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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能型人才的走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一年好过一年。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向社会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96.56%,而重庆市中职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了97%。但在这一片大好的就业形势下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例如,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险制度,但除此之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从一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帮助,以确保其劳动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目前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比较重要的是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综合性地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教学中除让学生明确此项制度的重要内涵,即它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维系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体上的正常运行外,还应着重强调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五险”的签订。
关键词:法制;教育;高职
1 在高职院校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发展,学生获取信息的途径也在不断增多,很多外来文化以及网络文化的冲击都会影响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由于学生是非辨别能力有限,容易上当,其外在表现便是少数学生有犯罪倾向,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缺乏法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不清楚犯罪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在高职院校中进行法制教育能够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学生发生犯罪行为。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之后直接进入社会,其法治意识的高低能够直接体现我国的法制教育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是增强我国民族凝聚力,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问题的解决
首先,从宏观角度而言,强化校园整体的法制教育气氛,让学生频繁地接触、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沉浸在法制教育的熏陶下,相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潜移默化地逐渐形成,自然其自我保护意识会增强。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法制讲座是营造法制教育氛围的首选。关于法制讲座的细节问题,我们认为法制讲座的主题应该切合高职学生的特点,并且要呈现多元化的特色。为了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法制讲座并能真正的获得法律知识,而不是为了应付学校的考勤等,我们认为法制讲座的形式应注重互动性,鼓励学生思考并试图解决身边类似的案例等。同时为了让学生的所学转化为实际的自我保护能力,法制讲座的内容应该源自于学生的实际生活,突出适用性的特点。
第二,重视校园内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普及。校广播台、宣传栏、校报、学生社团等都是法律知识传播与普及的良好载体,我们应该加以充分地利用。例如,广播台可以设计一档节目,介绍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并请学生参与现场讨论、交流。校报也可以开辟新版块,刊登典型的案例向读者征稿――该案该如何解决。学生社团联合会也可以引导组织成立学生权益保护社团等,旨在为同学们提供专业的帮助与服务。
其次,从微观角度而言,高职院校的领导、专任教师、班主任包括辅导员和学生必须全员动员,参与到校园法制教育活动中。
第一,从领导层面来看,高职学校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对于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给予肯定和支持。同时,具体责任领导必须负责学校全面的法制教育工作,包括制定全年的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实施方案、具体的责任人等以保证全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有条不紊。在具体的实施阶段,相关监督措施必不可少。
第二,就法制教育专任教师而言,我们认为首先必须了解学生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随意地敷衍。例如,对于在求职阶段的学生而言,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他们最担心的是什么?怎么才能最大范围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的哪些条款必须注意?这是应该是我们教师思考的问题。对于在校学习的学生,如何防骗?如何保护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如何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进行投诉和索赔?同学们之间出现了纠纷或摩擦后应该怎么和平解决?相信教师们从学生角度出发,想他们所想,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一定会有所提高。
第三,从班主任包括辅导员角度而言,我们认为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主要辅助力量,因为他们最了解学生。因而,为了给学生提供专业的意见及帮助,班主任(辅导员)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使自己成为专业的“法律人”,这样才能在学生出现问题时给予正确的指导。例如有学生曾经咨询,在商场里逛街时摔倒受伤了,商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有的班主任(辅导员)只会跟学生说,商场肯定要承担责任,但具体的缘由却无法细说。试想一下,如果该班主任了解我国相关的民法方面的规定,一定会从法理角度给学生解释清楚为学生请求商场承担责任增强自信。
3 完善法制教育的方案
就高职院校自身而言,完善法制教育除了要提升专业师资水平之外,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从目标上看,法制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而不仅仅作为完成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教学任务。应该将法律教学独立出来,成为一门专门的专业基础课。其次,从作用上看,法制教育应该教给学生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知识,告诉学生违反法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人生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是培养学生敬畏法律意识的关键,因此教学应该考虑实用性而非理论性。最后,从教学手段看,法制教育要充分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等特点,应该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3.1 法制课程设计
在教学内容设计方面,高职院校可以考虑独立增加一门《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教育》作为专业基础课程,由《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基础知识构成,其他法规可以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自由增加,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金融法》,保险专业可以增加《保险法》,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校本教材。之所以选择《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与《刑法》基础知识为必修的内容,是因为从学生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三部法规是高职学生最容易通过生活经验直观理解和记忆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高职学生最容易触犯的法律。考虑到高职学生的年龄、认知特点,纯粹讲理论是行不通的,也是没必要的。因此,课程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该以法规结合案例分析为主,案例要选取高职院校发生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真实案例,这样才能触动学生,真正为学生所理解和接受。考虑到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将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强调学校的规章制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守纪与守法之间的共同性,这样可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督促学生通过守纪来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提升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3.2 课外法制实践
法律知识的特点决定了法制教育仅仅进行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高职学生的特点也决定了直观教育的触动会更深,对心灵的震撼会更持久。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教学紧密结合课外实践活动,通过课外实践来深化和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因此,学校应加强与当地公检法机关的紧密联系,请公检法机关在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邀请主要从事少教工作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来学校开办讲座,以发生在身边的、直观可信的青少年犯罪的前车之鉴教育学生,帮助学生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信念。学校还可以利用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素质教育课等时机播放法制教育影片,组织案例分析大赛、法律知识辩论赛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确保学生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能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给学生以青少年犯罪方面最真实、最直接的观感,深入触及学生的灵魂,使学生知道不遵纪守法所要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以及对人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不敢藐视纪律、法律,不致于违法犯罪。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1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2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3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4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5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6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因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就更是困难重重。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大学生就业权利法律保障及完善
1.完善《就业促进法》,保障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们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就业受歧视的劳动者的福音。它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无疑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新的权利保障书。然而,由于《就业促进法》不是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立法,故对就业歧视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足。例如,未对就业歧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就业歧视的列举,虽然之后加了“等”字,但列举范围仍未涵盖常见的就业歧视,尤其是常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歧视等问题。另外,行政执法不足,《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该法虽然规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但是似乎仍未明确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就业歧视的职责,也未明确在这种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中建立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更未规定监督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在《就业促进法》出台之后,虽然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讼,但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都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这些仍然会给处理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防止企业滥用,对企业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权的行为,对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1)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次数,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2)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3)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3.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一、组织领导(基础分12分,自评12分)
我会按要求成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并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初制定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对普法教育及培训进行统一部署。按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已完成。自评分:12分。
二、法制宣传教育(基础分42分,自评42分)
(一)普法档案资料。有普法规范,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及相关制度。培训及活动有记录。宣传材料有存档。(9分)
(二)建章立制。有培训制度,按要求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每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结合残联实际,法律宣传活动进乡、村、社区,培训到服务对象残疾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2次,参加过培训的残疾人140人。对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知识学习培训。(18分)
(三)阵地建设。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五年共90余份,并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办法等政策。(6分)
(四)宣传形式。每年在举办助残日活动中,司法局、税务、民政等各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公民道德规范》,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合同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五年来共散发宣传单10万余份,向残疾群众散发《道路安全知识手册》、《残疾人保障法》小册子、挂历等9500本。(9分)
三、法治化管理(基础分18分,自评18分)
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氏责任追究制及执法督查制。
单位做到依法建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第一条、第三条针对的是乡镇和司法机关)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协同交警、运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做好说服残疾人政治思想工作,要维护大局不要再用代步车载客等营运问题, ,经过多方向区委、政府反映,政府出钱购买了岗位,基本解决了利用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就业问题,44名曾经从事过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分别分配到各社区从事卫生清扫员,同时为6名残疾人协调争取到低保,解决了他们后顾之忧,极大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四、工作成效(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残疾人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残疾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残疾人工作步入依法有序轨道,五年来,共接待上访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1012人(次),受理案件226件,处结率达98%,回告率达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出现残疾人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区残联被省残工委、省残联授予“残疾人维权先进县(区)”称号。无残疾人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障机制(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 法律帮助热线:13351112820
■ 领衔主持律师:黄正晔
寿险、养老、健康保险电话营销业务规范
根据2008年5月12日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的规定,从2008年5月12日起,涉及寿险、养老、健康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用电话的方式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关于接受电话投保的有关法律问题,本刊特做介绍,以保护投保人有效投保。
该通知规定,有关寿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养老、健康险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电话营销。特别提示,除此三类保险外,不允许电话营销。
所谓的“电话营销”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电话营销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模式。
如接受电话营销,请掌握如下知识:1、电话营销应为专用号码,此号码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2、电话中不进行现金收费。3、保险公司对电话营销业务承担法律责任。4、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5、保险公司应加强电话营销业务接报案、理赔及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6、保险公司必须使用从合法途径得到的客户信息。7、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离。对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投保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对通过电话方式赠送的保险以及销售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回访。8、电话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9、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保单有效期满后二年。10、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对拒保客户应作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业务操作程序如下:1、销售人员用专用号联系投保人。2、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同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有关责任免除的事项,并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时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3、业务操作时保险公司做电话录音。4、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对于其中的死亡保险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5、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在规定的录音保存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需要提示读者的是,电话保险销售只是确认客户投保意向,接受保险产品后要按电话中指示的地点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的投保文件,电话保险销售不直接付保费,大家要防范以此方式的诈骗。
有关健康保险的
法律知识(一)
1、健康保险包括哪些保险?
答: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什么是疾病保险?
答: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什么是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4、什么是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答: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2010年上半年,鹤壁市审计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强化法制、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树立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审计浓厚氛围。一是强化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宪法的宣传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作用,了解和掌握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积极引导干部职工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二是强化综合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系统学习了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促进了审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三是强化专业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计划,除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外,主动开展对修订后的《审计法》、《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署6号令》为重点的专业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使审计人员正确掌握了专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能力。四是不断改进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宣传栏、橱窗等传统宣传方式,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创新和丰富网络法制宣传,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依法审计氛围。
二、履行审计职责,促进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一是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维护财政资金运行秩序。继续贯彻“大财政”审计思路,以实行依法理财、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为出发点,围绕“真实、合法、管理、效益”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在具体项目安排上,除继续对财政、税收等部门执行预算情况、税收计划完成、征收管理进行审计外,对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安排重点审计有权部门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等,促进财政资金效益的有效发挥。二是拓展重点资金跟踪审计,强化投资效益效果评估。加强对热点项目的审计,组织开展了县乡医疗体系建设专项审计调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资产安全影响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加强重点热点项目审计,促进惠民政策落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和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好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社保、教育、医疗等重点专项资金和农村道路、桥梁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促进惠民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法制工作,提高审计监督质量。一是发挥法制机构作用,严把审计质量关。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安排;安排一定经费,统一检查考核;相互配合支持,把好审计法制关,充分发挥审计部门法制机构作用,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通报制度,同时抓好年终目标考核,提高监管执法质量。二是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审计业务考核工作。全面开展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审计业务考核工作。通过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审计责任制。一是创新评比方式,打造审计精品。继续开展精品审计项目评选工作,修订完善精品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和评分标准,着力营造重质量、求精品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效率意识、管理意识、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夯实审计质量制度基础。二是依法公开审计信息,提高社会效应。在推广应用“金审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兑现向社会承诺服务事项,提高审计机关公信力。三是强化审计监督,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在进一步制定完善制度的基础上,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制度的落实上。严格执行廉政审计“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坚持审前进行廉政谈话,审中加强廉政监察,审后加强廉政回访,以廉洁从审为抓手,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有效化解了审计风险,没有出现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是加强质量控制,落实审计责任制。以提高审计质量为核心,建立审计质量通报制度,坚持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强化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业务监督。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就业;试工期
近年来,随着高校持续不断扩招,在校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导致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学历要求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加之大学生自身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极其淡薄,加上社会经验欠缺,从而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接触的规则相对简单明了,比如:本学期课程会在学期之初公布,必修选修一目了然,能够非常直观的了解并知晓本学期的学习任务。又比如:学校内一些提示性或警告性的标语,也能准确的表达校内的一些规则。而社会上的规则纷乱复杂,并且并非都是清楚明了。单纯的大学生要想在社会课堂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那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在就业方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由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其作用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需要由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主要起到一个见证作用,在学校的见证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虽然三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要了解和使用好三方协议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三方协议具有唯一性,即应届毕业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有些应届毕业生为了能够得到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选择多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三方协议,这样将直接导致就业冲突,在这种情况出现后,应当以第一份三方协议为准,其他三方协议与第一份三方协议冲突的无效,因此,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来处理,不能急功近利,草草签订一份三方协议。
第二,三方协议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限性,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自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如果应届毕业生选择在该用人单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毕业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对应届毕业生的最直接保护,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填写三方协议中关于违约金一项,这将直接导致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应届毕业生将得不到任何物质保护的后果,换句话讲,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违约,并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果应届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将会在空白处填写违约金以制约应届毕业生进行就业选择,因此,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一个违约金数额,并填写在三方协议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毕业生)月收入数,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
第四,充分合理利用好备注栏。目前在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备注栏全是空白。在三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大部分应届毕业生更关注的是工作期限、试工期限、薪金水平等是否能落实在书面上,而忽略了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谈判过程中口头的承诺,如各类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公积金、保险等。笔者建议应届毕业生应当将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各项待遇及附加福利明确写入备注栏,以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据可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用人单位会应与应届毕业生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和名称也随之发生转变,变成“劳动者”。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例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笔者提醒应届毕业生以下几点:
第一,试用期时限问题。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试工期待遇问题。首先明确一点,试工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支付多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具体数额应当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的正常劳动,是指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且没有请病假、事假等。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除了保险、福利等待遇之外,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或在试工期内拒绝支付工资的,我国《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即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第三,试用期辞职问题。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说明理由。这样极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诸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这种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不保护这种约定条律,因此这类约定都是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