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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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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第1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建设部官员表示,要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化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同时,这位官员也坦率地表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五大突出问题,其中,退出机制不完善是问题之一。

廉租房为什么很难产生流转?带着这个问题,笔者日前走进北京部分廉租房住户,发现廉租房住户普遍存在“没有想过有一天要腾出这个房子”的想法,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应该充分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祖祖辈辈都该受到照顾”,“退出住房,没钱买房”……

“真要腾房,我们住哪儿去”

退出难的问题在北京广渠门北里已经凸显。现在,小区里已有几位优抚家庭的持证人去世,但没有人退房。

据北京市宣武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吴克珍介绍,廉租房包括两种类型:配租和实物房。其中,配租是政府按有关标准,替符合住廉租房条件的人将国家财政部门拨发的租金直接打入提供租房的房东账号。这些靠政府补贴租金的人大部分是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实物房是指符合住廉租房条件的人住进每月交低价房租的住房。住实物房的人,大多是伤残军人和烈属家庭,根据房屋面积,每月最多交100多元房租。

靠政府给租金补贴的李龙泉是一位低保户。从2003年9月起,一家3口在宣武区广安后巷10号院租了一间40平方米的房子,租金每月1000元。根据有关政策,国家每月给李龙泉租房补贴990元,他自己拿10元。

“前两天房管所通知我填表,听说还有可能住进实物廉租房,是政府的政策好。不过,听说将来我女儿工作了,家庭负担减轻了,可能就不符合低保户条件了,恐怕不能再住廉租房。我可没有想过有一天要腾出这个房子……”李龙泉说。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李龙泉的想法带有普遍性。住在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36号院1号楼的几位住户纷纷告诉笔者,住进来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过以后腾退的事情。有的人更加直截了当地说:“真要腾房,我们住哪儿去?本来低收入就买小起房。”

据介绍,广渠门北里建设时,主要是为1,解决部分优抚家庭和市级以上劳模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规定,优抚家庭中的持证人为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去世,家庭中的其他优抚对象成员可以继续居住;如果没有优抚对象成员,则应将所居住的廉租住房嘴退。现在,小区里已有几位优抚家庭的持证人去世,但没有人退房。

建设部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从1998年至今,全国有95万户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条件。但笔者调查发现,其中,因收入提高而腾退的人却寥寥无几。

廉租房的退出制度,是为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让真正困难的家庭享受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住户,不腾退的现象很突出,尤其是住进实物房的人。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廉租房的压力越来越大……”北京市某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感叹道。

廉租房不能流转的原因

退出机制始终未能有效运转,这缘于低收入者的收入变化状况难以监测,导致各地民政部门和建委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

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指出,廉租住房档案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但笔者在采访建设部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时听到的说法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是一个敏感话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根据管理办法,各地区的社区应定期公示廉租房住户的家庭财产状况,但各地区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可能没有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细则。”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赵燕菁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退出机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个“无底洞”,必须要产生流转,否则就是形成一边政府辛苦投人,另一边受惠者“无动于衷”的局面。赵燕菁认为,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针对享受廉租房待遇的人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保障。

一位长期在基层从事廉租房管理的工作人员说:“其实,有些地区对廉租住户的收入状况根本不公示。”“去年,经过核查,房管部门向几户已经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补贴,结果第二天就找来了。”北京市某区房管局负责人这样介绍。

“流转”是廉租房的生命。只有流动起来,廉租房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际上,政府之所以只租不卖,主要就是为了掌握廉租房的主动权,从而保证它的流动性。然而,各地政府在廉租房问题上,都存在着“重准入轻退出”的倾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倾向的危害将逐渐显现。其最大的社会危害是:破坏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给制度。

根据相关制度,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违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迁出已配租的住房。

而笔者在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36号院1号楼张大爷家听到的反映是:“我今年80多岁了,这个60多平米的两居室已经被我儿子租出了,租金每月1600元,而这里每月的房租40多块钱,我马上去儿子家养老。”

一些地区把廉租住户本该自己住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远远高于自己所付租金的高额房租。在北京,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事实上,廉租房的使用有其专属性,如果转租给不符合条件者,无疑破坏了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给制度的渠道,政府的廉租房政策也将行之无效。

廉租房亟须扩大覆盖范围

一方面廉租房退出难;另一方面有大批的人亟需住进廉租房。

笔者从建设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8万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住房困难。然而,全国人均住房面积在10半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多万户,如果扩入到低收入家庭,总共有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其中,北京应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户数约为7.7万户。

“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近期任务就是要解决这1000万户的住房困难。”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相关人员介绍,“目前,还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发展总体来说比较滞后,亟须扩大覆盖范围。”

今后,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将稳步扩大,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都应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也就是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符合目前廉租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夹心阶层”家庭,

也逐步列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刘女士一家三口住在六道口一间16平方米的平房,每月全家有2000多元收入。她曾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廉租房,但由于人均月收入超过了目前北京市580元的廉租房“门槛”,没有获准。“就我们家这个收入,就连经济适用房都买不起。一家人挤在这么小的屋里,等拆迁不知要等到哪一天,你说我们怎么办?”刘女士很无奈。

像刘女士这样既够不上廉租房标准、又根本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阶层”,目前在各城市都为数不少。北京的廉租户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一是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两条标准卡得很严,哪怕你们家人均收入600元,只超20元,也办不了。”崇文区某房管所的负责人说。

让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据了解,目前,各地申请住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3月19日,笔者在北京宣武区采访时,该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人员吴克珍告诉记者:“申请住廉租房的人越来越多,仅宣武区2006年就有523户;2007年669户,今年1~2月就达到223户。”对此,赵燕菁教授认为:“如果廉租房只进不出,房源会越来越少,压力也会越来越大,稀缺资源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

针对这种状况,北京市建委表示,将严格配租后期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对其实行“退出机制”。据介绍,目前,北京对282户因收入增加等原因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停发了租金补贴。今后,北京将对已经住上廉租房的住户进行收入统计和调查,对廉租房实行有进有出的政策,将廉租房用于真正的“双困”家庭。

为了让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许多专家认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没建立、银行不让查个人账户、社会收入隐性化等问题,是无法掌握低收入者收入变化的原因。

“如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的问题?该花多少钱,该建多少房,该建多大房,该在何处建,该分给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动态数据库,并且跨越工商、财税、银行、劳动等条块分割的框架,才能建立科学的廉租房分配制度。”赵燕菁说。“廉租房不能演变成新的计划分配住房。”赵燕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抓紧研究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借鉴上海的经验,这个机制的主要内容应该体现慢松手,软着陆的方式。体现进退有序的公平性。

例如,对实物配租的家庭退出方式,考虑以无息贷款方式协助这些家庭买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但对他们的产权房限期上市,一旦不符合廉租条件,则分期还款;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政府也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前3个月享受原租金,后3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

赵燕菁还建议,借鉴浙江建立廉租房退出机制的经验。浙江省政府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针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笔者在采访中听到许多专家这样呼吁:社会资源是稀缺的,政府的政策应适用于促进效率与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世贸集团董事局主席许荣茂赞同这个观点。他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说,目前,廉租房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短期内还不能全部改变,因此要合理确定廉租房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对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定期审核,对收入或者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要及时调整保障方式。

许荣茂还谈到了香港的经验,中国香港政府规定,所有租户每两年都要向政府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如果租户购买了私人物业,必须马上将公屋还给政府。

还有些专家建议,尽快研究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动态核查制度,科学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对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完善申请公示制度,在充分尊重申请者的隐私和尊严的前提下,采用适度公开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其入住后作定期核查。

第2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17〕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是指我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统称为公租房。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政府集中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审计、发改委、财政、资源规划、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公租房所在地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以及公租房所在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教师、医生、引进人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的工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对外销售,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出租、统一管理。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在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城镇户籍居民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二)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教师、医生、引进人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申请人为公租房所在地的企业单位(含私企)人员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有效合同;

2.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期限内,连续在儋州市社保部门缴交2年以上(含2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或连续在省社保部门缴交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省驻市单位在职人员;

3.在那大主城区和滨海新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宅基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儋州市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五)用人单位证明、有效劳动用工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六)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现有不动产信息证明。

第十条 申请租赁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单位意见。社区(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或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核查,经核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出具意见。

(二)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镇政府(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或主管部门收到经社区或单位公示符合资格的申请材料后,经核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由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公示(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出具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私营企业申请人不进行“二榜”公示)。

(三)初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公示符合资格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经初审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复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复审。对申请人为我市城镇户籍居民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

(五)“三榜”公示。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三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

(六)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三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原廉租房住户,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公租房租金一次性缴交期限不低于6个月,住户在缴交公租房租金的同时,必须按物业管理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及水电公摊等费用。

第十三条 收缴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房屋的维修、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收缴的公租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应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作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经费。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实行轮候管理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申请情况确定轮候顺序。

对拆迁安置户、低保户、特困户、重残疾人员、孤儿、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城镇困难职工及教师、医生、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租房抽号。

第十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结合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房源数量、户型等情况制定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房,轮候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入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并告知物业公司。

 

第七章  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已取得本市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但未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在本市城镇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住房困难租赁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计,本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确定。

(二)家庭人口数按保障对象资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本市公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货币化补贴标准计。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申请货币补贴:

(一)住房困难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家庭属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住房困难租赁补贴。

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发放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贴对象信息及发放结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得到公租房实物配租后,货币补贴停止发放。

第八章  入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租赁资格的保障对象,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公租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维修维护,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腾退住房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报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使用公租房应遵守下例规定:

(一)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公摊费等。

(二)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三)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四)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不得转租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户为原廉租住房家庭及新增困难家庭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减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孤老、孤残、孤病;

(三)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四)经批准的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

(五)出现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承担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户为其他应保障对象,如出现特殊情况按约定缴交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缓交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交租金。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月缴纳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租人不按约定缴纳公租房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承租人所在的单位需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催缴工作,经催缴仍未上缴的承租人,可按程序给予全市通报。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水平。对原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较低的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补贴。补贴换算后的物业管理费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住宅小区最低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发生后,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不再给予承租。

(一)申请人(包括原廉租房住户)夫妻双方在相关部门有营业执照或车辆登记等信息的,可认定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并用于计算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依据。

(二)新购买的车辆由申请人提供购车发票,购车金额超过15.3万元视为收入条件发生变化;

(三)拥有二手车或者购车原始票据遗失的,申请人需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超过15.3万元的视为收入条件发生变化。

(四)申请人同时拥有企业及车辆的,其车辆价值及注册资本金可以合并计算总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或特定的租金标准条件的,经社区、单位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核实后,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再符合原廉租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不再符合公租房续租标准的,参照同地段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核收租金;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房屋。

第三十八条 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住房。

(一)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四)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如需提出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回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暂停承租房屋的水电气供应。

第四十条 腾退公租房前承租人应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公摊等。

第四十一条  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购买市场上的其它住房后,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后6个月内退出原租住的公租房。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诚信记录信息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载入保障对象信用档案: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相关情 况的;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不主动退出公租房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存在不诚信记录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可在相关公示平台或相关媒体公布其不诚信情况。

(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社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公租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按户建立公租房档案,社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保障对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租住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七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社区、公安、民政、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原有我市涉及公租房和廉租住房的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儋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儋府办〔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

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

住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住房〔2017〕

296号)

3.《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

府办〔2010〕111号)

4.《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儋府办〔2015〕2号)

第3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关键词:廉租房政策;导向作用;政策选择;发展演变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在十七大报告中,同志提出了:“努力使全国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除此之外还要建设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我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住房保障工作被中央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着体现了我国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充分显示了对民生的重视和对民意的尊重。

一、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及其积极意义

1.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廉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可以减少低收入家庭的社会问题,还有利于人们人格的完善和良好心理的达成,促进社会整体风貌的建立,更有利于传递人们之间的友爱,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低收入者贫困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因此,实施廉租房制度、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社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廉租房制度的实施不仅表现出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的重视,也体现出出政府对实现社会公平和低收入群体的关心,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不仅可以解决一系列社会矛盾,还有利于推动房地产行业的转型,拉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维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廉租房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权的实现,因此,廉租房制度是维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手段,我国政府曾在联合国大会上指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我国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是人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满足自身基本住房需求的低收入群体,政府有责任帮助其满足自身住房需求,以保障其人权的实现。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最核心内容,在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的过程中,无疑会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城市中地价和房价上涨较快,所以实施廉租房制度不仅有利于缓解人们的住房问题,更加有利于政府处于主动地位,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将土地价格和房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减少到最低,因此,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规律的。

3.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

到2020年为止,我国的住房标准应该达到“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完成向舒适型的转变、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为此,我国正在实施廉租房制度,意在通过政府的有效扶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安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失地农民以及拆迁户等一系列弱势群体的队伍还会逐渐扩大,假如政府不重视他们的住房问题,那么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廉租房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如此一来,我国的整体住房水平也就有了新的提升,因此,建立健全的廉租房制度体系、解决住房问题将关系到我国的科学发展,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

到目前为止,廉租房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开来,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廉租房制度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因为在廉租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落实难、覆盖面窄”等,而且在我国还有一些城市未启用廉租房制度,还有的城市虽然已经启动了廉租房制度,但是,为了其在自身利益,将廉租房的面积和资金补贴标准制定的偏高,与“基本保障”相悖,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因此国家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以保障廉租房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系”。

二、当前廉租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1.供不应求

目前,我国存在这两种群体,他们是廉租房的主要需求群体,这两大群体是:“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特困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是享受最低保障的而且其居住面积处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以下的家庭。大多数是残疾人或孤寡老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家庭当中的主要劳动力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上的20%~30%之间,而且,其居住面积还要在当地人均居住水平的60%以下,目前,我国的住房困难户数量仍然很多,如此多的住房困难户就导致了对住房的需求量大大上升,供需之间的矛盾是目前廉租房制度当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过去我国没有固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渠道,因此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政策的颁布,以及国家相应政策的出台,我国住房保障性资金逐渐的充足了,保障性住房供应不上的原因一个是资金来源不稳定,另一个就是城市中多数公共住房已经倒卖给个人,低收入家庭根本没能力购买那些公共住房,因此就导致供需矛盾突出。

2.分配机制不合理

其一,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模糊,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笼统,不易界定,操作有一定难度。从原则上说,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应该面向全部常住人口而不仅仅关注户籍人口,即住房保障对象除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外,还应包括城镇长期务工人员。另外,公务员显然不是低收入阶层,但公务员住房一直列入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对象界定的不合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局面,出现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共存的问题。

其二,住房保障面和保障房种类面临结构性调整。一方面,一些地方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主要通过经适房、限价房方式予以保障。我国城镇居民大多是中低收入者,政府目前要全部解决他们的保障房,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进入城市以后属于无房户,迫切需要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同时,保障房种类趋多。目前,基本保障房形态有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类型,而一些省市区还将集资房、团购房等纳入保障房范畴。保障房种类越多,管理的难度就越大;差价越大,寻租的空间就越大,越容易滋生分配不公、骗租骗买、寻租等乱象。

其三,我国社会征信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由此带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难以核实,准入机制不健全。目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虽然实行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核”和区、街道办事处的“两级公示”制度,但由于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地税、社保、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还没有做到资源互通共享,多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却无法有效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信息,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收入、存款、证券、高档消费品等资产情况存在核而难清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机制的政策建议

1.增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计划性与责任性

住房作为商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位置固定不能移动,受到土地供给的制约,住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等等。因此住房市场供求的平衡不仅关系到居民福利,还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目前的住房建设尽管已经被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中,但问题在于,一是年度计划居多,集中体现在各级政府每年的“两会”文件中;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往往又是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驱动,带有临时性质。直到今天,对于我国究竟有多少闲置住宅、为什么闲置、还有多少无房户(包括进城农民)、未来五年需要多少住房等,有关部门未必很清楚。经济发展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日本早在1950年鸠山内阁就制定了住宅建设10年计划,自1965年以来已实施的了八个“住宅建设五年计划”,每个计划都是在充分调查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发展目标。如第一个五年计划(1965-1970)的目标就是达到一户一套房、一人一居室。“十二五”期间,我国明确要加强宏观调控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和安全,因此对住房市场应该制定合理的计划。这就要求:必须进行充分的住房调研,对当前住户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住户家庭的变动情况、无房户以及未来五年将大约增加多少新的需求等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为期五年的住房建设计划,把政府资金、民间资金的建设均纳入计划之内,力求做到住房的供求平衡。

2.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法律法规

完善住房保障立法,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中之重。政府应尽快制定与住房保障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提高住房保障的法律地位,明确住房保障的目的、目标,政府与组织管理机构的权利、责任、义务,确定住房保障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制定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土地规划细则,规定对城市政府与组织运营机构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状况的考评细则,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与投资计划、建设标准、住房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确定准入审核标准、退出机制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要求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机构依法进行投资、组织、运营、管理等活动,加大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等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此提高住房保障的运行绩效。要通过立法、制定配套的政策等措施,明确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打击骗取、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遏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促进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身上,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公认、政府认可。

市场经济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首先应该遵纪守法,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实施的住宅金融公库、公营住房、公团住房、公社住房等公共住房政策时首先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因此在“十二五”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廉租房法、经济适用房法等,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确保公共住房政策实施所需要的资金到位以及资源的公平分配。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科学界定住房保障面和保障方式,合理安排不同层次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保障面的界定应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能过窄,但也不能过宽。从当前实际看,保障房应该主要面对城市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界定要做到科学和实事求是。标准太低,享受保障房的面会很广,难以满足需求;标准太高,享受保障房的面会很窄,达不到住房保障的政策效果。目前,部分地区廉租住房存在空置现象,主要是申请廉租住房有较严格的准入条件,而目前各地急需解决住房的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受条件所限他们无法申请廉租住房。准确界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明确住房保障的范围,将包括长期务工人员在内的全部常住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公务员不宜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必须明确不包含在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对这部分家庭可考虑采取优惠财税政策进行住房补贴。

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保障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发展,既能增加投资,又能带动消费,对扩内需、调结构、转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对全局发展有利,而且对地方发展有利;不仅对眼前有利,而且对长远有利。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推进棚户区改造,既可解决贫困人口集中成片居住的问题,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又可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吸引各类生产要素集聚,有利于实现产业再造和经济转型。

参考文献:

[1]韩丹,许宁.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主要矛盾和政策选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8):85-88.

[2]邓世缘,田亦尧,郭学鸿.廉租房社会保障功能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家,2010(10):123-126.

第4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一)积极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不断强化物业管理工作。

我们召开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不断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根据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工作思路,即:“以实现物业保值增值为核心,以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为目标,抓好前期物业管理和老旧小区改造,加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力度,全力推动全市物业管理上台阶上水平。”按照这个工作思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依据海政发[20**]2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产市场管理的意见》精神,积极建立健全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首先从预售环节增加审批要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物业管理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和经营方式,突出合同和公约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约定的效力和承诺的效力。其次,调[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整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在预(销)售时一次纳,避免了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参差不齐,使用困难的问题。第三,在老旧小区管理方面,制定了《**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和《**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意见》,努力做到“两个结合”,即先期保洁和后期改造相结合,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与社区参与相结合,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了保障。

二是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全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入春以来,我们组织专门班子,对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摸底,**市现有当地和外地物业管理企业20个,其中具有二级资质以上资质的3个,三级资质的17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400余人;现有实行物业管理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小区管理面积90万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7812平方米;收集专项维修资金527万元。通过调查分析,当前**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高;业主自律意识淡薄,对物业管理的认同程度有待提高;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难度较大;物业管理收费困难等等。通过调查,使我们**对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有力基础。

三是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物业管理规范运行。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我们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将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量化管理和考核。考核目标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计划全年新组建业主委员会5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报批,今年已报批物业管理企业3个;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物业管理用房的归集;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落实;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等,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管理物业企业的依据,作为物业企业升级达标的依据。同时,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活动的开展,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行为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不断规范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今年以来,已落实物业管理方案9件;参与物业综合验收4次;归集物业管理用房51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030平方米,商业用房3**0平方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万元,维修房屋屋顶面积达5700平方米;调处物业管理纠纷6起,其中办结4起;组建物业管理企业2个;组建业主委员会1个。对老旧小区新实施以保洁、绿化为主的物业服务面积达15万平方米。

(二)积极构建新的住房保障体系,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一是积极争取政府启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计划。据调查统计,**市近三年城市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为23728元,家庭年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中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共有1705户,其中无房户232户,住房困难户1473户。针对这种实际状况,今年以来,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把构建新的住房保障体系作为房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呈报了《**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需求调查报告》、《建设方案》及《测算数据报告》,以详尽、科学的数据,阐述了尽快建立新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需要,并多次向政府呈请,尽快启动建设计划、出台相关政策。

二是抓好政策的制订工作。为了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能够切合实际,真正惠及广大百姓,今年以来,我们在参照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经过周密研究,反复测算,先后几异其稿,向政府呈报了《**市经济适用房货币直补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行经济适用房货币直补办法的意见》及《关于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实行货币补贴的意见》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力请政府积极推行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货币直补办法,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用房和租赁住房,直接发放货币补贴。经过积极陈请和市政府的通盘考虑,四月二十日,**市政府先后以海政发[20**]20号和21号,出台、下发了《关于印发**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市经济适用房货币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文件确定,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租赁住房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予以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元;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每户补贴面积确定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即每户补贴1.6万元。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初步建立。

三是积极拟订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实施准备。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在政策出台的基础上,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专门班子,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细则及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并不断修订完善。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政策实施前的培训。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已上报市政府。自6月1日起,**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将正式全面启动。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活动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今年以来,我们在20**年**市房地产市场依法治理活动和**市房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继续通过广播电视讲话、公告、下发文件、街头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广造舆论声势。上半年先后播发电视讲话和公告3期,下发文件2个,开展街头宣传4余次,发放宣传材料和通知千余份,使房地产法律法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二是加强检查监督。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成专门班子,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等从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预(销)售、中介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面积短缺、隐价瞒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各种违规行为,共检查从业机构50余家,发放备案通知书3份。

三是不断深化房产市场的治理整顿。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长治久安,活动开展中,我们与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房地产市场动态,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苗头,抓住不放,认真分析原因,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力求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房地产从业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接到群众投诉,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上半年共组织检查3次,未发现任何问题。目前,全市50余家房地产从业机构,已全部登记备案。由于管理到位,今年以来,全市房地产市场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四是健全和落实准入、登记备案和资质审核制度。针对整顿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我们报请政府,以海政办发[20**]21号文件,出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和物业企业资质审核制度,建立了复核审查[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制度,从落实制度入手,严格、规范管理。在强化检查监督的基础上,实际业务工作中从预(销)售、产权登记等环节对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前置管理,增加审批要件,对各种从业行为进行预审和复审。目前,各项制度已全面得到落实,从而有效地杜绝了各种违规行为。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做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实施工作。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出纰漏,使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二是进一步强化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从预售和产权登记环节入手,增加物业管理合同审批要件;新建小区投入使用后,入住率达到60%,即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加大老旧居民小区改造力度,争取利用二至三年时间,将樱桃园、民主、环保等老旧小区改造完毕,达到三级小区标准,以便更好地推进物业管理。强化对物业企业的管理,抓好物业企业招投标和资质审核,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是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不断走向深入。根据**市四部门关于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房产市场管理。

第5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实施;问题;解决方法

一、引言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中最主要的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作为住房供应体制的一次阶段性尝试,保障性住房制度在稳定住房价格、保障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弊端。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一)由于融资困难造成的资金缺口

保障性住房在性质上有福利性的特点,单纯地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来筹集资金已经不能满足保障房建设的需求。以2009年为例,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为1676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资493亿元,占29.4%;地方政府投资1183亿元,占70.6%。除保障性住房支出外,地方政府还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众多职能,单每年地方政府才财政收入有限,因而在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方面存在很大压力。虽然中央政府明确规定要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10%拥有保障房建设,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不少地方政府仍将保障性住房融资寄希望于银行发放政策性长期贷款。

(二)保障性住房供给标准在制定和完善中的困难

在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由于具名基础数据不完善、个人收入和家庭居住环境的信息系统不健全,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核定标准的制定存在很大难度。例如,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但是由于标准的准确制定非常困难,使很多高收入群体也混进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既损害了真正需要补助的群体的利益,也违背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初衷。特别是在“六连号”事件之后,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监管方面的漏洞日益凸显出来,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政府监管机制和监督机构不健全

一方面,在出租和销售的过程中,对购房人和承租人的资格审查不到位,导致了大量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以至于某些地区的经济适用房被出租多闲置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指标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范围内最大化,从而提高了购房人的购房成本,加大了购房人的负担。

三、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国际经验的借鉴

世界各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经营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如美国通过立法保证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新加坡则是以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手段提供住房补贴、控制住房价格。总结起来有一下几点经验。首先,很多国家都建立和完善了相关立法,使住房保障制度化、法制化。美国先后出台了《住房法》《国民住宅法》规定以降低租金、发放低息贷款和提供住房补贴的方式实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使保障性住房脱离了市场,进入封闭的运行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贫民窟治理问题。其次,有的国家政府建立了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专司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从规划、融资、建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早在1960年,新加坡就成立了房屋发展局,结合本国的国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长远规划、合理分配,保证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高效运营。最后,各国还注重辅助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从提供住房的主体和被保障的主体多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在美国,不论是政府金融机构还是私人金融机构都积极参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保障房建设的政策,从贴息贷款、贷款担保和利息减免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补贴。

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实现保障性住房制度化和法制化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自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全国性法规文件,各地方政府也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多变的过程,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收入等级如何划分,“进入”和“退出”机制如何监管等,都需要法律具有权威性的规定。

其次,要对保障对象个人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多层次划分。通过加强户籍管理、强制个人和家庭进行财产申报等手段保证申报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开性。这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中低收入家庭划分的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最后,要加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实现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住房作为每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它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实情的行为要严惩,杜绝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的寻租行为。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增加中低价位、小户型和多功能的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使那些不在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内,又无力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的“中间层”的居民在购房时也能获得政策性优惠。引导新增发地产市场理性消费、鼓励存量房地产市场发展,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健全和完善与保障性住房的配套制度

发达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和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保障性住房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对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保障范围至关重要。目前我国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流不稳定缺口问题很严重,这些严重制约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因此,我们要多借鉴国外经验引入新的融资模式,如通过RIETs信托基金降低融资风险、维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等。

五、结论

本文指出了我国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介绍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际经验,同时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提出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渐进的过程,增加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多层次多形式住宅的供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同时,政府仍应坚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才能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马建平.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研究.吉林大学2011.5.

[2]周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探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信息.

[3]谢薇.政府廉租房供给研究.中南大学.2010.5.

第6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关键词:保障房;融资;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53-03

一、当前天津市以金融创新助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拓展筹资渠道,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领域,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取得巨大成绩。截至2010年末,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80多个,贷款余额130多亿元,为“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而2011年以来,天津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在政府、银行、企业的多方合作及共同努力下,通过创新机制、大胆突破、加大扶持、因地制宜保持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6月末,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达210.2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近4倍,比年初新增149.36亿元;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机构累计达14家,当年支持各类保障房建设项目累计约达30个。

(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筹资渠道,引导各方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近年来,天津市针对当前保障房建设过程中除财政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提取、减免税费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外缺乏其他融资渠道的问题,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满足开发建设资金需求。一是通过搭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平台,疏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2009年,天津市通过率先成立由天房集团、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信托公司等单位共同组建的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为3个限价房项目募集社会资金16亿元,提供住房约6000套;二是积极推动公积金和社保基金支持天津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2010年以来,天津市一方面积极开展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在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的协助下,通过项目准备、产品研发、资金投放及管理,以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发放19.75亿元建设3个公租房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洽谈合作,顺利与其签署了30亿元的信托贷款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天津14个公共租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30万平米。

(二)搭建融资平台、借力银团贷款,缓解危陋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融资难题

2009年,天津市面对危陋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区级政府融资及风险控制能力有限,难以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问题,通过市政府和相关区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了全国首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此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为天津城中村改造建设获取信贷资金支持。截至2011年6月末,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以拆迁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出让金为还款来源的方法,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项投资、封闭管理、安全还款”的模式与以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为牵头行的15家银行签订了200亿元的贷款合同,先后启动5个危陋房屋拆迁项目和2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银行资金60多亿元。

(三)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天津市在保障房建设中,为提高企业、银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除减免税费外,在土地规划、销售许可、资金监管等方面通过简化流程、放宽审批条件给予很大的便利,从而提高了资金流转速度、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为房地产开发商及银行在当前形势下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是目前天津市房管局不将保障房预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从而提高了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保障房销售许可证获取条件较宽、时间较早,从而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渤海银行测算,一般商品房贷款项目还款周期为3-4年,而限价商品最多2年便可收回全部贷款。

(四)创新授信方法、调整建设模式,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顺利发放

当前,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各金融机构切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一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紧密围绕自身市场定位,以服务保障房建设和消费为重点,创新推出“惠民贷”保障性住房营销服务模式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小城镇安居建设贷款业务。2011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个人贷款达2亿多,投放额占天津市全部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45%左右,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44.73亿元,占其全部信贷资产的48.95%;二是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充分创新实践开发性金融理论,在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上,针对区位较偏、安置点分散、动迁量大等情况,通过量体裁衣,设计包括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动态担保、土地逐步出让、项目资本金自身平衡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方案使100亿贷款授信项目最终获得总行审批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为实现412亿元项目承诺贷款的顺利审批。针对项目投资总额偏高、政府资源有限、收益率偏低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将配套公建纳入公租房建设范畴,以建成后统一招商租金收入来提高项目单位的还贷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城市未来发展和居民收入消费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提高住宅建设标准、配备地方车库,从而在改善居住者生活品质的同时,便于后期出售,增强还贷保证。

二、目前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综上可见,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在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融资渠道、监管政策、产品模式等领域的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发展之路。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当前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面临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一)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差异性对地方分支金融机构利用总行信贷政策支持保障房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

目前,住建部将保障性住房划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四大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从而导致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数据统计、扶持政策上制定全面、统一的操作规范存在一定困难,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有关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属性和特点,使其难以与银行现有金融产品和监管要求相对接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于其带有较明显的社会公益或准公益性质,在承贷主体、利润水平、借款期限等方面与普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现行贷款审批发放和银行监管的要求,进而制约了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如就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而言,由于其一般还款来源为项目的租金收入,收益较低且现金回流周期较长,因此按照现行的房地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的监管要求,势必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难以获得审批。此外,还可能存在开发承贷主体和未来经营承贷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抵押物的变现抵偿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前,各金融机构的保障性住房贷款尚未涉及对抵押物的处置,但是就以划拨土地为开发贷款抵押物而言,由于根据有关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只能以现状地价款减去政府应收地价款部分的余额进行抵押,由此导致项目贷款初期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信贷风险,从而影响了贷款的审批发放;就购买经济适用房居民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由于目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规定取得房地产后不得在5年内进行转让,不够年限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原价购回。因此,个人贷款出现风险后的抵押物即时变现抵偿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

(四)缺乏专门的、差别化的保障性住房信贷管理政策

当前,保障性住房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维护市场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但在我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信贷制度中,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制定有专门的贷款管理办法外,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尤其是公共租赁房尚无相应的专门信贷管理办法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在各项监管指标和管理上也未能基于保障性住房在土地、销售、管理等方面的特性给予倾斜和考量。从而不仅不利于商业银行介入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更不利于建立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长期政策导向机制。

三、关于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专项奖励等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的投资收益和积极性,满足商业银行作为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利益与诉求,从而建立商业性与政策性有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长效机制。

(二)实施差别化的保障性住房信贷管理政策,促进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是应尽快出台涉及限价商品房、城中村改造,尤其是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细则,为金融机构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铺平道路;二是应在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以及有关举措上给予其区别于普通商品房更为宽松的条件,如采取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5年放宽至30年、允许在资金封闭管理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土地整理和拆迁等举措;三是在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中,从信贷规模、首付款比率、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地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三)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

一方面应组建专门的非营利性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或政策性机构,通过对投资回收期较长、资本回报率偏低的保障性住房采用政策化运作模式来化解当前各金融机构时常由于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性与保障房建设项目公益性不一致所导致的问题和矛盾;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住房储蓄业务及机构,在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贷款的门槛,增强其实际购房能力的同时,通过将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购房储蓄存款与贷款回报低、偿还期长的保障性建设贷款将匹配,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能力。

第7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国外经验;供给方政策;需求方政策;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住房保障的突出问题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迄今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的重点也逐步由经济适用房等以售为主的保障方式转向公共租赁房等以租为主的保障方式,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然而,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使住房保障在数量上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率和效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当前的住房保障工作至少存在以下一些较为突出的制度性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匹配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供给和需求的不匹配是指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与老百姓需要的住房之间存在供求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空间不匹配。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政府建设通常是集中选址近郊某几个区域进行成规模建设,并以摇号方式进行选房,被保障对象选择空间极小,空间不匹配发生概率很大,这不仅加大了被保障对象的通勤成本,客观上也促使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以租养租)的发生。空间不匹配在解决住房困难的同时导致其他新问题的产生,严重削弱住房保障的效果。

二是时间不匹配。准确掌握城市需要保障家庭数量是各城市政府普遍面临的困扰,更何况这种需求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考虑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具有时间周期(不少于两年),在此期间,原先最需要保障的对象难以得到保障,而等住房交付之时,部分被保障对象可能已经不符合保障条件了。这种时间上的不匹配同时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削弱住房保障的效果,客观上也促使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的发生。

三是住房类型不匹配。与需求数量一样,被保障对象对保障性住房类型的需求类型也难以准确掌握。以公共租赁房为例,被保障对象中既有未成家的一人户,也有成家的两人(或以上)户,如何平衡一人户非成套住房和两人户成套住房的比例是一个制度性难题。即便留足充分时间预先受理申请再进行房源调拨,也需要充足的房源储备,而这种储备本身就是资源浪费(部分空置),要是流程反过来,即先筹集房源再配租,肯定会碰到供求不匹配问题(配租实践也证明了问题的显著性)。这种住房类型的不匹配不仅导致成功配租率下降(部分弃租),而且也会导致保障满意度下降(合租带来的矛盾),这两者都对住房保障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问题

在当前实践中,影响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和效率的第二个问题是退出机制问题,这个问题随着保障性住房数量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越来越突显。理论上通常将住房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期性低收入群体(残障、低学历低技能、高龄等因素导致),这类群体收入提高的可能性很低;另一类是临时性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新就业、暂时性失业、投资失败等群体,这类群体收入提升可能性很高。在被保障对象的数量上,正常社会中,通常前者数量较少,而后者居大多数。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被保障对象由于收入、住房等变动导致不符合保障条件应该是常发性、普遍性现象,因而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对确保分配公平和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到当前为止,住房保障工作尚未很好解决退出机制问题(全国性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退出机制本身不完善。退出机制本身不完善的例子集中体现在经济适用房上。尽管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提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政府回购,但是具体细则一直没有出台,补交多少、如何补交、如何回购这些关键问题尚未明确,经济适用房的退出和流转也因此迟迟不能实现。

二是退出机制执行不到位。与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不同,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因不涉及产权归属问题,退出机制是明确的,可操作的。目前存在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私自改装住房、不符合条件之后拒绝退出等问题,本质上是制度执行问题,并不是机制缺失。对这类问题,国务院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中明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考虑到这个问题背后的社会稳定等因素,执法成本仍然较高,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出机制的效率也不理想。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

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率是住房保障工作面临的另一个深层次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以建设模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成本很大,这成本不仅包含建设费用,更大的一部分是划拨用地的机会成本。换句话说,如果将杭州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土地用于市场出让,筹集的资金数量极为可观。同样数量的资金如果以补贴的形式保障,保障深度和广度将大大增加。二是货币化补贴的效率问题。当前杭州的廉租住房较大范围推广货币化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即通常说的“补人头”,与实物配租共同构成廉租住房的保障模式。在当前各地保障性住房资金尚不充足的情形下,以上两个层面表明,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更多需要保障的人享有保障,是下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事实上,我们当前遇到的这些问题多数西方国家在不同阶段都曾遇到过,有大量的经验可供借鉴。简单地讲就是住房保障政策从干预供给到干预需求的转变,这种转变又涉及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的调整,下面将简要回顾总结。

二、国外住房政策演变的借鉴

(一)早期政策: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市场供给

经历一战、二战的破坏的西方国家都曾出现住房极度紧缺的局面,此时政府通常强力介入,直接以兴建计划的方式为民众提供住房。这种政府直接新建以出售或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模式在战后的许多欧美国家盛行,一些地方一直延续到现在。除了政府直接提供住房的模式外,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还以经济政策调节住房供给,以优惠的税收、利率等措施鼓励私人开发商建设保障住房。

(二)后期政策:以干预需求替代干预供给

在西方国家的实践过程中,以政府直接建设或者补贴建设的供给方政策的问题,与我们之前分析杭州住房保障深入发展存在的问题十分类似。供给方政策没有赋予被保障家庭选择的权利,他们只是被动接受,而且这种被动接受往往还要滞后于实际需求,因为供给方政策需要时间来实现供给。同时供给方政策在西方已经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导致低收入家庭集聚和社会居住隔离。

三、住房保障政策转变的现实意义

包括政府直接建设在内的供给干预政策,能够在短时期内利用公共财政,通过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解决住房短缺的问题,满足了低收人家庭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住房需求。无一例外,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曾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住房严重短缺。公共财政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能够提供大量的开发建设资金,从而为大规模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奠定物质基础。但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供给的措施仍然存在一些先天的缺陷。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现实选择说明,在合适的阶段下,以租金补贴为主要形式的需求方干预是一种比较合适和有效的保障方式,是一种让政府、社会、市场三方都比较满意的政策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住房保障的匹配度,促进社会融合。

政府直接供应缺少选择,集中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低收入群体聚集。如前所说,直接供应在制度上难以解决保障性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匹配的问题,而且低收入群体的集中居住加深了社会阶层间隔阂、带来了贫困的再生产,并且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而租金补贴等需求方政策提供较大的自由选择权,租住房屋的质量等级、房屋区位、租金价位由租户自行选择和决定。不仅提高保障的效率和满意度,也避免了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的空间聚集和居住隔离。

(二)从制度上解决退出机制问题,确保公平效率。

正如在问题分析中所述,政府直接供应模式导致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面临制度性和操作性难题,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影响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和效率。尽管当前面临的退出机制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完善和加强执行来缓解,但这是个制度性问题,在现有模式下不仅会层出不穷而且还永无止境,利益分配稍微不合理就会产生社会问题。但租金补贴等需求方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退出机制问题,一旦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直接取消租金证明或租房券等发放,简单易行,行政成本低,更多的精力可以用于资格审核等关键关节。

(三)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资金使用率。

政府直接或间接供应导致政府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政府必须每年从财政中支出一大笔资金用于补贴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低水平的租金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要求,却无法维持房屋的正常保养与维修,更不用提回收开发建设资金,不具有可持续性。此外,政府只需要定期的审核租住资格、租赁合同、租金发放工作、住户收入水平等,无须直接参与开发、建设、分配和维修等环节,因而能够大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四)维护住房市场发展,提高社会整体居住品质。

大量保障性住房的直接或间接供应无疑会干扰住房市场的正常发展,扰乱市场机制对住房资源的配置功能,长期看并不利于整体社会成员住房质量的提高。而租金补贴等需求方政策把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把低收人住房困难群体对政府的住房要求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二手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客观上也起到了推动商品房市场的发展,租金补贴模式利用了淘汰下来的二手房屋,这就意味着二手房屋的所有者会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获得新的居所,从而在市场上产生一定规模的商品房需求,推动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富裕者购买商品房,贫困者租住淘汰下来的二手房,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能够在整体上提升社会成员的住房质量。从另一个角度看,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实现了深入对接和良性互动,以保障促市场,以市场促保障,在技术上也增加了政府调控住房市场的手段。

四、政策转变的基础和方向

(一)现实基础

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可见,当前住房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制度性问题或者说是政策理念的问题。但住房保障政策转变,即从政府直接供应到更充分地引入市场化机制,需要一定的现实基础。下面从住房供求关系、城市化进程和住房保障的现状三方面对现实基础进行分析。

1.住房矛盾已不再是住房供应数量的绝对短缺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的调查报告1,至2010年底,城镇居民家庭自有住房率为89.3%,其中11.2%的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原有私房,40.1%的家庭拥有房改私房,38.0%的家庭拥有商品房。另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2年5月份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的调查结论,若不考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及未来其他供求变化,政府提出的在“十二五”期间提供3600万套保障房计划能满足我国城市地区住房缺口60.7%。按照 2011年的商品房建设速度,“十二五”期间商品房开发商只需工作2年半就能满足城市地区所有的住房刚性需求,中国住房刚需旺盛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二)政策建议

住房保障政策从供给导向到需求导向的转变不仅具有现实基础,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考虑当前住房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更具有必要性。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和实践的现状,政策转变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加快推进“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变

进一步加大向“以租为主”转变的力度,显著减少直至基本取消退出难、效率低、矛盾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降低政府直接供应的力度。适度筹集或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可退出、有流转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后续可考虑将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纳入保障性租赁房的存量房源。在具备一定存量之后,逐步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直接建设。

2.转变补贴方式,扩大廉租房、公租房的补贴比例

在已有的廉租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础上,研究试行租金补贴证明或租房券等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的租金补贴政策。同时,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范围,有步骤试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办法。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政策向需求方转变。

3.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市场机制的发挥作用

一个成熟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是基于需求方住房政策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大多数城市的租赁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管理力度。租赁市场的规范、稳定将有效促进租金补贴等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主导作用的发挥。

4.以利率、税收优惠等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

在政府直接供应全面退出之后,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要求,可从利息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一方面可以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家庭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也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 Hills, J. , Hubert, F. , Tomann, H. and Whitehead, C. Shifting Subsidy from Bricks and Mortar to People: Experiences in Britain and West German. Housing Studies, 1990, 5(3) : 147 - 167.

[2] Galster, G. Comparing Demand - side and Supply-side Housing Policies: Sub-market and spatial perspectives. Housing Studies, 1997,12(4) : 561 -577.

[3] Khadduri, J. Should the Housing Voucher Program Become a State Administered Block Grant? Housing Policy Debate, 2003,14 (3): 235 - 269.

第8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201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两抓整推、乘势跨越”战略思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一年,城乡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主线,乘势而上,突出重点,突出民生,突出实效,全力推进城乡建设,实现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三届九次全委会XX县十六届四次人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抓手,坚持城乡建设与改善民生并重,坚持强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旧城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并重,着力推进城乡建设,使城市品位大提升,建筑产业大提质,行业管理大提效,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城乡建设主要预期目标是:投入资金27771.94万元,重点完成九项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投入资金1582万元,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和渊泉街东延伸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完成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一期1224.8米的地质勘查、地形测绘、施工设计编制、人工湖土方开挖、水系东段建设。投资650万元完成风电生活基地建设;投资1108.8万元完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其中经济适用房90套,廉租房60套);投资664.86万元,完成城区绿化、树穴改造和树木追肥;投入资金10444万元,完成商品房开发624套;投资9758万元,完成榆林宾馆、海城宾馆等商贸宾馆建设。投资357.4万元,完XX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62个村庄规划编制;投资206.9万元,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建筑材料检测率、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工程监理覆盖面均达到100%,实现工程安全质量零事故;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丽景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三、工作重点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规划编制为龙头,不断扩大城乡规划覆盖面。

一是筑牢城乡规划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总规的调控和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城市规划理念,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效发挥城乡规划带动和指导作用。二是统筹城乡规划步伐。注重城市整体形象,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加快编制县城出入口等重点建设区修建性详规,积极打造城市建筑风格。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落规划,积极指导、协助乡镇的规划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配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新农村规划、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规划、农房建设、居民点规划和风格风貌改建规划,改变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的现状,切实改善全县人居环境。三是提升规划管理效能。高质量做好“两证一书”的核发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不断创新规划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运行程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大队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力量,不断拓宽监控范围,严格规划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切实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年内完XX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梁湖、沙河2个集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和62个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实现自然村规划建设覆盖率100%的目标。

责任单位:规划股

(二)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提速城乡建设步伐。

坚持一事一主体,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个项目一套考核,做到续建项目提前完工,新建项目提前开工,储备项目提前立项,前期工作提前完成。2010年重点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人行道2903米,架设路灯129杆;铺筑渊泉街延伸段人行道2100米,安装路沿砖2100米,架设路灯96杆。新建建筑面积为14960平方米的榆林宾馆贵宾楼一座和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的海城宾馆一座。新建占地面积为14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风电生活基地规划编制及“四通一平”建设,力争1——2家风电企业办公、住宿工程开工建设,为大力实施“风电强县”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以九支渠建设为重点,打造城市新亮点。

把九支渠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来抓,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城市建设名片,成为城市新亮点。在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征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着力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责任制,着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着力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力争九支渠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内完成长1224.8米、占地面积7.52万平方米九支渠景观带和占地面积37.3万平方米张芝公园一期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九支渠景观带及张芝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以城市园林化创建为基础,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始终把优化功能放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首位,坚持“适度超前、持续发展、保障有力”的思路,抓好项目建设。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专项整治,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确保新区建设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旧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不断增强城市承载力、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年内完成瓜州中路景观带种植4725平方米;完成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2.5万平方米的花卉种植和绿地建设;完成渊泉公园新开辟绿地8000平方米和植树500株;完XX县府街、渊泉街东延伸段及南环路道路绿化,开挖绿化带4.67万立方米,回填耕植土3.9万立方米,植树5335棵;完成公园街、瓜州中路5000平方米公共绿地树木花卉种植;完成南大街、瓜州大道树穴改造和城区树木追肥。年内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

责任单位:园林绿化所

(五)以民生工程为根本,着力提高民生保障。

一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2010年完成经济适用房90套和廉租房60套建设任务,缓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二是继续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把落实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制度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按照《XX县廉租住房2008—2012年建设规划》,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严格审查,对符合廉租住房补助条件的城镇经济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补助50月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并为租住公产房住房经济双困家庭减免住房租金,真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房管局

(六)以农房建设为切入点,扎实推进环境治理。

一是坚持“突出优化功能、保持区域风貌、统一规划布局、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和“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指导、督促农民搞好农房建设,严格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建筑风貌,严管建筑质量,严查违规建设。二是加强农房建设与管理。创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房建设服务队的监管和农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有效调控承包价额。严格农房建设规划、选址、选图、审批等程序和坚持“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制度,严把农房建筑质量,切实规范农村建筑市场。三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四化”标准,围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整治建筑工地突破口,深入开展“七进”、民居风貌整治、县城风貌整治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创新机制,确保常态化,切实改变城乡面貌。2010年要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00户。

责任单位:规划股建管站

(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切实理顺建设秩序。

一是有效监管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严格招投标监管,严格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审查,严格按规定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全程监管支付情况,严格对施工队伍的作业人员实行压证监管;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管,防止“一房多卖”、抽逃资金等行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乱挂靠等违规行为,加强县外企业入瓜从业登记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小区管理。加大对建筑设计、物业服务等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建筑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扎实开展建筑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规划、建设、质监、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扩大工程建设监督覆盖率,监督范围要扩大到乡镇及农村。三是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实施外墙和屋顶保温隔热。年末力争达到五个100%,即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建筑材料检测率100%,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100%、工程监理覆盖面10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持证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率、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达到100%。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结构安全事故隐患,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投诉率控制在40%以内,促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责任单位:质监站招投标办

(八)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为支撑,打造瓜州新片区。

加大房地产业制度化建设力度,规范房地产业的管理。加强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执行《XX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XX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关注民生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通过调控引导,使房地产开发向相对讲求质量、讲求品位的精品型转变;加快产权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房屋评估中介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加强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新建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力争在年内完成修建商品住房624套59900平方米,全县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房管局

(九)以治理突出问题为先导,净化工程建设领域。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探索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充分认清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按照《XX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有序的发展。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治理,我们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站

(十)以城市综合监管为纽带,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继续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环卫保洁精质化、园林绿化精品化、供热监管规范化、城市交通有序化、商贸市场整洁化、市容市貌美观化、管理服务人性化、综合管理制度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错时异向、不留死角”的巡控方式,严厉打击乱修乱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综合调度、综合检查作用,形成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彻底整治乱停乱行、乱摆乱放、乱搭乱挂、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严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体制,将门前“三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群众反映强烈脏乱差严重的小街巷、楼群院落入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改变社区院落和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十一)以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桥梁,实现公积金滚动增值。

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公积金信贷款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贷款资料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严格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形成有效防范风险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定期报送预决算和各类报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严禁发放项目和单位贷款。按规定设置公积金收益专户,增值收益专户、费用专户和其他资金专户,并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购买国债决策制度和规定,并及时兑现到期国债。同时,加大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对资金的运行和费用管理,促进了公积金滚动增值。2010年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原有人数基础上增长0.5%,公积金收益率达到0.9%,缴存余额在原有基础上增长8%。资金使用率达到60%,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3%以内,风险准备金充足率达到1%。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以市政设施监管为核心,巩固城市文明成果。

为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要注重加强市政公益设施维护管理。对新建、改造的道路、桥梁等设施,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控制未经审批的破路挖掘,积极探索停车场、公厕管理措施办法,建立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二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城市道路占挖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各相关单位执行规定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三要加大违章查处力度,保障设施完好,对随意挖掘、占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审批,并对许可后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督查;四要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突出监管重点。对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废弃杆桩进行调查,制定清除方案,梳理盲道占用情况,对书报亭和其他情况占用盲道行为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2010年城市用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要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要达到95%,市政路灯亮灯绿要达到98%以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率要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十三)以房屋拆迁为突破口,推进XX区改造。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科学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强化措施,只能多拆、不能少拆,只能硬拆、不能软拆,只能快拆、不能慢拆的思路,强力推进。加强对拆迁管理人员、拆迁人员、评估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补偿公正、到位,妥善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做好拆迁工作,解决好拆迁遗留问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高质量地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同时,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010年计划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丽景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

责任单位: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十四)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动力,夯实建设系统群众基础。

突出解决供热、供气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供热、供气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县上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狠抓监管落实,及早着手修改完善《XX县城市供热供气监管办法》,今年,继续对存在突出供热问题单位(个人)进行供热管道、地沟保温、供排水管道改造,解决长期遗留的供暖问题。督促供热公司投入资金对供热点的锅炉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对供热管网进行全面的检修,更换老化管道确保了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天然气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做到了五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施工图会审制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力度,对因建筑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了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正常化。

责任单位:公益事业监管股

(十五)以招商引资为依托,实现良性发展格局。

按照XX县委、县政府《关于2010年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工作,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科学谋划招商项目,项目谋划、论证、包装要突出精与实,重大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为客商尽量提供有价值、有分量、有深度的项目资料,实现“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2010年建设局要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责任单位:项目办

(十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动力,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措施。成立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检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机关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建立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考评制度,制定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考核标准,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开展评议机关活动,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每年组织考核评比。三是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引进来、走出去”的人才发展战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和壮大建设队伍;鼓励支持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适时“充电”,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大力开展本部门培训,采取“传帮带”模式,在本系统开展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继续开展对企业法人、中层干部和民工的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是强化考核,严格责任,确保机关作风建设不流于形式。考核评比工作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深入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搞好年终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日常考核。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在民生工程、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健全防腐机制,筑牢拒腐防线,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年内群众对本行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为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以维护稳定为要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程序,着力排查化解涉灾、涉拆(迁)、涉质(量)、涉及“两个拖欠”、涉权(房屋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系统稳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文环境。

第9篇: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20*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深化之年。一年来,我局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综合经济管理职能,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发展,谋划全局,开展了计划规划的编制和宏观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

1、认真抓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突出科学性。一是及时制订年度计划。年初组织议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年度计划”,经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同时加强了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二是认真编制重大发展规划。加强部门协调,平衡衔接,编制完成了《*湾港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开展了《*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三是积极组织规划实施。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乡镇进行考核,对规划中的能耗、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和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预期性指标,进行年度分解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施。

2、及时做好经济运行的预警监测,突出针对性。密切掌握全市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各阶段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先后完成了第一季度、1-4月、1-5月、上半年、1-8月、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材料和人大汇报材料,剖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做好全年经济工作提供决策和建议。特别是在上半年,我局针对重点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进展不快的状况,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了对策措施,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全市重点工程攻坚会议和电力攻坚、工业区进场攻坚等会议,成立专门班子抓落实,有力地推进了经济和社会建设。搜集相关资料,完成《*市产业集群化发展思路和具体工作》、《*、瑞安、温岭经济社会发展横向比较》等材料提交市领导参阅。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预测判断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安排20*年计划指标,着手起草市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发展计划报告。同时坚持定期、定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发改委上报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市府每季一次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加上专题汇报,市人大专项汇报三次。

3、积极开展影响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突出实效性。针对我市“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完成了《关于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加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13个全局性发展问题的课题调研报告。《构筑和谐社会要在高起点上建设新农村》和《关于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与建议》两个课题分别获*市发改委调研课题一等奖和优秀奖。完成了“关于对瓯江口区域开发建设情况的意见”,分别上报市府、*市发改委建议调整《瓯江口开发建设规划研究》中有关影响*发展的布局、方案和思路,在*市发改委的支持下,*市政府基本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针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研究提出加快发展思路和方案,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市政府决定抽调人员组成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挂靠我局开展工作,起草了《*市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退二进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20*年*市服务业工作部门分工》、《*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工作要求》等一整套方案材料,调查搜集“服务业建设项目”,较好开展了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前期工作。

(二)引导投向,突出重点,加强了投资的综合管理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1、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规范、超概算情况严重的状况,我们从规范办事程序着手,加强了管理。一是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研究起草了《*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提供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审批,特别是加强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管理。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论证、调查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努力提高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效率。切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推行基建项目立项和核准并联审批制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1-12月项目立项337个,总建筑面积127.69万平方米,总投资41.83亿元,项目备案181个,总建筑面积200.60万平方米,总投资51.39亿元;项目核准15个,总建筑面积72.99万平方米,总投资33.61亿元;全市下达年度计划176个项目;窗口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96.7%。三是牵头组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自20*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所有在建项目和已审批尚未开工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做好自查工作。

2、狠抓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年初编制了“*市20*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表”提交市政府审核。经审核,计划实施重点建设项目37项(其中省、*市重点建设项目5项),总投资1*.9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9.00亿元。积极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工作。一是积极探索重点工程监管新方法,编制了《*市20*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分解表》,将重点工程投资进度考核与形象进度的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二是加强重点工程动态管理。组织人员经常性深入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实地督查核实工程进度,了解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领导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协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重点工程建设专题分析会,实现重点工程建设市长督查汇报会、分析协调会制度化,全力为重点工程建设破解难题,排除障碍。全市重点工程总体进展较为顺利,截至12月底,全市在建重点工程共32项累计实现投资额19.17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0.88%,比上年同期增长12.95%。

3、主动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定了20*年*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做好已列入重点工程预备项目名单的35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了20*年招商选资项目库,主动参与招商活动。积极配合做好高速公路复线,*至*第二通道以及*市大门大桥二期(翁垟至万岙高速互通公路建设)工程、*市中心区至*湾港区大道建设工程、*南北通道工程、*湾港区船舶制造基地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多次陪同上级有关领导和专家沿途考察走向、勘探地形、测量,帮助收集资料和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之间关系。

(三)积极协调,深入调研,推进了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

积极参与工业企业改制协调会,稳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重点领域的改革工作。完成了房管局和劳动局下属各1家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了乐申鞋厂、五龙控股公司和通用机械厂等3家企业改制。整理我市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材料向市政协汇报,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省中心强镇(柳市、虹桥)调研、申报工作和上市企业资源调查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全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户达26.6103万户,占我市农户总数的92.6%;能繁母猪保险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4200头任务数,走在全省前列。及时开展受灾理赔工作,确保农户损失得到补偿并及时恢复生产。全年我市经历数次台风影响,两项农村政策性保险共理赔1228.61万元,其中农村住房保险理赔391.19万元,农业保险理赔837.42万元。

(四)依法治价,强化监督,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加强重要商品、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整了乐成、虹桥片区的自来水价格和淡溪、十八玍、西山水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时落实水资源费的征收,开展了全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促进水利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管理形式。认真审核了万岙农场康居工程销售价格,及时审定了“交通大厦”、“新世纪花园”、“县浦公寓”等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努力规范房地产价格。深化药品价格政策导向,继续分批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价格。重新公布了我省93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2945个规格的降价药品的价格,并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作用。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坚持每月两次对8大类54个品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尤其是针对下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油价高涨和国内部分生产资料、消费品价格上升影响,我市成品油、液化气、猪肉、食用油等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状况,及时启动价格预警实施预案,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动态,加强监测分析,第一时间向市领导反馈信息,报告价格上涨原因,提出应对建议,努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部署并开展了20*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对全市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垄断经营性收费以及以收费形式征收的各种基金、集资、附加的近150个执收单位进行全面验审。安排对白蚁防治行业收费进行专项验审,调查了近三年我市白蚁防治总收入、总支出情况,总结出我市白蚁防治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出规范白蚁防治行业收费管理的建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换证。规范和调整了建设、土地、公安、工商、交通、人事和农业等16个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部分收费项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全市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办学成本进行测算,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定价目录和听证办法的要求,先后组织召开了关于制定16路公交车和雁荡山公交车票价听证会,出台了16路公交车收费标准。认真审核了11个强制性培训班收费。

3、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联合纠风、教育等部门分别开展春季、秋季教育收费大检查,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落实情况,高中“三限”政策落实情况,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中小学校64所,查出的违价金额达185.84万元,已责令清退91.17万元,立案3起。根据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67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包括规划、土地、房管、乡镇政府在内的涉农价格收费检查,共检查单位11家,立案2件。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56号]文件精神,分别对市二医、三医、中医院、妇保院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各大医院不同程度存在着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差率,推迟降价时间等违法行为,查出违价金额达90多万元。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组织开展了对副食品市场、各大超市、旅游行业的明码标价情况检查,针对主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认真做好价格举报工作,共受理群众投诉96件,办结96件,办结率100%。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8件,查出违价金额403.02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115.6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2.56万元,罚款6.3万元,上缴财政1*.87万元,其他的正在处理中。

(五)培育市场,强化调控,确保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粮情稳定。

1、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订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制度,建立用粮企业粮食经营台帐,及时掌握具有粮食收购证企业粮食收支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全市粮情监测点的监测和粮食信息的采集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为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粮食产销和市场价格信息。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并落实了20*年度粮食各项补贴,提出了20*年度附营企业特困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监管,真正使特困资金用到实处,有效地解决了特困企业的难处。加强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汇总上报,提供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完成粮食收储公司的组建和财务合并工作,做好粮食附营企业改制的准备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拥军慰问和军粮供应工作,并率先在市军供粮站和雁荡代销点正式实行军粮刷卡供应。

2、扎实开展粮食安全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及时调整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并在11月中旬召开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举办消防器材的应用演练。组织4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参加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市府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开展了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地毯式”检查,对6家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当场发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整改书》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强制整改书》,并督促及时做好整改。二是认真抓好粮食储存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按季组织开展全市粮食收储企业仓储“一符四无”粮情安全检查和仓储千分制考核。指导和督促收储公司认真抓好仓库修理、器材维修以及仓容的安排和落实,有效保证了粮食储存安全。同时,积极开展市地方储备粮中心库(二期)建设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3、保证社会粮源和质量。发挥粮食部门引导、服务生产的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按照订单、核单、定单、盯单、买单的工作链条,认真做好粮食订单跟踪服务,发放预购定金66.8万元,全年收购“订单粮食”10000吨,完成率为95%。及时轮

换储备粮,确保库存粮食的质量。根据储备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落实轮换储备粮10000吨和储备油75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委托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拍卖,保证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推陈出新,有计划有步骤平稳了粮食市场。坚持定期检测储备粮油产品,加强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成了省、市、地方的检测任务,共抽取粮油样品228个批次,其中早籼谷204个批次、晚籼谷42个批次、食用油4个批次。认真做好日常粮油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市场粮油质量过关和居民放心吃粮。

(六)发挥优势,履行职能,推进了以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进一步扩大联网范围,巩固网络安全,努力建成一个统一、安全、稳定的*市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平台。按照省电子政务网络技术规范,继续做好市电子政务外网改造、IP地址调整和各单位业务专网的接入工作。对电子政务网络进行调整和完善,增强了网络管理能力,进一步巩固网络安全,并完成了部分乡镇的电子政务外网改造。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市电子政务网络迁建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普及短信息办公业务,推广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努力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完成安装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软件及环境配置,更新了短信网关模块。分三批对全市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和负责电子公文收发工作的文秘人员进行运用操作培训,确保了自8月1日起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在全市机关范围内的正常、良好、安全运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努力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市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20*年度项目申报和20*年项目验收工作。协助做好“浙江省电子元件*市生产基地”的申报工作,并于11月6日获省信息产业厅批复同意立项。配合做好电信助推农村信息化试点乡镇(10个)和试点村(100个)筛选、确定等工作。此外,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关闭了电子政务网络有关股票端口,对机关单位联网电脑使用股票软件进行封锁,确保电子政务网络真正用在政务方面。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作风建设,实现了机关管理和队伍建设有序推进。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部署、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创建“六型机关”,继续开展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各类学习经常化。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机关“学习夜”、“解放思想”和“端正机关作风、建设‘六型’机关”大讨论、“作风建设”网上在线知识竞赛等活动和安排在职各类学习培训,实现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二是机关管理制度化。通过开辟网上专栏征求意见、交心谈心、“阳光行动”、访基层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全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汇编,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管理,逐步形成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三是政务公开网络化。除了在局机关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公开栏外,还在*市发展改革网站上公布审批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办事承诺,并每月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真正做到了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四是廉政监督信息化。除了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了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外,每逢节假日局纪委办公室通过政务工作平台向全局同志发手机短信息,强调要遵守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警钟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