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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水;环境污染;处理工艺
中图分类号:R123.3文献标识码:A
一、市政污水处理的意义
城市污水是城市中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它由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利用市政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对这些污水进行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国内污水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污水这种资源,减少环境公害,我国必须大力发展污水处理处置和利用的各种技术。废水处理是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废水处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市政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水质因素进水水质水量特性和出水水质标准的确定是市政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当前市政污水处理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市政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系统性不高,建设标准低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网系统,就好比“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管网不配套,污水不能充分流入污水管道,建设较为混乱,雨污管道不分,老城市建设较为落后,很多地区以及小城市未建立有效地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不正常运行,处理规模小、处理技术落后等,导致整个管网系统性、整体性、一致性较差以及原先规划的排污干管与扩张后的容积率不匹配,原有的排水管道日趋老化,从而使管道堵塞以及负荷过重,给排水的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污水的系统处理,造成部分污水无法得到有效治理,水质始终无法到达理想标准。如之前设计的《盐亭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原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为日处理规模3万立方米,排水质量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2009年开工建设,2011年10月28日完工,自投运以来,污水处理量始终不能满足负荷,为8000~9000吨/天,影响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经调查,县城内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污水存在未经治理就排放的现象,需对截污干管进行完善。因此,对厂外截污管道进行了设计施工,现污水收集率已达到80%以上。
(二)污水处理工艺问题
国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市政污水处理厂中80%属于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普遍采用的工艺包括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投资费十分高昂,这与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实力是不相称的。从基建和运行费用方面分析,根据已建、在建污水厂的实际情况,吨水造价一般在1500~2000元之间,运行费在0.8~1.4元/m3之间,即建成一座日处理规模50万/m3的市政污水处理厂,一次性投资费用约在7.5亿至10亿元,年运行费需数千万元甚至达亿元。因此,普遍采用二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和处理市政污水,对于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来言,是不堪重负的,必须考虑开发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市政污水处理新工艺。在近几年的污水处理厂中,逐渐对深度处理引起了重视,并预留了深度处理用地。
(三)管网破损,维护管理不及时
污水管道一般埋置较深,有的管道处于非城市道路的僻静处,管网设施遭破坏或被压占和堵塞不易被发现。 有的管道处于城郊结合部,建设时临时借地埋管,建成后管网使用环境恶劣,甚至被人为堵塞或截断,有的则因同路径的其他管线设施施工而遭到破坏,如供电、 供水、 燃气等设施。由此可见,市政污水管网的完善,对市政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的确定至关重要。
(四)污泥处置问题
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泥的产生量必将有较大的增长。如何妥善地处置污水厂污泥,并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加以有效利用,变废为宝,已成为污水厂和相关部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最近几年,我院设计的资阳沱东污水处理厂、资阳城南污水处理厂、遂宁第二污水处理厂等要求对污泥含水率由前几年的80%降低到60%以上,处理后的污泥相对以前而言,臭味、体积都明显减少。
三、市政污水处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设施配套建设,提升市政污水处理能力
要进一步加大国家和省级政府在地方政府市政污水处理建设中的配套力度,尤其是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市等落后地区的配套力度。使其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真正将城市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和污水回用管网统筹规划,逐步建成供水、排水、污水回用管网相匹配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体系。在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中鼓励供水、污水处理、污水回用一体化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促使经营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提高我国市政污水处理整体能力。
针对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难度大,进度慢的实际状况,要把污水管网建设摆上主要议事日程,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要将污水管网建设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将污水管网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规划,统一设计、科学论证、精心施工。海陵区城北地区旧城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污水管网,以节省建设成本,防止重复施工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加强与主管道相配套的分支管网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形成所有污水都能集中处理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
(二)采取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
对发达国家而言,也并非一律采用二级处理工艺,在美国、墨西哥、挪威等国家,对于土壤贫瘠的城市,一部分市政污水经过一级强化处理,加药杀灭有毒有害的微生物后用于灌溉土壤,既降低了污水处理的运行成本,又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针对市政污水处理后作为补充性淡水资源,世界水质协会的专家也提出了三种不同市政污水回用的观点,Keinath认为在一些非洲沙漠国家,可以开发高级氧化、吸附、膜过滤等深度处理技术,将市政污水处理到饮用水标准;Alaerts强调清洁生产和源头控制的理念,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排放量,节约水资源,但这与一个国家的工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Okun不主张将市政污水处理到饮用标准后再进行回用的观点,他认为只需采用经济的处理方法达到农用水质要求即可回用,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回用措施。我国淡水资源匮乏,农业灌溉用水量大,应该考虑一级强化处理后作为农用补充水源。
(三)重视污水管道养护,加大污水管网养护的投入,切实加强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
为了避免管道损坏给人们带来的各种损失和不便,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改变原有的排水管网的管理和养护理念,让养护维修和管理手段逐步向机械化过渡,不断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有效提高排水管网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这也是整个排水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主管部门可以尝试将污水管网及污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巡视、维护等具体行为委托给更专业的公司承担,主管部门则可以以较少的人员,在深化管理和细化服务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实现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效益的双赢。
(四)减低污泥含水率。
结束语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研究方向,值得广大建设和管理者深入探讨和思考。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119号),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我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取)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其他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取水量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低保对象贫困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收取污水处理费。减、免手续由市市政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代办。
第十条城市景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及利用自备水源对农作物、植物进行喷淋灌溉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对自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不经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江河、湖泊的企业和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行业,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减收退款手续。
第十三条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取得市物价局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代收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市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 问题 对策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对污水排放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行为征收的费用。随着福州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和产业规模快速扩张,使城市污水排放量迅速增加。为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作,改善水环境,福州市较早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但配套的法规、措施严重滞后,使得征收工作中累积下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回顾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起步较早
为加快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福州市于1992年7月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对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管主体、收费标准、使用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初期征收标准为辖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0.05元/吨,其他单位0.10元/吨,对居民生活排水暂不征收,排水量以单位实际用水量的80%计算,开创了福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先河。
(二)污水处理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其收费政策,确保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首先,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遵循污染付费原则,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对所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次,提高收缴率。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应加强从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监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提高收缴率。一是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二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和具体负责征收的单位,建立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三是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第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政策公开透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01〕239号)规定,福州市在2006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由市物价局对近三年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联合市建委、财政、市政工程管理处排水收费所等部门召开了听证会,来自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消费者、经营者、下岗待业者和低保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对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物价局、建委对听证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和认真采纳。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促进了城市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
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的收集、输送及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资产重置和运营管养费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 〔2004〕188号)规定,福州市于2001年、2006年先后两次调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着调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额逐年递增(见表1),有效缓解了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不足,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泵站维护等项目大量资金仍由财政补贴。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119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社会效益,由市发改委牵头,物价局、建委、财政、供排管中心参与,拟定今年9月前完成福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历史上第三次调价。
二、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起步较早,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且收费标准逐步提高,推动了污水集中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但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法规建设亟待加强
福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已近24年,市政府先后颁发《福州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榕政〔1992〕21号)、〈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办〔1998〕91号)两部地方性规章,现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执收依据文件为《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榕政综
〔2003〕16号),其在排水户超标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半征收、用水量的界定等方面与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上位法存在冲突,部分条款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代征部门征收方式、呆坏账核销程序、托收缴款方式、欠费处罚标准等内容,也与实际操作规程有较大差异。
(二)增收渠道进展缓慢
对收费来说,不断挖掘新的征收领域,做到应征必征,减少潜在的收费资源流失,就是一种工作上的创新。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近5年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逐年递增,而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含温泉、地热)污水处理费不升而略有降低,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征地拆迁、防污减排等原因致使部分企业用水大户陆续迁出市区,温泉水、地热水的新用户每年虽略有增加,但往往一整年所有新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也抵不过一家用水大户的流失。
据统计,以当年全市自备水用户用水量及污水处理费应征额为基数,因部分自备水用户迁移、停产等原因,自备水污水处理费2009年减征5.85%,2010年减征6.53% ,2011年减征6.34% 。因此,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不断开阔思路,寻找新的收费增长点,对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稳步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三)欠费问题仍需严控
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存在欠费是污水处理收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践来看,近几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大幅提高,但仍有欠费(见表2)。
在2010年之前,由于收取方式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公共供水公司在收费时存在“本位主义”,造成污水处理费大量欠费,2010年5月,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实行“一个账号”同步托收,污水欠费大幅下降,2011年起,全市污水处理费实收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虽然现阶段欠费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但部分用水户拖欠、拒缴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污水处理经费政策宣传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对开征污水处理费政策不理解、不配合,缴费意识淡薄,拒缴、欠缴、漏缴现象无法消除;委托代征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可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单独征收,这不仅增加了征收难度,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自备水用户拒交或欠交污水处理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深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只有尽快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操作性,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才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一)加快法规修订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结合福州污水处理费征管的实际情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福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依托福州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水质检测职能,明确排水户水质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水户的处罚、长期超标是否征收超标污水处理费及已征超标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应免征排污费等作出规定。
第二,排水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出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按其是否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来确定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针对特殊行业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计量标准应作明确规定,避免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与排水户在界定用水量时产生歧义。
第四,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已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明确报批程序,使无法收回的历史欠费能有效清理。
第五,对个别征收对象是否可以减征、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在实际收费工作中遇到此类现象的明确态度。
(二)不断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福州的行业分布及地理特性,在以下两个领域可争取尽早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一,福州市区遍布众多的餐饮、医疗、汽修等重度水污染排水户,由于排放污水水量和水质不同,造成污水处理成本不同,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条件下,逐步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可有效促进排水户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目前,上海、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已先后开征此项费用。
第二,福州地下水资源丰富,根据2014年三部委颁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应计征污水处理费。实际操作中建议将此项内容列入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内容,减少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的收费阻力。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
在加快污水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为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费实收率。
第一,收费法规应赋予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对公共供水企业的监督权限,将代征手续费作为考核手段,定期督促代征部门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参照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做法,将温泉水、地热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市温泉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市地热管理处进行捆绑托收,能有效减少部分用户的主观恶意欠费。
第三,对部分涉及建设审批的自采水排水户,在项目建设初期由城市排水与征收主管部门协调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预先介入签订缴费协议,可有效降低项目建成后实施收费产生的种种阻力。
第四,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联网管理,通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各类缴费对象就近缴费,实现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根据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防止污水处理费费源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治理城市污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部门应充分依靠广大群众,主动向群众普及污水处理知识,在回顾福州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深化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建议,以期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约束排污者行为,改善城市环境等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为福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李庆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8(8):46-48.
【关键词】城市排水费 价格 设施
一、排水费是污水处理费还是排水设施使用费
排水费主要分为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两种,而对排水费的称呼也大不相同,早期一些大中型城市称排水费为排水设施使用费,在后期,各大城市有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后,才将费用统一称为污水处理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据了解,目前仍然称谓为“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有深圳、上海、天津、重庆等大中型城市。印发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意见》,全国各大中型城市陆续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之后,有些城市继续沿用“排水设施使用费”的称谓,有些城市明确:“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照各市现行标准直接并入污水处理费。”后来陆续开征的排水费,一般都直接称为“污水处理费”,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称为“污水处理费”。从实质意义上,目前所指的“排水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都是同一种收费项目。
二、排水费价格体系是全成本还是运行费
对于排水费的用途,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在相关文件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中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在全国而言,排水费用途主要分为含全成本(含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两类:
(一)仅含运行成本。《深圳经济特区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水费用于补助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专款专用;排水设施的大、中修费用仍由市财政核拨。《湖南省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二)含部分或全部建设成本。《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上海是全国较早实施排水收费的城市,“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虽然上海的排水费在文件中规定是含有排水设施管理全流程的费用,但事实上,排水费在调价过程中明确纳人调价因素的,仅仅是指一少部分的建设费用,如世行贷款项目以排水公司名义借贷的资金,以及由排水公司自筹资金的建设费用,大量的建设资金主要还是来源政府财政性投人、政府性公司专项资金投人。
由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量巨大,加之污水处理的要求不断提升,要求排水服务的全流程费用全部从向用户收取的排水费中体现看来还要走很长一段路,在现阶段或者说是近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种形势下,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厂网分开”理论。其实厂网分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技术和管理难题,从理论、从实践上而言,它对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都会带来不少隐患。从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强化管理、引人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如果把排水费定义为设施运行费,更有利于排水事业的发展。
三、排水费是经营性收费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排水设施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污水处理设施,另一种是防汛排水设施。我们争论最多的是污水处理设施,有持污水处理是公益性的设施、污水处理部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兼具以及污水处理是经营性设施等观点,其中对污水处理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的议论最多,因为污水输送管是公益性的,所以污水处理厂设施是公益性的。
排水设施是以公益性为主还是经营性为主,我们也需要从公共财政的列支情况来分析。长期以来,排水设施的管理一直是由政府接管,被那位是城市公共财政体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建筑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排水项目中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量非常大,因此,排水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的可经营性问题进行了讨论。随着公众理念的确认,认为排水设施就一种特殊型的商品,同时被公众所接受,这就为排水费的收取提供了保障。其实,排水事业是否具有经营性,主要是由政府对排水事业的认知度确定。
目前,相当一部分城市正在进行排水管理的企业化改造,同时也明确排水费的经营性收费的目标。要求各地加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并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污泥处置。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并体现按质收费。许多城市都在做收费性质上的探索,排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是伴随时市场化、专业化的目标,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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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邬扬善,沈光范,王炎庠.中国城市排水设施费用――效益分析[J]中国给水排水,1989,03.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保部门联网。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区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区住建和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出水水质超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区环保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区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随意倾倒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
(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键词】 福建省城镇 污水系统共性问题 污水浓度 解决办法
目前我省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大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二级处理。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厂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已成为福建省城镇排水建设中常见病和多发病,也是现阶段福建省城镇排水事业发展的“瓶颈”,应该引起各方注意。部分已建污水管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峻,目前最严重的问题是污水管网系统收集的污水浓度偏低,好氧菌难成活,致使污水厂运行不正常。
1 福建省城镇污水管网系统现状存在主要共性问题
1.1缺乏污水系统规划
一些城镇长期缺乏超前、可操作性强的排水专项规划具体指导其建设,致使敷设的污水管网不成系统。常有大管接小管,以及区与区之间,上下游之间污水管标高不能衔接等现象。
1.2污水处理厂与污水管网建设不匹配
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较简单,它集中,牵涉面小, 建设周期短,而污水管网建设相对较复杂,牵涉面广,建设周期长。本应污水管网建设到一定程度,再建污水处理厂。而目前出现相反现象,造成污水处理厂“无米之炊”。如: 漳州市、南平市、福清市、长乐市等的污水处理厂形同虚设。
污水管网投入太少,造成配套的污水管道系统不足与落后,因此加强城镇污水管道系统的建设,是今后福建省城镇水污染防治的中心环节。
1.3管理力度不够
排污管理力度不够,该分流的未按要求分流,或该截流的未按要求截流,乱接乱排现象较严重,导致分流制系统失效,污水量增加,从而降低了污水浓度。
污水管网缺乏维护,未能及时疏通,造成污水管输水不畅,无法满足原设计的输水能力。
1.4现行的设计问题
1.4.1现行溢流式截流井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福建省城镇老城区都为合流制排水系统,要将建成区现状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系统,牵涉面广,难度极大,故采用截流合流制,而截流井采用现行通常用的溢流式截流井。
现行的溢流式截流井存在四大问题:①收集到的污水浓度偏低,造成污水处理厂运行困难;②雨天时仅部分污水和雨水一起混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大部分溢流至水体,对水体造成污染;③即使上游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也是浪费,下雨时溢流式截流井不断将上游分流制污水与雨水混合、稀释、溢流,实际上大部分污物已排入水体;④污水截流干管溢流井的溢流口没达到城市防洪要求,汛期洪水通过沿江设置的溢流口倒灌进城镇污水管道系统,致使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行,也造成洪水通过溢流口倒灌入城区,致使城市防洪堤失效。
1.4.2在排洪沟口截污问题
为了尽快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缓解日益严重的水污染状况,在现有形势和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一般是沿河设一根截污管,在各合流排放口处设溢流式截流井将旱流污水收集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下雨时大量溢流。一些合流排放口(排洪沟口)晴天时都有一定径流量,所以晴天时的污水浓度就很低,更不用说下雨时。
2 现阶段的一些解决办法
2.1城镇排水工程系统性、整体性强,尤其是城镇污水管网工程,因此在可研和初部设计之前必须要求先具有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2.2改进现行设计问题
为了克服现行溢流式截流井问题,建议对溢流式截流井进行改造,具体解决办法为:
将溢流式截流井的溢流口方式改为截流口方式,将截流井设在合流管接入污水截流干管之前,截流口和截流管按远期规划污水量计算,我们把这形式的截流系统命名为过渡式的截流式合流制。过渡式的截流式合流制克服了旧的溢流式截流井的所有弊端,建议试行推广。
实施完全分流制是十分费钱的,虽然是发展方向,但全球真正做到的城市并不是很多,特别是老城区,其下水道系统的改造往往有很大的困难,为了节省投资和尽可能提高收集的污水浓度,福建省城镇排水体制采用过渡式的截流式合流制和部分分流制系统相结合是较适宜的。
排水体制建议:新区采用雨、污水分流制,老城区可采用过渡式的截流式合流制,今后随城市建设,通过对管网不断改造和逐步完善,最终达到分流制。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为混合型排水体制。
此外,对有一定径流量的排洪沟,其截污管应沿排洪沟设置。
2.3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管网的管理和建设,确保城镇污水管网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城镇污水管网设施的功能,各城镇应有专门的机构与制度予以保证。
关键词:功能性;注重单项
一 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要保证功能性
作为城市市政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首先要保证设施的功能完备,完善。市政给排水设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防洪排涝;平衡城市水资源与供水;处理城市污水。
防洪排涝,关系到汛期城市的安危,事关重大,给排水规划设计必须要求水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功能在关键时刻得以发挥。城市内涝指突发大量降雨,造成雨水短时间内积聚城市导致大量积水无法快速排出的现象,过去的排内涝标准是一天暴雨一天排完,这个标准明显无法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者要提高对城市排涝重要性的认识,将之上升到城市防洪的高度,确保城市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城市的防洪作用,主要在于预防。在遭遇大洪水乃至特大洪市时,防洪的第一道防线是大坝,水库,也是最重要的防洪设施,大坝,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城市的防洪功能基本等同虚设,但偶恶尔性的洪流(大坝,水库水容微量超标,采取泄洪措施),城市防洪设施要能起到作用。
城市作为人口密集地,单位区域内的降水显然满足不了城市用水的需要,这时城市市政规划设计的水政设施,就要起到调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的作用。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对本区域水文情况调查清楚:市民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还要考虑近期水文情况的变化性,给紧急情况下的用水预留足够的备用量。以县城的给排水规划设计为例,县城的给排水规划设计,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县城给排水管道埋藏浅,管网短的特点,城区给排水一旦管网出现问题,管网的维护就是一个问题,不同于较大城市给排水系统规划设计相对合理,管网脉络清晰,县城的给排水网沿城区覆盖,而县城的城市布局规划相当程度上是不够合理的。另外,县城周边的农村灌溉用水经常靠县城供水河道的河水供给,在遇到大旱的年份,农业灌溉用水与县城用水就会产生矛盾,这时就要求县城水政设施有足够的备用水,调节用水矛盾。
处理城市污水也是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用水越来越多,处理工业污水就是拯待解决的问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带来大量生活污水,给排水规划设计,要对污水处理有明确的要求,认真细致的做好污水分类调查:各种污水在总污水中所占到的比例;单位时间内产生的污水量;污染源的主要成分等等,根据所调查到的资料,利用给排水设施处理污水,根据不同城市的不同污水特征,合理处置,减少污水对水资源的侵害。以县城污水处理为例:大部分县城的污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主要是排泄物和洗涤用水产生的污水,县城的给排水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这个因素,污水处理设备,也应该多采用符合县城污水治理的方法,物理法,化学法或是生物法,要考虑县城不同于城市的经济能力,用最经济的方法,治理污水。
二 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要注重单项给排水规划设计
微观层面上,城市市政的单项给排水的规划设计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商业区的发展,生活。在对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时,要对遇到的具体问题,采用新办法,新产品,新材料解决。例如对县城的污水治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说,传统的延时曝气解决生活污水的方法,就不适用现代城市的发展,速度慢,散发气味大,占地多等等缺点,不能应对污水量越来越大,污水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势。采用生物科技发酵的方法,占地小,处理速度快,成本低,已成为新形势下应优先采用的办法。另外,老旧的管材存在施工不易,重量大,管道易阻塞等缺点,现在国内以开始尝试使用新管材,这种管材采用高效载体生物强化A/O工艺,在A/O反应池的喜氧池末端加注活性藻土,同时喜氧硝化液和沉淀污泥回流至厌氧池,利用藻土的高吸附性,高混凝及过滤性,除去生活污水中的氮和磷,能够较好的处理生活污水。
在单项给排水规划设计中,要注重单项给排水设施同总体设施的配套性,通用性,整个城市的给排水设计规划,是从全局层面设计,具体到单项的给排水项目一旦出现问题,那么采用城市给排水设施的通用管理办法,设施器材,要能迅速应用于单项设施。避免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解决。另外,在建设单项给排水设施时,所遇到的问题也能给整个城市的给排水规划的设计提供借鉴素材,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结语: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已经成为城市市政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参照物,城市的发展在加快,城市给排水规划设计也要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广泛新技术,新办法,新材料的采用是给排水规划设计时应重点考虑的要素,另外,给排水的规划设计者在规划设计时,不能忽视给排水系统工程的功能性,归根到底,给排水系统是要起到防洪防涝,平衡水资源,治理城市污水的作用的。更多的行之有效的给排水规划设计方案,需要在建设中摸索,探寻,因此在每一个单项给排水系统建设时,都要仔细摸索,探索新的方法,形成经验,用给排水系统的稳定工作,保障城市用水,处理城市污水,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王广益. 浅析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资源节约[J]. 化学工程与装备, 2011,(01) .
【关键词】生活污水;生态处理;应用进展
据调查,我国农村地区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高达80亿吨,大部分污水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据建设部“村庄居住环境问题与现状”调查研究发现,96%的村庄没有一个良好的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是加剧农村水源地安全隐患的首要原因。因此,加快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研究,对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生活污水的危害
一方面,传统农村污水排放大多是将尿液或粪便放入旱厕,生活污水直接向路边或田边泼洒,甚至是直接倒入河流。长久以来,各类水源污染状况严重。
另一方面,疾病容易随着生活污水四处散播,造成村庄内流行疾病的产生。据统计,农村自来水的普及率还不到40%,许多农村家庭用水是靠打河水或是挖水井来解决的。但由于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农村的地下水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污染,村民饮用的河水、井水中也会含有一些病菌,如皮肤病、斑牙病等,一些地区甚至由于周边化工厂的污水排放成为了“癌症高发村”,由此可见,污水若是不能经过系统的处理,危害将无法想象。
二、农村生活污水的特征
从农村生活污水的取样与分析表明,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并不是很差,但变化范围较大,如水中N、P两种微量元素含量较低、若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很容易造成水体污染。
此外,农村的生活污水分布较广,水量较大、排放不均匀;但生化性能较强,水中有毒害污染物含量几乎为零。农村生活污水增长较快,处理率极低。
三、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模式
现如今,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有以下3种处理模式: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以及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对于不同的情况应合理选择不同的处理模式
(一)分散处理模式
分散处理模式适用于村庄人口分布较分散、地形复杂不利于集中处理、规模较小的村庄,这样的村庄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不能将污水集中起来处理,只能小块地方,例如几家村民一起组织处理污水。
(二)集中处理模式
集中处理模式适应于村民居住较为集中,布局相对密集的村庄。这样的村庄最好经济条件较好、规模较大,有能力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这种处理办法相对分散处理更为有效,也能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三)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
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求村庄的地理位置必须紧挨市政污水管网,一般在5千米以内,才符合高程接入要求。这种处理办法最能有效处理污水,且花费金额较少。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居住的相对分散,且经济条件水平较低,不推荐使用集中处理与接入管网处理。大规模的处理方式并不适用于这些相对落后的村庄,建议采用分散处理办法,进行小规模的生态化处理。
四、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处理技术
(一)沼气池处理技术
沼气池在农村较为常见,污水净化沼气池是一种利用污水中的有机物对污水进行发酵,在接近厌氧的状态下处理污水的一种技术。经过多年实践研究,这种沼气式的处理办法在农村居民中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最为节俭、通用的处理技术。沼气池通过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发酵,产生的沼气可以提供居民洗澡、烧火的能源,而污水中的有机物也随着沼气的产生被去除大半,处理后的污水可以用来浇花浇田,实在是一种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在我国,传统的化粪池已被这种生态沼气池所取代。而这种沼气池的设计由于每个居民都是自行建造的,在建造过程中会有不合理现象出现。因此,在改进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方面,研究者还需要深入分析,不断改进建造方案及工艺,为村民详细的介绍搭建方法,让污水处理更为有效。
(二)土地渗滤处理
由于农村地段的公共建筑面积较少,有大量土地不作为建筑用地,因此土壤的排污能力远远高于城镇地段。土壤渗滤系统充分利用的大自然的净化功能,将污水有计划、有条理的排入地下土层中,通过土层本身及内部有机物来吸附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对污染物进行降解。目前,常用的土地渗滤技术为慢速渗滤处理以及人工快速渗滤处理。
1、慢速渗透处理
所谓慢速渗透是指完全按照土地本身吸收状况来处理污水,将废水引入到耕作农田中,污水中的有机物能够满足部分农作物的生长需要。这种渗透技术的速度非常慢,以利用水中的营养物、深度处理污水为目标,有效利用污水,不易产生污水的二次污染。
早期,污水的慢性渗透处理多在小麦、玉米地上进行,这种工艺对磷的去除率能够达到50%,对氮的去除率更能高达70%。由此可见,慢速渗透处理系统虽说速度较慢,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2、人工快速处理系统
这种处理系统充分利用了人工工艺,采用天然河沙为渗滤介质,通过参入一定的特殊填料来达到净化的目的。这种方式不仅运营成本较低、管理简单,在处理工艺上也比较简便,与传统工艺相比,它不受土地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还能够提高水力负荷,具有较高的实用工艺性。
人工快速处理系统采用的是干湿交替的运转方式,被认为是解决农村小流量污水的最可靠、最适合的方式。通过加大落干与淹水的频率、缩短淹水周期,能够达到明显的除污效果。迄今为止,人们尚未对这种除污的去污机理研究透彻,普遍认可是在过滤过程中吸附、截留与生物降解下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稳定塘处理系统
稳定塘实际上是一种人工处理过后的池塘,池塘周围设有防渗层与围堤,它主要利用自然生物的净化系统与水生生物的净化功能让污水得到净化。这种系统工艺性较低,建设费用与运行费用都比前两种方式要低,且不需要进行污泥处理。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种方式受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且需要利用村民自家池塘,占地面积较大,有机负荷较低。
为了更进一步的利用池塘来处理污水,研究者们开始向高效藻类塘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这种藻类塘能够充分利用塘内藻类产生的氧气,通过菌藻的共生关系来高效处理污染物。这种高效藻类塘还处于研究阶段,并未被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研究地点设在太湖地区,研究者们将针对太湖地区的高效藻类塘对农村污水的治理情况展开调查研究。
(四)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所谓人工湿地,是指利用人工手段模拟出来的自然湿地系统,以构筑物形式呈现在人们眼前。在这种构筑物的底部,会铺设一层由沙子、碎石组成的填料,在填料上层的土壤中种植一些水生植物,建立一个小型的生态系统。这些水生植物的种植也是有一定要求的:首先一定要存活率高、生长周期长,这些植物是要用来完成一个生态系统的,若只是一些一年生、两年生的植物,种植不久就会枯死,影响研究者研究;其次,这些水生植物需要具备一定的污水处理能力,毕竟种植它们是为了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植物的排污性非常重要;最后,这些植物要具有一定的美观性,美观的植物更能激发研究者的研究心态,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通过这个小型生态系统中的水生植物与微生物的协同作用,污染物能够被成功去除。人工湿地作为一种高效、经济的处理系统,在农村污水处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位于太湖的水稻湿地系统,已经被研究者发现具有很好的除氮效果,并且能够减少化肥的灌溉与使用用量。同时,当地的填料部分对于磷元素的去除也颇有成效。以上海市的农村地区为例,人工湿地已经被广泛应用,多处垂直潜流的人工湿地都能达到排放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湿地系统的净化机理相对复杂,对制备系统的要求较高,在自行建造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可行性分析。
(五)生物滤池系统
生物滤池是一种由塑料制品或碎石等惰性材料填充,表面生长生物群落的一种过滤系统。这种系统让污水与填料表层的微生物膜间隙接触,相当于制造了一层生物膜反应器。这种滤池系统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截留悬浮与生物氧化继承与一体,节省了传统污水净化中的二沉池作用,省掉了二沉池的建筑面积,具有除污效果强、占地面积小、出水水质好的特点。另外,研究者发现利用高效功能的陶粒来作为填充材料也是很好的选择。此外,一些研究者正研究将蚯蚓这种生物引入滤池中,以提高土壤的透气性与透水性,促进有机物质的分解。
结语
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已有了很大成效。在选择处理方式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污水收集情况与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研究者们也应不断研究,制定出一套去污力强、经济实惠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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