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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城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等各环节工作,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人员的调查要认真负责,调查情况要准确详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把廉租对象的审核准入关。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记录在低收入住房因难家庭信用档案中。
第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应当腾退。拒不腾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恢复房屋原貌。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使用权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四)已搬离、迁出县城或者已购置住房的;
(五)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
第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或者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者调整租金减免幅度。
第八条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减免。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其恢复房屋原貌。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所承租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实施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1.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建设部2006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如何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并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2.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的基础,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状况。完整齐全保管利用廉租住房档案是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切身利益的关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户将不再享受政府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廉租住房档案是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的基础。廉租住房的管理是动态的过程,我们需要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对每个承租户定期巡访,对其收入、住房状况、人员入住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收入变化等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的承租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回廉租住房。上述情形的管理工作,是以廉租住房档案为依据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1.明确专兼职档案员。在廉租住房业务部门设立专兼职档案员,认真规范落实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档案技术规范,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确保归档内容齐全完整。廉租住房档案内容应收集齐全完整,包含规定要求的全部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承租户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原居住情况、申请情况,承租户后续管理情况的变化等。廉租住房档案内容具体包括:一是保障住房数据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包括保障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电话、户籍、住房情况、收入、财产等;二是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包括受理、核查、初审、初审公示、登记等过程信息;三是住房保障房源信息,包括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的房屋坐落、面积、户型、配套情况、平面图、房型图等房源信息;四是住房保障资金信息,包括廉租租金、配租资金等发放情况。
3.从廉租住房实施初期阶段抓建档工作。廉租住房建设从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至今工程建设实施4年时间,各地成规模的首批廉租住房小区将相继建成。由于廉租住房建设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现处于廉租住房实施初期阶段,并将长期落实下去。廉租住房档案的建档工作正处于摸索完善阶段,从初期阶段重视建档工作的开展,打好扎实的基础,无疑是快速提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以避免走弯路。
4.严格规范管理档案。依据《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完善 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5.建立一户一档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接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程序,确定申请对象承租资格,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租房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并协调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建好档案管理系统。
一是建立动态档案系统。为了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每年开展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动态整理档案,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为科学制定住房保障规划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
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租住进退机制。让真正住房困难家庭能够及时进住,让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能够及时退出。首先是全面排查,建立“候住库”。就是建立等候住房家庭的信息库,经过全方位的调查核实后,对所有符合租住条件对象的信息资料建立档案。其次是全面公示,排定入住座次。每批廉租房建成后,将分配原则和方案向社会公示,再从“候住库”中按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发租住户排定座次,作为安排廉租房的顺序。再次是动态监控,确保适时退出。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租住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实地动态核查,确认原住户的真实性,对擅自转租、转借及改变住房用途的,一律予以收回,对谎报住房和收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的,除收回住房外,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收入状况好转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责令退回廉租房。所有收回的房屋,应按排定的座次另行发租。
参考资料:
[1]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住房[2007]162号.
第二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土地、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业单位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协助政府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州)、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五条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符合市(州)、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州)、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采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旧住房;
(二)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钮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州)、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州)、县(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等。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新建应在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报建、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明确优惠政策,所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新建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不应当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租赁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当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按当地房地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市、州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15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有关单位、组织与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十六条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承租权;
(二)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三)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按要求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续租,续租期内按商品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督查。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不得妨碍相邻关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目的,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为重要内容,努力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㈡主要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0套,建设规模4万平方米,投资额3000万元;今后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廉租住房建设。年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计划建设廉租住房37套,1850平方米,今后根据我市实际,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共提供200套廉租住房。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措施
㈠停止企业集资建房
今后,一律不再批准企业在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改造房屋、集资建房和开发商品房。企业的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一律按市房管局的统筹安排到集中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购买或租房。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建房方面的审批事,切实规范审批、许可行为,并认真履行在规范建房行为过程中监管职责。
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严格购房管理
市房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市区企业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的资金、计划、土地供应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优惠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增长。
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购房户的条件,切实做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且迫切需要住房的申请人,并强化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房屋交易行为及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办证、按揭贷款等服务工作,真正把惠民的好事做好。
㈢启动我市廉租住房建设
年底前,启动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争取到年将全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为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启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成立由市房管局牵头,民政、劳动、物价、鄢城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采取普查、抽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的调查工作。
2、逐步建立分类保障的廉租住房制度。对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对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面积2人以下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3、多方筹集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社会捐赠资金等。
市财政局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根据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今年计划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5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45万元(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为准)。
4、建立严格的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复核和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可提供的廉租住房套数时,由市房管局按申请人的困难程度采取轮候的方式确定承租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管局要强化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XX年3月我国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多个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出台了适合各地情况的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廉租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
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供应对象明确。廉租房制度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政策,属于社会救济型福利,其保障特点是范围窄、标准低。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
2、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办法。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保障对象和范围及享受标准作出规定,并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房源的渠道,同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4、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5、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从国际经验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形成了三种基本保障方式:
一是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建造公房的住房供应支持方式,即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提供运营资金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金融支持非营利机构建房的间接参与方法,即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的办法,支持非营利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
1、不可以继续住。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3、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4、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来源:文章屋网 )
西安市今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将达到21941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15861户,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6080户。西安还将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189万平方米、新竣工15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1亿元。
这是来自西安市政府部门的一组数据。数据显示,虽然是一个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省会城市,但西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制度建设是基础
“我觉得制度建设是最重要的。”西安市廉租房领导小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做好整体规划是成功的关键,此后每年根据摸底的情况再进行及时调整。
这位工作人员说,西安的实践经验很多,最后都总结成了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制度建设是基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管理都要健全,健全制度和机构,然后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这些都是基础工作。根据这些档案,住房困难情况摸清之后,登记造册。”
这是一个整体的规划。这位工作人员强调,这样一个规划不是一年、两年的规划,每年各级政府要把这个作为一项任务布置下去,同时,要反馈整体完成的情况。
制订完这些之后,下一步就是执行。
目前,西安基本形成一套自己的办法,即以住房补贴资金为主,实物配租和资金核减为辅。这一套制度建设以后,逐步根据政府的财力情况来调整整体目标。“西安的下一步就是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逐渐减少租金补贴。”他表示,这是大方向。
“无论如何,保障住房的建设与很多部门都有关系,尤其与这级政府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程度关系重大。”从2006年开始,西安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发24号文,制订了关于加大西安市廉租住房和经适房制度的意见就明确指出了,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这些年,西安市政府在逐步完善这些政策,而且取得一定的成功。
“我们基础工作做得好,三级审查特别严格,目前还没有发现做假的,对于申请人资格审核这一难题,西安通过公平透明的制度有效解决。”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享受实物配租待遇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所有申请者都将经过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符合享受保障住房条件的,还将公示15天。除通过媒体公布外,还在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等网站,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出生年月、现住房情况等。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备案。随后,才能进入分配住房阶段。
“今年以来西安市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大,五一前新开工了40万平米廉租住房,在全国来说这个规模也不算小。西安的目标是,‘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这位负责人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向明确,老百姓基本满意。
集资建房的贡献
毕业于2000年的菜先生,毕业以后进了一家西安的国有企业。2002年的时候,公司准备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一个新厂,顺便以盖职工宿舍的名义申请买到60亩土地,给员工建了9栋多层住宅。当时公司人认购的不多,因为距离有些远,坐出租车到西安市中心大概要30块钱。但没有房子的人基本都买了,因为很便宜,是800元/平方。菜先生也买了。
菜先生的师弟于2002年毕业,在西安一个大学当老师。当时刚进学校就被通知可以集资建房子,当时交了3000元认购定金,2004年底正式开始建设,于2006年建成,在西安南二环的东南角,价格是1800元/平方。(南二环的房子市价大概3500元/平方左右)
集资建的房子没有土地证,不可转让。菜先生认为,这对于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人来说,这根本不成问题。“即使不住的话,也可以出租啊。”
事实上,在西安,像菜先生一样享受到单位集资建房实惠的人不在少数。来自西安房管局的数字显示,西安的经济适用房中,单位集资建房的比例高达60%。
这或许可以视为西安保障住房问题解决较好的原因之一。毕竟,西安的财政能力有限,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投入巨大,如果没有单位集资建房,西安现在的经济适应房建设要逊色得多。
既解决了一部分市民的住房困难,又节约了财政资金,何乐而不为?当然,今天西安的单位集资建房已经相当成熟,不会再像最早一样成为一些机关领导谋取私利的工具。因为管房局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党政机关不能建房,只有自有土地的国营厂矿企业才能建房。而且必须先报计划,有多少没有房子住的职工,才能建多少房子,建的房子只许少不能多。
保障住房政策
一、早在1998年,中国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早在2003年11月15日就由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相对于1999年4月的旧法,新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廉租房政策。
此后,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三、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建设部公布了《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26.8万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然而,这一数字距离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万户,如果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988万户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推进速度显然令人沮丧。究其原因,地方政府的不合作应该是最大的阻碍。于是对于当时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四个地级市,141个县级市公开通报,这应该是地方政府第一次认识到了中央推进廉租房建设的决心。
四、二七年八月七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24号文)公布,这一文件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重心的转移,标志着从“重市场、轻保障”向着市场、保障并重”的方向调整。
2007年下半年以后,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保障性住房的十六项配套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体系,以及准入审批、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工程质量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县城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区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是指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大余县南安镇城区居民,不包括其他建制的乡、镇居民。
第六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县管理廉租住房的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监察、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南安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和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城镇廉租住房资金;
(四)经政府批准出台转让廉租住房的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廉租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3年以上(含三年)本县南安镇城区居民的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四)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末达到县政府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五)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领取《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残疾、孤老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提供单位或南安镇政府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住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证明材料中应提供的附件为: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7、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和初审
(一)南安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南安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南安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凭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自受理申请和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南安镇政府、申请人所在街道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的调查,填写《大余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调查初审表》(以下简称《调查初审表》),并进行初审;
(四)初审意见由“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填入《调查初审表》初审意见栏内。
第十五条审核
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财政、监察、南安镇政府等部门、乡镇组成审核小组,对调查、初审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审核小组在《调查初审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上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公示和核实结果上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批准和登记
(一)对公示及核实合格的家庭,县房地产管理局填写《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领导小组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住房。
第十八条轮候配租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住房,是指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一)申请家庭配租轮候顺序,按照受理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确定;
(二)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或轮候时间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实后,将核实情况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和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住房楼层、房号的确定方式
(一)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确定后,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人廉租住房户型,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楼层、房号;
(二)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大于配租廉租住房户数时,在优先安排本细则第十条第五款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的承租人;
(三)通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廉租住房的楼层、房号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发放《大余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大余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四)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已经审核符合公告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已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的以外,都应交回原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的承租资格。
第二十条签约
经轮候取得租金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到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同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面积相当的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或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如实报告。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通知承租人在6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
(三)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外迁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收回住房;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对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对承租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持县民政部门或南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家庭证明,向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七)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八)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挡案;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合同解除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连续2年超过上年全县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三)廉租住房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五)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迁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同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70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办理腾退廉租住房手续,如廉租住房腾退户故意拖延逾期不办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凡为租住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给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租售并举、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县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购房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该家庭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购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租赁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现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合同、协议、契约等凭证;
(四)出具享受廉租补贴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户,通过电视、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签订合同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进行成本审核,以审核的价格出售。
第九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和所有产权两种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两种形式,一是按共有产权出售,其中个人占80%产权,政府占20%产权,即按照80%产权出售给个人,20%产权归政府所有;另一种是按所有产权出售,即100%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按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出售,应包括征地和征收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取得共有产权的,应按照产权比例交纳国有产权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包括第九条的所有费用加土地出让金。
(三)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按共有产权出售的,给予应付房款3%优惠;按所有权出让的,给予应付房款的5%的优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60%。余款应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交清。
第十条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一次性按总房款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一)凡是购房人无论是共有产权出售,还是所有产权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产权20%补缴第九条所列的费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按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管理。
(二)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县管理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