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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推进明珠__大门地区旅游项目建设,基本完成花桥招投标;
2、加快推进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
3、完成了申办20__第八届园博会规划编制和申报材料的准备;
4、将崇明岛国家地质公园成功申报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
5、前卫村等五个景点3a级景区创建初评结束;
6、完成崇明岛国家地质公园西沙湿地公园沙盘模型制作;
7、启动了西沙湿地二期改造工程规划;
8、完成我县旅游管理体制调研报告和“关于杭州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情况的考察报告”;
9、积极推动“规范设置我县旅游景区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工作;
10、旅游信息化服务平台项目景点三维展示、内部办公系统正有序推进之中。
(二)旅游节庆活动
1、策划起草了20__年稻香节活动方案、北沿公路现代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带策划方案、首届崇明尝鲜节活动方案、20__年长三角旅游宣传促销方案、20__年上海崇明柑桔节方案;
2、形成20__年崇明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讨论稿)。
(三)旅游宣传促销
1、起草了20__年崇明生态岛建设和旅游业宣传促销总体方案;
2、组团参加了5个旅交会,其中包括:南京长三角旅游交易会、南京路五省市旅游交易会,上海世界旅游资源博览会、大连全国旅游交会、20__浙江(上海)旅交会,并赴启东、海门、南通等地进行宣传促销;
3、《崇明旅游指南》再版小样已完成,正在进行小样修改工作;
4、设计制作了旅游促销用环保袋并启用;
5、联系分众传媒和框架传媒宣传国际女子自行车赛和崇明农产品;
6、策划并启动了20__年度上海社区宣传促销。
(四)旅游行业管理
1、完成了旅行社和导游年审工作;
2、布置了三个小黄金周的旅游安全工作,并在春节前和五一前分别对景点进行了检查;
3、与县文化执法大队联合举办新版《旅行社条例》培训;
4、办理了新开办的东文旅行社以及两家二星级宾馆申报的相关审批手续;
5、新评定了两家“规范达标”社会旅馆;
6、召开了绿色饭店创建协调会;
7、重新聘请了10名旅游行风监督员。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旅游项目建设
1、完成3a级景区创建及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标志牌规范工作。
2、年底前基本完成花桥主体工程、明珠__大门停车场及道路一期工程等。
3、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争取年底之前完成30%。
4、启动地质公园08年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总结及申报09年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等工作。
5、完成西沙湿地二期改造规划,启动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6、旅游信息平台年底前进行部分试运行。
(二)旅游节庆
1、进一步做好20__年上海崇明森林旅游节庆活动方案的调整、完善、推进等相关工作;
2、配合做好20__上海崇明柑桔节举办的相关工作。
(三)旅游宣传促销
1、全面完成上海社区促销、大众媒体、户外广告、分众传媒和框架传媒的宣传工作;
2、组团参加第四届海峡旅游博览会;
3、做好《崇明旅游画册》、《崇明旅游指南》、《崇明旅游》宣传折页等宣传资料的设计、拍摄、校对、出版等相关工作;
4、做好旅游5号线与隧桥同步开通工作;
5、启动旅游纪念小礼品的设计、制作工作。
(四)旅游行业管理
1、继续抓好农家乐接待户再
教育培训、星级饭店管理人员培训及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导游培训工作;
2、在做好日常安全监管的同时,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和森林旅游节期间的安全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安全执法大检查;
3、完成102户农家乐接待户星级复查、84名导游年审、11家达标旅馆年审、12家星级饭店的年审工作;
4、继续加强世博宣传力度,营造氛围,特别要开展好旅游环境整治和每月5日的迎世博主题活动;
5、组织旅游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2次检查活动;
6、抓好50家旅游企业统计工作;
7、指导宝岛、顺利、锦绣的绿色饭店完成创建工作;
今年以来,*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立足于“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服务理念,加强市场监管,在整顿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止8月底,全市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件,查处违法所得*万元,实行经济制裁*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万元,退还用户*万元。上缴财政*万元。记录价格举报电话*个,其中咨询的*个,立案查处的*个,结案率100%。主要工作:
一是围绕“三农”问题,切实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抓住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机,重点加大对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价格的检查,并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有重点地开展了生猪屠宰收费、村委会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对农电、农水、农机服务、农村中小学收费实施了常规性检查。重点以健全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和完善农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为切入点,进一步打造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以镇财政所为依托成立物价监督站,对外挂牌运作,财政所长兼任物价监督站站长,科员兼任镇价格监督员,同时按村的地理位置划分为112个区,以村会计、教师为主聘请了112个村价格监督员。
*则以镇经管站为主体,实行挂靠制,形成了分管镇长或经管站长为镇物价监督站站长,经管站科长和村会计为镇村价格监督员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结合自身农村数量少的特点,在物价检查所设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总站,各镇或街道办事处设立分站,检查所所长任站长,各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分站长,村价格监督员以退休老干部、退休老支书为主。全市普遍推行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建立了培训制度,通过当地政府,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印发物价政策法律法规手册,组织价格监督员开展自学。实行统一的证件管理,按照统一编号,对镇村价格监督员颁发《*市价格监督员证》。实行了定期交流制度,按月或季度对镇村价格监督员开展工作交流,对工作情况开展座谈,对先进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观摩学习。
建立了严格政务公开制度,对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主要政策法律规定和网络分布图全部上墙公示。如*设立的镇村价格监督网络分布示意图、*的全区农村价格网络地理分布图以及其他市区发放的价格监督员联系手册,既便于工作上的沟通,更便于广大农民的监督。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均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将镇监督站和镇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培训考试成绩、日常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每半年按照考核成绩,分等级予以奖励。实行了完备的档案管理,对价格监督员进行登记造册。做到了既规范又便于了解每个价格监督员的情况,内容非常详细。如*还配备了会议、培训、走访、投诉举报等记录笔记。进一步强化镇价格监督站的服务功能,建立了企业定点联系制度,比如*在市区和部分镇确定128个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联系点,由价格监督员定期为其提供价格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物价方面的具体困难,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
二是围绕价格诚信问题,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检查评比活动。针对前一时期*部分民营商场存在虚高标价等问题,我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于20*年开展了“明码实价店”评选试点工作,通过召开经营者例会广泛了解实际效果,并结合近一年的运作情况,今年4月又组织了第二期评选活动。主要做法:首先是注重宣传与引导,以通知的形式对活动的有关事宜在市区范围内的民营商场进行了广泛宣传发动,严格细化评选标准,考核标准计19项之多。规范评选程序,坚持业户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业户自主申请;发挥各民营商场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具体组织初审推荐,由商场列出候选名单,配发选票,组织广大经营业户进行投票,并现场亮票,投票及亮票过程由物价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根据得票多少,由商场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候选名单上报评选小组。
其次是加大验收考核力度,邀请工商、商场负责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采取试卷问答、提问、明查暗访、查看管理档案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好中选优,对申报的6家大型民营商场的260多个业户进行了考核验收,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定27家经营业户进行表彰。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部门领导举行授牌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全方位宣传报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47家经营者获得明码实价店称号。第三是建立了定期例会制度,于近期组织获得称号的经营业户代表及市区各民营商场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就评选作用、意义以及今后工作的开展等广泛进行了座谈。从目前的情况看,商场管理部门和广大经营者对此项工作比较认同,参加评选的热情非常高。在加大正面引导的同时,我们又结合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抓住重大节日的关键时期,加大了对市场明码标价的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违价单位,从反面予以警示和震慑,也取得了明显的实际效果。
三是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继开展了婚姻登记收费、殡葬服务业、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在殡葬收费检查中,重拳出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餐服务”等强制收费等问题进行了严厉查处,同时帮助被检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检查中,全市选派检查骨干39人,组成12个检查组,有步骤的开展了专项整顿,查出违价单位97个,违价金额达*万元。
四是围绕规范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性工作。此次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了规范化检查所标准,改变了评选办法。全市上下积极申请,结合新标准,加大整改,按照坚持标准、逐步推进、严格考核、加强管理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检查所自身建设。在整改工作上务求真实到位,在申报材料整方面理求真创新,规范化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以全省案卷评比活动开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案审质量,针对评比中所暴露的问题,组织所长和案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为期两天的培训活动。在宣传方面,全面开通了物价网站,开设了价格举报、工作动态、价格监督检查、曝光台等多个栏目。
总之,上半年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也打造了一些亮点,但与兄弟市地相比,我们一些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认真加以总结和改进。
二、关于今年下半年的工作
总体上继续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稳步推进,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案审工作。实行专人具体负责案审工作机制,建立分管所长、科长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制,实行层层把关,并严格考核制度,全面提高案审工作质量。
二是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检查。在重点开展好电力价格和教育收费检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自来水、供热等垄断行业收费和价格检查,进一步抓好土地、房地产等国家机关收费检查。以加强市场监管、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抓住十一黄金周有利时机,对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旅行社服务价格和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的房费、餐饮价格、通讯收费以及明码标价等开展一次集中大检查。继续抓好明码实价店善后工作,召开一次明码实价店业主座谈会,就明码实价店运作、管理等问题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全方位探讨。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开放兴县、产业强县、生态立县”发展路子,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政策的延续性,突出扶优扶强、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尽最大努力促进全县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自身特色,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县内的资源优势相对接,集中力量抓好主导产业,培强特色支柱,支撑县域经济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资源优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来调整结构,开发产品,实施项目,培植龙头,建设产业。
3、龙头带动原则。把龙头企业的培植、扶持、引进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促进重点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4、规模效益原则。培强做大优势产业,既要讲求速度、规模与总量,更要注重结构、质量与效益,促进速度、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以规模和质量抢占市场,以规模效益提高优势产业对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
5、协调发展原则。按照“五统筹”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镇与农村、主导产业与其它重点产业、财政增长与农民增收、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等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农业经济发展
1、凡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提升改造或新建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面积在200亩以上且沟、渠、路、林配套,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销售和分户经营”,新建8米以上标准钢质大棚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基础设施配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
4、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农业园,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度新获得省、国家(部)优质奖以上农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4000元、8000元;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商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原产地标志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部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6、对围绕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开展办节办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7、凡新建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企业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装、配送企业设备投资额10万元以上,主要利用本地农产品,并正常投产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8、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10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500户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其当年度投资额的50%,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10、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购销本地农产品,实际完成年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对其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附具凭证),按贷款年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补助。专业合作组织购销本地农产品可享受一定范围的贷款贴息补助。
11、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工商登记注册,建帐建证,吸纳成员单位(个人)30个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组建县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民政(工商)登记注册并积极开展行业活动的,经年检通过,每年补助1万元。
12、对镇(企业)设立的农药残留速测站,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相关数据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补助。
13、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凡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的新项目,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对组织单位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有特殊推广价值的,经审定,给予重奖。
14、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订农业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经审定达到县级、省级农业地方标准(规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5000元的奖励。
15、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村专业技术示范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6、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7、经验收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
1、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内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4、企业建设以工业废弃物为主的资源再利用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5、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6、经批准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根据产业定位需要,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审批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50万元。
7、原有内资工业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8、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但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9、对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县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验收,一次性给予新创办机构50万元以内的奖励。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0、凡新产品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1、工业龙头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12、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3、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15、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16、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含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直接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9、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0、对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1、对全县出口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长,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
24、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资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或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25、对积极参与“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
(三)鼓励第三产业发展
1、经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2、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对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和现有物流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商贸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5、新办列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省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市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6、凡总部在本县注册,由总部统一在本县纳税,在县内外开设直营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连锁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7、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不低于三星级设计标准的宾馆酒店业,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在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8、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会展业设施项目,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9、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10、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福利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新办电子商务、配送等新型商贸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
12、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息、技术等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年营业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13、民营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县二产、三产企业(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其当年度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4、通过省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国际(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5000元;参加出国(境)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15000元。
16、旅游景区(点)凡创建并正式挂牌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标准的,每达标一次给予奖励20万元;凡旅行社创全市十强,每次给予奖励5万元,创全省五十强,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创全国一百强,每次给予奖励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注册地在嘉善县的企业或落户地在嘉善县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8、9、13、14、15条扶持政策。
3、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1、2条的第一款和第8、20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4、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设备投资额均包含软件投入。
5、同一企业(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本意见所涉奖励、补助款项,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7、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