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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改革方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执行多年,为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方案进行分析,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质量。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不足
起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依赖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但是,随着公共住房体系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受到了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因此,现有的住房公积金领导政策已经较难适应新时期的住房公积金改革目标[1]。另外,随着我国房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已经迫切需要进行转变,我国政府现有的调控政策,更多的倾向于社会领域的住房困难群体,因此,传统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很难和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完整的对接。
(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由于推行的时间并不一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质量,另外,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管理范围的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协调,使得一致的风险防控政策不能得到全面的构建,而分散管理的模式,也使得住房公积金很难在同等高度的行政机制能得到必要的延展[2]。还有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初期,缺乏对风控机制的必要关注,使得出现风险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难以及时获得必要的补救性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依然受到行政性体制的影响,使得住房公积金从决策到使用,完全需要在住房公积金现有体系内进行运作,不能更好的实现监管原则的确立[3]。另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管理团队,为事业单位性质,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比较容易受到行政性体制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现有管理单位难以保证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升监管机制的实效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改革政策
首先,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结合住有所居的政策进行执行,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不会危害到我国社会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要将中低收入社会群体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结合政策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收入群体的设计,使当前的收入目标能够更好的结合与之相关的政策进行政策导向的明确[4]。另外,如果当前推行的正常与财政政策存在矛盾,则要以财政政策的调整作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要根据现阶段国家金融政策的特点,对金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管控方案进行完善,使金融政策能够更好的结合住房政策的需要进行管控机制的完善。在政策的改良过程中,要根据政策性住房的设计方案,对提升住房金融体系的因素进行完整的管理,使现阶段的住房体系能够同金融体系实现良好的对接,另外,要根据居民住房的实际需求,对已有的政策进行固定基础上的发展,使现有的金融政策能够更好的作为房地产领域的发展战略进行推行,使现有的政策能够结合金融政策的发展局面得到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要结合公共住房的建设需要进行完善,因此,要根据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的购房需求,对群体性购房的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先处置,使住房公积金的调整能够更大程度上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价值。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管控机制
风险管控机制是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性的重要机制,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从房产信贷的角度入手,对公积金的风险管控机制进行完善,使公积金制度能够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完善。另外,要从政策管理的角度,对风险管控机制的运行成本进行估测,使风险因素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要结合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资金缺陷进行政策领域的研究,并将多余的资金使用于存在资金缺口的领域,使风险管控机制的成本能够在运行初期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要根据现阶段住房试产的运行模式,对风险防控机制的灵活性进行设计,要结合当前公积金制度的运行需要,对公积金体系的独立运作需求进行满足,使更多的资金运作工作能够同金融领域的运行需要共同进行资金使用方案的改良[5]。另外,要从风险防控体系的管理模式入手,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使公积金能够在保持独立运行的情况下进行资金流动特点的有效管理,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
良好的监督机制是保证公积金制度运行公平性的基础,因此,要积极转变当前以行政性机制引导的公积金制度,通过监管机制的构建,提升公积金费用结算机制的质量,使公积金能够实现管控机制的完善。要对当前的公积金资金运行途径进行分析,使现有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能够根据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进行内控机制的完善。要在进行防控机制应用之前,对费用的转移机制进行设计,以便风险防控工作能够从制度上对资金进行合理的管控,避免大量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非法挪用的问题。公积金管控单位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管控质量,使公积金能够加快使用效率,提升监管机制的改革质量。要尽快完善监管机构的组织领导体制,通过监管队伍的正规化处理,提升质量监督标准的完善质量,使现有的管理工作能够在较高水平的管理制度影响下实现公积金质量问题的应对。
三、结论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保证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方案的制定,对提升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质量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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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 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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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天津;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较分析
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存在很大差别,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银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最高。有银行职员称,在一些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超过万元。下面对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合理范畴。
一、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2012年7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或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二、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
从两城市看,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相差不大,尤其是对于单位效益不好的按月缴存(按照下限)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天津市缴纳的公积金缴存月存额高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但是天津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至20倍,最高贷款额度70万,上海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20倍,最高贷款额度80万,天津明显低于上海,最大相差40倍-10倍=30倍。最高贷款额度最大相差80万-70万=10万。
为了便于直观对比,请参看《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贷款最大相差额度,直接影响着职工的购买力,同时也影响着职工购房支出。从对比情况看,同样使用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在公积金缴存相等的情况下,在上海购房要比在天津购房更合算。同时,也可以看出,上海公积金缴存基础个人、基础单位7%+补充(1%至8%)及基础上(下)限+补充(1%至8%)更富有弹性,更趋于合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与较富裕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
当然,事情总是有两个方面的,有利就有弊,如何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更加科学、合理的范畴,是值得我们今后长期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不足和缺陷。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是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就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制度强制性和吸引力,调动单位和职工缴存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仅有少数城市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缴存对象中。而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会继续拉大与缴存职工收入差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仅有利于加快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更重要的是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
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收入起着调节作用。但在现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样既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
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业务在支持职工改变现有住房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总体资金运用情况不容乐观,沉淀资金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悖于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大部分有强烈改变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如非国有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效益差的国企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者是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部分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却因为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或者即使购房自身也有部分积蓄,仅需少量的贷款资金。
第二,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取范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能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对于一些住房装修、小范围的维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围之内,对于职工来说,只能看着账户余额数字,采取别的筹措资金的途径。
现行的制度在当初设计时,由于资金积累较少,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可能比较合理,但经过这么多年经济的发展表明,公积金提取制度严格,用途比较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如与住房消费相关的装修、维修等都无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积金沉淀资金逐年上升。导致需要公积金支持的却因条件限制无法完全享受到资助,使公积金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4.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公积金的缴存差额,而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这就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些中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对于收入较高的行业单位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却因为收入较高,则被认定为信誉度较高,反而能取得较高的公积金贷款。这样在当期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贴补少数职工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这种所谓的“劫贫济富”的现象。
二、应对现有政策的一些建议
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积极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措施。要统一认识,加强宣传,降低门槛,合理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提取范围
为了能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装修或维修和因参军、上学、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加强贷款风险意识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多地调高公积金缴存上限近日,深圳、广州、天津、太原等多地密集宣布自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以来,已有北京、上海、温州、南京、重庆、成都、中山、青岛、石家庄、西安、泉州、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南昌等多个城市,包括湖南省、福建省等省份陆续通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而带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
公积金也是一项重要收入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地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而带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随着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增加,个人到手工资可能因此会降低。
同时,随着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会增加。虽然这笔钱不是直接打到工资卡上,但也是一项收入,终归是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能提取出来支付房租。
从7月1日起,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缴存基数上限定为23118元,其中,月缴存额上限将由上一年度的5102元变为5548元,上涨446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xx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相比20xx年的1950元、21048元均有提高。
上海市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2732元,而20xx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
除京津沪外,已宣布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各地无一例外均是调高数额,而从过去数年情况来看,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也都是调高,尚没有发现调低的地区。
广州、深圳职工月缴可超8000元
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广州将开展20xx-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缴存基数,原则上不高于本市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275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2275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7125元。
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表示,20xx年度深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因此20xx年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
今年7月调整后,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下限亦为30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不设下限。
从京沪广深四大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来看,广深超过了8000元。目前北京超过5000元,而上海尚不足5000元。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有网民指出,此次住建部限期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制度后,最大意义莫过于使异地劳动者平等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的福利,能够自由支配公积金,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据报道,根据住建部规划,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目前相关部门正加快推进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以后将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预计这一举措的受益群体将超过1.3亿人。
从切实对接并兑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本质属性出发,有必要尽早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联通。网民童彤说。
网民董登新也指出,随着城镇化加速,部分劳动力开始向三四线城市流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一旦开启,就可以方便北上广深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其他地区,加上当地购房政策和房价优势,有利于增强缴存者购房能力,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这一政策对于那些在一线城市工作,却要在其他二三四线城市购房的人群有很大的帮助。
以改革打破利益藩篱
一些网民指出,此项改革仍需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网民朱昌俊表示,公积金开始异地转移接续,走向全国漫游,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异地贷款,下一步还应尽快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与公积金制度的含金量。改革没有终点,公积金的地域壁垒被打破后,还应该继续完善和优化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购房需求,增进人们的获得感。
一位网民指出,公积金异地转移如果解决的好,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技术上看似乎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关键在于以改革打破利益壁垒,让缴纳者尽量都能享受公积金贷款制度。
20xx年公积金调高细则: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运作过程与功能简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是依据公平、互助原则,实现资金积累,以帮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汇缴资金到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单位也汇缴同等金额的资金到该职工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缴存职工汇缴的资金权益(包含资金收益权),归于缴存职工本人。通过这种汇缴的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现了资金的积累,便可以向有购买自住住房要求的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缴存职工支付一定贷款利息的。通常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退休时,就可将自己个人账户的汇缴资金以及历年的收益一并提走。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的作用
截止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职工的住房都是由单位或国家,以实体住房的形式分配的。这种分配形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质疑,在当时已经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国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方案,这项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是非常艰巨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将原来已经分配的实体住房,实现货币化转换;二是要拿出资金给应分配住房的职工,让他们自主购房。当时的设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问题就基本通过市场化解决。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职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资金积累,再向银行贷款,便可通过在房地产市场购房,解决住房问题。
但在当时那个状况下,人们还没有自主积累资金购买住房的习惯意识。于是强制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这样既可以帮助职工存储一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购房储备资金,又为缴存职工贷款的资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截至2000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1.2万笔共计7.27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34.62万笔共计759.46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十余年来,仅从南京一个地区,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力度的增长是非常惊人的。
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就不能够顺利实现。当然有人会说,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可是,一则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会加重职工购房负担;二则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是挑选客户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条件的职工都必定可以贷到款。所以说,在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功不可没。
三、目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争议和原因解析
(一)认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实际案例:内蒙某旗地属贫困县,缴存公积金最低的职工为50元,而缴存高者(某石油系职工)竟达到万元以上。这样住房公积金高额缴存者既逃避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又增加了隐性收入。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是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或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因为对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明文规定必须要交税的。住建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也是有上限规定的。
(二)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了房价过快上涨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购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资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断增多,引起房价过快上涨。
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对于购买什么样的住房,第几次购房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缴存职工才能享受到这样大额的低息贷款。虽然,现实中全国各地房价都出现了过快上涨,但将原因归结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免太过牵强。
(三)认为造成了“劫贫济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自身没有能力买房,其资金都支持了富人购房。
这个问题的原因,显而易见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个社会财富分配偏离度不断加大,从基尼系数早已显现端倪;二是当前房价绝对值的确高得吓人。
(四)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收益应全部分配给缴存者
既然住房公积金资金权益属于缴存者,为什么资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给缴存者呢?
其实,住房公积金资金是一项政策性基金,不会像个人投资购买了某种收益性的基金。这种政策性资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与风险比测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使用者就有权申请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有了收益,也必须计提一定的风险准备。而且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缴财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设。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问题的剖析
从对以上争议的解析,可能会认为笔者是在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歌功颂德和对其弊端做辩解。其实不然。
一种制度的优劣,不能简单地从眼前的效果来评判,制度设计是有其功能体现和价值追求的,这是一种长远的诉求。当然,为这个长远的目标实现,中途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方案、调整方法,但始终不能改变的是其最终的诉求。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刚性需求资金支持的主体。虽然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但商业银行是市场化的盈利机构,不可能成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体。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必须再有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银行来执行这个住房保障专项融资功能。而住房银行对于单位与个人的强制性汇缴,是否有足够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将汇缴工作交给社保统一征收,是不是可能会节约资金归集的成本呢?
如果设立专项住房银行,然后由社保机构代为征收住房公积金这个方案从业务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为管理机构隶属关系不同,所以这个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以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为创造隐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废食”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即便在发达国家(美国、新加坡等)也是必须设置一个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来确保其住房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
我们要实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者决不能认为,只要问题不是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就与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助纣为虐”的可能和机会,依然是管理者应该思考如何应对的问题,这样才是有价值和负责任的管理者。
从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至今还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运作体系,其管理体系始终没有真正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属于住建部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政策性存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标准,资金运作管理体系接受财政部的规范约束。完全实现属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很多城市都没有做到。所以,理顺管理关系和层级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一个要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应该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价值为出发点,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时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金融服务的,只有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会错。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过调控住房公积金汇缴的政策,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资金统筹分配的功能,只是资金统筹运作。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通过调控汇缴政策,防范被利用成为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这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价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达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标准或购经适房标准的),虽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仍然无法买得起自住住房。还有一些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过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确需重新购房的。这些情况,都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的范畴,但目前还不能保障到位。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 问题 对策
随着这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子问题一步步地成为人们的焦点。从而带动了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因此公积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了解现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坚持以人为镜,以社会为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并相应地进行整理分类。
一、面临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于建立。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大量职工下岗、离岗,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出现锐减;二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力不足、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部分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有部分中省属单位缴交额与市、县单位差距较大。五是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执行不一(5%-12%)。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一是查询住房公积金渠道较单一,主要方式为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及电信声讯台查询,由于数据相对滞后,职工使用声讯台查询意愿不强;二是由于管理中心、贷款承办银行、归集承办银行、缴存单位分处不同地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时费力,给职工带来不便;三是随着贷款利率的调增,职工还贷压力增大,职工要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意愿增强,但由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按月提取还贷功能尚在测试,未全面推广,还无法满足职工这方面要求,导致职工意见较大;四是贷款办理流程尚未理顺,程序还比较烦琐,时效性较差,特别是2008 年7 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实施后,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更有效的保护,但抵押登记流程却变得更加烦琐,给借款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3、贷款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高。一是对预购商品房项目贷前调查不够充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未予以高度重视,随着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商品房项目潜在的风险将数倍放大并逐渐暴露出来,将有可能危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二是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当前的贷款逾期率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贷后催收严重依赖贷款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较为被动,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部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有可能降低,贷款逾期率有上升的趋势。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业务程序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多面广,有些管理部分散于县(市),但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尚未制订全面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统一、规范、高效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实务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人员少,进而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归集,努力扩大覆盖面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拟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支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2、加大宣传力度,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将职工和单位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问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法规、文件印制成便于携带、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手册;拟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3 月24 日)定为宣传日,到单位、职工中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让单位和职工意识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重要性、保障性。
3、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执法方面的法规只有《 条例》 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而且没有执法方面操作手册。针对这一情况,拟制定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和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确实按《 条例》 规定执法,也让住房公积金执法做到有章可循。对不建不缴的单位寄送催建催缴函,限期办理缴存手续;对逾期不建不缴的单位采取行政处罚,及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三)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四)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项目组沟通,实时了解“冲还贷业务”项目开发、测试进度,待该项目开发成熟,争取尽早开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业务。
3、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五)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六)加强贷后催收工作,建立积极的贷款催收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适时查询贷款逾期情况,并积极与贷款受托银行联系,了解逾期贷款催收进度,针对个人贷款逾期的不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发函、上门、发律师函、向法院等方式催收职工按时偿还贷款;同时,在内部制订考核指标,责任分解到个人,层层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贷款催收工作,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八)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落实工作制度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科室牵头,成立专门小组,着手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手册,做到员工人手一册,9 月底即可完成该项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按规范化操作流程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管理部办公地点分散,不便于管理的实际,实施了以下措施:一是副主任实行分县包干制,每人负责5个县的督导工作,每季度至少下县一次检查县(市)管理部工作落实情况,提出督导意见。二是市中心职能科室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管理部的对口业务工作。三是在住房公积金简报上定期通报各县(市)管理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四是制定完善职能科室职责,建立并实行科室岗位考核制度。
(九)加强监督管理及审计队伍建设,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业务科室部分职能和人员,充实内部审计稽核人员,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日常性稽核审计制度,每季度对县(市)管理部和职能科室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把审计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 住房公积金98问.法律出版社. 第1版.2006年12月.
[2]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 房改・房补・公积金;北京;2001-2-1.
[3]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知识读本.齐鲁书社.2007-5-14.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直接影响着缴存金额的多少,影响着制度保障水平。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区城市(地、州、盟)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保障状况不同,缴存比例均有不同。笔者统计了2012年全国若干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分布于5%~20%之间(见表1)。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房地产市场状况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房地产市场开始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此同时,各大中城市房价逐年攀升,从房价收入比、租售比等指标来看,房价逐渐超出了绝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通过购房贷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已经成为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加职工住房资金积累,解决即期支付能力和长期还款能力,政府及职工均希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房屋价格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收入状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的关系类似于税收理论中的“拉弗曲线”,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越高,但收入超过一定程度时,职工住房问题易于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3.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在住房供给方面,贷款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住房消费方面,通过资金积累、低息贷款为职工融通购房资金,让职工提前获得住房。如果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政府将倾向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4.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宏观经济状况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响。从历史来看,自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稳步提高,比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992年的5%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1%。从财政角度出发,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大部分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部分中小城市由于财政压力较大,也影响了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另外,宏观经济状况不佳时,企业生存压力较大,政府从稳经济、保增长的角度出发,也往往不愿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避免给予企业较大生存压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方法
结合以上影响因素,为具体测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初步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1.模型一
其中:w为职工工资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为职工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p为房屋价格;s为基本住房需求所对应的住房面积。
模型的前提假设。本模型为静态模型,假定职工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应当能够购买一套基本住房。为简化模型,假设职工工资收入、缴存比例、房屋价格、住房面积等因素为固定值,不考虑各指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模型的应用。本模型可以根据某城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平均住房面积、平均住房价格、预计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等数据测算城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2011年天津市住宅均价为10188元/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25.5平方米,职工年平均工资42240元,假定职工从入职到退休平均工作年限30年,则计算单位加职工缴存比例合计为20.5%。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较为成熟的阶段,未考虑职工工作期内工资收入的变动情况、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基本住房保障变动情况等,与中国目前高速发展的情况相比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2.模型二
假设职工收入、房屋价格均按照一固定比率变动,基本住房面积达到一定面积后趋于稳定,我们可以借助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设定贴现率r),可将模型1优化如下:
假设w以rw的平均速度变动,则wn=w(1+r)n-1。假设p以rp的平均速度变动,pn=p(1+r)n-1。模型可
继续调整为:
模型的应用。该模型的基本原理与模型一相同,主要增加了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动因素。如果系统整理近年来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化,可构建时间序列模型,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基本方法确定r、rw、rp,利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房屋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职工收入稳步增加、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的实际情况,但依然以平均值所代表的典型职工为计算依据,忽视了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模型的进一步细化可按照职工收入进行分类,按照不同收入群体分别计算缴存比例。
3.模型三
其中:NI为当年该城市国民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E为当年该城市房屋销售总金额;y为总房屋销售金额中基本住房保障金额的比例,即应当除去别墅、商业物业等高端消费,一般商品住房、保障住房也应当去除投机性因素、改善性因素。
该模型主要从国民宏观经济角度来考虑,假设城市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用于基本住房消费的资金量相等,该资金量应当与国民收入保持一定比例,该比例可以作为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参考。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从房屋销售总量中刨除非基本住房消费的金额,可以采取抽样统计方法确定刨除比例。该模型化繁为简,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便于操作,但是同样存在忽视职工个体间收入分配差异的缺点。
以上三个模型的分析为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供了一个初步参考方法,但在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住房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若干建议
1.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对缴存比例的设定、调整予以规范。目前,各地缴存比例设定的随意性较强,不同城市之间、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单位之间比例均不相同,缴存比例的高低只是依赖于财政资金的多寡、企业效益的高低,完全忽视了住房公积金作为基本住房保障资金应当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基本原则。制定管理政策,可以明确各地最低的保障标准,明确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不是成为职工“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一项福利。
2.缴存比例设定与不同群体住房支付能力挂钩
从模型一、模型二来看,职工收入水平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影响较大,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针对不同群体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更为适宜。针对低收入群体,可设定较低的职工缴存比例和适中的单位缴存比例,避免缴存比例过高影响职工生活。同时,由于该部分群体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降低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参缴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赁、购买保障房。针对中等收入群体,可设定较高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该群体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群体,也是所谓的“夹心层”,较高的缴存比例将更有利于积累资金,获取和偿还住房贷款。针对高收入群体,可设定适中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由于该部分群体收入较高,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不大,设定较高的缴存比例反而导致该部分人群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社会不公。
另外,在职工整个生命周期内,尽管通过长期低息贷款可以熨平其不同年度资金支出状况,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生命周期各阶段住房需求及住房资金支出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考虑不同年龄段职工设定不同的缴存比例。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政策评价;职工收益;公平;统计分析
0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快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有关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批评时有出现,政策公平性不断受到质疑[1]。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政策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提升政策公平性成为重要目标之一。一直以来,学术界都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探讨。张达梅[2]分析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过程造成的各种利益差别,提出了调整措施。殷俊等[3]基于公平视角,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资金属性及功能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与扩展。耿杰中[4]从制度自信、准确定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方面对公积金改革进行了思考,认为互是公积金政策的内在要求,“劫贫济富”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黄静等[5]基于抽样统计数据研究发现,在已经提取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群体中,公积金政策体现了“互助”原则;但这项研究仅采用了间接指标,没有对职工收益进行直接分析。综合而言,现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没有揭示不同缴存职工从公积金政策中所得收益的差距,因而难以对政策公平性进行直接且深入的分析;对政策效果进行量化评估是我国政策研究领域应该努力的方向[6],而针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定量研究仍较少。基于此,本文在现实背景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微观数据对公积金缴存职工所得收益进行统计分析,以此为依据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及公平性进行评价。
1理论分析
1.1缴存职工所得收益
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进行分析属于公共政策分析的范畴。“前后对比法”是公共政策量化分析的基本方法,即通过政策实施前后各项指标的定量对比来揭示政策效果[7]。货币化补贴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中的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实质上属于单位按月向职工支付的一种货币化补贴,定向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单位缴存额不能算作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因为从单位雇佣劳动力的角度看,单位缴存额是单位支付的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而单位的支付意愿不会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影响;换言之,在未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情况下,职工应该会以工资形式获得单位缴存额。税收激励是指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政策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特定上限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个人所得税减免是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未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情况下,单位缴存额会以工资形式由职工获得,这部分工资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缴存职工从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基数同时包括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互助收益是指公积金贷款优惠扣除账户余额机会成本的剩余部分。互助收益源自公积金“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低存”是指:公积金存款利率相比同期限的市场投资收益率较低,而且职工无法随意提取公积金,所以当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0时,缴存职工就要承担机会成本。“低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利率相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对比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前后的状态,互助收益是缴存职工从政策中获得的收益。根据对各项政策工具的前后对比分析,缴存职工从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总收益包括税收激励和互助收益两类,如式(1)所示。总收益=税收激励+互助收益=所得税减免+(贷款优惠-机会成本)(1)
1.2“低存低贷”机制的公平性
“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所特有的互助机制,互助收益也是公积金政策所特有的政策工具,本文进一步对其公平性展开分析。在“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中,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够获得贷款优惠,显著提高住房支付能力;而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却仍要承担机会成本。通过此机制,未使用贷款的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实际上转变成了使用了贷款的职工所获得的贷款优惠,此过程充分反映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低存低贷”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两种利益冲突,进而引发公平性质疑。一种是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全体缴存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总额高于获得的贷款优惠总额,即缴存职工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负值时,说明公积金的收益分配机制偏向于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获得了额外的增值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缴存职工的利益,可能导致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分配不公平问题。另一种是缴存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缴存职工不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能出于两种原因:自主选择不使用或被迫无法使用。如果缴存职工是自主选择不使用公积金贷款,表明其主动帮助其他贷款职工,这种情况体现了公积金的互助属性,不存在公平性问题;而如果缴存职工是因为收入较低无力购房而被迫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从而被迫承担机会成本,则可能出现所谓的“劫贫济富”问题。
2缴存职工收益的计算
2.1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的职工微观数据来自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约44.6万个样本,时间点为2015年6月。对数据进行整理,删除下列样本:(1)年龄大于70岁;(2)开户年份早于1990年;(3)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不同,剩余约42.9万个样本。
2.2计算方法
在上述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定量计算各缴存职工在抽样时点每月从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收益。
3统计结果及分析
3.1缴存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利益公平问题
对全体缴存职工所得收益进行统计分析(见表2)。平均而言,缴存职工每月从公积金政策中获得的总收益为255.6元,公积金政策有效提升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从总收益的构成来看,税收激励为256.1元,互助收益为-0.6元,税收激励是职工收益的主要部分;在互助收益中,职工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优惠为43.5元,承担的机会成本为44.1元。
3.2不同特征职工之间的利益公平问题
3.2.1不同贷款选择的职工
按照是否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将全体缴存职工分为贷款职工和未贷款职工。表3列示了贷款职工和未贷款职工所得互助收益的差距。贷款职工每月平均获得的贷款优惠为497.9元,而且由于贷款职工通常也会提取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额,所以承担的机会成本较低为21.1元,综合而言获得的互助收益为476.9元,占工资的比重达到5.0%;所有贷款职工每月获得的互助收益总额为1788.4万元。未贷款职工无法获得贷款优惠,每月承担的机会成本为46.3元,即互助收益为-46.3元;所有未贷款职工每月获得的互助收益总额为-1810.8万元。
3.2.2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
按照工资水平由低到高将缴存职工按人数平均分为10组。为了从期望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即考察处于特定收入水平的职工加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所能获得的期望互助收益,并引入“贷款概率”的概念。
3.3统计结果的稳健性
由于采用的是2015年6月的截面数据,各职工的缴存时间并不相同,这可能导致贷款概率的不同,从而对图2期望互助收益的统计结果造成影响。为了检验统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按照缴存时间对职工样本进行了分组统计。
4结论
本文基于微观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显著提升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贷款职工每月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470.6元,占工资的比重达到5.0%。未贷款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转变为了贷款职工享受的贷款优惠。(2)目前“低存低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损缴存职工利益,机制有待微调。整体而言,缴存职工承担的机会成本总额高于获得的贷款优惠总额,缴存职工平均获得的互助收益为负值;公积金中心从存贷款业务中获得了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公积金存款收益由1.10%上调为1.50%后,缴存职工的收益水平有所改善。(3)低收入职工被迫承担机会成本,所得预期互助收益小于0,在公积金体系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待遇。公积金政策在收入维度表现出“两端补贴中间”的特征。对于高收入职工而言,其拥有自由选择的机会,主动承担机会成本,所得预期互助收益为负值,体现了公积金政策的互助属性;而对于低收入职工而言,由于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被迫承担机会成本,导致所得预期互助收益为负值,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参考文献:
[1]汪金峰,张克泽,申凯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与对策研究——以住房公积金的劫“贫”济“富”现象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2]张达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缺失与调整[J].江淮论坛,2006,(1).
[3]殷俊,彭聪.基于公平视角下住房公积金权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
[4]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4).
[5]黄静,胡昊,屠梅曾.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问题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09,(3).
[6]洪永淼.提倡定量评估社会经济政策,建设中国特色新型经济学智库[J].经济研究,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