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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环境;生态保护;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P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2]王斌.中国海洋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环境保护,2006,(20).
[关键词]海洋开发;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057 ― 02
一、海洋生态保护――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
公民环境权益认知的内在诉求是从公民认知视角考察现行环境侵权。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沿袭了传统环境保护机制,是其应用在海洋生态领域的拓展。我国宪法确认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环境法,为公民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应以保护公民实体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为宗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环境破坏问题时常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不可分,而海洋生态破坏问题通常与沿海工业发展密切相关。以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为例,石油泄露仅破坏了沿岸海洋生态环境,显然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但是由于海洋自身流动性及人类生存依赖于生态环境,沿岸海洋污染也直接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因此,遭受破坏的海洋环境必然会导致他人拥有清洁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海洋生态保护机制需以保护受害人为核心,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关法律机制。〔1〕
考察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机制,其最终的目的要使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通过行政、法治的途径实现海洋生态破坏的救济。在行政管理领域,海洋生态保护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如果说政府是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者、实施者,而社会公众则是评判者。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保障和救济公民受损的环境利益为目标,公民对于现行机制的认知也决定了其对于现行机制的评价,进而决定了当其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是否选取现行机制。从法治角度来看,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建立应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实现依法建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现行海洋生态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公民环境权益的认知视角来考察,同时也体现了公民自身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内在诉求。
二、辽宁省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具体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2〕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例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二、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例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三、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例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生态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特性、技术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确定了“用海必补、损害必赔”的生态补偿原则,规定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辽宁省与山东省隔海相望,同为海洋大省,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办法》,制定辽宁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制。
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如下:
第一,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应用。从内容上来讲,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渔民转业转产政策、限额捕捞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湿地。这些补偿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单一性问题,不能完全适用于海洋生态补偿。基于海洋生态系统这一复杂的系统,要着眼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根本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因此充分利用现有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人类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向自然索取了过量的资源和能量,超过了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海洋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海洋资源的利用者和受益者把环境损害的结果强加给社会,破坏者虽承担了一定责任和付出了一定成本,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使得其付出远不及回报,毫无威慑力,相反对于环境保护者的激励机制也十分微弱;这一正负两个趋势极端,使得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每况愈下。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来调整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由于出现较晚且仓促,仍未建立高效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完善
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十分必要。
1、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补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补偿义务的承担者,同时也包括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学者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各不相同。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生态补偿的受益主体"两大类,其中"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进一步划分为"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 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三大类。 实际上,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发生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生态功能建设与保护的过程中,其主体的分类比较复杂。
2、确定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鉴于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补偿范围也应广泛,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必须囊括基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和社会公平理念指导下,对因海洋生态资源的使用、保护、修复、节制使用、有效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充分维护或相关研究、教育、宣传等所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或者鼓励奖励行为和活动。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建设、修复等各种行为的实际费用支出。(2)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和政府财政收入相应减少的部分。(3)一方与另一方进行合法约定,一方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而另一方受到的相关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可任意扩大。(4)不存在双方约定,但一方发生合法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的事实行为,而使相对方受到的损失。(5)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环境平衡做出的宣传、教育、科研等经费投入。(6)企业或组织因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等而应给予的政策优惠、扶持、鼓励和奖励。(7)一定程度上,合法享用海洋生态环境和使用海洋资源应当缴纳的合理费用支出。
3、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是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对受偿主体的具体补偿方式。确定生态补偿形式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补偿权利主体利益的现实性需求;二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要求;三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四是海洋管理的可行性要求;五是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要求。结合这几个因素,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资金补偿――这是国家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生态补偿最主要和直接补偿方式,也是最容易接受和需要的补偿方式。比如发放补偿金和补贴,减免税收或退税,财政转移支付、赠款、设立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专项资金和发行国债、借助国内外基金等。
(2)实物补偿――主要是给予诸如土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相关类的补偿,目的是改善补偿对象的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3)智力补偿――这是体现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向补偿对象提供智力服务,免费的市场信息咨询和无偿传授相关的技术等,对受偿地区或群体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政策补偿――这主要起着保障的作用,由政府通过制定给予各项优先权和优惠待遇的政策,使得受偿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发展机会。如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型产业(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投入力度。受偿者可以抓住机遇,善用优惠政策,调整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
(5)生境补偿――这是特别针对海洋环境而言的,是指根据海域的生境开发价值和功能进行补偿,主要表现为生境项目补偿,修复改善措施补偿、增值优化资源补偿等。
从以上各种类别的补偿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最直接,效率最快;智力补偿和生境补偿最具可持续性,即所谓“授人以渔”政策补偿最具建设性,充分引导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要结合各个海洋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三、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完善
除了理论上补偿内容的完整确立,如何在实践中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顺利有效地运行,也是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方面。
1、 立法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广泛,属于综合性立法规范。虽然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由于条件不成熟,使得并未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获得相应的基本法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弥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并且使得各级沿海地区根据《海洋生态补偿法》制定相应的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如《东海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之前,必须把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在《宪法》中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对毗邻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九条中并未对海洋资源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会造成实践上权属和开发使用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从而体现不了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严谨性。
2、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下的海洋管理机制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是基于维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生态价值而提出,要达到此目的,其运行机制可以包括三个部分,分别如下:
(1)激励机制――在充分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能涉及的影响范围的指导下,明确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利益分配协调补偿主体的关系,采取物质与精神结合的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另外对重要且稀缺的海洋资源采取有偿使用,把治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洋资源保护的费用纳入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税收、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相协调等。
(2)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利益协调方面。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不同行政区域的平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多类别利益相关者,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并且存在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通过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当然,基于我国国情,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私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
(3)约束机制――协调利益仅仅靠自身的自觉性还不够,还必须有强制性的约束机制,主要是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法律约束主要是规定各个政府部门、个人、企业、组织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道德约束主要是指每个人都需要转变"环境无价、资源无偿"的观念,树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3、资金来源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也是见效较快的方式。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会给政府带来负担,从而使得资金来源没有保障,不能充分满足补偿主体的要求和应有权益。寻求资金来源的多种渠道是必然趋势,根据资金运行机制不同,可以分为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和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
(1)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国家立法,主要以国家行政管理权为依托,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以经济手段实现不同范围主体间的生态利益平衡。种类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生态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法律制度、押金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 和生态移民法律制度 。
(2)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发挥其激励作用,促使海洋生态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生态资本的保值增值,不断激发人们投身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市场途径,可以将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转化为经济性资本,使生产者在盈利过程中考虑环境与自然资源要素即将生态性资本与经济性资本进行有效融合。 该资金来源机制种类包括一对一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配额交易制度、生态标记制度。
4、监督保障机制
任何法律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监督,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使海洋生态补偿有效、持续、健康地运行,保证补偿资金真实、安全投入,以防发生"寻租"现象、腐败或一些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从而导致违背海洋生态补偿的初衷。海洋生态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
(1)法律监督机制――由国家或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并由政府强制力做保障强制实施,调整海洋生态补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海洋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2)社会监督机制――发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分为行业协会组织监督、自发的公众舆论监督,网络媒体监督等;还可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形式,畅通和创新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如开通专门的微博平台,聘请专家进行问题咨询,还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社会人士和新闻报道等具体形式进行监督。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升级,社会监督的形式更加多样,而且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监督,不仅有利于更深层次地了解海洋特性及其生态价值,而且有利于政府更为科学民主地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合理措施,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日益严重,如何在发展海洋经济与保护海洋环境之间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关系,成为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因其既有利于改善因海洋经济发展而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又有利于减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对海洋经济良性发展的冲击,遂成为破解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破坏矛盾问题的有效手段。规范化、法制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将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
史玉成.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J].法学家,2008(4).
洪尚群,吴晓青,段昌群,叶文虎.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基础和保障.环境与科学技术,2001(24):40.
生态税是国家为了筹集资金保护环境与资源,调节经济主体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行为,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课征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是一项专项税收,所谓国家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押金法律制度是指先由申请使用资源的申请人预先缴纳一定修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的保证金,然后才可以获得相关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许可证。保证金的多少根据资源的具体情况来定,该制度盛行于西方的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有借鉴意义。
学界普通认为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主要途径,是一个总概括性的概念,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并且可以集结社会力量投入生态补偿,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在一些生态十分脆弱和敏感的贫困地区,人口是导致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无法通过资金投入来改善生态环境,于是可以通过在资源较丰富、风俗相近、生态环境有潜力的地方开发建设一些工业项目和生态经济区,吸引地区以外的人才来就业,并迁来定居,从而缓解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压力。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及指标体系研究进展
海洋经济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间为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二是以海洋资源的利用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按照海洋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不同,海洋经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狭义的海洋经济,是指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丰富资源、海洋的广袤水体以及海洋的广阔空间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广义的海洋经济,是狭义海洋经济的延伸,指为开发和利用海洋而产生的相关产业;(3)泛义的海洋经济,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还包括海岛陆域的经济活动(海岛经济)、海岸带的陆域经济活动和河海体系中的内河经济(沿海经济)。
(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著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环境污染与海洋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忽视环境保护的过快海洋经济增长,必然会带来高污染和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问题,这样不仅会大大削弱我国海洋经济的中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还将面临不断加大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海洋经济增长不应该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必须在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与约束下进行,即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本文将海洋生态环境因素作为衡量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由目标层、因素层和指标层组成,共包含4个因素层和18个指标,具体的指标见表1。
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层T由4个因素层组成,分别为:海洋污染程度(E1)、海洋环境治理(E2)、海洋经济损失(E3)、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E4)。海洋污染程度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受到的各种污染和侵蚀,包含8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面积比重I1,考察海洋受污染的面积占整个海洋面积的比重;(2)海洋主要污染的超标程度I2,考察海洋受污染程度的严重性;(3)水质质量指数I3,考察海洋海水的水质情况;(4)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量I4,考察废水这种主要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5)工业污水未达标排放率I5,考察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污染强度;(6)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量I6,考察固体废弃物这种海洋污染物的单位面积的排放量;(7)海洋生物多样性I7,考察海洋中生物的品种多少,是否受到了污染;(8)海岸侵蚀比重I8,即海岸侵蚀的面积占总海岸面积的比重,考察海岸作为不可再生资源而遭受的破坏程度。
海洋环境治理因素层描述的是人们在改善海洋环境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做的努力,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单位海域面积污染治理费I9,考察单位面积的用于治理污染的经济投入;(2)污水处理率I10,考察废水作为主要污染源在排放之前的无害化处理比例;(3)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I11,考察用于海洋污染处理的投资在GDP中所占的份额;(4)减灾防灾投入I12,考察为避免和防治海洋灾害而投入的成本。海洋经济损失因素层描述的是由于海洋环境的恶化导致的海洋面临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成本损失,包含2个指标,分别为:(1)海洋污染直接损失I13,考察海洋污染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2)海洋环境灾害损失I14,考察由于海洋生态破坏而导致的海洋灾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因素层描述的是海洋经济在后续发展中可能的能力大小,包含4个指标,分别为:(1)人均海洋环保费用I15,考察用于海洋环境保护费用的人均值,反映未来环保发展的经济支持;(2)海洋科研人员占海洋从业人员比重I16,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研发人员的多少,反映未来在研发上有多少人力资源可以利用;(3)海洋科研支出占GDP比重I17,考察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科技研发的支出比重,反映未来科技经费的投入;(4)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I18,考察公众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
评价方法选择
在学者们对于指标体系的研究中,较常见的评价方法有多种,包括投入产出法、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专家咨询法等。由于本文构建的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包含多层次的多指标综合模型,其评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简便性,因此,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icess,AHP)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后,在经济决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该方法由美国匹兹堡大学的萨第(Saaty)教授提出,它是一种“无结构决策问题的建模”,对于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具有可行性。本文采取指标处理、指数权重赋值及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数计算三个步骤来完成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过程。1.指标处理。由于本文构建的指标体系中的18个具体指标具有量纲不同的特点,所以必须经过指标的标准化处理之后,变换成无量纲的指数化数值,再进行计算和加总,即无量纲化处理。本文采取阈值法作为无量纲化处理的方法。2.指标权重赋值。指标权重赋值是层次分析法运用的核心,也是影响一个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最重要步骤。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首先需要将每个层次的各个因素进行比较和赋值,构造模型各层的相对重要度判断矩阵。
[关键词]海洋文化生态;特性;影响因素;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张永贞,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硕士研究生;张开城,广东海洋大学思政部主任,海洋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湛江524088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62-03
一、海洋文化生态的概念
(一)海洋文化生态概念
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Tansley)首创了生态系统(Ecosystem)概念。他指出:我们所谓的生态系统,包括整个生物群落及其所在的环境物理化学因素(气候、土壤因素等),它是一个自然系统的整体。那么所谓的文化生态是指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所处的人文环境,甚至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文化生态”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广义的文化生态,首先是一种世界观,或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观,是一种文化的生态学,狭义的文化生态,主要是指精神文化与外部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精神文化内部各种价值体系之间的生态关系。
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不仅创造了灿烂的大陆文化,也创造了辉煌的海洋文化。海洋文化就是在人们对海洋的不断探索和发现的历程中诞生,因而,海洋文化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海洋文化只有“生态化”才能实现海洋文化的良好循环发展。那么所谓的海洋文化生态就是海洋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所处的环境,也就是在海洋文化所处的海洋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实现海洋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海洋文化是人类在所处的海洋环境中不断调整和更新的过程,这也就是海洋文化生态化过程。一个良好的海洋文化生态系统才能真正地反映海洋文化所蕴含的重要作用和无限的活力。
(二)海洋文化生态的特性
生态系统的特性决定了海洋文化生态的基本特性。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海洋文化生态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和主体性,
1 整体性。海洋文化生态作为一个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而言,海洋文化生态是由海洋文化和文化所处的环境组成的整体,二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从而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把握好海洋文化生态,应当从整体的角度去认识海洋文化生态;应当从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重视和发展海洋文化各种具体文化形式,特别是别具特色的海洋文化,优化文化生态的结构,优化具有特色的海洋文化发展模式。
2 动态性。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事物不是静止不变的,都是发展变化着的,用发展的眼光审视海洋文化生态,其应该是一个动态开放型的稳定系统。海洋文化生态的动态性主要体现在其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海洋文化生态的动态性要求我们要以辩证法的运动变化的观点考察海洋文化生态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揭示其运动发展的规律,从而更好地对海洋文化生态进行维护及完善。
3 主体性。主体性是海洋文化生态所具有的特性之一。海洋文化生态的主体性特征是人在海洋文化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海洋文化生态与人息息相关,人是海洋文化的生产、传播和消费的主体,是海洋文化生态的维护者。人在劳动实践过程中创造了文化的同时,文化也对人的塑造起了很大的作用,人在文化世界中的生存发展,彰显其主体性的价值和意义。总之,主体性是文化生态系统最为明显甚至是根本的属性。
二、海洋文化生态的影响因素
海洋文化生态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浩瀚的大海、独特的海洋条件为海洋文化的诞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孕育了具有深厚底蕴的海洋文化,因此,每一种海洋文化的形成背景都与其存在的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海洋文化生态的影响因素是研究海洋文化生态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海洋文化主体的文化生态意识
海洋文化属于区域文化的范畴。其传统价值观念、思维习惯、情感模式和行为规范经过长期的积淀和流传,成为独特的海洋文化资源,不同的文化主体拥有不同的文化生态意识。海洋文化主体是海洋文化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文化主体是地方文化特色构成要素中最为重要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其重要性和地位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定位,这是保护海洋文化生态的首要条件,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海洋文化生态主体的文化生态意识的确立,是主体进行一切文化活动的前提。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要考虑怎样将文化与生态整合,维护好海洋文化生态,怎样才能使优秀的海洋文化得以保护、发展和传承,仅仅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海洋文化主体的文化生态意识对维护海洋文化生态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海洋文化生态的平衡度
“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输出与输入必须平衡才能保持它的稳态,因此,生态平衡是一种根本的价值,是人和其他生命生存的基础。”从生态学的角度审视海洋文化生态,海洋文化生态是海洋文化与其所处的环境所形成的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所谓海洋文化生态平衡,指的是海洋文化存在与发展的各个子系统乃至各种因子和成分,以及海洋文化生态的各种内外环境因素,保持着动态的、和谐的比例关系。海洋文化是海洋社会的文化,海洋文化生态是与其所处的环境中多种因素协同发展的结果,海洋文化的渗透与传播涉及海洋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海洋文化生态的建设具有综合的特征,需要保持海洋文化和海洋环境之间相适应、协调并相互促进,也就是维持海洋文化生态的平衡度,从而防止海洋文化生态的失衡、淡化和被侵蚀的危险。
(三)海洋文化生态环境的作用
所谓的海洋文化生态环境指的是海洋文化的生存和发展赖以进行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各种条件。海洋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是在一定时空中进行的,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所谓的时空条件也就是环境。海洋文化生态环境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海洋社会环境。但是海洋文化生态环境的好坏对海洋文化生态有一定的促进和制约作用。无论是海洋文化的创作、传播和弘扬,都是在一定的海洋环境下进行的。海洋文化环境适应海洋文化的存在,文化生态环境就对海洋文化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海洋文化生态环境如果不适应海洋文化存在、发展的状况和要求,它就会对海洋文化的存在和发展起到制约作用。
三、维护海洋文化生态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海洋文化主体的文化生态意识
主体性是海洋文化生态的必有特性,也是其所
具有的根本属性。按照这一特性进行海洋文化建设,就必须在对海洋文化主体的培育上加大力度。文化生态意识主要体现为文化可持续发展观。人类进行文化艺术生产,需要通过对文化资源的适度的、有节制的开发,在满足文化需求的同时注重保持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文化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为主体进行一切文化活动做好了思想准备。
提高海洋文化主体的海洋文化生态意识,是维护海洋文化生态的前提。应发挥海洋文化主体在文化生态的保护和开发方面的主导能力,将海洋文化价值观和海洋环境相结合,使独特的海洋文化得以进一步地发扬光大,并使海洋文化生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开发与配置海洋文化资源
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进步与发展赖以生存的源头活水,必须高度重视其合理的利用、保护和开发。海洋文化资源就是指人们用来从事海洋生产和文化活动的必要条件,要实现海洋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持续性增长,必须充分认识海洋文化资源的特性,合理配置开发文化资源,尽可能做到与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需求相适应,实现海洋文化资源的边际效应最大化。
要合理开发和配置海洋文化资源。海洋文化资源与其他经济资源一样,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是稀缺的,能够用于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海洋文化资源也是有限的,同时,海洋文化资源也有不同于其他资源的脆弱的一面,许多文化资源如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需要特别加以保护。要实现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持续性增长,必须充分认识文化资源的特性,合理配置文化资源,尽可能做到与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需求相适应。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主要目的是使可利用的文化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
(三)完善海洋文化生态的管理与立法
1 加强科学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加强海洋文化生态的维护,促进海洋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对文化的开发要经过多学科专家参与规划和可行性论证,谨慎开发。对于海洋文化生态的管理要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管理的经验教训,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新型的海洋文化行政管理模式,履行政府对海洋文化的规划、组织、调控等宏观管理职能,形成强有力的海洋文化生态态势,促进海洋文化的发展。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海洋文化主体保护的重视力度。针对海洋文化生态的一些问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对海洋文化主体保护的重视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政府主导、多方支持的战略,加大政府、媒介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力度,提高整个社会对海洋文化主体的保护意识,对海洋文化的传承人进行全面具体的统计、挖掘和重点保护,发动宣传、科研、教育、培训、涉外交流等海洋文化主体支持海洋文化生态保护事业。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海洋文化生态,将对海洋文化主体的保护纳入海洋文化保护和发展的范畴,依据海洋文化主体的生存现状、发展需求,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划可行,切实加强对海洋文化主体的保护,形成良好的海洋文化生态态势。
(四)减少人类活动对海洋文化生态的不良影响
人类是海洋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主体,海洋文化生态与人的活动是统一的,海洋文化是人类从事海上活动并不断地对海洋事业探索而产生的,同时人类也是海洋文化活动的发生点、支撑点、生长点和归结点。人类的许多行为对海洋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起到了阻碍作用。因此,人类的活动直接决定着海洋文化生态的态势,防止人类活动对海洋文化生态的不良影响成为维护海洋文化生态的当务之急,要防止其不良影响,就要提高人的素质,引导人类正常的文化需求取向,从而规范人类的活动,以适应和维护海洋文化生态。
随着沿海地区的逐步开放,*的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的资源与环境的压力也日益凸现,所以,必须寻求一套科学、系统、实际的发展战略和措施来指导其在经济社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沿海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使*成为沿海地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热点,就必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谋求有力的资源环境支撑,全面参与“海上江苏”一体化进程,才能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加强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集约利用有限资源,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新休系,不断增强*县的综合竞争力。
一、*生态环境的现状
1生态环境
(1)沿海*
县境海岸线南至*,北至*,*盐场。全长44.6公里,达标堤长70公里。有*28.12万亩,其中潮上带21.02万亩,潮间带19.*万亩,未围1.95万亩。县境海岸由于海区内强劲的潮流和波浪的共同作用,逐步形成了侵蚀性海岸,滩面刷深严重,年均刷深15cm,蚀退15m左右,最大纵深3.2km,最小纵深为0,滩地高程一般在1~1.8m,土质为粉沙泥质,潮间带浅滩平均1.58km,坡度2~2.6%。
(2)生物资源
*生物资源比较丰富,水产资源主要有各种鱼类、虾、蚌、蟹等71种,林木主要有水杉、意杨、刺槐、银杏、柳树、桃李、梨、杞柳等100余种,草本植物有200余种,中药材100余种,农作物主要有稻、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200余种,另有党参、太子参、白术、何首乌、半夏等100余种中药材植物。野生动物资源120多种。动物资源丰富,人工养殖畜禽有黄牛、马、长毛兔、鸭、鹅等多种,有鱼类等水产品71种,有鸟类120多种,其中属国家级保护动物3种,二级保护动物20多种,还有野鸭、野兔、獾等各种野生兽类和两栖类动物。
(3)旅游资源
*县有绵长的海岸线和丰富的*资源,因此,*县根据资源禀赋特点开发了*海堤风光游览区,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的二号位、三号位位于*段*地区。此外,*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造就了人文旅游资源,其特有的民风、民俗等传统文化和抗战遗址成为*特有的人文气息,是生态文化旅游的热点。
2、经济建设现状
(1)地区经济总量
*县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9.3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20*年增长了16.8%,占盐城总量的7.9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94亿元,增长6.9%,占盐城第一产业总量的10.02%;第二产业增加值28.86亿元,增长22.1%,占盐城第二产业总量的2.26%;第三产业增加值20.56亿元,增长17.2%,占盐城第三产业总量的7.3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6386元,比20*年增长了17.2%。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种的构成比例由20*年的30.1:39.4变化为28.7:41.6:29.7。财政收入占盐城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1995年有4.5%上升到20*年的5.7%。经济总量在稳步提高,经济总体水平尚处于盐城各市县后端。
(2)开发区建设
*县开发区主要包括工业项目集中区、化工项目集中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集中区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分为启动区、中区(*上海科技工业园)、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台湾工业园)、西区和北区六个分区。工业类型主要包括棉纺、机械、制药、食品等,涉及传统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地新工业项目。目前工业项目集中区已有63个项目进入,30多个企业投产运行。
化工项目集中区南区总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项目涉及科技含量较高、污染较轻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中间体项目,以及一些基础化工和成品化工项目。其设计规划,污水处理厂、环保热电厂及污水管网工程设计均委托知名院所负责。
二、*生态环境的规划目标
(1)2*0年目标
建设项目布局更加合理,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县城环境质量符合生态县建设要求,农村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所改善,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①根据功能区划和子区域生态承截力评价,确定资源保护方案和开发利用计划,提倡可持续的资源开发思想和节约型、循环型的利用模式。
②根据*环境现状确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制订各类污染源定期监测制度及治理措施,落实三个各生产项目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活环境优美化建设进程,治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面源污染问题,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工农业应用的范围和进程。
(2)2*5年目标
①在先期资源开发计划与方案制订及初步实施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各行业资源利用比例与利用形式,以及行业内部各项目、项目之间、各类行业之间对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和具体技术路线。实施资源再生工程和物质还原工程,提高资源可再生资源的储备,适度开发利用不可再生资源。
②环境保护注重攻克难点,进行末端治理的扫尾工作,全面推进各行业污染过程治理模式;有效落实工程上马的环评制度和污染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农村方面重点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乡村优美化;建立智能化的过境污染监测系统及污染载体的治理;环保部门的工作与社会生产生活形成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内容详细具体、监督健全的环保执法与民众守法的健全体制。全面建成国家级生态县。
(3)2020年目标
到2020年,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全面控制。我县境内水、气、声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要求。农村环境质量彻底改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战略和思路
(1)生物多种性保护
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的射阳、大丰、*、响水、东台五县(市)的沿海地区,面积45.3万公顷,*年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年晋升为国家级,同年加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和以丹顶鹤为代表的多种珍禽。区内河流众多,沼泽湿地发育,生物资源丰富,鸟类有315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的9种,二级保护的33种。每年在此越冬的丹顶鹤有800只左右,为全世界最大的丹顶鹤越冬地,也是国际濒危物种黑嘴鸥的重要繁殖地。区内还分布着众多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鹿,数量之多为全国之最。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二号位、三号位座落于*海岸线范围内,保护区是挽救一些濒危物种的最关键地区,如丹顶鹤、黑嘴鸥、獐、震旦雅雀等。每年来区越冬丹顶鹤达到千余只,占世界野生种群40%以上;有一千多黑嘴鸥在保护区繁殖;千余只獐生活在保护区*,此外还是连接不同生物界区鸟类的重要环节,是东北亚与澳大利亚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水禽重要的越冬地。每年春秋有近300万只岸鸟迁飞经过盐城,有20多万只水禽在保护区越冬。我县澡海已上报总局划定了国家跨离保护实验区的范围,总面积为129.17平方公里(不含经济开发区北区预留地及港区开发利用地域)。
(2)湿地保护
湿地是“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形成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主要湿地类型包括河流湿地、*湿地、沼泽湿地)海滨、湖滨、河流沿岸的芦苇沼泽区)和人工湿地(稻田、大中型水库、渠道、塘堰、精养鱼池等)。其特点是面积大、分布广,密度高,有独特性。已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同时沿海*湿地又被引入“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名录中湿地、水域生态系统A-1类地点”。沿海*已被引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此外,沿海*是亚洲最大的沿海淤泥质*。其中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生物多样性,许多湿地成为丹顶鹤等多种珍禽的越冬地。
20*年县受保护地区面积为199平方公里,占陆地、湿地面积的比例为11.2%;比20*年增长了86.7%。
(3)森林植被保护与建设
20*年,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121.24万平方米,单位附属绿地面积61.58万平方米,建成区居住绿地面积3*.82万平方米,生产绿地5.2万平方米,建成区防护绿地139万平方米,道路绿地面积29.68万平方米,总计663.52万平方米。农田林网绿化率全县达到99.1%,全县道路绿化率达98.4%,国、省道达100%,县道达98.6%,乡道达98.2%;全县水系平均绿化率达98.4%,其中河道98.5%,渠道达98.7%。
*县实施了“林业双千万株工程”、“千万株意杨工程”、“林业115工程”、林业45工程以及绿色*“五大林带”建设,基本形成了经海堤和大中型河堤绿化为骨架,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为重点,点、线、片、网有机结合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同时建成规模连片的杨树、杞柳等林业生产基地;实施了废黄河故道沿线生态经济林建设工程、坎振线两侧最远1000米范围内建设生态示范林带;同时实施无公害果品基地建设;在八巨镇建立无公害果品基地,栽植450亩赤穗梨和日系丰水梨;在振东乡实施了3000亩银杏园工程;在滨淮镇和樊集乡实施林农复合经营工程,总面积近20000亩;在振东乡实施沿海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实际造林面积1025亩;在海岸带进行*林网建设工程,营造海堤防护林0.17万亩。总计林业用地21360公顷,林种比例中公益林、商品林分别为34.3%、65.7%。
20*年计划实施河道防护林带建设,通榆河防护林补植树木不少于1000亩,淮河入海水道防护林带建设不少于2300亩;成片造林计划完成5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林网20万亩。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
(1)主要目标
——通过国家级生态县验收
——农业人均纯收入8000元
——森林覆盖率≧20%
——水、气、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40%
——城镇人均公用绿地面积12平方米
——城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和当地政策
(2)主要任务
①全面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20*年底完成生态县规划的编制,20*年上半年完成生态县规划的评审。
②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工作。在省厅的统一指导下,全力搞好特殊生态功能区的调整,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及通榆河水源的保护工作;在国家自然保护区调整确定后,保护好*湿地资源;大力实施海堤防护工程,防止海岸蚀退;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管理措施,严森在特殊生态功能功区及自然保护实验区范围内新上有污染的项目,限制无污染的项目。
③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年建成市、省级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1个,到2*0年使全县的农村环境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④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工作。到2*0年建成绿色社区10个,创建绿色学校15所。
⑤大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建设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县60%的建制镇和建制镇中60%的村达到市级以上创建标准。
⑥加强有机食品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应充分发挥我县绿色食品的品牌优势,在原有有机食品基地面积5000亩的基础上力争将我县的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面积扩大到20000亩。
⑦抓好重点生态工程建设。20*年上半年着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大力实施循环经济为先导,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标志产品认证工作。
⑧将县城绿化与美化有机结合,优化宁静安逸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地在主干道及街巷和水系逐步形成环城绿化带、绿色走廊、大型绿地和城区林带相配套,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的绿化体系。积极开展园林式城乡创建活动。
五、几项近远期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1、东部海洋生态经济功能区的建设
海洋经济生态功能区依托海洋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在沿海地区形成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生态经济区域。以海洋和沿海陆地、湿地为依托,发展水产养殖、海洋捕捞、盐业、外向型产业、港口物流服务业等,同时注重海洋生态环境和海陆边缘交错区的保护。
⑴海洋经济的发展走资源型经济产业道路,主要是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盐业生产以及配套的农渔产品加工。
⑵建立港口保护税区,海洋高新产业区,发展航道、港口物流业、仓储业、加工制造业等,壮大第三产业,提高经济增长水平。
⑶利用沿海特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景观,发展沿海*旅游观光。
⑷经济的发展同时注重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再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2、沿海*生态农业区
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包括*港镇、滨淮镇和振东乡,该区特有的资源禀赋为渔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进行淡水、*、海洋养殖项目。同时以海滩、海堤的自然风光和现有的海堤建设基础上开发沿海观光旅游业。注重沿海*开发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与整治,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以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3、生态旅游是顺应旅游者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心理需求,从最初的观光型逐步发展成为以短期假日、黄金周等为时段的休闲参与型旅游活动,具有较强的市场发展潜力,是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以其特有的沿海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底蕴构筑*生态旅游内容,重点开展沿海*的自然保护区观光旅游、渔业参与游,农业科技参观、农业田园参与游,历史文化参观,户外参与类生态游类型,建成对外有较大影响的保护区观光项目,对内吸引周边市县周未假日旅游人群的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生态旅游业。
生态旅游项目开发
根据*现有生态立地条件的地域结合结构、类型结构和开发方向,建设以保护区、展览馆、户外参与为主要项目类型的自然保护和人文生态旅游项目。
①沿海*生态百鸟珍禽园
依托沿海*资源和现有的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二号位、三号位建设现状,在沿海*地区发展以丹顶鹤为主的百鸟珍禽园,以保护珍禽越冬、繁殖、育幼为主,同时开发生态旅游,建设鸟类珍禽观赏地、注重生态旅游活动中人与自然的情感交流,使人民在*、海滨领略大自然野趣的同时,增强保护自然的意识和责任感,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建设珍禽生活区、科研区、游憩集中区三个生态片区,珍禽生活区通过为各种珍禽的越冬和栖息繁衍创建适宜条件,建设不同鸟区,利用游客步行廊道连接各区,形成鸟类乐园;科研区依托科研院校的技术实力,建立现代化的鸟类繁育、驯养研究中心,为游客提供科技型的参观项目,游憩集中区主要是服务于整个生态百鸟珍禽园的服务中心。
②海滨风光渔业游
利用沿海的区位优势,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海滩赶海拾贝、捡蟹等参与型活动,体验海洋大自然的情趣;以渔业为基础,以出海为主要形式,发动当地渔民开展船夫一船只租赁业,发展“做一日渔民”的海洋捕捞生态游,为游客提供出海打鱼的机会,体验海洋带来的特殊味。
到2*0年,沿海地带初步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和土地复垦、治理;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备并投入运营;盐业、农林牧渔养殖业、海洋捕捞业等传统海洋经济产业已建成规模,并稳步发展;引入新兴产业,发展以食品加工、零部件加工、机械制造、港口物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项目。
到2020年,建成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港口物流集散中转中心,申请保税区建设,使海洋建设逐步转变成为高新科技支撑,资金密、劳动密集型的沿海经济增长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进行,建成机制健全、规范严明、措施得当的海洋生态平衡保护系统,实现海洋经济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和效益分析
1、投入机制和成本机制。建立以境内外国家、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为主体的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拨款,货款和国际投资,结合地方自筹,建立各种专项补助基金,投资生态建设。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杜绝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利益。设立“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的市场化投资机制。实行竞争投资,效益和风险共担,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实行投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利税政策优惠化,项目基础设施环境完备化、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规范化等,为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基础设施环境和政策软环境。
关键词:生态损害;侵权救济;问题;对策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述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
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即由于产业活动或人为原因,对生态系统、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安全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有的威胁时,通过国家公法强制和私法协调能力结合从而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措施等。
(二)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特征
1.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广泛性与环境侵权法相比,环境侵权法所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财产,而生态侵权救济所保护的主体就相对广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财产这两类,还包括国家及相关组织、非法人组织等其它权利,不仅包括当代人的权利,还包括后代人的权利,其范围之广不是环境侵权法所能并级的。2.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救济多样性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十分广泛,从人身损害到财产损害到国家权利到公众的生存权等等,根据其侵害的主体以及程度,需要运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民事诉讼救济、刑事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等方面都会涉及。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国际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理念之一,全世界也已经成立了世界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若干个世界性的环保组织。可见生态无国界,在对生态损害侵权经行救济时,国家之间可相互借鉴其成功的救济经验。
二、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国务院制定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50余项行政法规;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200件法规性文件。截止目前,国务院的80多篇关于生态补偿的法规和政策中,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资源与能源的利用、农林牧渔业的规划调整方面;微观内容则包括自然资源的补偿和恢复以及生态区域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2012年11月,党的十站在新的起点,做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多位国内权威的资源环境法学学者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此条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国家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损害的救济方式,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行动做好护航准备。
三、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缺失
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我们却很难找到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概念界定和救济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95条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66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作了规定,以及第90条第2款中对海洋环境损害的救济主体经行了限制。虽然相关条文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侵害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文只针对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海洋生态侵权,却没有保障渔民的财产损失、小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破坏等其他权利。除此之外,还存在海洋生态侵权的救济主体不充分、救济方式过于单一、赔偿范围过窄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中赋予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相关侵害人一定的司法救济权利,但涉及生态侵权这一内容却极少。从1989年起,全国第一个环境保护庭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成立。据法制网的公开数据,2012年末我国共建有90余个环保法庭;但是到2013年7月全国共设立了约130个环保法庭,半年多的时间环保法庭的增长率达到44.4%。而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但是环境保护法庭却遭遇“门庭冷落”的现状。究其原因,法律机制的缺失是造成环境保护庭案源的主要因素。
四、完善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设想
(一)生态损害侵权的民事救济
我国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将生态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权来对待,在对生态造成损害后,必须要赔偿,而不是侵害了人身和财产才赔偿。法国在2003年《环境》中规定:人人必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德国环境保护法典》和《意大利环境法》规定: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的改变、恶化、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生态功能的,行为人要对国家负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几国的法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写进法条,树立环保意识。1.确定明确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法的基本构筑,如何确立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我国可借鉴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的规定“针对经营者不同性质的职业性活动”确立两类不同的生态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①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经营者经营的高风险、高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使用严格责任;对经营者经营的无风险、无环境污染的职业活动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2.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比普通的诉讼时效只长了一年。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比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长一些,因为生态损害的危险是潜在的,而且生态被破坏了,以后就很难恢复。在德国的《水法》中就规定了向水体排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30年,生态损害侵权救济可参考该规定。
(二)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
因生态损害侵权纠纷涉及的主体广泛、因果关系复杂、专业性强、诉讼过程耗时长、诉讼费用高昂等原因,不少学者都建议建立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我国学者柯坚建议向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有关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如欧盟《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的第2004/35/EC号指令》里的一些相关规定———对依据该指令采取的预防、补救和修复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来承担;对于该费用相关机构有权通过财产保全或其他适当的保证方式向经营者追偿。②毕竟利用生态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则使诉讼过程更方便、快捷。
(三)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
生态环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周期长。从周期的角度看,生态问题很难在短期内看到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在此可借鉴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终身制的经验,设立此制度,有助于树立政府、行政机关、公民关注长远发展、战略规划。2014年1月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逐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下去。这是首部生态地方法规,我国应逐渐将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立法,进一步完善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的细则。
作者:郭美玲 单位:重庆大学
注释:
关键词:水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现状
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多种属性和功能的自然资源,可用于生活、生产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其最基本的要求,而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优化配置密切相关。
1.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及理解
水资源优化配置泛指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开源与节流并重,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决策理论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统一调配水资源;注重兴利与除弊的结合,协调好各地区及各用水部门之间的利益与矛盾,尽可能地提高区域整体的用水效率,以促进水资源的持续开发与利用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优化配置就是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将区域或流域水资源在各子区,各用水部门间进行最优化分配。水资源优化配置使水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目标值达到最优水平。
2.当前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为美国人均占有量的1/6,居世界第85位。从水资源总量上看,我国属于丰水国,可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也较为丰富,但从人均占有量上看,我国实居世界缺水国之列。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从东南沿海至西北内陆依次减少,水土资源组合不相匹配。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匀,年内年际降水量和径流量变化幅度大,大部分地区受季风气候影响,夏秋多雨,春冬少雨,汛期集中在夏季。
我国干旱、洪涝灾害频繁。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我国洪涝、干旱灾害问题更加突出。水污染情况严重,范围广,治理困难,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损失。
2.2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资源有效利用率低。目前我国企业的循环用水率仅为25%--40%,而发达国家的污水回用率达75%--80%。我国万元工业产值的用水量也比西欧、北美等地的一些发达国家高很多。以农业灌溉用水为主体,但大部分地区采用大水漫灌式,不仅浪费水资源,而且容易使化肥农药随水流进入河流湖泊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水能资源开发技术不足,水能资源――这一绿色能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美国目前建有大小水坝82000多座,水库总库容约为13万亿立方米。我国水坝数量比美国还要多,但水库总库容仅约为5800多亿立方米。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还有相当于6亿吨原煤的水能资源等待开发。水能资源开发的滞后至少造成了每年向大气中多排放了6亿吨原煤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导致很多地址问题,威胁人类安全,破坏生态环境。
3.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3.1 水资源优化配置能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首先,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强调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和决策理论并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统一调配水资源,使有限的水资源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工矿企业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污水回用率,减少污水排放,使地区的污水排放量控制在河流纳污能力范围内,进而减少污染,使已污染的水体逐步得到恢复,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农业生产上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效率,防止由于大水漫灌而造成的农药化肥随水流扩散,污染湖泊、河流、海洋,进而有效防止赤潮、水体富营养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其次,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够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经济效益,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技术得到充分发展后,又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合理调配水资源,并通过一些政策来实施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协调各用水部门间的矛盾,使有限的水“用到刀刃上”,如通过完善水价体系来控制居民生活用水量,使节约下来的水用到工农业生产中产生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进而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经济技术得到充分发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生态愚昧”,一些偏远贫穷地区的村民为了省钱,而非法大肆砍伐树木用来建造房屋、引火取暖等,导致近年来沙尘暴、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这种现象仅通过政府强力禁止是无法杜绝的,百姓没钱就会想方设法地做到,只有经济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没必要那样做了,“生态愚昧”问题才会得到真正的杜绝。而水资源优化配置正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遇到的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紧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使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是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3.2 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生态环境保护使大部分河流得到保护和治理,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比以前充沛,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取得更显著的效果,而水资源优化配置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以此进入良性循环。
结论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反过来又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二者良性循环互相促进,因此水资源优化配置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在实际生产与生活中,应大力提倡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其为科学依据,合理调配水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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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利用法治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在开发、利用、修复海洋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化机制。从制度化机制构成要素角度分析,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性、客体特定化等特点,并且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海域使用金,而是一种生态修复社会责任承担方式。探讨海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法律问题,能为海域生态补偿法治化机制提供理论铺垫,并最终实现海洋生态经济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3-0136-06
Study of Basic Legal Issues on Marine EcoCompensation
CHEN Zhongyu
(Institute of Fuji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Party School of Fujian CPC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Fuzhou 350001, China)
Key words: marine ecological protection; marine economy; ecocompensation; ecoconservation; ecopollution; biodiversity; compensation
Abstract: The legal system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is a kind of institutionalizing mechanism which conforms to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to coordinate the parties concerned when they form a kind of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iting and repairing marine natural ecosystem. According to the main factors of institutionalizing mechanism,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diversification of subject, complex content and object specialization. Legally,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ees are not part of marine fees. Instead, it is a kind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fulfill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abovementioned basic legal issues in the hope of forming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ystem of rule of law of Marine EcoCompensation and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irc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logical economy.
海域生态补偿是整个自然生态补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特定主体在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对海洋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从而采取有效措施直接或间接推动海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的活动。海域生态补偿目标的实现不能单靠政策的推动或市场机制的自行调节,必须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既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海洋生态文明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一、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概念的界定(一)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学术界仍未达成一致共识。生态补偿是自然科学、经济学、生态学、公共管理学、哲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共同关注的话题,所以各学科均以其特有的研究视角来厘定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生态补偿起源于生态学理论,起初专指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活动,随着人类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更多地被界定为一种旨在推动人工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政策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日趋凸显,以及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念的引入,我国学术界和政府均致力于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对为环境福利而做出经济牺牲的个体或组织予以一定的利益补偿的制度”〔1〕。相对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而言,生态补偿是对人类的某种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从本质上看,这一概念与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和生物多样性补偿的内涵有较大的相通性。生态服务付费强调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补偿,生物多样性补偿重在对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性补偿。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3期禹海域生态补偿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目前学术界关于生态补偿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由经济快速发展给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或较大影响,对此进行评估、修复及综合治理等行为。质言之,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均不同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它旨在为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提供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生态系统失衡问题而提出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改善或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在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具有的自我修复的基础上嵌入人工辅助机制,以帮助自然生态系统实现服务功能的修复或复归。
(二)海域生态补偿
王淼、段志霞指出,“海洋生态补偿是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而不是一味地向海洋索取经济利益。”〔2〕郑苗壮等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激励海洋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海洋生态质量、推进海洋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型的有效手段。”〔3〕一般而言,海域生态补偿是指海洋生态环境受益者或保护者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及其生态系统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监管者或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者给付相应费用或提供其他救济措施,其宗旨是激励海洋生态保护行为、实现海洋生态经济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海域生态保护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需要依靠机制创新,综合运用多元化机制实现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其中,法律机制是海洋生态文明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利用法治化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在开发、使用、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化机制。该机制围绕“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内容设计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法定原则;按照“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厘定海域生态补偿的对象;确定科学合理并且现实可行的补偿标准;综合运用行政方式和市场机制,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和良性互动的监管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确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理念
人类与自然(包括海洋)的关系问题这一最古老的哲学命题,是生态补偿理论中深层次的问题。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蓝色经济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是生态经济学理论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过去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发或利用,掌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限度,并实现从不可再生资源利用向可再生资源利用的转变,提高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不合理、不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以发展海洋经济为例,一方面,人类在发展海洋经济时,要切实保护好发展海洋经济的生态基础,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在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经济和海洋新兴战略产业的科学发展。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未来蓝色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修复海洋自然生态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储备和保护潜在生产力,这符合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本身的要求;反之,破坏海域生态环境也就是破坏生产力。推行海域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在发展经济中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最终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理念。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与私人物品相反的、不具备明确的产权特征,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是不具备竞争性或排他性的物品(如大气质量、海洋)。”〔4〕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无竞争性和消费的无排他性(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费享受该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使它在利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公地的悲剧”是界定不清的模糊产权引起的最严重的激励问题,其产生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自然资源并非劳动产物而是大自然的慷慨赐予,因而没有价值。这种观念使得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在价格中得以体现,结果必然是对自然资源超强度、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最终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搭便车”问题最早是休谟在1740年提出的,他认为在经济社会,如果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费搭便车者就会出现;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免费搭便车者,最终结果是谁也享受不到公共物品效能。
海域资源所有权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它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整个社会共同享用的。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面临着过度利用、供给不足和资源枯竭的潜在危机。建立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将过去被忽视的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凸显出来,有助于推动涉海企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改进生产技术,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益,从源头上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开发,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公共物品理论可以为推行海域生态补偿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客体等内容提供理论支撑。
(三)外部性和外部效应理论
“外部性是指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3〕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如被放在网络上的免费软件,由于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下载使用,并且一个人的使用不并排除其他人的使用;负外部性如企业排放的污水之于下游的居民、汽车排放的尾气之于过路的行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前者是一方的经济活动使得另一方或他方获益,但另一方或他方不需要支付报酬或对价;后者是一方的经济活动使另一方或他方的利益受损,但不需要支付相应补偿费。外部性中的非市场性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经济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具有外部性,特别是环境污染会造成外部不经济,这是公认的事实。所谓的外部效应是指某项经济活动对第三方的经济影响,这种经济影响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成本或效益。
海域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或资源就具有典型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人们在开发利用海域资源过程中必然产生外部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沿海化工类等污染严重行业的厂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无疑给附近沿海居民或企业造成损害,但是污染物的排放者却并不需要给受害者以应有的补偿或赔偿。反过来讲,某特定海域的政府和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治理海域环境污染问题、采取限制沿海污染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得该区域经济发展受限和附近海域居民和企业受益,但是受益地区政府和企业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补偿。这种外部性问题的存在,无疑会使海域生态保护这一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海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即旨在实现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保障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对接。
(四)环境善治理论
“环境善治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与个人采取联合行动来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方式,是以协调、信任、合作和互惠关系为基础的促进生态文明的动态过程。”〔5〕环境善治旨在通过一整套协同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共同促进整体生态福祉提升的生态治理模式。环境善治的价值导向是促进整体生态福祉的提升。环境善治有别于传统的政府管控型治理模式,它能够推动和促成各类环境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协同治理。较之以往的治理模式,环境善治可以聚合政府权威、市场机制、公共利益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力量。
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海域生态具有流动性、立体性和复杂性特点。海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多是跨行政区的(如跨省、跨市、跨县),涉及的主体相互之间有时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大多情况下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从产生机制来看,生态补偿多数是在补偿方与受偿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补偿协议签订等方面均具有自愿自主协商的特征。总体而言,要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善治,就必须构建起健全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运用法治方式充分调动各类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海域生态治理实践当中,最终达致海洋生态福祉的回归和提升。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要素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是指为实现海洋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目的,特定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展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为实现海洋生态利益及其经济发展成果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公平分配,应发挥法治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和利用好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依存度高
海域生态补偿主要在生态利益关联性十分密切的海域之间展开,即补偿方与受偿方之间的生态利益关系相互依存。对于受益主体难以确定的生态补偿,往往由中央政府(上级政府)通过纵向海域生态补偿的方式予以提升生态福祉,比如国家逐步在海洋生态保护中推行财政转移制度等。在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生态利益关系明确的不同海域可通过横向海域生态补偿予以解决。横向海域生态补偿是建立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自愿协商基础之上,在补偿中的保护成本评估核算、补偿方式、补偿协议内容确定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协商空间。
2.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复合性的特点突出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设立旨在修复和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推动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之间的良性对接。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并在人类社会逐步发展中形成海洋生态经济系统。事实上,海洋经济生态系统不是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经济系统的简单混合或叠加,而是人类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相互融合所产生的客观实体。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不仅需要调整国家、政府、企业、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需要调整人类经济行为与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法律关系。
3.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对等特征明显
除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纵向补偿外,多数海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方和受偿方之间往往会对各自的权责利进行明确的约定,最终形成对等的权责利法律关系。补偿方往往会要求受偿方供给更好或更多的海域生态服务,并分担由此而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满足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向受偿方支付相应的海域生态补偿费用。受偿方为了提高海域生态服务供给能力,会对辖区海域生态实施严格保护制度,同时对沿海排污企业进行更有效的治理,这些保护活动无疑会额外增加受偿方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成本,并会由此丧失一些重要经济发展机会,需要通过海域生态补偿方式弥补上述损失。
(二)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域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
1.国家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多元化主体
国家作为特定范围海域生态资源的所有者和监管者,既是海域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又是海域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所谓的“国家补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国家机构)承诺的对生态建设给予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政策优惠、技术输入、劳动力职业培训、提供教育和就业等多种方式的补偿”〔6〕。国家理应成为海域生态补偿重要的补偿主体。反过来讲,在其他海域生态补偿主体向国家交纳生态补偿费时,国家无疑是海域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与此同时,国家还是海域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
2.地方政府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地方政府是地方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实施国家海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海域生态保护以及海洋资源保护管理职能。地方政府参与海域生态补偿活动,主要是以行政监管者的身份出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力,并履行海域生态补偿义务。地方政府作为海域资源所有权的人和管理者,是非常重要的海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海域生态受益区,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受益区进行生态补偿;另一方面,作为海域生态服务提供区,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提供区政府接受补偿。
3.涉海企业和自然人是海域生态补偿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在框定海域生态补偿直接参与者范围时,应全面分析特定海域开发活动和准确评估海域生态系统变化的情况。涉海企业和自然人主要通过开发利用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向海洋排放各种污染物质或通过科技手段减少排污改善海域生态环境,由此成为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涉海企业生产行为都伴随着对生态的破坏,相反地,有些企业的生命及利润就寄托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
4.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在海域生态保护活动中,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团体曾经发挥过并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也倡导社会团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NGO)应在海域生态保护领域中发挥作用。环保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海域生态补偿属于社会补偿的范围。这种补偿类型属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且应纳入社会道德倡导范畴。
(三)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海域生态补偿权利和海域生态补偿义务。所谓海域生态补偿权利,是海域生态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受到补偿的权益,具体表现为可以获得生态福祉的权益,或者要求他人作出补偿或不得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生态服务。所谓海域生态补偿义务,是指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所受的法律约束或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海域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必须采取措施提升海域生态福祉或不得作出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海域生态补偿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融通、相同依存的,特定主体履行海域生态义务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享有一定的生态权利。同时,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平衡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四)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之间发生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主要包括海域生态系统、海域生态补偿行为及其他权益。
1.海域自然生态系统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首要客体
海域自然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海洋时空范围内,由海洋生物因素与海洋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构成的综合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海洋生态客观存在的实体,是海洋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讲,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要是围绕人类活动与海域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来展开的。
2.海域生态补偿行为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海域生态补偿行为是指海域生态补偿主体依法应当从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依法被禁止从事破坏、损害海洋生态的行为。每个国家都需要通过创设法律关系的方式,激励各类主体积极从事保护海域生态的行为或严格禁止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从行为类型角度来看,海域生态补偿行为主要分为海洋生态修复、经济补偿和资源补偿三种类型。
3.其他生态权益
可持续发展权益、环境权等其他权益,也是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客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协调人们发展经济与海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海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可持续发展权益等其他权益是海域生态法律关系客体的最新发展。
四、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及其与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一)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
目前,海域生态补偿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在实践当中容易混淆海域生态补偿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至于海域生态补偿费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和实务中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1.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费的区别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海域生态补偿是有别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另一项制度安排。海域生态补偿费是特定主体在合法开发、利用海域过程中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减损或影响的情况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海域环境损害赔偿费是特定主体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质言之,海域生态补偿费意味着海域自然生态利用行为的“合法性”,而海域生态损害赔偿费意味影响海域生态系统行为的“违法性”。
2.海域生态补偿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
征收海域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激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海洋生态资本投入、提升海洋生态福祉;另一方面则应当从资金上保证修复海域生态环境的成本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域生态补偿费应是苛以在海域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的特定主体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的一种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所以,若将海域生态补偿费性质定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并且,在国家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乱收费的政策背景下,继续将海域生态补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容易被误以为是“乱收费”,进而阻碍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综上,海域生态补偿费应界定为以有效保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福祉为目的,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原则,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机制为主要调节方式,对为恢复和维持海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而牺牲发展机会的,或者因为特定海域被开发利用而利益受损的个人、单位及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中的现金给付。
(二)海域生态补偿费与海域使用金之间的关系
海域生态补偿费是对海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的补偿,是解决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正外部性内部化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特定主体在合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应担当的社会化责任。“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从经济性质看,海域使用金属于资源租金,是国家在海域一级市场上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收益;从法律性质看,海域使用金属于权利金的范畴。”〔8〕总而言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生态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后者是国家海域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一种资源性收益。
参考文献:
〔1〕黄鸣鹤.谁来负责生态补偿〔J〕.民主与法制,2014,(11):25.
〔2〕王淼,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8,26(3):12-151.
〔3〕郑苗壮,等.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及内涵解析〔J〕.生态环境学报,2012,21(11):1911-1912.
〔4〕赵玲.生态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21.
〔5〕李娇.环境善治:面向公共生态福祉的政府选择〔N〕.光明日报,20141021(7).
〔6〕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