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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制教育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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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制教育案例

第1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保证政策统一。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是指: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第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地税、房改、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者赠与改变产权关系的,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公有住房。

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交换权或者租赁权。

第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方可按照规定上市交易。

第九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况定期抄送同级房改部门。

第十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应缴税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征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收取。

(三)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分摊。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税、费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管理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并确定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各自的产权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出售、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方可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屋产权人名下,用于该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

第十七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申请分配住房和按照房改政策或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

第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当前,各地各部门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力度,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力推动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天津、江西、山东、广东等省(市)把农民工列入“五五”普法规划重点普法对象。吉林省律师协会成立了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此配备4名专职律师,面向广大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河南省明文规定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标准,保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2007年5月,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3个职能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全省农民工就业前要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就业中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6学时的法制教育。2007年6月22日,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徐州举行了首批地市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指导协调省内的徐州与无锡、宿迁与苏州二对地级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劳动社会保障机关签订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协议》,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联合,建立农民工流动到哪里,法制宣传教育就覆盖到哪里的有效机制,形成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法制宣传教育的同频共振,这标志着江苏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合作新模式正式运行。江苏省内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这种法制宣传教育对我国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我国在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时有关专业技术的内容比较丰富,而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就是在农民工上岗前进行的教育培训中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相对简单。为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丰富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二、对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

(一)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培训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文化程度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农村成人受教育少、文化程度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农民工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农民工的普遍敬重认同,是农民工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从理论上讲,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2]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工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3]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北京宣武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报告》中显示有50%的农民工认为当前普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工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工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工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工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新生代农民工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

(二)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

目前,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十分广泛,其中与农民工有关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3)自由权;(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中一切成员的人格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其中,平等权、劳动及休息权、人身权及通信自由权、获得物质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平等权问题是宪法的基本问题,平等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是没有宪法障碍的。平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平等权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应然的美好与实然的残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目惊心的现实状况。[5]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工,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也因为种种的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人格尊严平等权是人必然享有的,与人在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与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否定无关。然而现实是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歧视、排斥、侮辱农民工的事例时有发生。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获得社会经济保障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出来。长期以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严重缺失,尽管目前有些改善,但是全国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此外,农民工工种比较差、劳动报酬较低,较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农民工与男性农民工相比较受到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同时,农民工应该正确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不容许滥用权利,要自觉履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依据和行为准则。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公民权利是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成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产生的权利要求与主张。公民权利是以主体是否具有某一国家公民资格作为其获得权利的前提,确定公民权利的标准是根据某一个人是否具有该国公民资格。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就成为其权利是否能够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切宪法价值包括自由、效率、秩序的基本尺度。宪法包括多种法律价值,如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在这些法律价值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根本的意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的关系,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目的,并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出来。在宪法价值中,效率、正义、公正、秩序等等只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相联系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服务,才具有合理性。[6]公民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

从国家统计局2000年公布的数据看,全国流动人口犯罪占总数的32%之多。这一统计说明,仅占全国人口1/13的流动人口的犯罪总量却占1/3。可见,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威胁,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7]尤其是近几年来更为严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已经大大地超过了本地人口的犯罪数量。农民工犯罪占农民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30%多上升到了现在的80%多;在有些地区,2005年农民工犯罪率甚至达到了85.71%,2006年递增到了88.94%。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8]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刑法教育。刑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刑法同犯罪作斗争,是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实现的。一个是犯罪,一个是刑罚,构成了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是违犯刑法并依法应给予刑罚惩罚的行为。要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虑。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各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其首要任务是让农民工知道何为犯罪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分为十章,涉及400多个罪名。据调查,在农民工犯罪人员中有78.4%实施的是侵财型犯罪,其中盗窃占62.6%,抢劫占13.3%,诈骗占2.5%。[9]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而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类型的排序是:盗窃32.3%,抢劫14.5%,8.3%,伤害7.8%,抢夺5.7%,犯罪5.3%,诈骗4.2%。[10]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侵财型犯罪无论是在规模、增速还是影响力方面都要远远超过暴力型犯罪。农民工具有经济状况的贫困性,这使得获取金钱财物是他们的重要目标。而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农民工囿于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安身立命的物质条件。在强烈的物质占有欲望的驱使下,他们置国家法律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顾,铤而走险,频频实施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同时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不论被害人反抗与否,往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法,杀害、伤害或暴力控制被害人,使得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明显增强。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要注意重点突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常见罪的介绍和解释。刑罚与犯罪是刑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农民工犯罪也不例外。在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包括管、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过刑罚的适用,能够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谴责,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而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能够威慑普通大众,使其不敢犯罪;能够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刑法教育时,必须注重对具体刑罚的讲授。

(四)加强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根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必须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然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大多数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休假待遇,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顾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强迫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长时间的无偿加班。目前,我国农民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现象极为严重,我国农民工的薪资报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为此,必须注重对农民工进行相关劳动法律的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具体而言,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广大农民工能依法参加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环境较差和工伤事故赔偿等问题,要对其进行《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农民工易发劳动纠纷的现状,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教育。

(五)适当进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农民工经常参与各种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民工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一旦农民工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农民工有必要学习民事法律中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后,其在原居住地的权益仍需依法保护,这就需要学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有关部门还需要对农民工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容易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帮助他们知道在发生纠纷、矛盾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心理上产生认为社会对其不公的“被害推定”,进而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讲授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规定、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不应仅仅注重介绍有关实体法的权利义务规定。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通过传统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直接通过如爆炸、自残、自杀等非正常方式来谋求问题的解决,而不知道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因此,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还应注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化的教育,使农民工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通过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并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三、对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时讲授方式的运用

(一)讲授式教学法的运用

在我国,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主要的教学方法,即采取老师讲学生听这样的讲授方式。如果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让农民工对有关法律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是相当困难的。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农民工讲授最多的法律知识,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确实具有积极的作用。比如对什么是法的理解,它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研究对象。传统的法的概念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仅局限于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工具两个方面。现在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认识在诸多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法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反映;(2)法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3)法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因而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4)法是客观规律的文化汇载。这就使得法的内涵更加理性而且被赋予了时代的精神。而对法的这些问题的理解,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优势明显。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之后,农民工对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因此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甚至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10]。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第3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保险与风险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幅”和“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规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

风险管理是指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无论企业还是家庭,人们都想出种种办法来对付风险。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风险管理的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安全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于事故风险的风险管理。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等4种方法。

回避风险。这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如:无氰电镀的技术,就完全回避了氰化物中毒的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是指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两种手段。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非理性”是指对损失发生存在侥幸心理或对潜在损失程度估计不足,从而暴露于风险中;“理性”是指经正确分析,认为潜在损失在承受范围之内,且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合算,这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风险管理和保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学中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是风险管理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风险管理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保险研究的深入,风险管理学后来的发展也在不断促进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实践中,一方面保险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通过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可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同时风险管理的发展对促进保险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的方法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内部业务工作的实践,也来自对办理保险进行财务控制的立法影响。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保险分类也不一致。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政府颁布有关的保险法规,凡在法规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须依法参加保险。

按照保险的对象分类,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此外,国际上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把保险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所谓寿险,仅指与人的生存和死亡有关的保险,其范围较人身保险为窄;而非寿险则比财产保险广泛,除包括各种财产保险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目前,世界保险费统计就使用这一标准。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4大类。这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业务。它又分为两种,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为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的为信用保险。

按照保险关系的层次分类,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照保险经营的目的分类,可分为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和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险及政策性保险等。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但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方面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而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常用的分摊方式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款限额比例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的需求的条件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有不同的分法。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及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实施原则如下:

强制性实施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实行工伤赔偿,并依照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依照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依法按规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4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关于出具涉外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时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74年1月31日〔74〕法办司字第4号批复中,曾经规定:“对那些因出境探亲或定居而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应在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目前,各地公证处均按此规定执行。

但据我驻外大使馆和有关方面反映,美、法、荷兰等国规定,居住在这些国家的华侨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为来华探亲或其眷属去探亲和定居者,向当地移民局申办出、入境签证时,就需有我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的出生、结婚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我们原规定与某些国家的规定有矛盾,使申请人感到很为难。因此,他们建议:办理涉外公证与申请出境是两回事,似不应与批准出国或旅居国是否同意入境联系起来,只要申请人要求所证事项属实,便可出证。

我们共同研究决定如下:

一、凡为申请出、入境探亲或定居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可以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入境之前办理。

第5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重点做到两个提升、两个加强、两个推进:

一、提升服务经济能力,助推我区科学发展

一是为绩优企业做大做强做好顶层设计。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切实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帮助企业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机构职能。积极搜集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对外投资和对外拓展提供参考决策信息,理清发展思路。参与项目谈判跟进,与企业共同商议远景规划,对重要文件、决策提供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二是为困难企业突破瓶颈做好路径设计。重点延伸拓展企业风险防范、定向增资扩股、金融机构贷款、反担保贷款、购销合同协议、委托担保协议、劳资纠纷协议、民间借款合同等公证服务领域,积极帮助企业创新融资理念,评估企业投资扩张风险,寻求重组重整等方式为企业解困,拓宽融资渠道和空间,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是协助规避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继续发挥企业法律专家顾问团的作用,实行顾问团成员联系企业“法律体检”制度,组织顾问团成员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对重点企业采取位置前移、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方式,代为起草文书信函、代为修改法律文书、代为评审各类合同。帮助企业及时发现、解决依法经营与公司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防范企业对外经营、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四是帮助企业健全用人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调解制度,及时化解合同争议。畅通企业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针对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资纠纷等常见多发问题提供快速有效解决方案,让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五是开展系统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用人、定岗、决策等关键环节为切入点,对人事部门、股东决策层的依法依规运作进行培训;以合同管理、应收款控制、知识产权等环节为切入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维权技能培训。通过有针对、全方位、系统化的培训,保证企业拥有健康发展机体。

二、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服务群众保障民生

一是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纳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援助网络,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确保应援尽援,确保援助案件有序增长。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护民生系列活动。继续把农民工作为重点群体,将欠薪案件作为重点领域,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援助行”专项活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和涉法涉诉当事人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缠访闹访。

三是持续推进法律维稳工作。充分发挥中心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优势,积极配合领导接访,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为区政府及部门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有序开展规范化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区局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法律服务窗口轮流值班制度,增强领导干部服务意识,提高一线窗口服务水平。

五是打造便民法律服务网络。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完善舆情分析机制;加强与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拓展援助便民服务体系;以远程法律服务网为特色打造便民服务网络,继续完善三级网络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法律服务。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着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扎实做好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和迎检工作,以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为契机,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强督查指导,巩固创建成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业务装备建设,紧紧围绕“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基础设施标准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的目标,健全司法所目标责任制度,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科学严密的管理体系。

二是着重完善调解组织体系。一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模式,在巩固和完善我区镇(开发区)、村(社区)传统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中心城区的社区试点建立物业纠纷调委会。二要健全完善新居民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三要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巩固规范“诉前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构建。

三是着重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一要继续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以奖代补”措施。二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区、镇、村(社区)三级定期排查、重大活动敏感时期随时排查、重点部位突出问题定点排查的原则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三要全面推广人民调解“四导工作法”和“三诊”调解法,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做到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四、加强特殊群体管控,提高执法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工作指导,推进矫正执法规范化。通过以会代训、参加省市培训等形式,努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理解、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从而进一步规范审前调查、严格执行监管规定、依法落实奖惩措施。

二是完善网络平台,推进矫正监管信息化。全面启用社区矫正指纹报到系统,推进GPS手机定位监管工作,扎实开展动态排查,严肃矫正人员日常报到制度,及时掌握全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

三是创新载体措施,推进教育帮扶人性化。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总结一批我区矫正成功案例,统一编印矫治教育参考资料,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同时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在镇、善琏镇建立帮教基地,规范开展社区服务,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

四是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配合协同化。在理清职责的基础上,着力在落实部门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密切协调配合等方面下功夫,制定我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若干规定,健全完善区矫正办成员单位季度例会、联合执法检查、集中点验等制度,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五、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强化我区法治建设

一是紧紧围绕三类重点对象,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区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五个一”制度,培育一个“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编写《区新居民服务手册》,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新居民普法宣教活动;开展“法律进景区”活动,积极探索旅游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新机制,助推古镇创建全国5A级旅游景区。

二是创新拓展普法阵地建设,精心打造“点线面全维度”普法平台。与“流动大舞台”—“法制宣传行”栏目合作,在我区举办一次大型法律文艺演出活动;进一步加强普法官方微博等普法新兴载体建设,逐步形成包含司法新闻、案例解析、新法直击、普法平台、矫正专线等在内的8大专题特色栏目;大力拓展城市大屏幕、农民广播、远程教育系统等新兴普法载体。

三是精心组织两项创建活动,有力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基础。认真开展督导检查,结合实际逐步落实各项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水平,今年争取创建市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10个、省级民主法治村1个;科学规划“诚信守法企业”创建程序,争创市级诚信守法企业2家,区级诚信守法企业10家。

六、推进机关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综合素质

一是扎实开展理论政策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十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队伍,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深化“星期一夜校”理论学习,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积极组织参加“双休日选学”,配合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

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群众工作能力。深化“进村入企”服务工作,参与“双百分”、环境整治活动。深化服务理念,探索适宜的群众工作方法,建立与群众的良好互动关系;细化工作举措,注意搜集民情民意,贴合群众服务需求;创新工作亮点,整合多元化服务资源,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构建。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法律服务行业继续教育,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打造系统服务品牌,培树系统先进典型,培养一批省市级优秀司法所长、办案能手、调解能手。

第6篇:职工法制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普法教育问题对策

1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一要建立刚性机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只规定应该怎么做,而对没有做到如何处罚没有规定,从而导致法制教育忽紧忽松。二要建立规范的指导体系。要尽快制定农信社具体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依法治社指导性意见,在全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体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实际,制订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量化标准,纳入绩效考评,每年组织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各信用社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2.3明确普法教育的对象。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联社所有科室人员、基层网点负责人及基层员工等所有从业人员。各社应该设置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每个社设置普法宣传员,负责本社员工的普法宣传任务。

2.4选准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着重抓与农信社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使广大农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练掌握和运用金融法规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监管的要求,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可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以及《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熟练掌握的目的,真正达到普法知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