是要发生一些应急事件的,那么就一定会影响到运营和施工,所以,在设计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时,应充分地考虑到紧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根源所在,同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从而保证行驶车辆的安全通行以及项目的安全生产。对于一个城市高架桥项目来说,常出现的紧急事件可能有交通事故、管道泄漏事故、火灾事故、高空作业坠落事故以及机械伤害事故等,我们应对这些事故一一进行详细地分析,同时以“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分工负责、统一指挥”为原则,设置相应的处理事故的机构,并且制定出有效的处理预案。

4 结语

城市高架桥工程是公路工程的一种,但是其还必须具有城市快速路的功能,并且其也是在已经建成的道路上进行施工的,那么就必须高度地重视其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工作。由于这一阶段的交通组织是较为复杂并且多变的,那么就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做好临时交安设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各方面的设计工作,从而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 臧金萍.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精细化设计[J].城市道路与防洪,2012.(5):41-47+7.

[2] 张立青.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1(1):62-66.

第7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结构和道路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统筹建设和综合管理,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积极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法规体系,科学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城市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区大于70%;线网密度达到3-4公里/平方公里;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4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到2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公交发展目标。

三、加快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中心城区在20*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各县(市)也应在20*年底前完成。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换乘枢纽配置,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统筹研究和合理布局城市内部及对外交通,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学校园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公交线路,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并积极开通公交旅游专线,方便广大市民就近旅游的需要。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重点旅游和交通枢纽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功能布局,逐步改变单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规公共汽车交通形式为主的局面。

五、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供地,不予验收。

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城市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各种交通方式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六、保障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

城市公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车辆要严格执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新开辟或者调整公交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

要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要积极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水平。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城市公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八、推行公交优先的保障措施

为有效促进城市公交的健康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并对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1、加大政府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2、建立城市公交财政补偿机制。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并对公交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由政府予以专项经济补偿。

3、科学合理地核定票价。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机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

4、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公交专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保证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建设用地。非盈利性项目各级政府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用地或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完善公交法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优先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规范、完善有利于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降低公交车营运成本,还利于民;对城市公交产业发展,给予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公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委、财政、*、规划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协商解决涉及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问题。

九、加强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驾驶员、乘务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十、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努力推行高动力性能、低消耗、低污染、低地板环保型以及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清洁燃料的绿色公交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升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尽快形成高性能、安全、方便、非接触式的IC卡收费系统、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运用GPS卫星定位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

第8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近年来,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提升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创新构建科学化事故预防、精细化疏堵保畅、实战化交通指挥、社会化公众服务等“六大体系”,运用中华太极文化的理念和内涵,优化、规范和支撑“交通安全套路”高效运行,破解机制性、瓶颈性和保障性难题,确保了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严重拥堵、安保出现失误、群众有效投诉、队伍违法违纪的“五个零发生”。

招式一:瞄准目标,力揽雀尾

构建科学化事故预防和处理体系

华蓥交警大队以“管得住、控得准、防得了”为目标,采取“揽雀尾”的招式,构建科学化事故预防和处理体系,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农村交通、安全联组建设、事故快速处理等方面实行科学化管理。

他们组建城市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专班,推动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主体工程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指导乡镇、街道安委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新机制,推动城乡交通从“末端管理”向“前端治理”延伸。

华蓥交警大队强化“公安主动、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对城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设施建设,实行量化细化、标准化考核,使城市主干道交通标志标线达100%、二级以上等级公路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率达90%以上,客车、货车定期检验率分别达100%和90%以上。

在风险防控中,建立车辆和驾驶人风险管控机制,对客车、“营转非”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五类重点车”及其驾驶人实行动态风险管理,交通违法处理率、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达到100%,“两客一危车辆动态信息共享平台”入网率达到100%。

在农村,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道安委”的作用,全市13个乡镇、街道都建立了“交管办”,与派出所合署办公,实行统一管理、专职化使用。乡镇“交管办”人员以5、3人标配,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政府保障。全市110多个行政村都建立了“两站两员”服务队,延伸管理层面和触角。同时,全面恢复重建市、镇、乡及其社区、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联组,强化驾驶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律自治。

    针对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实践现场勘查、案件办理、矛盾纠纷化解向特情中队和各秩序中队“三分流”警务运行机制改革,以联手、联勤、联动的“三联”勤务模式,实现事故现场处置率、事故办理率和群众满意率“三个100%”的目标。与此同时,大力推行交通事故网上受理、网上定责、网上理赔,建立轻微事故快处快赔中心,探索建立轻微事故自助处理机制和平台。

招式二:聚焦秩序 白鹤亮翅

构建精细化疏堵保畅体系

为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华蓥交警大队采取“白鹤亮翅”的招式,构建精细化疏堵保畅体系,从制定发展规划、优化动态交通组织、静态交通管理、交通安保等方面精细化施策。

他们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构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主动参与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并建立交通管理科研队伍,力争“话语权”,树立专业性权威。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是一个投入多、专业性强的问题。他们着力从交通设施维护、标准化精品工程、专业管理等方面强化机制建设。一是建立交通设施维护机制,联合住建、交通以及专业技术咨询团队,成立专家型指导组,提高专业水准,有序推进工作。二是打造标准化精品工程,在主城区,把新华大道、广华大道、工业园区、十里长街等,作为示范路、示范区和“严管街”精心打造,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三是建立专业管理机制,以交通信号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引入技术团队,建立健全交通设施规划、设置、使用、维护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工作规范。

解决交通拥堵是当下的难题和民生要求。华蓥交警大队以动静结合方式,攻坚克难。他们切实建立预警报告机制、应急预案机制,认真研判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拥堵现状,对上放学时段,以及旅游景点、交通堵点、大型活动、商务活动等,以“一路一点一方案”提前做好布警和动态交通组织,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同时,完善部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相邻省、市高速公路与地方公路间联勤联动,确保不出现管控的“盲区”和“死角”。并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临时停车泊位和地下停车库,在城区等部位安装和升级违停抓拍系统,“电子警察”实行了全覆盖。

招式三:拓展智能,金刚捣碓

构建智能化交通指挥体系

华蓥交警大队采取“金刚捣碓”的招式,构建智能化交通指挥体系,以建设完善交通感知系统、交通智能控制系统和执法管理系统为重点,深化“互联网+”、微警务应用,提升智能化水平,实行信息共享融合,建立城市“交通大脑”,打破“信息孤岛”。

极力推进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卡口、视频监控、流量检测、信号控制、气象监测、停车场管理等系统和资源,接入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开展视频巡逻、扁平化“点对点”调警、交通违法取证、信息服务、网上勤务管理、业务监管考核、信息分析研判、监控设备运行监测等工作。特别是对车管大厅、车辆检测线以及驾驶员考场的视频监控全部整合接入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实行授权监管,对相关业务信息实行网上采集、图上标注。

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在城区全方位建立“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在省干道每20公里1个监控终端,设立集区间测速、点位测速、智能卡口于一体的公路监控网。

华蓥交警大队探索建立智慧出行诱导体系。一是加快停车场管理系统、占道停车管理子系统及配套移动APP建设,并接入到监控中心平台,与稽查布控等子系统整合应用。通过微信、微博为公众提供停车、行车服务。二是在主要路段、重要路口、停车场等地建设完成交通诱导系统,接入集成指挥中心平台,由监控中心根据各个路段的交通流量实况,实时相关信息,及时诱导驾驶人避开拥堵、维修道路、封路等路段,提高通行能力。

在加强科技装备配备应用中,他们为一线民警配齐执法记录仪、警务通终端、交通勤务终端和交通违法检测装备。350M对讲机数字化转化,接入监控中心平台,与监控中心、缉查布控、勤务管理等系统深度整合应用。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安全防护体系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快优化网络结构和提高网络性能。

招式四:创新服务,玉女穿梭

构建社会化公众服务体系

    当下,“放管服”对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华蓥交警大队主动应对,采取“玉女穿梭”的招式,着力推进互联网+公安交管服务系统建设、推进车管中心建设、优化车驾管服务等方面强化社会化公众服务。

    他们依托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当地“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搭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公安交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建立基于HTML5技术的移动互联网站,升级微博、微信平台功能,全面规范和加强交警微博、微信、头条号和互联网站等宣传交流平台运营管理。设立“公安交通管理公众服务中心”和“公众服务岗”,开通交通管理12123服务热线,对接上级交警部门建立“公安交警业务知识标准库”,利用商业智能机器人,主动配合搭建基于互联网“广安交警智询通”平台,努力推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移动APP、网页等进行交通管理业务在线咨询的自动应答服务。

华蓥交警大队极力推进车管中心建设,开发系统,购买设备,推进档案电子化进程,实现档案查询、流转的无纸化,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在建设审验教育满分学习系统中,积极做好交警支队申请数据接口、衔接部门边界接入、建设全国领先的审验教育满分学习系统的基础性工作。

第9篇:城市交通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我市城区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道路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交通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现代化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总体要求,突出公共交通公益属性,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全省领先、全国一流公交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提升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出行分担率,为共建共享“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总体目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主导地位确立,基本形成以轨道交通(市域铁路)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社区巴士为辅助,出租车和水上观光巴士、轮渡为补充,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规模上可承担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出行需求,范围上辐射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中心镇,品质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保障有力、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特征的公共交通体系,争取进入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行列。

到2015年,市区公共交通发展阶段性目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城市公交线路总条数达到150条以上;公交准点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高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5分钟,平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7分钟;万人公交车辆拥有率达到10标台以上;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郊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500米站台覆盖率,建成区达到70%以上,中心城区达到90%以上;公交车辆运营平均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乘客平均换乘系数控制在1.5~1.7之间;公交车辆更新率年均12%以上,空调车和国Ⅲ以上标准车辆达100%;建成20个公交换乘中心;公交车辆环保定期检验率达100%,上路车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率达100%。

三、科学编制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完善公共交通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引领,及时修编、全面实施《温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温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公交线网、公交枢纽、停车场站、公交专用道等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尤其是瓯江口新区等新开发功能区块,要通过调整用地模式创造有利于公共交通发展的环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形态的和谐关系。坚持以公交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轴,以大型站点为城市发展节点,进行居住、工作、商业、公共设施等土地高强度混合开发,促进组团内职住平衡,降低出行强度,减少潮汐式通勤交通。

(三)保障规划全面落实。严格执行公共交通规划,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城市轨道交通的骨干地位,坚持“人跟线走”和“线跟人走”相结合、线路建设和物业开发相结合,加快编制实施市域铁路网规划,建立市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机制,切实发挥轨道交通引导与支撑城市空间结构优化调整作用。

(二)加快快速公共交通(以下简称BRT)建设。深化BRT建设前期研究,在主要客流走廊且条件较好的道路适时启动BRT建设,充分发挥BRT速度快、可靠性好、运量大的优点,与轨道交通共同组成城市公交骨干网络。

(三)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制定和落实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等方面的优先措施,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各类车辆的路权使用范围,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专用车道、专用线和专用街道,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随意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行为,保证公交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有条件的道路交叉口,公交车辆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准点率。

(四)加快道路微循环系统和慢行道建设。实施道路微循环工程项目和交通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改造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节点”,打通一批断头路,提高路网的集散能力和可达性。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中心商业街区慢行交通系统环境和大型居住区、大型购物中心慢行交通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人行立体过街设施、斑马线,开展公交接驳点的步行改造,推进慢行道联网成片,并与绿道网相衔接。

(五)加快换乘枢纽、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坚持与开发区、功能区、新城、组团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综合体、居住区、学校、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依托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加快推进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建设,实现公共交通与市外交通有序转换。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实现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汽车首末站的同台、同站“零距离”换乘。完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加快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停保场建设,逐步实现占道停靠的公交车退道进站。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乘坐公交车。

(六)加快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公交运行安全保障系统、公交智能收费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和营运调度指挥系统,构建公交数字化查询、服务和指挥运行综合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实现公共交通指挥调度和管理智能化。

五、完善公共交通线路网络体系

(一)加快市区公交一体化进程。市、区两级联动,加快市区城乡交通改革步伐,完成现有12家城乡巴士公司33条线路公交化改造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向郊区、农村延伸,提高市区公交覆盖率,尽量减少服务盲区,形成市区、郊区紧密联系的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线网格局。

(二)稳步增加地面公交线路。每年新增路线不少于8条,增加营运里程,扩大覆盖面。公交线路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城市综合体、工业园区、高教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延伸加密,方便功能区居民出行。根据城市公交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购置车辆,缩短公共交通车辆发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

(三)有序调整优化公交线网。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新变化,有序推进公交线网调整优化,逐步建立由骨干线、区域线、接驳线组成的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新型公交网络。优化公交线路、站点设置,合理确定公交单线里程长度,避免过多重叠线路,在市区车流量过大的路段试行公交线路错站停靠,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服务效率。

(四)规范公共中小型汽车运营。在公交低需求区域,根据实际投放公共中小型汽车,发挥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引入支线小公交,积极发展大型社区、组团与轨道交通站点、BRT站点间的支线公交。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质量信用考核,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

六、加大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公交车辆更新投入。公交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应及时增加和更新一定比例公交车辆,对新购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及功能区财政预算,依据财力统筹优先安排。对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首末站、专用车道、候车亭、换乘枢纽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调度中心、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其他基础配套设施,由企业自建自用,建成后予以一定补助。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建立科学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办法。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开通冷僻线路、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军人等各项乘车优惠)所增加的支出,在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公交新建停车场及其用房、车辆保养场、始发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等机关部门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落实公交企业技改优惠政策。

(六)完善公共交通价格体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倾斜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公共交通价格政策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客运交通体系结构。改革公交票制,实施票价一体化。推广使用电子票务,实行公共交通换乘优惠。

(七)统筹推进城乡客运发展。统筹协调城市公交与市域客运、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市区与瑞安、永嘉等地跨区域公交服务水平。各县(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城乡客运投入,完善设施和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客运基本服务均等化。

七、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公交建设和经营市场,鼓励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交企业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支出。支持公交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提升企业活力。

(二)加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监管、考核。完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主导的资源分配激励机制,引导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制度和社会评价体系,通过满意度测评、市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三)优化服务理念。公共交通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打造诚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健全完善公交站亭、站牌及车辆广告等设置标准,全面进行公交站牌标识和车辆广告清理整治,提升公交企业形象。

(四)稳定职工队伍。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确定职工合理的工资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制度,确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足额缴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狠抓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恐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营运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反盗反扒治安专项工作,严厉打击车上扒窃案件,保护广大乘客利益。

(六)促进节能环保。倡导“绿色出行”理念,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鼓励公交出行。加快老旧车辆和高污染车辆的更新速度,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交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鼓励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

(七)试行交通需求管理。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深化政策研究,引入交通需求调控机制,调整小汽车停车收费制度,提高中心城区高峰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时段实行管制,对拥堵程度高的区域实行高峰时段只出不进、或按车牌尾号限行等制度,限制中心城区小汽车通行数量。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市规划区边缘、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低价或免费停车政策,设置快速接驳到市中心的公交线路,方便换乘进城。

八、构建公交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在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完善适应公共交通发展要求的公交管理体制。建立市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二)加强制度标准保障。制定《温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规范政府、企业、乘客在城市公交客运市场运作中的行为。建立健全公交规章制度,完善公交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在场站设施、车辆配置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使公共交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