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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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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1篇: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范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也就是说依规定,每个入伍的公民都应该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而以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部分地区户口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军属待遇的享受,也不影响你结婚、子女落户及上学等问题,有时候不注销还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选择。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各项要求也会进一步严格,目前来看,不注销没有多大影响!但以后要求必须要注销时,按规定注销即可!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因户口冻结和拆迁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差异,我所能查询到的比较明确的地方规定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济政发【2011】42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参考此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认为户口冻结之日,户口冻结后,一般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会影响到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冻结了,但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如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战友,可以去当地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政策!

第2篇: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范文

“三红人员”指:老、在乡西路、人员失散;

“三属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国家抚恤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伤残军人、伤残国家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人员指:“三红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农村籍烈士子女、伤残民工、襄渝线西段患尘肺病民兵。

二、调研工作要点

1、对重点优持对象自然减员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减员后乡镇是否及时上报。工作方法:对乡镇提供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走村入户进行抽查(重点是年龄偏高的三属、三红、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经费兑现情况。工作方法:通过民政局下发文件掌握经费下拨情况,通过对象领取票据、帐目,乡镇是否足额兑现。

3、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错杀人员),身份认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龄不符的人员通过走村入户了解核实。工作要求:乡镇必须严把政策关,严格档案审查,对身份认定不清、年龄不符的对象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农村优抚对象由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城镇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按农村优抚对象参合标准补助。查村、社是否收取优抚对象参合资金,乡镇是否按时按员缴纳参合资金。

三、优抚工作政策宣讲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身份认定: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兵和初级士官。

申办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出示退伍军人或退出现役登记表(三)军队医院证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上述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查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病进行确诊,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补助比例:对优抚对象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医疗补偿后,自费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失散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按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按30%。老、西路的医疗费用按通府[2002]45号文件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巴市民发[2007]56号)的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一)本人申请(二)入院、出院证明(三)首次补偿报费票据。上述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比例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落实。

三、退伍军人安置:

工作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3篇: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范文

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具有亮点

亮点之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的标准。新条例对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烈士的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调整到40个月,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调整到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仅可以突出国家抚恤的激励作用,而且可以褒扬英烈精神、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二: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新条例规定:烈属(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充分体现了本条例确立的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切实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标志着我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确立。

亮点之三:确立了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原条例及其解释中规定的对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确定了各类对象的医疗待遇: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亮点之四:调整了现役军人评定病残的范围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新条例在放开对精神病评残的同时,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残的条款。解决这类士兵的评残问题,可以保障他们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和军营稳定。

亮点之五:实现了残疾级别设置上的统一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划分为一至十级

新条例参照我国目前试行的企业工伤人员的残级划分和其他部门对伤残的鉴定级别,同时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结合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因地区残级不统一造成残疾军人残疾待遇不落实或难落实的实际,把原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修订为一至十级。根据残性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能力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亮点之六: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为全面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新条例设定了多项关系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待条款。除了医疗待遇外,其他应该提及的还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据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将过去所谓的优先权规定修改为: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在交通优待方面,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对现役军人的交通优待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亮点之七: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可对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行使处罚权

为保证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的部门的权力,将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第4篇: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范文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苏州新兵集训大队2009年度的154名新战士做了问卷形式的调查,新战士年龄16~22岁,其中18~19岁占92.7%,农村籍战士与城镇籍战士之比为1∶0.78。

2、调查方法:

以新兵中队为单位进行调查,主要了解各中队新战士的入伍动机,文化程度,兴趣爱好,特长,家庭情况,个人性格,想象中的军营生活等情况,并逐一统计了调查问卷的内容,有机分析了当代新战士的特点。

二、调查结果

一是新战士入伍动机多样化,成长愿望强烈。在接受调查的154多名新战士中,有70.8%想通过当兵改变人生命运,其中80多名想考军校,这部分新战士大部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多名想选取士官,这些新战士大部分来自农村;40多名想退伍后由政府分配工作,这些新战士大部分来自城镇。有78%的新战士想立功受奖、入党或学技术。对于想学的专业技能,都是现在比较热门的专业或在部队比较有用的技能,如选择学习计算机,学习驾驶及车辆维修和烹饪,并且更倾向于进院校深造或参加各种培训班。

二是兴趣爱好广泛,具备多项特长。当代新战士非常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基本上人人都有一项特长,甚至少部分还具有两项以上特长,涉及各种球类、书法、演讲、绘画、乐器、写作、表演等。新战士兴趣爱好也较广泛,打电话、看书、打篮球、乒乓球、写信等,是大家在学习训练之余经常进行的活动。

三是对部队生活存在矛盾心理。虽然大部分新兵都想成才,但对部队艰苦生活思想准备不足,有35%的人感到部队生活和想象的不一样、差别很大、甚至完全不同,在训练中明显流露出怕苦怕累的思想情绪。65%的新战士认为经过新训生活自己的身体一定会变得强壮、能学会在部队为人处事的一些方式方法,为今后的军旅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是独生子女增多。在新战士中,独生子女占新兵总数的37%。这些新战士大部分高中或中专毕业,但就个性而言,他们普遍单纯、幼稚、天真,同时他们也自私、娇气,生活自理能力和吃苦性都较差,由于年龄小,身体素质普遍较差、文化素质跟不上等诸多因素,给部队正常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等科目开展不同程度的造成一定影响。

五是兵员成分趋向于复杂化。过去,战士入伍前基本上是青年农民、工人和学生,职业和经历比较单纯。入伍后经过一系列教育,大多数吃苦耐劳,自觉维护纪律,上进心强。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战士入伍前从事的职业也多样化了,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学生,而且还有待业青年、个体生产者和个体经商者,社会上有多少种经济成分,部队里就有多少种经济成分的兵员,出现了城镇兵多、“关系兵”多、干部子女多、带薪入伍者多、从事过经商活动的多等现象。

三、新战士特点原因分析

一是年龄偏小是造成部分新战士身体、思想素质和实际文化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新入伍战士档案填写的年龄一般都在19岁左右,经调查,部分新兵的实际年龄比档案年龄要小,大多数新战士都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形成时期,年龄的因素容易造成他们存在许多思想及心理上的误区。

二是家庭环境的差距造成入伍动机不同。就经济情况而言,呈现两极分化,形成鲜明对比。如无锡籍大部分新兵入伍时所带现金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而安徽籍新兵家庭条件普遍较差,大部分入伍时仅带了一二百元的零花钱。一些家庭条件比较优越的战士存在奢侈之风,这些战士花钱大手大脚,自觉高人一等,缺乏艰苦朴素的作风,说话做事往往不以集体为重,成为制约班内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给部队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是部分战士考虑问题比较片面,没能真正理解入伍的神圣含义。多数新战士把参军入伍的最终目的归纳为考学、入党、提干,有的是为了找工作方便,有的是为了在部队学一门技术;有的是家庭比较贫困,生活艰苦,想通过当兵找出路。他们把部队当成一个跳板,当作是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工具,抱着这种幻想的人很难做到在部队安心服役。

四、有的放矢开展人性化管理教育

为确保新兵到部队后及早适应新的部队环境、新的部队生活,尽快让新战士度过适应期,迅速融合到部队新兵集训正规化建设中去,全面做好集训工作,帮助新战士走好军旅人生路。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兵集训大队要本着对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新战士到部队后作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认识到加强新战士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制订科学合理的管理教育方案,精心挑选军政素质过硬、作风纪律严格、工作表现突出的带兵人,扎扎实实抓好新战士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新战士尽快适应中队紧张的生活。

二是要加强思想教育,确保新兵队伍稳定。新战士到部队后,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正确、适时的思想教育对新战士适应部队生活、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促进部队内部稳定极为重要。要充分让新战友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及时摸清新战士的基本情况,完善新战士思想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战士的思想变化,在思想上多交流,感情上多沟通,帮助新战士克服下队后环境不适应、想家等因素,引导新战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奉献观,牢固树立爱警习武、献身消防、以队为家、吃苦耐劳、遵纪守法的观念,自觉抵制一切不良倾向的影响。并通过个别谈心、心理疏导、骨干帮带、家庭联教、选树典型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新战士的思想引导和教育工作,端正入伍动机和服役态度。

三是要认真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密切官兵关系。官兵关系是部队内部的基本关系,开展尊干爱兵是保持部队高度稳定、集中统一和密切官兵关系的有效手段。要求带兵干部,特别是与新兵朝夕相处的基层中队干部要牢固树立为士兵服务的思想意识,要从本质上发扬尊干爱兵、官兵一致的优良传统,在官兵之间形成互尊互敬、互帮互助、亲密无间的良好关系。要强化“士兵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士兵的民利,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士兵的利益。要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尊干爱兵“双六条”,努力营造和谐的警营氛围,为凝聚警心、稳定部队,增强部队战斗力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四是要落实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是创建和谐警营的必然要求。认真组织新战士开展《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的学习教育,使新战士明确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意识和军人职业道德规范的标准,提高用法律和条令条例来约束言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划清合法与非法、遵纪和违纪的界限。并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落实作息时间,坚决破除凭经验和土章法抓工作的习惯,摒弃加班加点搞训练,自觉形成用制度规范思想,用思想来规范行为的良好环境。加强站岗、值班人员的职责教育,增强其责任感、警惕性。健全安全组织,强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教育引导新战士牢固树立人人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思想,防止新战士擅离部队和安全工作事故的发生。

第5篇: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范文

关键词:适龄应征青年 基数减少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E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295-01

河南油田隶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基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境内,为典型独立工矿区企业,是一个退伍战士和转业干部较为集中的中央大型企业,油田历届党委和班子高度重视职工适龄子女的应征入伍问题,油田广大干部、职工(原转业干部和退伍战士等群体)也比较重视其子女的应征入伍和就业安置问题。2000年前,连年呈现出了“当兵热”的景象,尤其是在1995年的冬季征兵,河南油田曾经出现过223名新兵入伍的最高记录。但近年来,河南油田每年应征适龄男青年的征集人数在不断减少。尤其是2010年冬季征兵,即使各单位宣传部门和武保部门采取了强有力的宣传措施,利用新闻报纸、电视宣传媒体、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出版报、登橱窗等手段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宣传优惠政策,报名人数仅78人,但到正式体检时,参加上站的人数也只有46人。远远没有达到上级兵役机关规定的上站体检(3:1)的比例。

一、征兵“降温”的主要表现

一是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急剧下降。近年来,由于高等院校不断扩大招生,高考录取分数线的逐年降低,油田高中毕业的青年大部分进入各类高校学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油田高学历适龄青年就业门路逐步增多,外出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尤其是2000年后油田安置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复员回油田后只能按照非全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待遇进行安置等等原因,这几年,油田的每年适龄应征青年入伍数量急剧下降,现每年仅仅30人左右。总之,由于多种原因和各方面的因素,油田兵员征集情况由原来的“热”现象变成了现在的“冷”趋势。二是体检、政审合格青年自我淘汰人数逐年增多。当前,油田一些适龄青年(尤其为独生子女)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元化,国防意识日趋淡化,过于关注个人得失,缺乏集体责任感,对国家的安危、祖国的和平缺少关注热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服兵役。三是适龄青年怕苦、怕远离亲朋好友的人数明显增加。油田适龄青年均为独生子女,近年来,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应征年龄,油田特殊的家庭结构,导致大部分青年生活在一个相对温室化的环境,从小娇生惯养、养尊处优,习惯了无拘无束,不愿到部队尤其是到艰苦地区服役的青年所占比例逐年加大。另一方面作为适龄青年的父母,担心儿子适应不了部队的艰苦环境,希望把子女留在身边照应。四是部队紧张单调、枯燥乏味。新兵在刚入伍近三个月的训练时间段内,走队列,搞紧急集合,训练科目单调,每天紧紧张张,加之部队对互联网的严格管理。因此部队业余文化生活远远没有地方丰富等等,而且由过去娇生惯养的城市青年习性,变现在紧张有序的军旅生活习惯,与原来在油田的各方面习惯极不相适应,因此,造成油田应征青年在思想上受其影响不愿当兵。

二、征兵“降温”的原因分析

征兵“降温”现象的出现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就业门路扩宽。随着私营企业等各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各种经济劳动用工人数的不断增多,待遇的不断提高,由于油田适龄青年受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油田适龄青年外出寻找就业机会人数增加,滞留家中待业青年数量明显减少。参军已经不再是油田广大适龄青年的“首选”。

2、身体素质受到制约。一是随着国家和油田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油田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油田子女生活环境与地方相比相对优越,因此部分青年不注重体育锻炼,体质不断下降;二是油田适龄应征对象绝大部分为高中以上学历较高的青年,由于在学习期间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学习压力,视力、血压等也成为影响入伍的重要因素。目前征兵体检:外科、内科、视力、化验、心电图和心理测试等项目,每项检查都有严格规定,而且每年接兵部队对应征青年的体能素质也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让众多有志于报效祖国、投身于军营的有志青年“望军生畏”。

3、价值观念改变。随着经济发展和油田用工制度的改革,适龄青年及家长的价值观也在逐渐转变。有的家长和适龄青年认为:一是部队环境艰苦、吃住条件差、待遇低,如果考上油田的劳务派遣工每月收入远高于当兵每月收入;二是如果选择外出就业每月不但包吃、包住、含五种保险,而且月收入在1700至4500元不等。加之高校扩招(高考录取分数线在不断降低)的因素,因此为数不少的家长和适龄青年认为当兵不如继续考学深造谋求更好的就业,在家等待招工和外出就业舒服自在、收入多。感到当兵“吃亏”。

4、当兵与招工冲突。近年来,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每年招收油田待业子女就业(即劳务派遣工),仅2010年就招收940名,五年来累计招收3153名油田待业子女劳务工(大部为应征适龄应征青年),与征兵工作存在争抢“生源”的冲突。

5、兵役法规执行不力。“当兵缺少吸引力,政策缺少感召力。法规缺少约束力”,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征兵工作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作为教育部门,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对学生国防教育活动不够深入,各级学校束开设国防教育课,虽然他们对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仍然停留在表面层次,停留在一般性的宣传教育上,缺乏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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