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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警示缺陷 缺陷类型 认定标准
一、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产品缺陷的概念及类型划分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概念的立法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和规章中。《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一些规章对特殊产品缺陷及警示缺陷概念有所涉及。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3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虽未具体明确产品缺陷类型,但该法第27条对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第28条规定了特殊产品的包装质量、警示标志或储运注意事项,也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用语。《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实际已将玩具缺陷分为了设计、生产和指示缺陷三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界定汽车缺陷时也将其区分为了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二)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特别认定标准。对于一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警示缺陷,其认定标准应适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第28条规定:“易燃、易碎、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除了上述特别规定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作的基本界定,我国在对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中实行的是双重认定标准,即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前一标准与大多数国家的标准相似,根据客观事实和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产品所含的危险是否合理而能被预见。而后一标准则意味着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标的产品的安全性有强制性规定时,只要证明产品达不到相关标准,便可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后一标准增强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客观性。
二、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概念
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分散地规定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而在同一个法律概念中往往又将两条内涵不同、法律意义相异的标准揉合在一起,因而难免出现法律适用交叉的现象。从《产品质量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相关立法上没有明确产品警示缺陷的定义,只对缺陷做出定义,而且是根据判定标准来替代定义。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警示缺陷诉讼纠纷,国内有学者提出:产品警示缺陷是指就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产品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可上述关于警示缺陷的定义。
(二)缺乏清晰的产品缺陷类型划分
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没有就产品缺陷类型进行具体划分,在立法上也只是零散的规定了产品警示缺陷在形式上的判断标准。然而无论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警示说明还是汽车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制造、指示缺陷,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己经接受美国的三大缺陷类型,不过这种划分仅存在于特殊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中,并未在基本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现实困难。
(三)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法律中对产品警示的明确要求仅限于某些特殊产品;而产品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又是双重标准,这两个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认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提供了依据,但因为立法上并没有将不合理危险的衡量标准具体化,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二者是选择性适用还是并用,因此实质上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是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
参考文献:
[1]李欣然.由产品警示义务的类型化分析看我国立法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
[2]陈娜娜.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D].中国政法大学,2011.
关键词:抢劫罪;入户抢劫;盗窃犯罪
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对持有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财物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通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它侵犯的客体,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和他人的人身是其侵犯的对象。但是抢劫财物才是他最根本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协迫方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是其实现抢劫钱财目的的一种手段。直接故意是抢劫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表现,并且是有目的的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行为人对其实施对象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对人身实施其他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他人财物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自己财物的行为是其客观方面的表现。这种当场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根本特点。
二、“户“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除保留1979年《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又以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给予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况,“入户抢劫”即被列举在第一项。当今社会涉及“入户抢劫”在抢劫犯罪案件中为数不少。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则显得尤为重要。
任何一项法律规定要被掌握和理解好,都应该开始于认识其立法本意。现行《刑法》之所以把“入户抢劫”规定列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目的在于强化人们对自己户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观念。
家在人们的意识中一直都是充满了温馨安全的感觉,是人们可以安身立命,可以幸福生活的场所。在人们的心里,家是最安全的地方,人们在这个空间内没有任何对外界心存防备的心理准备,所以家也是人们心中安全的存放自己财产的最佳场所。因此可以这样说,家是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力保护所,同时也是人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最佳屏障。
三、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不同于户内抢劫,是行为人萌生萌生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在先,继而而闯入他人家里实施抢劫以达到其犯罪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则只是其犯罪形态问题,与“入户抢劫”能否被认定无关。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在户内抢劫的行为,但其抢劫的犯罪故意在入户之前主观上并没有形成,其抢劫的犯罪意识是在其入户之后才产生的。例如:被告人甲到乙家喝酒,甲在其与乙的交谈中得知乙家中有现金存款数千元,于是心生歹念。后甲趁乙家中无其他人的时候,以暴力手段劫走了乙的存款。此案中,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是“入户抢劫”,而应认定为一般抢劫。
四、如何认定当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场所混杂时的“入户抢劫”?
有人认为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功能同时都具备的场所不能被认定为“户”。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家的属性。如果确不能明显分开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场所,那么在营业时间内,此类场所中的他人可以自由进出,则是属于开放的公共场所,显然不具备户的特征;而在营业活动停止后,他人随意进出都不允许随意进出,此时它就成了只为家庭居住生活功能所用场所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理应认定为“户”。例如,李某、王某预谋抢劫后,趁夜色持木棍窜至张某经营的个体废品收购站,王某将张某的女儿、妻子用木棍逼住后,李某威逼张某交钱,抢得钱款一宗,逃窜。本案中,张某所经营的废品站,是用木棍交织成简单的院墙围成,白天用于收购废品的经营活动,到了晚上,则将园门关上,与外界相隔离,张某废品站这种结构符合《解释》所规定的“户”的定义,所以本案的李某、王某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如果李某、王某是在白天张某经营时间里抢劫,则属于一般抢劫行为,因为此时废品站是在营业时间,是属于开放的场所,不具备“户”的特征。
在对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中,公民个人生活居住的场所切莫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由多人组成的家庭通常称之为“户”,家庭成员的多少只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只要它具备了“户”的实质属性,就不应将在立法上对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户”的范围排斥在外。
五、结语
抢劫犯罪案件在当今社会中是发案率较高的刑事案件,在抢劫犯罪中,“入户抢劫”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但抢劫案件形形,各有不同,因此,正确理解并掌握与“入户抢劫”犯罪相关联的立法及司法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论述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对如何正确认定该类犯罪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认识到入户抢劫犯罪是一种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的犯罪,各种犯罪都存在形形的表现形式,入户抢劫犯罪也不例外,如何正确认定入户抢劫犯罪,对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认定入户抢劫犯罪,才能发挥刑法有关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精神,才能真正地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
【关键词】网络通信 安全技术 实际应用
伴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互联网技术也在逐渐发展,现在这一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应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从最开始的数据记录,到最近提出的互联网+,这些都能体现出互联网技术的逐渐进步。因为互联网的特点,所以互联网在进行数据传输中拥有灵活、快速的特点。但同样因为这些因素导致互联网在使用中同样有许多隐患。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互联网的特点进行犯罪活动,不仅会危害用户的个人隐私、财产以及人身安全,还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安全。所以不断地完善互联网的通信安全技术水平,不仅是通信技术发展中的必经过程还是保障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1 网络安全的定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定义是,通过应用不同的技术建立起数据处理的安全保护系统,防止计算机系统上的软件、硬件、数据等遭到破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服务。
现在所经常提到的通信安全是在逻辑安全之上提出的。逻辑安全就是现在常说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简单来说是保护网络通信的完整性、保密性等不会受到侵害。概括来讲只要是涉及到网络信息的安全情况的因素都可以算到这一范围。
2 我国网络安全现状
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应用,现在进行的网络信息共享越来越多,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信息流动,这也使得不法分子有着大量的可利用目标,使网络的优点在这时变成了缺点。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手段侵入企业或个人的系统对于各种信息的侵入和更改使自己可以从中获利。因为这种手段不受时间和地理位置的影响,所以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的成功几率。也是的相关案件的发生率逐年增加。
在我国前些年著名的熊猫烧香病毒就是其中较具代表性事件之一,对当时我国的网络都产生了严重的震荡,通过这一事件之后我国对于相关方面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的整个网络安全建设历史都留下了重重的一笔。
3 网络安全影响因素
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容易遭到病毒和不法分子的入侵,使得网络安全受到危害,虽然软件设计者在设计之初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预设,对各种可能存在威胁的方面都进行了防御,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也就在发展中不断的暴露出更多的漏洞,不法分子通过对一些这些漏洞加以利用,加上用户自身在进行使用中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对于硬件设施的安全隐患增大,最终导致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因素中,对于网络安全影响最大的一项就是人为因素。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完整性破坏、网络滥用、信息泄露、拒绝服务等。在实际的使用中,人为破坏带来的影响要远大于软件漏洞的影响,是网络安全最大的隐患。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用户的信息进行非法利用,对整个社会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4 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在实际中的应用
网络通信安全主要指保护网络信息不被侵害,现在阶段常用的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下面就对相关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
网络防火墙技术指的是通过通信技术形成一种工具用来检测、变更、限制等手段保护数据的安全。同时起到隔绝危险因素的作用。现在应用的防火墙主要分为两种,转入型和转出型。应用的比较多的使转入型防火墙。通过对身份不明的外来用户的范围限制来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与之不同的转出型防火墙。是通过不断地提升安全认证等级,使外来用户的访问难度提升借此来保护信息安全。通过对信息的过滤和验证相融合来实现保护功能,相对于转入型,这种技术更加安全。两种形式防火墙的主要差别在于,转出型防火墙是通过阻绝所有外来用户的访问来实现的,而转入型则不同,它并不拒绝所有用户,而是提高访问要求选择出安全性较高的用户,通过其访问请求。
因为网络环境的特性导致其非常容易被其他因素所干扰,所以通过加密手段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方法也是现在应用较多的一种,在整个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通过数据加密可以有效地保护数据不被他人为谋取自身利益所利用。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数据加密的应用可以保证互联网商务和经济交易不被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数据传输也是通过加密技术来进行保护的,这也表明了数据加密技术使保护整个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5 结论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进步,还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因为网络技术的特征使得网络安全变的更加困难。现在阶段这一技术已经发展为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课题之一。所以在促进通信安全进步的同时更要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通过国家立法保证对通信安全的落实,从各个层面保障我国公民的个人权益不被侵害。
参考文献
[1]杭中士.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中的应用探微[J].科技展望,2016,22(10):8+55.
[2]刁慧婷.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管理工作中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J].通讯世界,2017,01(05):100-101.
[3]杨文虎.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中的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7,04(09):55+61.
关键词行政安全国家安全关系对策建议
一、引言
当今世界,随着非传统安全概念的不断确立,行政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內容。政府之行政安全则是一次前瞻性的思索,其建立在行政决策后给行为相对人带来的安全状态之上,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有执行力的政府的保障。其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相对复杂,是非传统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安全意识淡薄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软肋。怎样增强公民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意识,解决国家社会当前之弊病,确已成为现行之难题。本文在提出行政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行政失败一说,通过行政安全的表现形式,进一步分析给出了政府应对行政安全的建议措施。
二、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关系综论
行政安全一说,散见于各政治家的言论与著作中,如唐太宗的“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履舟”说,《淮南子,兵略训》的“兵之胜败,本在于政”之说等等。然而,在现行的书籍或文章中直接描述的甚少。
1.行政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界定
何为行政安全,在这一领域实属空白。
“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1972)。正因为如此,行政安全理论研究的价值才得以存在。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在其《行政学研究》中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的经历(丁煌,2008)。”与威尔逊同样坚持行政一政治二分法的古德诺则认为行政就是对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就是以行政手段治理,政治的具体表现就是行政。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与行政不能处于绝对二分法的状态。
相对于政治一行政二分法而言,古利克强调,政治与行政之间的老二分法已经失败。他认为应该建立和发展一种“可以在具有政治和专业责任的适当组织机构中充分利用专家。”的学说(丁煌,2008)。沃尔多在总结传统行政学时,认为其具有接受政治一行政二分法、一般管理取向、通过科学分析来寻求一般原则、强调行政活动的集权化和对“民主”的基本承诺五个特点。其在对传统行政学进行批判的同时认为当代公共行政学则主要包括组织理论、比较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及“新公共行政学”。马克思(1957)在论述行政的本质时指出:“所有的国家都在行政机关无意地或有意地办事不力这一点上去寻找原因,于是它们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点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相对于行政研究的如此广泛和深入,同样安全研究也有其广阔的领域。“安全”一般是指稳定、完整、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威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则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而在英语中被认为是指无危险、无忧虑以及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然而,相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安全的首要价值在于生存,其次是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再次是财产。行政安全面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包括个人、法人、组织等。换言之,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象。在这里,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利,以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皮纯协,张成福,2002)。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历史上任何时期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首要问题。关于国家安全的研究著作颇丰,学者徐则平(2009)在《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一是古代至近代以军事安全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安全研究阶段;二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冷战结束的安全研究阶段;三是冷战结束后发展到今天的通常所说的安全研究阶段。在冷战结束以前的国家安全研究主要是传统安全领域,主要指军事安全与政治安全,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非传统安全得以迅猛发展,主要包括经济安全、科学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民族安全、文化安全等等。现在的国家安全不再是单一的某一领域的安全,而是综合的安全观。是用一种辨证的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分析问题,是对传统安全观的扬弃。在学术界,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论,美国学者Deutsch(2010)也认为,安全没有确切的含义,“安全意味着和平与和平的维护,但是由于安全作为一种价值,同时享受其它许多价值的方式和条件,所以它的含义往往是不明确的”;美国另一学者Baldwin(1995)认为,安全是一种活生生的外皮,它所应用的时间和环境不同,它的色彩和内容就截然不同,因而人们难以界定或者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中国学者认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和政治制度不受外来势力的侵害”(胡锦光,王谐,2005);国家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状况”(刘跃进,2001)、是“一个国家防止境外间谍、敌特势力进行渗透和破坏的专门能力与措施之和”(李敏,吴为,1996)、是“维护主权国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刘卫东等,2002)等等。
关键词:高校;信息化;信息安全
21世纪高校信息化飞速发展,保障高校信息安全成为了众多高校、专家关注的问题。沈昌祥院士提出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信息技术和产业空前繁荣。然而与此同时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2012年2月,教育部计划用4年时间在100所本科院校中开展“以信息化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重点,在数字化校园建设、信息安全等方面开展研究”。世界各国也非常重视信息安全,1995年,美国国家安全局成立了信息安全学术人才中心,以期培养信息安全教育的人才。2011年,英国政府将信息安全教育纳入所有中小学的必修课,使中小学生树立信息安全意识。
1信息安全定义
1.1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定义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指为保护数据处理系统而建立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因素而遭受破坏、更改和泄露。
1.2美国定义信息安全
从技术和管理措施角度出发,NSTISSC将信息安全定义为对信息、系统以及使用、存储和传输信息的硬件保护。从信息安全涉及的内容角度出发,将信息安全定义为保护存储和传输中的数据不被他人有意或无意的窃取或破坏。如信息设施及环境安全、数据安全、程序安全、系统安全等。
1.3资深专家定义
信息安全沈昌祥院士将信息安全定义为:保护信息和信息系统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修改和破坏,为信息和信息系统提供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
2我国高校信息安全问题及风险
高校由于具有业务广泛、信息量大、人员众多等特点,信息泄露的风险也相应较高。2016年8月21日,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徐玉玉被电话诈骗事件,致使徐玉玉不幸离世。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徐玉玉的个人信息泄露,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2016年信息泄露报告显示,社交媒体MySpace42700账号被窃取。师生们与互联网的接触很频繁,他们的阅读习惯、检索习惯以及搜索习惯等都掌握在互联网商家手中,这些信息被大量收集后,个人隐私极有可能被暴露。2017年5月13日,全球发生了黑客劫持数据、勒索比特币的病毒事件。病毒通过校园网传播十分迅速。有报道称贺州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病毒攻击。据BBC报道,病毒攻击扩散到70多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中国、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等。信息已然成为黑客追逐的主要目标,高校信息安全遭受攻击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以及高校发展,那么避免高校重要数据泄露以及保护师生个人隐私安全成为了高校的重要职责。
3高校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我国高校信息安全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美国高校信息化起步早,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成熟并处于全球领先位置。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权限被滥用、盗用与数据库信息平台存在漏洞、鉴定机制不健全等。笔者根据专业知识以及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种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3.1不随意连接未知网络
对于师生来讲,首先要有保护自身隐私的意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设置钓鱼WiFi,一旦有设备连接到钓鱼WiFi不法分子就会扫描到,如果在使用钓鱼WiFi过程中输入支付宝、微信等的账号和密码,这些信息就会被不法分子获得,从而侵犯我们的隐私以及财产权益。
3.2提高信息安全技术
对于高校来讲,提升信息安全技术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高校可通过在教室、图书馆等场所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软件来抵御病毒的攻击;通过加强认证系统,对访问进行筛选,阻断异常的访问和查询,防止重要信息泄露、被篡改或者被删除;选择性地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防止在线数据和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丢失导致重要信息泄露。
3.3增加人力、财力的投入
高技术水平的信息安全管理人才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来解决一些信息安全问题,为高校信息安全保驾护航。高校信息安全问题多数是由于安全防护强度低引起的。高校应提供充足的资金,购买具有完善的网络病毒防御系统的产品,有效提高高校信息安全防护性能。
4结语
高校发展的必备条件是信息安全。目前我国高校在信息安全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高校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从培养师生信息安全意识、提升信息安全技术、加大人力与财力投入等方面,不断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信息安全教育、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咨询等机制减少信息风险的发生,提高信息安全保障强度,确保信息安全快速、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昌祥.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思考[J].计算机安全,2002(9).
[2]教育部信息安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信息安全类专业指导性专业规范[Z].2014.
[3]赵冬臣.欧盟国家的中小学网络安全教育:现代与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0(9):12-15.
[4]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技函[2012]4号)[Z].2014.
[5]SurhoneLM,TennoeMT,HenssonowSF,etal.NationalSecurity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Systems[M].2010.
[6]沈昌祥.关于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思考[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3,(6)6:16.
关键词:公众参与 维护 环境安全 重要性 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对公众参与已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各种活动。公众的范围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境安全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种:(1) 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地将环境安全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响和督促他人加强环境安全的行为和意识。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危害的良好状态。事实上,技术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安全,都以环境资源作为介质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环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例如,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政治性的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时,往往离不开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是基础,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和综合,后者是前者严重化到一定程度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后者包括前者。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主权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主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青年法苑 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此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青年法苑 王某(男)和林某(女)为同一村民,林某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林某与孩子一人在村中生活。王某见林某的丈夫长期不在家,经常以走亲戚为名骚扰林某。一日深夜,王某酒醉后撞开林某家大门,将林某口捂住,不让林某呼救,并趁机将林某的外衣撕破,推到床上,欲进行,林某无力推开王某,只能在床上乱摸东西以反抗王某,最终在床角摸到剪刀,向前猛刺,王某被刺中心脏,当然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一种观点认为林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
(一)林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1]
2.林某的行为应属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林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王某深夜将林某家的大门撞开,将林某的衣服撕破,并将林某推到床上,其的意图和行为明显,王某已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具有紧迫性。
其次,林某是针对侵害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本案中,林某实施防卫只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王某本人。
林某的防卫符合刑法殊防卫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王某实施的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虽然防卫过程中客观上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的死亡,但因其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规定,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二)林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与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2]
2.不应认定林某的行为存在过失。
首先,王某深夜闯入林某的家中,欲林某,王某行为首先是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过错行为;其次林某在丈夫外出打工、身边只有幼童的情况下,面对王某的行为,只能实施必要反抗,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王某被剪刀刺死的结果,但根据以上所述,其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失,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林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但其防卫行为符合刑法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75页
关键词:安全;技术安全;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178-02
当今社会最显著的特征无疑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在给人类带来累累硕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要解决安全问题,无非从技术本身和使用技术的人两个方面着手。虽然,寻求新技术来解决传统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是可行的,但是,新技术的使用必然又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所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应该立足于“人”,反思传统技术、反思现代技术、反思由技术带来的安全问题,将人性赋予技术,建立反映人类文明成果的、有时代特征的安全技术观。这也就是所谓的“技术安全”。
一、现代技术的安全反思
现代技术的发展令人眼花缭乱,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当人们沉浸于技术带给我们切实利益的喜悦中时,却很少去考虑其安全问题,人们认为技术是安全的。然而,事实上技术和安全是一对孪生儿,自从人类有了生产活动,技术就被作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后果,有对人类有利的,也有对人类构成威胁的。于是安全问题伴随着技术的出现,无处不在,只是其表现形式、威胁程度和引起社会的反响在不同的时期和文化中有所差异和不同。
从人与社会关系方面看,先进的技术总是要被用于战争,用在武器的制造上,用来毁灭人类自身,这一点对人类来说无疑是危险的选择。从远古开始,由燧石、骨头等打磨而成的工具就已经包含了部落间争斗的器械;青铜器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刀剑的打制;制铁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专门的军器匠,各色的冷兵器使古代战争表现得更为惨烈。火药、枪炮和舰船使近代西方列强开始了全球的掠夺和战争 [1]。20世纪以来对人类造成最直接和最严重的技术伤害是原子弹的研制与爆炸,而核武器对人类生存的直接威胁和对人类文化的见解威胁不但没有消解,反而呈现愈加严重的发展态势。
从人与自然关系方面来看,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就告诫我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2] 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对人类来说无疑也是不安全的,危险的。生态的破坏在人类产生之初,在人类以其活动改变自然界的原初状态时就已经开始了,只是到了工业社会,这个问题才变得严重起来。前工业时代,人类生产活动中的工具主要是简单的石器、木器、铁器,其本身对人的威胁性较小,而且几乎没有改造自然的能力,安全性相对大一些。进入工业化以来,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和聪明才智,创造出改造自然的技术体系,其目的十分明确,即不断改变人类的生存环境。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其神奇的力量改变着人自身和自然的面貌,日益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成为人与自然的核心因素。人们对技术的崇拜超过了一切,人们坚信技术能带来巨大的利益,解决一切难题。正是技术的这种巨大的作用力,使得它的发展像一匹脱缰的野马难以驾驭和控制。正如海德格尔1966年接受《明镜》记者采访所说的,“技术已经不是一种‘工具’,而且不再和工具有什么相干了。”这种不是工具的技术,海德格尔称其为“座架”。人与自然在座架之中都受到一种无可摆脱的促逼,人不能随意的支配自然,人对于自然的改造只不过是响应了某种要求。自然在座架中只被当做为了使技术正常运行的资源库,失去了原有的整体性和丰富性,于是自然开始对技术的创造者――人类进行报复和惩罚。温室效应、臭氧层损耗、森林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动植物种灭绝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在技术的发展历程中,因为旧技术被淘汰或者加以改进,一些对人类构成威胁的技术被不断改进而不复存在或被弱化了。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现代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位置,使得技术出现的安全问题也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也更为严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技术的安全问题是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产生的。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不可预知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威胁人类安全问题的出现,人类就不能发现技术的陈旧及其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局限性。没有安全忧患的不断消解,技术就不可能进步,社会也就无法向前发展。一种安全忧患被消解,还会有新的安全问题出现,新的安全问题继续被消解,这也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循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的确是一种“威胁”,但历史上看,这种“威胁”又是一种“进步”,是两者的结合体。安全问题的不断产生和被消解的历史,也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历史。
二、技术安全概念的厘定
技术安全作为一个内涵深刻而外延不甚明确的概念,对一般的“安全”概念的多元化理解是定义技术安全概念的基础。
1.哲学层次上定义安全
从词源上追溯安全的含义,在牛津词典中,表示安全的词汇有:形容词“Safe”,其含义是免于危险与伤害;有名词“Safety”,其基本含义是安全的条件以及避免危险与伤害;另一个名词是“Security”,它的基本含义是免于危险的条件和感觉,以及确保此条件与感觉而进行的努力。《现代汉语词典》对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因此,“安全”一词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包括身体上没有受伤害、心理上没有受损害、财产上没有受侵害、社会关系上没有受迫害的无危险的主体存在状态,或者是国家没有外来入侵的威胁、没有战争的可能、没有军事力量的使用、没有核武器使用的阴影等状态 [3]。学术界对“安全”的界定也各种各样,莫衷一是,最能被接受的“当属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安全问题专家阿诺德・沃尔弗斯在其1962年出版的《冲突与合作》一书中对‘安全’的界定――‘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 [4] 后来,这种界定被一些学者发展为“所谓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成为当今学术界最为流行的安全概念。
从哲学层面上定义安全,首先要确定安全所指对象,即“人”。其次,要区分安全是主观还是客观的。我们认为,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若将其指向主观状态,便与“安全感”的概念混淆了。事实上,“安全”与“安全感”从哲学高度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安全感”是对“主体自身安全状态的感性认识” [5],是一种主观状态,与安全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根据逻辑学上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确定安全的属概念。通常来说,安全是一种价值,一种利益。
2.技术安全的哲学含义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理论界对技术安全的界定,大多是将其作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来探讨,从哲学层面来阐释技术安全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技术安全的确是可以与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军事安全等归为国家安全下的一个安全子系统,然而从现代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伦理问题、人口问题的态势来看,技术安全又是可以凌驾于国家安全之上的,因为技术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威胁国家利益,更会威胁到自然、社会甚至整个全人类的利益。我们知道,技术之所以存在安全问题,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技术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人类使用技术不当。明确这一点,结合安全的定义,我们认为,所谓技术安全就是指人类在利用技术改造、控制自然而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中,避免自身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的客观的价值存在,其目的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技术安全有其丰富的内涵:(1)技术安全是一种相对的状态。同安全的内涵一样,技术安全也不是绝对的,完全理想的技术安全也是不存在的。我们所探讨的技术安全也是一种包含着不安全的安全。(2)技术安全的主体是人,客体是技术,目标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6] 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演变,而社会又是人的社会,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前提和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安全需求是仅高于生理需求的一个个体成长的基础层次。因此,人类安全得到保障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们探讨技术安全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技术安全是目的性过程在客观上出现的悖论。目的是一个主观性的范畴,因为目的只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可是,目的之所以成为目的又在于它是应该成为现实的,但目的在它实现的过程中,往往又会出现许多悖论性的问题。技术安全的目的是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谐共存,但是现实中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又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4)技术安全是动态的,包含技术存在安全与技术发展安全。技术安全是动态的,表现在一些技术一经使用,就出现一系列损害人类利益的问题,称之为“技术存在安全”。还有一些技术在当前看来是安全的,没有侵害人类的利益,却在将来给人类带来安全威胁,这类技术的安全问题是隐性的,称之为“技术发展安全”。技术存在安全和技术发展安全是技术安全的两种形态。
技术改变了我们所生活的世界,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技术这把“双刃剑”有害的一刀,不仅具有潜在的危险,而且在现实中已经割破了许多人的手指,还伤害了无数人的肢体、内脏甚至整个生命。无限制的发展技术,将安全作为技术的附庸,无疑是危险的选择。在无数次血的教训面前,我们应该共同重视安全的重要性,以人文精神为出发点,把技术与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人类创造一个高度安全的社会环境,实现技术与人的和谐共存。
参考文献:
[1]乔瑞金.技术哲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24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3]余潇枫.安全哲学新理念:“优态共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5,(2).
[4]尹建华.“安全”概念之缺陷与修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8):6.
关键词:物联网 洪灾预警系统 无线传感网
中图分类号: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2)07-0096-02
2012年7月的俄罗斯洪灾给俄罗斯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俄罗斯紧急情况部部长7月10日对媒体承认俄罗斯洪灾预警工作不力,未能及时给公众发出洪灾警示,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而国内大部分的洪灾监控工作也主要由人员值守的监测站人为进行监测,浪费人力物力,并常常伴有危险,也经常出现检测、汇报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随着物联网及3G通信行业的发展,使得方便、安全、实时的获取水灾预警信息成为可能。物联网技术,是有由许多分布在一定空间范围的自动装置通过各种通信网络(有线或无线)连接组成的信息处理网络系统,实现信息采集、网络传输、分析处理和设备监控等功能,从而达到对物品或环境进行监测、跟踪、控制、管理等应用的目的。物联网应用系统一般由无线传感网络、现代通信技术、嵌入式数据处理终端等技术设备组成一个无线、实时的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洪灾预警与监控领域,必然会大大提高洪灾预警的实时性、准确性,能及时做出预案,减少灾害损失。
1、物联网定义及体系结构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物联网的概念始于1999年,意指“物物相连的互联网”,一方面,仍以传统的互联网为基础和核心,另一方面,将其联网终端延伸、扩展到与任何具有智能感知的物品互联,实现数据交换、通信和控制。物联网应该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信息感知,即利用射频识别、传感器、智能终端等设备或技术采集信息;二是数据传输,即通过各种网络传输、共享信息;三是智能处理,利用本地的或远程的计算能力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获取面向应用领域的有价值的信息。在业界,物联网公认被分为三个层次:底层是用来感知数据的感知层,是物联网发展和应用的基础,包括射频识别感应器、传感器等数据采集设备;中间层是数据传输的网络层,包括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以及信息中心、网管中心,对应数据处理有云计算平台;最上面则是内容应用层,应用于社会上多个行业领域,比如物流监控、智能交通、安全监控等领域。
2、洪水预警系统的结构
临水城市洪水预警系统参照物联网的三层体系结构设计:
(1)物联网感知层构成:采用Zigbee无线通信协议,在数据采集点10米范围内分布多个雨量传感器,在近水区域叠加水位传感器和流速传感器。
(2)物联网网络层构成:雨量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通过Zigbee无线网络相互连通,通过一个3G网关接入3G网络,再通过3G运营商接入internet和监控中心。
(3)应用层设计:以通过Zigbee网络、3G网络和Internet传回的有效数据作为处理对象,开发了一套城市洪灾预警监控系统软件,提供数据的图形化显示,实现预警信息的对外功能。
城市洪灾预警系统的网络拓扑图如图1所示。
3、洪灾预警系统的关键技术
(1)Zigbee协议无线传感器联网技术:通过Zigbee无线网络将雨量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互联起来。为了避免个别设备计量出错,或者偶然意外事件导致的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在方案中采用同一地点,100米以内分布式监控采集。各节点将采集的数据汇集到传感器网关,网关对数据进行筛选处理,过滤掉异常数据,将其他平均计算后通过3G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
(2)移动互联网数据传输技术:一方面,采用具有3G网关的WSN数据中心,将数据进行筛选,通过3G网络(WCDMA)发回监控中心;另一方面,监控中心的监控数据可以通过3G终端(智能手机或无线上网的笔记本)访问预警数据。
(3)移动网络开发技术:使用移动网络开发技术,面向Android平台和IOS平台开发洪灾预警手机客户端软件,供感兴趣的民众下载使用。通过该客户端软件可以获得监控及预警数据。
4、洪灾预警监控系统的部署
临水城市洪灾形成原因是上游突发大面积强降雨,然后形成洪水快速流向下游,所以,雨量传感器重点部署在河流上游洪水形成区域的较大范围内。大面积强降雨发生后必然会形成高水位和高流速,因此,水位流速传感器重点部署在城市沿河上游区域。部署示意图如图2所示。
5、洪灾预警系统功能介绍
(1)雨量检测:实时检测城市沿河上游洪水形成区域的降雨雨量,并每隔五分钟向监控中心发回有效检测数据;
(2)水位检测:实时检测城市沿河上游水位,并每隔1分钟向监控中心发回河流水位数据;
(3)流速检测:实时检测城市沿河上游的洪水流速,每隔1分钟向监控中心发回流速数据;
(4)发出预警:监控中心通过城市洪水预警软件系统,依据检测数据,图形化显示检测数据;当数据超过警戒值是,自动发出警报,发送预警信息。
(5)移动检测: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相应干系的政府决策部门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3G上网的Android智能手机或苹果智能手机获取检测数据。
6、结语
洪灾是临水城市经常面临的严重自然灾害,人工进行洪灾的预警常常会出现不及时、误报以及人身安全问题。采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城市洪灾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安全的获取洪灾预警信息,从而可以使临水城市能及时应对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