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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 逻辑学 必然地得出
[中图分类号]B81-0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28-06
“是”是否是逻辑学所必需的东西?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是必需的,而在其他的逻辑学理论中则可能不是必需的,例如在现代逻辑中,“是”其实已经被抛弃了。程仲棠先生会认为,上述的回答显然不够彻底,“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也是可有可无的,他本质上要反对的论题乃是“无‘是’即无逻辑”。通过证明“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可有可无的、在斯多葛逻辑和现代逻辑中则根本不出现,他向我们表明,“没有‘是’逻辑照样运行,”(以下简称《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为程文)。在论证中,他将“逻辑”与“逻辑学”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尽管他曾有意识地将“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区分开来,但实质上并不能帮助我们弄清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区别。当然,他的这种尝试本身是积极的。与此相反,王左立先生则对区分“逻辑本体”和“逻辑理论”持批判态度,他认为,“没有客观的逻辑本体”,“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以下简称《也谈无“是”即无逻辑》为王文)。可见,他并没有发现程先生的观点的问题所在。不仅如此,他还抹杀了逻辑本体,认为它“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因此也可以说,他因批判过度而忽视了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一、逻辑与逻辑学
逻辑学不同于逻辑,从直觉的意义上说,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似乎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前者则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例如文字)得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东西。在不强调“逻辑”一词的严格意义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它们的区别:各种各样逻辑理论、系统使用了不同语言、采取了不同角度来刻画客观的但又无法被经验的逻辑(思维)。人们在谈论那些理论和系统时习惯于称呼它们为“某某逻辑”但是当我们着意要考察逻辑与逻辑学的关系时,则必须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其实,程文的讨论也涉及到了两种“逻辑”,其一乃是张东荪等人提出“无‘是’即无逻辑”观点时所意味的。“逻辑”,其二则是可为全人类所共同具有的“逻辑”。这两种“逻辑”实际上有所不同,是两个层次的东西。关于此点,王路先生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于是,就程文的引文而言,第一种“逻辑”显然是指“由语言表述出来的”具体的逻辑体系或逻辑理论,即逻辑学,而第二种“逻辑”则是“被语言所表述的”逻辑或逻辑思维。但问题是,程文在提出其所要反对的观点即“无‘是’即无逻辑”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其中的“逻辑”一词究竟是指逻辑还是逻辑学,更没有对二者加以严格的区别。
假设程文的引文准确无误,那么张东荪在论述其观点时,总是针对“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如“张东荪认为,形式逻辑是西方语言系统的产物,中国语言不合于其系统,自与此种逻辑有‘杆格不入’之处。”“(张东荪)最后作出结论说:‘此即所以中国没有西方式的逻辑的缘故了’”。显然,张东荪在这里所谈的“逻辑”乃是一种逻辑理论或逻辑学说,是逻辑学。而且程文也肯定了这一点,因为作者说:“我也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学,而只有逻辑理论的萌芽。’”“张东荪基于文化主义逻辑观而创立的无‘是’即无形式逻辑论,就为‘是’的逻辑神话奠定了基础。”而这里所谓的“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准确地说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确只产生于西方,即为使用包含to be语言的民族所创造,它当然不是某种可以为全人类共同具有的“逻辑”(这里的“具有”不是就使用而是就创造的意义而言)。但是从将“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说成“中国古代无逻辑”那一刻开始,程文就注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含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不但没有逻辑学,而且没有逻辑思维,这样,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岂不是完全落空?”如果受到民族自尊心的激发,我们也许会同意上述质疑,而且“无‘是’的民族没有逻辑思维”这样的观点也的确很荒谬。然而,这里却产生了一个严肃的问题:程文所质疑的不应该是“无‘是’即无形式逻辑”吗?程文的论点悄悄地发生了转变。无疑,这是由概念上的混淆所造成的。
这种混淆在程文中还有多处体现。程文在开始处明明要反对的是“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之间具有共同的核心”这个观点,即“从无‘是’即无本体论,推出无‘是’即无逻辑学。这是一个类比推理,依赖于一个哲学预设:形而上学(核心就是本体论)与逻辑学的根本性质是相同的。”但在接近结尾处得出的结论却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因为,逻辑“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异”,而形而上学则“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Ⅲ单独而言,两处的具体论述并没有什么问题。它们有着独立的意义。但在将它们纳入同一个论证的整体之中后,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整个论证的问题所在:后者的“逻辑”与前者的“逻辑学”含义根本不同,而在程文那里最终还是被等同视之。尽管“逻辑和形而上学有共同的核心”这样的观点的确存有问题,因为正如程文所表明的那样,现代逻辑中是没有“是”的,但归根结底,程文所要反驳的应该始终是“王路先生的观点”才对。而事实上,王路先生也指出,“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程文似乎没有注意到这其中存在的差别,于是为了证明“是”不是“逻辑”所必需的东西,不得不求助于区别“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这两个概念。当然这种尝试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区别乃是在没有摆脱上述混淆的前提下进行的。程文认为,“‘逻辑本体’……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是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对于“逻辑本身”,可有两种追问方式:(1)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具有全人类性的逻辑”,即“逻辑是什么”;(2)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由语言描述出来的逻辑”,即“逻辑学是什么”。但是,就“逻辑的研究对象”而言,这里的“逻辑”必定是指“逻辑学”,确切地说,是某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理论”。程文谈到,表示逻辑本体的语言形式可以不一样。同样的逻辑本体可以由于表达语言(即逻辑载体)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逻辑理论。那么这里的“逻辑本体”似乎就不能在“逻辑学”的意思上等同于“逻辑本身”,因为逻辑本体如果是逻辑载体所耍
表达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是各种各样的逻辑学说、理论。一个是所要表达的对象,一个是表达之后的结果,两者显然不同。不过,即便我们承认,程文这里所论述的“逻辑”是第二种理解意义上的“逻辑”,“逻辑学本身”即逻辑学所是的东西也不等同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程文举例说,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即逻辑本体。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逻辑本体,实际上是指逻辑学本体。当我们问“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是什么”时,按照程文的意思,也就是问“传统词项逻辑是什么”。而对此的回答则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这实际上也是“传统词项逻辑研究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怎么能说传统词项逻辑就是其所研究的对象即“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呢?事实上,程文的意思应该是传统词项逻辑所表达的本体意义上的逻辑乃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尽管这种观点可能有问题,但这种表述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程文没有说清楚这一点,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其混淆了“逻辑”和“逻辑学”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此外,程文似乎有意于将某种逻辑理论(例如三段论)作为一个层次,而将以不同语言表述该逻辑理论形成的东西(例如亚里士多德表述的三段论和严复表述的三段论)作为另外一个层次。但问题在于,当其谈到“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区别时,逻辑理论则相当于逻辑载体;而当其谈到“传统词项逻辑”及其不同的表述方式时,似乎又将逻辑理论放到了逻辑本体的层次。诚然,我们可以将后者视为在逻辑学层次上的再次分层。然而这种理解并不能全面地展现程文的本意,其中之混淆可见一斑。纵观程文,其为了反驳“无‘是’即无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确切地说,这里的形式逻辑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如果其指的是包括现代逻辑在内的所有逻辑学说的话,那显然是一个假的陈述。因为即便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自己也会承认,现代逻辑中没有“是”。而这样一来,程文也就至少失去了一半的意义)就将这个论题换为“无‘是’即无逻辑”
(显然将某种逻辑学说或理论与逻辑混淆了)。然后又将“逻辑”与“逻辑学”混为一谈,通过论证所有的逻辑学说或理论都可以没有“是”,进而说明其所要反驳的观点不成立,最终将该观点发挥为“无‘是’即没有逻辑学,没有逻辑,甚至也没有逻辑思维”,并对之一番痛斥。可以说,概念的混淆恰恰在程文的论证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逻辑与语言
如果说,从论点的转换来看,程文将逻辑视为逻辑学,这是一种混淆,那么在王文那里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混淆,即将逻辑学视为逻辑。
对于程文区分出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尽管这种区分并不清楚),王左立先生给予了批判:“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可能由于程文对于“逻辑本体”概念并未做出清楚而准确的说明,所以在这里,王文使用了“逻辑本体的假设”一词。与程文中的混淆不同,王文取消了逻辑的独立意义,而将其归之于逻辑学,把逻辑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视作在逻辑学中做出规定的结果。这是另外一种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混淆,澄清这种混淆,必须确立这样的信念:逻辑有着区别于逻辑学的独立的本体意义。
于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疑问:逻辑本体即“逻辑’’是由假设产生的吗?王文的回答是肯定,这是混淆逻辑与逻辑学的直接原因。反驳由三个部分构成。(1)要说明王文据以取消逻辑独立意义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将逻辑视为本体性质的东西并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2)指出取消逻辑的独立意义会导致王文的观点内部产生问题。(3)给予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以较为合理的解释,以便明确,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与逻辑学之间差别是不可以消除的。于是,即便我们相信或坚定地认为,存在“逻辑,,这样的东西,这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种逻辑实在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逻辑实在论就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王文在这里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论证,而是认为叶峰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正如叶峰所说的,“数学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是不同的观点”。数学实在论与逻辑实在论同样也是不同的观点,因为前者的问题源于其承认无穷数学对象的存在,导致了认识论难题;后者主要强调的乃是逻辑真理的客观性,以及逻辑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因此即便数学实在论被证明为是一种“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这并不代表逻辑实在论也是如此,至少这并不为前者的“错误”所直接蕴含。
既然谈到“逻辑”这个东西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那么难免会产生逻辑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对立。就承认逻辑的客观性而言,无疑就是一个实在论者;那么王文所持的无疑就是反实在论的立场,因为其否认了逻辑(本体)的客观性。如果再进一步追究的话,王文的观点应该非常类似于一种约定论,因为王文认为。“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接受一种逻辑理论就是接受一种使用语言的规则”:“人们无法根据逻辑本体构造逻辑理论。在构造逻辑理论时,人们所能凭借的只有语言。语言的结构对逻辑理论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逻辑理论的形态也必然受到语言的约束”,而约定论则是反实在论的一种,其主张逻辑命题的必然性或普遍性“来自于我们使用我们自己语言的方式”。显然约定论也是遭到质疑和批判的,而其中恰恰有意思的质问正是:“如果逻辑真理只是由于我们随意选取的某些语义规则和约定为真,那么它们怎么可能普遍适用于一切科学领域,独立自存的世界为什么会服从我们中某些人的一时兴趣呢?”。如果王文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回答,即逻辑真理(或逻辑命题)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承认(构造)这些逻辑命题的逻辑理论普遍地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遵守理论中的那些规则,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然而,这里可能存在这样的循环论证:那些逻辑命题和规则为何被“普遍地”接受?显然因为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为何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或承认了)它们。约定论难以摆脱追问,就像难以避免如此循环的回答一样。即便我们抛开约定论的问题,王文同样会面临这样的质疑:虽然一个逻辑理论在给出规则时依照的是语言的形式结构,那么语言的形式结构又是从何处而来呢?对语言的整理只是将这些形式结构发掘出来而已。如果它们也是构造的,那么尽管构造时可能很随意,但也得(或许是不自觉地)遵守起码的规则,即构造必须是逻辑的,因为逻辑将指明,哪些随意性的构造可能导致诸如循环论证或矛盾等不好的结果。否则,我们如何能从构造出来的东西中发现“正确的形式”呢?然而按照王文的观点,一切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不是在构造之后才会产生的吗?似乎逻辑有可能在构造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着,因为我们的一切行为及结果如果要具有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就必须首先有一基本的判定原则,在一切关于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的问题产生之前,首先应该问的则是是否合乎逻辑。在这里,王文的观点遇到了麻烦:逻辑的规则是通过构造而产生出来的,但是构造本身又必须遵守逻辑的规则,而构造要遵守正在构造的原则,这正如工匠用一个正在锻造的锤子来锻造这个锤子一样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承认“逻辑”这样的东西是实在的,那么麻烦似乎就可以消除了。然而,王文指出,如果逻辑是一种实体,那么我们就落人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事实上,王文将弗雷格与柏拉图主义相提并论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柏拉图认为我们感官所直觉的世界并不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世界,而是变动不居、虚幻的世界,是实在世界的表象或现象。但是弗雷格显然并没有这么做,他只是认为“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觉的东西”,而且“也不是表象”,所以它必须属于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义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实际上逻辑并不是所谓的实体,它既不类似于实际存在的事物,又不是像飞马那样的虚构对象,也不像数学研究的抽象对象。因为实体要么被理解为“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此为第一实体),要么被理解为“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显然逻辑既不是个体,也不是所谓的属,正像数学关系本身不是实体一样(尽管实在论者认为数是抽象个体),逻辑也不是实体。
正如有的哲学家所说,“逻辑充满世界”,但逻辑却不是物质世界中的任何感觉事物。对于所有的感觉事物,我们都能说出有意义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表达了关于感觉事物的事实。“逻辑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世界的一个映像。逻辑是先验的。”这就意味着,逻辑不在世界之中。因此,逻辑应该是不可说的。我们无法像描述一座雕像那样直接用我们的语言对逻辑进行刻画。然而,我们显然可以通过分析那些体现逻辑的语言来了解逻辑。逻辑整个地体现在我们的语言之中,它不是显现于语言的内容上,而是展现在构成语言的结构上,而语言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言语,乃是命题的总体。就语言的具体内容而言,我们不能称其为逻辑的或非逻辑的,所以逻辑并不体现于单个的原子命题(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或命题变元(如“p”)上。当我们称一个东西是逻辑的,总是就其结构形式而言,而当我们说一个形式是逻辑的,实际上是说所有具有这种形式的命题都是真的。因此,逻辑不是体现在任意的命题形式之中,在“Fx”和“FxQ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我们依然看不到逻辑,只有在“FxF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逻辑才得以体现。于是可以说,逻辑体现在逻辑命题(重言式)的结构形式之中。这种结构形式在语言(不管是自然语言还是人工语言)从来都是表现为一种语言的结构形式,因而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语言的形式结构就是逻辑,但逻辑乃是体现于此的。虽然我们无法明确。这是否是解释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的唯一理论,但上述观点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不同于王文的更为合理的思考方向。沿着这种方向,我们发现,逻辑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恰恰在于其具有本体性质,并非像逻辑学的系统或理论那样由假设或构造而成,而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客观的。面对王文抹杀逻辑本体(或本体性质的逻辑)从而产生在其理论内部无法消解的问题,承认一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对于逻辑命题(真理)的普遍性而言的确是必需的。当然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这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并不像王文所意味的那样是一个实体,因而它与所谓柏拉图主义没有关系,那么王文的反驳自然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合乎逻辑与“必然地得出”
逻辑是实在的,而又不像实体那样。就像框架之于建筑的情况一样,能够被我们感觉到的就是墙与屋顶,而建筑的框架并不是某种物质性的东西。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这个建筑是有框架的。如果不幸的话,一场大火将建筑毁掉,我们会发现,在原来的墙和屋顶成为断壁残垣的同时建筑的框架也不见了。或许有人会因此反对说,框架依附于物质性的墙和屋顶。然而,当我们考察的不是一个实在的建筑而是一张建筑框架图时,就会发现没有那些物质性的墙和屋顶,框架依然是实在的,尽管这时框架是通过线条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线条表示的不是框架,而是墙与屋顶)。我们如果非要说框架依附于一定的物质,那么至少这种依附关系不同于门窗与墙之间的依附关系。因为,框架整个地是从那些建筑或建筑图中显现出来的,它与那些墙、屋顶以及线条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这一点还不能让人信服,那么原因可能就是,我们总是以为结构是我们能够通过感官觉察出来的。为了更为本质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承认无论是建筑还是建筑图都能够帮助我们“看到”框架,其中我们见到的墙、屋顶都确有其物,我们所见到的线条确有其代表物,可是框架既不是“其物”,又不代表“其物”。或许我们可以说其背后也有一个东西在支持着它,但不管怎么样,那个东西肯定不是什么心理构造出来的东西。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弗雷格的真知灼见,当一个东西不是心理的东西,那么就肯定是实在的,无论它是实在的物质还是实在的结构。逻辑的实在性也如此。然而,人们恐怕更倾向于认为,逻辑与建筑的框架不完全相同,而命题(或语言)的结构却与框架相似。这一点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上述说明了,的确有第三种类型的实在,其既不同于具体事物的实在,又不同于心理产物的实在(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而逻辑是实在的,其实在性是不可否认的。其实在性的确立,产生了这样两个有利的结果:(1)这再一次说明,逻辑学的理论或系统可能包含了主观构造的因素,这与逻辑不同;(2)与我们的常识不相一致的是,即便一个理论或系统通过“必然地得出”将逻辑刻画出来(即做到了合乎逻辑),也不能说其本身就是逻辑。显然,这是我们难以严格区分逻辑与逻辑学的病根所在。第一点在前面我们已经做出较为详细的讨论,下面将着重说明后一点。
严格地说,逻辑的确不同于命题的结构,实际上也不能简单地说它体现于命题的结构中。如前所述,逻辑是通过逻辑命题即重言式,确切地说是其结构体现出来的。当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人们会认为我说了一句假话。便我说“亚里士多德是颜色”,人们也只会认为我在这里的谓词使用不当,没有遵守一定的语法规则,而不会说我逻辑混乱。然而如果我说“亚里士多德是颜色,因此,他不是颜色”,在语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说我在逻辑上犯错误了。因为逻辑并不在简单(原子)命题的结构中显现。当我们提起“不合逻辑”这样的说法时,总是就形式或推理而言的。重言式具有合乎逻辑的形式,而矛盾式所具有的形式是不合逻辑的。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解释一下:逻辑在重言式的结构中得以体现以及在合乎逻辑的形式或推理中显现出来。这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语法的方面和语义的方面。这两个方面能够彼此协调一致的吗?当然。“必然地得出”这种提法将这两个方面协调起来:一个推理是逻辑的,这就意味着由其前提真可必然地得到其结论为真,换言之,其前提和结论构成的蕴涵式是重言式。相反地,对于一个逻辑命题而言,我们可将之等价地变形为一个蕴涵式,于是我们知道,由其前件(前提)为真,必然可得出其后件(结论)为真,不管我们是否能够构造出从该前提到该结论的一个推理。王路先生主张:“必然地得出”道出了逻辑的真正意义。他更倾向于接受“无‘必然地得出’即无逻辑”这个观点。我认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必然地得出”的确向
关键词: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中图分类号:B81-095文献标识码:A
CharlesSanders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tothe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K.Clifford评价“CharlesPeirce...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Begriffschrift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Hopkins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鏟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Critical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枰康鞯氖牵琍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同“——”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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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CharlesSandersPeirce.CollectedPapersofC.S.Peirce(Vol.1-8)〔C〕.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1-58.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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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RobertBurch.ValentalAspectsofPeirceanAlgebraicLogic〔J〕,ComputersMath.Applic,Vol.23,No.6-9,1992.665-677.
Peirce:TheScientistandLogician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也是支撑人类思维大厦的基础性学科。在大学教育中,它是培养求真精神与创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学教育旨在培养创造型人才,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和语言表达等能力,而这些都是以逻辑思维素质为基础的。但就是这样一门重要学科,在我国的地位并不高,它有时被当作形而上学加以批判,有时被当作形式主义而饱受歧视;而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它也同样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境况。“在高等教育中,普通逻辑作为一门课程大有被驱逐出课堂之势。逻辑学教师的数量与学术水平急剧下降。”“我国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已经没有逻辑学了。即使部分高校的部分专业设有逻辑课,但他们已经把逻辑学由原来的必修课改为选修课。有些专业虽然把逻辑学作为必修课,但教学学时较以前有所减少;师资队伍状况堪忧;逻辑教学的观念、内容、方法与素质教育要求不相适应。”而这些都与逻辑学基础学科的地位极不相称。尽管造成我国逻辑学教学和研究不景气的原因很多,但与人们尚未充分认识逻辑学的地位和作用不无关系。因此,要促进逻辑学教学与研究的繁荣和发展,重新认识逻辑学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且极具生命力的科学,在其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在现代,也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曾有过辉煌时期,都曾涌现过丰富的逻辑思想、逻辑学著作和一大批逻辑学家,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正是由于逻辑学对现代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的重大影响,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年编制的学科分类中,明确地将逻辑学列为相对于技术科学的七大基础学科的第二位,即: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球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在1977年版的英国大百科全书中,逻辑学被列为知识的五大分科之首,即:逻辑学、数学、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历史学和人文学(主要指语言文字)、哲学。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地位之重要,影响之深远。
一、逻辑是各门科学产生和发展的必要工具
在人类知识系统中,逻辑是最早产生的知识之一。逻辑理论和方法对其他各门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均有着重大的影响,逻辑是促进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进步的基础科学。即便是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尽管科学的门类众多,内容不同,研究方法各有所异,但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逻辑。因为任何一门具体科学都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命题、推理构成的理论体系。同时,随着科学不断地向前发展,其理论体系也要随之不断地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建构,而这都离不开逻辑学的参与,离不开逻辑知识的应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因此,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要运用逻辑以形成具有严密、科学和逻辑性的理论体系。没有必要的逻辑知识,没有良好的逻辑训练,人们就不可能创造出高水平的理论。英国物理学家法拉第和丹麦天文学家第谷的教训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道理。法拉第曾经首次对光的电磁学说提出过基本理论,但由于他的表述缺乏合乎逻辑的论证,一直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而在他之后的另一位物理学家麦克斯伟,在表述光的电磁学说基本理论时,由于概念准确、判断恰当、论证合乎逻辑,很快得到了学术界的公认,成为光的电磁学说基本理论的创始人。丹麦著名的天文学家第谷,长期观察行星绕日运动,三十年如一日,共观测750颗星,并记录了它们的相对位置的变化,从而积累了丰富的感性材料。但由于他不善于理论思维,缺乏逻辑素养,终究未能揭示出行星运动的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当真理碰到鼻尖上的时候还是没有得到真理”。而他的学生和助手开普勒,精于理论思维和逻辑推演,因而能够借助老师所积累的宝贵资料,发现了行星运动的三大定律。可见,任何科学理论都必须以逻辑为基础,必须合乎逻辑,不合乎逻辑的理论绝不是科学理论。如果没有逻辑的参与,所有科学的产生都将成为不可能。严复在介绍逻辑学时曾说:“是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
此外,逻辑学的昌盛与否在某种程度上还决定着整个科学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发达程度。如我国近代科学落后于西方的重大根源之一,就是我国在逻辑学研究和应用方面一直落后于西方。爱因斯坦认为,近代西方科学的发展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上的:一是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体系,二是近代实验科学家创立的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即培根为代表的归纳逻辑)。正是由于有了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西方近代科学才得以稳步发展,也正是由于缺乏逻辑基础,缺乏逻辑传统,尽管中国有引人称羡的悠久文化,却没有产生一门系统的自然科学。尽管我们历代科举制度培养了500多名状元,还有不计其数的进士、举人、秀才,却没有培养出一名牛顿或爱因斯坦式的科学家。著名历史学家、美国最富盛名的中国问题观察家费正清教授在论及中国近代科学不发达的问题时也认为:“中国科学未能发展同中国没有订出一个更完善的逻辑系统有关”。
二、逻辑是获取新知识的重要工具
恩格斯曾经指出:传统形式逻辑“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174。逻辑对获取新知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靠演绎、归纳和类比等推理方式实现的。具体地说:我们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将已知的一般原理、规律的知识应用到个别的特殊事物上去,从而得出新的结论,获得新的知识;或者运用归纳推理,由已知的个别性的知识概括出一般性知识,从而扩大我们的知识面,获得新的知识;我们还可以运用类比推理,通过从个别到个别认识方法,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获得新的知识。
在人类文明史上,依靠逻辑推理获得重要科学发现与发明的史实比比皆是。欧几里德几何学就是根据已知的若干公理,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一系列人们原先未曾发现的科学定律的。爱因斯坦为此曾感慨地说:“我们推崇古代希腊是西方科学的摇篮。在那里,世界第一次目睹了一个逻辑体系的奇迹,这个逻辑体系如此精密地一步一步推进,以致它的每一个命题都是绝对不容置疑的——我这里说的就是欧几里德几何。推理的这种可赞叹的胜利,使人类理智获得了为取得以后的成就所必需的信心。”著名的化学家门捷列夫运用归纳推理,发现了化学元素的周期律,创建了元素周期表;同时他还根据元素周期律,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了当时尚未发现的3种元素,即在元素周期表上序数为21的钪、31的镓、32的锗。类比推理在科学发现与发明中具有开阔思路、触类旁通的特殊作用。人类许多重要科学理论的创建往往是通过类比推理触发的。如哈维的血液循环理论、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魏格纳的大陆漂移说、卢瑟福的原子模型理论等。同样,许多重大技术的发明也往往是通过类比推理触发的。如鲁班对锯的发明、瓦特对蒸汽机的发明、计算机技术、克隆技术等。德国著名的科学家、哲学家康德曾经强调:“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路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由此可见,逻辑是获取新知识的重要工具。
三、逻辑是培养创新思维和创造性人才的重要手段
据有关专家预测,发达国家将在2010年建立起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国家高新技术体系,发展中国家将于2030年达到这个目标,整个人类将在21世纪下半叶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随着这一时代的到来,知识创新将成为社会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创新人才将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此,我国要在知识经济时代占有一定的地位和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逻辑是培养创新思维和创造性人才的重要手段。
逻辑思维作为文明人与野蛮人的根本区别之一,是人类不断发展进步的表现。在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中,严谨而科学的逻辑思维能力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带有基础性的素质。逻辑思维能力不但具有创新功能,而且还是创新思维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坚强后盾。一个人如果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就容易出现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合乎逻辑、论证没有说服力等诸如此类的逻辑错误,就难以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即使他的创新意识非常强烈,也难以使其思维准确严密地反映客观实际。从一定意义上说,创新思维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离不开逻辑思维的基础能力。所以,创新人才只有掌握了必要的逻辑知识,受到良好的逻辑思维训练,具备了较高的逻辑思维素养,才能运用创新思维进行创造。
关键词:结构主义;现代逻辑学;结构;关系
关于数学与逻辑的关系问题,费雷格学派主张:“数学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布尔学派则认为:“逻辑学是数学的一个分支”[1]220。不争的事实则是: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它们“血脉相连”、“生命相依”,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1]220。从逻辑学和数学双重视域来看,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可以说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其高度抽象性和形式化特征决定了它像数学一样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现代逻辑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
逻辑哲学就是对逻辑进行哲学反思的科学。而数学哲学是数学的基础,“是研究数学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其他问题的知识体系”,数学哲学研究的问题最后都会涉及到数学与逻辑的关系[2]15。虽然逻辑哲学与数学哲学在研究的论题、研究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由于逻辑(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与数学具有如下共同特征:纯形式化特征、高度抽象性、极端精确性和严格性、广泛的应用性[2]15-16。这些共同特征以及数学和逻辑学常常具有一批共同或类似的课题,决定了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哲学思考,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数学的哲学思考。就像逻辑学与数学不能相互剥离一样,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其实也是很难剥离开来的。
20世纪以来,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结构主义是否在逻辑学中也有所反映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结构主义的四大学派及其基本观点
19世纪,在微积分的算术化和集合论的建立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数学基础的三大学派——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主张哲学唯一合法的研究领域是逻辑学,数学哲学则是研究数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学和逻辑语义学[3]9。
20世纪初,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全性定理说明,逻辑分析以存在建构自身作为参照,不然则会陷入无穷回归;而逻辑分析则是在集合论语言的基础上建构数学存在,这些观点蕴含了结构主义的思想[3]9。20世纪60年代,奎因认为,约束逻辑变元的取值其实就是存在,哲学本体论可以通过语言加以研究,利用语言可以研究存在,结构主义因而进行了数学哲学的范式转换。关系与其所依附的所有个体共同组成结构。根据结构所依附的个体的不同类型来看,数学结构主义主要包括四大学派:集合论结构主义[4]184-211[5]、先物(anterem)结构主义[4]188-198、范畴论结构主义[6][7]、模态结构主义[8]。
集合论结构主义使用模型论中熟知的方式,来描述数学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模态结构主义,不是通过对结构或位置进行字面上的量化,而是通过借助于适当的关系和定义域的(二阶)逻辑可能性,来满足经典公理系统的隐含定义条件[4]185。先物结构主义则主张:利用结构中的位置可以定义数学对象,数学对象的指称则要求结构与能够例示它们的任何系统是相互独立[9];数学公式能够由相干公式来描述,而且这些相干公式能够由实际存在的先物结构来满足[10]。范畴论结构主义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结构保持映射,为数学结构提供系统概念,从而为数学作出哲学解释[7]。夏皮诺(Shapiro)认为,虽然这些学派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不论是从主流数学的目的来看,还是从某种更深层次的哲学意义来看,这几大学派其实是等价的。例如:处理哲学问题的一种方法与处理这种问题的其他方法,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通过系统间的自然转换来表达[4]184。这些学派通过语言的途径,把数学哲学引向了对意义和真理的探讨以及对数学对象的存在建构[3]10。
结构主义对数学存在的语言建构是建立在逻辑主义、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这三大学派的研究基础之上的。这三大学派认为:结构主义可以利用语言框架来建构数学对象,这一点在模态结构主义和集合论结构主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使得结构主义的本体论建构与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研究之间能够建立起密切的关系,从而为逻辑学与本体论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3]12。范畴论结构主义挣脱了逻辑语言的束缚,创立了崭新的本体论语言,在把语言纳入存在的内涵的同时,还把存在上升到了语言的境界,并通过集合论与逻辑语言保持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得存在建构能够像逻辑建构那样成为严密的科学[3]13。
二现代逻辑学具有结构主义特征
形式主义是20世纪上半叶出现的一种数学哲学思潮,它是极端唯名论在数学中的具体体现。而形式化则是现代逻辑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形式化过程一般包括:进行预备性研究、构造形式系统并对其进行解释、关于形式系统的元逻辑研究这几大步骤[2]124-130。具体地说,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的现代逻辑学形式系统,一般都遵循这样的研究思路:首先,根据研究对象给出一个没有歧义的形式语言,目的是规定哪些符号串是所研究的形式系统的合式公式;其次,给出这一形式语言的语义解释,这需要利用赋值给出合式公式有效性定义;然后,给出这一形式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再次,根据这一形式系统的语言、语义、公理和推理规则,寻找相关定理;最后,研究系统的可靠性、完全性、可判定性和复杂性等等。
哲学本体论是研究隐藏在真实世界背后存在的最高本质,即对本体、属性和关系进行哲学思考。因此,现代逻辑学本体论的现实原型就是现实世界的本体、属性和关系。从科学哲学的视角看,不论是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还是逻辑学,一般都遵循着相同的研究思想——结构主义的研究思想:重要的不是个体对象、集合,而是所研究对象的结构以及结构之间的关系。正如高斯所说:“数学是关于关系的科学,从关系中可以抽象出任何概念。”彭加勒也认为,“数学家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11]1-34。计算科学的基本特征就是研究对象的构造性的数学特征,并利用定义和解释,在对现实中的对象进行抽象和模型化的基础上,给出相关定理的证明[12]89。
从19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动态逻辑(包括命题动态逻辑、量化动态逻辑)、认知逻辑、广义量词理论、类型逻辑语法、范畴类型逻辑等逻辑分支,都或明或暗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方法,即对象的结构化的总体特征常常靠利用公理化方法、对象间的映射与同构来加以研究。从20世纪以来,作为数学哲学的结构主义,就已经成为研究逻辑学的主导方法,在模态逻辑、命题动态逻辑、广义量词理论和范畴类型逻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总体上看,结构主义的特征在逻辑学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正是这一结构主义特征激发了逻辑学界、科学哲学界等对结构主义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
笔者认为:不论数学结构主义有多少种学派,也不论各学派之间有何分歧,逻辑学,尤其是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几乎都或隐或显地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说,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学主要是描述各自论域中的各种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而不必考虑具体对象的内在的品质,不同的逻辑对象可以由其相应结构的性质或结构之间的基本关系来表示。
比如:模态逻辑充分考虑了含有“可能”和“必然”的模态语句的这一命题结构,引入了“可能”和(或)“必然”模态词,对传统的一阶逻辑进行扩展而得到的。因为预设的公理和推理规则不同,而得到的模态系统也不同,对这些模态系统的框架进行解释就可以得到不同的模型。认知逻辑则是模态逻辑的改版,即:把模态逻辑中的必然算子,解释成相信算子或知道算子等而得到的。虽然各个逻辑系统千差万别,但是,各个系统所给出的句法和语义,以及随之而定义的框架与模型和在此基础上对可靠性和完全性、可判定以及复杂性的探讨等等,都或隐或显地彰显了结构主义的特征。
由于很多数学都研究抽象的结构,因此,数学结构主义在数学哲学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根据数学结构主义的观点,数学理论描述各自论域中的结构的性质,而不必考虑所讨论对象的内在品质[13]。狄德金主张把数学结构作为以集合、运算和关系的系统的基础,并认为同构概念与结构的类型紧密相关[3]10。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结构”或“结构映射”的概念,数学只有利用集合论,或者只有利用作为结合论的一个分支的模型论,才能够准确表征结构、结构映射等概念。因此,集合论就成为结构主义重建数学的语言基础,成为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作为现代逻辑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的广义量词理论,集合论语言是其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也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下面,笔者将以广义量词理论为例,来考察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体现。
三结构主义在现代逻辑学中的具体实例
广义量词理论是揭示广义量词的普遍语义性质和推理特征的自然语言逻辑理论。集合论视域下的广义量词是通过对自然语言中的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进行语义解释后而得到的。即:广义量词对应于所有名词短语或其限定词的指称。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也是广义量词。可见,广义量词理论是在一阶逻辑和集合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对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是建立在标准模型论的基础之上,广义量词的量化论域是由个体组成的集合,真值的模型论概念则是利用非逻辑符号的解释和量化论域来加以表述的[14]40-41。广义量词理论以集合论语言作为其基本语言,而集合论语言是结构主义表述各种数学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语言,因此,广义量词理论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数学结构主义的思想。
(一)广义量词的同构闭包性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1957年,莫斯托维斯基(Mostowski)为〈1〉类型广义量词附加了这样条件:不允许我们对论域中的元素加以区分。1966年,林登斯托姆(Lindström)把这一条件推广到更为普遍的情况,而且这一条件得到了逻辑学家的公认。这一条件被称为同构闭包(isomorphismclosure),即:在逻辑中,只有结构才是重要的,个体对象、集合本身并不重要。这一思想与数学哲学中的结构主义思想不谋而合。用逻辑的术语来表述同构闭包的思想就是:如果一个逻辑语言中的语句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该语句在所有的同构模型中为真。即:逻辑是主题中立的[14]95。如果逻辑是独立于主题事物,那么逻辑常元将在论域间的任意双射下都是不变的,或者更弱一点地说,逻辑常元在论域的任意置换下是不变的[14]324-325。比如:假设把“学生”一一映射成“狗狗”,把“面包”一一映射成“骨头”,把“在吃”一一映射成“在啃”,那么,如果“每个学生最少吃三块面包”在一个模型中为真,那么“每个狗狗最少啃三块骨头”肯定在其同构模型中也为真。这说明,“每个”和“最少三(块)”具有同构闭包性。可见,逻辑学对所有对象都同等对待,逻辑性质不但在严格变换下是不变的,而且在所有双射下也是不变的[14]325。
同构闭包不仅仅局限于量词。比如,命题联结词也不关注主题事物:合取词可以统一运用于两个语句或两个集合或两个别的对象,而不考虑这两个对象的具体内容,仅仅考虑这两个对象的结构。这说明,同构闭包表达的思想与结构主义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对于自然语言量化而言,同构闭包具有重要的意义。莫斯托维斯、林登斯托姆、塔斯基和范本特姆都认为,满足同构闭包性是满足逻辑性的必要条件[14]327-328。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在实践中提出的所有形式语言都具有这样的性质:真在同构下得以保持,在系统中使用的所有算子以及由这些算子定义的别的所有算子,都满足同构闭包性[14]328。
(二)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从语法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变元约束算子,此算子把每个定义域与其任意子集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联系起来。从语义的视角看,一个广义量词是一个映射,此映射通过表征广义量词的论元集合的性质或论元集合之间的关系,来揭示广义量词的语义性质[15]。例如:每个亚氏量词(即:all、some、no、notall这四个特殊的广义量词)实际上表示的是个体的集合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二元关系。比如:在“所有学生都去操场了”中,令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这一语句就可以表示为all(S,P)这一三分结构,其真值定义all(S,P)⟺S⊆P的意思是,集合S是包含在集合P中,即: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包含在所有去操场的个体组成的集合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广义量词理论很好地诠释了数学结构主义的内涵。比如:all(S,P)这一三分结构还可以表示“所有的人都是要死的”、“所有的狗狗都要睡觉”、“所有的大米都吃完了”等等,这里的“学生”“人”、“狗狗”“大米”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S,以及这些对象分别与“去操场了”、“要死的”、“要睡觉”和“吃完了”等对象所组成的集合P,这些具体对象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语句都可以用all(S,P)这一三分结构来加以统摄。其真值条件就是,当S⊆P(即S包含于P时)时,all(S,P)就为真。
(三)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也展示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是广义量词最为重要的语义性质。例如: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令S表示论域中所有学生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认真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P′表示论域中完成作业的个体组成的集合。“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认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完成了作业”可表示成atleast2/3(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单调性推理可形式化为atleast2/3(S,P)⟹atleast2/3(S,P′),由于P⊆P′,由P到P′,集合在增大,因此,这一推理体现了“至少三分之二的”这一广义量词的右单调递增的性质。而P⊆P′可以理解为,所有的P都是P′,这可表示成all(P,P′)。具体地说,就是:所有认真完成了作业的个体都是完成了作业的个体。这一单调性推理其实是省略了all(P,P′)这一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其形式化结构为:atleast2/3(S,P)∧all(P,P′)⟹atleast2/3(S,P′)。事实上,所有关于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都是省略了一个暗含前提的广义三段论推理。
可见,广义量词理论对单调性的处理所使用的基本语言也是集合论语言,这一语言也是结构主义的基本语言,因而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思想。1984年范本特姆提出的利用数字三角形方法,来表征具有驻留性、扩展性和同构闭包性的〈1〉类型和〈1,1〉类型广义量词的单调性,其背后也暗含了浓烈的结构主义思想。限于篇幅,不再详细论述。
(四)基于广义量词理论的广义三段论推理蕴涵了结构主义的思想
正如一阶逻辑的全称量词和存在量词是广义量词的特例一样,亚氏三段论也是广义三段论的特例。自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很长时期内,对亚氏三段论的有效性的研究,几乎都是采用的是非形式化的方法。自从有了广义量词理论后,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的研究,就可以用形式化的方法来对其进行表示和有效性的证明[1]155-202。而且利用广义量词理论,不仅可以对24个有效的亚氏三段论进行形式化,而且还可以对其进行公理化[16]。这种形式化的逻辑研究方法不仅拓展了逻辑研究的范围、提升了逻辑学的研究能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计算机科学中的知识表示、知识推理和自然语言信息处理。
广义量词理论完成以上这些任务主要还是利用了集合论语言,彰显了结构主义的思想。具体地说,就是充分利用了“含有〈1,1〉类型的广义量词Q的量化语句具有Q(S,P)这样的三分结构”这一知识。〈1,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左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与其右论元所组成的集合之间的二元关系。〈1〉类型的广义量词揭示的是所涉及的论元所组成的集合的性质。由于自然语言中的广义量词绝大多数都是〈1〉类型和〈1,1〉类型的广义量词,而且对〈1〉类型的广义量词的研究可以转化为对其〈1,1〉类型的亲缘广义量词的研究[1]46。因此,利用这一结构主义思想,就可以对自然语言中绝大部分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和有效性的证明。简言之,这一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具有很强普适性。
例如:“所有渴望暴富的人都是浮躁之人。大多数人都是渴望暴富的人。所以,大多数人都是浮躁之人。”其中的“大多数的”对应的是〈1,1〉类型的广义量词。令论域中所有人组成的集合用S表示,论域中浮躁之人组成的集合用P表示,论域中渴望暴富的人组成的集合用M表示。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表示方法,这一广义三段论,可以形式化为:all(M,P)∧most(S,M)⟹most(S,P)。利用广义量词的真值定义就可证明这一广义三段论的有效性。证明:假设all(M,P)与most(S,M)这两个条件均成立。根据all和most的真值定义可知:all(M,P)⟺M⊆P,且most(S,M)⟺|S∩M|≥|0.55|S|,因此,|S∩P|≥0.55|S|。再根据most的真值定义“most(S,P)⟺|S∩P|≥0.55|S|”可知:most(S,P)成立。证毕。对亚氏三段论和其他广义三段论的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均可以类似处理。可见,利用结构主义的形式化研究方法,可以简洁明了地对包括亚氏三段论在内的广义三段论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笔者多年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构主义研究方法普适性非常强。因为不论是自然语言中无处不在的广义量词的单调性推理,还是亚氏三段论推理,抑或是广义三段论推理,以及建基于这三种推理之上的语篇推理,都可以使用这种结构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形式化及其有效性的证明。
四结论
形式语义学是逻辑和语言交叉研究的产物,是在逻辑框架内构建的关于自然语言的语义学。关于自然语言的形式语义理论,其目标虽是处理自然语言的语义,但其实现步骤却是先构造自然语言的句法(这种句法是供语义解释之用而和语义对应的句法,不同于传统语言学理解的句法概念)。跟别的语言学理论如转换语法相比较,形式语义学侧重语义研究,但从自身的内部分工看,形式语义学也涉及句法,包括句法和语义两个层面的研究。
形式语义学中主要的理论有:蒙太格语法、广义量词理论、话语表述理论、情境语义学和类型逻辑语法。现分述如下:
由美国逻辑学家蒙太格在上世纪60-70年代创立的蒙太格语法(montague grammar),把自然语言看作是同逻辑语言本质上相同的符号系统,开创了自然语言形式语义学研究的领域。蒙太格语法构造的ptq英语部分语句系统成功地描述了自然语言的量化表达式、内涵语境及命题态度句等语义特征。“多年来,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一直在从事关于自然语言形式处理的研究。蒙太格关于英语部分语句系统的形式化方案是这个研究方向的极其重要的一步。……理查德·蒙太格引进了从句法和语义两个层面分析自然语言的强有力的方法,他发展了一种形式化的工具,为深刻理解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提供了必要的技术背景。”[1]301形式语义学的最显著特征是把自然语言看做是现代逻辑形式化方法处理的对象,认为自然语言与逻辑语言没有实质的区别,可以通过构造自然语言形式系统的方式来解决其语义问题。具体的操作手段是建立句法和语义的对应原则,构造基于意义组合原则的语义模型。这些思想观念和技术工具是形式语义学的基石(montague,1974),是蒙太格及cresswell、partee等人最早明确提出并付诸实施的,所以说蒙太格语法是形式语义学研究的开端。
概言之,蒙太格语法强调的要点是:(1)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在深层构造方面是相通的,从代数结构及其运算的角度进行研究,数学和逻辑的方法便进入自然语言的研究领域。自然语言的形式语义学是数学的分支而不属于心理学;(2)句法和语义对应的原则,即每条句法规则对应一条语义规则。句法规则是自然语言由词条形成词组短语最终形成语句的规则(类似逻辑系统合式公式的形成规则),与之对应的语义规则就是按照句法表达式的形成过程而制定的意义组合规则。句法由小的符号串毗连大的符号串,语义也由部分表达式的语义合成复合表达式的语义。复合表达式的语义是其部分语义的函项。所以句法和语义的对应即是意义的组合原则;(3)自然语言句子的意义是模型论语义学所谓的真值条件,自然语言词条、词组短语的意义皆服务于对句子真值条件的描述。上述思想就是逻辑观念强势影响自然语言研究的结果。
例如,蒙太格语法中的句法规则:若α是名词短语且β是动词短语,则f(α,β)=αβ是语句。对应的语义规则为:若α的语义是α且β的语义是β,则αβ的语义是αβ=g(α,β)=α(β)。语句表达式αβ的意义αβ显然是其部分意义α和β的函项,其真值条件为:α(β)=1当且仅当β∈α。名词短语α的意义α和动词短语β的意义β在语句真值条件的描述中起作用。
思考的问题有:蒙太格语法强调自然语言和逻辑语言的共通之处,是否对不同点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比较两种语言系统的差异性。在系统初始部分它们的追求是类似的,逐层形成表达式且遵循意义的组合原则。而后则分道扬镳,逻辑系统转而关注逻辑有效式的证明等内容,自然语言系统却仍在句法形成机制方面深入细化。其次,逻辑系统有可靠性和完全性等元逻辑讨论,自然语言语句系统有无类似的性质?是否对此可从句法和语义对应的角度来讨论类似可靠性和完全性那样的性质?再则,汉语的语句系统不同于英语的语句系统,除有句法形态和句法生成的差别外,其语义解释有无特色?最本质的区别在哪里?
广义量词理论gqt(generalized quantifier theory)研究自然语言的量化表达式的意义及其语义共性。广义量词理论虽被看作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形式语义理论,但其思想根源却可追溯到20世纪初:现代逻辑的创始人frege最早提出广义量词的基本思想;其后50—60年代mostowski和lindstrm的工作加深了对广义量词的理解;20世纪70-80年代以来,montague及barwise等人把量词的概念推广到自然语言的领域,使广义量词理论成为形式语义学领域的重要门类;这以后keenan和等人继续关注自然语言量化表达式的研究。不同类型的量词对应自然语言的各种量化表达式:类型为〈1〉的量词对应自然语言的名词短语“every man”,“somedog”等及逻辑系统的“”和“”,而〈1,1〉类型乃至〈〈1,1〉,1〉类型的量词分别对应自然语言限定词“all”,“the”等以及自然语言中“five more…than…”之类非连续表达式,而逻辑系统则没有相应的对应物。可见,gqt的纵深发展愈益依赖自然语言的领域[2]。
gqt严格讲不是关于自然语言的框架理论,它仅仅关注自然语言表现出的量化意义。一方面它是经典逻辑量词概念在自然语言领域的推广,另一方面其思路也是蒙太格语法对自然语言量化表达式研究的延伸。gqt的主要内容有:(1)对量化表达式的语义解释建立在集合论基础上。若把自然语言量化句一分为二,则其中的名词短语就是〈1〉类型的量词。量词就是函项,其论元是句中动词短语所表示的集合。若把自然语言量化句一分为三,其中的限定词就是〈1,1〉类型的量词。这种量词是二元函项,其第一论元就是限定词所修辞的名词所表示的集合,其第二论元就是动词短语所表示的集合;(2)既然量化表达式表现为各种层次集合之间的关系,gqt就从集合论角度来讨论量词的各种数学性质,如驻留性、数量性和扩展性等。gqt还进一步关注自然语言量化表达式与其集合论对应物的关系,即是说自然语言量化表达式是否能够表达出给定集合涉及的所有关系,这是所谓表达力问题;(3)gqt的研究还涉及多样模式的量词、关于量词的叠置复合与量词类型的提升、以及量词的可定义性等问题,gqt所谓非标准的量化表达式概念扩展了其研究范围,非标准的量化表达式包括副词和连词等表达式。
例子解读:对英语量化句“every boy runs”一分为三,限定词“every”的语义every是〈1,1〉类型的量词,名词“boy”的语义boy是这个量词的第一个论元,动词短语“runs”的语义runs是这个量词的第二个论元。整个英语句的语义every boy runs的真值条件是:boy这个集合跟run这个集合构成的序对属于every 这个集合序对的集合{〈x,y〉d[2]:xy}。直观看,英语句“every boy runs”为真当且仅当“boy”对应的集合隶属于“runs”对应的集合,即凡属于“boy”类皆属于“runs”类。
思考的问题:广义量词作为一种集合论函项,不仅是抽象模型论研究的对象,还可从高阶逻辑的角度研究,近年来已出现这样的方向。其次,汉语的量化表达式除了在句法形态上不同于英语外,是否存在独特的语义定义及其语义性质?基于集合论的量词函项的概念跟自然语言量化表达式一般来说是不对等的,欧美学者对此用英语做了一些比较,是否可以考虑把这样的工作延伸到汉语量化表达式的领域?
话语表述理论drt(discourse representation theory)擅长处理句子之间名词与代词的照应关系以及动词在时间方面的联系,对句子序列的语义分析采用一种渐进递增的动态方法。drt把以往蒙太格语法对自然语言单个句子的分析扩大到句子序列,是动态的描述自然语言意义的形式语义理论。其创始人kamp指出:“drt从以蒙太格语法为首的关于自然语言语义学的模型论方法那里发展起来。”[3]253此外,drt还在句法结构分析树与其语义模型之间,增设了一个称作话语表述结构drs的中间层面作为自然语言的语义表现。
简言之,drt有两个要点:一是突破形式语义理论孤立分析单个句子的传统,把视角扩大到句子序列的层面以便把握名词和代词的照应关系;二是分析方法的革新,由静态发展到动态。如英语句子序列“john walked. he whistled”,蒙太格语法只能把第一句分析成walk(j),第二句分析成whistle(x),两个结果彼此独立,没有依赖联系。而drt则把两个句子看作一个互相依赖的整体,第一个句子的分析要影响第二个句子的分析,第二句子的分析基于第一句子的分析。如对上例句drt的动态分析为:
这里见到,第二句分析所获信息是对第一句分析的添加,是在第一句分析基础上生长扩展的结果。承前句子影响后续句子,后续句子离不开承前句子,这种语言表达的语感要求在drt这里获得体现。同时分析也呈现出一种动态过程:第二图所示drs涵盖了第一图所示drs,第二个drs直接基于第一个drs生长出来,并由此取代了第一个drs。好比人的生长,成人形态取代更新了幼年形态。动态意味生长,意味更新。此外,第二个drs中的公式“x=y”画龙点睛地揭示了该句子系列专名和代词的照应关系。
思考的问题:drt同动态蒙太格语法dmg是一种什么关系?二者各自的利弊如何?dmg是一种基于组合原则的动态形式语义理论,而drt对组合原则所采取的灵活态度说明了什么?同是动态语义理论,drt跟一脉相承的动态谓词逻辑dpl和普通动态逻辑在语义解释上为什么有微小差异,在drt语义模型中确立的“嵌入确认函项”有什么价值?怎样在技术上处理动词短语乃至更多种类表达式的回指现象?能否从汉语和英语回指现象在句法上的不同表现,挖掘出深刻的语义根源?
情境语义学ss(situation semantics)对命题态度句的心理特征和语句的语境因素给予充分关注,运用信息条目的方式描述自然语言的语义语用现象。情境语义学是欧美20世纪80年代产生的一种新理论,创始人是美国逻辑学家barwise和语言哲学家perry,其代表作是1983年出版的situationand attitudes 一书。国际上著名刊物《语言学和哲学》(linguistics & philosophy)曾出专辑,收集了许多哲学家、逻辑学家、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及计算机人工智能科学家关于情境语义学的讨论文章。美国和欧洲好些大学还开设了情境语义学的专门课程。情境语义学是贯穿“信息”思想的语义理论,是关于信息的数学和逻辑,是一种比较独特的形式语义学理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逻辑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以及语言哲学等领域内显示出深远的影响。
ss的最显著特色是其“另类”性质,是对tarski逻辑语义学传统的挑战。ss为了有效解决所谓命题态度句所涉及的心理认知问题,主张把句子的外延看作是句子所描述的情境而不是真值。在逻辑看来,命题态度词作为算子,其论元是认知主体和宾语子句。然而整个命题态度句的真假却不依赖作为其部分的宾语子句的真假,这里组合原则失效。ss认为命题态度句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宾语子句的真值,而依据宾语子句所描述的情境和主体是否具有特定的认知关系。其次,ss是一种涉及世界本体性质的语义理论。情境由信息条目组成,而信息条目表现为:一个关系、若干具有不同角色作用的个体以及时间和空间单位等元素的排列。关系是独立存在的,并不由个体的集合或个体序对的集合来定义。再次,ss认为句子的意义是该句的陈述情境和该句所描述的情境的一种关联,而陈述情境则涉及讲话者和听话者等因素。ss把语境当作一种特殊的情境,ss的触角已经延伸到语用领域。此外,ss对情境进行抽象得到情境类型的概念,这有助于刻画自然语言的各种条件句。情境类型间的关联思想导致信息流的概念,据此产生了信息流逻辑[4]。
关于ss的另类性质,其理解需要例句的解析:
a. bob believes that new york is between boston and washington.
b. bob believes that 1+2=3.
命题态度句a和b的宾语子句尽管都是真的,但若bob只知美国地理常识而不懂算术计算,则a真而b假。按照通常逻辑对a和b分析所得的公式以及意义组合的函项原则,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能采用传统的形式语义学方式处理a和b。在ss看来,a和b各自的宾语子句所描述的情境是不一样的。a的宾语子句描述的情境为:e′《r,new york,boston,washington,l.1》,而b的宾语子句描述的情境为:e′《i,+(1,2),3,l,1》,因此a成立而b不成立是完全可能的。
思考的问题:随着形式语义学对自然语言的深入研究,感到原有的逻辑观念的确与自然语言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当差距,ss的独特视角自有其合理性。组合原则尽管在自然语言的认知心理领域失效,但在自然语言语义分析的其他领域其作用不容抹杀,组合原则是否有一定适用范围?或者是否可以考虑对组合原则做出融合ss观念的全新理解?ss跟当今认知逻辑有何关联?如基于情境类型思想的信息流逻辑在刻画信念变化方面能否有所作为?
类型逻辑语法(type logical grammar)又叫范畴类型逻辑。作为彻底贯彻意义组合原则的理论,类型逻辑语法不仅可以抽象地研究自然语言句法范畴的运行规律,还能够通过引入简单类型λ-演算的工具来展现句法和语义的并行接口(interface)。类型逻辑语法的发展阶段分为:古典范畴语法,lambek句法演算”[5],类型-逻辑语义学和语法逻辑。古典范畴语法把语言符号串由小到大逐层逐级地生成毗连转换成范畴的运算;lambek句法演算基于范畴构成一个形式系统,用其中的定理表示范畴的运算规律;类型-逻辑语义学通过句法范畴和(一词项的并行推演,来展示自然语言句法和语义的对应;语法逻辑的特色是把函子范畴中的斜线算子和范畴的毗连看作是二元模态算子,从而在类型逻辑语法领域内开辟了多模态系统的研究方向。
类型逻辑语法的要点有:(1)建立更为明确的句法语义概念。句法比较单纯,所以lambek演算明确以自然语言句法为研究起点。在形式语义学看来语义是核心,所以类型-逻辑语义学势必进入语义领域,并且对句法和语义给予直接的配对,在规则中同时提供句法范畴推演和语义词项组合的依据。在模态逻辑思潮的影响下,作为多模态范畴系统的语法逻辑便应运而生,语法逻辑专门针对句法范畴的运行规律进行更深刻的抽象。(2)类型逻辑语法尤其强调推演和计算的精神,认为语法就是逻辑,认知就是计算,分析就是演绎。类型逻辑语法不仅延续蒙太格语法构造自然语言语句系统的传统,还广泛吸纳了gentzen后承演算和框架语义学等现代逻辑的工具。
类型逻辑语法对自然语言的分析是一种句法范畴和语义词项的并行推演,我们给出例句“john loves mary”的分析:
推演图的最上端是“同一公理”的三次运用,对应三个词条“john”,“loves”和“mary”的类型逻辑语义指派。推演图的最下端表明三个词条的类型逻辑语义的毗连推出了句子的类型逻辑语义,即句子对应的逻辑公式和真值范畴。句子构成部分的类型逻辑语义决定了整个句子的类型逻辑语义。
思考的问题有:类型逻辑语法句法演算的表述方式有:公理表述、gentzen后承表述和自然演绎表述。公理表述有助于元逻辑讨论,gentzen后承表述有利于判定问题的解决,而自然演绎表述强调同自然语言的联系。除此之外,各自利弊应该有更深入的研讨。其次,在范畴类型逻辑的多模态系统中,其逻辑推演公理和结构公设是否正好对应转换语法流派所谓句法生成和句法转换的概念?
总之,形式语义学各理论的共同点是:对待自然语言,在给定句法规则基础上确立与句法严格对应的语义运算规则,对此遵循逻辑语义学要求的组合原则①逻辑强势影响下对自然语言语义的分析结果毕竟适合计算的要求,便于计算机的信息处理。
二、语言研究促使逻辑工具的创新
显然,形式语义学诸理论是多年来逻辑影响自然语言研究的产物,逻辑对自然语言研究的作用毋庸置疑,这是事情的一方面。约翰·范本特姆写道:弗雷格把逻辑语言和自然语言的关系比作显微镜和人的眼睛之间的关系。前一种工具更精确,但所视范围非常有限,而后者可能不太精确,但是它的功能更多,原则上应用范围非常广泛。随着形式语义学研究的深入,自然语言的丰富性对比出逻辑工具的贫乏性,于是二者的互动关系产生另一方向的作用,即自然语言的丰富性促进逻辑的变化,催生逻辑工具的创新。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自然语言研究反过来作用于逻辑,对逻辑的发展给予积极的影响。
自然语言中所谓命题态度句是指包含诸如“知道”、“相信”之类认知动词的句子,在形式语义学看来,这种动词不宜解释成以其宾语子句的真值为论元的真值函项,即不能由“晨星是昏星”的真值来决定“张三相信晨星是昏星”的真值。外延的一阶逻辑无法揭示命题态度句的意义,这就促使逻辑工具的创新,由外延逻辑发展到内涵逻辑,由一阶逻辑提升到高阶逻辑,于是产生内涵类型论的逻辑工具il。在蒙太格的学生兼同事gallin看来,内涵类型论还可发展出另一种简洁的逻辑理论——两体类型论(two-sorted type theory)。gallin注意到,内涵类型语言没有表示可能世界的变项,所以不能对可能世界等内涵实体直接进行句法运算,进而λ-转换的运算受到限制,被转换的变项不能处在内涵算子的辖域内,即要转换的词项一定是那种其语义值是常值函项的词项。要克服内涵类型论的局限,gallin创建了两体类型论。把表示可能世界的类型s算作是基本类型,句法语言就有表达可能世界的词项,可能世界的概念由“语义幕后”转到“句法前台”。更有甚者,围绕体现认知心理特点的命题态度句,产生了对传统逻辑语义观念进行挑战的情境语义学,进而催生了所谓“情境多体逻辑”[6]的诞生。
自然语言既有句法层面的构造,也有语义层面的内容,两层面同时并存。譬如我们说出汉语句“美国次贷危机正在蔓延”,我们既知道该句的句法构造,专名“美国次贷危机”充当np,“正在蔓延”是vp。我们也能理解该句的语义:np所指个体具有vp所指性质。即是说,自然语言的实际表现是句法和语义的并存。基于此,形式语义学中的类型逻辑语法就以句法和语义的并行推演(接口)的方式展开对自然语言的分析,而这种句法语义并行的表述方式很快影响到逻辑理论。英国逻辑学家gabbay提出了加标演绎理论lds,给逻辑证明中的每一步公式配备一个标记(label),公式和标记并行推演”[7]。如lds在相干逻辑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规则及其例证为:
逻辑证明实行并行推演至少有三方面的好处:(1)可以区分逻辑证明中对象语言的特征与元逻辑特征。公式的运行规律是对象语言的特征,相应的标记的运行规律自然属于元逻辑的范畴,这种元逻辑的说明具有更强的解释力;(2)可从标记运行规律的角度说明不同逻辑证明系统的不同特点;(3)可从逻辑证明结论的标记中看到它所依赖的假设是哪些,即结论的来源是什么。
在自然语言领域,句子不是最小的语言单位,由句子构成的句子序列或句群篇章则是更大的语言单位。句子序列中句子之间具有各种各样的联系,而其中代词对名词的照应是一种重要的联系。先行句子中名词或名词短语所涉及的对象在后续句子中用代词来指称,这就是自然语言的所谓回指现象。形式语义学中的话语表述理论drt特别关注这类现象,用不断积累递增信息的动态方法来刻画句子之间名词和代词的联系。drt设置了一个表现自然语言语义的所谓drs层面,各种层次的drs是由外到内逐步构造的。最外层drs中的话语所指可通达到较内层的drs中去,相应的drs语义解释涉及的嵌入确认函项g就可以扩展成把更多的话语所指映射到模型论域中去的g′。这样的处理启发了逻辑赋值的新思路:把公式的语义值确定为赋值函项序对〈g,g′〉的集合,这就是groenendijk和stokhof提出的动态谓词逻辑dpl的做法。
dpl在句法方面跟经典逻辑没什么区别,差异主要体现在语义解释部分。dpl的语义模型m=〈d,f〉表现为:d是个体的非空集合;f是个体常项和谓词的解释函项;g是个体变项的赋值函项;在这个基础上,dpl关于公式语义值的理解比较经典逻辑来说就大不相同了:解释函项把公式映射到g×g(g是赋值函项g的集合)上去,即给公式指派的语义值是由赋值函项的序对构成的集合,表述如下:
在dpl中,一个公式参照模型m和赋值函项g真,当且仅当,在g作为输入指派的条件下,该公式还存在一个输出指派h(groenendijk & stokhof,1991)。以上定义表明:只有合取式和存在量化式的语义赋值,其中的输入指派和输出指派不必是等同的。这和drs中话语所指的“可通达关系”的延伸思想一脉相承。
在自然语言的实际状态那里,各种逻辑特征交织在一起,比如动词或句子的时间特征时态(tense)、体态(aspect)和时相(phase)。这里体态和时相在通常时间逻辑中没有对应的概念。尤其在汉语中,动词短语“写好了”,既包含过去时态的内容,也涉及完成体态和结果时相的因素。因此,形式语义研究便采用了一种混合的逻辑语言,这种语言既有传统的时间逻辑算子,如过去时算子p与将来时算子f,还有进行体态算子pros与完成体态算子perf等。据此galton创立了态逻辑公理系统,系统中除了传统时间逻辑的公理外,还有专门的有关体态运算的公理。由于自然语言中的不同时间特征是交织在一起的,混合逻辑语言中分别解释时态与体态两类算子的两类模型就有某种关联。这就是gabbay提出的交织逻辑(fibring logic)的基本思想”[8]。
交织逻辑建立在所谓交织语义学(fibring semantics)或交织模型(fibring model)的基础上。gabbay通过模态逻辑的具体公式来阐述交织语义学的观念:令的两个模态语言,其原子命题的集合
逻辑和自然语言研究是一种交叉互动的关系,逻辑方法应用到自然语言的领域,产生了形式语义学。在形式语义学的研究下,自然语言的特性反过来促进逻辑方法的创新。应该说,自然语言的形式研究对逻辑的影响眼下毕竟没有超过数学对逻辑的影响程度,今后能否达到是将来才能回答的问题。尽管如此,这种从自然语言的丰富性中挖掘题材来拓宽逻辑的范围甚至改变逻辑一些观念的发展趋势是值得关注的。
1引言
知识组织是知识的有序化,知识组织的目的就是通过知识的整合、序化,充分挖掘智力资源,促进知识创新。由于目前知识信息量剧增,现有的知识组织方法,如分类主题法、文献索引方法、导航系统方法、元数据等,已经无法满足目前大量异构信息的检索需求,这就需要在知识组织领域研究更具普遍适用性、可重复利用、方便使用的新型的知识组织形式,本体论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了。逻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准绳和工具,是一切学说和理论中关于判断和推理规律的提炼和抽象,它被应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方面面。在基于本体的知识组织中人们运用了大量的逻辑学原理,本体和逻辑学密不可分。
2本体论概述
2.1本体的概念
本体的概念起源于哲学,本体一方面研究存在的本质,另一方面研究整个世界的基本特征。这些年,人们将本体的概念引入图书情报领域,用以解决知识表示、知识重用、知识共享、知识组织体系方面的有关问题。在引入的过程中,本体的内涵也随之变化。在图书情报领域,本体是指一套有关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的术语词表,以及术语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说明[1]。
2.2本体的作用
近年来各个学科渐渐认识到本体在解决知识概念表示和知识组织体系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经过学者的研究和对比,本体在知识组织中的优势明显大于分类法和叙词表。本体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体的分析澄清了领域知识的结构,本体的可重用性避免了重复的领域知识分析从而为知识表示打好基础;二是统一的术语和概念使知识共享成为可能[2]。
2.3本体的类型
根据应用的领域不同,可将本体分为三类:顶级本体、应用本体和领域本体。顶级本体是描述最一般化的概念,如空间、时间、事件、行动等,独立于特定的问题与领域,作为大众沟通的工具,可以认为是真实世界的常识性知识[3]。应用本体是描述了既依赖于某个特定领域又依赖于某个课题的知识,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相关联。一个应用本体与用来描述专业领域的概念相关联,这些概念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体系的组成部分[4]。领域本体是指以一个特定的领域为描述对象的本体,提供该特定领域的概念定义和概念之间的关系、主要理论和基本原理、领域中发生的活动等[5]。目前对本体的研究,基本集中在领域本体这个分支中,所以本文所涉及的本体领域是以领域本体为代表的。
3逻辑学概述
逻辑学是研究推理、论证及其规律,以及一些逻辑方法的科学[6]。它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每个具体学科的理论基础,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和学科之中。逻辑学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本文主要针对本体应用的逻辑学原理———概念逻辑、思维逻辑、谓词逻辑和归纳推理逻辑,下面分别介绍。
3.1概念逻辑
逻辑学中关于概念的研究和论述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概念逻辑原理主要包括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概念的划分原理、概念的概括与限制原理、概念与语词的关系原理、概念的种类原理和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原理等。
3.1.1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逻辑学从外延方面研究概念间的关系。根据概念的外延有无重合之处,可把概念间的关系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种。相容关系指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完全重合和部分重合。根据概念外延的重合情况,可分为完全重合和部分重合。因此,概念的相容关系又可分为同一关系、属种关系和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指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完全不同的关系。概念的不相容关系又可区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矛盾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穷尽了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反对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没有穷尽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
3.1.2概念的划分原理划分是揭示概念外延,即按一定标准把一个类概念分为若干并列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其中被划分的概念称为划分的母项;划分后所得的概念称为划分的子项;进行划分时所采用的标准称为划分的依据。任何一个划分必须按照这三要素来组成。划分的方法有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等。划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每次划分中,根据只能有一个,不能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根据;第二,划分所得的各个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第三,划分的子项应是互相排斥的,各个子项之间是不相容关系;第四,划分不能越级。
3.1.3概念的概括与限制原理概念的概括是减少概念的内涵,使外延较小的种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概念的限制是增加概念的内涵,使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概念的概括和限制是人们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然而要正确对概念概括和限制,就必须遵守以下两条规则:首先,限制后所得的概念必须是原概念的种概念,概括后所得的概念必须是原概念的属概念,即不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不能概括和限制。其次,外延最小的种概念不能再限制,因为它下面再没有种概念了;外延最大的属概念不能再概括,因为它上面没有属概念了。
3.1.4概念与语词的关系原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任何概念必须借助于语词来表达,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则是表示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与语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概念与语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表现在:第一,同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例如:“包袱”这一语词表达的概念既可以是用布包起来的包儿,又可以是比喻某种负担。第二,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的概念。例如:计算机、电脑、电子计算机等语词表达的概念都相同。第三,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能表达概念。语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类,实词都是表达概念的,而虚词一般不表达概念。
3.1.5概念的种类原理概念可以依据其不同的反映对象划分成不同的种类。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为一类事物的集合体,可以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是集合体,而非集合概念反映的对象是组成集合体的个体。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在数量上的不同,也就是说根据概念的外延数量的不同,可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概念分为正概念和负概念。#p#分页标题#e#
3.1.6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原理分析是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或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简单的要素,或把历史的过程分解为片段来研究的思维方法。其目的在于了解整体各个部分的性质。综合是把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的各种因素结合起来,形成对研究对象的统一整体认识的思维方法。综合是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特点在于探求研究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因素和层次等。综合必须与分析相结合。综合要使其成果能真正反映现实的多样性,就必须以客观对象整体的分析为依据,没有分析的综合,认识只能是抽象空洞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深入。在思维过程中,分析与综合是辩证的统一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又互为前提,互相渗透,互相转化。
3.2思维逻辑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一般特性和规律性的一种概括的、间接的反映过程,它反映出客观事物的一般特性和规律性的联系和关系。逻辑是关于理性思维和语言能力的学问,并且推理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语言的外化凝聚着思维。可以说思维逻辑又是一种抽象逻辑,是逻辑表达的一种高级形式。
3.3一阶谓词逻辑在数理逻辑中,表示一个个体性质的词称为一阶谓词[7]。描述逻辑是一阶谓词逻辑的一种。描述逻辑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研究分支,是一种用来描述概念和概念层次关系的知识表示方法,可以看成是谓词逻辑的子语言,具有严格的以逻辑为基础的语义和良好的推理机制[8]。
3.4归纳推理逻辑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是归纳推理,其方法是比较相关现象的各种场合,从而概括出关于因果联系的一般性结论。这种推理的目的在于探求现象发生的因果联系。一个现象存在必然产生另一个现象,在彼此联系的现象中,若有一现象出现时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出现,我们说前一现象叫原因,后一现象叫结果[9]。
4逻辑学原理在基于本体的知识组织中的应用
4.1逻辑学原理在本体构建方法中的应用本体构建是本体知识获取的核心,即从某个领域中获取知识,形成描述该领域数据的语义概念、实例和其间的关系。目前构建本体的方法主要有:基于叙词表的领域本体构建、基于SKOS的叙词表到本体的转换和利用OWL构建本体等几种方法。下面主要介绍基于叙词表的领域本体构建方法。在目前阶段,包含某一学科领域中相对比较完整的术语(叙词)的是本学科领域的叙词表。这些术语(叙词)都经过该领域许多专家的有序组织,它们为本领域本体中概念的创建提供指导;叙词表为领域本体创建还提供了线索和指导,这些指导将为领域本体的创建者们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基于叙词表构建的领域本体至少在本领域的概念方面应该是比较完整的。基于叙词表的本体构建的核心思想是:把叙词转换成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根据叙词间的层次关系,确定所对应的领域本体中概念间的等级关系;参考叙词的限义词、注释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属性;参照叙词间的关系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关系、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实例[10]。根据叙词间的层次关系,确定所对应的领域本体中概念间的等级关系是指采用自中间展开(Middle-out)的方法,即最先确定最重要的概念,然后再确定其他相关概念。这里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中的属种关系,即等级高的概念包含若干个等级低的子概念。而这些本体中概念间的等级关系也具有层次关系,这应用了逻辑学中概念的多方面属性。由于本体作为领域概念模型也具有概念层次的结构,但概念间的关系复杂、交错,其结构更像一个网络,所以这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中的交叉关系、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即领域概念模型中的概念间的外延有交叉的、有排斥的。可以说本体中概念(类)之间的关系是无限的,任何描述所给定的领域本体的关系都可以使用,这些关系用来消除概念之间的歧义,这对计算机智能地发现知识是非常重要的[11]。参考叙词的限义词、注释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属性是指属性具有继承性,等级高的概念的属性,其子概念、子概念的子概念都能继承,因此还要为其子概念确定其特殊的属性。这里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的种类原理里的正概念和负概念原理,即子概念必须含有其上位概念不具有的属性,只有这样才能构成子概念。参照叙词间的关系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关系、为领域本体中的概念添加实例是指领域本体中应包含以下几大类关系:同(近)义关系、反义(相对)关系、上位关系、下位关系、整体部分关系、部分整体关系、因果关系、果因关系、转指关系、方式关系和位置关系。每类关系中都有多个词汇,在构建过程中要选择最能科学表达现实事物(概念)间关系的词。其中的同(近)义关系、反义(相对)关系、上位关系、下位关系用到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关系原理中的全部五种关系原理,具体是同义关系对应逻辑学中的同一关系、近义关系对应逻辑学中的交叉关系、反义关系对应逻辑学中的矛盾关系、相对关系对应逻辑学中的反对关系、上位关系和下位关系对应逻辑学中的属种关系。其中的整体部分关系、部分整体关系用到了逻辑学中的概念的分析与综合原理。整体部分关系对应原理中的概念的分析部分,部分整体关系对应原理中的概念的综合部分。其中的因果关系、果因关系用到了逻辑学中归纳推理原理,即探求现象发生的因果联系,一个现象存在必然产生另一个现象,在彼此联系的现象中,若有一现象出现时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出现,这里的现象产生对应了领域本体中概念词汇的因果关系、果因关系。
4.2逻辑学原理在本体检错推理中的应用本体检错推理是指在本体形式化语言的逻辑基础上,运用Tableau算法对本体的概念层次、声明的实例以及实例间复杂的语义关系进行检测,以保证本体库结构的逻辑一致性和知识描述的正确性,为后续的蕴涵知识推理、本体库的拓展和与其他领域本体库的集成提供逻辑保证[12]。在本体检错推理中用到的逻辑学原理是描述逻辑。本体作为一种知识表示方法,其逻辑基础、形式化语言以及模型验证问题都与描述逻辑紧密相关。目前主流的本体描述语言DAML、OIL和OWL都以描述逻辑作为形式化的基础,主流的本体推理引擎也主要是基于描述逻辑实现的,如Fact、Race和Racer就分别是基于描述逻辑SH、描述逻辑SHN与描述逻辑SHIQ。从这个角度看,描述逻辑可以被认为是本体检错推理的逻辑基础[13]。#p#分页标题#e#
4.3逻辑学原理在本体整合技术中的应用在信息泛滥的今天,因特网、各种搜索引擎和在线检索工具等尽管能够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如何从如此大量的信息中提取出有用信息,就如同从图书馆中查阅书籍,然后还需要读者自己阅读书籍才可以有针对性地获取相关信息。本体作为知识组织的工具,对其进行整合和提取犹如对大型图书馆进行分类提取整合一般,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是对知识组织工具的组织[14]。要想利用知识计算出针对各种复杂问题的智能回答,必须把这些知识以适合于计算机自动挖掘的数据结构表示出来。当收集关于某一特定主题的时候,通过整合这些数据结构,例如:在原有数据结构的基础上,加入新进数据结构中新的信息内容、新增细节、精确解释、同义词、同音异形词等,剔除各种冗余因素,实现原有知识体系的提炼和完善[15]。
Adolfo提出的本体的整合技术OM(OntologyMerging)原理是应用算法实现在没有人工干扰的情况下来自网络文件的本体融合,在考虑到不一致性、矛盾性和冗余的情况下形成第三种本体,从而得到一种更接近于现实的问题的答案。Adolfo把整个过程表示为:(本体A+本体B)=本体C[16],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本体C要和本体A、B的知识相一致,本体A、B是基于网络上的各种不同文献所得,并且这种知识的积聚要求合并的本体是关于相同主题、相同根概念的等量的本体不断重复整个本体整合过程。当前层面上的本体整合不仅要求考虑到概念定义词句的排列问题,还要考虑到概念定义的实际语义表达方面,例如,来源本体中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其他概念的相似度问题等等。这里的本体的整合技术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中的同一关系和矛盾关系。其中本体C的知识要同本体A和本体B的知识的和相一致,这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中的同一关系,这一技术也是本体整合技术中的重要技术。另外,本体A和本体B必须是基于网络上的各种不同文献所得,这里的从不同文献获得就应用了逻辑学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原理中的矛盾关系,即本体A和本体B来源必须是不同的文献,这一技术是本体整合技术中的关键核心技术。本体的整合技术中,本体A和B是关于相同主题、相同根概念的等量的本体不断重复整个本体的整合过程,所以在这种理想状态下,它们只有是相同主题、相同根概念的等量关系才可以实现上述过程,这也正是应用了概念之间的矛盾关系。
本体整合技术只有在特定本体数量充足并且可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知识的自动积聚和组织。一台掌握大量给定主题相关资料,同时把这些资料以一种计算机可以自动处理的方式存储的计算机,将会是人类的一个强大的知识(积聚和组织)助手。OM(本体整合技术)需要建立在数量很大的本体集合的基础之上,对于目前来讲是很难实现的,目前公共可用的本体数量非常有限,并且在这有限数量的本体集合中,大部分的本体是“表层的”,即大部分本体在提供节点概念方面并没有有效地控制和提供限制点。还有一个更加重要可以说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基于同一主题的本体,这都是OM实现存在的限制[17]。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
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
、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
,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关键词:复句;三分法;二分法;对外汉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H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4-0077-01
一、复句二分系统
汉语复句两分法的概念最早源自于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书中根据复句间意义关系将汉语复句分为三类,一是包孕复句,二是等立复句,三是主从复句。但何容认为应把“包孕复句和单句归到一类”,故在《汉语复句新体系的理论》一文中,黎锦熙先生和刘世儒先生又以“语法和逻辑范畴”为复句分类依据,最终将汉语复句确立为“等立复句”和“主从复句”两大类(即联合与偏正)。此后,汉语复句的分类基本承袭了这种二分传统,即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较为通行的“联合—偏正”二分系统。另外,现行的本体研究教材中,也仍多采用此分类方法进行教学。这一分类法确有所长,但问题也仍是存在的,这主要是分类的原则和标准不够统一。由于许多语言事实无法从结构形式上区分是联合复句还是偏正复句,而且对复句各分句的语义关系孰重孰轻的判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近年来对这种分类方法多有批评之声。细探由褒转贬缘由,实则不难言明。“二分法”是把复句分为联合和偏正两种一级类型系统。
二、复句三分系统
所谓“三分法”,指的是在复句的一级分类上将其一分为三,再在二级分类上划分小类。邢福义的《汉语复句研究》对现代汉语复句系统作出了深入研究,在复句的分类问题上,他认为以往的二分系统存在不少问题,如解释不清事实、跟标志相冲突、缺乏形式依据等。在此基础上,邢福义先生提出了复句三分系统理沦,即“从关系出发,用标志控制”。邢先生首先考虑到因果类与没有因果联系的并列类有对立,接着又考虑到转折类和没有逆转性的因果类、并列类也存在着对立,从而将汉语的复句三分为因果、并列、转折三大类。并指出因果类和并列类的各种关系是事物间最基本、最原始的关系,转折类各种关系则是在基本的原始的联系和基础上产生的异变关系。早在1985年出版《复句与关系词语》一书中,邢福义就根据分句与分句之间的关系,初步将汉语复句重新归为三大类,后来在2001年出版的《汉语复句研究》一书中,邢先生进一步将三大类复句类型细分,把并列类复句分为并列句、连贯句、递进句和选择句四小类,把因果类复句分为因果句、推断句、假设句、条件句、目的句五小类,把转折类复句分为转折句、让步句、假转句三小类。邢先生对复句的研究,可以说是从逻辑学的高度,把语法、语义、语用三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区别性,因而复句“三分法”越来越受欢迎。我们可以看到,已经有一些现代汉语教材采用“三分法”这一体系,如我校一直沿用的邢向东和兰宾汉主编的经典高教教材《现代汉语》,深受师生喜爱,教学效果甚佳。邢先生辩证地看待逻辑基础和语言事实之间的关系,其汉语复句三分系统始终贯彻分类的同一律,既抓住了关系词语和逻辑语义在复句分类中的作用,又辩证地看待语言事实和逻辑基础之间的关系,使得分类的结果不但符合语言事实,而且具有全面性和概括性。三分法的出现为我们认识汉语复句的基本特征,提供了一个全新而清晰的思路。其具体要求是“分类原则必须具有同一性和彻底性,分类结果必须具有切实性和全面性”。这是一种将思维逻辑和语法形式并重的原则,而这里所说的语法形式主要指的就是关联词。从逻辑思维上对复句进行大的划分,避免了从结构形式上划分所带来的含混不清的弊端。可以看到,三分法在归类方法、原则及结果等方面均比两分法更加严谨、清晰、直观。有了明确而统一的分类原则与要求,使得分类的结果层次明确,类别齐全,具有全面性。
三、复句三分法与对外汉语教学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学界对复句研究的本体教材仍大多沿用二分系统,如:黄伯荣、廖序东版的《现代汉语》及胡裕树先生的《现代汉语》等。但兰宾汉、邢向东的《现代汉语》已进步性地采用了邢先生的复句三分系统。而在对外汉语教材中,教学内容也是多以“二分法”为主编写,而讲到复句时都是依据关联词语将其直接归入小类而不提及联合和主从这两大概念,故模糊了复句的一级分类,划分的依据也因此混乱不明起来。如果用“二分法”进行对外汉语教学,将会给学生带来误解,更甚者可能导致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偏差,这显然是不利于教学的。“三分法”分类体系清晰,划分的三大块之间,既有区别性又有相关性,分类结果也比较明确。“三分法”重视关联词语的作用,留学生在学习复句的过程中,比起通过上下文语境让学生学习不同的复句,关联词语更容易引起他们的注意,可以帮助他们更快的掌握复句。复句作为进行对外汉语教学的重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选择一种更有优势的分类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进行教学,而且有助于发扬汉语的魅力。尝试推行汉语复句“三分法”,将会是不错的选择,对于这一系统,在今后的研究中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更好地切合语言事实,进而促进复句的研究与教学。
参考文献:
[1]邢福义.汉语复句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3.
[2]邢福义.语法问题探讨集[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86
[3]黄伯荣.现代汉语[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
[5]邵敬敏.建立以语义特征为标志的汉语复句教学新系统刍议[J].世界汉语教学,2007(4):95-104.
[6]丁力.复句三分系统分类的心理依据[J].汉语学报,2006
[7]兰宾汉,邢向东.现代汉语[M].中华书局,2007.
一、一个人使人类困惑的思维之谜:矛盾是否真实。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
古希腊爱非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表述了事物的矛盾,即对立面统一的思想。他说:"我们踏进又踏不进同一条河,我们存在又不存在。"[2](23页)
赫拉克利特的思想象一道划破长空的闪电强劲地震动着人类的思维,启开人类的智慧之窗。但格言警句似的哲理却未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有力论证,因此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相对论和诡辩论的逆流。赫拉克利特的弟子克拉底鲁以及埃利亚学派的巴门尼德、芝诺等人相继举起了砍杀赫拉克拉利特的长刀,战争围绕着"矛盾是否真实"的问题紧张进行。芝诺以他的"两分法"、"飞矢不动"、"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的著名诡辩一时稳握胜券,似乎矛盾是不真实的,对立统一是一种主观幻想。
亚里士多德站在这样的历史入口,以他特有的智慧和博学审视这场思维的苦斗,他的思维也经历了一场阵痛和难产。他一方面跨入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行列;另一方面又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是一种矛盾,然而却是十分真实的。他指责赫拉克利特,说:"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是亦可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3](60页)批评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说"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3](60页)
>可否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就反对事物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法则呢?当然不能,因为事情是复杂的。应当说事物对立统一规律的确立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赫拉克利特的格言警句虽然处处显示天才的光辉,但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并没有明确的分野。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他十分清楚地看到古希腊哲学之所以受到诡辩派和相对主义袭击而无法自拔,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思维的过程中不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以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亚里士多德举起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旗帜,十分强调事物质的稳定性和概念的确定性,认为不能说一个东西是"这样又不是这样"。没有充分的事实说明亚里士多德反对赫拉克利特的"对立统一"学说。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对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对立统一的学说作了认真的探索。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选取了不同的入口,也就是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
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论证他的"对立统一"学说时,是从直接攻击形式逻辑,特别是它的同一律"A=A"时开始的。黑格尔指出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A"确立的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它是不包含内在差别的,因而具有空洞、孤立、静止的特性。辩证法则要求把握"具体的同一性",即在自身中包含内在差别、内在矛盾的同一性。这种"具体的同一性"的充分完全的开展就是黑格尔的对立统一体系。所以黑格尔对赫拉克利特的思维推崇备至,说:"[像在茫茫大海里航行],这里我们看见了陆地;没有一个赫拉克利特的命题,我没有纳入我的逻辑学中。"[4](295页)
亚里士多德则另辟蹊径,他绕过赫拉克利特提出的在当时无法从科学上充分证明的命题,而直接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入手。但是,在对判断的深入研究中亚里士多德却从形式逻辑的疆域中挺拔而出,进入辩证思维领域,亚里士多德关于判断的理论--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实际上是被当作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把握。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了逻辑系词的辩证性质,指出主词与宾词既有区别又相互同一。"苏格拉底是人"就意味着"个别"就是"一般"。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这就是Aristoteles.Metaphysik(即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一书中的辩证法。[5](409页)并指出:"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5](409页)
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从攻击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性"开始,确立了"同一本身就是绝对的非同一"[6](32页),引出差异、对立、矛盾的系列。从而达到"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一命题,并把它规定为把握真理的途径,指出:"真理只有在同一与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所以真理唯在于这种统一。"[6](33页)
亚里士多德从研究判断的主宾关系入手,不仅把握了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和从一般到个别的辩证运动,而且也揭示了"同一"和"差别"的对立统一,并从同一和差异进到对立。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并非绝对相同,"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31](96页);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的差异,所以"异用于…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3](96页)而最大的差别亚里士多德称为"相对"[3](97页),或称之为"对反",也就是说对立就是最大的差异。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同一"和"差异"的理论,我们看到这两位大师在辩证法最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对构成辩证法基础的两块主要基石的内涵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其一是他们寻求的不是"抽象的同一"而是包含差异和联系的内在同一;其二,差异本身是"对立"(亚里士多德)和矛盾(黑格尔)的一个环节。明确这两点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是坚持"抽象的同一",还是"具体的同一"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分水岭,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
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5](111页)而是否坚持"差异就是矛盾"也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标准之一。在《矛盾论》中指出:"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这一科学论断既是对中国革命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也是对辩证法发展史的理论概况。
那么为什么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探索对立统一规律选取了不同的突破口呢?这与他们各自所处的理论思维的环境和条件有关。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古希腊哲学,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一"与"多",也就是"个别"与"一般"关系的问题。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对"一般"与"个别"关系的唯心主义方式的思考,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也是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入手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不仅具有本体论意义,也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所以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入手去探索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哲学题中应有之义。列宁认为从这里"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索的萌芽"不仅是"人类全部认识所固有的",而且是"自然科学"向我们揭示的,是完全合符科学思维路径的。[5](410页)
至于黑格尔采取攻击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开始,对"对立统一"学说进行阐述,则是由于黑格尔辩证法诞生的前晚,欧洲哲学被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所统治。这种思维方式的重大特征就是采用片面、孤立的方法去思考一切。认为在两个矛盾的判断中只有一方为真,别一方为假,是就是"是",非就是"非","非此即彼";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上升为世界的绝对的规律。康德的"二律背反"虽然给了这种思维方式以沉重的打击,但是康德认为"二律背反"只是主观幻相,不承认矛盾的真实性。因此,黑格尔继康德之后在探索"对立统一"时,不能不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开刀把它从世界观的宝座上拉下来,恢复它知性逻辑的应有地位。而理性的即辩证的思维正在于意识到"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7](133页)
条条大道通罗马。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这两位辩证法大师从不同的入口,同样达到"对立面的统一",达到对矛盾的认识和把握。这说明矛盾是真实的,无论古代的芝诺否认矛盾的诡辩、近代的康德认为"二律背反"只是主观的幻相都是违背理性的,是人类思维的错觉和迷误。
二、亚里士多德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黑格尔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而"对立"和"统一"又是构成这一规律的两个基本范畴。"对立"和"统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发展既是对立面的斗争,又是对立面的统一。
应当说,无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还是在黑格尔那里,他们都既看到了对立面之间的"对立",也看到了对立面之间的"统一",看到了"对立"和"统一"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但是由于这两位大师所处的时代不同、理论思维的环境不同,他们在对"对立统一"的探索中又各自有所偏重。从总体上说亚里士多德着重研究了事物之间的"对立",着重强调从"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基本范畴。在《范畴篇》第十章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四种意义的"对立":"(1)相关者的相互对立;(2)相反者的相互对立;(3)缺乏者和实有者的对立;(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3](38页)后来在《形而上学》一书第五卷第十章中,亚里士多德在上面四种意义的"对立"上又加上了两种,即"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及"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3](96-97页)
亚里士多德关于"对立"六种含义的区分可以说明客观世界中最广泛的"对立"现象。"对立"的多样性是亚里士多德在其全部哲学著作中探索的主要课题之一。例如物理学上的运动和静止、重和轻、光明和黑暗;生物学中的健康和疾病、生与死、雌与雄;数学上的正与负、奇与偶、直线与曲线;伦理上的好与坏、勇敢与懦弱、正义和非正义;哲学上的存在与非存在、形式与质料、潜能与现实,等等。
亚里士多德在确认对立的多样时不仅只停留于现象的思考,而且深入事物的本质,把它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确认对立的普遍性。他说:实体(Substance,或译本体)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当它保持着自己同一性的时候,却同时能容受相反的性质。"[9](315页)
从亚里士多德对"对立"范畴的界说和阐明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他是把"对立"范畴作为辩证法的最普遍的范畴而把握。"对立"范畴在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体系中具有总体性性质,它既是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这一体系的逻辑基项。矛盾(即肯定和否定)的对立,只是对立的一种形式,对立双方不同时出现,就是矛盾。
应当客观地说,亚里士多德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普遍范畴时,这"对立"的形式也在自身中包含着对立面之间的联系和转化。没有大就没有小,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冷就没有热;冷转化热、热又转化为冷;大转化为小,小转化为大。"谐和的事物必然由不谐和的事物产生,不谐和的也由谐和产生。谐和的消失变成不谐和的,也不是变成随便什么的不谐和,而是和谐和相反的状态。"[10](29页)但是也应当说,亚里士多德对"对面统一"的研究尚处于一种萌芽和探索的状态,特别是对"对立面"的转化并没有达到普遍地把握。
在这一点上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无疑比"古代世界的黑格尔"高出一头。黑格尔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集对立统一学说之大成的唯一巨匠。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主要是《逻辑学》)从不同的方面对"对立统一"学说作了更为详尽和深入的发挥,创造了矛盾产生、发展和在合题中解决的有关矛盾发展的学说,在西方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辩证唯心论的庞大体系。"对立统一"是这种庞大体系的主干的脊骨。
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史上"对立统一"最好的见证人,因此,他紧紧抓住亚里士多德的"对立"范畴,并把它引申发展提炼出一个更普遍更概括的哲学范畴--"矛盾",把它作为辩证法的总体性范畴。黑格尔宣称他的《逻辑学》就是要认识和把握矛盾,对"矛盾"作思辩的陈述:"思辩的思维在于思维把握住矛盾并在矛盾中把握自身。"[6](67页)
把"矛盾"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有深刻的理论原因和历史原因。在理论上,黑格尔认为"矛盾"必然是"带有对立面的统一的那种矛盾",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种对立面不同时出现的"矛盾"根本相反。黑格尔的"矛盾"范畴具有深刻的内在性,"矛盾"表示着事物内部对立的双方在自己的他物中相互映现。因此,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个命题比其它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6](65页)真理就是
矛盾。"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7](200页)"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6](66页)黑格尔从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把"矛盾"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所以,黑格尔又常常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进展的原则",这在理论上就能更准确地把握和表征辩证的实质。
在历史上,黑格尔把"矛盾"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主要的范畴也是对辩证法史的一个重大突破。在辩证法史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甚至康德都着重强调事物中的对立因素,这就难以最后同形而上学划清界限。柏拉图只强调事物的"对立",因此他的辩证法缺乏"发展和提高"。康德"二律背反"学说可以说是近代辩证思维的发端,但康德也是处处强调事物和现象间的对立,"他没有考虑到建立统一性,并从统一性发展出差别来。"[11](270页)康德的"二律背反"仍然停留在矛盾的对立阶段,没有达到矛盾的统一、过渡和转化,康德仍然没有跳出形而上学的窠臼。黑格尔在康德哲学也是整个西方哲学处于困境的时刻提出对立统一的原理,强调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把"矛盾"范畴提升为辩证法的最普遍的范畴,使西方哲学辩证法从困境中立刻重获得蓬勃发展的生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黑格尔的矛盾"是"一切辩证法的源泉。"[12](748页)因此,"矛盾"范畴必然成为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学说的总体性范畴,它既是这一学说的逻辑基项,也是它的逻辑起点。
至于亚里士多德着重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也是整个古希腊辩证思维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历史地积淀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中。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家阿拉克西曼德最先提出对立物的思想,南意大利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较多的谈到了事物之间的对立,他们开列了十组对立面。但毕达哥拉斯学派却没有在这十组对立面之间建立联系,十组对立面之间也缺乏转化,是一些形而上学的固定范畴。甚至被列宁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的赫拉克利特也过分强调对立面间的对立和斗争,忽视了对立面的统一。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总结他以前先哲的哲学思想时,也没能超越这一特定时代的思维,过多地强调从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把对立看作辩证法的最主要最根本的范畴,而把"矛盾"只当作"对立"的一种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人类思维发生了一次巨大的反复,古希腊自发辩证法逐渐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所取代。中世纪以后,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除了在个别的杰出的思想家那里曾经闪现出若干天才的火光之外,在哲学发展的主动脉上差不多已经销声匿迹。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重大特点就是思考于毫不相容的对立之中。从思维继承关系看,这不能不带有古希腊自毕达哥拉斯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思考方式的遗风。而黑格尔哲学"它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思维形式。"[1](59页)而抓住矛盾范畴,主张从"对立面的统一"中去把握对立面,这就是黑格尔哲学恢复辩证法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但是,在黑格尔辩证法取得世界意义胜利进军的同时,也埋藏着这一思维形式终结的种子由于黑格尔过分强调对立面的"统一",他的"对立统一"学说的基本思想是描述一种以"合"为结局的矛盾运动,因此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最终完成的是封闭的理论体系,辩证法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必然走到发展的尽头。它只有倒过来,形成道尾相接,但在最终意义上是一种自我循环的大圆圈。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仍然钻进了形而上学的牢笼。
三、亚里士多德的发展观是通过"由潜能到现实"的转化实现的;黑格尔的发展观是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实现的。
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学说,而"对立统一"则是揭示发展的内在机制和源泉,是建立辩证法发展观的最重要的基石。但是发展的动力与泉源和发展的外部表现又不是直接同一的。不同的思想家对发展动因把握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亚里士多德对发展的把握和对发展动因的揭示是通过"潜能"和"现实"这对重要范畴间关系的阐明而实现的。
关于事物发展的动因问题,泉源问题,早已是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重大难题。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先哲曾经用各种不同的理论来回答这一重大难题:例如恩培多克勤用"爱"和"憎"、阿拉克萨戈拉用"努斯"、柏拉图用"神"。他们的共同点是用事物的"外因"来说明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亚里士多德则一反古希腊先哲的外因论,企图从事物内部寻求事物发展运动的原因。他用"现实"和"潜能"这对范畴从总体上描述事物的运动变化。他认为在事物自身内部就包含运动变化的可能性,这是"潜能";当事物的运动变化一经展开,就由"潜能"变为"现实"。他说"潜能<能>,<潜在>的命意(一)动变之源","一般说来,’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3](100页)这里的"将自己当作它物"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矛盾,与黑格尔所谓"本身在自身的映现"[6](27页)有相同的涵义。在《物理学》中他还指出:"一切自然事物都明显地在自身内在有一个运动和静止(有的是空间方面的,有的是量的增减方面的,有的是性质方面的)的根源。"[10](43页)
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来解释事物的运动变化,不仅从这里深入地把握着事物的内在矛盾,把握着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这种转化使动变表现为一个前进运动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对反概念:原因和结果、质料和形式、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等等。这些范畴都是成对出现,是作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而被把握的。从这里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思维的真正辩证性。
黑格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在确立"对立统一"是事物前进运动的根源时,他却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因此在黑格尔"对立统一"的学说中,"否定之否定"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逻辑学》里,"对立面的统一"与"否定之否定"相互纠结,在大部分的篇章里"对立面的统一"是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逻辑学》所描述的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从"纯有"开始的,"纯有"就是纯粹的无规定和无内容的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潜藏着自身的"否定",必然向它的对立面"无"转化。"无"虽然是没有内容的概念,但也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使"无"与"有"相互过渡、相互转化--这就是"否定的否定"。这后一次"否定"产生一个新概念即"变易"。黑格尔整个《逻辑学》就是按照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框架构造的。因此,黑格尔特别重视"否定性"范畴,认为"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就是这个"否定的东西","它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这个否
定的东西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13](38页)
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的观点来说明事物发展,还是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来说明事物发展,他们的发展观都是不彻底的、半途而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潜能"和"现实"的理论还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杂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企图用"纯粹现实"的"终极因"来说明一切事物发展,因而也就把"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形而上学的割裂开来,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亚里士多德从潜能开始,最后走向"第一推动者",这就使得他的动变说罩上了浓重的神学光环。
亚里士多德最终皈依了神学,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是不彻底的,在他的辩证法中有僵死的东西。这种僵死的东西来源于他还没有科学地掌握对立统一法则。虽然亚里士多德选取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论证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并以此为突破口,天才地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严重地破坏了唯心主义的基础。但亚里士多德也没有真正弄清"一般"和"个别"的对立统一关系。他虽然承认"一般在个别之中",反对一般在个别之外,但他又认为在个别之中的一般是先于个别的,决定个别的。这就为唯心主义打开了大门。列宁在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时就已经概括出一个重要的理论结论:"人类认识的二重化和唯心主义(=宗教)的性已经存在于最初的、最简单的抽象中:一般’房屋’和个别的房屋。"[5](421页)既然一般可以先于个别,决定个别,那么继续往上推溯,这就必定有一个最后决定一切个别的最普遍的一般,这就是"神"。"神学"的藩篱最后扼杀了亚里士多德的唯物论,也扼杀了他的辩证法。
>至于黑格尔则完全把他的辩证法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他虽然比亚里士多德更系统更完整地探索和论证了"对立统一",但同样把这一学说更加神秘化了。黑格尔在对立统一学说上散布了重重浓厚的迷雾,以致使人往往看不清辩证法的实质之所在。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只是"纯概念"的自身发展、自身认识的思辩体系。"纯概念"是一种脱离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无身的理性"。马克思指出这种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又没有可以和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14](140页)这里面有多少主观随意性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黑格尔在构造他的辩证法体系时,在形式方面用了更大的功夫,把"对立统一"学说强制地纳入一个个僵化的结构。由于构造体系的需要,黑格尔往往把"否定之否定"看得比事物自身的矛盾性更为重要,把它看成辩证法的"实质和灵魂"。在《逻辑学》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作了结论:"矛盾思维"虽是"概念的本质要素",但是只有"否定性",才"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6](543页)
对于辩证法实质的二重理解是贯穿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思维之谜。这说明了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第一,《逻辑学》所展示的"自在"理论体系的"实际内部结构"并没有被哲学家"自为"的把握;第二,在黑格尔那里"对立统一"规律,还没有最终与否定之否定规律分化开来,黑格尔所重视的是"矛盾"的范畴,对矛盾规律的理解还未能达到理想的高度。
>虽然在黑格尔关于"矛盾"的学说中,不时地"爆发出革命的火光",但这一学说由于过分强调"否定之否定"的公式、强调"矛盾的解决",思维的过程以一切矛盾在"绝对观念"中的调合、消解与告终。黑格尔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达到了最后否定一切矛盾的"合题",他的发展观也就半途而止了。
四、简要的结论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作了一个大致的比较。在这种比较中,首先,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分别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说明"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是支配客观世界的主要规律,也是支配人类思维的主要规律,它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可以找到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但辩证法的核心却只有一个--即"对立统一"。列宁认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5](240页)是对辩证法史的科学总结。
其次,我们看到作为辩证法实质的"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5](407页),在历史上也是不断发展、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亚里士多德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主要范畴这表现为古希腊辩证思维的重要特点。这时的个别哲学家虽然也看到了对立面的统一、联系和转化,但认为这是一种难题,很难解决,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对于"对立面的统一",列宁指出"希腊哲学家们接近这种思想,但他们没有掌握这种思想,没有掌握辩证法。"[5](416页)只有近代德国的黑格尔才比较深刻地把握了"对立统一"的思想,黑格尔的"矛盾"范畴突出了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但黑格尔的矛盾学说又过分强调了"统一",强调肯定和否定的"合题",而导致黑格尔辩证法的自我封闭。
第三、"对立统一"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动力,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潜能"和"现实";在黑格尔那里是"否定之否定"。但由于两位大师都受唯心主义思想的束缚,这两种形式都未能完全展示"对立统一"的动力作用和对发展的深刻的内在机制。只有把"对立统一"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才能找到完全科学的表现形式。
最后,虽然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也只有他们两人才系统地探索过"对立统一"学说,并确定一系列辩证思维的主要形式。因此,我们在建构和拓展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时也必须进一步开掘这两位大师的理论遗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
[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7]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8]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商务印书馆,1986.
[9][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7.
[10]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