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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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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条件

第1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2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构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上海进行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间,推动了垦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的实施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通知》核心精神对于异地贷款和缩短至6个月缴存额即可贷款都做了要求。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由于涉及面广,大部分地区现在还没有针对这个通知作出具体规定。垦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农垦总局范围内,通过对制度的研究探讨,能够找出使住房公积金能够达到全面的推广的方法。自2003年以来,农垦总局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首先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而还有一大部分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全面推广住房公积金建设,整体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全面推广,将对于改善农垦总局及下设管理局,各农牧场职工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国内综述:近年来,我国学者在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认为,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倪鹏飞,倪诗妆(2011)认为,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基础,是解决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我国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双重功能。住房公积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长期性的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是一项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满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购房需求。文章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潜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实施。文章就制度设计环节、执行环节、管理监督环节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执行体制、监管环节发现问题,在制定者的盘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执行与监管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国外综述:学术界对于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目前,国内国外学者针对国外公积金制度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国外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1990)认为,住房保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Burger 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与移民的选择利益关系。S.Vasoo,James Lee(2003)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了协调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个很好的例子。Henry T K Mok(2000)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老年退休金相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退休提供保障,应防止偏差。香港已经在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计划进行研究。由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政府对土地资源严格控制,为组屋顺利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和资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依据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实行中,严格按照家庭收入情况来享受住房保障补贴级别,首付款和还款额都存在一定差别,设计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台相关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以确保组屋政策顺利实施。在国外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各种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及建议。

三、住房公积金的研究意义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农垦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号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好处。诸多学者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的研究从没有停止过,以这些研究成果为依据,提出促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对策及建议。由此我们可知,住房公积金的推广,能够有效改善农垦总局职工的住房条件,使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实惠。对提升农垦总局小城镇建设规模和职工居住条件、培育和促进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

四、问题

从住房公积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它让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着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资金沉淀率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较低。

五、对策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实。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应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二是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当前,劳资关系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的和谐度,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度和社会稳定的和谐度。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五是调整政策,灵活运用。还要组织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尽职责,也是实施科学管理本企业的战略举措,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推进这一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议

建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坚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去实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对沉积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因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较低、利用范围有限,造成大量资金沉积。

参考文献:

[1] 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2).

[2] 吴 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的经验数据[J].城市发展研究,2009 (9).

[3] 任海丹.公平视角下我国住房公积金问题研究[D]. 延安:延安大学,2013.

[4] 苏琼熙.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偏差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5] 姚 程.住房公积金公平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

[6] 陈伯庚,卫国昌.健全和完善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取向[J].住房保障,2009 (1):24-27.

[7] 文林峰.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城乡建设,2009(8):70-72.

[8] 倪鹏飞,倪诗妆。保障性住房投资与融资的机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10).

[9] S.Vasoo,James Lee.Singapore:social development,housing and the Central Provident Fund[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2003,104.

[10] Barlow James,and Simon Duncan,Success and Failure in Housing Provision: European Systems Compared,Oxford,UK:Elservier Science,1994.

[11]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Housing and Social Policy,London:Macmillam,1990.

第3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一)公积金定位模糊

这一问题包括两方面:其一,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的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现有政策法规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在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实施住房公积金是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的是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从最初的让职工买得起房,到现在要满足城镇居民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自始至终也没有明确公积金服务的目标群体到底是高收入职工还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

其二,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准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的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公积金归集存在的问题

1.缴存对象界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规定将公积金强制缴交的对象确定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将单位在职但不在编、内退职工及下岗职工排除在外。这一规定至少将四部分人排除在体制外: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困难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虽然,现在有些城市已经开始了公积金个人汇缴业务,但由于上述职工中后三类大部分属于低收入群体,自身收入本来不高,这使他们比较看重既得利益,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主动考虑个人汇缴。这部分低收入群体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低贷低存”原则和“低息加免税”的优惠措施。

2.缴存额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用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将缴存额与职工工资挂钩,势必导致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也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汇缴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当然,公积金缴存差异和不公平还表现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

(三)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利益享受不均

在公积金使用时,由于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公积金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公积金借款申请,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存款人或申请比重较小的阶层,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和贫困阶层;将公积金低存低贷用足的人和阶层,却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如果公积金的储户参加低息存款并相应地取得低息贷款,或按市场利率参加住宅储蓄并相应获得利息收入,就不会存在不公平和非互利的原则。然而在目前公积金使用情况下,非但互助互惠不能成立,反而形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扭曲局面。造成现实中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相悖。

2.各地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

直至2007年末,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于对贷款的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较低。全国2007年末个贷率只有52. 83% ,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 76%,造成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过多闲置,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若地方政府调整其使用规则,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将导致公积金使用率过高。这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截至2007年末杭州的个贷率为78. 4% ,天津2007年末的个贷率为81. 3% ,同期南京为83% ,苏州为84. 26% ,上海为86. 3%,而常州的个贷率更高达97. 73%。这么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意味着资金流向很可能入不敷出,将使得当地住房公积金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即流动性风险。在这种形势下,若贷款需求仍呈现刚性,不断上升,而资金供给来源却不足,就很容易发生支付危机。满足贷款要求的却贷不到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却拿不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将对住房公积金的信誉度构成实质性伤害。

(四)公积金的增值及监管

1.公积金增值积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成为受托银行的巨额存款。虽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这些资金表现为银行专户存储,但从银行资金管理角度,这些沉淀的公积金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必然统一纳入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范围。如何尽量使公积金留在住房领域内发挥其功能效用,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公积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同级多头监管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管委会决策常常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是一个隶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化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只对管理中心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监督非常脆弱;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像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作为托管银行对资金的流动起不到实质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定位为专业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公积金目标群体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还是住房保障。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金融,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等和中高收入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定位是住房保障,那么其目标群体主要应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目的之一是住房保障,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住房金融。公积金中心应定位在将扶持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首要任务的基础上兼顾高收入群体,即政策性与效益性兼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并非表明它不能“营利”,资金通过银行储蓄有其自我增值的能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归集的资金必然有自然兹息,这部分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金融特点,但其金融作用事实上很多都是被禁止的。

综合上述两点考虑,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应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逐步形成全国集中决策、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特殊住房金融体系,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扩大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额

对现有制度中公积金缴存对象的界定进行延伸,将排除在体制之外的四部分人纳入强制缴存对象。从长远看,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框架内,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现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为防止部分高收入职工过高缴存公积金的福利腐败问题,可在以工资为基数的基础上实行超额递减比例和高额限制的政策。此外,可以通过改变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与工资收入挂钩的办法解决。通过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控制过高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对超过控制数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等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三)统一管理模式,均衡公积金利益

在资金的使用上更好地体现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目标。可以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家庭能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改善居住条件。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实行差别利率政策或者财政贴息保护,向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房款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更加优惠的低息贷款,以增加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对低收入者账户中资金从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时给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补助。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增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的使用率高,资金的使用出现缺口;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存在大量的缴存沉淀资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地区割裂的管理体制导致即使一些地方确实有富余和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也很难被急需的其他地方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流动频繁,公积金政策的不统一影响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不少业内人士均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普遍的共识就是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运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四)加强监管,促进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第4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审查买方资格:住房资格为家庭资格、家庭成员,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最快的房屋验证结果为10天;

2、网签:购房者需要准备所需材料,到相应的区县住房管理局办理号码、号码并填写表格;如果买方通过中介,则无需前往现场;

3、评估:评估费用为600元/次,需5-7日出评估报告;

4、第一类是指借款人对贷款银行贷款资格的预审,表明贷款和贷款条件的线。买方应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和银行签订各种合同,并进行面试和担保;

5、银行提供贷款:市政公积金贷款市政公积金贷款为5-7个工作日发放;

6、签订贷款合同;

7、税收:与住房交易相关的税收包括契税、增值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综合价格、土地出让金等。物权变更是建立在房地产登记的基础上的。,查封或者政策变更会影响房屋转让;

8,银行贷款:贷款银行通常有15-20天的工作日,但由于银行政策和城市地区的不同,老龄化的影响会有所不同。

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只有参与公积金制度的员工才能参与公积金贷款;

2、在申请贷款前还应该连续缴纳至少半年的住房公积金;

3、夫妻双方中某一方如果还未偿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是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的;

4、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仅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能力,还要偿还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优势有哪些

1、手续便捷

借款人只需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办理一次贷款申请手续,即可携带所有资料。

2、时间短

从银行受理申请到发放贷款只需8个工作日。

3、利率低

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5年以上现行利率3.75%,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1.9个百分点。

4、首付低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最低20%;购买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第二套及其他自有住房,首付30%即可贷款。

5、抵个税

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还款方便

借款人可以用自己和配偶的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抵消部分贷款本息,减轻还款压力。

第5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缴存比例较低

自1999年以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保持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将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20%,相比较而言,上海处于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缴存基数的1%~8%(取整数),补充公积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本公积金缴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够享受到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显示,享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职工人数在全部缴存人数中的占比仅为11%。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份报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样一下子调高到12%并不现实。

决定公积金缴存额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缴存的基数。按照现有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个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与此同时,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规定,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464元来确定,基数上限为2464元×3=7392元,缴存的上限为7392元×14%=1034元(包括个人与单位缴存额)。每年的6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上年度职工月收入的统计数据对缴存基数及上限做出调整,实际缴存额的调整将从7月份开始。

公积金贷款上限5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别是在房价居高,商业住房贷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环境下,使用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上海市规定,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

但能够申请到这一额度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政策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人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则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人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年冲”和“月冲”提取公积金

房价较高、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较少,因此在购房的过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较,上海的市民在购房时使用组合贷款没有特殊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楼盘销售和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进行贷款的组合,贷款银行也没有限制。

使用公积金的账面余额或是月缴额进行公积金的“冲还贷”,也是很多购房人进行公积金提取的方式。一般来说,“冲还贷”有两种形式,年冲和月冲。办理年冲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届时贷款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贷款的本金;而月冲是指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将公积金账户与贷款账户相联接,使用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或是月缴存额抵减每月的应还款额。无论是年冲还是月冲,贷款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进行申请。但是在使用“冲还贷”的业务时,冲还的部分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优先的原则,也就是先冲抵公积金贷款的本金或是月还款额,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商业贷款的冲抵。

可申请低息装修贷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进行住房的修建、装修,也是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用途。

不过,记者了解到,申请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贷款的额度上,除了受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制约外,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中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产来计算,最高可贷款的额度为12万元。二是公积金住房装修贷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购房人很难申请到这一贷款。此外,公积金装修贷款的附加费用较高。由于这一装修贷款中需要引入担保公司的参与,贷款人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尤其对于可贷款面积较小的住房来说,把担保、金的费用计算在内,大大提高了住房装修贷款的成本。

第6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闲置严重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手续繁杂,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26.35%,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应积极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围狭窄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无法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刚性化

经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由于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严重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区域间不可流通,这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保障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分布情况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部分县级区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几乎全为行政事业单位,而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虽然建设部2007年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但目前我国2亿人左右的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积金的保障。其余几个亿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则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1.5 保障性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数还是有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购房者按规定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大部分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济,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

2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与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大、作用小相对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紧张、保障不足问题,特别是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额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众看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保险最高限额使得人们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资,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储金,在不需要购房的情况下,退休时职工可获得一大笔养老资金。但当人们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时候却无法动用住房公积金。当然,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但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无法活到退休的时候,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向弱势人群倾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

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做“救命钱”。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3 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应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如加强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的落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实施柔性管理,增强公积金制度的灵活性

首先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有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

其次要再降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让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积金,会用公积金,用的起公积金”,早日帮他们圆“住房梦”,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

严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同时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贷款限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救济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逐步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3.4 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的措施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必须解决,以防止政策实施结果偏离政策目标。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公积金看大病”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维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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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资金运作;对策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现状

为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住房新制度,提高广大职工自主解决住房的能力,我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深化了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资金储备,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效率并不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运营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购买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归集总额3.25万亿,归集余额1.77万亿,贷款总额1.86万亿,个贷余额1.09万亿。我国住房公积金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不能回避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全国范围而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大量沉淀,使住房公积金无法得以保值、增值,甚至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发展,切实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效率,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久健康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的单一性

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唯一的外部资金来源。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提高住房保障功能,只能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增加职工汇缴人数来实现。但扩面工作的开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稳定缴存的情况下,进一步扩面难度会逐渐加大。

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机制的不健全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机制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资金归集,轻资金使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仍习惯于把归集额的增长作为主要工作目标,而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则重视度不够, 大量的住房公积金沉淀在银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重政策性,轻金融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相关政策对其归集、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金融资产,同样需要对其进行资产结构优化,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如果只强调其政策性而忽视了其金融性,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使职工的利益受损,这不符合资本受益原则。

3、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的增长性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的上涨和广大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愿望的增强,同时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低利率和贷款利息可抵税等优越条件,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日益增强;同时随着购买房屋提取和还贷提取量的增加,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的增长。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受政策规定的刚性约束,资金归集数量增长有限。目前,提取和贷款需求量的增长已经明显高于归集量的增长,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难度。

4、住房公积金资金区域的不平衡性

住房公积金现行管理体制导致资金规模小,供需区域不平衡,抗系统性风险差。同时也反映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供需预测能力不强,时有个别管理中心出现流动资金告急、公积金贷款轮候排队的现象,而有些地区则有大量的资金沉淀在银行,资金使用率不高。沿海和内陆省市的发展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公积金的使用率上看,有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使用率已接近或超过了90%,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使用率尚不足30%。这种住房公积金资金区域的不平衡性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以行政区域或行业划分的相对封闭的管理体制。这种封闭式的管理一方面限制了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资金的融通使用,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联系,缺少融资性资金的流入来源。

5、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的有限性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与住房相关的消费,存量住房公积金可以购买定期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投向都是利率性产品,利率的变化对资金的收益有较大影响,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国家逐步加大了运用利率杠杆和市场化手段调节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收益的力度,资金运用渠道有限,遇到利率调整时较为被动。总体说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单一、灵活性差,难以通过扩大使用范围来调节资金的流动性,住房公积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也不利于增加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

6、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渠道的局限性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中心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差额。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支付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营业税。数据显示:2010年增值收益约为250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渠道主要在于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非常有限。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的增值收益分配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依次进行分配。在前两项一定的条件下,更多的增值收益意味着对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能力的提高。因此迫切需要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增值的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

三、拓宽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及提高运作效率的对策

为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一是要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公积金的归集率。重点做好大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努力实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二要加大制度优势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的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让广大企业和职工认识到: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根据执法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同业拆借

可考虑在城市间建立公积金拆借市场,一方面,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拆借行为能使拆借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双方都有参与建立拆借市场的积极性。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同业拆借的规范性,需要资金拆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可提供资金拆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双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将资金拆入方的归集账户的资金现金流作为抵押,以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性。拆借资金的利率水平可参照建设部公布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亦可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参与市场化管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

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是中心贷款资产向商业银行的一种贴现,可以增加中心流动性余额。贷款出售的针对性较强,操作起来简便易行,作为流动性调整工具之一,对满足流动性需求更加及时有效。首先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较大、资金使用率较高的大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试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选取贷款期限10年以上的优质贷款资产打包出售。合作的银行经上级行批准后,管理中心可与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打包出售协议,明确双方应遵循的条款。例如打包贷款的出售期限为5年,到期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额赎回,出售期间的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银行按照五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购买公积金贷款的银行,首选与管理中心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建设银行等,管理中心作为其优质大客户,信誉度高,合作关系良好,同时个人住房贷款是具有违约率低特点的优质资产,因而对于拥有大量存款资金的商业银行而言也需要寻找这样一种安全高效的创新型使用途径。

4、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自营贷款转换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转换是指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在未还清的情况下,允许职工将该笔贷款转让给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转让过程中,住房贷款的债权人发生了变更,而债务人不变。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可由银行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商业贷款,而管理中心对商业贷款利息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贴息的资金来源部分可考虑从每年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另一种情况就是由商业贷款向公积金贷款的转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职工在商业贷款还款期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商业贷款转换为积金贷款,经与经办商业银行协商并给予一次性补贴后,重新办理抵押,变更债权人。此举利于减轻广大缴存职工的负担,切实提高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以上两种方式贷款的转换是借助银行资金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与不足的一种双向调节,不失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的一种有效工具。

5、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了有效利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资金的增值渠道,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具体可以通过项目贷款的方式发放公积金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建设部已通过试点方案,在符合条件的城市发放项目贷款,按照五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防范风险,各地管理中心应加大贷前审查力度,与商业银行加强合作,对贷款资金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支用严格进行审批并加大贷后检查的力度等。在投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发面,上海已迈出第一步。2011年5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首笔交易完成,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继续探索新的渠道。同时也为其他各地的管理中心合理运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了借鉴。

6、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

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分散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重组成为抵押贷款群组,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这些抵押贷款群组,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以后再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把贷款发放人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

结合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实际,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思路可以设计为:组建几家专门从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机构(SPY),按照设定的标准收购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则通过出售个人住房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滚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完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

总之,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现行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下虽然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但只要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借鉴,积极创新,就能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并实现资金高效运作,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科学发展和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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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07年6期.

[5]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甘肃),2007年9期.

[6]弗兰克・弗朗哥,资本市场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万正晓,我国证券化问题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7期转

第8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楼市,去库存,住房公积金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房地产要去库存。随后出台了新型城镇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契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作为致力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在此轮楼市去库存过程中应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推动楼市去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在当前楼市去库存中的作用不足

(一)地区间存贷差异大

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不能实现省内的调剂,更不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调度。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一线、二线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贷款额都要远远高于三线、四线城市。在部分一线、二线城市,由于房价的高企,房屋销售供不应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求量超过结存金额,出现了“惜贷”现象。比如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为80万元,而对于一套四、五百万的房子来说,支持去库存的力度有限。而在三线、四线城市,库存压力大,房屋销售少,房价相对较低,贷款需求少,贷30、40万元都贷不出去,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

(二)职工间贷款能力差异大

在计算职工的可贷额度时,需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很多地方规定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住房的刚需者往往多为新入职的职工,缴存基数低、账户余额少,需要经过5、6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贷到60万元,影响了购房需求。改善住房的职工,往往第一套住房需要用公积金偿还贷款,待第一套贷款还清时,账户余额都使用殆尽,需要几年才能再积攒一定的账户余额去贷款,影响了改善需求。房价上涨的速度要远远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上涨的速度,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刚需和改善。而收入较高、缴存较高的职工则可以快速的符合贷款条件,贷出资金,变成了“穷人接济富人”。

(三)覆盖范围和使用范围差异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般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大型外资、民营企业为主,个体、私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很少,即使缴存了,也大多按照最低的基数和比例缴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般在本地连续缴存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而目前劳动力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和地区工作,造成了不能在原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全国间信息不联网,在原籍买房,再在工作地提取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制约了在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去楼市库存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间统一调度平台

打破现有的地级市管理模式,由各省住建厅(局)牵头,先建立省内集中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省内集中归集和使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建部的安排,组成全国的资金调度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调剂资金余缺,将资金从沉淀量大的地方调剂到需求量大的地方,形成全国住房公积金“一盘棋”。放宽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城市房价的上涨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可将现行单人6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放宽到单人80万元、夫妻120万元甚至更高,促进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职工购买住房。

(二)放宽贷款条件

现行规定是,职工申请首套住房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套贷款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个规定是上轮限购限贷条件下出台的,已不符合当前的楼市去库存现状了。和一套动辄二、三百万元的房子比起来,受公积金余额的限制,能够贷的公积金额度有限,迫使职工采用“公积金+按揭”的组合贷款,按揭部分的贷款额要远远超过公积金贷款部分,加重了职工的还款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的优势,首套贷款可不再限定账户余额,二套贷款可限定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三)为外出务工人员创造条件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将个体、私营、农民工等全部纳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务工人员从长远利益考虑,知道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动员用人单位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拒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加大执法力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相关媒体曝光,并可尝试纳入市场信用主体征信系统,达到为务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建立务工地和原籍地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互认机制,在全国统一调度平台内,原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敞开大门,为在务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贷款;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提取手续。从而激发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推动去库存。

(四)创新提取方式方法

现行规定是,职工必须凑齐首付款,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首付款凑齐的难度越来越大,正所谓“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几万元余额往往就能派上很大用场。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探索提取方法的创新,在贷款审核阶段同时出具提取资料,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先行提取出来作为首付款。从而能够使职工既凑齐首付资金,又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改善住房条件的同时,消化掉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结束语

2015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1万亿元;预计2016年全国可归集住房公积金1.6万亿元,按照75%提取率计算,余额4000亿元,余额合计将达到4.5万亿元。加大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改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度,畅通贷款渠道,将是一笔巨大的资金体量。不仅满足一线、二线城市职工的购房需求,也能促进三线、四线城市的楼市去库存。

参考文献:

[1]周雯君.我国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建设保障性住房风险控制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1):77-81.

第9篇:公积金政策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房地产;经济发展;作用意义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伴随新时期国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化,住房公积金逐步成为了住房建设及制度改革所赖以获得的重要资金源头。从本质层面出发,住房公积金及时依据政策而进行筹集而来的住房资金,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予以支持,通过对其的统筹运用,能够进一步就城市住房问题予以有效缓解,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升。自目的层面而言,其即是国家为了促进住房建设及房屋消费,而开办的一项制度体系,通过对其做出有效的管理,能够很大程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复苏,调节房地产经济向着健康化、持续化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经济与住房公积金内在关联性研究

近年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之下,无法脱离大量资金的良性支持,也即是讲,发展房地产经济必然需要金融业的支持。线下我国在房地产行业已进行了大量资金的投入,这类资金具体来源多是通过企业自我资金筹备及贷款与债券和外资等渠道展开。但是伴随产业化的逐步深入,债券与外资等于资金链条中所占据的实际比重愈来愈小,房产经济对于银行层面资金需求愈发依赖的趋势。同时就公房公积金而言,在04年之前拥有住房公积金的人相对较少,据统计资料显示,04年以前,企业范畴拥有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均占据全国在岗人数的百分之八。但是随着04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态势发展,住房公积金拥有人数经历了跨越式的增长,从这一变化不难发现,房地产市场经济同住房公积金存在的微妙关系。住房公积金不但有效推动了住房制度及建设的发展步伐,改善了城市居民住房的条件,同时也调动了人民对于住房消费层面的积极性,更好地促使了房产经济的增长。

二、房地产经济对国内经济产生的影响

房地产经济对于新时期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无疑是巨大的,其影响力主要体现于三个层面:首先是于政策层面产生的影响。近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获取了巨大利润,并呈现着持久的趋势,在稳步促进房产行业经济增长同时,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经济产业的同步发展。诸如房产市场衍生出的房屋炒作行为,促使了大量资金向着房产行业演变,使得经济市场泡沫破灭风险产生,对于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而政府层面针对这类影响进行了相应政策的颁定,旨在有效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诸如近年推行的房产市场限购限价政策、银行准备金率的调整及房屋转让税等相关政策,对房产市场予以了稳定。由此也能看出房产行业发展就经济政策层面所造成得相应影响。

其次为房产对其他行业造成的影响。从现实来看房地产行业有效推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有效解决了社会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但是整体而言房地产终究属于一个新兴行业,在其产业结构方面缺乏者标准规范化,导致了同其相关联行业现实运营也缺乏标准化,在行业衔接层面不甚连贯,问题频生,不利于经济链条内存在诸行业的有序发展。例如部分房产开发商在产业链层面占据优势的位置,利益最大化占有,导致下游产业链仅能拿到很少的少量剩余利益,这一不均衡分配利益的方式就市场秩序予以了扰乱,不利于其他行业健康化发展。

再者是对社会层面产生的影响:因为房地产市场化高速发展,良性为各社会阶层人员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也极大改善了国民居住的环境,对人们生活质量予以了大幅度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存在于房地产经济之中的现实意义研究

当前探究住房公积金的意义所在,首要必须就住房公积金使用及提取条件做好研究。以首都北京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为例,职工能够提取公积金条件包含了建造、购买、旧房翻新、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同时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住房屋贷款本息偿还、出国定居、突发灾难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房租超过家庭收入、死亡及被宣布死亡等情况。若是员工可以满足于上述之一条件,皆能够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这相对是一笔可观资金,能够缓解人们的居住窘迫现状,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起到一定促进支持。

从住房公积金的意义层面探究其对于房地产经济的促进作用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能够有效的就人们正常住房水平予以保障,但是这一资金具有着明确的界限,只能适用于住房资金范畴,面对近年来房屋价格的持续增长,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现实作用逐步降低,怎样就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房地产经济调适作用发挥,并就其做出合理科学的监管,也成为了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只有就其职能作用明确,方能更好地促使房地产经济向着健康持续化的方向迈进。

笔者认为当前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出台明确的管理体系,通过监管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明确将监管责任做出全面的落实。其次采取科学的监督管理手段措施,就各监管部门分工系统明朗化,诸如审计部门,其工作即是就资金来源予以严格审查。而财政部门即是就资金整体运营的状况做出监督检查等,以此明确的分工体系达到工作的效率化。同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还需要社会层面力量协调监督,而相关管理单位也需就监督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质疑,做出仔细的分析检查,及时就该类问题予以解决,促使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的运用更加具体规范。

参考文献:

[1] 叶淑云.浅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房地产改革中的作用[J].建材与装饰,2012,(17):236-237.

[2] 马慧萍.浅析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220.

[3] 范祥林.房地产市场现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选择[J].长三角,2010,04(6):25-26.