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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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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获悉,交通违法是造成农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今年初以来,全市农村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30起,死亡15人。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各县区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今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将大大改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

    记者了解到, 2013年,我市农村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72起,死亡31人,占全市全年事故总数的25%。

    这名负责人介绍,农村交通事故之所以呈严重、多发倾向,是因为农村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化、常态化。记者在农村采访时发现,农用车违法载人现象随处可见。

    据悉,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车辆普遍存在安全性能偏低、行驶稳定性差等问题。农村汽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遇到情况应急处置技能不高。  

    受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力量薄弱、经费紧张、科技手段落后的限制,有关部门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酒后驾驶、超员超载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

    如何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

    这名负责人介绍,根据近期河南省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我市将在全市各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每个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

    “市政府在今年4月提出,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通过3年的努力,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交通有序,交通事故减少。”这名负责人说。

第2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ITS equipment has given much contribution on the daily management, with a breakdown for the equipment, it will take much confusion and traffic jam for the city traffic, as a result, it's very important to detect the failure status of the equipment, and the detect model is a important topic for the management department. This paper makes a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ignal monitoring technology, and hope could give some reference to the management practice.

关键词: 交通设施管理;状态监测;智能交通

Key words: traffic equipment management;status monitoring;ITS

中图分类号:U4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246-03

1 概述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北京市由1999年的286处交通信号灯发展到今天的3200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建设规模呈“爆炸”型发展。交通信号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道路交通的畅通密切相关,对突发性信号设施故障处置不及时会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并诱发事故带来安全隐患。目前故障发现主要是依靠维护人员巡视、交通民警上报、热心市民上报等“口口相传”式的被动落后手段。由于故障信息模糊、上报迟滞等问题,故障处置严重滞后,已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的要求。依靠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故障,并对故障源进行判定,迅速、准确调动专业维护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是当前信号设施维护最为有效的措施。

2 我国交通信号设施维护管理现状

2.1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接报方式现状

2.1.1 故障发现以人工上报为主。目前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受限于交通信号控制器建设年代不同,技术水平、类型不同,交通设施故障接报只能依靠民警上报、人工巡检、热心市民上报等传统手段。

2.1.2 故障诊断以管理人员经验判断为主。要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除设备自身外,还依赖于其工作支撑环境或配套设施是否正常。近些年安装的某些新型系统信号机自身具备了故障检测功能,但仅限于设备本身,对于供电等支撑环境故障,灯具、控制缆等配套设施故障等无法检测,需管理人员根据经验判断后调用不同的专业维护队伍进行现场故障抢修。

2.1.3 交通信号设施的维护针对性不强。为了保证交通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目前设施维护管理,主要依靠年维护、节假日前维护等定期维护和日常维修等。这些制度的严格执行,为设施的正常运转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目前的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缺乏数据的积累和分析,缺乏基于设施状态维护的针对性。

2.2 现有交通信号设施故障抢修工作存在的相关问题 由于近期交通设施的投资、建设规模呈“爆炸”型发展,以目前的维护队伍、资源和能力,仅凭“吃苦耐劳”已不足以应对日益提升的工作标准。传统交通信号设施维护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2.2.1 常规故障接报手段落后,造成故障处置严重滞后。常规接报手段主要包括:值班车组巡视;现场民警上报;热心市民上报等。这类手段接报环节多、时间延迟大,缺乏基于设施运行状态的故障报警的及时性,直接造成故障处置滞后。

2.2.2 故障上报内容模糊,“无效报警”造成维修资源浪费。据统计,2007年度设施处接报9035次信号灯设施故障报警,其中误报(接报故障到现场后发现设备运转正常、报告地点与实际故障发生地点偏差)1361次,需供电管理部门解决的供电线路停电359次。以上故障报修导致的维护单位无效抢修超过维修全部工作量的20%。

故障原因不明,经常会造成维护单位“疲于奔命”,致使有限的维修能力浪费,也延迟了故障恢复时间。

2.2.3 无法对故障进行判别、分类,维护效率低。由于设施种类繁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信号灯设施的维护抢修,由一家专业维护单位已不能完成所有类别的故障维修。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委托多家专业维护单位(工程类、设备类)分别承担各自专业的维护保障工作。目前的接报手段只能获取模糊的故障信息,通过管理人员根据经验进行初步判定故障源,并指派相应的维护队伍到现场进行抢修。如果故障源判定错误,将造成故障无法排除,需重新指派专业维护队伍进行抢修的现象,大大降低维护效率。

3 交通信号设施监测系统框架设计

3.1 系统建设目标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系统将为管理部门提供一个有效的设施管理平台,对纳入系统的各种设备的工作运行状况、信号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对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出现的故障实时报警,使维修中心能够快速判定设备故障原因和故障类型,及时通知路面交警对故障设备路段或路口进行临时管理,同时通知相对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抢修恢复设备的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对交通的影响。

系统建设目标如图1。

3.2 系统数据流分析 本系统的建设重点是现场设备状态的自动获取、上传、故障判断。与此同时,传统的故障接报手段将继续保留:将系统暂未覆盖地区的设施维护一并纳入系统;也可在系统覆盖区域内,与自动获取的故障信息相互印证。系统信息数据流设计如图2。

3.3 系统总体功能框架设计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系统的功能架构设计如图3。

4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关键技术应用及研究

4.1 多类型交通信号设施接入方式的实现 由于北京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建设的历史沿革,在用交通信号设施具有种类多、建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特点。为此,对现有交通信号设施进行了综合分析。结合工程现状和系统建设目标,对功能相近的设备进行了归类总结。接口包括监测系统下端设备(工况监测仪)与信号机、电子警察、显示屏等交通设施系统的接口以及与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接口两部分。本系统结合设备归类设计了多种接口方式,尽可能简化工程类别,规范工作环境,以标准、实时、可靠的规范化数据接口获取基础状态数据。工况监测仪通过内部协议转换,通过数据接口和通讯系统,将各个监测仪的数据送往综合管理平台。

4.2 故障监测系统与原信号设施的兼容性设计 由于交通设施目前自带的故障监测功能的局限性,为实现全方位的故障监测功能,需要对交通设施本身、交通设施供电、通讯情况等综合环境进行检测,具体技术实现如下:

①下端设备运行环境状态的实时获取:运用多路电压、电流、温湿度、开关量等多种传感形式,对设备运行环境和支持环境的状态进行实时采集。

②被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获取:第一类:针对各类设备的工作原理,在不影响原设备运行(使用物理隔离)的情况下,采集设备关键点的状态,进而获取被监控设备的实时运行状态。第二类:通过数据接口,获取设备本身产生的故障信息,并通过协议、信息的转换,使之符合本系统的规范要求。

③工作环境、设备状态信息的综合处理:依靠多接口MCU处理单元,将上述多种来源的信息进行汇总,判断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在向维护中心发出报警信息的同时,根据故障类型,控制相关设备进入保护状态(例如发现信号绿冲突时控制交通信号灯进入黄闪或灭灯状态)。

4.3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判断机理设计。如前所述,纳入本系统管理的下端设备种类、型号繁多,其工作过程(如灯态转换时序)反映到监测点的电量参数和时间参数不尽相同。通过获取大量的基础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设计出了“多参数故障判断模型”,实现了对主要故障类型的可靠判别。

5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系统应用情况总结

北京市交通信号设施故障监测系统,已成为北京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首都交通管理部门提高故障的监测水平、提高管理人员快速抢修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进而达到减少交通设施故障、并消除突发通信号设施故障处置不及时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乱并诱发事故带来安全隐患。

此系统极大地提高了设施管理维护的工作效率,对于改善北京的交通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

5.1 交通设施管理模式实现了较大突破。交通设施状态监测系统的实施,是改变交通设施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为探索适合城市海量交通设施管理的业务处理模式和管理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5.2 缩短了设施故障响应时间,提高了故障排除效率。交通设施状态监测系统平台实施后,维护人员能够及时发现故障情况,增强了应急处置能力,能快速排除各种影响交通安全的故障隐患,并有效地提高了交通设施管理的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区域交通的良好运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为形成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提供了基本保证。同时,交通设施管理监督功能的加强,也可以促使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3 大大提高了故障监测率。对于交通设施故障的报警而言,原有技术只能实现由于信号机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报警,故障发现率仅有30%左右,而采用本项新技术后,故障监测不仅能监测信号机自身,还能监测运行的支撑环境和配套设施,也能准确判别故障源,故障监测准确率达到了90%以上,大大提高了故障监测的发现率和准确率。

5.4 降低交通设施故障发生率,有效减少交通影响。通过设施管理平台的数据统计分析和预防性维修等功能,对交通信号设施进行针对性预防维护,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故障的发生概率,能有效的减少设施故障对路面交通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陆化普.智能运输系统[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2]夏胜利,刘芳.国内外铁路机车车辆运用及检修情况对比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27(4):39-40.

[3]姜桂艳.道路交通状态判别技术与应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4]薄海青.展望未来机车的维修模式[J].铁道标准设计,2010,(7):117-121.

第3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城市交通规划是对是否建立及建立规模、建立时间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问题的解决,并作出决策。为了防止城市交通建设的盲目情况的发生,城市交通规划理论体系要对建成后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效果进行仿真性的预测与分析,从而保证决策者在项目实施前对其效果得以提前了解。城市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使交通秩序更加规范,交通负荷量得以均衡,运输效率得以提高。其主要决策支持于建成后的涉及交通设施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理论体系应时一套有关预测分析交通管理策略及其建设项目的理论体系。从而保证决策者在实施交通管理方案前就能够了解其建成后的效果。

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本文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按照城市公安交通管理的特征,从城市交通管理模式、城市交通管理策略与管理措施,以及城市交通管理方案设计这三大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与探讨。

(一)城市交通管理模式

TDM与TSM是城市交通管理模式的两种类型。其中TDM作为一种政策性的管理,主要是管理交通源,对城市交通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且对不必要的交通需求量能够进行削减,从而使道路交通流量得以降低,确保城市交通的顺畅。而作为技术性的管理,TSM主要是管理交通流。其利用管制与引导交通流等手段,来重新分布道路网络上的交通流,使其交通负荷更加均衡,并将道路网络系统的运输率提高起来,从而使交通压力得以缓解。

(二)城市交通管理策略与管理措施

虽然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较为复杂,但是其都有TDM与TSM这两种交通管理策略组成。其中,TDM策略由优先发展策略、经济杠杆策略及禁止出行策略组成。而TSM策略由干线交通管理、区域交通管理及节点交通管理等策略组成。

(三)城市交通管理方案设计

在对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制定与设计时,有关人员应从城市TDM规划方案设计、城市TSM规划方案设计、及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体系设计这三个方面进行方案设计,并保证其协调、集成、实施并滚动发展。其一是城市TDM规划方案设计。其对整个城市交通总量的影响是凭借制定及实施交通政策来完成的。而在设计城市TDM方案时,设计者要清楚认识到组成交通管理方案的成分有多种,其中包括多种的管理策略与管理措施。所以,要将交通系统管理的一些措施融入其中。其二是城市TSM规划方案设计。作为一种技术性管理方案,城市TSM是以建设交通管理硬件设施以及实施相应的技术措施,来对交通设施容量进行提升的,并保证交通负荷的均衡。在对城市TSM规划方案进行制定时,应考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在城市交通管理方案中的基础地位,并依照规划方案的要求与建设管理设施的状况,对建设规划方案加以合理的制定。其三是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体系设计。作为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道路交通保障秩序能够为实施具体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提供可靠的保障。此体系既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教育与执法,也包括交通法规建设规划,其对交通管理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城市交通管理方案技术评价

在对城市交通管理方案技术进行评价时,笔者从城市交通管理方案评价的目的、以及城市交通管理方案效果分析这两大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一)城市交通管理方案评价的目的

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交通管理方案评价对交通管理措施的分析及预测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庞大而复杂的城市交通系统中,有其中一个管理措施施行或改变,都会使整个交通系统的流量得以改变。但这种改变不是用直观经验来进行判断的,而是利用定量化的对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来实现的。因此,进行城市交通管理方案评价,对最终管理方案的确定及滚动调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城市交通管理方案效果分析

其实,交通管理规划决定着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评价的指标体系。而所谓“畅通工程”,就是指全面的交通管理规划。在评价整个城市交通管理效果时,要从城市整体进行把握。且评价指标体系要以城市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来对规划方案进行考核,从而使规划目标达到预期的程度。而在对交通管理规划方案的局部方案进行评价时,要从两个大点来进行。其一是评价整体城市的交通质量是否得以改善;二是要对研究范围内的交通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进行重点考虑。

四、结束语

第4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摘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我国目前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备,因此国家不断的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期,基础设施的大力建设给农村带来新的希望和风貌。但在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加快的过程中,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通过浅析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问题

一、农村基础设施的概念

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包括交通邮电、农田水利、供水供电、商业服务、园林绿化、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生产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它们是r村中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

二、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设施不完善

1.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由于我国在水利灌溉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很多农田水利设施出现年久失修、更新缓慢的问题。而且,就目前而言,有些地区的农村还没有安上自来水。

2.农作物的耕种收机械化水平低,无法规模生产,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3.农村大部分道路设施建设与城市相差很大,距离国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道路方面,很多农村存在道路状况差的现象,道路仍为泥土地,路窄,没有排水系统,平时车辆和行人通过都不方便。

4.农村电网也存在较大问题,一部分地方存在电压不稳、限电、没有网络、信号无法覆盖的现象,不能保证农村的电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资金不足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来自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二是来自社会的资金支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来自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或是来自社会的资金支持都远远不足。另外,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与政府部门相挂钩,关系十分紧密,导致很多民间资本无法涉足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同时由于农业收益的薄弱性和缓慢性,使很多人主观上不愿意投资。而政府财政部门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又比较混乱。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渠道多,资金分散,专项基金建立时存在科目比较分散的问题。尽管投资的多主体和多投资渠道有利于财政支农投资总量,但在使用情况上看,部门基本上各自为政,资金缺乏统筹协调,难以同一运作,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形成不了合力。

(三)发展不均衡

近些年虽然我国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是现有设施无论在种类还是在地区间都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在种类上,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宗教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等公益性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发展速度相对较慢,而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个人付费使用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发展速度较快;在地区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较快,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而在经济发展不是很好的西部省份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则十分迟缓。

三、对策及建议

(一)继续加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应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不断完善水利灌溉设施,继续完善自来水设施建设,把服务做到细处,确保每村每户都用上自来水,确保水源充足、干净,管理到位。最后,在常年干旱地建设人工增雨基地,进行人工降雨;在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另外,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构建城乡交通网,继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早日完成农村交通信息网建设。在加大农村道路建设的同时,进行道路质量检测,注重排水等系统建设,使农村交通设施达到城市水平,加大城乡间交流。同时,应按照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健全农村电网等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城乡统一信息服务平台,使城乡之间紧密联系起来。

(二)拓展农村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从总体上来看,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投资应发挥主导性作用,但在地区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逐步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系则是必要要求。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的基础设施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投融资模式,使其均衡发展

例如,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小型水利和电网建设的投融资机制采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划拨的方式。因为水电是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的条件,它的投资周期比其它项目投资周期长,投资数额多,是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私人投资是很难达到的,所以应以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再以交通为例,它的投融资方式应以市场供给为主。因为道路交通设施是一类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服务收费管理难度相对较小并且需求弹性不大,所以应该采取以市场供给为主,并根据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弥补建设成本的方式提供。

(四)加强管理,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额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者队伍,要想提高我国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必须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按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相应的管理部门定编定岗,减少兼职现象的出现;二是加强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以便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三是改革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的激励制度,通过福利待遇的调整让更多优秀的管理者愿意留在这个系统工作;四是建立有效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引导制度,通过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引导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文化部门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艳菊.关于农村文化设施及服务惠民、便民、利民问题的对策研究[J].黑河学刊,2010(11):1719

[2]刘家伟.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5)

第5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1、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

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的修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让人们更加认识到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不仅有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提示和引导了劳动者遵守交通,安全行驶。

第6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贵阳市;交通拥堵;政府治理

一,贵阳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

(一)道路资源的限制

贵阳市面积39.6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为13.4,汽车道路面积53.87平方米,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仅5.05平方米,大大低于国家标准,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至13.5平方米。城市道路密度低,特别是严重缺乏道路和支路。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涌入贵阳城,一大批人,车辆,道路交通流量增加,带来了很大的压力。[1]

据交警部门2011个监测,贵阳市老城核心区主要道路平均峰值饱和度超过90%部分达到或接近饱和状态。2011,轻轨项目到老城区核心区建设,中心城市公路面临更大的压力。[2]尽管最近贵阳市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面对越来越多的汽车,贵阳市交通拥挤所面临的压力。

(2)公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市公共交通主要是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公共汽车不能跟上发展的城市,公共汽车很拥挤,服务质量不高,导致部分市民放弃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刺激了市民购买私家车的愿望,无形中增加了这个城市交通车辆数量,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3]

(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由于历史原因和交通设施的资金投入不足,使部分道路规划和建设配套不完善,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限行措施,交通,交通措施不足,这些因素也有助于一定程度的交通挤塞。

(四)机动车快速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汽车数量日益增加,机动车保有量由2007年31万辆增加至2010年底的61.6万辆,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7倍多,年均增长速度为23%。其中,私人小汽车33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53.6%。

贵阳市城市交通压力日益增大,中心城区在一些时段和区域交通拥堵较为严重。

二、贵阳市交通拥堵政府治理的现状

(一)加强车辆管理

实施差别化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差;进一步促进政策;车辆数量调控,实行汽车数量年度配额制度;对核心区的交通管制;根据轻轨的建设,主要活动在城市的中心,及时实施单双号限行或尾号限行;2011开始,新的汽车车门,机动车辆登记,转让登记,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舱门,国Ⅳ排放标准开始后,增加了相应的准入标准;仁占道违停;完成2011个专业的配送队伍,试点;2012专业的配送队伍初具规模,逐步取代现有的货物配送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加强车辆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贵阳市的交通压力。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2011北京东路,北二环,东二环,北一秀,一个用于显示开放;建成东2012站路,棠荫路,盐路,抚远路,全面形成中心城区“3环十六线”的骨干网络;工程竣工纪念碑,保山南路(冶金部),解放路(空气行动科红沙路),和一些过街设施;结合旧城改造,城市中心区改造和改造“城中村”,对城市核心区的旧道路,可通行车辆的滑移,修复的主要道路的拓宽,减少压力,并进一步完善老城核心区城市道路微循环系统。在2011个八月完成双回路的同时,严格按照计划完成节点的改造和建设,为循环线,无信号控制交通系统。2011,城市核心区的旧增加公共停车场。城市中心加速转变的新领域,充分利用空间,增加停车设施。8在2011月底前,完成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花大十字广场地下停车场改造,完成瑞金公路和城市道路停车(建筑)建设,并投入使用。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管理处。城市中心区地下人防工程清洁,尽量要停车条件依照程序开放公共停车场;清洗中央市闲置的土地,有条件开辟为临时停车场。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4]

(三)公共交通的发展

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出行,2011,建立古城——花溪,老城区——河,古城——乌当大众运输线的道路;为核心,建立老城核心区南北快速公共汽车运输;同年,逐渐在花溪路,红沙路为城市设立特别巴士路;瑞金路,延安路,文昌路,富水路,公园路,合群路,环市路以及一个链接划入巴士专线,基本形成了“链接添加到过“公交专用道网络允许的时间;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交通公交车道;推行公交信号优先系统;加强管理,人车分流信号;2011,中心城区新200总线容量。

「贵阳市城市交通拥堵的措施”,显然,前2015,贵阳完全建成城市高速铁路和城市轻轨1,2线,并将用1至3年时间在环城高速路附近的规划和建设物流中心和专业市场,加快老城市,省五个红色的体育馆,罗等。影响交通批发市场实施搬迁6 2011;年底前完成客运站建设和搬迁。加快推进客运站建设和搬迁。2011,城市核心区的旧增加超过1500个公共停车场;8年底前,完成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花大十字广场地下停车场改造,完成瑞金公路和城市道路停车(建筑)建设,并投入使用。[5]

(四)加强交通管理

贵阳市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管理,加强交通管理设施清洗,规范和完善封锁部分;在任何时间,调查时间,及时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通过信号灯时,实现人车分流;最初建于老城核心区交通引导系统故障检测系统;继续增加电子警察”122”;进一步改善交通咨询电话服务系统,一个轻微的交通事故赔偿,快餐在偏远的外地损失系统、移动警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大交通违章处罚依法严打非法操作,重,强推力对“2”,“黑”工作力度。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未按快捷迅速索赔处理方法快速撤离现场的车辆,依法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重罚;6在2011月底前,更多的花溪大街,红沙路为城市交通控制点;结合老城核心区交通进入城市,在信号控制交叉口开始与“瓶颈”;联动机制,加强综合管理,2011在老城区核心区建设“文明交通不完整的非法示范路”,年内基本实现老城市主干道没有突出的违法现象。

三、贵阳市交通拥堵政府治理的建议

(一)继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道路的初步设计,规划,规划和设计新路前道路下的各种管道设施,以免掘路电缆后,造成交通堵塞管道工程。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发展立体交通,已势在必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大力发展公共运输的概念,体现“公交优先”。”公交优先”是人民,让人民选择坐公交车,公众倡导低碳生活。设置公交专用道,规则和条例,其他车辆公交车道实施处罚,确保运行平稳的巴士。

(一)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

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通过智能化管理,掌握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和流动方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监控,控制和制导系统,建立网络交通服务管理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科学引导交通流量,缓解城市旅游。近几年我市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实施智能化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城市干道交通信号灯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同时,交通广播交通信息,司机能及时回复。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建设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核心地位,城市发展过程中,实施公共运输导向发展模式,促进落实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配置,资本投资,财政补贴政策,科学布局公交线网优化。轨道交通的发展,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快速运输和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重要的公交车站,枢纽,智能调度与控制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减少运输车辆道路停车现象,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公共交通覆盖,守时,速度,运输能力和运输旅行的比例。优化,网站,延伸服务。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公交票价,适合不同群体需要的总线结构。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和运输停车换乘系统建设,实现不同交通方式、不同的公交线路的有效连接,零距离换乘。加强公共交通安全。加快公共交通和公共运输信号优先系统,不断完善公交专用道的里程,扩大公共运输优先信号的应用范围,逐步实现网络。广泛使用的通信技术的监测设备,加强管理,使用专用车道,惩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道路,道路条件,学校的巴士,通勤车高峰使用公交专用道和其他措施。[6]

(四)交通拥塞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城市交通管理中的复杂的动态,决定了交通拥塞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不确定性,这意味着任何交通政策的基础必须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发展趋势,满通,交通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反馈过程,必须吸引更广泛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积极构建具体的机制和内容,并建立高效的运输决策咨询机制。(作者单位: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编号:11QN03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胡章立,羊明,苏龙:贵阳市交通拥堵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华东公路》第1期,2012年2月20日。

[2]贵阳机动车数量年均增长超两成,贵阳日报.2011年07月13日。

第7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五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或者转向可视系统,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指导和宣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运输单位安全运输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调整;

(二)单行道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设置与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调整;

(五)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决策时予以采纳;对反映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应。

第六十二条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课程教育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教练员、学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院、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疏导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劝阻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设置调解点;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保险公司进驻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设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依据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等给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视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第八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车辆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领取人应当采取托运措施。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将其他车辆和通行工具依法处理。

第8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市交通;交通拥堵; 畅通城市;交通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 with the status of Changzhou city traffic, provi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main reason caused by urban congestion,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to alleviate traffic congestion, while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substantive role for traffic management, Changzhou” smoo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ity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and significance.Key words: urban transportation; traffic congestion; smooth city; traffic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7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私家车拥有量的爆发式增长,城市既有的交通供需平衡必然会被打破,随之产生的交通拥堵则无疑是城市公害。交通拥堵不仅造成城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紊乱,还将导致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等诸项功能的衰退,而且还引发城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恶化,常州市近几年该种影响尤其突出。

但是许多充分重视交通问题的城市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验成就,在缓解交通拥堵症状的同时努力改善城市的出行环境和出行质量,带动城市的新一轮发展,这将为常州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中,提供借鉴和参考。

常州市交通现状

常州市主城区380公里,为沪宁高速、沿江高速和西绕城高速围合的区域。现状交通拥堵主要发生在主城区范围内,尤其是核心区,道路拥堵已成常态,除核心区范围外,交通拥堵主要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近年来,出现交通拥堵时间变长,范围外延的趋势。

图1 常州市主城区、核心区边界示意图

常州市交通拥堵成因分析

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常州市城市化地区不断拓展,城市活动空间显著扩大,再加上居民机动化出行水平的提高,居民出行距离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而明显延长。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的迅猛扩张,在当前这种以道路为绝对主导的城市综合运输体系局面下,必然会造成道路交通量的激增,从而直接导致了城市交通拥堵的发生,并且这种状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将持续下去。

常州市已进入并将持续小汽车进入家庭的爆发式增长阶段

受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价格下调的影响,机动化浪潮正席卷着全国各大城市,常州也位列其中。近年来常州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截止2010年底私人小汽车保有量达32万辆,年均增长率达32%;且2010年相比2009年,机动车保有量净增10余万量,年增长率超过50%。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增加了道路交通流量,尤其加重了核心区的交通压力。而这一态势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小汽车普及化初期的情形完全类似。

图2 近年来全市小汽车增长情况

道路建设投入资金不足

截止到2010年年底,常州中心城区年末实有道路长度约有1900公里。但很多工程均因资金不足或者协调不当无法拆迁而难以做到按照规划实施。诸如贯穿常州市中心城区的南北向道路晋陵中路,联系常州市客运中心及龙城高架道路的城市主干路――新堂北路,这些主次干路均是对城市道路交通起着重要疏通作用的骨架道路,亟待改建。

交叉口与路段通行能力不匹配,造成路网系统容量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多为早已经建成的道路,早期道路建设之初缺乏系统的规划与缜密的设计,主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大多未渠化设计,后期又没有改造的余地,导致大范围内道路交叉口与路段通行能力不匹配,进而无法充分发挥道路网系统的最大容量。相当一部分路口与路段甚至形成瓶颈,致使路网容量大大降低。

道路施工时序未能做到科学规划与组织,对区域范围内车辆出行影响突出

城市规划的调整,空间结构的改变,功能布局的重构,使城市交通需求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交通需求高峰和施工高峰同时来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越来越大,影响辐射面也越来越大。但是施工前对道路施工时序缺乏统筹考虑,施工期间缺乏科学的交通组织规划,进而出现临近道路同时施工,最终导致部分片区车辆出行没有合理的出路,造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甚至瘫痪的严重后果。

治理常州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城市交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交通拥堵的程度,是由交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决定的。这种矛盾不仅体现在交通总量上,还体现在交通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及各自内部要素上。从常州市情况看,交通需求的快速增长及结构变化已使交通供求矛盾由量变到了质变,城市交通发展已经进入交通出行结构的转型期、路网结构的调整期、交通文明建设的提升期,这种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并要按照“立足长远,狠抓当前,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综合性的对策措施,经过相当时期的持续努力才能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常州市城市交通战略发展目标

根据《常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交通战略发展目标:构筑与常州现代化城市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协调高效的、富有弹性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

1.构筑城市快速干道系统和层次分明、联接有序的城市道路网系统,实现居民一次出行至中心城区主要结点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合理引导私家车发展,形成便捷舒适的人性化客运交通系统。

3.建立科学先进的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交通管理控制系统。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对策

由政府统领,形成治理交通拥堵的长效机制

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持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须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纳入城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治理拥堵的长效机制。

城市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与高位协调机制。在组织架构和形式上,可以成立由市政府直接牵头,规划、建设、交通、交警、城管、市政等多个职能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交通领域内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形成治理拥堵长效机制,逐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确立“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实现出行方式结构的合理发展

机动化时代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据有关资料表明,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一般达到60%以上,才是较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才能为实施交通需求管理,减少小汽车使用提供强大的支撑。在国外特大城市,公共交通作为通勤出行的比例甚至超过80%。近年来,我市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不断加大,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仍较低,不利于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化。为此,应尽快出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相关政策及实施方案,确立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

尽快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挖掘现有道路潜力

(1)重视道路网络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坚持干路建设与支路建设并重。路网运行效率的提高需要干支结合、功能匹配、分工协作的道路网络。

(2)梳理中心城区路网,打通断头路,加强街巷出新整治。疏通“毛细血管”,集散、分流城市干路交通。

(3)改善慢行交通空间和环境。作为绿色、环保的交通方式,自行车和步行交通需要积极倡导,保障慢行交通的通行权。

形成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提高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科学地组织与管理城市交通,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关键举措。

(1)优化道路交通系统组织。全面实施交通系统管理,建立合理的交通组织体系。

(2)重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

(3)加强道路交叉口渠化改造和设施管理,改进交通信号配时设计。

(4)提高城市交通科学管理水平。

倡行文明交通,与 “文明城市”相适应

当前,现代化的交通体系正在形成,车辆越来越多,交通流量越来越大,形势发展呼唤着新的交通文明,预示着对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我市情况看,闯信号、抢行等交通违法还比较普遍,一己之私取得的交通便利可能造成交通负面影响成倍放大,造成整体出行时间的延误。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倡“文明市民从文明交通开始”。因此应当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交通,提高公众交通意识;通过交通管理软件措施促进法制交通、文明交通,与常州市这座“文明城市”相适应。

结论与建议

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问题非常庞杂。笔者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讲,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道路规划与交通设施建设方面,二是交通管理措施方面。而我国许多城市都比较注重道路的规划与建设,从客观上轻视了交通管理措施方面的建设,进而使得交通拥堵情况不断加剧。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表明,有效的城市交通管理对于改进和加强一个地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常州市更是如此,随着一些管理措施的改善,常州市的交通问题必将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9篇: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养护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具有指引、传递信息和安全防护的功能,对行车起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需要结合路段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探索新的管理和保护方法,特别是要借鉴其他路段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入和完善工作思路,建立长效机制,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方面的不足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时,必须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和道路所在位置的具体环境、气候、人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但是,中国的技术在设计方面还不够成熟,没有相关软件支持,在进行方案的设计时,细节考虑得不全面。还有政府喜欢面子工程,在进行设计时,过于追求美观,反而忽略了安全因素,设计时人为的因素影响很大。而且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理念与国外有很大的区别,国内高速公路设计的侧重点是事故发生时,把对高速公路的损坏降到最低。所以一般情况下选择刚性、半刚性的护栏设计,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的损坏程度不大,但是驾驶员却会受到致命的伤害。国外的设计理念与国内截然不同,他们采用更人性化的设计,事故发生时侧重于保护驾驶员的生命。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

1、交通标志标牌

高速公路常见的标志标牌有:警告标志、指路标志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其要求主要包括:(1)内容要准确、及时和完整,以满足司机在驾驶情况下从看到标志、做出判断,到采取行动所需的反应时间和前置距离;不然,可能会诱发事故,如出口标志缺失,司机犹豫时易被追尾。(2)设置要简洁明了,沿线主要城市、县城或服务区的距离,可以多次预告提醒,地名按由近及远的顺序从上而下排列。(3)板面安装要与道路中线垂直或顺时针前倾一定角度,以尽量减少眩光对司机的影响。在标志标牌的养护工作中,要加强日常的检查。

2、对防撞护栏的养护与维修

波形梁护栏是我国高速公路采用最普遍的一种护栏,这种护栏主要是对土基、立柱以及横梁的变形加以利用来对能量进行吸收,通过这一能量强迫出现失控现象的车辆对方向进行改变,直到该车辆恢复正常的行驶情况。这种防护栏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对车辆冲出路面或穿越中央分隔带进行一定程度的阻止,尽最大可能地保护车辆和乘客,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波形护栏的损坏是高速公路上常见问题,也是高速公路最常进行的设施维修项目,通常是由于车祸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避免在同一地方出现二次事故,波形护栏的及时修复便成了至关重要的事。24小时内抢修完善波形护栏的要求是必然的,故有一支24小时待命进行抢修任务的施工队伍必不可少。当然,常备波形护栏原材料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注意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包括原材料的厚度、镀锌;立柱基础的大小尺寸及强度要符合要求。

3、标志及标线

交通标志的控制性参数是底板材料、光度性能、色度性能、逆反射系数、发光强度系数以及防腐处理,核心在于构件质量,但在施工时,只要保证其稳定性即可。在标志施工时,最核心的是要控制好标志的里程位置和净高,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位置进行放样,保证里程位置的准确性;其次,要严格控制标志基础的埋置深度和几何尺寸,确保基础的稳定性,确保在受风力等作用时能为上部结构提供足够的支撑。同时,基础混凝土强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80%以上才能安装,否则会影响标志的净高。

交通标线的控制性参数是反光性能和附着性,其作用在于渠化交通,引导车流分道行驶。标线的施工过程对其质量影响最大,标线涂划时必须按照线形要求和规定几何尺寸,严格按照规定的工序进行涂划,否则,就无法保证耐久性,发挥不了作用。

4、防眩设施

道路交通中央的分割带要依照要求设置防眩设施,依据遮光相关原理设置遮光角及设施的指标,减少夜间行车因前照灯影响产生眩光。防眩设施根据高速路的不同有防眩板、防眩网和植物带的不同形式,绿色植物带是最常见的形式,植物带的设置要注意直径高度等,遮光角要进过严密计算,按照规范设置,树高一般在1.70m左右能够满足各种车型包括大型汽车需要的防眩要求。

坡度和车照灯的射程是防眩设施设计高度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及实际需要进行设计以最大化减少眩光的干扰。防眩设施的高度要按照直线和纵坡的实际要求分别设计,因其高度与道路纵断面的高程相适宜。直线与纵坡的防眩高度因其自身各自不同的特点,达到防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直线较为容易,而纵坡路段由于坡度使得在设计防眩高度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设计防眩高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坡度和下坡车照距离,即使不算陡的路段也不能够不予设计,小坡度往往也能够对眩晕造成重大的影响,因其车辆安全问题,也直接会对防眩设计造成影响。针对纵坡相关防眩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坡度的实际情况,切实设计适宜有效的防眩高度。另外,防眩设施需要定期养护,在日常检查中要注意其是否完好,包括歪倒、变形和缺失等情况,针对防眩板的情况做好相应措施;针对植物带的养护要进行修剪、施肥除虫等工作。

5、隔离栅

公路沿边的外缘要设置隔离栅,通常是外缘1m处进行设置,注意路界用地不能随意侵占,防止非法占用。采用隔离栅具有隔离保证交通行车顺畅的功能,阻止外来牲畜或是行人横穿公路造成交通隐患。隔离栅的制作材质从施工角度和经济方面考虑,根据防护的不同一般采用刺钢丝网和金属网相结合的形式,根据不同地段选用不同的织网。隔离栅设置好后要定期进行检查,因隔离栅具有沿线布局的特点较为容易遭到破坏,针对沿线隔离栅的特点要注意边坡草的长势,通常茂密的边坡草对隔离栅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受损程度会小一些。此外,路边若有行人出没则隔离栅可能出现松动脱落或者歪倒等现象,此时要及时进行仔细检查,针对损坏的情况作出加固、修补或者更换的相应措施。

三、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与维修的质量控制

1、建议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给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与维修提供一定的制度保证基础,以便能够更好地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管理工作上的实效性。比如: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台账和巡查制度,指定巡查频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与维修单位需要每天都对设施进行至少一次的巡查,特殊天气要加大巡查力度,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工序流程中的质量控制

虽然原材料质量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不按规范工序安装,安全设施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甚至发挥不了作用。如波形梁护栏的安装,施工工序分为四个步骤(放样、钻孔打桩、护栏板安装和护栏线形调整),如果跳过放样工序直接进行钻孔工序,易导致桩位不准,稳定性不足,护栏的防撞性能就会下降。

3、设置专门的部门进行该项目的养护与维修工作

此外,养护与维修单位还要加强与高速公路收费、路政、交警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多种管理手段同时并举,这样才能确保交通设施的完整性,给高速公路交通提供最安全的行车环境。重点要加大对偷盗交通安全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高速公路设施的完整;加强夜间巡查频率,确保高速公路反光交通设施的完好。

4、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控制

专业技术人员是现场施工安装的控制性因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高低决定着施工工序的规范与否。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的审核把关,资质不合格者或者能力不过关者不得上岗。在把好资质和能力关口的同时,要抓好对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的教育引导,常敲警示之钟,常讲贪欲之害,通过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组织参观见学等形式,教导专业技术人员认清肩负的责任,认清岗位职责对自身的要求,从而使他们认真自觉地履行工作程序,践行岗位职责。

结束语

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在对交通环境进行美化的同时,还能对各种景观进行协调,起到活跃行驶人员视觉的作用,给司乘人员提供最舒适、安全和快捷的服务。所以,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工作必须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