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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危险源 临界量 分级
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化学品不可缺少,同时也带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防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企业来说,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越多,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就越大。由此可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使用单位来说,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方法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非常重要。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相关概念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容易在生产、运输、存储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导致财产损失或是污染环境,因此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化学品。为此,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以及使用企业具备一定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 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主要是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来进行辨识,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GB18218表1、表2所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按最大原则确定。
辨识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方法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分级指标R值的计算值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在确定危险源危险级别的过程中,需要经过校正系数α以及β的校正,其中α指的是危险源厂区外部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β指的是与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根据校正系数计算出来的R值分级标准如下:R≥100时,为一级,100>R≥50时为二级,50>R≥10时为三级,R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的问题
1.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这二者弄混淆
由于国家在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范时引用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因而在辨识危险源时有些人员可能会产生误解,认为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品才划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而不属于危险货物之列的危险化学品不应该划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其实,一种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判别标准进行界定。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遗漏危险性较大的化学品。
2.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
为了方面,有些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以及销售过程中是以水溶液的形式存在的,但是相关的辨识规范并没有详细说明水溶液状态危险化学品的辨识方法,因而也就导致了部分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的问题。
3.临界量的设置缺乏科学性
作为评价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重要指标,临界量的设置对危险源的辨识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虽然新的标准对于临界量的定义更加明确,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比较多并且其危害特性各不一样,因此在临界量的设置上尚且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4.难以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
危险化学品之所以会成为重大危险源,就是因为其实际量超过了临界量,因而对于生产企业,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的量往往处于变化之中,因而很难确定其实际量。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确定辨识物质的范围
由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只局限于危险化学品,为了更好的确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在确定危险化学品范围的时候可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作为依据。以柴油为例,由于柴油没有被列入其中,因此柴油只属于危险物品而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按照类别的不同具体分析危险化学品水溶液的危害
在辨识过程中可以首先根据水溶液危险化学品的技术说明书以及安全标签来确定其危险类别,然后根据GB18218确定其临界量。有些纯物质变成水溶液以后其主要危害特性会产生变化,因此就不能再按纯物质状态来计算其物质量。
3.转变思路,明确临界量设置
虽然受到技术以及生产水平的制约不得不将重大危险源的临界点设置得小一些,但是这种做法造成了重大危险源种类的增加。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增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以此来降低重大危险源的数量。此外,临界量的设置应该根据技术水平以及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对于同时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源来说,临界量的设置应该制定相应的准则。具体可以通过估测危害范围来反向计算物质临界量的方法进行设置。
4.明确计算实际量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物质的使用量对于生产过程会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用量不当的话非常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明确计算危险物质的实际使用量,确保生产安全。为了避免数量的变化给实际量计算所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最大量”原则进行计算。以储罐为例,在计算实际量的时候,需要以储罐的最大容积作为计算义军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工业发展来说,辨识危险化学品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国存在的容易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这二者弄混淆、溶液状态的危险化学品难以辨认、临界量的设置缺乏科学性以及难以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量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确定辨识物质的范围、按照类别的不同具体分析危险化学品水溶液的危害、通过危害的影响范围反向计算临界量以及运用“最大量”原则确定为先化学品的实际量等对策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管理现状;对策
近几年,中国危险化学品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环境污染及突发事故频发,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及国际影响,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处置问题日显突出。近两年相关的管理政策法规也不断出台,管理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
陕西省矿产资源丰富,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甲烷,石油开采、运输、加工过程中的原油泄漏,易燃易爆气体的产生等都属于危险化学品。但陕西省坚持绿色、环保、低碳发展方向,高效清洁发展煤电,推进煤炭洗选和深加工,集约化发展炼油加工产业,有序发展天然气发电,将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危险化学品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在发展生产、改变环境和改善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当我们违背科学规律、疏于管理时,其固有的危险性将对人类生命、物质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危险化学品的破坏力和危害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国也十分重视。陕西省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为建设西部强省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一、危险化学品的重要地位与主要特征
1、危险化学品的重要地位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在现代工业和科技领域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快速性、高度致命性、复杂性和远期效应的特点,在瞬间即可能出现大批的化学中毒伤员,轻者造成人体伤害,重者危及生命。最近几年,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将危险化学品的开发和应用安全问题列为高科技领域。
国际公约规定,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交车、地铁、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2、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特征
一是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二是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三是需要特别防护。
危险化学品一旦爆炸,伤员很容易导致冲伤毒复合伤,而冲伤毒复合伤是所有复合伤中最严重的一种,伤情最重、最难急救。所以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前都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执行,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CSDS(Chemical Safety Data Sheet)或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1]
3、危险化学品的四大特点
一是具有商品特性,成份单一、纯度高;可利用性高,是宝贵的资源。二是来源广泛、数量大。三是种类繁多、特性复杂。四是监管难度大、处置技术难度和风险大。
二、危险化学品的国际发展地位
危险化学品既可以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又潜伏着一定的弊端,危险化学品在现代社会中被人们极度的关注以及在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只关注危险化学品对人的威胁,在此之后,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危害凸显,即对大气、土地、海洋的影响。最早的化学品国际化管理组织“化学品小组”——DECD于1972年成立,它的成立对进行危险化学品国际协作性管理具有突破意义。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命题。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2000年,建立了化学物质数据库,形成了国际网络,同时提出推进更安全的替代物质的开发和转换。2004年美国环保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条例》。联合国“21世纪议程”大会已提出在2006年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欧盟2008年6月1日开始实行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目前,欧盟国家对化学品,特别是新化学品的控制十分严格。
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问题
我国是一个化工、农药大国,也是化学毒物、农药等化学中毒灾害高发生率的地区。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些年,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强化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运输、使用等情况的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安全逐渐呈现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3年毒鼠事件及SARS在我国爆发;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2013年2月1日上午9时,一辆装载鞭炮的货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时发生爆炸,导致大桥南半幅被炸毁。有11人遇难。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相继出台,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陕西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的对策建议
1、陕西省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现状
陕西省在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成效很不理想,原因有意识上的,更重要的是技术和经济能力,这方面还需要有政策上的引导,必要时应有强制要求。[2]如榆林锦界石油化工能源基地,延安店头的煤矿开采以及相应的化工生产,存在着明显的监管不严的现象,经现场考察发现,白天还可以,但在夜幕降临的时候,废液排向河道,废烟排向天空,一旦造成污染将难以消除和治理,而且这些危害还常常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当然,执行不到位也是导致这个现象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对环境的危害。
(1)在管理制度上,陕西省管理的两大制度分别是跟踪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但陕西省的跟踪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无序流动的现象没有明显改善,原因包括3个方面:一是操作程序复杂;二是企业守法意识淡薄;三是缺乏足够的监督。在经营许可证管理上,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操作层面面临很多技术难题。
(2)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还不够细化,危险化学品按行业和类别的分布情况底数尚不清楚,危险化学品产生总量的统计数据与专家的估计数据存在较大差距。对工业危险化学品产生源、各产生源产生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和处置方式等信息掌握不全,这对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非常不利。陕西省至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污染者环境责任追究和资金保障机制,这对生态环境保护也非常不利。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虽然相对完整,但操作程序和要求亟待细化,制度执行中深层次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有待研究。
第一,企业、公众守法及管理意识淡薄,废物流失严重。目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不善的现象,环保意识淡薄,尤其是为数颇多的小规模化工企业,少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再加上设施水平、技术能力差,非法转移及倾倒事件不断。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堆存,在对人体和环境安全带来威胁的同时,也由于没有有效的措施将这些危险化学品加以收集、贮存、处置, 存在不同程度的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二,环境监管任务与监管能力严重脱节。陕西省使用或者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已经达万家,日常的环境监管工作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除了备案的企业还有很多社会上的危险化学品也是多不胜数的。在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危险品废物处理管理体制时,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明显。
第三,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回收机制。各地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危险化学品交换和回收利用机制,致使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危险化学品交换和回收利用率低。
第四,缺乏处置资金保障机制,处置难。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要经过回收、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多个环节,所有环节均会发生费用。陕西省目前还没有建立危险化学品处置资金保障机制,处置的高额费用直接导致一些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
2、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现阶段,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还必须从政府层面入手,下大力气在监管措施、方法、机制上对企业及公众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具体的建议有如下几方面:
(1)建立简便易于操作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渠道。危险化学品主要是品种多数量小,从目前所拥有的基础设置及可操作性上看,生产者和使用者常常不知道应该将这些存到哪里。因此,建立这样的渠道是目前首要解决的问题,这些渠道必须简便、可操作,可以鼓励合法经营单位定期定区域进行管理,考虑对经营单位制定适当的经济优惠政策,多设立一些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暂存库,本着就地处置的原则,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统一协调机制。
(2)建立可行的保险金或抵押金制度。管理费用是目前危险化学品无害化管理的另一个难题,须及早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强制建立风险抵押金或保险金制度,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
(3)全面加快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化学品无害化管理设施建设步伐稳步加快,但建设进度还是滞后于预期目标和现实需求,中央以及地方政府还需采取措施推动此方面工作,特别是那些尚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理设施或管理能力仍不足的地区,应积极建设和改造,减少危险化学品跨境转移管理带来的环境风险。
(4)在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危险化学品管理专项资金。各级行政部门在执法中仍不断收缴到许多淘汰、伪劣、违禁的危险化学品,而这些化学品的处置管理费用一直很难落实,因为这个问题,不少地方纷纷反映不敢进行查处,面对这种现象,设立专项资金确保这些危险化学品及时得到处置是各级政府需要尽快采取的措施。
(5)加大宣传,增强公众的监督力。要让公众充分的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危害性,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危害意识和监督意识。
(6)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7)细化管理程序和标准,加大法规执行力和效果。
(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强培训,增加企业责任感。
总之,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是一项关系重大、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大力普及危险化学品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搞好科学防范,坚持化害为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普及危险化学品常识,加大监管力度,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曲均峰.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现状及对策[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9(10)29-33.
[2]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固体废物管理与法规—各国废物管理体制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化工园区企业危险化学品水环境风险
1储存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各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是能量和有害物质的集合点。化工园区内储罐区储存的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如镇江新区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1,3-丁二烯、丙烯腈、氰化钠、纯苯、苯乙烯、天然气、液氨、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氢氧化钾、锌粉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多、数量大。这些物质绝大多数属于闪点较低、爆炸极限范围较大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腐蚀品。不少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生产装置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对于液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中,若因消防环节处置不当而导致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则可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化工园区各类化工企业生产规模一般都较大,生产过程连续性强、自动化程度高。化工生产区域工艺装置主要有釜、槽、罐、塔,以及纵横交错的工艺管线等,设备种类繁多,作为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数量多。此外,化工生产工艺装置还具有设备高低不一、危险物料处理量大、操作控制难度大、动态与静态设备并存等特点,同时,危险化学品的物料类型、相态、压力、温度、体积或质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化工工艺装置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化工工艺装置设计不合理、材质有缺陷、焊接质量差、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受物料腐蚀、磨蚀等因素影响,那么均会导致可燃物料泄漏,进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若发生泄漏的是有毒有害物料,则会引起人员中毒事故发生。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高温、高压、蒸发、干燥等都具有比较高的危险性,一旦温度、压力等控制不当,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而所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均有导致严重水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
3运输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邻水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两种方式。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具有物料密集、设施流动和危害难以控制的特点,因此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装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禁忌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违章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静电积聚、火灾初期灭火方法错误、监护不力等均有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而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重大事故。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的码头装卸区域,其紧靠长江水体,地理位置特殊,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极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若对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法不当或不及时,则很可能使危险化学品流入长江,从而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对沿江城市的饮用水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甚至将导致民众恐慌、社会动荡。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集聚,危险源数量众多,彼此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危险区域,一旦某个企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很容易影响到周边的其他企业,从而导致灾难性的多米诺效应,极有可能演变为巨大的水环境灾难。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危害;安全管理;措施
【分类号】:X937
前言: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容疏忽的安全隐患。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纵向的层层监管,又需要横向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广泛协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视与管理,也需要企业与大众的关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加强技术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学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一)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1.刺激:二氧化硫、氯、煤尘会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
2.过敏:环氧树脂、胶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出现皮疹或水疱等症状。呼吸系统过敏可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一般包括咳嗽,特别是在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引起这种反应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酯单体,福尔马林等。
3.窒息:麻醉和昏迷: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地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化学品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中毒:致癌: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易引起膀胱癌;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易引起皮肤癌;接触氯乙烯单体易引起肝癌;接触苯易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危险化学品的腐蚀性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细胞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时,严重的会引起炎症,如肺炎,甚至会造成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使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危险化学品的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化学品能从原子核内部,自行不断放出有穿透力、为人们肉眼不可见的射线,其放射性强度大,危险性就越大。人体组织在受到射线照射时,能发生电离,如果人体受到过量射线的照射,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在极高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下,能造成3种类型的放射伤害:对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的伤害;对肠胃的伤害;对造血系统伤害。
2.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性
压缩气体如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而导致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
除了爆炸品之外,可燃性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有可能引发爆炸。如硝酸铀、硝酸钍、酸铀酰(固体)、硝酸铀酰六水合物溶液等都具有强氧化性,遇可燃物能引起着火或爆炸。
二.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建议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性大法,是各专项法律的依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作业人员活动的影响;保证建立一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预防工作中出现的危害和事故。由于执行过程中将涉及到国家各个部门,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应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明确的规定。这样可理顺各方关系,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可为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机制。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程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建立后应保证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监管。
1.建立新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
我国对农药、药品及首次进口的化学品都已建立了申报登记制度。但实际生产中,有很多化学品不在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5版中),危险化学品登记中企业一般只登记在名录中的产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业实际生产且不在名录中的这一大类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上指导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建立我国化学品鉴别分类的管理体系,建立不同类别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实验方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认定、公众知晓、数据准确可靠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3.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
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
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安全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延伸,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中国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不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政策;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许可证制度。应针对中国主要的危险废物,确定和评价适合中国危险废物特点和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包括填埋、焚烧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设备,建立示范工程,为中国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场、焚烧厂提供可以直接应用的范例和信息库。要重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机构、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源头,加强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众,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的宣传;规范废品收购市场秩序;加强综合监管,预防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无序流动,杜绝事故的发生[4]。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企业管理者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所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部门都应根据企业特点、部门职能、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既要学习管理上的知识,更应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实际操作人员,要安排上岗前的培训、在岗时的教育等。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技术知识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物流 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框架体系
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分为预防性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前者主要包括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后者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网络的建设和应急响应管理。
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那么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这类事故的产生,将风险降到最低。但如果有关部门忽视对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控制危险化学品物流风险的手段有很多,比如合理地选择运输路线以及时间就能够有效降低风险,而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更是能够大幅度减小风险转为事故的概率。但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存在,一些小概率事故仍旧可能会发生,又由于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的发生地点一般很难提前预测,所以要在应急网络中设置很多应急救援站点,事故发生之后要迅速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及时进行救援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预防性管理
要实施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进行预防性管理,对可能发现的事故进行预测以及评估,并且制定补救措施。其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两种:危险性与可操作性分析(Hazardand Operability,HAZOP)方法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方法。下面主要介绍基于HAZOP理论的危险化学品物流管理。
所谓预防,就是要坚持从“源头治理”,尽量避免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换言之,HAZOP的基本思想是细微的偏离预先设定的操作条件值的现象都可能会导致最终的事故。它的原理就是通过寻找可能引起偏离的原因,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然后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总的来说,HAZOP方法事先找出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的思想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预防思想不谋而合。
虽然危险化学品物流和一般的商品物流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的主要环节还是一致的,比如运输,采购,仓储等等。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的风险管理
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管理的思想同样也体现在对此类产品的风险管理中,简单来说就是在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及评估后,选择一种风险系数最小的方法。比如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会从路途、时间、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一种风险系数最小的方法。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社会安全的维护者,它的目的就是尽可能降低风险,而作为直接参与者的运输商,就会将减少运输成本放在首位。政府为了要履行它的职责,通常可以采取开放、关闭一些路段的方法;而对于运输商则可以选择一些特定的路线来实现它的目标。考虑到运输商和政府所采取的不同决策,危险化学品运输网络设计问题可分为过度管制型、无管制型,两阶段型和双层规划型4种。
前3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双层规划型是指政府优先选择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路段,然后再由运输商再在这些路段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自己的路径,再交由政府进行调整,再征求运输商意见,如此反复,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政府开始禁止的路段是以决策的形式的给出的,然后再由运输商给出对策,由此可见运输商的对策显然为政府的决策服务的,而政府又必须根据运输商的对策对决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过度管制型和管制型能动性不够且风险太大,实际可操作性太小,而双层规划型虽然成本稍高,但是它的风险也相应较小,所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计思路。
三、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的应急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网络设计
不管前期的预防工作如何到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可能发生,所以如何快速有效地进行事后应急救援至关重要,就目前来说,构建由若干应急服务站构成的应急反应网络是减轻由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最好的途径。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与改善,例如应急服务站的数量、地理位置、覆盖区域等等,相信在不远的未来我国就将会拥有一张较为完善的应急反应网。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响应管理
应急反应对时间的要求十分之高,因此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 System, GPS)和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技术为更好的应急救援提供了技术保障。当运输车发生事故时,GPS可以立即将车辆的位置信息传送到决策中心,然后决策中心可以通过RFID阅读器来判断危险化学品种类、包装方式、数量等信息,从而决定所需救援的类型及数量,实现快速而有效的救援。和一般突发事故一样,危险化学品物流事故应急响应过程包括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与重建等3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包括不同步骤。如何有序地处理衔接不同阶段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参考文献
[1]罗一新.危险化学品物流的安全管理[J].中国工程科学,2010,8(2)
[2]苑久富,王海燕,何凡.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的应用[J].安防科技, 2006, 49(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装作为危险化学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格的使用限定和应用标准,规格要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时常发现进出口危险品的包装出现不规范、标识不清晰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每年因包装破损和质量问题导致的腐蚀、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远远超出了货物本身的价值。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品包装的检测,提高包装质量,促进其与国际标准接轨,亟待重视。
1国内外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状
1.1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
2006年正式颁布《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是一个涉及化学品使用、贸易和生产安全法律,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环境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的贸易壁垒。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是在GHS的基础上,对REACH起到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建立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于1973年颁布,于2003年修订,是对新化学物质实施事前危害性审查制度的法规。改法规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所有使用、进口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实施分级别、分层次的风险管理和评估。而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公示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并于同年生效。
1.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于2006年《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26个以GHS为基础的国家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质检总局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根据名录实施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做好前期的准备。
1.3其他方面的技术法规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1996年推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9大类,包括了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编号和分类原则,也包括按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等对危险品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和公示要素的要求,逐渐成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保护环境的标准性文件。
2检验监管发现常见的问题
2.1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企业制作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有的依靠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或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还有的依赖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较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低,缺项目、篡改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局在现场查验中曾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后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了整改。
2.2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申报不符
依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报检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比较熟悉,而对危险化学品名录缺乏了解,导致未能按照名录的品名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申报“清洗剂”商品,通过监督抽查中发现,实际货物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等目录内危险化学品。有些危险货物HS编码不在法检目录中,但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企业仅按照其商品名称申报,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品名申报。还有甚者,不少企业偷梁换柱逃避危险化学品监管,给进口危险化学品埋下安全隐患。例如:我局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曾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涉嫌虚假申报。我局还发现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 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质检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2.3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例如我局曾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检验监管法律依据滞后
现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少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导致许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游离于正常监管范围之外。
3.2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问题
(1)宣传不到位,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2)知识未培训。人员流动大,没有对员工进行及时安全培训。(3)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规模偏小,企业对于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能力有限,管理机制存在漏洞。(4)资源未储备。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现场或者储存环境不达标,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检修工作未定期地进行,提示不清晰,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3.3包装使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包装使用的不适用。出现装有危险品的包件实际重量超过了标记的毛重,或是实际所装危险品的密度超过了包装标记规定所能盛装的物质密度;有的还出现实际所装危险品需要的包装类别高于包装的实际类别等问题。(2)包装使用的不当。出现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时盖子没旋紧而发生的泄漏;包装在装入危险品时,腐蚀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甚至使用已过期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加强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对策
4.1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
企业自身要不断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并结合进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检验监管要求。其次,检验监管人员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切实认识到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再次,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要增加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2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标准体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各部门如质检、交通、海事等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业和物流环节,环节之间存在监管盲区,这些问题为企业创造了违法的机会,也给某些企业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困难。因而要各部门间要及时沟通,协调,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4.3加大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
重视化学品的分类鉴别和评估,督促企业或检测机构依据TDG以及GHS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分类定级检测,必要时进行理化监测。其次,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探索快速检测的手段,保证检测质量,缩短检测周期,提高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最后,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指导,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标准。
4.4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永华.欧盟REACH法规中危险品分类与标签[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8(8):27-33.
关键词:化学品;生态环境;危害健康;危险化学品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化学品就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分为不同类别;有机物、无机物;单子化合物、混合物;酸性物质、碱性物质、中性物质、两性物质;危险化学品物质。目前全世界化学品已经多达700多万余种,其中已经作为商品上市的就有10万余种,人类经常使用的约有7万多种,每年全世界新出现的化学品有1000多种。
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发射性等危险的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及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
1 化学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0世纪5、60年代开始,化肥、农药、地膜等农用化学品在农业生产中逐步得到广泛应用,并开创了化学农业时代,化学农业不仅改进了生产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产量,但是,由于农业化学品大量施用,而且由于主要由作物产量驱动,农药使用量和使用水平在阶段以后逐步趋于稳定,另外主要受耕地面积减少和病虫害发生的影响而变动较大,地膜使用量基本保持平稳,在逐步降低,主要与地膜的高强度低厚度发展有关。对农业生产群落的结构和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大量施用化肥不仅造成很大浪费,对生态环境也会造成很大影响。环境中的化学因素成分复杂,种类繁多,大气、水、土壤中含有各种有机和无机化学物质,其中许多成分含量是适宜人类生存和维持身体健康所必须的。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物,可以通过被污染的空气和饮用水进入机体,各种染料的燃烧产物,有的存在于废水、废弃和废渣中,通过多种途径在环境中迁移运动,也可以通过被污染的空气和饮用水进入机体中,因此,环境中的化学物可通过许多途径和方式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另外,工业化学品如果管理不好,也会对环境造成巨大影响。例如,新年刚过,正当大家关注全国大部分城市发生持续雾霾天气时,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金山区发生一起化学品泄漏事件,原因是一艘散装化学品的船只在装载过程中,因擅自加装的排泄阀未完全关闭,造成部分化学品苯乙烯泄入金山区掘石港河道,导致周边水域污染,从而导致7km范围内水域受到污染,3万人面临无水喝的境地;还有如2012年12月31日7:40,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境内的山西煤矿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总量约为38.7t的苯胺泄漏,约30t苯胺被当地采取措施截留,8.7苯胺流蚀漳河,泄漏的苯胺随河流流出外省,引起河北省多个城市饮水困难。
2 化学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2.1 家庭中的各种化学品
家庭中广泛使用着各种化学品:除虫剂、消毒剂、洗涤剂、干洗剂等,它们都是常用的,但同时也是有毒气体,毒性很高的苯胺有少量用于生产家用化学品、涂料、除虫剂,广泛用做溶剂,灭火剂的CCL4,用做去油剂的CH3CCL3用做制冷,发泡剂的CHFCI等是主要的氯代烃污染源。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于水、醇和醚的刺激性气体,有凝固蛋白质的作用。尤其具有较高毒性,在我国有毒优先控制名单中位列第2,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致癌、致畸性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胶粘剂、人造板材(胶合板、纤维板、大芯板和刨花板等)及其制造的家具、复合(强化)木地板、墙纸、涂料、油漆、有机溶剂、杀虫剂、防腐剂等都是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甲醛释放期长达3~15a。人类可以经过呼吸道吸收,对人体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等特点。质变性,人们长期接触甲醛还会使人体细胞蛋白质变性,对视丘视网膜有较大损害,可引起嗅觉异常、刺激过敏,导致肺、肝及人体免疫功能产生异常。同时,还可诱发慢性呼吸道疾病、鼻咽癌、结肠癌、脑瘤、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等;导致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引起青少年儿童智力下降。儿童和孕妇对甲醛尤为敏感,因而受到的伤害也是最大的。现在全世界因为装修时装修材料中含有化学品对人体伤害的例子比比皆是。
除了室外的大气污染物能经空气流通进入室内之外,室内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厨房炊事、化妆品、日用化学制品、复印机、打印机、放射性污染物、空气清新剂、杀虫剂、吸烟、食品添加剂,农村使用的农药也是重要的室内化学污染物,人们已经从室内空气中鉴定出300多种挥发性化学物质,医学研究表明上述污染的呼吸道,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等疾病,主要是易挥发物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危险化学品按主要危险特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易遇湿易燃品)、氧化剂和有机化合物、有、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2.2 危险化学品的影响
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其影响主要包括2个方面:生理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群造成直接的生理伤害,如中毒、致畸、烧伤、灼伤、致残、甚至致死等。2003年12月23日发生在重庆开县的特大事故中,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突然大量泄漏,造成了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心里影响,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城市人群就会产生恐慌和不安情绪,从而使社会安全感大大降低,个人心里压力上升。在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一直呈上升趋势,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突然,破坏性极大,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同时还往往使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危险源越来越多,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后果必将会越来越严重。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起步较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认识和研究都很不完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成因规律没有足够的分析,安全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还正在处于发展之中,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体系还有待与不断研究和探索,对管理方式和横式等还处于探讨阶段。 危险化学品对人类影响的研究有待改善,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突然,其所造成的影响危害性大,人群无法避免,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长期影响,其后果是很难想象的,其危害要经过一段时间,可能是几年,也有可能是10几年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必然加强危险化学品对人类所造成影响的研究,提高风险评价工作的质量,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其实危险化学品对人类所造成的长期影响更可怕,因为它的影响结果是无法想象的,就拿农药来举例吧,农药会对健康造成长期的慢性影响,农药慢性毒害主要有5种形式,即致癌性、致畸性、诱变性、免疫系统的过敏和其他影响及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如何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
化学品给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多益处,当前,我国化学品生产使用快速增长,而企业技术水平落后,布局不合理,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技术和科研能力薄弱。化学品管理是新时期环保系统面临的艰巨任务。因此,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应该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使用化学品的企业都要进行逐一登记,种类、数量、工艺、环境影响等都要清楚。所以,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保部门要对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环境管理登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打破以往重治理,轻防控的惯性思维,,将工作重心从单纯的末端污染防治向全过程风险防控转移。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化学品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关系。
如果发生化学品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不得退延、推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域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 821 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人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p,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人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a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 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2 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悔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3 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己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四、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