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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治安;管理;和谐社会;发展
社会治安管理效果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与社会的安全需求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如今社会中社会治安管理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改革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管理中也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社会治安管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必须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这是极为重要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治安管理的现状分析
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改革推进,治安管理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下面就当前社会治安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社会大量出现,治安管理的难度比较大。其实在一定情境下,一些群众、组织、团体等利益相同,在利益被侵害或者利益没有被满足的情况下,想要通过集体的活动实现自身的利益。随着改革的推进,城市建设逐步推进,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社会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增多,发生的频率加快。网络作为社交工具,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在网络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煽动群众闹事,使得治安管理的难度增加。其次,流动性人口犯罪事件增加。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来到城市务工,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他们都是临时居住,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基层组织很难对这一群体进行组织管理,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也无法及时传达给他们。流动人口的素质水平层次不齐,风俗习惯存在差异,因此教育起来是比较难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最后,急需扩宽社会治安管理的广度。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开放程度加深,经济、文化、思想等全面开放,这种形势下引进国外文化时,就要避免腐朽思想的渗入与影响。有些地区过分注重经济的发展,忽视公民精神文明的建设,导致社会治安事件大量出现,涉及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使治安管理的广度扩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社会中的违法活动逐渐多样,因此必须要拓宽社会治安管理的广度,使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全面覆盖整个社会。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策略
和谐社会的构建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要科学的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进一步完善治安管理制度,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采用多样化的方法管理,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效果
在社会治安管理中,要使用多样化的、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科学的监控管理社会治安。如今我国改革开放力度逐渐加强,经济体制逐步实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市场中出现了很多没有组织规律的小商贩,使得社会经济问题大量出现,经济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种矛盾,就容易激化成社会或国家问题。所以当前需要积极调整政府利益,有效的发现和处理问题。政府部门也要进一步优化自身的职能,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进一步优化社会治安的防控制度建设,强化社会治安力量,积极开展保安服务工作,有效整合防控工作,强化管理力量。政府也需要积极建立社会紧急求援联动体系,整合不同的救援部门,形成联动应急体制,使社会的紧急救助能力得到提升,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时,还需要从法律和社会自律两个方面入手,如果政府无法开展工作时也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帮助。社会组织有着明显的优势,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自愿的方式对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如商会组织,可以强化内部约束,避免同行业之间出现恶意竞争、无序竞争,使行业利益得以保护,营造好的经济环境。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助于社会治安管理水平以及效率的提升。社会组织是公益性的组织,不以利益实现为目的,有着无偿性、民间性的特点。成熟的社会意识形态需要有完善的政府管理制度、民间组织、自我约束的民众等参与,展现出社会治安管理中,政府、社会团体、民众的重要性。社会组织本身就一定的协调、宣传效果,因此可以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使其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科学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进步
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要正确的处理内部矛盾,如今市场经济快发展,人民内部矛盾科学处理,能够将社会中的积极力量充分调动起来,为社会建设做出贡献,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治安管理中,要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核心内容,明确当前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如果出现不当,将造成更多严重、更大的矛盾。如环境污染、工资、腐败等问题,容易使群众对政策以及政府不满,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极为不利的。作为政府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环境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在处理这种问题时,需要明确自身的责任,使用科学的治安管理措施,明确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公安部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要做到依法进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责任,站在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多尊重、关心人民群众,使社会矛盾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防止治安管理中出现监管不利等问题,将人作为根本,实现公平、公正的环境建设,明确不同矛盾的原因,有效的处理矛盾,使其能够发展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
(三)坚持民主法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发展建设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民主法治是国家要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这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依据。和谐社会中主要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以及政治文明等内容,社会文明中,民主法治是重要的内容,这表明和谐社会构建中自由、正义是极为重要的。结合民主法治的需要,政府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的法制建设,强化国家立法工作,科学的执法,实现公平、公正,构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真正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等。民主法治需要执法部门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力量,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使社会矛盾得到妥善的处理,以群众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
(四)优化公安部门能力,提高其治安管理水平
在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中,要充分相关政府公安部门的作用和能力,突破传统治安管理层层审批束缚和限制,高层掌管权利的行为要被消除,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强化基层治安管理部门的权利,明确治安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使政府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职能得以强化,保证权责利的统一。同时将权利下放,让警力处于社会的最前端,让公安部门能够真正成为保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实际工作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使工作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保证社会治安管理顺利推进,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三、结语
关键词:治安保险社会治安制度创新
今年以来,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新举措――“平安建设”活动,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在这项重要的保障工程中,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起社会治安形势评估预警和政法部门配合制约等工作机制,力求构建一个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各行业参与主体中,保险业以其独特的保险保障、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正发挥着不同寻常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保险“国十条”的颁布,不仅使保险业这三项功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更为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拓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环境。其中,不少省份开展了治安保险试点,以社区(或行政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协调,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形成一种居民、保险公司、治安管理部门费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新机制,成为一项颇有成效的创新之举,值得大力提倡和借鉴。
目前各地治安保险的具体做法是:“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费用的一部分作为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另一部分作为加强治安管理、充实保安队伍和解决保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经费保障”与“机构运作”市场化的社会治安基层防范体系,以利于治安管理、居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一、“思想动员”与“低价推广”策略
就普通老百姓来说,大家基本认为社会治安应是政府的工作,老百姓只是配合罢了,因此,向当地居民或村民收取治安费就很有可能被老百姓理解为乱收费,因此,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低收费就必须是双管齐下的措施。这方面做得较好且富有成效的有江苏省镇江市。该市创新性地开办了“契约式防盗抢联防保险”,即在保险条款及责任范围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原有家庭财产险的附加盗窃险、火灾和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条款,结合农村实际,推出了低保费、低保额、责任明确、针对性强的“群防群治契约化特约保险”。又称:“契约式联防保险”。这种保险每年向每户农村家庭只收取保费20元。这20元承担了因盗抢发生的财产损失1万元和现金、首饰损失4000元,承担家庭成员因盗抢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损失8000元和意外医疗费用2000元,同时向每个联防队员收取保费200元,承担意外伤害损失8万元,意外医疗费用2万元。据悉,自2002年底开始,人保产险、中国人寿、太保产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中华联合、永安产险7家公司已经陆续开办该项业务,截至2006年6月底,累计保费收人达到418.62万元,赔款支出116.55万元,农户家庭参保率达到近50%。
在治安保险的推广中政府和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严格遵守“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居民社区或行政村为单位,以社区管委会或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和收取保险费,再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一旦出险,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每个社区或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社区或村干部作为保险联系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专人保持业务及理赔的对口联系。而且、农村地区的路边店和村内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自愿投保,以扩大保险覆盖面。
二、积极作用:社会治安与保险公司实现双赢
这种做法首先改变了过去完全由政府投入的治安管理模式。这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还充实了治安力量,加强了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治安管理,此外,以契约的形式明确了投保居民或农户(单位)和社(村)委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建立起按市场化模式运作、责权利相结合的社区和农村治安承包制,在社区和农村治安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其次,低价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治安保险的积极性。各地群众形象地称治安保险为“一天一毛钱,天天保平安”。低价普及的策略,结果使保险发挥出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群众安居乐业和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三,使保险公司也参与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活动,变被动的事后理赔为主动防范风险,帮助治安管理部门堵塞安全漏洞,在很大程上降低了盗抢等案件的发生频率。
第四,治安保险机制和“平安建设”工程使传统综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明显转变。“零案社区”和“零案村庄”不断涌现。在2003年,山东聊城临清市政法委就与人保产险临清支公司开展合作,率先试点社区治安保险,时至2005年,近19万户农民参加了农村契约联防保险,覆盖面超过50%,其中临清市的承保覆盖面达到88.2%,东阿、阳谷、高唐3个县的覆盖面超过了90%。2005年聊城市治安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8.5%和73%,2006年1月至6月,全市刑事发案比去年同期下降8%,参加治安保险的社区88%成为“零案社区”,实施联防保险的村庄有98%未发生刑事案件。目前,该试点已经拓展到烟台、枣庄、济南、济宁、淄博、潍坊等市。
第五,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据金融时报的报道,今年1月至6月,发展治安保险较快的山东省治安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16万元,首次突破了300万元,尤其是6月份,保费收人达到142万元,相当于前5个月总保费的64%。而在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年度“治安保险”累计保费收人仅有75.8万元。此外,山东省各地还涌现出产品创新热潮。除“城市社区治安保险”和“农村契约治安联防保险”外,聊城还推出了针对不同市场的“专业市场治安保险”和“沿街门店治安保险”;枣庄市还提出“治安双保”概念(保险+保安),烟台市则设计了“家庭财产防盗抢保险协议”。人保产险山东省分公司还专门开发了“平安家园”治安保险,分城市版和农村版,采用模块方式供各地按需自由组合,目前,该条款已报人保总公司等待批准。在今年6月,太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也加人了治安保险业务领域。
三、发展治安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治安保险一方面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积极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要使治安保险得以健康发展,尤其离不开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的齐心协力和统一认识。
目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对于收费认识不一,一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认为收取的是保险费,需要“返还”,但保险公司认为向居民收取的是治安费,保险费只是其中一部分,并非全部,各地因具体收费方式的不同易形成误解。此外,治安费与保险费的划分比例还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各地攀比、竞争导致治安费挤压保险费的现象,最终影响此项业务健康发展。
今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刊登这样一则新闻 :江苏泗阳县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途径,并在穿城镇进行社会治安市场化运作试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治安有偿承包。近日,穿城镇政府在县政法委、综治办指导下,将该镇下辖10个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任务以每年3950元至9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承包给30人,其费用由各村、居委会可收取的联防费支付。此举不但能改善农村治安状况,缓解警力不足,而且实现了社会治安的岗位职业化、报酬货币化和责权契约化。
其实,“社会治安有偿承包”做法,并非泗阳县首创。早在1996年,山东泰安市农村就曾初步“尝试”,退伍军人周广海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市下官庄村治安,因而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据2002年7月18日中国警务报道网 )。随后,“治安承包”之风陆续蔓延到河南、吉林、内蒙、浙江等地。而在江苏,率先尝试“治安承包”的为淮安市。今年5月23日,淮安清浦区以承包的方式,将该区清江街道办运河新村社区的治安发包给“私人”经营(据 5月28日《淮安日报》)。其次是南京市,5月30日,南京栖霞区以公开竞聘的方式,将该区靖安镇南中村治安进行有偿承包,每年承包费为1.3万元。同时在“承包协议”中规定:因处理不当,每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扣200元;民事调解率要达100%,成功率95%;全村案件控制在2近年来,“治安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治安管理模式,已悄然在基层农村推广。据媒体报道,如今一些大中城市也在尝试,甚至个别省份还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向全省推行,好像一“包”就灵。
“治安承包”到底好不好?可行不可行?从山东、河南、浙江等地的实践来看,“治安承包”确实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作用:一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发案率;二弥补警力不足,缓解警方压力;三弥补经费欠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四激发群众承包积极性,增强承包者的责任心。但从法律角度看,“治安承包”显然违法。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其执法主体只能是政府的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也就是说,治安管理作为一种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不管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都是不容“私化”的。而今一些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竟然置国法于不顾,将治安管理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执法工程”进行市场化运作,并以货币的方式“发包”给不具执法资格的“第三者”进行管理,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若从社会角度看,“治安承包”十分荒唐。法律是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今连这道“防线”承包了,还有何安全可言?再说,“治安”都由百姓花钱请人“承包”了,还要政府、公安干什么?! 既然治安都能承包了,那还有什么不能承包的?监察部门的监察权、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批捕和公诉权、甚至人大的立法与监督权也都拿来承包!照此“包”下去,社会岂不大乱?更何谈依法治国?!
目前,推行“治安承包”,不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不可逾越的体制障碍。如若冒然推进,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一、管理“缺席”。就现实而言,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一直处于“疲于奔命”状态。实行“治安承包”后,虽然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但也容易产生一些麻痹思想,认为“一‘包’了之”,成为“甩手掌柜”,从而放松对“承包区”的监管。今年5—6月间,深圳发生两起“村治安员打死外来工”的恶性事件,其原因就是警方脱管失管造成的。其二、滥用职权。对于警方治安执法,法律对其都有严格规范。前不久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再次对警方执法给予严格界定。即使这样,个别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会违法办案。“治安承包”后,公安机关必然要将只有警察才能行使的执法权,部分交由既无执法资格又不懂法的承包者行使。如此一来,势必会造成承包者滥用职权,枉抓无辜,非法办案,甚至私设公堂,刑讯逼供。今年5月1日晨,深圳龙岗区横岗镇六约埔厦村治安员余伟坚等4人在追查一起偷盗事件,将黄雷(河南民权县人)等4名无辜的外来工抓到村门卫室进行拷问,因黄雷不服,当场被余伟坚、李勇等10人打死。6月20日,深圳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治安办护村队员陈锦明驾车巡逻时,意外将外来工沈国洪(湖北人)等人撞倒,沈要求对方赔偿。陈随即召来护村队员12人,强行将沈国洪等4人带回村治安办审问,并将沈国洪殴打致死(据8月7日新华网 )。这两起恶性事件,无疑给那些热心于“治安承包”的推广者当头一棒,让他们清醒。其三、权力“寻租”。对于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治安承包者追求的却是经济效益。所谓“治安承包”,其实与贵州都匀市警方“承诺赔偿” 、武汉警方“招标破案”等做法一样,采用的都是经济激励。比如,有的地方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减少一起刑事案件,奖励多少元;抓获一个逃犯,奖励多少元……”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承包者除了滥用职权、枉抓无辜之外,往往还会利用职权“寻租”,大搞权钱交易。其四、加重负担。推行“治安承包”,关键是如何解决承包经费问题。山东泰安市按照“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山东寿光市让群众“花钱买平安”,江苏泗阳县向村民收取“联防费”(国务院已明令取消)……尽管各地采取的方法各异,但目的却是相同的,就是“治安搞承包,百姓掏腰包”。这样做,势必增加民众尤其是农民的负担,违背中央减负政策。况且,承包费的收取还有一个把握“度”的问题,一旦超出公众的承受能力,必然出现抵触情绪,反而影响社会稳定。除上述四点之外,“治安承包”还会出现“法盲执法”、“恶人治村(街)”现象等等,总之问题多多。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urban fringe, steal is serious problem of public security. Theft not only affects social stability, but be not conducive to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fringe. Combining with research result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ause of theft in urban frin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政府职能;对策
Key words: urban fringe; steal; government function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301-02
1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的现状
城乡结合部,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点。城市生产要素通过城乡结合部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一方面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另一方面又给城乡结合部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城市和农村过渡地带,其人口流动性大,治安管理难度大,治安状况更是令人担忧,特别是偷盗事件频发,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笔者曾调研成都市城郊结合部的甲镇,其偷盗现象相当频繁。如图1所示,超过70%居民认为偷盗事件很多或较多。偷盗问题直接影响居民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成为制约地区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本文从政府职能角度来探讨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的原因分析
城乡结合部严重的偷盗现象,不仅影响居民个体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治安稳定等职能,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
2.1 治安管理不到位治安管理作为政府政治职能中的重要职能,起着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从事前的预防措施到事后惩治措施,政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政府在治安管理中不到位使得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治安管理经费不足造成的治安管理装备和人员缺少,事前监督防范措施不到位,事后查处和惩治流于形式,法律规则的模糊等都是政府在治安管理职能上的缺位和不到位。政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社会和谐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一旦政府没有发挥好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治安管理职能,也将使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挑战。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治安管理不到位,惩治效率不高,政府的威慑作用下降,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2 市场监管不到位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存在着缺陷和失灵的现象。这个时候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市场调解方面同样也存在着缺陷。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面临着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双重压力,存在着区域差距、贫富差距、分配不公平、市场法制不健全等政府调节职能存在着不到位现象。城乡结合部由于其特殊的区位,存在产业单向发展向多向发展的诉求、人口流动性大的问题,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并向城市靠拢的同时,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秩序和分配问题。但是政府在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分配措施和市场秩序维护上的不健全,使得市场监管职能发挥不到位。市场秩序紊乱和分配不公等导致相对弱势群体仇视社会的心态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
2.3 社会管理不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也产生了诸如社会矛盾复杂、社会秩序混乱、利益分配不公之类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政府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挑战。社会管理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首要目标,注重社会结构整合的最佳状态和社会各部分的协调发展[1]。基于此,政府社会管理要达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标。结合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这个事实,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上存在不到位,特别是在教育、社会保障、人口管理和化解矛盾方面的不到位。城郊结合部大量的流动人口,其受教育水平有限,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人口管理难度大,地区存在着安全隐患,表现出来就是偷盗事件的愈演愈烈。城乡结合部单一的经济发展和大量的劳动力流入造成了复杂的矛盾,而社会保障的低水平加剧了贫富悬殊,最后导致了以偷盗事件为代表的治安事件的发生。归根结底,政府在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普及、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等社会管理职能上的不到位,导致了人们以另外一种非法方式弥补自身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3治理城郊结合部偷盗现象的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整体正处于转型期,一方面保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要重视更多社会问题的预防和解决。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化发展的产物,其稳定性关系到城市和乡村这两者,存在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害关系。目前,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其犯罪程度大部分不构成刑事案件,但已经直接威胁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加大治理偷盗现象已刻不容缓。
3.1 建立“居民――政府”双向的治安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理念也从传统的全能型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政府不再是家长式的管理模式,而变为适度让渡自己的职能,让社会人员参与到管理中。治安管理虽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但居民也可参与到治安管理中,从而减轻政府的负担。目前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理只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缺少监督和反馈机制,而且由于经费问题出现人员安排不足,预防打击不到位等现象,所以在防止偷盗现象方面可以采取居民与政府双向的治安管理体制。一方面,居民自发组织形成社会自治团体,主动维护所在小区治安。居民可以为小区治安安全制定防范准则,形成自治合力,从而把个人分散的力量集中成为集体的力量,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政府投入成本,还达到维护小区治安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需做好治安管理本职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城乡结合部人员流动性大,外来人口多本身就带来了地区的不安全性,政府应依托居民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其次,政府应适当增加警员、设备的投入,合理分配警力巡逻时间特别是加强偷盗现象发生频繁的凌晨12点至3点的警力。“居民――政府”双向的治安管理体制,使得居民参与到治安管理之中,与政府形成双向沟通,有利于治安管理流程的透明与高效,有利于提高城乡结合部治安稳定。
3.2 建立更为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正如前文所说,城郊结合部由于其特殊的区位,存在产业单向发展向多向发展的诉求、人口流动性大的问题,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并向城市靠拢的同时,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秩序和分配问题。收入分配和利益保护的不公,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积极性的降低,更多的是社会秩序的紊乱,人们为发泄心中不满而产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仇视社会极端事件值得我们警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竞争的公正公平,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降低人们因不公平和不公正带来的社会仇视心理和由此而发生的扰乱治安的事件概率。在努力发展经济,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时,政府需积极保障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这里的相对弱势群体针对的是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利位置的权力关系的人群,保障他们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加大社会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和一次分配后的再分配,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才能做到社会的稳定,避免冲突发生。
3.3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大学生志愿团队进行法制知识宣传城乡结合部居民大都是农民,面临着农转非的问题,其本身受教育水平有限,政府需加强文化教育职能,特别是加强法制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防范意识。但是政府常常面临着经费问题,期待效果和实际成果的不对称问题。所以拓展宣传教育途径,改变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效率成为必需。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人员,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大学生志愿团队进行法制知识宣传,不仅可以使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际,而且还可以提高自身社会实践经验,更了解社会真实情况。目前各高校基本都在城郊附近建有新校区,建立城乡结合部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某种合作联系,形成一种长期性的大学生志愿团队进行法制知识宣传。与政府的宣传教育相比,大学生志愿宣传法制知识,一方面可以节省政府经费,降低成本,降低城郊结合部偷盗现象和增强居民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可谓是互利共赢。
4小结
城乡结合部偷盗现象严重,不仅不利于地区各方面发展,而且还会造成向农村和城市的扩散趋势,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治理城乡结合部的偷盗现象,需要政府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能,提高治安管理能力,整治偷盗现象,除此之外,需要建立多元参与主体,力图解决城郊结合部严重的偷盗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社区的稳定,也就没社会的稳定。 城市社区要正常稳定地发展,首要的标准是安全,治安搞不好,群众就没有安全感,因而其他任何建设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必须以治安为突破口,加上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搞好公益福利,才能将城市社区搞好。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搞好人防和物防结合 。第一,加强人防,强化动态防范。加强治安组织网络化建设,在社区关键部位配备人防力量进行控制,在社区设立户籍民警执勤室,组建保安巡逻队。另外还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联防组织,选出楼栋值班人员等,这样的人防力量覆盖了整个社区,犯罪分子自然难以下手。 第二,落实物防,加强防范硬件建设。我们可以要求社区居民大家出钱筹集资金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另外有辖区单位资助建立治安管理办和民警保安执勤室,安装单元电控门闸和围墙护栏等。实施封闭管理,形成立体的防范格局,预防犯罪。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区和创社会治安最好城区之一的工作目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落实领导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为重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我区“在全市‘两个率先’中首先突破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在全区现有治安防控组织的基础上,通过为期两年的努力,构建起以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队伍为依托,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覆盖全区、反应快速、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争取全区社会面的治安管理、防范控制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及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部位得到有效整治,影响社会治安的多发性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
三、治安防控区域的划分
按行政区域分布情况,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七个防控区。即平湖防控区、雨山防控区、安民防控区、采石防控区、向山防控区、佳山防控区、银塘防控区。
四、防控体系的构建
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五大体系构成,即社会面防控体系、城区治安防控体系、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体系、日常治安管理体系。
(一)以公安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构建社会面防控体系,形成调度统一灵敏,发现控制严密,处置果断迅速的治安防控网络。
1、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尽快实现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有效整合公安信息资源,提高对突发事件和为群众服务的快速反应能力。
2、配合市在我辖区内设立治安卡点,查缉堵控,逐步形成里应外合的严密堵控网络;
3、在城区治安复杂地段和居民区设立治安信息点,使之成为获取治安信息的重要渠道。
4、在全区范围内设置5个流动警务岗亭(配备5辆警务车),开展“全天候”治安巡逻,形成点面结合的社会面防范体制,对犯罪分子进行震慑,让广大群众感到安全。
5、充实基层警力配置,增加派出所民警人数,加强治安巡逻,强化社区警务室力量,确保社区民警到岗尽职。
(二)以街道、社区为主体,构建城区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居民区内日防、夜防值班巡逻制度,形成辖区内防范无空白,信息通报快捷,控制案件发生的有效机制。
1、建立以街道为主体的防控区内的治安联防机制,成立街道治安联防中队,由派出所指定一名分管所长兼任中队长,其人员组成可整合辖区内(包括社区和派出所、物业等单位)的民警、治安员、保安队员等。
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社区治安防范机制,成立社区治安巡逻队,人员组成由社区民警、治安员、保安员和义务治安员等。
防控区内治安联防和社区的巡逻要形成联动、互补,实现治安资源有效整合。由街道主管,社区配合,派出所具体业务指导,实行统一调度,全天候值班巡逻。具体运作由街道会同派出所结合实际制定办法。
2、进一步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社区成立治安办公室,由社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3、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社区或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由街道和社区负责。根据社区物业化管理程度、居民户数,同时结合治安复杂程度等方面因素配备专职治安队员。原则上居民户数在1500户以内,且实行半物业化管理的社区配3名专职治安员,非物业化管理的配5名专职治安员;居民户数超过1500户的社区增加1名治安员,超过2000户的社区增加2名治安员。专职治安员的主要任务是参加社区治安巡逻;实行物业化管理的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但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与社区治安办公室密切配合,规范管理。
4、加强物防和技防,提高社区治安自防能力。新建的社区要全面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对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的要求。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和居民楼,所在社区都要建立自行车棚,有条件的还应建立机动车停车场。同时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围墙(栅栏)、防盗门窗、亮化等物防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盗窃问题。今后,新建的居民住宅区要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已建的居民住宅区要逐步实行封闭管理,老旧居民住宅区要结合旧城改造规划,实行封闭管理。要积极推广居民区无线报警和电子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网,增强居民安全感。
(三)以乡(镇)、村为主体,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构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乡(镇)、村、组相互联动的一体化防范网络。
1、建立以乡镇为主体的防控区内的治安联防机制。成立乡(镇)治安联防中队或乡(镇)片区治安联防队,人员由民警、专职治安员及辖区内其他治安力量组成。乡(镇)派出所指定一名分管所长兼任联防中队队长,片警兼任联防队队长,具体运作由乡(镇)会同派出所结合实际制定。每个村成立治安办公室,专门负责村治安防范工作,由村治保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结合实际聘用一定数量(不少于3名)的专职治安员(每个村民小组设立治安信息员)成立村治安巡逻队,积极开展自防自卫。乡(镇)治安联防队和村治安巡逻队要形成联动、互补,实现治安资源有效整合。
2、各乡(镇)、村要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把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乡镇、安全文明村等活动作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载体,不断深化安全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在开展好日常性防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治安防范新路子、新方法,试点推行农村治安承包责任制,减少和控制农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四)构建单位内部(含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安全保卫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单位治安防范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包括民营、外资、合资等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建设,配强管理人员。加强护厂巡逻队伍和专兼职保卫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治安防范,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内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业主治安责任制。
2、对重点行业和要害部位加强重点防控。公安机关在指导开展值班守护、巡逻守候、加强防范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摄像监控、智能报警装置。对重要部门和行业要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处置预案。金融机构、珠宝商店或钱财物较集中的重要部门,都要安装防盗门、防护栏等防范设施,技术报警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并力争实现与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3、加强以高科技为手段的技术防范措施建设。充分发挥技防措施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作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对运钞车、出租车等移动目标,主管单位逐步推广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金融网点、商场、超市、沿街门面房、居民住宅小区等固定目标,有条件的要积极推广安装SIS城市安全防范系统,并与公安联网,延伸防范触角,增强整体防控能力。
(五)加强治安防范基础管理,构建日常治安管理体系。
1、加强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宣传发动和组织管理工作。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防意识的同时,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实有人口管理,逐步实现实有人口管理信息化、网络化。通过开展入户调查,健全人口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对外来流动人口和房东进行全程信息采集,使外来人员中有违法犯罪高危倾向的人始终处在监控之下。对出租房屋进行旅栈化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房东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外来人口居住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由社区民警和村管段民警包片负责、督促检查。
3、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定期开展“缉枪治爆”专项治理活动,不断加大对枪支弹药的收缴清理工作。对全区涉爆单位进行重新审核,所有涉爆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必须要全部达标。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及“”痴迷人员要建立“四位一体”的帮教组织,定期开展帮教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帮教和管理措施,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为载体,大力开展禁毒工作。
6、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20*年3月底前全区建1—2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学校活动,配齐配强法制副校长,安排一定时间的法制教育课程。重点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7、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挥社区(村)委会调解、治保组织作用,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治安防控、确保社会平稳是实践*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立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各防控区要成立防控指挥机构,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长。
(二)责任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综治委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明确各自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公安机关更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把工作重点、警力配置等真正转移到治安防范工作上来。
(三)经费保障机制。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费筹措情况:1)、流动巡逻车的配置经费由区财政承担。2)、治安信息点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3)、新增城区治安员的费用由区、街按6:4的比例分担。4)、农村治安防范费用除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外,主要由乡(镇)、村承担,具体比例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按照市党办[20*]26号文件要求,区、乡(镇)、街道财政每年要列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专项经费。本着“公开、自愿”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可在辖区单位筹措一定的群防群治经费。各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村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治安防范经费。
(四)考核评估奖惩机制。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日常检查和阶段性考评机制,由区综治办和公安分局共同负责。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成效评估机制,以可防性案件发案数、抓获现行数、提供破案线索数和群众安全感为主要指标,科学评估治安防控工作的实绩。建立社会治安状况定期制度,以社区、村为单位,通过治安公告栏按月公布辖区治安状况,提出治安预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于防控体系建设得好,防范工作扎实,治安形势平稳或取得明显好转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治安责任人失职,防控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的,要追究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各级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治安防控工作负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实施步骤
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区综治办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实行城乡一体,联建联动,协调发展。
第一阶段:重点实施阶段(20*年8月—20*年3月)
完成乡镇、街道治安联防、巡逻队伍建设和义务治安员队伍建设。完成新增治安员的招聘和上岗培训等工作。加强社区物防建设和单位内部的技防建设,制定《雨山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考评奖惩办法》,初步构建起区治安防控体系的框架,使治安防范工作初见成效。
第二阶段:配套完善阶段(20*年4月—20*年12月)
全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夯实基层基础,狠抓配套设施建设和软件建设。重点抓好防控体系各方面、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整合工作,使之成为协调统一、高效运转的有机整体。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治安防控机制。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武穴市辖区内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镇、处、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镇、处和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应当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第八条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脏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活动,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要求承租方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机构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按规定办理。
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经通知拒不改正,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脏物而窝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全市社会治安总体形势基本稳定,大局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有反应,迫切要求我们加大治理力度,迅速扭转局面。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住在城镇的人口逐年上升,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现已达到了240万人。城区是城市经济最繁华、社会最活跃、思想最开放的地区,同时城区也是人口最集中、群体最复杂、治安最敏感的地区。可以说,农村平安是全市平安的基础,城市平安是全市平安的关键。分析当前城区社会治安形势,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形成原因复杂。城区流动人员流窜犯罪突出,利益矛盾纠纷频发;群众居住格局分散,治安防范难度较大;警力相对不足,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等。二是表现形式多样。突出地表现为“两抢一盗”犯罪易发、多发,涉黑涉恶犯罪时有发生,黄赌毒丑恶现象比较严重,民转刑案件多发等,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偏僻街巷、出租房屋等违法犯罪较为突出等。三是社会危害严重。城区的社会治安问题往往具有突发性,难以及时应对。同时由于人口集中,容易产生聚集膨胀效应,严重影响群众心理,影响安全感。
对于城区治安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宋卫平书记、于勇代市长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同志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在抓好农村社会治安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扎扎实实把这次城区集中整治工作抓好、抓出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坚持多措并举,扎实做好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
这次全市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大走访、大整治的工作措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工作开展要充分动员群众参与,工作成效要由群众进行评判。具体说,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立体式的大走访,把城区社会治安真实情况摸排上来。大走访的总体工作方法是坚持“四进”,即进机关、进社区、进网络、进社会面,要覆盖到城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市所有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都要全员参与,认真参与调查,同时要当好宣传员,积极主动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朋友参与,扩大大走访的影响力;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要按照市综治委的部署,在社区的配合下,深入到社区居民中,调查走访有关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大走访,力争把走访调查覆盖到每家每户;阜阳市主流网站和有关单位网站要及时链接阜阳平安网的“社会治安大走访民意调查”网页,以网络调查为主渠道,及时高效地收集民意;要扩大社会面的宣传调查力度,各大商场要大力支持大走访、大整治活动,向顾客散发大走访、大整治资料。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进行宣传。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台、公交车辆都要张贴大走访、大整治宣传资料,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是实施多手段的大整治,尽快改变城区社会治安面貌。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通报、挂牌、警示、督查、回访等措施,边走访边整治,边排查边严打。对摸排掌握的治安复杂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突出问题、以及一些不作为慢作为的基层政法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强有力的“铁拳”行动。尤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社会舆论关注、人民群众需要的突出问题,重拳开展打击整治行动。要通过社会治安大整治,努力实现被通报警示地区得到有效整改、治安面貌明显转变、人民群众基本满意的工作目标。同时在整治活动中要立足长远,注重提高党委政府对治安工作的重视度,注重提升基层执法机关服务管理水平,注重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治安管理的意识,努力营造好“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三是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城区社会治安长效机制。大走访、大整治活动是阶段性的工作安排,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城区社会治安稳定好转的长久之策。今明两年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之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省、市有关部署,结合这次大走访、大整治成果,攻坚克难,总结经验,全力推进,尽快建成富有阜阳特色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今明两年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努力实施好人口信息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保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枪爆危化物品信息系统、视频监控和联网报警系统等建设。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还要高度重视人本建设,倾力做好“人防和意识防”的工作。要发挥领导者、专门机关人员、社会志愿者、社会治安辅助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等“五种人”在“人防和意识防”工作中的积极性。总之,要通过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的有机结合,确保社会治安防控效应的最大化。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城区社会治安大走访、大整治活动,是市委、市政府在农村治安大走访、大整治取得实效的基础上,部署的一项重大活动,涉及到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一要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综治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城区大走访、大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安排好走访民意、整治治安、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等各项具体工作,努力从解决主要矛盾入手,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提高。
二要营造声势。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力度。报纸、电台、电视台要设立大走访、大整治活动专栏,大张旗鼓地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宣传集中整治取得的重大成果及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真正在全市形成“人人关心走访整治活动,人人支持走访整治活动,人人参与走访整治活动”的浓厚氛围。
三要加强督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活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狠抓大走访、大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市综治委将成立督查组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督促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综治办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通过阶段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暗访督查等手段,随时了解和掌握活动进展情况。对那些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责令补课;对那些不重视平安建设,黑恶势力和盗抢团伙得不到及时打击,重大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以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强有力的督促检查,使走访整治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治安承包的责任范围治安承包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从开始的农村治安承包到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单位团体,由于各地面临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治安承包的具体模式、业务范围等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认为治安承包的范围涉及两类:一是治安防范承包,它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属于群防群治的一种,大多事项属于私权范畴,例如治安巡逻、纠纷调解、对违法分子的检举和扭送等,因此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进行治安承包,但其中有些范围如治安巡逻,具有双重属性,涉及公权力。二是治安管理承包,这里主要是指治安行政管理权力,即我国公安机关的权限,如治安处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奖励权等,都属于公权力。在我国实行治安承包的省市中,大多属于治安防范的承包,随着治安承包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地方开始将部分治安管理权也进行了承包,如浙江嘉兴模式,暂住人口管理、村内闲置房屋出租等本属于公权力的权限一并承包。我国的法律对治安承包的具体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造成了各地治安承包实践中业务不统一,常常表现得很混乱。(二)治安承包责任合同的属性对于治安承包合同的性质,广大学者对其意见也很难统一。有人认为它属于民事合同,需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也有人认为它属于行政合同,需按照行政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民事合同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双方是否是基于平等、有偿、自愿、等价的原则做出的决定,治安防范合同中有些承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有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书,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基于各自的意志自由做出的选择,因此这类合同属于私权范围,不涉及公权力。这种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归民法处理。签署行政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合同的内容主要围绕公权力展开。但双方也得基于意思自由。在治安承包合同中,有些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如公安局。另一方是社会组织、私人单位、个人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彼此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拥有行政优益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拥有一些特权,例如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最终定谁,由他们自己决定。同时,合同中的内容也要受行政法的约束。治安承包合同中的治安巡逻,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管理等明显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对于治安承包合同的性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或说法,可能属于民事合同也可能属于行政合同,真出了问题还是得依靠法律,根据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三)治安承包责任的承担治安承包中的一些业务本属于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的职责。但在承包过程中,有些公安机关管理不到位,当甩手掌柜,将本该由政府主导负责才有成效的项目也承包给私人,而这些私人往往没有执法资格,也不懂法,这就导致他们在落实承包合同时,常常滥用权力,任意搜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假冒侦查,刑讯逼供,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些权力本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然而这些权力承包给私人后,他们的目的不是以服务为主,而是为获得巨大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发生权力寻租的事情,当出现承包人违法违纪,破坏承包合同内容,特别是那些本不应该由他们承包的项目,这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例如,在治安承包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可不可以以刑讯逼供罪对其定罪呢?要知道刑讯逼供仅试用于政府执法人员,私人是不适用的,那么又该如何给他们定罪呢?依据什么法律处置?公安机关,滥往外承包权力,是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这些问题现在都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治安承包责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治安承包面临的法律困境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治安是我党、政府及其专门机关才拥有的权利义务。在目前的法律之中,无法找到公安机关可以将治安维护职权赋予社会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专门规定。1.治安承包权力的赋予没有法律根源。现在社会流行的治安承包模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有的由公安部门带头,各地具体展开;有的是公安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合作进行治安承包;还有就是由基层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街道办、乡镇政府等;还有由各村委、各单位自发组织。但不管哪种承包模式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找不到权力来源的法律规定。2.治安承包内容缺乏规范。治安承包在法律困境解决之前,应该至少有一个规范的规定。目前存在的治安承包在类型和范围方面显得很随意,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例如合同中载明承包者负责某某街道的治安巡逻工作,我们知道违反治安的行为有很多,承包者对所有行为都有管控权吗?还是有所限制。当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如何处理?是直接罚款还是扭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罚款的可以处罚多少?这些都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具体实行中,显得很混乱,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治安承包可能会走向异化,难以推广发展。(二)治安承包遭遇的制度障碍治安承包不但存在法律困境,还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1.管理缺位。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案件,工作压力巨大,因此,很多公安机关为减轻民警压力,大力推广治安承包,一包了之,公安机关自身却放松了警惕。导致对社会治安脱管失管。2.,权力寻租。维护社会治安本来是依法规定的训练有素的公安民警的任务,实行治安承包后,由于承包者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根本就不懂法律,治安承包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利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同时,还有一小部分承包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徇私枉法,大搞权钱交易,大大违背治安承包的初衷。
三、走出治安承包责任困境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