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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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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

第1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国土的广阔、民族的众多、地理位置的差异使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异突出,也正是这些差异因素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的不同,从而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例如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投资市场广阔,平均消费水平高自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明显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贷款资金不足的现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区的状况与其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另外,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这就导致了地区间资金矛盾的产生。但仔细考虑,地区之间的资金矛盾仅仅是表面现象,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一问题上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这种矛盾问题,必然会对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购房权利产生影响,对公民权利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作用。

2、该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受益对象的普遍性。但从实现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预定目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上述条例及意见中可看出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较为明确,可是在现实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另外的一些企业往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视而不见或者是消极对待。这就使一部分公民无法享受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必然会使公民的平等权与住宅权受到侵害,对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产生极大的挑战。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单位企业中也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一是公积金缴费率采用单一费率,没有考虑到不同阶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需求,且费率较低。二是公积金贷款依缴款能力而定——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不存不贷。这两方面就使本来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开,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购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对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怜”的金额来购房而“望而却步”,使人们不禁产生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怀疑。怀疑该制度的设立是否是在“劫贫济富”?是否是在对自己的公民权利发起冲击?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方案及措施

面对上述现实问题我们必须要予以正视,现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解决方案。第一,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地区间不平衡的矛盾问题,我认为应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并打破其资金的封闭运营体制,使相关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作用的特征之一为其互,而现行的地区封闭式的公积金管理体制则违反了该特征并且造成了一部分公民无法行使其基本的公民权利,因而对现行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应进行改革,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积金管理体制使该制度的互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充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当然此处所称应将其体制统一,不仅仅是其资金的运行问题,还应包括与之相关的人员编制、内部体制、监管制度等,因而,其管理体制之改革可谓是“任重而道远”,但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其亦可谓“势在必行”。第二,在政策上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者适当倾斜。

        一是应提高我国目前过低的缴费率,使制度的受益者获得更多的补贴,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避免高收入者缴存基数过高而导致获益差别过大。

第2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第3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不足的问题,以此来促进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和市场化的转化。在住房制度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和住房市场化的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强制性住房储蓄及缴存者之间的互助、资金融通,来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改善居住条件,并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最大化的资金支撑,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但在实际操作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在安全性、流动性、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与社会发展和公众需要日益脱节,其保障性和互助被逐渐削弱,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发展,必须进行全面改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决策制度不科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从法律角度讲,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的能力,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且该机构是一个松散的无专职人员的协商议事机构,参会人员多数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且决策事项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往往使决策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

2、管理机构定性不合理。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发放与回收、核算管理、风险控制等运营管理活动角度看,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金融资金。按照现代金融理论,自有资本金和独立的法人资产,是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承担负债风险的根本保证。但现行制度下的管理中心被定性为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自有资产,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导致资不抵债,就会出现“无产可破”,最终会引发潜在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

3、行业监管体系不健全。从行业体系监管上看,住建部监管司和各省监管办缺少专业化监管队伍,监管手段有限,专业性不强,使上万亿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各地财政和审计部门重点放在年度预算、经费计划和年度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策执行、业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缺少监督。从管理中心自身看,大多数未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内控制度,缺少业务预警、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考核制度等,难以有效控制各种风险。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也给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敲响了警钟。

4、委托机制手续繁琐、成本过高。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须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在这种委托管理模式下,业务经转环节多、办理手续繁琐,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了业务成本,全国每年支付给代办银行的手续费多达20亿元,而且多数城市管理中心只能通过事后信息数据传递和贷款审批对代办银行实施监管,难以控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5、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按照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使用渠道单一,并且受制于属地化管理、封闭运作的模式,缺乏调剂手段,地区之间资金无法相互调剂,也不能进入人民银行资金市场进行融通,严重限制了资金使用效率,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流向非住房领域,无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截至2009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仅为62.52%(金融业一般为80%),沉淀资金总额高达2,550亿元,各地业务发展不平衡,使用率最高的超过100%,最低的只有15%。

6、增值收益分配有失公平。从资金来源和法律属性上讲,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归属缴存职工所有,分配使用对象也应为缴存职工。但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使其成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者皆为非缴存职工。这种规定违背了《物权法》,也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有失公平。

7、保障公平性面临挑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镇人口数量不断增长,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范围不断扩大,加上住房过度市场化、住房价格快速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缓慢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积累远不及房价上涨速度,其住房储蓄积累作用日益弱化,住房保障功能被严重削弱。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随着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普遍存在广大低收入缴存群体因买不起房,无法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好处却付出低存的代价,并被迫补贴能获得政策性贷款的较高收入家庭,这种状况使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公平性面临挑战,备受社会质疑。

8、行业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2004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年均增长29.4%,而贷款额年均增长36.1%,表现出贷款增速大于存款增速态势。200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为7,061.11亿元,比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391.46亿元多出1,669.65亿元,说明住房公积金新增使用需求大大超过新增供给量。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如果资金流出持续大于资金流入,住房公积金行业就会面临后续资金不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1、决策机制改革

(1)国务院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代现有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运作等重大政策制定,并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2)保留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对其决策制度进行优化,实现决策机构常设化、决策主体专业化、决策结果责任化等。

2、运作机制改革

(1)取消委托机制,赋予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金融职能。各城市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发放,以及回收、结算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资本金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和内外部风险控制。

(2)建立全国资金调剂平台。住建部设立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融通平台,各城市按沉淀资金余额一定比例上缴资金,用于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调剂或系统内拆借,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3)拓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范围。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保留现有强制归集外,允许城镇个体经营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管理中心可以发放住房金融债券和定向吸收住房储蓄存款,从更多渠道获得资金来源,有效解决未来资金短缺问题。在资金运用方面,管理中心可以针对不同收入阶层和扶持对象,设计差别化利率、减免息、贴息等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还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直接投资、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监督机制改革

监督机制改革可选择分业监管模式或统一监管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住建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管理中心的金融业务活动监管,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开展资金拆借、回购与票据交易活动,以及发行金融债券、支付结算等。

(2)统一监管模式。住建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配备专业监管队伍,并赋予必要的监管职能和手段,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第4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转贴于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第5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意见》主要内容共六条: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居民购房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

二是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政策。设区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自*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自*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设区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与所缴税额设区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

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要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统一,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两种保障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并轨;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万户调整为8.5万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9万户调整为10万户;加大实物廉租住房筹集力度,到2010年底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通过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5.8万套;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竣工规模一般应达到当地城镇商品住房竣工规模的10%—12%;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

四是加快住房结构调整。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优化土地供应,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是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清理和规范房地产收费,开放和规范市场,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

第6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168-05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期快速增长势头,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城镇居民总体居住条件取得很大改观。然而住房困难成为困扰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但是,由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旧相对滞后,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矛盾,加之保障性住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关于住房保障的成功经验,并深入分析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在消费观念、管理机制、设置标准、相关配套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有效解决住房问题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

1.新加坡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制定有关投资建设住房的长远规划,通常情况下新加坡以五年为周期制定建屋计划。为确保住房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政府除了专门划拨国有土地或适量征用私人土地,供房屋发展局建设住房,为降低建房的财务成本,政府还通过低息贷款方式向房屋发展局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50年开始,新加坡全面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建设提供筹资支持;1968年提出“居者有其屋”的计划,从出租廉租房为主向出售廉租屋过渡。三是科学制定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居住社区的各项配套设施。

2.新加坡住房保障特点。一是公积金制度的社会经济地位异常突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是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建立的强制性储蓄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处只是为了实施养老金计划,为新加坡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逐步发展成为包括住房、家庭保障、养老、保障、教育、投资等作用的具有十多项实施计划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公积金制度帮助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宅问题的成功典范。二是典型的“小市场大政府”模式,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新加坡政府通过房屋发展局(简称房屋局)直接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给予的大力支持与资助,主要体现在对房屋发展局的支持和帮助方面。房屋发展局是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的法定机构,是新加坡最大的住房发展商和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政府在资金和土地方面给予了它大力支持和资助。

(二)美国住房保障制度

美国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较高,实行的是商品化的住房消费保障形式。美国的住房模式具有典型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特征,政府职责仅限于帮助那些无力支付私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题。在美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影响最大的是公共住房。

1.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帮助低收入家庭租房的政策。1934年经济大萧条后,美国制定了最早的住房法案《临时住房法案》,1937年,该法案进一步补充为《公共住房法》,决定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地方政府建造公共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自1964年起,政府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造供低收入者租用住房。从1964—1980年,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共资助开发商建造此类住房约160万套。自1973年起,政府开始把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区质量纳入住房政策,提出以帮助“需求方”(住户)为中心的政策。二是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政策。政府通过全国房屋贷款联盟和全国住房贷款协会两大机构,向全美各类银行、信贷机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鼓励这些贷款机构向包括中低收入家庭在内的住户提供房屋贷款,政府则以发行债券的方法从资金市场上筹款,作为贷款金额的来源。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即收入为本地家庭平均收入60%以上者,政府提供贴息担保。个人只支付首期付款并承担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则承担还款风险以及大部分利息。这项政策使大量收入较低但有稳定工作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住房。

2.美国住房保障特点。一是通过立法保障住房措施的落实。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公共住房等住房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先后颁布了《住房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法规。美国政府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各项措施都通过立法保障来落实、实施。二是控租与补贴并重。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公共住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美国的控租主要由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并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多数票认为租金太高时,地方议会将倾向于控租。在补贴方面,美国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先后运用了以下四种形式:砖头补贴、房东补贴、住房券和现金补贴。

(三)韩国住房保障制度

作为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的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略超前于中国,形成了体现韩国国情和文化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考察韩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运作及保障性住房制度,对完善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韩国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一是小户型商品住房。这类住房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为满足他们的购房需求而建设的小户型的公共住房。这些住房的面积大多在60平方米以下。二是公共租赁性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入政府预算资金兴建的租赁住房,也可能是通过韩国“国民住宅基金”的支援而建设。按照韩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公共租赁房被区分为“永久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和“国民租赁房”等不同类型。韩国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五至五十年,租赁期满后可以卖给租住者,供给的对象主要是由于城市拆迁等原因出现的无住房者等中低收入家庭。

2.韩国住房保障特点。一是住房保障的目标及范围明确。为科学确定保障对象,韩国政府进行了社会阶层细分化工程,将社会阶层根据收入水平划分为绝对支援阶层、部分支援阶层和自立阶层,并对不同阶层实施不同的住房政策。二是严格控制标准。韩国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确定合理,严格控制面积,所有的公共住房面积都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三是注重立法。韩国注重公共住房的立法工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住宅供应法》、《租赁住宅建设促进法》等保障性住房法规。四是强化政府优惠。韩国政府强化了在住房金融、宅地供给和有关租税的优惠,尤其是为了降低土地的成本,由大韩住宅公社或土地开发公社等公共机构开发公共住房用地。对购买小型住宅、租赁住房家庭实施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住房流通和保有环节上产生的取得税、登录税和转让所得税等税种上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现状

(一)廉租房制度

从1999年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出台到现在已经经历了近十二年。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者而出台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供应制度。它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具体来说,廉租住房制度是指由政府起主导作用,采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等不同形式,给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等解决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生产、供应、管理体系、运作程序和规则。它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

1.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所谓“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而“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种套型建筑面积都不高于55平方米,是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2.廉租住房保障特点。一是廉租房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廉租房是一项针对特定最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只售不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准公共品范畴。二是廉租房建设和供应的政府主导性。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改善那些无力通过市场交易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其中政府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和供应廉租住房过程中发挥主导职责。三是廉租房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政府设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受他们经济承受力的限制,廉租房的租金必须低于市场价和成本价。四是廉租房运营的非营利性。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运营必须体现公益性,在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修服务等方面,运营管理者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尽量降低成本,减轻居民经济负担。

(二)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最早出现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在国家政策高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了定位。

1.经济适用房保障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特征的商品房,突出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房保障特点。一是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要低于普通商品房,要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为保证住房的经济性,主要通过土地划拨供应、免除相关税费、限定开发商利润上限等手段来实现低价性根据有关规定。二是适用性。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和建筑标准上,要突出住房的使用效果。三是政府扶持、干预性。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可以划拨;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政府减免土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二十余项税费;价格实行政府审批,有最高限价;其利润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等。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而制定的,是旨在通过专款专用来开辟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稳定资金来源的一种政策性强制住房储蓄,属于暗贴形式,主要是对消费者补贴。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1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的。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转变了传统的由国家或集体一手包揽住房生产和建设的局面,并对支持住房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1.住房公积金保障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和保障性特点。

2.住房公积金保障特点。一是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四是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参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一般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新兴的保障性住房是中国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夹心层”面临的住房困难。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特点。一是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始终姓“公”,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由政府持有,确保公共属性。二是租金优惠。租金只考虑建设贷款利息、房屋维修费等因素,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租金的60%。三是整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整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现了住房保障一体化。四是广泛覆盖。公共租赁住房打破了城乡和内外差别,不设户籍限制,在重庆市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三、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廉租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单一。中国当前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于受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公益意识有限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社会捐赠资金总量规模非常小,在廉租房资金供给中所占份额自然极低。

2.廉租房房源缺乏。中国目前可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四个途径,即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等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在廉租房的新建和征购上,受资金、市场、体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政府扩大廉租房供给的能力有限。在原有福利住房分配体制下,住房需求一直处于压抑状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本来就数量有限,再加上房改中大批公房被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私人,政府可以用作廉租房的公房数量十分匮乏。

3.标准划分问题。目前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含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随着廉租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情况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据此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然而,由于中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也非常的困难。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失控。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就必须界定中低收入的标准。现实生活中遇到几个难点分别是家庭收入很难准确计算。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收入,而在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很难计算,如果不计进去,则有失公平。另外,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对单位来说,尽力支持本单位职工买房,可减轻负担,且单位掌握的职工收入情况也有限;对个人来说,还可以通过各种不正当关系开出证明,甚至造假。

2.建设标准失控。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却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幌子开发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开发商为了迎合部分高收入阶层的需要,赚取更多的利润,普遍出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失控,“贪大症”严重,甚至出现复式、花园洋房、别墅等类型,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3.销售价格失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价格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中低收入居民能够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与市场价商品住房的价格构成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还要求利润控制在3%以内,所以其开发成本和利润均低于商品住房。但是,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甚至与商品住房相差无几,根本没有体现出其价格优势。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中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

2.资金来源单一与资金广泛使用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归集依靠缴存人按月缴存而现实,属于分散性的小额资金流入。而无论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或是住房贷款均属于集中性大额的资金流出。这种资金的不平衡发展直接导致了住房贷款额度的提高。有的地方由于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其所能提供的贷款额度与当地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已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显然就不能充分发挥政策性贷款支持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

3.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融资渠道太窄。从公租房建设进度较快的重庆来看,按照其2010年制订的计划,将在三年内建设公租房4 000万平方米,需要配套资金1 000亿元。为筹集这1 000亿,重庆采用了“1+3”的投融资模式,“1”即财政投入300亿元,这300亿元资金有三个来源:政府储备拿出一部分;每年新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拿出一部分,包括房产税也可以拿出来;政府预算内的财政收入。“3”,即另外的700亿元通过银行贷款、保险公司融资、社保基金融资三个渠道筹集。然而由于公租房的投资回收期时间长,能够获得相当稳定的资金来源,无疑成为公租房建设的最大障碍。

2.公共租赁房建设成本引致租金偏高。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由四部分构成:房屋建安成本;住房折旧和贷款利息;各项维修费用;管理费。虽然政府对公租房有相应的补贴,但是由于目前公租房建设地点选址大部分还是在城郊,从居民总体的支出成本来看,其吸引力并无太大的优势。

3.制度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公共租赁房在实践中必然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但是,目前国内主要是地方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缺乏国家层面上的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尽管已经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居者有其屋”是所有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对“有”的含义理解并不相同。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买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不一定要买房住才正确,提倡的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居者买其屋”。根据“过滤”模型,确定梯度住房消费的观念。

改变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可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即对于符合购买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己经济能力,结合公积金配套支持以及购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自主选择是购买还是租住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进入、退出制度

科学的划分家庭收入水平。根据不同地区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根据政府的保障能力划分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政府应对需要保障住房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其对象必须是以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同时还必须向社会公告,以征询社会的意见。建立复审制度,每隔五年或稍长时间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保障住房。

(三)完善相关配套服务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统计及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管理措施,为租赁型保障房提供信息和参考,另一方面是如房地产宏观调控一样,通过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租金管理,防止市场投机,抑制租金非正常过快上涨趋势,平衡保障性住房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最后还要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以杜绝目前这个行业的混乱和不规范给住房市场及保障房提供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构建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环节,以预防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未来各种隐患,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建设管理制度措施。第一,要建立科学的开发建设主体选择制度,地方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对有意向参与开发建设的开发商、施工承包商、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及管理,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确认制度,以实现既要选择合格供方,又要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标准的目的。第二,要切实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确保资金效率。由于各设计单位、开发商及建筑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尽一致,管理模式也有不同,加之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而住宅建设工程周期较长,成本因素较多,故应事先确定各种处理原则、标准及模式,并应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成本审核确认的监督等。第三,要探讨开发商参与开发建设的模式,并根据不同模式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结语

保障全体国民都能平等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提供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从动态演化的视角分析,其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中,除了经济问题,还有社会文化建设问题,需要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力选择适宜的住房形式,不要片面宣传住房的财产属性,当然同时也要预防对保障性住房提供的制度依赖,应努力激发社会的向上热情,同时也要以多种手段抑制全社会的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营建健康、和谐的住房保障模式。

参考文献:

[1] 厉以宁.中国住宅市场的发展与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2] 戴园晨.住房体制改革[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3] 冯宗容.廉租房运作机制评析及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02,(3).

[4] 卢有杰.全面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J].城乡建设,2004,(4).

[5] 赵红艳,施琳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城市开发,2007,(12).

[6] 段世霞.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与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国情国力,2008,(9).

[7] 黄泽华.公共廉租房制度的国际借鉴[J].改革,2010,(3).

[8] 任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0,(6).

[9] 陈杰.中国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与融资:回顾与展望[J].现代城市研究,2010,(9).

第7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有一次,与一位朋友闲聊时,说起缴纳个税的烦恼,朋友说:“与其为它烦恼,不如想法子节税。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避税。过去很多人只知道逃税,其实有很多途径是可以合法避税的。”我说:“自古皇粮国税天经地义,交与不交,不是你百姓能说了算的,你怎么避9”朋友点着我的脑袋嗔道“节税不是让你想歪点子逃税,而是运用一些合法合理的途径避税。”我忙求她支招,她不紧不慢细细道来。得到了朋友的真传后,我制订了一个税务策划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合理避税。

第一,利用教育储蓄节税。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税、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息收入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5%的税收成本,免征利息税,相比与普通储蓄利率优惠的教育储蓄是工薪家庭很好的理财法宝。

第二,投资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避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获得了部分利益。而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但会取得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目前基金的分红均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货币基金业绩优良的产品,年均收益超过3%,再加上普通储蓄扣利息税的因素,基金的理财优势显而易见。

第三,利用保险避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基于此,我选择了适合的险种,为我和老公买了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儿子买了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和平安少儿保险等险种。我在为家庭的幸福保驾护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四,用捐款发票避税。我和老公都是有爱心的人,每年都会为希望工程、灾区捐款,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他人。以前,我们捐完款后没有索要正规发票的习惯。今年,我为希望工程捐款、为受水灾的灾区捐款,事后特别索要了发票。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国家有政策,捐款发票可以作为减免个税的凭证,税前抵减实现避税。用捐赠发票避税,既献了爱心,自己又得了实惠。

第8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超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年,在抓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力度,逐步把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省政府年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

1.新增廉租住房补贴1600户;

2.新增廉租住房1500套;

3.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000套;

4.新增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

5.新建限价3000套;

6、棚户区改造500户。

为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按照在省下达目标任务基础上超额20%的目标,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区及各县(市)。我市年的目标任务是:

1.新增廉租住房补贴1740户;

2.新增廉租住房2000套;

3.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250套;

4.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525套;

5.新建限价3720套;

6、棚户区改造1500户。

市区及各县(市)在10月底前储备一个不低于80亩用地的储备项目。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

年前(含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多层的交付使用,高层的主体完工;年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项目用地审批手续,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全市保障性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配建为辅。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建立保障性住房供地问责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少于当年住宅用地25%的政策规定,确保优先供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按要求做好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同时,提前谋划做好2012年保障性住房储备项目用地,确保10月底前完成收储。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的,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对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制,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指导。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规定户型建筑面积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四、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积极探索多种筹措办法,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一是按照政策规定渠道,确保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财政、国土、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按上述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提取到位。二是成立市、县(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管理机构,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强与省级保障性融资机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积极申报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确保手续齐全,申报及时,资金到位及时。四是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五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五、落实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县(市)政府均要制定落实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套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按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减免相关费用,享受优惠政策。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一)明确目标责任,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状,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9篇: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房价;低收入

中图分类号:F299.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58-03

引言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国房价快速上涨,住房问题成为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和被征地拆迁人员极为关注的话题。为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全国各地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重庆市长寿区于2006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调查发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也存在保障性住房立法滞后、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过窄、资金缺口较大等制约因素,亟待解决。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六大制约因素

(一)保障性住房立法滞后,大多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积金管理制定等住房保障制度,但都属于规章、制度之类,缺乏住房保障法律支持。同时,虽然我国如长沙、大连、重庆等地方先后建立了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但就全国而言,大多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更谈不上将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延伸至下级机构,在当前房价快速上涨时期,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显得特别重要。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资金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力的限制,因此,资金来源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全国看,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投入1 676亿元。截至2009年8月底,中央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下达471亿元,占预算的95.5%;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为23.6%。以重庆长寿区为例,长寿区近年来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仍较大。预计,2010―2011年,长寿区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7个,总建筑面积达15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总额约35亿元,资金缺口约为23亿元,占计划投资总额的66%。其中,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和续建保障性住房将投入约21亿元,资金缺口约12亿元,占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57%。

(三)市(县)级地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和配套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以重庆辖区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石柱县、彭水县为例,以上五县2008年财政配套资金到位837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59.6%,2009年廉政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2 286万元,仅占应配套资金的20.2%。以重庆长寿区为例,2009年9月起,长寿区施行新的《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和《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也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进行了规定。①但了解,目前长寿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既有来源中,中央财政与省(市)级财政保障资金能够及时到位(目前的补助标准为中央级财政补助400元/亩,重庆市级财政补助200元/亩),但区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和配套资金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捉襟见肘”未能及时到位。

(四)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过窄,部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补贴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我国主要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国有林区、垦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保障性住房支持范围。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做法,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进城务工人员、城乡结合部且土地被征的农民也是不可忽视的新住房弱势群体。

据调查,我国目前对于各地征地拆迁后的定向安置房屋建设均未纳入中央和省(市)财政支持范围。以重庆长寿区为例,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庆长寿近年来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民近5万人,占长寿区90万人的5.5%,这部分农民大多无技术、无知识、无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拆迁时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偿,但面对当前如此快速上涨的房价显得太少。妥善地对其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尤其是对农户的拆迁住房安置,仍然是具有一定的住房保障性质。

(五)保障性住房银行融资抵押不足

目前,重庆长寿保障性住房资金除财政补贴外,主要靠银行抵押贷款融资。据调查,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一般用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临抵押物不足的瓶颈。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建设用地存量少;二是由于廉租住房土地抵押评估程序和方法与普通商品房用地抵押评估程序和方法无异,可贷资金仅为建设用地市场价格的50%~55%;三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较多,融资需求较大,抵押物是众相争取的“香馍馍”,加之当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较为收紧,很难从政府投融资平台争取到其他用于融资的抵押物。

(六)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标准不健全

总体而言,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存在三个不足:一是收入划分标准不明。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两类,涉及到社会中低收入两类人群。据不完全统计,中低收入人群约占总人口40%,对象宽泛,缺少定量标准,导致准入存在一些漏洞,使该享受的没有享受到,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二是廉租住房缺少退出机制。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基本没有退出机制,某些地区制定有简单的退出机制,但也难于执行到位。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二、重庆市长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基本做法

1.成立专业的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了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2006年8月,重庆长寿区成立了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乐至置业发展公司”,负责长寿区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定向销售房(定向为拆迁人员提供房源)、廉租房的开发和建设。公司成立后,对原有的《长寿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选址规划》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2008―2020年规划》。根据公司规划,在2020年前,将建设定向销售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积达655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全区征地拆迁安置人员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2.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加强建设资金筹集,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补贴

重庆长寿区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坚持化工园区、晏家园区、长寿湖委会、开投集团等几大片区业主在引进项目、报送项目征地件时,必须同时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征地手续。长寿区国土局和相关街镇统筹同步实施拆迁。地方各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保障性住房征地资金和建销亏损补贴资金优先考虑,优先筹集,重点保障。重庆乐至公司将建销亏损补贴资金测算的情况及时向几大片区业主单位反馈。同时,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按期落实支付给重庆乐至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调拨到位,确保定销房建设顺利推进。

3.抓好规划和选址,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混搭”建设,较好地利用了公共设施

为了防止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扎堆,出现“贫民窟”现象,重庆长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规划、用地优先,在城市新区拓展和园区项目引进时,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时坚持中等偏上位置,对交通、环境、学校、医院、绿化、购物等配套进行了充分考虑,与商品房建设“混搭”,让保障性住房住户与商品房住户有机融合,均能享受公共服务,避免形成新的“贫民窟”,使其能够较好地享受各项公共设施福利。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定向为拆迁人员提供定销房,有效解决了拆迁人员住房困难。近4年来,先后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84万平方米,其中,2006年建设7万平方米,2007年25万平方米,2008年30万平方米,2009年新开工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其中,定向销售住房建设面积75万平方米,提供房屋7 539套;廉租房建设面积7.2万平方米,提供房屋1 451套。2010年,重庆长寿区开工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投资总额达35亿元,并将完成120万平方米房屋销售和3.5万余人的选房安置。预计未来2年内正在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定销保障性住房总计达300万平方米,将解决6万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难。

二是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较好地解决低收入人群居住困难,截至2010年8月,实施城市双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947户,其中,租金核减564户,租金补贴164户,实物配租219户。2010年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3万平方米,2 778套,总投资2.4亿元,建成后可解决8 000人住房问题。根据规划,未来2年还将再建设13万平方米,以解决近万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难。

三是加强公共租赁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计划,未来3年,将启动公共租赁房100万平方米,约2万套,可以解决城市5万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其中,2010年启动40万平方米,2011年启动35万平方米,2012年启动25万平方米。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立法经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障性住房主体、责任、实施方式、水平、标准等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明确规定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同时,在省(市)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管理,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计划、核定受理保障额度,对下级保障性住房给予协调、指导和服务。各区(市)县可相应设立住房保障办公室,主要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一系列工作。将街道办事处纳入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保障的公告、复核等日常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

将保障性住房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体制,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确定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建立国家和省级住房保障基金,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投资给予贴息或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等困难地区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政府在增加保障性住房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投资者所得税。结合我国属于高储蓄率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发行廉租房建设政府债券、住房彩票等做法,向社会筹集资金。

(三)结合实际,加大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总行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信贷投向倾斜和支持对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在抵押融资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同时,可以考虑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扶持力度,由国家开发银行或者农业发展银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相应支持。建立政策性的住房保障体系,弥补市场机制不足,实行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运营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可以考虑修正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不允许开展“对公贷款”条款,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闲置资金开展“对公贷款”,限定该贷款用途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扫除法律法规障碍。可以考虑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运营中心,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闲置资金或沉淀资金全部汇总到运营中心,运营中心以集中委托或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将公积金转化为专项投资基金,由专业性的投资管理公司统一运作“对公贷款”,进一步提高专业性和独立性,避免以前呆账、坏账和被挪用等现象出现。营运中心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沉淀资金实行专项账户管理,地方贷款的额度以其专项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兼顾了地方利益。

(五)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品种,尽量使各收入层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

自经济适用房政策由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后,各省市重新构架保障性住房建设举措,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可以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经济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新产品,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尽量使各收入层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

(六)建立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应保尽保

科学划分家庭收入水平,明确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范围。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甄别受保申请家庭的真实收入水平;建立、完善住房档案系统,健全个人信用系统,认真执行身份资格认证制度。可考虑,建立民政、人保、税务、房管、人行等部门联网的“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可以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等信息,从而了解申请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对弄虚作假的,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同时,对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采取如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减免等措施保证不符合条件者及时退出,对主动退出的可以采取提供低息贷款购房、购房税费减免等优惠购房措施,引导和鼓励其主动退出。

(七)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激励机制,可考虑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纳入到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体系当中,强化问责。地方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资金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实施项目,年初制定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年中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年末实行考核,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道航.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住房保障体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0,(4).

[2] 谭学良,李灿.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取向下的政府激励机制改革探讨[J].管理世界,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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