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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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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1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

(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四条  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填写借款借据,由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最后一次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

                                                    12×贷款年限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贷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采取下列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到受托人指定会计专柜处用现金偿还;

2、在受托人处办储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偿还。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应事先与受托人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偿还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必须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受托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条  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或受托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价证券质押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第二十七条  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  住房保险

第二十八条  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  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7、抵押(质押)人、保证人违反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委托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八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的贷款形成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对受托人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作为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委托方强令受托方违规发放贷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对强令其违规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2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规避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64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1、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

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

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这就造成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并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

2、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居民这导致了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这势必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形成的具体防范措施

1、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2、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3、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4、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5、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结束语:总之,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越来越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贷款余额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贷款风险也日益加大,关注并合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已不容忽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预防为主,以自身制度完善,合理控制为基础,不断强化贷款风险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产生。如何防范贷款风险,管住、管好住房公积金,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 金融经济. 2014(08)

[2] 何梦琳.试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J]. 商业经济. 2014(01)

[3] 赵小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J]. 金融经济. 2013(22)

第3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财务分析 资金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的介绍

(一)财务分析的简介。

财务分析,是指单位的债权人、投资者、经营者、政府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者,采用科学的分析技术与方法,利用财务报告及会计、统计、市场等相关经济信息资料,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的分析,以全面、客观评价单位的财务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并为财务控制和财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的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的简介。

财政部在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介绍道,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提取率。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在资金核算中的应用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是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盈利能力的一个指标,增值收益等于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差,收入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定期存款,而每年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和支付给委托银行的手续费构成了支出的主要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机构,需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保值增值,努力提高增值收益率。

(二)资产负债比率。

资产负债比率是负债与资产之间的比值,它反映了公积金中心的长期偿债能力。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它的资产主要包括在各受托银行中的存款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负债则主要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二者的来源基本相同,都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保证资产负债比率小于1,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资产负债比率越小,从另一侧面也反映出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越大,证明公积金中心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越强。

(三)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是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该指标反映的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公积金贷款收入,国内很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充足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转化为贷款发放出去,争取增值收益的最大化。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和改进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

现行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是在1999年财政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当时的情况与目前的现状可谓是差别巨大,随着新世纪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高速发展,现行的分析指标种类和数量稍显太少,并且没用形成一个财务指标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不能完全反映和考核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工作,需要对财务分析指标进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使之更好地分析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指标,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

(二)改进的建议。

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个改进的建议:

1.形成财务指标体系

任何一个财务指标都是从某一侧面反映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状况,而财务指标体系是各类各项指标的系统化,其基本能够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比较著名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在财务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过比对可以保证财务指标的准确性,为财务预测、决策和计划提供有用信息,并不断地挖掘潜力,改进工作。

2.丰富完善财务分析指标

为了更好地评价财务指标,解释和评价财务状况,我认为可以增加以下财务分析指标:

(1)风险耐力指标

风险耐力指标是衡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示为:

风险耐力指标=(贷款风险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100%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对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风险耐力指标可以反映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有效地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

(2)净利息率

净利息率是衡量住房公积金收益能力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净利息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利息收入]×100%

净利息率越高,说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盈利水平越高。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收入和支出都与利息有关,利息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而利息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职工结息,一般情况下,增值收益与利息收入应该同步增减,但如果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特殊性项目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之一存在变化时,则可出现不同步增减的情况。

(三)结合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全面反映运营情况。

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主要是反映住房公积金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具体数值,如归集总额、贷款总额等,目前我们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月报表就是由建设部制表,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性报表,它为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数据,我们可以将其与财务分析指标结合起来,建立更加完备的住房公积金指标体系。通过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风险管理、收益等指标的完善,结合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指标,形成一整套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指标体系,科学地评价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从而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总结

第4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向购买乙方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项目(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甲方为该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计贷款规模最高为___________万元,有效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满未使用的贷款规模经甲方同意后可展期。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楼盘)的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房产状况以及乙方资信、保证能力、机构变化等情况对本条款规定的合计最高贷款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三、甲方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及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签订的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资料,对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________万元、最高贷款成数不超过总房价________%、贷款年限不超过________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四、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放款条件,委托委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内,具体账户为: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 或________________(户名),账号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须保证所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楼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项目(楼盘)能合法、按质、按量、按期建设完成,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与购房人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发生纠纷,应由乙方与购房人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的合同借款本息、罚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抵押登记无误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执之日止。

八、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和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九、楼盘期房转现房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将借款人(购房人)办理房产抵押、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公司,并督促借款人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十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第5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二、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在继续发放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细则和流程等制度,扎实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银行受委托业务的管理。修订委托合同和考核办法,量化具体的工作任务指标并明确奖罚规定,对委托银行履行合同情况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规范日常考核。

四、提升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化水平。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分析运行环节,跟进开发,提升网络功能,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6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在所有类型保障房中,公租房建设资金压力最大。由于公租房租金不可能随行就市,因此如果只靠房租,公租房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如果全面计算公租房的建安成本、物业管理成本和隐性的土地划拨机会成本,一般公租房项目需要三四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因此,开发商、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很低,各地公租房建设压力非常大。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对公租房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双赢之举。首先,能够解决中低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定向使用、存贷挂钩政策,往往是高收入者的受益机会要大于低收入者。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能够使买不起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获得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相对优惠的公租房,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享受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其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租房建设筹资难题。公租房建设投资大、回报期长、筹资难,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额或净增值收益收购公租房,不仅充分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互济的性质,而且因流动性好,退出机制灵活,容易形成增值收益的良性循环。再次,能够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防范风险。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一直是被普遍关注的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公租房,不仅能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而且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抗风险能力。

下面通过对全国试点城市的分析,来探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的可行方式。

1.上海模式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首创之地,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上,上海再次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先试先行的示范作用。因为上海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的城市,所以尝试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公租房建设。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出资近15亿元,收储了新江湾“尚景园”公租房项目(15万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这是上海首次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公租房,实现了公积金投资公租房零的突破。新江湾“尚景园”位于杨浦区新江湾城,配套商业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住宅房型以6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为主。“尚景园”的产权属于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所有者将“尚景园”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委托给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2012年,项目已经正式向社会开放招租,并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到了社会的好评。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公共租赁房的力度,并积极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设。2012年9月,该中心又收购了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 “晶城晶华坊”项目的1680套保障性住房用于公租房,面向符合该市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出租。

自2011年7月上海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后,至2012年底,上海市已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13个,其中2个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项目、8个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和3个公共租赁房项目。这13个保障房项目总投资175亿元,其中113亿元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总投资的64.75%,成为支持公租房供应的主力军。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按项目建设进度委托银行发放项目贷款30.32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13.0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4.31亿元,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即经济适用房)2.95亿元。

上海作为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公租房的需求相对较大,通过收购方式不仅能快速高效地解决住房短缺人群的居住问题,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价高涨带来的居住矛盾,有助于实现房地产调控目标。

2.重庆模式

在2010年6月份四部委联合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范围设定为:列入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城保护性改造对接安置房)和公租房。其中,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是有限产权项目,以政府指导价进行出售,而公租房项目只有租赁使用权,只租不售,政府给予倾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由于盈利性差、贷款回收期长等,所以一直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公租房项目。

2011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支持了4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额度30亿元。重庆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涵盖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 5 种保障方式,形成“1+5”保障性住房体系。2010年底,重庆大规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将10年建成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缩短为3年。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需要资金1400亿元。重庆市公租房建设采用的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融资模式,同时还通过银行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充实资金来源。其中政府投入600亿元,包括中央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支出、土地无偿划拨、税费减免等补助方式,另外800 亿元通过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社会融资来完成。

重庆模式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首先是运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作用明显。重庆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贷款额最大的城市,有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促进作用。其次是社会经济效益有效发挥。通过支持公租房建设,拓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既实现了资金保值增值,又有效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了住房问题,为缩小“三个差距”、实现“住有所居”作出贡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大连模式

截至2013年10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为4个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77.6万平方米,发放贷款20.53亿元。同时,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1年起直接承担公租房项目建设任务,大胆探索创新,圆满完成了62.8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不仅创造了住宅建设的“大连速度”,而且开创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的“大连模式”,受到住建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支持公租房建设的贷款进行严格审批,坚持贷款逐级审批、足额抵押,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并成立了审贷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查、贷款审批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在满足抵押率的前提下提供贷款,并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全程封闭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次发放贷款,既减轻借款人负担又有效防控风险。中心直接承建的公租房项目,面向全国招标选定国内一流的房地产管理专业团队,具体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等现场管理工作,形成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配合顺畅的管理体系,极大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建立了多层级、全方位、多管齐下的现场监督机制,保证了公租房项目的质量。

4.北京模式

第7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加快解决包括缴存职工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封闭管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三是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贷款范围。经济适用住房。

(二)贷款对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贷款资金安排和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一)贷款资金安排。根据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二)贷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四、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评估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其主要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健康,偿债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综合风险较低;

4.借款人近三年以来的项目开发量、销售量、项目竣工及时率、合格率、销售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开发和销售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2.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开工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要求;

5.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项目评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成立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严格评审,评审工作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建设项目是否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审查。

3.对借款人的资质、营业证照和公司运营状况、主要股东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4.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状况、建设条件、实施进程、设计、施工、监理情况、环境保护条件、项目投资估算、销售或租赁预测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论证。

五、贷款审批和发放

(一)贷款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二)协议签订。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及《项目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应承诺: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并接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管局的监督。

(三)贷款发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要按月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和主要材料购置情况表,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工程进度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

(一)资金监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已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禁挪作他用。贷款投放节奏要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资金投放符合项目实际开发需要。对于分期滚动开发的项目,在尚未还清上一期项目贷款的情况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将贷款资金归还后,方可用于下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支付审批、付款情况及账户资金归集情况,建立贷款项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收支台账,记录封闭账户资金支付及资金归集的时间、金额、用途、审核依据、审核人等情况。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封闭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或归集建设和销售资金、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贷款资金。

(二)账户管理

1.设立专户。借款人应按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监管)账户和还款专户。存款(监管)账户用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资本金,项目贷款资金、项目销售(租赁)收入全部存入该帐户。还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项目销售资金按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2.专人管理。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贷后跟踪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该项目建设资金、销售资金的归集和支用、贷款的偿还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管。

3.封闭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上述资金流动实行全封闭管理,如发现项目销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市住管局要停止备案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等销售手续。

4.预(销)售收入。在项目销售阶段,封闭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未完工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归还项目贷款本息。预(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项目预(销)售收入。

(三)项目跟踪管理。建立项目跟踪回访制度,对项目开发实行全过程跟踪。市住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工程建设全程监管,建设、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要重点关注开发商是否拖欠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在项目销售期间,应查看销售现场,查验实际销售进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销售进度报表是否相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开发商的销售备案登记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要进行一次回访。

(四)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务管理办法》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等规定,切实保证项目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五)风险管理

1.在发放项目贷款前,借款人必须以可变现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抵押率不高于80%。

2.贷款项目竣工并开始销售后,在保证项目建设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销售收入应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同抵押部门根据房屋销售情况,在销售款转入资金监管专户的前提下,按照还款部分与贷款金额的比例释放相应数量的抵押物,同时应保证项目贷款余额与剩余的抵押物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贷款项目销售率达到80%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由市住管局控制其不得继续销售。

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充分保障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处置抵押资产偿还贷款;处置后仍不能偿还的,由市政府妥善处理,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规局、市住管局、市审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试点工作的具体业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开展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市住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工作及供应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及动态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及立项批复工作;市城规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分局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借款人监管账户在银行设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试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贷款发放、工程监管、资金核算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通报项目贷款的运行情况,共同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8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9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1.确立监管体系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自从运行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全国各城市设置委员会制度、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形成自主、科学、民主的住房公积金机制。管理效能和人员素质具有显著提高。根据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的基本原则,初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内控、核算、使用、提取、归集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2003年建设部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并陆续在各省市建立管理办公室,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对监管职能进行明确。国家建立了由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构建起公积金审计制度。

2.管理运行逐渐规范化,业务快速发展。

大部分管理中心能够认真执行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运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管理费用的决算和预算要由管委会审批、财政审核等制度。银行要设置公积金专门账户,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另外大部分管理中心构建起查询个人公积金的机系,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到2011年年底,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经超过2.1万亿元。二十多年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广大居民得到前所未有的实惠。采取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城镇居民的支付能力,提升居民购房积极性,拉动内需,推动房地产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同地区出现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因为房地产发展程度和居民住房要求等因素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例如公积金贷款业务,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出现资金紧缺的现象,只能运用银行贴息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制定的政策在逐渐增加的住房需求面前显得无能为力。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量沉淀的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出互的优势。另外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具有属地化的特点,资金不能在不同地区调用,造成公积金贷款发展的不均衡。

2.住房公积金涵盖范围出现公平性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其主要目标是为了体现出互助的功能性,运用免税贷款或低息贷款的政策降低职工的购房负担。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多次调整工资,其公积金缴存的数量超过居民平均工资,让他们成为受益度最高的群体;一些非公有的单位和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而降低社保支出;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些职工置换身份或下岗,而丧失获得公积金的条件。这种不公平的公积金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3.住房公积金筹集资金的渠道比较单一。

现在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而形成居民贷款的资金,而归集的资金不但要保证发放贷款的数额,还要能够满足居民提取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需要缴存人每月缴存,具有分散性质的小额资金存入,而住房贷款和提取住房资金都是大额流出。现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只有60%以下的归集率,而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开设另外的融资渠道,限制资金的来源。

4.住房公积金风险预防和资金安全的问题。

现在我国居民住房刚性需求较强,住房公积金是小额进大额出,其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低,住房贷款的时间比较长,往往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大部分职工会运用公积金贷款,增加资金供给的压力。在贷款力度提高时,保证资金安全和增强资金使用率之间的矛盾随之增强。怎样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是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改革对策

1.住房公积金要实行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个贷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阻碍的作用,改变资金封闭的运营模式,发展一体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势在必行。目前可以运用全国统一和同业拆借两种方式,打破现在住房公积金在各自区域封闭运营和内部循环的情况,形成全国统一配置的形势。学习银行异地取款、同行拆借等运作模式,让公积金可以在不同省市间拆借和调用,另外构建国家级管理机构,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宏观协调、信息共享,这样不但能够增强资金利用率,还有助于各省市制定宽松、灵活的贷款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改善住房的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机制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公积金体系中吸纳进中低收入城镇职工是建设此制度的基本目的,也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性。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政策,提取营业净收入的1%-3%交纳住房公积金,构建起商品营销员、出租车司机、城镇个体户等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谋职业和下岗人员开辟获得住房公积金的渠道,另外允许运用个人名义交纳住房公积金并针对其特点制定贷款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的范围。同时强化管理,为非公有制普通企业构建起相应的公积金制度,根据不同省市的实际情况,强制性将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中低收入人群都享受住房保障制度。

3.推进住房抵押贷款向着证券化的方向运行。

在资金存在缺口的地区,推进抵押贷款向着证券化的方向运行是增强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住房抵押贷款实行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差但在未来具有现金流量的部分住房抵押贷款重组结构,调整成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的证券的一种过程。就是将住房抵押贷款通过合理方式转换成抵押证券,接着将此证券在资本市场出售来获得资金,并分散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

4.运用建立个人信息体系的方式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机构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了解和掌握数量众多的职工个人信息,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降低和防范风险奠定基础。在实际运行中,上海、北京等城市已构建起个人作用体系来对贷款政策进行调解、对贷款风险予以防范,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在未来,公积金管理体系会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机制,提高风险意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增强风险管理,构建起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险后处置和逾期贷款预警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和个人征信的评定制度,确保资金的运行安全,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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