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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统计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暨业务培训会。下面,我就开展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这次全县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城镇居民家庭在收入、消费、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调查数据将作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制定政策、解决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依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调查户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规范操作
城镇住户调查是统计调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结果,将作为今后长期开展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框,由此获得的今后若干年的调查数据,对核算全县GDP的大小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小康监测和城镇贫困监测的核心指标。为此,本次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规范操作,在县城范围内随机抽选不少于300户城镇住户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抽样框。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抽样指数和抽样等距的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城镇住户作为全县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点,这些住户每月记载家庭收支流水帐,并报县统计局,由统计局负责审核、汇总,从而取得全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指标。目前,我县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摸底和样本点抽样工作已全面结束。从本月20日开始,在座的各位调查户要详细记录各自家庭收支流水帐,为全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提供翔实、准确、全面的源头数据。
三、精心组织,认真调查
一是要严格执行方案。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抽选好调查户,保证资料的代表性,认真做好调查员和被调查户的培训、资料审核汇总和开发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做好调查户的培训指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坚持依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各位调查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和执行《统计法》,努力争取调查对象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并为调查对象所填报数据保密,切实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和权益。四是广大调查户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此,每个调查户要从建设小康长武的高度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各自家庭的支出情况,坚决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拒报调查数据,每月及时、准确的向统计部门报送各自调查资料,确保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五是要确保调查质量。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全体业务工作人员和被调查户要认真学习,掌握调查要求,弄清基本程序和环节,科学规范操作,保证调查质量。
一、可被选作记帐户的对象越来越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劳动力流动更加频繁,有文化的劳动力(或家庭主要成员)大都外出打工,没有外出的又多为文化程度较低、无技术专长的人(或家庭非主要成员),这部分人基本上不能胜任记帐工作,按随机原则抽选出的调查户就会无人记帐。若人为调整记帐户,又违反随机抽样的原则,因而能够作为调查户对象的户越来越少。
二、末端样本代表性不足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来源渠道拓宽,农村经济成份趋向多元化。一方面抽选调查户时受记帐条件的限制,必然产生在本地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调查户比重偏大,抽样误差被人为扩大,代表性肯定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因家庭主要成员或劳动力外出,必然出现非掌管家庭经济的人员记帐(或由外人代记),这些人不太熟悉家庭经济运转情况,这样也不能真实反映家庭实际收支状况,调查误差也被人为扩大,同样也影响末端样本的代表性。
三、不适应统计调查改革发展的需求
一是随着统计调查系统改革基本到位,统计调查任务不断增加,而老的调查方法又要占用基层调查人员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调查任务与调查力量的矛盾更加突出;二是社会对农村住户调查信息需求更加迫切。在时间上要求更加快捷,在内容上要求更加全面,在方法上要求更加灵活,在质量上要求更高。老的调查方法很难适应上述要求。因此,农村住户调查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农村住户调查方法的目的:通过改革农村住户调查记帐方法,减轻基层调查人员工作量、提高农村住户调查源头数据质量。
改革条件日趋成熟:一是调查队改革基本到位,同时经费保障程度提高,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的体制基本形成;二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外出人员手机基本普及,通讯更加便利。使电话调查成为可能;三是农村劳动力流动频繁,农村经济趋向多元化,抽选具有代表性调查户的难度大,促使调查系统只有通过改革适应新的形势;四是新一轮农村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即将展开。
改革设想:在农村住户基层调查网点中,抽出一小部分调查户保持原有记帐方法记帐、余下部分调查户按新的记帐方法记帐,两部分合并共同完成农村住户调查任务。简称为“分类记帐法”。
“分类记帐法”的中心思想是:在保持原农村住户调查网点抽选理论体系和方式不变、调查目标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基层调查户记帐方法,从而实现既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完成调查任务,又减轻基层调查人员工作量的目的。
具体方法是:农村住户调查网点和户抽选完成后,根据调查户收入高低和劳动力多少等到相关指标的变异程度(即方差),在每个调查点10户中,再抽出一定比例的调查户(暂称A类调查记帐户、下同。根据云梦县2007-2008两个年度12个点农民收入调查资料测算,此比例占调查点总户数的30-40%即可)按老调查方法记现金、实物两账;剩下的调查户(暂称B类调查记帐户、下同)按新调查方法记帐,即称为“分类记帐法”。
“分类记帐法”要求A类调查记帐户保持原来记帐方式不变。即由调查户家庭主要成员自己记录本户所发生的全部现金收支(记现金帐)和实物收支记(记实物账)二本账,经编码、录入,参与全县汇总;要求B类调查户的账全部由辅调员代记,采取分月进行一次性入户访问(或电话访问)调查登记。只调查记录影响农民收入的主要相关指标和季报中劳动力从业状况(包括劳动力监测调查)、年报一次性调查表等。如农、林、牧、渔生产投入和收入、家庭经营非农行业生产投入和收入、打工人员收入、国家各种补贴、其它各种扶助和补贴收支等指标。实行二账合一的方式登记。经编码、录入后参与全县汇总。
A类调查户和B类调查户调查结果合并汇总后,可得到县(市)级分季(月)现金收入;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省级和国家级合并汇总后,分级除得到农民收入外,还可以进行分A类和B类调查户分别汇总推算,获得所需全部资料。因其样本量大,调查推算指标完全可以满足各种调查目的需求。省以上A类调查户汇总推算结果仍可作为推算农民人均生活消费、结存等类指标。如人均粮食、蔬菜等消费量;人均蛋白质、油脂、热量等摄入量;人均衣着、交通、通讯及各种服务等消费量。B类调查户除参与省以上农民收入等主要指标的汇总外,还可重点作为观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打工收入变动等状况的对象。
四其它非借贷性转移性支出,此种改革方法有如下作用:
1、可被抽选调查对象范围广泛。因调查方式改变,无论是否识字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外出,全部农村居民户都可作为被抽选对象,抽选范围全面,这样就保持了随机抽样固有的代表性强的优点。
2、提高了源头数据质量。一是末端样本代表性有保证。首先是可遵循随机原则抽选末端样本,不需要人为调整记帐户,保证了随机抽样抽取样本的代表性。二是整体记帐质量有保证。对于A类调查户,因抽选户数较少,抽选的余地较大,可尽量抽选有记帐能力且责任心强的农户,因而他们的记帐质量可以保证;对于B类调查户因由辅调员代记,特别是指标设置比较简单、调查频率较低,加上辅调员待遇提高,责任心增强,因此数据质量也有保证。三是可以大大减少调查误差。主要是回避了调查户无人记帐的问题,解决了长期影响记帐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提高了源头数据质量。
3、可减轻县级调查队工作量。一是可减少基层编码录入工作量一半以上;二是减轻对基层记帐质量检查指导工作量;三是减轻抽选、培训调查户工作量和做调查户思想工作的时间;四是减少月报、季报、年报审核改错工作量,总之可减轻县级调查队住户调查工作量可一半以上。
4、可节约部分资金。如果老记帐方式按户均300元,辅调查员500元发放调查补贴计算,每个点10个调查户共需资金3500元。新的“分类记帐法”因B类调查户(一般6户左右)没有自己记帐,每户只需发一定量的电话费(或称为配合费)即可,按每户每月发10元、全年120元,辅调查员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计算,每个点需资金3120元左右,每个点可比老记帐方法节约资金近400元。
5、此项改革方案是我们在广泛征求农村住户辅调员、记帐户意见并结合县级调查队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6、可以推广一点多用。新的“分类记帐法”因每个点大部分调查户生产经营情况由辅调员入户调查取得,调查信息更加准确可靠。在此网点上经过简单改造后,可作为其它调查目的的抽样框。一是可抽选中间消耗调查网点;二是可抽选农作物播种面积抽样调查网点;三是可抽选农产品价格和农资价格调查网点;四是抽选畜禽一般农户监测调查网点;五是可作为劳动力调查监测调查网点。:
五建议:
1、此改革的设想源于减轻基层调查队工作量和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仅作为改革现行农村住户调查方法的一种探讨。如果此法有所长,希望抽样调查理论专家和国家统计局相关领导有所借鉴,也可为调查队同仁开扩视野,为共同改进和完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而努力。
一、领导重视,制定方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省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培训会后,市残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了省残联的部署及要求,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了安排了我市2012年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认真制定了《市2012年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与统计局、卫生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样本镇(街道)联合成立了“市2012年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及监测办,为监测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宣传,逐户调查,确保不少一户
通过农村广播、张贴标语、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状况监测的目的与意义,调动监测小区的住户积极参与,为确保调查范围的残疾人户不遗漏,在入户调查前,监测员和陪调员认真核对监测点对象名录,通过上门预约、电话预约、留条预约、门口蹲守等方法进行逐户调查,入户率100%。先后对两个监测点中的225户862人进行了筛查登记,编制了住户底册。
三、认真筛查,鉴定到人,确保不漏一人
筛查疑似残疾人是医生鉴定的前提,为确保不漏一例疑似残疾人,我们首先对区域内0-6岁的儿童逐一进行登记,同时对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进行了摸排,通过知情人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形式全面掌握0-6岁儿童28人,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64人,经宜昌市医师鉴定组现场评定,我市两个小区有监测对象59人(其中:小区24人,天螺寺小区35人)新增监测对象13人。监测对象确定后,我们严格按要求开展监测问卷调查,确保了问卷调查质量。
90年代初,世界银行派代表团对
国官方1992年gdp数据的范围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粮食
世行认为,
3、农村工业
世行认为,村及村以下工业的产出被低估,因为相应企业通常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和不属于国家统计局直接管理的统计调查系统。农村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一定程度的偷漏税情况影响到产出的低估。某些迅速增长的农村工业,如建筑材料工业,高价格和高利润鼓励了产出的低估。利润低的行业,如煤炭开采业,也有低报的刺激,因为煤炭的自由市场价格较高。另外,世行也指出,为了夸大地方官员的政绩,农村工业也出现了高估产出的现象。综合上述因素,世行将
产的产品被废弃或按打折扣的价格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所以,世行的调整比率不再适合
(二)范围调整问题
1、粮食
基础。由于同样的原因,本文对gdp和gnp不加区别。
注2:
3.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适应新形势下基层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动乡镇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乡镇统计由传统的农业统计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转变,充分发挥乡镇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乡镇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二、考核时间及对象:
1、考核时间:2012年度
2、考核对象:乡镇政府(开发区)综合统计人员
三、考核的专业:
大农业、农村住户(含贫困监测)、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农产量、乡级抽样调查、企业一套表、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业、企业调查、人口劳动力抽样调查、基本单位调查、劳动工资等13个专业专项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统计业务工作
A、农业专业(总分100分,达标分85分)
l、基础工作(40分)
(1)建立健全农村统计调查人员网络档案制度记10分。
乡镇做到“微机、人员、经费”三落实,并有一名乡镇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的记6分;以文件形式明确村会计兼任统计工作的记4分。
(2)建立农业统计主要指标历史资料台帐的记5分。
(3)建立畜牧、水产、蔬菜分季度进度台帐的记5分。
(4)建立统计报表收审制度并详细记载的记5分。
(5)检查指导。夏收作物预计与核实、全年预计与核实和年报期间乡镇统计人员按要求深入到基层实地调查指导的记15分。
2、报表质量(50分)
按要求上报年报报表及软盘资料。漏报一项扣5分,迟报一项扣2分,差错一笔扣0.5分,出现影响全县汇总处理的一次扣10分,迟报二次的扣15分。
(2)定期报表(20分)
(3)临时工作任务(10分)
保质保量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记10分,反之视情况酌情扣分。
3、数据质量评审(10分)
(1)完成数据质量评估说明的记10分。
(2)报告质量不高或上报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B、农村住户(含贫困监测)专业(总分100分,达标分85分)
1、基础工作(40分)
(1)建立住户调查资料台帐制度的记5分。
(2)建立网点、人口劳动力卡片的记5分。按要求登记成册的记满分,卡片质量不高的酌情扣分,不建卡片的该项为零分。
(4)建立到点检查指导制度(15分)
每次季报、金年预计及年报时乡镇统计人员亲自到点调查,亲自收取帐本的记满分。若县队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乡镇辅调员未到点的,一次扣5分。
2、报表质量(50分)
常规报表包括年报、季报、全年预计报表及软盘资料。漏报一次扣5分,迟报一天扣3分,差错一笔扣1分,影响全县汇总处理的扣10分,出现较严重差错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2)、专项调查报表和临时工作任务(25分)
①完成专项调查报表任务的记10分。漏报一项扣5分,迟报一天扣3分,差错一笔扣1分。
②完成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的记10分。
③拒不完成专项工作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3、数据质量评审(10分)
(1)按时完成报表,审核无差错的记10分。
(2)报表质量不高或上报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C、农产量调查专业(总分100分,达标分85分)
1、基础工作(40分)
(1)有足够的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调查工作的记5分。
(2)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参加实测的记10分。
(3)认真开展培训指导,抓好基层队伍建设的记5分。
(4)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保证本地调查样本容量,网点代表性符合要求的记5分。
(5)县队组织的检查、互查、自查结果将折算成标准分,共记10分。
(6)各项台帐建立完整、规范,并做到帐实、帐表相符的记5分。
2、报表质量(50分)
(2)报表规范、准确记15分,每发生一笔差错扣1.5分。
(3)县局队临时布置任务完成的记15分,完成质量高低将酌情另行加分或扣分。
3、数据质量评审(10分)
(1)完成数据质量评估说明的记10分。
(2)说明质量不高或上报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D、乡级抽样调查工作(总分100分,达标85分)
l、基础工作(55分)
(1)有固定足够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乡级抽样调查工作的记5分。
(2)严格按全县乡级抽样调查方案,开展乡级抽样调查工作,并建立7一套对农民收入、主要农产品产量有较高代表性的调查网络的记10分。
(3)乡镇辅调员经常深入乡村、农户,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的记10分。
(4)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印制并下发科学、实用的乡级抽样台帐的记10分。
(5)记帐户记帐认真、规范,记帐质量较高的记5分。
(6)各乡镇均能使用计算机处理调查台帐,并按规定以传输或软盘形式上报乡级抽样调查的记5分。
(7)乡级抽样调查经费落实并能按时到位的记10分。
2、报表完成情况(35分)
(2)各主要乡级抽样调查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地实际的记15分。
3、农村统计方法制度及改革研究(10分)
对全县乡级抽样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通过实践总结出科学可行的对乡级抽样调查工作难点问题解决方法的并形成文字材料的记10分。
E、固定资产投资专业(总分100分,达标分85分)
一、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第一产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产业统计范围、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第一产业包括以下5个门类:(1)农业;(2)林业;(3)牧业;(4)渔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牧业报表实行定期报送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15日前上报乡镇基本情况表、行政村基本情况表(每5年报送一次),3月5日前上报一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一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5月8日前上报春季作物估产报表,6月8日前上报农作物夏播面积报表、春季作物实产报表、上半年畜牧业报表、第二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8月5日前上报农作物秋播面积报表、夏季作物实产报表,9月5日前上报前三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三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0月15日前上报全年农作物预计报表、全年畜牧业生产预计报表以及第四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2月20日前上报年报。
畜禽监测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每月(季)的20日前。
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5日、6月5日、8月5日、10月15日前。
农村住户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现金收支日记账》、《农村居民家庭实物收支台账》实行月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上报数据;《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季度调查表》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上旬(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前)上报数据;《年报一次性调查一套表》乡镇(街道)12月15日前上报。
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区统计局。
(二)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开展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第一产业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第一产业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第一产业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等作为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要负责做好农业、林业、渔业、耕地面积、食用菌季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及年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加强考核。
按照《关于印发区2012年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严格考核制度,落实考核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
三、工作要求
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一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第一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一)第一产业统计范围、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第一产业包括以下5个门类:(1)农业;(2)林业;(3)牧业;(4)渔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牧业报表实行定期报送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15日前上报乡镇基本情况表、行政村基本情况表(每5年报送一次),3月5日前上报一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一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5月8日前上报春季作物估产报表,6月8日前上报农作物夏播面积报表、春季作物实产报表、上半年畜牧业报表、第二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8月5日前上报农作物秋播面积报表、夏季作物实产报表,9月5日前上报前三季度畜牧业报表、第三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0月15日前上报全年农作物预计报表、全年畜牧业生产预计报表以及第四季度抽样畜禽规模户报表,12月20日前上报年报。
畜禽监测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每月(季)的20日前。
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报送时间分别为2月5日、6月5日、8月5日、10月15日前。
农村住户调查实行月报与季报相结合制度。《现金收支日记账》、《农村居民家庭实物收支台账》实行月报制度,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上报数据;《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季度调查表》实行季报制度,乡镇(街道)每季上旬(3月10日前、6月10日前、9月10日前)上报数据;《年报一次性调查一套表》乡镇(街道)12月15日前上报。
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区统计局。
(二)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开展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第一产业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第一产业统计报表。
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第一产业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区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科技局等作为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要负责做好农业、林业、渔业、耕地面积、食用菌季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及年度生产情况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加强考核。
按照《关于印发*区2009年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区政办发〔2009〕72号),严格考核制度,落实考核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全面性。
二、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按照“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第一产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工作要求
第一产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一产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第一产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第一产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第一产业统计工作,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第一产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市统计局咸政统发()81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以“崇尚敬业奉献、重温法规制度、查摆质量问题、强化整改措施、提高数据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主题教育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统计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夯实统计工作基础,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把好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关,进一步处理好“目标任务”和“数据质量”的关系,在“三提高”上取得新进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一、总体安排
此次主题教育活动分为学习自查和整改查处两个阶段。
(一)学习自查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并对照各项规定检查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查摆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边查边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二)整改查处阶段。主要任务是:彻底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控办法,严肃查处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
整个活动结束后,各镇办及相关部门都要写出书面总结于10月10日报送区统计局业务科。总结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2、活动取得的主要效果及是否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3、数据质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4、对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是此次主题教育活动查摆和整改的重点。各镇办要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推动普查工作扎实开展,为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打好基础。
二、学习内容
主要学习内容:(1)加强《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学习;(2)加强对专业报表制度的学习。特别要全面加强统计法律法规、方法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全区统计干部职工法制意识和用法守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为查摆问题、整改提高打好基础。
三、查摆问题的重点
镇办查摆问题的重点:
(1)各镇办是否按区统计局要求成立统计工作站;
(2)统计基础设备是否完备,制度和牌子是否按规定要求上墙;
(3)镇办统计岗位落实是否到位,是否配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镇办统计单位原始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建立规范的统计台账和统计制度;
(5)城镇住户调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抽取样本方案抽取调查户样本,是否严格遵守记账时间,记账是否真实、准确;
(6)农村住户调查工作制度、调查员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图是否上墙,是否严格遵守记账时间,记账是否真实、准确;
(7)农产量调查网点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为推算总体提供可靠的推算依据,是否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案;
(8)在镇办辖区所属地的工业、投资、商贸、劳资等符合统计条件的单位是否完全纳入统计范围,报送主体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现象。
部门查摆问题重点:
所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区工业发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办等。
(1)在我辖区的所有工业、投资、建筑、商贸单位符合统计条件的是否纳入统计范围;
(2)对新增限额以上、规模以上、资质等级以上单位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准确;
(3)是否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管理、协调工作。
四、整改原则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统计局成立由局长左和群任组长,副局长李嵘、总统计师贾凤任副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镇办及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应专业人员做好自查和整改,并及时制定解决发现的典型问题的措施,全面深入掌握各专业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监管,抓好典型。数据质量监管工作要贯穿统计数据采集、加工、传输、的全过程。镇办及部门要从各专业实际出发,对每个环节的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采集及时准确。对活动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记录在案,跟踪督办。要注意发现总结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的好做法、好经验,以便及时推广。
(三)注重实效,加强责任追究。各镇办、部门必须将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汇总整理的问题(发现的、已解决的、未解决的和解决的措施)报送区统计局业务科。在学习自查阶段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
[关键词] 国民经济核算;居民消费率;住房消费;重估
[中图分类号] F014.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7)02―0082―08
A Reestimation of Chines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
HE Yun1,BI Bo2,ZHANG Zhe2
(1.School of Business,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81,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61113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d four reasons of official statistics underestimation,and reestimated th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First of all,this paper reestimated the housing consumption of urban residents through the equivalent rent method with CFPS and UHS data.Then,the paper reestimated the residents service consumption by the third industrial added value growth,which replaced service consumption added value growth.Besides,network consumption was also included by residents consumption.Finally,the paper estimated personal consumption of the widely popular company account,and reestimated residents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by disposable income of household sector in flow of fund statement.The results showed that Chinese 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 rose to 43.2% from 37.1%,and final consumption rate rose to 53.8% from 50.8% accordingly.It was undeniable to say that the reestimation of residents consumption and the final consumption rate were still low, and would not be able to change the reality of inadequacy of residents consumption.
Key words: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residents consumption rate;housing consumption;reestimation
一引言
根官方统计数据,我国2010-2014年的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分别为49.1%、50.2%、50.8%、51.0%、51.4%,这意味着我国总的储蓄率高达50%左右,接近一半的收入转化为了投资和出口。从国际上看,近几年各国的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普遍达60%~70%甚至更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更是接近90%。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消费需求不足,建立在失衡的三大需求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已不可持续,国内外学者和相关政府机构纷纷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研究如何调结构、转方式、促消费。问题是,我国的最终消费率真的偏低吗?毕竟从跨国数据看,同样经历过高储蓄、高投资增长阶段的东亚几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增长最快的时候,其最终消费率也很少低于60%,相比之下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的我国最终消费率居然仅为50%强,人们有理由怀疑我国的最终消费率是不是真的偏低,投资和储蓄的比例是不是真的偏高。
事实上,在最终消费构成中,居民消费通常占比约80%甚至以上,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官方有关居民消费统计的缺陷,以说明居民消费率究竟是在哪些方面被低估进而影响最终消费率的。研究发现,经过重估后的居民消费率虽然有一定幅度的提升,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要成员国的情况以及钱纳里等的多国模型中的消费率标准值相比,差距均在10%以上。可见,居民消费率偏低是导致我国最终消费率偏低的主因,加快构建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从而充分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任重而道远。
以往文献对消费低估的表现分析不全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四方面重估我国的居民消费:第一,利用等价租金法重估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第二,选择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代替服务性消费增加值增速重估服务消费;第三,将网络购物消费纳入居民消费中;第四,将企业购买和投资中的一部分纳入到居民消费中。本文接下来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城镇居民住房消费重估,第四部分是服务消费与网络购物消费重估,第五部分是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重估,第六部分是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的重估情况汇总,第七部分是简要的结论与建议。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统计核算错误导致了我国最终消费率被低估。连平指出,由于我国服务业消费统计不完全和价格过低导致真实的服务业消费被大幅度低估[1]。王庆等根据官方数据估算出我国的住房消费仅占个人消费的3%,医疗消费仅占个人消费的6%,这肯定不符合现实情况,他们认为由于住房和医疗等服务性消费被低估,官方消费支出数据大大偏低于真实规模[2]。朱天和张军指出了居民消费支出被低估的三个原因,即住房消费、企业公款支付的个人消费及高收入群体消费估计不足[3]。Garner和Qiao通过微观数据发现,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比官方数据多出11%[4]。康远志认为官方的统计数据低估了居民消费率,除对居民自有商品定价过低外,还表现为对服务业的统计不全面、企业付费对个人社会化消费的替代及住户调查数据技术性低估了居民收入和消费等[5]。马建堂认为电子商务对传统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带来了很大挑战,居民网购消费支出可能存在统计不完全的现象,应利用大数据把网上零售更好地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中[6]。朱天和张军认为,部分私人消费是由企业的账户支付的,并不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以内,这使得居民消费被低估了约4.5%,而最终消费率则被低估了约1%[7]。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7年第2期何昀,毕波等:我国居民消费率的重新估算
综观相关文献,在认为居民消费支出有可能被系统低估的来源中,住房消费是最重要的一项。李洁通过比较中日在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中核算方面的区别,发现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对住房消费的处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自有住房服务被严重低估[8]。徐昕和崔小勇认为,我国应将居民购买住房的支出直接纳入到私人消费中,而不应采用SNA1993体系来核算住房服务[9]。很显然,这种完全国际通行标准的做法不具有现实性,更合理的措施应该是改进已有的统计方法,目前已有少数学者就此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郭万达等采用使用成本法核算住房租赁活动,他们发现2010年“北上广深”这四个国内一线城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达9%~17%,明显高于现行的统计数据[10];朱天和张军重估了城乡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发现2004-2011年城乡住房消费占GDP的比例都超过了12%[7];刘洪玉等采用市鲎饨鸱ê秃旯凼据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进行估算,发现1996-2000年居民住房消费的增加值占GDP的7.2%~10.3%[11];赵奉军、高波利用宏观数据采用新的估计方法核算发现,城乡居民住房消费总额增加了8562亿元,但是这一重估后的住房消费数据并未显著提高消费在GDP中的占比[12];赵奉军利用微观数据和市场租金法重新估算了2010年城镇居民住房消费,但重估后的住房消费同样没有显著提高消费占GDP的比例[13]。
三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重估
(一)住房消费估计的核算方法与国际经验
准确核算住房消费对于总产出的贡献无疑非常棘手。SNA2008推荐了两种具体核算操作方法即使用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和等价租金法(Rental Equivalence Approach)[14]。使用成本法通过计算住房的使用成本来估计住房提供的服务价值,而等价租金法(市场租金法)则是估计住房的市场租金。使用成本法在确定住房的使用成本时通常参照的公式是:
UC=p[rtf+w-t(rm+w)+γ+δ-π]
式中UC为住房成本、p为住房价格、rtf为无风险利率、w为物业税税率、t为所得税率、rm为按揭贷款利率、γ为住房无风险成本、δ为折旧率、π为房价预期零利率。显而易见,上述公式在运用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联合国推荐在租赁房市场比较发达的地方采用等价租金法。而Juntto 和 Reijo更为精确地指出,只要租赁房的比例超过住房存量的10%,在核算自有住房服务提供的虚拟租金时就可以考虑采用等价租金法[15]。
截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均采用SNA2008核算体系,且多采用等价租金法。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提供的数据表明,2010年,除韩国、美国外,OECD主要成员国住房消费(均包括水、电、燃料等支出)占居民总消费的比例在2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23.97%、美国为19.19%、法国为25.45%、澳大利亚为22.55%、德国为24.6%、英国为22.65%、韩国为16.57%、日本为25.37%。
然而,我国基本上采用使用成本法的变种方法来核算居民住房消费。比如,在2012年的核算方案中,居民消费支出分为12大类,其中住房消费支出主要包括第3类居住类支出及第10类自有住房服务的虚拟支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租赁房房租、装修和其他消费,也可以分解为住房支出、水电燃料费、居住服务费等。我国国家统计局的中国城镇住户调查(UHS)数据包含了12万个家庭样本,此数据包含了包括居住支出在内的城镇居民家庭的收支等信息。
在上述核算方案中,自有住房虚拟房租支出居于主体地位且主要采用成本法的变种方法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之前我国城市住房、农村住房的折旧率分别为4%、2%,2010年开始相应地调整为2%、3%。与此同时,废除了以往的历史成本价格估价,改为按当期建筑成本价格估计。
国家统计局的解释是,这个居住支出仅仅是住户调查中发生的实际房租、水电燃料费、装潢维修以及管理服务费等,完全不包括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支出。尽管从2010年以来我国在居民住房消费核算上已经有所改进,但采用当期建筑成本估价显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其中的根源在于,核算时依据现行的2%的折旧率,即使采用当期建筑成本来估价必然仍不足以体现城镇住房的市场等价租金,更何况在使用成本法的计算中,住房价格应是当前交易价格而非房屋的造价。
(二)数据来源与估计结果
本文利用微观数据计算出全国城镇住房的平均租金价格,再乘以全国城镇住房总面积,得出全国城镇的住房总租金,加上不变的农村住房消费支出和城镇水电燃料等支出,最后得出重估后的全国住房消费支出。日本自有住房虚拟消费服务核算中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8]。
本文采用样本覆盖25个省(区、市)、目标样本规模为16000户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CFPS于2008、2009年开展了初访与追访的测试调查,2010年正式开展访问,并在2012年进行了回访。本文采用的是2012年的回访数据,样本共包括13316户家庭,我们截取了其中的城镇家庭6067户。根据问题“您家现在住的房子归谁所有?”统计得出,家庭成员拥有完全产权房(自有住房)4814户,从市场上租的商品房228户,可供研究样本5042个,剩下的家庭属于部分产权、公房(单位提供的房子)、廉租房、公租房、亲戚或朋友的房子等类型。在完全产权房和市场租房的5042户家庭中,还要剔除一些无法使用的样本,如拒绝回答、不知道市场租金水平的家庭1055户,不知道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150户。经过剔除后的可供研究的样本数为3837户,其中完全产权房家庭3626户,市场租房家庭211户。
从该数据库可以获得我国城镇住房平均而言的每平方米的租金价格(只是汇报价格并非实际价格)。粗略统计表明,如果不区分完全产权房和市鲎夥浚租金均值为每月925.54元,居住建筑面积均值为115.36平方米,从而可以计算得到每平方米的月租平均为8.02元。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截至2010年底的城镇住房总存量建筑面积为178.98亿平方米。《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1、2012年我国城镇新建住房面积分别为10.25亿平方米和10.73亿平方米[16],忽略住房存量的折旧率,那么2012年的城镇住房总量建筑面积为199.96亿平方米,从而我们得出最终的住房租金总价值为19 244.15亿元。
这种估计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有一部分完全产权房的家庭不了解实际市场租金水平。市场租房家庭共有228户,对市场租金回答“不知道”或拒绝回答的有12户,占总租房家庭的5.3%;而在完全产权房的4814户家庭中,回答“不知道”的有1129户,占完全产权房家庭户数的 23.5%。显而易见,完全产权房家庭不了解市场租金水平的比例远高于市场租房家庭。我们通过进一步的数据挖掘发现,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赁价格水平明显超过完全产权房家庭所汇报的市场租金水平。如表1所示,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赁价格水平平均为968.34元/月,每平方米租金价格为14.78元/月(根据其实际房租支出计算),而完全产权房家庭汇报的租赁价格水平平均为923.05元/月,每平方米租金价格只有7.81元/月(根据汇报价格计算),远低于市场租房家庭的房租价格水平,这可能与完全产权房家庭不了解市场行情有关。
如前所述,市场租房家庭的实际租金为每平方米14.78元/月,假如我们即以这一租金水平作为真实市场租金水平来重新核算全国的住房租金总额,那么2012年我国199.96亿平方米城镇住房的租金总额约为35 464.91亿元。与前述根据所有住房汇总所报告的不区分自有住房和市场租房的租金水平核算的住房租金总额相比较,这一数值要高出84%。我们在本文中以这一数值为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支出上限。
由于国家统计局只核算2012年居住类现金消费支出,未核算居住类消费支出,因此只能根据前两年的居住类消费支出估计2012年居住类消费支出。由表2可知,由于2011年农村居住类消费与城镇居住类消费分别比上年增长15%、13%,我们依此增长率计算出2012年总居住类消费为31 064亿元。
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支出法GDP为534 744.5亿元,其中居民消费为198 536.8亿元[16]。当采取月租14.78元每平方米计算,同时加上水电燃料费及其他费用6 403.4亿元,2012年重估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达41 868.31亿元,如果农村住房消费仍然采用原有数据,那么重估后总住房消费=(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农村住房消费),相应地,重估后的居民消费=(居民消费+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城镇住房消费),重估后的GDP=(GDP+重估后城镇住房消费-城镇住房消费),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按照月租14.78元/平方米计算,我国2012年城乡居民住房类支出会达到48 529.31亿元,按照月租8.02元/平方米计算,则我国2012年城乡居民住房类支出会达到32 308.55亿元,按不同的月租所计算的差额超过16 000亿元。那么重估后,居民消费率是否有明显提高呢?答案是否定的。表4展示了重估前后住房消费占GDP比例、住房消费占居民消费比例和居民消费占GDP比例。
由表4可知,在上限值下,重估后的城乡居民消费占GDP比例由37.1%升至39.1%,可见其提高的幅度并不显著。由此可以发现,即便考虑到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消费支出,我国城乡居民消费在GDP中所占比例仍然相当之低。需要注意的是,重估后的住房消费虽然没有显著提高其占GDP比例和居民消费占GDP比例,却显著提高了其占居民消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5.7%升至22.5%。重估后的住房消费占GDP和占居民消费的比例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已经较为接近,因此,真正值得研究的是如何从整体上提高居民消费在GDP中的比重。
赵奉军利用CFPS微观数据和相同方法估计2010年的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总额大约为1.9万亿~2.3万亿元[13],这与本文估计的2012年的城镇居民住房租金总额大约1.9万亿~3.5万亿元存在差异。这可能主要缘于:2012年市场租房家庭样本为228个,远少于2010年家庭样本801个;2012年实际月租为14.78元/平方米,高于2010年的10.57元/平方米。2012年重估后住房消费占GDP比例、住房消费占居民消费比例、居民消费占GDP比例的提升幅度均要大于2010年,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2012年市场租金样本容量偏小,另一个原因可能是2011-2012年房价大幅提升。
四我国服务消费和网络购物消费重估
(一)服务消费的重估
本文中的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我国城镇居民人数+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我国农村居民人数)/(我国城镇居民人数+我国农村居民人数)。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可见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服务性消费总额也在不断上涨,但是服务消费水平仍然较低。尤其是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增长十分缓慢,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较缓慢,导致诸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性消费较为欠缺。
多年来,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服务性消费统计过程中漏统的现象都比较普遍,比如教育方面的补课费、金融保险方面的服务费等均未被完全计入相关统计数据当中去,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低估。考虑到我国对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统计比对于居民服务性消费的统计涵盖范围更广,为了修正这部分低估,本文选择使用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代替服务性消费增加值增速对居民服务消费重新进行估计。以前一年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为基数,使其以本年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来变化,从而得到本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新得到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与原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间存在一个变化值,通过以下公式则可计算出以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替换服务性消费增速后的新居民消费率:新居民消费率=原居民消M率+(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值×我国居民总数)/GDP,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替换之后居民家庭年人均服务性消费水平均有上升,但是增长幅度仍然较小,2010-2012年的变化值分别仅为105元、309元和323元,居民消费率分别增至36.3%、37.6%和37.9%。主要原因是,虽然相比之下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统计比居民服务性消费的统计更全面,但是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没有避免统计核算范围不完整、容易出现漏统和低估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真实服务性消费水平仍是高于本文估计值的,只不过受限于统计方法的不完善以及准确数据无法获得,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更为准确的估算。
(二)网络购物消费的重估
网络零售以C2C、B2C为主,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借助互联网组织和传递信息,实现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消费。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2014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2013年为8.0%,同比增长32.5%。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预计,这一比例还将继续保持扩大态势。图1是2009-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趋势图,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由2009年的2 60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8 211亿元。初步观察,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以指数形式增长。
2013年以前国家统计局未统计网络零售的数据,本文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将网络零售纳入居民消费中,因此重估后的居民消费=(重估前的居民消费+网络零售)。重估前后数据见表7。总体来看,重估后的居民消费率与重估前的居民消费率差别不大,但是重估前后居民消费率的差距随着时间延伸而扩大。主要的原因应该在于,我国网络零售用户数近年来持续大幅提升,网络零售交易额亦相应地大幅增加。因此,完善网络零售消费的统计以正确核算我国居民消费率显得越来越迫切。
五我国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
居民消费量重估
居民消费“企业化”“投资化”“公款化”等企业付费对个人社会化消费的替代导致了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被漏统。具体来看,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个人消费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接待及差旅费,二是公车私用费用。
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在账面上可查的接待费和差旅费开支平均占到了企业增加值的3%。我们可以根据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到,企业部门增加值大约占全社会增加值的2/3,所以这笔开支约占GDP的2%。毫无疑问的是,这部分公款消费中的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居民私人消费。此外,除了前述账面上能够看到的公款消费开支,还有数量不菲的私人购物消费支出以发票到公司进行了报销,相关数据是难以甄别和准确掌握的。本文在比较保守的前提下假设,所有这类公款消费中应该计入居民实际消费的支出大致占官方公布GDP的2%,同时这些消费也应该作为被低估的居民实际收入加到GDP中。
图12009-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
在公车私用方面,本应属于居民消费的公车购置与使用成本并未被统计到居民消费中去,从而引起了我国居民消费率被低估。公车私用的费用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汽车的购置费用,二是汽车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为了计算每年的汽车购置费用,我们需要计算每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统计年鉴中的民用汽车包括私人用车、政府用车、企业用车、农用汽车,本文将每年民用汽车增量减去私人汽车增量的部分看作是公车增量。公车私用无疑主要是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的使用,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本文姑且假设公车中的1/2是被私用的企业公车,那么每年新增企业公车私用数量=(小微型载客民用汽车增量-小微型载客私人汽车增量)/2。我们进一步假设每辆汽车购置总费用为15万元,就能估算出每年新增公车中私用公车的购置价值,如表8所示。结果显示,2009-2011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是逐年递增的,与此对应的每年的购置费用也同步上升;2012年新增公车的私用数量则略有回跌,低于之前三年的数值。
除了车辆的购置费用以外,企业还需负担私用公车每年的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统计年鉴记录了小微型载客民用汽车数量与小微型载客私人汽车数量,两者相减即可算出每年的公车存量。与之前一样,假设公车中有一半是被私用的企业公车,且每辆车每年运行费用为3万元,则可估算出每年私用公车所花费的总的运行费用,如表9所示。随着企业公车私用存量逐年上升,总的公车私用的运行费用也随之不断上涨,2012年达到了1 663.38亿元。把新增公车的私用价值和公车私用运行费用进行加和,即可得到公车私用消费支出总额的估算结果。结果显示,2009-2011年公车私用消费支出的总额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稍有下降。但总的来说,公车私用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还是比较小的,甚至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近几年我国各行业发展迅猛,GDP攀升速度较快,高于了公车私用消费支出的增加速度。
再将公款接待与差旅费计算进来,所得估算结果如表10所示。由于这部分公款消费支出是已经计入了GDP的,只不过之前是被算入了政府与企业消费,现在我们把这部分重新算进居民消费,因此这部分消费占GDP的比例即是重估后居民消费率的增加值。结果显示,在将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考虑进去后,居民消费率的重估结果增加了2.41%,不过所占比例并不大。但是考虑到本文在每辆汽车的购置费用和每辆汽车每年运行费用上的估计值偏向保守,且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本身就是一个难以统计的灰色数字,则这部分的实际值很可能仍是高于我们的重估值的。
六我国居民消费率和最终
消费率的重估情况汇总
表11是重估前后我国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的汇总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购买与投资算作居民消费的部分,虽然增加了居民消费,但未增加政府与企业消费和GDP。因此,重估后的居民消费=(重估前的居民消费+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企业购买与投资消费化增加额);重估后的最终消费=(重估前的最终消费+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重估后GDP=(重估前的GDP+住房消费增加额+网络零售额+服务消费增加额)。由图2可知,重估后我国2012年的居民消费率由37.1%上升到43.2%,但与OECD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居民消费率比主要发达国家低了10%以上。而根据钱纳里等的研究结论,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初期、中期和末期的国家,其居民消费率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值,分别为71%、65%和59%[19]。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可以认为居民消费率较之标准值也低了十几个百分点。
相应地,重估后的2012年最终消费率由50.8%上升到53.8%,但与OECD国家平均70%以上的最终消费率比较,我国的最终消费率大致有15%的差距。而钱纳里等的多国模型中的最终消费率标准值,处于工业化初期、中期和末期的国家分别为85%、80%和77%[19],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我国最终消费率差距更为显著。
七结论与建议
传统的核算方法低估了我国居民的住房消费、服务消费、网络购物消费、企业购买和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等。本文首次综合利用和比对“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国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UHS)”等微观数据库以及《中国统计年鉴》、地市县级宏观总量数据等宏观数据,分别详细实证测度和重新估算了我国城镇住房消费、服务消费、网络购物消费、企业购买与投资中的居民消费量,在此基础上重新估算了我国真实居民消费率和最终消费率。经过重估后,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从37.1%增至43.2%,最终消费率从50.8%增至53.8%,水平仍然偏低,与OECD国家情况和钱纳里标准值比较差距较大。
我国要改变最终消费率长期偏低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但完善居民消费核算统计制度对准确衡量我国居民消费率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的居民消费核算统计制度,要大力调整与改革消费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要大力整合统计调查力量,理顺各种统计调查组织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的长处,大力解决各种统计调查活动相互脱节的问题;要完善网上零售、服务消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关注未被观测的其他经济估算;要建立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测评价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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