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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化废水处理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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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化废水处理方法

第1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属表面涂装;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要点;注意问题

0 引言

金属表面涂装是机械制造行业中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环节。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实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了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生产工艺

涂装行业普遍采用的典型工艺流程如下。

表面前处理工艺:工件预清理―上线―脱脂―水洗―酸洗―水洗―中和―水洗―磷化―水洗―钝化。

喷漆工艺流程:工件前处理―喷底漆―底漆流平―烘干―喷中漆―中漆流平―喷面漆―面漆流平―烘干―冷却―成品。

喷粉工艺流程:工件前处理―喷粉―烘烤固化―检查―成品。

2 污染源分析

2.1 废水

生产污水主要包括前处理、电泳废水、喷漆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及模具清洗废水。由于本项目使用的磷化剂为锌系磷化液,其主要成分为磷酸二氢盐、磷酸、硝酸镍、亚硝酸盐等,含有Zn2+、Mn2+、Ni2+、H2PO3-、NO3-、SO42-、H3PO4、促进剂等,所以废水中含有锌、总镍、锰等重金属离子,现在好多企业使用的是一种无磷磷化剂,这些重金属离子都没有。

2.2 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艺废气及燃气废气。工艺废气主要为焊装车间产生的含MnO2、Fe2O3和SiO2的焊接烟尘;涂装车间喷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产生的漆雾及含二甲苯等污染物的有机废气。

2.3 噪声

主要是空气动力噪声和机械噪声。

2.4 固废

废边角料(钢材)、收集的焊接烟尘及焊渣、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废钢丸及抛丸粉尘、磷化废渣、漆渣、溶剂包装桶、废包装、污水站污泥。

3 污染防治措施评价

涂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类污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和地方环境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分析项目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污染处理工艺和排放污染物达标的可靠性、环保设施投资构成及其在总投资中占有的比例以及依托设施的可行性,确定污染防治对策的可行性。

3.1 废水处理措施

金属表面涂装类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含第一类污染物(含重金属铅、镍等)废水和含有第二类污染物废水等两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两类废水不得共用废水处理设施或排污口。

(1) 含重金属工业废水必须在其产生车间单独设置排污管道、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污口,采用中和、曝气、混凝沉淀等措施处理,特殊情况下,增加加药还原、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可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其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可采用合并处理的方法,将所有废水集中到同一个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沉淀、厌氧、好氧、气浮等方法处理,必要时针对有关工序的特点采用预处理后再合并处理的方式,可以达标排放

3.2 废气处理措施

金属表面涂装类项目废气的产污环节较多,而且各有特点,典型的防治措施如下:

(1) 有机脱脂废气:有机脱脂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氯乙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这类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可以通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直接排空,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空。

(2)物理除锈废气、漆面打磨和喷粉废气:该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可以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3.3 噪声防治措施

生产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要求安装在减振基座上,采取减振处理,在设备基座与基础之间设弹簧减振器、橡胶隔振垫、缓冲器等。加强生产车间门、窗的密闭性,车间内壁及天花板均应铺设防火吸隔声材料,车间通风选用低噪声轴流式风机,进、排风口均装设消声器。

3.4 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一般废物,包括废钢材、废钢丸和抛丸粉尘、腻子粉尘、包装废料、生活垃圾等;第二种为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有机溶剂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等。

3.4.1 一般废物

废钢材、废钢丸和抛丸粉尘、废包装均可外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焊接烟尘及焊渣可返回原料(焊丝)供应厂家处理;腻子粉尘可返回生产工序重新再利用;生活垃圾在厂区定点收集后,由环卫工人清运。

3.4.2 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有机溶剂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本项目拟将废包装桶统一收集后,由原溶剂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符合循环经济和废物回收利用的原则;废机油、含油纱布手套、漆渣、磷化废渣等收集后分类暂存于专用的容器内,暂存于废品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污泥浓缩池,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4 清洁生产

4.1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料

企业必须严格采用新工艺,采用无磷磷化剂,方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4.2 减少废水排放量的措施

为了合理地进行废水处理,尽可能减少废水排放量。减少带出量,改善清洗方法,采用逆流多槽水洗上减少清洗水量是极其有效的方法,可提高清洗效率,防止溶液老化,延长处理液的寿命。

4.3 选择合理先进的工艺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工艺和改革适合自己的、经过实践证明的先进电镀工艺,可参考《国家环保局最佳实用技术汇编》和《清洁生产技术选编》(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有关喷漆行业的清洁技术。

4.4 循环回收利用与污水分质处理

为了有效地回收、循环利用,必须分别进行处理,将不同种类的污水分质处理,如将含镍废水和综合废水分开治理。

5 环境影响评价中需注意的问题

5.1 确定评价重点

结合“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原则进行工程分析,查清项目各类污染因子、排污源强、排放方式以及排放规律,合理确定评价等级,重点为污染物产生量及产生特点的分析,预测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2 选址的合理性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作为重污染行业,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危害大,因此其选址问题相当重要,项目选址涉及土地、规划、排水情况、交通条件、周围有无敏感目标、公众意见等诸多因素,因此要综合考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并要得到周围大部分群众的支持,避免以后出现厂群纠纷,使项目的选址可行、合理。

5.3 事故性排放防范对策

金属表面涂装项目事故性排放包括:废水没有得到合理处理,随意排放;废渣未经合理处理、处置直接排放;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这些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必须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制定厂内的应急计划,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如建造废水事故贮存池等配套设施,杜绝废水、酸雾的事故性排放以及危险废物的丢弃、洒落、泄漏,减少金属表面涂装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十分巨大,我们必须要做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明确监督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实施金属表面涂装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喷漆废水 处理 工艺流程

中图分类号:X8 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b)-0-01

1 喷漆废水的处理工艺

1.1 混凝-Fenton化学氧化法处理喷漆废水的工艺

原废水―混凝―过滤―氧化―中和―过滤―出水

在对废水进行处理的工艺中最普遍的方法就是混凝沉淀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不同的COD体系,让混凝COD去除率不断上升,因此需要选择合适且质量好的混凝剂,以及创造出最好的运行条件。对混凝剂的投放需严格控制,因为投放的药量不同会影响到混凝剂吸附在颗粒上的形态,另外水的pH值、颗粒浓度、水的流动情况等也需注意。氧化阶段主要是采用强的氧化剂来氧化分解污染物,这是纯粹的化学处理方法,这里用的氧化剂是过氧化氢和亚铁离子的结合即Fenton,这是一种氧化能力相当强的氧化剂,用它主要来氧化难以生物降解和氧化能力低的污染物。

1.2 磷化油漆废水的物化处理的工艺流程

废水―调节池―提升泵―涡流反应器―斜管沉淀池―气浮池―砂滤罐

废水在调节池中发生化学反应,池中主要投的药是CaCl2、絮凝剂、Na2CO3、PAM、PCA,这些都是调节池中的pH值,加药后采用压缩空气搅拌,这样不但能使絮凝体矾花快速生成且变成磷酸盐沉淀,还能使乳化类的石油破裂。等这些反应完成后废水就会进入涡流反应器,接着絮凝体会变成大点的矾花,其余的的废水会通过反应器流到斜管沉淀池,在沉淀池中使磷酸盐沉淀,SS、COD就被除去。进入到气浮池,这主要是用射流气浮来除去悬浮物、表面活性剂等。这些工序以后水已经相对清洁了,但要对废水进行回收,固要用砂滤罐再进行过滤,从而达到回收标准。

1.3 加压生化-混凝气浮法处理喷漆废水的工艺流程

混凝―气浮―加压曝气反应器―混凝沉淀―出水

在处理污水之前先根据不同的出水水质利用电泳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接着使用脱脂、表调废水以及酸洗来调节水的pH值,为进入加压曝气反应器做准备,加压曝气反应器中主要是降解COD,经过一系列处理后,出水就可以和磷酸盐废水混合,从而沉淀除磷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加压曝气生化反应器中还可以对喷漆废水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处理,这就是指在对废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处理时,可以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产生的物质来进行生生物化学反应,这样就可以将有机物分解为CO2、H2O等无毒物质,达到废水处理的目标。

1.4 酸碱中和-石灰助凝-PAC混凝-沉淀工艺的工艺流程

废水调节池―二级pH值调节池―混合槽(加石灰)―反应槽(PCA、PAM)―斜板沉淀池―排水

这种工艺主要是进行化学反应,在酸性废水中加入苛性钠、石灰等碱性中和剂;在碱性废水中加入盐酸、硫酸等酸性中和剂。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用石灰来加速凝结,在这中间pH值的调节是十分重要的。在处理酸碱中和反应时都是用二级调节法,这样不但可以控制好pH值,还可以为以后的Al3+混凝沉淀打基础。

1.5 混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生化联合处理的工艺流程

调节池―混凝―水解酸化―好氧生化池

实践证明水解酸化―好氧生化联合处理方法对喷漆废水的处理有着十分明显的效果。这种工艺主要是利用酸化的作用将大分子转化为小分子,这样就能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这些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水解酸化,一旦将水解酸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那么整个处理工艺就可以得到明显的改善。将废水进行水解酸化时可以利用水解酸化菌,特别是CODCr≤1000 mg/L的低浓度喷漆废水,在处理时就可以忽略混凝沉淀处理,从而直接进行酸化好氧这道工序,同样会达到排放标准。

1.6 混凝沉淀和氧化絮凝复合床法的工艺流程

废水―混凝―氧化絮凝复合床―生化处理―排水

这种处理喷漆废水的工艺是目前对废水中的杂物进行排除、净化的既经济又合理的处理方法。它具有投资少、高效、实用性强、不产生次生污染等多重特性,现在国内大多都是采用这种处理工艺。

这种工艺的主要工序就是氧化絮凝复合床,这种设备就是根据污染物组成来填充可以除去固体、液体等有害物质的专用材料,以及氧化剂、催化剂等辅助材料,并且要将这些材料有序、合理的布置在氧化絮凝复合床内。除此之外,氧化絮凝复合床还可以不断的产生一定的羟基自由基等物质,这样不但能去除许多有毒物质,还可以将难以生化降解的物质也除去,从而达到有效的净化废水的目的,这样的水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

2 喷漆废水处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2.1 出现的问题

近些年国内才开始研究喷漆废水的处理,由于废水中的悬浮物多并且还有许多难以进行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故而到现在为止,国内的使用的方法不够理想,工艺上达不到经济合理,装置上不够先进,方法上没有完善。若是利用过生物降解法,虽然可以使废水达到排放标准,但是会遇到很多难题。首先处理设备精良且复杂,占用的场地大,这就初步造成投资大。其次就是处理的废水,这种方法除了对入口的水质有要求以外,还要求处理的水必须连贯且量大,然而国内的喷漆废水排放大都是间歇性的。若是采用物化法则会出现排放的水水质不稳定,运行后的维护费用高以及水量及水质的起伏大等问题。

2.2 对策

根据生产废水的多少将企业分为两种,即产生很多的生活污水和喷漆废水的企业和只产生单一喷漆废水的企业。对于前一种企业可以将生活污水和喷漆废水混合,先让这些废水自行发酵,这样既可以将很难进行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稀释,进而削弱它们对生物降解的抑制,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发酵产生的代谢物来进行生物分解。对于第二种企业通常都会综合使用各种污水处理工艺,因为单一的污水处理工艺例如:化学混凝沉淀、漆雾凝聚沉淀等处理工艺都不能使水的质量达到稳定的标准,除此之外,这些处理方法还对进水的水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处理工艺复杂繁琐。面对这种情况多采用解酸化―好氧生化联合处理、混凝沉淀及氧化絮凝水复合床等综合处理工艺来进行生物

处理。

3 结语

总的来说,在处理喷漆产生的废水时,要对症下药,选用合适的处理工艺。因为生产工艺不同,那么产生的废水的水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处理时选择的工艺组合也不相同,归根到底要选用什么样的废水处理工艺要根据以下因素:喷漆的类型、产品的特点及其产量、生产规模等。

参考文献

[1] 谭雨清,关晓辉,刘海宁,等.混凝-氧化法处理喷漆废水的应用研究[J].工业水处理, 2006,26(10):75-76.

第3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含油废水; 处理技术; 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含油废水的性质危害

由于含油废水的来源广泛,所以含油废水的性质和差异也很大。一般情况下,含油废水的含油量为几十到几千mg/L。甚至高达数万mg/L。有在水体中的形态也多种多样,并极易受到水体的性质、水中存在的其他化合物的影响,根据含油废水在水中的形态,可以分为浮油、分散油、乳化油和溶解油。

石油本身成分非常复杂,有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及各种非烃组分。如含硫化合物、喊氮化合物等。石油经过各种特殊用途的加工所产生的含油废水成分更加复杂,如燕京石化所排废水用色谱一质谱联检初的有机物多大230多种,除油外,还有酚、腈、胺、有机氯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酸、醛、酮等,含乳化油成分多。去除难度较大。含油废水一般都具有很高的COD值,有一定的色度和气味,易燃、易氧化分解及难溶于水的特点。含油废水排入水体造成严重的影响,油类物质漂浮在水面,形成一层薄膜,水面油膜厚度大于1μM时就会隔绝空气与水体间的其他交换,导致水体溶解氧下降,产生恶臭,造成水质恶化,妨碍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严重时导致水中生物因缺氧而死亡。另外,含油废水也会污染大气,影响农作物生长。含油废水对水圈、生物圈、大气圈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含油废水治理是当今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含油废水的常规处理方法

1. 重力与机械分离法

重力与机械分离法基本原理是在重力场中利用非均相的油水密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离。该方法的优点是明显的,其造价低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便于管理维护,但是其较低的去除率决定了该法只能用于含油废水处理的初级过程,为下阶段的处理做准备工作。研究表明,应用Stokes和Newton定律来确定决定其分类速度的主要因素,建立模型。重力与机械分离中最常用的设备是隔油池,根据含油废水的流向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平流式、平行板式、波纹板式等型式。目前新型隔油池不断推陈出新,如日本NCP系三菱油污水净化装置,我国最新研制的平行板式小波双波波纹油水分离装置等。

2.气浮法

气浮法在含油废水处理中应用的主要原理是利用高度分散的微气泡作为载体,形成水、气、及被去除物质的三相混合体,在界面张力、气泡上升浮力和静水压力差等多种力的共同作用下,促进微细气泡粘附在被去除的微小油滴上后,因粘合体密度小于水而上浮到水面,从而使水中油粒被分离去除。气浮法可以分为布气气浮法、电气浮法、生物及化学气浮法,溶气气浮法。气浮法作为一种高效、快速的固液分离技术,可用于水中固体与固体、固体与液体、液体与液体,乃至溶质中离子的分离。气浮法按气泡产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鼓气气浮、加压气浮和电解气浮等。近年来,一系列针对传统气浮法的改进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3. 絮凝法

絮凝过程是处理含油废水的重要单元,其主要的饿作用是将含油废水乳化,从而利于油水的分。其主要作用机理是指胶体和分散系双电层压缩、ζ电位破坏、电性中和而脱稳并聚集为絮粒,破坏油水结合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油水分离的过程。在水处理工程中较常见的絮凝剂如:硫酸铝(明矾),聚合硫酸铝,栲胶等等。目前,国内外对此方法的研究主要是在开发新型絮凝剂。

4. 吸附法

伴随着吸附技术的发展,吸附法在处理含油废水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吸附法处理含油废水是指利用吸附剂的多孔性和大的比表面积,将废水中的溶解油和其他溶解性有机物吸附在表面,从而达到油水分离。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活化矾土、泥灰、聚乙烯等。其中活性炭使用范围最广,但是其成本高,再生困难,限制了其应用。目前吸附法研究应用的关键在于寻求高效经济的的吸附剂。国内外对吸附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有吸油性的无机填充剂与交联聚合物相结合,及改善吸附材料其对油的吸附性能方面。

5. 生物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的生长和代谢过程,去除含油废水中的有机物,实现油的降解过程。生物处理的主要作用形式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氧化塘法等。目前该处理方法的主要工艺已趋于成熟。但也存在众多缺陷需要改进,如对水质变化和冲击负荷较低,不能够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易产生污泥膨胀,这也限制了其广泛的应用。李科等人对河南省某开发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城市污水研究中发现其污泥上浮严重,流失率增加。目前生化法研究的主要方向,为半推流式活性污泥系统、厌氧序批间歇式反应器(ASBR),显示了其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含油废水处理技术新进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含油废水的处理要求必定会越来越严格。今后含油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应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深入了解含油废水降解机理,提高含油废水处理效率,特别是高分散乳化油的去除效率及降低处理成本提供理论基础;研制新材料,开发新系统,集中发挥各种方法的优势,弥补现有技术及工艺的不足;从源头减少污染及废水处理后的中水回用等问题,加强对中水回用等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1.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含油废水处理方法之一,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分离效果好。膜分离法中的膜按孔径大小主要有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和反渗透膜等。此法主要缺点是处理运行费用过高,膜使用寿命短,不易清洗。因此开发研究新的耐用经济膜组件,选择合适的清洗方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2.磁吸附分离法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磁吸附技术,其基本原理是借助磁性物质作为载体,利用油珠的磁化效应,将磁性颗粒与含油废水相结合,使油吸附在磁性颗粒上,再通过分离装置,将磁性物质及其吸附的油留在磁场中,从而达到油水分离的目的。目前磁吸附分离方法主要应用在钢铁废水、印染废水的处理方面,而近年来,一些学者将此技术引用到含油废水的处理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磁吸附技术具有除油效率高、能耗低、易操作、无二次污染和成本低等优点。

3.声波、微波和超声波脱水技术

声波可加速水珠聚结,提高原油脱水效率;超声波克降低能耗和减少破乳剂用量;而微波乳状液稳定性的同时,还可以加热乳状液,进一步促进水滴的聚结,在解决我国东部老油田因三采等引起的原油性质复杂的深度脱水问题方面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4.电凝聚法和其他方法

电凝聚法原理是利用可溶性电极(铁电极或铝电极)电解产生的阳离子与水电离产生的氢氧根负离子结合生成的胶体,与水中的污染颗粒发生凝聚作用,来达到分离净化的目的。电解凝聚可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广泛,所形成的沉渣密实,澄清效果好,占地面积小,操作方便。但是电解凝聚也存在阳极消耗量大、阳极钝化、耗电量高等缺点。

结语

含油废水的处理方法已经越来越多样化,相应的研究与开发也越来越成熟。但各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其局限性,甚至有些工艺还尚未成熟,因此在今后的而含有废水处理研究中,要逐渐改进传统工艺的不足,把现有的工艺联合使用,利用多级处理工艺,规避局限性,同时积极开发新型的含油废水处理工艺。此外,加强对过滤材料、膜材料等的研究开发,将一些有用工业废弃物研究成除油药剂。同时注重清洁生产,从源头减轻污染,从而使含油废水达到标准排放。

参考文献:

[1]士兵,玄雪梅.含油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现状[J].上海化工,2009.28(9):1114.

[2]湛美.陈丹.固定化菌剂处理含油废水的试验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2011.37(5):23-25.

第4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污染;防治对策

客观而言,我国许多环境监测实验室,在废水的处理环节还不够完全理想。许多实验室废水,没有经过科学处理,就直接向外排放了,这样会导致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受到污染。近年来,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加,环境形势变得十分严峻,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实验室的环境样品分析量也更多了。

1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的分类和危害

1.1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的分类

要做好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首先就需要分门别类地对实验室废水进行分类。废水的成分、属性和性质不一样,其对环境的污染也不尽相同,而相应的处理手段与防治措施也存有显著差别。不难想象,如果不加统一处理,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处理效果,更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甚至会引发多次污染[1]。对于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废水,从其来源角度,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在化学分析的过程中遗留下的废液,如对样品进行显色、滴定后残留的溶液;其二,化学分析后遗留下的水质样品,在这类水质样品中,尤其是污水样品的污染性最强;其三,在环境检测实验室存放时间较长从而导致过期的溶液,这类过期的溶液中,以易挥发和氧化的溶液为主。而从实验室遗留下的废水的化学性质入手,可将其分为以下4种:①酸碱废水,具有强酸性或强碱性的废水;②重金属废水,废水中含有铬、汞、铜、锌、银、铅、福等重金属元素;③有机废水,废水中含有机化合物,如油脂类、石油类、有机酸、有机溶剂、多氯联苯、醚类、酚类及有机磷化合物等;④有毒废水,这类废水含有有毒甚至是剧毒物质,如含有氰化物及氰的络合物,有砷元素或游离氰等。

1.2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的危害

在环境监测实验室化学分析过程中,往往会遗留下具有强酸性或强碱性的废水污染物。这些酸碱废水进入城市的污水管网系统后,由于其自身带有的强烈腐蚀性,减短了污水管网的使用寿命,降低了污水管网的应有效益。此外,酸碱废水还会导致土壤板结或盐碱化,而流入河流、湖泊还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在进行重金属项目分析的时候,会产生一定的剩余样品及残液。某些时候,样品、残液、直排水与原水的向外排放,都会造成周围环境的重金属污染。比如说,铅、汞等重金属离子,在“富集作用”下进入人体,在人体内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甚至发生重金属中毒现象。完成生物监测工作后,遗留下的培养液、培养基里面含有大量有害微生物,如大肠杆菌、粪大肠菌等。如果不经过灭菌处理就直接向外排放,容易引发诸多不利的后果。有机废水中含有的有机化合物,进入地下水后会加速细菌的生长繁殖。这些细菌中的有毒细菌,不仅污染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同时也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而某些有机物氮、磷含量高,容易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等。为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环境监测实验废水的污染[2]。

2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的处理方法

2.1酸碱废水的处理

对于这类废水,一般采取酸碱中和的办法。用大量溶液使其稀释,达到标准后可以向外排放。其次,重金属废水的处理。重金属不易被代谢,毒性较大,且具有生物富集作用。为此,对于重金属废水的处理,可采用电解法,利用直流电使其氧化还原。但是,电解法经济成本较高,因而没有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是化学沉淀法。化学沉淀法包括: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和铁氧体共沉淀法。化学沉淀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好操作的优点,其原理就是通过化学反应,将废水中的金属离子转变为金属化合物(不溶于水),再通过过滤与分离,使金属成分从废水中去掉。经过化学沉淀以后,废水中不含有金属离子,也就不会造成重金属污染[3]。

2.2有机废水的处理

相比较酸碱废水和重金属废水,有机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范围更广,危害更深。处理过程中,一般先考虑回收利用,如通过干燥法、蒸馏法等进行回收。有机废水经过回收之后,一方面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隐患,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而对于某些不能加以回收,或者回收投入超过回收价值的有机废水,则可通过多种技术进行处理。比如说,利用Fenton试剂进行处理,Fenton几乎可以氧化所有的有机物。而在酸性状态下,在双氧水(H2O2)在催化作用下,可有效对有机废水进行氧化。

2.3有毒废水的处理

对于废水中含有“砷”类剧毒的废水,可采取絮凝共沉法进行处理。其原理为,先利用活泼金属(如铁、镁等),生成氢氧化物;再将氢氧化物与废水中的“砷”反应(吸附反应);得到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沉淀,分离沉淀物。而对于含有“氰”类剧毒的废水处理,一般是在碱性条件下,加入高锰酸钾、漂白粉或者液氯,将其氧化为氮气或者二氧化碳[4]。对于成分复杂的废水,往往需要多种处理手段综合使用。目前,对于实验室废水处理,还有多种新技术与方法,如超声波降解技术、臭氧氧化法等,均可合理采用。

3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的防治措施

3.1严格控制实验室废水污染源头

首先,健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的建设或者是质量管理方面,需要健全管理体系。实验室运转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其次,提倡绿色化学实验。对于具有较强毒性或污染性的试剂,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使用频率和使用量。又如,实验室可积极推广区域性合作,构建试剂调度网。以网络的形式推广污染小、质量高的试剂,从而避免大量化学试剂失效,提高试剂的使用效益。最后,发挥实验室的区域带头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3.2科学合理地控制和处置

实验室废水对于具体的实验环节,应选取一些对环境不造成污染或者是污染性很低的实验方法。尽可能使用可降解的洗涤剂,降低废水的污染程度。如果是酸碱中和的实验工作,则要调节好废水的中pH值。采样量要得到有效控制,重视仪器的分析方式。对于样品、试剂的管理,如果不急需,则应延缓购进,尽量避免大量试剂闲置存放。在经济效益允许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对废水进行回收利用。环境监测实验室,由于其实验项目工作的特殊性,废水具有显著差异性。为此,在对废水进行收集时,应按照废水的化学属性,妥善放置于合理的地方。使用与之对应的容器收集废水,容器要具有高度的密封性。为了不出现存储混乱的现象,各类废水存储的时间、类别都需要做好标志,在容器上贴上标签。废水经过处理后运输到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以此确保其完全符合排放标准。

4结语

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加强治污能力,建立健全废水处理制度及相关规定,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秉承绿色、环保、安全、健康的实验理念,以无毒替代有毒,以低毒替代高毒,以少量替代大量。充分利用、循环使用、回收利用各类物质,将实验监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值。

参考文献:

[1]王晓雁.环境监测实验室废水现状及对策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12):101.

[2]吴惠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J].生物技术世界,2015(6):34.

[3]戴燕云.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污染与防治[J].北方环境,2013(1):152-155.

第5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废水;膜技术除磷;化学法除磷;人工湿地除磷技术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7-0113-03

1 引言

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水体氮磷的污染日益严重,工业废水和含农药、化肥的农田径流未经处理或经部分处理就排入江河、湖泊中,导致水体水质急剧恶化,全国大量水体水质下降。磷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关键营养物质,要解决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废水除磷在控制水体富营养化方面有实际意义,因此从废水中除去磷,是解决水体富营养化的关键。

2 废水除磷技术

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除磷方法主要有化学除磷法、生物除磷法以及化学和生物除磷相结合的生化除磷法。而化学除磷法又可分为金属盐混凝除磷、石灰混凝除磷和结晶法除磷。化学除磷法的优点是除磷效率较高,一般可达75%~85%,且稳定可靠,可达到0.5mg/L的出水标准,污泥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不会重新释放磷而造成二次污染。其缺点是费用高,所产生的污泥量大。生物除磷法的优点是可避免化学除磷法中的大量化学污泥,可减少活性污泥的膨胀现象,节约能源,且运行费用较低,因此,是目前流行的除磷方法。

2.1 化学法除磷

化学沉淀法是一种应用较早和较广的除磷技术,其原理是投加的阳离子絮凝剂与污水中的PO-3形成不溶性化合物,同时由于污水中的OH-的存在,最终产生氢氧化物絮体,通过固液分离的方法从污水中脱除,达到除磷的目的。化学沉淀法采用的化学试剂一般是铝盐、铁盐(包括亚铁盐石灰和铝铁聚合物(AVR)等。

(1)王立立等以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为研究对象,考察了铁盐对质量浓度在2~4mg/L范围内的总磷的混凝去除效果及影响因素。结果表明,铁盐在投加量较低时,适当提高GT(搅拌强度)值可使总磷去除率增加15%~20%,在适当的混凝搅拌强度条件下,三价铁盐和聚合硫酸铁对总磷去除率增加均在70%以上,混凝后过滤可使出水中总磷降至0.5mg/L以下。

(2)刘召平等也用铁盐进行了化学同步除磷的研究,试验表面:对于总磷质量浓度在2~4mg/L左右的一般城市污水,采用铁盐化学同步除磷工艺能够稳定地达到TP

2.2 人工湿地除磷技术

人工湿地对磷的去除是通过基质、水生植物以及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完成的。基质对磷的吸附作用是磷去除的主要途径,即污水流经人工湿地时,基质通过一些物理和化学的途径(如吸收、吸附、过滤、离子交换、络合反应等)来净化除去污水中的磷。富含Al、Fe、Ca的基质对污水中的磷净化能力强。

(1)袁东海等研究了砂子、沸石、蛭石、黄褐土、下蜀黄土、粉煤灰和矿渣7种人工湿地基质材料净化废水中的磷素的机理。结果表明,矿渣、粉煤灰有很大的磷素去除效果;蛭石、黄褐土、下蜀黄土次之;沸石和砂子的去除效果较差。湿地植物对磷的去除是指废水中的无机磷在植物吸收及同化作用下,变成植物的有机成分,通过植物的定期收割得以去除,但这只能除去很少一部分磷。

(2)张荣社等的研究证明,依靠收割植物去除磷是不显著的,磷吸收量只占去除量的5%左右。湿地中的有机磷经过磷细菌的代谢活动而转变成磷酸盐,溶解性较差的无机磷酸盐则经过磷细菌的代谢活动增加溶解度,从而除去污水中的磷。

人工湿地使用前期一般会有很好的除磷效果(深圳石岩河人工湿地初期除磷效率达到91.4%,但是基质对磷的吸附只是改变了磷在湿地中的存在形式,并没有真正去除磷,磷会在湿地系统内逐渐积累,直到饱和状态。这样当污水中的磷浓度较低时,可能会发生磷的释放,使出水中的磷浓度升高。

2.3 反硝化除磷技术

生物除磷理论为“聚合磷酸盐微生物”PAO(Poly-Phosphate-Accumulating Organisms)的摄-放磷原理,这一观点以被普遍认可和接受,近年来的许多研究发现,除PAO细菌可在好氧环境中摄磷外,另外一种兼性厌氧反硝化细菌PB(Denitrify in Phosphorus Removing Bacteria)也能在缺氧(无O2,存在NO3-)环境下摄磷,反硝化除磷的发现是生物除磷的最新研究成果。这种生物除磷新途径将反硝化脱氮和生物除磷有机地结合,可节省能源和资源.实现反硝化除磷能分别节省50%~130%的COD与O2,的消耗量。并相应减少50%的剩余污泥量。

满足DPB所需环境和基质的工艺有单、双两级。在单极工艺中,DPB细菌,硝化细菌及非聚磷异氧菌同时停在悬浮增长的混合液中,顺序经历厌氧――缺氧――好氧三种环境。最具代表性的是BCFS上艺。在双极工艺中,硝化细菌独立于DPB而单独存在于某一反应器中,双极工艺主要有Dephanos和A2NSBR等。BCFS工艺在Pasveersloot和UCT工艺及原理的基础上开发的,它充分利用DPB的缺氧反硝化在除磷作用以实现磷的完企出除和氮的最佳去除,对于城市污水在处理中无需添加化学剂,荷兰BDG咨询公司在此基础上开发了BCFS的新型反应器。其出水中正磷盐含量几乎为零,并且在COD/(N+P)值相对低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同时使除磷所需的化学剂量大大减少.

2.4 膜技术除磷

2.4.1 微生物法存在的问题

与其它方法相比,微生物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也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废水除磷方法。但是微生物法存在着3个自身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活性污泥沉降性、生化反应速率和剩余污泥的处置费用较高。对此,水处理专家们将膜分离技术引入废水的生物处理系统中,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水处理系统,即膜生物反应器(MBR)。它是膜组件与生物反应器相组合的个生化反应系统,膜技术应用于废水生物处理,以膜组件(UF或MF)替代二沉池,提高了泥水分离率。在此基础上又通过增大曝气池中活性污泥的浓度来提高反应速率,同时通过降低F/M的值减少污泥发生量,从而基本解决了上述3个问题。此外,膜分离技术相对于生物法的最大优势是能回收纯净的磷盐,这是生物法所不擅长的。

2.4.2 膜技术工艺原理

膜技术回收磷盐主要应用于特定的废水,可收有经济价值的纯净磷盐,如五氧化二磷、次亚磷酸等。化学镀镍台金是近年来发展很快的一种表面加技术,化学镀镍液使用多次以后,功能减弱,成为镀镍老化液,通常被排放掉。由于老化液中含有大量的镍次亚磷酸根离子,直接排放造成浪费。于是有人研究用电渗析回收化学镀镍老化液中的次亚磷酸盐。实验结果表明,在工作电压为100V、工作电流为4.5~6.0A,浓水、淡水均为55L/h的条件下,经过电渗析处理,能有效地去除电镀液中有害盐类,收次亚磷酸盐。膜技术用于废水处理除磷主要是与生物法相组合,组成膜生物反应器。

2.4.3 膜生物反应器类型

当今,膜生物反应器有许多种类,根据膜组件在膜生物反应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大致将膜生物反应器分为分离膜生物反应器、无泡曝气膜生物反应器和萃取膜生物反应器3种。分离膜生物反应器中的膜组件相当于传统生物处理系统中的二沉池,在此进行固液分离,截留的污泥回流至生物反应器,透过水外泄;无泡曝气膜生物反应器采用透气性膜,对生物反应器进行无泡供氧;萃取膜生物反应器是利用膜首先将工业废水中的优先污染括性污泥,并将活性污泥失效的有毒物质萃取掉,然后再对废水进行生化处理,对去除废水中的磷,通常采用分离膜生物反应器.从经济角度分析,很难运用单一膜技术除磷,生物法与膜分离技术相比较,膜技术的劣势不仅在于经济上,还在于技术上,生物技术可使生物体不断生长,膜技术则没有这种能力。因此,无论是除磷还是回收磷,膜技术只适用于特定的磷化合物、特定的污水源,这是膜技术除磷(回收磷)难以克服的应用上的障碍。因此,膜技术在太多数除磷的领域,都要与生物法结台,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3 结语

磷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污水控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在本文介绍的这几种方法中,生物法处理费用较低,但一般难以达到严格的除磷标准;化学法处理效果好,但费用高;人工湿地是一种前景光明的新兴污水处理技术;反硝化除磷以其独到的优势,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高效稳定,低耗节能的处理工艺已成当今研究的热点。

参考文献:

[1] 黄 巍.利用粉煤灰处理含磷废水的研究[J].四川环境,2002,21(1):69~71.

第6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装修;铝合金;表面;处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TU23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国家工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不断重视,还有铝合金材料的广泛使用,都为铝合金表面处理技术提供了加的支持。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保护环境,我们需要对处理技术进行改善。

二、我国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的历史沿革

我国铝合金挤压型材的生产起步较早,1954年在哈尔滨兴建的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拥有挤压机11台,最大的是5000吨水压机,但表面处理仅限于工业用材(如核反应堆材料)的阳极氧化。在60年代先后建成西北铝加工厂和西南铝加工厂等大型国有铝加工企业。由于当时工业水平和市场的限制,铝材还一直没有在建筑业等民用工业推广使用,因此建筑铝型材工业的起步相对较晚。

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技术和设备,首先建成营口铝材厂,这是我国最早建设的建筑铝型材厂,配备有相应的阳极氧化与电泳涂漆生产线。稍后,天津铝合金厂建成。随后一大批建筑铝型材厂陆续建成,如华北铝加工厂、华东铝加工厂、渤海铝业公司、青岛铝加工厂等。当时工厂生产规模都不大,表面处理只有阳极氧化与电解着色,生产线以年产3000吨为基本规模。以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涉足建筑铝型材行业,显示了巨大活力,建筑铝型材的各种表面处理技术也随之陆续从欧洲和日本引入我国。

尽管我国的建筑市场期望多色彩的铝建材,但在90年代中期之前,建筑铝型材基本上都是阳极氧化材,只是在电解着色方面开发了钛金色、香槟色等新色系,与此同时电泳涂漆(有光透明漆)也有了发展。但是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在我国一直受冷落的静电粉末喷涂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建筑型材从金属质感的阳极氧化铝型材,到PVC塑料型材,再发展到具有塑料外观(有机高聚物涂层)的铝型材。上述趋势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明显。上海、广州及其附近地区粉末喷涂材的市场发展最快,在上海市场上已经与阳极氧化材分占半壁江山。从全国市场情形分析,粉末喷涂估计可以达到25%~30%,电泳沉积阳极氧化复合膜大约为10%~15%。从技术发展方面来看,我国基本上已经拥有世界上所有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的先进技术。

三、常用的方法有

1.化学氧化法

金属表面处理工业中的化学转化处理时使金属与特定的腐蚀液接触,在一定条件下,金属表面的外层原子核腐蚀液中的离子发生化学或电化学反应,在金属表面形成一层附着力良好的难溶的腐蚀生成物膜层。

(一)阳极氧化法

铝的阳极氧化法是把铝作为阳极,置于硫酸等电解液中,施加阳极电压进行电解,在铝的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Al2O3 膜,该膜是由致密的阻碍层和柱状结构的多孔层组成的双层结构。

(二)微弧氧化法

微弧氧化又称等离子体氧化,是在阳极氧化基础上,在金属基表面原位生长陶瓷层的一种表面处理技术。当阳极氧化电压达到某一临界时,材料表面氧化层被击穿,产生弧光放电,并产生瞬间高温(>2000℃),氧化膜在高温高压作用下熔融,等离子弧消失后,熔融物激冷而形成非金属Al2O3 陶瓷层。

(三)有机硅烷化处理

有机硅烷化处理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属表面防护性工艺,由于无污染、处理件耐性蚀好,受到人们的青睐。该工艺是基于一种可水解生成硅醇的硅烷试剂。有机硅烷课与基底铝合金形成极强的Me-O-Si 键,而硅烷的有机部分又可与表面聚合物涂层(底漆)形成磷化底漆处理化学键结合,硅氧烷键的形成可大大提高表面聚合物涂层与基体铝合金的结合力,同时也使铝合金的抗腐蚀性得以提高。

(四)电泳涂漆处理

电泳涂漆起源于日本,实际也是在阳极氧化基础上的一步深加工处理。电泳涂层兼有阳极氧化膜和聚合物涂层双层有点。电泳涂漆是把共建和对应电极放入水溶性树脂制成电泳漆液中,接上直流电源后,在电场的作用下,涂料在工件上沉积形成均匀膜的一种工艺,具有漆膜均匀、附着力强、涂料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等有点。而且对于异形型材也有很好的涂装效果。

(五)磷化底漆处理

在铝合金表面涂磷化底漆是在铝磷化的同时形成漆膜,磷化底漆本身不能单独起到底漆作用,是一种表面预处理方法,主要用在不能进行阳极氧化或化学氧化部件。磷化底漆的基料,组分一以聚乙烯醇缩丁醛树脂为主,加有铬酸盐等防锈颜料和助剂,组分二为磷酸,使用前将两组分按规定比例混合均匀,喷漆在铝板表面时一部分磷酸与金属铝结合,使金属表面和涂层系统中的底漆具有良好的结合能力

2.激光熔覆

激光熔覆技术是采用高能激光束将金属-陶瓷复合粉末熔于基材表面,获得金属陶瓷复合层的工艺。其工艺方法有两种:预置涂层法和同步送粉法。预置涂层法是先将粉末与粘接剂混合后涂于基体表面,干燥后进行激光加热。同步送粉法是在激光照射到基体的同时侧向送粉,粉末熔化而基体微熔,冷却后得到熔覆层。二者方法不同但效果相近,即熔覆层通常与施加的合金粉末的化学成分相近,熔覆层与基体之间为冶金结合,只有在界面结合层的较窄范围内,施加合金粉末才受到基体的稀释。

3.等离子体微弧氧化

等离子体微弧氧化(PMAO)又称微等离子体氧化(MPO)、阳极火花沉积(ASD)或火花放电阳极氧化(ANOF),这是一种直接在有色金属表面原位生长陶瓷层的新技术。它是近十几年在阳极氧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两者在机理、工艺及膜层性质上有许多区别。其原理是:将Al、Mg、Ti 等有色金属或合金置于电解质水溶液中,利用电化学方法在材料表面微孔中产生火花放电斑点,在热化学、等离子体化学和电化学的共同作用下,生成陶瓷膜层的方法。

由于等离子体弧光放电具有高密度能量,可以在基体与外来陶瓷膜层物料间形成气相搅拌,使之充分混合、反应并烧结,通过合理控制沉积速率、反应速度及烧结能量,即可在基体(阳极工件)表面上获得具有较高硬度、膜层与基体结合性能良好的陶瓷化膜层;同时,由于参与反应并形成陶瓷相的物料离子在液体中受到电场力作用可均匀传输到基体附近的空间,在膜层的均匀性、对基体形状尺寸允许程度等方面会有较好保证。通过改变电解液成份及工艺参数,可以制备出不同化学成份配比、晶体结构类型及性能的陶瓷膜层。膜层和基体直接在离子键的作用下结合在一起,等离子体弧光放电的高密度能量使基体表面微区内形成熔融区,使膜层与基体之间形成微区冶金结合,提高了膜层与基体之间的结合能力。

环境污染的治理

随着铝建筑型材表面处理新工艺的开发,对于环境处理措施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传统的阳极氧化工艺的环境处理主要是酸、碱中和(pH值控制),铝离子去除(液体浑浊度),低浓度氟离子和镍离子去除等,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我国大部分正规企业基本上有齐全的上述环境治理措施,但是国家对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而新工艺的出现又增添新的环境问题。譬如新的单镍盐电解着色工艺引进高浓度镍离子,酸侵蚀工艺引起高浓度的氟离子,粉末喷涂的铬酸盐化学转化处理引进大量六价铬离子。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环境治理的新措施。

我国铝表面处理生产中目前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传统的阳极氧化废水废液的处理系统,本质上只是将液体污染排放转变为固体废料形式,没有从根源上有效根除污染。现代环境保护措施的新技术思路,是考虑首先将废水处理与槽液调整相结合,按照各道工序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尽量少用化学药品的加入,尽可能回收再生变废为宝。这些新技术有:(1)离子交换技术,(2)离子阻滞技术,(3)膜分离技术,如电渗析、反渗透、超滤等,(4)蒸发(包括空气蒸发或低压蒸发)。再将各种槽液分别处理,优化选用一种技术或组合几种技术。这种考虑立足于回收和循环,在不断改进和日趋完善中接近于“无污染排放”的目标。

五、结语

总的来说,现如今的铝合金表面处理技术有很多种,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也在不断的改进。对于新兴技术我们应当积极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对于传统技术应当根据环境要求进行合适的选择,确保表面处理技术的安全性以及环保性。

参考文献

[1]周鼎华 铝合金表面处理技术新进展 [J] 《热处理技术与装备》 -2006年4期-

[2]刘鹏 浅谈铝及铝合金表面处理技术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31期-

第7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字】半导体、风险、应急、预防

1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探索

半导体产品制造的过程中涉及氯气、砷化氢等有毒有害的化学品和多种酸碱类腐蚀品,存在着环境污染、健康危害等风险隐患,因此对半导体工厂生产运营进行风险评价显得尤为重要。风险评价常见的的方法有ETA(事件树分析)、FTA(故障树分析)、FMEA(故障模型与影响分析)等,本文将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新出台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对半导体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的建议,控制半导体企业所带来的环境风险。

1.1 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评估

通过矩阵法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1.1.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半导体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的气体化学品作为制程或者辅助制程使用。半导体企业所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主要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辅助生产原料,目前主流产品为经过简单电路测试的8英寸或12英寸晶圆,在此过程中没有中间产品及副产品。

因此半导体企业在计算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值比值时,主要计算危险类原辅材料在厂区内的最大储存量加上在线量与相对应的物质的临界量的比值,一般半导体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涉及《指南》附录B所列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清单的主要为: 氯气、氢气、磷化氢、氨、丙酮、硅烷、异丙醇、磷酸、硝酸、氟化氢等,这些原物料多通过气体钢瓶或者化学品桶方式储存,但是一般均为一用一备,储存量不大,因此,一般半导体企业的Q值计算为

1.1.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根据《指南》要求,M的确定方法为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因此,对半导体企业的分析得到的评估指标及分值估分为27分。

由此也可得出半导体生产企业的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的风险控制水平处于《指南》中所列的M2(25≤M

(1) 生产工艺

半导体工厂在生产工艺方面会用到许多易燃易爆的化学品,如IPA,丙酮等,以及输送这些化学品的压力管道,以及在辅助设施所用到的天然气管道、压缩空气等。因此,工艺部分分值得分主要集中在“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扣分值为20分。

(2) 安全生产管理

半导体生产大多为2000年后建立起来,其在建厂初期关于安全评价等做的还是较为正规,从起初的安全预评价到验收评价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现状评价,以及作为高资产保护的企业,消防方面的验收也均按照要求完成;另外,目前大部分半导体企业已经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因此,对于安全控制方面,半导体企业一般均能达成《指南》中所罗列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管理并未有扣分分值。

(3) 环境风险防范控制与应急措施

半导体企业在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排水系统防控措施、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控措施、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以及环评及批复的其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能按照《指南》中要求进行,因此此部分也未有扣分项。

(4) 雨排水、清净下水、生产废水排放去向

半导体企业一般处于工业区,企业雨排水、清净下水、生产废水排放去向去向一般为“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如工业园区的废水处理厂)”,因此,此处扣分分值为7分。

1.1.3 环境风险敏感性(E)

半导体企业大多都位于工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如中芯国际上海有限公司、华虹宏力位于张江高科技产业园区、上海新进位于漕河泾技术开发区等,但也有些受限于工业区本身所处的位置有特殊性,因此不可避免有出现企业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污水排口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有一些环境风险受体,因此,可以将半导体厂的环境风险受体主要划分为类型1(E1)及类型3(E3)两大类。

1.2 半导体企业风险等级划分及风险级别表征

根据以上对半导体生产企业Q、M、E的分析可以得出,半导体企业风险控制在Q

表2 半导体企业环境分线分级表

2 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控制及预防方法

2.1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半导体企业主要的风险源为品种繁多的化学品,以及受规划选址的客观因素,不可避免有出现企业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污水排口下游10公里范围内有有一些环境风险受体,乡镇及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表水或地下水)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等,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化学品风险管理及敏感位置的环境风险防范入手,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厂区平面布置及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目前一般企业均处于工业区,但是也会有周边分布敏感目标的情况,因此厂区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对于不同因化学品带来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防火间距要求设置项目各生产装置及仓库的各类设备、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厂区的消防车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化学品仓库,各类物品根据不同属性、进行相容性分析后分区、少量储存。

在建筑安全方面,项目各类建构筑物和设备均按照规范对于相应火灾危险性等级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耐火等级,对于存在爆炸危险的生产或储存场所,相应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包括泄压、防静电、防火花等要求;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储存化学品的仓库地面需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铺设环氧地坪,防止污水影响地下水及土壤。

(2)化学品运输风险防范措施

所有化学品运输均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运输,配备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同一车辆不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严禁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向外省市购买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时,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按照地区公安部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能够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运输。

(3)危险化学品储存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设计,不同特性的化学品物质独立房间,分类存放,其中气体化学品宜采用中央供应系统,气体钢瓶和化学品储存于独立的化学品储存仓库,并通过提高缩短储存周期减少危害物品的储存量;对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严格控制最大贮存量;每个房间都设置漏液收集槽,可以通过泵抽到废水处理系统中,避免化学品泄漏时溢出到其他区域;在气体房及气体供应(储存)柜内安装危险化学品侦测及报警装置,当泄漏浓度超过限值,会自动报警,切断气源,并自动启动水喷淋及排风装置,泄漏物料经过洗涤塔处理后,经由废气排气筒集中排放。

(4)生产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杜邦公司事故主因结构理论,经杜邦公司统计,绝大多数生产过程中即人员的意外、伤害及事故都是由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非设备或环境引起。96%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于人员意识的提升及技能的培训尤为重要。应对新职工进厂或更换工种前,需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后上岗操作;对老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操作前员工按规定穿好防护用品,上班前不喝酒,不做可能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的事;上岗前对本岗的机械、电气等设备及压力表、温度计等各种仪表仪器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做好记录;按照整理整顿要求,做好生产区域6S,对各种消防器材禁止随便动用,存放地点周围不堆放任何东西物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设备保养工作,下班前对本岗位的电源等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交班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防止事故的发生。

(5)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设备(如管道、阀门等)达到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分级责任管理、巡检制度;在公司最高管理者和当地的政府机构(包括环保局和消防部门)的监督下,建立和运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系统;制定完整可靠的检修方案,定期对废气和废水管道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将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培训。

(6)环境敏感受体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

如厂区处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周围有其他环境敏感点,厂区地面冲洗水集中收集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禁止随地漫流或进入雨水管道;对雨水管网安装截止阀, 当火灾发生时,将立即关闭雨水口截止阀,堵住雨水口,将消防废水用潜污泵从雨水排口蓄水池打入废水缓冲槽,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集水池、一般工业废物堆放点和危险废物堆放点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2.2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半导体企业应在鉴别环境风险源的基础上应制订相应的应急计划,使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能有步骤、 有秩序地采取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不同的事故风险,制定不同类型的事故应预案。一旦异常情况发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泄漏源、火源,控制事故扩大,同时通知中控室、健康中心等,根据事故分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法规,立即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客户,就近调拨到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当地环境保护局、自来水公司等市政部门,协同事故救援与监控。

发生泄漏事故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2) 切断火源或者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停止供应源。(3) 紧急应变成员穿戴个人防护用具。(4) 用应急救援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水处理系统或者废弃物处理厂商处处理。(5) 对皮肤接触人员应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六氟灵、敌腐灵、肥皂水或者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人员应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人员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2.3半导体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区域应急联动

半导体企业多处于工业区,一旦发生事故,若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应及时和当地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时联系,请求当地社会(地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工业区应急联动中心)救援中心或人防办组织救援。企业在编制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中应确定通知外部单位救援的节点及联络电话,企业的应急预案应该和园区或工业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在平时应急演练时,也可邀请相关如环保、管委会、安监、消防莅临指导,或者能和消防队等展开消企联合演练,则更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与区域的联合应急能力,尽可能善用园区/工业区的各项应急资源。

由此可知,半导体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种类繁多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火灾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操作环节加以工程控制,并按照国际认证标准做好防火管控,并且制定火灾、化学品或者气体应急预案,并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及演练,同时与区域应急联动中心或工业区应急联动中心密切配合,才能将环境风险降到最低,促进半导体企业良性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玉锁.对我国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的一些看法[J】.环境导报,1993(1):14・15

【2】 李冰.区域环境风险评价与应急预案编制方法探讨【J】.江苏环境科技,2006(S1):37_4l

第8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微生物传感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066-02

1 环境监测的意义

通过加强我国环境监测软硬件的建设力度,使各种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构成一定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管理的强化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将环境管理的检测数据作为基础,与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与支持产生直接联系。若不具备环境监测,则无法实现有效管理,更别说管理的科学化。作为污染动向的掌握及污染危害预防的重要环节,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中的“尖兵”,对环境管理的加强、环保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以及经济的建设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 生物传感技术的工作原理

生物传感技术的构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物理化学信号传感器、电子信号处理器以及生物敏感元件。现阶段,生物传感技术有在线检测和连续监测的功能,并对环境监测中传感器技术的应用范围实施引导及拓展。生物传感技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物理传感器将生物敏感元件型号和特异性向声、光、电等易监测的信号转变。从间接过程中对监测物质信息进行获取。通过分析不同角度,也有各不相同的物理传感器构成分类。生物传感器包括:安培型、电位型、阻抗型传感器以及声波。以转换对象进行区分,生物传感器的类型主要包括NH3、CO2、O2、PH。根据生物敏感元件又可划分为微生物、免疫以及DNA传感器。不同的传感器类型则会有不同的环境监测物质反应状况。

3 环境监测中微生物传感技术的应用

3.1 监测有毒物质

Cellsens生物传感器则是对该种监测技术进行运用而发展出来的一种生物传感器,该技术是将大肠杆菌的毒性分析系统作为基础,衡量标准为细菌呼吸活动,污染物对细菌的呼吸作用造成影响,可根据生物传感器的电流大小的改变对污染物毒性的高低进行判断,Cellsens生物传感器在废水中已经得到应用。

3.2 监测农药等物质

所谓农药类物质就是指除草剂、杀昆虫剂、杀真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脱叶剂等农药。在大气、土壤、水、植物及食品中,农药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环境污染物得到应用。除草剂的运用不仅有有机化合物存在,而且还包含着无机物质;杀真菌剂具有含硫化合物、有机化合物和含铜化合物;杀昆虫记中则具有氧磷、马拉硫磷等有机磷化合物。该类物质都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引发人体造血功能、呼吸道、免疫系统、神经系统出现损伤,甚至会有严重的致癌现象。目前,气相色谱法是最常用的杀虫剂检测方法,但某些杀虫剂有低挥发性、高极性以及对热不稳定性等特点,很难对相色谱法进行运用从而实施检测。但有机磷农药是在低浓度下运用的一种特定酶活性的抑制,有机磷农药浓度对抑制程度产生影响,因此设计了酶传感器间接测定了有机磷农药的浓度。其中酶传感器的作用原理是在胆碱酯酶的作用下,乙酰胆碱通过分解形成乙酸和胆碱,随后胆碱别胆碱氧化酶氧化构成甜菜碱并对H2O2进行释放,农药和胆碱酯酶有作用产生时,会有容易水解的非共价的中间复合物产生,同时由于乙酰胆碱酯酶刚度敏感于有机磷农药,因此测定反应相PH变化会有酶活受抑情况产生,间接推算出有机磷农药浓度,从而监测药物的危害性。

3.3 监测表面活性物质

表面活性物质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产生,例如在水面上直链烷基苯磺酸钠(LAS)会有泡沫产生,消耗氧。运用LAS对菌、氧电极产生降解而形成的生物传感器,能够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实施检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对LAS降解菌的呼吸作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了溶解氧的变化,通过对氧电极的电流变化进行运用,从而将表面活性物质的浓度得以测定。

3.4 检测微生物数量

作为水质评价的重要标准,微生物数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伏安型细菌总数微生物传感器可通过电极和其辅助装置对数量超过30 000个的细菌数量进行测定,通常情况下时间为半个小时左右,先将细菌悬浊液抽滤成细菌阻留膜状,在弹性电解池底部对电极和滤过膜实施固定,在电极上修饰阻留膜,对伏安曲线实施记录,通过对照保准曲线即可对细菌总数得出。而运用传统的平板菌落计数法对细菌数量的测定则会有较大的主管误差存在,而且测定运用的时间较长,准确程度较低。

3.5 测定生化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水中有机物等需要氧的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BOD生物传感器的电极是由微生物的单一菌种或混合种群构成,由于水中有不同的BOD数量,使得水中的微生物存在不同的呼吸方式,导致出现不同的电极电流信号,通过输出放大电信号,则会获取水中BOD的数量。通常情况下,运用传统的稀释法对水中细菌的数量进行检测时,不仅有复杂的操作工序共存,而且用时较长,一般达到5 h左右。而生物传感器的运用则能在10~15 min内对细菌数量进行确定,还能进行在线检测,及时反馈水质。

3.6 在废水水质监测中生物传感器的应用

作为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的一项难题,废水水质的监测主要是由于水环境中存在着较多的污染物,且具有复杂的成分,含量具有痕量的特点,这就需要运用切实有效的提取、分离、富集与分析的方法进行运用。若将所有过程中的在线监测进行实现,则会存在一定的难度,随着生物传感技术的投入使用,使在线监测废水生物处理过程得到更好的支持,使自动监测得以实现。例如,在高级环境监测系统内对生物传感器进行运用,能够对水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实施监测,在细胞膜生物传感器内,结合被运输物质存在良好的选择功能,因此细胞可通过环境对相应物质实施主动获取,使其发挥良好的生理效应,并采用型号转换器进行实时测定。其次,为了使生物传感器的应用性能得到更好发挥,还可对自动装置进行运用,使生物传感器的重负检测水平与敏感度得到提升,特别是在地下水监测和工业废水处理中的监测得到适用。

3.7 监测大气环境

3.7.1 监测SO2

在SO2监测中采用肝微粒体和氧电极相结合制成的生物传感器,通过测定雨水中的亚硫酸盐的浓度,使SO2的含量得以体现。根据传感器内部的微粒体对亚硫酸盐是时候氧化,与此同时还对一定的氧实施消耗,使氧电极周围溶解氧浓度得到降低,导致传感器电力出现相同变化,对亚硫酸盐浓度实施间接反应,存在良好的重现性和较高的准确度等特点。

3.7.2 监测NOx

在监测NOx时,应采用氧电极、固定化硝化性以及多孔砌体渗透膜相结合而制成的一种生物传感器。作为唯一的硝化细菌能源,亚硝酸盐的增加会使传感器的呼吸活性得到增加,在呼吸过程中对氧电极进行溶解,监测浓度的降低量,根据该内容将亚硝酸盐含量得到间接的反映,使大气所含的NOx的含量得以体现。

4 结 语

综上所述,生物传感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能够将分析效率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合理控制成本,有效确定环境监测的诸多因素,同时可支持自动化在线监测与应急监测的需求,使其作为未来环境监测的主要发展目标,在环境监测中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第9篇:磷化废水处理方法范文

内容提要: 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其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条约,并把“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6]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II-37条要求:“联盟政策中应列入并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欧盟宪法层面的规定,为欧盟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欧盟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早期欧盟重点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莱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欧盟早期重视地表水保护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动性强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处理污染和其他废弃物的场所的考虑。所以关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权威学说和专门的防止或减轻地下水污染的国际文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赫尔辛基公约》、《柏林规则》、《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8]莱茵河、多瑙河等欧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经验,成为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础。[9]由此,欧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功能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10]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进程。1992年,欧盟理事会提出要对地下水制定统一行动计划。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为欧盟的可持续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则。1996年,欧盟区域委员会、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分别要求欧盟委员会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议。[11]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两次审阅,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终正式通过了《欧盟水框架指令》,[12]该指令的两个重要目标包括“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这为欧盟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地下水指令》对地下水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然而,在欧盟提出和实施地下水立法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资源法》(1991年)、《规划与赔偿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条例》(1998年)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具体而明确规定;[13]在荷兰,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历史长远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护法》(1986年)等。可见,在欧盟成员国内,地下水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立法体系也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要求成员国消除地下水保护国界的限制,必然会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特别是欧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员国立法的冲突、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欧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以及对其领域内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此外,欧盟地下水立法还涉及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准,各成员国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因此,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就成为欧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

二、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实践

欧盟关于地下水保护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为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标准,结束于1980年为饮用水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质量目标。[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发端于1988年的法兰克福部长级水论坛,会议对当时的法规进行了审查,识别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这次审查促进了其后的地下水相关立法和专门立法,其主要立法为《关于保护水资源免受来自农业源硝酸盐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简称硝酸盐指令)、《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简称城市污水处理指令)等。这一阶段有关地下水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呈现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欧盟开始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欧盟的水立法与政策,[15]这一时期典型立法包括《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欧盟饮用水水质的98/83/EC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实践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地下水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实行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

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有关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欧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机构有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机构虽分工不同,但相互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首先,欧洲委员会具有向欧盟理事会咨询后作出决策的权利和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的义务。咨询权和决策权方面,欧洲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情况下就地下水立法问题向欧盟理事会咨询,但是,在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况下,欧洲委员会必须咨询。欧洲委员会针对地下水保护咨询后所作决策分为决定、建议和意见三种:决定的各个部分对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建议中仅其所确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其建议成员国也有选择方法的自由;意见没有约束力。报告义务方面,欧盟委员会应将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6]其次,欧盟理事会有议决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权利。欧盟理事会可以协调欧洲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并敦促欧洲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条约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就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特定多数与全体一致等三种方式进行议决。最后,欧洲议会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具有联合签署权。监督权方面,欧洲议会可以讨论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总报告,还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对欧洲委员会进行弹劾;[17]联合签署权方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必须一起签署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指令。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的成立条约之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欧盟成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欧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到欧盟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19]目前,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所具备的协同决策机制。

(二)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欧盟地下水管理是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欧盟第96/61/EC号《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关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典型立法。《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会员国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IPPC),目的是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为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包括地下水),从而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任何环境媒介的污染。[21]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后者则是指欧盟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重视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即欧盟认识到成员国内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政策相协调的重要性,进而鼓励成员国在与本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从科学技术角度,《欧盟水框架指令》借鉴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学的评估系统,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减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害。[22]该指令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针对剧毒或持久性物质,其目的是阻止诸如有机磷化合物、汞、铅等物质、已知的致癌物质和若干杀虫剂进入地下水;附件2针对其他重金属、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使用都受许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对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影响、盐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学状况的评价;附件4主要是对处于风险之中的所有水体的显著且持续上升趋势的识别。[23]从以上欧盟的具体立法不难看出,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体现出综合性和一体化的特征。此外,欧盟的地下水保护手段的发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如20世纪70年代欧盟地下水保护手段注重水质,而80年代则是水质和排污限制并举,到90年代强调综合运用环境标准、经济刺激等手段,并重视地下水保护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

(三)通过硬法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的协同

“硬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完整、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并能够产生拘束力的法律规范,[24]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指令、决定和含有确定目标的建议等。在欧盟,绝大多数的地下水专门立法或相关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这些指令属于“硬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指令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25]这种指令转化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欧盟基础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要求。该条约第3章对欧盟“法律的趋于一致”作了专门规定,条约第100条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欧洲议会与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指令,使各成员国中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建立与运行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第100A(1)条款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使成员国中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制定的并以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为目标的内容趋于接近。”同样,正是由于成员国有相同的地下水保护目标和需要欧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员国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才促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呈现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一项要求欧盟成员国监测和评价地下水质量的指令来控制和逆转地下水受污染趋势,《欧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员国作出适当行政安排、确定流域边界和管理任务,共同或者分别(“分别”是在无法“共同”的情况下,采取不相冲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欧盟地下水指令》规定:“为了保证地下水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体的成员国应该在监测、界限值的设定和识别有关有害物质等方面协调行动。”此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地下水相关立法,把地下水作为一种应该保持纯净的资源来加以保护。[27]

(四)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公共问题,实行包括环境正义、民主、公平和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法治,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标准。[28]在欧盟,公众参与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当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地下水保护的目标、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护报告的透明度,从而使成员国更加关注相关法规的实施,增强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影响力。[29]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获得良好信息沟通的途径,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参与。[30]欧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法律依据。例如,1990年欧盟颁布的《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90/313指令》规定了公众有权“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时地”以合理成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31]还有1994年《有关公众获取委员会文件的第94/90号决定》、[32]1997年《有关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的第97/731号决定》、[33]2001年《有关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34]2005年的《有关公开获取环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关欧盟机构适用奥胡斯公约的第1367/2006/EC号条例》[36]等立法,都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及环境司法等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成员国国内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实施时间表1中就有关于“信息和公众听证”的内容,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37]《欧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样规定了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莱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经验。[38]

三、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因此,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建立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在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国家环保部(或者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两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不同法律也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从而产生执法主体不同和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工作的脱节、分割等现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进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地下水立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水部门间不协调、缺乏有效的立法决策协同和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来改变这些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起草和法律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具体完善办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机关进行独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机关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门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环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间应有咨询的权利。在环保部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内容时,环保部应当考虑水利部的意见,水利部应就此咨询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在水利部所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质和污染防治时,应当就此向环保部咨询,环保部必须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其三,对起草的地下水保护立法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涉及地下水保护的起草阶段的法律应该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地下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实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挠。其四,健全法律执行的立法反馈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有关地下水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识别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有效的立法反馈。这套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各级人大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人民政协和派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对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执行的监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并统一地下水保护立法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往来。当今世界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环境的,因为生物圈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割。[39]国际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和保护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流域各国之间不能就国际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益达成协议,将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40]鉴于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地下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从而把地下水保护行动在成员国政府层面展开,进而由各成员国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和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等。[41]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地下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并在国家级环保机构之外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在法国,环境部作为国家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并在法国的六大流域分别设置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参与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接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地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分工各有侧重,呈现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直接负责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对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环保部管辖的双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确保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水生态等方面的统一、综合管理。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赋予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执法权,政府其他部门要协助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控制与地下水有关的开发利用、污染与保护。

欧盟《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其立法过程采取简化、废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终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法律。该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42]比较而言,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各有侧重,且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制定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社会经济等多项事务,并与地表水、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联系紧密,而短期内现有地下水管理体制很难通过立法改变。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为监测与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预防和保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设定地下水体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浓度界限值、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系统防务性能评价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等规则与标准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将该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改变《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能、水温(地热)和水生态系统分割管理的现状,实现对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化、一体化管理,扭转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与健全地下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欧盟地下水立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这种参与是让公民影响规划结果和工作过程,而参与的基础是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咨询和更为积极的方式实现参与。[43]不过,只有直接有效的欧盟涉水法令才能为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设定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有约束力。[44]在成员国的立法之外,共同体法不仅可以为个人设定义务,而且可以赋予成为成员国法律传统一部分的权利。成员国没有及时转换指令,可能产生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权利,甚至可能产生成员国对个人的赔偿责任。[45]在我国,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两部立法规定了信息的公开目的、原则、方针、条件、范围、程序、例外以及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这为公众参与地下水之保护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依据。前者针对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还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设立了“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但是,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47]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设法让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机会提出意见,并让最后决策者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有关决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现有地下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条款,并对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和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范围、知情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政府义务和企业义务等,如知情范围方面要保障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信息权;其次,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方面,现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明确权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与保障;最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方面,[49]增加有关“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界定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性质、原告资格、权利行使的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注释:

[1]《欧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并有专门规定地下水保护的条款,如第17条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战略”;《欧盟地下水指令》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保护欧盟地下水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指令一并提出仅为说明问题的方便。

[2]参见董哲仁:《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鉴意义——在长江-欧盟流域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http:// chinawater.net. cn/CWSNews_View. asp? CWSNewsID=32337.

[3]2006年我国地下水超采面积已达18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减少12%。参见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 com /weekend/2006-05/28/content_4612044. htm。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投入尚不及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参见刘维:《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告诉国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http://news. xinhuanet. com /environment/2006-07/07/content_4803634. htm.

[4]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条R款第1项。

[5]欧盟委员会在提出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时,首先需要对此建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参见戴炳然:《评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载《欧洲》1998年第1期。

[7]1986年处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Schweizerhalle化工厂失火,导致10吨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造成下游长达500多公里严重污染,这一污染事故促进了莱茵河流域9国的合作,并制定了莱茵河“鲑鱼-2000计划”,经过13年的努力,莱茵河又恢复了生机,成了一条生态良好的河流。

[8]参见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参见《地下水管理》第2条第3款、《赫尔辛基公约》第3条第1款(k)项、《柏林规则》第41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第11条等。

[9]参见前注[2],董哲仁文。

[10]参见李云生、万年辉、王东:《欧盟水环境管理经验与借鉴》,载王金南,邹首民,洪亚雄主编:《中国环境政策》(第三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页。

[11]欧盟委员会于1997和1998年提出了以下涉及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建议:(1)将水保护范围扩大到全部水体,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2)为所有的水体规定安全界限,使其达到“良好状态”;(3)以流域为基础进行水管理;(4)采用能够达到排放限值与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方法”;(5)确定适当的水价;(6)修订法规。参见[芬兰]M.M.拉哈曼:《〈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一体化管理》,载《水利水电快报》2005年第5期。

[12]参见谭伟:《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其启示》,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13]《污染控制法》规定,如果废物管理局(WRA)颁发的废物倾倒许可证不符合保护地下水的要求,河流管理局可报请有关主管大臣宣布该许可证无效;《水资源法》规定,国家河流管理局有权对直接或间接向地下水排放的工业和其他各类污水、地下水的抽取实行管制,有权对地下水污染事故采取补救措施;《规划与赔偿法》规定,在制订规划时,必须考虑到地下水保护问题,充分听取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机构的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保护地下水不受两类物质的污染和环境厅及其长官在管理地下水方面的具体职责。

[14]这些立法还包括养鱼用水、贝类用水、洗浴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目标法规。参见高立洪,董雁飞:《欧盟新水框架法令概述》,http:// hwcc. gov. cn/pub/hwcc/wwgj/falvfg/quanqiudt/200401/t20040115_90449. html.

[15]参见李雪松、秦天宝:《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16]参见《欧盟水框架指令》第18条第1款。

[17]参见方国学:《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18]参见[英]马丁格里菲斯:《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9]参见[丹麦]本德威卢姆森:《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20]前注[11],[芬兰]MM拉哈曼等文。

[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ProtectingEuropes' Groundwater:LegislativeApproaches and Policy Initiatives,Envi-ronmentalManagement andHealth,MCB University Press,1999 (5):304.

[22]前注[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23]参见前注[19],[丹麦]本德威卢姆森书,第44、47、48、51页。

[24]参见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25]参见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26]参见李雪松,秦天宝:《欧盟水资源管理政策分析及对我国跨边界河流水资源管理的启示》,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27]转引自前注[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28]参见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9]参见刘曼明:《欧盟水框架指令综述》,http:// hwcc. com. cn.

[30]参见[美]海伦英格兰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31]该获取信息的权利声明认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会增强机构的民主性和公众对行政管理的信任。

[32]OJ1994,L46,P58.

[33]OJ1993,L340,P43.

[34]OJ2001,L145,P43.

[35]OJ2003,L41,P26.

[36]OJ2006,L264,P25.

[37]参见[德]G.海梅尔等:《欧盟水框架指令在德国的实施》,载《水利水电快报》2004年第7期。

[38]参见王海燕:《跨界流域管理的欧盟经验》,载《人民长江报》2009年7月4日。

[39]参见钟筱红、彭丁带:《维护环境安全: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

[40]参见前注[8],何艳梅书,第150-15页。

[41]参见前注[15],李雪松、秦天宝文。

[42]参见前注[2],董哲仁文。

[43]参见前注[2],董哲仁文。

[44]《欧盟水框架指令》第十四部分,即“公众信息和咨询部分”,专门规定了公众参与咨询、起草、方案确定、组织实施和实施进度报告等内容,可见欧盟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是一个全过程。参见前注10,李云生、万年辉、王东文。

[45]参见前注[39],钟筱红、彭丁带书,第141-142页。

[46]参见竺效:《公众应成为流域污染防治的监督力量》,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

[47]参见常纪文:《应确认细化环境信息基本权利》,http://blog. china. com. cn/changjiwen/art/10395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