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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 安全隐患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随着危险化学品行业各类事故的频频发生,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5 号文、8号令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改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危险识别与控制,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工作、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资料收集、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过程管理等几部分内容,其中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现场安全检查首先关系着安全隐患是否被准确全面地辨识,其次还关系着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总之,现场安全检查在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现场安全检查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储存装置的设计、装置工艺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以识别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现场安全检查适用于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一般包括初步检查、正式检查和落实复查等,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依据,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检查记录、数据等为依据,编制安全检查表进行分析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消除和减弱的对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议。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如上图所示:
3现场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现场安全检查是危险识别与控制的关键,虽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安全评价的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评价中的现场安全检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
(1)规范引用不合适或引用废止规范
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制度及标准、规范是企业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因为它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现场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注意根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情况,选用相应的法规、标准,致使选错标准、规范,这样就达不到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规范的条文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条文,一些评价机构不严格按照强制条文检查,或是没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强制性的采用推荐性条文规范,没有考虑企业的经济技术条件。一些机构的规范标准更新不及时,引用废止规范,致使现场检查不准备。
(2)忽视主导风向的影响
在进行现场时,一些现场检查人员忽略风向在危险、危害性方面影响的程度,如企业的选址方面忽略使用或产生有毒物质、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企业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在整改意见中提出进行位置的调整。
(3)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控制措施的检查
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会关注电气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风设施以及消防设施,但是可能会忽视工艺过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紧急切断阀、紧急冷却系统、温度压力报警联锁、有毒气体回收及处理系统、自动泄压装置、双电源供电等。
(4)只注重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忽视其有效性。
现场安全检查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检查系统整体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实际的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时,评价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系统是否设置安全设施,忽视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做出错误的安全评价结论。如在一个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评价人员只注重是否设置通风设施,但是却忽略其通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5)忽视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
现场安全检查一般在评价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查,没有兼顾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接口,如:对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动力系统不属于改造的范围,但是动力系统的变化会导致所评价系统的变化,现场安全检查忽视动力系统的现实状况,从而影响安全评价的结论。
(6)检点不明确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以及特种设备等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检查过程中的主次关系。
(7)现场检查过程中缺乏检测手段
检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的运行状况,特别是特种设备等的运营状况,只依赖其他法定单位提供的测量、检测、检验资料,现场检查本身缺乏检测手段,只是单纯的靠人的肉眼去观察,这会导致不真实的检测数据从而影响评价结论。
(8)检查过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现象
有的评价机构忙于接评价项目,不重视评价报告的质量,有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刻意回避,有的甚至为满足报告中不出现否决项而对问题项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轻的做法。
(9)现场检查前准备不充分,缺乏与企业的沟通
现场检查前应与企业沟通,初步熟悉现场、收集企业有关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资料,以确定安全检点、编制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依据等。由于危险化学品行业涉及的化学品品种众多,更应该加强现场检查前的沟通。但是一些评价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前对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与企业的沟通,致使安全检查不全面,重点不突出,失去了现场安全检查的目的。
(10)整改复查落实不认真,甚至存在未去现场复查的现象
一些评价机构对现场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复查时,存在不认真予以落实,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对待,甚至有些机构未去现场却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结论,这是对企业不负责任的做法。
(11)现场检查人员专业配备不齐
有些机构在现场安全检查时只派一个人参加现场检查,且检查人员现场经验缺乏,缺乏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造成现场检查不到位,评价深度不够,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安全评价服务。
4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是安全评价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现场安全检查关系到安全评价是否能真正改进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状况,因此为了做好安全评价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重视现场安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对待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等,明确现场检查的依据。
(2)编制现场勘察单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安全评价工作之前,应设计一套合适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单、单元划分表和安全检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划分企业的作业活动,保证安全隐患识别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检查表内容要完整
现场安全检查前应认真编写现场安全检查表,且编制检查表要有不同专业人员参加,安全检查表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其中,现场安全检查应关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内部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控制参数、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与评价项目相联系的借口。
(4)现场安全检查不仅要关注系统整体配套安全设施的符合性,也要关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质
评价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现场检查的经验。
(6)明确检点
针对各个企业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确检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尤其重点检查关键设备和安全连锁装置;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输、操作时的危险、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有害因素。一些危险和易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艺,更应该关注其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处理措施,针对这些情况,国家相关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明确指出“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也指出“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辨识危险,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识出危险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义,也不能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所以这是进行现场复查的意义就十分重大,且应该认真复查,落实整改。
(8)借助外界专业技术力量,完成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涉及很多专业,而评价机构也不可能各个专业都配备齐全,所以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如果自身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从而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
5结束语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水平最终体现着安全评价的质量,由于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现场安全检查经常会牵扯到生产工艺复杂,化学品品种繁多、专业性强,现场状况良莠不齐等问题,但只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出发,以系统安全的观点进行现场检查,就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从而达到安全评价现场检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编.安全评价[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S].
关键词 安全评价质量 因素 控制
一、前言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前期准备
评价目的:第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第二,为安全验收把关,确保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之后,系统能够安全运行;保障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安全验收评价还可作为今后企业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基准。第三,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也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在系统上配套安全设施的状况(完备性和运行有效性)来验证系统安全,为安全验收提供依据。为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实行安全监管提供参考和依据。第四,验证安全设计专篇中安全措施和设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
(一)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指标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和《监控化学品名录》,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类别情况如表1所示,具体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表。其中,环氧丙烷、氯甲烷、甲苯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其危险化学品数据情况。
项目储罐区建有乙醇储罐,但项目一期工程生产工艺无使用乙醇工艺,已建成的乙醇储罐未储存乙醇,对此未对乙醇的理化性质进行辨识分析。
(二)易制毒化学品辨识分析
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氢氧化钠、氯甲烷、环氧丙烷、甲苯、异丙醇、乙酸、盐酸。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项目所使用的盐酸、甲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结论
根据项目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备等情况辨识分析,项目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分布在生产工艺设备及相关辅助作业环节和部位。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环氧丙烷、氯甲烷、甲苯属于国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甲苯、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对项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统计,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得出,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通过对项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辨识分析得出,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同时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四、评价方法选择及理由说明
项目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成后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志规范符合性的定性评价,此次评价主要使用安全检查表法开展安全评价。本次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说明见表3所示。
五、结论
第一,项目通过安全验收评价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二,项目应当在通过安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规定对项目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第三,项目中涉及多种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要求定期进行,对主要装置、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施检验规定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第四,项目应该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每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五,项目生产原、辅料所涉及的甲苯、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项目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条)的规定办理了甲苯、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有效期至2015年7月9日,建议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到期前及时延续购买备案证明。第六,通过提高企业安全评价认识,加强政府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评价机构人员的培养、技术支撑能力的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来加强评价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才能得到提高,才能使安全评价真正为企业所用,并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从而达到减少安全事故的最终目的。第七,经辨识分析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应该在竣工验收后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使用许可证。
(作者单位为淮南永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李高东(1985―),男,山东枣庄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安全评价。]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关键词:化工储罐 品种变更储存 安全评价
随着液体化工品仓储集散式贸易飞跃发展,在沿江临海的城市,纷纷临水建设液体化工品仓储中转罐区以适应新型贸易方式的需要,但罐区储运经营者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常常使用有限数量的储罐流转储存不同品种的液体化工品,在这种不考虑储罐的安全条件下随意更换品种储存可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验收的主要依据和经营业主日常使用时的安全指导书。笔者发现这类项目的安全验收报告几乎没有对变更产品储存安全适宜性专立章节进行论证评价。建成的液体化工品储罐往往参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但是要改变既定储罐的储存介质,那么必须要考虑其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更换的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性,确保储运安全运行。这类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增加储罐的设计参数和工艺条件来要素,指出变更品种储存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项目获批的储存品种与已建储罐可储存配伍状况,提出变更品种储存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一、液体化学品储运罐区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普遍存在问题
一些液体化学品储运罐区项目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项目建设之初通过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论证报告获批品目繁多的化学品储存许可,其中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也获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但由于考虑投资的限制,往往仅建设数量有限的储罐,不可能全部做到单一品种固定单一储罐进行仓储运营,再加上建设施工期间设计单位根据业主的需要,可能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那么建成的储罐很可能已经改变了原来预评价和安全论证报告中的安全储存条件。而经营业主在真正运营储运业务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储罐储存的状态,常会选择一些空置储罐接纳储运其他化学品,尽管这些化学品属于获批储存的品种范围内,但是不考虑储罐的储存安全适宜性就很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哪怕是储存一些非危险化学品也有可能造成罐体爆裂或者罐体倾斜的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目前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依据的导则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这些是我们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依据准则。笔者在经历多家液体化工品储存罐区验收评审时发现,这些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仅依照原设计的化学品储存条件进行评价,几乎没有根据项目建成实际状况对储罐变更品种储存的储存安全适宜性做出评价,多数流于导则编制形式,对项目获批储存的化学品品种和对应储罐的储存配伍仅仅一笔带过。这样一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能有效给安监部门对项目储存化学品颁发验收许可提供科学依据,业主在日常使用时没有即成的储罐与产品储存配伍指导而随意变更品种储存,存在极大的潜在安全隐患。通常储罐依照储存介质的理化特性和储运工艺要求而设计,那么具体的安全评价不但要对这些设计因素进行评价论述,而且还要对变更储存运作的安全管理给出一些建设性的安全措施建议。
二、变更品种储存储罐和储运工艺因素评价
1.储罐设计状态因素评价
周所周知,既定的液体化工储罐设计均考虑到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方面对储存特定产品的安全要求,所以它对储存介质具有选择性的,只有符合其储罐的设计安全条件和配套工艺才可储存。本文以液体化学品储存罐区常用的立式圆筒型储罐(以下简称:储罐)作为探讨对象,通过对储罐的设计参数和工艺条件来确定变更品种储存适宜性的安全评价内容。
1.1储罐所在罐组区域的防火等级因素评价
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类别包括甲、乙、丙和戊类,在分析变更储存液体化学品储存适宜性时,应首先充分考虑变更品种是否符合罐区(罐组)的防火设计等级,若是原罐区(罐组)设计的防火等级较低,则不应储存较高灾危险类别物质。安评人员可以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对储罐的设计防火距离一般按照进行识别,判别那些产品不宜在某储罐或者罐组内储存。值得注意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2条规定,储罐加氮封保护,应按浮顶罐的间距确定。
1.2储罐结构型式因素评价
立式圆筒型储罐在化工领域得到广泛使用,针对不同储存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立筒式储罐还分多种型式,内浮顶、拱顶储罐等,易挥发的苯类、醇类、醛类、酮类、醚类(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气压低于大气压)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产品适应采用内浮顶式储罐,以减少介质蒸气的挥发,避免给后续的尾气处理装置增加负荷或者影响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另外对于一些易发生聚合反应的物质,不宜采用内浮顶储罐储存,防止聚合物淤塞卡住浮盘,在物料转移时很容易造成罐体增压或者罐体抽瘪等安全隐患。从储罐的结构型式可以确定哪些物质不适宜储存既定储罐。
1.3储罐材质因素评价
对于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化学品,我们很容易识别储罐材质是否满足储存介质的要求,例如一般的酸碱性的液体化学品不适宜用普通碳钢材质储罐储存。但是针对那些抽象认为腐蚀性不强的液体化学品,也应该考虑储罐的材质是否满足储存需要,确保储罐的使用寿命。一些使用者往往忽略这方面因素,盲目使用导致储罐加剧腐蚀,当腐蚀到一定程度,储罐的强度不能满足储存需要,盛载符合达到一定状态下甚至可能导致储罐爆裂的安全事故。在储罐变更品种储存评价中,应认真对照腐蚀方面的工具书查验目标储存介质对储罐材质的腐蚀速率,根据储罐设计使用年限计算出腐蚀量,对比储罐的设计腐蚀裕度,辨别预期液体化学品储存适应性。进行评价,例如不同浓度的磷酸的影响,比照《腐蚀数据与选材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当浓度处于10%~85%对铬18镍9不锈钢的腐蚀速率k>1.5,而小于10%的浓度时腐蚀速率k在0.05~0.5之间。对于有内涂层的储罐应该核对该涂层物质的防腐数据,判别可储存的化学品品种。此外,对于有浮盘的储罐,还应考虑浮盘的材质是否满足储存物质的耐腐要求。
1.4储罐介质设计密度因素评价
储罐设计时考虑的介质密度只有一个可能的最大值,介质密度关系到土建专业储罐基础载荷承载能力和设备专业储罐罐体承受静压强度等方面因素的设计。倘若大大超过设计密度储存化学品,满载储存状态下就有可能设计安全余量,可能会引发罐体爆裂的安全事故,甚至可能出现地基下陷或不均匀沉降倾斜,拉断连接管道,引发次生安全事故等等。在评价时,虽然目标储存介质在其他等方面都满足了储存安全要求,哪怕是储存非危险化学品,在报告中一定要指出具体储罐超过设计密度的介质的限载量或者限制储存液位高度。
1.5储罐设计温度和保温保冷设施因素评价
根据设计原则,熔点较高化学品,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储罐储存;具有自聚性的化学品,应采用有保冷功能的储罐储存。很多种化学品熔点范围在环境温度范围内,随着环境温度的变化,就会出现物理形态的改变,例如醋酸熔点在常压下为16.7℃,在常温下很容易发生物理相变。笔者曾遇见某化工品储存罐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11月份时临时将醋酸倒罐到另外一个没有加热保温的储罐中转,没料到随后气温骤降,到要发货出库时,醋酸已凝固,延误了生产。安全评价过程中,该考虑拟变更储存物质的加热或者保冷需要,对照储罐现有的加热、保温、保冷等设施状况,来配伍合适的储罐储存化学品。
1.6储罐设计压力因数评价
通常的立筒式化学品储罐以常压状态工作为主,当前一些大型罐区通常采用微正压氮封保护,对于一般常压储存要求的化学品,可不做过多评价设计压力方面的影响。但是对于需要加压储存的介质则不适宜采用普通常压储罐储存。
1.7储存介质对储罐配套安全设施的要求
每个储罐在设计时均设计设置一些安全设施,例如泄压阀、呼吸阀、紧急人孔、爆破片、液位测量监视器等,在评价时也应对照拟储存介质和储运要求的需要进行评价。
2.储运工艺可行性评价
通常大型液体化工储存罐区,普遍采用集中设泵站,集中装车平台,工艺路线复杂,虽然在设计中可能考虑多种品种变更操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化学品周转输送管道的配置可行性也应给予做出一定的评价,辨别是否存在和其他化学品输送产生冲突和满足物料转移的需要等情况。
三、储罐储存品种配伍原则评价
对于某种物质是否适宜储存在某个储罐或者某个罐组,安全评价时还需考虑《化学品储存安全通则》的要求,例如:在同一罐组内,宜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物料,不得储存互为禁忌的物料;在同一隔堤内应避免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同时储存;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同时储存;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同时储存等。
四、储罐更换品种安全管理评价
在液体化学品集中储存罐区,更换品种储存作业常常伴随清罐、倒罐作业,作业人员疏忽大意极有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例如存在人员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物料泄露、罐体瞬间受压爆裂、储罐吸瘪等潜在安全风险,类似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在安全评价中对变更化学品储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应着重给予评价,提出相应的安全操作建议。例如,如要在某个储罐必须要储存介质密度大于储罐设计密度的,在其他因素都能安全匹配的情况下,评价中应指出如何利用现有的安全设施避免超负荷储存,可以根据也为液位限高连锁设置等。
五、小结
综上所述,针对多品种交替变更储存液体化工罐区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充分对照储罐设计条件评价储存适宜性,分析储运工艺的操作可行性,识别具体储罐可储运的化学品类型或者种类,帮助经营者的有的放矢营运储运化学品;安全评价还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罐区运营的特点,经常出现产品变更而引起的清罐倒罐作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杜绝由于盲目储存和生产操作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本文对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安全分析、安监部门在验收时安全论证以及储罐使用者在更换储存品种时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安监管理部门在液体化工储存罐区项目建设评审、颁发储存许可、项目安全验收时,可参照本文探讨的要点进行相关的安全论证,确保审批有效、安全、可行。
参考文献
[1]朱有庭,曲文海,于浦义. 化工设备设计手册[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
二、主要任务(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二)实施生产许可,严格市场准入。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年1月13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须依法取得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凡擅自开工生产的,依法严格查处。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监督管理,严格办证程序,严格条件审查,严格发证标准,从源头上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压力容器、气瓶、汽车和火车槽罐车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三)加强安全监控,确保储存安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认真核查从业单位底数,全面掌握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取证情况的查处工作,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五)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制度。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六)深入调查摸底,整治使用环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单位数量、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工艺技术方式、储存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依法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强废弃处置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合理调整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解决接收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问题;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单位实施许可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八)深化“双基”工作,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双基”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相结合,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和落实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四是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细化标准,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九)建立预警机制,构建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的需要。(十二)鼓励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组织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发,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实施步骤(一)**年重点对生产、储存和使用环节进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力争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取证率达到100%。1、**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督促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抓紧整改,尽快符合发证条件,申请取证;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关停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装置;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摸底和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对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和隐患整改;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2、**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部署开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对**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完善本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二)**年重点对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进行集中整治。力争杜绝重大恶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100%取得定点证书。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危险源 AHP 定量
一、引言
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危险性。例如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征。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例如2013年11月22日青岛市管线漏油爆燃事故,造成62人死亡,9人失踪的重大后果。为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有效监管和控制,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我国2000年实施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年实施了其修订版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辨识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如何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及其区域位置也做出了相关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评估[2]。在危险化学品定量评价方面,张文海、陈国华等针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围绕危险化学品位置特性、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初步研究了一种反映安全现状的评价方法[3];沙锡东,姜虹等在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分级法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密度和人员密度,并给出不同情况下的计算方法[4]。魏利军,吴宗之对三种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级方法进行研究,提出了采用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总量与临界量比值经校正后的值作为分级指标的评价方法[5]。
二、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类
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特殊性,安全事故一直以来都是管理的重点。对于安全事故而言,安全评价指标的建立势在必行。评价指标是风险评价的核心问题,建立不同的指标体系会得出不同的评价结果[6]。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评价中,并非评价指标越多越好,最主要的是评价指标在评价中的作用大小[7]。结合影响危险化学品的风险因素分析以及企业的实践过程,本文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源按照类型分为人员安全风险指标体系、机器设备安全风险指标体系、生产所需物料安全风险指标体系、管理安全风险指标体系、环境安全风险指标体系,即“人、机、料、法、环”五个方面。
1.人员安全风险指标
人员安全风险指标主要是指作业人员的抗风险能力指数。不仅取决于作业人员是否能够预防事故,还取决于在事故发生时能否避免自身伤害以及降低伤害的程度[8]。归纳起来包括员工安全培训率,工作年限,健康情况,持证上岗情况,文化素质。
2.机器设备安全风险指标
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往往是人员通过对机器设备的操作来完成目标。设备的安全隐患是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程度是提高整体安全性的关键。机器设备安全风险指标包括机械化水平,设备完好率,设备维修合格率,设备改造率。
3.物料安全风险指标
物料安全风险指标体系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物料安全风险性。包括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
4.管理安全风险指标
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来说,安全、产量、成本是其三大目标。安全保障要求用最小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安全范围。这就要求管理者将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切实落实到生产管理中[ ]。管理安全风险指标体包括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应急措施完善率,安全检查完善情况,安全投入量,隐患整改情况,信息沟通效率。
5.环境安全风险指标
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其生产加工车间内部环境都有特殊的要求。例如一些易燃物质的生产就要严格保证杜绝火源。环境安全风险指标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所处环境的氧气浓度,温度,压力,噪声,风速,粉尘浓度,温度,照度,作业场所。
三、指标权重评定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是由美国运筹学家T.L.萨迪于上世纪70年代初提出。该方法是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各个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建立判断矩阵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跟以及特征向量,得出每一层要素对上一层要素的重要性排序,建立相对权重权向量[10]。
1.1标度的选取
建立评价模型之后就需要对各层元素进行比较,建立判断矩阵
指标重要度通常使用数字1-9及其倒数作为标度。具体标度定义如下:
表1 判断矩阵标度定义
1.2计算判断矩阵每行元素的乘积 ,得到
(i,j=1,2…n)
1.3计算 的n次方根 ,得到
(i=1,2…n)
1.4对向量 正规化,得到
(i=1,2…n)
则 为所求的特征向量。
1.5计算一致性指标C.I.
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如下:
表2 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
1.6计算一致性比例C.R.
2.实例分析
硫酸是一种高腐蚀性的无机强酸,易溶于水,具有强氧化性,能与水以任意比例互溶,同时放出大量的热。为六大无机强酸之一。本文结合yaahp软件,以硫酸生产企业为例,研究硫酸生产各因素权重。
2.1构建递阶层次结构
2.2构建以硫酸生产中的危险源作为目标层的递阶层次结构,如下图1
图1 递阶层次结构
2.2对上述因素两两比较,构建判断矩阵
①决策目标“危险源”重要度比较 ②决策目标“机”重要度比较
③决策目标“料”重要度比较 ④决策目标“人”重要度比较
⑤决策目标“环”重要度比较 ⑥决策目标“法”重要度比较
⑥决策目标“法”重要度比较
最终结果如下:
由以上矩阵判断可以看出,一致性均小于0.1。所有的判断矩阵都是一致的。
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对于以危险源作为决策目标,人员风险指标和管理风险指标占很大比重。机器设备指标体系中设备完好率比重较大;物料指标体系中腐蚀性和氧化性比重最高;人员安全指标体系中员工健康、持证情况和安全培训较为重要;在环境指标体系中,作业场所和氧气浓度应该重点考虑;在管理指标体系中,安全制度落实率以及安全投入量权值较大。
四、结语
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借助yaahp软件计算,分析了硫酸生产企业的安全影响因素,得出每个因素的权重值。通过量化的安全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可以发现危险化学品系统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的安全投资、安全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的安全决策提供参考。有着很强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苗欣.安全系统工程理论在危化企业安全评价中的应用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08:12-14.
[2] 赵文芳,武志峰.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技术研究[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2(12):1-5.
[3] 张文海,陈国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定量评价方法[J].化工学报,2004(4):683-685.
[4] 沙锡东,姜虹,李丽霞.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学报,2011(3):38-41.
[5] 魏利军,吴宗之.一种简单可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学报,2009(12):45-50.
[6] 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辨识与控制[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1-3.
[7] 苏同营,基于生产过程的煤矿安全影响因素分析与控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2:66-76.
[8] 张洪杰.煤矿安全风险综合评价体系及应用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0:76-80.
[9] 罗云,吕海燕,白福利.事故分析预测与事故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10] 汪应洛.系统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20-125.
作者简介:汪和平(1970-),男,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生产管理、工业工程。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Q08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75-01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特征是: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需要特别防护的。一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特征,即为危险品。如果此类危险品为化学品,那么它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在不同的场合的叫法或者说称呼是不一样的,如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统称化工产品,一般不单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都称为危险货物。在储存环节,一般又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当然作为危险货物、危险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货物或物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那么如何管理危险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但是我们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制度重视不够,表现为不结合本单位特点与实际情况去编制各项管理制度,而是参照其它企业的管理制度,不经认真讨论分析就照搬。形成管理制度与实际操作两层皮,特别是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通过了安全评价,就不思继续加强管理、持续改进和对安全条件不断完善。因而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达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我认为,除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更重要的是让其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法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用血的经验和教训写成的,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完全必要。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说明做好安全工作必须从根本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但造成“人的失误”和“物的故障”这一直接原因的原因却常常是管理的缺陷。管理缺陷虽然是间接原因,但它却是背景因素,而又常是发生事故的本质原因。人们常说的“隐患”来自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而且是和管理的缺陷或管理人员失误共同偶合才能够形成;如果管理得当、及时控制,变不安全状态为安全状态,则不会形成隐患。客观上一旦出现隐患,主观上人又有不安全行为就会立即显现为伤亡事故。根据这一理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区)内要进行内部定期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等。所有的培训教育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目的就是要促使企业减少不安全行为的产生。而进行安全评价,一方面帮助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岗位责任及应急救援预案,使之切实可行;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找出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控制危险源,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
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
不是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行了安全评价,企业就存在绝对的安全。所谓安全就是事故风险达到了合理可行,并尽可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减少风险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无论减少危险发生的概率还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都要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因此,通过了安全评价或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在我国该行业的经济、技术现有情况和对危险危害因素后果、危险危害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安全投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和优化的前提下,提出一个比较合理和可接受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指危险性、危害为零。合理和可接受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在规 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的最佳的可接受风险程度。因此可接受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人们对危险根源的深入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变化。同时风险可接受并非说放弃对这类风险的管理,因为风险随时间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升级为高风险。所以应不断对风险进行控制,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三、从安全生产实践看安全管理的意义
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工厂称其为“三大规程”,是指导生产,保障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作业法则,具有科学性、严肃性、技术性、普遍性。这一项是我们衡量一个生产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就认为有没有一个样,只要能生产就行,这是一个典型的化工生产“法盲”,他们孰不知这“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是前人从生产实验、实践中得来,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价编写出来的,具有其特殊性、真实性。在化工生产中人人不能违背,否则将受到惩罚。有的企业领导曾说:“我们以前就是这么干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章的),没出过什么事,不要紧”。这种麻痹思想绝对要不得,尤其是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但是相反,出现事故的必然是违章而造成的,这就验证了海因里希“1:29:300”的著名法则。通俗地讲,多次违章必然会发生事故,多次小的事故发生,必然酝酿着重大事故的萌芽,这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则。
四、对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几点参考意见
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的安全理念,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控制和监管工作;逐步推进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规范管理,持续改进,建设本质安全企业。我们深知,对于安全,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仍须“警钟常鸣,时刻警惕”,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组织领导
为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区政府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达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农药经营。销售和仓储网点全部撤出市区的目标,并引导和鼓励进入化工专业市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定点储存。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是行政辖区,重点是象山南路危险化学品经营一条街。
四、整治内容
这次整治是针对市区经营化学品,即:易燃易爆、有毒(农药)、腐蚀品、各种压缩气体(除液化石油气)等。
五、整治时间、步骤
年12月15日至年3月15日(90天),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12月至年元月6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危化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对辖区内的经营、储存作一次调查摸底,对照整治要求提出关闭、取缔、撤出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名单。
第二阶段:年元月6日至年2月20日为整治阶段,对应当关闭、取缔、撤出市区危化品经营的企业限期整治到位。
第三阶段:年2月21日至年3月15日为检查整改阶段。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六、整治方法
1.实行分类指导
对家庭生活、科教文卫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在市场、超市、商店进行经营,但必须设立专柜;对建筑装饰用的油漆、涂料类,根据经营者的选择可以进入符合安全条件的建材市场经营,但进入建材市场经营油漆类的危险品只能零售,不得批发,也不允许储存;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压缩气体等工业、农业用的危险品经营,一律退出市区,引导进入专业化工市场.
2.摸好底数,做到心中有数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动态的,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在本辖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特别是查清危险品的仓储,把身边的“定时炸弹”彻底清除。
3.分类处理,保持稳定
对无证经营的要按照统一部署,予以停业;对要求继续经营的必须退出市区进入专业市场.对已取得省、市安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也要引导、鼓励退出市区进入专业市场。
4.专项整治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店和仓储,由安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停止核发税务发票。
5.引导、鼓励进入专业市场经营。一是对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快速办证。在办证时间上,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由原来的5天办结提前到2天办结;二是根据情况需要,市安管局、工商。国税等部门派出相关人员定期到专业市场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入驻专业市场经营的有关问题。
6.实行优惠制,鼓励经营企业入驻专业市场
对支持政府规划,在整治中主动退出市区,在年1月底前进入化工大市场经营的,享受以下优惠:
现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进入专业市场经营,已经或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费全免;无证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的,进入专业市场经营,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评价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50%;专业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也应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吸引经营户入市。
七、要求
1.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次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专项整治摆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议事日程上,要联系实际,认真研究,明确任务,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加强协调,采取措施,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把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