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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炭企业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一、煤炭企业现状分析
近年来,受我国国民经济结构调整、节能技术进步、能源消费结构变化、煤炭质量的提高、生活用能结构的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煤炭消费量持续下降。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于煤炭行业既带来机遇又面临挑战。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一方面是煤炭进口关税将进一步降低,国外煤炭因质优价廉,进口数量有可能增加,这对国内煤炭生产与销售市场,特别是对东南沿海煤炭市场将形成一定的冲击。由于我国的外贸体制将逐步与国际接轨,煤炭出口的垄断性经营将被进一步打破。我国出口煤炭企业在国际煤炭市场上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将加速,企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快,必然促进能源的节约,将大大减少国内煤炭的消费。由此可见,我国煤炭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煤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并且煤炭企业自身也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在接下来的论证中,笔者将一一阐述。
二、煤炭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煤炭企业权属的法律风险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煤炭企业的权属问题在当今这样的法治社会之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的煤炭企业的所有权和实际经营权处于分离状态,也就是说煤炭企业的实际经营人往往和所有权人是不一样的,这样无论是煤炭企业的所有权人还是经营人对煤炭企业做出的处分,往往只是单方面知道,另外一方却处于无知的状态,这样一来,做出的处分行为要么是效力待定行为要么便是无效的处分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不堪设想的。
(二)煤炭企业主体的法律风险
煤炭企业主体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需要具备六证,这六证分别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还应具备矿长资格证以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只有具备这六证的煤炭企业才能是合法的煤炭企业。而当下社会中,许多的煤炭企业老板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或者因为一些其他的非法原因,不去办理这些证件和合格证,导致很多煤炭其他处于无证状态,这样一来,煤炭企业主体的法律风险就产生了,这不仅仅影响煤炭企业的正常运作,更多的是影响每一个矿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煤炭企业债务的法律风险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者生存这样的道理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所以存在很多企业并购的现象,而煤炭企业也并不例外,而被收购方或者并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状态,其往往背负着许多债务,这不得不引起收购方的注意,在收购时必须注明这些煤炭企业债务的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而作为债权人,无论是企业团体还是公民个人,都应当随时跟踪自己的债权,特别是在企业收购和并购时更应当关注这些债权债务的安排情况。毕竟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得当的话,引发的不仅仅是债权债务人之间的矛盾,有时甚至能够引发范围更大的社会矛盾。这在煤炭企业的收购过程中时有发生。
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煤炭企业应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机制,例如,针对合同的主体和权属的法律风险问题,合同签订前应当查询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包括对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之后方可与其订立合同。并且,从实处保障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这样一来,对于媒体企业权属的法律风险和媒体企业主体的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完美的解决。
(二)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力度
作为媒体企业的管理阶层,不仅仅要对企业的运营了如指掌,同时也要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加强力度,当企业发生重大突出问题时,能够及时地拥有解决方案和策略去应对,当企业出现亏空或者亏损的情况时,才能对企业的债务做出正当地处理,这样不仅有效防止企业的破产,也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信用度和社会评价。
意识是内因,其他方面的原因都是外在的,内因决定外因。因此增强煤炭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容忽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力度宣传企业风险的存在;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于未然制定好突况的应对措施;作为企业的员工也应当对企业负责,具有风险防范意识,从小事做起,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都不容乐观,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严峻,而且问题也随着发展越来越多,不仅仅是在本文中阐述的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他不突出的风险也日益增多。虽然,问题不断增多而且严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智慧也会随之增强,我们一定可以找到解决方案,能够很好地处理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总而言之,一句话: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复兴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时均通.关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思考[J].理论研究,2012(7)
[2]孙海霞.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思考[J].人力资源,2011(4)
一、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供销社高度重视此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六进”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针对干部职工开展宣传。专门召开了全体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会上对关于推动全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六进”工作常态化的通知进行了再度学习,要求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的严峻性和紧迫性,把防控非法集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6月11日,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向全中心干部职工普及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对非法集资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干部职工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约束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中心干部观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片,以此增强干部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干部职工自觉远离和杜绝参与非法集资;要求干部职工要教育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引导他们理性投资、合法理财,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特别是帮助提高老年人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帮助老年人等群体维护自身财产安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要帮助广大群众提高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培育理性投资、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培养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三、形式多样,宣传成效显著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风险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2.建立顶岗实习生劳动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学生顶岗实习的学习、组织、管理工作应由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内容等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把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伍玲玲,女,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经济师。
二十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理论在欧美逐步形成。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不少发展迅速但忽视风险管理的企业纷纷暴露出一些长期潜伏的问题。并引发了难以挽回的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颁布了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立法,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大力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系统的内部控制,重新赢回了投资者信心。在国内,近年来银广厦和新疆德隆系的崩盘、中航油约5.54亿美金的巨额亏损,以及中国银行巨额资金被侵占责任人外逃,这些重大事件都集中反映了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由此可见,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各国有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当今学术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归纳起来是指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其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指:(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
3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时,依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表现为企业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判刑的“双罚制”。
4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专门法律机构,法律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或政工部门,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工作人员难以从根本上介入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往往是事后的“救火队员”,从而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合同纠纷增加
主要表现在: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 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以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从而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三、如何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是要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现相应的应对措施,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相优化和平衡。因此,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确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依法进行经营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领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应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将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明确总法律顾问和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地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以全体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使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制度到位,企业全体员工风险防范制度、责任到位,实现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依法治理和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完善企业各项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提高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管理的重视,达到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要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充分发挥主导和监控作用,实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作。企业法律顾问应主导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承担起法律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和监督执行的职责,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的架构,确定企业管理层、各部门、各级员工、各种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在法律管理方面,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实施具体法律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具体经营管理环节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实施法律风险调查,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提高法律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嵌入法律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通过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监控更新构建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建立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要注意增强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通过落实制度、流程、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为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1 风险分析评估。这是法律风险控制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其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再次,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下一阶段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整体建议。
2 风险控制管理。在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它是企业处理法律风险的总体指导政策,包括风险控制原则和企业可承受度。按照风险管理战略的原则,对第一阶段进行风险分级调整。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人手,制定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确定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风险的化解措施和风险的补救方案,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降低、转移和消灭风险,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对于企业面临的最紧急、关键的、重大的风险,从制度、职责、人员和措施等方面明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3 风险监控更新。进行风险监控更新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阶段,有助于保证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两个阶段的设计和效果,企业应定期对前两阶段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并对其进行更新。要对风险防范机制架构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整 体评估,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改进方案,对下一个周期的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法律环境
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不完善。实现法律风险控制效果,将风险防范手段落实到企业具体法律管理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 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人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2 强调法律风险管理在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关作用,通过对法律风险控制点的把握,将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法律管理手段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 拓展法律风险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总结提升管理经验,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模式,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
4 强调精细法律管理手段,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即: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制定合同范本,加强普法教育,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对重要岗位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上岗培训、岗位考核,宣传包括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五)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使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的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人手,点面结合,全程监控,将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都纳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管理,使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活动,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管理、重点监控,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从国外公司的案例和教训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企业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但如果没有每一个风险控制岗位的切实操作和落实就无法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要对企业各级员工进行广泛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管理。
(七)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借助先进的现代科技方法和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实现有效的知识管理,使公司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企业法律顾问之间、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能通过广泛、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
关键词:电网经营;营销风险;监控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地处湖北省东南部,国土面积2780平方公里。阳新县供电公司所辖供电所共19个,专变台区1675个,公变台区2615个,10KV配电线路192条/3026公里,低压线路长度9282公里,担负着全县16个镇、4个管理区、3个开发区的工农业生产和近29万用户生产生活用电任务。
一、营销风险分析
根据阳新县供电公司的业务特点,营销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供用电安全风险、电费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供电服务安全风险和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营销法律风险等六个方面:
(1)供用电安全风险是指因业扩报装管理不规范、客户电气设备带缺陷运行、重要客户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未依法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等原因,引起的客户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异常停电等安全用电事故风险。涉及营销部、管理单位、用电检查班及供电所等单位。
(2)电费安全风险是指在电费管理过程中,因抄核收管理不规范、电价政策执行错误、社会收费机构拒收客户现金缴纳电费等原因,引起的电费纠纷、电费差错、电费歉收等风险。涉及供电所抄表员、核算员、营业厅服务人员及营销部管理人员。
(3)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指在装表接电、用电检查、计量装置现场检验或故障处理等现场作业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违反现场安全操作规定、错接线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计量差错等风险。涉及供电所装表人员、用电检查人员、计量班工作人员。
(4)供电服务安全风险是指由于供电服务人员服务及法律意识淡薄、供电服务不到位、突发服务事件处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客户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群体上访事件等风险;涉及窗口人员、供电所长及台区管理员、报装受理人员等。
(5)营销自动化系统安全风险是指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因硬件设备损坏、网络中断、操作系统崩溃、数据库故障、应用程序失效、安全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营销业务数据丢失、数据泄密、系统停运等风险;涉及集抄运维人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监控人员等.
(6)营销法律风险是指因电价政策执行错误、供用电合同中电费结算及缴纳条款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被行政处罚乱收费、媒体曝光等风险。涉及合同管理员、用电检查人员、业扩报装受理人员、台区管理员等。
二、风险防范思路
主要方针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要充分认识电力营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找准企业定位,规范企业行为,把握发展方向,明确奋斗目标,大力开拓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建立营销安全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要求,有效降低和化解营销安全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1)防范风险要求高度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制订和实施,确立电力市场营销作为核心业务的战略地位,大力培育核心竞争力。要立足于电网建设、着眼于技术进步、致力于管理创新、服务于增供扩销,树立为电力营销服务的“大营销”观念,加大对营销部门的现代化投入,强化培训,引人激励机制,大力推进电力营销的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电网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2)强化依法经营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管理体制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对营销工作的影响,从风险点识别、防范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不断补充完善风险防范与管理体系,确保具有持续性和适用性;要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及执行管理,规范供用电合同内容,做到关键条款准确描述,防止出现因表述不规范引起歧义,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电力客户的违约用电、窃电以及拖欠电费、故意伤害电力职工等行为,要更多地运用合同法、电力法、担保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农电经营管理成功与否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大局。农电管理的核心是线损管理,关键是农村电工管理。要加大农电工培训力度,提高农电工综合素质;加强工作业绩考核,优化农电工队伍;落实农电工待遇,稳定农电工队伍。要探索农电管理新模式,逐步尝试由农电员工自行管理农村电网营销工作,解决农网线损及农电工同工同酬问题,规避和防范农电经营风险。
(4)加强营销工作标准与制度建设,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体现在有关工作标准与规范当中。分析不同风险点与营销业务具体工作环节的关系,以工作标准、作业指导书等营销工作标准化载体,将营销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5)加强电费资金管理,对专变用户采取三选一的电费收取模式,引导用户提高自身规范缴纳电费意识;针对各乡镇、村组的特点,结合供电所管理的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加强电费回收的过程监管,推广电费代收代缴、无现金缴费、邮政绿卡等多种形式的缴费方式,利用预付费、违约金等经济、技术手段回收电费。
(6)编制阳新公司营销风险防范手册,开展营销风险防范知识大讲堂,发放营销风险防范相关资料、深入供电所开展营销法律风险案例剖析等实际工作,从员工的思想、行动及价值取向等多方面提升公司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三、防范效果评价
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实践,国网阳新县供电公司电费风险防控措施逐步落实以来,及时发现和规避了某煤矿企业的电费资金风险问题,通过制定电费资金管理流程及发票管理流程,减少了因农村走收电费无记录台账,电费资金滞留在农电工手中等多重风险;发现和处理了因农电工私接报装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频繁换表虚开电量、农电工致台区关口计量装置接线异常造成电量损失等违规违纪行为,分别给予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单位)、记大过(待岗半年)、扣发六个月绩效薪金、追缴违纪所得、记大过(待岗3个月)、补交损失电量电费及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
[论文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不等于违法风险,但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并不是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因为该行为的不规范性或不完整性,使得企业遭受损失。
一、法治思维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如果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至少应注意三大程序:
(一)审批程序
企业的设立、增减资本、产权变动、重大投资、企业并购等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行为立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能为企业发展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二)内部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这就需要各机关按规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三)利益相关者告知程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了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客户等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有些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不要侵权也不要被侵权。在创造利润、创造价值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以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润。
二、企业法律风险源的辨识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损失,其根源和状态表现为一定的风险载体和潜在隐患。一般而言,评价法律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以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经受风险的频繁程度及产生的负面后果三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并以此对法律风险实施分级排序管理(比如对高度风险采取制度控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重措施),必要时,评审企业控制措施是否可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笔者建议下列法律风险应充分辨识并重点防控: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所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公司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重组并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重大投资、战略转型、资本运作、重大购销、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由于涉及的企业利益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很多领域专业性很强,对企业而言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许多国企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侵权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六)劳动用工风险
在我国,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主要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如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七)国企税收法律风险
国企的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国企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国企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国企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纵横结合模式或 “网络 ”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总部和其分、子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子公司法律部门既对分、子公司总裁负责,同时也对公司总部负责。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大都采取这种模式。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做到 “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具体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把依法治企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企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成功的案例。
4.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5.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1)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2)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3)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管理应蓄积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全球经济的开放性、复杂性,对国际化企业提出了更多挑战。有志于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要有所作为,自觉提高素质,既要敢于说“不”,更要善于说 “是”,充分发挥企业决策的智囊、参谋作用。
魏文王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做的是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因此才会以为我的医术高明。”
所以,对于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而言,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事前控制就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通过诉讼挽救危局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因为,最好的方式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以法律风险管理战略为核心,在稳健经营中树立风险防范理念
法律风险控制的最终目标并不是单纯地追求所有法律风险的最小化。现代企业是一个风险的集合体。对于企业来讲,风险与收益往往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风险承受度与预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将带来商业机会的丧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企业需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风险程度和风险控制成本最小化。
因此,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前需要首先拟定本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确立企业对整体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该是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总纲”。法律风险管理战略首先要考虑企业的整体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并与其保持一致。其次要分析评估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既要包括各项预防性措施,也要包括针对突发性事件的管理预案。再有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确定法律防范工作的重点。比如生产型企业要注重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及技术创新与保护,而销售型企业则要注重合同管理、客户资料保密和销售渠道的维护等。最后还要根据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进行适时的调整,使风险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
以建立和优化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为手段,为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利的内部环境
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使其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要搭建包括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印鉴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实施包括编制风险管理岗位手册,宣传包括企业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风险控制举措,使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在制度上得到充分保障,并形成能够推动制度正常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把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律化轨道,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力。
其次要不断拓展法律管理思路,开拓法律工作模式,创新理念,使法律工作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管理性与操作性并重的工作主旨。强化事前预警意识和防范措施,从研究和发现法律风险的成因入手,尽早识别和消除风险根源,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杜绝简单的事后补救,建立并完善法律风险预警工作机制。构建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分析监控更新等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流程,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执行效率。比如在构建合同管理体系时,首先,应当全面梳理企业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企业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建构合同模板。在对企业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第三,建立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第四,实行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等。第五,对员工进行合同培训。经过这些工作,才会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整规范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此外,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各项制度和流程的过程中,也要强调精细化的法律管理手段,形成企业内部上下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发挥法律管理对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保障作用。
以建立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控制
企业应该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前进行合法性和法律可行性研究,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使企业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决策全过程,保证企业重大举措的风险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仅要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防范,还要从整体上控制法律风险,从关键环节入手,点面结合、全程监控,将企业对外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法律风险控制在更广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搭建法律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桥梁,保持顺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企业的法律管理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实现跨越式发展,就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企业可以依托电子化系统,对现有资源进行梳理和整合,搭建统一的法律风险信息和知识管理平台,构筑一道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广泛、便利、快捷的信息传递与更新,实现法律风险的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信息化处理方法进行对风险的调查和分析,落实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效率和效果。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存在各种风险,其中又以法律风险较为突出。尤其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因薪酬管理引发的劳动刘纷频发,给企业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非国有企业有必要增强法律意识,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措施,对薪酬管理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以取得企业更为长足的发展。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极端重要的一环,企业薪酬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薪酬管理一般要同时达到公平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三大目标,缺一不可。但大量事实表明,在薪酬管理的实践中,许多企业达不到这三大目标,因此,存在着不少风险。其中,法律风险近年备受关注。许多企业在薪酬管理中过多地关注本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或违背了合法性原则。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触犯国家的有关法规,引起一些法律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一)薪酬管理法律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薪酬不仅跟企业息息相关,且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薪酬的合理分配支付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稳定、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在我国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中,有关薪酬的规定是核心内容。劳动法规范薪酬关系的主要宗旨是建立公平决定机制、制定最低标准和非歧视待遇原则、保障支付,以此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收人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召开,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劳动关系的和谐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国家和政府必然逐渐加大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加人WTO以后,经济的全球一体化,WTO条款的严格约束,国家的有关法规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使得原本显得有点宽松的劳动法律制度会越来越体现出其严肃性,国家也会不断地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因此,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如果触犯法规,将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据新快报,最近,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就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反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事件在接受中央电视台和《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必要时为工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坚决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违规企业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行为,也要依照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合理地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并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特殊企业,任何企业不论大小、强弱、不同的所有制,都不允许制定超越法律法规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二)从非国有企业本身的角度来考虑
1.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说来,只要是企业薪酬管理触犯法规,劳动者一旦起诉,企业通常会败诉。企业败诉,不仅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仲裁费用,还要支付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其费用总和可能会远大于所谓的“节约成本”。比如,2004年,深圳美芝海燕电子厂员工因不满企业压低工资和不兑现加班费引发了群体冲突。后经深圳市过去监察部门深人调查后,发现这个企业存在压低工资,超时加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六大侵害员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经反复研究决定对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严惩,开出了当时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数额最大的一张罚款单196万元。
2.使企业的社会形象受损,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一个企业,如果产生由薪酬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引起社会影响很大的违法事件的话,企业的败诉会在社会、客户、企业内部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使企业的形象严重受损,给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形成很大的障碍。
(三)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使得非国有企业劳动纠纷越来越频繁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企业如果在薪酬管理中触犯了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制度,劳动者会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几年全国各主要工业城市劳动纠纷的发生量每年都在翻番。据报道,上海市总工会发现,在该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性矛盾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其中,涉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比例基本不变,在近年且有下降趋势;另外涉及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争议在增加。这表明一方面显示侵害工人权益的事件呈现高发态势;另一方面说明工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增强。
二、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分析
在分析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措施之前,有必要简单分析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其主要根源有: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漠视法规;企业主和管理者素质不高,薪酬的有关国家法规没能透彻的理解,特别是国家有关的法规不断地在修订变化的情况下,跟不上制度发展的脚步,用旧思维处理新问题;企业主或者管理者有侥幸心理,或者钻所谓法律的“空子”,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在劳资纠纷发生之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去处理纠纷和事件,使得事件进一步恶化,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导致企业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一)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1.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是非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世界上著名的大公司都开始认识到这一点,而且他们有相当高的共识和行动上的一致性。许多公司已经将强调社会责任列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企业界正在通过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来化解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从而改善公司存在或经营的社会环境,以便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随着员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诉求,正在形成一种国际趋势。在国内,外资企业尚且如此,那么,作为民营企业,更应该有这么一种社会责任感,更应该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劳动法规。也只有有了这种意识,非国有企业才能从根本上去消除薪酬管理法律风险存在和出现的可能性。 2.增强法律意识,有严格按法律规章办事的意识
包括企业老总在内的一切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人员,都必须有那种法律意识。其实,一个企业如果严格遵守法纪,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并且有极具竞争力的薪酬的话,那么,这个企业的员工就会更有安全感和积极性,企业应付地有更良好的社会形象,就会获得社会以及政府的更广泛的支持,企业就会得到更长足的发展。有法律意识,是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的第一步。
3.了解相关的劳动薪酬法规,熟知薪酬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1)
薪酬决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建立和履行一揽子薪酬训划是企业内部的自主行为。我国推行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水平的机制,当事人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建立公平的薪酬形成机制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薪酬的决定机制方面,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薪酬协商谈判制度的推行比较困难,存在比较普遍的雇主单方决策问题。这是严重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
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往往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为了找到必要的工作,不惜降低薪酬条件和要求,而有些企业也趁机利用这些更为低廉的劳动力。其实,这种做法是相当危险的。根据上述的法规,它会使企业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薪酬决定的过程中,法定保险福利也是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慎重决定的事情。有许多非国有企业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没有给员工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金。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法定保险费用缴纳清理力度的加强,这样的行为往往存在很大的风险。
(2)薪酬给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①制定歧视性薪酬政策。法律规定:不同职业、产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的员工应同工同酬。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注意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②扣除、拖欠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足额支付规定的工资,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工资的克扣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权行为;
③员工加班加点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数额支付薪酬,第二种情况可能更为普遍;
④无法定假日支付。许多非国有企业规定员工上一天班就给一天工资,无论什么原因,没上班就不给工资;
⑤没有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为了节约成本,很长时间甚至几年不给员工加工资。
4,薪酬管理者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制定符合法规的薪酬政策
非国有企业薪酬的法律风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应设置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跟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方面要熟知现有的有关薪酬管理的法规,包括国家和企业所在地区的各种法规;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法规的变动,制定出既有激励效应又合理合法的薪酬政策,不要心存侥幸,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事。
(二)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