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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通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从三个方面对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现状。
关键词:融费融券交易;信用交易制度;卖空机制
1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陈晓舜(2000)对海外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影响和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并从宏观环境和各种风险因素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实施信用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和当前证券市场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有必要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选择上,建议采用类似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体制,无须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免降低金融体系运作效率。黎元奎(8003)对建立融资融券的动因和模式选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采取市场化模式。建立证券公司许可证制度。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他还认为: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深交所的陈建瑜(2004)在比较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运作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从政策法规、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技术系统以及监管等方面对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价。在证券融资融券授信模式的选择上,建议采用过渡性专业化模式。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以起到银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防火墙”作用。杨朝军等(2004)从卖空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把卖空机制划分为三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集中竞价模式,认为我国适于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成交的市场化模式,即芬兰模式,集中竞价模式比较适应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其最大优点在于交易成本比较低,交易具有最大的选择性。李昌荣,刘逖(2005)将海外主要卖空机制分为四类,分散授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集中竞价模式和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他们认为适宜采取芬兰模式,该模式具有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抵触、借券集中交易便于监管、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基础条件且便于制度变革、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形成合理价格的优势。
国内关于融资融券制度授信模式的研究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对海外的授信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征比如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提出适合于我国的融资融券授信模式选择。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2融资融券交易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自从证券信用交易引入证券市场后,学者们对信用交易(主要是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研究。目前西方学者对融券卖空交易与股市稳定的关系上并没有一致的结论。King等(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没有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Senchack和Starks(1993),Figlewski和Webb(1993)根据股票是否有期权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卖空行为进一步区分并研究卖空交易对股价的影响,结论表明。卖空有期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对股价下跌的影响较小,并且这些股票的卖空信息大多是不公开的。Conrad(1994)构建了一个“信息公开”与“信息不公开”的卖空交易模型,研究结果表明,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Keim和Madhaven(1995)、Aitken和Frino(1996)还研究市价委托与限价委托的卖空交易行为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结果发现卖空交易者大多采用市价委托,且市价委托对市场价格下跌的影响较大。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另外有些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卖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股市波动的作用。Woolridge和DickinSOIl(1994)研究卖空交易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融券并不会造成股价下跌,从事融券交易者无法获得超额报酬,但融券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有正面贡献。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得出卖空机制(有配套的管理措施与其相配合,如保证金制度及报升规则等)的存在并非是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它不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AnehadaCharoenrook和HazemDaouk在2003年通过对111个证券市场(23家是发达市场,88家是新兴市场)的研究发现,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其股票收益总的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要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市场要高,并且它们之间的可能性差异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ArturoBris,etal(2003)通过检验个股收益率的标准偏差、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以及个股和市场收益率的偏度来验证卖空约束是否会稳定市场,结果发现,在允许股票卖空的市场中,收益率的波动性要低得多。负收益率极端值的分布频数要小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卖空交易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的研究,集中在股市波动性影响因素分析、沪深股市的实证分析、各种交易制度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分析、波动性的模型分析,还有部分学者对信用交易与股市的波动性进行了定量研究。李军农和陈彦斌(2004)通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实证分析研究了卖空约束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发现如果取消卖空约束,在不同的给定期望收益率水平下,投资组合的Sharpe率增长率都高于30%,因而都能够大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徐海涛(2005)选取了29个国家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指数收益率作为整体市场收益的衡量标准。对卖空限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市场如果对卖空限制的越严格,其市场收益的波动率也就越高,就是说卖空限制实际上加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廖士光、杨朝军(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股市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家具证券市场的波动。周春生等(2005)通过拓展的MWZ模型发现当市场中投机者的总禀赋大于O时,即使不允许卖空,价格操纵者依然可以操纵价格来获得利润。如果市场监管者无法杜绝操纵者通过对敲等手段来拉抬股价,则在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反而可以减少股价对基本面的偏离程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操纵者操纵价格的空间。李宣洋、赵威(2006)通过对香港市场股价涨跌、波动幅度和成交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融券卖空机制的引人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3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创造虚假的供给与需求,从而扩大证券市场的流通量,并促使证券的市场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相适应。但如果运用不当,容易导致大量交易过度集中在特定的股票上,造成价格暴涨暴跌;或者由于客户保证金问题、股票问题等等,导致其他风险。要使信用交易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需要设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加以控制。
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主要存在体制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基本风险,对于市场结构、制度、监管还不成熟的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体制风险、法律风险等系统风险是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最大风险,其次才是市场风险(陈晓舜,2000)。高翔(2007)提出,信用交易的监管工具与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市场手段,包括通过对(初始、维持)保证金比率、现金比率、代用有价证券的代用比率等的调整。以达到调控目的。二是行政手段,在个股出现异常时,对其进行预警甚至管制;在市场出现异常时,限制甚至禁止开展信用交易。
在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范上,罗荣华(2007)认为,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只是从法律上允许信用交易的开展,还没有落实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信用额度等基本制度问题,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指令驱动市场 做市商市场 信息揭示制度 市场透明度
一、引言
2009年12月15日,深交所推出商业level-2行情数据。与5档行情相比,机构投资者能够看到前10个价位上的委托数量,加权委托报价等,即投资者能够看到更加详细的订单簿信息。本文基于这一事件,对各国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揭示的种类、数量和程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二、指令驱动市场的交易信息揭示制度
(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ASX)是澳大利亚唯一的证交所,其特点是所有交易信息均立刻显示。
澳交所实行可协商的佣金制。除了交纳佣金外,买卖双方还须交纳3‰的印花税。交易没有买卖手数的最低要求,但是每笔交易要收取20澳元以上的佣金或手续费。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市价单,即不填价格,直接以当天的最低卖出价买入,或以当前最高买入价卖出。二是限价单,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由投资者自己决定。
(二)东京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制,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进入交易所交易。
交易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价格稳定机制方面,为了防止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波动,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出了询价制度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所还设有最大报价档位限制,还开发了“ToSTNeT-1”的盘后交易系统,该系统用于国内股票和以日元计价的国内可转换债券的订单和组合订单交易。
(三)香港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均通过电脑进行,目前交易所使用的是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该系统在开市前阶段,只有输入竞价盘和竞价限价盘可以进入到系统,而在持续交易时段,只有限价盘、增强限价盘及特别限价盘才可以进行买卖。
在报价规则上,交易所规定,如果每个交易日的首单为买盘,那么其报价需大于等于昨日收盘价以下24个价位的价格;若首单为沽盘,其报价需小于等于昨日收盘价以上24个价位的价格。同时也规定,无论首个挂盘为买盘还是卖盘,都不能高于昨日收盘价的9倍或以上。对于竞价限价盘,一般不适宜用这样的报价规则,但是竞价限价买盘或这竞价限价卖盘的价格同样不能高于前日收盘价的9倍或以上。
三、做市商市场和混合市场的交易信息揭示制度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存在一类特殊会员――专营商(speciallist),这类特殊会员一般由投资银行来担任,同时执行投资银行在证券二级市场上的基本职能,兼有做市商(Market-maker)、自营交易商(Trader)和经纪商(Broker)三重身份,以之为中心形成纽约证券交易所特有的专营商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各种形式的委托由专营商接受并执行这些指令,对于不具备条件、不能立即执行的指令有专营商记录下来,等待成交机会出现时再进行交易,在这里专营商起着经纪人撮合交易的职能。充当做市商做市是专营商另一个重要的职能,要求负责保持对指定股票的双向报价,并随时准备在投资者给出的报价上充当交易对手,确保投资者能够以市价进行成交。
(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建立并负责其组织和管理的一个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证券的电子交易的场外柜台系统。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参与者主要有做市商和电子交易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两大类。
电子交易网络(ECNs)是一套由多个终端构成的显示价格信息的网络系统,在交易中扮演了“自动对盘”和“电脑做市商”双重角色。所有的经纪人和做市商将客户的交易指令直接输入到电子交易网络自动寻找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电子交易网络的报价在各终端上显示。电子交易网络的引入实际上使纳斯达克市场由单纯的“指令驱动”机制变为“报价与指令”联合驱动机制,因此纳斯达克市场也被称为混合市场。
(三)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交易所是当今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就竞价方式而言,伦敦交易所开盘竞价采用随机结束模式,以集合竞价价格作为收盘价格。
目前以大宗交易为主的伦敦证券交易所依然沿用做市商制度。交易信息公布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对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对于一般投资人,交易所提供最佳买卖报价,对于做市商,交易所提供成交价、最佳买卖报价和做市商名称等更加丰富的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场拥有四套不同的交易系统,分别为有连续竞价交易的SETS系统,混合交易制度的SETSmm系统,纯粹做市商制度的SEAQ系统和采用盘中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做市商辅助报价相混合的SEATPLUS系统。
四、交易信息揭示制度与市场透明度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文整理了目前国际上主要证券交易所所使用的交易信息揭示制度,揭示信息主要包括揭示内容和揭示对象。其中委托交易数量通过个别揭示和统计量揭示两种方式进行信息揭示。具体内容见表一。
从表一可以看出,在信息揭示的内容上,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仅开放最佳一档交易信息外,其余世界主要交易所对于委托交易的信息均相当公开。另一方面,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证券交易所通过个别揭示来揭示委托交易数量。从信息揭示的范围来看,根据市场透明度的不同,交易信息的揭示范围也有所差异。透明度较高的市场会对所有投资者进行交易信息的揭示,而透明度较低的市场则仅对如会员一类的部分交易对象进行信息揭示。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仅对会员开放委托信息外,其余交易所均对于投资者开放至少最佳五档的限价交易指令信息。我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对投资者开放最佳十档的委托信息,同国际上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比较,透明度处于中间水平。就信息公开的渠道而言,目前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信息揭示机制总体来说已经呈现趋同态势,一般都通过直接向投资者、会员或者经由信息供应商的信息有偿服务来提高市场透明度。
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做出了变革,其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为明显。深圳证券交易所会于每个交易日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2003年12月8日,深交所调整买卖盘揭示范围。由原来的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转变为原来的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即行情揭示“三档”变“五档”。[2]为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对市场透明度差异化的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12月15日开始对机构投资者提供商业level-2行情数据。与5档行情相比,机构投资者能够看到前10个价位上的委托数量,加权委托报价等,即投资者能够看到更加详细的订单簿信息。
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通过交易信息揭示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详细的交易信息,这一点与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在透明度方面的变化呈现相同变化趋势。另一方面,在信息揭示的揭示对象和揭示内方式等方面,又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没有完全照搬其他国外相对成熟市场的相关制度。
五、结论与启示
结合以上国际知名交易所目前的实践经验,在交易所交易信息揭示机制上,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是对比各大交易所的信息揭示程度,在指令驱动市场上,澳大利亚、伦敦等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较为完善,公开了全部档位,但是也并没有针对全部投资者。东京、香港、深圳等交易所披露对全部投资者披露了最佳五档或十档,德国信息披露最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证券市场上对于信息披露程度上还是存在较大分歧。但是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应该是广大投资者所期盼的。
二是对于做市商市场,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都已是比较成熟的市场,透过他们的交易实践经验来看,做市商制度对于证券流动性以及交易成本方面都有较大好处。目前,我国在新三板市场存在做市商制度,应该说对新三板交易的活跃性提供了很大帮助,也为新三板的发展奠定了很大基础。
从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系统中做市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借鉴一些成熟市场的经验,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方向。我国的证券市场可以从国外做市商制度市场上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可以借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经验。即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采用以竞价制度为主、专家做市商制度为辅的交易制度。不同的市场情况适合不同的交易制度,在多年的实际运作下来我国主板市场的竞价制度运行效果良好,已经被广大市场参与者普遍接受,并不需要彻底改变当前制度。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一些因为制度缺陷无法避免的问题,如交易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完备、市场存在过度投机等。在这些情况下,借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经验引入专业会员作为做市商是非常有必要的防治措施。最后,选择专家制度作为辅助制度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专营商制度更多的是考虑对证券市场公平有序的问题,我国沪深两大主板市场本来存在的竞价制度与其配合能达到市场公平与降低交易成本的效果。
第二,中国的二板市场,可借鉴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以多元做市商为主、竞价制度为辅的交易制度。流动性和稳定性是决定二板市场成败的关键,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创业型中小企业为主,涉及的多为新兴行业,这类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因此上市的风险性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单依靠传统的竞价制度,而需要引进多元做市商制度。首先,在证券市场上,拥有雄厚资金的做市商可随时应对投资者的买卖报价,保证由其做市的证券能够及时成交,保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做市商还通过在市场上主动做市,刺激交易者的交易动机,满足创业板市场对高流动性的需求;最后,多元做市商在证券市场上与其他做市商之间存在竞争,通过竞争性的双向报价做市吸引投资者,降低了买卖之间的差价,使证券价格更趋于真实价值,提高了市场的效率与公平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融券;发达国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给证券市场带来活力、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可能会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的风险
有可能发生一些客户利用融资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操纵股票价格。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的回落时,往往许多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进行平仓处置,从而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
3.业务规模风险
券商为了得到不菲的佣金收入,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放大了风险。一旦超越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4.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无法融通新的筹资,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5.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强行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纠纷风险。
6.投资者对趋势判断错误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可能造成过度投机,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7.扩张信用规模的金融风险
信贷规模扩大,如果控制不力,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引发系统性风险、动摇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发达国家都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客户资格限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限制:在美国,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已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日本的信用交易的开户比较严格,一般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客户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且日本证券商对于客户资格还设有消极条件,即女性顾客除有显著职业、地位、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外,都拒绝其信用交易,野村、日与、大和、山一等四大券商完全拒绝女性信用交易。除女性限制外,对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及超过六七十岁的退休老人也在拒绝之列。台湾地区对客户资格限制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2.券商资格限制
美国对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规定其持有客户有价证券商符合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在8:1且净资产高于25000美元的条件,就具有办理保证金交易的资格;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金比率大于120%即可办理。计算公式:自有资本/风险性资本(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120%;台湾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把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少数具有营业许可,而大部分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结算有营业利润和税前赢利;最近3年未受台湾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3年未受交易所停业或限制买卖的处分等。
3.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在美国,每个账户中的融资额度的基本标准是由美联储确定的,一旦美联储规定了最低保证金比例之后,融资的最高限额就是交易总额与借方账户中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日本的信用交易实际上被证券金融公司所垄断和控制,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大藏省,只需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额度,就可以实现对信用交易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超过10%,融券不应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4.融资融券标的限制
证券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第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日本对信用交易的证券则局限于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即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对融资购券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要求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且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设立时间应该在五年以上;实收资本在新台币两亿元以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积亏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税前净资产收益率在3%以上。
5.保证金监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中保持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会在账户维持比例上增加0-5%不等。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究判断,相应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通常也在5%左右。日本大藏省从1970年到1980年保证金比率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例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其保证金比率分为个股和整户维持率,每天按照市价分别计算,无论是个股还是整个信用账户不满足维持保证金的比率,都需要补足保证金或者证券。
三、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
1.客户资格限制
在融资融券初期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不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进入,尤其是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差、收入低的投资者。但随着融资融券逐步发展成熟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健全,借鉴美国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
2.券商资格限制
借鉴台湾模式建立融资融券金融公司,允许部分创新类券商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体现公平性,部分券商暂时没有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可以获得由委托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买卖佣金收入。
3.规范授信额度
确定单个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客户抵押证券的价值和信用等级规范相对合理的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防止操纵市场。
4.重视标的证券的资格管理
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的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的标的物风险。考虑到和股指期货的相关性,应优先选择样本指数的指标股和成份样本股。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变化,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清单。
5.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应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参照美国、日本的经验,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证。
6.建立严格的融资融券存管制度
借鉴美国证券存管经验,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交易结算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
7.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明确融资融券业务法律关系。
8.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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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准”一词语出“均输平准”,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市场物价,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货物运销政策。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和平准官,“开委府(商品仓库)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由于该方法确实可行,后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刘冕管理东南财赋,用税款购货供应关中;宋王安石行均输法和市易法;等。在西方著名的《国富论》中,也有“平准论”之说。平准基金(StabilizationFund),又称干预基金(InterventionFund),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证券的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平准基金有以下特点:
平准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职责是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暴涨暴跌。为此,其组建、操作、评价、管理的全过程都受政策的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为证券监管部门服务,成为有效的证券市场直接监管手段之一。平准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这使她区别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组建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平准基金应有足够大的盘子。如果基金的数量不充分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平准基金的来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组成是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平准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三公”的原则,不至于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1998年我国推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试图实现双重目标:一是通过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最大收益,二是承担市场稳定的功能。目前新投资基金的规模已达550亿元,但运行过程中其稳定市场的功能并没有表现出来。实际上,为投资基金设定的两个目标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因为这些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的基金收益人,他们追求的目标理所当然是回报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务就是实现自身赢利的最大化,本身并没有稳定大盘的义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有限,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基金经理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股价成为可能,加之现行基金价值的评价标准主要为基金净值,定期公布的基金报告迫使基金经理追求帐面净值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投资基金的规模达到多大的水平,都无法担当“平准基金”的重任,要稳定证券市场,必须重新设计专门的基金。
二、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的初步设计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建立分别依托于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的两只平准基金,各自为稳定沪深市场服务,并统一归中国证监会领导。本文设计的方案如下:
1.建立基金的原则: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为稳定和发展股市服务。
2.基金的类型:开放式-非收益型基金。
3.基金的存续期:无限期永久基金。
4.基金的来源:
(1)由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基金的基本和稳定的来源。我国现行征收的证券印花税税率偏高,即使按1998年5月调整后的税率千分之四看,仍比其他国家高,印花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1999年深市股票成交额14354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15亿元;沪市股票成交额16966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36亿元;2000年势头更好,至2000年2月18日,沪深股市成交额已达7343亿元,印花税收入达58亿元,创两市同期印花税收入新高。如果国家把印花税收入的10%划入平准基金,则每年就至少有25亿元,构成了平准基金的基础。
从印花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基金,对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增加证券交易成本,但由于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稳定股市的,相当于传达了这样一条信息:投资者的每一笔交易都在为稳定股市作贡献,某种意义上看,印花税率相对而言下降了。
(2)由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其总股本上缴一定的比例。这部分可以视为向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是他们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有较大影响力者所必须为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提取保证金的做法,在许多国家都有采用。如德国的经纪商须交5万德国马克,经纪商兼自营商为20万德国马克。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交易所建立保证基金,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在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券商必须提存保证金。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取20%,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提取15%,若资本额超过1000万元,则只交150万元保证金。日本则实行所谓的“证券商资产国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证券交易法》第5条规定:“大藏大臣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且适当时,得命令证券公司将其财产按政令规定的部分,于国家保存之”。
与此相类似,美国采用了证券投资保险制度。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保护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简称SIPC),所有登记的券商必须按其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缴纳保险金,直到满1.5亿美元为止。
(3)由上市公司(投资基金除外)根据其流通股份的数量上缴一部分。要求上市公司缴纳基金,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对其市场行为负一定的责任。我国目前上市的公司总体素质不是太高,巨大的上市利益的驱使,往往出现诸如包装利润、信息披露不规范、关联交易违规乃至虚假上市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导致个股的价格出现巨幅震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平准基金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甚至进行必要的扶持,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之所以用流通数量来计算,是考虑到未流通的部分不会对市场的波动产生直接影响,而如果用流通市值,又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不易操作。对上市公司提取的基金,可以作为该公司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记入专门的“平准基金”科目,不会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据笔者的统计,截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199977万股,B股流通股份为813200万股;深圳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066077万股,B股的流通股份为570234万股。如果按2-5%收取基金,可以分别增加10-25亿元。
对新股的发行和增发、配售新股,可以采用根据其溢价情况,增加提取平准基金,以防止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导致的股价波动(如“红光事件”的发生),待其平稳上市三年后,再将多提的部分返回该公司。1999年沪深两市共发行A股98只,配股117只,共筹资877亿元,比1998年增加103亿元,发行B股、H股共吸引外资6.1亿美元,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15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941亿元,比增12%2。若以10%增加计提平准基金,三年可得近30亿元。
特别考虑到目前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可将减持所获得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进入平准基金。这符合“从股市中来,用到股市中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4)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配售,也可以向居民配售。由于平准基金不具有投机性,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及发展的背景下,能够保证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率,对上述资金又一定的吸引力,成为平准基金的一个强大的来源。香港在1998年干预股票市场后,于1999年10月推出的“盈富基金”就受到香港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出售100亿港元,由于认购总额达483亿,最后出售了333亿。
(5)为应付特殊时期平准基金资金不足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与国家银行达成协议,获得信贷承诺,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向国家财政部借款。
以上资金来源,构成平准基金现实及潜在的实力。笔者认为,至少应有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平准基金才可以发挥其实际调节作用和构成对市场的威慑作用。因为截至2000年2月29日,沪深股市股票流通市值已达10841亿元(其中沪市为5511亿,深市为5330亿),而平准基金应达到流通市值的10%左右。
5.基金的功能:
平准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这一方面是指对大盘(指数)的非理性波动,另一方面也应包括个股的暴涨暴跌。按照美国股市理论,从高点连续下跌20%即可称为熊市,而单日跌幅超过5%可谓股灾。例如1999年上证指数在“5.19”行情中达到1756点的高点后,绵绵阴跌至1350点,跌幅近25%,明显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背景不符,因而是非理性的;19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证”上市首日,开盘价2.45元,最高价达创基金交易记录的10元,且收盘价6.2元远高于其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37元,迫使管理层采用提早扩募的方式(11月3日即宣布以1:1.65的比例扩募)来打击投机者,带累了许多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在类似的情形下,都应予干预。
除了“平准”的功能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SIPC所起的作用,赋予平准基金保险的职能,即为投资者(包括券商、机构和一般投资者)提供风险赔偿或担保。例如,在某个券商陷入财务危机时,平准基金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介入该券商内部,或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或提供资金支持,乃至帮助其清算并负担一定的清偿保险费。
6.基金的管理:
平准基金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统一管理,沪、深两只基金分别成立董事会和相应机构,负责基金的直接管理。董事会成员应由下列人员组成:证监会任命的专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任命的专员、上交所或深交所委派的专家、聘请的资深经济学家和股票经纪人,等。董事会的作用是:研究和跟踪股市的走向,确定动用基金干预市场的时机和规模并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定期对股市的监测报告;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平准基金的操作应遵从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入市干预和退出市场时应及时公告;定期公布基金的总额、单位净值和持仓结构;公布对股市及个股的研究报告,并根据股市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而调整的干预标准,等。
三、建立平准基金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设计的情况,笔者认为,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1、平准基金的建立,将极大地提高我国股市的稳定程度,促进我国股市健康、稳定地发展,成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股市自1990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十余年,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但毕竟市场成熟度有限,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参与者自律能力较差,投机行为和违规行为较普遍,导致股市的疯涨狂跌,使监管部门很难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也令市场投资者心有余悸,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依托、以证监会为主要领导机构的集中型监管体系和以较易所、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辅助的自律型监管体系。但我国的自律组织对市场的监管作用非常微弱,能对市场起作用的往往只有政府。而政府更多地采用政策手段来监管市场,使我国股市变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了证券市场上最大的“庄家”。众所周知,政策由于其固有的刚性,很容易使证券市场反应过度(Over-action),如果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政府对股市的一次干预。1994年7月29日,上证A股指数降到1992年来的历史最低点328点,深指为95点,这之前出现连续几周跌幅超过5%的情况。该日,证监会经与计委、体改委和经贸部协商,宣布了一系列刺激市场的措施,包括:暂停新股的发行和上市;选择资信佳管理好的证券公司提供100亿元的贷款额度以活跃股市交易;发展共同基金,培养中外合作管理基金;逐步吸引外国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等。股市对上述“救市政策”的反映迅速,到1994年8月8日,上证指数达到729点(一周上升了122%),深证指数达164点(一周上升了72%),而后在短短五周内,上证指数飙升到1052点!由于上述政策很快显示出不可行性和?幌质敌裕芍负芸煊衷谝桓鲈履诒┑?24点,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极大混乱。
政策对市场的干预是“有形的手”,她只能在宏观的方面对市场的发展起影响作用。而“平准基金”通过内行的专家管理和前沿管理,且其操作手段灵活,是对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调节,应属于“市场之手”,是第一调节手段。只有在干预无效或收效不明显时,才考虑使用政策来调节,两者相互配合。
另外,证券市场中存在一定的“灰色”领域,政府行为很难针对这些界限不分明的领域采取措施,即便采取措施,也难以奏效,甚至会引起其他不良反应。相反,用平准基金对其调节,可以收到针对性的效果。
2、通过平准基金的运作,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市场资金的流向,促进重点产业的发展。
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对证券市场会产生间接的影响,而如果能通过平准基金直接推动这类股票,吸引市场的注意力,就可以达到调整股市的资金流向的目的,为这类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的筹资提供便利。例如,我国政府一直在促进大型国企的改革,但国企大盘股在股市的表现一直不如人意,尽管出台了很多政策加以鼓励,其平均市盈率仍偏低。如果以平准基金介入这类股票,一方面可以激活交易,另一方面,基金的大量长期持有相当于降低了大型国企的流通盘,也会对沪、深股市大盘起到稳定作用。
另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2000年初开始的对“网络概念”股的炒作,使众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转向“触网”,为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至2月25日止刊登1999年年报的110家上市公司中,有53家提出配股预案,其中有16家打算以配股所得资金投资发展网络业,占30.2%。从这个意义上看,平准基金的良好运作,还可以达到培育市场并促其发展的功能,符合我国发展中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特点。
从另一方面看,若证券价格被人为地操纵,则证券市场就会误导资金流向,阻碍资金流向最急需资金且资金使用效益最好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准基金对股市的干预,以防止不规范操作的行为,是对股市效率的贡献。此外,平准基金对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转换、升级换代、以及实施“大西部开发战略”等都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3、增强我国股市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我国加入WTO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逐步向国外投资者开放,即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众所周知,国际资本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正日益加大,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等国际资本对东南亚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严重破坏,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这证明了国际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活跃证券市场,另一方面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导致股市的波动。在此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要自觉地以WTO的基本原则为参照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股市进行监管。
在这种国际化背景下,拥有一个强大的平准基金无疑对我国股市大稳定发展有重大的意义。1998年8月香港政府为抗击国际游资的恶意进攻,毅然动用巨大的外汇基金入市干预,从8月14日到8月28日,共动用了千亿元资金,将恒指推高了1100多点,上演了一场“世纪大战”,极大地打击了对冲基金,扭转了股市单边下挫的危险局面。
平准基金的设计吸收了国外“保证金”制度和“保险金”制度的优点,把保证和保险的功能融入平准基金中,以避免证券业者的过度风险经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促使证券业者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化解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四、建立平准基金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平准基金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吗?
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是各国通行的办法,关键在于采用何种手段对市场干预和干预的程度如何。过分的干预可能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灵活性,从而伤害证券市场市场的效率。笔者认为,平准基金对市场的干预是建立在专家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用局部调整市场供求关系的办法对进行的,相对于政策调控而言,更具有柔性和针对性,不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
平准基金入市干预,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引导投资者的资金入市投资,以获取长期稳定增长的收益,这是“跟风效应”;二是可能在基金入市干预时,投资者乘机抛出手中的筹码,从而挤出了股市中的资金,这是“挤出效应”。1998年港府入市干预后,就出现了“挤出效应”,港府成为大买家,大量投资者兑现后持币观望。但是,在金融危机过后,1999年香港股市逐步回升,港府于是推出“盈富基金”逐步替换出资金,政府手中的筹码逐步回到投资者手中。
笔者认为,我国设立平准基金不会导致大理长期的“挤出效应”,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运行正处于良好的上升通道中,且我国股市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必将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而步入一个长期的发展阶段,因此,平准基金手中的筹码不会长时间地被“套牢”;第二,平准基金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是一个不断有“活水”流入的“水池”,不会干涸;第三,在平准基金调控无功时,政府可以出台各种政策加以配合。
问题二:平准基金入市会带来利益分配不均吗?
平准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基金直接参与股票交易,的确有偏袒其买入股票所属的公司之嫌,也必然是对市场各利益主体的重新分配。根据乔治.J.斯蒂格勒的经济监管理论得出的结论,干预导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对整体而言是有效率的,因而是合理的。
问题三:平准基金的运作本身是一种“市场操纵”吗?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Manipulation)是指利用合谋或集中资金进行虚假交易,或利用职务便利,或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价格,引诱他人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行为违反了“三公”原则,它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使操纵者自己受益。根据操纵的上述特点,平准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市场操纵。第一,平准基金是以“逆向操作”为主的,其本质是“反操纵”;第二,平准基金的入市干预是公开的,其行为发生前后都将公告,其操作过程透明公开,不构成欺诈;第三,平准基金对一些股票的“政策性建仓”行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不构成操纵。问题四:如何解决平准基金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包括:1.平准基金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力和权威。目前《证券法》中尚无此规定;2.《证券法》规定,每增持5%的股份应履行披露的义务,超过30%的股份还必须发出收购要约。平准基金在干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3.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卖空”机制,当平准基金需要对某股票进行干预却没有该股票的筹码时,就无法对其进行“逆向操作”。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正是建立“平准基金”时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对《证券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根据《证券法》的精神,专门制订一部《平准基金管理条例》,一方面赋予平准基金法定权力,另一方面也对平准基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管理、操作等过程的必要限制,使平准基金既合法,又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论
证券市场是市场机制比较充分发挥的市场,但也必须政府干预以保护竞争和引导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多地强调行政干预手段可能会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造成证券市场的反应失当,影响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采用平准基金作为介于政府行政调节与市场自我调节之间的一种手段,可以平抑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水平,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增进市场的整体福利水平。因此,应尽快解决平准基金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设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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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缩印本
2、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9
3、李世谦:《公开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10
4、严武等:《证券市场管理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2
5、郭辉:《宏观股市调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0
6、吴世农:《现代财务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1
7、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一、背景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挥其基本职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能够助力市场提高交易活跃度,增强市场运行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供了一条新渠道,有助于增强市场价格发现的效率和提升市场质量。此外,融资融券业务的引进对于构建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历程较为漫长。在证券市场刚建立的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考虑,融资融券业务是被禁止的。1998年的《证券法》再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证券交易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规定证券交易要以现货进行,禁止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活动。2005年鉴于市场基础发展已较为完善,同时融资融券客观需求较为旺盛,修改的《证券法》开始允许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但必须经过管理部门批准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在此之后的5年时间里,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基础建设发展迅速,先后推出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等,并于2008年10月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着经过多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二、文献综述
西方国家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已经很成熟,因此国外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研究更为丰富广泛。综合国内外研究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研究观点:第一类认为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或流动性之间并无相关联系的影响,即便有也会被市场的自我稳定功能所化解;第二类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增大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带来灾难性的波动效果;第三类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有利于降低市场的波动性,提高市场的效率。
(一)融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之间无相关性,或者仅仅是单向的相关
Kraus和Rubin (2003)通过建立模型实证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结果表明在对融券交易降低限制的情况下,股价的波动方向并不会一致,其波动的增加或降低,不由融资融券交易所决定,而取决于其他经济变量或市场系统自身的惯性作用。Sigurdsson(2010)选取国际上26个国家的上万只股票进行研究,发现在对融资融券交易施加限制后,股票的收益率会出现一定的上涨,但并不能降低极端损失出现的概率,说明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稳定性影响方向是不明确的。李俊文(2011)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上证50指数,研究了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融资融券并不能显著引起股市波动,而股市的波动却是投资者选择融资融券交易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融资融券业务加剧了市场波动性,对股市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Haruvy和Noussair(2006)通过对融资融券交易研究发现,在约束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下,股价容易被高估,而放开融资融券交易约束,股价容易被低估,但并不是让股价回归其真实价值,引进融资融券交易的市场会增加大量的股票,同时市场的资金也大大的增加。张永力与裘骏峰(2012)对我国市场的股价和收益率做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能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这是因为融资融券投资者对股市的情绪越低则股价越低,从而这种负面信息会造成股价的大幅下跌。
(三)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市场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波动性
ArturoBris (2003)将个股收益率及其标准差、极端风险概率作为研究变量,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引进融资融券能够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同时极端风险的概率也会被降低,因此他认为融资融券交易能够提高市场的稳定性,有助于降低股市波动。Charoenrook和Dauouk (2005)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波动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在没有引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国家证券市场里,证券价格波动频繁,且市场容易出现崩盘等极端风险。廖士光,杨朝军(2005)通过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融资融券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股价的波动。杨德勇与吴琼(2011)对融资融券标的股进行了研究,他们对2010年7月调入和调出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融资融券能够增加标的股的流动性,降低其波动性。在实务操作中,2000年美国大通银行对纽约交易所NYSE指数与卖空交易额的走势做了研究,他们选取1990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相关数据,发现NYSE指数走势和卖空交易走势有着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当指数下跌时,卖空交易额也会随之下降;当指数上涨时,卖空交易额随之增加,由此可以认为,卖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波动性。
三、变量与数据说明
(一)数据的选取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在2011年11月25日由“试点”转为“常规”,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项正常业务,因此选取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共914个交易日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沪深300指数相比其他指数更能全面代表两市的交易运行状况,所以在市场波动性的描述中,选用同一时间区间的沪深300指数日数据,并对指数中日收盘价进行自然对数处理,通过GARCH模型拟合,以生成的残差序列作为波动性指标。沪深300指数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融资、融券数据均来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相关信息披露板块,实证分析部分所用的统计软件是 Eviews 6.0。各个变量定义描述如下:
1、融资余额MP: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资余额(Margin Purchase)。
2、融券余额SS:表示沪深两市每日融券余额(Short Sale)。
3、股市波动性VOL:使用GRACH(1,1)模型来拟合股市波动性。
(二)股市波动性VOL的GARCH(1,1)拟合
式(3)中可以用波动性符号VOLt代替σ,式中的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都是统计显著的,这说明GARCH(1,1)能够更好地拟合序列的波动性。然后对均值方程进行ARCH LM检验,以确定是否已经消除式(1)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在滞后阶数为3时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经过GARCH(1,1)模型拟合之后,伴随概率P=0.54,说明序列的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方程(1)的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已经被GARCH(1,1)模型消除。此外,式(3)中ARCH项和GARCH项的系数之和为0.9772
四、实证分析
(一)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对三个变量进行单位根(ADF)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变量VOL、MP、SS都是1阶单整的,因此在建立VAR模型前,先将以上三个序列做一阶差分处理变换为平稳序列,然后进行VAR系统建模。
(二)协整检验及VAR模型
由平稳性检验可知,变量VOL、SS、MP是一阶单整的,在三个变量为同阶单整的情况下可以对序列进行J-J协整检验,对序列组(SS,VOL)、(MP,VOL)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检验结果来看,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显示,两组变量都至少存在一个协整方程。说明市场波动性指标VOL与两市融资MP和融券SS存在协整关系,即股市波动性与融资融券交易之间有着长期相关性。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变量MP、SS是非平稳序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因此采用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滞后阶数为2阶,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来看,融资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资交易是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原因,市场的波动不是融资交易余额变化的格兰杰原因,说明融资交易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是单向且比较强烈的。融券与市场波动性的格兰杰检验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融券业务不是市场波动的格兰杰原因,而市场波动是融券业务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融券交易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者在进行融券投资过程中,对于市场指数的参考性是很看重的,市场所传递出的信号对投资者的投资引导作用是很突出的。
(四)脉冲响应分析
当分别给予融资买空交易额和融券卖空交易额―个单位的正向的冲击时,得到股市波动率的脉冲响应函数如图1、2所示。图1表示融资交易变动MP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给予融资变量一个单位脉冲之后,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迅速引起市场波动性的增大,在第2个交易日达到最大,震荡减弱的过程较长,约7个交易日后趋于平复。图2表示融券交易的变动对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当融券交易受一个单位的正向脉冲时,能够在2个交易日内引起市场反向波动加大,随后冲击效应震荡增大,在第3个交易日达到最大,在第5个交易日趋于平复,说明融券业务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一般能够持续5个交易日。从影响程度来看,融券交易所引起的冲击相比融资要弱,且持续时间更短。
(五)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更倾向于微观定量分析,运用方差分解可以测算模型系统内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变化的贡献度,并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可用来研究时间序列的动态变化特征。由表6可以看出,融资交易对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较为显著,贡献度在滞后期内一直有所上升,市场的波动约有19%的部分是由融资交易所造成的,这也说明股市的波动受融资交易的影响较大。表7是融券对市场波动影响的方差分解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市场波动自身因素的解释性占比较大,尽管比例随着滞后期的增加有所降低,但仍然有近98%的波动是来自于自身因素所贡献,而融券交易冲击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不是很显著,在前8个滞后期内的贡献都在0.8%以下,后期虽有所上升,但最高只达到2.1%,这表明融券对于市场波动性的贡献因素不是显著因素,市场的波动还是由融券交易以外的其他因素较多的解释。
五、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主要结论如下:融资比融券作用于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更加显著,融资、融券与市场之间的影响都是单向的,相比之下,融券易受到市场信号的影响,而融资交易作用于市场的影响则更为显著。融资能够引起股市价格的波动,而且约有19%的可解释因素,而融券对市场的影响因素最多只占到2%左右。但总体来说,市场的波动主要还是被自身因素和其他因素所引起,融资融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脉冲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增加市场的稳定性,脉冲分析显示融资融券在交易刚结束的1~2天内能够增加市场的波动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对市场有正向和反向的影响,正向作用增加市场波动,反向作用有助于降低市场波动,这两个作用的叠加最终有所抵消,最终起到一个稳定器的作用。
自2010年我国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以来,经过5年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机制逐渐走向成熟。但对于我国市场来说,由于投资者长期以来形成的“单边做市”投资习惯难以及时转变,市场结构发展不均衡,投机氛围较浓,监管部门监管约束过严等原因,使得我国融资业务与融券业务发展不对等,两者之间规模相差过大,致使融资融券业务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活跃度、增加市场稳定性等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实证分析及融资融券业务运行的实际情况,可能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融资与融券的发展规模不对等
在过去5年的发展历程里,我国融资业务发展迅速,规模逐日壮大,融券业务发展较慢,融券与融资的规模相差甚远,融券余额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到融资余额的2%,从而施加于市场的影响比较微弱。总体来看,我国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平均之比约为88.5:1,与国外成熟市场的4:1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在2012年8月份推出了转融通试点办法,使得2013年初融券比例同比有所上升,但是这种状态并未持续太久,究其原因还是标的证券依然偏少,标的票源不充足,使转融通业务开展的空间受限。
(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仍需继续扩大
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范围调整经历了4次较大的扩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9月进行了第4次扩容,将标的数量由原来的300只调整到400只,两市融资融券总标的证券数量达到900只,约占A股流通股的31%,但这与国外成熟市场的60%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当然这是处于对市场发展程度、风险控制以及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全面考虑。不过从历史数据来看,每次标的范围的扩大都会引起市场活跃性的提高,尤其对融资买入的影响效果更加明显,如2011年12月标的证券扩容之后,融资买入额在两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额较扩容前增长6%,而2013年1月扩容后,两个月内融资买入额比扩容前累计增长了38%。由此可见,扩容给市场注入了新的流动性,给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对象。由上述可知,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过小已成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最大限制,每次的扩容都能带来市场交易量的增长,对于融券业务更是需要不断选取优质证券作为标的物,增加标的证券数量,缩小与融资业务规模的差距。
(三)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行政政策因素
一方面,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推出较晚,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渠道不丰富,投资行为对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因素的反应敏感,市场难以充分发挥自我调控作用,从而弱化了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投资者对新投资工具的熟练程度低,部分投资者投资经验欠缺,盲目跟风现象严重,对于融券交易模式的接受能力不及融资模式,加之市场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的原因,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比较浓烈,容易发生逆经济现象,导致投资过热。不过,无论是2010年初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施行以及2011年11月转为常规业务,还是2012年转融通试点的施行,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利好的一面,因为不论是投资工具的增加还是投资范围的扩展,都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被创造。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69 -03
目前,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在资金的配置上,融资难是限制中小企业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就业、市场、收入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起着难以代替的作用,尽管河南省在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但资金筹集渠道窄。中小企业的扩张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河南省证券资本市场发展畸形,至今仍存在较多问题,无法发挥其正常职能,只可作为投机者的赌场。而且,进入股权融资比较难,中小企业要想进股票市场的机会渺茫而漫长。同时,政府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严格的监控,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可能性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进行筹资。
基于此,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与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渐显现的矛盾,在融资体系的现状上,重点研究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的思路,并根据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及建议。对于提升中小企业经营水平,加快河南省融资服务水平的进展,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为了找到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方式,先要理清现有的企业融资脉络,以及它们的特点。
(一)融资的主要形式
在河南省,企业的融资形式主要可分成如下几个大类:
1.债券融资。主体工程根据定期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的法律程序,承诺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债券融资具有很多优点:利率是市场上最低的,具有固定的还款期,还款的时间长,风险控制、管理控制影响小,资金成本不高。缺点是:风险高,限制多,融资额度有限。
2.股权融资。包含股票发行,如何配股等,债权融资包含发行公司债券等。私募股权融资,为企业成长为上市公司,走向IPO,发挥着过渡的作用。
3.内部融资。一个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内部融资不需要对外付利息,资金属于公司,中间不产生融资花费,内部融资远小于外部融资成本。
4.贸易融资。指银行为进出易商特别提出的,在贸易结算方面有关联的融资。一般提供这个服务的只有商业银行,有利于加快进出口项目进程,具有方便、简洁的特点。
5.政策性融资。是银行依照国家规定对一些特别项目在金融方面提供扶持,利率比较低,也可能没有利息。这项融资适用于某些具有国家支持产业的项目,一般要求公司状况良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优点是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适用范围小、操作复杂、限制较多。
(二)融资的主要手段
目前,能够触及到的融资手段或融资模式,主要是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
其中,在债券融资模式中,主要是国内、外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然而,国外银行贷款大而少,严重依赖信用级别,国内银行操作麻烦,发行公司债的门槛较高,民间借贷成本较高,信用担保功能不足,金融租赁形式过于单一。
在股权融资模式下,主要是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产权交易,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投资银行业务,国内或国外上市,借壳或买壳上市。遗憾的是,股权转让流通难,增资扩股之前就要求先流通,产权交易对于产权少的企业较难,杠杆收购只适用于短期行为,风险投资往往数量不足,而投资银行业务对一级市场的依赖较大,国内或国外上市的门槛都较高,买壳或借壳的成本也较高。
在内部融资模式下,主要通过动用留存收益、资产管理、票据贴现和资产典当来融资。同样,留存收益和资产管理融资额度一般较小,票据贴现成本通常较高,资产典当对于资产较少的企业并不适用。此外,通过贸易融资的难处在于商业信用不易评估。
由此可见,尽管河南省中小企业面前有近30种融资手段可供其选择,但由于种种限制,河南省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融资困难的窘境,关键是许多融资手段的门槛很高,操作难度较大,一旦落实到中小企业身上,就变得可行性差、适用场景少,或者收效不大。接下来将进一步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核心原因。
(三)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
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贡献是经济活动和缓解就业,其最突出的两大特征是极具创新力、法律管理薄弱,尤其是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之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其融资活动倍受支持。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在缓解就业方面起着重大作用,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是出口创汇的主力之一,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扎实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根基。
可见,中小企业的融资成功与否,是决定河南省是否能够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保持快速发展的关键。假若现有的融资方式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那么我们必须要改进融资方式来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甚至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自主创新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
中小企业,往往规模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管理具有不确定性,抵御外部经济危机的能力弱,外加中小企业经济灵活性的要求,其融资有其独有的特点。相对于一些大企业,中小企业对内融资依赖性较强。在选择融资方式上,中小企业多数倾向于债权融资。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会出现范围小、周期短的显著特征。与此同时,也依靠企业之间的诚信、租赁等渠道来实现融资。
(1)加快银行小型化、商业化和私有化
虽然融资方式看似很多,能够给予中小企业资金的对象似乎很多,但其中占比最大的仍然是银行。因此,必须研究银行的改造方向,现在银行规模相对于中小企业都很大,若能大力发展私有中小银行,增加银行数量,把资本化整为零,充分利用银行间的竞争机制,那么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难度将降低不少。
(2)逐步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化、功能扩大化、灵活化
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我们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潮中,正在飞速后退,牺牲了几千万的中小投资者。对中国股市信心的丧失,直接导致中国股市的活力匮乏,资金不足,IPO重启困难,证券市场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职能。其实,我国证券市场的最紧要的问题是监督层面不够完善、相关单位部门缺少诚信,若要解决这问题,关键是反腐、授权、开放搞活。
因此,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尤其是多上市点中小企业,让中小企业上市才能真正发挥股市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治理、搞活了证券市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有了着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也才能有出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自主创新才能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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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淑艳,女,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投融资;
随着近年来我国证券业的蓬勃发展如何认识现存问题;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本位主义 前后台脱离 组织结构优化
一、我国现行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现状
十数年来,我国的证券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伴随证券公司资本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扩张,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从简单转向日益复杂化。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湘财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然而,内部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因而,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探索适合与证券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对于解决证券公司存在的组织结构难题,将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公司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
1、本位主义
事业部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公司总部往往发挥统一决策协调关系的功能,而各事业部则在某一特定的业务领域(比如经纪、承销)发挥决策和执行的功能。证券公司内部的各事业部实际上是不同的利润中心。由于各事业部有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位主义往往与事业部制联系紧密。
这种本位主义对于公司总部的统一决策和关系协调的职能的发挥有严重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证券公司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各事业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现象。要解决统一决策及关系协调问题,往往又派生出一些中间层次的机构。这样导致管理层次增加,决策效率下降。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加强总裁的权力或者采取设置专司协调的“超级事业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思路的出发点是: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一个管理问题。但事实上,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是与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个组织结构问题,而不是一个管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进行其他的选择。 2.前后台脱离。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在组织结构上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同事业部制相联系,大多数证券公司建立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所谓前台部门,也就是从事各项证券业务的事业部;后台部门就是专门进行监督、管理、服务的部门。在前后台分离的架构中,往往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前台与后台的分离,导致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弱化,使得财务监督、风险监控等后台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一种现象是同前一种现象相联系,后台部门出现萎缩或者“膨胀” (机构臃肿但效率低下的情况)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后台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或者不正常发挥。 前后台分离中出现的后台部门功能弱化的情况,不利于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的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在于事业部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也在于对事业部制进行改革和优化。 3.组织结构不合理 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为了有效地整合资源,以便达到企业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上下左右的领导与协调关系。证券公司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所处理的问题有综合、复杂、多变的特点,项目性强,且每个项目都颇具独立性,对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调配要求高,在组织结构上要有较高的适应性、灵活性。一个项目往往要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区,这就要有多个专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保证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最专业化的服务。从人员上进行考虑,湘财证券公司有的投资分析专家会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为了保持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性,也要求在组织机构上有合理的安排。这些特性决定了湘财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更宜于采取矩阵制结构和多维制结构。
4.部门之间不协调
部门之间不协调的更深层次原因,体现在组织结构模式的缺陷上。湘财证券公司现行的组织结构,是根据主体业务按事业部制设置,这种模式从企业运作上来说是合理的,但缺点也是明显的。在这个模式里,各职能部门只是被视为企业运行链条中的一个个单向直线联系的“单元”,缺乏为完成企业整体目标而进行的协作,部门内跨职能的协调增强了,跨部门的资源整合与协作的困难却增加了。
6.部门间横向沟通欠缺
通过职位设计,并把职位按照一定的方式排列成各种各样的部门,再通过授权,组织就形成了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但要使组织高效和谐地运转,还需要运用信息系统与职权系统,对组织从纵横两个方面进行整合,正如盖大楼需要内部装修一样,在组织结构建成之后,这种协调整合是必不可少的。通常组织进行纵向沟通并不难,关键是如何有效加强横向沟通。湘财证券证券公司是按照典型的组织分工模式设计组织结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层次的部门和职位,没有正式的互相接触和交流的关系。
三、证券公司组织结构优化问题
前面提到的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本位主义问题,其实质是证券公司内部的不同业务之间的整合问题;而后台弱化的问题的核心从某一方面来说也是整合问题;部门见沟通和部门见协调问题其实也是组织内部的整合问题。因此,证券公司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化就是要解决不同事业部之间、不同事业部与后台监管部门之间的整合问题。
1.权力进一步分散化解决本位主义出现的总分部之间的协调问题
在事业部制中,解决整合问题的传统的思路是通过集权的方式,即通过加强总部的权力来实现。从其手段上来看,往往是通过加强公司总裁在统一决策和协调方面的权力或者是设置专门进行不同事业部之间的协调的“超级事业部”。集权的方式在后果上导致了管理层次的增加和决策效率的下降,因此被证明是失败的。 根据矩阵制的特点,决策的中间层次是非常少的,决策的效率较高。因此对于事业部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放权的方式,即进一步加强各事业部的决策权,同时加强各副总裁在分管项目上的决策权。权力进一步分散化从表面上看似乎整合问题更加突出,但实际上矩阵制的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最好的完成,湘财证券公司业务的整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2.后台职能的虚拟化解决前后台之间的监管和协调问题 所谓后台职能的虚拟化是指在不影响后台部门基本职能发挥的前提下,将后台的监管职能虚拟化,同时加强在前台业务部门内部的监管职能。后台职能的虚拟化对于解决前后台分离中所产生的后台监管弱化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3.管理规范化解决部门之间协调问题
依据现代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经验,解决的思路是管理的规范化。规范化管理理论已为此提供了一整套理论与操作方法,包括研究制定和推行管理工作规范的目标成果、指导原则、技术路线、组织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具体方法等一套完整的体系。通过规范化,为人们提供了相对稳定、可以预测、可以期待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从而为系统成员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系统与外部间的协作提供了基础。针对我国管理中以集中控制为主、以“人治”为主、以经验为主、管理的随意性甚大的现状和弊端,规范化管理着重研究了一类特殊的规范,即管理工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和推行。将注意力集中于主要依靠集中指挥手段的机构及领导岗位的设与撤是不能最终解决协调问题的。
4. 综合类券商的内部组织结构优化
我国综合类券商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证券公司资本金和业务的扩大,小型券商和地方性券商逐步在地域上扩张,成为全国性的大型证券公司。与此相适应,则在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分公司和区域管理总部。比如,华夏、国泰君安、南方等公司实行的是分公司制;大鹏、长江等公司则实行的是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区域管理总部模式对于缩小管理半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业务的全国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综合类券商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还是应坚持“事业部制”的形式。事业部制具有专业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这种“纵向”管理体制也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向金融证券集团公司的改革建立了良好的组织结构基础。对于区域性管理总部的改革,应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降级。撤消那些业务规模较小的区域总部,将其转变为代表处。撤消后,区域总部的业务管理职能转给各事业部,而其事务性管理职能则可以由代表处来承担。另一种办法是升级。将业务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升级为区域分公司。区域分公司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和管理区域由公司总部授权。在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上,也可实行事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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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体制实现市场化的手段
1.1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下,金融市场得以重新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短期拆借市场进行管理,其次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在改革下,拆借市场得到了发展,商业发票开始广泛使用,以城市为中心的拆借市场也在逐步扩展。
1.2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在改革开放下,我国金融行业建立了由货币、证券、保险和外汇组成的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这种改革的突出点是打破了原有的计划金融体制,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的信贷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各种体系的市场开始发展,这些市场的运行也有一定的较为完善的机制。另外,以利率为工具的宏观政策也得以建立,在中国银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也开始走向市场化。
1.3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建立
这一项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得中央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在我国各地成立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此蓬勃发展;第二,国家还设立了城乡合作信用社,城乡合作社的设立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提供了经济服务;第三,通过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分离,实现了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在这改革下,国家通过成立各类银行和颁布有关法律,使得银行改革政策得以保障,促进各类银行的共同发展。
1.4分业体制的建立
在中央银行实现基本职能的条件下,我国对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形式,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的建立,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冲击,避免了金融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实现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1.5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
为了推进金融机制的改革,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等相关企业也要有所发展。金融改革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循序渐进的,在遵守这种原则下对金融机制进行改革才能保证我国经济有效发展。正是因为遵守这一原则,我国金融业才得以避免亚洲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如果金融行业要在对外开放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一原则也不可缺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在这一原则下实现的。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思路
2.1加快国有商业相关改革速度
在金融体制的改革当中,对银行的相关体系进行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过程。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在改革方面的速度十分缓慢,可谓步步维艰,同时,金融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施对外开放的方式,从而导致银行改革遭受到十分严峻的挑战,因此,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速是金融在改革中的关键所在。进行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加快现代化银行的建设,而现代化银行则有内部控制严密、优质的服务、高创新能力、资金成本充分、安全性运营、良好的效益以及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度等多项优势。
2.2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速度
想要让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进行完善,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将农村金融的体制改革进行不断地深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重要保障。目前,从我国农村的贷款情况、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农村金融的服务覆盖面、农村政策性金融以及小额信贷的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下一步就是将农村政策性金融所发挥出来的作用作为基础,整体上形成一种分工合理、适度竞争、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层次形式农村金融体系。因此,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金融发展环节,要不断地完善相关农村体制,建立起具有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
2.3将资本市场的结构进行优化
我国的市场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之一,然而市场的融资获取渠道成为了市场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一大瓶颈,这为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与此同时,除了获取融资难这一问题之外,还有融资方面的风险。首先,要将市场的产权制度规范化;其次,要在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接着,市场中需要有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将经营能力进行提高;最后,主动且积极的寻找出新的融资渠道。除此之外,充分了解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融资现状,解决我国融资现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的融资结构,合理的提高直接获取融资的比重。
2.4完善金融监督管理形式
金融的监督管理,其最终的目的就是给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有效的保障,将存款人的相关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还对金融行业中平等不乱的竞争起到维护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监管还可以增强相关行业在国际化市场当中的竞争力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事业每一天都在不断地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巨大改变,传统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总是很难满足当今金融行业中的需求,因此,首先,要针对当前复杂的经营背景下,经营交叉金融业务,做到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实质监督,同时有效的金融控制、金融风险以及金融防范,建立起安全稳定的金融业。其次,将金融业中的自律作用进行提高和加强,大力的维护相关方面资产流动性和资产安全性。再次,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后,加强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方面的沟通交流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
信用活动与货币运动的紧密结合形成金融范畴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将众多分散的市场主体联结在一起,货币如血液般在它们之间流动。信用活动与货币运动日益紧密的联系,形成了经济的核心部门—一金融业。
在物物交换的自然经济时代,交换双方面对面地“交割”物品。经济中可能会出现交换的等价商品,也可能出现实物借贷现象,但货币和信用皆处于萌芽阶段。
在商品经济时代,由于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介入商品交换过程,使交换过程分离为“买”和“卖”两个过程,交换双方变成为买者和卖者。在货币仅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职能的时候,物品以及买卖过程的信息对于买者是透明的,卖者通过货币的媒介转变为买者。货币的运动仅仅是为了“媒介”商品的运动。
在货币不仅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等基本职能,还要执行贮藏职能和支付职能的时候,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当买卖的链条一经中断,卖以后没有随之以买,货币退出流通而处于静止状态,而发挥贮藏职能,因而逐渐出现了贮藏金银、银行存款和储蓄等形式。另一方面,赊买赊卖现象引起了货币的借贷,在偿还赊买款项时,货币成为补换的一个独立环节,没有商品在同时、同地与之相向运动,货币发挥起支付手段的职能,从而产生了信用货币。银行存款、储蓄及信用贷币等新的交易工具使得货币运动与信用活动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确立,任何信用活动也同时都是货币的运动。信用的扩张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增加;信用的紧缩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信用资金的调剂则影响着货币的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的部门构成和地区构成。货币运动与信用活动日益紧密联系和相互渗透的结果,形成了金融这一新的范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日益成为整个经济体系运行的核心,信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显重要。
金融过程的时空分离导致信用关系的脆弱性
金融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金融中介或经纪机构通过信用关系将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联结在一起。金融机构的介入以及信用的作用,使金融过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出现了分离。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分离,资金提供者难以获得资金需求者的完全、确定的信息;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资金需求者的情况不断发生变化;由于相关法律监管不严或道德约束不力,资金需求者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或干脆不履行归还资金的义务;资金提供者对于相关信息真伪的辨别能力以及信息加工处理能力有限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资金提供者提供的资金不能获利,甚至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因而,金融过程的这种分离使信用关系变得脆弱。
金融过程在时间上的分离,使交易者之间充斥着时间上的变数。经济金融活动的阶段性和周期性都与时间有关。商品交易市场上存在买与卖的分离;信贷市场上存在存款与取款、贷款与收回以及借款与偿还等环节在时间上的分离;股票市场上存在筹资与项目投资和买股与卖股的时间分离。时间因素对衍生金融市场的影响更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金融经济活动各环节在时间上的分离是形成不确定性的基础。
金融过程在空间上的分离,同样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金融活动在地理空间上的不断扩展使金融过程的空间分离更为明显。通信技术的发展为这种分离提供了便利。空间分离不等于空间的隔绝,而是金融过程不同环节在中间上的分布和紧密的联系。一旦这种联系变动甚或中断,就可能严重影响各地的金融过程,同时这种影响还能相互传递和扩散。因此,信用关系在空间上的广泛联结和日益延伸,也在不断地增加其自身的脆弱性。
信用的脆弱性是现代金融风险生成的重要根源
金融风险是金融领域客观存在的风险,一般是指行为主体由于某一金融决策失误所导致资产或收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主要源于金融领域市场主体所获取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信用的脆弱性,使得现代金融风险的生成更趋复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核心,并且通过金融的融合使各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金融创新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联系全球市场的金融工具,大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这种金融大融合与大创新无疑会加速全球资本的流动,优化全球资源的配置,但同时也给各国的金融监管造成了新的困难,对各国的金融货币政策产生冲击。并且,进一步增加了各种交易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大了金融风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脆弱性日益成为金融风险生成的重要根源,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用的广泛连锁性和依存性。信用是联系国民经济运行的网络,这个网络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环节相互依存,共谋发展,但这个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结点即使是偶然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而陷入信用混乱之中。
二是金融业的过度竞争。一方面,为了争夺存款客户,银行通常提高存款利率;为了吸引贷款客户,增加市场信用份额,银行通常的做法是降低贷款利率。存贷利差的缩小,在其他条件既定时,银行业盈利水平下降,经营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金融机构不得不越来越重视发展高风险业务,以图得到较高收益。这种“趋利性”使得金融机构放弃稳健经营的原则。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证券化和创新趋势,使许多信誉较高的大公司转向金融市场直接融资,银行要么牺牲贷款的市场份额,要么被迫转向信誉较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从而使其资产质量下降,经营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